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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上)



第八节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在贵族政治之下,如果人民是有品德的话,人民所享受的幸福便将和平 民政治差不多,国家也将强盛起来。但是在贵族政治之下,人们的财富是很 不平等的,所以不常看见有多大品德;因此,法律应该尽可能地鼓励宽和的 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
宽和的精神在贵族政治下就叫做品德;它的地位就象平等的精神在平民
政治中的地位一样。 如果说,环绕着君王们的显赫与豪华就是君王们权力的组成部分的话,
那末贵族们仪表上的谦逊朴实就是贵族们的力量了①。当他们不知饰任何高贵
的样子时,当他们同平民混在一起时,当他们同平民穿相似的衣裳时,当他 们让平民共同享受他们一切的快乐时,平民便会忘记自己的分弱。
每一种政体都有它的性质和原则。所以一个贵族国家就不应该有君主国 家的性质和原则。如果贵族们的个人私有特权高于贵族团体的特权的话,那 就是君主政体了。元老院应该有特权,元老们则仅仅受到尊敬而已。



② 拉栖代孟共和国》,第 8 章。
① 从罗马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权国的行使对共和国是如何有利。我下面说的仅仅是它最腐化的时 期。奥露斯·宫尔维岛斯已启程去找卡蒂林, 他的父亲把他召回处死,见撒路斯特:《卡蒂林战役》,第
39 章。还有其他一些公民也有同样的行为。见狄欧:《罗马史》,第 37 卷,第 36 章。
① 今天的威尼斯人,从许多方面来看,他们的行为都是很有智慧的。曾经有一个威尼斯贵族同一个“陆地” 的公民为了争教堂中的位次而发生了纠纷。他们的裁判指出,一个威尼斯的贵族在 威尼斯境外不比其他公 民的地位优越。

  贵族政治的国家有两主要的致乱之源,一个是治者与被被治者之间存在 着过度的不平等,一个是统治团体成员之间也有同样的不平等。这两种不平 等产生怨恨和嫉妒。这二者都是法律应该预防或压制的。
  第一种不平等的主要情况是:显要人物的特权的光荣恰恰就是平民的耻 辱。罗马禁止贵族和平民结婚的法律②就是这样。这项法律唯一的效果就是使 贵族更为骄傲,更为可厌。人们应该看看,护民官在他们的演说中是怎样从 这里获取有利材料的。
  这种不平等的另处一种情况是:公民纳税的条件和贵族不同。有四种不 同的情形:(一)贵族有不纳税的特权;(二)贵族用诈欺手段逃避钠税国③;
(三)贵族以担任职务的报酬或薪俸名义为借口侵占公款;(四)贵族把平 民变成自己的附庸,而分享他们向平民所征收的贡税。最后一种情况是不常 有的;有这种情况的贵族政府是一切政府中最残酷的。
  当罗马倾向于贵族政体的时候,它很好地避免了这些弊端。官吏们从来 不从他们的官职上领受薪俸。共和国内的主要人物和别人一样地纳税;他们 甚至比别人纳更多的税;而且有时候就只有他们才纳税。末了一点:他们不 但不分享国库的收入,反而把他们所能够从国库取得的一切钱财,把幸运所 恩赐给他们的。一切财富,全都分散给平民,这样使人们原谅他们所享有的 荣誉①。
分散钱财给人人民,这在民主政治是有害的,但在贵族政治却是有益的。
这是一条基本准则。前者使人民丧大公民的精神,后者使人们恢复公民的精 神。
如果不把国库的收入分散输人民的话,就应该让人民知道这些收入的管
理见很好的。把这些财富让人民看一看就多少等于让人民享受了。威尼斯陈 列的那条金链子,历次凯旋式在罗马展览的宝物,在农神庙保葱的财定,实 际上就是人民的财富。
在贵族政治之下,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贵族不征赋税。罗马的第一等
贵族,从来不与闻税务。征税的事交由第二等贵州去办理,既使这样,日子 久不也会发生巨大的不便。在贵族国家里,如果由贵族征税的话,一切个人 都要受税收人员随意摆布,也没有高级的法庭去加以纠正。负责革除流弊的 人员,反而愿意享受流弊中的好处。贵族们便要象专制国家的亲王们一样, 随意没收人们的财产。
这样取得的利益,不久便将被看做世袭财产;贪婪将随时扩大这种财产
的数额。征税将要降低,国库的收入将等于零。有一些国家并没有受到任何 显著的打击,却因为这个缘故而衰微下去,不但邻国骇异,就连自己的公民 也莫名其妙。
法律也应该禁止贵族经营商业。因为这种有资财的商人,将会地断一切 贸易。贸易是一些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职业,所以专制国家中最不幸的,就是 那些君主自己从事买卖的国家。




② 罗马的十大官们把这项法律放在最后的两个铜表法内。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
第 10 卷。
③ 今天一些贵族国家就是这样。这是最足以使国家衰弱的。
① 见斯特拉波:《地志》,第 14 卷,这里叙述了罗得人在这方面是怎样做法的。

  威尼斯的法律①禁止贵族做买卖,因为如果贵族做买卖,就是很诚实的 话,也可能获得过分的财富。
  法律应该使用最有效的手段。使贵族以公道对待人民。如果法律尚未建 立护民官的话,法律自己就应该是护民官。
  对犯罪行为进行各种庇护,以致连法律也不能执行,这就使贵族政治趋 于毁灭,而接近了暴败的边缘。
  法律应该时时压制权势上的骄横,应该设立一个临时的或永久性的职 官,去威慑贵族,如拉栖代孟的民选长官和威尼斯的国家检查官。这种官吏 不受任何程序上的拘束。这种政治需要很猛烈的“动力”。在威尼斯设置了 一个石嘴兽 47,张着嘴接受一切告密人的告密②。你也许会说,这就是暴政的 嘴。
  贵族政治的这种专制的官职同民主政治的监察官职有些类似。在性质 上,民主政治的监察官也一样是独立的。诚然,在监察官任职期间,对他们 的行为不应该追究;对他们应该信任,绝不要挫折他们的勇气。罗马人是值 得钦佩的;一切官吏③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监察官是例外④。
  贵族政治有两件很坏的事情,就是贵族太穷,或太富。要防止他们的贫 穷,特别要紧的就是要他们及时偿还债务。至于节制他们的财富,就需要制 定明智的、缓和的规章。但是不要没收财产,不要采用分田的法律,不要取 消债务。因为这些做法会产生无穷的祸害。
法律应该废除贵族的长子继承权①,目的是把贵族的遗产不断地分割,使
贵族的财富总是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应该完全废弃”立承嗣”、“遗产赎回权”、“贵族财产的世袭”和“收
养义子”这些东西。君主国家用来使家族的显耀绵延不绝的一切方略,贵族
国家是绝不可采用的②。 在法律使家族平等化了之后,它的任务便是保持家族间的团粘。贵族间
的纠纷应当迅速加以解决,否则个人间的纠纷将会变成家族间的纠纷。公断
能够解决争讼,或是防止争讼的发生。 最后,有些家族从虚荣心出发,主张本家族比其他家族更尊贵或年代更
古老,以显耀自己。这种主张,不应受到法律的维护,它应该被看做是个人
的弱点。 我们只需看一看拉栖代孟就够了。我们将看到,民选长官们是如何善于
抑制君主、贵族和平民的弱点的。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




① 阿末洛·德·拉·乌西:《威尼斯政府》,第 3 卷。格老狄乌斯法禁止元老院老院的元老们在海上拥有
任何四十梅衣以上的船只。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21 卷,第 63 章。
② 告密人投书嘴内。
③ 参看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69 卷。一个监察官甚至不得搅扰另一个监察官。每一个监察官做 自己的记录,不必管他的同事的意见如何,否则监察工作就等于被推翻了。
④ 雅典的计政官让所有的官吏都要汇报工作,但自己财对谁也不做报告。
① 威尼斯就是如此。阿末洛·德·拉·乌西:《威尼斯政府》,第 30 、31 页。
② 一些贵族国家立法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维持他们的国家,毋宁说是为了维持所谓“贵族性”。

