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①东曰函关,南曰武关,西曰散关,北曰萧关:四关之中,谓之“关中”。
②蓟门,指北京。
③《方言》,13 卷,传为杨雄所撰,或以为后人依托。
④郭璞,西晋闻喜人,于经术、卜筮、天文、算历,无不通晓,南迁后 为王敦所杀,曾注《尔雅》、《方言》等古籍,《晋书》卷 72(中华本页 1899
—1910)有传。
⑤王应麟,字伯厚,宋庆元(今宁波)人,《宋史》卷 438 有传,著作 中有《通鉴地理通释》。
⑥《正义》,指司马贞《史记正义》,此见中华本《史记》页 3312《太
史公自序》萧相国世家《提要》。
讲:
这是有关中国通史和中国历史地理的一节札记。本来,这接近于普通常识,但像这样的普通常 识,却不是每个人都能弄清楚的。窃常遭遇一些大学生、甚至研究生,什么是“关中”?为什么山西 又叫“河东”?汉代为何把后来的陕西叫做“山西”?都说不清楚;更其惊人的,是也不想弄清楚。 不弄清楚,毕业后又怎样去传授后一代?在这一点上,窃以为像《日知录》的这些段段,是必读的读 物。
陕西
《后汉(书)·郡国志》,陕县有陕陌(即今之陕州),二伯所分①, 故有,“陕东”“陕西”之称。《水经注》,河水又东,得七里涧,涧在陕 西七里。《宋书·柳元景传》,庞季明率军向陕西七里谷。《北史·魏孝武 帝纪》,高昂率劲骑及帝于陕西。《旧唐书·太宗纪》,贞观十一年九月丁 亥,河溢,坏陕西河北县(今平陆县)。《肃宗纪》,乾元三年四月庚申, 以右羽林大将军郭英父为陕州刺史、陕西节度、潼关防御等使。《肃宗诸子
传》,杞王倕,可充陕西节度大使。《李渤传》泽潞节度使郗士美卒,渤充 吊祭使,路次陕西(按其《疏》云,已至閺乡县)。《回纥传》,广平王、 副元帅郭子仪领回纥兵马与贼战于陕西:——皆谓今陕州之西。后人遂以潼 关以西,通谓之“陕西”。
注:
①《史记》曰,西周初以“二伯”总诸侯,周公主陕东,召公主陕西。
《后汉·郡国志》弘农郡条下有陕陌,刘昭注引《博物记》曰,“二伯所分”。
讲:
使用普通的逻辑归纳法,为了某一目的(大目的或者小目的;像目前的例,就是为了说明“陕 西”这一地理辞的由来),搜辑出专门针对这一目的的资料,排成系列,说明问题。这就是最通常的 考证。后世的考据家把考据说的神乎其神,确实可笑。顾炎武做这类工作很娴熟,但也做的很寻常, 丝毫不带了不起的神气。
山东·河内 古所谓“山东”者,华山以东。《管子》言,“楚者,山东之强国也。”
①《史记》引贾生言,“秦并兼诸侯山东三十馀郡”。②《后汉(书)·陈
元传》言,“陛下不当都山东”。③(谓光武都洛阳)盖自函谷关以东,总 谓之“山东”,(唐人则以太行山以东为“山东”,杜牧谓“山东之地,禹 画九土,曰冀州”④是也)而非若今之但以齐鲁为山东也。
古所谓“河内”者,在冀州三面距河之内。《史记·正义》曰,古帝王
之都,多在河东、河北,故呼河北为“河内”,河南为“河外”。⑤又云, “河从龙门,南至华阴,东至卫州,东北入海,曲绕冀州,故言“河内”。 盖自大河以北,总谓之“河内”,而非若今之但以怀州为“河内”也。
注:
①见《管子·轻重戊》篇。
②《史记》卷 6《秦始皇帝本纪》(中华本页 276)。
③见《后汉书》卷 36《陈元传》(中华本页 1231)。
④见《新唐书》卷 166《杜估传》附《杜牧传》引《罪言》(中华本页
5094)。
⑤见《史记》卷 44《魏世家》西门豹治邺条下,司马贞《正义》云云。
讲:
大体一个地理名词所显示的地域范围,由于时代的不同,会有大、小的差异。如“山东”的地 理概念,古时就比现在宏阔得多,读史书时必须保持当时的概念。“河内”的地理概念,也不只像后 来仅指怀庆府范围。并且,古人确定地理名词时,依据的“座标”不同,中间也会有差异。大体说来, 在秦兴起以前,人们在中原交战,就以太行为座标,秦、汉在关中定都以来,华山(扩大点说就是秦 岭)的座标作用日益明显。唐尧、虞舜时候,部落联盟大酋长的中心地段多在今河北、山西,所以他 们把河以北的地域,统叫“河内”。这就是说命名者都是从本部出发;后来同一个今山西省唐叫“河 东”、元叫“山西”,都是同一个道理。顾氏的这类扎记教给后学们,在读史书时会遭遇很多地名, 读的人对这些地名所显示的地域范围,要保持高度的准确性,不可马虎。
第二辑
乡亭之职
《汉书·百官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 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①,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 秩四百石至二百石。(《宋书·百官志》,汉制:丞一人;尉大县二人、小 县一人)。——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武帝纪》,元光六年诏曰,少吏犯禁。《宁成传》,为少吏,必陵其长 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宋书》,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 “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
《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张章父为长安亭长,失官。是亭长亦称官也)。 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张敞传》注(颜)师 古曰,“乡有秩者,啬夫之类也”)。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 游徼徼循,禁贼盗(《宋书》;乡佐、有秩,主赋税;三老,主教化;啬夫, 主争讼;游徼,主奸非)。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 亭亦如之:皆秦制也。
《高帝纪》,二年二月,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
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 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三老”为乡官,故壶关三老茂得上书言太子。②《黄 霸传》,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③)。此其制,不始于秦、汉也。自诸侯兼并 之始,而管仲、?敖、子产之伦④,所以治其国者,莫不皆然(《管子》书 曰,择其贤民,使为里长)。而《周礼·地官》,自“州长”以下,有“党 正”、“族师”、“闾胥”、“比长”;自“县正”以下,有“鄙师”、“酂 长”、“里宰”、“邻长”:则三代名王之治,亦不越乎此也。
夫惟于一乡之中,官之备而法之详,然后天下之治,若网之在纲,有条
而不紊。至于今日,一切荡然无有存者。且守令之不足任也,而多设之监司
⑤;监司之不足任也,而重立之牧伯。积尊累重,以居乎其上。而下无与分 其职者。虽得公廉勤干之吏,犹不能以为治,而况托之非人者乎?!??由 此论之,则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故自古及今,小 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兴亡之涂,罔不由此。
隋文帝师心变古,开皇十五年始尽罢州郡乡官。而唐柳宗元之言曰,“有
里胥而后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后有诸侯,有诸侯而后有方伯、连帅,有方 伯、连帅而后有天子。”
注:
①“减”,即“不足”。
②见《汉书》卷 63《武五子传·戾太子传》,三老茂,姓令狐氏上书中 有“父不父则子不子,君不君则臣不臣”等语,词意昂激(中华本页 2744)。
③《汉书 89·循吏传·黄霸传》(中华本页 2629)。
④管仲,齐相;?敖即孙叔敖,楚相;子产,郑执政。
⑤监司,谓中央集权政府权力愈来愈集中,对基层愈来愈不信任,于是 派遣监察使、设置监察司,后人统谓之“监司”。
讲:
顾炎武对他当时的社会制度改进问题,始终有一个固执不变的看法,我们把它叫“地方分权 论”。主旨是说明朝自朱元璋以来,中央集权集得太利害了,地区和省份上几乎毫无权力来处分事情。 地区和省分上的官也是中央派来的,是“流”官,随时可以调走,多是外方人,对本地区的兴趣没有 土生土长人的大,了解情况也往往不够。中央呢,权力越集中越大,就出现了皇帝、宦官、宰辅、亲 王们的霸横、腐朽和内部争斗。由此,顾炎武想到了乡官”的事。当然,当年的顾氏是先发现了中央 集权太甚,然后才来研究“乡官”问题呢;还是在研究历代官制里的乡官问题中,慢慢感觉到只能用 “地方分权论”,才能有效纠正中央集权太甚的弊病呢:——我们作为后人,已经说不清楚了。反 正, 二者是互为因果的。作为二者互起作用的结果,作者写了本段的“条条”,以及与此相联的一些“条 条”。
本段“条条”的主旨是,古来对于地区和基层,比中央集权越来越集中以后,要重视得多。他 讲,秦、汉在基层设置县的“令”、“长”、“丞”、“尉”,还设置了“三老”、“啬夫”、“游 徼”等民间职位。“乡三老”提成“县三老”,就可以和县中的令长一同讨论一县的政事。他又讲, 不仅秦、汉;从“三代名王”(夏禹、商汤、周文武)时候,就有基层的设置了(他举《周礼·地官 司徒》为证)。我们从近代人的角度来说,顾氏已经隐约触到了农村公社职员向中央集权国家基层“吏 胥”的转化情况了。农村公社时期,较之中央集权时期,自然民主一些、松散一些、阶级阵线较之以 后还不那么森严。这和顾氏“是古非今”思想碰到一起,就产生了提倡“乡官”作用的思想,并且获 致了“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的总括。这个总括对不对?其合理与不合理的部分各是什 么?就留给广大读者自己去反思吧。
掾属
《古文苑》注王延寿《桐柏庙碑》人名①,谓“掾属皆郡人,可考汉世 用人之法”。今考之汉碑皆然,不独此庙。盖其时惟守相命之朝廷;而自曹 掾以下,无非本郡之人,故能知一方之人情,而为之兴利除害。②其辟用之 者,即出于守相,而不似后代之官,一命以上皆由于吏部。故广汉太守陈宠 入为大司农,和帝问在郡何以为理,宠顿首谢曰,“臣任功曹王涣以简贤选 能,主簿坛显拾遗补阙,臣奉宣诏书而已”。帝乃大悦。③至于汝南太守宗 资任功曹范滂,南阳太守成瑨委功曹岑晊,并谣达京师,名标史传。④而鲍 宣为豫州牧,郭钦奏其“举错烦苛,代二千石署吏”⑤,是知署吏乃二千石 之职,州牧代之,尚为烦苛。今以天子而代之,宜乎事烦而日不给(隋文帝 开皇二年,罢辟署。⑥令吏部除授品官为州、郡佐官。其时刘炫对牛弘⑦, 以为往者州惟置网纪、郡置守丞、县置令而已。其余其僚则长官自辟。是知 自辟掾属,即齐、魏之世犹然。《宋史·选举志》,宋初,内外小职,任长 吏得自奏辟。⑧熙宁间⑨,悉罢归选部。然要处职任,如沿边兵官、防河、 捕盗、重课额务场之类,寻又立专法听举。于是辟举不能全废也),又其变 也。铨注之法,改为掣签,⑩而吏治因之大坏矣。
注:
①《古文苑》,为唐人旧辑东周至南齐诗文之集,宋人韩元吉、章樵重 编注释,为 21 卷。
②读者读至此,亦须多方面思考,不可圉于顾氏一偏之见。本地之人, 熟知地方人情,固有兴利除害者,但仅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试观朱元璋
《大诰·续诰·三诰》中揭发并打击诸作弊之徒(如进行改册、换标、隐匿、
诡寄、洒派、移坵、换段、揽纳、虚悬等人),绝大部分为地方之人,且多 是胥吏(俗话所谓“班里”“房里”)。然则胥吏、小官,岂是可以片面提 倡的吗!
