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 五百元。
(4)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 费标准计算交纳。
(5)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6)当事人应当 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 定。
36.人民法院对各类官司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必须作出处理,其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判决 判决,是人民法院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它是人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典型的方法和手段。从实体法上说,它是解决案件实体 上各项内容的处理决定;从程序法上说,它是结束对案件审理的终局诉讼行 为。因此,判决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一种司法决定。
人民法院的决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内容的 执行。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构成 犯罪的行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果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 也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生效判决未经法定程 序撤销,不能再对该判决重新作出决定;而且,同一个案件的判决只能有一 个,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判决同时存在。因此,这就决定了判决所具有 的法律特征,即权威性、排他性、稳定性和强制性。
判决,按照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
(1)刑事判决。它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是 否应当适用刑罚或适用何种刑罚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因此,对刑事判决又可 以进行划分:①按性质可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诀,其中有罪判决又可以分 为科刑判决和免刑判决。②按审级可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第二审刑事判决、 死刑复核改判罪刑判决、再审刑事判决。③按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分为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判决和无附带民事的刑事判决。(2)民事判决。它是指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依法对民事、经济案件的实体问题,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 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申请人要求确认的某种法律事实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它可以划分为:①按审级可分为第一审民事判决、第二审民事判决、再审民 事判决。②按法庭分工可分为民事审判庭的民事判决、经济审判庭的民事判 决。③按判决的内容可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变判决等。
(3)行政判决。它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对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 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它可以分为:①按 审级分为第一审行政判决、第二审行政判决、再审行政判决。②按判决确定 的内容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或重作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③按有 无行政赔偿分为行政附带赔偿诉讼判决和无赔偿的行政判决等。
二、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
理决定。它同判决一样,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之一。但在诉讼中, 裁定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而判决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同
一个案件,可以作出一个或几个裁定,而判决则只有一个;裁定主要针对诉 讼程序问题,特定情况下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而判决只能用于案件实体问 题。因此,与判决相比,裁定的使用范围广、使用率高。裁定同样可以分为 刑事裁定,民事裁定和行政裁定。人民法院在各个审判程序中又都可以作出 裁定,所以也可以为分第一审裁定、第二审裁定、再审裁定以及执行阶段的 裁定等。
三、决定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如对申请回避的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等。 四、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等案件的过程中,主持调解,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促使当事人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和自愿、合法的基础 上,达成协议并加以确认的一种决定。调解协议只适用于法定可以调解的案 件。因此,从总体上分,它可以分为:(1)民事调解协议,即人民法院在审 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调解协议中占主导地位的部分。
(2)刑事调解协议,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或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问 题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3)行政赔偿调解协议,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 偿案件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
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被称为判决书、裁定书、决
定书和调解书,它们都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其中,调解书一经送达,即 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当事人和 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依法履行。
37.打官司中的期间是指什么
期间,是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进行一定诉讼行 为所要遵守的时间期限。也就是说,只有在规定期间内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 讼行为,才是有效的。若违反了期间的规定,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根 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可以在接 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只要在这十五天 内无论哪一天提起上诉,都是有效的。如在这十五天内没有提起上诉,又没 有正当理由,则就丧失了上诉权,判决也就发生法律效力。
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之分。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
如立案期间、案件审理期间、答辩期间、上诉期间、公告期间、申请执行期 间等。法定期间属于不变期间,即不论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权延长或者 缩短。指定期间,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如指 定银行协助执行划拔存款的期限、限定当事人补正起诉状的期限等。指定期 限与法定期限相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遇特殊情况,当事人还可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法院还可以依职权加以变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都不计算在内。如《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为十五日,假设当事人二月十日接到判决书,上诉 期间的计算从二月十一日算起。再如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 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但接到当事人申请的那 个小时,不得计算在四十八小时内,应从下一个小时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 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另外,期间 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只要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当事人耽误了期间怎么办?对于当事人确有客观原因而耽误期间的,法 律规定可以补救。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 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 应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 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 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对于申请是否准许,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这里 所说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可抗力,如因水灾引起交通中断等;所说的 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耽误期间的,如当事人身 患重病等。但如果不是出于不可抗力或者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间的,而是由 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而造成的,如当事人明知不服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 十五天,由于疏忽大意,直到接到判决书后第十八日才想起上诉,则他就失 去了上诉的机会,不能再行补救。
与期间相区别的另一个概念就是期日。期日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一起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它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 定的。如讯问被告人期日、审理期日、宣判期日。对于期日耽误的,如确有 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期日,但如没有正当理由,就会引起一定 的法律后果。如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可见,期间与期日是有区别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单独实
施诉讼行为的期限,而期日是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时 间;期间是指一段时间,有开始期和终止期,而期日表现为一定时间,只有 开始时间,不可能规定终止时间;期间有法定和指定之分,而期日都是指定 的;与期间相关的诉讼行为在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实施,而与期日相关的 诉讼行为只能在期日到来后进行。
