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所必需的措施;②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③ 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④ 为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 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 据本协定第 2 条第 4 款和第 14 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 以及防止欺骗行为所必需的措施;⑤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⑥为保护本 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⑦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 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⑧为履行符 合总协定原则的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⑨为保证国内加 工工业对某些原料的基本需要而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⑩对普遍或 局部供应不足的产品的取得和分配而采取的措施。
上述这些都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2 安全例外。总协定第 21 条规定,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以及为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制定的规定和采取的行动,均作为例外。
3 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总协定第 24 条规定,最惠 国待遇不适用于“任何缔约国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利益”。 这一条款还规定,对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 关贸总协定其他缔约方不能自动获得。因此欧洲共同体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就利用这一例外保留其成员国之间的统一关税和便利。
4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的例外。①总协定第 18 条规定,不发达
国家可以为某种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保护,也可以为国际收支目 的而实施数量限制。②总协定第 36 条规定:“发达的缔约各国对它们在贸易 谈判中对发展中缔约各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义务, 不能希望得到互惠。”③总协定第 37 条规定:发达缔约国对发展中缔约国应 尽可能实施减税和放宽限制,“不建立新的关税和非关税进口壁垒或加强已 有的这些壁垒。”
此外,“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还通过了“授权条款”,授权缔约国
无需解除义务即可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制待遇。而普遍优惠制待遇是发 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是非互惠的,发达国家不能享受, 因此,属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另外,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给予的贸易 优惠也可以不扩及发达缔约国。
关贸总协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除上述各项外,还有:关于在特
殊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时免除缔约国在总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第
25 条;允许缔约国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第 12、18 条; 允许缔约国家为保护国内工业而对某些产品采取紧急措施第 19 条,以及允许 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等。
3.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总协定第 3 条就是国民待遇条款。该条 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 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的国内费 用。”该条款还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 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 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根据这条条款,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规则的范围也很广,它适用于各种 国内税收和其他国内费用,涉及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买卖、运输、分销或使 用的各种法令、条例和规定。它要求每一缔约国对任何缔约国的产品进入本
国市场时,在上述各个方面应享受与本国产品同等待遇,不应受到歧视,避 免用国内税和商业规章来抵销关税减让的效果,以保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 在国内市场上以同等的条件进行竞争。在“乌拉圭回台”的谈判中,把国民 待遇原则扩展到服务领域。服务贸易谈判参加国在日内瓦进行了逐国的初步 承诺谈判,就各个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作出承诺。
4. 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也作了 例外规定,例如为维护公共道德,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 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又例如,“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到低于 国际价格水平,作为在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 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都体现非歧视原则,二者 的区别在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使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在一个缔约国的 市场上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而国民待遇条款则是使进口产品在一个缔约国 的市场上与其国内产品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
二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是关贸总协定允许的唯一保护形式,总协定明确规定缔约国为对国
内产业进行保护,主要通过关税的手段,尽量减少非关税措施。目的是使保 护的程度有最大的透明度,容易对各国的保护水平进行比较,在关税减让谈 判中有明显的衡量作用,以确保各国贸易条件的公平。
关贸总协定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通过举行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
在总协定中,关税减让可以分为四种形式:①削减关税并约束削减后的税率 水平;②约束现有的关税税率:③最高限约束,即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 率的某一特定水平,承诺即使提高税率也不超过该特定水平;④对免税待遇 加以约束,即承诺税率保持于零。
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谈判是在互惠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第一轮到第
五轮的五轮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减让都是各参加方就产品有选择地、逐项地 进行谈判,即采用“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谈判在双方提交“索要清单” 及“提供清单”后列出减税产品项目表,然后汇总制成一份在谈判各参加国 之间达成一致的关税减让表,作为关贸总协定多边关税贸易谈判所达成的总 体协议的组成部分,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 方,从而使双边谈判结果为多边适用。从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肯尼迪回合” 开始,关税减让采用公式减让按拟订的公式计算削减税率和有选择地逐项产 品谈判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公式减让把多边谈判引入了关税减让谈判中,用 简易的公式、快捷的程序解决。而传统的“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则供 在部分产品方面有着密切联系的缔约方相互之间的减让谈判。多边公式减让 多用于工业品,以大幅度削减此类产品的贸易障碍。双边产品对产品的减让 在税差较悬殊、敏感性产品的谈判中适用。
