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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汇编





会工(或会商等) 01 表附表 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1.年初未交数
(多交或未抵扣数用负号填列)
2.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数


3.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4.期末未交数
(多交或未抵扣数用负号填列) 行 次

1


2

3

4

5

6

7

8

9 本月数
×













× 本年累计数


本表各项目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本年累计数栏第 9 行=1 行+2 行+3 行+4 行-6 行-7 行。 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示范格式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略 借 方 合 计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 方 借或贷 余额 合 计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附件二: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 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 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 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

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
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
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 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 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 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末退 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 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 方代扣代交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 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 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 款”等科目。
五、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
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日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 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
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 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 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 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 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 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 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 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 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 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 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附件三: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 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 算。
  二、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 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 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税 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工 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上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
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科目;计算代扣的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性存款”等科目。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交营业税。总 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 业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 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四、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房地 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交纳营业税的核算,按本规定第二条进行会计 处理)。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科 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保险企业)、“营业 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交纳 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1994 年 6 月 29 日(94)财会字第 25 号 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
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 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 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 现将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如下:
一、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 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 编号为 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同时,取消“利 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 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 目编号为 2301),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 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 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 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己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 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 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 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 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 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
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取消“预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
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 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 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 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 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 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这两种不同的 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
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 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朗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 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1.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 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 法时,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帐务处理。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 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 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 计算,以前各期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 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 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 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 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 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 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所得 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企业也可以采用“债务法”进行帐务处理。“债
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 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 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递延税款”余额也可按预期今后税率的变 更进行调整。
2.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
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否则,也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
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 三、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目上增设“递延税项”类,
并在“递延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 资产”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未尚未转销的递 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类项目上设置“递 延税项”类并在“递延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外商投资企 业在“其他负债”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 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 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并在“所得税”项目 下增设“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本年利润”项目改为“本年净利润” 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用“—”号表示)。取消 “利润分配”部分中的“应交所得税”(或“所得税”)项目。并在“本年 净利润”类“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下增设“递延税款” 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发生的递延税款。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 贷方发生额填列(如为借方发生额用“—”号填列)。如企业当期“递延税
  
款”科目既有贷方发生额,又有借方发生额,本项目应按借贷方相抵后的净 额填列(如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用“—”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总额”和“减:应交所得税(或 减:所得税)”两个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税后利润”项目改为“净 利润”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行次均往前提两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中的“其他资产”类项目 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
  四、原对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按本规定需调整为 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对原时间性差异已按“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的事 项,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可不再调整,仍按原办法进行处理:新发生的时间 性差异再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
  五、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 独设置“56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 5251), 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 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 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 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 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
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增
设“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
的本年利润数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在该项目中以“—”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或“年初未分配利
润调整数”)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调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和弥补亏损”项目改为“弥补亏损”项目。并取消“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 “以前年度收益”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损失”明细科目, 以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以前年度损失”两个 项目。
六、本规定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1995 年 3 月 7 日(95)财会字第 15 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 年 3 月 7 日 (95)财会字第 15 号 国务院属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 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 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 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 “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 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 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 “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 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
(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
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 “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 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
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 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
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 1、2 款的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 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 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 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 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 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 1994 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 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 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1995 年 1 月 1 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1993 年 12 月 28 日(93)财会明电传 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 将企业实行增值税后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的期初存货,并分别不同情 况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 1993 年 12 月 31 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取消“待扣税金”科目。
  2.企业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 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 的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借记“待 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 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生 产成本”、“加工商品”、“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商品 进销差价”等科目。这部分列作“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已征 税款,在国家统一处理办法下发前,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国家统一办法 下发后,会计处理方法另定。
二、外贸企业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方法另行通知。
请立即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执行。

