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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手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0 号
——审计重要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运用重要性原则,合 理确定重要性水平,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 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 策。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 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对重要性的评估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在确定审计 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 要性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或漏报的金
额和性质。
  第六条 小金额错报或漏报的累计,可能会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注册会计师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报表层次和相关帐户、交易层次的
重要性。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 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重要性水平的确定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
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编制审计计划时对重要性的评估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 判断,以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重要性水平越低,应当获取的审计证 据越多。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并结合其审计经 验,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断:
(一)有关法规对财务会计的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
(三)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的评估结果;
(四)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
(五)会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及其波动幅度。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采用固

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判断基础通常包括 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第十三条 如果同一期间各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不同,注册会计师 应当取其最低者作为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四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如果被审计单位尚未完成会计报表的 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中会计报表推算为年度会计报表,或者根据 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和经营情况变动对上年度会计报表作必要修正,以确 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帐户或交易的审计程序前,可将会计报 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帐户或各类交易,也可单独确定各帐户或各 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各帐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时,应 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各帐户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
  (二)各帐户或各类交易重要性水平与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关 系。
  第十七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 低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以下方法控制审计 风险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扩大符合性测试范围或追加符合性测试程序,以降低对控制风
险的初步判断水平;
  (二)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将检 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如修改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
部分或全部帐户及交易的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

第四章 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的考虑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结果时所运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与 编制审计计划时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初步判断数不同,如前者大大低于后 者,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尚未调
整的错报或漏报,以考虑其金额与性质是否对会计报表的反映产生重大影 响。注册会计师在汇总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时,应当包括已发现的和推 断的错报或漏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 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 报表,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会计报表或扩大实质性测试 范围后,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仍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 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 平,由于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 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
  
报或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1 号
——分析性复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运用分析性复核程 序,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计单位重 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 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 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分析性复核程序的 运用方式及程度,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在审计计划阶段,帮助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 和效果;
(三)在审计报告阶段,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
(一)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二)会计信息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可将所审计会计期间的会 计信息与以下各项进行比较:
(一)上期或以前数期的可比信息;
(二)所在行业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的可比信息;
(三)被审计单位的预算、预测等数据;
(四)注册会计师的估计数据。
  第八条 在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使用简易比较、比 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和趋势分析等方法。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时,应当考虑数据之间是否 存在某种预期关系。如果不存在预期关系,注册会计师不应运用分析性复 核。

第三章 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性复核程序运用于审计计划和审计 报告阶段,也可运用于审计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在审计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进一

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情况,识别潜在的风险领域。
  第十二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将分析性复核直接作为实质 性测试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标;
(二)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信赖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相关信息的可分解程度;
(四)信息的相关性;
(五)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
(六)相关信息的来源;
(七)相关信息的可靠性;
(八)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九)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十)前期审计中发现的会计调整事项。
  第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的结论 来印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所得出的结论,以确定是否需要追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当审阅会计
报表及其附注,并考虑:
  (一)针对已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适 当;
(二)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

第四章 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考虑以下因素, 合理确定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信赖程度:
(一)分析性复核所涉及项目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项目,不应仅仅
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二)分析性复核结果与针对同一审计目标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的结 论的一致性;
(三)分析性复核预期结果的准确性。对于准确性较低的项目,不应
过多地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四)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不应过 多地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五)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人员的能力与经验。
  第十六条 如果分析性复核使用的是内部控制生成的信息,而内部控 制失效,注册会计师不应信赖这些信息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
  第十七条 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
(一)与预期金额存在重大偏差;
(二)与其他相关信息严重不一致。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
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2 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专家的工作,获 取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在某一领域中具 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
专家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或内部指派。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 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 作,但应当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
虑:(一)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二)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
(三)可以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 能够实现特定审计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特定资产的估价;
(二)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
(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五)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的法律意见;
(六)其他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方面。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或会同被审计单位获取专家工作的结 果,据以形成审计证据。

第三章 专家的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第九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的专业胜任 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其专业 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时,应当考虑:
(一)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
  (二)专家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是否担任重要职 务;
  
