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涉及面广,所以,它对国际贸易和有关的进出口 国家的影响较难估计,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一、对世界贸易的影响
一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起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
况下,世界性的非关税壁垒加强的程度与国际贸易增长的速度成反比关系。 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 50 年代到 70 年代初,关税有了大幅度的下降, 同时,各发达国家还大幅度地放宽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因而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 1950 年到 1973 年间,世界贸易量 平均增长率达到 7.2%。相反,在 70 年代中期后,许多国家采取了形形式式 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 1973 年到 1979 年,世界贸 易量年均增长为 4.5%,1980 年到 1985 年,更降为 3%左右。
二对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变
比。二战后,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产品的总趋势是:农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 度超过工业品,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度超过技术密集型产品,而 受影响国家则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比发达国家要多,程度也更严 重。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变化,使发展 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受到重大损害。
二,对进口国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对进口国来说,可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市场和生产,但 也会引起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上涨。例如,如果进口国采取直接的进口数量 限制措施,则不论国外的价格上升或下降,也不论国内的需求多大,都不增 加进口,这就会引起国内外之间的价格差异拉大,使进口国内价格上涨,从 而保护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到保护和促进本国 有关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的作用。
但是,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会使进口国消费者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他们要 付出更多的金钱去购买所需的商品,国内出口商品的成本与出口价格也会由 于价格的上涨而提高,削弱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为了增加出口,政府只有 采取出口补贴等措施,从而增加了国家预算支出和加重人民的税收负担。
三、对出口国的影响
进口国加强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实行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固定了 进口数量,将使出口国的商品出口数量和价格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出口商品 增长率或出口数量的减少和出口价格下跌。
一般来说,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大,则这些商品的价格
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小;反之,如果出口国的 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则这些商品的价格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 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大。由于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供给弹性较 小,所以,世界性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使发展中国家受到严重的损害。
思考题
1.什么是非关税壁垒?相对于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有何特点?
2.什么是进口配额制?绝对进口配额与关税配额、“自动”出口配额的 主要区别是什么?
3.进口许可证主要有哪些分类?
4.外汇管制主要分哪几种?它如何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5.资本主义国家如何利用技术标准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6.简要说明非关税壁垒对出口国和进口国有何影响。
第十一章 鼓励出口和出口管制方面的措施
第一节 鼓励出口的措施
一国在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其具体措施包括了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两 个方面。前两章介绍了限制进口方面的主要措施,本章介绍各国鼓励出口的 主要做法。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各国鼓励出口的做法很多,涉及经济、政 治、法律等许多方面,既有微观的方面,又有宏观的方面。在这里,主要从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方面,论述政府如何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工具来鼓励 和刺激商品的出口。
一、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一国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向 本国出口厂商或外国进口厂商提供的信贷资助。
出口信贷按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类。 一出口信贷按时间长短的分类 出口信贷按时间长短可分为三种形式:
1.短期信贷。一般是指期限在半年以内的贷款。多用于鼓励原料、消费 品及小型机器设备的出口。
2.中期信贷。一般是指期限为 1—5 年的贷款。这种贷款多用于鼓励中型
机器设备的出口。
3.长期信贷。一般是指期限在 5 年以上的贷款。这种贷款多用于鼓励大 型成套设备、船舶等金额较大的商品的出口。
二出口信贷按惜贷关系的分类
出口信贷按借贷关系又可分为两种形式:
1.卖方信贷。这是出口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这一 形式多用于成套设备、船舶等大型商品的出口上。这一类商品,普遍成交金 额较大,交货期较长,一般都采用延期付款方式进行。这就使出口厂商在资 金周转方面遇到困难。为促进这类商品的出口,国家便以卖方信贷的方式, 帮助出口厂商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因此,在卖方信贷下,出口厂商、进口 厂商和出口国银行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由出口厂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进口 厂商提供商业信用,而出口方银行则以卖方信贷的方式向出口厂商提供银行 信用。
2.买方信贷。这是出口国银行直接向进口国银行或进口厂商即买方提供
的贷款。买方在进口大型成套设备时,投资数额大,一般不能立即付清贷款。 他们往往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或直接从出口国的银行获得贷款,作为支付进 口的机器设备之货款。因此,在买方信贷下,进、出口厂商和出口国银行的 关系是:进口厂商以即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给出口厂商,而出口国银行则 以买方信贷的力式向进口厂商提供银行信用。
买方信贷是一种约束性贷款,规定所贷款项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 品,以促进商品的出口。
3.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 出口与贷款并无直接联系。在买方信贷的条件下,卖方只负责按合同 规定交货,收受货款,对贷款机构不负任何责任,贷款是贷款银行同买方或 买方银行的另一项交易。反过来,便于经营核算,与出口商进行讨价还价。
2 贷款虽然是给予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但贷给的款项是在国内按卖方 指示即期付给买方,因此可使出口商较快地得到货款和减少风险。
由于以上特点,使得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出口信贷时,越来越多的人采用 买方信贷的方式进行。
二、出口信贷保险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一出口信贷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本国出口厂商或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
行提供的出口信贷进行保险,在出口厂商或银行不能收回货款时,补偿他们 的损失。