荣誉既然是君主政体的原则,那末法律就应该和这个原则相适应。 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荣誉可以说就是贵族的产儿,又是贵族的生父。 法律应使贵族世袭,但这并不是把贵族当作君主的权力和人民的软弱之
间的疆界,而是当作二者之间的连锁。 立承嗣以保存宗族的产业,这对君主政体是很有用处的,虽然它对于其
他政体并不适宜。
  遗产赎回权 48 也是有用处的,它使贵族家庭由于亲长的浪费而致丧失的 土地得以恢复。
  贵族的土地应该和贵族本人同样享有特权。一个君主的尊严和他的国土 的尊严是分不开的;一个贵族的尊严和他的采地的尊严也是分不开的。
  这一切特权应该是贵族特有的东西,是不得传递到人民手里的,除非是 我们有意违背政体的原则,并减少贵族和人民的力量。
  立承嗣会阻碍贸易;遗产赎回权会产生无数的争讼。在于国内所出卖的 一切地产,至少在一年的期限内,所有权人不能确定 49。附着于采地的特权, 产生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对容许这些特权的政府是非常麻烦的负担。这些就 是由有贵族而产生的特殊的不便。不过这些不便,同贵族一般的作用相比较, 便无所谓了。们是如果把这些特权传递给人民的话,那末,政体的一切原则 就都毫无用处地被破坏了。
君主国可以准放一个人把他绝大部分财产留给他的子女中的一人。这种
许可只有在君主国是适宜的。 法律应该维护同君主政体的政制相符合的一切贸易①,这样人民才能够满
足君主和他的朝廷无厌的欲求,而免于使自己毁灭。
  法律在征收租税的方式上应建立一定的秩序,以免手续比租税本身还要 烦琐。
征税繁重首先使人民愈益劳苦;劳苦产生疲倦;疲倦产生怠惰的心情。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敏捷


  君主政体比共和政体有一个显著的优点。事务由单独一个人指挥,执行 起来,较为迅速。但是这种迅速就可能流于轻率,所以法律应孩让它援慢一 些。法律不但要锥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同时还要矮正从这种政制的性质可能 产生的弊端。
红衣主教李索留①劝告君主国要避免由于准许人们集会结社而发生的麻
烦;集会结社将在一切事情上造成困难。如果这个人不是心里有专制主义, 就是脑子里有专制主义的思想。
由于朝廷对国家法律的无知,以及朝臣会议的迫促匆忙,所以君主的事 务几乎得不到慎思熟虑的处理。如果司掌法律的团体能够举步稳当,对君主 的事务,又能慎思熟虑,那便是最好的恭顺②。
如果官吏们通过他们的拖延、控祈、恳求等手段,都不能遏止君主即使



① 只准许平民经营商业,参看《商业与商人法》第 3 条,该法的规定是非常明智的。
① 李索留:《政约》。
② 塔西佗在《史纪》第 5 卷第 32 章里说:“从化外人看来,如果当奴隶的人慢吞吞地干活的话,似乎就应 立即实行专政。”

在品德上的迅速行经,同时君主又仅仅依靠他们的骁勇,对他们凭着无限度 的勇气与忠实所做出来的事情,也始以无限度的报酬,——如果这样的话, 就是世界上最完美的君主国 50,又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君主政体比专制政体有一个很大的优点。依照君主败体的性质,在君主 之下,有许多阶层,这些阶层是和政制分不开的,所以因家比较长久,政制 比较巩固,进行统治的人们,比较安全。
③51

西塞罗

认为罗马设立护民官保全了共和国。他说:“诚

  然,一个没有首领的人民的冲动力是更可怖的。一个首领知道事情就在 他身上,所以他会用心思;但是人民在激动的时候,是完全不知道他们是在 把自己投进危险里去的。”这种说法可以适用于专制的国家。专制的国家就 是有人民而没有护民官。这种说法也可以适用于君主国,君主国的人民在一 定方式上是有护民官的 52。
  诚然,我们各处看见,当一个专制国家发生骚乱的时候,人民为感情所 激动,往往把事情推向极端。他侗所做出的一切粉乱都是极端的。但是在君 主国里,事情就常常不会做得过分。首颁们为自己着想是有所顾忌的,他们 怕被人抛弃;“依附的中间势力”①,不愿意平民太占上风。国内的备阶层完 全腐败是个常有的事,君主就依附于这些阶层。谋乱的人既没有意志、也没 有希望去顾复回家,所以他们不能、也不愿推翻君主。
在这种情况之下,明智而有权威的人们便出来了。他们采取温和手段,
商议解决的办法,改正弊端,法律重新恢复了效力,受到了人们的遵从。 因此,在我们一切的历史上,都是只有内战而没有革命,但是在专制的
国家,却都是只有革命而没有内战。
  著述某一些国家内战史的人们,甚或那些煽动这些内战的人们,都能够 充分证明,君主可以没有什么疑惧,把权力交给某些阶层的人士,来为自己 服务。因为这些人士,就是犯了错误,还是专心致力于法律和义务;他们只 能缓和,而不会刺激叛乱者们的激奋和猛烈的情绪②。
红衣主教李索留,也许想到他曾经过于抑了国家各阶层的作用,所以他
企图以君主和臣子③的美德来维持国家。但是他对他们所要求的东西太多了, 所以实际上除了天使而外.是没有人能够象他所要求的那样审慎、聪慧、果断 和富有知议。君主政体存在一天,我们恐怕没有荣幸看见他所要求的那种君 主和臣子吧!
在良好的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 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样,在同家的基本法律下生活的君主,总要比暴君 快乐;暴君没有任问东西可以约束他的百姓的心和他自己的心。



③ 西塞罗:《法律》,第 3 卷,第 10 章。他说:“护同官的权力是太大么?谁能说不太大呢?但是人民的
力量更残暴、更强烈得多,就因为有首领才有时显得温和,好像什么力量也没有似的。因为首领慎思熟虑 才进行冒险;人民因感情冲动则不知自己所冒的危险。”
① 见上面第 2 章第 4 节第 1 个注。
② 红衣主教雷兹《回忆录》及其他历史著作。
③ 李索留:《政约》。


第十二节 续 前


  宽宏大量,在专制的国家里是找为到的。君主自己就没有这种伟大的品 质,怎能以此影响别人?在专制君主的地方,是找不到光荣的。
  在君主国里,我们看见臣民环拱王座,受到他的光辉的照耀。每个人可 以说占据了较大的空间,能够锻炼品德。这些品德所给心灵的,不是独立, 而是伟大。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的意义


  路易斯安纳的野蛮人要果子的时候,便把树从根柢砍倒,采摘果实①。这 就是专制政体。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但是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 律的。
在一则政体之下,一切事物的运转只取决于两三个概念,所以并不需要
什么新的概念。我们训练野兽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不改,变它的主人,不改 变所教的东西和所教的步法。这样,只通过两三个动作,把印象灌人脑子里 就够了。
一个幽居在深宫的君主,倘使他一旦离开他那淫佚的地方,便要引起那
些幽闭他的一切人们的忧虑。他们不能容忍君主的人身和权力落到别人的手
中 53。因此,君主很少亲身作战,并且几乎不敢通过他的将官进行战争。 这样的一个君主,在宫中没有任何人敢违抗他,已成习惯,当他看到人
们向他进行武装抵抗的时候,他是愤怒的。通常,他就被愤怒或报复的情绪
所支配。加之,他不懂什么是真正的光荣。所以他所进行的战争便充满着战 争自然具有的狂暴,他所遵循的国际法的范围,比其他国家都狭窄。
这样一个君主的缺点是很多的,所以他左右的人们很怕他的天然的愚蠢
暴露在阳光之下。他藏在深宫里,没有人知道他的情形。好在专制国家的人 民只需要君主的空名去治理他们。
当查理十二世在本达 54 的时候,他听说瑞典的元老院内有些人反对他。
他便写信回国说,他要寄一只鞋去进行监督统率。这只鞋将要象一位专制君 王一样,进行监督统率。
  如果君主成为俘虏,他就被看作死亡,而另外一个君主更登上王座。这 个俘虏所订的条约无效;他的继位者将不批准这些条约。诚然,他就是法律, 他是国家,又是君主;所以当他已不是君主的时候,他便什么也不是了。如 果不把他当作死亡,国家就要灭亡了。
土耳其人所以决定和彼得一世单独缔订和约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俄罗斯 人告诉土耳其的宰相,说瑞典已有另一位君主登极了①。



