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用证一般内容
各国不同的银行对信用证的格式和文字说法都不一样,每家银行都有自 己不同的格式。但其主要内容基本差不多,不外乎下列一些内容。
一、信用证号码(地点)和开证日期(L/Cnumber,placeand date of issue)。
二、信用证最高金额和货币名称 ( TheaggregateL / C amount &
currency)。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四、通知行(AdvisingBank)。 五、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六、信用证形式(FormofCredit)。
七、开证行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文句。 八、汇票条款。
1.开具汇票金额要求(Thestipulationforthe amount of draft);
2.开具汇票份数(Numberofdrafts);
3.汇票付款人(Drawee),
4.受款人(即抬头人)(Payee);
5.汇票的期限(Tenor);
6.出票条款(Drawnclause); 九、跟单条款(Thestipulationfortheshippingdocu- ments)。 要求汇票跟随各项单据,每种单据内容的要求和它的份数要求。一般常
见有下列几种单据:
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 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Billofladingorothershippingdocuments);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Insurancepolicyorcertificate); 商品检验证书或产地证书(commodityinspectioncertifi- cate or
certificate of origin)。
十、装运商品条款(Thestipulationsforshipmentofmer- chandise)。 规定品名、数量、品质规格、包装条件、单价及贸易条件等
(Nameofcommodity,quantity,quality,unitprice,& ect.(tradeterms)。
十一、运输条款(Thestipulationsforshippingierms)。 主要包括装运港(Loadingport)、目的港(Destination)、分批装运
和转船规定(Thestipulatlonsfortranshipment &partialshipment)、装
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LatestdateofSh- ipment and expiry date)。 十二、对议付行指定条款(Instructionstonegotiatingba- nk)。 偿什方法(Methodofreimbursement); 寄单方法(Methodofdespatchingdocuments); 议付金额应在信用证背面注销等类似字句(Thenegotiat-ed amount must
be endorsed on the reverse of the credit bynegotiatingbank)。 十三、其他特别条款(Otherspecialclauses)。 限制装运船只和航线条款(如只许装运某某轮船公司或某某国籍的船
只,不许经过或停靠某某港口??,或只许航行某某航线等); 保兑条款和限制议付行条款。 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和商品情况还有各种特别条款。
十四、开证行担保付款的条款(OpeningBank’sengage- ment clause)。 十五、开证行签字(OpeningBank’ssignature)。 现列举一个最常见的信用证格式样本如后,并附注中文供参考(见表格
和格式之三)。
附:信用证格式(表格和格式之三) THE 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London,lstMarch,1984
1984 年 3 月 1 日于伦敦 To:BankofChinaDailan,China
致:大连,中国银行 Docurnentarycredit N0.34985
跟单信用证第 34985 号 Gentlement,
For the account of A.B.C.Trading Co .Ltd., 开证申请人:A.B.C.贸易有限公司,312South Bridge Street,
London.
伦敦南桥街 312 号
We open an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in
兹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favourofChinaNationaICereals,Oils & 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Foodstuffs lmport & ExportCorp,Dalian Branch
大连分公司为受益人,
fora umnotexceeding£10,000,00(POUNDS 最高金额£10,000,00(大写共
STERLING TEN THOUSAND ONLY.)availa-
一万英镑整)。
blebyihebeneficiary’Sdraft(s)atsightonus 由受益人开具以我行 为付款人的
bearing the clause:“Drawnunder The National
即期汇票并记载:“根据伦敦国民
commercial Bank,London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商业银行 1984 年 3 月 1 日
credit No.34985dated 1st March,1984.”accompa-
第 34985 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具 nied by the followihg documents:
的条款,并跟随下列单据: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Full set of clean“ON BOARD”Bill of Lad- 全套的清洁“已装船”的提单,
ing made out to the order of the National Com-作成以伦敦国民商 业银行为抬头人,
mercial Bank,London and marked“FREIGHT 并注明“运费付讫”,
PREPAID”and notify accountee.
通知开证人。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for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式二份。
110%oftheinvoicevalueblank endorsedcovering 空白背书,按发票价 值的 110%投保,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P.I.C.C.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W.A.)and1981 年 1 月 1 日修订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War Risks dated lst January,1981. 包括水渍险及战争险。
CertificateoforiginissuedbyLiaoninglmport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进出口商品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of The 检验局出具的产地 证书,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riplicate. 一式三份。Evidencingshipmentofthefollowingmerchandise:证明装运
下列货物:
5 M/tons of Groundnut Kernels,count 24/26 五公吨花生仁,每盎司 24/26 粒,perounce,Packing: In
gunnybagsof about 50 包装:麻袋装,每包净重约 50 公斤。
kilosneteach,@■2,000.00perM/tonnet,C.I.价格以每公吨 2,
000.00 英镑,C.I.F.伦敦。
F.London,Othertermsandconditionsasper 其它条款按照第 AB001 号 合同。
Contract N0.AB001,from Dalian to London.
从大连到伦敦。
Partial shipment permitted,Transhipment prohibit-ed.允许分批 装运,不许转船。
Latestdateforshipment:30th April,1984.最晚装运期:1984 年 4
月 30 日。
Expiry date 15th May;1984.in place of benefi-有效期:1984 年 5 月 15 日在受益人
ciary for negotiation.