(三)可能影响专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 上述因素可能影响专家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注册会计
师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
  第十二条 如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 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必要时,应当考虑追加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专家获取审计证 据。
  第十三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专家 商定以下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
(一)专家工作的目的与范围;
(二)专家报告的形式与内容;
(三)专家工作结果的预定用途;
(四)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专家的情形;
(五)专家利用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范围;
(六)保密要求;
(七)专家可能使用的假设和方法;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对专家工作结果的评价与利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利用专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 价其充分性和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支持会计报表的有关认定。评价专家工 作结果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专家所用原始资料的适当性;
(二)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一贯性;
(三)专家工作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形成的有关结论的差异。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使用的原始资料是否适当时,应当 考虑实施下列程序:
(一)调查和询问专家实施的程序;
(二)复核和测试专家所使用的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对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合理性及其运 用负责。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所得出
的结论,考虑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合理。
  第十七条 如专家工作结果未能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者专 家得出的结论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专 家共同商讨其原因及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或另聘专 家。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一般不应在审计 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第十九条 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审计 报告,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在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 专家的参与程度等。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且无法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保留意 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专家工作的结果与会计报表的认定存在重大差异;
(二)专家工作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不接受专家工作的结果,并拒绝另聘专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3 号
——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审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其他注册 会计师的工作,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 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 作,负责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个或多个组 成部分的会计信息实施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 联营公司等,其会计信息包含于主审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整体 中。
第三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联合审计;
  (二)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不 具有重大影响;
(三)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 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之前,应当考虑 下列因素:
(一)参与程度及所审计会计报表部分的重要性;
(二)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组成部分业务的了解程度;
  (三)其他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或漏 报的风险。
第六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决定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与
其取得联系,及时告知下列事项:
(一)审计目的与范围;
(二)审计报告用途;
(三)会计、审计等有关规定及报告编制要求;
(四)需要特别关注的审计领域;
(五)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
(六)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七)其他重大事项。 在取得联系前,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已完成审计工作,主审注册会计
师应当就上述内容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以确定其工作是否 符合要求。

  第七条 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主审注册会计师配合,并在征得被审 计单位同意后,提供主审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能够按其要 求完成审计工作的书面声明。
  其他注册会计师不能按要求完成审计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主审注册 会计师。

第三章 主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


  第九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检查、复核其他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审计程 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条 在确定审计程序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水平;
(三)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审计风险水平的可接受程度。
第十一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
(一)了解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二)了解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与范围;
  (三)向其他注册会计师了解会计、审计等有关规定和报告编制要求 的遵循情况,并取得关于审计独立性和上述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了解和评价其他注册会计师对于重大审计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了解其他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未调整事项和未披露事项的详细情 况。
第十二条 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等均表
示满意,且与其有长期的业务联系或有其他充足的理由,主审注册会计师 可考虑信赖其工作结果。否则,应当进一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一)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讨论其审计程序、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
(二)查阅其具体审计计划;
(三)适当查阅其他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实施上述审计程序后,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其他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仍不能满足要求,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商讨。必要时, 应提请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者由主审注册会计师直接实 施追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上述审计程序及其执行情况,连同 取得的有关资料,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主审注册会计师编制 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五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一般不应提及其他注册会 计师的工作。
  第十六条 当存在以下情况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在审计报告中 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
  
师:
  (一)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 的审计程序;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如果无法依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且无法实施其 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 计师的工作,应当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 例。
  第十九条 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主审注册 会计师应当考虑其理由及对会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以决定对会计报表 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4 号
——期初余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期初余额的审 计,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首次接受委托时,所审计会计期 间期初已存在的余额。它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项 及其会计处理的结果。
  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 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 托。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 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 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
度,合理运用专业判断,以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范围。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初余额 发表审计意见,但应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所 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七条 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应征得被审计单位同 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以证实:
(一)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或漏报;
(二)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恰当地重新表述;
(三)上期遵循了恰当的会计政策,并与本期一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 素:
(一)上期选用的会计政策;
(二)上期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及在本期会计报表中被错报、漏报的风险;
(四)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十条 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 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 据,但应当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 关注其原因,并考虑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十一条 如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或上期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期初余额实施以下审计 程序: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二)审阅上期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
(三)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进行证实;
(四)补充实施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四章 审计结论及处理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期初余额 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本期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三条 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
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 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四条 如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注
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 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上期会计报表如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
计单位或经其授权,将上述情况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 师应当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注册会 计师仍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5 号
——期后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期后事项的审 计,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 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 项。
  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公布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计会计报 表的日期。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 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以下两类期 后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一)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
  (二)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对会计报表正确理解的事 项。
第五条 在审计报告日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期后事项是否发生。 如期后事项确已发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确
定期后事项的类型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并形成审计结论。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后事项的类型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程度,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 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询问,以发现
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期后事项,但应对其已知悉的期后事 项予以关注,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责任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 的期后事项。
  第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等组成部分的会 计信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其对可能存在或发 生的期后事项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并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被审计单位会计 报表整体的影响。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结合对会计报表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或