38.打官司中的送达是指什么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因而,送达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送达是司法机 关的行为。第二,受送达人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三,送达的内容 必须是有关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起诉状及上诉 状副本、传票、通知书等。弟四,送达必须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依法进 行的送达,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调解书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即与生效 判决有同等效力等。所以,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 签名、盖章、注明收到日期,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送达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直接送达,是对居住在我国国内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基本方 法。直接送达也就是将诉论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此外,受送达人是公民 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 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 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 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 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
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 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但是调解书送达时,如果当事人拒收, 即视为送达前反悔,调解不成,不能采取留置送达方法,应由人民法院进行 判决。
(3)委托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 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邮局 送达,称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应采用挂号方式,收件人在回执上注明 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单位转交送达。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诉讼文书的送达方法,称 为单位转交送达。其具体方法是:①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 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 劳动改造单位转交。③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单位接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转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签 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用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 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告知受送达人。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 明或者适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的,即视为送达。
39.打各类官司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打官司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各种官司的性质不同,涉及到的权利、 义务不同,诉讼程序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打官司除了必须熟悉与自己案件 相关的有关法律知识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要了如指掌。打官司的关键,就是
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因此,对于诉讼当事 人来说,了解和掌握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原告一方的角度 来说,必须,了解被告答辩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从被告一方的角度来说, 对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必须了如指掌。只有这样,在打官 司中才能有针对性地实施自己的诉讼行为,做到有的放矢,切中对方的要害, 为自己胜诉打下基础。(2)正确行使诉讼行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行为, 实际上是依法享受自己诉讼权利、严格履行自己诉讼义务的体现。作为当事 人来说,必须明白自己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 样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为 作为当事人,无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都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都 必须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因此,作为当事人,不但自己要正确行使诉讼权 利,同时也必须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遵守法庭规则,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打官司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 情,所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不能做出 妨碍法庭审理的行为。同时,必须尊重审判人员,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维 护法庭秩序。当然,对于审判人员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反映,严重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40.哪些行为是妨碍法庭审理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何
打官司这种法律行为,必然要涉及到有关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有关权利,利害得失的矛盾往往相当尖锐。所以,有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
往往在法庭审理中做出一些违法行为,妨碍了法庭的审理活动。对于这些妨 碍法庭审理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难一一详尽列举。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 践的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1)不遵守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 扰乱人民法院的工作秩序。(2)对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 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3)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 者以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履行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4)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诉讼证据, 或者指示、贿赂或胁迫他人故意为其作伪证。(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6)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 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人民 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或者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 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等。
对于上述妨碍法庭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 制止这种行为的继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实施上述行 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传、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实施上述行 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诉讼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行政诉讼中的罚款则 规定为人民币一千无以下。拘留的期限,都是为十五日以下。
第二章民事官司
一、民事官司的一般知识
1.什么是民事官司
民事官司是民事诉讼的通俗说法。打民事官司就是提起民事诉讼。民事 诉讼是一种由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为解决民事案件而依法 进行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民事诉讼法》 是调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和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1 年 4 月 9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也是 现在打民事官司的主要依据之一。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凡涉及到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均在其列。 人们通常所遇到的有关财产、经济、知识产权、地产、期贷、继承和婚婚等 问题发生的纠纷大多可进行民事诉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有更 多的财产和人身关系需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我国现有三大诉讼。除民事诉讼外,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 讼与其他两种诉讼相比均有明显区别。经过比较,便可反映出民事诉讼的一 些主要特点。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不一样”:一是任务
不一样。民事诉讼的任务是要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确认民事权利、义务,解 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刑事诉讼的任务则是法院经过审理案件来打击犯罪。 二是适用的法律不一样。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法律,刑事诉讼适用的是刑 事法律。三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不一样。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是与诉讼 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则是检察院。四 是有些原则不一样。比如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 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刑事诉讼则贯彻国家干预原则,即国家要 通过其司法机关与犯罪作坚决的斗争。五是执行程序不一样。绝大多数当事 人在民事裁判后,自行执行裁判的内容;而刑事裁判后,则由专门的司法机 关执行。
