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必读



级数 诉讼标的价额或金额的 级距 收费率 速算增加数
(单位:元) 1 1 千元以下的 固定每件收 50 元 0 2 超过 1 千元至 5 万元的 4% 10 3 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 3% 510 4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 2% 1510 5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 1.5% 1500 6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 的 1% 5010 7 超过 100 万元的 0.5% 10010




如果有一遗产继承案,诉讼标的争议的遗产金额为 60 万元,那么受理费
应是 60 万×1%+5010=11010 元。即第一审法院会向当事人征收 11010 元 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一般采用按件征收办法。由于我国的社会情况比较
复杂,所以现在只规定一个幅度,各地可在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数额。如离 婚案,每件收费十至十五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 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1%征收。
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则由被告预交。预交时
间在原告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的七日内。反诉的被告在提出反 诉的同时预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另 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等案件的,不需预交, 待结案后由败诉方交纳。第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应由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 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他们分别交纳。案件需要移送的,受理 费也应由负责审案的法院收取。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财产案件的,除要收受案件的受理费外,
还要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诉讼费用。这种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翻 译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 补贴费;诉讼文书制作复印费;财产保金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还有法 院认为应由当事人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上述要交纳的各项费用,由法院在 审结时一并结算。
  执行费用是一种法院为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 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它包括两部分:一是申请执行费,二是执行的实际支 出。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标准是: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各件交纳 50 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超过五十万 元的部分,按 0.1%交纳。执行的实际支出包括: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 转运查封、扣押财物所支出的费用、强制迁出房屋所支出的费用,等等。
  征收诉讼费用的一个普遍原则是由败诉人负担,即由败诉人最后与法院 给清诉讼费用。但是,由于各案情况复杂,所以有些情况还另有规定。如当 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就按胜、败诉比率交纳;原告撤诉的,诉讼费 由原告承担;调解案件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交纳;
  
当事人因为自己的不正当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强制执行 案件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等。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但获准者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公民;经济上确有困难;须 经受案的法院批准。
  
二、民事官司的程序

24.民事官司起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 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 护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要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法院不会受理。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 是说,原告到法院要求法院保护或确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或者受自己 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不是这样,原告与有争议的诉讼标的就没有直接的利 害关系,当然起诉也就不能成立了。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即要明确是 谁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与自己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如果没有明 确的被告,法院就无从进行审判活动,诉讼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这里说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 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经过 及有关问题;理由是指原告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根据和原由。这些 也是在起诉时应明确申明的,否则法院还是缺乏审判的根据。
(4)必须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这是法院受
案的主管权和管辖权问题。为使民事诉讼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律对法院内部 的受案范围和案件的管辖均有规定。它们不能受理不属自己受案范围和管辖 的案件。如果原告起诉了,法院也会依法处理。
以上四个条件是起诉必须同时具备的法定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也
有明文规定。如果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当事人就不必向法院起诉,法 院也不会接受这种起诉。
至于起诉的方式,通常有书面、口头两种。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有困
难时,才允许口头起诉,因此起诉的原则规定是书面方式。如果法院接受了 口头起诉,就会将起诉内容记录在案,并告知被告。
起诉状应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姓
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等。(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 事实和理由等。(3)证据、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等。在以上内容 中切忌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内容,而应实事求是地书写。
25.什么是反诉
  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起诉形式,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把本诉的 原告作为被告,自己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有联系的一种独立反请 求。它同样按起诉的程序和方式提起。反诉的一个特点是被告没有从程序或 实体上去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通过提出反请求使原告的权利全部或部 分失去作用,甚至可得到新的合法权益。这利于法院合并审案,一起解决有 关的问题,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
  不是所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都可提出反诉,因为它必须符合以下的一些 条件:(1)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而且是本诉的被告诉原告, 交换了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反诉必须在原告提起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 结前的时间内提出。(3)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它就不能成 立。(4)反诉必须与本诉有事实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5)
  
