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



融资结构;
□ 建立高效的银行系统缓和资本市场:把储蓄用于生产效益好的投 资;
□ 改造、更新国营企业结构和股份制计划:与政府和投资银行一起参 加股权和债权融资,吸引其它投资者,增强他们的信心;
□ 鼓励中小型企业:特别注意生产力在短期大幅增长的行业;
□ 重视地区性项目和环境:推动中欧和东欧国家中的、以及与欧洲其 它国家间的贸易和项目,发展环境政策、培养执行政策所需的专业 知识和人才。

亚洲── 一个不同的途径


  亚洲的工业化国家正在进行着它们自己的改革,其方式与欧洲复兴和开 发银行以及其它西方国家在中欧、东欧国家倡导的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 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一些国家或地区(例如香港)的经济实行的是纯粹的市场经济原则。 相比之下其它一些国家限制进口竞争、对新兴工业给予保护、同时鼓励
出口、采用优惠关税来增强竞争能力;此外帮助衰退的工业转型或逐步淘汰,
给工人提供职业培训。汇率是按照鼓励出口和吸引储蓄的政策设定的,基本 上只有当新兴工业在国外市场打下基础后才同意对货币重新估价。这些新兴 工业国家主要是通过顾问、特许协议和仿照西方技术来获得外国技术秘密
(know 一 how);外国人对新兴工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可能性是较小的。
  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该地区的许多国家,特别是最近取得了惊人发 展成绩的国家,一方面允许保护主义政策,保护主义被认为符合国家利益; 另一方面允许市场机制在其它领域发挥杠杆的作用。这些国家也准备实行吸 引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因为发展经济需要外资。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地区 存在着寻求市场经济解决方式的倾向,国有垄断企业也对股份制和私营企业 参与产生了兴趣。
这些国家的显著成功是在保护主义、市场力量、对外国和私人投资的优
惠条件之间实现平衡。这些国家在大型项目投资方面有巨大和不断发展的潜 力。
鉴于中欧、东欧国家的打碎了旧的体制后产生了诸如就业、通货膨胀和
外债增加等问题,改革者们可以从亚洲新兴工业国家的发展经验看到不同的 发展途径,前亚洲开发银行副行长、现任欧洲复兴和开发银行顾问的 Stanley Katz 先生指出:
  亚洲和东欧国家经济结构改革的共同需要是强化和维护公众对改革的支 持。亚洲的新兴工业国家(NICs)证明了能够在避免付出巨大的、不可接受 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的情况下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东欧经济改革可以从亚 洲的经验中获得教益(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1991 年 4 月 24 日)。

项目融资在中国


  从 1979 年以来,作为开放政策的一部分,中国允许开办有外资参与的合 资公司,用以鼓励外国投资和贸易。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
  
  现在外国公司以投资、贷款或提供技术秘密(know 一 how)等方式广泛 参与了核电站、口香糖生产、海上油田开发、饭店管理等多种多样的经济活 动。尽管当地的管理体制仍然复杂、并且是多层次的,投资环境还需要进一 步的改善,人们仍然认为中国在长期大规模项目投资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潜 力。
  从 1986 年开始“七五计划”规定优先大力发展能源、原材料和半成品、 交通和通讯等项目的建没。从 1991 年开始的“八五计划”重申了“七五计划” 规定的优先发展领域。目前尽管对项目融资方式的使用还不多见,但是有理 由相信项目融资方式将比普通的借款方式受到重视。
  中国谨慎地执行开放政策,严格的批准程序和债务登 尼政策将中国的外 债减少到 400 亿美元左右(1990 年 6 月的数据),相当于波兰债务重组和注 销前的外债水平。许多境外借款是由非政府拥有的机构进行的。禁止政府机 构为外国贷款担保的政策反映了中国政府不愿象其它发展中国家那样陷入债 务危机。
  有限追索权融资方式适合中国的情况和需要,通过运用或取或付等项目 融资特有的方式,贷款人可以获得具有匠似于担保效力的商业合同。
  最早在中国完成的有限追索权融资项目是位于深圳的 42 亿港元沙角 B 电站项目。该项目的结构如图 11 所示。
1.(见(a))负责深圳特区电力建设的中方公司与一个香港公司合资;
该香港公司是由中国、香港和日本公司共同参股组成,起特别工具公 司(SPV)的作用。
2.按照合资合同,SPV 负责签订建造。供应和购买合同,并负责筹集所
需的外汇资金。项目完工后 10 年内,由 SPV 负责项目的运营,存留项 目利润,并负责筹集项目运营和偿债所需资金。在运营期结束时项目 将转交给中方公司。可见该项目事实上是一个 BOT 结构。
3.(见(b))一个由日本和香港公司组成的承包商/制造商负责按照“交
钥匙”合同方式建造项目设备。日本方面向承包商/制造商提供卖方信 贷;根据合同延期支付的进度款由一个商业银行组成的银团提供担 保。(注:卖方信贷被再融资,从而降低成本、并使利率固定;另外, 再用由商业银行提供的预付承包商的贷款代替银团担保)。
4.银团还以贷款形式向项目公司提供了所需的其它资金。
5.项目运营阶段的早期,是由一个在电站管理方面有国际声望的公司(它 的任务之一是培训当地的运营公司)负责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有形损害(physical damage)及其连带损失的保
险。



( a )合资阶段

图 11 :深圳沙角 B 电站的项目融资结构



香港公司

日本公司

中国公司


股东 协议







中方公司


合资合同




项目公司

建造合同

卖方/承包商




运营合同


运营方







( b )融资


商业银行



贷款





担保



承包合同



日本卖方 信贷


承包商和 制造商




中方公司 合资

项目公司 保函银行
履约保函



保险 运营合同

运营方



PICC



再保险公司



6.(见(c))中方以固定价格向电站提供燃煤,并与项目公司签订了生
产购买(off—take)合同,该合同规定了购买价格和最低购买量,使得销售 收入足够支付项目的成本、偿债,并满足发起人所期待的投资回报。
  7.广东国际经济信托投资公司(GITIC)作为政府指定的担保人为中方在 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担保。该担保项目的权益被转让给商业银行。同时以广东 省政府的名义提供了安慰信。
  
( c )项目生产的购买( off — take )、担保和安慰信



出口信贷

商业银行


日本卖方 信贷







基本建设合同
         合资 供应合同 生产购买合同 但保都转让给银行





项目公司

承包商和
制造商


保函银行


运营方




GITIC

安慰信


省政府



PICC


再保险
公司


8.中方负责铺设与项目有关的基本通讯线路(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不承
担项目风险的出口信贷)。
  自从 1986 年该项目的融资文件签订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巨大的发 展,但是许多在制定沙角 B 电站项目文件时遇到的问题仍然没有在法律上得 到解决。因此,沙角 B 项目文件很可能仍将具有参考价值。
东南亚有关项目融资的法律环境


  当最近几年,中国对发展大型项目的热情稍有降温时,东南亚其它国家 以更积极的态度显示出在这些国家建设大型项目的良好前景。特别是泰国、 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最近在菲律宾完成了一个大型项目,并且出现了有 关越南项目建议。
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取决于基本建设的发展,尤其是交通、通讯、能源、
重工业和石化工业。而且,这些国家具有大量的有待于开发的自然资源。劳 动力价格低、政府对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使它们具有成为制造基地的良好条 件,从而吸引投资者。它们同时还具有成为旅游胜地的潜力。
  这些因素是东南亚有许多建设项目的原因。最近几年内成功地完成的项 目包括收费道路、大型中转系统、电站、钢厂、采矿、石油和天然气开发、 炼油厂和初级产品工厂、饭店和旅游设施等等。更多的项目正在讨论中,其 中许多是按照 BOT 方式进行的。
以下描述的是这些国家法律体制的一些特征。
(a) 泰国
(i)外国所有权
  外国人对当地公司的所有权受外国人商务法(the Alien Business Law) 管辖。对于特定企业,如,银行、经营商业化交通设施、拥有土地、和制造
  
