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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



1995 年 6 月 20 日香港 有效日期和地址:
1995 年 9 月 15 日于受益人国家 开证申请人:住友(香港)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 95 号,联 合中心,B.C 座 24 楼 受益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河北分公司。 通知行: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秦皇岛。
金额:4,000. 0O 美元(美元肆仟元整) 允许分批装运。
不允许转口 装运自中国新港至日本神户 装期 1995 年 8 月 31 日
  信用证凭议付下列单据和受益人即期汇票付款,汇票开成全部发票金 额,以我行为付款人。
须提供的单据:
  ——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注明中国的合同号 HJ8808——全套洁净 已装船海运提单,做成发货人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预付”,通 知开证申请人。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一式三份。
  ——包装单一式三份——保险单/证一式二份,空白背书,保险价值为发 票金额的 110%,显示在目的港以汇票货币支付索赔,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证明发运:
  10 吨中国张家口大豆,1987 年产单价每吨 400 美元,CIF 日本神户包装: 麻袋装
其它条款:
交单议付期限为装运单据签署日之后 15 天内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 此信用证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法国,巴黎、国际
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开立,我们保证履行此条款特别是第九条。本信用证
的号码和日期必须注在全部所需汇票上。如果信用证用于议付,每次交单必 须由议付银行在本通知背面批注。请通知受益人。
此证是有效的信用凭证,不再邮寄证实书。

第三节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信用证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可划分为下列种类:
一、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不经受 益人的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就可以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随时撤销或 修改信用证。但是,如果出口地银行在收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办理即期 付款,迟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开证行有义务履行付款责任。使用这种信用 证,出口商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国际贸易中极少使用,我国一般不予接受。 鉴别可撤销信用证的形式,是在信用证名称前注有“可撤销”字样,即
“Revocable 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

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 信用证可以保障出口商的利益,他只要完全履行信用证条款,就能安全及时 收回货款。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撤销信用证被广泛使用。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表现形式就是在信用证名称前加“不可撤销”字样, 即“Irrevocable Credit”。根据“500”条款规定,凡是无“可撤销”
(Revocable)字样的信用证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二、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 银行加以保证兑付。这种信用证有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所以,安全收汇 更有保障。这种信用证更容易被人接受。信用证之所以加保兑,主要是由于 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信任或不了解,或者由于进口国经济政治等因素对 开证行付款构成威协,受益人为了保证安全及时收汇,往往要求开证申请人 找一家受益人国内的银行通常是通知行,或一家资力雄厚的外国银行为其保 兑信用证。银行得到要求后可以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亦可不予保兑。
  一旦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就对受益人承担了义务。在开证行由于倒 闭等原因致使付款成为不可能时,或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果受益人直接向 保兑行提供符合信用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通知行被要求加保兑,信用证内应加列请求加保的条款,
  如 “ please advise beneficiary with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请通知受益人并加具保兑)。如由其它银行保兑,信用证 应附有保兑行同意加保的声明。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经其它银行保证兑付的信
用证。通常情况下,若不是开证行资信欠佳,或是不出名的小银行,进口国 也未出现战争、民变、经济危机等不利形势,信用证无须保兑,况且,保兑 要加收额外费用,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保兑信用证。
凡无要求通知行加保条款的或无保兑行保兑声明的信用证都被视为不保
兑信用证。有的为明确不保兑性质,专门加列不保兑条款,如"without adding your confitmation”。
三、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受益人可将信 用证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为第一受益人,受让人为第二 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一般用于中间交易。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而第 二受益人才是实际供货人。可转让信用证可经转让行原证照转,也可以换开 新证。新证和原证条款基本一样,但可以在到期日、货价、金额、装效期及 交单期限、保险金额等方面作适当变动。亦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证开证申 请人,第一受益人可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和发票,从中赚取差额。转让行 对转让的信用证可承担责任,亦可不承担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除了用于中间交易以外,还可能由于受益人无力满足开证 人的要求而不得不将一部分或全部权力转让他人。或者有意将信用证的使用 权分给他的关系人,共亨利润。但对开证人来说,由于他不和第二受益人直 接联系,不了解第二受益人的资信,所以,通常情况下开证人不愿意开可转 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行转让。在允许分批的

情况下,可将信用证金额同时转让给几个受让人使用,这种信用证叫可分割 信用证(Divisi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的鉴别方法是信用证名称前加“可转让”字样,即 “Transferable Credit ”。或加列可转让条款,如 “This Credit istransferable”。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权利不能 转让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凡没有“可转让”字样或条款的信用证即为不可转 让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代付行见到 受益人出具的即期汇票或单据之后立即付款。按国际商会规定的格式,即期 付款信用证应注明下列内容,即“Credit availablewith??bank by sight payment”(信用证适用于在××银行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可以是开 证行,也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代付行。但无论是哪一家银行,付款都是最终 局的,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
  使用即期付款信用证,为了避免印花税,可以不要求提供汇票,仅凭单 据办理即期付款。
迟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行
见单后即把单据交给开证人,于到期时向受益人付款。这种付款也是最终局 的,对受益人无追索权。迟期付款信用证无须开立汇票,也无法办贴现。如 受益人需用资金,只能用其它方式拆借,这将相应提高受益人的筹资成本。 迟期付款信用证一般应注明“Credit avai1able with??bankby deferred payment at??days after sight”(信用证适用于在××银 行办理见单后××天的迟期付款)。也有的规定“Credit availablewith?? bankbydeferredpayment at??days afterdate of B/L)(信用证适用于 在××银行办理装船日后××天的迟期付款)。付款银行可以是开证行、通
知行或开证行指定的其它银行。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出远期汇 票,付款人审查单证相符后,承兑汇票,于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可以是开证 行、开证行的指定行等。不管汇票付款人是谁,开证行不能解除到期付款的 责任。汇票承兑后可退受益人在贴现市场或要求承兑行办理贴现,扣除利息 后支付受益人现款。通常情况下由银行承兑的汇票贴现率要比商人或企业承 兑的汇票贴现率低,从筹资成本来考虑,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更有利。
  承兑信用证一般规定“Credit available with??bank by accer- tance of benfioiary’s drafts at ??days after/from?? drawn on??for,full invoicevalue”(信用证适用于在×××银行承兑受益人 出具的自×××起××天付款以×××为付款人并注有全部发票金额的汇 票)。
  如果合同规定即期付款,但信用证要求汇票做成远期,又规定开证行即 期付款,开证人承担承兑费和贴现息,这种信用证称“假远期”信用证。假 远期信用证实际是即期交易而买方要求远期付款,这样他可以在承担贴现利 息的情况下利用开证行或贴现市场的资金向受益人即期付款。如“The usance drafts are payable onsight basis and discount i nt erest a nd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huyer’s account”。(远
  
