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视情况发布命令,强行要求公司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同 时,法院可以拒绝任何股东的反对意见,单独行使管辖权来召开会议。
特别大会的内容往往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
(3)法定股东会议,即法律明确指定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这类会议只 在英国公司法中有所规定。规定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有权正式开业之日起一 至三个月内,必须召开法定会议,以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使公司的股东们 能清楚地了解这个新建公司的所有重要情况。
(4)各类别股东会议,指在公司的股票分成若干类别的情况下,由属于 同一类别的股东们召开的股东会议。此类会议的程序与普通年会几乎一致。 由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对该类别全体股东有效。
3.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必须有一定的机构正式召集召开。无召集权的机构召开的股东
大会是不合法的,其决议无效。股东大会按召集者的不同可作如下分类:
(1)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2)由少数股东召集的股东大会;
(3)由监察委员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4)由其他机构召集的股东大会。如由上级主管机关或由有管辖权的法 院召集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集权的划分、归属,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以具体规定。
4.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其内容一般写明大会的地点、日期、
时间及会议内容。
5.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如果不满法定人数,则大会为非法。对于不同的公
司和不同类型的股东大会,法定人数也各不相同,一般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加以规定。
6.股东会议的主席 大会主席一般由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未出席或不愿担任,则可从董事
中选一人担任。若董事都不愿当选主席,则由大会从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中
间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1)维持大会秩序;
(2)掌握会议进程;
(3)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7.股东大会记录 股东大会的一切记录经大会主席签名,便成为会议的证据,应予以保存。
在有相反的证据以前,应该认为大会已经召开,其决议均为有效。各股东都 有权得到这种记录的复本。
8.表决信托 任何数量的股东可成立一个表决信托,其目的是把表决权或代表其股份
的权利授予一个或数个受托人。所谓表决受托人,就是为股东实现表决权的 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任命一人以上的表决信托人。他们在会上只有表 决权而无发言权。表决信托人本人通常也是股东,但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表 决信托协议的最长有效期一般由公司法规定。除了在表决信托协议中有“不
可撤销”的明确规定外,公司内部细则一般规定,表决信托协议是可以象代 理人一样任意撤销的。如果一个股东在任命了一个表决信托代理人后,又亲 自参加了股东大会,他就可以亲自投票表决。股东亲自投票表决优于信托代 理人的此种权利。股东的出席并不使表决信托协议无效。但是,如果他先于 表决信托代理人进行了投票,那他实际上就是暗示在此次会议上撤销了这个 协议。如果一个已经任命了表决信托人的股东死亡,在公司内部细则没有其 他规定的情况下,就自动撤销了表决信托协议。但是,内部细则往往规定, 不管股东是否死亡或是否精神失常,表决信托依然生效。
9.股东的控制权——股东大会的几种表决方式 股东对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通常的做法是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或在没有开会的情况下签署书面同意(实际上也是一种表决形式)的方 式实现的。股东们以什么方式来进行表决,构成了股东对公司行使控制权的 关键。
(1)直接投票。在直接投票中,每股对公司的每项决议有一个表决权。 这种投票方式往往造成明显的多数压倒少数股的现象,无法保护少数股权者 的利益,尤其是只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将无法选出一个董事代表其特殊利 益。
(2)累积投票。累积投票是指股东在决定董事人选时,每一股拥有与将
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并可以把所有这些票数集中投到其中意的人 身上。通过下面的累积表决权公式,可以精确地计算出保证选举若干最理想 的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股票数:
X=yn1/(n+1)+1 其中:X—选举一定数量董事所需的最低量股票数;
y—在股东大会上参加表决的总股数; n1—希望选的董事数; n—应该当选的董事总数。
累积投票法一般只适用于在股东大会上任免董事,而且完全是为了保护
少数股权者的利益,使他们有机会把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这个决策机构。其 缺点是一旦董事人数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有所变动,尤其是董事人数减 少的情况下,少数股权持有者常会出现被动情况,以致使累积投票根本无法 发生作用。
(3)分类投票。分类投票是指公司发行在外的表决股为了达到其特定目
的而由各类别股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投票的一种方式。实行分类投票的前提是 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是分成类别的。采取这种投票方式通过一项决议,必须 要得到“双重”多数的同意,即不仅要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多数股权持有者 的同意,而且要得到各类别股中各自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这种投票形式 也是一种保护少数股权者利益的方式。
(4)偶尔投票。偶尔投票是指公司股票在分成两个以上类别的条件下, 当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偶尔事件时,上述股票具有特定的投票权利,一俟公 司的偶发事件获得解决,这类股票就又回复到原有状况的一种表决方式。
(5)不按比例投票。不按比例投票是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分成两个以 上类别股条件下。某一类别股票有比其它类别的股票更多或更少的表决权。 这种投票方式比较多地发生在大型跨国公司中。
究竟各个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用何种表决方式,是简单多数通过还是三
分之二多数通过,除了公司法有所限制的以外,都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细 则加以规定。
10.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问题,一般都可以决议草案的形式提出。大会
主席和任何其他股东可以向会议提交各种决议草案,以便进行公开讨论。决 议草案经过讨论后,主席就将它提交大会表决。他首先向大会作出说明,表 明该决议草案是由谁提出的,然后要求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因此,股 东们便当场可知道决议是否通过。如果通过的决议与公司章程或与公司内部 细则相违背,则决议无效,除非再依法修改章程或细则。有的重要决议必须 上报主管部门,有的还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方能生效。
□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议制机构。在股东大 会闭会期间,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除股东大会拥有或授予其它机构拥 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作为合议制机构, 公司的业务活动必须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议加议决定,任何一个董事都 无权决定公司的事务,除非董事会授权他这样做。
□董事
1.董事的资格 对董事的资格一般有如下的限制:
(1)关于破产者当选董事的限制。当选的董事不得在法院有“破产”的 未结案。否则,该董事以董事身份进行业务或参加公司管理工作的,在法律 上将被视为触犯了刑律。所以,许多公司都在其细则中规定,破产者不得被 任命为董事。
(2)关于在法院有前科者当选董事的限制。凡被法院指控犯有下述罪行 的,从犯罪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当选为董事或参加公司管理的资格:
①在公司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严重失职而被法院判刑的;
②在公司破产时,进行欺骗性贸易,或在任公司职员时,在业务中犯有 欺骗罪或逃脱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曾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者;
③目前或过去是两个公司的董事。这两个公司都已接到法院的指令宣布 清算或在五年内已相继清算,但在清算时,无力偿付其债务者;
④作为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秘书,在制作利润报表时,以及在向公司管理 部门报送的财务帐本中,或在其它公司法规定应呈交的文件中,一贯进行欺 骗者;或在五年内至少犯有类似欺骗罪三次以上者。
(3)关于年龄的限制。年满七十岁的老人,一般不得当选为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尽管其子公司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要任命一个 超过七十岁的董事,得经过特定的手续,即由股东大会通过正式的特殊决议。
(4)关于董事资格股的限制。在有些情况下,要求每个董事必须握有一
个最低数额的公司股份作为担任董事的资格股。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直接 刺激他们在为公司服务过程中贡献出其最大的聪明才智和能力;另一方面, 作为他们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一种质押品。如果董事玩忽职守,违反法令和 股东大会的决议而擅自行动,从而给公司业务带来损失,其资格股就作为对 公司的直接赔偿。董事资格股的最低额,由公司内部细则加以规定。董事在 正式当选以前,无需购买资格股。在被正式任命为董事后的较短时期内(由 细则规定),必须购买资格股,否则,就会被停止董事职务。如果在限期内 既不能满足资格股的要求,又继续行使董事的职务,则应负刑事责任。
