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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韩非子



战法第十


  凡战法,必本于政胜,则其民不争,不争则无以私意,以上为意。故王 者之政,使民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战。民习以力攻难,故(严本“故”上有 “难”字,今据范钦本删)轻死。
见敌如溃,溃而不止,则免。故兵法:“大战胜,逐北无过十里。小战
胜,逐北无过五里。” 兵起而程敌,政不若者勿与战;食不若者勿与久;敌众勿为客;敌尽不
如,击之勿疑。故曰:兵大律在谨,论敌察众,则胜负可先知也。
  王者之兵,胜而不骄,败而不怨。胜而不骄者,术明也。败而不怨者, 知所失也。
若兵敌强弱,将贤则胜,将不如则败。若其政出庙算者,将贤亦胜,将
不如亦胜。政久(严本无“政久”二字,今据范钦本补)持胜术者,必强至 王。若民服而听上,则国富而兵胜,行是必久王(孙诒让曰当作“行是久必 王”)。
其过失,无敌深入,偕(孙诒让曰“偕”当为“偝”,“偝”与“背”
同)险绝塞,民倦且饥渴,而复遇疾,此其道也(严万里曰“其”当作“败”)。 故将使民者乘良马者(朱师辙曰上“者”字乃“若”字之讹),不可不齐也。

立本第十一


  凡用兵,胜有三等:若兵未起则错法,错法而俗成,而用具。此三者必 行于境内,而后兵可出也。行三者有二势:一曰辅法而法行(严本无“行” 字,今据范钦本补),二曰举必得而法立。故恃其众者谓之葺,恃其备饰者 谓之巧,恃誉目者谓之诈。此三者,恃一,因其兵可禽也。故曰:强者必刚 斗其意(高亨曰“刚斗其意”当作“刚其斗意”),斗则力尽,力尽则备, 是故无敌于海内。治行则货积,货积则赏能重矣。赏壹则爵尊,爵尊则赏能
  
利矣。故曰:兵生于治而异,俗生于法而万转过,势本于心而饰于备势。三 者有论,故强可立也。是以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 者必富,富者必强。故曰:治强之道三(严本无“三”字,今据范钦本补), 论其本也。

兵守第十二


  四战之国贵守战,负海之国贵攻战。四战之国好举兴兵以距四邻者,国 危。四邻之国一兴事,而已四兴军,故曰国危。四战之国不能以万室之邑舍 巨万之军者,其国危。故曰:四战之国,务在守战。
  守有城之邑,不如以死人之力,与客生力战。其城拔(高亨曰“拔”上 当脱“不”字)者,死人之力也。客不尽夷城,客无从入,此谓以死人之力 与客生力战。城尽夷,客若有从入,则客必罢,中人必佚矣。以佚力与罢力 战,此谓以生人力与客死力战。皆曰:“围城之患,患无不尽死而邑。”此 三(于■曰“三”当作“二”)者,非患不足,将之过也。
  守城之道,盛力也。故曰客,治簿檄,三军之多,分以客之候车之数。 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 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陈而待令, 客至而作土以为险阻及耕格阱,发梁撤屋,给从从之,不洽而熯之,使客无 得以助攻备。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木”严本作“水”,今据 范钦本改)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壮男女之食。而慎使三军无相过。 壮男过壮女之军,则男贵女,而奸民有从谋,而国亡。喜与,其恐有蚤闻, 勇民不战。壮男壮女过老弱之军,则老使壮悲,弱使强怜。悲怜在心,则使 勇民更虑,而怯民不战。故曰:慎使三军无相过。此盛力之道。

靳令第十三


  靳令则治不留,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任功则民少 言,任善则民多言。行治曲断,以五里断者王,以十里断者强,宿治者削。 以刑治,以赏战,求过不求善。故法立而不革,则显民变诛,计变诛止。贵 齐(“贵齐”严本作“责商”,今据崇文书局本改)殊使,百都之尊爵厚禄 以自伐。国无奸民,则都无奸市(“市”严本误作“示”,今据范钦本改正)。 物多末众,农弛奸胜,则国必削。民有馀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 力,则农不怠。四寸之管无当,必不可满也。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 无当也。
  国贫而务战,毒生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 虱,必弱。国以功授官予爵,此谓以盛知谋,以盛勇战。以盛知谋,以盛勇 战,其国必无敌。国以功授官予爵,则治省言寡,此谓以法去法,以言去言。 国以六虱授官予爵,则治烦言生,此谓以治致治,以言致言。则君务于说言, 官乱于治邪,邪臣有得志,有功者日退,此谓失。守十者乱,守壹者治。法 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民泽毕农则国富。六虱不用,则兵民毕竞劝,而 乐为主用,其竟内之民,争以为荣,莫以为辱;其次,为赏劝罚沮;其下, 民恶之,忧之,羞之。修容而以言,耻食以上交,以避农战,外交以备,国 之危也。有饥寒死亡,不为利禄之故战,此亡国之俗也。
  
  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 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十 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十 二者成朴,必削。是故兴国不用十二者,故其国多力,而天下莫能犯也。兵 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朝廷之吏,少者不毁也,多者不 损也。效功而取官爵,虽有辩言,不能以相先也。此谓以数治。以力攻者, 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亡百。国好力,此谓以难攻;国好言,此谓以易 攻。
  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利出一 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 空者,其国不守。重刑,明 大制;不明者,六虱也。六虱成群,则民不用。是故兴国罚行则民亲,赏行 则民利。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圣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执赏罚以壹辅仁者,心之续也。圣 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 圣君独有之,故能述仁义于天下。

修权第十四


  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 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 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 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 多惠言而不克其赏(严本原作“故多惠言而克其赏”,今据《群书治要》卷
36 所引改),则下不用;数加(“加”严本作“如”,今据崇文书局本改)
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 也。故明主任法。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察。故赏厚而信(“信”严本 作“利”,今据《群书治要》卷 36 所引改),刑重而必(严本“必”字上有 “威”字,今据崇文书局本删),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故臣不蔽主,而下 不欺上。
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先王县权衡,立尺寸,
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 不用,为其不必也。故法者,国之权衡也(严本无此八字,今据《群书治要》
卷 36 所引补)。夫倍法度而任私议,皆不知(严本无“知”字,今据《群书 治要》卷 36 所引补)类者也。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 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 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 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
  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 则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公私 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 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明于治乱 之道也。故三王以义亲,五霸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 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乐其政,而莫之能伤也。今乱世之君臣,区
  