所在地议付到期。
We hereby engage with the drawers,endorsers
凡根据本信用证并按照其所列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s)drawn under
条款开出之汇票:如按时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提出,我行 同意对其出票人,such draft(s)shall be duly honoured on due 背书人 及善意的持有人履行付
presentation. 款责任。
Instruction to 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注意:
1.Anlount of draft(s)negotiated must be
议付汇票的金额须在本 noted on the back hereof. 证背面批注。
2.Please despatch the first set of documents
除特别规定外,其中第一套
direct to us by registered airmail and the second 单据请以挂 号航空邮寄我行
set by following airmai1,unless otherwise directed.第二套单据 由次班航邮寄下。
3.Method of reimbursement:The negotiating
偿付办法:议付行以
bank should draw their own sight draft(s),we 即期汇票索偿, 我行贷记
shall credit your a/c. 贵行账目。
Thiscredit is subect to“Uniform Customs
本证根据国际商会(1983 年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jry Credit”(1983 re-修订本)第 400
号
vision)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Pub-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lication No,400)。 办理。
Yours faithfully,
The National Commercal Bank,London
(Authorized signature) 伦敦国民商业银行
第四节 信用证种类
从信用证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以能否单方面随意撤销信用证的角度可以分为:
(一)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credit):信用证可以不经过受益人的 同意,开证行随意单方面撤销信用证的效力,甚至可以不通知受益人已撤销 信用证的这个情况而信用证就变成无效。开证行也可以随时修改信用证的内 容,同样不需要征求受益人的同意,但要把修改通知受益人。
可撤销信用证,如受益人在已装运和议付行已议付之后,开证行才通知 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仍须负付款的责任。
国际商会《统一惯例》第八条的 b.项规定:??开证银行必须对可撤 销信用证项下可以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 通知以前,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 付,予以偿付。
对可撤销信用证,银行不给真正的保障。实际等于不依靠银行的信用,
仍然依靠商业信用。但是对出口商来说,与无证托收方式相比,可撤销信用 证还是有利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可撤销信用证都被撤销,而且信用证方式 银行可以垫款。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Gredit):指开证行未经受益人 同意不能对已开出的信用证随意单方面撤销信用证的效力;也不能未经受益 人同意单方面随意修改信用证内容。如果开证行主动来修改信用证内容,受 益人有权拒绝接受,把修改书退回开证行。但不能对修改书有一部分条款接 受另一部分不接受,不接受必须整个修改不接受,否则就整个接受。
信用证一般都有标明“可撒销信用证”或“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信 用证未标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字句,按国际商会《统一惯例》(第
500 号出版物)规定,凡信用证未标明是否可撤销,都被认为是不可撤销信 用证。
二、以跟随和不跟随单据的角度可分为: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指汇票要跟随着货运单据而 付款的信用证。即使信用证有时规定不要汇票,只要提供货运单据(包括提 单、陆运运单、航空运单)而付款,这也属于跟单信用证范围内。这类信用 证就是我们对外贸易出口货物结算最普遍所使用的一种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指凭汇票不跟随货运单据而付款
的一种信用证。 这样的信用证有时也跟随着一般的单据,但它所跟随的并不是货运单
据。在非贸易结算或从属费用结算中大都使用这种信用证。因为非贸易和从
属费用结算没有货运单据可提供。
三、从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来划分有,
(一)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即 期汇票或单据,可立即取款的信用证。
有的信用证规定不提供汇票,但从其他条款中,如偿付条款等,也规定
即期付款。这都属于即期信用证。
(二)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它的特点是受益人先支款 后装货。即允许受益人在装货和交单前先支取部
分或全部货款的一种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当然有利。开证申请人能开立 这种信用证大都由于市场缺货,故在付款上以优惠条件争购货物,或由
于利用对出口商有利的付款条件,又在价格上向出口商压价购货。
如果出口商取款后不执行交货和交单,其后果由开证申请人负责。预支 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开证行通常以红颜色书写而成,所以有人又叫预支信用证 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Credit)。
(三)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远 期汇票或单据,不能立即取款,须等汇票到期才能取款的信用证,也就是说 须等汇票到期后,付款行或开证行才履行付款责任。
远期信用证对进口商来说是可以利用出口商的垫付资金进行贸易和扩大 贸易,进口商决定采取远期信用证方式时首先要考虑利息问题。因为进口商 同样在国内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借款,但要比较谁的利率高,出口商虽 然答应远期付款,出口商却在价格中包含了利息在内而提高了价格。同时进 口商还要考虑外汇的汇率风险,因为进口商在本国内借款可以避免这个风
险。
远期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主要为扩大贸易,尤其对类似滞销商品,只好 在付款期限上给进口商一些优惠条件,而且与“承兑交单”方式对比还是优 越得多,因为远期信用证有银行保证付款。有时信用证规定出具远期付款汇 票,实际在信用证特别条款或在偿付条款中又规定受益人可以即期支取货 款,其贴现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如在汇票条款中规定: “Thiscreditisavailable by your draft(s)drawnonus,at 90dayssight.”, 但在偿付条款或特别条款中又规定:“Usance draft(s)to be negotiated
on sight basis and disco-unt charges,a acceptance commissions and stamp duty,ifany,areforaccountoftheapplicant.”。因为这样信用证 从形式上看是远期付款,但受益人可以即期支取货款。所以有人把这样信用 证又叫做假远期信用证。
四、从信用证是否由另外一家银行加以保证付款的角度分有:
(一)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由于受益人对开证行的不信 任,受益人要求由另外一家可靠银行对于符合本
信用证要求的一切条款所提供的汇票和单据履行付款责任加 以保证。这样加以保兑的信用证叫做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不能自己在信用证中宣称为保兑信用证。保兑是第三者加以保
兑,并不是自己保证自己兑付,自己保兑是没有意义的。按国际商会第 371
号出版物《1975—1979 决议》中规定,开证行自己在信用证中加注“保兑” 字样是不合逻辑的。因为所谓“保兑”必须涉及双方不同银行,应该由开证 行邀请或授权通知行或其他第三家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而且经过通知行 或第三家银行接受这种邀请或授权,否则保兑就不能成立。
信用证由另外一家银行加以保兑,那个另外的一家银行叫做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 保兑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的本身的形式是可撤
销的,那末,该信用证随时都有可能被开证行单方面撤销信用证的效力。所
以这样的信用证就不可能被第三家银行加以保兑。 英国和西欧个别的国家银行对保兑信用证的理解和国际上惯例的理解不
一样。英国认为保兑信用证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就是说,开证行本身自