公司法对董事资格股的限制正在淡化,有的已经取消;有的进而规定董
事不必是股东,甚至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董事必须是股东。
(5)对董事的品行和能力的要求、服从公司最高利益、勤奋和忠诚。
2.董事的选任 董事会主要是一个工作机构,而非各股东利益集团的代表机构。所以,
重要的是董事本人的素质,即他的学识、经验、才能和品德。董事的选任还 应重视董事会的整体工作能力。
一个董事正式当选后,必须在注册办事处详细登记其简况,包括姓名(以 及曾用名)、居住地点、国籍、所从事的专业及其在公司的具体职位。如果 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还必须写上其出生年、月、日,以便到 时令其退休。
3.董事的任期 公司法对于董事的任期没有什么硬性的规定,其长短一般都由公司内部
细则予以规定,一般规定为三年左右。董事可以连选连任,直至因年老而退
休。
4.董事的更换 董事任期满时在股东年会上进行换届选举。当董事成员较多时,为了取
代一次选举全体董事的做法,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如下规定,即把董事分 成若干个组,各组人数尽可能相等,在一次股东年会上只重新选举一组董事。 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尽管每年的董事成员可能有变化,但董事会总人数 保持不变,不影响整个董事会的分工和能力;第二,可以保持董事会成员的 相对稳定性和公司政策的连续性,使董事会在吐故纳新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其 应有的决策效率。
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任何董事以至整个董事会,不论有无原因,皆 可由有权表决董事人选的多数股东的表决而被撤换。此外,经监督委员会建 议,在任何时候皆可由一般性会议撤销某个董事的职务。
如果一个公司的董事发生了变化,必须在更换董事后的法定期限内给工 商管理局寄去一份报告书。在报告书内应详细列明董事变化的具体情况,然 后由工商管理局在政府公报上登出公告,以便向公众公布董事变动的情况, 避免已免职的董事继续非法从事公司的业务活动,危害第三者。
5.董事的空额 董事会发生空额时,可由尚存的董事多数赞成票增补,尽管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增补的董事任期为其前任未满的任期。任何因董事数
目增加而需要增补的董事职位,可由董事会决定,其任期仅到股东下一次选 举董事为止。
6.董事的责任
(1)董事以公司的名义并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对公 司有约束力。公司既可以从该合同中取得权利,也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 而订立的董事不负个人责任。
(2)董事不得进行欺骗。董事进行任何欺诈性的或暗中进行的交易活动
而使公司蒙受损失,应由董事个人承担责任。
(3)董事不得接受贿赂。当贿赂事件发生时,公司与贿赂者之间的任何 协议必须予以撤销。此外,公司可以向法院对行贿者和受贿者提出连带控告, 要求获得用以贿赂的物品或由此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赔偿。受贿董事在事发 后必须向公司如数缴出其所得的贿赂,并有责任用其资格股来抵偿由于其接 受贿赂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受贿赂董事应被立即开除,而且禁止他们对在 非法交易中所花费用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董事不得越权。董事的越权行为是指董事超出法律规定或公司授权 范围以外的行为。公司可以要求董事对其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如 数赔偿,而无须证明其行为是一种疏忽行为。但在下述情况下,董事不必承 担责任:
①如果该董事在董事会议上仅仅投票赞成做出一项越权的支付决议,但 没有投票赞成以后的对上述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②如果其他董事已经做出了上述错误的支付,该董事只是在事后表示认 可的赞同;
③如果董事们都参与了越权的决议,但事实上并未实现。
(5)董事不得使自己处于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董事必须对公司保持 忠诚和信用,不得将自己置于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来谋取私人的利
益。具体包括:
①董事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与公司的业务相竞争;
②董事不得篡夺公司的营业机会;
③董事不得私自与公司内的一个机构做买卖。 董事为自己或第三者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才是合
法的:第一,该董事的职务关系与利益关系为董事会所了解,而董事会表决 同意上述交易;第二,该项交易对公司是公正的和合理的。
(6)对于因为董事相信了一个过去的行为还没有被怀疑的职员所提供的 虚假情报,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以及对该职员的失职行为,董事会不负责 任。
7.董事在某类情况下的责任
(1)如果董事违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表决赞成宣布股利或以其它方式 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该董事与所有其他表决赞成或同意的董事,应对 公司负连带责任,其数额为已支付的上述股利数额或分配的资产的价值数 额,超出不违背公司规定或公司章程限制的条件下,允许支付的股利数额或 分配的资产数额的部分;
(2)如果董事违背公司法的规定,表决赞成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他与所 有其他表决赞成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连带责任,其范围为支付上述股份的对价 数额,超出在不违背公司法的条件下,所允许支付的最高数额部分;
(3)如董事在没有支付或清偿公司所有已知的债务、债款或责任,或没
有为其作出足够的储备时,表决赞成在清理该公司期间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 股东,则在公司上述债务、债款或责任未被支付或清偿的范围内,他与所有 其他表决赞成的董事应对公司就上述已被分配的资产的价值负连带责任。
就上述事项被起诉并被判决对此负有责任的任何董事,有权向明知而又
接受和收到任何上述股利或资产的股东,按他们收到的资产数额的比例,要 求分担责任;并有权向表决赞成作出上述起诉事由的行动的其他董事要求分 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的筹组会议 董事会的筹组会议也称初始董事会议。在公司设立证书颁发后,由公司
章程指定的董事应召开筹组会议,其主要内容有:
(1)通过公司内部细则;
(2)任免职员;
(3)认可或处理公司成立前的业务交易。
2.董事会议的分类 董事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特殊会议。普通会议就是定期召开的会议,召
开会议的时间在公司内部细则中予以规定。特殊会议就是董事认为必要时召 开的会议,公司法往往对其召开程序做出规定。
3.董事会议的通知 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必须给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这主要是指特殊
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召集普通会议的各种手续可以从简。通知上只要注 明会议召开的地点和时间就足够了,无需在上面注明会议要讨论的内容。
4.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指由法律规定的参加董事会议的最低董事人数。规定董事会
议法定人数的意义在于:
(1)参加董事会议的董事人数只有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才属合法;
(2)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法定人数中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应视为整个 董事会的决议,采取的行动应作为整个董事会的集体行动,因而对公司具有 约束力。
法定人数并不是法定多数。法定人数可以低于简单多数,但不得少于公
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法定人数具体为多少,由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 内部细则做出具体规定。
5.董事会议上的表决
董事在董事会议上表决时,每人一票,不得委托别人投票,但可以弃权, 也可以不出席会议。董事在通过决议时,只需出席会议的董事法定人数的简 单多数同意就有效。在投票时,万一出现僵局,董事长往往有权行使裁决权, 即进行决定性的投票。
公司内部细则一般规定,禁止与决议有利害关系(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
接的利害关系)的董事参与对该决议的投票表决,但该董事有权获得会议通 知,有权参加会议并就将要做出决议的问题发言。
6.董事会议的形式 董事会议可以在会议室进行,也可以采取电话会议或电视会议的形式。
此外,董事会还可以在不召集会议(即使是电话会议)的情况下,采取集体 行动。只要注明将被采取的行动的书面同意书经全体董事签署,该书面同意 书就与合法的董事会议上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电报电传方法签字 也可生效。
7.董事会议的记录 必须对董事会会议的进程和实质性内容作出记录。会议记录一旦被会议
主席签署,就作为会议已经召开、记录在案的决议就是已被通过的证明。会 议记录应公开,随时接受董事的审查和检阅。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1.股东大会
①股东大会的召集;
②批准向股东大会所作的季度、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
③协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2.执行机构
①挑选精明强干的经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并对他们的业绩加以全面的 连续的考核;
②确定主要经理人员的报酬及奖惩;
③保证总经理职位的稳定过渡和替换。
3.董事会
①就董事会的组成提出建议;
②在董事中选举董事长;
③规定董事的最大服务年龄;
④推荐、吸收新董事;
⑤批准董事与公司间的交易。
4.财务活动
①提议并交股东大会批准资本结构的变动,包括新股的发行和股份的分 割;
②债务政策的重大修改;
③批准全部长期贷款项目和每年短期债务的最高限额;④审议公司的年 度财务报告。
5.公司目标和公司政策
①决定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②审议年度生产和营销计划;
③听取研究和开发工作的年度进展报告;
④定期审议、选择公司长远目标和经营战略,确定主攻方向,提出修改 意见;
⑤决定公司组织机构的变动。
6.监督控制
①提出需要了解的公司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情况;
②按预定的目标、政策、规划,审查执行情况;
③查究经营不善的原因。