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 交,存亡之本也。
  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 “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 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 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
  
第四卷


徕民第十五



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
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 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
  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 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秦之所与邻者, 三晋也;所欲用兵者,韩、魏也。彼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其寡萌 贾息民,上无通民,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人之复阴阳泽水者过半。 此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也,似有过秦民之不足以实其土也。意民之情,其所 欲者田宅也,而晋之无有也信,秦之有馀也必。如此而民不西者,秦士戚而 民苦也。臣窃以王吏之明为过见。此其所以弱不夺三晋民者,爱爵而重复也。 其说曰:“三晋之所以弱者,其民务乐而复爵轻也。秦之所以强者,其民务 苦而复爵重也。今多爵而久复,是释秦之所以强,而为三晋之所以弱也。” 此王吏重爵爱复(陶鸿庆曰当作“爱爵重复”)之说也,而臣窃以为不然。 夫所以为苦民而强兵者,将以攻敌而成所欲也。兵法曰:“敌弱而兵强。” 此言不失吾所以攻,而敌失其所守也。今三晋不胜秦,四世矣。自魏襄以来, 野战不胜,守城必拔,小大之战,三晋之所亡于秦者,不可胜数也。若此而 不服,秦能取其地,而不能夺其民也。
今王发明惠,诸侯之士来归义者,今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秦四竟之
内,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者于律也。足以造作夫百万。曩者臣言曰:“意 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晋之无有也信,秦之有馀也必。若此而民不西者, 秦士戚而民苦也。”今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此必与其所欲,而不使行其 所恶也。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
且直言之谓也,不然。夫实圹什虚,出天宝(此数句严本作“且非直虚
言之谓也不然夫实旷土出天宝”,今仍从旧本),而百万事本,其所益多也, 岂徒不失其所以攻乎?夫秦之所患者,兴兵而伐,则国家贫;安居而农,则 敌得休息。此王所不能两成也,故三世战胜(朱师辙曰“三”当作“四”), 而天下不服。今以故秦事敌,而使新民作本,兵虽百宿于外,竟内不失须臾 之时,此富强两成之效也。臣之所谓兵者,非谓悉兴尽起也,论竟内所能给 军卒车骑。令故秦兵,新民给刍食,天下有不服之国,则王以此春围其农, 夏食其食,秋取其刈,冬陈其宝,以大武摇其本,以广文安其嗣。王行此, 十年之内,诸侯将无异民,而王何为爱爵而重复乎?
  周军之胜,华军之胜,秦斩首而东之。东之无益亦明矣,而吏犹以为大 功,为其损敌也。今以草茅之地,徕三晋之民,而使之事本,此其损敌也, 与战胜同实。而秦得之以为粟,此反行两登之计也。且周军之胜、华军之胜、 长平之胜,秦所亡民者几何?民客之兵,不得事本者几何?臣窃以为不可数 矣。假使王之群臣,有能用之,费此之半,弱晋强秦,若三战之胜者,王必 加大赏焉。今臣之所言,民无一日之繇,官无数钱之费,其弱晋强秦,有过 三战之胜,而王犹以为不可,则臣愚不能知已。
  齐人有东郭敞者,犹多愿,愿有万金。其徒请赒焉,不与,曰:“吾将 以求封也。”其徒怒而去之宋。曰:“此爱于无也,故不如以先与之有也。” 今晋有民,而秦爱其复,此爱非其有,以失其有也,岂异东郭敞之爱非其有
  
以亡其徒乎?且古有尧、舜,当时而见称。中世有汤、武,在位而民服。此 三(王时省曰“三”当作“四”)王者,万世之所称也,以为圣王也。然其 道犹不能取用于后。今复之三世,而三晋之民可尽也,是非王贤立今时,而 使后世为王用乎?然则非圣别说,而听圣人难也。

刑约第十六

(严万里注:“篇亡。”)

赏刑第十七


  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 则下听上。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 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
  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夫固知愚、贵贱、勇怯、 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知,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天下豪杰贤良 从之如流水;是故兵无敌而令行于天下。万乘之国不敢苏其兵中原,千乘之 国不敢捍城。万乘之国若有苏其兵中原者,战将覆其军;千乘之国若有捍城 者,攻将凌其城。战必覆人之军,攻必凌人之城,尽城而有之,尽宾而致之
(严本无“之”字,据范钦本补),虽厚庆赏,何费匮之有矣?昔汤封于赞
茅,文王封于岐周,方百里。汤与桀战于鸣条之野,武王与纣战于牧野之中, 大破九军,卒裂土封诸侯,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车休息不乘,从马华山 之阳,从牛于农泽,从之老而不收。此汤、武之赏也。故曰:赞茅、岐周之 粟,以赏天下之人,不人得一升;以其钱赏天下之人,不人得一钱。故曰: 百里之君而封侯其臣,大其旧,自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赏之所加,宽于 牛马者,何也?善因天下之货,以赏天下之人。故曰:明赏不费。汤、武既 破桀、纣,海内无害,天下大定,筑五库,藏五兵,偃武事,行文教,倒载 干戈,搢笏,作为乐,以申其德。当此时也,赏禄不行,而民整齐。故曰: 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
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 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 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 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 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 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 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晋文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于是合诸侯大夫于 侍千宫,颠颉后至,吏(严本无“吏”字,据《太平御览》卷 636、646 所引 补)请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晋国之士,稽焉皆 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以殉,况于我乎!”举兵伐曹五鹿,及反郑之 埤,东徵(孙诒让曰“徵”当作“卫”)之亩,胜荆人于城濮。三军之士, 止之如斩足,行之如流水。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故一假道重轻于颠颉之脊, 而晋国治。昔者周公旦杀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天下众皆曰: “亲昆弟有过,不违,而况疏远乎!”故天下知用刀锯于周庭,而海内治。

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 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
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坚者被,锐者挫。虽曰圣 知巧佞厚朴,则不能以非功罔上利,然富贵之门,要存战而已矣。彼能战者 践富贵之门。强梗焉,有常刑而不赦。是父兄、昆弟、知识、婚姻、合同者, 皆曰:“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夫故当壮者务于战,老弱者务于守,死者 不悔,生者务劝,此臣之所谓壹教也。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而富 贵之门必出于兵,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此臣之 所谓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
  此臣所谓参教也。圣人非能通,知万物之要也。故其治国举要以致万物, 故寡教而多功。
  圣人治国也,易知而难行也。是故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杀人不为 暴、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圣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贤者不忧,圣人不宥 过,不赦刑,故奸无起。圣人治国也,审壹而已矣。