己对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认为这就是保兑信用证,并不是第三者银行对开 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加以保兑。但现在英国一些银行也开始使用不可撤销信用 证的说法。
(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信用证未经过其它银行 加以保兑的就叫做不保兑信用证。
五、从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划分有:
(一)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 按国际商会《统一惯例》第 48 条的 A 项作如下解释:可转让信用证是受益人 可以要求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可以议付的任何银行使信用证全部或部 分有效于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同时给几个人使用,这样信用证有人又叫“可分割 信用证”(Divisible Credit)。可分割信用证须在可转让信用证的基础上 进行分割。所以可分割信用证实际也是可转让信用证。按《统一惯例》第 48 条的 B 项规定:只有开证行明确指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诸如‘可
分割’(divi6ible)。‘可分开’(fractionnable)、可‘让渡’(assignable) 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的词语并不意味‘可转让’,一旦使用了该 词语,可不予理会。
信用证转让只能准许转让一次,不允许第二受益人再进行另外一次转 让。但在一次转让中,第一受益人把信用证金额分几个部分分别同时转让给 几个人,仍然视为一次转让。
信用证转让时,根据第一受益人的要求,通知行可以把信用证重新缮制。 但原证的金额、证中规定的单价、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投 保的金额的百分比可以增加。另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代替开证申请人名称: 用第二受益人代替第一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执行交货和交单。然后第一受 益人再重新换制汇票和发票等单据向原开证行收汇。
(二)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得将 信用证使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使用的信用证。凡信用证没有规定“可转让” 字样者都视为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转 让给另外一个人使用,受益人必须自己按时交货,提供以受益人名称出具的 各种单据。
六、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指信用证被受益人使用后,又可重新恢复原金额再次使用的信用证。 例如信用证规定 10 公吨数量,每公吨单价 50 英镑,共 500 英镑。同时 又规定每装运 10 公吨支付 500 英镑后即可主动恢复原金额再循环使用。共循 环五次,总金额不得超过 2,500 英镑。这种循环是以金额为循环。还有以时 间为循环。例如信用证规定 10 公吨数量,每公吨单价 50 英镑,共 500 英镑。 同时本信用证又规定从 5 月开始装运,5 月、6 月、7 月、8 月、9 月每月装
10 公吨。每月装完 10 公吨后,即可自动恢复原金额再次使用。这种循环就
是以时间为循环的。 按时间为循环的信用证如果在某一特定时间内未按期交货,而信用证允
许在下个特定时间(如下一个月)内补交。这种信用证有人又称它为“累计
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 ing Credit)。如果上期末交货,信用 证规定不允许在下一期补交,而且该未交货的金额即失效,但以后其它备期 仍可继续交货。这种信用证有人称它为“非累计循环信用证”(Non 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可分为三种:
(一)自动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可根据信用证规定,按一定的金额每议 付一次后信用证即主动又恢复生效原来的金额,不需要开证行的任何通知。
(二)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可根据信用证规定,按一定的金额在 每议付一次后,如果未接到开证行不得再恢复循环的通知时,信用证即自动 又恢复生效原来的金额。
(三)不自动循环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规定,按一定的金额每议 付一次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允许恢复循环的通知,该信用证才能恢复生效 原来的金额。
七、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大都是中间商对实际供货人使用的一种信用证。当进口商开 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间商(即受益人)要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 以原证为基础重新开立另外一个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这个重开的另外信用
证叫做对背信用证。实际供货人负责交货和交单向中间商收款。中间商更换 发票,根据原证条款再向进口商收款。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I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用于进口商与出口商互相换货进行逐笔平衡结算而互相开
立的信用证。
例如:A 商人申请开立以 A 商人为开证申请人,以 B 商人为受益人的第 一张信用证。同时,B 商人也申请开立以 8 商人为开证申请人,以 A 商人为 受益人的第二张信用证。同样,开证行和通知行的地位在第一张信用证与第 二张信用证中的地位正好互相调换。其目的就是通过对开信用证达到以货易 货平衡结算的目的。
在目前出口贸易结算中常见的信用证不外乎以上介绍的几种。但由于信 用证的种类划分方法不同,又分出不少信用证种类名称。如由于远期汇票的 承兑人不同,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由银行承兑的信用证,有人又叫它做银行 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Acceptance Credit)。如进口商为远期汇票付款人, 由进口商承兑的信用证又叫做商人承兑远期信用证(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有时信用证不要求出具汇票,只规定交单若干天后开证行履行付 款。这样的信用证有人把它叫做无承兑远期信用证(Without Acceptance Credit)。这些信用证实际都属于远期信用证范围内。又如信用证不要求出 具汇票,只规定开证行收到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见单立即付 款,这样的信用证有人叫它为凭单付款信用证(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即期付款的汇
票的付款人如果是银行,有人又称它为银行付款信用证(Cre- dit
Payable by Bank)。这样的信用证都属于即期信用证范围内。如果详细分类, 类似这样的信用证的名目繁多,但主要的种类是如上所介绍的几种,这里就 不详细探讨。
还有为提供旅游者在国外支付费用而使用的旅行信用证(Travaller’s
Letter of Credit or Circular Credit),象这样信用证属非出口贸易结算 范围,这里就不讨论它了。
第五章 审核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在第一章中对有关履行信用证条 款的重要性已经讨论过了,只要受益人一接受信用证上的条款,信用证就成 为一个独立的“新契约”。开证行的履行付款并不管双方的买卖合同,不管 商品情况、不管单据真假、也不管出口商是否履行合同交货。开证行只管受 益人能否准确地履行信用证条款,并提供正确无误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切 单据。如果信用证条款存在问题,当然受益人就不可能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 的单据。
按国际裔会《统一惯例》有关义务与责任条款中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 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表面 上互不一致者,将被认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证不符,就失去安 全收汇的保证。所以在装运以前,审查信用证工作被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 有的个别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圈套,以达到 不付款或者拖延付款的目的。
国外开来信用证不能完全符合合同内容,甚至违背合同要求和存在受益 人无法接受的条款,基本上有下列原因:
一、有些地区和国家由于当地政府和海关的特殊规定,所以在开证时出
现原来合同没有规定的条款。 二、由于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工作疏忽或差错而造成的。 三、个别进口商出于非善意的企图和不良的经营作风,故意设置圈套,
