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 投资
营业 营业
利润总额=
? ? ?
利润
产品销
净收益
其他销
外收入
管理
外支出
财务
销售利润=
? ? ?
售利润
售利润
费用 费用
产品销售
产品销
产品销
产品销售
产品销售利润=
? ? ?
净收入
其他销
售成本
其他销
售费用
其他销售
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
售收入
? 售成本 ?
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 减少产品销售税金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
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 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
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 数额等。
第六十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
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
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 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 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
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 5 年内延续弥补。5 年内不足弥补的, 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二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
税。
第六十三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 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 后的 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己达注册资金 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 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 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 6%的比率 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 资金的 25%。
第六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 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 25%。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 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 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 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
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 下同),或者当月 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七十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
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 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 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
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 5 年的期限 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
于 5 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
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 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 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 值。
第七十二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
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 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 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 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 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三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熙买入时的帐面调剂
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 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调剂外汇不实行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拆 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
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 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 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的 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 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四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 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 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 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 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 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 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七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 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人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八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 6 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
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 先支付。
第八十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一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 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 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 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 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
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二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 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 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 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 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 务报表。
第八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 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 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 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六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
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 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 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评价指标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八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 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 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一: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 年
2.动力设备 11—18 年
3.传导设备 15—28 年
4.运输设备 6—12 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
控制设备 8—12 年 电子计算机 4—10 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 年
6.工业炉窑 7—13 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 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 年 电视机、复印机
文字处理机 5—8 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 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 年 输电线路 30—35 年 配电线路 14—16 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 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 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 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 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 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 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 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 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 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 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 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 年 燃气 16—25 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 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 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 年 非生产用房 35—45 年 简易房 8—10 年
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 年 其他建筑物 15—25 年
附件二:工业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 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 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全部资产总额
×100 %
2.流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 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
流动负债
×100 %
3.速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 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
流动负债
×100 %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4.应收帐款周转率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100 %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5.存货周转率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
平均存货
×100 %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6.资本金利润率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
资本金总额
×100 %
7.销售利税率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
销售利税率=
销售净额
×100 %
8.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总额
? 100 %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2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92)财会字第 67 号 正文(略)。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苦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3 年 6 月 10 日(93)财会字第 29 号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更好地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现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执行新制度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奖金逐步计入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奖金已经列入费用的企业,分配计入费用的奖金,借记有关
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奖金暂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 润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 企业提取的奖金,借记“利润分配——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 工资”科目。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 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置“应付职工工资”和“工资储备”明 细科目。企业提取或分配的工资数,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 付职工工资”科目;提取的工资储备,借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 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工资储备”科目。动用工资储备时,应从“工资 储备”明细科目转入“应付职工工资”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工 03 表)第 27 行项目下,增设“(5)
转作奖金的利润(28)行”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下所属的 “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
工 02 表附表 1)第 16 行项目下,增设“转作奖金的利润”(17 行)项目,
反映企业提取转作奖金的利润。 二、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仍然实
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承包利润,在“利润分配——应付 利润”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 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收到返还的超承包利润,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超承包所得中扣除应付 给经营者的奖励部分)、“应付工资”(超承包所得中应付经营者的奖励部 分)科目。
三、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 “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 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 般盈余公积”科目。
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 装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 “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 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 公积”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工 03 表)第 28 行项目下,增设“(6) 归还借款的利润(29 行)、(7)单项留用的利润(30 行)”两个项目。这
两个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用 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工 02 表附