对反诉不能再提起反诉等。 反诉与起诉相比较,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是:(1)反诉的原告具有特定
性。他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但起诉的原告则具有广泛性,只要被侵害或与 他人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2) 反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提起后,即使离开本诉,反诉也独立存在。 起诉在程序上先于反诉而存在,不具反诉的这种独立性。(3)反诉的目的具 有对抗性。它要抵销、动摇或者吞并原告的本诉要求等。起诉则不然,它是 要取得依法应享有的权益。(4)反诉的程序具有不规定性。法律对反诉的程 序没有作严格的规定。起诉的程序则规定得十分明确。(5)反诉的请求与理 由具有联系性。即反诉的请求与理由必须与本诉相联系,受它的制约。起诉 则没有这种制约。因此,在实践中,不可把反诉与起诉混为一谈。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反诉的提起,参照起诉的规定,并结合反诉的特 点。先应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在诉状中应写明反诉的请求、理由和根据。 法院会及时审核反诉状,并通知反诉人。如果符合反诉条件的,法院应与本 诉合并审理。反诉的原告撤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本诉的审理。同样,本诉的 原告撤诉的,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在审理反诉案件时,法院应分清 双方当事人在本诉和反诉中的各自权利、义务,以便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权 利,履行义务。
26.法院是如何受理原告起诉的
  这虽是法院的工作,但了解了它,便能更有利于打民事官司,减少不必 要的周折。
这里说的受理也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符合
法定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它是起诉的结果。 没有受理,民事诉讼便无从开始,起诉也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下面讲一讲 受理问题。
首先,法院要审查起诉。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以下一些方面:起诉是否符
合法定条件: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是否属于法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范 围;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起诉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等。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起诉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应进行以下的处 理:(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告诉原告进行行政诉讼。(2)双方 当事人已达成合同纠纷仲裁协议的,应告诉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 属本院管辖的,应告诉原告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3)对判决、裁定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告诉原告按申诉方法处理。(4)在一定期限内不得 起诉的案件,应告诉原告需过了期限才可起诉,等等。对于以上不符合受理 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在收到起诉后的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原告
不服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法院决定要受理起诉的案件,除了要符合四个起诉的条件之外,还
要注意以下这些情况,因为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理论,它们也在可受理范围。 这些情况是:(1)裁决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而且原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理由消失的;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 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2)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造成的侵权 行为,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行政法的规定调解不成或调解成立后一方反悔,当 事人向法院起诉的。(3)病员及其亲属只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 损失向法院起诉的。(4)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

