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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



南被普遍认为是家庭史的创始者和这个领域的第一个权威。他那外婚制“部 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虽然人们也认为有个别的例外并加以修改, 但依然是占统治地位的观点的公认基础,而且变成了眼罩,使得任何不抱成 见的通观这一研究领域、从而取得任何决定性的进步都成为不可能。鉴于在 英国,而且别国也仿效英国普遍对麦克伦南的功绩估价过高,我们应当着重 指出一个事实,即他那纯粹理解错了的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 对立所造成的害处,要多于他的研究所带来的益处。
  而不久便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无法装进他的理论的小巧框框中去的事 实。麦克伦南只知道三种婚姻形式: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和个体婚制。 但是一当注意力集中到这一点的时候,就发现了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在不 发达的各民族中间,存在过一批男子共同占有一批女子的婚姻形式;而拉伯 克(《文明的起源》1870 年版①)则认定这种群婚(Communal marriage) 是历史的事实。
  紧接着,在 1871 年,摩尔根又提出了新的、在许多方面都是决定性的材 料。他确信,易洛魁人所通行的那种特殊的亲属制度,乃是美国的一切土著 居民所共有的制度,因此,它流行于整个大陆,虽然它同那里通行的婚姻制 度所实际产生的亲属等级是直接矛盾的。他促使美国联邦政府,根据他自己 所拟定的问题和表格,了解有关其他各民族的亲属制度的情况,他从答案中 发现:(1)美洲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也流行于亚洲的许多部落,并且以略 有改变的形式,流行于非洲及澳洲的许多部落。(2)这种制度,在夏威夷及 其. 他澳洲岛屿上正处于消亡阶段的群婚形式中,找到了完全的说明。
(3)但是,在这些岛屿上,与这种婚姻形式并存而流行的亲属制度,则是一
种只有用更为原始而如今业已消失的群婚形式才能说明的亲属制度。他把所 搜集的材料与他从中得出的结论,一同发表在他的《血亲制度和姻亲制度》
(1871 年版)②一书中,因而把争论转移到更无比广大的领域里来了。他从
亲属制度出发,恢复了与之相应的家庭形式,这就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途径 及进一步追溯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如果这个方法能够通用,麦克伦南的精巧 设计就要烟消云散了。
麦克伦南在《原始婚姻》的新版(《古代史研究》1876 年版)中起而为
自己的理论辩护。他自己只根据假说完全人为地编造出一套家庭史,却要求 拉伯克和摩尔根不仅要对他们的每一个论点提出证据,而且要提出只有在苏 格兰法庭上才会要求的那种不可争辩的确凿证据。而提出这种要求的同一个 人,却根据德意志人中的舅甥之间的密切关系(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
20 章),根据凯撒关于布列吞人每 10 个或 12 个男子有共同的妻子的记述, 根据古代著作家关于野蛮人共妻的其他一切记述,毫不犹豫地作出结论说, 所有这些民族都盛行过一妻多夫制!这就好像在听这样一位检察官讲话,他 在起诉时可以信口开河,然而却要求辩护人每句话都要有最明确的、有法律 效力的证据。
他断言群婚是纯粹的想象,这样,他便比巴霍芬落后了许多。他认为, 摩尔根所说的亲属制度,乃是纯粹的社交礼仪的规则,并拿印第安人把异族



① 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蒙昧民族的精神状态和社会状态》1870 年伦敦版。——编者

② 路·亨·摩尔根《人类家庭的血亲制度和姻亲制度》1871 年华盛顿版。——编者注

人、白种人也称呼为父亲或兄弟这一事实作为证明。这正如某人因为人们把 天主教的教士和修道院女院长也称为父亲和母亲,而修士和修女,甚至共济 会会员和英国同业公会会员在庄严的集会上,彼此也用兄弟和姊妹相称,就 硬说父母、兄弟、姊妹等称呼是根本毫无意义的称呼一样。总之,麦克伦南 的辩护是极端软弱无力的。
  不过他还有一点没有被攻破。他的全部体系所依据的外婚制“部落”与 内婚制“部落”的对立,不仅没有被动摇,而且甚至被公认为全部家庭史的 基石。人们承认,麦克伦南试图给这个对立所作的解释是不够有力的,而且 跟他自己所举出的一些事实相矛盾。不过这一对立本身,即存在着两种相互 排斥的独立自主的部落,其中一种是在本部落以内娶妻,而另一种则绝对禁 止这样做,却被认为是不可辩驳的真理。请参看例如日罗-特隆的《家庭的起 源》(1874 年版),甚至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1882 年第 4 版)①。
  摩尔根的主要著作《古代社会》(1877 年版)②(本书即以这部著作为 基础),就是针对这一点的。摩尔根在 1871 年仅仅模糊地推测到的,在这里 已经十分明确地发挥出来了。内婚制和外婚制根本不构成对立;外婚制“部 落”的存在,直到现在也没有在任何地方找到证明。不过,在群婚还盛行的 时代,——群婚完全可能一度到处盛行,——一个部落分为好几个母系血缘 亲属集团,即氏族,在氏族内部,严格禁止通婚,因此,某一氏族的男子, 虽能在部落以内娶妻,并且照例都是如此,却必须是在氏族以外娶妻。这样, 要是氏族是严格外婚制的,那么包括了所有这些氏族的部落,便成了同样严 格内婚制的了。这就彻底推翻了麦克伦南人为地编造的理论的最后残余。
但是摩尔根并不满足于此。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还帮助他在他所研究的
领域内迈出了有决定意义的第二步。他发现,这种按母权制建立的氏族,就 是后来按父权制建立的氏族——即我们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文明民族中可以看 到的氏族——所由以发展起来的原始形式。希腊的和罗马的氏族,对于迄今 所有的历史编纂学家来说都是一个谜,如今可以用印第安人的氏族来说明 了,因而也就为全部原始历史找到了一个新的基础。
确定原始的母权制氏族是文明民族的父权制氏族以前的阶段的这个重新
发现,对于原始历史所具有的意义,正如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对于生物学和马 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一样。它使摩尔根得以首次绘出 家庭史的略图;这一略图,在目前已知的资料所容许的限度内,至少把典型 的发展阶段大体上初步确定下来了。非常清楚,这样就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 面开始了一个新时代。母权制氏族成了整个这门科学所围着旋转的轴心;自 从它被发现以后,人们才知道,应该朝着什么方向研究和研究什么,以及应 该如何去整理所得的结果。因此,现在在这一领域内正取得比摩尔根的著作 出版以前更加迅速得多的进步。
摩尔根的发现,如今也为英国所有的史前史学家所承认,或者更确切些 说,所窃取了。但是,他们几乎没有一个人肯公开承认,这一观点上的革命 恰恰应该归功于摩尔根。在英国,人们对他的书尽可能保持沉默,而对他本



① 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蒙昧民族的精神状态和社会状态》1882 年伦敦版。——编者