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 年 1 月 24 日(95)财会字第 6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 074 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 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 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 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 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
免税款”项目(8 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 年 2 月 9 日(95)财会字第 11 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编报 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合并会计报表 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 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 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除按照本规定单独报送合并会计报表 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附件一:一、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附件一: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如下: 一、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 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
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 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间接拥 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 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
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
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
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 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 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 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 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三、合并会计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4.合并利润分配表。 四、合并会计报表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凡涉及到子
公司,即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 据,合并各项目数额编制。
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
1.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同的会计政策:
2.与母公司及与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业务往来、债权债务、投资等资料;
3.子公司利润分配有关资料;
4.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明细资料:
5.其他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需要的资料。 五、母公司为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统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
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会计报
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本身会计 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子公司会 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要求编报相同会计 期间的会计报表。
六、母公司应当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
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当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
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当子公司与母公
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 母公司也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七、母公司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进行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必须
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 基础数据。
  1.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当计算 确定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 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在增加长期 投资的情况下,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减少长期 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收到子公司分来的利润时,母公司应作为长期投资减少处理。进行帐务 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2.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以外的原因,如接受损赠、法定资产重估增值、 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当计算
  
确定所拥有的数额,按照计算确定的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 资帐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的数额。
  (1)对于因子公司接受捐赠和对资产进行法定重估增值所引起子公司所 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接受捐赠和确认的法定资产重估 增值,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对于因子公司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在外币投资折算差额为贷方余额时,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借记“长期投 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外币折算差额为借方余额时,母公司 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八、对于境外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母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将境外子公司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额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并以折算为 母公司本位币后的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境内子公司采用与母公 司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编报的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其会计报表 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 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照发生时的市场
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 数额列示。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
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2.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1)损益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合 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也可以采用合 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在采用合并会计报 表决算日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时,应当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 说明。
平均汇率根据当期期初、期末市场汇率计算确定,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
法计算确定。平均汇率计算方法一经采用,前后各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随 意变更。如果确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对会计报 表的影响。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损益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的 “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 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3.财务状况变动表
(1)有关收入、费用各项目,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
(或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2)有关增减长期负债、增减长期投资以及增减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和

无形资产的项目,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 位币。
  (3)有关资本的净增加额项目,按照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 位币。
  (4)其他项目均按照折算后的子公司的其他报表相应项目的数额列示或 计算填列。
  (5)“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中的“流动资金增加净额”项目,按照“流 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中的“流动资金增加净额”列示。
  (6)“流动资金来源合计”减去“流动资金运用合计”后的余额,与“流 动资金增加净额”不一致时,其差额在“流动资金运用合计”项目之后,“流 动资金增加净额”之前,单列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
九、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在相互抵
销下列项目的基础上,合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1.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 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规 定。
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
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贷方余额时以负数表示)。 对于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母公司应当比照上述做法,将权益性资本投
资项目的数额与相对应另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有关项目中相应的数额相互
抵销。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包括应收、应 付、预收及预付等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 借记应付和预收等项目,贷记应收和预付等项目。
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的债券,母公司编制合
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当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应 付债券”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项目。
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应当作为
合并价差处理。当长期投资中债券投资的数额高于相对应的应付债券的数 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贷记“长期投资”项; 当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的数额低于相对应的应付债券的数额,编制抵销 分录时,应当借记“长期投资”项目,贷记“合并价差”项目。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应收帐款与应付帐款相互抵销后,其 已抵销的应收帐款所计提的坏帐准备的数额也应予以抵销。在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坏帐准备应当以抵销后应收帐款计提的数额列示。在合并工作底稿中, 编制抵销分录抵销已抵销的应收帐款计提的坏帐准备时,借记“坏帐准备” 项目,贷记“管理费用”项目。
  对于以前会计期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困内部应收帐款抵销而抵销的坏 帐准备的数额,在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坏帐 准备”项目,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对于本期内部应收帐款增加而 计提的坏帐准备进行抵销,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坏帐准备”项目, 贷记“管理费用”项目;对于本期内部应收帐款减少而冲销的坏帐准备进行 抵销,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管理费用”项目,贷记“坏帐准备”项目。
  