民事诉讼还与行政诉讼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
资格不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公民或法人等;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则其中一 方必为国家行政机关。二是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确认当事人 有争议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的目的都是要确认国家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三是受案的范围不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民事权益有 争议的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机 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四是举证责任不同。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有举证责任;而在行政诉讼中,国家行政机关要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举证责任。五是审理方式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 纠纷;可在行政诉讼中则不可适用这种方式。
可见,民事官司是一种不同于刑事和行政官司的司官。
2.打民事官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打民事官司的基本原则,即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导人 们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也反映了《民事拆讼法》的精神实质。
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些与刑事和行政诉讼法是一致的。 它们是: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两审终审; 审判公开;审判合议制;回避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区有权制 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等。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有自己特有的一些原则,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告诉人们,双方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权;当事人均享有相同的权利和履行 相同的义务,不可偏废任何一方;法院需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这一原则说明,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 合法方法,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须以自愿为前 提,法院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及时判决;调解应贯穿审案的 全过程。
(3)辩论原则。这一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 题发表自己的主张,互相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种 辩论须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因此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陈述事实理由, 提出证据。
(4)处分原则。这一原则是说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
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比如,原告可以撤诉,终结诉讼程序;被 告可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协议、结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上 诉期限内可决定上诉或不上诉等。
(5)支持起诉原则。这一原则告诉我国公民,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
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当受害者没起诉时,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 以支持受害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司法保护。支持起诉的方式一般是启发、 鼓励受害者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代替起诉。同时,可以给予受害者以物质、 法律、道义等方面的帮助。
(6)人民调解原则。我国各地均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在基层法院
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按自愿原则依法进行,由人民调 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予履行;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可 向法院起诉。
3.打民事官司到哪一级法院去告状
这是个管辖问题,即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 题。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其中,前三级在地方,最后一级在中央。另外,还有海事法 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管辖的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向基层人民法院去告状,即 大城市中的区法院或农村中的县法院等,因为它们负责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当然,这里不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 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 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 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 件。遇有上述民事案件,则不必去基层人民法院告状,而直接到这些案件所
辖的人民法院去告状。 以上所述的是纵向的级别管辖,还有横向的地域管辖。这是一个同级人
民法院之间划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当事 人也就知道了应该选择哪个同级法院去告伏了。
在通常情况下,原告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告状,即为“原告就 被告”。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对这一规定还有以下的补充,它 们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 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 的民事诉讼,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里,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但是,有例外,以下的这些诉讼均须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院去告状,即是“被告就原告”。它们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 住的人和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分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 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另外,还有些官司必须到特别规定的人民法院去打,它们是:因侵权行 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而发生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彼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以上凡属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
一个去起诉。如果公民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起诉了,那么由最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
还有,因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海事损
害事故赔偿纠纷、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等原因而提起的诉讼,也皆有明确的受 理法院,因为本书的其他章节有叙述,故这里不再重复。
4.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办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把诉状交至人民法院以后,如果接受诉状的法院发现 该案不属自己管辖范围,那么法院之间会进行内部协调,把诉状移送到应受 理的法院。其中,主要是以下三大类情况:
(1)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将此案移送至有
管辖权的人员法院,而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 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法 院,不可再自行移送了。
(2)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与 上级人民法院联系,由它指定管辖。
(3)如果人民法院之间因为管辖权问题而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再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对受理自已案件的法院的 管辖权有异议时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的案件以 后,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该法院提出。法 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这种异议,会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异议能成立的,法院 就会裁定把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如果异议不成立,那么法院 就会裁定驳回。
另外,在法院管辖问题上,还有一定的灵活性,上、下级法院之间可以 互相取得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至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过上述情况不是一种常见情 况。
因为有关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比较复杂,所以当事人在提出异议前最好先 了解一下有关情况及其适用的法律,避免无的放失,延误时间。
5.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等人回避
