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巴霍芬坚决地断定,从他所说的“淫游婚”或“污泥生殖”向个 体婚制的过渡,主要是由妇女所完成,这是绝对正确的。古代遗传下来的两 性间的关系,越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 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森林原始生活的素朴性质,就必然越使妇女感到屈 辱和压抑;妇女也就必然越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的权利,取得暂时地或 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由男子 首创,这至少是因为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 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 严格的专偶制——自然,这种专偶制只是对妇女而言的。
对偶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 代高级阶段,有些地方刚刚到达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 家庭形式,正如群婚之于蒙昧时代,专偶制之于文明时代一样。要使对偶制 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专偶制,需要有别的原因,这种原因与我们已经看 到的一直起着作用的那些原因不同。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 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 缩小婚姻共同体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 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么,从成对配偶制中 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
我们现在撇开美洲这个对偶制家庭的典型地区不谈吧。没有任何迹象可
以使我们作出结论说,在美洲曾经发展起更高级的家庭形式,或者在美洲被 发现和被征服以前,在这里的什么地方曾经存在过牢固的专偶制。而旧大陆 的情况却不是这样。
在旧大陆,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
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直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固定的财富差不多只限 于住房、衣服、粗糙的装饰品以及获得食物和制作食物的工具:小船、武器、 最简单的家庭用具。天天都要重新获得食物。现在,日益前进的游牧民族—
—住在印度五河地区和恒河地区,以及当时水草更丰茂的奥克苏斯河和药杀
水草原的雅利安人,住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的闪米特人——已经 有了马、骆驼、驴、牛、绵羊、山羊和猪等畜群,这些财产,只须加以看管 和最简单的照顾,就可以越来越多地繁殖起来,供给非常充裕的乳肉食物。 以前一切获取食物的方法,现在都退居次要地位了;打猎在从前曾经是必需 的,如今也成了一种奢侈。
但是,这种新的财富归谁所有呢?最初无疑是归氏族所有。然而,对畜
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经发展起来了。很难说,亚伯拉罕族长被所谓 摩西一经的作者看作畜群的占有者,究竟是由于他作为家庭公社首领所拥有 的权利,还是由于他作为实际上世袭的氏族酋长的身分。只有一点没有疑问, 那就是我们不应该把他设想为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其次,没有疑问的 是,在成文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家庭首领的特 殊财产①,完全同野蛮时代的工艺品一样,同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 奴隶一样。
因为这时奴隶制度也已经发明了。对于低级阶段的野蛮人来说,奴隶是 没有价值的。所以,美洲印第安人处置战败敌人的办法,与较高发展阶段上
①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特殊财产”,而是“私有财产”。——编者注
的人们的处置办法,完全不同。男子被杀死或者被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 落;妇女则作为妻子,或者把她们同她们的尚存的子女一起收养入族。在这 个阶段上,人的劳动力还不能提供超出维持它的费用的显著的盈余。由于采 用牲畜繁殖、金属加工、纺织以及最后田野耕作,情况就改变了。正如以前 容易得到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交换价值②而可以购买一样,劳动力也发生了同样 的变化,特别是在畜群完全转归家庭所有③以后。家庭并不像牲畜那样迅速繁 殖。现在需要有更多的人来看管牲畜;为此正可以利用被俘虏的敌人,何况 这些敌人像牲畜一样,也是可以继续繁殖的。
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①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 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 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的 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 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 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 家庭用具。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即家畜的所 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即奴隶的所有者。但是根据同一社会的习惯, 他的子女却不能继承他的财产,因为关于继承问题有如下的情形。
根据母权制,就是说,当世系还是只按女系计算的时候,并根据氏族内
最初的继承习惯,氏族成员死亡以后早先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 必须留在氏族以内。最初,由于财物不多,在实践上大概总是转归最亲近的 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但是,男性死者的子 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最初他们是同母亲的 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不过, 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应该 留在父亲自己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当 转归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转归他母亲的姊妹的后代所 有。他自己的子女则被剥夺了继承权。
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
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 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 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像我们现 在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深刻的革命之 一,——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 能够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 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 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确立了 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这一革命在文化民族中是怎样和在 何时发生的,我们毫无所知。它是完全属于史前时代的事。不过这一革命确 实发生过,关于这一点,特别是巴霍芬所搜集的关于母权制的许多遗迹的材
②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以前容易得到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交换价值”,而是“以前众多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价
值”。——编者注
③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家庭所有”,而是“私人所有”。 —— 编者注
① “家庭”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料可以充分证明;至于这一革命是怎样容易地完成的,可以从许许多多印第 安部落的例子上看出来;在那里,部分地由于日益增长的财富和改变了的生 活方式(从森林移居大草原)的影响,部分地由于文明和传教士的道德上的 影响,这一革命不久以前方才发生,现在还在进行。在密苏里河流域的八个 部落中,有六个是实行男系世系和男系继承制的,只有两个还按女系。在肖 尼人、迈阿密人和德拉韦人各部落中,已经形成一种习俗,即用属于父亲氏 族的一个氏族人名来给子女取名字,用这种方法把他们列入父亲的氏族,以 便他们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决疑 法!于是就寻找一个缝隙,当实际利益提供足够的推动力时在传统的范围以 内打破传统!”(马克思语)28 因此,就发生了一个不可救药的混乱,这种 混乱只有通过向父权制的过渡才能消除,而且确实这样部分地被消除了。“这 看来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马克思语)29 至于研究比较法的法学家们 对这一过渡在旧大陆的各文化民族中是如何完成的说法,——当然几乎全部 只是一些假说而已,——见马·柯瓦列夫斯基《家庭及所有制的起源和发展 概论》1890 年斯德哥尔摩版①。
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 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 生孩子的工具了。妇女的这种被贬低了的地位,在英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 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得特别露骨,虽然它逐渐被粉饰伪装起来,有些地方 还披上了较温和的外衣,但是丝毫也没有消除。
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