业中的特定行业,除非享受由投资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批准的促 进投资优惠待遇,当地股东必须占 51%的公司股份。其它类型的企业一般说 来是允许外国人占有大多数股权的,但是允许外方占多数股权的前提条件 是:如泰方占多数股权,则企业难以经营下去。
(ii)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BOI 负责推动外国和国内投资,它可能以批准税收优惠、投资保护保函 和减免关税等方式来吸引投资者。对外向型出口项目可能有特殊优惠政策, 因为这些项目为工业发展打下基础,并且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此外特别 投资区内的企业可能享受特别优惠的待遇。
(iii)外汇管制
  泰国银行(the Bank ofThai1and)按照外汇管制法对外汇进行管制。虽 然对向国外借款没有限制,但规定泰国公民向国外借款都必须在一定时间内 通过指定的泰国银行(the Bank ofThai1and)兑换成泰国铢;或不经兑换存 入特定机构中的外汇帐户。购买用于偿还外债本息所需的外汇必须经过泰国 银行的一个特定机构的批准。
(iv)预扣税 预扣税适用于非泰国公民的利息所得、红利和其它可计算的收入。预扣
税率是 25%,对银行放款的利息所得预扣税率降至 10%。通过免除双重征税
协定也可能获得税收减免。泰国和 25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这类协定,包括法 国、德国、日本和英国。
(V)担保
  可能有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包括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如土地)及某些 动产抵押,如船舶和按“机器登记规定”(the Machinery Registration Act) 登记了的机器。但是泰国法律没有用飞机作抵押的规定。抵押品可以是某些 动产(如股票、原材料、营业工具、证券和现金)。如果按泰国法律涉及的 索偿要求是可转让的,则抵押品权益可以转让。在泰国法中没有浮动债权的 概念。
(vi)外国法律和裁决
  选择外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是可行的,除非涉及泰国领土上有战略意义的 不动产。外国法院的裁决将不能在泰国实施,但可以在泰国法庭上作为证据 引用。
(b)马来西亚
(i)企业的形式 在马来西亚,大多数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人公司(非有限责任公
司)。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受政府的“国家发展政策”(Nationa1 Deve1opment Policy)管辖。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发展政策” 的指导。
(ii)外国所有权
  尽管在一些出口和劳动力密集企业中可能允许 100%的外国所有权,外 国所有权通常受到限制。在一些地方(如采矿业)根本不允许外国所有权。 当限制存在时,由当地公司拥有控制权。一般来说外国所有权被限制不超过
30%。当外国公司兼并当地企业从而使一个外国公司拥有 15%或以上的股 权、或与另一个马来西亚公司一起拥有 30%或以上的股权时,必须得到外国 投资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FIC)的批准。对外国公司投

资房地产业没有限制。
(iii)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主要是创新的制造业项目和出口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投资优惠和税收
减免期。
(iv)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规定,对马来西亚本市的外国贷款和超过 100 万马来西亚元的 外国外汇贷款都必须经过马来西亚尼加若银行(Bank Negara Ma1aysia,BNM) 的批准。向境外汇出 1 万元以上马来西亚元(或等值外币)时,必须经过特 殊程序并获得 BNM 的同意。对外担保需事先经 BNM 的同意。
(v)预扣税
  对利息征收 20%的预扣税。避免双重征税条约能有效地减少预扣税,按 照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预扣税减少为 10%。
(vi)担保 可以利用英国法所允许的担保形式,但同样必须对担保进行登记。委托
书(Powers of attorney)必须在高等法院进行登记。摘要(Particulars) 也同样需在公司登记处(Company Registry)登记。可以由一个当地的担保 代理人来帮助强制执行对担保品的权利,如果项目很复杂,有时委托担保受 托人来管理担保品。
(vii)外国法律和裁决
  如合同规定以某外国法作为文件的准据法,除非与马来西亚法律或公共 政策相抵触,马来西亚法院一般予以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取决与 两国双边关系,同时,该判决必须在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进行登记。对涉及外 国货币的判决不存在限制。

(c)印度尼西亚
(i)企业的形式 绝大多数企业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有一些其它形式的企业也被
作为公司看待。
(ii)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目前,印度尼西亚鼓励私人投资,包括本国私人资本和外国私人资本的
直接投资。投资协调委员会(Investmnet Coordinating Board)负责受理投
资申请、制定有关投资的政策。所有的外国投资必须采用与印尼合资的形式。 主要规定是,合资(Joint venture con1pany or PMA)开始时,合资的当地 一方必须在合资公司中至少占有 20%的股权,到合资 15 年时该比例必须上 升到 51%。合资公司享受一定的税收和会计方面的优惠待遇。包括对资本性 货物(主要包括机械、设备和备件)进口减兔税、优惠的折旧率和税率。
(iii)外汇管制 印尼不存在外汇管制,但是,由于总统命令,外债还是必须向政府报告。
这一要求可能有所变化,取决于债务人是完全国有还是部分国有、或是外资 企业。
(iv)预扣税 对在印度尼西亚获得的利息、以利息形式支付的款项、以及其它费用和
担保费将征收 20%的预扣税。如果存在双边协议(如与日本签订的双边协 议),税率能被减低到 10%。

(V)担保 最常见的担保形式是土地按揭,股票、存货和其它动产所有权的信托交
易,转让应收帐款和其它无形资产,个人或公司出具的担保,设定按揭的授 权委托书,出售土地和其它抵押品委托书。在设定担保时,需要在格式、语 言、执行合同登记方面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
  担保品的权利人可能行使其对担保品的权利。不过,在马来西亚,常见 的是指定一个担保代理人或担保受托人来作为担保品权利人的代理。
(vi)外国法律和判决 如合同确定某一外国法律为准据法,法院一般予以承认,除非该法律触
犯了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则。一些印度尼西亚法律顾问建议,为了使外国法院 的判决在当地有效,该法律最好与印度尼西亚法律相关联。与资产相关的担 保合同必须受印度尼西亚法律的管辖。
  在印度尼西亚,尽管可能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具有参考价值,但外国法 院的判决是不被承认的。对涉及外国货币的判决不存在限制。

(d)越南
(i)外国所有权和投资
  1987 年外国投资法(随后在 1990 和 1991 被修改和实施)规定了 3 种允 许的投资形式,即:一个由契约形成的公司,一个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 这些公司必须首先被国家公司和投资委员会 (State Committee for Cooperation and 1nvestment,SCCI)批准。投资者可以对国民经济的任何 领域进行投资。
越南政府最近批准在胡志明市附近建立了西贡出口加工特区,又称
Sepzone。政府希望在该特区集中无污染的轻工装配企业。在该特区建立的出 口企业将享受间接的鼓励 每项贸易进行审批,再将外汇分拨给银行。SBV 每
隔 48 小时调整一次汇率。原则上,经 SBV 批准企业可以在外国银行开户,但
实际上,很少企业获得这样的批准。 企业可以将利润汇出境外。与进口替代体制相比,当局更希望出口企业
获得利润。对开立信用证规定有一些附加条件,例如,对用于进口的即期信
用证,开证前,开证申请人必须在开证行存入全额保证金。
(iii)预扣税
  适用于外国人的利息收入、红利和其它收入的预扣税通常为 10%。对汇 出的利润,预扣税可能被降低到 7%或 5%,这取决于外国投资的规模和占所 有权的比例。
  尽管正在与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讨论签订双边税收协议,但到目前 为止,越南还未与任何国家签订这样的协议。
(iv)担保 越南还没有健全的担保法律。目前对不动产的产权没有确定,这意味着
不动产不能被作为担保品。因此金融家们无一例外地寻求位于其它国家担保 品来确保对越南贷款的安全。例如把海外帐户作为担保(同样需要 SBV 的批 准,否则是不可能的)。
(v)外国法律和判决 对外国法律是否能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尚无明确的答案。可以认为,对某
些特定的合同可以用外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如果该合同不包括在经济合同规