期汇票即期支付,贴现息和承兑费由买方负担)。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是指开证行邀请出口地银行,在受益
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为其垫付货款。或者说邀请出口地 银行承购汇票和单据。这种垫款或承购对受益人有追索权。这种信用证通常 规定”Creditavailablebynegoti-ation”。
议付信用证可分为自由议付、限制议付和不得议付三种形式。自由议付
亦 称 公 开 议 付 。 信 用 证 通 常 规 定 “Creditavailablewithanybankbynegotiation”或者没有注明由某家银行议 付的条款等。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可到任何一家银行议付。
  限制议付是信用证规定“Credit available with??bank by ne- gotiation”(信用证适用于在×××银行议付)或者“Negotiation un- derthis credit restricted to??bank”(此信用证项下议付限于××× 银行)按此规定,受益人只能到规定的银行去议付。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不 大方便,通常在开证行与议付行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才这样做。
  不得议付是信用证规定“We hereby engage with you (benefi- ciary)??”(我们在此与你约定??),这种条款说明开证行只对受益人 负责,受益人应将单据径寄开证行收款。这样做尽管手续简便、节省费用, 但不能叙做出口押汇,而且如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不易修改单据。
五、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1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 还可恢复原金额再被利用,周而复始,一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这种信 用证多在大额合同,品种单一,多次交货的情况下使用。这样既可避免一次 开证而占压过多的资金,又可避免多次开证的手续和费用。这种信用证应加 列循环使用的条款,如“This
credit is automat ically revolvingforfive times each for up
to the LCvalue U SD50 , 000 andtota1 value does not exceedUSD300 , 000”(此信用证自动循环五次,每次最大信用证金额 5 万美元,总金额不超过 30 万美元)。
循环信用证可以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形式。按时间循环是
指受益人按固定的时间阶段议付一定的信用证金额,议付后,重新恢复原金 额,下一个时间阶段仍可再议付。上次未用完的余额可并入下次使用的叫“积 累循环”,不能并入下次使用的叫“非积累循环”。
按金额循环是指在规定的金额用完之后,还可恢复原金额,再次使用。
循环生效的方式有三种:a.自动循环:即金额用完后立即恢复:b.半自动循 环:即金额用完后,在一定时间内开证行未通知中止循环,金额即可再恢复 使用;c.非自动循环,即金额利用后要等到开证行通知恢复原金额才可再使 用。
六、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Credit)是指受益人在货物装船前可凭汇票 或收据预支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预支银行自行垫款并在受益人装运交单 时自货款内扣除预支本息。如受益人届时不能交单,开证行将如数偿还预支 银行的预支本息和费用。在实际业务中,有的银行预支后,不是从货款中扣 除,而是将汇票或收据立即寄开证行,由开证行垫付资金或由开证人直接支 付。开立预支信用证是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一种优惠条件。受益人可用预支款
  
采购、包装货物等,所以,这种信用证在国外也称“打包信用证”。过去, 信开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往往用红颜色打出,以资醒目,所以,也称“红条款 信用证”。
  常见的预支条款如: “You (advising bank) are hereby autho-rized to grant adva nce to the beneficiary against their draft or re-ceipt to the exten ot USD5 , 000.—for preparation
of the goodscovered by the Credit,the advance with interest at the current ratefrom the date of advance to date of repayment are to
be ducted from the proceed of draft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mpliance with this credit.Should the benefiary fail to present shipping docu- ments and draft under thiscredit,we guarantee to under take to re- pay t he advance wit h in te rest stated a bove on dema nd as per yourinstruction。”(贵行(通知行)被授权凭受益 人的汇票或收据向其支付不超过 5 千美元的预支款项用于信用证项下备货, 预支本金和从预支日到偿还日按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货 款中扣除。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该证项下的装运单据和汇票,我行保证在你 提出索赔要求时立即按你的指示偿还上述的预支本息)。
七、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在易货贸易或补偿贸易中交易 双方由于互相买卖而彼此分别向对方开立的信用证。第一个信用证的开证人 就是第二个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个信用证的开 证人,通常开证行与通知行也地位对调。两个信用证的生效时间有商种方式:
(1)两证同时生效,即第一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收到第二个证后通知对方
银行,同时生效。(2)两证分别生效,即无论是第一证还是第二证,开出后 各自即行生效。
八、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当第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收 到信用证后,以该证做为保证或抵押并按该证的要求向实际供货人开出第二 个信用证,这第二个信用证就是对背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往往用于中间交易, 原证受益人即对背信用证的开证人通常是中间商而原证开证人是实际买方。 这种方式一般是买卖双方无法直接联系或者中间商为了保守商业秘密不希望 他们直接联系的情况下使用。两个信用证条款基本一致,不同内容是:1.原 证受益人为新证开证人;2.实际供货人为新证受益人;3.单价和总值比原证 低;4.装效期比原证短;5.启运港(及目的港)与原证不一致。
  从用于中间交易的角度来考虑,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有类似之 处。可转让信用证也可换开新证,新证和原证之伺的异同与对背信用证基本 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与新证属同一信用证,受益人与受 让人由同一开证行保证付款。受让人发货后,通常要由原证受益人替换他的 汇票和发票。货款待收到开证行付款后才付给受让人。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 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对背证的受益人与原证受益人分别获得各自开证行的 付款担保,所以,对背证的受益人发货后只要提供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开证 行就应该付款。

第四节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凭证内的印监或密押核实其真实性,然后如实
通知受益人。 此外,为保证安全及时收汇,按我国的通常作法,银行还应配合外贸公
司对信用证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审查,但银行应侧重于审查与收汇有关的问 题,外贸公司侧重于审查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具体来说,银行应把下列问题 作为审查重点:
一、政治性审查
  1.审查来证国家是否属于我国不与其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不过,随着国 际政治形势的改善和国与国关系的缓和,这种审查已逐渐减弱。
  2.审查来证条款是否有不符合我国政策或是否带有歧视性内容等。如将 我国国名写成“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如有这种内容应据理交 涉。
二、来证银行的资信审查
  1.审查来证银行资力,资力包括资本额和资产负债总额。来证金额一般 掌握在来证银行资产总值的万分之十五以下;
  2.审查来证银行的信用情况,对于经营作风欠佳,经常拖欠货款,态度 不友好的银行来证应谨慎处理。
如来证经一家外国银行转开,而且该行承担付款责任,应按转开行资信
掌握。如该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应按开证行资信掌握。 三、对信用证性质的审查 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可撤销信用证不能接受。凡注有“可撤销”
(Revocable)字样的即为可撤销信用证。
四、对受益人的审查
  受益人名称,地址应与实际相符。受益人必须是当地有权办理出口业务 的企业。如受益人为外地企业,应转当地分支行通知。如当地不具备通知条 件,可直接通知受益人。
五、对来证货币的审查
除协定国家来证外,信用证应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其它货币不能接受。 六、对信用证有效到期日和有效到期地的审查 信用证应注明有效到期日,无到期日的信用证是不完整的信用证。到期
日可以是规定的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推定的日期,例如装船后 15 天等,但
必须有具体的装船日。有的信用证规定有效期到期地在国外,这种规定受益 人不易控制,如不是业务特殊需要应要求受益人或由银行径洽国外修改成国 内到期。
七、对保兑条款的审查
  凡信用证由第三家银行保兑者,保兑责任必须明确,包括提供保兑行的 确认书。同时,对保兑行的资信应进行审查。保兑行应是我们信得过的银行。 如信用证要求我行(通知行)保兑者,我行应根据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及其所 在国政治、经济形势决定是否加保,我行认为收汇有把握者可以加保,否则 应予拒绝。
八、对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
  索汇路线应明确、合理、正常、有利。索汇路线迂回,影响收汇,应拉 直索汇路线。索汇方式凡大额来证应加列电索条款。
  
九、对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必须明确,通常应注有保证付款的条款。如“We hereby engage with bona—fide holders that all drafts drawnand in comPhance with this credit terms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presentation at this office”(按照本信用证开出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向本行提示时,
我们向善意持票人担保付款)。但 SWIFT 格式无此条款。 十、对贸易条款及有关内容的审查 如发现问题,应提交受益人对照合同进行审查并确定能否接受或修改。 对于有风险的来证或条款,应酌情采取如下措施以转换和分散风险:
1.由其他大银行保兑;
2.由偿付行确认偿付;
3.要求加列电索条款;
4.分批出运。
十一、对协定项下记帐贸易来证的审查
  应审查开证行是否属于协定规定的银行,使用的货币、偿付条款、货运 目的港等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文件或合同的规定。
十二、其他
  审查信用证内容是否有前后矛盾,与实际不符,含胡不清,对我方不利 或我方不能办到的条款。有这类问题时,应联系开证行,或要求受益人洽开 证人修改或澄清。