画策第十八


  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黄帝之世,不麛不卵, 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椁。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世,男耕而 食,妇织而农,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 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 外用甲兵,故时变也。由此观之,神农非高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 时也。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
也。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 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 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名尊地广,以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以至于亡者,何故?战罢者也。
不胜而王、不败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尝有也。民勇者战胜,民不勇者战败。 能壹民于战者,民勇;不能壹民于战者,民不勇。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故 举国而责之于兵。入其国,观其治,兵用者强。奚以知民之见用者也?民之 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民用矣。凡战者,民之所恶也。能使民乐战者王。 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 “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严本“入” 字重,据范钦本删)。”行间之治,连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无所 处,罢无所生。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 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 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 刑轻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者众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 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 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故善治 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况跖乎?势不能为 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
  
  国或重治,或重乱。明主在上,所举必贤,则法可在贤。法可在贤,则 法在下,不肖不敢为非,是谓重治。不明主在上,所举必不肖,国无明法, 不肖者敢为非,是谓重乱。兵或重强,或重弱。民固欲战,又不得不战,是 谓重强。民固不欲战,又得无战,是谓重弱。
  明主不滥富贵其臣。所谓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谓贵者,非爵位官职 也?废法作私,爵禄之,富贵。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 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 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国乱者, 民多私义;兵弱者,民多私勇。则削国之所以取爵禄者多途。亡国之欲,贱 爵轻禄,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此之谓奸 民。所谓“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 也。不能独为非,而莫与人为非。所谓富者,入多而出寡。衣服有制,饮食 有节,则出寡矣。女事尽于内,男事尽于外,则入多矣。
  所谓明者,无所不见,则群臣不敢为奸,百姓不敢为非。是以人主处匡 床之上,听丝竹之声,而天下治。所谓明者,使众不得不为。所谓强者,天 下胜。天下胜,是故合力。是以勇强不敢为暴,圣知不敢为诈,而虚用。兼 天下之众,莫敢不为其所好,而辟其所恶。所谓强者,使勇力不得不为己用。 其志足,天下益之;不足,天下说之。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 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胜强敌者,先自胜者也。
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
令。是以兵出而无敌,令行而天下服从。黄鹄之飞,一举千里,有必飞之备 也。丽丽巨巨,日走千里,有必走之势也。虎豹熊罴,鸷而无敌,有必胜之 理也。圣人见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其制民也,如以高下制水,如以燥 湿制火。故曰: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 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 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 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 必行,则已矣。

第五卷


境内第十九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严本无“生”字,据崇文书局本
补)者著,死者削。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
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 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
命曰卒。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夫 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 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 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 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封 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而轻(“轻”严本作“□”, 据范钦本补)短兵,能一首则优。
  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论” 严本误作“谕”,据范钦本改正)。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 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为大夫, 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 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 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将、 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 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
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其县四尉,
訾由丞尉。 能得甲(“甲”严本作“爵”,据范钦本改)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
一顷,益宅九亩,一除(朱师辙曰“一”字疑衍)庶子一人,乃得人(朱师
辙曰“人”当作“入”)兵官之吏。 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爵自二级以上,有
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
  小夫(“夫”严本作“失”,据四库全书本、崇文书局本改)死,以上 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
其攻城围邑也,国司空訾其(“其”严本作“莫”,今据范钦本改)城
之广厚之数。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曰:“先已者当为最 启,后已者訾为最殿,再訾则废。内(孙诒让曰“内”当为“穴”)通则积 薪,积薪则燔柱。陷队之士,面十八人。陷队之士知疾斗,不(王时省曰“不” 字当衍)得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不能死 之,千人环规,谏黥劓于城下。国尉分地,以中卒随之。将军为木壹(陶鸿 庆曰“壹”乃“臺”字之误),与国正监、与王(“王”严本作“正”,据 范钦本改)御史参望之。其先入者,举为最启;其后入者,举为最殿。其陷 队也,尽其几者;几者不足,乃以欲级益之。

弱民第二十

  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淫则弱。弱则 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故曰: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 强。
  民,善之则亲,利之用则和,用则有任,和则匮,有任乃富于政。上舍 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民贫则力富,力富则淫,淫则有虱。故民富而不 用,则使民以食出,各必有力,则农不偷。农不偷,六虱无萌。故国富而民 治,重强。
  兵易弱难强,民乐生安佚,死难难正,易之则强。事有羞,多奸寡。赏 无失,多奸疑。敌失必利。兵至强,威;事无羞,利。用兵久处利势,必王。 故兵行敌之所不敢行,强;事兴敌之所羞为,利。法有,民安其次;主变, 事能得齐。国守安,主操权,利。故主贵多变,国贵少变。
  利出一孔,则国多物;出十孔,则国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乱。治则 强,乱则弱。强则物来,弱则物去。故国致物者强,去物者弱。
  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以刑治,民则乐用;以赏战,民 则轻死。故战事兵用曰强。民有私荣,则贱列卑官;富则轻赏。治民羞辱以 刑,战则战。民畏死,事乱而战,故兵农怠而国弱。
  民、商、官三者,国之常食(俞樾曰“食”为衍字)官也。农辟地,商 致(严本无“致”字,据范钦本补)物,官法民。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 曰美,曰好,曰志,曰行。六者有朴,必削。农有馀食,则薄燕于岁。商有 淫利,有美好,伤器。官设而不用,志行为卒。六虱成俗,兵必大败。
法枉治乱,任善言多,治众国乱,言多兵弱;法明治省,任力言息,治
省国治,言息兵强。故治大国小,治小国大。 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
民之所乐民强,民强而强之,兵重弱。民之所乐民强,民强而弱之,兵重强。
故以强重弱,弱重强,王。以强政强弱,弱存;以弱政弱强,强去。强存则 弱,强去则王。故以强政弱,削;以弱政强,王也。
明主之使其臣也,用之必加于功,赏必尽其劳。人主使其民信此如日月,
则无敌矣。今离娄见秋豪之末,不能以(严本无“以”字,据范钦本补)明 目易人;乌获举千钧之重,不能以多力易人;圣贤在体性也,不能以相易也。 今当世之用事者,皆欲为上圣,举法之谓也。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 马牛;济大川,而无舡楫也。今夫人众兵强,此帝王之大资也。苟非明法以 守之也,与危亡为邻。故明主察法,境内之民无辟淫之心,游处之士(“士” 严本误为“壬”,据范钦本改正)迫于战阵,万民疾于耕战,有以知其然也。 楚国之民,齐疾而均,速若飘风;宛钜铁鉇,利若蜂虿;胁蛟犀兕,坚若金 石;江、汉以为池,汝、颖以为限;隐以邓林,缘以方城。秦师至,鄢、郢 举,若振槁,唐蔑死于垂涉,庄■发于内,楚分为五。地非不大也,民非不 众也,甲兵财用非不多也;战不胜,守不固,此无法之所生也,释权衡而操 轻重者。