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的被告向法院起诉的。(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 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的。(6)已裁判的有关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 件,因情况发生变化,一方当事人要求增加或减少这些费用的。(7)刑事案 件的受害人未曾提出过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宣告无罪后未 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自诉被驳回或者撤诉后受害人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的,等等。
  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在接到诉状的七日内立案。如果起诉状中的内 容有错误或欠缺,应告诉原告,并要求其纠正或补充。一旦法院受理此案后, 便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此法院也就取得了该案的审判权,原告不得再 因同一诉讼请求而起诉,法院也不可受理重复起诉,诉讼时效也自然中断。
27.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审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的案件承办员在开庭前有必要作好 准备。其主要任务是:搞清原、被告的请求和答辩,查明和收集解决纠纷的 证据等。这是普通程序开庭前的一个必经阶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在开庭审理前做好以下准 备工作。这虽主要是法院的工作,但当事人知晓后可给予积极配合,以便尽 早依法结案。
(1)把起诉状的副本发送给被告,并限期提出答辩状,以便原告及时收
到答辩状。这些工作准备都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可拖延。其时间规定 是这样的: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 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并交至法院。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 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 的,不影响法院审案。
(2)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了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
进行,也为了保证当事人能充分地行使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有必要在开 庭前就告知当事人。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在受理案件的通知书和应诉的通知书 里写明,也可以是口头告知。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和开庭前,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审判组织形式。如果实行合议制的,就应确定它 的组成人员,并把组成情况在组成合议庭后的三日内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对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提出申请回避要求的、法院应依法进行处理。(4)认真审 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需要审核的诉讼材料主要是:起诉的手 续和起诉状的内容是否完备;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被告有否提出反诉; 原告、被告是否符合当事人的条件;在提交的有关证据中,是否已周全;等 等。法院可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就地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法进行调查,收 集必要的证据。就地调查由审判人员直接深入现场进行,包括组织调查,收 集证据等。委托调查由受诉法院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受委托法院应在接受委 托后的三十日内完成调查事项,因故不能完成的,也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 托法院。
  (5)追加当事人。如果审判人员在审核材料和调查中,发现有必须共同 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及时通知其参加,追加为当事人。被 追加的当事人如属原告的,法院还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如属被告的,要 及时通知其参加诉讼,其拒绝参加的,不影响诉讼的进行。
28.民事官司中第一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是怎样进行的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在审判人员主持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全过程。 它是整个民事诉讼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阶段。因此,当事人必须十分重视这 一诉讼阶段。
  开庭审理的方式有两种:(1)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法院的基本审理方 式,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一律公开审理案件,其中,包括对当事人和社 会都公开。(2)不公开审理。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外,不允许旁 听、采访和报道等。它适用于两大类案件:一类是法定的不公开审理,如涉 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如离婚及 商业秘密案件等。
开庭审理的程序分为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四个阶段。
  (1)预备阶段。这是决定开庭审理前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要做的工作 有:法院在开庭前三日要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凡公开审理的 案件,法院要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书记员要查明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按期审理的,还要宣布法庭纪律;开庭 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 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此外,还要对未到 庭的证人、鉴定人等作出处理。
(2)法庭调查阶段。这是开庭审理中的中心环节。它的主要任务是核对
证据、查清案情、认定事实,为作出正确的判决奠定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 是: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或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 有关的视听材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此外,当事人还可向法庭 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允许,他们还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如果 当事人提出要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要求的,还要由法院作出准否的决定。
(3)法庭辩论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由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第三人
可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用口头方式有秩序地申述各自的意见,相互辩 论。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这一辩论 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 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4)评议和宣判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如不愿调解或达不成协
议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转入评论阶段。评议后一般应确定 和制作判决主文,然后再写就判决书全文。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宣判的时间, 可以当庭,也可以另外定期。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 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以上四个阶段必须依次进行,缺一不可。
29.什么是撤诉、延期审理和缺席判决
  撤诉、延期审理和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三个方面。其基本情 况如下:
  (1)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判前这一时间内,原告 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撤诉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主动要求撤诉; 另一类是法院根据原告中途退庭等表示,作撤诉处理。原告主动要求撤诉的, 要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撤诉者只能是原告或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②申请 撤诉时间必须在法院裁判宣告前。③申请撤诉必须自愿,既不能动员,也不 能强迫。④申请撤诉还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
  
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 院作出裁定后,撤诉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法院可 根据以下情况作撤诉处理: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②原 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③经法院通知,原告未交应预付的案件受理费, 而且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等。
  (2)延期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或开庭审理案件时,因为发生 了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而推迟审理案件时间的诉讼制度。依据我国《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这些情况主要 是: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②当事 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 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等等。延期审理的日期,法院可以当庭通 知,也可以发书面开庭通知告诉。不过,延期的时间应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 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 须延长的,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 辩论的情况下,依法所作的判决。它相对对席判决而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的,可以缺席判决:①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而被告反诉的。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等等。缺席判决并 不影响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同样应执行判决的内容。
30.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是怎么回事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两项制度。要打民事官司, 必须了解这两项制度。
(1)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发生某些特
殊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诉讼,而暂停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它与延期审理不 同,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恢复诉讼的日期有待于中止原因的消除; 中止期间的一切诉讼活动均要停止;法院还要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延期审 理不具备这些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中业 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 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 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 案尚未审结的,等等。出现以上情形时,法院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裁 定,中止诉讼。裁定一经发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 后,应及时恢复诉讼。提出恢复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法院。
  (2)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活动的进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特殊原因, 以致诉讼无法进行或继续进行已无必要,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诉 讼终结与诉讼中止不同,引起诉讼终结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且 以后不会再恢复诉讼程序,法院也不会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实体处理。这些都 不可能在诉讼中止时出现。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要终结诉讼:①原告