以便在付款时有机可乘,达到拖延付款或遇到市场不景气时候可以用它作为
借口提出拒付货款的目的。 不管信用证条款所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何种原因,它的后果都会造成外汇
无法收回的损失。
第一节 银行审证主要范围
当信用证从开证行开来后,我们银行和出口专业公司都分别进行审证, 但银行审查信用证与出口专业公司审查信用证各有自己的不同重点。
银行审查的重点:
一、开证行所属国家是否与我国有来往,对我国的政治态度如何,这作 为是否能接受信用证的首要条件。
二、对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要进行审查,该行对我国是否保持友好态度。 三、审核信用证有否对我国歧视内容,对我国的国名误称及类似问题,
要根据我国政策处理。 四、审查开证行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金额过大,要考虑该行资力是
否与金额相称,或由另外一家银行保兑,同时还要看保兑行的资信情况。 五、偿付路线是否合理,偿付条款是否恰当。 六、信用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七、开证行对开立信用证应负担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如果由第三者银
行保兑或付款,承担的保兑或偿付责任条款是否明确。 八、如属于和我签订支付协定的国家开来信用证,审查是否与支付协定
有不一致的地方。
九、开证行的印鉴、密押是否相符。 十、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否符合我国政策许可。 十一、信用证有效期的地点如在国外到期,不能接受。 信用证一般有效期是这样规定的:
“Expiry date 15th Jun . 1984 . in country of beneficiaryfor negotiation.”或“Expiry date l5th Jun.1984.for pay- ment in your counters.”如果信用证规定:“Valid until 15th Jun.,1984.for negotiation
of documents in London.”就不能接受。因为六月十五日在伦敦到期,我 们对准确的邮程时间无法掌握,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好,可以借口到达单据已 过期,拒付货款,对安全收汇很不利。如果船期拖延,临近装运期装船,这 样就可能来不及在有效期前单据到达国外。
十二、审核信用证条款之间有否互相矛盾。如 CFR 价格条件,要求出具 保险单:信用证号码与出具汇票根据条款中规定证号不一致:装运期晚于有 效期等。
上述只是银行对审核信用证的主要范围。银行审证细节要求远不止这 些,我们做为外贸工作人员要求有一般的了解。以便在银行审证有遗漏时, 补其不足。
第二节 受益人以合同条款对照信用证进行审查
银行虽然不管买卖双方合同,但信用证的开立,进口商申请开证时究竟 还是以合同条件为基础,信用证应该反映合同的内容。但是,往往进口商开 来信用证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或互相矛盾。如果受益人一旦接受了信用证条 款,无形中变成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成立新的契约,也意味着双方开始受“新 合同”的约束,以“新合同”(——信用证)作为能否付款的主要依据。
审核信用证首先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商品名称、牌名、品质规格、包装条
件、总值等逐一核对。与合同有矛盾的项目应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改妥 后才装运。
一、一般合同在付款条件中,如以信用证付款方式,都规定买方须在某
某时间通过银行向卖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所以审证首先要审查信 用证的性质,即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一般在标题上或信用 证的开端都有明腑的表示: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如果 是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则不能接受。信用证如果没有明确是 什么样性质的信用证,按国际商会《统一惯例》(500 号出版物)规定认为, 凡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都被认为是“不可撤销 信用证”。为什么不能接受
“可撤销信用证”?可参阅第四章第四节第一项有关可撤销信用证部 分。
二、商品名称、规格、包装等应逐条、逐词、逐字一一核对。信用证经 常由于笔误出现商品名称、规格等字母错误,严格地说都应该提出修改。如 果不修改,单据只得将错就错地照样缮制,才能算单证一致。但主要单据如 货运单据和保险单等,商品名称错误,会产生许多麻烦。如果须出具商品检 验证书,我国商品检验局一般不能接受出具错别字的证书。如个别字母笔误, 不修改信用证,单据按错字打,后面再加正确字并加括号,有时国外也接受。
三、货物数量:货物数量虽然与合同规定一致,应考虑货源足够的情况 和装运条件是否可能。如果装运可能要溢短装,应该有允许溢短装条款。尤 其大宗商品或整条船散装货物,由于货物的积载系数和装载技术差异或船方 为了不产生空舱损失等等原因,都会发生溢短装的情况。
如果数量已有允许溢短装条款,如允许数量增减 5%,同时要检查总金 额是否也有允许增减 5%的幅度。按国际商会《统一惯例》(500 号出版物) 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所增减,在所支付的总金额又 没有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总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予在增减不超过 5% 限度内伸缩。但信用证已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 则不适用。所以审证时注意信用证总金额如果足够,数量不是以包装单位或 按个体计数时,数量则可以增减 5%。例如:“Covering shipment of 50M
/tons of Ce- ment @ USD.500.00 per M/ton,Total amount USD.26
250.00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如果实际货装 52.500 公吨, 总金额应为 USD.26 250 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果信用证规定:“Covering shipmen of 500 casea of Brushes@USD15.00 per case,Total amount USD.7875.00 partialshipment not allowed.”这样条款因规定 500 箱数 量,是以包装单位和以个体计数,按国际商会《统一惯例》规定不能再伸缩, 只能 500 箱整数。
数量前如有“大约”或其类似字样(如 about,circa),按国际商会《统
一惯例》可以解释为增减 10%。该惯例第三十九条 A 项是这样规定的:“凡
‘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 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较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 10%的增减幅 度”。
商品数量或价值过大,如果对开证行资力与信用证总值有不相称的情
况,必要时可以采取分批装运,用分批付款办法,以分散风险。 四、价格条件:价格条件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合同规定为 CFR 条件,
而开来信用证却为 CIF 条件,同时要求我们出具保险单。对于这样信用证如
果我们代为投保没有其它问题,可以考虑代办保险,但必须提出信用证应加 注条款说明其保费可由信用证项下与货款一起收取。如果信用证总金额不 够,信用证应允许超证额支付或修改增额。
五、信用证使用货币:合同规定支付用什么货币,信用证也应该使用什
么货币。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货币汇率动荡不定,有时开证行投机 取巧,以软货币代替硬货币开证(这里所谓软货币是指汇率趋于下跌的倾向, 硬货币是指汇率比较稳定或可能趋于上涨的倾向),企图把从成交到付款这 段时间的汇率下跌的风险转嫁给我们。但是,也不是所有开来信用证的使用 货币与合同不一致时都是由于上述原因。有时是由于开证申请人为了方便结 算,以及便利开证申请人的资金使用等原因,而用另一种货币。
出于前者原因,我们不应该接受,如果出于后者原因,虽然开证申请人 不是出于恶意,但应该调查信用证所使用的货币是硬货币还是软货币。根据 当时的国际金融市场的趋势,对我们有利,还有考虑的余地,否则以不接受 为妥。假使接受了,要看其汇率是从合同签订日期开始折算?还是从信用证 开出日期折算?根据当时汇率情况以哪一种折算方法对我们有利而决定。
还有一种情况。信用证所使用的货币和合同规定虽然一致,但在信用证 特别条款中又规定议付时按当时等值的另外一种货币付款。这也要看从议付
日期到付款日期这一阶段的汇率的趋势情况,再决定是否接受。 六、付款期限:在汇票条款中规定受益人出具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有两
种:即期和远期。 即期付款除了在汇票条款中规定:“凭受益人出具即期汇票按发票价值
100%支款”外,有时在偿付条款中也规定:“Upon receipt of the drafts and shipping documents.we will effect payment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s.