出口信贷保险业是随着短期及中长期信用业务的开展而出现的,在出口 信贷业务开展以后,由于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与自由竞争规律的影响, 使得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和银行倒闭成风。这样,出口厂商或银行对进口厂商 或银行提供的信贷,常因进口企业倒闭或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收回贷款而遭 受损失。为了使这些出口厂商或银行的损失得到补偿,一些保险公司就开始 经营国际信贷保险业务。这时,出口信贷保险业就出现了。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矛盾的日益激化,企业间的相互吞并和倒 闭越来越严重。同时,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争夺市场的斗争越来越尖锐,进口 限额制和外汇管制的普遍推行,使进口厂商或银行常可以根据国家限制进口 或外汇管制的政策条文来拒绝偿还贷款。这样,国际贸易中提供出口信贷的 风险越来越大。当这种风险成为一种经常性行为后,私人保险公司也不愿意 或没有能力继续承保这一险别。
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为了解决利用出口信贷促进出口和出口信贷风险增大之间的矛盾,确保 出口的扩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便成立了专门的政府出口信贷担保机构,由 国家承担出口信贷的风险,以鼓励出口厂商或银行继续以出口信贷的方式鼓 励商品出口。因此,在私人出口信贷保险的基础上,便产生了出口信贷国家 担保制。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就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银行
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 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担保的项目与金额。通常包括私人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出口风险项目. 一般分为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两大类。政治风险主要是指发生政变、战争、 政府实行禁运等由于政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85
%—95%,经济风险是指由于进口厂商或银行破产倒闭,无力偿付借款,或 通货膨胀等经济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70%—80
%。
2.担保对象。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对出口厂商的担保。这类担保有的出 口厂商可直接把提供的出口信贷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但有的国家不直 接对出口厂商提供的出口信贷进行担保,只是为出口厂商取得出口信贷提供 有利条件。二是对银行的直接担保。通常银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贷均可申请担 保,这种担保是担保机构直接对供款银行承担的一种责任。
3.担保期限与费用。出口信贷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几种。因此, 担保的期限也相应地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在实行短期信贷担保时,为了
简化手续,一般出口厂商或银行一年只要办理一次投保,就可承保在这期间 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一旦外国债务人拒付时,即可得到补偿。对于 中长期信贷,由于其金额较大,付款期较长,所以一般要逐笔审批才进行担 保。
实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主要目的在于担保出口厂商或银行在海外的 风险,以扩大商品出口。因此,所收的费用一般不高,以减轻出口厂商和银 行的负担。通常保险费率根据出口担保的项目、金额大小、期限长短和输往 的国别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不高于投保金额的 2%。
三、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它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 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 或财政上的优惠。
出口补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补贴,即在出口某种商品时,政府直 接给出口厂商予现金补贴。另一种是间接补贴,即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 财政上的优惠。
间接补贴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基本有以下的方式:①刺激出口的外 汇留成方案或类似的政府行为;②政府给予出口物资优惠运输待遇的政策;
③政府给予进口的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优于生产同类国内消
费品的条件;④政府减免或退还生产出口产品的税收,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⑤在计算征收标准时,政府允许企业在交纳税务时扣除出口产品部分或扣除 与出口有关的费用;⑥在生产或销售方面,政府免除或退还对出口产品所征 收的间接税;⑦政府减免、退还或缓征与出口有关的累计间接税;⑧政府提 供出口贷款、出口保险,以防止出口产品成本提高或外汇汇率变动等;⑨政 府向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利息低于向其他企业提供贷款的水 平。
四、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是指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 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
一商品倾销的形式
商品倾销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偶然性倾销。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 业务,在国内市场不能售出的货物,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这种倾销 的主要目的是在国外市场上推销过剩的产品。由于这种倾销时间一般较短, 进口国对此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
2.间歇性倾销或掠夺性倾销。这种倾销的方法是以低于国内 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在夺取和垄断市
场后再提高价格。这种倾销的目的是占领、垄断和掠夺国外市场,以获取高 额利润。因此,它会严重地损害进口国的利益,因而许多国家都采取反倾销 税等措施来进行抵制。
3.长期性倾销。这种倾销是长期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 售,其目的在于通过规模经济效益来降低生产成本。
二商品倾销亏损的补偿 商品倾销是以低价在国外市场上销售商品,因此,倾销商品可能会使企
业利润暂时减少甚至亏本,对于这种情况,实行倾销的企业一般会通过以下
的办法对亏损进行补偿:
1.以国内高价,补国外低价,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通过人为地提 高国内市场价格,来补偿在国外低价倾销造成的损失。
2.通过取得出口补贴进行补偿。有些国家为了支持本国企业扩大出口, 争夺国外市场,对在国外倾销商品的企业给予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补偿他 们在倾销过程中遭受的损失。
3.在国外市场上,先低价,后高价。进行商品倾销的企业,为了占领市 场,打击竞争者,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销售商品,在完全占领并 控制了市场以后,再抬高价格,把低价倾销时的损失补回来。
商品倾销在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中被视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 应该受到谴责和抵制的。所以,现在实行商品倾销的国家或企业,往往会遭 到进口国的抵制和报复,各国也越来越多地把反倾销税的征收作为一种限制 进口的重要手段来使用。
五、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是指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降低本国商品的 对外销售价格,扩大商品出口的做法。
当一国货币对外贬值时,用本国货币表示的进口商品价格会上升,而用 外国货币表示的出口商品价格则会下降。因此,外汇倾销不但可起到扩大出 口的作用,还可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这是外汇倾销与商品倾销最大的区别 之处,即它不只是扩大出口,还可以限制进口,外汇倾销具有双重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只有在具备以下
条件时,外汇倾销才可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
1.货币贬值的程度要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一国货币的对外贬值必 然会引起货币对内也贬值,从而导致国内物价的上涨。当国内物价上涨的程 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时,出口商品的外销价格就会回升到甚至超过 原先的价格,即货币贬值前的价格,因而使外汇倾销不能实行。2.其他国家 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当一国货币对外实行贬值时,如果其他国 家也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这就会使两国货币之间的汇率保持不变,从 而使出口商品的外销价格也保持不变,以致外汇倾销不能实现。