关税减让原则自关贸总协定成立至今,一直被作为重要原则之一适用于 历届多边贸易谈判,而且自 1947 年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至 1961 年结束的 第五轮“狄龙回合”,关税减让都是唯一的议题。自“肯尼迪回合”开始, 由于关税大幅度削减,关税的保护作用削弱,一些缔约方相继加强了非关税 措施,缔约方开始考虑将关税减让谈判与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或减少的谈判并 列举行。这一趋势在以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越来越明显。即使如此,关税减 让仍然是国际贸易领域中很受重视的课题之一。
关于关税减让的修改和撤回,关贸总协定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在缔约国 承诺关税减让后的 3 年期间内,原则上不允许修改与撤回,只有在 3 年有效 时间结束后,准备修改和撤回减让的缔约国才可以提出要求,但有两个条件:
①必须与有关缔约国谈判;②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例如,如果有关产品进 口剧增,使缔约国的同类产品受到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进口国可与有 关的缔约国重新谈判给予对方适当补偿后,才可修改或撤销其原来的关税减 让。
三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进口的数额加以限制。在
非关税壁垒中,数量限制最为普遍。限制的方式方法,一般有进口配额、进 口许可、自动出口配额、禁止进口等。
1.关贸总协定关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关贸总协定从创建起就将取消 数量限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总协定第 11 条在题为“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中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 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 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包含数量限制在内的非关税措施,在“东 京回合”上第一次被列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专门议题,并达成了《进口许可证 手续协议》。该协议规定进口许可证的种类、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的手 续等事项。
“乌拉圭回合”又把限制非关税壁垒列入 15 个谈判议题之中,谈判结果
是签订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2.关贸总协定关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关贸总协定考虑到数量限 制在国际贸易中的实施由来已久,一时难以完全取消,因此,又规定了一些 例外条款:
首先,规定缔约国之间如确需实施数量限制,应在非歧视基础上实施。
总协定第 13 条规定:“除非对所有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 所有第三国的输出也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缔约国不得限制或禁止 另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国领土输 出。”
其次,关于农、渔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的例外。总协定第 11 条规定,缔
约国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 或限制出口,以及为实施其农业计划、稳定农产品市场而对任何形式的农渔 产品有必要实施进口限制,都不适用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则。
第三,为了保障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总协定第 12 条规定:“任 何缔约国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可以限制准许进口的商品数 量或价值。”但这种限制是临时性的,国际收支恢复平衡后须即行取消。
第四,有关发展中国家实施数量限制的例外。总协定在取消数量限制例 外的规定中,对发展中国家比对发达国家更为宽松。总协定第 18 条规定,发 展中国家为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速某些特定工业的建立, 以及为应付国际收支逆差,可以实施数量限制。
总协定规定,实施上述数量限制必须通过协商程序,并需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评价认为有关缔约国国际收支确有困难,才可实施进口数量限制。
四透明度原则
关贸总协定第 10 条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
估价,关于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 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 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 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一缔约国政 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 规定,也必须公布。”
关贸总协定透明度原则也有例外。总协定第 10 条规定,透明度原则并不 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 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在上面一至四项中,我们可以看出,总协定在一些条款往往同时规定了 正反两方面的相互制约的限制。如总协定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了一般取消数量 限制,但是。同条第 2 款立即又规定了对粮食和农渔产品进出口可加限制的 例外。在关贸总协定中,这种情况不少。可见,如何运用总协定中有关各种 例外和限制的规定,值得有关方面注意。
三、缔约国的权利与义务
一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享受的主要权利
1.享受其他缔约国有关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以及取消或减少 歧视性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优惠。
2.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特殊优惠。
3.可以获取其他缔约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措施及统计资料。 二缔约国的主要义务
1.根据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给予其他缔约国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2.承担关税减让或增加进口的义务,并不得使用歧视性进口数量限制等 非关税措施。
3.向其他缔约国提供有关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措施和统计等方面的资
料。
4.交纳会费。
第三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立以来的主要活动,是根据世界经济与贸易发展的 形势,组织和安排全球性的多边贸易谈判 Multilater-aI Trade Negotiation,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也根据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 协定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关贸总协定能适应世界经济与贸易形势变化的情况 而日臻完善,要研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必须认真了解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的 情况及其重要协议。
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创立至今,由关贸总协定主持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 谈判,谈判议题和范围已从最初的关税减让,增加到非关税措施,第八轮谈 判又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新领域。由于第八轮谈判内容 较多,影响也大,作单独一节阐述。现将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简要介绍如下。 一、第一轮至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一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关贸总协定第一轮 多边贸易谈判于 1947 年 4 月至 10 月在瑞土日内瓦举行。参加的是关贸总协 定的 23 个创始国。这次谈判是根据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以及互惠互利的原则 进行的。谈判在主要供应国之间展开。谈判规则规定,谈判参加一方只需考
