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 15 日内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 同意。
仓储保管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 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 委托证明。
代订合同时,代理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 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
八、怎样订立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和承租方为了解决生产、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租赁某种特定财产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出租财产的一 方,称为出租方,租用出租财产的一方,称为承租方。
□财产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在存续期间,出租方只能转移财产的使用权, 不转移所有权。也就是说,承租方从出租方所取得的只是对财产(租赁物) 的临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租赁物的权利。
(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流通的特定物。 如交通运输中的车辆、飞机、船只、电子计算机;工农业产品中的机械设备 和一些日用品等,都可以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但是,武器、弹药、军 事设施、土地、矿藏、水流等,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成为财产 租赁合同的标的,进入流通领域。
(3)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不易损坏,不易消耗和不易腐烂并能 较长时间保存的物。《财产租赁合同条例》规定:租赁届满,承租方必须将 原租赁物完好地返还给出租方,所以,租赁物不得是易耗、易腐和容易损坏 的物。
(4)财产租赁合同标的,必须是属于出租方自己所有或有权经营管理的 财产。出租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仅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且对自己的 财产还有处分的权利。出租自己的财产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利。对财产的 处分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不具有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就 不具有出租该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对外签订财产租赁合 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租赁业务又有了新的发展。 由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企业虽然对依法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具有 所有权,但在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根据国家授权出租所经营管 理的财产。为此,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成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
现代租赁关系是以金融信贷和物质信贷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 出租方根据承祖方的需要为其筹集资金,购买租赁物(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和 技术),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在承租期内,承祖人享有使用权,并以租金的 形式,分期分批地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可以“名义货价” 或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租赁物,将祖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所有。承租 方也可以续租或退还租赁物。
现代租赁关系具有其新的特点:
(1)既借钱,又借物,以分期偿还租金的方式借物还钱;
(2)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祖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使用权归承租
方,但承祖方负有维修、保养和保护完好的义务;
(3)由于承租方对租赁物不具有所有权,所以租赁物只作为租赁物登 记,不计入固定资产。租金可以计入成本,也可以享受税务上的优惠,因此, 支付租金,不同于分期付款。
现代祖赁关系基本上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动产租赁又分为融资 性租赁(又叫金融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又叫服务性租赁);不动产租赁 又分为房地产租赁和其他类型租赁。这里主要介绍动产租赁。
融资性租赁,是由专业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租赁公司根据承祖方的需要, 出资购买租赁物,然后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届满,按照租赁合同处理。 从而解决承租方在生产发展上需要的设备和技术以及资金不足的困难。
服务性祖赁,是承租方为了解决生产建设中所需要的大中型通用设备而 向专业租赁公司实行的租用,用毕归还的一种租赁形式。
□财产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租赁财产的名称 租赁财产的名称是财产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名称。租赁物必须是国家法
律、政策允许流通的物品和能够长期使用并能长期保存使用效能的特定物。 因此,易腐、易损、易耗或非特定物品,不能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签 订财产租赁合同。
2.租赁财产的数量和质量 财产租赁合同,除必须明确标的名称外,还必须具体规定租赁物的数量
和质量(规格、型号和等级)。由于租赁物一般使用时间较长,并涉及租赁 物届满时能否原样返还出租方,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租赁 物的质量标准及合理损耗标准,作为返还租赁物时验收的依据和处理合同纠 纷、划分双方责任的凭证。
3.租赁物的用途 当事人双方在财产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承祖方必
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 第三方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租赁限期 凡属于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可
按年、月、日、时计算;凡属难于规定租赁期限的,可在合同中只规定出租 方向承租方提供租赁物开始的时间,不具体规定终止日期。只要出租方没有 特殊原因需要收回租赁物,承租方又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和合法使用祖赁 物的,合同就可以继续履行。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 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5.租金和租金交付期限 租金,是承租方向出租方必须交纳的租赁费用。租金主要包括租赁物的
折旧费、维修费、出租方的合理盈利等费用。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
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租金交纳期限,是指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是预先交付或部分交付,合
同中应加以注明。
6.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祖赁物在租赁期间如何维修和保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必须在合同
中予以规定。一般说,凡属大修理的任务,应该由出租方承担,因租赁物的 所有权属于出租方,出租方有义务保证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属于平时正常 的维修和保养,应由
承租方负责。在承租期间,承租方有使租赁物保证完好状态和能够正常 使用的义务。
7.违约责任 出租方和承祖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共同确定具体违约责任。 总之,财产租赁合同的上述条款,经过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意见,并履行了书面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
九、怎样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概念
所谓借款合同是指借款方和贷款方之间,为了借贷一定数量的货币明确 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出借货币的单位,称为贷款方;用款单位 或个人,称为借款方。
借款合同也称贷款合同或信贷合同。由借款方向国家银行提出申请,经 审核批准后,由贷款方划拨给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数量还 本付息的一种有计划地分配资金的形式。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贷款方包括:中国人民银 行和专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和信用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无权与借款方互相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单位均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款方一 般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但是, 在一定条件下(依法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 经营户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方主体同贷款方签订借款 合同。
(3)借款合同的标的只限于货币,即:我国人民币和外币。
(4)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进行管 理。借款方在归还借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利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由我国金融机构统一办理,当事人双方不得变更或修改。
□借款合同的种类
借款合同种类是由贷款种类决定的。借款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贷款种 类。根据各部门的性质和借款用途,可以划分为如下借款合同种类:
1.工业借款合同 工业借款合同是中国工商银行与国营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工业各
主管部门的供销企业,各级物资供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工业借款又分为: 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贷款、中短期设备 贷款五种,与此相适应的,也有上述五种借款合同。
2.商业贷款合同 商业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同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社等企业和商
办企业、农牧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商业贷款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农 副产品预购贷款、大修理贷款等。因此,商业贷款合同又包括商业流转贷款 合同、农副产品预购贷款合同、大修理贷款合同等。
3.农业借款合同
农业借款合同是中国农业银行、信用社与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生产者之间为确立借款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农业贷款包括:农业企业贷款
(主要有超定额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设备贷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代款(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业生产设备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社员个人 贷款)。为此,农业借款合同又包括农业企业贷款合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贷款合同。