范(Ec0n0mi,Contract Ordinance)的范畴中,如一个合资合同。

(e)菲律宾
(i)外国所有权 一般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对菲律宾企业的所有权不能超过 40%,有些领
域是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如零售业、自然资源方面的小型企业。但对某些出 口企业和在出口加工特区的企业,100%外国独资也是允许的。目前,超过规 定比例的外国股权投资必须事先得到投资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的 批准。但这一规定在下面提到的新立法中被修改。为了将来收回资本和汇出 利润,所有外国投资必须在中央银行(Central Bank)登记。
  1991 年 6 月,菲律宾通过了 1991 年外国投资法,该法案修订了有关菲 律宾企业的外国所有权的规定。该法案制定了限制外国投资领域的名单
(Foreign Investments Negative List)。在该名单指定的领域内,外国所 有权不能超过 40%。对不在名单列举的领域、同时又被归类为“出口企业” 或“主要内销企业(domestic market enterprises,只要现行法律不限制其 外资比例)”的公司,允许外商拥有 100%的所有权,而不需要经投资委员 会批准。该法案将于 1991 年下半年被公布于众并生效。
按照 1991 年外国投资法的要求,菲律宾国家经济和发展管理局(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将在上述法案实施 18 个 月内,制定并公布对经济发展有战略意义和特殊性的行业,并确定政府希望 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在这些行业中的菲律宾国家和/或当地投资者的所 有权比例。
(ii)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列入政府的“优先投资计划(Investment Priorities Plan)”的企业、 或位于出口加工特区的企业能享受一定的投资优惠。例如,一个具有优先地 位的企业能享受最长达 6 年的所得税免税期、所得税扣减(扣减企业直接支 付的工人工资 50%)、减兔对进口资本性货物及备件以及雇用外国雇员的征 税。
(iii)债务转为股权
  1986 年,菲律宾政府制定了一个债务/股权转化计划。在实施中,只要 投资者将政府返还的资金投资于中央银行批准的项目,菲中央银行将以比索 面值买回任何菲律宾外汇债务。最近政府修改了投资指南,对在国民经济的 特定领域投资提供了附加的优惠政策。1990 年 7 月,政府颁布了 BOT 法案, 该法案制定了私人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的投资指南。
(iv)外汇管制 菲中央银行执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一般规定,只有国家社会经济计
划规定的优先项目(如能源项目和出口项目)需要支付外汇成本时才允许对 外借款。外汇收益必须在中央银行指定的银行兑换成菲律宾比索,但某些外 汇收入可以不经兑换存入上述银行。
(V)预扣税 外国人的利息、红利和其它固定的、可决定的收入必须缴纳预扣税。通
过双边税收协议(如菲律宾与英国、美国和日本签订有协议)税率可以被降 低。
(vi)担保

  有各种形式的担保品,包括对土地和动产的按揭,以及抵押股票。担保 文件通常必须经过公证。如涉及土地时,必须在有关机构进行登记。
(vii)外国法律和判决 如果被选作准据法的外国法律与菲律宾法律有一定的联系,那么该选择
一般受到尊重。
其它前景


  在世界各地,未来的项目发起人和贷款人所面临的机会和挑战是本章不 可能逐一描述的。
  用谨慎的观点展望未来,今年以来由于冲突而遭到破坏的中东地区将需 要重新建设。颇具机动性的伊斯兰投资人基金将在这一过程中起重要的作 用。
  拉丁美洲的中等收入国家,在与巨大的债务负担斗争的同时,鼓励债务/ 股权转换的伯兰迪计划(Brady P1an)和国际债权人的其它倡议带来了新的 投资机会。
  在上述地区以及世界上其它许多国家,人们认识到必需发展产业基地并 使之现代化;必须获得新的、清洁的技 术;必须建设足够的能源、服务和机 动的基础设施以便尽可能满足企业和社会的需要。但是,需要进行大规模建 设的国家本身能力经常不能满足进行这些建设的要求,因此必须从国外引进 资本、知识和技术。
如前几章所述,矿藏、石油或潜在市场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吸引项目发
起人和贷款人。因此,发展健全的法律体系将促进投资。对项目失败和政治 或经济变化提供一定的担保是面对风险而建立信心的关键。如果不在早期就 意识到在一个陌生法律环境中经营的风险,发起人和贷款人可能浪费许多时 间、资源和金钱。
本书同样试图表现:成功的项目融资取决于项目各参与方能重视其它方
的利益、问题和局限,并且采用灵活的方式来设计融资结构,从而确保合同 的风险、责任和收益分配能够被各参与方所接受。

附录 1


项目融资词汇选
(中英对照)

Amortization 按照借款合同分期还款预付款保函,在 Advanced payment 一个建造合同(或贸易合同)项下,银 guarantee 行为承包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保函, 保证一旦承包商(或出口商)未能履约, 承包商(或出口商)将预付款本息退还
给业主(或进口商)
Assignment 转让对资产的权利,特别是合同项下的 权利、索赔或债权,有时是为了担保的 目的
Bareboat charterparty 船舶的长期使用协议投标保函,银行为 Bid bond 投保方出具的保函,用来保证如果一旦
              中标,投标人履行规定的义务 BOT(bui1i—operate— 建设—运营—转让,项目融资的一种主 transfer) 要形式。项目公司在一段规定时间内建
造并运营项目,最后,通常在不需补偿
              的情况下,将项目转让 给所在国政府 Buyer’Scredit 买方信贷,即当买方和卖方签订购销或
服务合同时,卖方国家的银行贷款给买
方或买方的银行,使买方能向卖方支付 应付的款项
Caps,collars,floors 封顶、利率区间、保底,用于减小利率
变化影响的套期保值(hedge)技术
Cash deficiency agreement 现金差额补偿协议,通常由母公司出具 给向其子公司贷款的贷款人,用来保证 子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它的责任
Completion 竣工,表示项目令人满意地通过了竣工
试验,标志着建设期的结束和运营期的 开始
Completion guarantee 竣工担保,通常由母公司或项目发起人
              出具,保证项目公司将使项目实现竣工 Concession agreement 特许协议,所在国政府与项目公司或项 目发起人签订特许协议,允许项目公司 建设、开发和运营项目,并且允许项目
              公司使用项目所在地的水电等设施 Conditions precedent 一般出现在融资文件中的、贷款或用款
的先决条件
Covenant 约定,是要求实施某种行为、或禁止某 种行为的约定,违反该约定可能被认为 是违约
Cross—defau1t 交叉违约,是一种违约现象,当债务人 对另一个债权人因欠款不还而违约时,

无论该债权人与本债权人有无关系,按 照交叉违约条款,同样认为该债务人对 本债权人违约
Debt/equity swap 一种交易,使外汇债务(通常是发展中 国家的债务)的债权人用外汇债权换取 以当地货币标价的债权担保品或当地企 业股权
Debt service 按照借款合同支付应付的利息、费用、 佣金和分期付款本金
Defau1t interest 对逾期未付或未还的欠款所征收的利 息;此时,通常是按较高的利率计息的
Depreciation 折旧,即资产价值随时间减少值
Double tax treaty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是两国之间的协 议,用来避免或限制双重征税,当一个 投资者在国外投资时,可以利用该协议 来申请在所在国、或自己国家获得减免