第五节出口公司对信用证的审查


  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公司处于受益人的地位。出口公司收到信用证后, 为了顺利完成出口和收汇工作,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并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 面认真的审查,看来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是否能做到。如果有问 题或有风险,必须联系开证人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或澄清,问题严重的还 可拒绝接受。总之,要把问题解决在出运和制单之前。
出口公司对信用证的审查应主要侧重于与贸易条款有关的问题。
一、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审查受益人名称和地址,首先确定是否为本公司信用证。这项内容应与 合同卖方相符,一字不能错漏。如个别字母出现笔误,严格来讲应联系开证 人修改。否则,只能将错就错,制单时后面加括号更正。
二、信用证的类型
  来证必须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名称前应注有“Irrevocable”,或 未注“Reocable”。在名称前注有“Revocable”属可撤销信用证,我们不能 接受可撤销信用证。
三、信用证金额
  金额应与单价和货量相称,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有的金额可能已扣除拥 金或折扣。如买卖双方各为合资企业股东,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可能仅是 买方投资的那一部分资金。如果货量有溢短装,金额也应有相应的增减幅度。 有的金额内可能还包括应由买方承担的额外费用等。货币应与合同一样,不 一致者可以拒绝接受,或在证内规定合理的折算时间,从而确定合理的折算
率。

四、启运港和目的港
  1.启运港和目的港应符合合同规定,更改港口可能会引起运费和保险费 的变化,如增加我方支出,不能接受,除非开证人同意支付更改后的费用。
  2.如来证增加额外条件,例如在指定的码头卸货,这种限制性条款使承 运人失去选择的余地。再如集装箱运输,应考虑港口的装卸能力,不能一概 接受。必要时应向港务当局或海运公司进行了解,他们认为无法执行的条款 应及时修改。
  3.如出口公司事前无法确定装船口岸,最好通知进口商开证时启运港栏 内同时指定几个港口,供受益人选择,或仅打“中国口岸”(Chineseport)。
4.如来证规定目的港与我无往来关系,不能接受,应洽客户修改。
  5.装货港应比较接近货源地,以便于运输和节省费用,如果来证装货港 离货源地太远,如河北的货物来证装货港为深圳,如遇这种情况应予以修改, 除非开证申请人同意支付内陆运输费。
五、装运期和有效期
  1.信用证应有装运期和有效期,没有装运期的以有效期为装运期,即装 效同期。无有效期的信用证被视为无效,应联系开证人请开证行加以证实。
  2.审查装运期应主要考虑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是否可以生产或组织 足够的货物,或者是否可以安排合适的运载船只,如果做不到,就应洽开证 人延展装效期。
3.修改中只展装期未展效期,可理解为装效期同展。只展效期未展装期,
不能认为装效同展。如需展装期还须联系开证人修改。
  4·在信用证或修改内只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注有下列单词的均包括 所述日期,如:on (在),to(至), till 或 untill(直到), by
(截止), from(自??开始), on or before(在某日或某日之前),
onor after(在某日或某日之后),on or about(在某日或某日之前或之 后五天之内)等,而到期日在下列单词之后均不包括所述日期,如:before
(在某日之前),after(在某日之后)等。
  5.beginning 指月初(1 日至 3 日),end 月末(28 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early 上旬(从 1 日到 10 日),middle 中旬(从 11 日到 20 日),late 下 旬(从 21 日到月底),firsthalf 上半月(从 1 日到 15 日),secondhalf 下半月(从 16 日到月底)等。
6.凡使用“as soon as possible”或“ASAp”(尽快),“immediate-ly”
(立即,马上),“prompt”(迅速)等词应洽开证申请人改成具体日期。
7.信用证规定装效期为“one month”(一个月),“three months”
(三个月),“a half year”(半年或六个月),“a quarter”(一季 度或三个月),“4 weeks”(四周)等均从开证日起算。
  8.有的信用证规定有交单议付期限,如“Documents must bepresented for Degotiation within 15 days after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必须在运输单据签单日后 15 天内交单议付)。此 期限一般为 15 天,也有的时间较短,10 天、7 天、5 天,甚至装效同期。受 益人应考虑在此期限内是否能交单议付,如做不到,应洽客户修改。
  9.如无上述交单期限,又未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则受益人的交单不应超 过装运后 21 天。超过后提单将成为陈旧提单,银行不予接受。
10.如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日适逢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

日,但装运期则无此规定。
  11.如在信用证效期之后注有中国以外的什么地方,这表示信用证在国外 到期。这种条款原则上不能接受。因为我们的单据寄出后,无法保证在到期 日当天或之前收单银行一定能收到单据。在实际业务中,如确属业务需要, 开证人又坚持不改,可适当放宽。但受益人必须在预计收单银行收到单据一 个邮程之前向当地银行交单议付。
六、分批装运
  1.通常在成交货量较大的情况下信用证应允许分批装运。如来证规定不 允许分批,受益人应考虑在装期之前能否备足全部货物。如不能,则应将信 用证修改成允许分批,或压缩货量,或推迟装期等。
  2.如来证规定允许分批,但对每批货物的货量、品种、规格、装运时间 及运输工具等加以限制,受益人应考虑实际可能,例如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 内配齐货物或租到合适的船只等,如做不到则应联系开证人作适当修改。
  3.如来证未规定可否分批,如信用证按“500”条款开立,则被认为允许 分批。
  4.如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在原证货物尚未出运的情况下又收到增额修 改,则增额部分应与原证货物一并出运。如原证货物出运后才收到增额修改, 其增额部分可另行出运。如货已装船,但单据尚未议付,则应退回修改或洽 客户将信用证修改成允许分批装运。
5. 来证规定分期分批装运,如其中一期未按时装运,则此期和以后各期
均告失效。如想再装,必须另做展期修改。
  6.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但如货去不同的目的港,应联系开证人改为允 许分批。因为即使货物同船同航次出运,目的港不同也不能视为同一批。
7.来证规定“several shipments”,应理解为三次或三次以上。如规
定“one or several shipments”应按允许分批掌握。
  8.如来证规定允许分批,又规定分若干次装运,则每次还可再分批。但 如来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only in twolots”或 “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 within two lots”则每次(或每 批)装运不能再分批。
9.来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同时规定“Threesets
of documents are req uired and one set for 10M/T,one set for15
M/Tand one set for l2 M/T”按此规定,须一次装出,分制三套单据, 分别为 10 吨、15 吨和 12 吨。如来证规定不许分批,但同时规定“20 M/T to Tokyo and 30 M/T to Kobe”,则须一次装出,分制两套单据,一套表 明货去东京,一套表明货去神户。
七、转船条款
  1.凡信用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者,被视为允许转船。如货物需中途转船, 不必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
  2.来证规定“via ××port”系指经过某港的航行路线或转口路线.如 来证同时规定允许转船,则可在此港转船。例如来证规定“via Hongkong”, 则提单可注“with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但 如来证规定不允许转 船,则 via Hongkong 只是航行路线途径香港,不能转船。如仍须转船,应 联系开证人修改。
3.有的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船,而且如果转船,须在提单上注明二程船名。