4.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是中国建设银行同建设单位之间,为确立借贷关系而
签订的合同。基本建设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小型基本建设贷款、地方 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和缓建单位自主贷款等。与此具有与之相应的借款合
同。
5.其他专项借款合同 其他专项借款合同包括: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贷款,煤
炭工业企业挖、革、改和调整项目贷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引进国 外技术设备贷款和短期外汇贷款等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 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和集体 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营业执照、经营正当、有 还款能力的非法人经济组织、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实行生 产责任制的农民个人。
□借款合同的条件和原则
1.借款合同的条件 借款方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方必须具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
(2)借款方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 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为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 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或财产。
(3)借款方不完全具备一定比例资金或财产,但又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 时,也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担保,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 上级批准,方可借款。
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在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保 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债 务的权利。
2.借款合同的原则
(1)物资保证和按期归还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对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 贷款,物资保证原则、按期归还的原则。
物资保证原则。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具有与贷款数额相适应的,
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为物质保证。如果借款方不完全具备上述物质条 件,可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否则,银行 将不予签订借款合同。
按期归还原则。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归还期 限偿还贷款。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归还时,借款方在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 以办理延期手续。
(2)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基 本精神,是指对于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好、信用好的企业, 给予优惠条件、实行优先贷款的鼓励政策;对于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合同 办事,不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差、计划外亏损的企业,国家实行限制贷款、 停发贷款以至扣收已占用贷款的政策。
以销定贷的精神是指对适销对路,市场需要的产品,国家给予支持,按 照国家计划和销售状况给予贷款。
(3)贷款监督和贷款制裁的原则。贷款方发放贷款,必须坚持贷前调查、 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贷款方应该了解借款方资信情况、物资库存等 情况,了解有关报表、合同和其他资料,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借款方如果 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违反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贷款方有权予以 纠正,并按照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对借款方予以信贷制裁。制裁方法主要有:
①提高过期贷款利率;②加收贷款罚息;③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④停 止发放新贷款等。
□签订借款合同的程序
(1)借款方必须向开户银行申报借款计划。开户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贷 款指标和贷款方的实际需要,审查借款方贷款计划。
(2)提交借款申请书。借款方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出贷 款申请,并向银行提供有关借款凭证。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金额;
(4)借款利率;
(5)借款期限;
(6)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7)保证条款;
(8)违约责任;
(9)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等有关材
料,均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怎样订立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与保险方,以特定的财产和利益实行保险,明 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对特定的财产和利益申请保险的一方, 称为投保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称为保险方。 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为保险人)是被保险财产 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
险方申请订立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用。 财产保险的保险方,是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支付保险金的人。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具
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的保险方,一般是指特定的保险机构。在我国,专门经营 国内财产保险业务的特定保险机构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级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各级保险机构是当地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企业,受人民银行和上 级保险公司的双重领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国内保险业务。投 保方则可以是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附有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谓附有条件是指当事 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生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投保方交纳了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限和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行 为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方与投保方之间才产生经济赔偿的权利和义务。
(3)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本身无关。财产保 险事故的发生,既不是保险方的过错,也不是投保方的责任,而是由于客观 外界的因素所致。
(4)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确定性。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保险机 构事先法定的保险条款签订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均不得变更或修改原条款 的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财产保险是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 2 条规定: “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 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合同中列举 的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存在于固定地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的财产。财产保险种类的多样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的多样性。
1.财产保险(狭义)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方自有的或代为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与其有
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如企业或家庭财产的保险。
2.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投保方以农作物、牲畜、家禽等为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造成农作物的歉收、损毁和牲畜死亡等损失,需要由保险方给予补偿 的保险。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险。是以投保方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又分为船舶碰撞责任险、汽车责任险等需要由保险 方承担责任的险。
4.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方为投保方与他人签订合同时的行为提供信用保证的
一种险。当投保方违约时,由保险方代替投保方向权利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 的责任。保险方代投保方赔偿后,保险方有权向投保方追偿。
5.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也称商业信用保险,是指保险方承保投保方的信用,当投保方
(债务人)不能清偿或不去履行合同而使债权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方负赔 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目前,我国所开展的财产保险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 庭财产保险、海上保险、运输保险、火灾保险、灾后损失保险、农业保险、 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盗窃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共 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等。均有与之相适应的各类保险合同。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国家各级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都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同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 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除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以 下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特别要求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投保方对于投保财产的具体情况,危险情况等事实,实事求是地提供,不得 隐瞒和欺骗。《经济合同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 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 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利益的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于他所投保的财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发生保