3.其他国家不同时采取另外的报复性措施。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报
复性措施,那也会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的价格,从而抵销外汇倾销的作 用。
六、促进出口的组织措施
1.设立专门组织,促进出口,许多国家成立专门组织,研究与制定出口 战略,扩大出口。如美国在 1960 年成立的“扩大出口全国委员会”,1973 年成立的“出口委员会”,1979 年成立的“总统贸易委员会”等组织,都属 于促进出口的一些专门性组织。
2.建立商业情报网。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官方的商业情报机构,在海外设 立商业情报网,向出口厂商提供所需的情报,加强商业情报的服务工作,使 出口厂商掌握最新的国外市场情况,以扩大出口。
3.组织贸易中心和贸易展览会。贸易中心是长期固定的设施,在中心内 提供陈列展览的场所、办公地点及咨询服务等。贸易展览会是短期的流动性 展出,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有些国家一年可多至几十次组织到国 外展出,费用由政府予以补贴。
4.组织贸易代表团和接待来宾。许多国家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经常组织 贸易代表团出访,其出国的费用大部分由政府津贴。许多国家还设立专门机 构接待来访团体,专门接待官方代表团和协助公司、社会团体接待来访工商 界,从事贸易活动。
5.组织出口商品的评奖活动。
七、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经济特区措施
经济特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划出一定的区域,在这区 域内适用免除关税等特殊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各国或地区设置的经济特区名目繁多,规模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是指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
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或区内的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改装、重新包装、 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 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各国对自由港、自由贸易区都有特殊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税方面的规定。对于允许自由进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 品,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免征关税。少数已征收进口税的商品如烟、酒等的 再出口,可退还进口税。但是,如果港内或区内的外国商品转运入所在国的 国内市场上销售,即必须办理报关手续,交纳进口税。
2.业务活动的规定。对于允许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可以储
存、展览,也可以拆散、分类、分级、修理、改装、重新包装、重新贴标签、 清洗、整理、加工和制造,还可以销毁或与外国的原材料或所在国的原材料 混合,再出口或向所在国国内市场出售。
3.禁止和特别限制规定。许多国家通常对武器、弹药、爆炸品、毒品和
其他危险品以及国家专卖品如烟草、酒、盐等禁止输入或凭特种进口许可证 才能输入;有些国家对少数消费品的进口要征收高关税;有些国家对某些生 产资料在港区内使用征收关税;有些国家还禁止在区内零售。
世界各国设立的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一般具有以下的便利之处:
1 自由贸易区商品进口、存放、加工、展销及再出口均不交纳关税,不 受配额限制,不受外汇管制,可免除大多数的统计中报,不受保护消费者利 益立法的限制。
2 自由贸易区一般都设在近海港的城市内,给外商提供接近终点市场的
商品储存与加工基地,然后转口销出。
3 自由贸易区也是商品的展销窗口,通过它便于进一步进入当地市场。
4 厂商可在合适的免税区从事加工装配工作,既可省去税捐,又能降低 成本、运费、厂房租金、工资及保险费等。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
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本设施以 及提供兔税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进行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 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出口加工区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综合性出口加工区,即在区内可以经营 多种出口加工工业;②专业性出口加工区,即在区内只准经营某种特定的出 口加工产品。
出口加工区是在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但它与自由 港、自由贸易区又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说,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以发展转 口贸易、取得商业方面的收益为主,是面向商业的。而出口加工区以发展出 口加工工业、取得工业方面的收益为主,是面向工业的。
为了发挥和提高出口加工区的经济效益,吸引外国企业投资设厂,许多 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包括在进口关税、国内税等方面的优惠,放 宽外国企业投资比率及外汇管制的规定,以及投资保证的规定等。同时,也 制定了一些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对投资项目的规定,对投资审 批的规定,对产品的销售市场的规定以及时在区内招工和工资的规定等方 面。
三保税区 保税区是指经主权国家海关批准,在其海港、机场或其他地点设立的允
许外国货物不办理进口手续就可连续长时间储存的区域。在储存期间,进口 货物暂不缴纳关税,如再出口,可免纳关税;一旦货物进入海关管辖区,则 应在货物离开保税仓库时照章纳税。货物存放期限各国有所不同,逾期即以 放弃货物论,并由海关拍卖,所得货款除抵偿关税、仓租及其他杂费外,余 额发还货主。
设立保税区,主要是为了发展转口贸易,增加有关各项费用收入,同时
给予贸易商以经营上的便利。 四自由边境区
自由边境区是指设在本国的省市地区的边境地区,按照自由贸易区或出
口加工区的优惠措施,吸引国内外厂商投资,以开发边区经济为目的的自由 区域,凡是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原料和消费品,都可以免税或减税进口, 但商品从边境区进入海关管辖区,则必须照章纳税。
五过境区
过境区是指沿海国家为了便利内陆邻国的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 河港或国境城市作为货物过境区。过境区对过境货物,简化海关手续,免征 关税或只征小额的过境费用。过境货物一般可在过境区内作短期储存,重新 包装,但不得加工。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通过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出口贸易所实行的管理与 控制。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的目 的,往往对某些商品、尤其是战略物资与技术产品实行管制、限制或禁止出 口。
一、出口管制的目的
1.政治与军事的目的。通过限制或禁止某些可能增强其他国家军事实力 的物资、特别是战略物资的对外出口,来维护本国或国家集团的政治利益与 安全。同时,也通过禁止向某国或某国家集团出售产品与技术,作为推行外 交政策的一种手段。
2.经济的目的。对出口商品进行管制,可以限制某些短缺物资的外流, 有利于本国对商品价格的管制,减少出口需求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冲击。同时, 出口管制有助于保护国内经济资源,使国内保持一定数量的物资储备,从而
利用本国的资源来发展国内的加工工业。 二、出口管制的商品 出口管制的商品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对战略物资及其有关的先进技术资料出口的管制。
2.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国内市场供应不足的某些必需 品的管制。
3.“自限”协定管制下自行控制出口的商品。
4.为了有计划安排生产和统一对外而实行出口许可证制的商品。
5.因对某国实行经济制裁而限制甚至禁止出口的商品。
6.某些重要的文物、艺术品、黄金、白银等特殊商品。
三、出口管制的形式
出口管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边出口管制。它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律,设立专门的执 行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的出口进行审批和发放许可证。单边出口管制完全 由一国自主决定,不对他国承担义务与责任。
2.多边出口管制。它是指几个国家的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 的多边出口营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的清单,规定出口管制的办 法,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与措施,达到共同的政治与经济目的。
1949 年 11 月成立的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即巴黎统筹委员会,也叫巴统
组织,就是一个典型的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
思考题
1.简述鼓励出口的主要措施。
2.什么是出口信贷?它包括哪两种主要形式?