① 《耶稣会士书简集》,第 2 辑,第 315 页。
① 普芬道尔夫:《万国史》续篇”瑞典版,第 10 章。

  国家的保存只是君主的保存而已,或者毋宁说只是君主所幽居的宫禁的 保存而已。不管什么事情,只要不直接威胁这个宫禁或首都,对那些无知、 自大、偏见的人们,是不会产生任何印象的。至于事物间的联系,他们是不 会探寻、预见,甚至想象到的。政治同它的各种动力和法律,在这种政体之 下,必然是有局限性的;政治的治理和民事的治理是祥的简单①。
  一切都简化为:使政治、民事的管理和君主家庭的管理相调和,使国家 的官吏和君主后宫的官吏相调和。
  这样一个国家,如果四面为沙漠所环绕,和它的叫做野蛮的民族们隔离, 并能够把自己看做是肚界上唯一的国家的时候,那是再好不过的情况了。它 不能倚靠罩队,所以最好是破坏自己一部分的国土,以资隔离。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恐怖的目的是平静。但是这种平静不是太平。 它只是敌人就要占领的城市的缄默而已。
  力量并不在国家,而是在建立国家的罩队,所以要防卫国家就必须保有 军队;不过军队对于君主是可怕的。那末我们怎样才能使国家的安全和君主 人身的安全相调和呢?
  请看,俄罗斯的政府以何等的辛勤,企图脱离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对于 它要比人民沉重得多了。它解散了鹿大的队伍 55 减轻了刑罚,建立了法院, 开始博授法律知识,训育人民,但是还有一些特殊因案存在,这些因素也许 要再把它拖进它企图逃脱的苦难中去。
在专制的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它丛恐怖之上再加恐怖。在
伊斯兰教诸帝国里,人民对君主非常尊敬,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宗教的关系。 宗教纠正了一些土耳其的政制。土耳其的臣民并不以其国家的显耀与强
盛而威到光荣;他旧和国家的联系是通过宗教的力量和原则的。
  如果一个君主宣告自己是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和一切臣民遗产的继承者的 话,那未他的国家便是一切专制国家中最抬自己添加烦恼的国家了。农业常 常因此而廢弛。如果君主又从事买卖的话,则各种工业也都要遭受毁灭。
在这种国家里,什么也不修复,什么也不改进①。盖房子只够居住便罢;
不挖濠沟,也不栽树;什么东西部取自大地,但不还抬大地任何东西。全都 是荒无的地方,全都是沙漠。
倘使用法律屡除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的继承,你想是不是就能减少大人物
们的贪婪和悭吝呢?不能。这种法律反而会刺激这种黄婪和俚吝。大人物们 不免要使用千百种的压迫手段,因为他旧想,他们所能够据为己有的,只有 金和银了;金和银,他们能够掠夺,又能够隐藏。
因此,要防止国家的完全瓦解的话,用一些既成的习惯去节制君主的贪 欲,是个好办法。所以土耳其的君主通常只从老百姓的遣产②中抽取白分之 三,就认为满足。但是,因为他把绝大部分的土地给了他的军队,自己却有 任意处分的权限;因为他在帝国的军官死亡时攫取他旧所有的遣产;因为他 取得那些死而无嗣的人们的时产的所有权,又因为女于只有用益权;——因 为这些缘故,国家大部分财产的占有都是不稳定的。
按照班谭 56 的法律,国王取得遣产,甚至连被继承人的妻子儿女及住宅



① 据沙尔且说,波断没有参政院。
① 见李果:《奥托曼帝国》,1678 年版,第 196 页。
② 见《拉栖代孟的今昔》论土耳其人的财产继承;又李果:《奥托曼帝国》。

也在内③。老百姓为着要避免这种法律的最残酷的规定,不得不让他们的子女 在八岁、九岁、十岁甚至更小的时候就成婚,以免成为父亲的遣产中不幸的 一部分。
  在没有基本法的国家,王位的继承是不能固定的。君主从自己家族之中 或家族之外选择一个王位继承者。郎使建立长子继付制也是没有用的;君主 总是可以选择一个别人的。王位的继承者有时是由君主自己宣布的,有时是 由他的臣子们宣布的,有时是经过内战宣布的。这就是专制国家比君主国家 容易瓦解的一个原因。
  王室的每一个太子都有披选择为王的同样资格,所以一个太子登极为 君,就首先把兄弟们绞死,土耳其就是如此。或者是把兄弟们的眼睛都挖掉, 波斯就是如此。或者是使他们变成疯子,莫队儿就是如此。如果不使用这些 预防方法,——例如在摩洛哥,则王位空缺时,可怖的内乱便跟着到来。
  按照俄罗斯的宪法①,沙皇可以从皇室或是皇室之外,选挥他所中意的继 承者。这样的一种继承制度产生了千百次的革命,并使得帝位颠簸不定,这 种帝位的不定性叮以和该国傅位的武断性相比拟。王位继承的顺序是人民应 该知道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所以最好要用最显著的事实为依据,例如依据 出生和出生先后的一定顺序。这种办法可以杜绝阴谋,压制野心。一个软弱 的君主,将不必再为继承罔题而焦虑;临死时人们也不必让他说话了。
王位继承有基本法律规定的时候,便只有一个太子可以继承大统,他的
兄弟们无论实际上或表面上都没有权利和他争夺王冠。兄弟们不能假借或利 用父亲的私人的意旨。所以国王的兄弟也就不再比其他任何一个臣民更有被 逮捕或杀戮的问题了。
但是在专制国家,国王的兄弟是国王的奴隶,又是国工的劲敌,所以为
着谨慎起见,就把国王的兄弟幽禁起来,伊斯兰教国家尤其是如此。伊斯兰 教国家的宗教认为胜利或成功是上帝的裁判。所以这些国家浚有法律上的元 首,只有事实上的元首。
在那些太子们都知道如果不当皇帝便要被幽禁或被处死的国家里,篡夺
王位的野心所受到的激励远远超过我们欧洲各国家。 在我们欧洲的国家里,没有当上国王的太子们都享有一定地位。这个地
位即使不能充分地满足他们的野心的话,也大可满足他们的不过分的欲望。
  专制国家的君主们时常败坏婚姻制度。他们通常娶了许多妻子,尤其是 在世界上专制主义可说已经生了根的那块地方——亚洲,他们子女太多,所 以几乎不可能爱护他们,儿子们之间也没有兄弟之爱。
帝王的家庭就象国家一样。它本身太软弱,而它的首领太有权力。它看 来庞大,但瞬息间就可能灭亡。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①把他所有的儿子全部杀 光,因为他们阴谋反对他 67。五十个儿子都阴谋反对父亲,似乎是不可能的; 要是说这个阴谋是因为他拒绝把他的妃子让给他的长子,那要是不可能的。 这样想反而比较合理些,就是:这事件是出了东方的后宫的某些阴谋。这些 后宫是非欺、叛逆和奸计在不声不响中支配着的地方;是黑暗能罩着的地方;



③ 《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1 卷。秘古的法律比较不那么残忍;如果有子女时,国王只承继
其三分之二。见同节,第 3 卷,第 1 页。
① 参看俄罗斯的各种不同宪法,尤其是 1722 年的宪法。
① 见查土丁:《世界史纲》。

在那里,一个年迈的君主,一天比一天昏庸起来,便是宫中的第一个囚犯。 从上面所说,就好象人类的天性将会不断起来反对专制政体似的。但是 虽然人类喜爱自由,憎恶残暴,大多数的人民却还是屈从于专制政体之下, 这是容易了解的。要形成一个克和的政体,就必须联合各种仅力,加以规范 与调节,并使它们行动起来,就象是给一种权力添加重量,使它能够和另一 种权力相抗衡。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杰作,很少是偶然产生的,也很少是仅凭 谨慎思索所能成就的。专制政体正相反。它仿佛是一目了然的。它的各部分 都是一模一样的;因为只要有情欲,就可以建立专制政体,所以是谁都会这
样做的。