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 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对诉讼 终结的案件,应依法制作书面裁定书。裁定书一旦送达至当事人,裁定即发 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诉讼终结,仅是发生了停 止本案进行诉讼程序的效力,并不涉及有关实体权利的处理。
31.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 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也是可以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同 一个民事案件时,只能选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不可兼用。使用简易程序, 可以方便群众诉讼,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和质量。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高级和最 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简易程序受理的 案件必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具体地说,有以下七 类: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 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 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关 系、抚养关系,且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 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 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 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但是,以上案件在起诉时,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就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在诉讼中有以下简便:(1)简便于审判组织。在审理简单民事 案件时,仅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即可。不过,不能自审 自记。(2)简便了起诉方式。原告不论书写有无困难,都可以口头起诉,不 加任何条件。被告可以书写答辩状,也可以口头答辩。(3)简便了传唤方式。 法院传唤当事人、证人,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进行,不必受法定期间和法 定方式的限制。(4)简便了受理案件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一起到基层法 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如果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不 受七日内审查立案规定的限制,当即审理,当然也允许另择时间。(5)简便 了审理程序。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审理案件,不需要严格划 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阶段。(6)缩短了审结案件的期限。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的时间,是自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比普通程序缩短了一半时间。不过在审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 需宴转为普通程序的,可以转为这一程序,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 限从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
32.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 它审理的是一些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因此既不同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 简易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由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以下四类:
(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 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院在审

案时,如果发现案件是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的,就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并告知当事人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在特别程序中,《民事诉讼法》 中的有些程序不能适用,如反诉、和解等。
  由于以上四类案件各有特点,所以在适用特别程序时,也不尽相同,其 基本情况如下:
  (1)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公民对选民名单有意见的,必须先向选 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此委员会对申诉,须在三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如果申诉不服,才可在选举日前的五日到基层法院起诉。起诉人 可以是本区的选民,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或组织。法院对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并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是指 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的 案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申请对,要同时交给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关于该 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法院发布的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 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公民仍下落不明,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在判 决中,法院要指定失踪人财产的代管人。如果失踪人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 申请,法院应撤销原判并返还其原有财产。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 开自己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四年或意外事故后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案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时,同时也要提交 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法院 发布的寻找失踪人公告的期间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可为三个 月。公告期届满,失踪人仍无消息,法院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判决日即为 宣告死亡日。其后,此人便推定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可合法维承。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申请, 法院应作出新判决,撒销原判,其有关权利也同时恢复。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提
出有关此类案件的申请,只能是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人无此权 利。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同时要提交有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病历资 料等。这一案件的代理人应是该公民的近亲属。法院应直接接触该公民,以 真实地了解其状况。如果法院判决该公民确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应依法确定其监护人。一旦该公民恢复了正常的行为能力,经申请,法院应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 主的案件是一种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 程序,将归属不明的财产宣布为无主财产,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这 类财产包括:无人继承的、无人认领的、埋藏物无法归属的,等等。认定这 类财产的审理程序是:首先,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写明无主财产的种类、 数量以及理由、根据。法院受理后,要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一年。此间,无 主财产要指定专人保管。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判定该财产为无主,并 根据不同情况,判归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重新出 现的,法院应另作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并根据情况对原财产的归还问题作 出处理。
33.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上诉
  上诉,是一种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 间内,要求上一级法院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设置上诉的目的,
  