Drawdown 一个贷款协议规定的提款或用款 EBRD 欧洲复兴和开发银行
EIB 欧洲投资银行
Equity 权益或股本金,一个公司的实收资本和 其它股东基金,还可能包括长期的附属 债务
Escrow account 代管帐户(又译海外帐户或保管帐户),
借款人或其它有关方被要求直接把应收 帐款或其它现金支付到该帐户,但却严 格限制借款人或其它有关方使用该帐户 中款项,并且所述限制条款可能是有利 于债权人的
Event of default 违约事件,一种合同规定的事件,按照
借款合同条款,在 该事件(例如,违约、 破产或在借款期间发生实质性的重大不 利变化)发生时,贷款人有权措撤销贷 款、要求加速还款并实施对抵押品或担 保品的权利
Expropriation 没收,被国家或国家机构没收财产,例 如,在实行国有化计划时
Export credit 出口信贷,对出口商提供的融资或担 保,用来推动制成品的出口或为出口提 供服务
Feedst0ck 原料,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如用来精炼 的原油
Finance lease 融资租赁,这是融资方式的一种,承租 方为了使用资产而在资产的生命期内承

租该资产,出租方按租赁合同获得的租 金应等于资产的成本加上投资的回报
Field 一片地区,如矿区等
Floating charge 浮动债权/浮动设押,一种把公司资产
(包括未来的资产)和经营收益作为担 保并获取收益的担保方式,同时公司具 有正常经营这些资产的权利。常见于英 格兰和威尔士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不受有关方控制的、由于环 境变化造成的风险,它阻止有关方履行 其合同规定的责任
Forward purchase 预先购买,这是一种融资结构,其中的 一方同意从项目公司购买规定数量的将 来生产的产品/服务、和/或项目公司的 现金收益,该规定数量的生产/服务、现 金收益应至少等于所付的购买价格加上 利息
Full recourse 完全追索权,表示一种常用的融资结
构,其中借款人(可能还有担保人)承 担归还贷款本息的完全责任,不管项目 是否成功
Golden share 金边股,是带有特殊权利的股份,该股
份的持有人能控制公司的某些经营活动 或控 制股份的转让,通常是由新近私有 公的公司中的国家股东拥有该种股份
Governing law 准据法,合同条款适用的法律,或者在
合同中明文规定,如合同中没有规定准 据法,则法院根据所在国的冲突法规则
(the rules of conflict laws)认为
应该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
Gross—ups clause 税收补足条款,补足条款规定债务人应 补偿、并支付给债权人因缴纳预扣税和 其它税赋而少收到的金额
Hell-or-high water 无条件责任规定,按照该规定,不管
provisions 发生任何情况,合同的一方或几方的责 任不能免除
1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IFC 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的私人公司 贷款机构
Indemnity 豁免或保护,保护一个人不受特定环 境、如任何经济损失的影响
Joint and several 共同和个别连带责任,当由二个或几个 liability 担保人对一项债务提供担保时,产生一 个共同的责任,还产生和担保人数量一

样的单个责任,因此每个担保人都有责 任偿还全部债务,但只要有一个担保人 偿还了全部债务,其它担保人的责任就 随之解除
Jurisdiction clause 司法审判权条款,该条款规定合同的一 方或几方只寻求一个司法机构的规定法 院裁决,放弃可能有的任何其它豁免权
Lender liability 贷款人责任,如果贷款人没能履行合同 规定的责任,如提供贷款,则将被视违 反贷款人责任
License 特许、许可、批准,由国家或国家机构 颁发的授权,如在某一地区开采矿藏的 授权
Limited recourse 有限追索权,表示一种融资结构的特 征,其中贷款人一 定程度上地依赖项目 资产和 项目现金收益作为还款保证,因 为项目公司或项目发起人没有提供完全 的担保
Margin 利差,在基础利率,如 Libor 或 Prime
rate 上再增加的利率百分比,即贷款的 浮动利率与基础利率问的差别
Material adverse change 贷款期内可能发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变
化,由于该变化可能影响项目竣工、履 行合同、或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 借款人加速还款
Negative pledge 消极保证条款或禁止性誓言,是一种合
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保证不对 其资产另外设置债权
Non—recourse 无追索权,等同于有限追索权,有时用
来表明贷款人对项目资产的依赖达到很 高程度
NPV(net present value) 将来收益的净现值,计算方法是先预测
项目将来生产的产品价值或现金流量, 然后减去成本,再贴现到当前的净现值
Off—balance- 表外债务,不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
sheetliabi1ity 作为债务显示,如租赁合同、或取或付 合同项下的债务
Off—take agreement 购买合同,一种长期的购买协议,规定 购买方必须按规定价格、至少购买一定 数量的项目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购买方 通常是项目发起人,合同以或取或付方 式签订
Operating lease 营运租赁,与融资租赁不同,营运租赁 期限较短,承租人只在资产生命期的一

段时间内承租资产
Pari—passu c1ause 平等条款或同步条款,一种合同约定, 表示除法律规定优先债权(如某种税赋 和工资)外,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确保项 债务至少与其它所有的非担保债务平等
Participation agreement 参加协议,该协议规定,贷款银行贷款 给借款人,另一个银行的按部分或全部 贷款金额给予贷款银行再贷款,只有贷 款银行收到惜款人的还款后,贷款银行 才必须偿还再贷款银行的贷款
Performance bond 履约保函,银行为承包商(或供货商) 出具的以项目公司(或进口商)为收益 人的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一定 百分比
Pro—rata sharing clause 按比例分摊条款,出现在一个贷款合同 或贷款入内部协议中,该条款规定,银 行同意按照它们在银团中参加的份额来 享受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还款金额
Production payment 产品支付,是一种融资方式,购买方购
买未分割的矿产或项目公司生产的产 品,而在项目生产期,项目公司必须定 期地将一定的生产收益支付给购买方
Promissory note 本票,由债务人出具的、书面的、签署
的无条件见索即付或在将来规定日于无 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承诺
Put-0r-pay agreement 或供或付合同,其中,供货方保证向项
目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如果供 货方不能供应规定的原材料,则必须向 项目公司支付从其它渠道购买所需的资 金。供货方经常是项目发起人
Representations 陈述,是签订合同的一方所作的一系列
对事实和/或法律的声明,合同一方所作 的陈述是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基础;在合 同有效期内,部分或全部陈述可能被不 断重复、或认为被不断重复,如陈述有 不实之处,则视同违约 Royalty 矿区 使用费,项目生产或收益中的保留给授 予项目公司特许权的授予人的部分
Set—off clause 抵扣条款,一种合同条款,该条款允许 一方(一家银行或其代理)将另一方(债 务人)的任何现金存款帐户抵扣它欠银 行的贷款
Sovereign immunity 国家豁免权,该权利规定国家或国家机 构的资产不能被起诉或扣押