中间形式上。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不是多妻制(关于这一点后边再讲),而
是
“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在闪 米特类型的家庭中,这个家长过着多妻的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和子女, 而整个组织的目的在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以内照管畜群”30 。
这种家庭的根本之处在于,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内,一是父权;所以,
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人的家庭。Familia 这个词,起初并不表 示现代庸人的那种由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组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 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 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 隶,而 familia 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还在盖尤斯时代,familia ,
id est patrimonium(即遗产),就是通过遗嘱遗留的。这一用语是罗马
人所发明,用以表示一种新的社会机体,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 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
“因此,这一用语不会比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庭制度更早,这种家庭制 度是在采用田野耕作和奴隶制合法化以后,也是在雅利安意大利人同希腊人 分离以后发生的。”31
对这一点,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
(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 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 的对立。”
这种家庭形式表示着从对偶婚向专偶婚的过渡。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
① 在“(马克思语)”以后直到本段结束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 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①
随着家长制家庭的出现,我们便进入成文史的领域,从而也进入比较法 学能给我们以很大帮助的领域了。而比较法学在这里也确实给我们带来了重 大的进步。我们感谢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家庭及所有制的起源和发 展概论》1890 年斯德哥尔摩版第 60—100 页),他向我们证明了,今天我们 在塞尔维亚人和保加利亚人中还可以见到的那种称为扎德鲁加 3 2(大意为大 家庭)和 Bratstvo(兄弟社)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以及在东方各民族中所见 到的那种形式有所改变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的母权制 家庭和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之间的过渡阶段。至少对于旧大陆各文化民族说 来,对于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说来,这一点看来已经得到证明了。
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是这种家庭公社现存的最好的例子。它包括一个 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 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公社处于一个家长(domá in) 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财务,并对财 务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他是选举产生的,完全不一定是最年长者。 妇女和她们的工作受主妇(domá ica)领导,主妇通常是家长的妻子。在为 姑娘择婿时,主妇也起着重要的,而且往往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最高权 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社员的会议。家长向这个会议作报告; 会议通过各项重大决议,对公社成员进行审判,对比较重要的买卖特别是地 产的买卖等作出决定。
只是在大约十年以前,才证明了在俄国也还继续存在着这种大家庭公社
33 ;现在大家都承认,这种家庭公社,像农村公社一样在俄国的民间习俗中 深深地扎下了根子。它们出现在俄罗斯最古的法典——即雅罗斯拉夫的《真 理》34 中,其名称(vervj)和达尔马提亚法典 35 中所用的相同;它们在波 兰和捷克的史料中,也可以得到证明。
根据霍伊斯勒(《德意志私法制度》)的意见,德意志人的经济单位起
初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体家庭,而是由几代人或者说几个个体家庭所构成 的、并且往往还包括许多非自由人的“家庭公社”。罗马的家庭也被归在这 种类型以内,因此,家长的绝对权力,其他家庭成员对家长的无权地位,近 来是受到很大怀疑的。在爱尔兰的克尔特人中,据说也存在过类似的家庭公 社;在法国的尼韦奈,直到法国革命时期,这种家庭公社还以 parconneries 为名称保存着;而在弗朗什孔泰,它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消失。在鲁昂地 区(在索恩-卢瓦尔省),还可以见到巨大的农民住房,中间是公用的很高的、 直达屋顶的大厅,四周是卧室,由六级至八级的梯子登入,在这里住着同一 家庭的好几代人。
在印度,实行共同耕作的家庭公社,在亚历山大大帝时代奈阿尔科斯就 已经提到过 36 ,它今天也还存在于原来那些地方,即旁遮普和该国的整个西 北部。在高加索,柯瓦列夫斯基本人就可以证明这种家庭公社的存在,在阿 尔及利亚,它还存在于卡比尔人中间。甚至在美洲,据说它也曾经存在过; 苏里塔所记述的古墨西哥的“calpullis”37 ,人们就想把它看作是家庭公社;
① 以下直到“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本卷第 57 页)以前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
编者注
而库诺(1890 年《外国》杂志第 42—44 期)38 十分清楚地证明,在秘鲁被 征服时,存在过一种马尔克制度 (而且很奇怪,这种马尔克[Mark]叫作 marca),实行定期的重新分配耕地,从而实行个体耕作。
无论如何,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现在就 具有了和以前完全不同的意义。我们对于它在旧大陆各文化民族和其他若干 民族中,在母权制家庭和个体家庭之间所起的重要的过渡作用,已不能有所 怀疑了。在以后的阐述中,我们还要说到柯瓦列夫斯基所作的进一步的结论, 即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也是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远的 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从中发展起来的过渡阶段。
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 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 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的描述很有说服力。
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专偶制以前,我们再就多妻 制和多夫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式,只能算是例外,可以说是历史的奢 侈品,除非它们在某一个国家内同时并存,但是大家知道这是没有的事。因 此,由于被排除在多妻制以外的男子并不能从因多夫制而成为多余的妇女那 里求得安慰,而且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 所以,不论多妻制或多夫制的婚姻形式都不能上升为普遍通行的形式。事实 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并且限于个别占据特殊地位的人物。 在闪米特人的家长制家庭中,只有家长本人,至多还有他的几个儿子,过着 多妻制的生活,其余的人都以一人一妻为满足。现在整个东方还是如此;多 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人 民大众都是过着专偶制的生活。印度—西藏的多夫制,也同样是个例外;关 于它起源于群婚①这个肯定并非无关紧要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而 在实践上,多夫制的容让性看来要比伊斯兰教徒的富于忌妒的后房制度大得 多。例如至少在印度的纳伊尔人中间,虽然每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 妻子,但是他们每人同时还可以和别的三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个,甚至 第三个、第四个??妻子。奇怪的是,麦克伦南在叙述这种婚姻俱乐部时(其 成员可以同时加入几个俱乐部),竟没有发现俱乐部婚姻这个新类别。不过, 这种婚姻俱乐部的制度,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恰好相反,正如日罗-特隆已 经指出的,这只是群婚的一种特殊化了的形式;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 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②
4.专偶制家庭。如上所述,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
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 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 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 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专偶制家庭和对偶制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 关系要牢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 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赶走他的妻子。对婚姻不忠的权利,这时至少仍然有 习俗保证丈夫享有(拿破仑法典明确规定丈夫享有这种权利,只要他不把姘