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方对此应当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法律不
允许使用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标的申请投保,投保必须贯彻保险利益的原 则。
3.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实际损失是指投保人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实际损失原则包括以下内
容:
(1)投保方所取得的赔偿金额应与投保方实际遭到的损失基本相同,而 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
(2)如果投保方的实际损失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方在赔偿 投保方损失后,投保方应将向第三方请求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方,由保险 方代投保方向第三方追偿;
(3)在保险方尚未取得保险赔偿以前,投保方不得豁免侵权人的赔偿责 任,否则,投保方也随之丧失取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如果投保方在从保险方 获得保险赔偿后豁免了侵权人的责任,使保险方丧失了代位权,则保险方有 权追回己支付给投保方的赔偿。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经济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 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空)、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 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名称。标的必须属于投保方所有或经营管理
或与其有保险利害关系的财产。标的是确立财产保险关系和保险责任的基础 和依据。
2.座落地点 座落地点是指被保险财产所在地点。被保险的标的有固定地点的,应在
合同中写明;被保险标的属于运输工具的,如汽车、船舶等,应在合同中注 明车、船起止地点及停靠地点。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标的实际金额,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表现。由于
保险财产的不同,保险金额的多少也不一样。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因此保险标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价格)。
如果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其超过部分为无效保险。如果是投保方 故意弄虚作假,保险方不再退还已往收取的保险费;如果是投保方过失行为 所致,则超过部分仍然有效,但超过部分应当减掉。
保险金额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帐面计算法。帐面计算法是指对固定财产在购置时,帐面上原来记 载的原值来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
帐面计算法,适用于经营管理正常,帐务健全、有帐可据的法人组织, 不适用于个体经济和私人财产。
(2)临时估计法。临时估计法是指对流动财产,按照最近的帐面金额或 平均帐面金额来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
临时估计法,适用于需要重新估价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帐面上没有而 实物确实存在,或财务不健全,不具备按帐面计算法投保的法人和私人财产 的投保。
4.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方对投保方财产遭到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事故而造
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如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雷电、海啸、地震、地 陷、崖崩、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等。
(2)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运输工具的搁浅、 触礁、碰撞、沉没、出轨以及投保方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述灾害 或事故的发生造成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投保方的机器设备、 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等。
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只有在合同中加以注明,保险方才对保险标的承担 赔偿责任。
5.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在投保方的财产遭受损失后,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导致投保方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2)核辐射的污染,同战争一样,也属于除外责任;
(3)投保方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造成保险事故的;
(4)保险单内注明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堆放在露天或在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 布做棚顶的罩棚下的财产,因暴风、暴雨等所造成的损失;
②由于上述灾害而造成的停工、停业的一切间接损失;
③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坏、霉烂、变质、受潮、虫咬以及 自然磨损和按照规定的正常损耗;
④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除上述列举的除外责任外,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均属除外责
任,保险方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
6.赔偿办法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的财产遭到损失时,保险方计算赔偿金额的
办法。投保的财产全部遭到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部分遭受损失的, 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赔偿实际价值,但不得超过投保财产的保险金额。在 规定的期限内,保险方向投保方支付赔偿金。
7.保险费缴付办法 指投保方根据投保财产的价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保险方必须缴纳的保
险费用。具体作法是:投保方在起保后 15 天内,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保 险费率,一次缴纳清洁。
8.保险起迄期限 指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或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起迄期限。我国财
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双方议定,一般为一年。特殊财产的保险,可以根 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保险期的计算是从约定起保当天的零时起到 约定期满之日的 24 时止。保险期届满后,双方经过协商还可以继续签订合 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和形式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先由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投保要约,保险方应将办 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然后填具投保单,经双方协商,由保险方签 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财产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形式。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上的保险条款是保险方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制定的,投保方不得选 择和修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其条件的权利。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投保方可以与保险方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 险合同的保险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方出具预约保险单,以资证明。在 预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将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所增加的财产,按 照规定的时间逐笔向保险方书面申报,保险方对投保方的每笔申报,均应视 作预约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按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投保方有权要求保险 方对申报的财产出具单独的保险单。
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都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经 济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 订。”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的书面形式,采 用由保险方负责提供的统一标准格式。
十一、怎样订立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的概念
联营合同是指两个以上联营各方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实 现一定经济目的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和债务、明确相 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联营合同除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联营合同主体的广泛性 横向经济联合,由于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所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 体所有制企业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与个体工商业户、 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都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签订联营合同。联 营合同不仅是双方的,而且是多方的,如“西南化工联合经营公司”就是由 西南三省(四川、云南、贵州)、五市(成都市、昆明市、贵阳市、重庆市、 自贡市)化工厅、局和化工部在西南大区的部分重点企业联合建立起来的经 济联合群体;“金宁元器件联合开发公司”是由江苏、浙江、江西、山东四
省 15 家磁性元器件厂和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分公司等 17 个成员单位自 愿联合建立起来的。联营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联营合 同主体具有广泛性。
2.联营合同的多样性 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为龙头进
行组织。组织形式可以是原材料生产与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生产企业与科 研单位之间的联合;民用与军工企业之间的联合;工、农、商、贸企业之间 联合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本地区、本行 业内部的联合和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从其法律地位来说,联合 可以是紧密型的、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联合的方式可以是合资 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技术合作、补偿贸易等方式的联合。联营合同 主体和联营内容的广泛性产生了联合经营合同形式的多样性。