表 1)第 8 行项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1—1 行)和“单项留用的利 润”(1—2 行)项目,反映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和单项留用利润的数额。
四、关于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
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核算,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的固定资 产,应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 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 等科目;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固定 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工 03 表)第 17 行项目下,增设“(6) 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18 行)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 产发生的净损失。该项目应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财 务状况变动表”中原“(6)资本净增加额”(19 行)项目,改为“(7)资 本净增加额”(19 行)项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下同)
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调入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即原价减已提折旧,下同) 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 净收益,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所发生的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 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加上新安装成本 以及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 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五、关于购置 5 万元以下设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 5 万元以下的测试 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 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购置的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单台价值在
5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
“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的部分,应同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摊入费用 时、借记“制造费用”(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费)等科目,贷记 “待摊费用”科目。
六、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 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关于企业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代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
交款——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企业按规定提留的代征车辆购置 附加费手续费,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贷
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上交代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记“其他应交款—
—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关于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
明细科目。“一般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 利以及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明细 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企业提取的 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 益金”科目;企业用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 “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九、关于应收补贴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增设“118 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 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并增设“532 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应取得的补贴 收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借记“应收补 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期末“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 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会工 01 表)第 7 行项目下,增设“应收补贴
款”(7—1 行)项目;在“损益表”(会工 02 表)第 15 行项目下,增设“补 贴收入”(15—1 行)项目;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工 03 表)第 45 行 项目下,增设“6.应收补贴款”(45—1 行)项目,原“6.其他应收款”项 目改为“7.其他应收款”,以下顺序顺延。
十、关于专项拨款和承租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增设“272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 款和小型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收入。企业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 项拨款”和“承租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
付款”科目;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 应付款”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 本公积”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期末按照合同规定计算出承租方的收
入,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企业 按规定计算交纳租金、抵扣承租方预付的生活费,发给承租方时,借记“专 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后,属于留给企业的 部分,转作盈余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 盈余公积”科目。
期末,“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会工 01 表)第
75 行“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反映。”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来源和运用,均 应包括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项目 内。
十一、其他
(一)为了便于提供计算交纳流转税的依据,企业应在“应收帐款”科 目下,设置“托收承付”明细科目,并按应收帐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二)造纸等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提 取育林基金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顶提费用”科目;使用时,借记 “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下增设“3.国家资本”、“4.法人资 本”、“5.个人资本”和“6.外商资本”四个项目。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1994 年 7 月 6 日(94)财会字第 31 号 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企业反映,在现行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有些
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企业支付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
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 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是否要暂估增值税 的进项税额?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 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迸项税额暂估入帐。
3.对自产自用的产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管理
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
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 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施工企业为“库存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 科目。
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
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 “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4.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末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 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惜记“其他应 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应相应计入 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2)包装物己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 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 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 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 税金,应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等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5.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土地一次性收回的租金在会计上如何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应于签订出租合同、协议后, 按土地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如合同、协议规定出租土地的全部租金一次收回,应增设“271 递延出租收 入”科目,核算这部分已收回但应递延的收入,并在租赁期内将其平均转作 当期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企业在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每期转作收入时,借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 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 “出租开发产品”科目。
“递延出租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外商 投资企业为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递延出租收入”项目反映。
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递延出租收入的本年增加数应在其他来源类“(3) 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其他来源类“(7)增加其 他负债”项目反映)。递延出租收入的本年转销数应在本年利润类“(2)无 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外商投资房 地产企业为“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中反映。
6.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时交纳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代理出口商品的外贸企业,在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并在出口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代购代销 收入”科目。收到购货方的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 款”科目,同时凭有关单据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科目。企业将货款和出口退税扣除应收手续费后的差额退还给委托方时,借 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企业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交纳增值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其买价
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迸项税额;根据 94 财税字第 012 号《关于运输费用和 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 金额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上述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时,按买价或收购价扣除进项税额后
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或收购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关于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4 年 5 月 19 日(94)财会字第 20 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 199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现对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矿产资 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 费”明细科目,下同)进行核算。
二、企业销售矿产品和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定期计算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了均衡各会 计期间的费用,企业应在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前,根据各月矿产品销售收 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价格计算的销售 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 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矿产资源 补偿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企业按规定实际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企业,收购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
款项,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 资源补偿费”科目。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 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交纳的滞
纳金、罚款,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交纳时,借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涉及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财政
部印发的(94)财会字第 05 号文《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 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 年 3 月 3 日(95)财会字第 14 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于(93)财会字第 47 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 通知下发后,对统一企业住房基金会计核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住房制 度的进一步深化,在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一些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住 房基金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有关的财务规定,现对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 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分别在“住房周转金”、“盈 余公积——公益金”以及“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住房基金的来 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