② 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1877 年伦 敦版。——编者注

人则只是以宽大地称赞他以前的成绩来敷衍一下;对他的叙述中的细节尽力 吹毛求疵,而对他的真正伟大的发现却顽强地闭口不提。《古代社会》的第 一版已经脱销;在美国,这类书没有应有的销路;在英国,这本书看来是一 贯受到压制;这本划时代的著作的唯一还在出售的版本,就是德文译本。
  这种冷漠态度很难不令人想到是一种共同蓄意采取的沉默抵制行为,尤 其是如果考虑到我们那些公认的史前史学家的著作中充满了仅仅是出于客气 而作的许多引证,以及其他对同行表示尊敬的证据,就更会使人这样想,—
—这种冷漠态度的原因何在呢?是不是因为摩尔根是个美国人,而对于英国 的史前史学家极其难堪的是,他们尽管在热心地搜集材料方面值得高度赞 扬,但是在整理与分析这种材料所必要的一般观点方面,一句话,在他们的 思想方面,却求助于两个天才的外国人——巴霍芬和摩尔根呢?要是德国人 的话,他们还可以容忍,但是对一个美国人怎能容忍呢?在美国人面前,每 个英国人都成了爱国主义者,关于这一点,我在美国看到了许多可笑的例子。
7 何况麦克伦南可以说是官方任命的英国史前史学派的创始人和领袖;史前 史学界在某种程度上有一种规矩,只能以莫大的敬意谈论他那从杀婴经过一 妻多夫制、抢劫婚姻到母权制家庭的人工编造的历史理论;对于绝对相互排 斥的外婚制“部落”和内婚制“部落”的存在稍有怀疑,便被视为放肆的邪 说;这样,把所有这些神圣教条打得粉碎的摩尔根,就是犯了某种渎圣罪。 加之,摩尔根在打破这些教条时,又是用一经说出便立即人人明白的方式; 因此,一直茫然彷徨于外婚制与内婚制之间的麦克伦南的崇拜者,现在简直 要用拳头敲着自己的脑门大叫起来:我们怎么会这样愚蠢,自己没有老早把 它发现出来呢!
如果说这些罪过还不足以使官方学派非把摩尔根冷漠地撇在一边不可,
那么他还有一个实在太过分的地方,就是他不仅用类似傅立叶使用的方式对 文明,对商品生产社会,对我们现代社会的基本形式进行了批评,而且还用 了卡尔·马克思才能说的话来谈论这一社会的未来的改造。所以,摩尔根就 罪有应得,麦克伦南忿然地责难“他根本厌恶历史方法”①,而且日内瓦的教 授日罗-特隆先生在 1884 年也重申了这一点。可是要知道,这位日罗-特隆先 生在 1874 年(《家庭的起源》)还是束手无策地徘徊于麦克伦南的外婚制的 迷宫中,全仗摩尔根才被解救出来!
摩尔根在原始历史学上的其他成就,在这里没有考察的必要;在这一方
面需要提到的,在本书有关的地方都可以找到。自从摩尔根的主要著作出版 以来已经 14 年了,这 14 年间,关于人类原始社会史的材料,已经大大丰富 起来;除了人类学家、旅行家及职业的史前史学家以外,比较法律学家也参 加进来了,他们有的提供了新的材料,有的提出了新的观点。结果,摩尔根 有一些假说便被动摇,甚至站不住脚了。不过,新搜集的资料,不论在什么 地方,都没有导致必须用其他的观点来代替他的卓越的基本观点。他给原始 历史建立的系统,在基本的要点上,今天仍然有效。甚至可以说,越是有人 力图隐瞒摩尔根是这一伟大进步的奠基者,他所建立的这个系统就将越来越 获得大家的公认。①



① 约·弗·麦克伦南《古代史研究》1876 年伦敦版第 333 页。——编者注
① 我于 1888 年 9 月从纽约返欧途中,遇到一位罗切斯特选区的前国会议员,他认识摩尔根,可惜,关于摩 尔根的事他能给我述说的并不多。摩尔根以个人的身分住在罗切斯特,仅仅从事自己的学术研究工作。他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1891 年 6 月 16 日于伦敦

载于 1890—1891 年《新时代》 原文是德文
杂志第 2 卷第 41 期和 1891 年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在斯图加特出版的《家庭、私有 第 22 卷第 246—259 页 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























































的兄弟是个上校,曾在华盛顿国防部供职;靠这位兄弟的介绍,摩尔根得以使政府对他的研究加以关注,
用公款出版了他的几种著作;据我的交谈者自己说,他在任国会议员期间,也曾多次帮过 摩尔根的忙。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一 史前各文化阶段


  摩尔根是第一个具有专门知识而尝试给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一个确定的系 统的人;他所提出的分期法,在没有大量增加的资料认为需要改变以前,无 疑依旧是有效的。
  在三个主要时代——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中,不消说,他所 研究的只是前两个时代以及向第三个时代的过渡。他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进 步,又把这两个时代中的每一时代分为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因 为,他说:
  “这一生产上的技能,对于人类的优越程度和支配自然的程度具有决定 的意义;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达到了几乎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人 类进步的一切大的时代,是跟生活来源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8 。 家庭的发展与此并行,不过,这一发展对于时期的划分没有提供这样显
著的标志罢了。

1.蒙昧时代


  1.低级阶段。这是人类的童年。人还住在自己最初居住的地方,即住在 热带的或亚热带的森林中。他们至少是部分地住在树上,只有这样才可以说 明,为什么他们在大猛兽中间还能生存。他们以果实、坚果、根作为食物; 音节清晰的语言的产生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在有史时期所知道的一切民 族中,已经没有一个是处在这种原始状态的了。虽然这一状态大概延续了好 几千年之久,但我们却不能根据直接的证据去证明它;不过,我们既然承认 人是起源于动物界的,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这种过渡状态了。
2.中级阶段。从采用鱼类(我们把虾类、贝壳类及其他水栖动物都算在
内)作为食物和使用火开始。这两者是互相联系着的,因为鱼类食物,只有 用火才能做成完全可吃的东西。而自从有了这种新的食物以后,人们便不受 气候和地域的限制了;他们沿着河流和海岸,甚至在蒙昧状态中也可以散布 在大部分地面上。石器时代早期的粗制的、未加磨制的石器,即所谓旧石器 时代的石器(这些石器完全属于或大部分都属于这一阶段)遍布于各大洲, 就是这种迁徙的证据。新移居的地带,以及不断的活跃的探索欲,加上掌握 了摩擦取火的本领,就提供了新的食物,这就是在热灰或烧穴(地灶)中煨 烤的淀粉质的根和块茎,以及随着最初武器即棍棒和标枪的发明而间或取得 的附加食物——猎物。像书籍中所描写的纯粹的打猎民族,即专靠打猎为生 的民族,从未有过;靠猎物来维持生活,是极其靠不住的。由于食物来源经 常没有保证,在这个阶段上大概发生了食人之风,这种风气,此后保持颇久。 即在今日,澳大利亚人和许多波利尼西亚人还是处在蒙昧时代的这个中级阶 段上。
  3.高级阶段。从弓箭的发明开始。由于有了弓箭,猎物便成了通常的食 物,而打猎也成了常规的劳动部门之一。弓、弦、箭已经是很复杂的工具, 发明这些工具需要有长期积累的经验和较发达的智力,因而也要同时熟悉其 他许多发明。如果把已经知道弓箭,但还不知道制陶术(摩尔根认为向野蛮
  
时代过渡就是从制陶术开始)的各民族,彼此对照一下,我们的确就可以看 到,已经有定居而成村落的某些萌芽,以及对生活资料生产的某种程度的掌 握,如:木制的容器和用具,用韧皮纤维做成的手工织物(没有织机),用 韧皮或芦苇编成的篮子,以及磨制的(新石器时代的)石器。火和石斧通常 已经使人能够制造独木舟,有的地方已经使人能够用方木和木板来建筑房屋 了。例如,在美洲西北部的印第安人中间,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切进步,这 些印第安人虽然已经使用弓和箭,但还不知道制陶术。弓箭对于蒙昧时代, 正如铁剑对于野蛮时代和火器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是决定性的武器。