SPV(special purpose 特殊工具(或用途)公司,该公司
vehicle) 是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如为了获得表 外处理或优惠的税收待遇、或将母公司 资产与该特殊工具公司的债权人分离开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是银行按保函形式开立的 信用证,使受益人有权在提交申请人未 履约的说明时,要求银行付款
Subordinated loan 附属贷款,该种贷款的贷款人同意该贷 款的还款责任或顺序次于债务人的某些 其它未担保的债务
Supp1ier credit 卖方信贷,一种融资安排,供货商在同 意买方延期付款的同时,在本国银行贴 现或出售买方的汇票或本票,从而获得 资金
Supp1y—or—pay 见“put—Or—pay agreement”Swap agreement 掉期,是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实现一
种债务、货币或利率转换为对应的另一 种的手段
Syndicated 1oan 银团贷款,由多家银行、按预先决定的
              份额提供融资而构成的贷款 Take—and—pay contract 且买且付合同,该合同由买方和卖方签
订,通常是指,当卖方真正提供货物后,
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但有时被用于指或 取或付合同)
Take—0r—pay contract 或取或付合同,该合同由买方和卖方签
订,买方同意不断地支付预定数量的货 款用来购买产品或服务,即使没有得到 货物或受到服务
Throughput agreement 使用合同,其中设备一如输油管道一的
使用者向管道拥有方保证,将从该管道 中通过至少一定数量的石油或天然气、 并使所付的使用费足以支付管道拥有方 的成本和偿债的需要
Tolling agreement 收费合同,其中设备一如冶炼或精炼厂 一的使用方保证至少提供一定数量的原 材料用于冶炼或精炼,并使所支付的使 用费足以负担设备拥有方的成本和偿债 的需要;即使没有使用该设备,使用方 可能也必须支付承担费/生产能力预订 费(Capacityreservati0nfee)
Turnkey contract 交钥匙合同,是建造和安装所有设备的 合同,合同规定在项目竣工并立即可以 运营时移交项目
Tax credit 税收抵免,用来避免双重征税包括抵免

制和免税制 Unitisation agreement 联合协议,当一个油田被授权给多家公 司开发时,被授予特许权的各方的利益 将通过联合协议一致起来,联合协议将 反映各方各自的利益
Withholding tax 预扣税,对利息、费用、回扣或红利征 收的税种
Working capital 运营资金(或称流动资金)
maintenance agreement 维持合同,通常由母公司提供给其子公 司的债权人,母公司保证子公司将有足 够的流动资金来履行它的合同责任

附录 2BOT 融资方式文选①
中国 BOT 项目的经验和教训


Ge0ff Haley,Partner, S.J. Berwin &C0 .Solicitors London


  今天早上,我谈了有关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合作以及 BOT 项目在中国的 前景,我提到,在过去的五年中,交通部门(包括轻轨铁路、城市铁路和风 能设施)、水处理设施、输送管道甚至水泥厂都采用了 BOT 模式中的公共部 门和私营企业合作的方式。
  这里我首先想要介绍的是中国的几个 BOI 项目;其次,我想尽可能地分 析根据现有的经验得到的教训。
一、经验——几个 BOT 项目

1.广西来宾 B 电站
  1995 年 5 月,国家计委选择了广西来宾 B 电站作为 BOT 试点项目。根据 国家计委外资利用部外国投资处处长王宏(音译)同志介绍,选择广西作为
BOT 试点项目所在地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首先,该地区经济发展属于中游,
既不是很发达,也不是很落后,它作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BOT 融资方式的试 点项目,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次,该地区拥有相对独立的电网;第三,电 厂将建立在来宾 A 电站基础上,可以节省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
该项目首先通过广告和公告方式、向对 2X350MW 燃煤电站有兴趣的国际
发展商进行了招标。广西省政府可能授予发起人全权负责项目投资、设计、 建造、运营和维护的特许权。该项目是来宾综合工程的二期工程。电站离广 西的工业城市柳州市 80 公里,离广西的省会南宁市只有 120 公里。由于电站 位于广西重要工业城市柳州附近,可以利用现有的、由广西省建设投资和发 展有限公司为来宾综合工程建造的基础设施。
由于广西省正在加速开发其矿产资源,八五和九五期间该省的电力需求
急剧增加。到 1995 年总发电量需求达到 22,500 兆瓦,到 2000 年则要求达
到 41,000 兆瓦。这就使得该地区主要电网在此期间必须从现有的 340 千瓦 增加到 2000 年的 655 干瓦。广西省人均电力供应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 但其国内生产总值在过去的 4 年里保持 17%的年增长率,比全国平均增长率
高 5 个百分点。
  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人负责该项目的招 标工作。该公司于 1994 年成立,由包括国家计委和电力部在内的五个政府机 构组成。
大地桥公司要求投标公司支付 600 美元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材料,资格预 审在 1995 年 9 月 30 日前进行。同年 10 月发布投标邀请。最有竞争力的投标 者将同政府就特许协议进行谈判。一旦特许协议谈妥并获得国家计委批准, 发起人与政府就可以签属该项协议。项目可以由外方全资拥有,不含任何中 资成份。政府将向电力购买协议、燃料供应协议和外汇兑换提供担保。此外,



① 收入的两篇文章是作者在 1996 年 3 月在北京召开的“BOT 投资方式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稿。译者作
了整理和翻译。

特许中还有一条规定,即,如果中国 BOI 政策变化给投资方造成损失,政府 将给予资金补偿。
  根据提供给投标者的备忘录,主要电网的平均电价为每度 0.226 元人民 币。这个价格由电网价格、电力成本、利润和税收组成,预计到 2000 年价格 将进一步上涨。该电站最大的用户将是苹果(音译)铝厂。

2.大厂水处理厂
  大厂一水处理厂是按 BOT 模式建设的。项目公司是 Bovis Thames(上 海),该公司建立于英国维君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全部由英国 Bovis Thames 水公司拥有。Bovis Thames(上海)获得了有 20 年经营期的 特许权。
  BovisThames 公司将在中国建立一个特许公司,发展大厂水处理厂并对 其提供融资。
  1995 年 11 月,为该项目提供融资的银团开始筹集 5,400 万美元银团贷 款,这是中国第一笔以有限追索权融资为基础的贷款(即银行向特殊目的公 司(项目公司)提供一笔没有母公司担保的贷款)。这项融资包含了两笔贷 款。贷款 A 为本金 5,110 万美元,10 年分期偿还;贷款 B 是 250 万美元左 右的备用贷款。贷款 A 运用了利率调期,使特许公司固定利率。这项融资占 该项目资金需求的 70%。
贷款 B 将被用于弥补贷款 A 的不足,为由于第一阶段建设严重拖期而产
生的资金成本提供融资,贷款 A 将在金融市场上以银团的方式提供,贷款 B 是由安排行提供的、以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的浮动利率贷款。
这笔交易由亚洲巴克利银行投资公司(BZW Asia),里昂信贷银行(Credit
Ly0nnais),渣打银行投资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Capital Markets) 和住友银行(The Sunit0me)按同样份额承购。贷款利率将为 Libor 加
190bP),贷款银行按 10 年直线基础计算的收益预计为 200bP,如按 7 年平
均寿命期则略高于 200bp。 在一项与中国人民银行达成的最大限度合作协议(best—endeavors co
—operative agreement)下,特许公司可进入上海外汇调配中心、以及相当
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中国外汇买卖系统。 特许公司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获得不超过等值 300 万美元的人民币运营
资金。在项目产品购买方,即上海城市水工程公司(the Shanghai Municipal
Water work Company,SMWC)开始支付使用费前,该资金将用于支付工厂每 月运营费用和其他成本。
  工程的全部成本是 7,300 万美元,其中 30%为股本,其余为负债。部 分股本将以设备的形式投入。
  上海城市水工程公司将向特许公司支付使用费,用于支付 A 项融资成本 和运营费用,并使发起人获得一个固定的回报。上海城市水工程公司将承担 外汇贬值的风险。
  上海城市水工程公司的责任由上海市政府独资拥有的上海城建投资发展 总公司(Shanghai Urban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General Corportaion)提供担保。更重要的是市政府已经以“大厂管理方法”的方式 对项目提供了支持,这项规则确定了项目接收者和担保人的职责。此外,上 海市政府还出具了支持信(letter of support)。
  