  3.存货项目中,由内部销售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应当 予以抵销,并以抵销后的数额列示。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损益表 中有关部分。
  4.固定资产等有关项目中,由于内部销售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 数额应当予以抵销,并以抵销后的数额列示。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 并损益表中有关部分。
  5.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 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 反映。
  6.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的数额根据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期末未分配利 润的数额列示。
十、合并损益表 合并损益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损益表为基础,在抵销下列项目的
基础上,合并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销售收入的抵销:
  (1)内部销售商品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时,应当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 销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从内部购进该货物所发 生的购进成本的数额(即出售公司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工作底稿 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目。
(2)内部销售商品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时,应当在合并销售
收入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存货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商品中所 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商 品的成本数额(销售商品公司销售收入减去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存货” 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抵销)和“营业成本”项目。
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根据销售商品公司的销售毛利率乘以内部销售收入
的数额确定。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l00%
(3)在内部销售商品部分售出的情况下,应当分别已实现内部销售的数
额和未实现内部销售的数额进行处理。
(4)对于上一会计期间存货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处理。
  1)上一会计期间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在本 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视为本期销售实现处理,其中包含的未实现内 部销售利润,在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视为本期实现利润处理。在合并工 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根据上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中抵销的未实现 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 目。
2)上期结转存货应当视同本期购进的存货处理,并以此分别按照上述
(1)至(3)的情况,抵销内部销售收入、内部销售成本和未实现内部销售 利润。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 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交易是指母公司与子 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一方销售自身的产品,另一方购买对方产
  
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固定资产购售活动。
(1)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1)将内部销售收入与该内部销售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所包含的未 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相互抵销,即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该产品销售收入 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该产品的销售成本的数额;在合并固定 资产原价项目中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 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2)在该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内,每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都必须将该固 定资产原价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直至该固定资产退出企业 集团止。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 项目,贷记“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其数额为上一会计期间该固定资产原值 中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
(2)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1)在发生该固定资产交易的会计期间,应当进行如下抵销处理: 在发生固定资产交易的当期,应当将内部销售收入与该内部销售成本和
固定资产原价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相互抵销,即在合并销售收入 项目中抵销该固定资产交易的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 该固定资产交易的销售成本的数额;在合并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抵销该固定 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 项目,贷记“营业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在计提折旧时,还应当将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
售利润的数额抵销。抵销数额为该固定贤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安照不包 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在采用直线 法时,即该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总额除以该固定资产 的使用期间。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项目, 贷记“管理费用”等项目。
2)在发生该固定资产交易以后的会计期间到该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止,
应当进行如下抵销: 将内部销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予以抵销。在
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固
定资产原价”项目。 将内部购进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抵
销。其抵销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照不包含有未实现内
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 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等项目。
  将内部销售固定资产原价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中以前会计期间 已计入累计折旧的数额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 计折旧”项目,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3)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应当将该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 销售利润总额减去报废清理以前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中已计入以前各期折旧费用的数额(即已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后的余 额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 项目,贷记“管理费用”项目和“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项目。 其中抵销管理费用项目的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照不包
  
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固定资产交易发生不多,或其交 易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的,也可将其固定资产交易视为 企业集团外交易,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销处理。
  3.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发生的投资收益 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利息支出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 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财务费用”等项目。
  4.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收益应当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 中编制的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的有关规定。
  5.子公司“净利润”项目扣除母公司投资收益后的余额,即为少数股东 本期损益。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 表的有关规定。
  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在合并损益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 “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
6.合部损益减去少数股东所持有的损益后的侠额为净利润。 十一、合并利润分配表 合并利润分配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利润分配表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抵销
子公司利润分配表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在合并工作底稿编制中,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编制如下抵销分录进行抵 销:
1.对于全资子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项目、盈余公积项目和母公司 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与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子公司利 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 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项目、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 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相互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年初未分配
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贷记“长期投 资”、“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 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或已分配利润、应付 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
在上述抵销发生抵销差额时,其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上述抵
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贷记“合并价差”项目;当上述 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
  2.对于非全资子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 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项目、盈余公积项目和母 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与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 资本投资项目,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积(或提 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 金)项目、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 配普通股股利)项目相互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 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
  