3.什么是出口补贴?它有哪两种主要形式?
4.什么是外汇倾销?它对一国对外贸易可起什么作用?
5.什么是经济特区?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6.自由贸易区与出口加工区有何区别?
7.什么是出口管制?出口管制的商品主要有哪些?
第十二章 贸易条约和协定
第一节 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概念及内容 一、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概念
贸易条约和协定 CommerciaI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是指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它们之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相互间的权利和 义务而缔结的各种书面协议。
贸易条约和协定按照参加缔约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与 多边贸易条约和协定。前者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和协定, 后者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和协定。在国际经济关系中,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经济实力对比关系的差异,它们之间所缔结 的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内容和作用也有所不同。在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条款中, 通常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事实上,缔约国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是靠缔约 国的政治、经济实力来保证的。因此,缔约国之间从贸易条约和协定中得到 的好处是不一样的。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贸易条约和协定,表面上是在“公 平”、“平等”的口号上签订的,但实际是它们相互勾结、相互争夺的手段。 帝国主义国家与经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条约和协定,往往成为帝国主义 国家对经济不发达国家控制掠夺的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 家庄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签订一些贸易条约和协定,是为了维护国 家主权和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根据独立自主的原则,也在平 等互利的基础上与许多国家签订了贸易条约和协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世界 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增进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促进对外贸易及社会主 义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主要内容
国际上的各种贸易条约和协定各有其特点,内容不尽相同,但概括来说, 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序言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通常载 明缔约双方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原则。正文 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规定有关缔约各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结尾部分包括条约和协定的生效、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 等内容,以及签订条约和协定的地点及双方代表的签名,贸易条约和协定一 般用缔约各方的文字写成,并且规定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节 贸易条约和协定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在国际上,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主要有二:一是最惠国 待遇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Most-Favored Nation Treatlnent,简称 MFNT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 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 缔约对方,也就是缔约国一方在缔约国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 待遇。
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无条
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待,立 即自动地、无条件地、无补偿地同样给予缔约国的另一方。有条件的最惠国 待遇即指,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待是有条件的,则缔约国另一方 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种优待,当前,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普遍采 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已极少采用。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有大有小,既可以适用于缔约国经济贸易关系的 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某几个具体问题上适用,在贸易条约和协 定中,往往把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加以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②有关商品进口、出口、 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③进、出口许可证发给的 行政手续;④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⑤关于移 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在上述规定中,最主要的适用对象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 在具体签讨贸易条约和协定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
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有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或例外条
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 易方面。例如,在关税上的最惠国待遇只限于某些商品,或最惠国条款只包 括缔约国的某些地区等。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和贸易事项不适用于最
惠国待遇。在现代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 几种:①边境贸易;②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免减关税待遇;③沿海贸易和内 河航行;④区域性特惠条款;⑤其他例外。例如,工业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 国家的普遍优惠制的关税优惠待遇等。
二、国民待遇原则 Principle NationaI Treatment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也常订有缔约双方相互给予国民待遇的条款。国 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 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 或企业的经济权益。如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税捐、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 过境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出版权及发明专利的保护等。 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 切权利都包括在内,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农村土地权等,通常 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之内。
国民待遇原则在形式上是相互的、平等的,一国国民在外国的市场上可 以获得与该国国民同等的竞争条件,改变外国人所处的不利地位,但有的是 片面的、不平等的。帝国主义国家利用国民待遇原则可以把它的商品和资本 自由无阻地渗入到对方国家中去,而不发达国家则不容易来这样做。
第三节 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 一、贸易条约 CommeriaI Treaty
贸易条约 CommeriaI Treaty 的名称很多,如“通商条约”、“友好通
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
贸易条约的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缔约国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方面问 题。一般说来,这种贸易条约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 关于缔约国双方的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和通关的待遇问题;
2.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所享有的经济权利问题,如财产购 买权、经常工商权、征收捐税的待遇和移民权等。
3.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问题,即船舶进入对方港口的港口捐税和手 续等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问题;
4.关于铁路运输、转口和过境问题,即双方在运送旅客、货物及办理铁 路运输手续方面应相应给予的待遇;
5.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境内享有利用专 例权、商标权、版权等问题;
6.商品进口的国内税捐问题;
7.进出口数量限制问题;
8.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等等。 贸易条约按照参加国的多少,分为双边贸易条约与多边贸易条约两种。
