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为社会和 国家造就和培养合格的人才,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根本任务。一流的学校离不 开科学的管理,科学的管理需要卓越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各级各类学校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和需要, 我们特约请和组织了有关专家、学者和教育管理工作者共同编撰了《学校管 理制度方法操作规范》全书。
在编撰过程中,我们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精心选取了优秀和成功的学 校管理规章制度和方法,基本上涵盖了学校管理的每一个部门、每个工作环 节、每个管理层次,力求为每项工作的管理提供具有典型性、规范性、实用 性的操作规范,为学校广大管理工作者所直接借鉴和参考。
本书是集体智慧和劳动的结晶,广泛吸收了国内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的 最新成果,参考和引用了有关学校管理的文献和资料,在此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表示衷心地谢忱。
在编撰过程中,我们力求体系完整、资料翔实、内容丰富,反映国内学 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新成果、新问题,但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加上时间和资 料的限制,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不足,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以便 再一步修订和完善。
《学校管理操作规范》编委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于北京
管理操作规范
后勤·食堂管理制度
冯晓林 刘以林 主编
某中学电工职责
一、负责配电盘的维修和保养,保证变压器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对学校所有供电线路的检查、拆除、改装、更换、新装线路的
设计、施工或监督执行工作;对现有线路每周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确保安全用电。
三、负责学校照明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每天利用晚值班时间对教学区普 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保证正常供电。
四、做好用料记录,及时核对,注意节约开支。 五、负责检查电表,做好教职员工用电的计量。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某中学校医职责
一、定期向学生进行防病常识教育,介绍流行病、多发病的预防知识。 二、负责学生医疗和重病号住院工作。 三、搞好疫苗接种,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抓好预防。 四、积极搞好卫生宣传,控制病假,节约用药。 五、做好灭鼠、蚊等宣传推动工作,及时发放药物器械。 六、负责全校卫生工作,搞好卫生的检查和评比。 七、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到对每个学生建档立卡。 八、负责对课堂、伙食、体育等方面卫生监督。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卫生部、财政部 1989 年 8 月 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 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 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 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 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 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 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 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 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 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在编制的工
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
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
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 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 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
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 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
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
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
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 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 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 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 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
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 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
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
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
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 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 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 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五、因原治疗单位没有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 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六、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七、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八、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
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九、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
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十、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一、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 品)的费用。
第八条 自费范围。除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举例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 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 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 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
(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
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
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
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十一、由于打架、斗欧、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
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 费用。
第四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定 点医院的确定应由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享受单位商定。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可 设置公费医疗诊室或指定专职医生。
第十条 单位医务室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积极开展医疗预防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
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 转诊治疗的建议。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 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诊。凡转到外省治 疗的,须经省(市)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先与 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