二、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 金的利息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周转金”(应由企业交纳 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住房 公积金部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部门
核定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 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贷记“应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企 业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 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 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 目;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四、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 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 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国有住房上交 的住房出售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 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果原属于用公益金购买的,还应同时按已出售
资产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借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 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企业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借记有 关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 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惜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企业职工 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五、企业所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住 房方面的资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 使用权的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 购买住房、改造职工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 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 额,反映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六、本规定如与(93)财会字第 47 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4 年 2 月 14 日(94)财会字第 05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对有关外币(即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业务 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不论企业今后是否允许开立现汇帐户, 均应将企业现有外币帐户的外币年初余额按 1994 年1 月 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以下简称“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采 用分帐制核算的企业除外)。按 1994 年 1 月 1 日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 市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可记入增设的“195 待转销汇兑 损益”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该科目的编号为 1951),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递延资 产”项目反映;如为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 反映(金融企业并入“其他负债”项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并入“长期应付 款”项目加以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递延支出”项目下单列“待转销汇兑损失”项目反映; 如为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递延投资收益”项目下单列“待转销汇兑收 益”项目反映。
企业的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
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货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 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股利、顶收货款等)。
二、企业原调剂买入的外币按实际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应将单独记帐的
外币存款年初余额并人相同币种的银行存款帐户,一并按 1994 年 1 月 1 日的 市场汇价进行调整,调整差额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企业调人外币时将调剂 价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记人“外汇价差”科目的,应将这部分差额从 “外汇价差”科目转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外汇价差”科目中属于 购入外汇额度而支付的人民币金额部分,仍保留在该帐户中,并在使用时按 第三条规定办理。
汇率并轨后,企业仍有向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的,应视同向银行买卖
外汇,按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如有购买外汇额度的,仍 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如有尚未使用的外汇额度,根据《通知》规定可以按 1993 年
12 月 3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继续使用。使用时,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 理。对于有留成外汇额度的企业以及将购入外汇额度而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记 入“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使用外汇额度时按购人的外币金额与按当日或 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户” 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 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金额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 “财务费用”等科目。对汇率并轨前已经办理结汇,但尚未分配入帐的留成 外汇额度,应在 1994 年 1 月 31 日前记人有关外汇额度辅助帐户,并按上述 原则使用和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如有外汇券“现金”、“银行存款”帐户,在使用时,仍按现 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如向银行兑换外币或结汇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于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按规定可以按 1993 年 12 月 3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将外汇券兑换成外币的,兑换时按实际兑人的外币金额与 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指企业选定的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 价,下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 按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贷记“现金——外汇券”、“银行存款——(外汇 券)户”科目,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按规定企业的外汇券只允许向银行结汇的,按实际兑人的人民币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贷记“现 金——外汇券”、“银行存款——(外汇券)户”科目,其差额贷记“财务 费用”等科目。
2.对于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按规定可以按 1993 年 12 月
3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将外汇券兑换成外币的,兑换时按实际兑人的外币金额 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按实际兑人的记帐本位币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 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现金——外汇券”、 “银行存款——(外汇券)户”科目,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按规定企业的外汇券只允许向银行结汇的,按实际兑入的人民币金额与
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 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 位币金额贷记“现金——外汇券”、“银行存款——(外汇券)户”科目, 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五、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按下列原则办理: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 帐。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 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 率,由企业自行选定。
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人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
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
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
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 等科目。
经营多种货币信贷或者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 用分币记帐制。
六、对于按《通知》规定属于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 在实行结汇制后,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 止。其会计处理按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不允许开立现汇帐户的企业,仍应设置除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以外 的其他外币帐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核算方法按照第五条规定 执行。对于出口企业,如按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的,应在备查帐簿 中进行登记。
七、企业不得因汇率并轨而对“实收资本”帐户的帐面余额进行调整。
对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投入的资本,如需折合记帐本位币,按下列原则 办理:
1.对有关资产帐户,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
2.对“实收资本”帐户,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合 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1)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一致,按收到出资额时的 市场汇价折合;
(2)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按企业第一次收 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1994 年以前称“国家外汇牌价,下同)折合;如果 投资人分期出资,则各期出资均应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 折合。
3.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 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核算。
八、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 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以人 民币向银行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 的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 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 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企业如按规定可以从现汇帐户划出 一部分外汇作为偿债基金的,于划出时,按划出的外币金额与按帐面汇率折 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企业以国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 汇作为偿债基金的,在收到外汇时,按实际收到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 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 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以该专项存款偿还债务时, 按支付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借记 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该帐户的 期末余额也应按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1994 年 7 月 2 日(94)财会字第 29 号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我部以(94)财会字第 05 号文件印发了会计处
理规定,现将企业按规定已记人“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中的汇兑净损失或 净收益的处理方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待转销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1.筹建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作为开 办费处理,借记“递延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借记“筹建期间汇兑损失”) 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2.生产经营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益,按 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如为净损失:数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或“汇 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的,按期分摊时, 分摊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 科目。
如为净收益:按期分摊或弥补亏损时,分摊或弥补亏损的部分借记“待
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外商投资企 业按规定用净收益弥补亏损时,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未分 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时处理的,其净收益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 科目,待清算时一并处理。
3.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作为资产的购建成本,转销 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 收益,作相反分录。
二、会计报表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的“无形资产、递 延资产摊销”或“递延资产摊销”项目改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 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计入损益的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销数以及其他负债的转销数。
企业在填制“财务状况变动表”时,发生的汇兑净损失,在“其他运用”