第十五节 續 前


  气候炎热的地方,通常为专制主义所能罩。在这种地方,情欲早动而早 衰①,智力成熟得早,浪费时产的危险较少,使自己成名的便利较少;年青人 就关在家里,彼此之间来往较少。他们比欧洲气候下的人结婚得早,所以也 就成年得早。土耳其以十五岁为成年②。
  那里无所谓财产的让与。在一个没有固定财产权的国家,人民依赖自身 多于依赖财产。
财产的让与,在政治宽和的国家,自然是许可的③。在共和国更是如此,
因为它对公民的正直有铰大的信任,又因为这种政体激励温仁宽厚;这种政 体似乎是每个国民所最喜爱的。
假使罗马共和国的立法者曾经建立了财产的让与制度④的话,就不致发生
那么多的叛乱和民事纠纷,也就不必经历这些灾祸的危险和补救的困难。 在专制国家,由于人民的贫困与时富的不稳定,自然产生了重利盘剥。
每个人的放款所胃的危险越大,他的钱的价值也就越高。因此,这些不幸的
国家到处是苦难;一切都被掠夺,甚至告贷的门路也断绝了。 所以在这种国家里,商人不能经营大规模的贸易,他的收入仅仅足以蝴
口。如果他购进大批货物的话,则购货资金利息上的损失将要多于从货物所
可赚得的线。因此,这种国家是几乎没有贸易法律的。法律被减缩到仅仅剩 些警察法规而已。
一个政府,如果没有做不正义的事情的爪牙,便不致成为一个不正义的
政府。但要这些爪牙不抬自己捞一把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 贪污便是当然的现象。
在这种政体之下,贪污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所以没收财产是有用处的。 没收可以安慰人民。没收得到的钱是很可观的寅税,是君主不可能从雕敝不 堪的人民征收得到的。而且,在这些国家里,没有一个家庭是君主乐意保护 的。
在政治克和的国家里,情形是完全不同的。没收会使财产权不稳定,会



① 参照本节第 14 章,论《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② 拉基列弟埃尔《拉栖代孟的古今》,第 463 页。
③ 信用破产的和解金也是如此。
④ 这个制度到了茹利安法(“财产的让与”项下)才建立。人们因此可以免除坐监;财产的让与也因此不 是可耻的事了。见《法典》,第 2 卷,第 12 章。

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应该惩罚一个罪犯的时候摧毁整个家庭。在共和国里, 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①,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平等,平等 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罗马法律②规定,除了最重大的叛逆罪而外,不得没收财产。仿效这项法 律的精神,把浚收限制在一定的犯罪上,这当然是很明智的事。布丹③很正确 地说过,在地方的习惯规定有夫妻各人的私有财产的国家,没收应当只适用 于取得的财产。

第十六节 权力的授与


  在专制败体的国家,权力是全部授与了受权力委任的人的。宰相就是专 制君主本身;每一个个别的官吏就是宰们本身。在君主政体的国家,权力的 行使就比较不那样迅速;君主授与权力,但又加以节制①。他对权力分配的方 法是,当他把权力的一部分授与别人时,就必定抬自己保留更大的一部分权 力。
  因此,在君主国里,城市的首长虽由省长管辖,但由君主管辖的地方更 多些;军队里个别的军官对将不的服从不能大于对君主的服从。
多数的君主国家都明智地规定,那些指挥权稍稍广泛的人,不得隶属于
任何军团,因此,他们要有君主特别的命令才能进行指挥,他们可以被任用, 也许不被任用,他们可以说是在役,但也可以说是不在役。
这种情况和专制政体是不用称的。因为,如果没有实际职位的人仍然有
特权和头街的话,那末国里必将有本身就是尊贵的人。这便和专制政体的性 质相连背了。
如果一个城市的长官并不受省长的管辖的话,那末每天都需要一些折衷
办法使双方能够融洽。这种事情从专制政体来说,是荒谬的。加之,如果这 个个别的市长可以抗命的话,省长怎能由他本人来替他的省份负责呢?
在专制政体之下,威权总是反复不定的。最低级的官吏的权威也不比专
制君主的权威稳定。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无论在哪里法律都是明智的,并 且是家喻户晓的;所以即使是最小的官吏,也能够有所遵循。但是在专制国 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没法遵从 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末官吏当然遵从自己的意志了。
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君主只能按照他所憧的东西表示他的
意志,结果,便需要有无数的人替君主表示意志,并且同君主一样地表示意 志。
  最后,由于法律是君主一时的意志,所以那些替他衣示意志的人们就必 然也是象君主一样,突然地表示意志。

第十七节 礼 物




① 从我看来,稚典共和国似乎太爱没收财产了。
② 关于确定了的“犯人的财产”。见《法典,关于充公的财产,即犯人的财产》。
③ 布丹:《论共和国》,第 5 卷,第 3 章。
① 这样经过节制的权力就“犹如太阳神的光辉正在下落时,总是柔和的”58。

  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极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 对君王也不能例外。奠卧儿的皇帝①,不接受臣民的任何请求,如果他们不送 礼物的话。这些君主,甚至建他们自己所给人的赏赐,也要受贿赂。
  但是这种政体是必然如此的。在这种政体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 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浚有任何义务;人们认为彼此间唯一的联系就是,这 一部分人加给另外一部分人的惩罚;最后,在这种政体之下,事务是很少的; 在那里,人民很少有机会去谒见大人物,向他提出自己的要求,提出杭祈就 更少了。
  在共和国里,礼物是可厌的东西,因为品德不需要它们。在君主国里, 荣誉是比礼物更强有力的鼓舞力量。但是专制的国家,既没有荣誉又没有品 德,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生活上的好处而已。
  柏位图②主张,履行职务而收受礼物的人要处以死刑。这是属于共和国的 思想。他说:“不管是为着好事或坏事,都不应当接受礼物。”
  罗马有一项坏法律③,就是准许官吏接受小礼物④,假使这些礼物一年不 超过一百埃巨的话。浚有接受过别人任何东西的人,并不期望任何东西。接 受过别人一点儿东西的人,马上就想要再多一点儿,接着就想要得更多。不 但如此,对一个不应该接受礼物而接受了的人,要使他服罪是比较容易的。 但是对一个可以接受少量礼物却接受多了的人,要使他服罪就不那么容易; 他常常可以找到一些借口、一些托辞、一些原因和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 为这种行为辩解。

第十八节 元首的恩赏


  我们已经说过,在年制的国家,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 生活上的好处,君主的恩赏,除了金钱而外,没有别的东西可以赏赐。在君 主国甲唯一占支配地位的是荣誉,所以君主的恩赏原来应该仅仅限于以荣誉 为基础的名位。但是有名付就有奢华,有奢华就必然有需求,所以君主就不 得不寅赐一些可以获得财富的名位了。但是在共和国里,品德占支配地位。 品德本身就是一个鼓舞力量,并排除一切其他的力量,所以国家的奖赏只是 表扬这种品德而已。
君主国和共和国颁发重寅,就是国家衰朽的标志,这是一般性的规律。
因为重赏证明这些国家的原则已经败坏,君主国的荣誉的观念已经失掉了力 量,共和国公民的称号已经减低分量了。
最坏的罗马皇帝就是那些寅赐最多的皇帝,例如:卡里古拉、格老狄扁 斯、尼禄、奥托、维蒂利乌斯、康莫都惭、海里欧伽巴露斯和卡拉卡拉。最 好的皇帝,象奥占斯都、维司巴西安、安托尼努斯·比乌斯、马尔库斯·奥 列利乌斯和佩尔提纳克司等,都是节俭的人。当好皇帝在位的时候,国家的 原则又有了地俭,荣誉的财主代替了其他的财宝。




① 《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1 卷,第 80 页。
② 柏拉图:《法律》,第 12 卷。
③ 《法典》,第 6 卷,第 2 节,茹利安法“惩办勒索”项。
④ 拉丁文作 Dluntiscula,即微不足道的赠品之意。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薪的推论