申请回避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当出现法定的回避条件 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即更换承办自己案件的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其 目的是为了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那么,哪些是法定的回避条件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 人即可提出回避申请,(1)他们也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在申请中应说明理由,并在案件
开始审理时就提出。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有关情况,也可以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提出以后,以上被申请要求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要回避的决
定以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申请得到核准,法院决定有关人员 确需回避的,他们应不再加入此案的工作。但是,在暂停参与本案工作期间, 如确有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被申请要求回避的人员仍可继续工作。这 是一种例外。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的三日之
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诉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对法院的决定 不服,还可在接到决定时要求复议一次,并同时提出申请。法院对复议申请, 也应在三日之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不过,在复议期间,被 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将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这一点, 与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情况不同。
最后,还要提一提作出回避决定的机构和人员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当
法院的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它的回避问题,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审判人 员的回避问题,由法院的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则由审判长决定即可。
6.哪些人可以成为民事官司的当事人
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他们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他们 的活动对于民事诉讼的进行有重大影响。由于诉讼程序不同,他们的称谓也 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他们被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上诉程序中, 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 执行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又被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原上诉人和 原被上诉人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等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 诉讼,非法人团体等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依法享有自己的诉讼权利,也应依法履行自 己的诉讼义务。其中,可以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是以下四类:一是要求人民 法院进行公正审判权利。这包括有请求司法保护、委托代理人、申请审判人 员及有关人员的回避等。二是维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 如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 料和法律文书等。三是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中,有请求调解、 提起上诉、双方自行和解等。四是要求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申 请执行的权利大致如此。
同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是以下三类: 一是必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 权利,以免对整个诉讼带来不利因素。二是必须遵守诉讼秩序。要服从审判 人员的组织和指挥,严守法庭纪律,不可为所欲为。三是必须不折不扣地履 行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不能各取所需,利己损人,甚至置 之不理。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诉讼当事人应清楚地认识到履行应尽的义务目 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本身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否则, 就会影响法院的正常审案,对诉讼活动的进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我 国法律也规定,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什么是共同诉论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 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他们又被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可一并解决与纠纷案件有关的在多个当事人中所发生的纠纷, 避免一事多案的发生,从而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时间和费用,更能防止 在同一事件中作出不一致判决情况的出现。因此,它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
好方法。
在共同诉讼中,还有以下一些问题要引起注意。
(1)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和义务的,其中只要 有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那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也发生效 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和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 讼人不发生效力。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
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所有当事人有法律效力。如果代表人要 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征 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
(3)如果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同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在起诉 时确切人数又尚未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 求,并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加入共同诉讼。在这一共同诉讼 中,权利人也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推选不出代表的,那么人民法 院则可与他们商定代表人。代表难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样有法 律效力。不过,代表人要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进行和解的,还须经其他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行为也无效。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
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8.什么是民事官司中的第三人
这里讲的“第三人”,就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争 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 有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 的人。第三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与案件 的审理结果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他们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民事权 益,而不是为他人。这是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根本区别。第二,在他人的 诉讼开始后才加入进来。如果他人的尚未开始,或者已经审结,那就不存在 第三人问题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分为两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是一种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 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而提出诉讼请求,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他们在诉讼中 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并把原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都作为被告。因为,第三人 认为无论是原告或被告胜诉,都会损害自己的民事权益,他们的主张都与自 己的权益相悖。这种第三人实际上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法院提 起了一个新的诉讼。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当事人双方的诉 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因此,他们既享有 原告的诉讼权利,又应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法院受理这类诉讼,就是把两 个诉讼合并审理。这既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又有利于案件的审理。(2)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是一种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他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进行诉讼中来 的第三人。这种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如果他败诉,自 己就可能要负担某种法律义务;如果他胜诉,自己就可能得到某种法律上的 权利。因此,出于维护自己权益的需要,这种第三人可以支持原诉讼中的一 方,而反对另一方。他们参加诉讼,可以由自己申请,也可由法院通知其参 加。一旦加入了诉讼,他们便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当事人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
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 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明确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是为了便于有关当事人及时加入诉讼,