  特许合同允许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仲裁。该合 同规定了由于中国法律变化可能带来的经济调整,和使合同终止的突发事件 的处理。在所述突发事件发生时,上海城市水工程公司必须支付终止费,该 终止费必须足以支付根据合同条款应支付给贷款人的到期应还款项。
  由 Bovis Asia—Pacific 公司作为这一固定价格、固定日期、金额巨大 的交钥匙合同的承包商,该项目的竣工风险将有所减轻;根据另一项管理协 议,泰吾士国际水服务公司(Thames Water lnternationa1 Services)将承 担向特许公司提供一定的资金、技术和运营支持的责任。
该项目是一个由政府垄断的工程,因此项目的风险较小。

3.丁渠火电厂
  丁渠 240 万千瓦火电站位于保定附近,河北省政府官员认为,它将开创 在中国的能源项目中利用 BOT 融资技术的先河。该项目总投资 11.4 亿美元。 河北省有关部门组织了招标,到 1995 年 6 月为止,有多家外国公司表示了参 与的兴趣。
  由于缺乏政府对收益的担保和外汇可兑换的保证,一些外国公司对投资 表示犹豫,河北省政府有关人士表示,按照中国的有关中外合资、合作的法 律,政府将不能给外国投资者担保。但是政府将保证使用合资电站产生的电 力,并其保证提高电费。
在非用电高峰时期,国营电站将停止供电。将提高电费来弥补增加的成
本。在 1994 到 1995 年 7 月,该省的电费从 0.16 元/度增加到 0.25 元/度。 河北省计委外资部主任王友杰(音译)表示,可以确保能源项目投资者的回 报率为 15—17%。“如果管理得好,回报率不但不会低于以上数字,而且可 能会超过 20%”。他估计河北省北部电网需要增加 150 万干瓦的电力,而南 部电网需要增加 100 千瓦的电力。
4.深圳电站项目
1994 年 4 月,Hopewell 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亚洲电力公司(Consolidated
E1ectric Power Asia,CEPA)宣布该公司获得了国家计委的批准,在深圳建
设 264 千瓦(6x66 千瓦)电站项目。CEPA 于 1994 年 2 月与深圳市政府和深 圳电力公司签订了意向书。
CEPA 将和深圳电力公司一起进行该项目的开发工作,深圳电力公司将在
项目公司中占多数股份。该项目将花费 27 亿美元。项目建成后生产的电力将 由深圳电力公司供应广东省。项目预计在 1995 年中期开工,1999 年将有四 个机组投入使用。
  CEPA 正从它在沙角 B 电厂的投资中获得一定比率的回报。深圳电站的回 报率将只有 16%。电力的价格将为 0.052 美元/度。生产的电力将输入广东 省电网。该项目目前只是第一期工程,第二期工程再增加 6 个 66 千瓦机组。 该项目是深圳市政府为其以 BOT 方式建设总容量 660 千瓦发电厂招标的 一个部分,许可期将长达 20 年。政府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在运营的
最初两年免除所得税和提前竣工奖励。此外,CEPA 得到燃煤供应的保证。
5.广州轻轨工程
  1994 年 3 月,外国公司收到向广州轻轨铁路第二期工程 BOT 项目投标的 邀请。该预计投资为 88.6 亿港元的项目将与轻轨铁路第一期工程相配套。第 一期工程是由市政府提供资金的。
  
第一期工程包括建设 25 公里铁路,第二期工程将建设直到白云机场的
17 公里的延伸段。外国公司应邀对价值超过 2 亿美元的 8 套设备系统的供货 合同(包括第一期工程所需的电梯和票务系统)进行投标。来自法国、英国、 日本德国和美国的几家外国公司都在为争取中标而努力,广州铁路公司具有 决定权。
第一期工程从 1993 年 12 月开始建设,预计将于 1998 年竣工。
6.武汉都市铁路项目
  1994 年 8 月,香港 Hwa Kay Thai 公司(该公司拥有 Tanayong30%的股 份)与武汉市政府签订了意向书,该意向书涉及在武汉市建造中国第一条利 用外资兴建的都市铁路。该耗资 13 亿美元的项目将仿照曼谷的 Tanayong 的 高架铁路。
  该项目是以 BOI 方式建造的。Hwa Kay Thai 公司将负责承建和运营该项 目,特许期长达 50 年。该项目的第一期工程包括穿过市中心的 9 公里铁路; 第二期工程包括 7 公里铁路(包括与第二长江大桥的连接部分)。
  按照意向书的规定,Hwa Kay Thai 公司将用 6 个月来完成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测算项目的客流量,成本和工程量。可行性研究将包括资金、国家和 政治风险等其它因素。

二、教训

政府可以采用一些方式承担积极的责任来支持项目。以下是一些方面:
1.缩短计划和调查所需时间
  为加快私人融资的项目,例如收费公路项目,通常要求采用新的审批程 序。其主要目标是为了缩短一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计划到开始建设的时 间。这有助于降低项目开工前的高成本。
2.高额投标费用
  BOT 项目的投标费用很高,这因此减少了投标者的数量,阻碍了许多项 目的进行。一个典型的 BOT 项目,一个投标方可能要花费超过 100 万美元来 通过资格预审。如果要中标,就还要花费几百万美元。这样的高额费用无疑 减少投标者的数量。
另外,评标标准的不公开性造成投标方及其参与方,以及可能提供支持
的银行在前期工作方面的大量重复劳动。其结果是大型的 BOT 项目只能吸引 一、两家资金雄厚的公司,这因此减低了市场竞争。

为什么费用那么高


□ 复杂的结构 高额的费用是由于复杂的项目结构和实现无追索权融资所需的无数合
同、协议所造成的。完成基本的合同条款需要大量时间,而且需要 花费很多经费才能完成整个融资结构。
□ 专家费用比传统的公共部门招标项目要高 15 倍到 50 倍。这些费用 是实现基本的项目结构和基本的项目文件所必须的。

能够采取减少费用的措施吗?


□ 文件的标准化
  除了改进项目的计划和投标程序外,使项目文件标准化能减少费用。一 些项目采取了使文件标准化的努力,但有些没有成功。因为每个项目推广机 构有自己的文化和程序,并且都希望按照自己所熟悉的、使用过的形式来构 造项目结构。例如,土耳其采用的是使项目文件标准化的措施,其主要原因 是由于土耳其国家计划部不愿意修改已经被该部门和其它政府部门接受的以 前的文本。这有助于 BOT 文件的标准化,但无助于减少项目谈判所需的时间, 并因此导致很高项目前期费用。
  1995 年 5 月,Price water house 公司从亚洲开发银行获得一个咨询合 同,帮助上海当局构想中国能源部门利用 BOT 融资方式的蓝图。这种积极性 是值得欢迎和推广的。
□ 政府的支持 在项目的建造期开始前,私营公司需要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支持,在投标
准备期这种需要尤为明显。明确定义的一揽子项目工作计划将有助于投标公 司的工作;同时,在如收费道路这样的交通项目中,向所有投标公司提供的 独立完成的交通流量预报也将有利于投标工作,建议向没有中标的公司支付 一笔款项,来部分补偿它们为了投标所付出的费用。这笔支出可以由政府承 担或由中标公司承担,从项目的收入中支付。
3.产业政策
  政府部门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经常比较紧张。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 办法是建立更多的公私合作项目,这也是英国目前正在走的路子。
例如,日本政府和企业一直紧密合作;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密不可分,
经济政策是日本政府工作的中心。 大多数私有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地要求公众部门的介入,
即使有些项目是由私有企业融资的。另外,国家的干涉也是大量的:例如计
划的批准,指令性采购/供货,以及有时对私有企业项目进行立法。
4.风险分担
  必须尽早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阶段确定 BOT 项目涉 及的所有风险,并在 参与方之中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政府只负担特许合同中所列的明确的 责任和风险。在大多数项目中,承包商、贷款人、经营者和特许公司之间的 风险分担需要很长的时间的谈判才能决定。承担风险的参与方必须意识到风 险并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项目的主要风险首先在于不能保证产生足够的投 资回报,因此很少有商业投资公司对大型、长期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感兴趣。 此外,因为项目贷款人和投资方必须在无追索权基础上依赖项目现金流量, 它们必须特别注意项目的复杂法律结构和项目文件。
例如,一个建设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详细的工程范围
※所有工作的固定价格
※有限的变化
  ※对履约和竣工方面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应包括估计的平均赔偿和确 定的赔偿条款(LADs)
※不可抗力的有限定义,以及
※承包商有足够的融资能力

