打官司必读






  我们的社会正在势不可挡地迅速跨入一个由法制控制的社会,法律越来 越深入地植根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已成现实。这 不仅明示我们的国家已结束法律虚无的状况,开创了一个法治的新时代;同 时也呼唤人们要依法行事,用法律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 已成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种必要手段。这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必 然走向,它已在我国显露端倪。
  我国法制的发展以改革、开放为基础,它们是一种原动力。特别在当前,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渐形成,这时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 求建立一个由法律支配的社会,人们只有从法律中才能获得自由。正如洛克 在《政府论》中所说的:“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 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如今,我国传统的“非讼”观念已悄悄“隐 退”,片面地追求“必也使无讼乎”已不再成为真理。然而,由于各种原因, 有些公民还苦于不知或少知如何打官司,难于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 在展现在大家面前的这本书,可解君之此愁。
  《打官司必读》一书以告诉读者如何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 权益为主题,来构筑其中的内容。它具有自己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 方面:
第一,全书大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法律有自己的规范语言,但有的
难被人们理解,易造成学习上的困难。本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现实生活 中存在的各种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化难成易,所 以阅读起来涪感亲切,而且一目了然。
第二,全书涉及的法律都是最新的法律。近年来,我国的立法发展很快,
新法不断颁行,修改法也不时问世。法律的应时特点决定了人们必须及时掌 握最新的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包括打官司。否则,就会殆误时机,酿成 大错。本书以最新的现行法律为根据,具有很强的适时性,能够满足人们打 官司的基本需求。
第三,全书的内容涉及到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所有法律部门。目
前,我国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其中有相当部分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 本书选收的有关法律问题涵盖了这些部门法。因此,人们无论遇及什么法律 问题,皆可从中找到满意的答案,特别是当前的一些热点问题,如房屋争议、 版权问题、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都作了专门的叙述。从这一角度来 说,这又是一本雅俗共赏的好书。
  第四,全书介绍的内容以便于读者操作为出发点。法律的应用性非常突 出,这决定了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人们学习法律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它,在 运用中体现它的价值。本书以此为出发点,其内容按如何便于打官司进行组 列。这样,读者无论是查阅,还是运用,都会感到十分方便,得心应手。这 也是取名《打官司必读》之初衷。
  在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作者都是长期从事教学、科研或司法实 践工作的中青年骨干。他们皆受过系统的高等法学教育,有的还具有博士、 硕士学位,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他们都有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或教学的经 历,在自己的专业方面有明显的优势;他们还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除 有专职的司法审判人员外,还有律师。由他们来撰写此书,具有得天独厚的
  
条件,既可体现内容上的完整性,不致于漏失一些重要的角落;又符合当前 司法的实践情况,便于操作。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在这里得到了统一。这也 是形成本书独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原因。
  正因为此书追求的是通俗易懂,因此有个别用语在表述上难免不是十分 贴切的法律用语。如“打官司”即是如此。它的规范法律用语应是“诉讼”。 但是,这些用语无碍读者掌握诉讼的基本知识,也无妨从事必要的诉讼活动。 相反,这样反而贴近生活,便于读者学习、记忆、理解和运用。梁启超先生 曾说过:“文明自由者,自由于法律之下。”但愿本书能给读者带来真正的 自由。
  由于时间仓促,在撰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个别地方的外误偏颇,还望各 位同仁赐正。
      苏惠渔 一九九四年五月于华东政法学院
      
打官司必读

第一章打官司知识概述

一、官司及其类型

1.什么是打官司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纠纷,这种纠纷一旦达到一定 的程度,就会出现“打官司”的现象。实际上,“打官司”就是“诉讼”一 词的俗称,而“诉讼”则是法律上的专门术语。我国东汉时期的许慎在《说 文解字》一书中,对“诉讼”一词是这样解释的:“诉,告也;讼,争也。” 也就是说,有了纠纷向法庭告诉,并在法庭上争辩是非曲直。这也表明,“打 官司”的事情古已有之。
  作为一个法律专有名词,诉讼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当国家和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依法享有起诉权的国家机关或 者其他当事人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由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活 动。它有如下五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依法性。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诉讼 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诉讼程序和规则进行,任何违反诉讼法所为的诉讼活动应 认为无效。第二,阶段性。整个诉讼活动的过程,都是分阶段进行的,如起 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等,每个阶段都是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有其自 身的任务和形式。第三,顺序性。诉讼活动既要分阶段进行,各个阶段又要 依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各阶段的活动既相互联系,又互相依赖。前一阶段 的活动是后一阶段活动的基础,后一阶段的活动人是前一阶段活动的发展和 继续或结果。第四,时限性。诉讼活动是国家的司法活动,关系到法律的尊 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必须及时进行,诉讼法都对各种诉讼活动 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强制性。正因为诉讼活动是一种依法进行的司 法活动,所以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处理决定,当事人必 须严格履行,如拒绝履行,司法机关有权强制执行。
可见,“打官司”不是一种一般的活动,而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司
法权的活动。当然,当事人在这一活动中也起到重要作用,但司法机关始终 处于主导地位。
“官司”从性质上分,主要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由于它们的性质
不同,所以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必须适用不同的诉讼法,即分别适用《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刑事官司包括哪些
  刑事官司也即刑事诉讼,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揭露犯罪、证实犯 罪,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给予刑事处罚的活动。其任务是 使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准确地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正确适用《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国家、 集体和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刑事官司都是因为发生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而 引起的,它与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刑事官司主要有 以下三种:(1)刑事公诉官司。刑事官司小的大部分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 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所应承担的刑
  