③见《后汉书》卷 46(中华本页 1553)。
④参阅《后汉书》卷 67《范滂传》(中华本页 2205)卷 67《岑晊传》
(中华本页 2212)。
⑤《前汉书》卷 72《鲍宣传》(中华本页 3086)。
⑥⑦见《隋书》卷 75《儒林·刘炫传》(中华本页 1721)、《北史》卷
82《儒林·刘炫传》(中华本页 2765)。
⑧见《宋史》卷 156(《选举》2)(中华本页 3646)。
⑨宋神宗年号(公元 1068—1077),时用王安石变法。
⑩《明会要》卷 48《选举 2》引《野获编》云,万历 22 年,吏部尚书孙 丕扬,创为“掣签法”。《明史》卷 224《孙丕扬传》亦记此事。自是铨政 一大变,人号吏部为“签部”,有作《竹签传》以讥之者。
讲:
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一个任命官吏的人事权归属问题。在先秦时期,是血缘贵族当政的 时期,任命属僚的原则是血缘。鲁庄公是鲁桓公的嫡长,所以继统;其次孟孙、叔孙、季孙各居卿位, 为陪臣;其余则私,家小臣而已。自秦开始,血缘原则被打倒了。两汉用的,是“征辟”之制,那就 是说,由地域二千石进行推举聘请,或邀约。推举、聘请、邀约也不是没有原则的,原则是“贤良、 方正”、“孝悌、力田”等等,这些原则,在某些场合是真实的,在另外场合则是骗人的。到南北朝, 豪门势家如瑯琊王氏之伦包揽权势,他们的子弟做官的机缘就多得多。地区集团,成为揽权的线索。 隋文帝反映素族势力,把权力尽力收归中央,包括任命地方最低品官吏的权力,也收归吏部。这既是 自然趋势,也不能说这么做多么不对。但自朱元璋强化中央集权以后,中央的权的的确确是集中的太 多了,造出种种弊端。所以黄宗羲和顾炎武等才出来反君、反中央集权,顾进而主张“地方分权”。 我们处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怎样来评论这档子事呢?大体说来,一个国家(特别是一个大国如中国 者),权力全集中到中央也不对,但下放权力也不能是无原则的,要严防地方恶势力(地头蛇)的垄 断。到近代,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有了代议制,有了国会和地方议会,弊病虽不能完全杜 绝,但究竟比封建社会要进步多了。可是站在黄宗羲、顾炎武的历史时代的历史主义立场上,我们又 怎样评论呢?我们只能说,天下哪里也有好人,哪里也有坏人。中央、地方,都是一样。中央也不是 绝无好人,地方也不是绝无坏人。像顾氏这样主张用了地方人士就准能兴利除弊,也是片面之见。不 过,他坚决反对中央集权,也不是没有来由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明朝三百年中央高度集权,其结果 是太糟了。顾看出了中央集权的大弊,可是限于历史局限性,他想不出更高的点子,又想回到“辟举” 的老路子上去,这是不解决问题的。
法制 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
已。故曰,“居敬而行简,以临其民”。①周公作《立政》之书,曰“文王
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②又曰,“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 其丁宁后人之意,可谓至矣。秦始皇之治,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上至 于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③而秦遂以亡。太史公曰,“昔 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④然则, 法禁之多,乃所以为趣亡之具。而愚?之君,犹以为未至也。杜子美诗曰,
“舜举十六相,身尊道何高?!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⑤又曰,“君 看灯烛张,转使飞蛾密”⑥,其切中近朝之事乎?!
汉文帝诏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⑦夫三老之 卑,而使之得率其意,此文、景之治,所以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而上 拟于成、康之盛也。
诸葛孔明开诚心、布公道,而上下之交,无间言;以蕞尔之蜀,犹得小 康。魏操吴权,任法术以御其臣,而篡逆相仍,略无宁岁。天下之事,固非 法之所能防也。
叔向与子产书曰,“国将亡,必多制。”⑧夫法制繁则巧猾之徒皆得以 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此国事之所以日非也。善乎杜元凯之解《左 氏》也⑨,曰“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宣公十二年《传》解)
注:
①见《论语·雍也》。孔子对冉雍(仲弓)评子桑伯子“简”,引出冉 雍如上一段引申的话。
②见《尚书·周书·立政》。此段按孔颖达《正义》的解释,文王但知 举善任贤,至于众人之毁誉、断狱之得失等,则一概不知。
③见《史记》卷 6《秦始皇本纪》(中华本页 258)。
④见《史记》卷 122《酷吏列传》导言(中华本页 3131)。
⑤《杜诗镜铨》卷 10《述古》三首之二。
⑥同上书卷 18《写怀》之二。
⑦见《汉书·文帝纪》(中华本页 124)。颜师古曰,“道民”即“导 民”。
⑧见《左传·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晋叔向诒郑子产书,云云。
⑨元凯,杜预之字,预作《左传注》。
讲:
当代,我们倡导公民要知法、守法,要扫除法盲。这“法”,指的是国家的大法《宪法》,和 公民日常生活中在人际间必须遵守的《民法》,和不能违犯的《刑法》。古时侯没有这么清楚,虽然 也有《唐律》、《大明律》和《大清律》,其中也是关于民事和刑事的,但不够严整。并且,古代的 法,经常和皇帝的诏令、官府的条令混在一起,很复杂,也很紊乱。到明朝,朱元璋订了很多他亲自 确定的条文,由于他威信高,所以以后诸朝皇帝不敢擅改,名之曰“祖宗之法”。可是有很多“祖宗 之法”后来明显行不通了,只好另立细则来进行默默的改订。在这中间,执行法条的官吏也起着这样 那样的作用。举三类的例证。一种是官僚主义的官吏,不调查研究,只死抠条文。 一种是贪官污吏,违法乱禁,害民肥己。第三种是好官吏,经过调查研究,适当地将旧条文在实施中 予以调整。这三种官吏间的差距,实在是太大了。所以明末清初时候,社会上普遍流行着一句话。“有 治人,无治法”。在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里,在江南、山东等地反映的材料中,就不断出现 这句话。
这就引起了当时大学者黄宗羲、顾炎武等人的参与议论。黄的议论相对深刻些。他隐约触到了 阶级对立不严峻的历史时代和阶级对立日趋严峻的历史时代的不同。他把前者叫“三代之法”,把后 者叫“后世之法”。他说,这些后世的统治者“不胜其利欲之私”、想“藏天下于筐箧之中”,用一 人防一人,设一事防一事,“故法不得不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见《黄宗羲全集》第一 卷页 6)。他说这种“法”应该叫“非法之法”。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写的这一条,虽不及黄的清 楚,但大体相似。他也举阶级形势不严峻历史时期和严峻历史时期的不同例证,如拿周文王和秦始皇
进行对比,说“治”的主要精神,在“正人心厚风俗”。这提法比较模糊。随着阶级社会的发展,私 有制的逐渐深化,人心不正风俗浇漓是历史的必然;法令的“简”和“繁”,只是形式问题而已。不 能幻想把上古的“简”法予以恢复,社会就会变好起来。
部刺史 汉武帝遣刺史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