双边贸易条约一般是缔约国双方相互承担义务或相互给予优惠待遇的条约。 但是帝国主义国家与弱小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具有很大的不平等性。如 1946 年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就是表面上“互惠”而实质上极端不平 等的条约。多边贸易条约是由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条约。如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就是多边贸易条约。
贸易条约一般是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最高权力
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有效期限也较长。
二、贸易协定和贸易议定书
贸易协定 Trade Agreement 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之间的相 互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与贸易条约比较,贸易协定所涉及的面比较 窄,内容比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 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分,可分为双边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按时
间分,可分为年度贸易协定和长期两年以上贸易协定。一般他说,签订双边 的、年度的贸易协定比较多,多边的和长期的比较少。
一贸易协定的内容
1.最惠国待遇条款。贸易协定中通常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适用范围 和例外,以便减少和避免缔约国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的分歧。
2.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有的协定的规定比较原则,只对双 方进出口商品和贸易额的增长,表示一种愿望。有的协定具体规定在协定有 效期内双方的进出口货单和贸易额。
3.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作价原则是指确定双方交易的货物价格 的原则。通常规定签订合同时以该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代表性的价格作为 基础,由双方进出口贸易公司协商确定。使用货币指进出口双方在业务中产 生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所使用的货币,有的协定作具体规定,有的未作具体 规定,由双方贸易公司在合同中自行确定。
4.支付和清偿办法的规定。关于支付与清算办法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贸 易协定采用记帐结算或双边清算办法进行结算;有的规定部分货款采用记帐 结算,部分采用现汇支付的办法;有的规定货款都用现汇支付。在贸易协定
中各种条款都包括在内,这种协定就成为贸易与支付协定。
5.优惠关税的规定。有些协定中规定了优惠关税条款。主要有两种:① 直接订明具体商品的优惠关税税率,即两国间通过协商确定一部分具体商品 的进口优惠税率,其中包括商品税目、商品名称和优惠的税率;②间接确定 适用某种关税税率,即在协定中只规定某些商品能享受免税或最低税率的待 遇,这些免税或最低税率的具体内容,在协定中并无规定。
6.其他事项规定。有些贸易协定根据需要还订有其他规定,如商品检验、 仲裁、设立商务机构、举办展览、广告宣传和保障条款等。
二贸易议定书 Trade Protocol
贸易议定书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 议。这种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有 的贸易议定书是协定的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在国际贸易中,在签订长 期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通过议定书的方式加以规定。 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由签字国有关行政 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三、支付协定 Payment Agreement
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一种书面 协议。它的内容通常包括下列几方面:
1·清算机构的规定。通常双方都指定它们的中央银行作为清算的负责机
构,处理双边的清算工作。
2·清算帐户规定。清算机构办理清算业务是通过清算帐户进行的。清算 帐户主要有两种:①单边帐户 Sing1e Account,即只在缔约同一方的中央 银行开立清算帐户,②双边帐户 Bi1atera1 Ac-count,即缔约国双方的中 央银行互为对方国家开立清算帐户。目前绝大多数的清算帐户都是双边帐 户。
3·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清算项目与范围是指两国间的贸易和非贸易
往来应通过清算帐户进行结算的项目与范围。除了进出口贸易外,还包括进 出口贸易的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4·清算货币的规定。在单边帐户下,用开立清算帐户国家的货币记帐和
进行支付;在双边帐户下,使用的货币分为记帐货币和支付货币两种。记帐 货币可以用一方的货币,也可以用第三国的货币,用何种货币记帐由双方谈 判后在协定中确定。而双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具体办理收付时,则应分 别使用本国的货币。
5·清算方法的规定。缔约国双方的债务人,主要是进口商,要用本国货 币把应付款项,通过指定银行,交入负责清算的本国中央银行,记入对方国 家的清算帐户,结清所欠的债务;而缔约国双方的债权人,主要是出口商, 也应通过指定银行,从本国中央银行的清算帐户领取本国的货币,收回货款。
6·清算帐户的差额处理。支付协定都规定有效期,协定到期时,协定所 规定的清算项目仍可进行一段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到 4 个月。清算的帐户差 额才进行总结算,至于清算帐户差额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①在一 定期限内由债务国向债权国输出商品;②用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或黄金 支付;③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④将金额转入下年度清算 帐户内。
支付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支付协定,也有多边支付协定,例如 1950 年签
订的欧洲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一种货币往往不能
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 务,这样,结算就只有在双边的基础上进行,因而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来 规定两国间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这种通过相互抵帐来结算两国间的债权债 务的办法,既有助于克服外汇短缺的困难,亦有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自 1929 年至 1933 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签订支付协定的国家日益增多,其中绝大 部分是双边支付协定,但自 1958 年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 由兑换,放松外汇管制,双边支付清算逐渐为多边支付结算所代替,它们已 不需要签订支付清算协定。至于一些仍然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有时 还需要采用支付协定来清算对外债权和债务。
四、国际商品协定 InternationaI Commodity Agreement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生产国出口国与消费国进口国就该项商品 的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初级产品。这些产品由于 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动荡不定、行情变化异常的影响,价格经常变动。发展中 国家为了保障它们的利益,希望通过协定维持合理的价格。作为主要消费国 的工业发达国家则持另一种态度,在价格偏低时,它们对签订协定并不感兴 趣,只有当价格上涨时,才想通过协定保证价格不致涨得太高,并保证供应, 才有签订协定的要求。因此,在谈判和签订协定过程中,生产国和消费国之 间充满着矛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这种协定只有小麦 1933 年签订和糖
1937 年签订两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商品协定的数目有所增加,共签
订了糖 1953 年签订、锡 1956 年签订、咖啡 1962 年签订、橄榄油 1958 年签 订、小麦 1949 年签订、可可 1973 年签订、天然橡胶 1979 年签订七种国际商 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
条款等部分,并有一定的格式。其中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两 项主要的条款。
一经济条款
经济条款是确定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它关系到各成员国的具体 权益,是国际商品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由于商品不同,有关经济条款的内 容也不尽相同。从目前的国际商品协定来看,经济条款有以下四种:
1.缓冲存货 Buffer Stock 的规定。缓冲存货是协定的执行机构建立缓
冲库存包括存货与现金两部分,并规定最高、最低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 高限价时,就利用缓冲库存抛出存货;当市场价格落到最低限价时,则用现 金在市场上收购,以达到稳定价格的目的。国际锡协定就是采用这种办法。 按照锡协定规定,如果锡价低于锡理事会规定的最低限价时,锡的缓冲存货 机构就从市场上买进锡,支持市场;如果锡价高出最高限价时,就从缓冲存 货中抛出锡,以压低市价。这种规定,必须由协定成员国提供大量资金和存 货,否则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
2.多边合同 MultilateraI Contracts 规定。这种条款规定,进口国在 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协 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当进口国在完 成所应进口的数量后,可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购买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
出口国在完成所应出口的数量后,可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出售任何数量 的有关商品。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多边件的商品合同,属于这种类型的是 国际小麦协定。
3.出口限额的规定。这种条款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 场需求和价格变动,确定当年平均的年度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按固定部 分和可变部分配给有基本限额的各出口成员国,固定部分占全部年度限额的