①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
② 最后一句话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妇带到家里来①);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利也行使得越来越广 泛;如果妻子回想起昔日的性的实践而想加以恢复时,她就要受到比过去任 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
这种新的家庭形式的全部严酷性,我们在希腊人那里可以看到。正如马 克思所指出的,神话中的女神的地位给我们展示了一个更早的时期,那时妇 女还享有比较自由和比较受尊敬的地位,39 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就看到 妇女已经由于男子的统治和女奴隶的竞争而被贬低了。②只要读一下《奥德 赛》,就可以看到特里曼珠是怎样打断他母亲的话并要求她缄默。①在荷马的 史诗中,被俘虏的年轻妇女都成了胜利者的肉欲的牺牲品;军事首领们按照 他们的军阶依次选择其中的最美丽者;大家也知道全部《伊利亚特》都是以 阿基里斯和亚加米农二人争夺这样一个女奴隶的纠纷为中心的。荷马的史诗 每提到一个重要的英雄,都要讲到同他共享帐篷和枕席的被俘的姑娘。这些 姑娘也被带回胜利者的故乡和家里去同居,例如在埃斯库罗斯的作品中,亚 加米农对珈桑德拉就是这样做的②;同这些女奴隶所生的儿子可以得到父亲遗 产的一小部分,并被认为是自由民;特夫克尔就是铁拉孟的这样一个非婚生 的儿子,他可以按父名给自己取名字。对于正式的妻子,则要她容忍这一切, 同时还要她自己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的忠诚。虽然英雄时代的希腊妇女比 文明时代的妇女较受尊敬,但是归根结蒂,她对于男子说来仍不过是他的婚 生的嗣子的母亲、他的最高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他可以随意纳这 些女奴隶为妾,而且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正是奴隶制与专偶制的并存,正 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专偶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 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这种性质它 到现在还保存着。
谈到较后时期的希腊人,应该把多立斯人同伊奥尼亚人区别开来。前者
以斯巴达为典范,他们的婚姻关系在许多方面甚至比荷马本人所描写的婚姻 关系还要古老。在斯巴达,是一种由国家根据当地的观点而改变了的对偶婚 制,这种对偶婚制在有些方面还像群婚。不育子女的婚姻可以解除;国王阿 拿克散德里德(约公元前 650 年)在一个不育的妻子以外又娶了一个,有着 两个家;大约在同一时期,国王阿里斯东除了有两个不育的妻子以外还娶了 第三个,而把前两妻中的一个退了。另一方面,几个兄弟可以有一个共同的 妻子;一个人如果喜欢自己朋友的妻子,就可以和那个朋友共同享有她;并 且认为,把自己的妻子交给一个按照俾斯麦的口吻所说的壮健的“种马”去 支配,即使这个家伙本人并不属于公民之列,也是合乎体统的事情。在普卢
① 1804 年拿破仑统治时期通过的民法典第 230 条。——编者注
② 在 1884 年版中,这句话的末尾是这样的:“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 就看到,妇女处于半囚禁的隔绝 状态,以便保证子女确实出自父 亲”。自此以下直到“但是,尽管有这些幽禁和监视”(本卷第 62 页) 以 前的几大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以代替 1884 年版中的如下一段话:“相反,男人却 以被俘的女奴隶、他的战时共 享帐篷的女伴来寻欢作乐。古典时期的情况未必更好。从贝克尔《查 里克 利斯》一书我们可以较为详细地查阅到希腊人如何对待妇女的 情形。她们虽说不是被幽禁,但也是与世隔 绝的,她们成了自己丈夫 最高等的婢女,只能同主要是其他的婢女来往。姑娘们则干脆被幽 禁起来;妇 女们只有由女奴作伴才能离家外出。如有男子来访,妇女 就躲进自己的房间里去”。——编者注
① 荷马《奥德赛》第 1 首歌。——编者注
② 埃斯库罗斯《奥列斯特》三部曲中的《亚加米农》。——编者注
塔克的作品中,有一个地方谈到一个斯巴达妇女,叫一个向她求爱的情人去 找她的丈夫商量;因此,按照舍曼的看法,可以认为在习俗上甚至存在着更 大的自由。40 所以,真正的通奸,妻背夫不贞,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另一 方面,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务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黑 劳士则另外居住在庄园里,因此,斯巴达人 41 占有他们妻子的机会比较少。 在这些条件下,斯巴达的妇女自然要比其他希腊妇女占着受人尊敬得多的地 位。斯巴达的妇女和少数优秀的雅典淫游女,是受古人尊崇并认为她们的言 行是值得记载的举世无双的希腊妇女。
我们看到,在以雅典人为代表的伊奥尼亚人中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姑娘们只学习纺织缝纫,至多也不过学一点读写而已。她们差不多是被幽禁 起来,只能同别的妇女有所交往。妇女所住的房间是在家中的单独一部分, 在楼上或者在后屋中,男子,特别是陌生人不容易入内,如果有男子来到家 里,妇女就躲到那里去。妇女没有女奴隶作伴就不能离家外出;她们在家里 实际上受着监视;阿里斯托芬曾经提到摩罗西狗,说人们饲养它们是为了吓 走奸夫①,而且,至少在亚洲各城市,还用阉人来监视妇女,早在希罗多德时 代,在希俄斯岛上就制造这种阉人出售,据瓦克斯穆特说,并不是只卖给野 蛮人 42 。在欧里庇得斯的作品中,妻子被称为 oikure-ma①,即用来照管家务 的一种物件(这个词是一个中性名词);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以 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丈夫从事竞技运动和公共事业,而妻子不 许参加;此外,丈夫还常常有女奴隶供他支配,而在雅典的全盛时期,则广 泛盛行至少是受国家保护的卖淫。希腊妇女那超群出众的品性,正是在这种 卖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她们由于才智和艺术上的审美教养而高出于古代 妇女的一般水平之上,正如斯巴达妇女由于性格刚烈而高出一般水平之上一 样。但是,要成为妇人,必须先成为淫游女,这是对雅典家庭的最严厉的判 决。
这种雅典家庭随着时间的进展,成了一种范例,不仅其余的伊奥尼亚人,
而且本土和殖民地的所有希腊人都逐渐按照这种范例来建立他们的家庭关 系。但是,尽管有这些幽禁和监视,希腊妇女仍然常常可以找到欺瞒自己丈 夫的机会。那些似乎耻于表示任何对自己妻子的爱情的丈夫,就同淫游女纵 情取乐;但对妇女的侮辱,却在男子身上得到了报复并侮辱了男子本身,直 到他们堕落到玩弄男童的丑恶地步,并且用加尼米德的神话使他们的神同他 们自己一样都受到侮辱为止。
根据我们对古代最文明、最发达的民族所能作的考察,专偶制的起源就
是如此。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关系,因为婚姻 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 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 个家庭形式。①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可能是他自己的并且 应当能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 目的。其实,个体婚制对希腊人说来就是一种负担,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对神、
① 阿里斯托芬《费斯莫佛里节日中的妇女》。——编者注
① 欧里庇得斯《奥列斯特》。——编者注
① 在 1884 年版中这句话是:“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社会条件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编者注
对国家和对自己祖先的义务。在雅典,法律不仅规定必须结婚,而且规定丈 夫必须履行一定的最低限度的所谓婚姻义务。②
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 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 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马克思和我于 1846 年合写的一个旧的、未发表的手稿中,我发现了如下一句话:“最初的分工 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43 现在我可以补充几句:在历史 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 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 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 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 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 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就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 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
旧时性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或者甚至个体婚的胜利而消 失。
“旧的婚姻制度,虽然由于普那路亚集团的逐渐消亡而缩小到更加狭小 的范围内,但仍然围绕着正在向前发展的家庭,并且伴随着它直到文明时代 的最初期??这种旧制度最后终于消失在新型的淫游制中,这种新型的淫游 制伴随着人类直到进入文明时代,就像一个阴影笼罩在家庭上面。”①
摩尔根所说的淫游制,是指与个体婚制并存的男子和未婚妇女在婚姻之