有效地维护他们应有的民事权益。
9.哪些人可担任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民事诉讼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权限 范围里,代理一方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称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他们 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维护 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第一,在同一诉讼活动中, 这种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更不能作为被代理人的对 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第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诉讼活动。第三,只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其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
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同时,可以担当这两种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也不尽相 同。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而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代理人。他们 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有一定的身分关系,即近亲关系,如父母、配偶、成年 子女等。如果没有近亲的,则由被代理人的监护人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法 定诉讼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目的是维护这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的法定代理人与民 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一致,如果民事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 动,也就成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当多个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诉讼的代理人。这种代理人主要有三个特 点:一是他们的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二是代理的权限通常 由委托人决定。三是委托人必须向受诉的人局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 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 公民,都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人数为一至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里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侨居在国外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该国的大使馆、领事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 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 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10.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有哪些
这是一个代理权限问题,即代理人可以在哪些领域内行使怎样的代理 权。由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同,所以他们的代理范围也不 完全相同。
法定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法律关系,他们不是有一
定的身分关系,就是有一种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也就是说,法定诉讼代理 人一般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同时,被代理人又是那些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的人,他们不能表达或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因 此,在法律上,视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视法定代 理人的诉讼行为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这样,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便相 当于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可以代理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 权利的行为。当然,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还有,法 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会因条件变化而终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宣告为 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恢复了行为能力,或者被代理的未成年人达到了成年, 那么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应自然终止。如果法定代理人自己丧失了民事 行为能力或者死亡了,法定诉讼代理权也同样中止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讼诉活动,对被代理人都发生法 律效力,并由其承担法律后果。从这种意义上说,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也可 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但是,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不同,是以 委托为其出发点,所以法律强调与委托有关的一些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 权委托书,其中要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诉讼代 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法院通
知对方当事人;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律师 熟悉法律,便于诉讼,是较为理想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 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果案件审理结 束、诉讼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死亡,那么委托诉讼代理人也随之终 止。
11.证据有哪些种类
这里说的证据即是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证明案件客观真 实情况的根据。证据同时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客观性,即必须是客观存 在的事实。二是关联性,即必须与待证的事实有联系。三是合法性,即它们 的取得必须合法,即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证据可归纳为七大类:
(1)书证。即是一种以文字、符号、图画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 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常见的有各种文书、文件、合同、单据、提单、 票据、商品图案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书证是经常和大量运用的一类证据。
(2)物证。即是一种以物体的存在来说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与书证不同, 物证不具思想内容,只是用物体的外形、特征、规格、质量等客观存在起到 证据作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物证的原物,当提交原物有 困难时才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即是一种以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所反映的图像、音响,
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通常的这种证据包括录 像带、录音带、电影胶卷、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装置等贮存的 数据、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一种比较科学和有 效的证据。
(4)证人证言。即是一种以证人的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提供的用以证
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证人是民事诉讼的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 讼义务,故意作伪证者,要负法律责任。
(5)当事人的陈述。即是一种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向法院提供的有
关案件情况,并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它在诉讼中被广泛采用。只有与 事实相符的陈述才能作为证明事实的根据。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其 他证据进行审核,既不可忽视,也不可轻信。
(6)鉴定结论。即是一种签定人对当事人和法院指出的专门问题,用专
业知识进行分析研究后得出结论,并以此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通常有医 学鉴定、文书鉴定和会计鉴定等。鉴定人必须忠实地履行鉴定义务,故意作 虚假鉴定的,要负法律责任。鉴定人由法院指定或聘请。
(7)勘验笔录。即是一种法院审判人员对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 后所作的记录,并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其中,包括对勘验对象的记载、 测量、绘图、拍照等。勘验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依照职权进 行。勘验时,当事人应到场,但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正常进行。
以上证据,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这由审案的需要来决 定。当证据不一致,甚至相矛盾时,审判人员更要仔细审察,去伪存真。
12.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吗
回答是肯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由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的。当事人是证
明的主体,他为了使法院确信自己提出的主张是正确的,就应提供相应的证 据。这既有利于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 迅速查明案情,及时结案。