另行实施审计程序对期后事项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应当尽量在接近审计报告日时进
行。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及有关人员;
(二)审阅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询问以下内容:(一) 已依据初步数据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二)是否已进行或将进行异常的会计调整;
(三)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会计政策适当性的事项;
(四)资产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五)资产是否已出售或计划出售;
(六)是否发生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
(七)是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新的股票或债券;
(八)是否已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协议;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审阅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最近的期中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二)管理当局关于期后事项的声明或其他陈述;
(三)股东大会和管理当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有关会议记录;
(四)被审计单位律师或法律顾问关于期后事项的陈述;
(五)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期后事项的程序;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三条 对已发现的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 计师应当根据其类型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提请被
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
  (二)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对会计报表正确理解的 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
第十四条 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或披露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发
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如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之间获知 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讨论。必 要时,还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期后事项的类型及其对会计报表 和审计报告的影响程度。
  第十六条 如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 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以下方式确定审计 报告日期:
  (一)签署双重报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 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
(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

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第十七条 如决定更改审计报告日期,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 计程序,以发现原定审计报告日至更改后的审计报告日发生的可能严重影 响会计报表的其他期后事项。
  第十八条 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尚未 发现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 否需要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
  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采取适当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修改审计 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1 号
——验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 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 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 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 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
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 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公告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 以前,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
予以纠正。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 的;
(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第七条 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 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 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考虑其能力和独立 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 验资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其自身能 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初步评价验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 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 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验资的范围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形成实收资 本(股本)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相关的负债等。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注册会计师应按其不同的出资方 式,分别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一)以货币资金投入的,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 及银行对帐单等的基础上审验投入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 集的股本,还应审验承销机构的承销协议和募股清单。
  (二)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投入的,注册会 计师应清点实物,验证其财产权归属。实物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价值鉴定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 上审验。
  (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入的,注 册会计师应验证其财产权归属。无形资产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 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第十二条 在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 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
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进行审核,发现误差,应提请被审验单位调整。如 被审验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 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于验资业务的执行过程,应做出相应记录,
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第四章 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 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验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 验资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 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 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 日期;
  (七)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 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范围段中应明确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 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公告
  
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发表验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明确说明截止至验资报 告日确认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数额。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的资 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在注册会计师认为 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 由。
  第二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委托人 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 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告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2 号
——管理建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编制和出具管理建 议书,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 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进行专门审核,并提出管 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 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一般问题,可以口头或其
他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提出。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缺陷以 及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条 管理建议书提及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为注册会计师在审
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并非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全部缺陷。 管理建议书不应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整体发表的
意见,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责任。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管理建议书,不应影响其应当发表的审计意 见。
第八条 除有特别规定者外,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同意之前,不得将管理建议书的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者。

第三章 内容与格式

第九条 管理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会计报表审计目的及管理建议书的性质;
(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和改进建议;
(五)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
(六)签章;
(七)日期。
第十条 管理建议书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管理建议书”。
第十一条 管理建议书的收件人应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第十二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审计目的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管理建议书仅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不应被视为对内部控制发表的鉴证意见,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 公证性。
  第十三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其仅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部参 考。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十四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 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
的重大缺陷。
  第十五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会计报表可能 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
  必要时,管理建议书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和改进建议作出的反应。
  第十六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 公章,注明日期。