我在结束本章之前,不能不赂略应用一下我的三个原则。 第一个问题:法律应不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我的意见是:在共和国,
应该;在君主国,不应该。在共和国,公职是品德的标志;是国家对公民的 信托。公民的生活、行动与思想,都应该完全是为了国家,所以不得拒绝担 任公职①。在君主国,公职是荣誉的标志。荣誉订它自己的奇思异想,只有“时 间”和“方式”都适合它的意思,它才能接受。
  已故的撒地尼亚王②对拒绝接受荣街和公职的人,都处以刑罚。这样,他 在不知不党间遵从了共和政体的思想。他在其他方面的统治方法充分地证 明,他并没有这个意思”。
  第二个问题:强迫公民在罩队中接受一个比他从前还低的职位,这是不 是一条好的准则,在罗马人中,时常可以看到今年的上尉到下年成了他的中 尉的部下③。这是因为在共和国里,品德要求我们必须为国家不断地牺牲自 己,并做自己本不顾意做的事情。但是在君主国里,荣誉——不管是真是假
——是不能容忍所谓降格的。 在专制国家里,荣誉、职位、爵位,完全被人滥用,所以它们毫无区别
地让君主当臣僕 60,让臣僕当君主。
  第三个问题:同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文职与武职?我认为在共和国 可以同时担任,在君主国就应当分开。在共和国,如果使军职和义职分开, 而使军职成为一个特殊身分的话,那是极端危险的。在君主国里,如果把文 武两职授与同一个人也是同样危险的。
在共和国里,一个人只是以法律和祖国的保卫者的资格才能拿起武器;
因为他是公民,所以在一定的时期内他要去当乓。如果公民和土兵竟然是两 种截然不同的身分的话,那末那些服兵役而自信是公民的人,便要因此感到 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国里,军人的唯一目标,只是荣耀;至少是荣誉或财富。对这样
的人,应该很小心,不要给与文职。相反地,应该用文官节制他们。应该使 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人民的信任,又有武力去滥用这种信任①。
有一个国家,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 61。在那里,我们
看到,人们是如何害怕军人成为一种特殊的身分,人们如何把军人的身分和 公民的身分,甚至和官吏的身分粘合为一,使这些身分成为国家的保证,使 人始终不忘掉国家。
罗马人在共和国灭亡之后,把文职和武职分开;这不是武断的做法,而 是罗马政制变化的结果,是和君主政体的性质相符合的。奥古斯都朝代才开




① 柏位图在所著《共和国》第 8 卷里,把公尺拒绝担任公职列为共和国腐化的标志之一。在所著《法律》
第 6 卷里,主张对拒绝公职者应处以罚金。在威尼斯,则处以流放。
② 维克多·阿麻德乌断。
③ 有一些百人长向人民呼吁,要求他们担任从前曾经担任过的职位。一个百人长说:“伙伴们!你们应该 把防卫共和国的一切岗位都看做是光荣的才对。”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42 卷,第 34 章。
① “伽利耶诺司以武力禁止元老院把军权交给贵族中最显贵的人,也不许他们到军队的地方去”。见奥列利
乌斯·维克多:《论凯撒》。

始有这种划分②,以后的一些皇帝③不得不把它完成,以便和缓军政府的暴戾。 曾经和瓦建图斯竞手王位的普罗哥比,乌斯把总督的官职授与波斯王族 的一个亲王荷尔米斯达斯④的时候,又恢复了该官职从前所有的军队指挥权。 普罗哥比乌斯这个做法,如果没有很特殊的理由,那是完全不合道理的。一
个渴望君权的人所追求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 第四个问题:公职是否可以买卖?在专制的国家里,是不可以的;那里
的国民在职或去职,应由君主迅速处置。 但是在君主国里,出卖官爵却是好事,因为它诱导人从事人们不愿意为
品德而从事的事业,并把这事业作为一个家族的职业;它使每个出钱买官的 人尽其职责,又使国家的备等级较为稳固持久。隋达斯 62 很好地指出,阿那 斯塔西乌斯把所有的官职都交掉,因而把帝国变成一种贵族政体。
  柏拉图①不能容忍这种买卖。他说:“这就象一只船,收一个人的雄,便 让他当舵手或航海员。这条规则在人生的任何一种行业上都是坏的,而只有 在领导一个共和国时是好的,有这种事么?”不过柏拉图说的是以品德为基 础的共和国。而我们谈的是君主国。在君主国里,出卖官职虽然有时没有公 开的条例,但由于朝臣的贫穷与贪婪,也仍然是要卖官职的。偶然的卖买可 能比君主的选拔得到更好的人才。简言之,由财富而致显贵,这种方法可以 激励并培养人们的勤劳 63。而勤劳正是这种政体所急需的②。
第五个问题:什么样的政体需要监察官?
  共和国需要监察官。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破坏品德的不只是犯罪行为。 疏忽、错误、爱国心一定程度的冷谈、有危险性的事例、腐败的种籽,也破 坏品德。这些东西并不连犯法律,而是逃避法律;不是破坏法律,而是削弱 法律,这一切都应该由监察官加以纠正。
雅典曾经有人把被老鹰追襲而逃人他怀中的一只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
的法官便将这个人判处刑罚,这使人们骇异。又有一个儿童把自己的小鸟的 眼睛挖掉,最高裁判所的法官便把这个儿童处死刑,这使人们惊愕。我们应 该注意,这里的问题不是对犯罪的处罚,而是一个共和国关于风俗的裁判; 风俗是共和国的基础。
君主国就不需要监察官,君主国是以荣誉为基础的;从荣誉的性质来说,
全世界的人都是荣誉的监察官。任何人有了沾污荣誉的事,便要受到责难, 就是自己没有荣誉的人也要青难他。
在君主国,如果设置监察官的话,则腐化监察官的正是监察官所要纠正
的那些人。监察官对于君主政体的腐败,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君主政体的腐 败对于监察官却是一种不可抵抗的力量。
专制政府不应该有监察官是显而易见的。但中国的事例,似乎破坏了这 条规律。在本书后面,我们将看到中国设立监察制度的特殊理由。






② 奥古斯都剥夺元老、总督和省长们携带武器的权利。狄欧:《罗马史》,第 33 卷。
③ 君主坦丁。见《佐济穆斯》,第 2 卷。
④ 阿米阿奴斯·马尔塞利奴斯在《罗马帝国史》第 26 卷中指出,这是“按照古人的习惯来调解内战”。
① 《共和国》,第 8 卷。
② 西班牙序在着懒惰,因为那里所有的公职都是给与的。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筒、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 关系

第一节 各种政体民法的繁简


  君主政体的法律不能象专制政体的法律那样简单。君主国必须有法院。 法院要做出判决;判决要保存起来,又要加以学习。这样,我们今天的判决 才能和昨天的一样,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才能同国家的政制一样地安稳、固定。 在君主国里,司法工作不仅判决有关生命和财产的事,而且也判决有关 荣誉的事,所以需要极谨慎的查讯。当法官的责任越大,当裁判所涉及的利
益越重要的财候,他便要更加细心。 因此,我们看到这些国家,法体上的脱条、限制和引伸极多,产生了活
繁的特殊案例,依然自成一套推理的艺术;但我们不应当感到奇怪。 君主政体建立了等级、门第、出身的区别,这常使财产的性质也发生差
异;和这个国家的政制有关的法律又可能增加这些差异。 因此,在我俩欧洲的国家,财产有“夫妻各人的私有财产”和“夫妻的
共有时产”或“夫妻非继承取得的财产”;有“奁产”及“奁产以外的妻产”; 有“父系遣产”和“母系遗产”;有各种“动产”;有“无条件继承的不动 产”和“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不动产”;有“由继承而取得的财产”,有“由 让与而取得的财产”;有“免除课役的贵族财产”64 和“负有义务的平民财 产”;有“在不动产上设定的年金”和”在现金上设定的年金”。每一种时 产都设有特别法规,财产的处分都是遵从这些法规。这样,法律就不可能简 单了。
在欧洲各国,宋地是世袭的,所以贵族必须有固定的财产,意思就是说,
采地必须有一定程度的稳固性,以便使采地的所有主能够总是有力量去侍奉 君主,办法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有的国家,采地不得由兄弟们分割; 有的国家,弟弟们得享受较宽裕的生活费用。
熟悉各省情况的君主能够制定不同的法律,或是容许不同的习惯。但是
暴君则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也不注意,所以他只能采取一般性的措施,并且 不论对什么地方都依照同一的、绝对的意志进行统治。一切部在他的脚下压 平了。
在君主国里,法庭裁判越多,案例中互相矛盾的判决也枕越多。这种矛
盾有时候是因为后来的法官想法不同;有时候是因为同一案情,有辩护得好 的,也有辩护得不好的;最后,有时候是因为凡是由人们的手经办的事便会 产生无数的弊端。判决的矛盾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弊害。立法者时常加以纠正, 因为它甚至是和政治克和的国家的精神相逢背的。因为人民所以不能不求助 于法院,应该是由于政制的性质,而不是由于法律的矛盾或不确定。
  在必须有身分区别的国家,就必定有特权存在。这更减少法律的简单性, 并制造出千百种的例外。
  有一种特权对社会,尤其是对这个特权的授与者来说,是最无所损的, 那就是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法院进行诉讼的特权。但这里也有新的困难;就是 应孩在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成为问题的时候所发生的困难。例如:当有特权 的两造选择不同法院时。
在专制国家,人民所处的情况则是迥然不同的。在这些国家里,我不知