第十二条 住疗养院和康复医疗,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 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 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三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 批准。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 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 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 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浪费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 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 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第五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 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 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 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
施管理。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 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六、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 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
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费包给医院或由医院代管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
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当地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
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
开支情况。 三、公费医疗经费包括单位或由单位代管的,单位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
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 款。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统一管理使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对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个人的经费管理 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包括下列各项: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正常的医药费开支。 二、列入事业编制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公费医疗的预算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享受单位因办公地点迁移,由甲地迁入乙地,其公费医疗 关系,应办理转移手续,即由甲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乙地公费 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二条 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移的中央驻地 方单位,应由迁出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迁入地 公费医疗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迁移人数较多时,迁出地和迁入地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迁移人数,报请财政部办理公费医疗经费的迁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入其他享受单位,应办理公费医疗关 系转移手续,即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中央驻地方的公费医疗,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
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带工资的大学生,其医药由原单位在有关经费中 安排。
第七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 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条例。享受公费医疗的 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 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
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费医疗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联查、互查、抽查等方式, 有条件的可配备专业人员检查。检查结果应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 单位通报。
第八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制度,制 定奖惩条例。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考 核,享受单位对享受人员的考核以及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享受单位及个人、 医疗单位的奖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 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 成损失浪费的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和加 成收入,并处以罚款等处分,没收和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对情节恶劣触犯刑 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违反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 浪费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 定,同时废止。
某中学司机职责
一、认真学习驾驶技术和维修技术。 二、爱护车辆,加强车辆保养,及时维修,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 三、按原则办理,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不出车。 四、安全行车谨慎驾驶,禁止酒后开车。 五、随传随到,保证及时出车,无出车任务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
务。
六、节约开支,杜绝浪费,支出手续帐目清楚。
某中学木工职责
一、经常检查学校门窗、玻璃,做好记录,配合管理员,每周向政教处 汇报一次、并及时维修,做到门窗、玻璃完整无损。
二、制定总务处安排的其他木器用品。 三、验收木料的购进,做好记录,记好木材的用向,节约用料,修旧利
废,精打细算。 四、负责教学设备的制作。
五、注意安全,木工场地严禁吸烟,木屑及下脚料要及时清理。 六、注意对工具、设备的登记保养和维修,常用工具和设备要经常保持
完好。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某市中小学校办工厂 管理工作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中小学建立校办工厂,是贯彻全面发展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 办厂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劳动技术教育、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基地。因此, 中小学要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援,努 力创造条件,认真办好校办工厂。
第二条 中小学校办工厂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要根据教学计划认真安排好学生的生产劳 动。使学生通过生产实践,培养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学习一定的生产 知识和技能,扩大知识领域。
(二)要为国家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努力完成国家的生产计划。积极 利用市场调节,扬长避短,拾遗补缺,为补充市场做出贡献。
(三)要为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兴办师生集体福利事业提供 资金。
第三条 中小学的校办工厂,是学校的附属工厂,是全民所有制的事业 单位。在办厂中,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厂的方针,要实行企业管理,独 立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中小学校办工厂的规模以小型工厂为主,以一次最多容纳两个 教学班学生劳动为标准,学校要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 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负责工厂管理、从事生产操作、 组织学生劳动,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和传授技术。其职工名额由区、县教育 局核定。
二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要加强领导。有条件的区、县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校办工厂办公 室(校办工业公司),其主要职能是:
(一)检查、指导中小学校办工厂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
(二)研究解决学校办厂中的问题,制定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抓好校办工厂在组织学生劳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 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工资、收益分配以及技术交流、情报研究、生产 协作等方面的工作。