7.对外关系 在处理公共关系、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董事会的内部结构
1.董事会的人数 公司法一般不对董事会的人数作出具体规定,至多只规定最低人数和最
高人数,而具体人数则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细则加以规定。为了减少董事 会内出现僵局的机会,董事的数目往往规定为奇数。
2.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 董事从其来源看,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在本公司
任职的董事,往往是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外部董事是指在外单位任职而在 本公司挂名的董事。他们可来自各个方面。对外部董事的一个最重要的要求 是具有善于提出
问题的敏锐洞察力。让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可以扩大忠告和建议的来 源,尽可能全面地考虑问题,以免决策失误。内部董事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以 经理人员的身份进行执行机构的工作,以董事的身份进行决策机构的工作, 如此时间一长,就容易混淆并降低两种职能的效率。所以,经理人员(除总 经理外)一旦选入董事会,就应尽可能解除原有的具体经营职责,而运用自 己对本公司的丰富知识和深刻了解,担负起制订政策、检查监督等董事应尽 的职责。
3.董事长
董事会作为一个合议制机构,需要一个主席来召集、主持会议。董事会 的职责范围很广,工作量大,需要一个人来组织协调董事们的工作。董事会 闭会期的日常工作,需要有人负责,这个人就是董事长。董事长一般由资历 深厚、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董事担任,其主要工作是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 带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重大政策和战略。
4.董事会的内部工作机构
大型公司董事会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若干个附 属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顾问和分支机构,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高级事务。 委员会的活动不能干扰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也不受管理人员的干扰和影 响。委员会的人数不宜过多,以董事为主,可以吸收少量非董事参加。一名 董事可以参加若干个委员会。
董事会可以依靠其全体成员的多数决议,指定几位董事组成一个委员
会,其职能由公司章程和上述决议作出规定。 各公司设立的委员会不尽相同,比较常见的有如下几个:
(1)执行委员会,又称常务委员会。它是各个委员会中最重要也是权力 最大的一个委员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的职权,是公司实际上的 最高领导核心。它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和审议公司政策,并对大量日常工作和 活动作出协调性规定。执行委员会人数不多,一般为三至五人,其成员通常 由正副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副总经理组成,由 董事长兼任主席。
(2)财务委员会。它的职能是代表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活动作出深入细致 的分析,确定财务政策,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效果,协调公司各部门 的财务活动,争取最大利润;对公司的决算进行审查,负责制定股利分配方 案。它与执行委员会同处于公司管理层次的最高级地位。有的公司不单独设 置这个委员会,而是由执行委员会来承担其职责;或把它作为一个政策研究
小组,附属在执行委员会名下。
(3)审计委员会。一般由外部董事组成。作为一种成功的管理形式,几 乎所有的公司都设立这一委员会。它的主要工作是:审查独立审计公司的业 务能力参与选定合格的独立审计公司;审计前与独立审计公司就审计的范围 和程序进行协商讨论;复查研究审计结果,并提出有关建议。它还有责任监 督、审查公司内部的财务活动,保证董事会得到的材料是可靠的。
(4)管理发展委员会,也叫公司发展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定期 的经常性研究,贯彻执行正确的管理发展计划,保证公司拥有胜任干练的最 高管理集团,确保各级领导的稳定继承和过渡。为此,该委员会要协助董事 会判定总经理是否称职,确定其职权、任期和报酬,评价其工作成效。还应 评价各副总经理、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表现。在吸收 和选拔新董事、新经理时,委员会要确定标准,了解这些人员的兴趣、经历、 能力和学识,加以研究并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5)人事任免委员会。负责公司高级领导备用人员的提名(一般人员的 选用由人事管理部门决定)。
(6)除上述委员会以外,有的公司还设立公共政策委员会、利益协调委 员会、技术委员会等。
七、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执行机构的含义
公司执行机构是指由公司高级职员组成的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 一个执行性机构。它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最高指挥中心,实行首长负责制。其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策。
□公司职员
1.公司职员的含义 公司职员是指在公司的组织机构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公司职员必须
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2.公司职员的任免 公司的高级职员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免。公司的一般职员,根据公司
法或内部细则的规定,通常是由老资格的高级职员直接任免。任命高级职员 的一般做法是,由董事会与职员签订一个聘用合同,根据合同,董事会有权 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随时撤换其职员;但必须向被解雇者陈述原因。如 果属于明显不合理的解雇,即在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解雇职员,公司必须 给予被解雇者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其它规定,只要同担负的职务不 冲突,一个职员可以同时在其它公司兼职。
3.公司职员的任期 公司法一般都把公司职员的任期限制在一年之内,但允许公司章程或内
部细则规定例外的情况,即在股东协议或董事协议中明确规定,长期保持某 些职员的职位不变。只要上述职员的工作是忠诚的、有效的和胜任的,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就不得随心所欲地撤换他们。
4.公司职员的职权种类
公司职员的职权分成如下三种形式:
(1)明示权限。公司职员的明示权限是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 的内部细则或董事会的决议明确授予的法定权限。
(2)默示权限。又称可推定的权限或固有的权限,是指由公司同意给予
职员的行使其职务所必须的权限。这种权限虽然不是明文授与的,但只有通 过公司章程,内部细则或董事会决议的规定才能被剥夺。
如果一个公司职员,特别是公司的总经理,在董事会或其上级领导没有
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独自行使了职权,而且他的上述行为是十分公开的,并 持续了较长的时间,董事会或其上级领导对此完全清楚,或者董事会或其上 级领导确实对必须授权才能进行的业务活动予以了极大的关注以后,并没有 对该职员行使上述职权予以阻止或限制,则其结果就是默认了该职员行使上 述业务行为的权限,这种权限也属于默示权限。
(3)不可否认的权限。从事一项业务活动的不可否认的权限,是指公司
董事会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或者通过任何其它行为向第三者明确作出一 种表示,这种表示合理地被认为是公司已经同意授予某职员代表公司从事某 项业务活动的一种权限。它包括下述三个内容:
①公司正式授权其职员从事某项业务;
②明确向第三者表明上述授权;
③公司不得否认已作出的授权。
5.公司的经理
(1)经理的含义。经理是指负责并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职员或者是指负 责并控制公司分支机构各生产部门或其它业务单位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则是 负责公司全盘营业活动的经理,他有权对公司事务进行总的指导和控制,并 能全权代表公司从事公司交易活动。
(2)成功的经理人员的精神特征:
①事业心。成功的经理具有很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很强。有一股对事业 的献身精神。
②成就感。成功的经理有很强的成就欲望。好胜心强。有一种不达目的 誓不罢休的精神。
③首创精神。成功的经理人员头脑清醒,思路开阔,敢冒风险,不安于 现状,具有一股开拓精神。
④干劲。成功的经理人员干劲十足。办事雷厉风行,不空谈,不拖泥带 水,有魄力。
⑤民主作风。成功的经理人员注意倾听下级的意见。
③顽强性。成功的经理人员知难而进,不怕失败,性格坚强。
(3)经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经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
①经营管理知识,包括企业管理知识、市场营销知识、组织行为知识、 领导科学知识、对外关系知识等。
②本公司的专业知识,包括本公司本行业的产品知识、生产技术知识、 信息系统知识以及国内外有关本行业产品和技术发展的动向和竞争对手情 况。
③法律知识,主要是公司法、商法、商标法、合同法、合营法和与经营 管理有关的法律,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规定。
(4)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的主要职权是:
①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②任免职员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③代表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在一定的限额内);
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的分配方案;
⑤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
⑥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等。 在董事长缺席或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总经理具有董事长所拥有的一
切权力并履行董事长的一切职责。
总经理的具体权限范围,一般都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细则加以规定。