如果是远期付款,例如信用证规定:“Available againstyour drafts drawn on us at l20 days after sight.”这就是见票后 120 天的远期付款 的条款,应与合同核对是否符合。如合同是即期付款,不应接受。
合同为即期付款,信用证条款规定为远期的期限,但在偿付条款中规定, 汇票期限可以按即期付款,其贴现息由开证人负担。如“The negotiating bank
is authorised to negoti- ate the usance drafts on sight basis,as acceptance commis-sion,discount charges and interest are for account
by buyer”。这样条款受益人仍可以即期取款,一般人把这样条款叫做假远 期条款,因假远期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完全是即期取款。开证人开立这样信 用证的目的是利用金融市场的资金进行贸易,实际也就是国外银行向开证申 请人贷款。这样条款,如果开证行或其他付款行资信没有什么问题,是可以 接受的。
如合同是即期,信用证规定为远期,该远期汇票付款人为中国银行,并
规定承兑费、贴现息等由买方负担,应理解为要求中国银行垫款。过去中国 银行不办理垫款业务,但从 1980 年起在安全的前提下,对美元、英镑寸人民 币、法国法朗、德国马克、瑞士法朗六种货币办理不超过 180 天的垫款业务。 接受假远期条款要注意两点:第一、信用证应明确受益人可即期收款: 第二、信用证应明确其贴现总和有关费用由对方负担。这两项条款明确,才
能接受。
第三节 信用证一般条款的审查
信用证中各种条款都应该逐条审核和落实,稍有一点不能满足信用证要 求,就会造成单证不符,都有被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所以有问题的条款不应 该接受或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研究解决,确实能做到没有什么问题才能考虑接 受。否则就应该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
一、船只限制条款
(一)有些地区往往在信用证中规定对装运船龄加以限制。如信用证规 定:“TheBillsofLadingorshipping agent’s certificate must certify that the carrying steamer is not over 15yearsofage.”这样信用证大都来自 伊拉克、卡塔尔、约旦、沙特阿拉伯、尼日利亚等国家。在装期内确实有直 达该目的港不超过十五年船龄的船只则可以考虑接受。如果没有直达船,一 般外轮代理公司对二程船是否确实为 15 年船龄以下的船只,把握不大,所以 外轮代理公司不愿意做这样的保证,也不愿意在提单上证明。据目前情况, 这些航线很少有十五年以下船龄的船只,因为上述地区多是非先进国家,设 备条件差,装卸效率低,而且港口拥挤,所以船公司不愿意以新船航行这些 港口。这样条款要具体了解该船期内的船只情况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如果没
有这个条件,不能接受。
(二)有的信用证对装运要求装某水脚公司或某班轮公会船只等。如: “Shipment must be made by conference linevessels and documents must include shipping Co.’s or theiragent’Scertificateto that effect.”。
有 的 信 用 证 要 求 装 某 某 国 某 某 船 公 司 的 船 只 。 如 “ShipmentmustbemadebyAPLorUSLvessel.”按:APL 系美国总统轮船公司
( AmericanPr- esidentLines ) 。 USL 系 美 国 轮 船 公 司
(UnitedStatesLinesInc.)。 这样条款都很难做到,在有限的船期内是否能租到这样船只的舱位是很
难设想的。没有十分把握,不能接受。而且 CIF 或 CFR 价格条件,我发货人 有权选择合适的船只装运,这是符合国际航运惯例的,买方无权加以限制。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也不应该签订类似这样条款。
(三)货到阿拉伯地区,信用证经常要求不装黑名单船和不靠某某的港 口等。这样条款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我们目前也不可能租用黑名单船只。
(四)限制船舱部位条款:有的信用证对货物装运船舱的部位加以限制, 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有些由于商品性质要求而限制船舱部位,是合理的。 事先与承运人联系妥还是可以接受的,如易燃、易爆货物、鲜果,蔬菜等要 求不准靠近锅炉或机舱。如果不是由于商品的性质原因的不合理要求,不能 接受。二、分批装运,转船和目的港条款
(一)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分批和转船,而且该信用证有规定:
“ 本 证 以 国 际 商 会 《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为 依 据
[Thiscreditissubjectto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r Commerce (publicationNO.500)], 则认为可允许分批装和将转船。
(二)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其数量能否允许伸缩,怎样掌握,
请参阅本章第二节第三项有关货物数量部分。
(三)如果信用证规定:“severalshipments”,应该理解为分三批以 上的分批装运。
(四)“OneorSeveral Shipments”以“partiailshipmentsareallowed.”
掌握。
(五)如果信用证规定,5 月装 100 吨、6 月装 100 吨、7 月装 100 吨、
8 月装 100 吨,必须按月备货装运。如果其中有一个月未照办,以后全部失 效。例如 5 月照装 100 吨,6 月末 装,则从此后信用证余额全部失效。所以 这样条款如办不到,应改证。
(六)如果信用证规定:“50M/tonsofBeeHoney.ship-mentfor 25M
/ tons to Rotterdam , 25M / tonsto Antwerp,partlalshlpment , notallowed.”。50 吨两个港口应同时装一条船,制单分两套单据。如果这 两个港口在规定装期内不可能租到这样船舱,应注意修改。
(七)如果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原证规定 50 公吨货物,以后又修 改证增额加装 20 公吨货物,应该 70 公吨货一起装出。如果 20 公吨增额修改 未到以前,原证的 50 公吨货物己装运出去并已议付完毕,以后才来修改增额
20 公吨,则可以再装运 20 公吨。如果 50 公吨货物刚在进行装运并且还未办 议付,这时又来修改增额,应向银行提出原证 50 公吨已装运,不能接受这次 修改,把修改退回银行,或另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
(八)按《统一惯例》第四十条规定,从多份运输单据的表面上表明以 同一运程的同一个运输工具装运,即使运输单据载有不同出单日期或不同的 装运地或受监管地,只要证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如果属于邮包运送,其邮寄收据已用信用证上所规定的发货地名的邮局 戳印证实在同一天日期中多次邮寄,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