倍公向私,旁谄谋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 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削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 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崇顽;五条,二千石子 弟,怙倚榮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 割损政令。①又令,岁终得乘传奏事。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 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元城语录》,汉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 秋,分行郡国。秩六百石,而得按二千石不法,其权最重。秩卑,则其人激 昂;权重,则能行志②)。本自秦时遣御史出监诸郡。《史记》言,秦始皇 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盖罢诸侯置守之初,而已设此制矣
(《汉书·百官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
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郡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成帝末,翟方进、何武乃言,《春秋》之义,用贵治贱,③不以卑临尊, 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请罢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
④而朱博以汉家故事,置部刺史,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州牧,秩真二
千石,位次九卿,九卿缺以高第补,其中材则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夷,奸 轨不胜。⑤于是罢州牧,复置刺史(《后汉书·刘焉传》,灵帝政化衰缺, 四方兵寇,焉以刺史威轻,建议改为牧伯,请选重臣以居其任。从之。州任 之重,自此而始)。刘昭之论,以为刺史监纠非法,不过六条,传车周流, 匪有定镇;秩才六百,未生陵犯之釁。成帝改牧,其萌始大。⑥(唐戴叔伦
《抚州刺史厅壁记》云,“汉置十三部刺史以察举天下非法,通籍殿中,乘
传奏事,居靡定处;权不牧人”。⑦)合二者之言观之,则州牧之设,中材 仅循资自全,强者至专权裂土(《新唐书》李景伯为太子右庶子,与太子舍 人卢俌议,“今天下诸州,分隶都督,专生杀刑赏,使授非其人,则权重釁 生,非强干弱枝之谊,愿罢都督,留御史,以时按察,秩卑任重,以制奸宄。”
⑧便繇是停都督)。然后知刺史六条为百代不移之良法;而今之监察御史巡
按地方,为得古人之意矣。
六条之外不察 汉时部刺史之职,不过以六条察郡国而已,不当与守令事。(《三国志》
司马宣王报夏侯太初书曰,“秦时无刺史,但有郡守长吏。汉家虽有刺史, 奉“六条”而已。故刺史称“传车”,其吏言“从事”,居无常法,吏不成 臣;其后,转更为官司耳。”)⑨故朱博为冀州刺史,敕告吏民,欲言县丞、 尉者,刺史不察黄绶⑩,各自诣郡。鲍宣为豫州牧,以听讼所察过诏条,被 劾(11);而薛宣上疏言吏多苛政,政教烦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条 职,举错各以其意,多与郡县事。(12)《翟方进传》言,迁朔方刺史,居官
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自刺史之职下侵,而守令始不可为,天下之事犹治 丝而棼之矣。
注:
①见《汉书》卷 19 上《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中华 本页 742)。宋徐天麟《西汉会要》卷 33 同。
②《元城语录》,宋马永卿著,三卷。
③见《春秋谷梁传》昭公四年,楚灵王杀齐庆封之事,《传》曰“春秋 之义,用贵治贱,用贤治不肖,不以乱治乱也。”
④⑤见《汉书》卷 83《朱博传》(中华本页 3406)。
⑥见《后汉书》卷 75《刘焉传》(中华本页 2431),及《志》卷 28(《百 官志第 5)注有“臣昭曰”一大段(中华本页 3619—3620)。
⑦戴叔伦字幼公,金坛人,唐德宗时官刺史。
⑧见《新唐书》卷 116《李怀远传》附《景伯传》(中华本页 4244—4245)。
⑨见《三国志》卷 9《夏侯玄传》(中华本页 298)。
(10)见《汉书》卷 83《朱博传》(中华本页 3399);“黄绶”,颜师古
《注》曰“丞、尉职卑皆黄绶”。
(11)见《汉书》卷 72《鲍宣传》(中华本页 3086)。 (12)见《汉书》卷 83《薛宣传》(中华本页 3386)。
讲:
以上两条,我们连起来讲,内容是讲历代监察制度的。监察制度历代都有,国民党时有以于右 任为首的监察院和派赴各省的监察使。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亦另设“纪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务院下属亦有监察部。顾炎武把古时各史料书中的有关资料串连到一起,给我们一个系统的表述。 我们读此可知,自秦始皇开始,已派遣“御史”到各地去监察郡守;到汉武帝创始了一条新的法制, 即派遣中级人员(六百石)巡行郡国,察考大吏(二千石)的成绩和罪恶,随时向中央快速汇报,这 种官职叫“刺史”,他只管二千石大吏,不干预基层民政;到西汉末,皇帝昏庸,大臣跋扈,一度建 议将“刺史”改为“州牧”;到东汉末进一步巩固了这种州牧制度;且典兵权;魏晋至唐,又叫“都 督”;晚唐时才停罢“都督”;明朝时候叫“监察御史”,也就是戏剧中常见的“八府巡按”之类了。 顾氏的若干史学工作方法之一,就是这种“串连”和“类辑”,这种方法说到实处:也就是逻辑中“联 系”规律和“分类·归纳”方法的一种实践。经历这层加工后的成果,容易保持历史中原有的历史主 义,而祛除割裂历史原貌的弊病。窃以为,当代大学毕业生假如被派去讲授高中或大学低年级历史功 课的话,那么,多读一些《日知录》中像这样的“条条”,其讲授效果一定会更“活”些,更少一些 生搬硬套的缺点。
隋以后刺史 秦置御史,以监诸郡。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
初置十三州刺史各一人;魏晋以下为刺史持节都督(《魏志》言,自汉季以 来,刺史总统诸郡赋政于外,非若昔时司察之任而已。汉时,止十三州至梁 时南方一偏之地,遂置一百零七州)。隋文帝开皇三年罢郡,以州统县(杜 氏《通典》曰,以州治民,职同郡守,无复刺举之任)。自是刺史之名存, 而职废。后虽有刺史,皆太守之互名(有时改郡为州,则谓之“刺史”;有 时改州为郡,则谓之“太守”)。非旧刺史之职理一郡而已。由此言之,汉 之刺史,犹今之巡按御史;魏晋以下之刺史,犹今之总督;隋以后之刺史, 犹今之知府、及直隶(州)知州也。
讲:
这一段,联系上两段,三段一起做了个总结。总结,拿顾氏当时明末清初的情况来做比喻,说 汉朝的“刺史”,相当于明朝时候的巡按御史;魏晋以后,中古时代的“刺史”,(加“使持节、都 督某方诸军事”。)相当于明、清时候的总督;隋以后的“刺史”,不过相当于明清时的知府或直隶 州知州而已。读者中倘有中学或大学的历史教师,就应由此段中学到一些东西,即同一名词和职称“刺 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其职权大小就有很多的衍变。在进行听课时,我们经常听到由于这方面 的疏忽而引起的不少混乱,会贻误学生的学习。
知县 “知县”者,非县令,而使之知县中之事(“知”,犹管也)。杜氏《通
典》所谓检校、试摄、判知之官是也。唐姚合为武功尉,作诗曰“今朝知县
印,梦里百忧生”①。唐人亦谓之“知印”,其名始于贞元已后②,其初尚 带一“权”字。《白居易集》有《裴克谅权知华阴县令制》曰“华阴令卒, 非选补时(唐制:凡选,始于孟冬,终于季春。《唐皎传》③,贞观中官吏 部侍郎;先是选集,四时补拟,不为限,皎请以冬初集,尽季春止,后遂为 法),调租勉农,政不可缺。前镇国军判官、试大理评事裴克谅久佐本府, 颇有勤绩,属邑利病,尔必周知。宜假铜墨④,试其才理;待有所立,方议 正名”。是“权知”者,不正之名也。至于普设知县,起自宋初。《本朝事 实》云⑤,“五代任官,凡曹、掾、簿、尉之龌龊无能、以至昏老不任驱策 者,始注县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诛求刻剥,猥迹万状,至优诨之言, 多以令长为笑”。(魏泰《东轩笔录》同)建隆三年,始以朝官为知县,其 间复参用京官或幕职为之。《宋史》言,宋初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职,惟以差 遣为资历。建隆四年选朝士分治剧邑,大理正奚屿知馆陶、监察御史王祐知 魏、杨应梦知永济、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常参官宰县,自此始。又曰, 初,州郡多阙官,县令选尤猥下,多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调;乃诏吏部选 幕职官为知县。⑥自此以后,遂罢令而设知县,沿其名至今。