70%,可变部分占 30%。可变部分按出口成员国的库存量占全体出口成员国 总库存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国际咖啡、糖的协定就是采取这种办法。
4.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这种规定就是同时采用出口限额 和缓冲存货两种办法来控制市场和稳定价格。即协定规定最高和最低限价, 然后通过出口配额和缓冲存货来调节价格,使价格恢复到最高限价和最低限 价的幅度内。国际可可协定就是采取这种办法。
二行政条款 国际商品协定中的行政条款主要是涉及权力机构和表决票的分配。商品
协定的权力机构有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督机构。虽然名称不一,但都是 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由于权力机构关系到协定的履行和管理, 涉及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因而职位的分配往往是各出口国和各进口国成员所 关心的重要问题。各权力机构达成的协议,除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外,一般 要通过表决决定。表决方式可根据情况需要,分别采用简单分配多数、三分 之二分配多数、特别表决等。各成员国对重大问题进行投票表决,是参加协 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各协定对表决票的分配及其使用有具体的规 定,以保证每个成员国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三最后条款
国际商品协定中的最后条款主要是规定协定的签字、批准、生效、有效 期、加入、退出等具体程序和手续。
国际商品协定在执行过程中,对稳定商品价格和生产国的出口收益、适
当满足消费国的需要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干 扰,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这种协定往往不能起作用。因此,发展 中国家提出建立商品综合方案的主张,用综合的办法来解决世界商品贸易问 题。
五、商品综合方案 Integrate Programme for Commodities
商品综合方案是发展中国家在1964年4月第六届特别联合国大会会议提 出,于 1976 年 5 月联合国第四届贸易和发展会议上正式通过的。这项方案的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或称“缓冲存货”,以稳定商品价格和保证 正常的生产和供应。国际储存的商品选择标准有以下两条:①这项商品对发 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利害关系;②这项商品便于储存,国际储存的主要商品有: 香蕉、咖啡、可可、茶、糖、肉类、植物油、棉花、黄麻、硬纤维、热带木 材、橡胶、铝、铁、锰、磷、铜和锡。
2.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 Common Fund。共同基金是综合商品方案的 一种国际基金,用来资助这些国际初级产品的缓冲存货和改善初级产品市场 结构,提高初级产品的长期竞争性,如开发研究、提高生产率、改进销售等。 初步提出的金额为 60 亿美元。
3.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参加方案的各国政府,承诺在特定时间内各自
出口和进口某种商品的数量,以稳定市场和价格。
4.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 CompensatoryFlnancing。当 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剧减时,国际货币基金将给予补偿性 贷款。
5.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为此目的,要求发达资本主义国 家降低或取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的加工产品的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 垒,并采取促进贸易的措施等。
商品综合方案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打破旧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建立新的 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但由于触动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在世界市场的垄断地位和利益,因此,要将方案的内容变成现实,还须经过 长期艰苦的斗争。
思考题
1.什么是贸易条约和协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2.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它们适用的范围怎样?
3.什么是支付协定?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4.什么是国际商品协定?其经济条款主要有哪些?
5.商品综合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第十三章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于 1948 年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多边国际协定而建立 的。当时议定,在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Suggested Charter for the 1nternationaITrad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被各国政府批准后,就用国际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 定。但是,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未获各国政府批准,关贸总协定 就一直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多边协定而存在,并主管世界贸易事务 40 多年。
在 1986 年举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问题引起了普 遍关注并提出了不少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建议。经过长期的讨论,终于 达成了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并已于 1995 年 1 月 1 日生效。
第一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Trade 一 GATT 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是一项调整和规范缔约国之间关税 水平和经贸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多边国际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美国由于发了战争财,经济急剧膨胀。为了扫除
其商品出口的障碍,利用其经济实力,在全球竭力推行“贸易自由化”,要 求世界主要国家普遍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障碍,为其出口商品提供市场。1945
年 12 月,美国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建议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并
建立国际贸易组织,1946 年 2 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美国的建议,并 为此成立了筹备委员会, 1947 年 4 月,由美国、英国、法国、中国、印度, 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锡兰斯里兰卡、智利、古巴、原捷克斯洛 伐克、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但、南罗得西亚津巴 布韦、叙利亚、南非联邦和加拿大等 23 个国家参加的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 第二次筹委会谈判草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在这次会议上同时进行首轮关税 减让谈判,各国共达成了 123 项有关关税减让的双边协议。这些双边关税减 让协议,通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地适用于全体参加国。这次谈判 涉及 45000 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进口值 54%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 35%,
影响世界贸易近 100 亿美元,大约相当于世界贸易的 1/5。
1947 年 10 月,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哈瓦那举行,会上审议通过了
《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简称《哈瓦那宪章》HavanaCharter。宪章的主 要目的是:通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稳定生产和就业,鼓励落后地区的经 济发展,为世界范围内提高生活水平做出贡献。但《宪章》要送各国政府审 批,这就需要时间。为了使这次关税减让的成果尽快履行,原来的宪章起草 委员会遂将各国在关税减让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和《哈瓦那宪章》中有关贸易 政策的内容台在一起,形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时,上述 23 国于 1947
年 10 月 30 日在日内瓦达成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宣布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之前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于 1948
年 1 月 1 日开始临时实施。后来,《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没有被有关国 家批准,半途而废,国际贸易组织也夭折了。于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就作为缔约国共同遵守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和对外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重要国 际法规沿用下来。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正如关贸总协定的序言中所述:“缔约国各国政府 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 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刊用 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大幅度 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可见,关贸总 协定就是要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 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促进自由贸易,充分利用世界 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 巨大持续增长,以达到提高生活水平,加速世界经济发展的目的。