(四)负责校办工厂与工业部门、协作单位的联系工作,疏通供产销渠 道。
(五)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办厂经验。
第六条 中小学校办工厂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要按照学 校中层干部的规格配备厂长。规模小的校办工厂,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 可由学校指派得力干部、教师为负责人。厂长(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校办工厂的日常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生产任务,制定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完成。
(三)领导、组织好学生的生产劳动。
(四)抓好校办工厂的生产、技术、设备、物资、财务以及产品质量、 安全、环保、文明生产等管理工作。
(五)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好校办工厂职工的奖惩工作。
(七)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三 生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要充分调动校办工厂职工办厂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经济核算,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 种,加强校办工厂之间的联合与协作。
第八条 校办工厂的生产要适合学校的特点,要根据办厂的条件和可 能,生产国家定型产品,为工厂和企业生产零配件或工艺性加工,也可以根 据市场的需要生产短线产品。
负有国家订货任务或同企事业单位签订生产合同的校办工厂,要在完成 国家计划或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的需求量,自己单独安排生产,其 产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价格自行销售;没有国家订货任务或合同任 务的校办工厂,要积极利用市场调节的作用,自选产品,自产自销。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料和设备,除靠国家计划或生产合同渠道解决 外,可以本着择优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范围内自行采购。
第九条 校办工厂产品的选择要尽可能适合学生特点,不得生产有毒有 害有损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产品。对于有毒有害的工序、工种,要 积极治理,做到文明生产。校办工厂所生产的产品要经区、县教育局校办工 厂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要切实搞好校办工厂的经营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 章制度;开展技术革新、改革工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 品质量;对产品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赔)。要加强物资管理, 对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减少积压和浪费。
第十一条 区、县校办工厂办公室(校办工业公司)在组织领导校办工 厂的生产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做好服务、协调、统筹、监督工作。可以根据 市场需要开设校办工业产品展销门市部,通过供销直接见面以需定产。
四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要加强校办工厂的财务管理工作。区、县教育局校办工厂办 公室(校办工业公司)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具体指导和处理有关校办工厂 的财务工作。校办工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单独立帐,单独在 银行开户,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和财务结算,并定期向学校领导和区、县校办 工厂办公室(校办工业公司)编报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校办工厂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勤俭节约的方针,反对铺 张浪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必须严格遵守党的 各项经济政策、财经纪律和现金管理制度,要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领导, 监督。
第十四条 校办工厂不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和所得税。校办工厂的收入 按预算外的专项资金管理,除按规定缴纳工商税(小学的校办工厂暂不征工 商税;中学的初办厂或新产品试制,以及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产品, 可免征工商税)外,其收入除用于校办工厂扩大再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外, 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师生劳动补贴,职工奖金以及改善师生集体福 利等方面。
第十五条 校办工厂每年要从利润收入中向区、县校办工厂办公室(校 办工业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资金,用于辅助全区(县)校办工厂的生 产活动,奖励先进。有条件的还可兴办全区(县)性的师生集体福利事业。
五 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教育和学校要加强对校办工厂职工队伍的领导和管理 工作。校办工厂的职工要相对稳定,职工的编制、配备、工资调整等工作都 要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
第十七条 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校办工厂的职工享受同类国营企业同 工种的劳保和保健津贴。关于按国家规定标准供应的劳保用品,可向当地劳 保用品供应部门申请供应。
第十八条 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校办工厂领导骨干、 财会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地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随着设备更新和新 技术的采用,要逐步扩大技术人员的比例。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 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的技术考核标准,授予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在完成向区、县校办工厂办公室(校办工业公司)
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资金的前提下,可根据有关奖惩规定,实行奖惩制度。 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根据校办工厂职工的劳动态度、岗位责任,以及贡献 大小等情况,核定奖惩。
对于在技术革新及新产品试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 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 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 者,均按本规定执行。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1983 年 2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 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 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 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 定的作用。
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 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 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2.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 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 技能。
3.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 件。
第三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 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 件和学校的可能,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含林、牧、副、渔),为教学和研 究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外贸出口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 划、经济、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农业做为经济工作的一个 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五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要加强 经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82)教供字 028 号 文件颁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
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生产劳动
第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或公 益劳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 生产劳动与教学结合起来。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和劳动时间,防止学生不参加