道立法者有什么法可以订立,法官有什么案件可以裁判。因为所有土地都属 于君主,所以几乎浚有任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民事法规。因为君主有继承一 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遣产的民事法规。还有些专制国家的君主独 揽贸易,这就使一切商务法规归于无用。人们通常和女奴结婚,所以几乎没 有关于奁产或关于妻的利盆的民事法规。又由于奴隶众多,所以几乎没有有 个人意志的人,因此也没有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对薄公庭的人。他们的 道德上的行动,大半只是父亲、丈夫或主人的意志而已,所以他们的这些行 动由这些人决定,而不是由官吏决定。
  我忘了说,我们所谓荣誉的东西,在这些国家几乎是没有人懂得的。一 切关于荣誉的事情对于我们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但是在这些国家是没有地位 的。专制主义自身就具备了一切;在它的周围全是一片空虚。所以当旅行家 们向我们描述专制主义统治着的国家时,他们很少谈到民法①。
  因此,在专制国家里是完全没有发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的。而且一部分 的原因是因为那里的诉讼人受到极粗鲁的对待。同时,诉讼人不公道的要求, 因为没有繁复的法律可作掩盖、援冲或保护,所以很快就被人看出来。

第二节 各种政体刑法的繁简


  我们听到人们不断地说,我悯的司法工作应该处处都象土耳其一样。那 末世界最愚昧的人民在人类最应当懂得的一什事情上竟然是明彻的,这有可 能么?
如果我们检查一下我们的司法程序的话,我们无疑将看到,这些程序太
多,以致一个公民要经过许多麻烦才能重新获得他已失去的财产或是获得捐 害的赔偿。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些司法程序同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关系去考虑 的话,我们便将咸到这些司法程序是太少了,并且将看到我们司法上的麻烦、 费用、迟延,甚至危险性,都是每一个公民为着他的自由所付出的代价。
在土耳其,对公民的时产、生命和荣誉是很少关心的,所以一切诉讼,
随便用这种或那种方式很快就给结束了。结案的方式是无关紧要的,只要结 了案就行了。总督草率地讯问一下,随便命令打诉讼人的脚掌几棍子,就把 他们打发回去了。
在这种国家里,好讼的性情是很危险的。好讼就一定有获得公平处理的
强烈厢望,有憎恨的心情,有灵活的大脑和追求目的的决心。所有这些东西 部是这种政体之下所应避免的。在这种政体之下,除了畏惧而外,是不应该 有其他感情的;在这种政体之下,一切事情都可以骤然地导致革命,革命是 不能预见的。每一个人都应知道,不要让官吏们听到人们谈到他,卑屈微睦 就是他获得安全的唯一保障。
但是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 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审查,是不得剥夺的;他 的生命,除了受国家的控诉之外,是不得剥夺的。——国家控诉他的时候, 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① 在马祖立巴丹,人们未能发现成文的法律。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交航行辑览》,第 4 卷,第 1 篇,第
391 页。印度人的判决,只受一些习惯的约束。《吠担经》[应为《吠陀经》及其他类似书籍内没有民法, 而只有宗教的训条。见《耶稣会七书简集》,第 14 辑 65。

  所以,当一个人握有绝对权力①的时候,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在这种 国家里,他首先注意的是个别的不便,而不是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是不 受到关怀的。
  共和国至少要和君主国有一样多的诉讼程序,这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两 种政体之下,对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越重视,诉讼程序也就越多。 在共和国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 等的。在共和国,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是”;在专制国家,人
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

第三节 在什么政体与情况之下法官应按照注律的明文断案


  一个政体越接近共和政体,裁判的方式也就越确定;在拉栖代孟共和国, 民选长官断案是武断的,没有任何法律作依据;这是一个弊端。罗马初期的 执政官们的裁判方式也和拉栖代孟的民选长官一样,但因感觉不便,所以制 定了明确的法律。
  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君主国是有法律的;法 律明确时,法官遵照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 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在有关一个公民的财 产、荣誉或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对法律作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了 66。
在罗马,法官只能够宣告被告犯了某一罪行,而这罪行的处罚,法律是
有规定的。这从当时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可以看到。同样,在英国,由陪审员 根据向他们提出的事实,认定被告是否犯罪。如果他们宣告犯罪属实,法官 便按照法律的规定宣布刑罚。做这件事,法官只要用眼睛一看就够了。

第四节 裁判的方式


  从上述情形,便产生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君主国,法官们采取公断的方 式。他们共同审议,交换意见,取得协调;改变自己的意见,以便和别人的 意见趋于一致;而且少数又不能不服从多数。这和共和国的性质是不相容的。 在罗马以及希腊的城市,法官们从来不是共同商议的。第个法官用以下三种 方式之一发表意见,就是:“我主张免罪”、“我主张定罪”、“我认为案 情不明”①;因为这是人民在裁判或者人们认为这是人民在裁判。但是人民并 非法学者,关于公断的一切限制和方法是他们所不懂的。所以应该只向他们 提出一个目标,一个事实,一个单一的事实,让他们只须决定应该定罪、免 罪或是延期判决。
罗马人仿照希腊的例子,采用了诉讼定式②并规定每一个案件必须遵照仅 仅适用于该类案件的诉讼进行审理。这在他们裁判的方式上是必要的。他们 必须先确定讼争的内容,使人民无论什么时候都看得很清楚。否则在审理某 一重大案件的过程中,讼争内容不断发生变化,终会令人无法辨識。
因此,罗马的法官只准许诉讼人提出明确的要求,不得作任何增减或变



① 凯撒、克偷威尔和其他许多人。
① 拉丁文原文作 Nonliquet 。
② “他们要使诉讼确定而有常规,不让人民随意确定”。见《罗马法汇编,法律的起源》,第 2 卷,第 6 节。

更。但是裁判官们另立一种诉讼定式,叫做“照实定式”①,按照这些定式, 在宣判的方法上法官有较大的裁量自由。这对君主政体的精神比较适合。所 以法国法学者们有一个说法,就是在法国一切诉讼都是“照实”的②。

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之下元首可以当裁判官


  马基雅弗里③认为佛罗棱萨失掉自由是因为人民没有象罗马一样集体地 审判反人民的叛逆罪。佛罗棱萨设法官八人,审理叛逆罪;马基雅弗里说, “但是因为人少,所以腐化他们也用不了多少人。”我很愿意采用这位伟人 的名言。但因在叛逆罪案件中,政治上的利益可以说超过了民事上的利益; 因为人民当自己的讼案的裁决者常常是不方便的;所以法律就应当尽量有法 规保障个人的安全,以资补救。
  由于这种考虑,罗马的立法者做了两件事:他们准许被告在宣判以前④, 可以自动离开本国⑤。他们又规定,被定罪的人的财产应受到尊重,以防止财 产被人民没收。在本书第十一章里,我们还将看到对人民的裁判权力所加的 其他限制。
  棱偷很懂得防止人民的刑事审判权力所可能发生的弊端。他规定最高裁 判所对这类案子应进行复审;如果它认为被告的免罪⑥是不公正的话,就应该 重新再向人民提出控告;如果它认为被告的定罪是不公正⑦的话,便应停止判 决的执行,并让人民重新审理。这真是良好的立法;它使人民受到他们最尊 敬的官吏的审查,而且甚至受到人民自己的审查!
这种案件,迟延些时候总是好的,尤其是在被告已被拘留的场合。这样
人民可以安静下来,冷静地进行审判。 在专制的国家,君主可以亲自审判案件。这在君主国是不可以的;如果
这样的话,政制便将被破坏,附庸的中间权力将破消灭。裁判上的一切程序
将不再存在;恐怖将能罩着一切人的心,每个人都将显出惊慌失措的样子, 信任、荣誉、友爱、安全和君主政体,全都不复存在了。
此外,我们还有一些其他的考虑。在君主国,君主是原告,控告被告,
要被告或被处刑或被免罪。如果他亲自审判的话,那末君主既是审判官,又 是诉讼当事人了。
在这种国家里,君主常常取得没收的东西。如果他审判犯罪的话,他又
将既是审判官又是诉讼当事人了。 不仅如此,如果君主当审判官的话,他便将失掉君权最尊贵的一个标志,
就是特赦①。他做出判决又取消自己的判决,岂不是荒谬么?他一定不愿意如