事责任。(2)刑事自诉官司。除了刑事公诉官司以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以及轻微的不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3)刑事附带民事官司。在打刑事官司的过程中,如果由于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 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 人予以经济赔偿。
3.民事官司包括哪些
  民事官司即民事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 加下,审理并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全部活动,以及由这些 活动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进行审 判,必须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其任务是及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 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一般说来,民事官司都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侵 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因此,提起民事官司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从总的方面来说,民事官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由民法、婚 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发生的民事官司,这类官司是民事官司中的 主要内容。如由于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纠纷,由于财 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由于婚姻家庭中的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等所产生 的纠纷,由于公民的人身权如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所产生的纠纷等等。(2)由经济法、劳动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所 引起的民事官司。(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予以解决的其他案件, 也属于民事官司的范畴。
4.经济官司包括哪些
  经济官司严格说属于民事官司的范畴,由于经济官司与一般民事官司相 比,有其特殊性,所以本书将其单独列出予以介绍。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 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所产生纠纷的全部活动。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经济审判庭 审理经济官司,而且也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济官司主要有以下三类:(1)经济合同官司。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因经济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案件。(2)经济 损害赔偿官司。即经济组织在生产、流通领域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发生 的损害赔偿案件。(3)其他经济纠纷官司。如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股票纠纷、期货贸易纠纷等。
5.知识产权官司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 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著作权(版 权);二是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又可以分为专利权和商标权。因此,所谓知 识产权官司,就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当事人 之间因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全部活动。
  当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专利权,在社会经 济生活中的地位已日趋重要,成为发展生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进行社会
  
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既要防止侵犯他人的 权利,又要在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及时依法维护,以保障整个社会 经济秩序的稳定。
  知识产权官司主要也属于民事官司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民法中相对 独立的法律制度,所以本书也单独予以介绍。知识产权官司包括著作权(版 权)官司、专利权官司和商标权官司三种。
6.行政官司包括哪些
  行政官司也即行政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产主的行政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全 部活动。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当事人必然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是“民告官” 的官司。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官司主要包括以下九类:(1)对拘留、 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 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 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 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7.涉外官司包括哪些
  涉外官司即涉外诉讼,它是指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诉讼法的有关涉 外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和裁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的全部活动。这里所说 的涉外因素,是指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法律事实等至少有一个要素必须与外 国有联系,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 者纠纷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争议的财产在国外等。但涉及到港、澳、台 的官司,一般不认为是涉外官司。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官司的过程中,既要 依法保护中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涉外官司包括以下三类:(1)涉外刑事官司。主要是指外国人、无国籍
人在中国进行犯罪的案件,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的犯罪案件以及外国人、无 国籍人在外国对我国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等。(2)涉外民事和经济官司。主 要是指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法律事实与外国有联系的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包 括知识产权纠纷),如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合同、涉外贸易、涉外海 事以及涉外运输、涉外赔偿等纠纷案件。(3)涉外行政官司。主要是指外国 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对我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的案件。
8.打官司应具备哪些法律知识
  “打官司”即诉讼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项专门活动,因此,它的 专业性极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打好各类官司,必须掌握相应的法 律知识。
  