(九)信用证规定如转船时必须在提单上注明二程船名。(In case transhipment to be effected, port of transhipmentand the second carrying vessel's name should be indicatedon the relative Bill of Lading.)这样条款很难做到。在装货港装货时,对于转船虽然预先有所安 排,但二程船公司对于具体船名有时要临时改变,在装货港的外轮代理公司 一般不同意在提单上预先表示第二程船名。所以这样条款最好不接受或修改 为二程船名将在转船通知单上详细通知。
(十)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船,要看具体目的港而定。凡是没有直达的港 口或两、三个月以上才有一个航次的港口都应该考虑允许转船。或在装运期 限内确实有到该港的船只者才接受不允许转船的条款。
(十一)有的信用证要求在目的港的指定码头卸货,尤其指大宗商品出 口,指定在对方专用码头靠船卸货。对这种条款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 要了解承运人能否在该码头卸货;另一方面应该了解该码头的情况,如设备 条件和装卸效率,水深度能否靠该轮,费用情况。其中有一项存在问题,承 运人也不愿意在该码头卸货。如小批货物,承运人也不能同意另外再靠一个 码头卸货,要考虑修改。
(十二)几个港口的变更:
对阿曼苏丹国出口,主要港是马斯喀特(Muscat),该国已经宣布把马 斯喀特变为城市名称。所以来证目的港都改为“米那克布斯”(Mina Qaboos)。 该国宣布统一使用这个名称。有时信用证中的目的港这样规定:“Mina Qaboos
/Muttrah/Muscat”,实际不是三个地方,更不是选港。Mina Qaboos 是港
口名称,Muttrah 是商业中心,Muscat 是城市名。遇到这样情况,以 Mina
Qaboos 掌握,提单只填 Mina Qaboos 即可。
纽约港当局规定 Mewark(纽华)和 JerseyCity(泽西城)二港已合并在 NewYork 一起。
墨西哥最近宣布,Acapulco(阿卡普尔科)已被封闭改为旅游港,并集
中由 Manzanillo(曼萨尼路)和 Ensenada(恩塞纳达)港卸货。
三、装期和有效期条款
(一)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装运期(Latestdateforship ment),以信 用证的有效期(Latestdatefornegotiation)掌握装运期,即俗称“双到期”。
(二)信用证必须有交单议付有效期,不能单独只有装运期。按《统一 惯例》第四十二条 A 项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交单的 到期日及地点”。如果没有该到期日,应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提出。
(三)信用证有效期的地点应该在我国内,如果在国外到 期不能接受。(详见本章第一节的第十一项。)
(四)在日期冠以“to”、“until”、“till”、“from”及类似字词, 应理解为包括其所提及的日期在内:而“after”则认为不包括其所提及的日 期在内。
(五)对于“firsthalfofMay”应理解为从 5 月 1 日开始至 5 月 15 日,
而“SecondhalfofMay”应为 5 月 10 日至 31 日,“BeginningofMay”应理解
为 5 月 1 日至 10 日,“Mid- dleofMay”应为 5 月 11 日至 20 日,“EndofMay” 应为 5 月 21 日至 31 日。
“Before”这个词或类似这样意义的词冠于日期前,应理解为不包括该 日期在内。
“onorabout”或同义的词字被指定在装运期前时,应认为所要求的日期 前后各 5 天之内,起迄日包括在内。
(六)有时个别信用证对装运期使用“prompt”,“immedia- tely”或 “Assoonaspossible”等词,银行对这类词语可不予理会。
(七)有的信用证对有效期使用“1 个月”(foronemonth)或“6 个月”
(forsixmonths)等类似规定,并未明确从哪一天起算,应从开证行的开证 日期起算。
(八)一般信用证除议付有效期外,大部分还规定一个在运输单据装运
日 期 后 必 须 提 交 单 据 办 理 议 付 或 付 款 的 特 定 期 限 。 如 “Documentstobepresentedwithinl5daysaftertheussuance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ofthecredit.”。如果没有这样特定 期限,应以货运单据装运日期后 21 天内交单议忖有效,但也不能超过信用证 原规定议付有效期。超过 21 天,银行可拒绝议付单据。
以上各项关于期限用词的解释,均根据《统一惯例》(500 号出版物)
有关部分的解释,如果信用证规定以该《惯例》为依据,则以上解释对该信 用证均有效。
(九)信用证如果修改只延展装运期,可以理解为包括议付有效期也跟
着延展。如果修改只延展议付有效期,未修改延展装运期,则不能理解为装 运期也相应延展。
(十)土耳其政府规定许可证自开出信用证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5 个月,
信用证有效期为四个月,货须在有效期内到达土耳其港口,逾期失效不能展 期,所以要特别注意。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出具证书证明原因, 才能展证 3 个月。
(十一)有的信用证对装运期和有效期有自动延展的条款。如信用证规
定:“Iftheshipmenttobeunabletobeef- fected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of shipment , both shipment andvaliditydatemaybeautomaticallyextendedfor 15 days.”。这个条款要 求如果受益人不能在有效期内装运,其装运期和有效期可以自动延展 15 天。 这样条款对双方都有利,卖方可避免要求展期的电报费和一些麻烦,买方可 以节省展期修改的银行手续费。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争取这样条款。
四、前后条款的一致性
(一)装效期颠倒:信用证的议忖有效期比较装运期要长,这是合乎常 规的。反之,装运期比议付有效期长,如装运期为 6 月 30 日,而议付有效期
为 6 月 15 日,应修改,或与银行联系,由银行向开证行声明代改。
(二)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信用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具有同等效力。如 果发生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或货币符号不一致应提出修改。
(三)价格条件与运费支付条款矛盾。CFR 和 CIF 的价格条件其运费支 付由受益人支付,所以运费支付条款应该是“Freightprepaid”。如果信用 证规定“Freightcollect”,或者 FOB 价格条件而运费支付条款却规定为
“Freightprepaid”等,这样互相矛盾,应修改。
(四)信用证号码前后不一致。有的信用证在汇票出票根据条款中规定 的信用证号码与信用证开端所规定的信用证号码互相不一致,可通过通知行 向开证行要求澄清。
(五)FOB 价格条件要求出具保险单,两者有一个是错误的,应按照合 同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
(六)货物数量规定有增减幅度(如 5% moreorless),而金额未规定 增减幅度,而且也并不多余。如果要增装则应修改,否则就不能增装。如果 不许分批装运,也不能少装超过 5%。
五、银行费用问题
一 般 信 用 证 关 于 银 行 费 用 多 数 是 这 样 规 定 : “Allyourhankingchargesareforapplicant’saccount.”。但个别信用证 却规定:“AllbankingchargesinChinaareforbeneficiarv’saccount.”。 信用证是由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的,开证行又指示或委托通知 行、议付行等进行信用证业务活动。所以通知行或议付行所发生的费用应由 委托人或指示者(即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负担。