御盗第二十一


  (严本篇名缺,作“□□第二十一”,朱师辙曰绵眇阁本作“御盗第二 十一”,今据补。又,严万里注:“篇亡。”)
  
外内第二十二


  民之外事,莫难于战,故轻法不可以使之。奚谓轻法?其赏少而威薄, 淫道不塞之谓也。奚谓淫道?为辩知者贵,游宦者任,文学私名显之谓也。 三者不塞,则民不战而事失矣。故其赏少,则听者无利也;威薄,则犯者无 害也。故开淫道以诱之,而以轻法战之,是谓设鼠而饵以狸也,亦不几乎? 故欲战其民者,必以重法。赏则必多,威则必严,淫道必塞,为辩知者不贵, 游宦者不任,文学私名不显。赏多威严。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 则苦生。赏使之忘死,而威使之苦生,而淫道又塞,以此遇敌,是以百石之 弩射飘叶也,何不陷之有哉?
  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轻治不可以使之。奚谓轻治?其农贫而商富, 故其食贱者钱重;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 游食者众之谓也。故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苟能 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则欲国之无富,不可得也。故曰:欲农富其国者, 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则民不得无田,无田不得 不易其食。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 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故民之力尽在于地利矣。
故为国者,边利尽归于兵,市利尽归于农。边利归于兵者强,市利归于
农者富。故出战而强、入休而富者,王也。

君臣第二十三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 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 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 不可不慎也。处君位而令不行,则危;五官分而无常,则乱;法制设而私善 行,则民不畏刑。君尊则令行,官修则有常事,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 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民不从令,而求君之尊也,虽尧、舜之知,不 能以治。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凡民之所疾故不避死者, 以求爵禄也。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 农不离廛者,足以养二亲,治军事,故军士死节,而农民不偷也。
今世君不然,释法而以知,背功而以誉。故军士不战,而农民流徙(“徙”
严本误作“徒”,据范钦本改)。臣闻道民之门,在上所先。故民,可令农 战,可令游宦,可令学问,在上所与。上以功劳与,则民战;上以《诗》、
《书》与,则民学问。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民徒可以得 利而为之者,上与之也。瞋目扼腕而语勇者得,垂衣裳而谈说者得,迟日旷 久、积劳私门者得。尊向三者,无功而皆可以得。民去农战而为之,或谈议 而索之,或事便辟而请之,或以勇争之。故农战之民日寡,而游食者愈众, 则国乱而地削,兵弱而主卑。此其所以然者,释法制而任名誉也。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 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 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

禁使第二十四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
也。夫赏高罚下,而上无必知,其道也与无道同也。凡知道者,势、数也。 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 里,乘风之势也;探渊者知千仞之深,县绳之数也。故托其势者,虽远必至; 守其数者,虽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离娄不见;清朝日■,则上 别飞鸟,下察秋豪。故目之见也,托日之势也。得势之至,不参官而洁,陈 数而物当。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 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 不然也。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故(“故” 严本作“或”,据范钦本改)先王贵势。
  或曰:“人主执虚后以应,则物应稽验,稽验则奸得。”臣以为不然。 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 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夫物至,则目不得不见;言薄,则耳不得不闻。 故物至则变,言至则论。故治国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 今乱国不然,恃多官众吏。吏虽众,同体一也。夫同体一者相不可。且夫利 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保”严本作“■”,据范钦本改)也。故 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 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异者也。(严本此 下有“□”十六个,今据崇文书局本删)若使马焉能言(严本此句作“若使 马马能焉”,据范钦本改),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 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 先王之所以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于盖。贤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损, 故遗贤去知,治之数也。

慎法第二十五


  凡世莫不以其所以乱者治,故小治而小乱,大治而大乱,人主莫能世治 其民,世无不乱之国。奚谓以其所以乱者治?夫举贤能,世之所治也,而治 之所以乱。世之所谓贤者,言正也。所以为善正也,党也。听其言也,则以 为能,问其党以为然,故贵之不待其有功,诛之不待其有罪也。此其势正使 污吏有资,而成其奸险;小人有资,而施其巧诈。初假吏民奸诈之本,而求 端悫其末,禹不能以使十人之众,庸主安能以御一国之民?彼而党与人者, 不待我而有成事者也。上举一与民,民倍主位而向私交。民倍主位而向私交, 则君弱而臣强。君人者不察也,非侵于诸侯,必劫于百姓。彼言说之势,愚 智同学之,士学于言说之人,则民释实事而诵虚词。民释实事而诵虚词,则 力少而非多。君人者不察也,以战必损其将,以守必卖其城。
  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破胜党任, 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使民非战无以 效其能,则虽险不得为诈。夫以法相治、以数相举者,不能相益;訾言者, 不能相损。民见相誉无益,相管附恶;见訾言无损,习相憎不相害也。夫爱 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爱恶各以其正,治之至也。臣故曰:法任而国治矣。 千乘能以守者,自存也;万乘能以战者,自完也。虽桀为主,不肯诎半 辞以下其敌。外不能战,内不能守,虽尧为主,不能以不臣谐所谓不若之国。
  
自此观之,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于此二者力本,而世主莫能 致力者,何也?使民之所苦者无耕,危者无战,二者,孝子难以为其亲,忠 臣难以为其君。今欲驱其众民,与之孝子忠臣之所难,臣以为非劫以刑而驱 以赏莫可。而今夫世俗治者,莫不释法度而任辩慧,后功力而进仁义,民故 不务耕战。彼民不归其力于耕,即食屈于内;不归其节于战,则兵弱于外。 入而食屈于内,出而兵弱于外,虽有地万里,带甲百万,与独立平原一贯也。 且先王能令其民蹈白刃,被矢石。其民之欲为之,非如学之,所以避害。故 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 战,而后得其所乐。故地少粟多,民少兵强。能行二者于境内,则霸王之道 毕矣。