外发生的性关系,这种性关系,大家知道,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盛行于整个文 明时代,而且日益变为公开的卖淫了。②这种淫游制直接起源于群婚制,起源 于妇女为赎买贞操权利而作的献身牺牲。为金钱而献身,最初是一种宗教行 为,它是在爱神庙举行的,所得的钱最初都归于神庙的财库。亚美尼亚的阿 娜伊蒂斯庙、科林斯的阿芙罗狄蒂庙的庙奴 44 ,以及印度神庙中的宗教舞女, 即所谓 Bajaderen(葡萄牙语 bailadeira——舞女一词的讹误),都是最初 的娼妓。这种献身起初是每个妇女的义务,后来便只由这些女尼代替其他所 有妇女来实行了。在其他一些民族中,这种淫游制起源于允许姑娘们在结婚 前有性的自由,因此也是群婚制的残余,只不过这种残余是通过另外一种途 径传到今天的。随着财产差别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 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补充,也出现了与 女奴隶的强制献身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由此可见,群婚制传给文明 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 分裂为二的、对立的一样:一方面是专偶制,另方面则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 极端的形式——卖淫。淫游制和社会的任何其他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的 制度;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在实际上不仅被容忍而 且特别为统治阶级所乐于实行的淫游制,在口头上是受到诅咒的。但是实际 上,这种诅咒决不是针对着参与此事的男子,而只是针对着妇女:她们被剥 夺权利,被排斥在外,以便用这种方法再一次宣布男子对妇女的无条件统治
② 最后一句话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 。——编者注
① 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 年伦敦版第 504 页。——编者注
② 以下直到“淫游制和社会的任何其他制度一样??”以前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 但是,在专偶制内部第二种对立也因此而发展起来了。同靠淫游制来使
自己的生活更美好的丈夫并存的还有一个被冷落的妻子。①正如吃了半个苹果 以后就再不能有一个整苹果一样,没有对立的另一面,就不可能有对立的这 一面。尽管如此,男子的想法似乎仍然不是这样,直到他们的妻子教训了他 们,使他们醒悟为止。随着个体婚制,出现了两种经常性的、以前所不知道 的特有的社会人物:妻子的经常的情人和戴绿帽子的丈夫。男子获得了对妇 女的胜利,但是桂冠是由失败者宽宏大量地给胜利者加上的。虽然加以禁止、 严惩但终不能根除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淫游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 会的制度了。子女是否确凿无疑地出自父亲,像从前一样,至多只能依据道 德的信念;所以,为了解决这个无法解决的矛盾,《拿破仑法典》第 312 条 规定:
“L′enfant concu pendant le mariage a pour père le mari”——凡在结婚以后怀胎的婴儿,以丈夫为父。
这便是个体婚制 3000 年的最后结果。 这样,在个体家庭中,在仍然忠实于它的历史起源和使得由于丈夫的独
占统治而出现的男女之间的冲突明白显露出来的场合,我们就看到了自文明 时代开始分裂为阶级的社会在其中运动着、但是既不能解决又不能克服的那 些对立和矛盾的一幅缩图。自然,我在这里所说的,只是个体婚制的如下一 些场合,即夫妻生活确实是按照这整个制度的最初性质的规则来进行而妻子 反抗丈夫统治的场合。至于说并不是一切婚姻都是这样进行的,这一点没有 人比德国庸人知道得更清楚了,他不知道怎样维护他在家中的统治,正如他 不知道怎样维护他在国家的统治一样,所以,他的妻子有充分权利操起不配 由他掌握的权柄。但是他却自以为,他比他的同样不幸的、比他本人更常遇 到恶劣得多的境遇的法国难友要优越得多。
不过,个体家庭决不是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具有像希腊人中间所有
的那种古典的粗野形式。罗马人作为世界的未来征服者,具有虽不如希腊人 细致但比他们远大的见识,在罗马人中间,妇女是比较自由和受尊敬的。罗 马的男子认为,妻子的贞操已经由于他对妻子有生杀之权而得到了充分的保 证。此外,这里妇女同男子一样,可以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个体婚 制发展方面的最大进步,无疑是随着德意志人登上历史舞台而发生的,因为 在德意志人中间,大概由于他们贫穷的缘故,专偶制看来在那个时候还没有 从对偶制中完全发展起来。我们是根据塔西佗所提到的如下三种情况而得出 这个结论的。第一,尽管十分尊重婚姻,——“他们以一个妻子为满足,妇 女生活在被贞操防卫起来的环境中”①,——但是在他们的显要人物和部落首 长中间却实行多妻制,同我们在实行对偶婚的美洲人中间看到的情况类似。 第二,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在他们那里可能只是在前此不久的时候才 完成的,因为母亲的兄弟——按照母权制是最近的男性的同氏族亲属——在 他们那里仍然被认为是比自己的父亲更亲近的亲属,这一点也是与美洲印第 安人的观点相一致的;正如马克思所常常说的,他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间找到 了一把了解我们自己的原始时代的钥匙。第三,在德意志人中间,妇女很受
① 这句话和前一句话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①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 18—19 章。——编者注
尊敬并且对公共事务也有很大的影响,这同专偶制所特有的男子统治是直接 对立的。差不多在这一切方面,德意志人都与斯巴达人相一致;正如我们已 经看到的,在斯巴达人中间,对偶婚也还没有完全被放弃。①因此,在这方面, 一个崭新的要素也随着德意志人的出现而获得了世界的统治。在各民族混合 的过程中,在罗马世界的废墟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专偶制,使男子的统治具有 了比较温和的形式,而使妇女至少从外表上看来有了古典古代所从未有过的 更受尊敬和更加自由的地位。从而就第一次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 性的基础上,从专偶制之中——因情况的不同,或在它的内部,或与它并行, 或与它相反——发展起来了我们应归功于专偶制的最伟大的道德进步:整个 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
但是,这个进步无疑是由这样的情况引起的,即德意志人还生活在对偶 制家庭中,他们在可能的范围内把适应于对偶制家庭的妇女地位嫁接到专偶 制上来;这一进步决不是由于德意志人的什么传奇性的、道德上纯洁得神奇 的天性所引起的,这种天性只不过是:对偶制实际上并不像专偶制那样在明 显的道德对立中前进的。恰好相反,德意志人在其迁徙时期,特别是在向东 南方,即黑海沿岸草原游牧民族区迁徙时期,在道德上堕落得很厉害,除骑 马术以外,他们还从这些游牧民族那里染上了丑恶的反常情的恶习,阿米亚 努斯关于泰发耳人,普罗科皮阿斯关于海鲁莱人的叙述就是明显的证明。45 不过,如果说在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家庭形式中,专偶制是现代的性爱能 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那么这并不是说,现代的性爱作为夫妇相互的 爱完全或主要是在这一形式中发展起来的。在男子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 的整个本质,是排斥这一点的。在一切历史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一切统 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和对偶婚以来的做法相同,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 的、权衡利害的事情。所以,第一个出现在历史上的性爱形式,亦即作为热 恋,作为每个人(至少是统治阶级中的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热恋,作为性 的冲动的最高形式(这正是性爱的特性),而第一个出现的性爱形式,那种 中世纪的骑士之爱,就根本不是夫妇之爱。恰好相反,古典方式的、普罗旺 斯人的骑士之爱,正是极力要破坏夫妻的忠实,而他们的诗人们所歌颂的也 正是这个。Albas,用德文来说就是破晓歌,是普罗旺斯爱情诗 46 的精华。 它用热烈的笔调描写骑士怎样睡在他的情人——别人的妻子——的床上,门 外站着侍卫,一见晨曦(alba)初上,便通知骑士,使他能悄悄地溜走,而 不被人发觉;接着是叙述离别的情景,这是歌词的最高潮。北部法兰西人和 老实的德意志人,也学到了这种诗体和与它相适应的骑士爱的方式,而我们 的老沃尔弗拉姆·冯·埃申巴赫也以这种挑逗性的主题留下了三首美妙的破
晓歌,我觉得这些诗歌比他的三篇很长的英雄诗更好。 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父母
照旧为年轻的资产阶级儿子选择适当的妻子,其结果自然是专偶制所固有的 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淫游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 奸。天主教会禁止离婚,恐怕也只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 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相反,在新教国家中,通例是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 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一定程度的爱可能成为结婚 的基础,而且,为了体面,也始终以此为前提,这一点符合新教伪善的精神。
① 后半句话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在这里,丈夫实行淫游婚并不那么厉害,而妻子的通奸也比较不那么常见。 不过,在任何婚姻形式下,人们结婚后和结婚前仍然是同样的人,而新教国 家的资产者又大多是些庸人,所以,这种新教的专偶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 场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作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聊的婚姻共同体罢 了。小说就是这两种缔结婚姻的方法的最好的镜子:法国的小说是天主教婚 姻的镜子;德国的①小说是新教婚姻的镜子。在两种场合,“他都有所得”; 在德国小说中是青年得到了少女;在法国小说中是丈夫得到了绿帽子。两者 之中究竟谁的处境更坏,不是常常都可以弄清楚的。因此,德国小说的枯燥 之于法国资产者,正如法国小说的“不道德”之于德国的庸人一样是令人不 寒而栗的。可是,最近,自从“柏林成为世界都市”以来,德国小说也开始 不那么胆怯地描写当地早就为人所知的淫游和通奸了。
但是,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 是权衡利害的婚姻。②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 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 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 永远出卖为奴隶。所以,傅立叶的一句话,可适用于一切权衡利害的婚姻, 他说:
“正如在文法上两个否定构成一个肯定一样,在婚姻道德上两个卖淫则
算作一个美德。”47