根据国际商会《统一惯例》(第 500 号出版物)第 18 条 C 项 作如下规定:
(1)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指示方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开支。
(2)即使信用证上规定这些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人负担,而这些费用不 能收取时,指示方有支付的最后责任。
所以按上述规定,由于开证行指示通知行和议付行为其提供服务,或开
证行又受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而进行信用证业务活动,则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 应负担由其所引起的费用。一般信用证大都规定银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 担,如果规定由受益人负担时,应提出修改。
第四节 有关单据条款审查
一、保险单(Insurancepolicy)
(一)险别要明确:信用证在保险条款中要明确投保哪些主要险别。如 “一般险别”(Usual risks)或“惯常险”(Customa-ryrisks)等类似含 糊不清的险别,开证申请人不应该使用这样不明确的词句。既然使用了,我 们可以接受,制单时照合同规定办理,银行可以接受。根据《统一惯例》规 定,信用证如果使用了这类词句,银行可以接受所提交的保险单据,并对未 投保的任何险别不承担责任。
(二)如 CFR 价格条件,而信用证又要求出具保险单据,可能系开证申 请人的差错,应提出修改。如果系开证申请人特意委托我代办保险,我代办 又没有其它问题,可以考虑代为办理。但要修改为保险费凭保费收据与货款 一起收取,如金额不够应允许超证额支取。
(三)关于其它附加险。过去我保险公司对很多特别附加险不接受承保。 近几年来,为了适应客观上需要,有些特殊
附加险只要在国际习惯上有承保过的,我人民保险公司都可 以考虑接受承保,具体可与保险公司联系解决。
(四)保险金额加成。一般加成 10%,如信用证规定:“Marine 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for 110 % of CIF in-
voiCevaluecoveringmarine. warrisks.allrisks??”。加成是除了货价 以外,补偿买方利润、管理费用等差额。过去为了防止商人弄虚作假,骗取 赂款的行为,我保险公司曾规定最高加成不得超过 30%。现在看来,有些商 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与发票金额相差很大,有的商人要求保额为发票价值一倍 多。如果我们规定过于死板,有的商人还要在国外另行办理保险或加批,产 生很多不便。为了适应客观需要,各进出口公司可以根据商品情况自己掌握, 但我保险公司暂定加成不超过 200%。具体应与保险公司联系。
(五)保险回执(Acknowledgementoflnsurance)。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等国的银行开来信用证,有时要求预保信寄给进口国保险公司,经其签收回 执,凭回执与货运单据一起办理议付。
这样条款不应接受。因为首先造成拖延收汇时间,而且是否能在信用证 有效期内收到回执是个问题。其次货物装运后能否保证收到回执,也值得考 虑。所以为安全计,以不接受为妥。
二、包装单(packinglist) 包装单是表示货物不同规格、不同包装和每件具体情况。如果每件是不
定量包装,要逐一列出每件的毛重和净重等情况。如果数量大,缮制这种单 据是比较麻烦而且费时间,但买主要求这种单据是合理要求,可以接受,但 散装货物不应接受这种单据。
三、领事发票和领事签证单据(Consularinvoiceandconsular legalized
dccuments) 领事发票是根据进口国驻在出口国的领事馆所制定的一种固定格式而填
制的一种发票并由领事签章。或我们已缮制好的单据,如发票和产地证书等,
再由领事签章。 目前一般备装货口岸多数不接受这种单据。因为装货口岸没有该国领事
馆,接受这种单据势必影响我及时收汇,而且签证要支付给领事馆签证费用
(支付外汇),办理签证人员的旅费等支出,对受益人来说是不利的。如信 用证条款中有“if available”,或类似字样可以不办理也不用修改。例如 信用证规定:“Invoiceandcertificateoforigin must be legall-zed by an Arab Embassy or Consular in the city of export ifavailable”。因出 口口岸没有该国领事馆驻在,可以在单据中声明本地没有驻在领事馆,不办 理签证。北京则应办理。
四、货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
(一)陆运要求出具铁路运单(Railwaybill)不能接受。我国铁路部门 出具的运单,除俄罗斯、朝鲜等国家出口按国际“货协”出具运单以外,对 国外不出具运单,铁路运单只供国内用。货到香港和澳门地区可由中国对外 贸易运输公司出具的“承运货物收据”(CargoReceipt)作为货运凭证。如 果陆运集装箱由独联体国境到欧洲各国去的货物,可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 司出具“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TransporiBillofLading)作为货运凭证。 关于“联合运输提单”将在第七章第二节中介绍。
(二)有的信用证规定从圭套正本提单中抽出一份由受益人直接邮寄给
开 证 申 请 人 。 如 : “ Oneoriginal bill of lading mustbesenttoaccounteedirectly”。这样条款对受益人并没有什么好处,而 且风险很大。全套提单中只要有其中一份就可以有效地向承运人凭其提货, 其余正本均失效。如果我们把正本提单一份直接邮给收货人,收货人可以不
通过银行(提单不是银行抬头的情况)付款而提取货物,受益人失去掌握货 权的能力,一旦遇到拒付贷款,受益人就无法处理货物,也失去凭单付款的 作用。
第六章 海运提单
对外贸易运输主要是海洋运输。货运单据虽然有空运运单、铁路运单、 承运货物收据。邮包收据等,但最主要的还是海运提单。海运提单又是一种 货权的凭证,所以海运提单成为对外贸易结算单据中主要单据之一。海运提 单一般简称为“提单”(BillofLading)。
第一节 海运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确认已将表面上状况良好的货物收到或 已装上某船只,负责运往指定目的港,完好地交付给收货人,并列明承运条 件的一种货权凭证。
在很早以前,货物装上船后,由船长签发一张收到货物的收据交给装货 人,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此提货。实际上这个收据就是今天的收货单或称大副 收据(Mate’sReceipt),俗称“下货纸”。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日 趋发达,从 19 世纪中叶后期才由收据逐渐变迁为现在的提单。
现在装运货物,船方仍然先签署“收货单”,然后发货人持“收货单” 再换取提单。收货单一式六联,第一联为“装货单”(ShippingOrder),装 货单是船方接受发货人的委托,凭该单上所列的外表良好的货物装上船的一 种单据,同时也是出口海关放行文件。第二联为“收货单”(Maie’sReceipt)。 收货单是在货物装上船以后,由大副签字表示所列的外表
良好的货物已如数收妥并装上船的收据,交发货人以便换取提单。装货