定分第二十六


  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 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
  公孙鞅曰: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则奏天 子。天子则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发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 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徙”严本误作 “徒”,据范钦本改)物故,辄使学(简书曰“学”下脱“者”字)读法令 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 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 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 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 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 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柙”严本误作“押”,据范钦本改正),以室 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孙诒让曰“铤”
当为“键”)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 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 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
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 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 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孙诒 让曰“修”当为“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 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 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 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民愚则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 易知而必行。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 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严本无“而”字,据《太平御览》
卷 638 所引补)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 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此二句严本作“非以兔也”,据《群书治要》卷 36 所引补)。夫卖兔(严本无“兔”字,据《群书治要》卷 36 所引补)者满市,

 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 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 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 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 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今先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必 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 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 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 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势乱”严本作“世乱”,据《群书 治要》卷 36 所引改,下句同)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 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 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 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 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 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 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
也。

佚文
六 法


先王当时而立法,度务而制事。法宜其时则治,事适其务故有功。然则
法有时而治,享有当而功。今时移而法不变,务易而事以古,是法与时诡, 而事与务易也。故法立而乱益,务为而事废。故圣人之治国也,不法古,不 循今,当时而立功,在难而能免。今民能变俗矣,而法不易;国形更势矣, 而务以古。夫法者,民之治也,务者,事之用也。国失法则危,事失用则不 成。故法不当时,而务不适用,而不危者,未之有也。

【说明】
班固《汉书·艺文志》诸子略法家类著录“《商君》二十九篇”。以后,
《隋书·经籍志》子部法家类著录“《商君书》五卷”(《四库全书·商子 提要》认为“其称《商子》,则自《隋志》始也”,实非),《旧唐书·经 籍志》丙部法家类著录“《商子》五卷”(此则称《商子》之始),《新唐 书·艺文志》丙部法家类著录“《商君书》五卷”,又注曰:“或作《商子》。”
(此则两称之始。)隋、唐之志皆仅录其卷数而不著其篇数,故隋、唐时此 书有无缺篇,不得而知。宋郑樵《通志·艺文略》法家类著录“《商君书》 五卷”,注云:“秦相卫鞅撰,汉有十九篇(觉按:当作“二十九篇”), 今亡三篇。”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法家类亦著录“《商子》五卷”,注 云:“所著本二十九篇,今亡者三篇。”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亦于法 家类著录“《商子》五卷”,且云:“秦相卫公孙鞅撰。或称《商君》者, 其封邑也。《汉志》二十九篇,今二十六篇,又亡其一。”可见此书至宋时 已有亡佚,仅存二十六篇,而至宋末又亡一篇(所亡者可能是第二十一篇), 仅存二十五篇。乾隆时严万里得元刊本,始《更法》,止《定分》,为二十 六篇,中间亡篇二,其一存篇名篇次而亡篇文,其一则仅存篇次而亡篇名篇 文,故实为二十四篇,较郑、晁、陈所见又加少也。然其篇数仍与宋本相合, 则朱本之二十六篇于此可见其大概矣。
今传唐代魏征等所辑之《群书治要》,其卷三十六摘录商鞅《商君书》
之《六法》、《修权》、《定分》三篇文字。今本《商君书》二十六篇中无
《六法》篇,则唐代《商君书》尚未亡佚与?《群书治要》所引《六法》篇 虽未必完整,然亦可补今本之不足,今录子此,以供读者参考。此所据《群 书治要》之版本为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1 年影印之《宛委别藏》本。
  在此又有一事须补充说明之,上文所引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之文, 乃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而《四库全书·商子提要》则云:“陈振孙《书 录解题》云:‘《汉志》二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己亡其一。’晁公武《读 书志》则云:‘本二十九篇,今亡者三篇。《读书志》成于绍兴二十一年, 既云已缺三篇,《书录解题》成于宋末,乃反较晁本多二篇,盖两家所录各 据所见之本,故多寡不同与?”此实据元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十二 之误文而误说之,不足徵。然后世之校释家又往往重蹈覆辙。如严万里《商 君书总目》附记曰:“《读书志》:‘今亡者三篇。’《书录解题》:‘今 二十八篇,又亡其一。’是宋本实二十六、二十七篇。”其《商君书附考》 又云:“《直斋书录解题》杂家类:‘《商子》五卷。秦相卫鞅撰。《汉志》 二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又亡其一。’”严万里《商君书附考》之文多抄自
  
《文献通考》,此文不但承《通考》之误,更妄增“杂家类”之名,误上加 误也。《四库全书提要》颇具权威,而严万里本又以精校之称大行于世,故 后人往往不加细究,承用此类误,说得无憾乎?