中的“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或“增加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增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 目)反映;发生的汇兑净收益,在“其他来源”中的“增加长期负债”或“增 加长期借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增加其他负债”项目)反映。本期转 销计人损益的汇兑净损益,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 他负债转销)”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 其他负债转销)”项目反映)。
关于印发调整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
1994 年 7 月 18 日(94)财会二字第 19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去年会计制度改革以来,我国财税、外汇体制等又进行了一系列重大 改革,我部对行业会计制度又陆续作了不少规定,为便于企业执行和操作, 我们对所有行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科目、项目进行了重新 调整和排列,现随文附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表和会计报表格式(见 78—85 页)
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 年 12 月 30 日(93)财会字第 83 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35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6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 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企业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饱规定
附件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 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 “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 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 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
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
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
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
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
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 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己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表和会计报表格式 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01
102
109
111
112
113
114
115
118
119
121
123
128
129
131
133
135
137
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帐款
坏帐准备
预付帐款
应收补贴款
其他应收款
材料采购
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材料成本差异
委托加工材料
自制半成品
产成品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251
261
270
272
275
301
311
313
321
322
401
405
501
502
503
504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递延税款
专项应付款
住房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五、损益类
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成本
产品销售费用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138
139
151
161
165
166
169
171
181
191
195
201
202
203
204
209
211
214
221
223
229
231
241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待摊费用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转销汇兑损益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帐款
预收帐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
其他应交款
预提费用
长期借款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511
512
521
522
531
532
541
542
550
560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支出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编制单位:
资 产 负 债 表 会工 01 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帐款
减:坏帐准备
应收帐款净额
预付帐款
应收补贴款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待摊费用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 损失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债券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0
21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帐款
预收帐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未交税金
未付利润
其他未交款
预提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长 期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70
71
72
73
固定资产原价 24 其他长期负债 80
减:累计折旧 25 其中:住房周转金 81 固定资产净值 26
固定资产清理 27 长期负债合计 83 在建工程 28 递延税项: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9 递延税款贷项 85 固定资产合计 35 负债合计 90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所有者权益:
无形资产
36
实收资本
91
递延资产
37
资本公积
92
盈余公积
93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合计 40 其中:公益金 94
其他长期资产: 未分配利润 95 其他长期资产 41 所有者权益合计 96 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借项 42
资产总计 5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100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 元; 2.已包括在固定资产原价内的融资租入
固定资产原价__元;
3.国家资本 元;4.法人资本 元;
5.个人资本 元;6.外商资本 元。
损 益 表 会工 02 表
编制单位: __年__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 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产品销售收入
减:产品销售成本
产品销售费用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二、产品销售利润
加:其他业务利润
减: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三、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四、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
五、净利润
1
2
3
4
7
9
10
11
14
15
16
17
18
20
25
26
30
编制单位:
利 润 分 配 表 会工 02 表附表 1
年度 单位:元
项 目
行 次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一、净利润
减:应交特种基金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减:归还借款的利润
单项留用的利润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加:盈余公积补亏
减:提取盈余公积
应付利润
转作奖金的利润
三、未分配利润
1
2
3
4
5
10
11
12
13
14
20
编制单位:
财务状况变动表 会工 03 表
年度 单位:元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
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
金额
一、流动资金来源:
1.本年净利润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 用和损失:
( 1 )固定资产折旧
( 2 )无形资产、递延资 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 他负债转销)
( 3 )固定资产盘亏(减 盘盈)
( 4 )清理固定资产损失
(减收益)
( 5 )递延税款
( 6 )其他不减少流动资 金的费用和损失
小 计
2.其他来源
( 1 )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 清理费用)
( 2 )增加长期负债
( 3 )收回长期投资
( 4 )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 5 )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
( 6 )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净 损失
( 7 )资本净增加额
1
2
3
4
5
6
7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1.货币资金
2.短期投资
3.应收票据
4.应收帐款净额
5.预付帐款
6.应收补贴款
7.其他应收款
8.存货
9.待摊费用
10.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 资
12.其他流动资产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小 计 22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23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55
二、流动资金运用: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1.利润分配:
1.短期借款
56
( 1 )提取盈余公积
24
2.应付票据
57
( 2 )应付利润
25
3.应付帐款
58
( 3 )应交特种基金
26
4.预收帐款
59
( 4 )转作奖金的利润
27
5.其他应付款
60
( 5 )归还借款的利润
28
6.应付工资
61
( 6 )单项留用的利润
29
7.应付福利费
62
8.未交税金
63
9.未付利润
65
小计
32
10.其他未交款
66
11.预提费用
67
2.其他运用:
1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8
( 1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33
13.其他流动负债
69
( 2 )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4
( 3 )偿还长期负债
35
( 4 )增加长期投资
36
小 计 38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39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74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40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75
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到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
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
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
额。
(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 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 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 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 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 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 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 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
积”科目。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 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 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 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 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 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购迸兔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 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 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 值,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 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 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 办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 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迸免税农业产品),其会计处理
方法仍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7.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 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 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余——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 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8.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
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 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 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 入”等科目。
9.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企业 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迸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交己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 分录。
10.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 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
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 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
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科目。
11.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应 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 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2.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 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 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13.企业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
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 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 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
15.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
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 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帐 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帐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帐户,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 或欠交的增值税。
二、会计报表
企业应增设会工(或会商等)01 表附表 1“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本表 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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