3.联营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联营合同各方经济意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组织好生产经营,增加企业
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因此,合同主体各方,即享受 经济权利也承担经济义务,权利和义务即是一致的,又是平行的,但合同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表现为:共同投 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
4.联营合同的长期性 联营合同种类中,无论是合资经营,还是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技术合
作、补偿贸易等合同,在短时期内是不能实现经济目的的。一般均需在 3 年 以上,有些合同需要 10 几年、20 几年时间。联营合同主体之间建立起来的
经济法律关系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定的,因此,联营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
□联营合同的种类
在社会实践中,由于联营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联营合同种类的多样性。 目前联营合同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资经营合同 合资经营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共同投
资、联合经营、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为实现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资经营的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建立 起来的联营企业是能够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紧密型的 经济实体。
2.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以各自法人的身份,在不确定
各方出资比例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优势和条件(如场地、实物、技术、设 备、劳力等)共同投资、共享利润,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而明确各自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作经营的特点是:参加合营各方各自提供合作条件,其投入的财产所 有权仍然归投资者所有,但由合作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各方以自己所有的 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各方根据约定的比例和时限分享利润和承 担债务。参加合作经营者不丧失原法人地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一般不具有 法人资格,是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
3.来料加工合同 来料加工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包装物,由
另一方按照对方要求的质量、规格、型号进行加工制造,完成特定加工任务 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来料加工的特点是:社会组织不是以投资方式,不是建立新的法人组织, 而是使用自己的机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为另一方完成特定的加工任务。双方 可以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
4.补偿贸易合同 补偿贸易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资金、技术或设备、材料等,帮助另一方
建立新企业或开发新产品或扩大原有生产能力,由另一方进行生产并在约定 期限内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协议。
补偿贸易的特点是:
(1)一方以资金或技术设备、材料与另一方的产品产生对流或互换。因 此,所谓补偿,就是一方用生产出来的产品对另一方投入的资金或设备、技 术、材料的补偿。
(2)补偿是以物易物的交换。因此,具有贸易的性质,但又不同于一般 的贸易。补偿贸易不是使用任何一种物与另一种物的交换,而两者必须是互
相密切联系的物与物的交换。即:一方提供的资金或技术、设备与另一方使 用这种资金、技术、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
(3)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与信贷的性质。因为一方投入资金或技术、 设备到取得补偿的产品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支付;另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 一方还要加收一定利息,因此,又具有信贷的性质。
(4)补偿贸易一方取得了资金、技术、设备后,同时也就取得了该项资 金、设备的所有权和技术使用权。
联营合同是连接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纽带,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对于进一步保证横向联合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 国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合将会有更 大发展,与之相适应的联营合同的种类,也将会有新的发展。
□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都有资格签订联营合同。这 里,主要是法人。
□联营合同的基本原则
签订联营合同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自愿是企业联营的基础和前提。
平等是指联合各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无论大厂还是小厂,全民所有制企 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是中央所属企业还是乡镇企业,都处于平等的 法律地位。
自愿是指参加联营各方在是否联营,在什么问题上联营,采用什么方式 联营等问题上,都要根据各自发展生产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发挥自己优势 的条件下,自觉自愿地而不是行政命令地强制联合,不得搞“拉郎配”。联 合应当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自下而上为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组织联合,一定要从生产发 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坚持自愿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组织。”我国《经 济合同法》第 5 条也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协商一致??任何一 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 则除包括自愿参加联合以外,还包括自愿退出的自由,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 定享有自愿退出的权利。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应该积极支持和鼓励经济联 合,尊重企业自主权。要注意防止采用行政命令办法拼凑各种所谓联合组织。 同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经济联合的领导,宏观指导和微观自 愿相结合。
2.互利互惠的原则 互利互惠是指联营组织各成员单位之间,根据所提供的条件,包括:资
金、原料、技术、劳动、场地、设备、设施等确定分享经营成果(利润或产
品)的经济实惠。联营必须照顾各方的经济利益。互利互惠是联营成败的关 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组 织联合要平等互利,照顾各方的经济利益。”我国经济合同法也规定,订立 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允许一方侵犯 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贯彻互利互惠的原则,应处理好以下关系:
(1)主体厂与配套厂的关系。在联营中要积极扶植配套的发展,充分注 意配套厂的经济利益。配套厂也应该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增强企业内部活 力,不要依赖主体厂。
(2)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联营各方既要考虑眼前困难,又要考 虑长远发展目标,增强联合组织内部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活力。
(3)正确处理地方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经济联合组织和参加各 种形式联合的主体,应在当地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然后按照 “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营各方按照协议规定分配利润,在各自所在地缴纳 所得税,从而充分照顾地方的利益。
3.合法的原则 指联营主体在签订和履行联营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
定及国家计划要求。从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到履行方式, 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联营合同的程序
联营合同的成立,除必须遵循经济合同的一般程序外,还有其特殊的要 求。在实践中,签订联营合同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寻找对象和了解对象阶段 企业为了搞活经济,实现某种经济联合,首先要寻找对象,其方法可以
由中间人介绍,从中穿针引线,充当“红娘”;可以直接向对方发出要约, 主动提出联营的愿望和要求;也可能对方主动上门,自愿协商等等。总之, 必须首先寻找对象。
寻找对象的方式,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信、函件、电报、 电话等方式发生联系。
在选择满意对象过程中,为了稳妥起见,应该尽量了解对方,做到胸中 有数。主要应了解对方以下内容:
(1)对方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资信情况;
(3)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4)设备、技术、原材料供应情况;
(5)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资信证明、专 利证明、注册商标证明等。
2.确定对象和意向性洽商阶段
在了解对象的基础上,应加以选择,经过优先和权衡利弊后,慎重地确 定对象。在确定对象以后进行洽谈,初步签订意向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双方感兴趣的项目或产品是否愿意联合;
(2)规模大小及今后发展前景;
(3)经济效益状况的估价等。意向书一般比较原则,不涉及具体问题,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阶段 意向书签订后,联营各方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
告,待审核批准后,联营各方再进行实质性谈判。 项目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性质和合作方式;
(2)项目的主要内容;
(3)联合体的基本概况;
(4)项目投资总额及其筹措办法;
(5)技术、经济、市场分析;
(6)经济效益状况及其他有关附件等。 可行性报告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联合体的基本情况及条件;
(2)生产规划;
(3)物资供应规划;
(4)地址选择;
(5)技术、设备的选定;
(6)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7)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8)项目实施的综合性计划;
(9)资金概算和来源;
(10)经济分析及其附件等。
4.实质性谈判 联营各方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要认真组织力量进行实质性问题的谈
判,这是联营的关键性阶段。为了组织好谈判,必须选择各方面有关人员参 加,组织谈判小组。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工程师、会计师、 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还可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计委、经委、 科委、建委、环保、财政、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谈判时, 就协议或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充分的、广泛的讨论。对于联营的有关文件(协 议书、合同书、章程)可以事先委托一方或多方派人共同草拟出来,谈判开 始后,则主要是对协议、合同、章程的具体条款进一步取得一致意见,并达 成协议。
5.签字、盖章与生效