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成为而 且也才可能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不 过,在这里,古典的专偶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 而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在这里也 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推动力了。况且,在这里也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的 手段:维护男子统治的资产阶级法律,只是为了有产者和为了他们同无产者 的相互关系而存在的;它是要钱的,而因为工人贫穷的缘故,它对于工人同 他的妻子的关系就没有效力了。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 和社会的关系。此外,自从大工业迫使妇女从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而 且往往把她们变为家庭的供养者以后,在无产者家庭中,除了自专偶制出现 以来就蔓延开来的对妻子的野蛮粗暴也许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统治的最后 残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础。这样一来,无产者的家庭,甚至在双方都保持最 热烈的爱情和最牢固的忠实的情况下,也不管有可能得到什么宗教的和世俗 的祝福,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专偶制的家庭了。所以,专偶制的经常伴侣
——淫游和通奸,在这里只有极其微小的作用;妻子事实上重新取得了离婚 的权利,当双方不能和睦相处时,他们就宁愿分离。一句话,无产者的婚姻 之为专偶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 意义上说的。①
诚然,我们的法学家认为,立法的进步使妇女越来越失去申诉不平的任 何根据。现代各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越来越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
① 在 1884 年版中是:“德国的和瑞典的”。——编者注
② 以下直到“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以前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① 以下直到“现在让我们再回过来谈摩尔根吧”(本卷第 81 页)以前的文字,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 补的。——编者注
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 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两种要求都能彻底实现,那么妇女 就有了她们所能希望的一切了。
这种纯法律的论据,同激进的共和派资产者用来击退和安抚无产者的论 据完全一样。劳动契约据说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而只要法律在字面上规定 双方平等,这个契约就算是自愿缔结。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 以及这一权力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这是与法律 毫不相干的。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只要此方或彼方没有明白表示放弃,双 方仍然被认为是权利平等的。至于经济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 的平等权利也放弃掉,这又是与法律无关。
在婚姻问题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让人把他们出于自愿 一事正式记录在案,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发生了什么 事,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但 是,最简单的法制比较,在这里也会向法学家们表明,这种自愿究竟是怎么 一回事。在法律保证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得部分,因而不能剥夺他们继承 权的各国,——在德国,在采用法国法制的各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中——子 女的婚事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在采用英国法制的各国,法律并不要求结婚 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在这些国家,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也有完全的遗赠自由, 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很明显,尽管如此,甚至正因为如此,在 英国和美国,在有财产可继承的阶级中间,结婚的自由在事实上丝毫也不比 在法国和德国更多些。
男女婚后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情况也不见得更好些。我们从过去的社
会关系中继承下来的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 原因,而是它的结果。在包括许多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的古代共产制家户经济 中,委托妇女料理的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 社会所必需的事业。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 情况就改变了。家务的料理失去了它的公共的性质。它与社会不再相干了。 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 外。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又给妇女——只是给无产阶级的妇女——开辟了 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她们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 私人的服务的义务,那么她们就仍然被排除于公共的生产之外,而不能有什 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的事业而有独立的收入,那么就不能履行 家庭中的义务。不论在工厂里,或是在一切行业直到医务和律师界,妇女的 地位都是这样的。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 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现在在大 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挣钱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 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需有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在 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不过,在工业领域内,只 有在资本家阶级的一切法定的特权被废除,而两个阶级在法律上的完全平等 的权利确立以后,无产阶级所受的经济压迫的独特性质,才会最明白地显露 出来;民主共和国并不消除两个阶级的对立,相反,正是它才提供了一个为 解决这一对立而斗争的地盘。同样,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 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 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
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 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
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 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 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 治和多妻制。
以上全部论述证明,在这种顺序中所表现的进步,其特征就在于,妇女 越来越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的确,群婚对于男 子到今天事实上仍然存在着。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 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 当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但是,自古就有的淫游制现在在资本 主义商品生产的影响下变化越大,越适应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越变为露骨 的卖淫,它在道德上的腐蚀作用也就越大。而且它在道德上对男子的腐蚀, 比对妇女的腐蚀要厉害得多。卖淫只是使妇女中间不幸成为受害者的人堕 落,而且她们也远没有堕落到普通所想象的那种程度。与此相反,它败坏着 全体男子的品格。所以,举例来说,长期的未婚夫状态,十中有九都是婚后 不忠实的真正的预备学校。
但是,我们现在正在走向一种社会变革,那时,专偶制的迄今存在的经
济基础,正像它的补充物即卖淫的经济基础一样,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专 偶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就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 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 子方面的专偶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专偶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专偶制根 本不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但是,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 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 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可是,既然专偶制是由于经济的原 因而产生的,那么当这种原因消失的时候,它是不是也要消失呢?