是为了使上一级法院能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纠正其中的错误,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既可行使,也可放弃,这 由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只有具备以下四个上诉条件,才可以提起上诉。(1)有关上诉条 件。除了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 裁判不准上诉外,其他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第 一审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均在可上诉之列。
  (2)有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条件。在上诉案件中,必须有合格的上诉 人和被上诉人。具体地说,他们应是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 人、代表人诉讼成员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 诉权,需根据第一审判决而定。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内容涉及到他的权利和义 务的,他便有上诉权,否则就没有。
  (3)有关上诉期间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才有 效,否则就无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的 上诉期为十五天;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十天。超过这一期间,原 判决或裁定便生效,上诉就无意义了。上诉期限从第一审的判决书、裁定书 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在期限内出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当事 人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间。不过,须看法院决定是否 准许。
(4)有关提交上诉状的条件。上诉状必须以书面为形式,上诉人不能采
用口头方式进行上诉。上诉状的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其中,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核心内容。
上诉人提起上诉,应当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以及相应的副本,也允许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这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目的是 有效地保障上诉人行使上诉权。
34.法院是怎样审理上诉案件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后,应积极做好以下 几项工作,为开庭审理作准备。(1)要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 件,必须组成合议庭,由它来进行审判。合议庭的成员全由审判员组成,不 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更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审。(2)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是熟悉案情的第一步。审阅案卷的任务有二:一是审查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的资格,审核是否超过上诉的诉讼期限;二是审查上诉请求、答辩主 张以及案卷的其他材料。(3)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阅案卷后的情况,如 认为有必要的,还要询问当事人以及作些与案件有关的调查。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范围,是审查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 和运用法律的情况,对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权利、 义务问题,一般不予审理,这表现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是,如果第二 审法院发现原裁判中确有错误,也应予以纠正,以保证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 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要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 庭,开庭调查、辩论、合议庭评论和判决。这是原则规定。如果第二审法院 的合议庭在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需开庭审理
的,也可径行判决。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 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来第一审的裁判便失去了法律效力。调解 不成的,法院就要裁判或判决。这种裁判或判决大致有这几类:(1)判决驳 回上诉。它适用于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2) 依法改判。它适用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认定事实有错或认定事实的证 据不足的案件。(3)裁定发回重审。它适用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并有可 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认定事实有错或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的案件。(4)裁 定对原审法院裁定不服的处理。凡是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的,就驳回上诉;凡是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错误、适用法律不 当的,就要撤销原裁定,作出变更原裁定的新裁定。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或裁 定具有终审性,当事人收到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再起诉或上 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要遵守有关期间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几 个方面: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审结,如遇 有复杂、疑难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结案,需延长的,须经院长批准,对不 服裁定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并不得申请延长。 违反以上期间的,即是在程序上的违法。
35.法律对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人民法院因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决定 或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定事由的申请,以及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对确有错误的 生效裁判和调解书依法再审的程序。我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在法院 的错误裁判生效后,使当事人再有一次重新行使诉讼权的机会,也给法院一 个改正错判的时机。
按审判监督程序再行审理的案件,称为再审。法院决定受理的再审案件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3) 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必须合法。否则,法院不会审理再审的案件。提起再审 的渠道有三条,即法院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因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这三条渠道再审的程序各不相同。法院提起再审的主要程序是:(1)由法院 院长提起,然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 指令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当事人要求再审的。
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不
得申请再审。③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 解书有错误,他人无权申请再审。不过,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法院才会受审: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法 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案中 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在法裁判行为的。⑥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再审的程序须有最高检 察院和上级检察院提出,而且必须制作抗诉书。检察院要提出抗诉,必须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②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案件的审判分为原审法院再审的审判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审的 审判。原审法院的再审审判分以下三种情况:(1)原审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

判决、裁定有错,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2)由检察机关的抗诉 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而决定再审的。(3)根据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指令再 审的。以上再审均须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再审案件要重新 组成合议庭,原有的不可参加。法院可以用开庭审理形式,也可径行判决、 裁定。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再审,除指令下级再审外,也可自己提审。在 再审中,当事人均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如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等。
36.督促程序的含义是什么
  督促程序,是一种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 又不支付,该支付令便具有执行效力的程序。它的设立便于债权人的债权迅 速取得执行效力,尽快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这一程序有自己的特点:适用 对象仅是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给付请求;以债权人单方面的申请为根据,不需 要债务人参加诉讼,也不开庭;这一程序发出的支付令是附条件的裁决,只 有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才生效,否则就失效;适用这一程序的 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可申请再审。
  督促程序大致需经历三个阶段,即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阶段、申请的审 查和处理阶段、支付令的异议和程序终结阶段。其中,各有须注意的地方。 申请支付令必须具有这样四个条件:(1)申请标的必须是给付金钱或有价证 券,并有相应的事实根据。(2)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应的给付义务。(3) 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无需公告或邮寄。(4)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 的法院提出。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收取支付令申请费;不符条件的,也应在五日内告知不予受 理。如果受理的,法院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 付令。支付令记明的事项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债 务人应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诉讼费用的承担;清偿债务或 提出异议的期限;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
书面异议。构成异议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异议必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的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的 内容必须是针对支付令申请条件的欠缺而提出的抗辩。督促程序对债务人异 议的理由没有要求,只要在性质上属于异议就可使支付令失效,并使这一程 序终结。
如果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异议
的,支付令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根当于终审判决的效力。因此,债权人 就可申请强制执行,收回金钱或有价证券。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那么不仅 支付令失效,债权人还要承担申请费。此时,债权人如要实现自己的权利, 可另行起诉,由法院按一般诉讼程序进行,继续索讨债务。
37.公示催告程序是怎么回事
  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人民法院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开告示的方式, 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就由法院 宣告所失票据无效和申请人获得票据权利的程序。这一程序能使票据权利人 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等情况下,及时得到票据权利的补救。它直接有利 于保障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其正常地使用和流通。
这一程序有以下四个特点。(1)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没有相应