(5)副总经理的职权。每个副总经理拥有董事会或总经理授与的权力并 履行相应的职责。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缺席或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副总经 理被授予上述人员的部分权力并履行他们的一切职责。副总经理的日常业务 范围通常由公司内部细则规定。
(6)公司经理的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决议的形式,可以在
任何时候免除经理(包括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在有限责任公司,经 理的仕免由股东会议决定。在有些情况下,法院也有权免除各类经理人员的 职务。如果上述免除不公正,经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由此而引 起的各种损失。但经理因违反纪律、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细则的规定、董事 会的决议或因本人的失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以自己的财产给予赔偿。
6.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的设置。公司法通常规定,每个公司,不管是股份有限公 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设一个秘书。秘书是公司必不可少的行政职员。 秘书只从事行政性的工作,而不承担管理职能。其总目标就是负责保证公司 的业务活动符合公司法令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秘书的资格的限制很小。董事可以兼任秘书。秘书的数目一般只有一
人,但公司可以进一步设助理秘书或代理秘书。当秘书缺席时,由助理秘书 履行秘书的职权。
秘书人选一般都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细则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除 外。
(2)公司秘书的职责。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职员,主要拥有以下职权:
①管理、保存和监督公司帐簿和帐户的记录,特别是管理和保存董事会 的会议记录以及股份转让记录;
②保管和根据公司的具体指令使用公司印章;
③出席所有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以及编制好上述会议过程的专门记 录;根据董事会的指示,向全体在册股东颁发一切必要的会议通知;在催交 股款、股份转让、罚款事项上与股东保持联系;
④出席其他高级职员签订重要合同的仪式,并充当签字的证人:
⑤在与公司行政有关的问题上,具有代表公司参加签订合同的不可否认 的权力。但秘书无权代表公司订立有关管理事务方面的合同;
③代表公司监督其他职员的行为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秘书如伪造公司薄记,篡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报告书或其它文
件,泄露公司的经营秘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就须依法负刑事责 任。
7.公司的司库
(1)公司司库的含义。司库是负责公司资金的主要职员。
(2)公司司库的职责。司库应保管公司资金和有价证券,保存公司全面 和精确的收支帐目、以公司名义在银行的所有现款和贵重财物的存折,以及 由董事会指定的公司存款单据。司库还应负责公司的支付款并保存支付款的 单据,在董事会的例会上或在总经理和董事会指出的任何时候向总经理和董 事会员呈递司库业务活动的记录以及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帐目。
司库还可拥有董事会或总经理随时规定的其它权力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3)助理司库。助理司库在司库缺席或失去行为能力时应具有司库的所 有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一切职责。在任何情况下,凡由助理司库履行或执行应 由司库履行或执行的公司指令或文件,应被视为是司库缺席或丧失行为能力 的绝对证据。助理司库应履行由董事会、总经理或司库随时规定的其他职责。
8.审计员
(1)审计和审计员。审计主要是指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检查和证实公 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务状况的一项专门工作。审计员是专门从事检 查并进一步证实公司会计帐目和报告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专业人 员。审计员是公司的高级职员。
(2)强制审计。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凡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和年度 报告,必须经过审计员的审核才合乎法律手续。
(3)审计员的任免。一个公司可以有一至数名审计员,其任免权在股东 大会,任期由公司法规定,可以连选连任。如果在股东大会上没有任命新的 审计员,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该情况通知公司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任 命审计员来填补缺额。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罢免股东大会任命的审计员, 并在必要时,任命新的审计员。
(4)审计员的报酬。审计员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或由公司采取在股 东大会上所能采取的方式来确定。如果审计员是由公司的主管部门任命的,
则其报酬也应由该部门确定。
(5)审计员的资格。审计员必须受过专业训练,经过考核之后获得审计 员资格。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员:
①已是该公司的职员或服务人员;
②是该公司的合伙人;
③是一个经济团体;
④与公司有经济往来和联系的人员。
(6)审计员的职能。审计员的职能,由公司法做出规定,主要是证实、 审核和纠正公司财务报表,保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一系列会计 报表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下面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规定:
①审计员必须审核和证明公司的财会帐目是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作的;
②必须审核年度报告中是否包含法律所规定的情报以及对公司的事务是 否给予虚假的介绍;
③必须查看公司的帐本和会计报表并就全部必要的资料和情报向董事提 出询问;
④对严重影响公司存在和发展的任何事项提出报告;
⑤必须核实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内容。
(7)审计员的权利。通常由公司法规定审计员的如下最基本的权利,任 何公司的内部细则都不得对其进行限制:
①审计员有权在任何时候查看公司的帐目、单据、合同、会议记录以及
获得在他认为与其职务有关的一切情报;
②审计员有权参加任何股东会议并有权获得公司在册股东有权得到的所 有通知。审计员还有权听取上述会议中有关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
(8)审计员的责任。公司法一般规定:
①审计员必须公正和诚实地履行职责并保守公司的有关秘密;②审计员 对因失职而使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蒙受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公司执行机构的职权
下面综述一下公司执行机构的职权:
1.董事会
(1)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以及指示;
(2)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的业务情况;
(3)拟定重大行动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4)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
2.计划
(1)制定公司的远景规划和近期计划;
(2)寻求并确定有利的业务机会;
(3)寻求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
3.组织
(1)设置职能参谋机构;
(2)规定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3)提出组织结构的变动意见;
(4)建立信息沟通网络。
4.人事
(1)配备、任命各部门的负责人;
(2)培养、选拔领导干部;
(3)制定与实施职工培训和发展计划;
(4)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培养、激发他们的成就感。
5.技术
(1)确定公司的技术发展战略;
(2)确定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
6.协调
(1)处理下属单位的矛盾和纠纷;
(2)监督并纠正下属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错误和偏差;
(3)在领导工作中塑造并维持公司文化。
7.对外关系
(1)负责或授权负责对外业务关系;
(2)代表公司处理同其它单位的业务纠纷和非业务纠纷。
□公司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的关系
由于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是由董事会任命的,只对董事会负责,而不对 股东大会负责,所以,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经理人员与董 事会的关系,即管理层与决策层的关系。从表面上看,这种关系是很清楚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这是由于:
(1)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又是决策层的成员,甚至在决策层中起主导作 用;
(2)董事会只管重大的决策,使经理人员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3)基于上述两点,便会产生一种管理层逐渐控制和操纵决策层的趋 势,削弱董事会的作用。
作为对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地位:
(1)明确规定董事会的任务及其工作机构和个人的职责权限。同时,制 定标准来评价和衡量董事会及其内部工作机构的工作成效;
(2)注意改善董事会的人员结构和智能结构。减少经理董事,增加非经 理董事(包括外部董事),使非经理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对于不胜 任或不再胜任工作的董事重新作出安排,吸收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董事会;
(3)除总经理外,经理董事应尽可能解除原有的具体业务工作,把工作
重点放在经营决策上;
(4)总经理应同董事们经常通气,建立融洽的工作关系。
八、公司的监督机构
□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立