2.野蛮时代


  1.低级阶段。从学会制陶术开始。可以证明,在许多地方,也许是在一 切地方,陶器的制造都是由于在编制的或木制的容器上涂上粘土使之能够耐 火而产生的。在这样做时,人们不久便发现,成型的粘土不要内部的容器, 同样可以使用。
  在此以前,我们可以很一般地把发展过程看作适用于一定时期的一切民 族,不管他们所生活的地域如何。但是,随着野蛮时代的到来,我们达到了 这样一个阶段,这时两大陆的自然条件上的差异,就有了意义。野蛮时代的 特有的标志,是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植物的种植。东大陆,即所谓旧大陆, 差不多有着一切适于驯养的动物和除一种以外一切适于种植的谷物;而西大 陆,即美洲,在一切适于驯养的哺乳动物中,只有羊驼一种,并且只是在南 部某些地方才有;而在一切可种植的谷物中,也只有一种,但是最好的一种, 即玉蜀黍。由于自然条件的这种差异,两个半球上的居民,从此以后,便各 自循着自己独特的道路发展,而表示各个阶段的界标在两个半球也就各不相 同了。
2.中级阶段。在东大陆,是从驯养家畜开始;在西大陆,是从靠灌溉之
助栽培食用植物以及在建筑上使用土坯(即用阳光晒干的砖)和石头开始。 我们先从西大陆说起,因为在这里,在被欧洲人征服以前,不论什么地
方,都还没有越过这个阶段。
  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凡是在密西西比河以东看到的都属 于这种印第安人),到他们被发现的时候,已经知道在园圃里种植玉蜀黍、 可能还有南瓜、甜瓜及其他园圃植物的某种方法,这些东西构成他们食物的 极为重要的部分;他们住在木造的房子里,村落用木栅围起来。西北各部落, 特别是住在哥伦比亚河流域的各部落,尚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他们既不 知道制陶术,也不知道任何植物的种植。反之,新墨西哥的所谓普韦布洛印 第安人 9 ,以及墨西哥人、中美洲人和秘鲁人,当他们被征服时,已经处于 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他们住的房屋是用土坯或石头造成的,类似城堡,并且 在人工灌溉的园圃内种植玉蜀黍和其他各种依所住地区和气候而不同的食用 植物,这些东西是他们食物的主要来源,他们甚至已经驯养了某几种动物: 黑西哥人饲养火鸡及其他禽类,秘鲁人饲养羊驼。而且,他们还知道了金属 的加工——唯有铁除外,因此他们还仍然不得不使用石制的武器和工具。西 班牙人的征服打断了他们的任何进一步的独立发展。
  在东大陆,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是从驯养供给乳和肉的动物开始的,而 植物的种植,在这里似乎直到这一时期的晚期还不为人所知。牲畜的驯养和
  
繁殖以及较大规模的畜群的形成,看来是使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从其余的野 蛮人群中分离出来的原因。在欧亚两洲的雅利安人中间,家畜的名称还是共 通的;而栽培植物的名称却几乎完全不同。
  畜群的形成,在适于畜牧的地方导致了游牧生活:闪米特人在幼发拉底 河和底格里斯河的草原上,雅利安人在印度、以及奥克苏斯河及药杀水、顿 河和第聂伯河的草原上。动物的驯养,最初大概是在这种牧区的边缘上实行 的。因此,后人便以为游牧民族是起源于这样一些地方,这种地方根本不会 是人类的摇篮,相反,对于人类的祖先蒙昧人,甚至对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 的人,都几乎是不适于居住的。反之,一旦这些处于中级阶段的野蛮人习惯 了游牧生活以后,就永远不会想到从水草丰美的沿河平原自愿回到他们的祖 先居住过的林区去了。甚至当闪米特人和雅利安人继续被挤向北部和西部的 时候,要不是他们已经能够通过谷物的种植在亚洲西部的和欧洲的森林地带 这种不大适宜的土壤上养活他们的牲畜,特别是在这里过冬,那他们也是不 会移居这里的。十分可能,谷物的种植在这里起初是由牲畜饲料的需要所引 起的,只是到了后来,才成为人类食物的重要来源。
  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这两个种族的卓越的发展,或许应归功于他们的丰 富的肉乳食物,特别是这种食物对于儿童发育的有利影响。的确,不得不几 乎专以植物为食的新墨西哥的普韦布洛印第安人,他们的脑子比那些处于野 蛮时代低级阶段而吃肉类和鱼类较多的印第安人的脑子要小些。不管怎样, 在这个阶段上,食人之风正在逐渐消失,仅仅当作一种宗教活动或巫术(在 这里差不多是一回事)而保存着。
3.高级阶段。从铁矿石的冶炼开始,并由于拼音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
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这一阶段,前面已经说过,只是在东半球才独 立经历过,其生产的进步,要比过去一切阶段的总和还要来得丰富。英雄时 代的希腊人、罗马建立前不久的各意大利部落、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海
盗 10 时代的诺曼人①,都属于这个阶段。
  首先,我们在这里初次看到了带有铁铧的用牲畜拉的犁;有犁以后,大 规模耕种土地,即田野农业,从而生活资料在当时条件下实际上无限制地增 加,便都有可能了;从而也能够清除森林使之变为耕地和牧场了,这一点, 如果没有铁斧和铁锹,也不可能大规模进行。但这样一来,人口也开始迅速 增长起来,稠密地聚居在不大的地域内。而在田野农业产生以前,除非有极 其特殊的条件才能把 50 万人联合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领导之下;这样的事大概 从来都没有过。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全盛时期,我们在荷马的诗中,特别是在《伊利亚 特》中可以看到。发达的铁制工具、风箱、手磨、陶工的辘轳、榨油和酿酒、 成为手工艺的发达的金属加工、货车和战车、用方木和木板造船、作为艺术 的建筑术的萌芽、由设塔楼和雉堞的城墙围绕起来的城市、荷马的史诗以及 全部神话——这就是希腊人由野蛮时代带入文明时代的主要遗产。如果我们 把凯撒,甚至塔西佗对日耳曼人的记述 11 跟这些成就作一比较,便可看出,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生产的发展上已取得如何丰富的成就,那时日耳曼人尚 处在这个文化阶段的初期,而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已经准备由这个文化阶段



①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海盗时代的诺曼人”, 而是“凯撤时代的德意志人(或
者是我们更爱说的,塔西佗时代的德 意志人)”。——编者注

过渡到更高的阶段了。 我在这里根据摩尔根的著作描绘的这幅人类经过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达
到文明时代的开端的发展图景,已经包含足够多的新特征了,而尤其重要的 是,这些特征都是不可争辩的,因为它们是直接从生产中得来的。不过,这 幅图景跟我们此次遨游终了时将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那幅图景比较起来,就会 显得暗淡和可怜;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充分看到从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 过渡以及两者之间的显著对立。现在我们可以把摩尔根的分期概括如下:蒙 昧时代是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工产品主要是用作获取天然 产物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的活动来 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 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