      张觉 一九九○年元月四日
      

韩 非 子
韩 非

第一卷


初见秦第一



臣闻:“不知而言,不智;知而不言,不忠。”为人臣不忠,当死;言
而不当,亦当死。虽然,臣愿悉所闻,唯大王裁其罪。 臣闻:天下阴燕阳魏,连荆固齐,收韩而成从,将西面以与秦强为难。
臣窃笑之。世有三亡,而天下得之,其此之谓乎!臣闻之曰:“以乱攻治者 亡,以邪攻正者亡,以逆攻顺者亡。”今天下之府库不盈,囷仓空虚,悉其 士民,张军数十百万,其顿首戴羽为将军,断死于前不至千人,皆以言死。 白刃在前,斧锧在后,而却走不能死也。非其士民不能死也,上不能故也。 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今秦出号令而行赏罚, 有功无功相事也。出其父母怀衽之中,生未尝见寇耳。闻战,顿足徒裼,犯 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夫断死与断生者不同,而民为之者,是 贵奋死也。夫一人奋死可以对十,十可以对百,百可以对千,千可以对万, 万可以克天下矣。今秦地折长补短,方数千里,名师数十百万。秦之号令赏 罚,地形利害,天下莫若也。以此与天下,天下不足兼而有也,是故秦战未 尝不克,攻未尝不取,所当未尝不破,开地数千里,此其大功也。然而兵甲 顿,士民病,蓄积索,田畴荒,囷仓虚,四邻诸侯不服,霸王之名不成。此 无异故,其谋臣皆不尽其忠也。
臣敢言之:往者齐南破荆,东破宋,西服秦,北破燕,中使韩、魏,土
地广而兵强,战克攻取,诏今天下。齐之清济浊河,足以为限;长城巨防, 足以为塞。齐,五战之国也,一战不克而无齐。由此观之,夫战者,万乘之 存亡也。且闻之曰:“削迹(《战国策·秦策一》“迹”作“株”)无遗根, 无与祸邻,祸乃不存。”秦与荆人战,大破荆,袭郢,取洞庭、五湖、江南, 荆王君臣亡走,东服于陈。当此时也,随荆以兵,则荆可举;荆可举,则民 足贪也,地足利也,东以弱齐、燕,中以凌三晋,然则是一举而霸王之名可 成也,四邻诸侯可朝也。而谋臣不为,引军而退,复与荆人为和。令荆人得 收亡国,聚散民,立社稷主,置宗庙;令率天下西面以与秦为难。此固以失 霸王之道一矣。天下又比周而军华下,大王以诏破之,兵至梁郭下。围梁数 旬,则梁可拔;拔梁,则魏可举;举魏,则荆、赵之意绝;荆、赵之意绝, 则赵危;赵危而荆狐疑;东以弱齐、燕,中以凌三晋。然则是一举而霸王之 名可成也,四邻诸侯可朝也。而谋臣不为,引军而退,复与魏氏为和。令魏 氏反收亡国,聚散民,立社稷主,置宗庙;令(俞樾曰“令”下亦当有“率 天下西面以与秦为难”十字)。此固以失霸王之道二矣。前者穰侯之治秦也, 用一国之兵而欲以成两国之功,是故兵终身暴露于外,士民疲病于内,霸王 之名不成,此固以失霸王之道三矣。
  赵氏,中央之国也,杂民所居也,其民轻而难用也。号令不治,赏罚不 信,地形不便,下不能尽其民力。彼固亡国之形也,而不忧民萌,悉其士民 军于长平之下,以争韩上党。大王以诏破之,拔武安。当是时也,赵氏上下 不相亲也,贵贱不相信也。然则邯郸不守。拔邯郸,管山东河间,引军而去, 西攻修武,逾华,绛上党(《战国策·秦策一》“绛上党”作“降代、上党”)。 代四十六县,上党七十县,不用一领甲,不苦一士民,此皆秦有也。代、上 党不战而毕为秦矣,东阳、河外不战而毕反为齐矣,中山、呼沲以北不战而 毕为燕矣。然则是赵举,赵举则韩亡,韩亡则荆、魏不能独立,荆、魏不能
  
独立,则是一举而坏韩、蠹魏、拔(《战国策·秦策一》“拔”作“挟”) 荆,东以弱齐、燕,决白马之口以沃魏氏,是一举而三晋亡、从者败也,大 王垂拱以须之,天下编随而服矣,霸王之名可成。而谋臣不为,引军而退, 复与赵氏为和。夫以大王之明、秦兵之强,弃霸王之业,地曾不可得,乃取 欺于亡国,是谋臣之拙也。且夫赵当亡而不亡,秦当霸而不霸,天下固以量 秦之谋臣一矣。乃复悉士卒以攻邯郸,不能拔也,弃甲兵弩,战竦而却,天 下固已量秦力二矣。军乃引而退,并于李下,大王又并军而至,与战不能克 之也,又不能反(顾广圻曰“反”当作“及”)运,罢而去,天下固量秦力 三矣。内者量吾谋臣,外者极吾兵力。由是观之,臣以为天下之从,几不难 矣。内者,吾甲兵顿,士民病,蓄积索,田畴荒,囷仓虚;外者,天下皆比 意甚固。愿大王有以虑之也。
  且臣闻之曰:“战战栗栗,日慎一日,苟慎其道,天下可有。”何以知 其然也?昔者纣为天子,将率天下甲兵百万,左饮于淇溪,右饮于洹溪,淇 水竭而洹水不流,以与周武王为难。武王将素甲三千,战一日,而破纣之国, 禽其身,据其地而有其民,天下莫伤。知伯率三国之众以攻赵襄主于晋阳, 决水而灌之三月,城且拔矣,襄主钻龟筮占兆,以视利害,何国可降。乃使 其臣张孟谈,于是乃潜行而出,反知伯之约,得两国之众,以攻知伯,禽其 身,以复襄主之初。今秦地折长补短,方数千里,名师数十百万。秦国之号 令赏罚,地形利害,天下莫如也。以此与天下,天下可兼而有也。臣昧死愿 望见大王,言所以破天下之从,举赵、亡韩,臣荆、魏,亲齐、燕,以成霸 王之名,朝四邻诸侯之道。大王诚听其说,一举而天下之从不破,赵不举, 韩不亡,荆、魏不臣,齐、燕不亲,霸王之名不成,四邻诸侯不朝,大王斩 臣以徇国,以为王谋不忠者也。

存韩第二


  韩事秦三十余年,出则为扞(《集解》“扞”误为“扦”,据乾道本改 正)蔽,入则为席荐。秦特出锐师取韩地,而随之怨悬于天下,功归于强秦。 且夫韩入贡职,与郡县无异也。今臣窃闻贵臣之计,举兵将伐韩。夫赵氏聚 士卒,养从徒,欲赘天下之兵,明秦不弱,则诸侯必灭宗庙,欲西面行其意, 非一日之计也。今释赵之患,而攘内臣之韩,则天下明赵氏之计矣。
夫韩,小国也,而以应天下四击,主辱臣苦,上下相与同忧久矣。修守
备,戒强敌,有蓄积,筑城池以守固。今伐韩,未可一年而灭,拔一城而退, 则权轻于天下,天下摧我兵矣。韩叛,则魏应之,赵据齐以为原,如此,则 以韩、魏资赵假齐,以固其从,而以与争强,赵之福而秦之祸也。夫进而击 赵不能取,退而攻韩弗能拔,则陷锐之卒勤于野战,负任之旅罢于内攻,则 合群苦弱以敌而共二万乘,非所以亡赵(顾广圻曰“赵”当作“韩”)之心 也。均如贵人之计,则秦必为天下兵质矣。陛下虽以金石相弊,则兼天下之 日未也。
  今贱臣之愚计:使人使荆,重币用事之臣,明赵之所以欺秦者;与魏质 以安其心,从韩而伐赵,赵虽与齐为一,不足患也。二国事毕,则韩可以移 书定也。是我一举,二国有亡形,则荆、魏又必自服矣。故曰:“兵者,凶 器也。”不可不审用也。以秦与赵敌衡,加以齐,今又背韩,而未有以坚荆、 魏之心。夫一战而不胜,则祸构矣。计者,所以定事也,不可不察也。韩(松
  