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一般原则是:谁主张什么,谁就应提供相应的证 据来加以证明;如果不举证或不能举证,即有可能招致败诉。这对原告、被 告和第三人都是如此。当然,举证责任在一走条件下还会转移。如当被告反 驳原告提出的事实而主张自己的事实时,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样,原告 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了。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是,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出示的书证应当是原件,物征应当是原物。可是, 如果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 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 证证明的除外。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
全证据,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既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补救措 施,又是法院取证的一种方式;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益于 诉讼的进行。
如果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国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也应当调查收集。当法院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 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 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3.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怎么回事
这里的“期间”是民事诉讼中的专用词语,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受诉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 诉讼行为的限定时间。狭义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民事诉讼 参与人各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规定期间的目的在于有效地协调民事诉讼 各方的行为,使他们及时行使诉讼权,履行诉讼义务,顺利地解决纠纷。
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大量适用的是狭义期间,所以专述这类期间。根据我
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狭义期间中又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类。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这类期间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 规定,通常会碰到的就有不少。如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四 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拘留的期限在十五日以下;法院接到起诉,认为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被告在收到起诉状的副本后, 应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在六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民诉程序的案 件,有特殊情况的,由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法 院的判决,要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等等。任何民事诉讼的参
与人都要遵守这类期间,否则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指定期间,即是法院指定期间。这是依照诉讼的需要,法院根据其职权
而确定的。如指定银行协助执行划拨存款的期跟、限定当事人补正起诉状的
时间等。由于这种期间由法院根据诉讼的需要而限定,所以有一定的灵活性, 遇有特殊情况,还可延长期限。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 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 间还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耽误了期间将直接影响诉讼的进行。当事人如果故意或过失耽误了期 间,那就无权再行使原本在期间内可以行使的权利。如果是因为不可抗拒的 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当事人可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 请顺延期限。不过,是否准许,还得由法院决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法定理 由成立,才可准予顺延。顺延的期限,一般以补足实际耽误的期限为宜。
14.我国法律对送达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送达也是一种诉讼行为,专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 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受送达人即是送达的对 象,即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执行程序里,受送达人还 可以是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送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能引起期间开始起 算的法律后果,送达的完成还决定了调解书的生效时间等,因此受送达人应 依法履行有关义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回证,而且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因此,受送达人必须在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的诉讼文书,应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 不在的可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交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的 收件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诉讼代理人签收。如受送 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就由代收人签收。他们在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均
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 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这一做法即视为诉讼文书已送达。
受送达人也有可能收到由其他人民法院或邮寄来的送达文书。因为,我
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 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这些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是邮寄送达的, 受送达人在固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以下主体的,有特殊的收受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就 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 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的 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以上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 交给受送达人签收。这一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无其他方式送达的,法院就会用公告形 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一点必须引起受 送达人的重视,不可忽视这一送达方式。
15.什么是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一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 过说服和疏通,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民事诉讼活
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结案的 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 面:第一,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它发生于当事人起诉、控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并可适用于诉讼全过程。第二,调解在人民法院主持 下进行。审判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主持人可以是一个审判员,也 可以是合议庭。他们在调解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第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调解以自愿为原则。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达成协 议后,一般应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的调解书,即具有了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其区别主要是:首先,法院调解是民事诉 讼中的一种行为。它是法院通过说服、疏通的方法,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解决民事纠纷,审结民事案件。诉讼外调解都不具诉讼性质。它们有的是民 间性调解,这只是一种民间行为;有的是行政性调解,这也只是一种行政行 为。它们都不是诉讼行为,与法院调解不同。其次,法院调解必须由法院和 双方当事人会合进行。调解时,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 协商,即把法院的审理与当事人的协商活动结合在一起。诉讼外调解则不然。 它们的主持人不具有审判职能,调解活动只是一种调停活动,当事人之间仅 以和解方式处分其权利。最后,法院调解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经 过法院调解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能达成协议的,这种协议就有法律效力,与 判决书相同,当事人都要依其行事,否则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诉讼外调解达 成的协议,即使制作成调解书,也不是诉讼文书,不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效
力。
法院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它的实施,有利 于迅速解决民事纠纷;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生产建设;有利于协议的执行;有 利于进行法制教育。因此,它被广泛地运用于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 首选方式。
16.法院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工作和当事人进 行协商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既是由法院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 又是依据调解活动的正常、合法开展的需要而确定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有以下三个原则:(1)查明