劳动或参加劳动过多的偏向。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 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 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务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 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第三章 校办工业
第八条 学校举办工厂,一般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根据需 要和可能,可一个学校单独办厂或几个学校联合办厂。校办工厂应利用当地 有利条件,生产有原料来源、适销对路的各种产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承接 外贸部门同意的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任务。教育战线所需的产品,尽量 安排在校办工厂生产。
严格禁止生产迷信产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要搞纯商业经营。商业性的职业班和职业学校,
可结合专业试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各项修理等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 技术后备力量提供生产实习场地。
第九条 校办工厂的生产,产品属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其产、供、 销计划,由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 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列入本系统计划,由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对纳 入计划的产品,要按计划执行。原有协作关系,不要轻易中断。不属于国家、 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小商品,由生产单位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行 组织生产和销售。对于需要调整、转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帮助 转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第十条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有 关地方和部门要统筹供应。属于有关单位来料加工的,材料仍由有关单位供 应。
校办工厂的产品,凡不属国家统一调拨又为市场需要的,商业、外贸部 门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或按有关规定自销,或举办联合展销门市部。对 适合学校组织的出口项目和有出口价值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积极扶持、指导。 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由学校隶属部 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借口“调整”“归口”或其他理由平调收缴和占
用,已经发生上述现象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妥善解决。 学校内部不准私分或变相私分勤工俭学的财物。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工厂开展新产品的研制,并在技 术、设备、材料、科研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对研究成果要给予奖励, 其他单位采用时要给予适当代价。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业调整、产品归口、规划定点时,对校办工厂要给予
扶植和支持。召开有关订货会、展销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以及有关方针、 政策的传达等,都应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举办工厂或经营其他项目,要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 校办农业
第十四条 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应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发展 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采、拣、编 织、修理等多种类型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近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
(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下同),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 并允许学校师生按国家规定开荒、拣种撂荒地。凡已经拨给学校的土地,或 由学校师生开垦或垦复的土地,拣种的撂荒地,以及征购的土地均归学校使 用,有关部门应发给土地、林权执照,保证学校的使用权。任何人、任何部 门不得随意占用或串换,已经占用的应尽量退还给学校;需要串换的,要经 双方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校办农场(含林、牧、副、渔)要结合教学开展科学实验和 科学种田,采用先进技术,搞好实验园地,培育优良品种,改进耕作方法, 培养学生掌握初步的农业(包括林、枚、副、渔)知识和技能。
校办农场要为发展当地农业生产、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的 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校办农场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需要的物资、设备等生产资 料,要详加核算,各地计划、农林、物资、供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协助解决。
农村商业部门收购学校的农、林、牧、副、渔产品时,应评等计价。 适于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除外贸、商业部门可积极收购外,教育部门
还可组织生产加工,并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直接交付出口。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十八条 校办工厂、农场,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 思想好、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懂教学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必需的固 定工人,以加强生产的组织领导,保证生产的有效进行和指导学生的生产劳 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 农场适当的编制。新增人员要首先从现有教职工中调配。
校办工厂、农场根据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少量政治思想好、生产技术
水平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职工,以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和产品质量的 把关。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 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 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
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 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 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粮食补助, 按当地规定,由有关部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 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 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厂(场)的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所属地区校办厂(场)的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利用本地区的学校条件, 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 员和管理人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部门要尽力帮助与支持。要建立考核 制度,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 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 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 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学校的勤 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 和处理日常工作。
(3)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4)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品的展销门 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5)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 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产品交流。
(6)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7)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 专职或兼职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