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大部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是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效率的需要。为了防止他们滥用权力,违反法律和章程,损害公司所有者 的利益,所有者及股东要对他们的活动及其组织的公司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和 监督,这种监督权由公司的监督机构来执行。
监督机构的形式,有代表性的是由若干名监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或称 监事会)。其中每个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力,但在职责上有所分工。为了做到 监督独立,保证监事们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受经营管理部门的影响,监事 不是由管理部门选任,而是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任命的。
□监督机构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抑制公司经营管理人 员的违法行为,保护所有者的利益。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参加董事会,并可申诉自己的意见,但无表决权;
(2)通知经营管理部门停止其违法行为;
(3)随时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 会向其提供情况;
(4)有权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监察法人对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 审核;
(5)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交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报告股 东大会;
(6)当监察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召 集股东大会;
(7)当公司与董事问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由监察委员会 代表公司;
(8)当董为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察委员会代表公司。《公
司革命——股份制企业组建与管理》
股份制企业组建
公司解散方式:强制与自愿两种。
一、设立
股份公司的设立是创办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
□发起人
1.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筹备设立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
2.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
(1)人数。发起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2)资格。发起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 人不得充当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的国籍 和居住地也要符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行的行为是发起行为。发起人是由于发起
行为而处于设立中状态的公司的原始构成人,是使设立中公司完成法定必备 事务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因此,发起人的行为就是公司机关的行为,以 后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发起人即转为公司的股东,其行为产 生的权利义务转为公司承受。当然,如果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其行为所产生 的权利义务无法由公司承受,只能由发起人承受。
发起人虽然是设立中公司的事务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但其权限仍有一 定的限度。凡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属于公司设立所必要的行为,属于发起人权 限范围之内,诸如设立筹备处的租赁、设立办事员的雇用、认股书和公开说 明书等文件的印刷、募股广告的刊登等,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该归 属于公司。至于为公司成立后开始营业所实行的行为,则不在发起人权限范 围之内,诸如厂房和土地的购买、设备和原料的购买、工人的雇用等,这些 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并非当然归属于公司。
4.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发起人享受下列权利:
(1)获得报酬;
(2)盈余分配优先;
(3)剩余财产分配优先;
(4)享有优先认股权;
(5)取得其他特别利益。 发起人承担下列义务:
(1)连带认领或缴纳未认领或未缴纳的股款;
(2)公司不能成立时,连带负担设立费用。 发起人负担下列责任:
(1)连带赔偿公司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行为而遭到的损害;
(2)连带赔偿第三者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而遭到的损害。
5.发起人合伙 发起人之间在订立章程之前(即进行设立行为之前),通常要先缔结以
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契约,这就叫做发起人合伙。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机 关,行使权限均按照发起人合伙契约的约定。
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合伙由于目的事业已经完成,应即解散。 发起人合伙是由将来欲充任发起人的人所缔结。但是,若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可以允许他人入伙成为新合伙人,也可以允许原有合伙人退伙,在章 程订立之后亦如此。所以,即使参与了这个契约的缔结,但没有在章程上签
名盖章成为发起人,则当然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反之,即使起始没有参与这 个契约的缔结,甚至也没有参与公司设立的策划,但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而成 为发起人,则当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不过,一旦有认股人认股,那么,退 伙除经全体发起人同意外,还须经全体认股人同意。
合伙的事务,除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如果约定由 合伙人中的某些人执行,则由这些人共同执行。对于合伙的通常事务,可以 由有执行权的各个合伙人单独执行,但是其他有执行权的任何一个合伙人对 该合伙人的行为有异议时,应订正该事务的执行。如果某些合伙人被委任执 行事务,那么在执行事务的范围内,对第三人为其他合伙人的代表。
□设立的方式
依据设立过程中是否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设立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发起设立,一种是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领第一次发行股份的全部,不再另外向社会公众 募集的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领第一次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 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设立。
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还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原则上由发起人自行选 择。但法律也可能有些特殊规定,比如公司所经营的事业不宜由公众投资者 必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所经营的事业以由公众投资为宜者必须采取募 集设立方式等。
□设立的程序
公司既然是营利社团法人,所以公司实体的形成,首先,必须订立章程, 以作为团体的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其次,必须确定股东,以作为团体的 人的基础;再次,必须确定出资,以作为团体的物质基础;最后,必须设置 机关,以作为团体的活动的基础。经过这些程序,公司实体即告形成。为了 检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准则,并将公司的设立公示于社会,所以另外 还要求其向政府主管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因此,公司设立的程序包括订立章 程、确定股东、确定出资、设置机关、设立登记五个步骤。但设立程序的具 体内容,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不尽相同。
□发起设立的程序
1.订立章程:发起人订立章程 发起人订立章程,必须得到全体发起人的一致同意。章程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并必须有全体发起人的签名盖章。 章程不但约束订立章程的发起人即原始股东,而且约束以后加入公司的
股东,同时还约束公司的机关。 章程是公司根据法律所赋与的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及
活动的根本规则的自治法,是公司的基本行为规则。 对章程的内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依据这种规定的强制性的不同,章
程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 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章程必须记载,不得遗漏,否则 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但章程可以 记载,也可以不记载。是否记载不影响章程的法律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是法 律没有列举规定的,如果发起人认为必要,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可以任意记载。
章程的具体内容如下: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公司名称;②所营事业;③股份总额及每股 金额;④本公司所在地;⑤公告方法;⑥董事、监事的入数和任期;⑦订立 章程的年月日。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分公司的设立;②