二 家庭


  摩尔根一生的大部分,是在易洛魁人中间度过的,这种易洛魁人现在还 居住在纽约州;他并且被一个易洛魁人部落(塞讷卡人部落)接纳入族。他 发现,易洛魁人奉行着一种同他们的实际的家庭关系相矛盾的亲属制度。在 易洛魁人中间盛行的,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解除的个体婚姻,摩尔根把它称 为“对偶制家庭”。因此,这种夫妻的子女,是众所周知和大家公认的;对 谁应该用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姊妹等称呼,是不会有疑问的。 但是,这些称呼的实际使用,却与此矛盾。易洛魁人的男子,不仅把自己亲 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且把他兄弟的子女也称为自己的儿子和 女儿,而他们都称他为父亲。他把自己姊妹的子女则称为自己的外甥和外甥 女,他们称他为舅父。反之,易洛魁人的女子,把自己姊妹的子女和她自己 亲生的子女一概都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她为母亲。她把自己 兄弟的子女则称为自己的内侄和内侄女,她自己被称为他们的姑母。同样, 兄弟的子女们互称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们也互称兄弟姊妹。而一个女人的 子女和她兄弟的子女,则互称为表兄弟和表姊妹。这并不是一些空洞的名称, 而是实际上流行的对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和辈份的观点的表达;这种观点是 一种完备地制定了的亲属制度的基础,这种亲属制度可以表达单个人的数百 种不同的亲属关系。不仅如此,这种亲属制度不仅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中(直 到现在还没有发现过例外)完全有效,而且在印度最古的居民中,在德干的 达罗毗荼人部落和印度斯坦的戈拉人部落中,也差不多毫无变更地实行着。 南印度的泰米尔人和纽约州的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用来表达亲属关系的名 称,即使现在,也还有 200 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是相同的。所以在印度的 这些部落中间,正和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中间一样,从现行家庭形式中产生 的亲属关系,也是同亲属制度相矛盾的。
怎样来说明这一点呢?由于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
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只用说空话来抹煞这一如此广泛流行 的制度的意义。在美洲普遍流行的制度,在种族全然不同的亚洲各民族中间 也存在着,在非洲和澳洲各地也经常可以发现它的多少改变了的形式,—— 像这样的一种制度,是需要从历史上来说明的,决不能像例如麦克伦南所企 图做的那样含糊过去。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并不是单纯的荣誉 称号,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 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说明终于找到了。在桑威奇(夏威夷)群 岛上,本世纪上半叶还存在着一种家庭形式,这种家庭所产生的父亲和母亲、 兄弟和姊妹、儿子和女儿、舅父和姑母、外甥和外甥女、内侄和内侄女,正 好同美洲及古印度人的亲属制度所要求的一样。然而,好奇怪!夏威夷群岛 上流行的亲属制度,又是同当地事实上存在的家庭形式不相符合的。因为, 那里凡是兄弟姊妹的子女,都毫无例外地是兄弟姊妹;他们不仅被看作自己 母亲及其姊妹或自己父亲及其兄弟的共同的子女,而且毫无区别地被看作自 己双亲的一切兄弟姊妹的共同的子女。由此可见,如果说美洲的亲属制度, 是以在美洲已经不存在,而我们在夏威夷确实还找到的比较原始的家庭形式 为前提,那么,另一方面,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向我们指出了一种更加原始 的家庭形式,诚然,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现在我们在任何地方都不能加以 证明,但是它一定是存在过的,否则,就不会产生相应的亲属制度。摩尔根

说:
  “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 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 却是被动的;它只是把家庭经过一个长久时期所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 只是在家庭已经根本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的变化。”
  “同样,——马克思补充说,——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哲学的体 系,一般都是如此。”12 当家庭继续发展的时候,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当 后者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的时候,家庭却已经超过它了。不过,正像居维 叶可以根据巴黎附近所发现的有袋动物骨胳的骨片,来确实地断定这种骨胳 属于有袋动物,并断定那里曾经生存过这种已经绝迹的有袋动物一样,我们 也可以根据历史上所留传下来的亲属制度,同样确实地断定,曾经存在过一 种与这个制度相适应的业已绝迹的家庭形式。
  刚刚讲过的那些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同现在所盛行的亲属制度和家庭 形式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每个孩子有几个父亲和母亲。按照美洲的亲属制度
(夏威夷的家庭是与它相适应的),兄弟和姊妹不能成为同一个孩子的父亲 和母亲;反之,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以通常都是这种情形的家庭为前提。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见一系列家庭形式,这些家庭形式,同那些迄今习惯上 认为唯一通行的形式正相矛盾。传统的观念只知道有个体婚制,以及和它并 存的一夫多妻制,至多还有一妻多夫制,同时,正如满口道德的庸人所应当 做的那样,还把实践偷偷地但毫不知耻地逾越官方社会所定的界限这一事实 隐瞒起来。反之,原始历史的研究却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 态下,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子同时也过着多夫制的生活,所 以,他们两者的子女都被看作大家共有的子女;这种状态本身,在最终分解 为个体婚姻以前,又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被共同的婚 姻纽带所联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 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
摩尔根在这样考证过去的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多数同行一致,也认为
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关系,因此, 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①。这种原始状态, 早在上一个世纪就有人谈过,不过只是一般谈谈而已;只有巴霍芬才第一个 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且到历史的和宗教的传说中寻找这种原始状态的痕迹
②,——这是他的伟大功绩之一。现在我们知道,他所找出的这些痕迹,决没
有追溯到杂乱性关系的社会阶段,而只是追溯到晚得多的一个形式,即群婚 制。那个原始社会阶段,如果确实存在过的话,也是属于非常遥远的时代, 以致在社会的化石,即在落后的蒙昧人中间,我们未必可以找到它在过去存 在的直接证据了。巴霍芬的功绩,就在于他把这个问题提了出来作为考察的 中心。①



① 以下直到“血缘家庭??”(本卷第 33 页)那一段以前的文字,都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中增补的。1884
年版中是:“这种原始状态的发现,是巴霍芬的第一个伟大功绩。从这种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 以下几种家庭形式。”——编者注
② 约·雅·巴霍芬《母权论。根据古代世界的宗教的和法的本质对古代世界的妇女统治的研究》1861 年斯 图加特版。——编者注
① 巴霍芬把这种原始状态叫作淫游婚[Het(rismus],从而表明,他是 多么不了解他所发现的,或者正确些说,

  近年来,否认人类性生活的这个初期阶段,已成时髦了。人们想使人类 免去这一“耻辱”。在这里,人们不仅以缺乏任何直接的证据为口实,而且 还特别引用其他动物界的例子;从其他动物界里,勒土尔诺(《婚姻和家庭 之进化》1888 年版)搜集了许多事实,表明完全杂乱的性关系即使在这里也 应该属于低级发展阶段。但是,我从这一切事实中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即它们对于人类及其原始生活条件绝对证明不了任何东西。脊椎动物长期的 成对同居,用生理的原因足以说明,例如在鸟类中,是由于雌鸟在孵卵期间 需要扶助;在鸟类中存在的忠实的专偶制的例子,对于人类丝毫不能有所证 明,因为人类并非起源于鸟类。如果严格的专偶制是各种美德的最高峰,那 么优胜的棕叶就应当属于绦虫了,因为绦虫在其 50—200 个关节或体节的每 一节中都有完备的雌雄性器官,终生都在每个体节中自行交合。而如果我们 只限于谈哺乳动物,那么我们在这里就可以找出性生活的一切形式——杂 交、类似群婚的形式、多妻制、个体婚制;所缺乏的只是多夫制,这一点只 有人类才能做得出来。甚至我们的近亲——猿猴类,在雌雄的配合上也显露 了种种可能的差别;如果再缩小范围,仅仅考察一下四种类人猿,那么在这 里勒土尔诺只能说,它们有时是专偶制,有时是多偶制,而从日罗-特隆的著 作来看,索绪尔则断言它们是专偶制。13 最近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
1891 年伦敦版)关于类人猿是专偶制的断语,也远不能作为证据。总之,现
有的材料都是这样一种性质,以致诚实的勒土尔诺承认: “不过,在哺乳动物中,智力发展的程度和性关系的形式之间,根本没
有严格的关系。”①
而埃斯皮纳斯(《论动物的社会》1877 年版)则率直地说: “群是我们在动物中所能看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大概是由家庭构成
的,但是家庭和群一开始就处在对抗之中,它们是以反比例发展的。”
  从上述情况已经可以看出,我们关于类人猿的家庭集团及其他共居生活 集团还几乎没有丝毫确定的知识;现有的材料都是直接互相矛盾的。这也没 有什么稀奇。甚至我们所掌握的关于蒙昧人类族系的一切材料,也是十分矛 盾,十分需要严格考证和精选的;而观察猿猴社会,比观察人类社会,还要 困难得多。因此,凡根据这样绝对不可靠的报告而作的任何结论,我们都必 须加以屏弃。
反之,上面所引的埃斯皮纳斯的命题却给了我们一个较好的论据。高等
动物的群和家庭并不是互相补充,而是互相对立的。埃斯皮纳斯非常清楚地 说明了,雄性在交尾期内的忌妒是怎样削弱或者暂时瓦解任何共居生活的 群。
“在家庭紧密结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反之,在自由的性 关系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群差不多是自动地形成的??为了使群能够组 成,家庭的纽结必然要放松,个体必然要重新自由。因此,我们在鸟类中才