通过实质性谈判,形成共同协议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承办 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需要报经各自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批准的,须在审核批准后生效。愿意鉴证或公证的,可到合同管理机关 或公证机关分别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联营合同的主要条款
联营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总则,包括联营合同主体各方名称、原则、目的;
(2)联营企业名称、性质、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质量标准及隶属关系 等;
(3)投资总额、注册资金、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厂房、仓库、 场地、设备、资金、专利、商标、技术转让等)和履行期限;
(4)联营组织权力机构、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分配比例及聘用;
(5)生产计划、原材料供应、产品检验、生产销售等分工管理;
(6)企业财物管理、利润分配比例、风险承担比例;
(7)职工劳保、工资、福利、资金、保险;
(8)违约责任;
(9)联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债务处理的原则;
(1O)联营协议、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11)联营合同生效日期;
(12)联营合同签订地点和日期;
(13)附则。包括由哪一方办理企业申请登记,合同鉴证或公证,正、 副本份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联营合同的形式
联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联营合同一般比较复杂、时间期限较长, 一时不能清结。因此,必须采用文字形式予以表示,不得采用口头形式,不 得采用“君子协定”。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等,也是联营合同的组成部分。
□联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联营合同依法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信守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各自义务。联营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产生了各自权利义务的共同 性。当事人共同的权利义务表现在:
1.共同投资
(1)联营各方可以根据各自的优势和条件,分别以下列财产进行投资:
①厂房、场地、设备(包括停、缓建工程在内);
②企业结余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以税代利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 业征收所得税后各项留利投资;
③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作价作为投资;
④地方机动财力;
⑤国家预算投资;
⑥依据国家规定可以投资于联营的资金。
(2)联营各方不得使用下列各项进行投资:
①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利润、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及 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
②国家拨给的有指定用途的专款;
③流动资金或用流动资金购买的货物、银行贷款(不包括国家计划安排 的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改贷款)或以其他名义借贷的款项;
④工农联营建设占用的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可以征用土地补偿费 入股;
⑤一般性生产技术不得作为投资,但某些先进技术经合资各方同意,可 以采取适当方式分享利益;
⑥不得利用承租的公产房屋投资;
⑦不得利用国有矿藏投资等。 联营各方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真正做到投资合法。联营各方的
具体投资内容及其份额,可以根据联营需要和各方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联 营企业对投资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联营期间,联营各方 不得擅自抽调资金或请求分割财产。
2.共同经营 共同经营是指联营各方按照法律地位平等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参加联营
组织机构、参与联营中重大原则事务的决策和执行联营组织机构决议的管理 和经营活动。联营各方既有权参与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生产经营计划、收 支预算、利润分配、风险的承担等重大事务的决策,又有义务履行联营机构 已经决定的事项。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联营机构决定。
联营组织的各项重大决策,由联营组织权力机构决定。权力机构可以采 用童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形式。权力机构的各项决定,由经营管理机构 执行。经营管理机构的形式,可以采用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下的厂长或 经理负责制,(适用规模较大的企业);企业规模较小的也可以不在董事会 下设立厂长负责制,而由联营各方共同负责,分工管理;也可以授权一方或 几方的联营成员单位执行。由联营全体成员单位对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管、检 查。采用何种方式,必须在联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3.共享收益、共负亏损 共享收益是指联营各方对企业共同创造的经营收益,享有所得利益的权
利。收益分配和债务分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联营企业经济收益分配办法:
①按照各方投资的资金比例分配利润和产品;
②补偿贸易以产品补偿投资;
③对合资一方实行定额利润分配;
④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时,按投资份额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 联营各方共同协商确定。
(2)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按规定应全部由国家进行分配的以外,原 则上归联营各方所共有。如果联营的企业产品其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由国 家供应的,或者是利用国家投资的原有设施生产的,应当按一定的比例上调 由国家分配。
以产品偿还投资或按协议供应产品的,原则上应以联营企业投产后所生 产的产品进行偿还或供应。
(3)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所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基金 后,再根据协议分配给投资各方。投资各方原来就是经济实体的,分得的利 润应视同本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计算和提取企业基金或利润留 成,其余上交财政。
以国营企业为主体厂吸收各方资金成为新的经济实体的,主体厂只能按 照规定提取一次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然后根据协议合理分配给投资的各 方。主体厂分得的部分全部上交财政。
国家投资部分应分得的利润,按照谁投资谁得利润的原则,由联营企业 直接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4)债务分担。 联营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应按照合同规定,由联营各方分担。如果新建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则按照各方的投资比例分担亏损和风险;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合作组织,由合作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并负连带责任;来料加工生产 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加工费或分期收购产品数付款办法,按有关条例规定 处理:补偿贸易方式的,由接受资金或技术、设备的一方独自承担亏损和风 险。
联营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而倒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产,偿 还债务。
□联营组织的主体资格
1.联营组织的合法资格 联营合同主体之间达成协议后,必须经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属于新建立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 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半紧 密型或松散型的经济联合组织,根据其协议和合同的期限,经核准后颁发注 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
联合各方签署的协议和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联合组织拥有的资金、 设备、物资、利息、利润、产品和外汇留成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平调。
2.联合组织章程 联合组织章程是联合组织的基本准则,联合各方在签订合同后,协商制
定章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名称和地址;
(2)经营宗旨;
(3)联合成员的名称及其经济性质;
(4)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5)联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6)利润分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案;
(7)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8)参加和退出的条件及手续;
(9)领导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决策程序,主要领导成员的任期;
(10)章程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联合各方纠纷的解决 联合各方通过联营合同建立起来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未经协商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合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 合同和协议或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由所在地主管部 门协调解决;调解不了的,在省范围内的由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省、跨 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可依法由仲裁机 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十二、怎样订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概念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 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收入分配方面,通过与国家签订其主要内容为“包死基数、 确保上交、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承包经营合同,明确国家与企业各自的 经营责任、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使企业成 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责任制形式。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目前我国实行“两权分离”,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 强企业活动能力的一种有效的经营形式。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下列基本特 征:
(1)以合同形式,确立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2)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承包,通过招标选择企业经营者或者经营集 团;
(3)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或分成比例),确保国家财政稳定 增收;
(4)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使企业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5)留利后还贷,使投资主体逐渐转向企业;