如果股份总额分期发行,干公司设立时第一次发行的数额;③解散事由;④ 特别股的种类及其权利义务;⑤发起人所得受的特别利益(如盈余分配优先、 剩余财产分配优先、享有优先认股权、利用公司设备等)及受益者的姓名。 个别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无记名股的发行;②董事的报酬;③副董事 长或常务董事的设置;④经理人的设置、种类及职权;⑤建设股息的分派;
⑥分派股息和红利的标准;⑦特别盈余公积的提存;⑧清算人的人选。
(3)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是关于缴纳股款的方法、股东会召集的时间和 地点、股份的转让等问题。
2.确定股东:发起人认领股份
全体发起人认领第一次发行股份总额的全部(必须认足),每一发起人 至少应认领一股。
3.确定出资:发起人缴纳股款
发起人按所认领的股份缴纳股款。缴纳股款的标的必须是财产,一般是 现金,也可以是现物,就是说,以现金出资为原则,以现物出资为例外;但 不得是劳务、信用等。以现物缴纳股款,要对现物评定价格,如果有市场价 格,则依市场价格评定,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由公正的有关机关团体或专 家评定。
4.设置机关:发起人选任董事、监事 发起人选任董事、监事,其选任方法与股东会选任董事、监事的方法相
同(见“董事的选任”、“监事的选任”)。
5.设立登记: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和监事在就任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设立登记。
申请由半数以上董事及至少一名监事提出。
申请时,必须提交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表、发起人会议议事录等文件。 申请进行设立登记的事项如下: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簿;
(3)已发行股份的总额;
(4)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抵缴股款者,其姓名以及财产的种类、数量、价 格或估价的标准、公司核给的股数;
(5)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以及发起人应得的报酬和特别利益的数 额;
(6)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7)股款缴足的证明文件;
(8)董事、监事名单,并注明其住所或居所;
(9)营业概算书:
(10)资产负债表。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公司即告
正式成立,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即告正式开始存在。
□募集设立的程序
1.订立章程:发起人订立章程 与发起设立完全相同。
2.确定股东
(1)发起人认领股份。全体发起人认领第一次发行股份总额的一部分(至 少要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每一发起人至少应认领一股。
(2)发起人招募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众招募发起人未认领的那部分股 份,如果招募不足,必须再由发起人认足。
发起人订立招股章程,以使公众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招股章程不同于 公司章程,它是专为招股而订立的。
招股章程的主要记载事项如下:
①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一般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各个发起人所认领股份的数量;
③面额股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者,其发行价格;
④募足股份总额的期限,以及逾期未募足时可以由认股人撤回所认领股 份的声明;
⑤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⑥发行无记名股者,其总额。 发起人向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招股的审核,经核准后
才能开始招股。申请必须由全体发起人签名。
申请审核的事项如下(另外还须加具公开说明书):
①营业计划书;
②发起人的姓名、经历、所认领股份的数量和出资种类;
③招股章程;
④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⑤有承销(包销或代销)机构者,其名称及约定事项;
⑥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之后一定期限内,发起人备置认股
书,以供认股人认股之用。认股书应载明核准的各款事项及股款缴纳日期,
并加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 在同一期限内,发起人将核准的各款事项,除与承销或机构的约定事项
外,加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向社会公众公告,
邀约社会公众认领股份。
(3)认股人认领股份。认股人认领股份,应在认股书上填写所认股份的 数量、金额及认股人的住所或居所,签名盖章。面额股超过票面金额发行时, 认股人应在认股书上注明所认缴的金额,认股人填写此项记载后,有照所填 认股书缴纳股款的义务。
发起人应在向认股人交付认股书之前或同时,向认股人交付公开说明 书。如果系委托证券承销商承销股份,则由证券承销商向认股人交付公开说 明书。
发起人应在招股章程所记载的期限内募足股份总额,逾期未募足时,认 股人可以撤回其所认领的股份。
3.确定出资
对缴纳股款的标的规定,与发起设立相同。
(1)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按所认领的股份缴纳股款。这可与发起人 催缴股款、认股人缴纳股款同时并行。
(2)发起人催缴股款。在股款总额募足后,发起人即向认股人催缴股款。
(3)认股人缴纳股款。认股人缴纳股款,应交付给发起人在招股公告中 所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股款应一次缴足。面额股超过票面金 额发行时,应按发行价格缴纳,其溢价额应与股款同时缴纳。
认股人应在交付股款的同时,交付认股书。代收机构收款后,应向缴纳 人交付经由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股款缴纳凭证。
认股人应在认股书所载的股款缴纳日期缴纳股款。认股人拖欠应缴的股 款时,发起人应催告认股人在一定期限内照缴,并声明逾期不缴者丧失其权 利。发起人已进行过催告,而认股人逾期不照缴者,即丧失其权利,其所认 领的股份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如果因此而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可以请求损 害赔偿。
发起人在股款缴纳期限内未能收足股款者,已缴款的认股人可以催告发 起人在一定期限内收足股款,逾期未收足时,可以撤回其所认领的股份,由 发起人返还其股款并加给法定利息。
4.设置机关
(1)发起人召集创立会。在股款收足之后一定期限内,发起人召集创立 会。逾期未召集时,则认股人可以撤回其所认缴的股份。
创立会是由发起人和认股人所组成的设立中公司的意思机关,是公司成
立后的股东会的前身。因此,创立会的召集、开会及决议,与股东会的召集、 开会及决议相同(参见“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的开会”、“股东会的 决议”)。
(2)创立会选任董事、监事并行使其他权限。创立会选任董事、监事,
其选任方法与股东会选任董事、监事的方法相同(参见“董事的选任”、“监 事的选任”)。
创立会除选任董事、监事外,还有其他权限。创立会的全部权限如下:
第一,听取并审查发起人关于设立事项的报告;这些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①公司章程;
②股东名簿;
③已发行股份的总额;
④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抵缴股款者,其姓名以及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 或估价的标准、公司核给的股数;
⑤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以及发起人应得报酬和特别利益的数额;
⑥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第二,选任董事、监事; 第三,听取并审查董事、监事关于设立过程的调查报告; 第四,审查公司章程,如果认为必要,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如果认为公司以不设立为宜,可以作出废止公司设立的决议。这 种决议适用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的规定。
创立会结束后,认股人不得将股份撤回。
5.设立登记: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 与发起设立基本相同。
与发起设立的不同之处在于,申请进行设立登记的事项更多一些。其申 请进行设立登记的事项如下:
(1)创立会通过的发起人所作关于设立的报告事项:
①公司章程;②股东名簿;
③已发行股份的总额;
④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抵缴股款者,其姓名以及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 或估价的标准、公司核给的股数;⑤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以及发起人 应得的报酬和特别利益的数额;
⑥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2)申请进行招股审核获得批准的事项:
①营业计划书;
②发起人的姓名、经历、所认领股份的数量和出资种类;③招股章程;
④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⑤有承销机构者,其名称 及约定事项;
⑥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3)董事、监事所作的调查报告书及其附属文件;(4)创立会议事录;
(5)董事、监事名单,并注明其住所或居所。
二、修改章程
股份公司的修改章程是增加、删减、改变章程内容的行为。
□修改章程的原因
章程一般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是,一旦环境或公司业务发生了变化, 要求公司的某些情况也进行相应的变动,只要这些情况属于章程的记载事 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都需要修 改章程。
依据修改章程的内容的不同,修改章程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增 加股本的修改章程,另一种是减少股本的修改章程,再一种是一般的修改章 程。
□修改章程的程序
1.董事会提议 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提出修改条款,连同未作修改的原先其它条款一
起构成一个完整的新章程。这个章程称为重审章程。
2.股东会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的专属权,非经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不得修改章
程。
股东会不管是常务会还是临时会,都可以修改章程。但是,董事会必须 在召集股东会的通知和公告所载事由中列举修改章程的事项,不得以临时动 议提出。