可以不无理由地回答:它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时它才能
完全地实现。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 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 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专偶制不仅不会灭亡,而且最后对于男 子也将成为现实。
这样一来,男子的地位无论如何要发生很大的变化。而妇女的地位,一
切妇女的地位也要发生很大的转变。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就不 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 为公共的事情;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因 此,对于“后果”的担心也就消除了,这种担心在今天成了妨碍少女毫无顾 虑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既是道德的也是经济的因 素。那么,会不会由于这个原因,就足以逐渐产生更随便的性关系,从而也 逐渐产生对处女的荣誉和女性的羞耻都更加马虎的社会舆论呢?最后,难道 我们没有看见,在现代世界上专偶制和卖淫虽然是对立物,却是不可分离的 对立物,是同一社会秩序的两极吗?能叫卖淫消失而不叫专偶制与它同归于 尽吗?
在这里,一个在专偶制发展的时候最多只处于萌芽状态的新的因素——
个人的性爱,开始发生作用了。 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不言而喻,形态的美丽、亲密
的交往、融洽的情性等等,都曾引起异性对于发生性关系的热望;同谁发生 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无论对男子还是对女子都不是完全无所谓的。但是这距 离现代的性爱还很远很远。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为当事人缔结的,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 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 系,在古代只是在官方社会以外才有。忒俄克里托斯和莫斯库斯曾歌颂其爱 情的喜悦和痛苦的那些牧人,朗格的达夫尼斯和赫洛娅,全都是不参与国家 事务,不参与自由民活动的奴隶。而除去奴隶以外,我们所遇到的爱情纠纷 只是灭亡中的古代世界解体的产物,而且是与同样也处在官方社会以外的妇 女,与淫游女,即异地妇女或被释女奴隶发生的纠纷:在雅典是从它灭亡的 前夜开始,在罗马是在帝政时代。如果说在自由民男女之间确实发生过爱情 纠纷,那只是就婚后通奸而言的。所以,对于那位古代的古典爱情诗人老阿 那克里翁来说,现代意义上的性爱竟是如此无关紧要,以致被爱者的性别对 于他来说也成了无关紧要的事情。
现代的性爱,同古代人的单纯的性要求,同厄洛斯[情欲],是根本不同 的。第一,性爱是以所爱者的对应的爱为前提的;从这方面说,妇女处于同 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的厄洛斯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 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 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为了能彼此结合,双 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 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最后,对于性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 人们不仅要问:它是婚姻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 爱而发生的?自然,在封建的或资产阶级的实践中,这个新的标准,并不比 其他一切道德标准的境遇更好——人们对它视若无睹。不过,它的境遇也并 非更坏;它和其他道德标准一样——在理论上,在字面上,也是被承认的。 而更高的要求目前它就不能提了。
中世纪是从具有性爱的萌芽的古代世界停止前进的地方接着向前走的,
它以通奸的方式接着前进。我们已经叙述过那创造了破晓歌的骑士爱。从这 种力图破坏婚姻的爱情,到那应该成为婚姻的基础的爱情,还有一段漫长的 路程,这段路程骑士们将永远走不到尽头。甚至我们由轻浮的罗曼语族各民 族进而考察有德行的德意志人时,在《尼贝龙根之歌》中也可以发现,克里 姆希耳德虽然暗中钟情于齐格弗里特,并不亚于齐格弗里特对她的钟情,但 是当贡特尔宣布已把她许配给一个骑士(他没有说出他的名字)时,她却简 单地回答道:
“您不必问我;您要我怎样,我总是照办;老爷,您要我嫁给谁,我就 乐意和他订婚。”①
她甚至连想也没有想,她的爱情在这里是可以加以考虑的。贡特尔向布 龙希耳德求婚,埃策耳向克里姆希耳德求婚,他们一次也不曾见过她们;同 样,在《古德龙》48 中,爱尔兰的齐格班特向挪威的乌黛求婚,黑盖林格的 黑特耳向爱尔兰的希尔达求婚,以及莫尔兰的齐格弗里特、诺曼的哈尔特木
① 《尼贝龙根之歌》第 10 首歌。——编者注
特和西兰的黑尔维希向古德龙求婚,都是如此;而这里第一次出现古德龙自 愿嫁给黑尔维希。按照通例,年轻王公的未婚妻都是由父母选择的,要是后 者还活着的话;否则他就同大诸侯们商议,自行选择,大诸侯们的意见在一 切场合总是起着很大的作用。而且也不能不如此。对于骑士或男爵,像对于 王公一样,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 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种条件下,爱 情怎能对婚姻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呢?
中世纪城市的行会市民,也是如此。单是保护着他的那些特权,带有各 种限制的行会规约,在法律上把他或者同别的行会、或者同本行会的同事、 或者同他的帮工和学徒分开的种种人为的界限,就大大缩小了他寻求适当的 妻子的范围。至于这些女子当中谁是最适当的,在这种错综复杂的体系下, 决定这个问题的绝对不是他个人的意愿,而是家庭的利益。
因此,直到中世纪末期,在绝大多数场合,婚姻的缔结仍然和最初一样, 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事情。起初,人们一出世就已经结了婚——同整个一群 异性结了婚。在较后的各种群婚形式中,大概仍然存在着类似的状态,只是 群的范围逐渐缩小罢了。在对偶婚之下,通例是由母亲给自己的子女说定婚 事;在这里关于新的亲戚关系的考虑也起着决定的作用,这种新的亲戚关系 应该使年轻夫妇在氏族和部落中占有更牢固的地位。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 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 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 的实质却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 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当 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 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故事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 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
这就是从地理发现的时代起,资本主义生产通过世界贸易和工场手工业
而准备取得世界统治的时候它所遇到的状况。人们应该认为,这种结婚方式 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是非常合适的,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但是——世界历史 的讽刺神秘莫测——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注定要把这种结婚方式打开一个决定 性的缺口。它把一切变成了商品,从而消灭了过去留传下来的一切古老的关 系,它用买卖、“自由”契约代替了世代相因的习俗,历史的法。英国的法 学家亨·萨·梅恩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从身 分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 49 ,他自以为 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其正确之处而言,在《共 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①。
然而,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权利平等 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创造这种“自由”而“平等”的人们,正是资本主义 生产的主要工作之一。虽然这在最初不过是半自觉地发生的,并且穿上了宗 教的外衣,但是自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以来,就牢固地确立了一个原则, 即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动负 完全的责任,而对于任何强迫人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做法进行反抗,乃是道德 上的义务。但是这同迄今为止的订立婚约的实践怎么能协调起来呢?按照资
① 见本选集第 1 卷第 272—277 页。——编者注
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 律行为,因为它就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问题作出规定。虽然这种契约 那时在形式上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不过 人人都非常明白,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约。然而, 在缔结别的契约时要求真正自由的决定,那么在订立婚约时为什么不要求这 种自由呢?难道两个将要被撮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支配他们自己、他 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难道性爱不是由于骑士而成为时髦,对比骑士 的通奸之爱,难道夫妇之爱不是性爱的正确的资产阶级形式吗?既然彼此相 爱是夫妇的义务,难道相爱者彼此结婚而不是同任何别人结婚不同样也是他 们的义务吗?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 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既然自由的、个人审定的权利已经无礼地侵入教 会和宗教的领域,它怎么能在老一代支配下一代的身体、精神、财产、幸福 和不幸这种无法容忍的要求面前停步呢?