他所猜到的东西。希腊人使 用淫游婚这个名词,是表示未婚男子或过个体婚生活的男子跟未婚 的女子的
性关系;这种淫游婚,总是以一定的婚姻形式的存在为前 提,在这个婚姻形式之外发生这种性关系;并且 包含着至少是一种 可能性的卖淫。这个名词,从来没有在别的意义上使用过,我和摩尔 根就是在这个意 义上使用它的。巴霍芬的极端重要的发现,到处都 被他的幻想——即认为历史上发生的男女之间的关系, 总是起源于 当时人们的宗教观念,而不是起源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弄得 神秘化了,令人难以置信。
① 沙·勒土尔诺《婚姻和家庭之进化》1888 年巴黎版第 41 页。——编者注

极少见到有组织的群??反之,我们在哺乳动物中之所以能发现在某种程度 上有组织的社会,正因为个体在这里没有被家庭所吞没??所以,群的集体 感在其发生时的大敌,莫过于家庭的集体感。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说:如果 说一种比家庭更高级的社会形式已经发展起来,那么这只是由于它把遭受了 彻底变化的家庭容纳于自身之中才能发生;这并不排除,这些家庭正是由于 这一点以后才有可能在无限优越的环境中重新组成。”(埃斯皮纳斯《论动 物的社会》;转引自日罗-特隆《婚姻与家庭的起源》1884 年版第 518—520 页)
  由此可见,动物社会对于推断人类社会确有某种价值,——但只是反面 的价值而已。在较高等的脊椎动物中,据我们所知,只有两种家庭形式:多 妻制和成对配偶制;在这两种家庭形式中,都只许有一个成年的雄者,只许 有一个丈夫。雄者的忌妒,既联结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 对立起来;由于这种忌妒,作为共居生活较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 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最多不过是,其 进一步的发展受到阻碍。单是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 社会是两不相容的东西;正在努力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或者根本没有 家庭,或者至多只有动物中所没有的那种家庭。像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一种 没有武器的动物,即使互相隔绝,以成对配偶为共居生活的最高形式,就像 韦斯特马克根据猎人的口述所断定的大猩猩和黑猩猩的情况那样,也是能够 以不多的数量生存下去的。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 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 自卫能力的不足。用现今类人猿那样的生活条件根本无法解释向人类的状态 过渡;这种类人猿给我们的印象,勿宁说是一种正在逐渐灭绝的、至少也是 处于衰落状态的脱离正轨的旁系。只此一点,就足以驳倒由它们的家庭形式 类推原始人类的家庭形式的任何论调了。而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没有忌妒, 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 向人的转变。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 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群的男 子与整群的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忌妒余地的婚姻形式。其次,在较晚的一 个发展阶段上,我们又发现了多夫制这种例外形式,这一形式更是直接同一 切忌妒的感情相矛盾,因而是动物所没有的。不过,我们所知道的群婚形式 都伴有特殊复杂的条件,以致必然使我们追溯到各种更早、更简单的性关系 的形式,从而归根结蒂使我们追溯到一个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 适应的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这样,动物婚姻形式的引证,就使我们恰好回 到这些引证本来要使我们永远离开的那一点上去了。
  那么,杂乱的性关系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现在或较早时期通 行的禁规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我们已经看到,忌妒所造成的限制是怎样崩 溃的。如果说有什么可以确定的话,那就是:忌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 情。血亲婚配的观念,也是如此。不仅兄弟和姊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 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今日在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班克罗夫特(《北 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1875 年版第 1 卷)证明,白令海峡沿岸的加 惟基人、阿拉斯加附近的科迪亚克岛上的人、英属北美内地的提纳人,都有 这种关系;勒土尔诺也提出了关于印第安赤北韦人、智利的库库人、加勒比 人、印度支那半岛的克伦人的同样事实的报告;至于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关
  
于帕提亚人、波斯人、西叙亚人、匈奴人等的故事,在这里就不必说了。在 血亲婚配尚未发明之前(这的确是一种发明,而且是一种极其宝贵的发明),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所引起的憎恶,并不大于其他不同辈的人们之间的 性关系;而后者即使今日在最市侩气的国家里也还在发生,而且并不引起多 大的惊骇;甚至年逾 60 的老“姑娘”,如果她们十分富有的话,有时也可以 嫁给一个 30 来岁的青年男子。不过,如果我们从我们所知道的最原始的家庭 形式上抛弃那种与它们连在一起的血亲婚配的观念,——这种观念跟我们的 观念完全不同,而且往往是跟它们直接冲突的,——那么我们就得出一种只 能叫作杂乱的性关系的形式了。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 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一片混乱。短 时期的成对配偶决不是不可能的,正如在群婚制中,当时的多数情况也是成 对配偶那样。所以,如果说韦斯特马克(他是最近的一个否认这种原始状态 的人)把两性在生孩子以前一切成对同居状态,都叫作婚姻,那么就应该说, 这种婚姻完全可以在杂乱的性关系状态下发生,而它跟杂交状态,即不存在 习俗规定的对性关系的限制的那种状态不相矛盾。当然,韦斯特马尔克是从 如下的观点出发的,他认为:
  “杂交状态包含着对个人爱好的压抑”,因而“卖淫是这种状态的最真 实的形式”①。
而我却以为,只要还戴着妓院眼镜去观察原始状态,便永远不可能对它
有任何理解。我们在研究群婚时,再来谈这个问题吧。 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的性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
展出了以下几种家庭形式:
1.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 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 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 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 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 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 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 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自然而然 地包括相互的性关系。①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



① 爱·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1891 年伦敦—纽约版第 70—71 页。——编者注
① 恩格斯在 1884 年版上加了一个注:“马克思在 1882 年春季所写的 一封信 14 中,以最强烈的措辞,批 评瓦格纳的《尼贝龙根》歌词中比 比皆是的对原始时代的完全曲解。歌词中说:‘谁曾听说哥哥抱着 妹 妹做新娘?’15 瓦格纳的这些‘色情之神’,完全以现代方式,用一 些血亲婚配的事情使自己的风流勾 当更加耸人听闻;马克思对此 回答道:‘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 恩格 斯在 1891 年版上补加的注文:“瓦格纳的一位法国友人和 崇拜者,不同意这个注,说在瓦格纳所根据的
《老艾达》中,在《厄革 斯德列克》中,洛基就曾指责弗莱雅说:‘在诸神面前,你拥抱自己的 哥哥。’ 可见,兄弟姊妹婚姻在那时候已经被唾弃。不过,《厄革斯德 列克》乃是对古代神话的信仰已经完全丧失 的那一时代的表现;这 是纯粹琉善式的对神的讽刺。要是作为靡菲斯特斐勒司的洛基在 这里对弗莱雅作 了这样的指责,那么这倒是反驳了瓦格纳。而且,在后边数行诗中,洛基对尼奥德尔说:‘你同你的妹妹 生了一个(这样的)儿子’(vidh systur thinni gaztu slikan m(g)16。尼奥德尔本不是亚萨神,而是 瓦那神,所以他在《英格林加传说》中说,兄弟姊妹婚姻,在瓦那国是很普通的,但在亚萨神中间并不如