  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法知识。诉讼法是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打任何官司都离不开诉讼法。我国目前已完整地具备了《刑事诉讼法》、《民 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它们是打好各类官司的“向导”和“指南”。 因此,对于打各类官司的人来说,学好与自己官司相关的诉讼法是至关重要 的。这样,不仅可以了解诉讼法中的各项程序、制度,为打官司提供便利, 而且可以便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自觉履行诉讼义务。
  其次,必须具备相应的实体法知识。因为打各类官司都是因为实体上的 权利、义务产生争议才引起的,所以,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要使自己的合法 实体权利得到维护,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应的实体法知识。如打刑事官司,必 须明白刑法的有关规定,打民事官司,必须知道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如《民 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打经济官 司,必须掌握《经济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打行政官司,必须知晓行政法律、 法规的相应规定等。
  再次,必须掌握相应的诉讼文书的制作技巧。诉讼文书是打官司过程中 必不可少的文字材料。诉讼文书的重要特点就是格式规范、语言准确。当事 人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必定要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上诉状等诉讼 文书,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制作。因此,要打好各类官 司,诉讼文书的制作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技巧。当然,如果缺乏制作诉讼文 书的能力,可以请律师予以代书。
  
二、打官司与公安、司法机关


9,什么是司法机关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通常仅指法院。而在我国,司法机关就是指
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机关,即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从狭义上来说,由于公安机 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都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本质上应属于行政机关, 因此,司法机关也可以仅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10.打官司与公安机关有何关系
  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治安保卫机关,但同时它又是刑事侦查机关。我国《刑 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在我 国,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因此,公安机关是刑事 诉讼中法定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于:依靠人民群众,通过行使侦查权, 运用拘留、预审等专门手段,揭露和证实犯罪,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 民法院进行审判奠定基础,以保障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根据 1983 年 9 月 2 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
的性质和职权与公安机关相同,其职责是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特务、间 谍案件的侦查。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与刑事官司的关系就是:
它是刑事诉讼的主体,是依法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的机关。
11.打官司与人民检察院有何关系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 权。在各类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同样也是诉讼主体,它与各类官司的关 系相当密切。
在刑事官司中,人民检察院的作用表现得尤为充分。《刑事诉讼法》规
定,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具体地 说,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是:有权对法律规定由它直接受理 的案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有权使用除通缉外的各种侦查手段;有权对被告 人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 犯,有权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有权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 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抗诉;对公安机关 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它有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 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
  在民事和行政官司中,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 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 活动中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在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对 人民法院的裁判实施法律监督,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 政裁判,人民检察院认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再审。
  总之,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公诉职能,并依法对刑事、民事和 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人民 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打官司与人民法院有何关系
  在公、检、法三机关中,人民法院与打官司的关系可以说是最为密切了。 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无论是刑事官司、 民事官司,还是行政官司,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组织都不具有这种审判职能。而且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对各类官司进行 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各类官司的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当然的诉讼主体。其职权主要就是对 各类诉讼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依法 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并通过审判 职能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各类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因此,人民法院是打各类官司中必不可少的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起 着主导作用,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3.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都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一项原则 来加以规定。在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必须遵循诉讼法的这一规定,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合法、有效地开展。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自诉人有控诉的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权利。此外,上述当事人还有申请 回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上诉 等多项权利,人民法院都必须切实加以保障,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 利条件,如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 辩护人,给辩护人出庭辩护留有足够的准备时间;在审判活动中如实告知当 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合法的应当予以准许,不 合法的也要尽快答复等。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
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并不 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职权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它与作为原 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地位也是平等的。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 原告享有起诉权,民事被告享有反诉权,各当事人都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 人、进行上诉等多项权利,人民法院也必须如实将这些权利加以告知,使当 事人能够知道并享受。同时,也必须给当事人享受诉讼权利提供方便和条件。 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的体 现,也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这对于人民法院 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 人员不得任意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侵犯 诉讼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对此也应依法行使检察权,及时予
以纠正。
14.人民法院如何方便群众打官司
  便利群众进行诉讼,及时审判各类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 在我国诉讼法中,有关便民的措施和制度很多,人民法院就是通过执行这些 规定,来实现方便群众打官司的目的。
  在诉讼管辖方面。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人 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
  
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被告就原告”的例外规定, 即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主要也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我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大量的第一审诉讼案件由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选择管辖等规定,这些都既便于群众确定管 辖法院,又便于群众就近参加诉讼。这样既节约了人力、物力,又能及时解 决纠纷。
  在诉讼形式方面。对于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 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 法庭,就地审理。对于审理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 赔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不但可以用判决形式结案,也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 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解决,如受 理方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程序简化等。
  在诉讼期限方面。如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 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为及时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诉讼法还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一般必须在审限期内审结案件。
在诉讼费用方面。对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此外,如督促程序、延期审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制度也为当事人
提供了便利。
15.人民法院处理各类官司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无论审理何种案件, 都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见,人民法院处理各类官 司的依据就是事实和法律。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认真细致地查明犯罪事实,依
法收集证据,查清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结果等, 准确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根据案件的事实,根据《刑法》和《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该适用或适用什么刑罚等问题作出 正确、合法的裁断。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必须首先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
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广泛收集和调查证据, 把握纠纷的来龙去脉和争议的焦点,从而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为正确适用 民事和经济法律规范奠定基础。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同样也应认真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再进一步查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判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
  可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处理各类官司的根本 依据,其中查明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对任何案件事实都必须以法律 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
  