这些问题,在社会的一切旧有的联系正在松弛,而一切因袭的观念正在 动摇的时候,是必然要提出来的。世界一下子大了差不多十倍;现在展现在 西欧人眼前的,己不是一个半球的四分之一,而是整个地球了,他们赶紧去 占据其余的七个四分之一。传统的中世纪思想方式的千年藩篱,同旧日的狭 隘的故乡藩篱一样崩溃了。在人的外在的眼睛和内心的眼睛前面,都展开了 无比广大的视野。在为印度的财富、墨西哥和波托西的金矿银矿所引诱的青 年男子看来,尊长们的赞许以及世代相传的荣耀的行会特权能有什么意义 呢?这是资产阶级的漫游骑士的时代;这个时代也有自己的浪漫故事和爱情 幻想,但都是按照资产阶级的方式,而且归根到底是抱着资产阶级的目的。 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特别是在现存制度最 受动摇的新教国家里,都越来越承认在婚姻方面也有缔结契约的自由,并用 上述方式来实现这一自由。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 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的自由。在字面上,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写 上,再也没有比认为不以夫妻相互性爱和真正自由的协议为基础的任何婚姻 都是不道德的那种观念更加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了。总之,恋爱婚姻被宣布为 人权,并且不仅是 droit de l′ homme①,而且在例外的情况下也是妇女
的权利。
但是,这种人权有一点是与其他一切所谓人权不同的。当后者实际上只 限于统治阶级即资产阶级,而对于被压迫阶级即无产阶级则直接或间接地被 削减了的时候,历史的讽刺又经受了考验。统治阶级仍然为众所周知的经济 影响所支配,因此在他们中间,真正自由缔结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统治 阶级中间,像我们所已看到的,这种婚姻却是通例。
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 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 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 了。
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今日只是在妇 女身上无例外地得到实现,——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 就是个体婚姻。我们已经看到,巴霍芬认为由群婚向个体婚的过渡这一进步
① “droitde l′ homme”既有“人的权利”的意思,也有“男子的权利”的意思。——编者注
主要应归功于妇女,是多么的正确;只有由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进步才是男 子的功劳;在历史上,后一进步实质上是使妇女地位恶化,而便利了男子的 不忠实。因此,只要那种迫使妇女容忍男子的这些通常的不忠实行为的经济 考虑——例如对自己的生活,特别是对自己子女的未来的担心——一旦消 失,那么由此而达到的妇女的平等地位,根据以往的全部经验来判断,与其 说会促进妇女的多夫制,倒不如说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专 偶制。
但是,专偶制完全肯定地将要失掉的东西就是,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 被烙上的全部特征,这些特征就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 解除性。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 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婚姻的不可解除性,部分地是专偶制所赖以产生的经 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专偶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 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这种不可解除性现在就已 经遭到千万次的破坏了。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 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 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 会都成为幸事。只是要使人们免于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潭才好。
这样,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行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
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限于将要消失的东西。但是,取而代之的 将是什么呢?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 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这一代妇女除 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 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对于今 日人们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一切,他们都将不去理会,他们自己将做出他们自 己的实践,并且造成他们的据此来衡量的关于各人实践的社会舆论——如此 而已。
现在让我们再回过来谈摩尔根吧,我们已经把他丢开很远了。对于在文
明时期发展起来的社会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是超出了他的著作的范围的。 所以,他只是非常简单地论述了一下专偶制在 这一时期的命运。他也认为 专偶制家庭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进步,是一种向两性权利完全平等的接近, 而这一目标他并不认为已经达到了。不过,他说:
“如果承认家庭已经依次经过四种形式而现在正处在第五种形式中这一
事实,那就要产生一个问题:这一形式在将来会不会永久存在?可能的答案 只有一个:它正如迄今的情形一样,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 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它将反映社会制度的发展状况。既 然专偶制家庭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已经改进了,而在现代特别显著,那么 我们至少可以推测,它能够进一步完善,直至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如果专 偶制家庭在遥远的将来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那也无法预言,它的后继者将 具有什么性质了。”50
三 易洛魁人的氏族
我们现在来谈一谈摩尔根的另一发现,这一发现至少与他根据亲属制度 恢复原始家庭形式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摩尔根证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内 部用动物名称命名的血族团体,实质上是与希腊人的 genea[氏族]、罗马人
的 gentes[氏族]相同的;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形式,而希腊—罗马的形式是 晚出的、派生的形式;原始时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 社会组织,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组织极其相似;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 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就现有资料而言)。 摩尔根证明了这一切以后,便一下子说明了希腊、罗马上古史中最困难的地 方,同时,出乎意料地给我们阐明了原始时代——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制度的 基本特征。虽然这个发现在人们一旦知道它之后显得十分简单,但是,摩尔 根只是最近才做到这一点的;在他于 1871 年出版的前一部著作中,他还没有 看透这个秘密,而这个秘密一揭开之后,就使一向那样自信的英国原始史学 家们一时①沉默了下去。
摩尔根普遍用以表示这种血族团体的拉丁语 gens[氏族]一词,像同意义 的希腊语 genos 一词一样,来源于共同雅利安语的字根 gan(德语为 kan,因 为在德语中,通例是用 k 代替雅利安语的 g),gan 的意思是“生育”。Gens , genos,梵语的 dschanas,哥特语(依照上面所说的通例)的 kuni,古代斯 堪的纳维亚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 kyn,英语的 kin,中古高地德意志语的 künne,都同样表示血族、世系。不过拉丁语的 gens 和希腊语的 genos,都 是专用以表示这样的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世系(这里指的 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男始祖),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 殊的公社。但是这种血族团体的起源与本性,我们的一切历史编纂学家迄今 为止却一直弄不清楚。
我们在前面,在研究普那路亚家庭时,已经看到原始形式的氏族是怎样
构成的。凡由于普那路亚婚姻,并且依照这种婚姻中必然占统治地位的观念 而构成一个确定的女始祖即氏族创立者的公认后代的人,都是这种氏族的成 员,这样就组成了氏族。由于在这种家庭形式下父系血统不能确定,所以只 承认女系。又由于兄弟不得娶自己的姊妹为妻,只能同其他世系的妇女结婚, 所以,根据母权制,同这些异族妇女所生的子女,便列在氏族以外。这样, 留在血族团体内部的只有各代女儿的子孙;儿子的子孙则归入其母亲的氏 族。一俟这种血缘亲属集团构成一个与同一部落内其他类似集团相对来说的 特殊集团,它又是什么样子呢?