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 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所记载的最粗野的民族中间,也找不
出一个可以证实的例子来。不过,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如今还在整个 波利尼西亚通行的,夏威夷的亲属制度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它所 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产生;家庭后来的全部发 展,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这一家庭形式作为必然的最初阶段决定 着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
  2.普那路亚家庭。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 女之间相互的性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 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 多,但也困难得多。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①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 的)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 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姊妹之间的结 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 女之间结婚;按照摩尔根的看法,这一进步可以作为“自然选择原则在发生 作用的最好说明”①。
  不容置疑,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 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当作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一 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 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 大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 入了文明时代。
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原始共产制的共同
的家户经济(它毫无例外地一直盛行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后期),决定着 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这种规模虽然依条件而变化,但是在每个地方 都是相当确定的。不过,认为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不妥的观念一旦 发生,这种观念就一定要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这 种新的家庭公社这时并不必然同家庭群体相一致)。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 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 为普那路亚家庭的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 了。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 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 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 称兄弟,他们也不再必须是兄弟了,而是互称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即 所谓 associé。同样,一列兄弟—— 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 则跟若干数目 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普那路亚。这是



此。17 这大概是表明,瓦那神是比亚萨神更古的神。无论如何,尼奥德尔是作为同亚萨神一样的神生活在
亚萨神中间的,因此,《厄革斯德列克》勿宁说是证明,在挪威的关于诸神的传说产生的时代,至少诸神 之间的兄弟姊妹婚姻尚未引起任何憎恶。要是想为瓦格纳辩护,引用《艾达》倒不如引用歌德,歌德在关 于神和舞妓的叙事诗中,说到妇女在寺院献身的宗教义务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他过于把这种风俗习惯比 作现代的卖淫了”。——编者注
① “大概”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① 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 年伦敦版第 425 页。——编者注

古典形式的一种家庭结构;这种形式后来又有一系列变种,它的主要特征是 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 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被排除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 姊妹除外。
  这种家庭形式十分精确地向我们提供了美洲的制度所表现的亲属等级。 我母亲的姊妹的子女,依然是我母亲的子女,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子女, 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子女,他们全都是我的兄弟姊妹;但是我母亲的兄弟的子 女,现在都是我母亲的内侄和内侄女,我父亲的姊妹的子女,现在都是我父 亲的外甥和外甥女,而他们全都是我的表兄弟和表姊妹了。因为,固然我母 亲的姊妹的丈夫们依然是我母亲的丈夫们,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妻子们也 依然是我父亲的妻子们——即使事实上不总是如此,在道理上却是如此—
—,但由于社会禁止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结果就使迄今不加区别地被作 为兄弟姊妹来对待的兄弟姊妹的子女划分为两类:有一些人像过去一样,相 互之间依然是(血统较远的)兄弟姊妹,另一些人即一方面兄弟的子女和另 一方面姊妹的子女,再也不能是兄弟姊妹,再也不能有共同的双亲了——无 论是共同的父亲,共同的母亲,或是共同的父母;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发 生了分为外甥和外甥女、内侄和内侄女、表兄弟和表姊妹这一类别的必要, 而这一类别在从前的家庭制度之下恐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美洲的亲属制 度,在以某种个体婚为基础的任何家庭形式下,看来都是极其荒诞的事情, 现在它在普那路亚家庭中,连最细微的地方,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和自然的 根据。只要美洲的亲属制度流行过,普那路亚家庭或某种与它类似的形式① 至少也应该同样存在过。
如果虔诚的传教士,像美洲早先的西班牙修道士一样,在这种反基督教
的关系中,除去简单的“丑事”②外能够看一看更多的东西,那么,大概在整 个波利尼西亚都可以找到这种已被证明确实存在于夏威夷群岛上的家庭形 式。如果说,凯撤在谈到当时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布列吞人时曾告诉我 们说,他们“每 10 个或 12 个男子共妻,而且多半是兄弟和兄弟,父母和子 女”19 ,那么,这最好解释为群婚③。野蛮时代的母亲不会有 10 个至 12 个这 样年龄的儿子,以致可以有共同的妻子们;而跟普那路亚家庭相适应的美洲 的亲属制度,却能提供好多兄弟,因为每个男子的一切血统近的和远的从
(表)兄弟都是他的兄弟。所谓“父母和子女”,大概是凯撒弄错了;在这
个制度下,固然还没有绝对排除父亲和儿子或母亲和女儿属于同一婚姻集团 的可能性,但是却不许父亲和女儿或母亲和儿子处在同一婚姻集团内。同样, 这种群婚形式或与它类似的群婚形式④,最容易说明希罗多德及其他古代著作 家关于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中共妻情况的报告。这也可以说明沃森和凯(《印 度的居民》20 )所叙述的关于奥德(在恒河以北)的蒂库尔人的情况,即:



① “或某种与它类似的形式”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② 巴霍芬认为是他发现的不加区别的性关系,即他所谓的“污泥生殖”(Sumpfzeugung)的遗迹,这些遗 迹是来自群婚制,现在关于这一点再不容怀疑了。“如果巴霍芬认为这种普那路亚婚姻是‘非法的’,那 么,那一时代的人也许要认为今日从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之间结婚,近的和远的,大多数都是血亲婚配, 正如亲兄弟和亲姊妹之间结婚一样。”(马克思语)18
③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
④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这种群婚形式或与它类似的群婚形式”,而是“这种家庭形式”。——编者注

  “他们共同地〈即在性关系上〉生活在大公社中,差不多毫无区别,要 是他们之间有二人被视为夫妻,那么,这种关系只不过是名义上的。”
  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 的。诚然,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也可以成为产生氏族的出发点 21 ;澳大利亚 人有氏族,但他们还没有普那路亚家庭,而只有比较粗陋的群婚形式①。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但谁是 孩子的母亲则是确定的。即使母亲把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都叫作自己的子 女,对于他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仍然能够把她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余 一切子女区别开来。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 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一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 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所以巴霍芬的第二个伟大功绩,就在于他第一个发 现了这一点。他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由此逐渐发展起来的 继承关系叫作母权制;为了简便起见,我保留了这一名称;不过它是不大恰 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如果我们现在从普那路亚家庭中取它的两个典型集团之一,即由一列同 胞姊妹和血统较远的姊妹(亦即同胞姊妹所派生的第一等级、第二等级或更 远等级的姊妹)连同她们的子女以及她们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血统较远的兄弟
(按照我们的前提,他们不是她们的丈夫)所组成的典型集团来看,那么,
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一群人,正是后来构成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成员。她们全体 有一个共同的女始祖;由于世系出自同一个女始祖,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 都是姊妹。但是,这些姊妹的丈夫们,再也不能是她们的兄弟,从而不能是 出自这个女始祖的,因而也不包括在血缘亲属集团即后来的氏族以内了;然 而,他们的子女却属于这个集团,因为只有唯一确知的母方世系才具有决定 的作用。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关系的禁规一 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 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的 和宗教的设施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 关于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谈到。不过,我们既然看到氏族不仅是必然地, 而且简直是自然而然地从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起来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 定,在氏族制度可得到证实的一切民族中,即差不多在一切野蛮人和一切文 明民族中,几乎毫无疑问地都曾经存在过这种家庭形式。①
当摩尔根写他的著作的时候,我们关于群婚的知识还是非常有限的。我
们仅略略知道一点那种组织为级别的澳大利亚人的群婚,此外摩尔根早在
1871 年发表了他所得到的关于夏威夷普那路亚家庭的材料②。普那路亚家 庭,一方面,给美洲印第安人中盛行的亲属制度提供了完备的说明,而这一 制度曾经是摩尔根的全部研究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引出母权制 氏族的现成的出发点;最后,它乃是远比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更高的一个发 展阶段。因此,摩尔根把这个形式看作必然先于对偶婚存在的一个发展阶段,



①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而只有比较粗陋的群婚形式”,而是“他们的组织具有十分个别的性质,我们就不
要管它了”。——编者注
① 以下直到“对偶制家庭”(本卷第 43 页)那一段以前的文字,都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 编者注
② 路·亨·摩尔根《人类家庭的血亲制度和姻亲制度》1871 年华盛顿版。——编者注