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原则。查明事实是调解首先要进行的工作,也是 调解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这里的事实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那些事实陈 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依据,无需作大量调查就可判清的事实。查明 事实的目的在于分清是非,即分清引起发生纠纷的责任。在查明事实和分清 是非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便可判明双方当事人各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并进行调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调解的原则。这一原则中的自愿主要含有这么两层 意思:一是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存在的纠纷。其中, 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对现存的争议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法院也可以询 问当事人是否愿意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不过,是否使用调解这一形式 的最后决
定权在于双方当筝人自己,法院不可强行干涉。二是当事人是否愿意达 成双方都接受的协议,也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任何人不得强加于当事人, 包括法院。至于达成协议的方法,可以是在法院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互相 协商,达成协议;可以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内容,另一 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也可以是审判人员首先提出达成协议的方案,再由双方 当事人商量、修改,最后接受。(3)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的 含义主要有二:一是调解的程序要合法。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地按 照法定程序和原则进行,不能违背它们。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法 律的规定,不可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 说,调解也须严格依法进行。
以上三原则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只有全面贯彻这三个原则,法院调 解才能正常依法进行,纠纷才能得到顺利的解决。
17.法院调解是怎样进行的
这实际上是一个法院调解的程序问题。在我国,法院调解的过程就是当 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因此,在原则上,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合为一体, 不存在与诉讼程序没有关系的独立的调解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 现存的审判实践,法院调解一般有这么三个阶段:调解开始、调解进行和调 解结束。
(1)调解开始。法院调解的开始,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而起始,也可以
由法院主动提出而开始。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审判人员主动提出,并 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开始调解的居多。调解可以由一个人主持,也可以 由合议庭主持。调解的地点,可以在法庭内,也可以就地进行。这里说的就 地进行是指在案件发生地进行。这既有利于法院了解案情,又利于得到当事 人所在单位和有关公民的协助,切实有效地进行调解。法院在调解时,可以 采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调解地点,参与调解。如果确有审案需要 的,法院甚至可以邀请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地方基层组织的派员和当事人的 亲戚、朋友、邻居等一起参加调解,协助搞好调解工作。协助方式一般是做 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疏导他们妥善解决已有的纠纷。与不公开审判一样,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法院调解也不公开进行。除 此以外,法院调解公开进行。
(2)调解进行。法院在进行调解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查
明案件事实。这是调解的基础。不查明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有的放矢地调解, 甚至误导调解。因此,调解开始后,当事人应各陈事实和理由,并出示必要 的证据,有证人的还要安排证人发言。二是讲明有关法律和政策。法院调解 是依法进行的调解,要贯彻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因此,审判人员要向当事人 讲清有关法律和政策,晓以利弊,分清是非,提高觉悟,为最后结案奠定基 础。三是引导当事人在协商中达成协议。这是法院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也 是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因此,法院会引导当事人不断协商,并最终达 成协议。
(3)调解结束。法院调解的结束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 和协商,达成协议,较为顺利地解决纠纷而结束。二是调解不成而结束。调 解不成的情况又有多种。有的是双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达不成协议;有的是 在调解书到达前又反悔;等等。凡调解不成的,法院应终止调解,并及时以 判决的方式结案,不能久拖不决。
18.法院调解的效力如何
这是一个诉讼当事人十分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 否愿意参加法院调解。不过,请当事人放心,法院调解的效力决不亚于判决, 下面具体说一说。
以调解方式结束民事诉讼,是调解所产生的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实际情 况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皆是通过法院调解而解决的。对于由调解方式了 结的案件,同一法院不得再作审理或者另行判决。这与判决类似。
除了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撤诉的离婚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扶养 费、抚育费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以外,当事人不得就调解解决的纠纷,以 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法院起诉。这也与判决一样。
因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地反映了他们的愿望。因 此,当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这与判决 相似。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有十五天的上诉期,过了这一时间,判决书的 内容生效,就不得再上诉。
另外,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有关义 务的,权利人即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与判决一致。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调解协议中内容 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将针对不同的反侮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主要是: 在达成调解协议以后,还没有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书已经制成而没有送达, 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就视为调解没有成功。这时法院应通知双方当 事人,继续审理此案,并及时作出判决。当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中的一方 或双方拒收调解书,要求重新审理,即为反悔,也按上述办法处理。但是, 如果当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表示异议,而在过后才反悔要求 重审的,那么,法院就会告诉反悔人调解已民生效,应该依其履行义务。如 果有异议,只能按申诉处理,而且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调解书的执行。
关于调解书的内容。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
议的法律文书。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其内容基本同于判决书。
19.财产保全是怎么回事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 院对于民民事案件在立案前或受理后,由于应急情况,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 判决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临时性的强 制措施。
财产保全又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发生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法院 才可采取这一强制措施:(1)所受理的案件必须属于给付之诉,如果诉讼请 求与给付钱财或某种行为无关的,就不宜采用诉讼财产保全。(2)因为有一 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根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依次为:首先,当事人 应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形式一般以书面为形式。如果是口 头形式,法院要作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当然,法院在认为必要时 也可主动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这时就不必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了。其次, 法院审查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果认为有必要的,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如果申请人拒绝担保要求,法院将会驳回申请。最后,法院作出执行的裁定, 并付诸执行,情况紧急的,法院将在接到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法院的裁定书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接受人要按裁定的执行。 它的这种效力一般延续到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时为止。如果当事人不服这种 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这不影响裁定的执行。经复议,法院认为裁定 正常的,会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就会作出新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 定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法院受理案件前。使用这一措施须出现下列的情况:
(1)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这 一申请必须与即将提起的诉讼有必然的联系。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与诉讼财 产保全基本相同。
如果以上的财产保全的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 全所遭受的损失,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这种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十分有必要。因为,法院审理案 件,乃至作出判决需要一段时间。在法院审案前后,当事人有可能会把有争 议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或损坏,也可能由于自然的原因而使有关财产变 质或损坏,以致法院作出判决后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后, 便可避免出现以上情况。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的顺利进 行。