的被申请人,因为申请人无法知道自己的票据是被谁盗走、遗失或灭失的。
(2)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背书转让的票据的丧失或其他可以公示催告的事 项,否则就要适用其他程序。(3)如果公示催告的结果出现了利害关系人, 那么该程序就告结束,因为适用该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有无利害关系 人。(4)审判这类案件以书面审查和发布公告方式进行,不进行实质性调查 和开庭审理。(5)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不得提起上诉。
  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即票据负有支付义务金融机构的所 在地的法院提出。法院审查申请的内容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 人予以受理,反之,则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法院在决定受理后,应及时 告诉支付机构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为止。同时,应在三日内发 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发出 催告公告的内容有: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 票人、背书人等,申报权利的期间;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 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了,法院就应裁定终 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和支付单位。如果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对票据 权利发生争议的,应告诉他们按通常的程序起诉,解决争议。如果在公示催 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 效,并以公告公布判决,同时通知支付机构。这样,申请人就可向付款人请 求支付,实现自己主张票据的权利。
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因公示催告期间的正当耽误而遭损害,
我国法律还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这种另行 的起诉要具备以下条件: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没有向法院申报 过权利;这种没有申报权利属于有正当理由;起诉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除 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起诉应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出。法院 受理这类起诉,可适用普通程序。

三、民事官司的执行

38.民事官司审结后由谁执行
  民事官司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拒不履行 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 一种诉讼活动。
  执行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阶段,但却是民事官司中不可缺少的阶 段。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手段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而言, 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 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进行,一般在人民法院内部都设立有专门 的执行机构,即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设置的专门从事 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组织。执行机构的法律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规定。 执行机构与各审判庭相互平行。由执行员、书证员和司法警察组成。执行员 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人员。书记员负责做好执行笔录,并协助执行 员做好有关的执行事项。司法警察在必要时参加执行,受执行员指挥维持执 行秩序,保障强制执行措施的顺利实行。
民事官司审结后,执行也有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
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 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 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此 项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无论是一审人民法院作 出的,还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均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 的民事裁定书和支付令,由作出该裁定书或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官司审结后执行的协助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
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 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 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的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内 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 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 托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由此可见,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权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
地去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越法院管辖区 范围为理由拒绝或干扰执行。但因距离较远等因素,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也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受委托的人民 法院必须接受,并开始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或拒绝、拖延执行。 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
39.民事官司审结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的开始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 法院移交执行、以及委托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 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

机关制作的生效裁决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 必须履行其中确定的各项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在申请 执行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申请人双方或一方是公 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就 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开始的主要方面,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 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申请与否,由其自行决定,凡依照生效的法 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人,都可以提出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是中国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外国企业。
  申请执行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清如下 内容:(1)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2)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 证据。(3)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所在地。(4)被执行人姓名, 性别,住址,经济状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等,并附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 律文书。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开始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执行程序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但是当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或涉及人民利益的,如民事官司中有关追 偿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抚恤金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如果当事 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原来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也可以把案件移交有执行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组织执行。移交执行时,审判组织应向执行组织提交移 交执行书,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开始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 以及生效的仲裁书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可作为 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只可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能移送执行。
40.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依据是什么
  执行依据,是指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执行所根据的生效法律文 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作 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 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里说的刑 事判决书、裁定书,是指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损 害赔偿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书、 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国内仲裁或是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 裁定书、调解书,需要执行的,都是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4)公 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此债权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①必须是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②必须经过 我国公证机关公证。③在债权文书上明确标明有强制执行效力。(5)行政机 关作出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书。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以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限,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由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决定,不能作为执行根据。(6)人民法院作出的 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支付令。(7)人民法院为协助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裁定而承认其效力所制作的裁定书。对外国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要依照国 际惯例用我国法律进行审查,认为可以执行的,即制定裁定书。裁定书是我 国人民法院执行的根据。依据上述七种法律文书中的任何一种,当事人都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执行的条 件,是有作为执行依据的上述所列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未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能作为执行条件;具有执行的内容,如给付一定财产等,负有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的,才发生执行程序,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当 事人若自动履行的,不发生执行问题。
41.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
  所谓申请执行,是指在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公证债权文书中,依法被确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自 觉依照上述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内容和方式来履行义务时,有权 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 的开始。
  当事人申请执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重要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 是否提出申请执行,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依法决定,因为申请执行作为一种民 事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上作出自己的处分,所以,执行程序的开始 也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可以提出执行申请的人,必须是依照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 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人。申请执行人,可以是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中国的 各种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一些非法人社团组织、外国企事业单位等。
申请人在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后,由人民法院对所提出的执行申请书
及相关案件材料进行法律、事实及程序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执行申 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即将执行庭的立案通知告知执行申请人,如果是仲 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中的权利人提出执行申请的,权利人还须按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的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执行诉讼费。
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这是保证执
行申请有效的必要条件,否则,在一般情况下,诉讼中的待执行的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就转化成自然义务,申请人不能再就此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申请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一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其宗旨在 于促使当事人在规定的执行申请时效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稳定 社会经济秩序,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经济发展。
申请执行是相对于“移送执行”而言。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是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结后将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直接移交给执行员执 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移送执行并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而 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将一些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的或者 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直接交付法院的执行机构进 行强制执行。这一程序是国家司法干预原则的体现,由于在我国的法制发展 进程中,还存在着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的现象,故确定移送执 行程序,不仅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制裁 一些民事违法行为。移送执行一般适用于下述情况:(1)为解决当事人生活、 生产急需而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2)刑事诉讼中没收财产及罚金的判决。
(3)追偿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判决。但移送执行只适用于人民法院的 判决和裁定。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生效的调解书以及仲裁、公证,行政机 关作出的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 能直接移送执行。所以,在民事官司的执行问题上,当事人申请执行也是引 起申请程序发生的主要诉讼原因之一。