并且认定它在较早的时期普遍流行,这是可以理解的。自从那时以来,我们 了解了群婚的一系列其他形式,现在我们知道,摩尔根在这里走得太远了。 不过,他仍然很幸运,在他的普那路亚家庭中碰到了最高的、典型的群婚形 式,从这种群婚形式向更高形式的过渡,最容易得到说明。
  使我们的关于群婚的知识大大丰富起来的,是英国传教士洛里默·法伊 森,他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典型地区——澳大利亚,对群婚作了多年的研究。
22 他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的澳大利亚黑人中发现了最低的发展阶 段。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 格禁止性关系;反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 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不是单个人,而是整个集团相互结婚,即 级别和级别结婚。而且应当指出,这里除了两个外婚制级别的划分所造成的 限制以外,也没有因年龄差别或某种特殊血缘亲属关系设下什么条件。对克 洛基的任何男子说来,库米德的每个女子都是他的当然的妻子;但是,他自 己的女儿,既是库米德女性所生,根据母权制也是库米德,所以,她生来就 是每个克洛基男人的妻子,从而也是自己父亲的妻子。至少,我们所知道的 这种级别组织对于这一点是没有悬为禁规的。所以,或者是在这种组织发生 的那个时期,虽然已有限制近亲婚配的朦胧意向,但是人们还不把父母和子 女间的性关系看作怎样特别可怕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级别制度就是 从杂乱的性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或者是在级别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 女间的性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状态就表明在 它以前曾经存在过血缘家庭,而它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后面这一种情 况,比较可信。据我所知,在澳大利亚,父母和子女间的婚姻关系的例子, 还没有人提到过;而比较晚一些的外婚形式,即母权制氏族,通常也默然以 禁止这种关系为前提,把这种禁规看作一种在氏族产生时就已存在的事情。 两个级别的制度,除了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以外,在更靠东部 的达令河流域和东北部的昆士兰也有,所以,这个制度流行颇广。它只排除 母方兄弟姊妹间、母方兄弟的子女间、母方姊妹的子女间的结婚,因为他们 都是属于同一级别的;反之,姊妹的子女和兄弟的子女却能相互结婚。进一 步阻止近亲婚配的办法,可以在新南威尔士达令河流域的卡米拉罗依人中间 看到,在那里,两个最初的级别分裂成四个,而这四个级别之中每一级别又 都跟其他一定的级别整体结婚。最初的两个级别生来就互为夫妻;根据母亲 属于第一或第二级别,她的子女就属于第三或第四级别;这后两个同样互相 结婚的级别,其子女又加入第一和第二级别。这样,一代总是属于第一和第 二级别,下一代则属于第三和第四级别,第三代又重新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 根据这一制度,兄弟姊妹的子女(母方的)不得为夫妻,但是兄弟姊妹的孙 子孙女却可以为夫妻。这一特别而复杂的制度,由于母权制氏族嫁接上来—
—肯定是在较后的时期——而更加复杂。不过,在这里我们不能研讨这个了。 这样,我们看到,阻止近亲婚配的意向,一而再再而三地表现出来,然而这 是自发地摸索着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意识。
  群婚在澳大利亚还是一种级别婚,它是往往分布于全大陆的整个一级别 的男子和同样广布的一级别的女子的群众性夫妻关系,——这种群婚,如果 加以详细的观察,并不完全像习惯于娼妓制度的庸人幻想所想象的那样可 怕。相反地,过了许多年以后,人们仅仅猜测到有这种群婚存在,而不久以 前又对它争论起来。在皮相的观察者看来,它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制,而
  
在某些地方则是与偶尔的通奸并行的多妻制。只有像法伊森和豪伊特那样, 花费许多年工夫,才能在这些使普通的欧洲人对于其实践反倒更感到亲切的 婚姻关系中发现一种调节规则,根据这种规则,一个外地的澳大利亚黑人在 离开本乡数千公里的地方,在说着他所不懂的语言的人们中间,往往依然可 以在一个个住宿地,在一个个部落里,找到毫无反抗和怨恨地委身于他的女 子,而根据这种规则有着几个妻子的男人,也要让出一个妻子给自己的客人 去过夜。在欧洲人视为不道德和无规则的地方,事实上都盛行着一种严格的 规则。这些女子属于客人的通婚级别,因而她们生来就是他的妻子;把双方 结合起来的那个道德规则,同时又用剥夺权利的惩罚方法,禁止相互所属的 通婚级别以外的任何性关系。甚至在抢劫妇女(这是经常的,某些地方还是 通例)的地方,也很慎重地遵守级别的规则。
  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 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 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在此以后, 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来的 女子背夫潜逃,而被另一个男子捕获,那么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 失了他的特权。这样,与普遍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 就形成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及与此并 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问题只在于:在欧洲人的影响下, 首先消失的是什么——是群婚制还是奉行群婚制的澳大利亚黑人。
像澳大利亚所盛行的那种整个级别的结婚,无论如何,乃是群婚的一种
十分低级的、原始的形式;而普那路亚家庭,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论,则是群 婚的最高发展阶段。前者大概是同漂泊不定的蒙昧人的社会状况相适应的, 后者则已经是以有了比较牢固的共产制公社的居民点为前提,并且直接导向 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在这两种婚姻形式之间,我们无疑还会发现某些中 间阶段;在这里,目下摆在我们面前的还是一个刚刚敞开而尚未有人进入的 研究领域。
3.对偶制家庭。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①制度下,或
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 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这 种情况,在不小的程度上助长了传教士中间的混乱,这些传教士们有时把群 婚①看作一种杂乱的共妻,有时又把它看作一种任意的通奸。但是,这种习惯 上的成对配偶制,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 妹”级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巩固起来。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 所起的推动作用,使事情更加向前发展了。例如我们看到,在易洛魁人和其 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大多数印第安人那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所点到 的一切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其数多至几百种。由于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 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 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 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 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情事,便残酷地加以处罚。然而,婚姻关



①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
①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

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的,而子女像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 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
出来。用摩尔根的话来说就是: “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生育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
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 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23
  这样,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便必然会对落后的部落取得上风,或者带动 它们来仿效自己。
  由此可见,原始历史上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 其内部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 较近的,后来是血统越来越远的亲属,最后甚至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 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暂时松散地结合 的配偶,即一旦解体整个婚姻就终止的分子。从这一点就已经可以看出,个 体婚制的发生同字面的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的性爱是多么没有关系了。所有正 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各民族的实践,更加证明了这一点。在以前的各种家庭 形式下,男子是从来不缺乏女子的,相反,女子倒是多了一点;而现在女子 却稀少起来,不得不去寻找了。因此,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 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迹象,不过只是 迹象而已;但是苏格兰的学究麦克伦南,却把这些迹象,这些单纯的求妻方 法,说成是“抢劫婚姻”和“买卖婚姻”,虚构为两种特殊的家庭。此外, 在美洲印第安人和其他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民族中间,缔结婚姻并不是当事 人本人的事情(甚至往往不同他们商量),而是他们的母亲的事情。这样, 订婚的往往是两个彼此全不相识的人,只是到婚期临近时,才告诉他们业已 订婚。在婚礼之前,新郎赠送礼物给新娘的同氏族亲属(即新娘的母方亲属, 而不是她的父亲和父亲的亲属);这种礼物算是被出让的女儿的代价。婚姻 可以根据夫妇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但是在许多部落中,例如在易洛魁人 中,逐渐形成了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社会舆论;在夫妇不和时,双方 的氏族亲属便出面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实行离婚,此时子女仍归妻 方,以后双方都有重新结婚的自由。
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
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 解体。但是共产制家户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 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那种认 为妇女在最初的社会里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 18 世纪启蒙时代所流传 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 中级阶段、部分地还有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 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这种地位到了对偶婚时期是怎样的情形,可 以由在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中做过多年传教士的阿瑟·莱特作证明。他说: “讲到他们的家庭,当他们还住在老式长屋〈包含几个家庭的共产制家 户经济〉中的时候??那里总是由某一个克兰〈氏族〉占统治地位,因此妇 女是从别的克兰〈氏族〉中招来丈夫的??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贮 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倒霉的是那种过于怠惰或过于笨拙因而不能给公共贮 藏品增加一分的不幸的丈夫或情人。不管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财 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对于这个命令,他不可有