股东会对重申章程进行表决,股东会必须就修改章程作出特别决议。如 果股东会符合法定股数,并获得法定表决权数的同意,即行通过。
3.董事、监事申请修改章程登记 董事机构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修改章程登记。 申请时,必须提交关于修改章程的股东会议事录、修改后的章程及修改
条文对照表。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修改章程的登记,新章程即告正式生效。
三、变更组织
与股份公司有关的变更组织,是指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即保持人格的 同一性的情况下,由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或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 司的行为。
公司变更组织后,其法人资格不受影响,新公司享有和承担原公司的权 利义务。
□变更组织的目的
既存公司变更组织的目的是为了采取更加有利的公司形式,同时又避免 解散、清算、再设立的程序,从而避免高昂的解散、清算、再设立的费用, 并避免公司业务的中断。
□变更组织的程序
1.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的程序 在进入下列程序之前,股份公司必须清偿完毕公司债。
(1)股东会作出变更组织的决议,并变更章程。股东会作出变更组织(将 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决议,必须得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股东会通过变更(将股份公司的章程变更为有限公司的章程)后的新章 程,必须得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股东会选任新公司的董事、监事。股东会(这时实际上是新的有限 公司的股东会)选任新公司董事、监事,其选任方法适用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选任董事、监事的方法,即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3)原公司的董事会保护债权人。在股东会通过变更组织的决议后一定 期限内,原公司的董事会公告通知债权人并专函通知为董事会明知的债权 人,声明债权人若对变更组织有异议,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提出异 议者视为承认变更组织。
如果债权人在所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董事会应清偿已到清偿期的债 务,对未到清偿期的债务提供担保。
(4)新公司的董事、监事收回股票,发给股单。新公司的董事、监事收
回股东原公司的股票,发给股东新公司的股单。
(5)新公司的董事、监事申请变更登记。新公司的董事、监事向政府主 管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变更即告正式生效。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
(1)股东会作出变更组织的决议,并变更章程。股东会作出变更组织的 决议,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股东会通过变更后(将有限公司的章程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章程)的新章
程,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2)股东会选任新公司的董事、监事。股东会(这时实际上是新的股份 公司的股东会)选任新公司的董事、监事,其选任方法适用股份公司的股东 会选任董事、监事的方法(参见“董事的选任”、“监事的选任”)。
(3)原公司的董事保护债权人。与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相同。
(4)新公司的董事、监事收回股单、发给股票。新公司的董事、监事收 回股东原公司的股单,发给股东新公司的股票。
(5)新公司的董事、监事申请变更登记。与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相 同。
四、合并
股份公司的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契约变为一个公司 的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解散公司解散,并且其法人资格随即消失; 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新设公司成立,在吸收合并情况下,吸收公司的章程 有所修改;新设公司或吸收公司概括承受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
□合并的目的
1.合并中积极者的目的
(1)减少竞争对手;
(2)发展协作和多样化经营,同时迅速打开市场;
(3)迅猛扩大公司规模。
2.合并中消极者的目的
(1)无力继续经营,但又要避免破产;
(2)不愿继续经营,但又要避免付出高昂的解散和清算费用;
(3)与大企业合并,减少风险。
□合并的方式
依据参与合并的公司是否全都解散,合并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新 设合并,一种是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解散(这些公司叫做解散公司),另 外成立一个新公司(该公司叫做新设公司或另立公司),由新设公司承受解 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公司中的一个公司存续
(该公司叫做吸收公司或存续公司),其它公司解散(这些公司叫做被吸收 公司或解散公司),由吸收公司承受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合并。
□合并的程序
1.新设合并的程序
(1)董事会作成合并契约。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董事会作成合并契约。 合并契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记载下列事项:
①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名称、合并后新设公司的名称;
②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股份的总数、种类、每一种类的数量;
③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对解散公司的股东配发新股的总数、种类、每一种 类的数量、配发的方法及其它有关事项;
④对解散公司的股东配发的股份不满一股应支付现金者,其有关规定;
⑤新设公司应订立的章程。
(2)股东会做出合并的决议。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合并的 决议,须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股东不同意合并,在股东会开会前或开会中,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或 以口头形式表示异议经记录者,可以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收买其持有的 股份。公司必须按当时的公平价格收买这些股份。
(3)董事会保护债权人。在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后一 定期限内,董事会公告通知债权人并专函通知为董事会所明知的债权人,声 明债权人若对合并有异议,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承 认合并。
如果债权人在所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董事会应清偿已到清偿期的债
务,对未到清偿期的债务提供担保。
(4)新设公司的发起人合并股份、处分股份。新设公司的发起人合并股 份,即对消灭公司的股东配发新股;并处分股份,即配发的股份不满一股者 支付现金,配发的股份股东逾期不领取者,将其股份拍卖,以卖得的金额给 付该股东。
(5)新设公司的发起人召集创立会,创立会审查并通过章程,选任董事、
监事。新设公司的发起人召集创立会,通知各个参与合并的公司的股东出席。 创立会听取并审查关于合并事项的报告,审查并通过发起人所订立的新
设公司的章程,选任新设公司的董事、监事。
(6)申请登记。解散公同的董事和监事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向政 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解散登记。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 正式生效,解散公司的法人资格即告消灭。
新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在创立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 请进行设立登记。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书,新设公司即告正式成立,新设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即告开始存在,合并亦 告正式生效。
2.吸收合并的程序
(1)董事会作成合并契约。与新设合并相同,只是合并契约中的新设公 司改为存续公司。
(2)股东会作出合并的决议。与新设合并相同。
(3)董事会保护债权人。与新设合并相同。
(4)存续公司的董事会合并股份、处分股份。与新设合并相同。
(5)存续公司的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股东会审查并通过章程。存续公司
的董事会召集合并后的股东会,通知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股东出席。 股东会听取并审查关于合并事项的报告,如果需要对章程进行修改,审
查并通过存续公司的董事会所修改的章程。
(6)申请登记。解散公司的申请解散登记,与新设合并相同。 存续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在股东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
请进行修改章程的登记。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修改章程的登记,新章程即 告正式生效。合并亦告正式生效。
五、解散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终止公司的权利义务、导致其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 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或破产事由者外,其法人资格并不随即消灭,应 即进入清算程序,以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因合并事由而解散者,解散后其 法人资格随即消灭;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其法人资格在进入解散程序前,
宣告破产后就已经消灭,解散后应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解散的事由
1.自愿解散的事由
(1)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发生,例如存续时间届满(但是,公司可以修改 章程,例如延长存续时间,从而避免解散);