42.执行措施有哪些种类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 责令其在指令期间内履行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逾期无故不履行的,执行员 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法律文书所确 认的权利、义务。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 务的方法和手段,依据执行标的和执行标的物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 了不同的强制执行措施,它们分别是: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 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 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包括帐号,帐户、来往帐目和存款余额。冻结,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法律文 书所确认权利的实现,不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取、转移。划拨,是将被 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强制转让给权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存款、 有价证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给权利人。有关单位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 要求,有义务协助从被执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权利人,此 措施适用于公民个人金钱的执行。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适用于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形财产的执行。查封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 行人的财产贴上人民法院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使用、转移或处分。 扣押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或就地 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一处分或转移。查封、扣押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 其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 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 卖,是指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商店等部门代为出卖或收购,以所得 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 方式,让买受人用竞争的方法出价,确定买卖关系,将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 拍卖是实现财产换价的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 物品,则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价格收购,即不适用拍卖,也不适用变卖。
  (4)搜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 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瞒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 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敢搜查措施是民事执行中 最严厉的一种,目的在于查获当事人隐匿的财产以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 行。搜查只能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进行,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并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 使被执行人有隐藏财产的行为,也不得对被执行人实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 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此措施可以适用于买卖房 屋,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纠纷。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 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 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但不允许对被执行人 施以人身强制,如婚姻案件法律文书指定被执行人变更或放弃子女的监护 权,交付子女的行为,不能作直接强制,可以通过其他执行方式。
  (8)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 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与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9)继续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几项强制执 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由其继续履行义务。有两种情况 不适用继续执行:(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还债,未得到清偿 的债务不再清偿。(2)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人民法院应裁定 终结执行。
43.什么是执行中止、终结、和解
  (1)执行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开始后,因发现某种特殊情况而裁 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裁定中止执行: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延期执行, 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裁定中止。③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④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 在执行过程中,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解散以及依法被撤销而终止 的,需要等待合并后的新法人或分立后的新法人承受权利和义务。⑤人民法 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2)执行 终结,是指执行开始后,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执行程 序: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申请人放弃了申请执行的权利,执行程序即告终结。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根据,作为执行根 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终结,已执行部分,申请人应把已得到的财产返 还被执行人。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 人。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赡养费、抚养费、 抚育费的追索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不能转让或继承。权利人死亡,执行 终结。⑤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的。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和终结执行应当作出裁 定,该裁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或全部 自动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的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