反抗的企图;他无法在这栋房子里住下去,他非回到自己的克兰〈氏族〉去 不可;或者像他们通常所做的那样,到别的克兰内重新结婚。妇女在克兰〈氏 族〉里,乃至一般在任何地方,都有很大的势力。有时,她们可以毫不犹豫 地撤换酋长,把他贬为普通的战士。”24
  在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大多数或全体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来 自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 的客观基础,发现妇女占统治地位,乃是巴霍芬的第三个功绩。——为补充 起见,我还要指出:旅行家和传教士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妇女都担负过重 工作的报告,同上面所说的并不矛盾。决定两性间的分工的原因,是同决定 妇女社会地位的原因完全不同的。有些民族的妇女所做的工作比我们所设想 的要多得多,这些民族比我们欧洲人常常对妇女怀着更多的真正尊敬。外表 上受尊敬的、脱离一切实际劳动的文明时代的贵妇人,比起野蛮时代辛苦劳 动的妇女来,其社会地位是无比低下的;后者在本民族中被看作真正的贵妇 人(lady, frowa, Frau=女主人),而就其地位的性质说来,她们也确 是如此。
  要弄清现在美洲的群婚①是否已完全被对偶婚所排除的问题,必须更加仔 细地研究一下还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的西北部民族、特别是南美的各民 族。关于后者,流传着各种各样的性关系不受限制的事例,使人很难设想在 这里旧时的群婚已经完全克服。②无论如何,群婚的遗迹还没有完全消失,在 北美的至少 40 个部落中,同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把她的一俟达到婚龄的一切 妹妹也娶为妻子——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遗风。而加利福尼亚半岛的居民
(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据班克罗夫特说,则有一些节日,在节日里几个“部
落”聚集在一起,不加区别地发生性关系。25 这显然 是指一些氏族,它们在这些节日里,对于从前一个氏族的妇女以另一氏
族的所有男子为她们的共同丈夫,而男子则以另一氏族的所有妇女为他们的
共同妻子的时代,还保存着一点朦胧的记忆。①这种习俗在澳大利亚仍然盛行 着。有些民族中,还有这种情形,即男性长者、酋长和巫师,利用共妻制来 为自己服务,自己独占大多数妇女;但是,他们在一定节日和民众大集会时, 必须重新实行以前的共妻制,让自己的妻子去和年轻的男子们寻乐。韦斯特 马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第 28—29 页,举了许多例子,表明在印度的 霍人、桑塔尔人、潘札人和科塔尔人部落中,在某些非洲民族和其他民族中, 都有这种定期的沙特恩节 26 ,即在一个短时期内恢复旧时的自由的性关系。 奇怪的是,韦斯特马尔克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说这并不是他所否认的群婚的 残余,而是原始人和其他动物所共有的交尾期的残余。
在这里,我们便接触到了巴霍芬的第四个伟大的发现:广泛流行的从群 婚到对偶婚的过渡形式。被巴霍芬说成是对违反古代神戒的赎罪,即妇女用 以赎买贞操权利的赎罪,事实上不过是对一种赎身办法的神秘化的说法,妇



①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
② “使人很难设想??”这句话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① 以下直到“对偶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本 卷第 50 页)以前,在 1884 年版中 是如下一句话:“旧大陆的这一类 遗迹是众所周知的,例如,腓尼基姑娘在阿斯塔尔塔节在寺庙中献 身 的风俗;甚至中世纪的初夜权,也是大概由克尔特氏族(克兰)传 下来的普那路亚家庭的残余,尽管德国 的新浪漫派竭力掩饰这个事 实,初夜权却极其确凿地存在过。”——编者注

女用这种办法,把自己从旧时的共夫制之下赎出来,而获得只委身于一个男 子的权利。这种赎身,是一种有限制的献身:巴比伦的女子每年须有一次在 米莉塔庙里献身;其他前亚细亚各民族把自己的姑娘送到阿娜伊蒂斯庙去住 好几年,让她们在那里同自己的意中人进行自由恋爱,然后才允许她们结婚; 穿上宗教外衣的类似的风俗,差不多在地中海和恒河之间的所有亚洲民族中 间都是共同的。为赎身而作出的赎罪牺牲,随着时间的进展而越来越轻,正 如巴霍芬已经指出的:
  “年年提供的这种牺牲,让位于一次的供奉;从前是妇人的淫游婚,现 在是姑娘的淫游婚;从前是在结婚后进行,现在是在结婚前进行;从前是不 加选择地献身于任何人,现在是只献身于某些人了。”(《母权论》第 XIX 页)
  在其他民族中,没有这种宗教的外衣:在有些民族中——在古代有色雷 斯人、克尔特人等,在现代则有印度的许多土著居民、马来亚各民族、太平 洋岛屿的居民,和许多美洲印第安人——姑娘在出嫁以前,都享有极大的性 的自由。特别是在南美洲,差不多到处都是如此,只要稍稍深入到该大陆内 地的人,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例如,阿加西斯(《巴西旅行记》1868 年波士 顿—纽约版第 266 页)曾经谈到一个印第安人世系的富有家庭。当他被介绍 同这一家的女儿认识时,他问到她的父亲,意思是指她母亲的丈夫,一个正
在参加对巴拉圭战争的军官,但是母亲含笑回答道:Na tem pai,éfilha
da fortuna——她没有父亲,她是一个偶然生的孩子。 “印第安妇女或混血种妇女,总是这样毫不害羞或者说毫无自责之意地
谈到她们的非婚生子女;这远不是什么不寻常的事,似乎倒是相反的情形才
是例外。孩子们??往往只知道母亲,因为一切的照顾和责任都落在她的身 上;他们对于父亲却毫无所知;看来妇女也从来没有想到她或她的子女对他 应当有什么要求。”
在这里使文明人感到奇怪的事情,按照母权制和在群婚制中却是一种通
例。
  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 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 在巴利阿里群岛和在非洲的奥及娄人中,在古时都是如此;而在阿比西尼亚 的巴里人中,现在也还是如此。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
—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
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尽管新浪漫主义者竭力掩饰这一事实,但这 种初夜权至今还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阿拉斯加地区的大多数居民(班克 罗夫特《土著民族》第 1 卷第 81 页)、墨西哥北部的塔胡人(同上,第 584 页)及其他民族中;在整个中世纪,它至少存在于原为克尔特人的各个国家 中,例如在阿拉贡;在这些地方,它是直接由群婚传下来的。在卡斯蒂利亚, 农民虽然从来没有成为农奴,但在阿拉贡却盛行过极丑恶的农奴制,直到
1486 年天主教徒斐迪南作出裁决为止 27 。在这个文件中说: “兹决定并宣告,上述领主〈senyors,男爵〉??亦不得在农民娶妻时
与其妻同睡第一夜,或在婚礼之夜,新娘躺在床上以后,跨越该床及该女子, 作为自己统治的标志;上述领主亦不得违反农民的女儿或儿子的意志去差使 他们,无论偿付报酬与否。”(转引自祖根海姆《农奴制度》1861 年彼得堡 版第 355 页上的加泰罗尼亚语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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