通常情况下船公司无法提供确切的二程船名,应联系开证人取消此条款或改 为转船后将另行通知二程船名。
  4.如来证规定不允许转船,但如果启运港或目的港泊位较少,条件较差, 无直达船或固定船期等,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将信用证改成允许转船,即通 过在中途转船的办法才能尽快将货物从启运港运至目的港。
  如来证规定允许转船,但对转船口岸及转运船只等加以种种限制,受益 人应及时与港口当局或海运公司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则应对信用 证条款作相应修改。
八、汇票条款
  1.汇票期限应与合同期限一致,不一致者应联系开证人更正。如假远期 信用证,承兑费和贴现息应由开证人负担,并且受益人应即期得到货款,无 此规定,应洽开证人修改。
  2.汇票金额通常为全部发票金额,不一致者应审查是否已扣除佣金或有 其它规定。
  3.根据“500”规定汇票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其指定行,以开证申请人 为付款人者应修改。
九、单据条款
  1.发票:有的信用证规定发票由第三者签证。由贸促会签证者可以接受; 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签证者通常无法接受。因为一般受益人所在地无领事 馆,但如当地或较近地区有领事馆则可接受;由国外第三者签证者不能接受。 但如合资企业外商在国内有派驻人员者则可接受。
有的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在发票内加注一些证明词句等内容,
通常只要能做到是可以接受的。
2.保险单据
  (1)保险单证通常以受益人为抬头人即被保险人,如来证规定受益人代 替开证人(onbehalfof)或直接以开证人为抬头人可以接受。这种情况往往
是 FOB 或 C&F 条件下受益人代替开证人办理保险。但信用证同时应规定保险
费可凭保险费收据(PremiumRe-ceipt)在证下或超证支取。或者,买卖双方 商妥在证外私下结算亦可。
(2)保险险别应明确,如来证不明确,例如只规定“OceanMarin Cargo
Risk”(海运货物险),受益人可接受,可按合同投保,但银行对漏保不负 责任。有的来证险别与合同不符,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或增加了新的险别, 受益人不能接受,除非信用证同时规定超额保险费在证下或超证支取。伦敦 协会条款可接受。
  (3)保险金额加成率应符合合同规定,超过合同规定严格来讲不能接 受,但如考虑双方业务关系,在保费损失不大的情况下亦可通融接受,或商 妥损失费用如何处理。
  (4)索赔地点通常为目的港,但在目的港以外的地方亦可接受。赔付的 货币应为信用证所使用的货币或规定的其它货币。
  (5)在买方投保的情况下,一些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将装船情况通知信用 证指定的国外某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保险公司收到后签发回执
(Acknowledgement)作为议付单据之一。这种规定不能接受,因为受益人无 法控制其后果,会直接影响按时交单索汇。
3.运输单据

(1)信用证规定提单以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发货人,或发货人做中性
(Neutral as Shipper)均可接受。
  (2)如来证指定承运人,受益人应了解是否能安排,如不能安排则应修 改信用证条款。
  (3)如使用租船运输,信用证内应规定接受租船提单条款,如无此规定, 应予修改。
(4)如货装舱面,信用证应有允许装舱面条款,否则,银行不接受。
  (5)在 FOB 条件下,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Prepaid), 除非信用证同时规定运费可在证下或超证收取,否则不予按受。其它价格条 件也应与运费支付条款相适应。
  (6)有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要直接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收货人,这种规 定使银行无法控制货权,给收汇造成一定风险,受益人应慎重处理,但如开 证人资信可靠,在业务确实需要的情况下,亦可通融接受。
  (7)在外贸铁路运输业务中,对港澳地区的出口应由外运公司出具“承 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对参加《国际货协》的一些国家出口应 由铁路部门出具“铁路运单”(Railway Bill);对欧洲各地的资本主义国 家出口应由外运公司出具“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凡来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不符合上述规定者均应作相应修改,否则不予接 受。
(8)在“以出顶进”业务中,收货人在国内提货,有些国外开来的信用
证规定凭收货人出具提货收据付款,同时规定提货收据上的收货人签字要符 合开证行保存的签字样本,对于收货人签字我方不好掌握,我方无法掌握主 动权,收汇有一定风险,受益人必须谨慎从事,如不是业务特别需要,就应 予取消或修改。
4.信用证要求的其它单据应掌握下列原则:
  (1)来证要求受益人出具的有关单证或单证中的有关内容以及出单人 等,如根据有关规定或客观情况,受益人不能做到的,均应作相应修改或删 除。
(2)开证人要求的某些条款或单证如不符合合同规定,受益人可拒绝接
受,如果接受,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由开证人负担,并且应争取随货款一并 在证下支取。
(3)不应接受受益人无法控制的单证,例如由国外提供的单证,除非受
益人对收汇有绝对把握。
  (4)货权转移应以付款为基础,在客户资信不佳或不明的情况下应尽量 避免货权转移与付款相分离。
十、货物条款
  1.货物描述:货物名称应与合同完全相符,个别拼写错误,应修改,或 制单时做技术性处理。如合同货名过多过细,信用证可打总称。货物品种, 规格、尺码、花色等应与合同一致。但根据“500”条款规定,银行应劝阻过 于详细的描述,货物描述可在合同基础上加以精简。有的来证只规定货名、 货量、甚至有的只写如×××号合同(As per Contract No×××),这 些规定都可以接受。
  2.货量:货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应与合同一致。考虑实际装运可能出现 的情况,应有溢短装条款或伸缩幅度。
  
  3.单价、价格条件和总值:单价的价值与计价单位必须与合同一致。不 一致不能接受。
  信用证内应有价格条件,如没有价格条件,应洽国外证实。或者按合同 规定掌握。如信用证内的价格条件与合同不符,不能接受,除非信用证内同 时规定额外费用在证下支取。
  货物总值通常等于或低于信用证金额,但不能低过 5%。有时合资企业 买方只承担货物价款的一定比例,则货款可能比来证金额高,但汇票金额不 能超过来证金额。
十一、特殊条款
  由于每个国家和客户的情况不同,信用证内的特殊条款也各不一样,受 益人应审查是否能做到,如做不到或有问题,应洽开证人修改或取消。例如:
  1.来证通常有银行费用由谁负担的间题,一般情况下,银行费用应由开 证人负担,因为无论是开证行开证,还是通知行通知或议付,可以说都是按 开证人在开证申请书内的意图办理的,开证人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 用。在信用证没有规定费用由谁负担或明确规定由开证人负担的情况下,议 付行都向开证人收取,一般开证人都能照付。但有时信用证明确规定费用由 受益人负担,受益人应向开证人交涉,力争取消此条款。为了避免外汇损失, 应在合同中明确订明费用由开证人负担,或者在货价上做适当调整。
2.一些银行来证有抵制以色列条款,要求受益人或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
列声明。内容主要包括出口货物不含以色列原材料,不装以色列船只,不停 靠以色列口岸等。这种条款可以接受,无论是受益人或是船公司均可出具。
3.一些信用证对承运人加以限制,规定必须使用某船公司的船只。对于
这种条款,受益人一般不易做到。所以,必须首先向运输部门了解情况,如 不能做到,应联系开证人取消或修改。此外,信用证还有可能规定不准装某 船公司的船只,这种条款一般较易做到,租船订舱时,只要不是该船公司的 船只即可租订,不必修改。
4.有的来证要求出具船龄证明,限制船龄不得超过 15 年,25 年等。这
一条款要视情况而订。如果在装运期内能租到船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船只可 不必修改,否则应取消此条款。这种规定通常情况下不易做到,特别是对于 船龄较短的船只。
5.根据“500”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款而未列明相应的单据,银
行将不予理会。所以,如果信用证包含这种条款,受益人应酌情与开证申请 人联系,要求订明应该提供的单据或在某些单据内加注必要的内容。