① 在这些定式上人们写着 exbonafide (“照实”)字样。
② 在法国,如果一个人对所负债务没有自动提存他所欠的债款,即使起诉人要求他偿还的债务多于他实际 所欠债务的话,他也要被判负担诉讼费用。
③ 《论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的第一代史》,第 1 卷,第 7 章。
④ 这是雅典的法津,由德漠斯提尼斯可以知道,苏格拉底曾拒绝利用这条法律。
⑤ 这在西塞罗《为该基那辩护》(末尾第二章的演说里有详尽的说明。
⑥ 德漠斯提尼斯《论王冠》,1604 年佛兰克幅版,第 494 页。
⑦ 腓罗斯特拉都斯:《诡辩家传》,第 1 卷,“伊斯奇因斯传”。
① 柏拉图(书翰 8)说,君王就是神的祭司;所以认为君王不应参加处人以死刑、流放或监禁的审判。

此自相矛盾。 此外,如果他当审判官还会引起一切思想上的混乱;一个人到底是被免
罪,还是被特赦,就弄不清楚了。 路易十三世愿意亲自审判德·拉·华烈德②公爵案,在他的办公室召集最
高法院的一些官员和参政院的一些参事籍议讨论这件事。当国王强迫他们对 公爵的逮捕令发表意见的时候,院长德·贝列夫尔说:“他认为君主对一个 臣民的讼案发表意见,是一件奇怪的事,君王们只保留着特赦的权力,把定 罪的权力留给官吏;陛下却很愿意亲眼看到一个坐在被告席上的人由于陛下 的判决在一小时之内走向地亡!以君主慈祥的容颜是不能容诈这样做的;君 主唯有在撤艄教会的例禁的时候和亲自幸临;不要使人们离开元首座前时心 怀不满。”当进行审理的时候,该院长又发大意见说:“法兰西的一个国王, 以法官的身分,依自已的意见,把一个贵族判处死刑①,这足一个史无前例的、 甚至是一个连反从古至今一切惯例的判决。”
  不仅如此,由君主做判决将成为不公正和弊端无穷无尽的泉源;朝臣们 将通过啰嗦的请求向君主强索判决。有些罗马皇帝有亲自审理理案件的狂 热;他们的朝代的无叫伦比的不公正,使全世界为之惊愕。
  塔两佗说②,“格老狄乌斯把案件的审理和官吏的职权都攬在自已的身 上,因此给各种掠夺制造机会。”但是尼禄继格老狄乌斯帝位的时候,为着 怀柔民心,曾卜诏说“他绝对不当任何诉讼的审判官,这样可使原告和被告 免得在宫廷中受到几个肌离奴籍的人③的邪恶权力的侵害”。
佐济穆斯④说:“当阿加底乌斯朝代时,诽谤之风,蔓延全国。宫廷被一
群诽谤者所包围,变得腐败不堪。一个人死亡的时候,便立即假寂他没有子 女⑤,因此用一道敕令,就把他的财产赐与别人。君主愚蠢得出奇;帝后的进 取心又过分强烈,成了她的家伙和心腹们的无厌贪求的奴隶;这种情况,对 于安分守已的人们来说。没有比死更好的了。”
普罗哥比乌斯⑥就:“从前朝廷上的人是极少的;但是在查士丁尼朝代时,
由于法官已无司法的自由。他们的法庭已成为人迹罕至的地方,而君主的宫 廷内,前来恳求拜托的诉讼人却是吵吵嚷嚷,声音嘈杂。”谁都知道在这个 朝廷里是怎样地可以出卖战判,甚至可以出卖法律。
法律是君主的眼睛;君主通过法律,可以行到没在法律时所不能行见的
东西。如果他想行使法官的职权,他将不是为自己而劳碌,而是为那些对他 进行欺骗的奸佞之辈而劳碌。

第六节 君主国的大臣们不应审案

在君主国,大臣们亲自审判讼争也有极大的不便。我们看见,个天还有



② 见审判德·拉·华烈德公爵的记载;载孟特烈佐尔:《回忆录》,第 2 卷,第 62 页。
① 后来改判,见同记载,载同书第 2 卷第 236 页。
② 塔西佗;《史记》,第 11 卷,第 5 章。
③ 同上,第 13 卷,第 4 章。
④ 《历史》,第 5 卷。
⑤ 这忡混乱在在提奥多西乌斯朝也同样地存在。
⑥ 《秘史》。

一共国家”没有许多法官审理财政诉讼,但是大臣们也要审判这些案子,真 是不可思义的一件事!这情况引起我们极多的思考,这里我就只说一点吧。 由于事物件质的关系,君主的樞密院和法院之间有一种矛盾存在。机密
院的人员应该少,而法院的人员应该多。 原因是:机密院商议与处理事务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并且要顺从感
情,这只能由四五个人负责,否则就恐怕不可能做到。反之,法官需要冷静, 对一切讼案多多少少要冷漠无情。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这种职官是只有专制政体才会有的在罗马的历史里,我们看到单一的审 判官如何滥用权力。阿庇乌斯在他的法庭里是怎样藐视法律,甚至连背他自 己所制定的法律①;这有什么可奇怪的呢?狄特·李维告诉我们这位十大官中 的一员对法律所做的不公正的解释他曾经暗中指使一个人在他面前索回维珍 妮为女奴;维珍妮的亲属们主张:按照阿乌斯的当律,在判决确定之前,应 把维珍妮交给她的亲属,阿庇乌斯宣称.他所制定的当律只是为着父亲的利 益,她的父亲维奇尼乌断既然没有在场,该法律便不得适用①。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诉方式


  在罗马②,一个公民可以控告另一个公民。这和共和国的精神是相符合 的。一个共和国的公民.对于公共为福列应该有无限的热情,并且应认为每一 个公民手里堵掌握着国家的一切权利。到了皇帝的时代,共和的准则仍然为 人们所遵循,但是不久就出现一种阴险的人,一大群告密者,全都是凶顽狡 黠,人格卑鄙,野心勃勃之辈;他们寻觅犯罪的人,是因为这些人被判了罪, 他们便可以取悦于君王。这是获得荣耀与财富的道路③。这种事情,在我们的 国家里是没有的。
我们现在有一项很好的法律,那就是,根据法律,君主是为着执行当律
而设的,所以每一个法庭应由他委派一个官员 68,用他的名义对各种犯罪提 起公诉;因此,我们不知道告密者这种是谁;如果这位公诉人有凟职嫌疑, 人们便将强迫他指出原告发人是谁。
按照柏拉图的《法律》④,凡因疏忽,没有向官吏告发或协助官吏的人,
要受处罚,这在我们今天就不那么合适了。国家的检察官密切注意公民的安 全;检察官执行职务,公民则获得安宁。

第九节 各种政体刑罚的轻重




① 叁看《罗马法汇编,法律的起源》,第 2 卷,第 24 节。
① “女孩的父亲既然没有在场,情况正好可以使她受到羞辱,这是可以意料到的。”见狄特·李维:《罗马 编年史》,第一代史,第 3 卷,第 44 章。
② 而且在许多其他城市。
③ 参看塔西佗所述这些告密者所得的报酬。见《史记》,第 4 卷,第 30 章。
④ 第 9 卷。