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或 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少数 股东权益”项目。其中,少数股东权益的数额根据子公司 所有者权益的数额 减去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计算确定。
  在上述抵销发生抵销差额时,其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上述抵 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贷记“合并价差”项目;当上述 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
十二、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
基础编制。
  1.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作为流动资金来源(或作抵销流动资金来源项 目)处理,其数额在“流动资金来源”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目之前,单列 “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
  2.少数股东增加对子公司的投资,作为流动资金来源处理,其增加的数 额在“其他来源”中“资本净增加额”项目之后,单列“少数股东资本增加 额”项目反映。
  3.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少数股东,应当作为资金运用处理,其分配的数 额在“流动资金运用”中“利润分配”与“其他运用”之间,单列“少数股 东利润分配”项目反映。
十三、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
合并会计报表除附注会计报表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当附注如下事项:
  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所持有 的各类股权的比例;
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动情况;
  3.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即本规定第二条第 3 款所规 定的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名称、持股比例)、未纳入合 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以及在合并会 计报表中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投资的处理方法;
4.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非子公司(即本规定第二条第 2 款规定
的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母公司持股比 例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因;
5.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
在未进行调整直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说明其处理方 法;
  6.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经营业务与母公司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 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7.需要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四、本规定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
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 情况的会计报表。
  母公司,是指通过对其他企业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企 业。
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 投资企业。
  控制权,是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 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 资本。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原 则、程序和处理方法。
  少数股东权益,是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拥 有的份额。
外币,是指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是指将以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揭示的子
公司会计报表折算为以母公司记帐本位币揭示的会计报表。 内部交易,是指由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范围内,母公
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 十五、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利润分配表
4.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附件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编制单位:

合并资产负债表 会合 01 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帐款
减:坏帐准备
应收帐款净额
预付货款
其他应收款
待摊费用
存货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券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长期投资
其中:合并价差(贷差以“-” 号表示)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
减: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固定资产合计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合计


其他长期资产:
其他长期资产


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借项
资产总计 行 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30


31
32
33



34



35
40 年初 数 期末 数 负债与股东权益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帐款
预收货款
应付福利费
未付股利
未交税金
其他未交款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其他长期负债


长期负债合计



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贷项


负债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其中: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与股东权益总计 行 次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80 年初 数 期末 数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 元;
2.已包括在固定资产原价中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 元。



编制单位:

合并损益表 会合 02 表
年 单位:元

项 目 行 次 上年累计数 本年累计数 一、主营业务收入
减:营业成本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进货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主营业务利润
加:其他业务利润
三、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收入
加:以前年度捐赠益调整
四、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
减:少数股东损益
五、净利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20


编制单位:

合并利润分配表 会合 02 表附表 1
年 单位:元

项 目 行 次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一、净利润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转入数
二、可分配利润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减:已分配优先股股利
提取任意公积金
已分配普通股股利
四、未分配利润 1
2
3
10
11
12
15
16
17
18
20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
          财会字[1995]7 号 最近,股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反映,工作中
存在一些会计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需按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编
制会计报表,是否还需要再按照中国的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 答:股票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应遵循属地原则,执行中国的会计制度,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为了适应香港上市地关于证券上市 管理的要求,企业应以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按照香港 会计准则的要求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编报。目前有些企业只按照香港会计准 则编制会计报表的做法,或者先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再以此为 基础调整为中国会计报表的做法,都不符合规定,应当改正。
  二、企业经批准改组为股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自何时起执 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结束旧帐,建立新帐需要办理什么手 续?
答:按照股份制改组程序,企业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股份制
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即股份公司,以下同)成立日 期的确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经批准改组为股份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企业办理结束的要求,编制自当年 1 月 1 日起至成立日止的年度会 计匠告(国有企业还需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以作为建立新 帐的依据。
三、企业执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应否追溯到以前的会计年度?
  答:为了提供可比的会计信息,注册会计师在提供的审计报告中,一般 应《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重 编会计报表,但调表不调帐。这样处理是为了提高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以帮 助投资者了解企业以前年度业绩。企业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在 帐务处理上不应追溯到以前的会计年度。
四、企业按规定对改组前的资产进行评估,如何确定评估调帐的时间及
调帐方法? 答:按照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要求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
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 按照历史成本记帐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对企
业资产进行评估调帐,但在企业产权变动时,必须评估调帐。企业改组为股 份公司,是企业产权变动的一种方式,必须评估调帐。企业调帐时间应与结 束旧帐建立新帐的时间保持一致,调整业务应当作为原企业的经济业务,记 入办理结帐前原来的帐内。
  如果规定的调帐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在评估基准日 到调帐日的期间内资产数量已发生了增减变化,调帐时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 理:如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整帐面价 值;如资产增加,增加部分则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帐面价值。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固定资产,当重估的累计折旧大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时,应当
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帐面原阶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 资产”科目,按重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的差额,贷记“累 计折旧”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当重估的累 计折旧小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 评估时原帐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估的累计折旧 与评沽时原帐面累计折旧的差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两者的合计数,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 东大会召开以前向外披露会计报表时如何处理?
  答: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外披露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 配,进行帐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应付股 利”科目,并将其列入报告年度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与董事会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批准 当期利润分配项目的年初数。
  
关于外币业务会计处理中有关折合汇率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5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 l995 年 4 月 1 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 币等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为便于 企业进行外币业务折合的会计处理,现对有关折合汇率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上 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作为折合汇率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折合:
  1.除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根据美元对人民币 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 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

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2.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价,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 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
3.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价,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 率。套算公式为:

货币A对货币B的汇价 =

美元对货币B的汇价
美元对货币A的汇价

  有关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仍按我部印发的《关于外汇体制改革后 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94)财会字第 05 号]执行。
  
关于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
        1995 年 8 月 24 日财会字[1995]31 号 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有关计划
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一些在境内上市同时在境外上市以及仅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
企业询问有关利润分配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编制的会
计报表中确定的净利润数额计提盈余公积,包括计提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 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将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确定 的当期净利润(税后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与按照国际或境外上 市地会计准则计算确定的当期净利润(税后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 两者中孰低的数额,扣除企业当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余 额,作为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最大限额,在该最大限额内进行利润分配。
  
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6 年 2 月 15 日财会字[1996]7 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财会字[1995]3 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 问题的解答》发布后,许多境内上市企业询问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问题。 为了统一境内上市公司与境外上市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境内上市 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中 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外披露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进 行帐务处理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应付股利” 科目,并将其列入报告年度利润分配表。
  二、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批准当期利润分配项目的年初数。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 年 4 月 25 日 财会字[1996]11 号 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有关计划
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一些上市公司及有关部门询问上市公司有关会计问题。为了规范
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现就有关会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在香港地区以外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中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
外资股的公司会计处理 在香港地区以外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
公司,其会计核算适用在香港上中公司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即红利股,下同)的会计处理
  (1)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 的股票股利,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时,应当在其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 中予以披露,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对于其中的现金股利,仍按照财会字
[1996]7 号《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理。
  (2)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应当在 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按照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 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与股票票面金额不 一致,则应当按照该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
        1997 年 5 月 22 日财会字[1997]21 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企业有关关联方会计信息的披 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印发 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 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2.《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指南(略)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 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 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 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 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 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 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 10%或以上表决 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 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 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

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 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 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 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 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 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
企业间存有第 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 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 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 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 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 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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