(6)提高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7)促进企业配套改革,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8)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收入。 在企业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这是当前深化改革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对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实行“两权分离”,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增强 企业竞争能力,推动“双增双节”,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 作用。
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到目前,在其内容上,除上交国家利润外,还包括 有技术改造任务,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物质消耗、设备完好率、固定资 产增值、资金使用效率、计划和合同执行情况、归还贷款、出口创汇、产品 产量、安全生产等。但是其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上交国家利润、完成技术 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三项指标。其他指标可以根据企业 的实际情况,针对市场需要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薄弱环节,确定其他承 包内容。
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主要有:
(1)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企业依法纳税后,逐年按一定的递增率向国家 上缴利润,一定几年不变。
(2)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先确定企业上交利润基数,超收部 分按规定比例分成或分档分成。
(3)上交利润定额包干。核定上交利润定额,超额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4)减亏(补贴)包干。对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全 留或者亏损补贴,减亏分成的承包办法。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承包经营国家所有的财产,而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承包经营合同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核心,是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来确 定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它具有经济合同的共同特征。首先是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在双方意见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因此,具有自愿性;在合同的签订的履行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 地位又是平等的。因此,双方又具有平等性,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因而还具有 合法性。除此以外,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的主要特征。
由于承包经营合同是国家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因此,具有行政 法律关系的性质;又由于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因此, 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承包经营合同是既具有纵向行 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这也 就是承包经营合同的最大特征。对于这种特殊的经济合同关系进行法律调 整,既要从纵向上考虑它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要求,又要考虑横向平等关系的 要求。行政法律关系要求表现为企业在上交利润和技术改造任务上对于国家 应承担较多的责任;横向平等关系要求表现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必须坚持双 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也是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承包经营合 同中的具体体现。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根据其划分标准的不同,可分为:
(1)按承包指标范围,可分为单项承包合同和综合承包合同。 单项承包合同,是指就某一项指标所进行的承包。目前这种承包方式已
不多见。 综合承包合同,是指就两项以上指标所进行的承包。这种形式的承包内
容全面,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2)按承包指标形式,可分为实物指标承包合同和价值指标承包合同。 实物指标承包合同,是指用实物的计量单位或自然物质单位来计算其指 标的承包,其指标主要有:新产品开发、产品产量、物质消耗、技术改造任
务等。
价值指标承包合同,是指用货币单位来计算指标的承包,其指标主要有 上交利润、固定资产增值等。
此外,按其承包指标还可以分为:
(1)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2)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3)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4)减亏(补贴)包干;
(5)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方和 承包方。根据我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具备主 体资格,否则,无权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规 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 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但 在实践中,也包括有个人和合伙。
发包方作为国家机构,具体作法各地不大一致。有的地方是指企业主管 部门,有的地方加有财政部门,有的地方还加有银行等。由于情况复杂,所 以很难从法律上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都以一个或确定几个部门作为发包方,为 此,在《条例》中对发包方原则上确定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由有关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发包方比较合适,是因为各类企业都有 自己的业务主管部门。这些主管部门,一方面实行监督所属企业正确执行国 家政策的职责;同时他们还负有管理所属企业的生产计划、人事安排、劳动 用工等项工作。这是其他部门所代替不了的。为此,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做为 发包方是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
对于承包方主体,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为了引入竞争机制, 承包主体应该包括个人或集体(若干人组成的集团);有人认为承包方应该 是企业。按照“条例”的规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应该是实行承包 经营的企业本身。至于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企业经营者的问题,可以通过招标 方式来选择经营者也就是选择承包方的代表,而不是承包方本身。由承包方 代表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但应该注意的是:通常所说的“个人承包”, “集体承包”的说法是不确切的,也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经营者个人。承包方的主 体与经营者是不相同的两个概念。
承包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对企业承担 实现经营目标、对职工承担提高生活水平的责任。
经营者也可以聘任若干助手,组成经营集团。经营者本人和经营集团成 员,都可以列为经营者的范围。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程序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由发包方与企业经营者的代表订立承包经营合 同。而选定企业经营者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般是采用公开招标办法,通 过竞争来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
业经营者。 招标可以在本企业或本行业中进行,有条件的也可以面向社会,通过人
才市场进行。 通过招标形式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大体分为下列阶段:
1.确定承包形式 选定承包形式,是发包方的首要任务。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核定承包基数及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确定承包基数,应当 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利益。
上交利润基数应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为准。 对于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按承包前 2—3 年上交
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
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来确定。
3.组织招标委员会 由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并邀请
有关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招标委员会(或小组),共同确定投标基本条 件和范围;确定投标者考评内容;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对企业资产进行 测算、估评、确定标底;拟定招标具体办法等。
4.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介绍、投标范围、投标须知、投标书的制
作要求,投标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等。
5.投标 发布招标广告后,由招标委员会负责接标登记和解答问题,并对投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投标条件者均可参加投标。
6.开标 招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人的审查,召开答辩会。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当众发布承包指标和治厂方案,回答所提出的问题。 在答辩基础上,对投资者进行评议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为
招标委员会提供参考依据。 在评议基础上进行考评。招标委员会根据承包基数的先进性、治厂方案
的可行性和投标人的群众性以及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对投标人进 行筛选,确定中标者。
7.上级批准 在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以后,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和批准,并正
式下达聘书聘任。
8.公证生效 为了确保招标承包工作的合法性,招标工作的全部过程可以均由国家公
证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督和公证,并当众宣布公证书。
9.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选定中标人后,发包方应立即与中标人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平等,是指承、发包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活动中,
发包方与承包方都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参加的,因此,双方必须贯彻 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也必须享受权利。 自愿,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自愿地真实地反映自己一方的意志,任
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不能以大压小,以上压下,以强压弱,不能把一
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有损于其合法权益的合同,必须 反复进行磋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使双方真实意思得到体现。