第七章汇 票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定义
  汇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开给付款人要求其按规 定时间和地点支付票款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 命令。
  汇票是出口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票据,它集中反映了交易各方的债权 债务关系。出具汇票就是为了了结这种关系,完成钱与货的交换。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汇票名称,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收款人,汇票金额, 付款期限,付款地点,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字。此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加注汇票的编号、出票条款、付对价文句等。但这与 当事人的责任无关。
三、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制成一个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例 如,如果以议付行为收款人,出口商制出汇票及单据并交给议付行,即构成 出票。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通常用这种方式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2.背书(Endorsement):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盖章签字并
将汇票交给受让人(或称被背书人)。背书的主要意图是权利的转让,即将 汇票的收款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受让人。例如,以议付行为收款人,以开证 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议付行背书后,收款权利即可转让给开证行或其他 受让人,并可多次背书和转让。开证行或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有权向开证申 请人收取票款。
3.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将汇票出示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
兑。例如,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或远期汇票,开证行收到汇票和单 据后便可向开证申请人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兑。
4.承兑(Acceptance):远期汇票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注 “承兑”
(accepted)字样并加签名和日期,表示承认到期付款。例如,以开证申请 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当汇票及单据向其提示时,该开证申请人应查看汇 票及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如果相符,则应办理承兑手续。远期 汇票付款人一旦承兑汇票,便成了主债务人,到期必须支付票款。
  5.付款(Payment):付款人或承兑人履行付款责任,从而了结汇票上的 债权债务关系。在实际业务中,付款人见到汇票或单据经核验符合规定后, 或远期汇票到期后,即应办理付款手续,从而完成货款的支付。
  6.拒付(Dishonour):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在实际业务中, 拒付即包括提示汇票或单据时,付款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而当面拒绝或 者由于其它原因而不予接受,也包括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破产致使付款 或承兑已成为不可能。
四、汇票的关系人
  1.出票人(Drawer):开出汇票的人,在信用证和托收业务中通常是出 口商。
2.付款人(Drawee):是指支付票款的人。在出口贸易中通常是进口商

或开证行。按“500”规定,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
  3.收款人(Payee):收取票款的人或称抬头人。收款人是票面上的债权 人,他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如遭拒付,可向出票人追索票款。在出口业务 中,收款人一般是议付行或受益人等。
  4.背书人(Endorser):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将收款权利 转让他人的人。例如以议付行为收款人的汇票,经议付行背书,便可将收款 权利转让他人,议付行便成了背书人。
  5.承兑人(Acceptor):远期汇票付款人办理了承兑手续即成为承兑人。 在实际业务中承兑人可能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6.持票人(Holder):持有汇票,有权收款的人。 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是持票人的一种,即汇票的合法持
有者。他善意地付了全部票款的代价,取得了一张表面完整、合格、不过期 的票据,他未发现这张汇票曾被退票,也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 陷。例如,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押汇后就处于善意持票人的地位。善意 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如果其前手以不当手段获得汇票,善意持票人的 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他可以向汇票的所有责任方要求付款。
五、汇票的种类
(一)按是否跟随单据划分
  1.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或 Documentary Bill):即跟随装 运单据的汇票。这种汇票在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发货人发货后出具以收货 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收取货款。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汇票(Bcneficiary’s draft)就是这种汇票。
2.光票(Clean Bill):不跟随装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办理结算。
这种汇票经常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或代垫费用。如是银行出具的光票则 用于汇款。
(二)按付款期限划分
  1.即期汇票(Sight Bill 或 Demand Draft):在提示或见票时付款人 立即付款的汇票。一般情况下,即期交易应出即期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 或 Usance Bill):按约定的期限或日期付款
的汇票。一般情况下,远期交易应出具远期汇票。也有的即期交易而信用证 开成假远期,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应出具远期汇票。
(三)按出票人划分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的汇票叫银 行汇票。这种汇票用于银行汇款。在出口贸易中,国外进口商可用这种方式 汇付货款,出口商也可用这种方式汇付佣金等。
  2.商业汇票(Trade Bill 或 CommerciaI Bill):以商人或商号为出 票人,以商人,商号或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叫商业汇票。这种汇票用于收款。 是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常使用的汇票,受益人或发货人可用这种方法向对方 收取货款。
(四)按承兑人划分
  1.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由银行承兑并到期 付款的远期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汇票因有银行信用作保证,人们愿意 接受,容易在市场上流通。
2.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以商号或个人为付

款人并由其承兑和到期付款的远期汇票叫商业承兑汇票。这种汇票是以商业 信用作保证,不如银行承兑汇票更容易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节汇票的制作与审核 一、总的要求
1.票面必须整洁,干净、清楚、金额不得涂改,不得加注与汇票无关的
内容。
2.为便于识别,汇票应该用打字机打出,不宜用手写。
3.字迹应使用黑色或兰色等,不应使用红色。
  4.内容应完整,在出口业务中,通常汇票的主要项目包括汇票名称,编 号,出票日期,出票地点,汇票期限,支付命令,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包 括大写和小写),付款人名称、地址、出票依据及出票人签字等。
5.应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文字或按信用证要求的文字制作。
  6.为使汇票背面保持清洁以利于汇票背书,凡使用复写纸的应一律使用 单面复写纸。按照习惯,其它各种单据均应使用单面复写纸。
  7.为防备单据在邮寄途中遗失,一般远洋单据都按两次邮寄,所以,汇 票都应制成一式两联,“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两联具有同等效 力。港澳地区一次寄单,可只出一联。
8.汇票的大小和质地虽无统一规定,但以便于业务处理和流通为宜。
二、汇票的缮制与审核原则
  1.汇票名称:汇票应有名称,一般使用 Bill of Exchange,也可使用 Exchange 或 Draft 一般已印妥。有的国家出具的汇票没有汇票名称,英国的 票据法没有汇票必须注名称的规定。我们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汇票都要有名 称,这样便于识别。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因为是“支付命令”,所以,必须用命令的语气,
不能用商量或请求的语气。不能用“We would be glad ifyou will pay??”。或“Would you please pay??”等之类的说法。又因为是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所以,不应有附加或假设的条件,如“In Case you receive the goods pay??”或“pay??upon yourapproval”等说法 都不符合汇票的定义。通常支付命令的表示方式是以祈使句的形式,用动词 “pay”加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如“pay to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U.S.DOLLARS TWO THOUSAND ONLY”。一般外贸公司都是以这种文句和方式印 制汇票,制单时只须填注收款人名称和具体金额即可。
3.金额:填注汇票金额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汇票必须表示确切的金额,不能用大约或选择性的表达方式,如
about ten U.S.Dollars 或 nine or ten pounds 等。
  (2)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者以大写为准。但 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容易造成拒付或待证实以后才付款,也有的按较小金额 支付。
  (3)金额由货币和数额两部分组成,缺一不可。大写金额一般将货币打 在数额之前,但放在后面亦可。小写金额应将货币符号放在数额之前。
  (4)大写金额之后应加“ONLY”表示“整”的意思。例如:U.S. DOLLARS ONE THOUSANDONLY.
  