  再者,BOT 形式的项目通常对投资方和贷款人来说没有现存的退路(许 多投资者和贷款人希望在 5—7 年的项目建造期内找到退路),这使一些潜在 的参与方望而却步。
  还有,BOT 项目的特征之一是需要大量专业公司参与。投资者可能发现 他们在项目中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如英吉利海峡工程的承包商自身象投资 方一样推销工程项目,同时又进行承包谈判、并获得承包合同。
  政府经常指望私人企业承担过大比例的风险,这是因为政府没有认识到 私人企业已承担的风险。政府应该鼓励主要业务涉及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如 收费道路和铁路营运)的新公司,可以采用税收优惠和其它鼓励措施。
  为了适合某一国家的政治和经济要求,必须采用灵活的方式。在某些情 况下,一种解决方式是,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创立一个完全、或部分由政府 拥有的公司,当项目进入成功运营阶段时,再使该公司股份化。
  风险应该由参与项目的金融机构和承包方共同承担;风险应该由适合承 担该风险的参与方承担。公共部门应该承担更多一点的风险,或者,从另一 方面来说,减少私有企业承担的风险的后果。
5.商业自由
  应给予发起人决定与项目有关的经济、商业因素的一定的灵活性,因为 这能加强他们的信心。例如在英吉利海峡隧道项目中,项目发起人欧洲隧道 公司(Eurotunne1)具有完全的商业自由,包括决定海底隧道的使用费。
6.备用的融资和支持
  提供从属贷款来保证主要债务的偿还,或者提供用于支持项目的某一阶 段的贷款。例如,由于不能保险的不可抗力发生,索赔产生问题时,就需要 使用从属贷款。例如,在沙角 B 电站项目中,中国政府帮助筹措紧急贷款资 金,用于解决上述情况;在悉尼港口隧道工程项目中,政府提供支持 性贷款 用于支付最初的建造成本。
7. 外汇担保
  如果一个项目产生的收入不是与贷款相同的市种,主办国应提供外汇可 兑换性和可获得性的担保。例如,在马来西亚南北高速路项目中,如果马来 西亚林吉特(ringgit—马来西亚货币,译者注)与资金投入时相比贬值超过
15%,也就是说发起人将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承担向发起人提供贷款的责
任。实际上,由于该项目所有贷款都以当地货币。在当地筹集的,这项保护 规定没有实施。另外,保证收入和利润能自由的汇出的汇款担保也同样能使 发起人更加有信心。
8.利率担保
  希望政府能够对利率上涨超过规定的百分比而造成的支付成本的差异, 给发起人提供一定的补偿。同样,应将通货膨胀因素包括在决定项目收费的 费率公式中。
9.最小营业收入或需求量
  在许多特许权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特许中,现金流量的保证水平 是很低的,项目所在国应能以保证最小营业收入或最小需要量的方式对项目 提供支持。例如,在广东省的电站项目中,中国政府同意在特许期间购买最 低量的电,按固定电价支付发起人电费。
10.或取或付责任
该种义务能同时运用于使用和供应协议中。这种机制为那些项目产品或

服务的未来需要量不确定的项目提供了一个保证;同时,它也可运用于那些 项目所需燃料或原料有短缺或不合格风险的项目。
11.税收的鼓励
  可以采取一些税收方面的措施。例如,免除发起人公司税和那些涉及进 口资本性设备方面的税、义务和额外费用。这正是巴基斯坦政府为了吸引私 有部门以 BOT 方式投资建设能源生产项目时采用的一项措施。
12.保管帐户
  在项目所在国的合作下开立离岸帐户可以减少对项目现金流量的干涉。 操作这一帐户的程序和规则应该有助于在特许期内实现稳定的现金流量和收 入。
  除了上述的融资方面的鼓励措施,政治的稳定性和法律环境也要考虑在 内。这方面的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运营现有设施的特许权能使发起人在建设新项目的同时,从经营现有 设施而从中获得收入。例如,在悉尼港口隧道工程中,为了偿还隧道建设借 款准备资金,发起人得到政府的特许经营悉尼收费大桥。相似地,在第二期 曼谷高速路工程中,也允许发起人从现有的一期高速路中征收路费,尽管必 须和政府分享这些路费。
2)保证没有第二个类似的设施。这种担保将会减少项目之间竞争的风
险,而这些竞争会减少对正要建设项目的需求。在欧洲隧道项目中提供了该 项特许条件,即 33 年之内不会再有类似的隧道。但是,在 Dartford 跨河大 桥项目中,英国政府没能提供这项担保。因为,根据国家法律,提供该项担 保可能会使政府违反它的法律义务。
3)法律机构。主办政府应建立一个有能力的法律机构来代表它实施鼓励
私有企业的政策,该政策允许私有企业发起人提供一定的设施和服务,并因 此从用户收取费用,使用特许协议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允许在法庭上保证 特许协议能够合法地强制执行。
如果没有这样的立法机构,政府的支持性的法律和管理部门应该能够高
效率地从当地政府获得必要的批准并颁发特许。
  4)政治框架。除了法律框架外,主办国政府可以从政治角度促进对特许 权的运用。例如,承担对项目进行股本投资的义务和支付可行性研究费用。
  
中国 BOT 项目融资的前景






1.简介

Nige1 Ayton
英国国际能源公司业务发展经理



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为了保持这种增长速度,必须加强基本建
设领域,例如电力、公路、铁路、航空、供水和电讯设施的建设。由于中国 土地广袤、人口众多(12 亿),基础设施的投资需求是巨大的。仅仅在电力 工业一个部门,为了满足 8%的年增长率的要求,每年必须新增 12000—
15000MW 装机容量。有些省份的经济增长速度要比这些数字还高。到 2000 年, 仅在电力部门的投资将达到 1000 亿美元。
  单靠中国国内资源是满足不了投资需求的,因此需要寻求其它更广泛的 融资渠道,包括:
□ 从多边机构(例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取得贷款;
□ 从出口信贷机构取得出口信贷;
□ 增加合资企业中外方的股本投资;
□ 通过中国企业的股票上市获得外国公众的资金;
□ 发行债券,增加对外负债;
□ 项目融资,包括 BOT。 上述每种方式的实施都有它各自的困难,但是,由于单一方式不能满足
大量的资金需求,为了提供必要的资金,必须采用以上多种方式。虽然,项
目融资有高贸易成本和高资金成本的缺点,但项目融资是结构融资中很重要 的一部分,而结构融资提供了进入巨大的国际商业金融市场的渠道。因此, 中国积极地引进项目融资方式,特别是通过 BOT 途径来满足国家对资金的特 殊需求,从而吸引外国投资者和贷款人。