关贸总协定从成立至今已 40 多年,加入总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 其成员缔约方己由最初的 23 个发展到目前的 118 个,另有 25 个原为缔约宗 主国的殖民地、现已获得民族独立的国家,属于“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 还有 14 个国家包括中国正在申请加入或恢复缔约国地位。目前总协定缔约方 之间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额的 90%以上,也就是说,目前世界贸易额有 90
%以上是在关贸总协定成员之间进行的。同时, 40 多年来,关贸总协定成 员的成分也发生很大的变化。总协定成立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发展中国家力 量较弱,发达国家居于主要地位。但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变化,目 前已有 80 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加入总协定,占成员总数 2/3 以上。发展中 国家在总协定的地位日益提高,它们的发言权越来越多,它们的利益也逐渐 受到重视。关贸总协定己由最初被少数西方大国控制的“富人俱乐部”,逐 步转变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在世界贸易领域进行 实质性权利义务谈判和缔约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场所。
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已进行了八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过去的七轮谈
判从关税减让到降低非关税壁垒,都达成相应的协议付之实施。特别是第八 轮的“乌拉圭回合”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参加谈判的国家和地区达 124 个, 比过去历次都多。谈判的范围和拟订的多边规则又进了一步,从传统的关税 和非关税措施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新领域。其谈判 结果将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由此可见,关贸总协定已成为当 今世界涉及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多边贸易协定,它的主要原则和规则,已 在国际经贸关系中被广为承认和适用,即使非缔约国的贸易行为也在不同程 度上受到总协定有关规则的制约和影响。关贸总协定既是一套关于关税和贸 易方面的国际法则,又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调解国际经贸争端的国际机 构。它被誉为对世界经贸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经济联合国”。它与世界银行 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构成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任何国家要广 泛地参加国际分工,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快本国经济 的发展,在客观上就存在着全面参与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必要。
第二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基本原则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关贸总协定产生以来,经过了几次重大的修订,其全部内容由序言和四
个部分组成,共有 38 条,另附九个附件和一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 议定书”。各部分内容简介如下:
一序文部分的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简要概括阐明了参加关贸总协定谈判的创始国的政府达成关贸 总协定的宗旨以及实现这个宗旨的手段。首先,序言按英文字母顺序列出 23 个创始缔约国,即澳大利亚联邦、比利时王国、巴西联邦共和国、缅甸、加 拿大、锡兰、智利共和国、中国、古巴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兰 西共和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新西兰、挪威王国、 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接着,序言申述这些国家的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 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 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 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 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
二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包括第 1、2 条。第 1 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 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利 益、优待、特权或豁免,立即无条件地自动适用于对方。本条文还规定最惠 国待遇适甩的范围及例外条款。
第 2 条是关税减让表和一些说明条款。缔约国之间双边关税减让谈判达
成的减让产品名单及减让税率,列表送关贸总协定历次的谈判委员会列入这 条的减让表,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减让表分三部分:第一,所有各缔约国之间实施多边最惠国待遇的关税
减让项目和税率,即普遍适用的最惠国关税减让部分,也是最主要的内容。 第二,保留一些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或属地之间的特惠关税幅度。但由 于大多数原殖民地、附属国已相继独立,中止了这种权利,因此这部分已逐 渐失去它的意义。第三,特别关税表,其中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谈判达成的 优惠关税率,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之间。
根据第 2 条第 1 款 2 的规定,总协定缔约国不对减让表中的产品征收超
过规定税率的关税或其他费用,对产品不征收高于该国减让表上规定的关税 承诺或保证,按总协定的行话,叫做税率“约束”,据此承诺的税率叫做约 束税率。这就使各国关税谈判达到的减让结果以条约法律形式固定化。
从 1980 年开始减让表采用活页形式,以便增减,经常保持现行有效。每
个缔约国都可以从这个减让表中,发现本国所作的减让与其他缔约国所作的 减让,其结果是否达到得失大体平衡。
三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
这部分从第 3 条到第 23 条。总的是调整和规范缔约国关税以外的贸易政 策和措施,其中大部分是对非关税措施的约束,内容较多,主要是:
1.规定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 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 等的待遇。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公民或企业经济利益。
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国对进口商品给予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 品的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国内税及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 分配或使用的政府法令、条例和规定等方面。
2.规定取消数量限制和各种非关税措施,以及关于实施数量限制的例外 等。
3.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国可以个别地对由 于出口国实行商品倾销或进行出口补贴而给本国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 害的国家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同时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 贴税的原则。
4.关于海关估价和输出入手续的规定。海关估价制度 Cus-torms Valuation System 是指进口地海关对进口货物的价格估算,并以此价格作 为计算应付关税税款基础的制度。关贸总协定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 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本国产品价格或者以武断或 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
关贸总协定又规定对输出入货品除关税和国内税外,其他费用应尽量减 少,输出入手续和单证应尽量简化。
因为总协定是“临时”实施的,它要求每一缔约国应在不违背其加入时 存在的国内立法的最大限度内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
四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从第 24 条至 35 条,主要是规定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定适用的 领土范围各缔约国本国的关税领土;对边境贸易、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 例外;总协定的最高权力代表——缔约国全体;缔约国对关贸总协定的接受、 生效、登记和退出;缔约国的停止;关税谈判、减让的停止或撤销,减让表 的修改;关贸总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关贸总协定的修订;非缔约 国的申请加入总协定以及缔约国间互不适用总协定等。
五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
这部分从第 36 条到 38 条。它是在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下,于 1965 年增 加的。它以“贸易和发展”为题,专门处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 在关贸总协定的原来条文中,只有第 18 条以“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为题的规定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有直接关系的。该条规定,发展中的 缔约国“为了实施目的在于提高人民一般生活水平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 有必要采取影响进口的保护措施或其他措施”,“享受额外的便利,使他们 甲在关税结构方面能够保持足够的弹性,从而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 要的关税保护;乙在充分考虑它们的发展计划可能造成的持续高水平的进口 需要的条件下,能够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但是,条文中对实 施这些优惠又设置严格的限制条件和繁琐的程序,结果发展中国家能采用和