(5)大写金额中的小数表示法。如 USD5. 69 可以写成:
a.U.S. DOLLARSFIVEPOINTSIX NINEONLY. b.U.S.DOLLARS FIVE CENTS SIXTY NINE ONLY. c.U.S.DOLLARS FIVE AND 69/100 ONLY.
(6)一般情况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a.有的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是发票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这一般是买卖合 同中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买方仅支付合同金额的一 定百分比,其余货款作为投资由卖方承担。也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按发票金 额的一定百分比出具,如 95%,实际意味着扣除了 5%的佣金(一般是 1%
—5%),出于保密的原因扣佣金不在发票内显示。
  b.在信用证要求出具佣金单(Credit Note 或 Comm. Note)时,汇票 金额应为发票金额扣除佣金单的金额之后的净额。如信用证要求佣金在议付 时扣除,则汇票金额仍按发票金额打,寄单索汇时应少收佣金部分并加说明 即可。
  C.如信用证规定运费,保险费或其它费用可在证下或超证支取,汇票金 额应为发票金额加费用后的总额,如果规定费用部分不许超证或在证外支 取,则费用金额须另制汇票。
d.如托收项下买方支付托收费用,或合同规定出具远期汇票,买方支付
远期利息,在双方商妥的情况下可将费用或利息与货款一并收取,汇票金额 应为合计金额。
e.在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的结算方式中,信用证方式与托收方式的汇票
应按不同的金额分别出具。
4.收款人:亦称抬头人或“抬头”。一般有下列三种形式:
(1)限制性抬头: (Pay )to??only(仅付××人)或(pay) to
×××not transferable (限付××人不得转让)。这种抬头限制付款人 只能将票款付给抬头人,不能转让他人。
(2)指示性抬头:(pay) to the orderof ×××(付××人的
指定人)或(pay) to ×××or order(付××人或其指定人)。这种 抬头可由收款人背书,将收款权转让他人,付款人将款付给受让人。这为汇 票的转让和流通创造了条件。
(3)来人抬头: (pay) to bearer(付持票来人)。这种抬头无
须背书即可转让。 这种汇票较少使用,因为如果汇票丢失或落入他人之手,票款就可能落
空,有一定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汇票通常作成指示性抬头,即(pay) to the or-der of ×××,这种抬头可填写下列内容:
  a.打议付行,例如,议付行为中国银行,应打(pay) to the orderof Bank of China,并由中国银行背书,将收款权转让开证行,这是实际业务 中的通常作法。
  b.打开证行,如港澳联行来证,可在(pay) to the order of 之 后加开证行名称,这种抬头的汇票,议付行不背书。这种打法往往信用证内 有具体规定。
  c.打受益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 之后可打受益人名称, 也可打“ourselves”,由受益人背书转让给议付行,议付行再背书转让给开
  
证行。这样处理有些繁琐,所以国内出口公司一般以议付行为收款人。
  d.如信用证限制议付银行,例如限制由上海汇丰或上海麦加利等银行议 付,则汇票抬头应打这些银行,并由议付行背书转让。
  e.托收项下可以托收行为抬头人,由托收行背书转让给代收行向何款人 收款。亦可作代收行抬头,出票人及托收行免于背书。或作成出票人抬头并 由其空白背书。
  注意,汇票无论以谁为抬头人即收款人,票款最终要转到出票人即出口 商的名下,因为虽然从票据法的角度讲,抬头人是汇票上的债权人,有权收 款,但这只是为了结算上的方便,有关各方还必须履行在信用证或托收业务 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完成货款从买方向卖方的真正转移。
5.出票条款:打在“Drawn under”之后,应按下列原则掌握:
(1)出票依据:开立汇票的信用证或合同。
  a.信用证项下,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应按规定原文照打;如信用证无 规定,应打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如“MiddleEast Barik, Dubai Credit No.N—91/442 dated Mav l6, 1991”。汇票付款人为 开证行,可加“your credit No.———dd———”。
  b.托收项下,一般应加发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有的还加启运港和目的 港以及合同号等。下面是业务上常见的做法。
Covering 1000 cartons of garments shipped from Xingang
toHong Kong under Contrtqct No. 90TSG030 (清偿第 90TSG030 合 同项下自新港装运至香港的服装 1 千箱)
Covering 800 bags broad beans under Contract No.6438670 (清
偿第 6438670 号合同项下蚕豆 800 袋)
Being amount of 1200 crates window glass under Contract
No.667TMK6204(系第 667TMK6204 号合同项下 1200 箱窗玻璃之金额)
Drawn under contract No.24560—RM—01 against shipmentof
2000 M/T Maize from Xingang to Singapore(在第 24560—RM—01 号合同项下凭从新港至新加坡装运 2000 吨玉米开立)
有的只加合同号,如“Drawn under contract No. WK—4653—74
(第 WK—4653—74 号合同项下开立) 托收汇票应在出票条款栏内或其它位置加注“For collection”。有的
在出票条款栏内只加此项内容而不加任何其它说明。
上述这些作法,从实务中看,一般均能接受。
  (2)利息条款:汇票允许注有利息条款,其中应包括利率和计息起止日 期。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内规定汇票加注利息条款,则应加在出票依据之后, 如“payable with interest at l0%per annum from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of arrival of cover in New York”(随付年率
10%从本汇票日到大约纽约收到偿付头寸日的利息)如汇票金额内已包括利 息,可打“including interest of USD500 at rate of10%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the maturity date”(包括年率 10% 从本汇票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500 美元)。
(3)费用条款:汇票可以加注费用条款。
  a.信用证项下:如信用证允许运费,保费或其它费用在证下或超证支取, 汇票除打合计金额外,在出票条款栏内应打“including freight charge
  
USD1,000. 00 and/or premium USD 500. 00”(包括运费 1000 美元 及/或保险费 500 美元)。如上述费用不允许在证下或超证支取,则须另制补 充汇票办理托收。补充汇票应另行编号,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人,出票条款 栏内应加注“Being freight Charge from Xingang to Hong kong for collection”(系从新港至香港的运费办托收)或“Being freight charge as overdrawn portion forcollection”(系超证运费办托收) 等。如发票内已列明超证金额明细,汇票可只打“Being overdrawn portion
for collection”, “Repre-senting excessive credit value for collection”或“As per invoice No.———for collection”等。
  b.托收项下:如合同规定托收费等项费用随汇票金额一同支付。出票条 款栏内可加“payable with collection charge USD——”(随付托收
费 USD——)。
6.其他内容:
  a.付款时,如须支付汇票以外的货币。可以在出票条款内注明所使用的 汇率。如“payable at selling rate of exchange on thedate of payment (按付款日的汇卖价支付)。
  b.有的信用证要求在汇票内注明“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此 项内容可在出票条款栏内加注,表示“凭单付款”的意思。
c. 许多汇票,尤其是一些外国商人出具的汇票往往印有“Value
reCeived”,或“Value received and 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表示“对价收讫”和“从××帐户内列支”之意。所谓“对价收 讫”是指出票人从议付行得到汇票金额。“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 之后通常加信用证开证人,表示此金额应从开证人帐户内列支。
7.汇票期限:汇票期限分即期和远期。
  即期用“at sighi”或“on demand”表示。许多汇票都印有“At?? sight”,在 at 和 sight 之间留空不填或打虚线以防止填写具体日期,表示 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
远期有下列三种情况
(1)见票后××天付款,如。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 45 大)
At one month after sight (见票后一个月) 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应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后 45 天(或一个月)
付款。
(2)出票后××天付款,如:
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汇票日后 60 天)
At two months after date of draft (汇票日后两个月) 这种汇票也须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的责任。
(3)固定××天付款,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 (提单日后 30 天)
At a half month after date of B/L(提单日后半个月) 这种汇票也须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的责任。 到期日的计算应掌握下列原则:
  a.凡起始日期之前用“after”,如 after sight,after date of drtaft 或 after date of B/L,应按算尾不算头掌握。如起始日期之前使
  