三、打官司与律师

16.什么是律师,其主要业务是什么
  律师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资格,依法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或人 民法院指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从事有关法律事务活动,并以此为自 己职业的专门人员。律师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 具备法律知识并经过考试或考核,取得律师资格,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的人。
(2)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者。(3)律师通过自己的工作,向公 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帮助,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律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特殊性表现在它虽然是一种法律工作,但律 师又不是司法人员,它以自己的法律服务收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的业务相当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 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 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和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 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非诉讼事 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目前,随
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律师业务还将继续扩大和拓展。 可见,参加到刑事、民事和行政官司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是律
师的主要业务之一。
17.打官司请律师有什么好处
  律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其职业特点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宣 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打官司时聘请律师 作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律师可以帮助当 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任何官司都表现为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有相当 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之较少,较难看清自己所处官司的利弊。聘请律师以 后,就可以让通晓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使 当事人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合法地行使权利打好基础。
二是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可以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接受调查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如实向律师提供事实真相。此 外,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这样,就为当事人打好官司, 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可能。三是律师接受聘请以后,应当 出庭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如在刑 事诉讼中依法担任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使人民法院 既从控诉一方、又从辩护的一方听到不同的意见,有利于对被告人作出正确 的裁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律师受聘担任诉讼代理人,以自己精通法律 的长处代当事人行使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辩论中也能抓住重点,切中要害, 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18.请律师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在请律师帮助打官司之前,当事人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将自己所有 的有关案情材料整理出来,包括有关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如作为原告 的应提供相应的起诉状及其他材料;如作为被告的应提供原告的起诉状和自
  
己的答辩意见等材料和证据。将这些材料在聘请时提供给律师,使律师能够 初步了解案情。此外,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还必须向律师如实陈述案情, 不得隐瞒、夸大或缩小,既要如实讲清自己有利的一面,也要如实陈述自己 不利的一面,这样就可以使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辩护或 者代。理。
  此外,对于自己不便查找的有关征人或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将有关情况 提供给律师,由律师帮助调查和取证。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同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不应提出一些无理或不合 法的要求。因为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以维护国家法律的 正确实施,不可歪曲事实和曲解法律。对于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的当事人, 律师可以拒绝接受聘请。
19.请律师要办哪些手续
  聘请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人,必须办 理一定的手续方可成立。这些手续主要是:(1)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系。律 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 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聘请律师合同和委托书 中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 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 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3)向律 师事务所交纳聘请律师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 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收费 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 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经济报酬。当然,对于确实无力交 纳律师费用的当事人,律师也应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兔费或者尽量少收 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目前,我国律师还不是自己挂牌开业的自由职业者。律师个人不得私自
接受聘请和自行收取费用。因此,要请律师必须到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手续。 但如果委托人心目中有了自己信得过的律师,希望能够聘请该律师办理自己 的案件,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是可以满足这 一要求的。
20.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要聘请律师,必须明白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律师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全面执行律师业务。
律师只要被批准执行律师职务,就可以全面执行律师的五项业务,其活动范 围相当广泛。(2)律师有权凭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到法院查阅案卷,人民法 院应为律师提供方便。(3)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情,有关单位 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4)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可以与在押被告 人会见和通信。(5)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如遇到非法干涉时, 有权向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律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对于在业务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 以及商业秘密,律师应当予以保密。(3)律师应当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向当 事人及人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等。
  