摩尔根举出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别是塞讷卡部落的氏族,作为这种原始 氏族的古典形式。这个部落内有八个氏族,都以动物的名称命名:(1)狼,
(2)熊,(3)龟,(4)海狸,(5)鹿,(6)鹬,(7)苍鹭,(8)鹰。 每个氏族内都盛行以下的习俗:
1.氏族选举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酋帅(军事领袖)。酋长必 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一旦出缺,必须立刻重新 补上;军事领袖,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并且有时可以暂缺。由于易 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别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
① “一时”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 首长。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不过选举须经其余七个氏族确认, 只有在这以后,当选为酋长的人才被隆重地,就是说由全易洛魁联盟的联合 议事会委任。这样做的意义,在后面就可以看出来。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 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此外,由于他的职 位,他也是塞讷卡部落议事会以及全体易洛魁人联盟的议事会的成员。酋帅 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号施令。
2.氏族可以任意罢免酋长和酋帅。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被罢免的 人,此后便像其他人一样成为普通战士,成为私人。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 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罢免酋长。
3.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 氏族的纽带;这是极其肯定的血缘亲属关系的否定表现,赖有这种血缘亲属 关系,它所包括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 就第一次揭示了氏族的本质。从前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报告,把构成氏族 制度的各种集团,糊里糊涂地、不加分别地混为一谈,统称为部落、克兰 51 、 萨姆 52 等等,而且往往说,在这种集团内部禁止通婚,这证明以前人们对于 氏族是多么不了解。这便造成了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麦克伦南先生就在这 个混乱中得以充当拿破仑,用最后的判决建立了这样的秩序:一切部落分为 部落内部禁止通婚的(外婚制的)和许可通婚的(内婚制的)两种。他这样 把问题更加彻底混淆以后,便埋头于最深沉的研究中,去探讨在他的两个无 聊乏味的类别中,究竟哪一种较古:是外婚还是内婚。自从发现了那以血缘 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其成员间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后,这种荒谬的说法就 不攻自破了。不言而喻,在我们见到易洛魁人时他们所处的那种发展阶段, 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被严格遵守着的。
4.死者的财产转归其余的同氏族人所有,它必须留在氏族中。因为易洛
魁人所能遗留的东西为数很少,所以他的遗产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分 享;男子死时,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亲的兄弟分享;妇女死时,由 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据同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 继承,子女也不得继承父亲。
5.同氏族人必须互相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
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 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 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假使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 被害者的全氏族就有义务实行血族复仇。起初是试行调解;行凶者的氏族议 事会开会,大抵用道歉与赠送厚礼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的议事会提议和 平了结事件。如果提议被接受,事情就算解决了。否则,受害的氏族就指定 一个或几个复仇者,他们的义务就是去追寻行凶者,把他杀死。如果这样做 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没有诉怨的权利,事情就算了结了。
6.氏族有固定的人名或几套人名,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 人名,因此,氏族个别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人 名一开始就自行带来氏族的权利。
7.氏族可以接纳外人入族,并用这个办法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 这样,未杀死的俘虏,由于被一个氏族接纳入族,就成为塞讷卡部落的成员, 从而获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权利。接纳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据氏族的个
别成员的提议而实行的:男子可以提议接纳外人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 议接纳外人为自己的孩子;为了确认这种接纳,必须举行入族仪式。个别因 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于大批接纳别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 的人入族而重新兴旺起来。在易洛魁人中间,入族仪式在部落议事会的公共 集会上举行,实际上已经变为一种宗教仪式。
8.印第安人的氏族有无专有的宗教祭祀,很难确定;不过印第安人的宗 教仪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联系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六个一年一度的宗教节 日期间,各个氏族的酋长和酋帅,由于他们的职位,都被列在“信仰守护人” 以内,而执行祭司的职能。
9.氏族有着共同的墓地。纽约州境内四周都为白种人包围的易洛魁人, 他们的墓地现在已经绝迹了,但从前是存在过的。在其他印第安人那里,这 种墓地还保存着;例如,和易洛魁人有近亲关系的吐斯卡罗腊人,他们虽然 是基督徒,但在墓地上,每一氏族都独成一排,所以,总是把母亲而不是把 父亲和孩子埋在一排。而在易洛魁人中间,死者的全氏族都要参加葬仪,营 造坟墓,致悼词等等。
10.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 会。这种议事会选举、罢免酋长和酋帅,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它作 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罪献礼(杀人赔偿金)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 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
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
“它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 面平等,不论酋长或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 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却是氏族的根 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 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 尊心。”53
到发现美洲的时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是按照母权制组成为氏族。
仅在某几个部落如达科塔人的部落,氏族已然衰落;在另外几个部落中间, 如在奥季布瓦,奥马哈等部落中间,氏族已经是按照父权制组成了。
在许多有五六个以上氏族的印第安人部落中间,我们遇到,每三四个或
更多的氏族联合成一个特殊的集团,摩尔根按照它的极相似的希腊式样忠实 地把印第安语的名称译过来,把这种集团叫作 Phratrie(胞族)。例如,塞 讷卡部落有两个胞族;第一个胞族包括 1—4 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包括 5—
8 四个氏族。更详细的研究表明,这种胞族大抵是当初由部落分裂成的最初 的氏族;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 族才能独立存在。随着部落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 族,这些氏族如今也作为单个的氏族而存在;而包括一切女儿氏族的最初的 氏族,则作为胞族继续存在。在塞讷卡人和大多数其他印第安人中间,一个 胞族内的各氏族被认为是兄弟氏族,而别个胞族的各氏族则被认为是它们的 从兄弟氏族,——这种称呼,在美洲亲属制度中,像我们在前边所看到的, 都具有极其真实而明确的意义。塞讷卡人起初在胞族内也不能通婚,但是这 种习俗久已废除了,如今只限于氏族。塞钠卡部落有一种传说,“熊”和“鹿” 两个氏族是最初的氏族,其他氏族都是从这两个氏族分化出来的。这个新组 织扎下根以后,便根据需要而改变;要是某一胞族的一些氏族灭亡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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