用“from”,应按“算头不算尾”掌握。
  b.如期限按月计算,到期日应为付款当月的相同日期。如果没有相同日 期,例如到期日赶在小月的 31 日或二月的 29,30 或 31 等则到期日按当月的 最后一天掌握。
  c.到期日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星期六和星期 日在国外均被视为非营业日,也应顺延。
(4)凡未注明付款期限或日期的汇票都视为即期汇票。
  (5)汇票注明“在一个不肯定的日期”或“在一个不肯定日期的××天 前后”,如“验货后“或”装船前一个月”等,这种汇票视为无效。
  8.付款人:亦称受票人,包括付款人名称和地址。这项内容按下列原则 掌握:
  (1)如信用证规定了汇票付款人,如“Draft drawn on us (汇票 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则应照打,打在汇票左下角“To”(致)之后。按“500” 规定,信用证项下均应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汇票付款人。
  (2)如信用证未规定汇票付款人,由于开证行应履行信用证的付款义 务,所以,汇票付款人也应打开证行。
(3)以议付行本身为付款人,为简化内部手续,可不出汇票。
  (4)证下托收,例如超证金额或运费,保险费等,因为不是信用证限额 之内的收款,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只能由开证行向开证人收取。所以, 汇票付款人应打信用证开证人。
(5)无证托收业务因为是委托国外银行向买方收款,所以,付款人应打
买方。如打国外代收行,必须征得委托行的同意,因为委托行有权选定代收 行,如出票人选择的代收行与委托行无代理关系,则无法办理互委业务。
(6)如信用证规定“You are authorized to draw on ×××
Co·Ltd.”(你被授权向×××公司开出汇票),汇票付款人应打×××公 司。
(7)如信用证规定开证人为:
×××banka/c ×××Co.(×××银行记×××公司帐)
×××Co. a/c ×××Co. (×××公司记×××公司帐)
×××Co. on behalf of×××Co. (×××公司代替×××公司)
×××Co.care of ×××Co.(×××公司转×××公司) 同时规定汇票以开证人为付款人,则上述开证人应全部照打。根据“500”
规定,这种汇票只能视为附加单据。
  9.付款地点:注明付款地点的重要作用是在付款地发生的票据行为,如 付款或承兑,以及到期日的计算方法等都要适于当地法律。
  通常情况下付款人所在地即是付款地,持票人可在此地提示汇票要求付 款或承兑。
  10.出票地点:出票地点的重要作用是在各国法律互不一致的情况下,可 以根据出票当地的法律确定汇票所具备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从而确定汇票 是否有效,这被称为“出票地法”。
  出票地点通常打在汇票的右上角,有的为防止遗漏,出票地址已在汇票 上印妥。如果汇票没有单独列明出票地点,应以出票人名称之后的地址为出 票地点。没有出票地点的汇票不能成立。
11.出票日期:出票日期的作用是确定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否具备出票能力

和权利,确定汇票的有效日,付款到期日,提示期限,承兑期限,及利息起 算日等。
  出票日期通常和出票地点注在一起,即都在汇票的右上角,一般在地址 之后或之下注日期。出票日期应掌握:(1)在提单日之后,因为从理论上讲, 收款应在装船即交货之后,起码是同时。(2)因为交单时间应在议付日之前, 所以,汇票出票日也应掌握在议付日之前或议付日当天。在实际业务中,受 益人制出单据和汇票通常交议付行预审。不好掌握出票时间,往往由议付行 于议付时在汇票上代加议付日期作为出票日。
议付日的掌握原则: a.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如超过有效期,开证行将不再承担付款义务。 b.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之内,通常从运输单据的签单时间开始,一
般为 15 天,时间的长短主要看运输及发货人处理单据所需要的时间。
  c.如果上述期限均未超过或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则议付日不能晚于 提单日后 21 天,因为超过此期限,提单就成了陈旧提单,影响收货人提货, 容易出现货物变质,保险过期或增加额外的仓租等费用,如信用证没有接受 陈旧提单的规定,开证行将不予付款。
  d.有的信用证规定有效期在国外,对于这种信用证,应充分考虑单据的 邮程时间,要在预计国外开证行收到单据一个邮程前议付,以免开证行收到 单据时信用证已过期。汇票出票日亦应掌握此原则。
e.若信用证的到期日适逢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f.如信用证的有效期按一个月或几个月计算,则以开证日为起算日。
  12.汇票编号:一般汇票都有编号,这样便于业务处理。汇票编号各不一 样,有的有汇票的独立编号,有的援引发票号。由于汇票编号不是汇票的必 要项目,所以有些汇票没有编号。在我国,出口公司为了便于银行结汇通常 使用银行的统一编号。例如,在中国银行办理结汇的公司通常使用下列编号。
(1)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使用银行向该出口公司购买票据的 BP 号(即Bill
of Perchase 的缩写)。
(2)托收项下的汇票使用银行为各公司办理托收的 OC 号(即 On
Collection 的缩写)。
(3)证下托收汇票编号在原汇票 BP 号之后加字母“A”。
  13.出票人:即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一般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出口公司 名称,通常以盖章表示。二是法人代表签字。此签字最好手签,国内往往以 盖手签图章表示。
  以上是汇票各项目的制作方法与审查要点。欧洲等地区的一些进口商为 免交印花税,通常在信用证中不规定汇票条款而只要求出口商提供单据,凡 无汇票条款者可不出汇票。
  有些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收据(Receipt),收据是受益人已从议付行 或其它银行收取货款的证明。收据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收据名称:
②出具日期和地点
③收到的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
④出具收据的依据
⑤出具人签字或盖章 例如:


ShijaZhuang,15th Oct,1985

Receipt

Received from Bank of China, Shijiazhuang Branch, the
Sumof USD 15,000.00(SAYU.S.DOLLARSFIFTEEN THOU-
  SAND ONLY)being the proceeds of 800 Certons of Dinner Set un-der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Hongkong Credit
N0.HKH 06972586 dated Aug,23,1985







三、银行对汇票的审核方法和要点
通常信用证对汇票的规走举例如下:

For China National Art & Crafts import&Export Corp. Hebei Branch
(签字)

“Beneficiary’s draft(s)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drawn
  on us”” 1(一)按信用证核对汇票,审查是否单证一致(将汇票视同 单
据)
1.出票人:汇票应为受益人出具,所以,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与信用证
规定的受益人名称相符。
  2.汇票名称和份数:一般汇票都是已印妥的,都印有汇票名称,所以, 只要受益人提供了汇票,一般无须审查汇票名称。汇票份数通常为一式两份。 查看份数时同时查看第二联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出票人签章。
3.汇票期限:应按信用证规定审查汇票期限。汇票期限应与信用证规定
严格相符。如信用证未规定期限,可视同即期。
  4.汇票金额(小写),按信用证规定,如汇票金额为全部或百分之百发 票金额,审核汇票金额是否与发票金额相符。如汇票金额只为发票金额的一 定百分比,或有佣金单等,应审查汇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同时,注意币别 应与发票相符。
5.付款人:如付款人为开证行(drawn on us)或未规定付款人名称,
应审查汇票付款人是否为开证行及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名称,地址完 全相符。如付款人为开证申请人(drawn on appli-cant),应与开证申请 人核对是否相符。如付款人为通知行(Drawnon advising bank),在通知 行作为议付行的情况下,可不出汇票。
  6.出票条款:如信用证对出票条款(drawn under)有具体规定,应审 查汇票内是否已如实注明,如无具体规定,应审查是否已注明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并核对是否与实际相符。
  7.如信用证要求汇票加注其它内容,例如利息条款等,应看汇票内是否 已如实注明。
(二)将汇票与发票核时,审查是否单单一致
  1.汇票编号:如汇票号与发票号为同一编号,审查汇票号是否与发票号 相符。
  2.出票地址和日期:审查出票地址是否已注明,并且,通常应与发票的 出票地相同。如受益人交来的汇票已注日期,审查该日期是否在信用证有效 期及交单期之内,同时应在提单日之后。如汇票未注日期,银行议付时应加
  
盖议付当日的日戳。交单期晚于规定期限按单证不符论处。
  3.收款人:审查汇票收款人是否已注明。如收款人为议付行,银行审单 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如以受益人为收款人,应审查受益人是否已背书。
  4.汇票金额(大写):核对大小写市别和金额是否一致,大写金额是否 符合规范。
  