皋圆曰“韩”字误,当作“赵”)、秦强弱,在今年耳。且赵与诸侯阴谋久 矣。夫一动而弱于诸侯,危事也;为计而使诸侯有意伐之心,至殆也。见二 疏,非所以强于诸侯也。臣窃愿陛下之幸熟图之!夫攻伐而使从者间焉,不 可悔也。
  诏以韩客之所上书,书言韩之未可举,下臣斯,甚以为不然。秦之有韩, 若人之有腹心之病也,虚处则■然,若居湿地,著而不去,以极走,则发矣。 夫韩虽臣于秦,未尝不为秦病,今若有卒报之事,韩不可信也。秦与赵为难, 荆苏使齐,未知何如。以臣观之,则齐、赵之交未必以荆苏绝也;若不绝, 是悉赵(《韩非子识误》引王渭曰“赵”当作“秦”)而应二万乘也。夫韩 不服秦之义而服于强也,今专于齐、赵,则韩必为腹心之病而发矣。韩与荆 有谋,诸侯应之,则秦必复见崤塞之患。
  非之来也,未必不以其能存韩也为重于韩也。辩说属辞,饰非诈谋,以 钓利于秦,而以韩利窥陛下。夫秦、韩之交亲,则非重矣,此自便之计也。 臣视非之言,文其淫说,靡辩才甚。臣恐陛下淫非之辩而听其盗心,因 不详察事情。今以臣愚议:秦发兵而未名所伐,则韩之用事者以事秦为计矣。 臣斯请往见韩王,使来入见,大王见,因内其身而勿遣,稍召其社稷之臣, 以与韩人为市,则韩可深割也。因令象武发东郡之卒,窥兵于境上而未名所 之,则齐人惧而从苏之计。是我兵未出而劲韩以威擒、强齐以义从矣。闻于 诸侯也,赵氏破胆,荆人狐疑,必有忠计。荆人不动,魏不足患也,则诸侯
可蚕食而尽,赵氏可得与敌矣。愿陛下幸察愚臣之计,无忽!
秦遂遣斯使韩也。 李斯往诏韩王,未得见,因上书曰:
“昔秦、韩戮力一意,以不相侵,天下莫敢犯,如此者数世矣。前时五
诸侯尝相与共伐韩,秦发兵以救之。韩居中国,地不能满千里,而所以得与 诸侯班位于天下、君臣相保者,以世世相教事秦之力也。先时五诸侯共伐秦, 韩反与诸侯先为雁行以向秦军于关下矣。诸侯兵困力极,无奈何,诸侯兵罢。 杜仓相秦,起兵发将以报天下之怨而先攻荆。荆令尹患之,曰:‘夫韩以秦 为不义,而与秦兄弟共苦天下。已又背秦,先为雁行以攻关。韩则居中国, 展转不可知。’天下共割韩上地十城以谢秦,解其兵。夫韩尝一背秦而国迫 地侵,兵弱至今;所以然者,听奸臣之浮说,不权事实,故虽杀戮奸臣,不 能使韩复强。
“今赵欲聚兵士,卒以秦为事,使人来借道,言欲伐秦;欲伐秦,其势
必先韩而后秦。且臣闻之:‘唇亡,则齿寒。’夫秦、韩不得无同忧,其形 可见。魏欲发兵以攻韩,秦使人将使者于韩。今秦王使臣斯来而不得见,恐 左右袭曩奸臣之计,使韩复有亡地之患。臣斯不得见,请归报,秦、韩之交 必绝矣。斯之来使,以奉秦王之欢心,愿效便计,岂陛下所以逆贱臣者邪? 臣斯愿得一见,前进道愚计,退就菹戮,愿陛下有意焉。今杀臣于韩,则大 王不足以强,若不听臣之计,则祸必构矣。秦发兵不留行,而韩之社稷忧矣。 臣斯暴身于韩之市,则虽欲察贱臣愚忠之计,不可得已。边鄙残,国固守, 鼓铎之声于耳,而乃用臣斯之计,晚矣。且夫韩之兵于天下可知也,今又背 强秦。夫弃城而败军,则反掖之寇必袭城矣。城尽则聚散,聚散则无军矣。 城固守,则秦必兴兵而围王一都,道不通,则难必谋,其势不救,左右计之 者不用,愿陛下熟图之。若臣斯之所言有不应事实者,愿大王幸使得毕辞于 前,乃就吏诛不晚也。秦王饮食不甘,游观不乐,意专在图赵,使臣斯来言,

愿得身见,因急与陛下有计也。今使臣不通,则韩之信未可知也。夫秦必释 赵之患而移兵于韩,愿陛下幸复察图之,而赐臣报决。”

难言第三


  臣非非难言也,所以难言者:言顺比滑泽,洋洋■■然,则见以为华而 不实;敦厚恭祗,鲠固慎完,则见以为拙而不伦;多言繁称,连类比物,则 见以为虚而无用;总微说约,径省而不饰,则见以为刿而不辩;激急亲近, 探知人情,则见以为僭(乾道本作“谮”)而不让;闳大广博,妙远不测, 则见以为夸而无用;家计小谈,以具数言,则见以为陋;言而近世,辞不悖 逆,则见以为贪生而谀上;言而远俗,诡躁人间,则见以为诞;捷敏辩给, 繁于文采,则见以为史;殊释文学,以质性言,则见以为鄙;时称《诗》、
《书》,道法往古,则见以为诵。此臣非之所以难言而重患也。 故度量虽正,未必听也;义理虽全,未必用也。大王若以此不信,则小
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故子胥善谋而吴戮之,仲尼善 说而匡围之,管夷吾实贤而鲁囚之。故此三大夫岂不贤哉?而三君不明也。 上古有汤,至圣也;伊尹,至智也。夫至智说至圣,然且七十说而不受,身 执鼎俎为庖宰,昵近习亲,而汤乃仅知其贤而用之。故曰:以至智说至圣, 未必至而见受,伊尹说汤是也;以智说愚,必不听,文王说纣是也。故文王 说纣而纣囚之;翼侯炙;鬼侯腊;比干剖心;梅伯醢;夷吾束缚;而曹羁奔 陈;伯里子道乞;傅说转鬻;孙子膑脚于魏;吴起收(卢文弨疑为‘抆’字) 泣于岸门,痛西河之为秦,卒枝解于楚;公叔痤言国器反为悖,公孙鞅奔秦; 关龙逢斩;苌弘(《集解》“弘”作“宏”,据乾道本改回)分胣;尹子阱 于棘;司马子期死而浮于江;田明辜射;宓子贱、西门豹不斗而死人手;董 安于死而陈于市;宰予不免于田常;范雎(《集解》“雎”误为“睢”,据 乾道本改正)折胁于魏。此十数人者,皆世之仁贤忠良有道术之士也,不幸 而遇悖乱暗惑之主而死。然则虽贤圣不能逃死亡避戮辱者何也?则愚者难说 也,故君子难言也。且至言忤于耳而倒于心,非贤圣莫能听,愿大王熟察之
也。