四、打官司中的一般知识

21.打官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各种案件的性质不同,各种官司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所以决定了各类官 司的条件也不完全相同。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对各类官司成立的条 件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打官司时,必须依照这些条件进行。从总体上来说, 无论何种官司,其成立都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打官司必须要有当事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在打官 司的过程中,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而案件的另 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应诉或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各种官司才能成立。如果 没有当事人,官司也就无从打起。一般来说,案件的原告都是与该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刑事官司中,起诉一方并不一定 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本人或仅是代表受害者利益的其他人,如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等。但任何官司,必须要有起诉一方和被告一方,无一例外。
  第二,必须有某种可以通过打官司予以解决的法律事实或者争议纠纷存 在。这也是打官司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存在,打官 司也就丧失了前提,没有进行的必要。如刑事官司中,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某 种犯罪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民事、经济官司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 利和义务是否发生纠纷,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行政官司中,行政机关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 院应否对其予以撤销,等等。因此,打各类官司,必须要有通过打官司这一 过程加以认定的某种案件事实或期待通过打官司加以裁决的权利义务纠纷的 存在。
第三,打官司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主持并依法作出裁决。人民法院是国家
的审判机关,它们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因 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就不 能被称之为打官司。
此外,打官司在一般情况下,也少不了相应的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
如征人、鉴定人、代理人、辩护人等。这些人参加诉讼,并不是各类官司成 立的条件,但是,在各类诉讼中,有时也是打官司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 因素。
22.打官司到哪里告状
一般说来,打官司应当到人民法院去告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运用法律自觉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宪法赋予的一项民主权利。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 中,矛盾、纠纷时常发生,这是社会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当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纠纷,自己又没有能力自 行解决时,就自然想到借助于国家法律,通过打官司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 益,使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的人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人民法院是国家 的审判机关,它们依法拥有惩罚犯罪和裁决各类纠纷的权力,其作出的裁判 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正确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打官司应当到人民法院去告状。
到人民法院告状打官司,必须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社会生活当中,各种矛盾繁

多,纠纷层出不穷,这些矛盾和纠纷有一部分是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有一 部分则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而应由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或组 织来加以解决,以便使当事人投诉有门。我国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都作了规定,所以在告状时必须明确这些规定,否则徒劳往返,耽误了解决 纠纷的时机。
  其次,必须明确自己是否有“告状”的权利。“告状”实际上是“起诉” 一词的俗称。有无“告状”的权利,就是有无起诉权,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 的规定。从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如想告状,那他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如刑事自诉人必须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民事原告必须是自己 的民事权利遭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产生争议的人;行政案件的起诉人应当是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如果与案件没有直 接关系,只是因打抱不平而向人民法院告状,是不合法的。此外,告状还必 须明确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都直接向人民法院告 状,只有轻微的或不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才能直接提起自诉。在行政诉讼 中,很多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起诉。否则的话, “告状”的人就不享有起诉权。
  再次,告状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并不是到任何一个 人民法院都可以告状。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人民法院所在的 辖区等各个方面,对各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都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这样, 一方面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及时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另一方面 为当事人告状也提供了便利。因此,当事人告状,必须依照诉讼法的规定, 选择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23.打官司中的当事人是指哪些人
  打任何官司都必须要有当事人,那么,什么人是打官可中的当事人呢? 凡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 判约束的人,就是当事人。因此,凡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而以他人的名 义进行诉讼的人,或者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与所诉讼的案件没有直 接利害关系,不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都不是打官司中的当事人。这是诉讼
当事人的基本涵义。
  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的诉讼活动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 更、消灭具有重要作用,是最主要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参加人,他们享有一定 的诉讼权利,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他们均具有 约束力。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种类是不完全相同的。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要是指自诉人、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附 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否能成为当事人,要 视不同的诉讼来确定。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它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 他组织。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因此,被害人不是 当事人,而是属于控诉一方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受 害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居于原告地位,是诉讼的当事 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针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给自己造成的物 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也是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讼当
  
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的则仅指原告和被告。在 当事人中,如果是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是其他组织, 仍)]”则应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双方主体,它与 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均不同,其一方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另一方则必然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广义来说,行政诉讼当事人也是指原告、 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因此,打官司中的当事人不是所有参加诉讼的人,而是与各类官司的结 局有着切身利害关系的人。他们在诉讼中不是属告诉一方,就是属于被告一 方,他们都是诉讼的主体,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上诉、申请回避、委托 代理人等各项诉讼权利,并尽相应的义务。没有当事人,各类官司也就不可 能存在。
24.其他人为什么可以参与到他人的官司中去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经常可以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有的人既没有提起诉 讼,也没有被他人控告,却也参加了诉讼,甚至要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这是为什么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白我国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第三人制
度。从含义上说,民事诉讼第三人和行政诉讼第三人有所不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
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
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因而,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诉讼 当事人双方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享有全部或部分权利,提出诉讼 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当事人之间争 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张某和玉某因 买卖房屋发生纠纷,诉诸人民法院裁判买卖关系有效或者无效。在审理中, 李某对房屋主张所有权,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的,张某和王某不能成立买卖关 系。那么,李某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种第三人是将本诉讼的原告、 被告(如张某、王某)为被告,自己居于原告地位。再如,A 公司建办公楼,
B 公司承包了该项工程,楼房建好后,A 公司认为搂房使用了劣质水泥,不符
合规定质量,向法院起诉,要求 B 公司赔偿损失,而 B 公司的水泥是由 c 水 泥厂供应的,如果 B 公司败诉,c 水泥厂就有向 B 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因 此,C 水泥厂与该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站在 B 公司的一边,提供证据以证明所提供的水泥质量 合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自 己提起;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 查同意后通知其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不同,仅仅 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案件的利害关 系人。例如,某甲殴打某乙,某公安局对某甲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某甲不服, 以原告身分提起行政诉讼,某公安局是被告。而某乙就是该行政诉讼案件的
  