2.项目融资的障碍


  项目融资建立在贷款人向项目发起人提供无追索权融资的基础上。项目 的现金流量必须足以向贷款人表明债务将在项目寿命期内得以偿还,而且债 务的偿还不受来自商业环境、价格、通货膨胀率、汇率或当地管理体制等可 能变化带来的不合理威胁。
  在中国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提供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融资的贷款 人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外汇的可获得性 大多数基本建设项目的收入是当地货币(人民币),目前仍不可以自由
兑换。这些收入要通过中国银行间的外汇市场或经过批准的交易中心进行兑 换。由于提供的融资是外汇形式的,贷款方需要得到可获得外汇的保证,或 得到进入外汇市场的保证,以满足偿还债务的需要。
□ 收入的保证 银行不愿意承受在中国的市场风险,因此将要求签订长期销售协议或保
证最低收入的项目购买协议(offtake agreement)。该最低收入是根据一定 的可实现的目标确定的。例如,在修建收费高速公路项目中,体现在要求当

地政府保证最小的交通量;在电站项目中,则要求当地电力局保证最小的电 力购买量,或者与电力局(或其它有关方)签订合同,该合同使电力局为电 力的可获得性付费,而不是为真正获得的或实际供给的电力付费。这种形式 的项目收入保证的有效性与提供担保的有关方面的信用度有直接和密切的关 系。由此,银行对政府或有关签约机构的金融实力非常重视。
□ 收费的批准 银行要求项目收入的确定性,希望收费与有关的成本相关并且通过有关
合同中的公式加以定义,这些有关成本包括当地的通货膨胀、汇率、投入价 格(燃料、劳动力成本)。这使银行相信债务的偿还是有保证的,从而确立 了信心。
  然而,在中国,传统上收费标准必须经过有关物价局一年一度进行审核 批准。作为提高收费的理由,项目公司必须提供过去一年的成本和下一年成 本变化的原因。物价局将考虑提高收费的申请,同意或者不同意。物价局的 决定权给项目贷款人带来重大的风险。因此,贷款人要求物价局保证接受在 合同中列明的公式,批准根据这些公式计算的收费变化,而不考虑更广阔的 通货膨胀和其它经济因素。直到今日,上述保证被证明是很难得到的。
□ 回报率 大多数有外资参与的基本建设项目是由潜在投资者和中方通过私下谈判
达成的。中方很少采用有竞争的招标方式来挑选有利的外国投资者。由于项
目融资引进国际私人资本,与国有资金相比,私人资本要求较高的回报。这 不可避免地导致项目产品的最终用户支付较高的价格。在没有采用竞争性的 招标方式的项目中,中方缺少评估外国投资方报价的基准点。谈判方式建立 在成本加回报率的基础上,强调的是谈妥的股本回报率。这种方法很少对项 目业绩起促进作用。股本回报率通常对改善建造和经营技术很不敏感,从而 很少鼓励项目公司引进新技术。
如果谈判基于最终用户的价格,而不是基于投资回报率将更有利于促进
中国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业绩。
□ 审批体系 中国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是过去形成的,那时所有项目都是由国家
出资的。它涉及冗长的批准过程中,该过程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项目建议
——项目可行性研究
——最后批准 每一阶段都需要经过许多相关的中央和省级机构审批。在每一个阶段,
先要通过地方政府机构的批准,然后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 1000 万美元 以下的小项目不需要经国家计委批准,但需要经过省级的批准。对一些沿海 省份来说,它们的审批权限可达到 3000 万美元。这种体系要求项目的资金安 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得到确认。因此,在项目是否能被批准还不清楚之前 的项目建议阶段,项目发展商和潜在的融资者就必须投入可观的资金和努 力。这种体系下的资金安排方式同样要求在项目被批准之前即确定外资来 源,从而妨碍了采用有竞争的、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择性的招标方式。
□ 法律制度 中国的法律制度正在迅速地发展,但是在有些领域,法律地位没有得到
很好的明确。贷款人可能对中国法人实体的保证/担保的可强制执行性感到担

忧。他们时常不愿意接受由中国法律解释和在中国进行仲裁的合同。缺少按 揭法使一些银行担忧重新获得按揭资产的可能性。
3.项目融资和 BOT 的引进


  国家计委负责对每一基础设施行业编撰计划。“九五”计划(1996—2000 年)预计经济和投资将持续增长。得到国家计委批准的全部大的基本建设项 目将都被包括在“九五”计划中。
  另外,国家计委对引进项目融资中的 BOT 方式也进行了研究。作为工作 的一部分,它拟定了一些大型合资项目,明确把这些项目作为引进 BOT 方式 的试点。电站项目第一个采用 BOT 方式融资的是广西省来宾电站。
收费公路、供水和电站项目将成为 BOT 项目的试点。
  国家计委草拟了 BOT 法,用来明确被国家计委指定的用 BOT 融资方式开 发的项目的特殊地位。虽然该法律的内容细节尚不被人知晓,但可以预计有 关的省政府和 BOT 项目公司之间的特许协议是一个关键部分。同样可预计的
是 BOT 公司可以由外商独资(WFOE,Whol1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s) 组成。
特许协议将包括: 项目的排他性的承诺,用以加强项目收入的保证;省政府在项目公 司遇到困难时帮助把人民币兑换成外汇的承诺; 省政府保证在特许期间项目购买方(OFFTAKER)或者项目收入担保 人有能力履行其义务的承诺。
这些特许协议对没有列在国家计委 BOT 项目表中的项目是不适用的。
  因此,成功地进行项目融资的关键在于省政府,尤其是该政府的财政力 量与其在特许协议中承担的财政负担的对比。

4.BOT 项目的前景


  由新的 BOT 法支持的特许协议的出现,对中国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项目融 资方式是一个有利的因素。这些协议将给贷款人在收入的保证性方面和外汇 的可获得性方面提供额外的安慰。这种安慰的程度极大地取决于与项目有关 的省份的财力。中央政府不会提供任何担保。
在项目的股本投资中引进竞争性的招标方式是一个新的发展,它将促进
项目发展商快速而又有效的建设、运营项目。改善项目的业绩将最终改善项 目投资者的回报,因此对项目评估的重点将从回报率转移到项目最终产品的 价格上来。国家计委可能将仔细挑选试点项目,对 BOT 采用逐步推广的方式。 由于中国有能力对项目融资给予必要的承诺,这种挑选反应了政府方面的希 望,即投资在最需要的地区,并引进该地区急需的恰当的技术,只要该地区 能够提供必要的支持。
  毫无疑问,中国正致力于引进 BOT 这样的项目融资方式。 BOT 方式将成 为基本建设投资的一种基本融资方式。
  同样,国际投资者不能忽视中国基本建设项目市场的巨大的规模和他们 投资于该市场的热情。以上这些因素加上中国政府决定吸引必要的资金的决 心一起保证了在中国进行 BOT 融资的广阔前景。
  

图表索引
图 1—简化 TBV 结构 ....................................(10)
图 2—银团融资结构的例子 ..............................(13)
图 3—贷款结构/项目的阶段 ............................(25)
图 4—产品支付结构 ....................................(27)
图 5—融资租赁结构 ....................................(31)
图 6—一个 BOT 结构的例子 ..............................(36)
图 7—IFC 共同融资结构的例子 ...........................(40)
图 8—世界银行共同融资结构的例子 ......................(42)
图 9—北海油田融资结构 ................................(43) 图表 10—外国投资的几个方面 ..........................(112)
图 11—深圳/沙角 B 电站的项日融资结构 ................(120)



检查表索引
表 1—可行性报告 ......................................(20)
表 2—环境费用 ........................................(60)
表 3—减少贷款人的责任 ................................(66)
表 4--项目文件 ........................................(70)
表 5—融资文件 ........................................(72)
表 6—法律意见书 ......................................(76)
表 7—贷款的担保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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