2.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三者利益的原则 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三者利益主要是指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 首先要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这一关系的原则就是
“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原则,保证上交国家的税 利,使整体利益得到实现。
企业利益与企业经营的效益挂钩,把经营者的利益同企业经营好坏紧密 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企业内部责权利相结合, 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从合同的内容到合同的形式,从合同程序到合同的 手续,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或双方违背 这一原则,合同应视为无效。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承包形式:
(2)承包期限;
(3)上交利润和减亏数额;
(4)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
(5)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6)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殖;
(7)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者的债权债务处理;
(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 承包经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商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表现形式。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表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在一般情况 下,只要当事人双方就承包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写成文字,书面 合同即可成立。这种书面形式的优点是内容明确,有利于双方履行合同,也 有利于防止和解决合同纠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不得采用口头形式。这种形式的缺点是,双方权利 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双方履行合同,容易出现违约并发生合同纠纷并无 据可查。
人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否则应视承包合同为 无效。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代表国家对承包方的经营活动进
行检查和监督。 发包方的义务是:必须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 难。
2.承包方的权利的义务
(1)承包方的权利: 依法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
自主权,具体包括有下列权利:
①企业经营者有权任免中层干部;
②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企业内部机构;
③有权自主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式;
④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2)承包方的主要义务: 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
律约束力,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应承 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方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2.变更和解除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时,合同 双方可以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承包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双方可 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3)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发包方有权 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4)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提 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违反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责任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重 合同,守信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但是,由于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影响承包合同任 务完成时,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视情 节轻重还要追究发包方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如果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方 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企业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十三、怎样订立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租赁的概念
所谓租赁是指某项物品的所有人(出租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在一定期 限内将物品出租给使用者(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按照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 金的一种活动。
目前,我国的租赁业务主要是指银行、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出租大 型设备,如飞机、船舶、车辆、电子计算机和各种机电设备,以致于扩大到 企业的一种活动。
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性租赁、管理性租赁、操作性租赁和非清偿性租 赁。它是指出租方将租赁物在较短期限内将使用权转移给承租方使用,由出 租人负责维修、保养和管理,由承租方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活动。
经营性租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租赁物由出租方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决定先购。
(2)租赁经营出租方一般只承办一个或几个产业设备的出租业务,因 此,其业务范围比较狭窄。
(3)租赁经营的租赁期限较短,最短有几小时或几分钟的。
(4)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责任由出租人负责。
(5)经营性租赁的租金中包括租赁物的折旧费和租赁手续费。
(6)租赁期满,租赁物退回出租方。
□企业租赁经营的概念
企业租赁经营是指在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的条件 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国家(出租方)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 业租给承租方经营,由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实行自主经营权利并向出租方支 付租金和承担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企业租赁经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鲜明的国家性质。这种性质具体表现在承租方必须坚持企业的全民 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接受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指导和社会主义法 制,在民主管理的形式下,发挥厂大职工的积极性。
(2)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祖赁经营坚持了“两权分离”的原则, 因此,使企业租赁经营具有更大风险性和竞争性,给承租方以更大的压力和 动力。
(3)出租方与承租方具有双重身份。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在一定条件 下既具有自愿、平等、协商的租赁经营主体资格;在另一条件下,又有管理、 监督、协调、服务和自觉接受管理、监督、协调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均 属具有双重身份的主体。
□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主体,也就是谁具有承租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 资格问题。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主体资格包括:
(1)出租方主体是指出租资产的所有者或者是所有者所指定的代理人。 这主要是指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的主管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 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
(2)承租方主体包括:公民个人、个人合伙、企业全体职工和企业。 承租经营者包括: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合伙承祖、全员承租确定的厂
长、承租企业派出的厂长。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承租方条件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承租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 活方针,坚持提高经济效益。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
(4)廉洁奉公、身体健康。
(5)必须提供担保。 为了使承租者能够按照祖赁经营合同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增强其责任
感和风险感,承租者必须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原则
(1)自愿、平等、协调的原则。 在《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中规定:订立租赁经
营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这一原则是由祖赁经营合 同的性质等因素所决定的。
(2)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原则。
(3)遵循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强化企业预算的原则。
(4)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方利益的原则。
(5)祖赁经营企业不得转租的原则。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程序
签订合同租赁经营合同一般应遵守下列程序:
1.确定出租方 出租方应为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但通常为企业的业务主管
部门。
2.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之前,必须首先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行业和本企业 资金利润率确定标的。
3.确定租赁经营方式 出租方根据本企业的特点,选择个人租赁、合伙租赁、企业租赁还是全
员租赁,确定合理的租赁方式。
4.选择承租者
(1)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招标登记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 投标者。
(2)组织投标者进厂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提出治厂方案。
(3)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考评,征求职工代表大会 的意见,确定中标者。
5.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双方签
订合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必要的批准手续或公证、鉴证手续。