第四章 编制与出具要求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管理建议书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 中记录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改进建议进行复核,并以经过复核的审计 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管理建议书。
第十八条 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缺陷,可按其对会计报表的
影响程度排列。
  第十九条 在出具管理建议书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有 关人员讨论管理建议书的相关内容,以确认所述重大缺陷是否属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告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3 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小规模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 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小规模企业,是指营业额或资产总额较小,职工 人数较少,职责分工有限的企业。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 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为 小规模企业,以根据其特征,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结果,并不改变其审计目的及应当承担的审计责
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小规模企业可能存在的以下主要 特征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一)所有权集中于少数个人;
(二)管理人员少,组织结构简单;
(三)缺乏成文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不相容职责分工有限;
(五)管理当局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很大;
(六)高层管理人员或业主可能支配所有基本经营活动;
(七)经营规模较小,经济业务简单。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小规模企业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 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条 如果小规模企业会计记录不完整、内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人
员品行不端,可能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考 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小规模企业,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合理确定 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水平,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计计划。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同时承接同一小规模企业的审计业务和会 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能承办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 地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二)注册会计师为企业提出建议时,不应代替企业作出决策或认同 某些业务的执行。

第三章 对内部控制的特殊考虑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小规模企业会计报表时,应适当了解内部控
制,以确定可否信赖。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 部控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通常比较薄弱,控制风险较高,注 册会计师可考虑不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如未对特定内部控制实施符合性测试,而委托 人要求对其进行专门审核,可考虑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对实质性测试的特殊考虑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 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小规模企业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较高,注册会计师 一般应主要或全部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将检查风险降低 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原 则,采用以下方法,以有效地获取审计证据:
(一)对会计报表项目,特别是对损益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
(二)对帐户余额,特别是对重要帐户的余额进行测试;
(三)对重要交易或事项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小 规模企业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下列情况:
(一)为减少纳税等目的而低估收入或高估费用;
(二)将私人费用在企业列支;
  (三)业主或管理人员因解决个人财务问题等而从企业谋取不当利 益;
(四)因对外筹资等需要而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管理人员从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其承担的责任及企业经营规 模不相称;
(六)管理人员获得的经济利益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告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4 号
——盈利预测审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 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盈利预测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 审核单位盈利预测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公告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负责编制盈利预测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 核的企业或其他单位。
  本公告所称盈利预测,是指被审核单位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 作的预计和测算。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财务预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 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并保证其真实 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预测是 被审核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盈利预测审核的目的,是对被审核单位盈利
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并发表 审核意见。
第六条 盈利预测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不能避免主观判断,注册会
计师不应对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谈盈利预测审核 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义务,并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 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如认为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明显不切实际,或所作
预测将偏离原定的使用目的,应当明确告知被审核单位予以纠正。被审核 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八条 盈利预测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
的要求确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其审核范围时,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 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并考虑以下方面:
(一)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的经验与能力;
(二)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的程序;
(三)盈利预测的目的与范围;
(四)盈利预测期间的长短。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 果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
  (一)被审核单位的历史背景、行业性质、生产经营方式、市场竞争 能力、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的特殊要求;
  
(二)被审核单位产品或劳务的市场占有率及营销计划;
  (三)被审核单位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的供应情况和 成本水平;
(四)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的经营成果及发展趋势;
(五)宏观经济的影响。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 单位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审核程序,对审核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根 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关于盈利预测基本假设 的书面文件,并检查实际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与其一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有
合理的支持证据,并判断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盈利预测基本假设所依据的有关资 料,并检查以下事项:
(一)各项假设是否确实以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建立假设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存在不合理因素;
(三)建立假设的过程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盈利预测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时,应 当特别关注以下假设:
(一)对盈利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
(三)偏离历史趋势的;
(四)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就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发表审 核意见,也不宜评价超越其专长范围的假设。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盈利预测的编制过程和以前盈利预
测的实现程度,并实施以下程序,以审核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 制基础:
(一)分析和评价经营业务的稳定性及其发展趋势;
(二)核实盈利预测的支持证据是否充分;
  (三)审查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 一致;
(四)核实盈利预测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应当取得被审核单位 管理当局有关盈利预测的声明书。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执行过程及结果 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十九条 审核工作底稿一般应包括:
  (一)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等资 料;(二)审核业务约定书;
(三)审核计划;