第三人,因为他与该治安管理处罚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 应由自己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
  此外,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 为被告人辩护;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行为,依 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诉讼,是履行法定义 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等。这些人虽然与案件无任何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也时常参加到他人的官司中去,也享有一定的诉讼权 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在有些案件中,这些人参加到各类官司中去又是 必不可少的,如证人、鉴定人等。
25.打官司中的起诉、上诉和申诉有什么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将起诉说成上诉等情况,其实,起诉、上 诉和申诉都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其法律含义却是完全不同的。 所谓起诉,简单地说,就是以原告身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任 何案件的诉讼程序,必须有起诉这一诉讼行为。没有起诉,各种官司也就无 从打起。但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官司中,起诉的含义却不完全一致。刑事官 司中的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或者受害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请人民 法院对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进行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行为。民事官司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 权益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 过审判程序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而在行政官司中,起诉则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
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所谓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在判决、 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期限内,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 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可见,上诉这一特定的诉讼行为,是以人民法院依照 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的。我国刑事、民事 和行政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这一诉讼权利,只要对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 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只不过上诉的期限有所不同而已。
所谓申诉,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提出重
新审理请求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与上诉不同,它必须发生在判决、裁定发 生法律效力之后,并且必须认为该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提出。在刑事 诉讼中,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或者机关、团体、企事业 单位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有错,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 民检察院申诉,要求纠正。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一般由当事人向 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但由于申诉是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提出,所以在申诉期间,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可见,起诉、上诉和申诉的含义不同,其法律效果也不一致。
26.当事人对办案人员不满意怎么办
  在诉讼过程中,有时当事人对某些审判人员不满意,是否可以向法院提 出更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了解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所谓回避,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和其他成员同 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同案件有实际利害关系的,便不得参与本案办理
  
的一项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 回避作为一项原则来加以规定,它是我国诉讼法所共有的一项制度。它的确 立,对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合法地处理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强化诉讼活动的民主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翻译 人员、勘验人、鉴定人等,只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司法人员及其他人员如翻译 人员、勘验人。鉴定人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当然不能承办此案。如与当 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也不能承办此案。
  第二,与本案有实际利害关系的。所谓实际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 果将涉及到上述人员的利益,那么,该司法人员就不能承办此案。如,原告 以被告某工厂所建的住宅楼与自己相邻,严重影响自己房屋的采光和通风为 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或改建这一住宅楼,而承办此案的审判员正 好是该住宅楼的住户。显然,判决的结果与该审判员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他就应该回避。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说的 其他关系,是指老同学、老同事、老上级、老战友或与当事人有恩怨关系等, 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当回避。
以上是法律对回避条件的一般概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各自都
有具体的规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即办案人员自己发现应 予回避而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的处理;二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某办案人员回避。
回避是解决当事人对办案人员“不满意”的一种制度,但适用时,必须
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不能仅仅凭自己的感情好恶,随意要求更换办案人员。 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即使对办案人员再不满意,也不能更换。 此外,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能申请回避。因为律师是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他们不同于司法人员,无权参加案件的审判。 其出庭代理诉讼,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讼法中无律师回避的规 定。既然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与当 事入关系密切的律师也自然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当事人的另一方 无权要求律师回避。
27.打官司一律公开审判吗
  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共有原则,它是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原则的内容是指除了向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即 允许他们公开陈述作证,公开进行辩论,公开行使其他诉讼权利以外,还包 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广大群众公开。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允 许群众参加旁听。二是对新闻界公开。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允许记者采 访案件审理情况,并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情况。 对审判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可除外,如下列几种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包括政府、军队的秘密和技术、业务秘密)的案件,为 防止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利益,这种案件不能公开审理。(2)涉及个人 隐私的案件也不能公开审理,如果张扬出去,对当事人的名誉、对社会都将 产生不良的影响。(3)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 理。目的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精神上受到创伤,影响其健康成长。(4)离婚 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不公开审理。这类案件既 有感情问题又有隐私问题,为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这类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5)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上 述这些案件虽然不公开审理,但是,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由此可见,公开审判是打各类官司的一项原则,而不公开审判则是这一 原则的例外。
  实行公开审判原则的意义在于:第一,通过公开审判,可以将人民法院 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促使他 们全面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对各种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同时,对于 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公开审 判案件,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为,审判公开化可以促使人民 法院秉公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 充分有效行使。第三,公开审判有利于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 育。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同时又是对当事人和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教 育的过程,这对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制观念,具有重要作用。
28.原告和被告一律平等吗
  在生活中,有的人一旦成了被告,便觉得无地自容,觉得没有脸面见人, 把当被告看成是一件令人耻辱的事。那么,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否平等,当 被告是不是就一定“低人一等”呢?
当然,从传统的观念来说,“被告”这个称谓不怎么中听,而“原告”
这个词听上去就显得“理直气壮”。但事实上,在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 中,被告打赢官司的例子比比皆是。而且,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明 确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原则来加以规定,这就是说,对 于诉讼当事人,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社会地位、职业,文化程度、宗 教信仰、居住期限长短、自然人和法人、中国人和外国人,在适用法律上一 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偏袒和歧视。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必
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这一规定表明,无论是原告,还 是被告,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平等 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 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地位既表现为同等,又表 现为对等。所谓同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如原 告和被告都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进 行上诉等权利。所谓对等,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享有不相同的权利,但互 相对等,彼此适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原告有变更或者放弃 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等。在行政诉讼中,人 民法院同样应维护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不能因被告是行政机关而 “宫官相护”。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宫”的官司,强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 诉讼地位平等,更是具有实际意义。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具体表现为原告和被告的行政 诉讼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原告可 以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等,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地位的平