宋时结衔曰“以某官知某府事”、“以某官知某州事”、“以某官知某
县事”,以其本非此府、此州、此县之正官而任其事,故云然(《山堂考索》 云⑦,“艺祖开基,召诸镇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 “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也,于慎行《笔麈》曰⑧,宋时 大县四千户以上,选朝官知;三千户以下,选京官知。故“知县”与“县令” 不同,以京朝官之衔知某县事,非外吏也。如建隆三年冤句令侯陟以清干闻, 擢左拾遗知县事,是也)。今则直云某府卸府、某州知州、某县知县,文复 而义舛矣。
知州 宋叶适言,五代之患,专在藩镇。艺祖思靖天下,以为不削节度,则其
祸不息。于是始置“通判”,以监统刺史,而分其柄;命文臣权知州事,使
名若不正、任若不久者,以轻其权(宋敏求曰⑨,凡节度州为三品,刺史州 为五品。国初,曹翰以观察使判颖州,是以四品临五品州也。同品为“知”, 隔品为“判”。自后唯辅臣、宣徽使、太子太保、仆射为“判”;馀并为“知
州”)。监当知榷税,都监总兵戎,而“太守”(即“刺史)者,块然徒管 空城、受词诉而已。诸镇皆束手请命,归老宿卫。昔日节度之害尽去,而四 方万里之远,奉尊京城,文符朝下期会,夕报伸缩,缓急皆在朝廷矣。是宋 初本有刺史,而别设知州以代其权,后则罢刺史而专用知州,以权设之名为 经常之任矣。
知府 唐制,京郡乃称府。至宋,则潜藩之地⑩,皆升为府。宋初,太宗、真
宗皆尝为开封府尹。后无继者,乃设“权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皇
朝政略》:凡命知府,必带“权”字,以翰林为之。翰林学士及杂学士,若 待制,则权发遣而已。陆游《渭南集》,“权知府自李符始”)。崇宁三年, 蔡京乞罢知府,置牧、尹各一员,牧以皇子领,尹以文臣充。是“权知府” 者,所以避京尹之名也。今则直命之为“知府”,非也。
注:
①姚合,姚崇曾孙,《新唐书》卷 124《姚崇传》有附传(中华本页 4388), 诗见《全唐诗》卷 498,页 5659。
②贞元,唐德宗年号(公元 785—805)。
③见《新唐书》卷 113《唐临传》附(中华本页 4184)。
④铜墨,指铜印墨绶。
⑤《本朝事实》,今名《宋朝事实》李攸著,有铅印本。
⑥见《宋史》卷 158《选举志》四《铨法》上(中华本页 3695 及 3704)。
⑦《山堂考索》,类书,宋章如愚著,卷帙较繁,计前集 66 卷、后集
65 卷、续集 56 卷、别集 25 卷,总 212 卷。
⑧于慎行,明万历东阿人,《明史》217 有传,此见所撰《谷山笔麈》 卷 9。
⑨宋敏求,北宋时人,曾纂《唐大诏令集》,此见《春明退朝录》。
⑩亲王封地,略如汉之封国。
讲:
我们讲授通史时,不断遭遇“知县”、“知州”、“知府”这样一些中央以外的地方官官名。 讲者马虎讲过,听者也马虎听过去了。其实,这些官名都是有来由的,经顾炎武这一类辑、这一讲, 我们大家就明白多了。尤其重要的是,顾氏这种“示范”性质的史学操作活动,对后学的启发是很大 的,聪明人可以逐类旁通,久而久之,一个人的史学修养就日渐深化了。现在,话归本题,通过如上 三条“札记”,我们可以知晓“知县”、“知州”、“知府”等官名,虽然唐末偶有此称,但普遍通 行,则是在赵匡胤统一之后,他使用这些名称的用意,不外(一)削平藩镇割据,将那些节度使等武 官调到京城颐养终老,另从中央派遣文职僚属到地方上去管理政事,这种调动,为了怕引起被调者双 方的情绪波动,所以加“知”、“权知”字样,意思,这是临时特派的性质,以后再调整。(二)加 强地方政府的管理功能,祛除梁、唐、晋、汉、周以来地方官多由衰老昏瞀的冗监人员去充任的弊病, 进行一次整肃。总之,这是中国封建后期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进一步强化过程中的产物。
守令
所谓“天子”者,执天下之大权者也。其执大权,奈何?!以天下之权, 寄之天下之人,而权乃归之天子;自公卿大夫至百里之宰、一命之官,莫不 分天子之权而各治其事,而天子之权乃益尊。后世有不善治者出焉,尽天下 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 ,而万几之广,固非一人之所能操也(沈约《宋书》 论曰,“孝建、泰始①,主威独运,空置百司,权不外假,而刑政纠杂,理 难遍通”)。而权乃移于法。于是多为之法以禁防之,虽大奸有所不能踰, 而贤智之臣亦无能效尺寸于法之外,相与兢兢奉法以求无过而已。于是天子 之权不寄之人臣,而寄之胥吏。是故天下之尤急者,守令亲民之官;而今日 之尤无权者,莫过于守令。守令无权,而民之疾苦不闻于上,安望其致太平 而延国命乎?!《书》曰,“元首丛脞哉!股肱惰哉!万事堕哉!”②盖至 于守令日轻而胥吏日重,则天子之权已夺,而国非其国矣,尚何政令之可言 耶?!削考功之繁科③,循久任之成效,必得其人而与之以权,庶乎守令贤 而民事理:此今日之急务也。
注:
①孝建,南朝刘宋孝武帝刘骏年号;泰始,明帝彧(yù玉)年号。
②见《尚书·虞书·益稷篇》,篇尾有三段歌辞,一段是“股肱喜哉! 元首起哉!百工熙哉!”一段是“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又一 段即上引之辞,三段形成对比。
③明制,吏部四司:文选司、验封司、稽勋司、考功司。
讲:
顾炎武在以前的三段(“知县”、“知州”、“知府”)中,用类辑的方法,讲了自唐末宋初 以来,中央以外三个层次的地方官官名的由来,及其寓意。在这一段里,他要“下学而上达”了。试 看,这段有不少语气,非常微妙。一开头“所谓天子者”,在封建时代就很不寻常,已故学者侯外庐 在其《中国思想通史》中对此曾发过很长的议论。顾氏在这一段中,又一次谴责明朝中央集权过于利 害,致使地方官(知县、知州、知府)简直失去了发挥主动作用的馀地。选拔人才、任命人才,在上 边,全操在吏部考功司的主事、员外郎们手里;在下边,就靠胥吏办事,办事之中夹杂着很多捣鬼。 他引用一段《尚书》中的歌词,妙极了。大意说上头乱死了,底下坏死了,中间闲死了。这就是严厉 指斥当时的时政。同时代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胥吏》一节(见《黄宗羲全集》第 1 册页 41—43), 可与本段并比阅读。
亭 秦制十里一亭,十亭一乡(《风俗通》曰,“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
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以今度之,盖必有居舍,如今之公署。郑
康成《周礼·遗人·注》曰,“若今亭有室矣”。故霸陵卫止李广宿亭下(1), 张禹奏请平陵肥牛亭部处,上以赐禹,徙亭它所(2)。而《汉书·注》云,“亭 有两卒,一为‘亭父’,掌开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3)
(任安先为求盗、亭父,后为亭长(4))是也。(晋时有‘亭子’。刘卞为县 小吏,功曹衔之,以他事补亭子(5))。又必有城池,如今之村堡(今福建、 广东,凡巡司皆有城)。《韩非子》,吴起为魏西河守,秦有小亭临境,起 攻亭,一朝而拔之。《汉书》,息夫躬归国未有第宅,寄居丘亭,(6)奸人以 为侯家富,常夜守之。《匈奴传》,见畜布野而无人牧者怪之,乃攻亭。(7)
《后汉书·公孙瓒传》,卒逢鲜卑数百骑,乃退入空亭(8),是也(咸宣怒其 吏或信,信亡藏上林中。宣使郿令将吏卒阑入上林中蚕室门,攻亭,格杀信。 (9)是上林中亦有亭也)。又必有人民,如今之镇集。汉封功臣有‘亭侯’是 也。亦谓之‘下亭’,《风俗通》,鲍宣州牧行部多宿下亭是也(10)。其都 亭,则如今之关厢,司马相如往临邛,舍都亭(《史记·索隐》曰,郭下之 亭也。《汉书注》(颜)师古曰,临邛所治,都之亭(11)。《后汉书》,陈 实,尝为都亭刺佐(12))。严延年母止都亭不肯入府(13)。何并斩王林卿奴 头,并所剥建鼓置都亭下(14)。《后汉书》陈王宠有强弩数千张,出军都亭 (15)。会稽太守尹兴使陆续于都亭赋民饘(16)。酒泉庞娥杀仇人于都亭。《吴 志》,魏使邢贞拜(孙)权为吴王,权出都亭候贞(17)——是也。京师亦有 都亭。《后汉书》张纲埋其车轮于洛阳都亭(18);窦武召会北军五校士屯都 亭(19);何进率左右羽林五营士屯都亭(20);王乔为葉令,帝迎取其鼓置都 亭下:是也。蔡质《汉仪》(21),洛阳二十四街,街一亭;十二城门,门一 亭,人谓之‘旗亭’;《史记·三代世表》褚先生言,与方士考功会旗亭’ 下——是也(22)(《西京赋》曰,“旗亭五重”,薛琮《注》,旗亭,市门 楼也,立旗于其上,故取名焉(23))。后代则但有邮亭、驿亭之名,而失古 者居民之义矣(《晋书载记》,慕容垂请入邺城拜庙,苻丕不许,乃潜服而 入亭;吏禁之,垂怒,斩史烧亭而去。(24)是晋时尚有亭名)。