(四)被审核单位编制的盈利预测表;
(五)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的评价记录;
(六)盈利预测所选用会计政策的审查记录;
(七)盈利预测计算方法的审查记录;
(八)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
(九)审核工作总结;
(十)审核报告;
(十一)与盈利预测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 证据为依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六)报告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盈利预测审核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
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二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范围;
(二)被审核单位对盈利预测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
(三)审核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4 号——盈利预测审核”;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有证据表明这 些基本假设是不合理的;
(二)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
致;
(三)盈利预测是否按确定的编制基础编制。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核单位在上述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
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反映。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 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二十七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 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盈利预测的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告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 1 号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试行)


1.引言


  1.1(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业务,明确执业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 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会计报表审计》等,制定本指南。
  1.2(性质与约束力)本指南就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审计内容和 方法提供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在遇到本指南未明确涉及 的特殊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其专业判断。
1.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所有企业以
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其他特殊目的的审计 业务,除有特别规定者外,可比照本指南办理。
1.4(结构)本指南由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完成审计工作和审计报
告四部分组成。
  1.5(适用对象)本指南以工业企业为对象,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 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操作规范。对于非工业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点和要求,在本指南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 的操作规范,但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与本指南的要求相违背。
1.6(审计工作底稿)本指南对审计工作底稿未作详尽规范,注册会
计师应参照《审计工作底稿规范指南》执行。
  1.7(期初余额、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本指南对期初余额、内部控 制制度及审计风险等内容未作详尽规范。
1.8(抽样审计与详细审计)本指南对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均按
抽样审计方法进行描述,未对详细审计方法进行规范。
  1.9(专业术语)本指南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 含义:
  “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 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 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 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 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审计计划”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达到 预期的审计目的,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
“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

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
见所获取的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
和获取的资料。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
要的审计程序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 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
1.10(解释权)本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2.审计计划


  2.1 (基本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 情况后,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编制审计计划。

2.2 预备调查


  2.21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注册会计 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调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初步确定审计 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和审计范围。
2.22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查阅以前年度审计档案、与被审计单位管
理当局座谈、实地参观、分析性测试等方法,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这些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
(2)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3)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4)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组织;
(5)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6)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2.23 分析性测试包括会计报表的概略性分析和帐项余额或发生额的 详细分析两种。在预备调查阶段,重点在于对未审会计报表的总体概略性 分析,以初步确定重点审计领域。

2.3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31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后,如果决定接 受委托,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32 审计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
(2)委托目的;
(3)审计范围;
(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5)签约双方的义务;
(6)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7)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8)审计收费;
(9)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10)违约责任;
(11)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12)签约时间。
  2.33 初次接受审计委托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可按下列示范拟订,常年 审计,可根据需要进行相应变更。

审计业务约定书范例


甲方:ABC 有限公司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1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 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及目的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 19××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以及截止 该日 19××年度的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进行审计。
乙方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甲方的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研究和评价,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在当时情况下乙方认为 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 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 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的信息。
甲方的义务是: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 料。
2.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具体事项
将由乙方审计工作人员于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3.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4.在 19××年×月×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乙方的义务是: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 计采取事后重点抽查的方法,加上甲方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 客观因素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 计师又可能在审计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 减轻或免除甲方的会计责任。
  2.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执业准则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 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3.审计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对甲方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 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
4.在 19××年×月×日之前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收费
  乙方应收本约定审计事项的费用,按照乙方实际参加本项审计业务的 各级别工作人员所花费时间及《××收费规定》的计费标准确定,预计为 人民币××
  如因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 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酌情调增审计费用。
五、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份,这些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 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六、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约定自 19××年×月×日起生效,并在本约定事项全部完成日之前 有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 计报告,甲乙双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 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甲乙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甲方:ABC 有限公司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
  (签章) (签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34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的约定内容, 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2.35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统一编号,并于审计工作结
束后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2.4 审计计划的编制


  2.41 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 况,并考虑其在预备调查阶段的工作结果,据以确定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 重要事项:
(1)年度会计报表及其明细资料;
(2)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等法律性文件;
(3)重要会议记录;
(4)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其他与编制审计计划相关的重要情况。
2.42 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上一年度审计档案,