协议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应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不能按和解协议执行。如果和解协议 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又要求按原法律文书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我 国法律,只有执行和解,且不允许执行调解,因为作为执行根据的已经生效 的法律文书,不经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撤销,任何人不能变更,在执行过程中, 人民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44.公民怎样申办公证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常会遇到一些法律行为,如收养子女,买卖房屋 或继承财产等。为了防止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使原有的合法权益不遭受 侵犯,往往希望得到一种具有可靠证明效力的见征材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的公证机关可以为人们提供最具证明效力的国家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通过公证来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民身分上、财产上的权利和 合法利益。公证活动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公证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提起, 没有申请,就没有公证行为。(2)公证是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即公证机关来履 行其公证职责的,公证机关系我国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的国家证明机关。(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及能引起一定 法律后果的事实和文书。公证机关依法对上述对象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 查。(4)公证活动具有非诉讼性,它只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对象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给予承认或不承认,肯定或不肯定来对当事人施加影响,指导当 事人行为,所以它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它不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 纷,这是公证活动同仲裁、审判等活动的重要区别。
公民要办理公证,必须先向住所地或法律行为、法律事件的发生地的公
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申请时先将本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地址、 申请的内容,按照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申请表,逐项填写,并附表备查。申 请办证可以在国内提出,也可以在国外或有关地区提出,同时,将其证明的 文书及其他有关证件一并提供。国内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原则上申请人应 本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但代理人须向公证处说明代理原因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委托书、声明书、 收养子女、遗嘱等事项,不能由代理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居住在国外或有 关地区的当事人,可以从所居住的所在国或地区用信函直接向国内的公证机 关提出,也可以委托国内的亲朋好友到公证机关申办。国内亲友代为申办的, 必须提供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国内无亲友,则可向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 或驻外代表机构提出委托代办国内公证文书。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向国 内申办收养子女、继承财产等民事法律事务所需公证文书的,须提出香港地 区经我国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委托其代办国内公证文书。
  公证机关在接受公民的公证申请后,即对公民所要求证明的内容进行真 实性、合法性的调查和审查,对公证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有关单位及个人 包括公证申办当事人本人均应给予积极配合。
  公证机关经过审查,确认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条件已经具备时, 即开始制作公证文书,并将公证文书原本交公证申办人。申办公证的当事人 应对公证机关提交的公证文书进行审读,在确认无误后予以签收。
  由于公证工作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一种法律服务,故我国司法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根据公证工作的简易复杂程序及我国的国情配合制订了
《公证费收费规定》,公证直接受益人应彼此项规定,在领取公证文书之前,

向公证承办,机关缴付一定的公证费。 若公证当事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有错误或不
当,或认为公证处无理拒绝公证,或认为公证处撤销公证书的判定不当,或 对公证处终止承办的公证事项有疑义,或其他情况等,均可向公证处或同级 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一般应先提交申诉书,写明申 诉人身分情况、申诉原因和理由、申诉请求。同时,提交有关申诉理由成立 的材料。接受申诉的公证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后发现申诉理由确能成 立时,即应作出相应的改正措施,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45.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 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一个 常设工作委员会,不是国家审判机关,只是来自群众的自我教育,自己解决 纠纷的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 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纠纷,应遵守一定的工作原则:(1)必须依照 法律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宣传法制,进行调解。(2)必须取得双方当 事人的同意,不能强迫调解。自愿原则贯穿整个调解过程,从调解协议的成 立,协议的内容和协议的协议,都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同意。如果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或不执行调解协议,或不经过调解,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事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人员不得阻挠、干涉 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以没有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由而不予受 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以事实为根据,评断
是非曲直,耐心说服教育,教育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把纠纷及 时解决,把纠纷在当地解决,即减少了群众的诉累,又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 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人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的组织形式,是 司法机关的有力助手,有利于防止纠纷激化、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项重要而有效的措施。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侧重于通过就地办案,巡回审理等方式,在业务上指 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如通过业务讲解,示范调解等方式,加强相互间联系, 对于疑难纠纷,调解委员会应主动请教人民法院帮助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体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般工作程序是:
  (1)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可以主动进行调解,特别是 针对容易激化的突发性纠纷。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口头或书面提出调 解要求,受理纠纷时,要遵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2)调查 分析,说服劝导。受理纠纷以后,要进行调查研究,弄清纠纷性质,发生原 因、过程,帮助当事人辨明是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3)促成和解,达成调解协议。经过耐心细致说服、劝导,当事人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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