注:
(1)见《汉书》卷 54(中华本页 2443)。 (2)见《汉书》卷 81(中华本页 3350)。
(3)见《史记》卷 104《田叔列传》后“褚(少孙)先生曰”《正义》引
“应劭曰”(中华本页 2779)。
(4)出处同上注;《汉书》卷 62、66 中亦均提及任安。 (5)见《晋书》卷 36《张华传》附(中华本页 1077—1078)。
(6)见《汉书》卷 45《息夫躬传》,“丘亭”有解作野亭者,(颜)师
古曰空亭。
(7)见《汉书》卷 94 上《匈奴传》,此记汉武时攻马邑事(中华本页 3765)。 (8)见《后汉书》卷 73《公孙瓒传》(中华本页 2358)。 (9)咸宣,“咸”一作“减”,见《史记》卷 122(中华本页 3152)、《汉
书》卷 9(中华本页 3661),均在《酷吏传》。
(10)《风俗通》卷 10《过誉》。 (11)见《汉书》卷 57 上(中华本页 2530)。
(12)《后汉书》卷 62(中华本页 2065),陈实处东汉之末,进退有节, 风格甚高。
(13)见《汉书》卷 90《酷吏传》(中华本页 3671—3672)。 (14)见《汉书》卷 77(中华本页 3266)。
(15)见《后汉书》卷 50《孝明八王传》。(中华本页 1669)。 (16)见《后汉书》卷 81《独行传·陆续传》(中华本页 2682)。 (17)《三国志》《魏书》卷 2《文帝纪》、《吴书》卷 2《吴主传》均有
邢贞事(页 78、页 1121—1122)。
(18)见《后汉书》卷 56《张皓传》附(中华本页 1817)。 (19)见《后汉书》卷 69(中华本页 2243)。
(20)同上注(页 2246)。 (21)蔡质,蔡邕叔父,《汉官典职仪》,《平津阁》、《知服斋》、《汉
学堂》丛书中皆有之。
(22)见《史记》卷 13《三代世表》末“褚先生曰”。(中华本页 507)。 (23)见梁昭明太子《文选》卷 2 张衡《西京赋》薛琮注。
(24)《晋书》卷 123《慕容垂载记》。(中华本页 3080—3081)。
讲:
在这一段里没有“论”,没有“上达”,纯是“下学”,是一篇典型的考据。什么是考据?它 是从一个人泛览群书的基础上,针对某一件事把有关史料从冗杂的史料堆中剔罗出来,系在一起,以 企对这一事物达成更新一些、更精一些的认识。它纯粹使用归纳法,从普遍事实达成要证明的目的。 所以又叫考证。在这里,顾炎武动用 27 条材料,从四个方面对汉、魏时期的“亭”有所说明。第一、 他证明“亭”必有居处;略如馆舍(近代叫招待所),在这方面他动用了 5 条材料;第二、他证明“亭”, 也必有围墙,略如堡寨,在这方面他动用了 5 条材料;第三、他证明“亭”所在处必有人民,略如宋 及其以后之厢瓦,在这方面他动用了 9 条材料;第四、他证明京城也有“亭”,叫“都亭”,在这方 面他动用了 7 条材料;外加邮亭 1 条。这是极普通的一段东西,但却说明问题。顾是很娴熟这种方法 的,如他在《音学五书》的《唐韵正》中,为了证明某个字的古读与今读之不同,他不惜动用一、二 百条证据来进行证明,并且其所搜集材料来源之广泛也是惊人的,经、子、史、辞、赋、碑碣、医书、 民谣??几乎无不包罗。但必须附加说明,考据也没有什么神秘的,清末民国以来,人们拿考据来作 为显示自己、吓唬别人的手段,就不免无聊了。这样的人,至今还有。
社 “社”之名,起于古之国社、里社,故古人以乡为社。《大戴礼》,“千
乘之国,受命于天子,通其四疆,教其书社”。(1)《管子》,“方六里名之
曰社”(2),是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齐侯唁公曰,“自莒疆以 西,请致千社”(3),《注》,“二十五家为社,千社二万五千家”。(《史 记·孔子世家》:“冉有曰,虽累千社,夫子不利也”。(4)《索隐》曰:“二 十五家为社”。)哀公十五年“齐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 (5)《晏子》,“景公予鲁君地,山阴数百社”(6)。又曰“景公禄晏子以平 阴与藁邑反市者十一社”(7)。又曰,“昔吾先君桓公以书社五百封管仲,不 辞而受”(8)。《荀子》“与之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战国策》“王 使公子它谓赵王曰,大国不义,以告敝邑,而赐之二社之地”。(9)《商子》, “汤、武之战,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吕氏春秋》“武王胜殷,诸大 夫赏以书社”。(10)又曰,“卫公子启方以书社四十下卫”(11)。又曰,“越 王请以故吴之地、江阴之浦,书社三百,以封墨子(12)。今河南、太原、青 州乡镇,犹以社为称。
古者,春、秋祭社,一乡之人,无不会集。《三国志·注》,“蒋济为 太尉,尝与桓范会社下”:(13)是也。《汉书·五行志》,“兖州刺史浩赏 禁民私所自立社”,臣(薛)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 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14)《隋书·礼仪志》,“百姓二十五家为一社, 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后人聚徒结会,亦谓之社”(15)。万历末,士人相会 课文,各立名号,亦曰某社、某社。崇祯中,有陆文升奏讦张溥等复社一事 至奉旨查勘,在事之官,多被降罚。(16)《宋史·薛颜传》,耀州豪家李
甲结客数十人,号“没命社”(17)。《曾巩传》章丘民聚党村落间,号“霸 王社”。(18)《石公弼传》,扬州群不逞为侠于闾里,号“亡命社”(19)。 而隋末谯郡贼有“黑社”、“白社”之名。《元史·泰定帝纪》,禁饥民结
‘扁担社’,伤人者杖一百”(20)。不知今之士人,何取而名此也?!天启 以后,士子书刺往来,“社”字犹以为泛,而曰“盟”、曰“社盟”,此《辽 史》之所谓“刺血友”也。
注:
(1)见《大戴礼》(戴德传)《千乘》第 68(《大戴礼记解诂》本)。 (2)见《管子·乘马篇》,“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上文曰“无市,
则民乏矣”,下文曰“立关市之赋”(据郭沫若《管子集校》),可见“社” 的附近有贸易。
(3)《春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鲁昭公被逐,齐侯唁之,允致送千 社(25000 家人户的地面),昭公未受。
(4)见《史记·孔子世家》,季康子欲召孔子,孔子弟子冉有说,即使拿 一千社(25000 家)地面也把老师收买不到。
(5)见《春秋·左传·哀公十五年》。
(6)参看吴则虞《晏子春秋集释》页 335,《内篇·杂上》第 5 卷第 18 篇。“山阴”指泰山之阴。鲁君使昭伯受地,昭伯未尽受,因有“不贪”之 誉。
(7)参看上注引同书页 407《内篇·杂下》第 6 卷第 16 篇。“反市”义,
吴则虞未释。
(8)参看上引同书页 411《内篇·杂下》第 6 卷第 18 篇,言管仲受赏而 晏婴未受,晏以为仲之失而婴之得也。
(9)参看诸祖耿《战国策辑注汇考·秦策》(二)第 15 篇,此言赵原约
联秦攻齐,而齐以阳武之邑与赵,赵将背约,秦使云云。 (10)参看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卷 15,页 5 《慎大览》篇。 (11)参看上注引同书卷 16 页 11《先识览·知接》篇;事及齐桓公将死,
公子启方(即开方)率四十社(1000 家)民户奔降于卫;《管子·小称篇》
则云七百社,将为 17500 家矣。
(12)参看上注引同书卷 19,页 5—6《离俗览》,此言越王与墨子弟子公 上过之语。墨子辞不往。
(13)见《三国志·魏书》卷 9《诸夏侯、曹传》裴松之《注》引桓范事。
(中华本页 290)。蒋济、桓范会社下,似与应付司马懿政变有关。 (14)见《汉书》卷 27 中之下《五行志》(中华本页 1413)。 (15)见《隋书》卷 7《礼仪志》(中华本页 141)。 (16)见《明史》卷 288 《张溥传》(中华本页 7407)。 (17)见《宋史》卷 299(中华本页 9943)。