等。由此可见,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作被告并不可怕,作原告也未必稳操 胜券,关键的是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
  当然,刑事诉讼的情况较为特殊。特别是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行使起诉 权的是国家检察机关,另一方是受审判的刑事被告人,他有可能成为人民法 院定罪科刑的对象,因此,两者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可能平等的。但在刑事 自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平等的一面,如自诉人可以提起自诉, 而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自诉人有权提出有罪证据,被告人可以提出自己无 罪的证据;双方可以请求和解;对一审裁判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等。
29.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用什么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必须组 成一定的审判组织来进行,即通过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来实现人民法院的职 能。那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要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呢?
  所谓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内部依法设立的、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对各类 案件的审判权的组织。根据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 审判各类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为合议制,一为独任制。
(1)合议制 会议制,是指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共同组成
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它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的基本
组织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实 行合议制的规定。①在刑事官司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 审案件的合议庭为三人,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高级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为三至七人,由审判员或者 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 三至五人组成合议庭。②在民事官司中,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 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 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 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这里所说“另行组成合议庭”,是指原合议 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案件的审理,应重新组成合议庭, 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原审人员先入为主,影响案件再审的正确性,又可以 消除当事人的不信任感。③在行政官司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一律 实行合议制,其基本要求与民事官司中的合议庭相同。
  无论是何种合议庭,其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作为合议庭成员 的审判员或陪审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实行合议制,对于充分发挥集体 的智慧,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在 审判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
(2)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我国诉讼法对
独任制的适用有明确的规定。①在刑事官司中,只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 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独任制。
②在民事官司中,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 民事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时,才能适用独任制。③