20.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又称先予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 就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钱财,并立即执行的一 种应急措施。它对于解决民事诉讼中权利人的生活、生产或经营的急需,保 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以下范围:一是追索赡
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二是追索劳动报酬。三是因 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非属以上范围的,法院不可采用先予执行措施。 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认为要采用先予执行措施,还必须符合以下一 些条件:(1)当事人必须自己提出要求先予执行的申请。如果法院认为有必 要的,还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就会驳回申请。
(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
活或生产、经营。即是说如果不先予执行,权利人就会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 或生产、经营,待判决后再给付,就会缓不济急。(3)被申请人即对方当事 人有履行给付的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无履行的能力,即使采取了先予执行措 施,也不会收到实际成效。
法院依照以上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确系符合条件的,法院应以书 面形式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并在审案后判决申请 人败诉的,申请人应负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财产损失的义务。
先予执行的裁定书送至当事人后,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立即 执行。如果不服的,可以要求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先予执行的钱财应在审案结束后的判决主文中写明,并在被告应付的金额 中加以扣除。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诉审法院撤销原 判决后,自行消灭。
21.哪些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 及其他人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开展的违法行为。任何一种妨害
民事诉讼的行为,均具备下列四个共同构成要件: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 为,并有在客观上出现了妨害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事实。如果行为人只有妨 害正常进行的意图,或者着手实施妨害行为后又自动中止,没有造成妨害诉 讼后果的,都不能认为已具备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即是行为人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目的 而实施违法行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这里所指的过程的时间是从提 起诉讼至诉讼终结以前。其中,包括在法庭审理或执行过程中、法庭审理以 外等。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与诉讼无关的违法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妨害 民事诉讼的行为。
(4)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妨害行为的人还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和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因为他们可承担自己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责任。没有 这种行为能力者也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以上四个要件总合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缺一不可。那么,有哪些具 体的这种行为呢?大致可分为三类:(1)在诉讼中,已经两次传票传唤,必 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的行为。这里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以及法院认为不到庭就无法 查明案情的特定案件的被告。
(2)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
为。它们是:违反法庭规则,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或殴打审判人员, 情节较轻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案的,用暴力、威胁、收买 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收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对司 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用暴 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内容的。
(3)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要这些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就属于妨害了民事诉讼。它们是: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 碍法院调查取证;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 执行的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 行的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 的转移手续,移交有关票证、证照、其他财产的;以及其他拒绝执行的行为。 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者,将依法被适用强制措施。
22.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采用哪些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直接有损正常的诉讼秩序,应该 被适用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妨害民事 诉讼行为人可依据不同情节,有权适用五种强制措施:
(1)拘传。这是法院对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被告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采用这一措施须经本院的院长批准,并签发 拘传票。必要时,可以对被拘传的被告使用械具。
(2)训诫。这是法院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进行公 开、严肃的批评和教育,责令其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适用于有较轻 微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者。适用这一强制措施时,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
决定并宣布。 训诫的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3)责令退出法庭。这是法院命令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退离法庭的一种强 制措施。它也适用于一些虽有违反法庭纪律并妨害民事诉讼,但情节较轻的 行为人。适用这一措施,应由审判该案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作出决定,并 由他们口头宣布。有关情况要记入笔录。
(4)罚款。这是法院责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 强制措施。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金额不等,个人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单位 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适用这一强制措施须经本院院长批准,还 要有决定书。如果被罚款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 期间不停止执行。
(5)拘留。这是法院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人身自由的 一种强制措施。它比以上四项措施更为严厉。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 留人是那些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并已造成一定后果,但又够不上刑事 处理,不拘留不足以教育其本人并可能造成更严重后果的人。拘留也须经本 院院长批准,并有决定书。被拘留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仍不停止执行。被拘留人由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 间,如果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这里所 讲的拘留,亦称为司法拘留,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均不同。民事诉讼中的 拘留只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他们既未构成犯罪,也没违反治安管理 条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不是为了防止人犯逃 避侦查、审判,也不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以上五种强制措施根据不同情况选用,不可滥用。另外,也只有人民法
院有权决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可非法拘禁他人或私自扣押他人财产 追素债务。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予以拘留、罚款。
23.打民事官司的费用如何计算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应 依法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目前,法院征收的诉讼费主要是四类:财产案件 受理费、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和执行费用。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办法是:按照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规
定一个最低限额,限额以下的按固定数额征收,限额以上的按一定比率征收。 征收费用的速算公式是:受理费=诉讼标的价额或金额×本级收费率+本级 速算增加数。具体见下表。
成为本站VIP会员VIP会员登录,
若未注册,请点击免费注册VIP 成为本站会员.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电子书均来自互联网。如果您发现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情况,请立即和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作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