第八章发 票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定义
  发票(Invoice)亦称商业发票(Commercial lnvoice),是出口货物 的价目清单和货物情况的书面说明。发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单据。无论使用 什么结算方式,发票都是不可缺少的基本单据。
二、作用
1.发票是进出口商记帐与核算的依据:
2.发票是进出口双方报关及征税的依据:
3.进口商凭发票核对货物;
4.进口商凭发票了解货物的内在品质、规格、品种、价值等情况。
5.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出口商可凭发票向进口商收款。
6.发票是进出口商和双方海关数字统计的依据。
三、内容
  发票内容分为三部分,即首文,本文和结文。首文包括发票自身的名称、 编号、出票日、出票地、出票所依据文件编号,如信用证号,合同号等,以 及启运港、目的港等装运条款。首文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票的抬头人,即买 方名称,首文部分一般置于发票上端。
本文是发票的主要内容,主要说明货物的基本情况,例如货物名称、数
量、规格、价值、唛头等项内容。 结文包括发货的依据,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的各种证明、声明或说明
等文句以及援引的一些业务编号,出票人签章等。这部分内容一般在发票的
下部。关于发票的缮制内容,各国及不同的出口商掌握的原则不尽相同,但 除了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必须要有以外,应不少于下列内容,即发票名称、编 号、日期、信用证号、买方名称、唛头、货物描述、总值及出票人名称或签 章等。如无包装单,则应注明包装情况,毛净重等。
第二节发票的缮制与审核 一、总的要求
1.发票应清楚、干净、整洁、安排布局要合理、美观。通常更改不应超
过三处,更改后应加简签或加盖更正章证实。
  2.内容要直观,简练。信用证未规定的内容,凡可要可不要的应尽量不 要。
  3.要做到发票与信用证,发票与合同,发票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同时, 要与其它单据相一致。
  4.数字计算要准确,描写要贴切,用词用语要符合专业习惯,语法关系 要正确,通顺。
  5.如发票内容较多,应加续页,前页通常在下部边缘加注“Tobe continued”并加页数,如“page 1,2,3,??(缩写 P.1,2,3,??)。 下页通常在上部边缘加注“Continued from page l,2,3,??同时, 在右下角加页数。
  
  6.如信用证个别条款出现书写错误,发票应先按错误内容打出,然后用 括号加注正确内容。如果明显的语法错误,发票应按正确内容打。
以上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它单据。
二、发票的缮制与审核原则
(一)首文部分
  1.发票名称和种类:不同的发票名称表示不同的发票种类,业务上常见 的主要有下列几种:(1)信用证如规定“Invoice”是指发票,如规定 “Commercial In-voice”是指商业发票,“Shipping Invoice”是指装运 发票,“Trade In-voice”是指贸易发票,上述这些发票均可按商业发票掌 握。一般发票都印有“Invoice”字佯,前面的修饰语可以不加。
  (2)信用证如规定“Detailed Invoice”是指祥细发票。名称应照打。 如发票内印有“Invoice”字样,前面须加“Detailed”。发票内容应将货物 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价格条件、总值等详细列出。(3)信用证如规定 “Certified Invoice”是指证明发票。发票名称应照打,同时,应在发票 内注明“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Correct”(兹证明此发票内容是真实和正确的)。同时,应去 掉通常在发票下端印就的“E.&.O.E.”(错误和遗漏除外,或有错当查)。
(4)信用证如规定“Receipt Invoice”,是指收妥发票,或称钱货两
讫发票。名称应照打,并须在发票内加注“Value/payment re-ceived under credit No.——issued by×××bank”(×××银行开具第——号信用证 项下货值/付款已收妥)。
(5)信用证内若规定“Manufacturer’s Invoice”,是指厂商发票。
发票名称应照打,并在发票内加注“We hereby certify that weare actual manufaeturer of the goods invoiced”(兹证明我们是发票 所述货物的实际制造商)。同时,要用人民币表示国内市场价,此价应低于 出口 FOB 价。
(6)信用证如规定“sworn Invoice”是指宣誓发票,意思是出票人要
宣誓发票内容真实无误。宣誓文句与证明发票中的证明文句类似,不同的是 应将 certify 换成 Swear (宣誓)。因宣誓带有一定的宗教色彩,所以, 制单时最好仍打 certify,其后加(Swear)或类似词语,发票名称也可按此 办法作相应变动。
(7)Proforma Invoice 是指形式发票。卖方出具这种发票是供买方接
受报价时作参考,或用于签约之后申请进口或批汇等。制单时名称照打,内 容包括货物名称、品种、规格、价格等。(8) Sample Invoice 是指样品 发票。这是出口商把样品寄给进口商时出具的清单,供进口商报关及订货时 参考。
  (9) Consignment Invoice 是指寄售发票。在寄售业务中,卖方制 出这种发票作为定价的依据。
  以上各种发票除具备上述各自名称和特点外,其它内容与商业发票相 同。
  2.出票地址和日期:出票地址和日期往往在一起,国内作法通常注在发 票右上角。
  (1)出票地址应为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所在地,通常也是议付行所在 地。
  
  (2)出票日期不宜过早,但根据“500 号”条款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 定,银行可以接受早于开证日的单据。发票日可以晚于提单日但不能晚于议 付日或汇票日。
  3.发票编号:发票应有自己的编号。在我国一些地区为了使结汇不致混 乱,通常使用银行编制的统一编号。在中国银行办理出口结算的公司,信用 证项下使用银行向公司购买票据的 BP 号,托收项下使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
OC 号。 每年年底,中国银行将发给各出口公司下一年度的业务编号。
  4.合同号:合同号是一笔业务的基础,内容比较完善的发票应包括合同 号。如同一发票内显示几个合同的货物,则这几个合同号都应注明。但如信 用证无规定,不注亦可。
  5.信用证号:信用证是出具发票的依据,所以,发票内应该注明信用证 号,有的注在结文部分亦可。如果信用证无特殊规定或没有开证行的授权, 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证项下货物不能合并在同一份发票内反映。所以,一份 发票内只能注一个信用证号。但如系转让或转开信用证,则中转行的编号亦 可加注。
6.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
  (1)通常发票内都注明运输方式。各种运输方式的表现形式大致是海 运:“By sea”,“By Steamer”,“By Vessel”,“ per S.S.”等。 铁路运输:“By Rail”,“ By Railway”,“By Train”等,公路运输: “ByTruck”,“By Road”,“By Highway”等。航空运输:“By Air”, “ByAir plane,”。 “By Airway”等。邮政运输:“By Post”,“By ParceIPost”,“By Mail”等。其中使用“By”或“per”均可。
(2)在运输方式之后最好海运加船名及航次,路运加车号或运单号,空
运加航班号或运单号,邮运加邮据号等。例如“By steamer FENG QING V.9109”,“By Rail,Wagon No,256735”,“By Air,Flight No.CA351” 等。
7.启运港、目的港、转运
  一般发票都注明启运港,目的港及转运条款,这些内容可参照提单的有 关部分缮制。
8.抬头人:发票抬头人之前通常印有“To”,“sold to Messrs”,
“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等。抬头人即买方名称必须与信 用证规定严格一致,如信用证打错或不全,则只能将错就错,后面用括号加 以更正。
  (1)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开证人为抬头人,这是最常见的作法。 抬头人要注明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不得擅自增减或更改。
(2)如某银行代替某公司申请开证,例如信用证规定开证申请人为 The
Bank of Tokyo Ltd.,Tokyo a/c EsG Co, Ltd.Tokyo,发票抬头应
打 ESG.CO.Ltd.Tokyo。如开证人栏只有银行而无公司名称,则只能以该银行 为抬头人。
  (3)如开证申请人是两个公司,如 Applicnt:ABC Co.account of EFG Co.Ltd.这说明前一公司是中间商,后一公司为实际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发 票抬头应两公司照打。
(4)如信用证规定 At request of??Bank,同时规定 By order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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