(18)见《宋史》卷 319(中华本页 10390)。 (19)见《宋史》卷 348(中华本页 11032)。
(20)见《元史》卷 29《泰定纪》(中华本页 660),时为泰定 2 年 9 月 甲寅令。
讲:
顾炎武在这里,只研究了“社”在历史衍变中的一个段落,——“书社”。这已经是“社”的 较晚形式了。这大体是战国时候。试看,顾首先引到《管子》书中“方六里为社”的话;《管子》书 尽人皆知其非管仲、齐桓时人的作品,人们大体相信它是战国时齐人之所汇辑。即以晏子为名的《晏 子春秋》,也绝非晏婴、齐景公时人的作品,而大体是战国末流居秦国的齐士之所纂辑。这些时代的 “社”已经相当晚了,它正是血缘贵族统治严重崩溃、中央集权式的新型国家日新月异、蒸蒸日上的 时候。这时候,“社”已经在蜕变之中,从原来管生产、管聚敛、管分配、管水利的民间组织,逐渐 蜕变为新兴国家官吏结构中最下层的小人物。从前,“社”的执事者是农村公社的职员;现在,他们 的身份已逐渐变为胥吏。生产、聚敛、分配、水利,也许还要管一点,但已没有农村公社的那种味道 了。这样的“社”,就是“书社”。杨倞《荀子·仲尼篇·注》说,“书社”的涵义是“以社之户口, 书于版图”,这已偏重于户口和治安的事情了,慢慢有辖区,就具有了与“乡”、“邑”类似的版图 意味,成为新兴国家领土中的一个小小单位,所以才拿几个社、几十个社、一二百个社划归别的人和 别的国家去。
在“书社”之前,有更民主些的农村公社;再之前,还有更原始些的祭祀祖先或神祗的“社”。 在“书社”之后,特别到封建社会由其自身前期向其后期衍进时,具体说在宋和宋以后,“社”又变 为人们组合的团体,包括农民反抗运动中组成的团体和知识分子的集会结社。这些,已是“社”最晚 最晚的形式了,顾氏札记中也已有所列举,兹不赘。
第三辑
治地 古先壬之治地也,无弃地,而亦不尽地。田间之涂九轨①,有馀道矣。
遗山泽之分,秋水多得有所休息,有馀水矣。是以功易立而难坏,年计不足 而世计有馀。后之人,一以急迫之心为之,商鞅决裂阡陌,而中原之疆理荡 然。宋政和以后②,围湖占江,而东南之水利亦塞(《宋史·刘■传》③, 鉴湖为民侵耕④,官因收其租,岁二万斛。政和间涸以为田,衍至六倍。《文 献通考》⑤,圩田、湖田,多起于政和以来。其在浙间者,隶应奉局;其在 江东者,蔡京秦桧相继得之。大概今之田,昔之湖;徒知湖中之水可涸以垦 田,而不知湖外之田将胥而为水也)。于是十年之中,荒恒六、七;而较其 所得,反不及于前人。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⑥。夫欲行井田之法⑦, 则必自此二言始矣。
注:
①《周礼·冬官考工记·匠人》,“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又“经 涂九轨,环涂七轨,野涂五轨”。
②政和,北宋徽宗赵佶的年号之一,公元为 1111—1118。
③见《宋史》卷 446。有关文段存在一个字的校勘问题,即“官田收其 租”,意不通,故中华本将“田”字校为“因”字。但《日知录》各种版本 均仍“田”字不改。此处采中华本(页 13162—13163)。
④鉴湖,又名镜湖,在浙江绍兴南 3 里。
⑤见马端临《文献通考》卷 6《田赋考》。
⑥见《论语·子路篇》,孔子弟子子夏为莒父宰问为政,孔子云云,后 文复日“欲速则不达”。
⑦此句暗示顾炎武有恢复井田之意,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中亦
有“井田可复”之意。 此一讨论在清初掀起很大波澜,将在下文“讲”中详言之。
讲:
顾炎武有两个重要的政治主张,一个是上文屡屡提到的“地方分权论”,即反对中央过分集权, 主张地方分权。用当时十七世纪的说法,叫“复封建”;言外之意即“废郡县”。但顾氏并不主“废 郡县”,他在《郡县论》(一)(见《亭林文集》卷 1,标点本《顾亭林诗文集》页 12)中以最清楚 明白的语句陈述说,“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敝而将复变。然则,将复变而为封建乎? 曰,不能。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此中似带一些折衷的气味;但弥漫在
《日知录》若干条中的,则是确定不移的“地方分权论”。 顾炎武的第二个政治主张,是本段中模糊提到的恢复井田之法。在另一条《后魏田制》中,他
也称赞“口分世业之制”“有足为后世法者”。对井田制、均田制,他都有好感。同时的黄宗羲也有 类似看法,他说世人反对行井田,理由是怕富民生乱;但他从“屯田”制度中得到启发,认为“屯田” 和“民田”并存,互为折衷,“故吾于屯田之外,而知井田之必可复也”。(《黄宗羲全集》第一卷
页 26)。其实,这些思想主张并没有什么奇怪,三国时的司马朗,明初的方孝儒、王叔英、解缙,明 中叶的海瑞,不是都有类似的看法吗?再说,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不过是这一系列思想主张 中最后起、也最先进的罢了。
但到雍正年间,这却引起了轩然大波。由于吕留良、曾静、陆生柟案件的牵掣,雍正上谕中至 于摘引陆氏封建郡县之论“封建之制,古圣人万世无弊之良规”,“于今害深祸烈,不可胜言,皆郡 县之故”。(王氏《东华录》卷 15 雍正 7 年 7 月)。这虽然不排除陆生柟思想在开始受了顾、黄影响 的可能性,但陆显然把问题绝对化了很多,和顾黄之带有折衷气息者,不能认为是一码事。
到了民国年间,章太炎对此又发了一桩怪论,他说,“宋儒欲以封建井田致治,而明遗民乃欲 以封建井田致乱。盖目睹胡人难去,惟方镇独立以分其权,社会均财以滋其扰,然后天下土崩,而孤 偾易除也。??清雍正、乾隆二朝,亦能窥其微旨,故有言封建井田者,多以生今反古蒙戮”。(见 章氏《自述学术次第》,见《制言》半月刊,1936 年 9 月)。太炎先生民族思想特别奋激,特别积极 地参与“驱除鞑虏”的活动;但他把顾、黄封建井田之论,说成是使清朝统治者陷入崩溃的一种诡计, 这未免太离奇。试想:顾、黄所计乃千百年生民之事,虽亦未始不盼望清朝站不住脚,但尚未幼稚到 制成圈套。其次,即便有此圈套,雍乾之君,察察为明,岂肯胡里胡涂跳进此一圈套之中哉?!
话归本题:顾氏在这一节中,亦未免在三个方面欠缺考虑的弊病。三个方面是:(一)人口的 增长,(二)生产的发展,(三)阶级形势的逐渐严峻。不考虑或者少考虑这三个方面,自必或多或 少或深或浅陷入“是古非今”的观点中去。古时候是农村公社时期,人口较稀,私有制尚未深化,土 地相对显得宽广,故劳动者有其定额的分配土地,有集体的水利灌溉和早期蓄水库,等等。至于“经 涂九轨”,不用说疑古派、即便信古派,也未见得尽信。商秧坏井田、开阡陌,是历史的必然,不可 谴咎。唐、宋以后,人口稠密了,生产发展了,剥削者(包括剥削者本身及其政治上的代表)的贪欲 增大了,所以才有“十年之中,荒恒六、七”的现象。
至于“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这些原则,作为反冒进、反头脑发热,提一 提则未始没有好处。但井田制、均田制的破坏,则是土地私有制深化的结果,不是什么速不速的问题。 不过任何历史时代要制订经济规划。总要眼下与久远相结合,即便“年计不足”、只要“世计有馀”, 就可列入规划。像现在河北地下水之日渐枯竭,就是只顾六十年代“年计”不顾“世计”的典型例子
了。
斗斛丈尺 古帝王之于权量,其于天下,则五岁巡狩而一正之,《虞书》“同律度
量衡”是也①;其于国中,则每岁而再正之,《礼记·月令》”日夜分,则 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权概”是也②(洪武初,命三日一次较勘斛斗 秤尺③)。故“关石和钧”④,大禹以之兴夏;“谨权量,审法度”,⑤而 武王以之造周。今北方之量,乡异而邑不同。至有以五斗为一斗者。一閧之 市,两斗并行。至其土地,有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者,有以三百六十步为亩者, 有以七百二十步为亩者(《大名府志》有以一千二百步为一亩者)。其步弓
⑥,有以五尺为步,有以六尺、七尺、八尺为步。此之谓“工不信度”者也
⑦。夫法不一则民巧生。有王者起,同权量而正经界,其先务矣。《后汉书》 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馀 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⑧而《隋书》赵煚为冀州刺史,为铜斗铁尺,置之于 肆,百姓便之,上闻,令颁之天下以为常法”⑨,倘亦可行于今日者乎?!