行政官司不得适用独任制。可见,合议制是原则,而独任制则在特定情况下 才能适用。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独任制,可以迅速审判案件,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在人民法院中还设有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内集体领导审判工作 的组织,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理案件,因而不属于审判组织。它的主要任务 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30.少数民族可以用自己的语言文字打官司吗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我国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所 以,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少数民族的公民都有权利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 行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 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有多民族 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或审讯,用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判决书、裁定书、布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各民族公民 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上诉状、申诉状等诉 讼文书。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切实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是其法定职责。我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之间 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因而,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保障各民族的诉讼参与人都能 平等地享受一切诉讼权利,以避免由于语言不通而给行使诉讼权利方面带来 障碍。第二,有利于司法机关顺利查清案件事实和作出正确处理。第三,可 以更好地发挥司法活动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尤其是对彻底实现公开审判制 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31.打官司中的辩论和辩护有什么区别
  打官司中的辩论,是指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 下,有权对案件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互相辩驳和论证。辩论 是我国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原则,如《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行政诉讼法》第九条 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这一原则的确立,是社会主 义民主原则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对人民法院来说,保障当事人平等 地进行辩论,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对当事人来说,在诉讼中享有辩论权利, 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当事人有权辩论的范围很广,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涉及到权
利和义务的各种问题,都可以依法行使辩论权,既可以对实体方面的问题展 开辩论,如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能否成立,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 据等,又可以对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 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起诉是否合法等。
  辩论原则贯穿予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和再审程序中,都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问题,互相进行辩驳,以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阶段,是当事人集中进行辩驳 和论证的场合,是用口头形式进行。除了法庭辩论以外,其他如原告使用的 起诉状、被告使用的咎辩状,都是辩论的形式之一,只不过是采用书面形式 进行而已。
  辩论原则是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因而它 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不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行为。在刑事诉讼的整个阶 段,都允许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在侦查阶段,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而在 审判阶段,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它与辩论原 则的不同在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之的基础上 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对刑事被告人的追诉权,被告人始终处于被控 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因而他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或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而不 是同人民检察院展开辩论。而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 相互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上的,尽管双方所处地位不同,但诉讼权利完 全平等。因而,这种平等的权利为辩论原则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32.打官司一律都可以调解吗
  在打官司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法院主持调解这个问题。那么,什么官 司可以调解,哪些官司又不可以调解,这要从各种不同的官司的特点说起。 在民事和经济官司中,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作为一项专门的制度 来加以确立,所以又称为法院调解。在民事和经济官司中,法院调解是指在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的争议,进行协商,达 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由于民事、经济纠纷都是平等主体之 间在民事权利、义务方面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以依法处 分,这就为法院主持调解奠定了基础。因此,无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 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人民法院都可以对民事、经济案件进行调解。但是,调 解并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必须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只有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才能真正解决 纠纷。二是必须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即必须是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是 强迫。三是必须合法,即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民事、经济实体法的规定。此外,调解协议一经送达, 即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结束诉讼程序。对于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
判决。
  在刑事官司中,由于涉及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杏给予刑 罚处罚和应给予什么刑罚处罚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生命 财产及其他权利的保护,所以刑事官司一般不适用调解。只有自诉案件和附 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可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在行政官司中,《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这是因为,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同时, 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责任。所以,对于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也就不能在行政诉讼中与原告进行协商,以调解的 方式结案。只有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因为仅仅涉及到金饯赔偿数额的问题, 所以可以适用调解。
  可见,打官司不是都可以调解的。哪些官司可以调解,哪些官司不可以 调解,这是由各类官司所涉及的案件性质所决定的。
33.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吗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当事人能否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 行处分,这也必须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加以确定。
  在民事和绎济官司中,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的这一处分权利在基
  
本原则中作了明确规定。之所以要作明确规定,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 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在平等、自愿基础 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民事和经济官司中,当事人有权按自己 的意愿,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但由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 利的处分,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得以实现的。如原告通过起诉,是为了 保护某项民事实体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贯穿诉讼 的始终,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是否 起诉,由自己决定,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 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原告可以撤回起诉,双方还可以自行和解;第二审程 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执行程序是否开始,取决于当事人是 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等。但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是随意 的,它必须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1)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3)不得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否 则,人民法院要进行干预。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审查后 决定。对于合法的处分行为,人民法院应承认它的效力,不得加以限制。
  刑事官司和行政官司与民事、经济官司的性质不同,它们主要涉及到对 犯罪的追究或者国家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因而,在《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这 一原则。但是,从某些方面来说,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权利方 面,还是有一些处分权的。如,刑事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自诉人是否提 起自诉,当事人是否上诉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否起诉,双方当事人是否委 托代理人,原告是否撤诉,双方是否上诉等,原则上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34.打官司为什么要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 和行政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称为诉讼费用。
打官司为什么要交纳诉讼费用?这是因为:第一,民事、经济、行政纠
纷案件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发生的权益和是非之争, 为解决这些纠纷,必然要化费一定的精力、财力。为解决少数人的纠纷,其 所需费用不能由国家财政开支,转嫁到全体人民头上,所以由当事人承担是 合情合理的。第二,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举的方 法,教育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止一些人滥用诉权,以减少诉讼。第 三,收取诉讼费用,还可以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增强法制观念,使败诉 后要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第四,在涉外诉讼中,收取诉讼 费用还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总之,收取诉讼费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既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国于民都是有利
的。
  诉讼费用包括两方面,一是案件受理费,一是其他诉讼费用。所谓案件 受理费,是人民法院经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时,向原告预先收取的费用。案 件受理费又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规定,财产案件 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依率收取。非财产案件一般是按件收费。 所谓其他诉讼费用,是指除案件受理费外,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 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如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 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 生活费、误工补贴费、诉讼保全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执行所需的
  
费用等。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
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其他诉讼费甩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 决定双方当事人应负担的金额。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 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依
《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和再审的案件, 免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因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 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35.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章规定,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为: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 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
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①不满一千元 的,每件交五十元。②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③超 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④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 分,按百分之二交纳。⑤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 交纳。⑥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⑦超过一百万 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
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金额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①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 元。②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③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 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8)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 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
计算收取。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
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二、其他诉讼费用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 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 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 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 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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