6.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承租经营者(或个人、或合伙承租或全员承租或企业承租)是企业租赁
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因此,企业实行租赁后, 承租人需持有关必备证件及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法人代表手
续。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承租经营者姓名;
(2)租赁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
(3)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合同的根据;
(4)祖赁企业概况(包括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产品、产值和产量);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时间;
(6)交接手续;
(7)经营总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
(8)租金(包括租金数额和租金计算方法);
(9)租金交付期限和办法;
(10)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11)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
(12)担保形式和要求(包括承租方和保证人担保财产的形式和数额);
(13)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5)违约责任;
(16)租赁期满后资产的返还和验收;
(17)争议的处理办法;
(18)合同生效时间和条件;
(19)合同附件;
(20)出租方和承租方签字盖章及年、月、日。 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履行
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担保 企业祖赁经营合同承租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强化其租赁经营责任感
和风险感,承租者必须向出租方提供担保。具体要求是:
(1)个人承租。承租者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
(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并有不 少于两名有相应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
(2)合伙承租、全员承租。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 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 行。
(3)企业租赁。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 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在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承租者所提供的担保,既有抵押性质,又有定 金性质。当合同指标得到实现后,担保的个人财产(包括现金部分),承租 者可以收回。如果承租者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则以担保财产(包括现 金在内)抵赔。再不足以抵偿时,如果是由个人承租的,则应用保证人的担 保财产来抵偿,补足其不足部分。
2.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出租方的权利主要有: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收取承租方按照合同 规定交付的租金。
②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 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项优惠等待遇;为租赁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 务;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2)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承租方有以下主要权利: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的权利;任免厂级行政 副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 业的经营方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②承租方有以下主要义务: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执行价格政策, 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租赁经营企业资产, 保证设备完好,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不得将企业转租;按期交纳租金;提供 合法、可靠的承租经营担保。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效力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双方
协商同意,均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租赁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经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和协
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的,因此,合同内容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必 须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如果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 务,则对方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即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2.变更和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租赁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可 以变更或解除。
(2)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同标。在企业 租赁经营期间;承租方如果不能迅速扭转企业经营不善的局面,达不到合同 中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则表明承租者无力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意 味着以后年度的经营目标仍然很难完成;国家(出租方)将要承担更大的经 济损失,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 求变更合同或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4)由于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根据合同中的 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3.租赁经营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具备了变更和解除租赁经营合同的条件,并不等于任何一方可以自行变
更或解除,还应该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新的协议才能有 效。具体程序是:
(1)要约和承诺。租赁经营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约人必 须向对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在接到要约人的通知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2)用书面形式表示。租赁经营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 面通知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因此,双方在变更或解除合同过程中 来往的函件、电报及电话记录等,都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妥善保留。
(3)办理备案手续。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如果是经过鉴证机关或公 证机关鉴证或公证的,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还必须再到原鉴证或公证机关 备案。
4.解除租赁经营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在解除祖赁经营合同时,出租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方经营效果进
行审查。凡达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并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交 付租金的,出租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取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的同意,从企业的风险保证金中按照承租方担保现金数额的一至五倍支付给 承租方。如果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 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承租成员的年 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中抵补。保证 人以其保证财产抵补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个人承租的承租经营者对保证人的风险补偿,从其个人收入中支付,并 订立书面协议。
□签订业业租赁经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承租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承租方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实际上是以财产充作抵押物,出租方对该财
产具有抵押权。而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随意处理抵押的财产,如果承租 方对该财产进行了处理,则出租方对该项财产享有追索权。
2.租金的计算 租金是承租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也是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因此,租金
如何计算,是双方最关心的问题。租金的计算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固定租金法: 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招标,中标时双方商定的在祖赁期限内按年度确定
基本祖金额,租金数额不因利润增减而变动。这种确定和计算方法对出租方 与承租方来说,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2)基数递增租金法: 根据租赁双方先确定年度基数利润和基数祖金,在这个基础上实际祖金
随利润的增长等比例增加。如基数利润为 10 万元,基数租金为 1 万元,如果 利润增长 50%,则基数利润就由 10 万元增至 15 万元;基数租金也就从 1 万 元增至 1.5 万元。如果利润下降、完不成基数利润时,基数租金不变,由承 租方补偿照交基数租金。
(3)租赁成本法: 指以“租赁成本”为依据,进行计算租金的方法。具体办法是:将出租
设备的价值,减去租赁期满时处理该项设备而收回的估计金额,再加上利息、 税金、保险费及出租者应得的利润,以上述总和再除以租赁期限,即为应付 租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租金=(出租设备价值-估计余值+利息+租金+保险费+出租者利润)÷租 赁期限。
(4)资产利润率法: 以企业出租时前一年度资产利润率作为资产租金率。以租赁企业有形资
产总和乘以资产租金率,即为有形资产租金。有形资产租金加上由双方商定 的无形资产租金,其总和为基数租金。
承租者如果完成了年度基数租金,可得基本收入;未完成基数租金,不 能得基本收入,而且还须由承租者和保证人给予补赔,补齐祖金额。如果承 租者超额完成了基数租金,承租者可采用环比计算方法增加收入。
3.承租方的收入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
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
成为本站VIP会员VIP会员登录,
若未注册,请点击免费注册VIP 成为本站会员.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电子书均来自互联网。如果您发现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情况,请立即和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作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