享受者不多。
总协定增加的第四部分比原来第 18 条前进了一大步。首先,承认发展中 国家在经济上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在国际贸易中应当适用不同的待 遇。其次,明确关于发达国家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而采取的行动 作为特殊条款。再次,确立了非互惠的原则,即发达的缔约国给予发展中的 缔约国优惠,不能希望得到互惠。现就第四部分的内容简述如下:
1.在题为“原则和目的”的第 36 条中,较重要的内容是:
1 认为需要采取单独和联合行动以促进发展中的缔约国的经济发展,提 高其生活水平。
2 要使发展中的缔约国的出口收入迅速和持续地增长。
3 保证发展中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占有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 份额。
4 尽最大可能对发展中的缔约国的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为有利
和满意的条件,采取旨在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状况的措施,包 括为这些产品出口获得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的措施。
5 尽最大可能增加与发展中的缔约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 加工品或制成品进入市场的机会。
6 发达的缔约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所承诺的 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这就确定了非互惠原 则。
2.第 37 条以“义务”为题,明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的义务,重要的有:
1 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 的产品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 制。
2 对与发展中的缔约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 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或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
3 不实施新的财政措施,优先放宽和撤除财政措施,如果这些财政措施 会阻碍或已阻碍那些完全或主要来自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领土的未加工或已加 工的初级产品消费的显著增长,并且系针对这些产品而实施的。
4 发达的缔约国应当积极考虑采取措施,为扩大从发展中的缔约国进口 提供更大的范围,并为此在有关的国际活动中予以合作。
5 在考虑采取本协定所许可的其他措施以解决某项特殊问题时,特别庄
意发展中缔约方的贸易利益如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3.第 38 条:“联合行动”。这条是规定各缔约国为促进第四部分目标的 实现而采取的联合行动的形式及建立某些必要的机构。
根据这些规定,缔约方全体于 1965 年成立了一个“贸易和发展委员会”
来监督本协定第四部分的实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发展中国 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的机构,其职责是:审议各缔约国对总协定第四部分条 款的执行情况;审议涉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其他问题;通过总协定秘书处,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1980 年,该委员会成立一个贸易保护措施分委员会 和一个最不发达国家贸易分委员会,来审查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贸 易保护措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问题。
六总协定的九个附件
主要是对协定中的某些条款作一些注释说明和补充规定。 七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是当时参加讨论、起草关贸总协
定最后文件的 23 个国家,在 1947 年 10 月 30 日签署总协定文件的同时签署 的另一文件,目的是使关贸总协定及第一轮关税减让谈判取得的成果尽快实 施。《临时适用议定书》很重要的内容,是要求 23 个创始国根据它所规定的 时间表签署,以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 1948 年 1 月 1 日起临时生效。并规定 缔约国于 1948 年 1 月 1 日起“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部分和第三 部分”,并且“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适用总协定的第二部分”。
《临时适用议定书》还明确总协定适用的范围:不仅适用于 23 个创始国,而 且适用于后来根据加入议定书而加入总协定的缔约方。
二、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关贸总协定涉及国际经贸关系的诸多方面,内容繁多,但从其 38 项条款 和历次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中,以及从 40 多年来总协定的各项
活动中,可以看出关贸总协定是建立在下列几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的。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 Rule of Non-Discrimination 是关贸总协定中最重要的原 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石。这个原则是通过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 国民待遇条款来体现的。在总协定中的第 1 条“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第
2 条“关税减让表”和第 3 条“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以及其他有 关条款中,都反映了非歧视原则,按照非歧视原则,各缔约国之间在无歧视 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间的贸易关系中不存在差别待遇。
1.关贸总协定的无条件多边最惠国待遇,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是无 条件多边最惠国待遇。总协定第 1 条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 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 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这个条款要求每一缔约方应该在进出口贸 易等方面以同等的条件和方式对待所有其他缔约方,而不应采取歧视待遇。 一缔约方给另一缔约方以优惠待遇例如降低关税,该缔约方必须无条件、自 动地提供相同的优惠给所有其他缔约方。反过来也是一样,即一缔约方也可 以根据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无条件地享受任何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 的所有关税减让和其他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这样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 款就突破了传统的双边互惠形式而推广到多边互惠形式。
传统的双边最惠国待遇是在两国之间发生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而多边最惠国待遇是在 3 个以上国家之间相互建立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根据总协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缔约方之间除互不适用关 贸总协定的例外,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任何一个缔约方给予任何 第三国产品的优惠待遇,其他缔约方的同类产品均有权享受,而无需重新谈 判。任何一个缔约方既是其他缔约方的给惠者,同时又是其他缔约方的受惠 者。只要加入关贸总协定成为缔约方,就可以自动地无条件得到所有缔约方 的最惠国待遇,即所有缔约方都可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
关贸总协定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进出口关税
和其他税费的征收方式,对国际贸易支付征收的费用,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 国内税费,对进口产品销售、运输、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章和 要求,对产品征收的过境费用和适用的规章程序,进口许可程序,海关估价, 政府采购以及进出口检验标准等方面。
此外,总协定还规定一般不得对缔约方的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如采取数量限制,也须在非歧视基础上同样实施于任何第三国 的同类进口产品,即采取消极的最惠国待遇方式。
过去,总协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主要在商品进出口贸易方面,在“乌拉 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将多边最惠国待遇扩展到服务贸易。“乌拉圭回 合”通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现代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规则的多边协议。 该协议的基础原则之一就是多边最惠国待遇。该协定规定,各缔约方应立即 和无条件对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这就使关贸总 协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
2.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为使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适用的 灵活性,总协定对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附加了种种例外和限制,其中主要有 以下几种:
1 一般例外。总协定第 20 条规定了 102 项例外,它们是:①为维护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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