注:
①见《尚书·虞书·舜典》,言东巡岱宗诸措施。
②见《礼记·月令》仲秋之月条下,原字句与引文稍不同,曰“日夜分, 则同度量、平权衡、正钧石、角斗甬。”
③据王圻《续文献通考》,洪武元年,令兵马司并管市司,二日一次校
勘街市斛、斗、秤、尺。“二日”与“三日”稍歧。
④见《尚书·夏书·五子之歌》,太康失国,昆弟五人,须于洛汭,作 歌五章,此其第四章中语。
⑤见《论语·尧曰》,孔子言尧、禹、周诸先王之治。
⑥步弓,旧时代量地工具,形如弓,弦长五尺,为一步。
⑦见《孟子·离娄篇上》,原文说不仁者居位“朝不信道,工不信度, 君子犯义,小人犯刑”。
⑧《后汉书》卷 1 下《光武本纪》,建武十五年六月诏下州郡检核垦田 顷亩;十六年九月,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中 华本页 66)。
⑨见《隋书》卷 46《赵煚传》(中华本页 1251),又(《北史》页 2565 同)。
讲:
这一段札记,只是顾炎武氏后面连续若干条《札记》的一段“引子”。从度量衡问题引起,而 最终是要落实到民生疾苦的粮税问题。但在这一条中,也不是没有内容的。北方度量衡制度之紊乱, 顾氏做了反映;假如不是顾氏所到处都做调查研究,假如不是顾氏所读州府县志范围甚广,他就做不 出这些反映。但顾氏在反映这些情况的同时,又一次流露了他自己“是古非今”、“颂古谴今”的情 绪,我们作为后人,也只有领会到而已。
地亩大小 以近郭为‘上地’,远之为‘中地’‘下地’,盖自金、元之末,城邑
丘墟、人民稀少,先耕者近郭;近郭,洪武之“册田”也。后垦者远郊;远
郊,继代之“新科”也。故重轻殊也。
《广平府志》曰,地有‘大’、‘小’之分者,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自 古以来未之有改也。由国初(按,指明初)有‘奉旨开垦、永不起科’者, 有因洿下碱薄而无粮者,今一概量出作数,是以元(原)额地少、而丈出之 地反多。有司恐亩数增多,取骇于上,而胎害于民,乃以‘大亩’该‘小亩’, 取合元(原)额之数。自是上行造报,则用大地以投《黄册》①;下行征派, 则用小亩以取均平。是以各县大地有以小地一亩八分折一亩、递增之至八亩 以上折一亩,既因其地之高下而为之差等,又皆合一县之丈地,投一县之元 额,以敷一县之粮科,而赋役由之以出,此后人一时之权宜尔。考之他郡, 如河南八府而怀庆地独小、粮独重,开封三十四州县而杞地独小、粮独重, 盖由元末未甚残破,故独重于他郡邑。天下初定,日不暇给,度田之令、均 丈之法,有所不及详(解缙《大庖西封事》言②,“土田之高下不均,而起 料之轻重无别,或膏腴而税反轻,瘠卤而税反重”,是则洪武之时即已如此), 而中原之地,弥望荆榛,亦无从按亩而图之也。唐时陆贽有言,“创制之始, 不务齐平,供应有烦简之殊,牧守有能否之异,所在徭赋,轻重相悬;所遣 使臣,意见各异:计奏一定,有加无除。——此则致弊之端”。③古今一辙, 而井地不均、赋税不平,固三百年于此矣。故《东昌府志》言,三州十五县 步尺参差,大小亩规画不一,人得以意长短广狭其间;而《大名府志》谓田 赋必均而后可久,除沙茅之地别籍外,请檄诸州县长吏画一而度之,以钞准 尺④,以尺准步,以步准亩,以亩准赋,仿江南“鱼鳞册”式而编次之⑤,
旧所籍不齐之额悉罢去,而括其现存者均摊于诸州县之间,一切粮税、马草、 驿传、均徭、里甲之类,率例视之。以差数百里之间,风土人烟,同条共贯 矣。则知均丈之议,前人已尝著之,而今可通于天下者也。
《宋史》言,宋时田制不立,田■亩转易⑥,丁口隐漏,兼并冒伪,未 尝考按(《王洙传》,洙言,天下田税不均,请用郭谘、孙琳“千步开方法” 颁州县⑦,以均其税⑧)。又言,宣和中,李彦置局汝州,凡民间美田,使 他人投牒告陈,指为‘天荒’,鲁山阖县尽括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输 租,诉者辄加威刑。公田既无‘二税’,转运使亦不为奏除,悉均诸他州(《宦 者传》⑨)。是则经界之不正、赋税之不均,有自宋已然者,又不独金、元 之季矣。
注:
①明洪武 14 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 110 户为一里,里编一册。上户 部者,以黄纸为封面,故名。十年更定一次。后黄册年久渐失效,又有“白 册”。
②见解缙《文毅集》(又名《春雨斋集》)卷 1。
③见陆贽《翰苑集》(又名《陆宣公奏议》)卷 22。
④洪武定制,“大明宝钞”长一尺、广六寸,故以钞长准尺。
⑤洪武 12 年,命国子生等分行州县,量度田亩,编为字号,皆书田主姓 名,及田之丈尺,曰‘鱼鳞册’。黄册以户为主,鱼鳞册则以田土为主。
⑥田■(quán 全,上声):田沟,古“畎”字。
⑦郭谘,《宋史》卷 326 有传,言其在洺州肥乡“除无地之租四百家, 正无租之地百家。”(中华本页 10530)。
⑧见《宋史》卷 294(中华本页 9816)。
⑨见《宋史》卷 468《宦者传·杨戬传》(中华本页 13664)。
讲:
大体说来,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特别是其后期)中,田土不均、粮赋不均,是一个长期与土地 私有制、与地主农民阶级对立形势相伴随的问题,封建制自身不能解决。农民战争来了,在某种程度 上解决一下,农民战争失败后又复旧了;出现一个好皇帝,又在某种程度上调解一下,另一个坏皇帝 上台又复旧了。复旧之外,还有变本加厉。所以宋朝才有王安石变法,明朝才有一、二百年间讨论的 “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一个总名,各不同时间内、不同地域内实行的,各有各的细则。顾炎 武在这一节中说的,也是明朝人普遍谈论均田、均赋诸议论中的一个插曲。
顾氏是史学家,又周历北方二、三十年,他懂得的比较多。在这一节中,他指出形成北方田土 粮赋不均的两个历史根源。其一是洪武政令的副作用。当年朱元璋看到元末生产凋弊,鼓励开垦荒地, 答应“永不起科”其动机是好的,当时效果也好。可是多少年过去了,情况发生变化,册籍上登记的 数字少,而重新丈量后的数字多,地方官弄虚作假惯了的,就按‘大亩’上报,按‘小亩’向下摊派 税粮,这样把情况复杂化,也便于地主、胥吏钻空子。这不仅河北广平府如此,江北淮安府此类情况, 亦甚严重。其二是元朝末年战事频仍,对生产有破坏严重的地方,有破坏不严重的地方,明初草草建 立政权,无暇精密丈量,粗率地派个数字,这个数字就因循下来,造成人民粮税负担不合理的现象。 顾氏亲历这些情景,把它写了出来,作为“一条鞭法”势必推行的一种言论助力。至于文末所提北宋 徽宗时杨戬手下狗腿子在临汝、鲁山所干,又是另一码事。这件事显示地主政权上层建筑在个别情况 下,会不是维护它的经济基础,而是破坏这个经济基础——地主土地私有制了。这些狗腿子把地主转 化为国家的佃农。这种事,虽然个别,但也很有意思。
州县赋税
王士性《广志绎》曰,①天下赋税,有土地肥瘠不甚相远、而征科乃至 悬绝者,当是国初草草未定画一定制、而其后相沿不敢议耳。如真定之辖, 五州二十七县,苏州之辖,一州七县;无论所辖,即其广轮之数,真定已当 苏之五。而苏州粮二百三万八千石,真定止一十万六千石。然犹南北异也; 若同一北方也,河间之繁富,二州十六县;登州之贫寡,一州七县,相去殆 若莛楹,而河间粮止六万一千;登州乃二十三万六千。然犹直隶、山东异也; 若在同省,汉中二州十四县之殷庶,视临洮二州三县之冲疲易知也;而汉中 粮止三万,临洮乃四万四千。然犹各道异也;若在同道,顺庆不大于保宁, 其辖二州八县均也,而顺庆粮七万五千,保宁止二万。然犹两郡异也;若在 一邑,则同一西南充也,而负郭十里,田以步计,赋以田起;二十里外,则 田以絙量,不步矣;五十里外,田以约计,不絙矣。官赋无定数,私价亦无 定估,何其悬绝也?!惟是太平日久,累世相传,民皆安之,以为固然,不 自觉耳。夫王者制邑居民,则坏成赋,岂有大小轻重不同。若此之甚哉?! 且以所辖州县言之,真定三十二,西安三十六,开封、平阳各三十四,济南 三十,成都三十一,而镇江、松江、太平止三县,汉阳、兴化止二县。其直 隶之州,如徐州、泽州之四县,郴州之五县,嘉定之六县,潼川之七县,俨 然一府也;而其小者,或至于无县可辖。且明初之制,多因元旧。平阳一路, 共领九州,殆据山西之半;至洪武二年,始以泽、潞、辽、沁四州,直隶山 西行省;而今尚有五州。若蒲州,自古别为一郡,屡次建言,皆为户部所格。 归德一州,向属开封,至嘉靖二十四年,始分为府。天下初定,目不暇给, 沿元之非,遂至二、三百年(崔铣言②,今之郡,大者千里,属邑数十,为 长者名数且不能悉,奚望其理也?!宜令大郡不过四百里,邑百里)。然则 后之王者,审形势以制统辖,度辐员以界郡县,则土田以起,征科乃平。天 下之先务,不可以虑始之艰,而废万年之利者矣。
注:
①王士性,临海人,万历进士,《明史》卷 223《王宗沐传》附传。著 有《广志绎》、《黔志》、《豫志》及《五岳游草》等。《广志绎》5 卷、 杂志 1 卷,《四库》有存目。中华书局’81 年有点校本,与顾引出入较多。
②崔铣,安阳人,弘治进士。著作甚多,有《文苑春秋》、《读易馀言》
《彰德府志》等。《明史》282 有传。
讲:
这一节不是考据,不是归纳一系列材料来说明某个问题。看起来,顾炎武仿佛很欣赏比他自己 略早一点的王士性和他在《广志绎》中的这一大段文章。这不是无病呻吟的文章,不是风花雪月的文 章,而是经世济用的文章,有数字的统计和比较,以见州县幅员之不均平。幅员不均平,人口也就不 会均平,生产量也不会均平。可是严重的是,粮税却不按这种不均平来订定,而是按“国初”洪武“祖 宗之法”来办理,二三百年积累下来,事情就越来越不合理了。制度的不合理,任何历史时代都有, 但要随时修改调整,不能使这种不合理长期衍续,甚至变本加厉。
再者,这样的“条条”对我们初教通史的中青年老师们,也富有教益。不要认为州和州差不多, 县和县差不多,粮税在州、县间也差不多,带着这样的想法,加以近四十年来大家在追求历史的规律
性方面很努力,但规律性假如不结合历史现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如本段札记所显示的),那么讲出 来的规律性,会变成空洞的条条框框,就难怪学生听课不用心、不发生兴趣了。
州县界域 自古以来,画疆分邑,必相比附,天下皆然。乃今州县所属乡村,有去
治三、四百里者,有城门之外即为邻属者,则幅员不可不更也。下邦在渭北,
而并于渭南;美原在北山,而并于富平。若此之类,俱宜复设。而大名县距 府七里,可以省入元城,则大小不可不均也。管辖之地,多有隔越,如南宫
(属真定)威县(属广平)之间,有新河县(属真定)地;清河(属广平) 威县之间,有冠县(属东昌)地;郓城(属兖州)范县(属东昌)之间,有 邹县(属兖州)地;青州之益都等县,俱有高苑地;淮安之宿迁县,有开封 之祥符县地;大同之灵丘、广昌二县中,间有顺天之宛平县地。或拒县一、 二百里,或隔三、四州县,薮奸诲逋,恒必由之。而甚则有如沈丘(属开封) 之县署、地粮,乃隶于汝阳(属汝宁)者,则错互不可不正也。卫所之屯, 有在三、四百里之外,与民地相错,浸久而迷其版籍,则军、民不可不清也。 水滨之地,消长不常,如蒲州之西门外三里,即以补朝邑之坍,使陕西之人, 越河而佃,至于争斗杀伤,则事变不可不通也。《周礼·形方氏》掌制邦国 之地域而正其封疆①、无有华离之地②。有王者作,谓宜遣使分按郡邑,图 写地形,奠以山川,正以经界,地邑民居,必参相得,庶乎狱讼衰而风俗淳
矣。
注:
①见《周礼·夏官司马》。
②《周礼注疏》云,郑玄曰,“华”,读如?,苦蛙反。贾■《疏》曰, 地有?邪离绝、递相侵入;不正,故今正之。“?”者,两头宽、中狭;“邪” 者,一头宽、一头狭。《周礼》所指,似为井田制下的方块田而言者,与后 世之鱼鳞状田块不是一码事。
讲:
这一段是和前一段连在一起的,不过前一段是顾氏长篇摘录了王士性所反映的州县幅员设置之 不均平、不合理,而这一段则是顾氏亲自收集的资料,说明这种设置的不合理会导致斗殴杀伤事故, 甚至可以成为藏奸逋逃的渊薮。置不调理的后果,会是很严重的。由于地主和官府的勾结各谋私利, 也由于官吏的官僚主义,历代不合理现象都很多,如唐代在吐鲁番地区推行均田,高昌之民所授田土 竟在柳中县与交河县境,距受田户之家百里之遥,迫使受田户将自己所受田土出租,另佃入他人所授 之田。其不合理有如此者。我们从这些历史的多样性表现中,往往可以使我们对历史规律性认识更加 丰富。
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丘浚《大学衍义补》曰(1),韩愈谓,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以今观
之,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府又居两浙十九也。
考洪武中(据《诸司职掌》)(2),天下夏税、秋粮以石计者,总二千九百四 十三万馀,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万二千馀,苏州府二百八十万九千馀,
松江府一百二十万九千馀,常州府五十五万二千馀,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 田租比天下为重,其粮额比天下为多。今国家都燕,岁漕江南米四百馀万石 以实京师;而此五府者,几居江西、湖广、南直隶之半。臣窃以苏州一府计 之,以准其馀。苏州一府七县(时未立太仓州),其恳田九万六千五百六顷, 居天下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馀顷田数之中,而出二百八十万九千石税粮,于天 下二千九百四十馀万石岁额之内:其科征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
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曰:(3)五季钱氏税两浙之田(4),每亩三斗; 宋时均两浙田,每亩一斗(宋淳祐元年鲍廉作《琴川志》曰(5),国初,尽削 钱氏‘白配,之目、遣右补阙王永、高象先各乘递马均定税数(6),只作中、 下二等。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 七升四合。取于民者,不过如此。自熙(宁)(元)丰更法,崇(宁)(大) 观多事,靖(康)(建)炎军兴,随时增益。然则宋初之额,尚未至一斗也)。 元入中国,定天下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五 升,(《元史·耶律楚材传》)。至于我太祖高皇帝受命之初,天下田税亦 不过三升、五升,而其最下有三合、五合者。于是天下之民,咸得其所。独 苏、松二府之民,则因赋重而流移失所者,多矣!今之粮重去处,每里有逃 去一半上下者。请言其故:国初籍没土豪田租,有因张氏义兵而籍没者(7), 有因虐民得罪而籍没者(8);有司不体圣心(9),将没入田地,一依租额起粮, 每亩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民病自此而生(《宋史》言,建炎元 年,籍没蔡京、王黼等庄以为官田,减租三分(10);洪武初,未有以此故事 上言者)。何也?田未没入之时,小民于土豪处还租,朝往暮回而已。后变 私租为官粮,乃于各仓送纳,运涉江湖,动经岁月,有二、三石纳一石者, 有四、五石纳一石者,有遇风波盗贼者,以致累年拖欠不足(王叔英《疏》 亦言,输之官仓,道路既遥,劳费不少;改纳之际,其弊更多;有甚于输富 民之租者(11)。自洪武时已然矣)。愚按:宋华亭一县,即今松江一府,当 绍熙时秋苗止十一万二千三百馀石(12);景定中(13),贾似道买民田以为公 田,益粮一十五万八千二百馀石;宋末官民田地税粮共四十二万二千八百馀 石,量加圆斛;元初田税比宋尤轻,然至大德间没入朱清(14)、张瑄田(15), 后至元间,(16)又没入朱国珍、管明等田,一府税粮至有八十万石;迨至季 年,张土诚又并诸拨属财赋府、与夫营、围、沙、职、僧道、站役等田;至 洪武以来,一府税粮共一百二十馀万石。租既太重,民不能堪,于是皇上怜 民重困,屡降德音,将天下系官田地粮额递减三分、二分外(即宣德五年二月 癸巳诏书(17),松江一府税粮尚不下一百二万九千馀石。愚历观往古,自有 田税以来,未有若是之重者也!以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 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以至田地荒芜,钱粮年年拖欠。向 蒙恩赦,自永乐十三年至十九年、七年之间所免税粮不下数百万石;永乐二 十年至宣德三年,又复七年,拖欠、拆收、轻赍,亦不下数百万石。折收之 后,两奉诏书勅谕,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粮草、盐粮、屯种子粒、税丝、 门摊、课钞,悉皆停征。前后一十八年间,蠲免、折收、停征,至不可算。 由此观之,徒有重税之名,殊无征税之实。??
?? 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其亩甚窄,而凡沟渠道路皆
并其税于田之中,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凡言‘石’者, 皆以官斛);少者不过一石有馀。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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