(2)公司所营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但是,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 变所营事业,从而避免解散);
(3)股东会决议解散(当然,股东会可以不作出解散的决议);
(4)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当然,股东会可以不作出 合并的决议)。
2.强制解散的事由
(1)破产。公司宣告破产时,公司即应解散。
(2)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政府主管机关可 以命令其解散:当公司设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设立公司时;当公司执行业务的 董事不顾政府主管机关的书面警告,继续或反复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 时;当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 时。如果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已发行
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请求,经审理后裁定解散:当公司业务遇到 显著困难,使公司已经遭到重大损失或有遭到重大损失的危险时;当由于董 事不当管理或处分公司财产、危及公司存续时。如果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 应解散。
□解散的方式
依据公司是否自愿进行解散,解散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愿解散, 一种是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而自愿进行的解散。强制解散是公司 基于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解散的程序
1.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须以重度特别决议 进行。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和监事 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解散登记。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
政府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2.强制解散的程序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 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
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 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六、清算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或破产事由者外,了结解散后 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公司清算完结后,其法人资格即告消灭。
□清算的作用
清算与解散是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两个阶段,解散终止公司的权利义 务,导致其法人资格消灭,清算了结解散后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 格。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或破产事由者外,其法人资格并不随即消灭,均 应进入清算程序,以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清算的方式
依据清算是否自行开始,清算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清算, 一种是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行开始,在法院的一般监督下进行的清算。特别清 算是指公司依法院的命令开始,并且自始至终都在法院的严格监督之下进行 的清算。
对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公司并无择一实行的权利。公司解散后,应即 进行普通清算。
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法院方可命令公司实行 特别清算:当公司实行普通清算遇到显著障碍时,例如,公司的利害关系人 人数众多,或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极为复杂,这时法院依债权人或股东或清 算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命令实行特别清算;当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之嫌 疑时,即形式上公司负债超过资产,但实际上是否真正超过尚有嫌疑,例如, 公司债务数额并非真实,或公司债权数额并非确实,或会计帐面上所记载的 资产价值较市场价低,所以,清算人不宜贸然请求宣告公司破产,应请求进 行特别清算,这时法院依清算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命令实行特别清算。
□清算的机关
清算中公司在清算期间,其法人资格尚未消灭,为了结清算中公司的法 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仍需在清算范围内经营业务,所以仍然需要公司 机关。
在法院裁定进行清算后,董事会丧失其地位,由清算人取代;股东会和 监事的职权仍然可以行使,但仅限于清算范围之内。
1.普通清算的机关 普通清算的机关只有清算人。清算人是法定必备机关。 清算人是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公司的机关。
在一般情况下,董事当然为清算人,这种清算人叫法定清算人;但是, 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以章程中所指定的他人为清算人,这种清算人叫 做章程指定清算人;如果章程没有预定清算人,股东会也可以另外选任他人 为清算人,这种清算人叫做选任清算人;如果政府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向 法院请求选派清算人,法院可以接受请求,另外选派他人为清算人,这种清 算人叫做派任清算人。
对法定清算人、章程指定清算人、选任清算人,股东会如果认为必要, 可以由股东会决议解任。对法定清算人、章程指定清算人、选任清算人以及 派任清算人,法院可以解任。
2.特别清算的机关
特别清算机关,主要仍为清算人,另外必须还有债权人会议,可以还有 监理人和检查人。清算人和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必备机关,监理人和检查人是 法定任意机关。
(1)清算人。特别清算开始后,原则上仍由普通清算的清算人充任特别
清算的清算人。 特别清算的清算人与普通清算的清算人在各方面基本相同,但受到的限
制更严格。
(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意思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清 算人提出的协定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由已申报之债权人和明知债权人组 成。
(3)监理人。监理人的任务是代表债权人会议对清算业务进行监督。监
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4)检查人。检查人的任务是检查公司财产。检查人由法院依职权或依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选任。
□清算的程序
1.普通清算的程序
(1)清算人检查财产。清算人检查公司财产,造具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 录,于股东会开会前一定时间送监事审查,再提交股东会普通决议承认,然 后报法院。
(2)清算人了结现务。清算人尽快了结公司未了事务。为了结这些业务, 必要时可以实施新的交易行为。
(3)清算人收取债权,催告并清偿债务。清算人收取公司已到清偿期的 债权。未到清偿期的债权,可作让与或换价处分。
清算人以一定次数公告通知债权人并专函通知为清算人所明知的债权 人,声明债权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者视为弃权,不列入 清算之内(但明知债权人不在此限)。
在债权申报期届满之后,清算人清偿已申报债权人及明知债权人的债 务。清算人清偿债务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后进行,不能在此之前进行, 但对有担保的债权,经法院许可者,可以先行清偿。
在清偿列入清算内的公司债务后,若有非清算人所明知又未经申报的不 列入清算内的债权人请求清偿,若公司尚有剩余财产,仍然应对该不列入清 算内的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剩余财产己分派于股东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分已经 领取者,不在此限。
在上面三个步骤的任何一个步骤中,如果清算人发现公司负债超过资产
有不实之嫌疑,应即向法院请求实行特别清算;如果清算人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以清偿债务,应即向法院请求进行破产宣告。
(4)清算人分派剩余财产。清算人按各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分派剩余
财产。先向优先股分派,再向普通股分派,最后向劣后股分派。
(5)清算人造具清算期内会计表册,提请股东会承认。清算人在完成前 列各项清算事务之后一定期限内,造具清算期内收入表、损益表等会计表册, 送交监事审查,并提请股东会承认。
股东会可以另选检查人检查会计表册是否确当。会计表册经股东会承认
后,除清算人有不法行为外,视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的责任。
(6)清算人申请清算终结登记。在股东会承认会计表册之后一定期限 内,清算人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终结的登记。
一经法院核准清算终结登记,清算程序即告终结,公司法人资格即告消
灭。
2.特别清算的程序 在法院命令实行特别清算后,即从普通清算程序进入下列特别清算程
序。
(1)制定协定。清算人提出协定建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成立,经法 院认可后生效。
协定主要是关于处理债务的条件。在处理债务时,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 等原则。
如果协定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清算人提出的协定遭债权人会议否决, 或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协定法院不予认可,这时,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2)清算人执行协定。清算协定由清算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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