单和收货单一般都叫它为“下货纸”。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都 是留底(Counterfoil),由船方代理公司、海关、理货公司等有关单位各自 留存。
提单能起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作用,所以说它是货权凭证。取得提单就等
于取得货物。在提货前,提单背书后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作为有价证券 进行买卖或转让,还可以当作抵押品而抵押或抵偿债务。
提单起证实承运人收到提单上所列的货物的作用,并负责向规定的收货
人交货的根据。 提单条款虽然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豁免和托运人的责任,
但提单只是由承运人单方面签字,所以提单并不能算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
的运输契约。但提单却起到了双方缔结运输契约的证明作用。 综上所述,提单的作用主要是:货权凭证(Document ofTitle)、已装
船的货物收据 ( Receipiforthegoodsshipped )、运输契约的证明
(Evidenceofthecontractofcarriage)。这就是提单与一般单据不同的地 方,也可以说是提单的特点。
第二节 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和它的填制
海运提单正面内容的填写要保证正确无误,因为它代表货权的一种凭 证,不应有涂改现象。巴西的圣多斯(Santos)港海关规定提单不得修改, 即使是承运人的修改盖了校对章也不行。如果有修改需当地领事馆签发修改 信,其费用由货方负担。叙利亚的海关就有这样规定,如果提单存在差错,
甚至笔误,承运人要遭到罚款。 提单正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承运人(Carrier,即轮船公司)
一般在提单上端都有轮船公司的名称。有的船只,尤其买方租舱派船, 由于某种原因船方没有带来提单用纸,就借用外轮代理公司提单纸。这种提 单纸没有印就的轮船公司名称,有时船长签字时,在提单上只签名字,没有 盖轮船公司图章,从提单上看不出该轮属于哪一家轮船公司。有的开证人以 此提出拒付货款。所以在填制时一定要与外轮代理公司联系明确船公司名 称,在提单上加填轮船公司名称。
二、发货人(Shipper) 即委托承运人装货的货主。除非信用证或其他有规定以第三者当发货人
(ThirdpartyasShipperacceptable)者外,一般要按信用证规定以受益人名 称填写发货人。
如果信用证要求以国外第三者商人为发货人,一般不接受。如在保证安 全收汇情况下,可与有关承运代理人商洽而定,而且关系到产生费用由谁支 付的问题。如果以第三者为发货人,提单的收货人又是指示提单 (如 “Toorder”),则其背书应由第三者背书才能生效。
三、收货人(Consignee)
填写收货人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制。
(一)有的信用证规定直接以某某公司名称为收货人。这样提单只有该 收货人才能取货,而且不能转让。收货人有时不用提交提单就可以提货。有 些地区只要收货人在《到货通知》(NoticeofArrival)上背书签字即可提货。 所以开证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提单,因为开证行付了款,而这种提单的 货权又不在开证行手中,实际上开证行失去了货权,提单无法做抵押行为, 风险比较大。所以现在很少使用这样提
单。对受益人来说关系不大,只要信用证这样规定,填制提单则照办。
(二)有的信用证在提单条款中对收货人栏规定留空不填,或规定填 “Tobearer”(交给持有人)。这样的提单不需要任何转让手续即可凭提单 提货。所以提单如果丢失或被盗等情况,就会产生很多麻烦。目前这样提单 不常用了。
(三)如果信用证规定作成“Toorder”或“Toshipper’sorder”,可
以照填,同时信用证还规定“Blankendorsed”(空白背书)或“Endorsedto
×× Co . ” ( 记 名 背 书 ) 。 例 如 信 用 证 规 定 : “ ? ? madeoutToorderandendorsedto××× Co.”这种条款除了在收货人栏填: “Toorder”外,在提单背面空白处还填:“pleasedeliverto××Co.”。 这种提单很普遍,大部分信用证采取这种提单条款,因为垫款银行可以自由 处理货物。
还有信用证规定收货人栏填:“Toorderof××× Bank”(凭××银行 指示),这样垫款银行可以掌握货权,经银行背书后收货人才能提货。如果 “凭收货人指示”Toorderof(收货人),这种提单必须由收货人背书。收货 人一旦拒付贷款时,垫付银行想自己提货处理,还需要请求收货人进行背书 才能提货,这样银行就被动了。所以信用证规定收货人指示的提单比较少。 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收货人的填法,可以作“Toorder”并空白背书。 如信用证规定“Toorder,delivertotheorderof??Bank.”,应该在提
单收货人栏填“Toorder”并在背面填上“Delivertotheorderof??Bank”, 然后由发货人背书盖章。
有的信用证规定:“Toorderofnegotiatingbank”,提单作议付行名称, 再由议付行背书。我国出口制单可以作“ToorderofBankofChina”,并由中国 银行背书。
(四)有些国家对提单的收货人栏有特殊要求。如对伊朗出口,当局要 求凡是危险品,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必须以在目的港的收货人填列,并有详注 地址,要求收货人直接到船边提货。如仅有银行名称是不行的。
四、被通知人(Notifyparry) 为便利轮船公司在货到目的港后通知收货人的代理人准备报关提货,这
个收货人的代理人即称为被通知人。所以提单副本不管任何情况都要详细列 明被通知人名称及地址。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正本可以不填,副 本要填。
信用证规定在被通知人后有“on1y”字样,应照填。 被通知人最好是目的港的被通知人。如货运吉达(Jed-dah)或达曼
(Damman),要求被通知人必须是目的港的地址,而且当局规定没有详细地 址不准船入港和卸货。有些国家,如波斯湾一带国家,要求除被通知人的详 细地址列入外,还要求电挂、电传号、电话号等列在提单副本上。如果只提 供信箱号是不够的。
被通知人的地址,关系到货物到达后,承运人能否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代
理人和及时提货的问题。目前有些国家规定,如果货物到港未及时提货,存 仓费由货主负担,或超过规定时间当地有权拍卖货物。
例如西非各港口规定,货物到港后超过下列天数无人提货,当地海关有
权拍卖处理货物。
Monrovia 365 天 Freetown 210 天 Lome l80 天 Tema 90 天 Cotonou l35 天 Douala l20 天 Abidjan l20 天 Matadi 45 天 Nigerian Ports 60 天 Dakar l20 天 五、目地港(Destination)
提单上的目的港除 FOB 交货价格条件外,不能填笼统的目的港,如 “U.S.A.mainport”等。
(一)很多国家都有“自由区”(FreeZone),如信用证在目的港后有 “FreeZone”字样,不能一律都在提单目的港后填。除了亚丁(Aden)、阿 喀巴(Aqaba)、科隆(Colon)、贝鲁特(Beirut)、塞得港(PortSaid) 后可以照加“FreeZone”外,其它目的港不能接受加“FreeZone”,但可接 受在发货人声明栏或其它空白处加注。
(二)到摈城目的港有三种填法:
(A)“Penang”;(B)“Penang/Butterworth”;(C)“Pen-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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