关注以下事项,并考虑其对本期审计工作的影响:
(1)上一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
(2)上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
(3)上一年度的重要审计调整事项;
(4)上一年度的或有损失;
(5)上一年度的管理建议要点;
(6)上一年度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如初次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
计工作底稿。
2.43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1)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
(2)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3)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
(4)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内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
(5)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6)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7)关联者及其交易;
(8)国家新近颁发的有关法规对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
(9)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的选用及其变更;
(10)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11)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 解程度。
2.44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
度、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重要性是指会计报表整体或个别项目存在错报和漏报而可能对会计报
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重要性是个相对概念,注册
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出专业判断。通常,一个会计报 表项目是否重要,可根据其对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或总资产的影响 程度来判断。
审计风险是指当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经过审
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通常,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 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2.45 注册会计师一般应编制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总体审
计计划是对审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方式所作的规划,是注册会计师从接受 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具体审计计划是 依据总体审计计划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计划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 质、时间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划与说明。
2.451 总体审计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沿革、
业务性质、组织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财务会计机构及 其工作组织;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及其变动情况;以前年度审计情况等。
(2)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审计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

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审计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
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有关和可能对注册会计师作出专业判断产生影响的所有 方面,均属于审计范围。
  审计策略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确定的审计范围,选择能够达到审计目的 而应当实施的最有效审计程序的基本思路和组织方式。例如,根据对被审 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风险的初步评估,决定是否 进行符合性测试;决定实质性测试是按业务循环测试,还是按会计报表项 目顺序测试;根据重要性原则,决定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审计方式是采用 重点审计,还是采用一般审计、审阅或会计报表分析;审计如何同评估协 调;在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时,如何进行分工与组织;是否实施预审等等。
(3)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通过对会计报表的分析性测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风
险的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应运用其专业判断和审计经验, 确定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实 质上是鉴别各类经济业务和各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重点审计领域通常 包括须经管理当局主观判断的会计事项(如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有异 常波动的会计报表项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非常薄弱的会计报表项目;对 会计报表整体反映产生直接且重大影响的会计报表项目;会计报表截止日 前后发生的大额或异常经济业务;长期挂帐项目(如逾期应收款项、呆滞 存货等);与关联者的业务往来等。
(4)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
  注册会计师应对各种审计程序的实施时间及进度作出规划。特别要明 确有时间限制的审计程序(如存货监盘、函证等)何时实施。同时,对审 计全过程各级别审计人员所需的工作时间应作出合理预计,并按照有关收 费标准,确定应予收取的审计费用。
(5)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要求
  在确定审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时, 应充分考虑其审计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根据各自特长合理分工。
(6)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类别、经营性质、营运状况等 具体情况,运用其专业判断和审计经验,选择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 或总资产等作为计量基础,确定重要性总体水平,并分配于各会计报表项 目。重要性水平通常表示为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或总资产的一定百 分比,并据此确定重要性的金额。
  注册会计师还应根据已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初步评价,对审计风险作出评估。
(7)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当注册会计师需要利用专家或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时,应
当考虑其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对其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如何分工、协调
和配合等事宜作出规划。
(8)其他有关内容
2.452 具体审计计划一般通过审计程序表予以体现,应当包括各具

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1)审计目标 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
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这一审计目的是建立在具体审计 目标实现的基础之上的。具体审计目标包括记录完整性、资产负债存在性、 计价准确性、所有权归属性、披露充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审计 目标,确定合理有效的审计程序。
(2)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在制定具体审计计
划时,通常采用常规程序。当常规程序无法达到审计目标时,应采用替代 程序或补充程序。常规程序是指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和符合性测试的结果 确定的必须实施的审计程序(详见本指南第三部分);补充程序是当实施 常规程序无法达到审计目标时,应当追加的审计程序,替代程序是指实施 常规程序和补充程序后仍无法达到审计目标时所实施的其他替代审计程 序,如对应收帐款采用发函询证程序无法确认时,可采用检查相关销售业 务的原始凭证及期后收款情况等审计程序予以替代。
(3)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4)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5)其他有关内容
  2.46 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的复 杂程度以及审计目的等。

2.5 审计计划的审核和批准


  2.51 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应经主任会计师审核和批准,审核和批准意见 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2.511 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1)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的确定是否恰当;
  (2)对重要会计问题、重大审计领域以及相应的重要审计程序的确定 是否恰当;
(3)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4)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5)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6)对审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7)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是否恰当。
2.512 对具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1)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2)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3)重点审计领域中,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4)重点审计程序的制定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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