产和行政业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 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 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中学实验教学的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8 年 3 月 21 日)
第一条 中学实验教学是全面实施理科教学大纲和提高理科教学质量的 重要环节,是加强中学实践教育环节的重要内容。为加强中学实验教学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应充分认识实验教学的重要性,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实验教学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均应把实验教学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 日程,专门研究中学实验教学工作,开展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成绩评价, 以及对教师实验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国家教委书面报告一次实验 教学工作情况。
第四条 学校要有一名主持教学工作的校长分管和有一名教导主任主管 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 学校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设理、化、生、劳技实验课。 实验教学水平是评估学校的重要指标,也是考核理科教师的重要内空,是评 聘教师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学校应按各科教学者大纲和教材规定的要求完成教师演示实验 和学生分组实验的教学。条件较差的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完成规定的实验 教学的任务。
第七条 教师应认真做好演示实验教学:
(一)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精心设计实验步骤和教学方法,做好 实验准备。
(二)实验前要使学生明确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和对观察现象的要求。 实验过程在要充分利用演示实验的特点,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注意启发学 生积极思维,师生共同研讨,揭示现象的本质。
(三)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做到操作规范、熟练、形象鲜明、安全。 条件较差的学校,应该鼓励教师自己动手创造制作简易的教具。
第八条 学校应采取措施,提高学生分组实验的效果:
(一)实验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食品、药品和材料的准备工作,教师上 课前应试做,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二)教师应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在学生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步 骤和方法后,再进行操作。
(三)学生第一次接触的实验,教师应先作示范。复杂、难度大的实验, 应在教师指导下,分步完成。
(四)实验时,教师应要求学生按课本规定的实验步骤进行操作,仔细 观察,分析思考,得出结论。
(五)在实验课上,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巡回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 决。对普遍性的问题,在实验课结束时,要作全班讲评,对失败的实验要分 析原因,有条件时应允许学生重做。
(六)指导学生根据实验报告的项目,做好实验记录,并要求在课后写 出实验报告。
第九条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动用边讲边实验的方式,使学生在都是直 接指导下通过实验技能的训练获取新知识。
第十条 坚持实验考查制度: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中学理科实验 的考试应包括实验内容,着重考查实验原理的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开展课外活动,指导学 生自己设计实验。
第十二条 各级教学研究部门,应加强实验教学的研究,把实验教学作 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1988 年 11 月 1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是校办企业(含工厂、农场、商店、饮食、 服务、修理等,下同)和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加强勤工俭学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种资金,对促进勤工俭学 的发展,改善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作用。
各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 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以勤 工俭学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校办企业要设置财会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单独设 置帐目,独立核算盈亏,并根据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和 要求,按时编报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做好年终决算。
第四条 校办企业要实行财务岗位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搞好收益分配,为生产经营和管理改革服务。
第五条 校办企业停办、破产、合并时,其各项财产和资金首先冻结, 并登记选造册,编制会计报表,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后报上级勤工 俭学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和平调, 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六条 勤工俭学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增收节支原则。在生产经营、 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讲究效益。
勤工俭学的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 第七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的资金,主要依靠内部积累逐步解决。初办
时期或临时发生周转困难时,教育主管部门可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教育副业 费或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借贷解决。
第八条 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建立勤工俭学发展基金,支持校办企 业的发展。
第九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小型企业为
200 元、中型企业为 500 元、大型企业为 800 元)以上的生产勤工俭学所占 用的土地、山林和水面等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校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到有 物、有帐、有卡,帐物、帐卡、帐帐相符,定期盘点、清查。对盘亏、盘盈、 损失等,必须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出售、调出、报损、报废,必须由企业 负责人、技术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和勤工俭学主管部门 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转让。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固定资产,除地产外,均应按年计划提折旧费和大
修理基金,按月摊入生产成本。提取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与出售固定资产 回收的资金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等,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技术 改造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购买原材料和燃 料、低值易耗品、储备商品、支付工资、费用等开支的周转资金。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校办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使 用情况应作为考核校办企业效益指标之一。规模较大的校办企业,还可进一 步实行储备资金、在产品资金、产成品资金和销售过程占用资金等的分项定 额管理。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必须加强库存材料、产品和产成品的管理。建立健 全计量、检验、收发、领退、保管和清查盘点等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发 生亏损、丢失、损坏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各企业对暂收、暂付、应收、应付、 备用金等往来款金,要建立必要的清算手续和制度,加速资金周转。
第三章 成本核算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成本管 理。要不断降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废品损失, 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各项费用支出,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及核算办法,按国务院颁布的成本 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主要包括:为制造产品则耗用 的各种原料、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废品损失费、企业 管理费以及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等。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前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 本的界限。不得将基本建设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营业外支出等不属于成本 范围的费用挤入成本。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种经费支出,或学校使用的校办企业的原材料、产 成品、加工工时及维修劳务等,都不得挤入成本,要按所耗料、工、费,合 理计价冲抵当年应缴学校的教育事业基金。