爱臣第四


  爱臣太亲,必危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主妾无等,必危嫡子;兄 弟不服,必危社稷。臣闻:千乘之君无备,必有百乘之臣在其侧,以徙其民 而倾其国;万乘之君无备,必有千乘之家在其侧,以徙其威而倾其国。是以 奸臣蕃息,主道衰亡。是故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害也;群臣之太富,君主之 败也。将相之管主而隆国家,此君人者所外也。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 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此四美者,不求诸外,不请于人,议之而 得之矣。故曰:人主不能用其富,则终于外也。此君人者之所识也。
  昔者纣之亡,周之卑,皆从诸侯之博大也;晋之分也,齐之夺也,皆以 群臣之太富也。夫燕、宋之所以弑其君者,皆以类也。故上比之殷、周,中 比之燕、宋,莫不从此术也。是故明君之蓄其臣也,尽之以法,质之以备。 故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是谓威淫。社稷将危,国家偏威。是故大臣 之禄虽大,不得藉威城市;党与虽众,不得臣士卒。故人臣处国无私朝,居
  
军无私交,其府库不得私贷于家,此明君之所以禁其邪。是故不得四从;不 载奇兵;非传非遽,载奇兵革,罪死不赦。此明君之所以备不虞者也。

主道第五


  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 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 知动者正。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归之其 情。故曰:君无见其所欲,君见其所欲,臣自将雕琢;君无见其意,君见其 意,臣将自表异。故曰: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旧去智,臣乃自备。故有 智而不以虑,使万物知其处;有行而不以贤,观臣下之所因;有勇而不以怒, 使群臣尽其武。是故去智而有明,去贤而有功,去勇而有强。群臣守职,百 官有常,因能而使之,是谓习常。故曰:寂乎其无位而处,漻乎莫得其所。 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 故君不穷于智;贤者敕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能;有功则君有其贤, 有过则臣任其罪,故君不穷于名。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 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此之谓贤主之经也。
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虚静无事,以暗见疵。见而不见,闻而不闻,
知而不知。知其言以往,勿变勿更,以参合阅焉。官有一人,勿令通言,则 万物皆尽。函掩其迹,匿其端,下不能原;去其智,绝其能,下不能意。保 吾所以往而稽同之,谨执其柄而固握之。绝其望,破其意,毋使人欲之。不 谨其闭,不固其门,虎乃将存。不慎其事,不掩其情,贼乃将生。弑其主, 代其所,人莫不与,故谓之虎。处其主之侧,为奸臣,闻其主之忒,故谓之 贼。散其党,收其余,闭其门,夺其辅,国乃无虎。大不可量,深不可测, 同合刑名,审验法式,擅为者诛,国乃无贼。是故人主有五壅:臣闭其主曰 壅,臣制财利曰壅,臣擅行令曰壅,臣得行义曰壅,臣得树人曰壅。臣闭其 主,则主失位;臣制财利,则主失德;臣擅行令,则主失制;臣得行义,则 主失名(“名”,乾道本作“明”,陶鸿庆曰当为“萌”,本书多以“萌” 为“民氓”。《集解》据顾广圻校记将“明”误改为“名”);臣得树人, 则主失党。此人主之所以独擅也,非人臣之所以得操也。
人主之道,静退以为宝。不自操事而知拙与巧,不自计虑而知福与咎。
是以不言而善应,不约而善增。言已应,则执其契,事已增,则操其符。符 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故群臣陈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责其功。 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明君之道, 臣不得陈言而不当。是故明君之行赏也,暧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 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能解也。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堕 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 爱必诛。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

第二卷


有度第六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荆庄王并
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齐桓公并国三十,启 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燕襄王以河为境,以蓟为国,袭涿、 方城,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无燕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 魏安釐王攻赵救燕(顾广圻曰当云“攻燕救赵”),取地河东;攻尽陶、魏 之地;加兵于齐,私平陆之都;攻韩拔管,胜于淇下;睢阳之事,荆军老而 走;蔡、召陵之事,荆军破。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带之国,安釐王死而 魏以亡。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 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 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人也,乱弱甚矣!
  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 则兵强而敌弱。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巨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 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今若以誉进能, 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故官之失能者, 其国乱。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 以相为也。忘主外交,以进其与,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矣。交众与多,外内 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忠 臣危死而不以其罪,则良臣伏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则奸臣进矣:此亡 之本也。若是,则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数至能人之门,不壹至主 之廷;百虑私家之便,不壹图主之国。属数虽多,非所以尊君也;百官虽具, 非所以任国也。然则主有人主之名,而实托于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国之 廷无人焉。廷无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务相益,不务厚国;大臣务相尊, 而不务尊君;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断于 法,而信下为之也。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 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 故主雠法则可也。
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
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 以私视,而上尽制之。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头,下以修足;清暖寒 热,不得不救入;镆铘傅体,不敢弗搏。无私贤哲之臣,无私事能之士。故 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戚。贵贱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今夫 轻爵禄,易去亡,以择其主,臣不谓廉。诈说逆法,倍主强谏,臣不谓忠。 行惠施利,收下为名,臣不谓仁。离俗隐居,而以非上,臣不谓义。外使诸 侯,内耗其国,伺其危险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亲,怨非我不解。” 而主乃信之,以国听之,卑主之名以显其身,毁国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谓智。 此数物者,险世之说也,而先王之法所简也。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 毋或作利,从王之指;毋或作恶,从王之路。”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废 私术,专意一行,具以待任。
  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 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 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
  
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好邪无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 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足而日有余,上 之任势使然也。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 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 法之内,动无非法。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 贷错(刘师培曰“贷”乃“贰”之讹),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 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 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而 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 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 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 莫如法。属(王念孙曰“属”当为“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 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 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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