  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 品德为动力的群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 止许多犯罪。对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因此,民事上的法 律可以比较容易地纠正这种行为,不需要许多大的强力。
  在这些国家里,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 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
  中国的著述家们老是说,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越增加,他们就越临近 革命①。这是因为风俗越淡薄,刑罚便越增多的缘故。
  在所有或几乎所有的欧洲的国家里,刑罚的增减和人民距离自由的远近 成正比例,这是不难证明的一件事。
  在专制国家里,人民是很悲惨的,所以人们畏惧死亡甚于爱惜其生活。 因此,刑罚硬要严酷些。在政治宽和的闷家里,人们害怕丧失其生活,甚于 畏惧死亡,所以刑罚只要剥夺他们的生活就够了。
  极端幸福和极端不幸的人,都同样地倾向于严酷;僧侣们和征服者就是 例证。只有处于平凡的地位,再加上命运顺逆的混合,才能订温和、恻隐之 心。
个人所看到的东西,在国家也同样可以看到。在野蛮人居住的地方,人
们过着艰苦的生活;往专制的闷家,只有一个人受到幸运的极端的恩宠,而 其他的一切人则受中运的凌辱;这两种国家的人同样都是残忍的。仁慈仅仅 宠罩着政治宽和的国家。
当我们从历史读到苏丹的司法残暴的例证时,不禁以一种痛苦的心情咸
到人性的邪恶。 在政治宽和的闰家里,对一个好的立法存来说,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当
做刑罚。斯巴达最主要刑罚,是不许一个人把妻子借给别人或是接受别人的
妻子,并且只许他和童贞女同室,这岂不是非常奇特的事么?总之,法律认 为什么是刑罚,就是有效的刑罚。

第十节 古代法国的法律


  在古代法国的法律里,我们很可以看到君主政体的精神。罚金的案子, 跺族所受的处罚比非贵族重①。但是刑事案件,则完全相反②,贵族失掉劳誉 和在法庭上的答辩权,而没有荣誉可以丢失的平民则只受体刑。

第十一节 人民有品德便可以简化刑罚


罗马的人民性格正直。这种正直有很人的力量,所以立法者常常只要向 人民指出正当的道路,让人们依从就够了。对他们似乎只要劝告,并不需要 命令。



① 我在后面要说明,中国在这点上的情况是等于共和国或君主国。
① 、“如果破坏法令,平民罚款四十铜钱,贵族罚款六十镑”见《乡间事条大全》,第 2 卷,第 198 页,
1512 年哥特版;波马诺亚:《波伏西斯习惯法》,第 61 章,第 800 页。
② 见彼得.戴方丹:《劝言》,第 13 章,尤其是第 22 条。

  到了共和网的时候,因为有了瓦烈利法③以及鲍尔西法④,所以君王的法 律和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弄罚被废除了。从来没听说共和国因此而治理得不 如从前好;政事也并没有因此受到了损瓦烈利法禁止官吏们对曾向人民提出 申诉的公民使用一切暴历的手段,违反者则彼认为是一个凶恶的官吏,加以 处罚。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


  经验告诉我们,在刑罚从轻的国家里,公民的精神受到轻刑的影响,正 象其他国家受到严刑的影响一样。
  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多有什么不便的事情发生的话,一个暴戾的政府便想 立即加以消弭。它不想法执行旧有的法律,而是毁立新的残酷的刑罚,以便 居上制止弊害。但是因为政府的动力被用尽了,人们对严刑峻法在思想上也 习惯了,正如对宽法轻刑也会习惯一样;当人们对轻刑的畏惧减少了,政府 不久便不能不事事都用严刑。有的国家时常发生 69 拦路抢劫,为着消除这种 祸害,它们便发明了草轮轧杀刑;这个刑罚的恐怖,使抢劫暂时停止。但是 不久以后,在大路上拦路抢劫又和从前一样了。
在今天,士兵的逃跑是极常有的事;法律规定对逃亡者处死刑,但是逃
亡并没有减少。这是理所当然的;一个士兵往往习惯于胃生命的危险,便轻 视生命的危险,或是以轻视生命危险自诩。他有害怕羞辱的习惯,所以应该 始他一种让他终生带着耻辱的刑罚①。说来刑罚是加重了,而实际上却是减轻 了。
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所抬与我们领导人类的手
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 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
让我们顺从自然吧!它给人类以羞耻之心,使从羞耻受到鞭责。让我们
把不名誉作为刑罚最重的部分吧! 如果一个国家,刑罚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之心的话,那就是由于暴政的
结果,暴政对恶棍和正直的人使用相同的刑罚。
  如果有一个国家,那里的人所以不敢犯法纯粹是因为惧怕残酷的刑罚的 话,我们也可以肯定,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暴戾,对诬微的过错使用了残酷 的刑罚。
常常有立法者,打算要纠正一个弊端,便只想到纠正这一点;他的眼睛
只对于这个目标是睁着的,而对于一切弊害则是闭着的。当弊端纠正了的时 候,人们所看见的只是立法者的严酪,但是在国家里却留下一个由于这种严 酷而产生的弊害;人民的精神被腐化了,习惯于专制主义了。
里山大①战胜了雅典人;当对雅典俘虏进行审判时,人们控告雅典人曾把



③ 、该法是瓦烈利乌斯·布不利哥拉在区逐诸王不久制定的,它曾经过两次修订;柄次的修订工作都由同
一家族的官吏们提任。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10 卷,第 9 章,修订的目的不是要加强法律的 力,而是使条文更加完善。狄.李维 所说的“更加完善”。拉丁文作“Diligentius, San .tum"。
④ 即所谓“背着公民而制定的鲍尔西法”。该法于罗马建立 454 年时制定。
① 过去人们或是在鼻子上划开一道裂缝,或是割掉双耳。
① 色诺芬:《历史》,第 2 卷,第 2 章,第 2022 节。

两只大划船的俘虏全部扔下断崖去,并曾在议会中决议,凡是抓到俘虏,就 把他的手砍掉。因此,那些雅典人,除了曾经反对这一决议的阿迪曼蒂斯而 外,全部被屠杀了。在把腓罗克列斯处死之前,里山大责备腓罗克列斯,说 他败坏了人民的精神,把残忍教给整个希脂。
  普卢塔克②说:”阿尔哥斯人把他们的公民一干五百人处死;雅典人曾涩 举行赎罪祭,希望神明使雅典人的心永远避开这样残忍的思想。”
  有雨种腐化,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 被法律腐化是一种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这个弊端就存在于矫正方法本身 中。

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软弱


过度的刑罚甚至可以腐化专制主义本身;日本就是一个例子。 在那里,差不多所有的犯罪都处死刑③,因为不服从象日本天皇那样伟大
的皇帝便算是一个大罪。问题不是在惩戒罪犯,而是为君主报仇。这些思想 来自奴役制,尤其是来自这一事实:皇帝是一切财产的所有人,所以几乎一 切犯罪都直接莲背他的利益。
在法官面前撒谎的,处死刑①;这是和自卫的大性相违背的。
  在那里,甚至不象是犯罪的事情也受到严厉的刑罚;例如赌钱的人处处 刑。
日本人民的性格是使人惊异的。日本人民是顽固、任性、刚毅、古怪的,
一切危险和灾难都不放在眼里。乍一看来,似乎这种性格可以使立法者免受 黄难,不认为他们的法律过于残酷。但是这些人本来就轻视死亡,并且往往 因为最最微不足道的一种幻想就剖腹自杀;不断地止他们看到刑罚就能够改 正或阻止住他们么?他们不会司空见惯,不以为意么?
关于日本人的教育问题,旅行家的记述告诉我们,对待日本儿童耍温柔
些,因为他们对惩罚是顽抗的;旅行家又告诉我们,对待日本的奴隶不要太 粗暴,因为他们立即起来自卫。你是不是会认为,他们从家庭事务上应有的 这种精神,很容易地联想到应该用什么精神上处理国家政治上与民事上的事 务呢?
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就应当努力,通过适度的刑罚与奖赏,通过和上迹性
格相适宜的哲学、道德与宗教的箴规,通过荣誉的法规的适当应用,迈过羞 辱性的刑罚,通过长时期的幸福和太平生活的享受,去教养人民。而且,如 果立法者怕人民的精神已狸习惯于只有残酷的刑罚才能有所钓束,较轻的刑 罚已无济于事的话,立法者便要用一种缄默的做法,在不知不党之尚改进②, 在可以宽赦的特别案件中就宽减其刑罚,直到一切案件的刑罚都可以得到改 变为止。
但是这些方法是专制主义所不能了解的;它不走这些道路,它能够滥用 自己的威力,它所能做的,止此而已。在日本专制主义曾尽力滥用权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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