校办企业与学校共用的水、电、暖等项费用开支,应由双方按实际消耗 情况合理分摊。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校办农场等农副产品的成本核算。对收获的农 副产品要全部作价入帐,出售或自用要计价出帐,及时反映财务收支。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必须切实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 作。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建立
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工时记录;制定和修订各项消耗定额;完善内 部结算办法;企业内部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劳务供应,应建立厂内
计划价格,并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和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要按品种、按批量或按工号核算实际成本,严格执行成本
开支范围,使成本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二条 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可提取假定工资计入成本。提取的假 定工资交给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或作为校办工厂的周转金。
第五章 勤工俭学收益,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改善办学 条件和师生员工福利及奖励。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少量统 筹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集 体、个人三者兼顾及有利于事业和生产发展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 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本着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的原则, 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给校办企业留足生产发展基金,增强企业后劲。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及重大技术改造实施时期,应适当扩大生产发 展基金比例;在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后,逐步扩大事业发展基金、师生福利和 奖励基金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收益的作用 一、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扶植中小学发展勤工俭学,开展业务活动及奖励。 二、教育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福
利待遇。 三、企业留利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条件和校办企业的集体福
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学 校或校办企业乱摊派款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不得因学校有勤工俭学收入而减少应 拨的教育事业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纳税和减免税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章 财会队伍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财会人员要按财政部门规定配备并保持相对稳 定。调动财会人员工作时,应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会同财税部门有计划地培训财会人员, 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凡 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要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 作,树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办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审计制度,杜绝不正 当的开支和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的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工和国会 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履行财务会计职 责,对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直至反映到上级勤工俭学主 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发挥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
各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应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给予支持和表扬。 第三十五条 在实行经济承包、确立承包指标、核定奖惩等事项时,均
应事先进行财力核算和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校办企业负责人调离工作时,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 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汽车队职责范围
汽车队在服务公司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车,在 完成本院运输的前提下争取对外创收。
一、按照学校制定的车辆使用规定,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 用车的计划,安排统一调度工作。
二、对全校各类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 三、贯彻执行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驾驶人员要安全行车,加强职
业道德,确保行车安全。 四、按照车辆验车的规定,对全车队车辆做好日常计划,维修保养和按
期、按质完成年检以及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五、加强油库、材料库的管理,做好节油和修旧利废工作。 六、按照上级规定,结合本校车辆状况,填报车辆更新申报工作。 七、在保证本校车辆使用的前提下,争取承担外运业务,先内后外,以
内为主,以外养内,服务第一,讲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某幼儿园责任管理承包合同
为进一步调动全园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保教质量,开展多种收托项目, 尽量解脱家长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幼儿园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为明确责任, 特签订以下承包合同:
一、承包方式 幼儿园以托费为经济来源,在总务处领导下实行经济自负盈亏,独立核
算。
二、定额
根据幼儿园现有房屋、设备条件,收托儿童限额最多不超过 220 名;保
教人员定额为 37 名。 三、托费标准
根据财政局、特价局、托幼办、计划生育委员会沈财字(1985)68 号文 件规定,本校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1、三周以下日托 29 元;
2、三周以上日托 26 元;
3、长托 33 元。 以上三条收费标准,只适用于本校职工的子女和本校职工的孙男孙女、
外孙男外孙女。幼儿园在保证本院职工小孩入托前提下,按收托定额有空位 经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由外单位职工子女,收费标准应控制在三周岁以下 34 元;三周岁以上 31 元;长托 38 元。
四、经费开支
1、学校负责免费提供房屋和房屋的建设维修,免收水电费和采暖费,免 费公费医疗,除此之外,人员工资及各种补贴、福利待遇、劳动待遇、教具、 玩具构置修理,各种杂支等一切开支均由幼儿园自己负责。
2、药物所、劳动服务公司、药厂三个单位仍然按 1986 年各自派到幼儿 园的保育员名额负担工资及各项补贴,按月直拨幼儿园,即药物所 2 名、劳 动服务公司 4 名、药厂 8 名。其他人员的管理由幼儿园统一负责。
五、保教质量要求 行政管理方面:
1、园所领导要懂得专业知识,规章制度要健全,做到科学管理;
2、全体工作人员经半年以上专业培训的要占 1/3,各班必须有 1—2 名 受过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
3、要把岗位责任落实到人;
4、收托儿童各班最多不超过 30 名。 教育教养方面:
1、各班要有切实可行的学期、月、周、日教育计划,并做到有检查有总 结;
2、按园所纲要规定的教育教养内容进行工作,组织婴幼儿各种游戏活 动;
3、要认真完成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任务,要使儿童身体健康、生 动、活泼、智力发达,讲文明、懂礼貌;
4、坚持贯彻婴幼儿合理生活制度。 卫生保健方面:
1、认真贯彻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设专职保健人员;
2、保证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预防各种传染病发生和蔓延;
3、按儿童不同年龄开展体格锻炼;
4、要管好儿童伙食,食品要多样化,营养要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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