虑在另一方提出要求减让的主要产品部分予以减让关税。第一轮多边贸易谈 判共达成了 123 项双边关税减让谈判协议,制定了包含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 的两份减让表并绘制成总表。这轮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及制定的减让 表共涉及 45000 项商品,使占进口值 54%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 35%,涉 及的商品贸易额达 100 亿美元,占当时世界贸易总值的一半。这些在双边基 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协定,通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地适用于全体 参加国,从而使这轮谈判成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多边关税减让谈判。这些 减让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战后资本主义经济贸易的恢复和发展。而关贸总 协定也随着这轮谈判的成功和临时适用议定书的签订而诞生。
二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于 1949 年 4 月至 10 月在法 国安纳西举行。参加国由第一轮的 23 国增加到 33 国。这轮谈判主要是为解 决原接受或提供关税减让国变更或撤销其减让项目以其他项目替换或用作补 偿,及新加入国以关税减让或其他方式作为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入门费”等 问题。谈判结果共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 147 项,涉及关税减让商品 5000 种,使占应税进口值 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 35%。
三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于 1950 年 9 月至 1951 年 4 月在英国托奎 Torquay
举行。共有 39 个参加国,它们的贸易额分别占世界进、出口贸易总额的 80
%和 85%以上。通过谈判共签订了 150 项关税减让协议,涉及关税减让商品
8700 个,使占应税进口值 11.7%的商品从 1948 年的水平平均降低关税 26
%。
四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于 1956 年 1 月至 5 月在日内瓦举行。 由于美国国会对其政府授权有限,影响了这轮谈判的规模。参加谈判的只有
28 个国家,新减让关税商品 3000 个,但仅涉及 25 亿美元的贸易额,使占进
口值 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 15%。 五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于 1960 年 9 月至 1962 年 7 月在日内瓦举行。这轮
谈判是应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 Douglas Dil-1on 的建议而举行的, 故亦称“狄龙回合”Dillon Rowrd。参加这轮谈判的共 45 个国家,就约 4400 项商品达成关税减让,减让关税所涉及的贸易额约有 49 亿美元,使占进口值
20%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 20%,农产品和一些敏感产品除外。这轮谈判对欧
共体六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平均税率降低 6.5%。
二、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于 1964 年 5 月至 1967 年 6 月在日内瓦举行。这次 谈判是由当时美国总统肯尼迪提议召开的,因而又称“肯尼迪回合”Kennedy Rowrd。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达 54 个。它们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 75
%。谈判结果达成关税减让商品达 60000 项之多。工业品进口关税率按减让 表约束,自 1968 年 1 月 1 日开始,每年降低 1/5,五年完成。到 1972 年初, 工业品进口关税率下降了 35%,涉及商品贸易总额达 400 亿美元。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出现了下列几个特点: 第一,这轮谈判第一次涉及非关税壁垒的范围,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
议,即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的实施细则。美国、英国、日本等 21 个国家签署了 该协议。该协议于 1968 年 7 月 1 日生效。
第二,在这次谈判过程中,关贸总协定新增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 这部分包含第 36 条、 37 条和 38 条。这是由于 60 年代以来,不少发展中 国家先后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不懈努力的结果。它标 志着关贸总协定新的转折点,使总协定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应 适用于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待遇。
第三,这轮谈判开创了让波兰作为一个“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贸 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先例。
三、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于 1973 年 9 月至 1979 年 4 月在日内瓦 举行。这轮谈判是由美国总统尼克松和欧共体在与日本多次协商后提议举行 的,因而也曾被称为“尼克松回合”。同时这轮谈判是在 1973 年 9 月在日本 首都东京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发动的,故又通称“东京回合”。这轮谈判除 缔约国外,还对非缔约国开放。参加的国家共有 102 个,其中非成员国 29 个。会议结果是 102 个国家的与会代表一致通过了《东京宣言》。宣言明确 表示,“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化和 前所未有的自由化,特别是要逐步消除贸易障碍”。
“东京回合”谈判比以往历次谈判的内容部更为广泛和丰富,谈判范围 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任何妨碍或破坏工农业产品世界贸 易的其他措施。其中,非关税壁垒的谈判占有重要地位,且取得显著成果。 “东京回合”的主要成就是 11 项独立协议的谈判,其中九项协议全部或部分 地与非关税壁垒有关,两项是关于关税壁垒的。有六项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具 体协议,它们是:进 Ll 许可证手续协议、补贴和反补贴守则、反倾销守则、 政府采购协议、海关估价协议、关于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另外三项非关税 协议是具体部门的协议,即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牛肉协议和国际奶制 品协议等。
一关税减让
“东京回合”的关税减让采取公式统一削减方法与传统的“产品对产品” 方法同时进行,数以千计的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关税得以削减。关税的减让和 约束涉及的贸易额达 3000 多亿美元,使世界上九个主要工业国市场上制成品 的加权平均关税率平均关税与实际贸易流量之比,从 7%降至 4.7%,其中欧 共体为 5%,美国为 4%,日本为 3%,总的削减幅度为 35%。经过这七轮贸 易谈判,各缔约国的平均进口最惠国税率已从原来的 50%下降到 5%左右。
二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这主要是在承认签字国可使用进口许可证来实施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而 采取沟措施的同时,协议希望使用国简化有关管理手续和做法,使之具有透 明度、公平性和合理性,以防止由于使用国不适当地实施进口许可证手续而 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补贴与反补贴守则
这一守则的正式命名是“关于解释和适用总协定第 6 条、第 16 条和第
23 条的协议”。它澄清和发展了总协定第 6 条和第 16 条关于补贴和反补贴 措施的规定,目的是确保签字国在使用补贴时不会影响或损害其他签字国的 贸易利益,也不利用反补贴措施来不合理地妨碍国际贸易。
四反倾销守则
这一守则的正式命名为”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 6 条的协议”,
它取代了“肯尼迪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实际上是总协定第 6 条关于反 倾销部分的实施细则。它对倾销与反倾销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 括倾销的定义、如何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存在、“国内工业”的定义、反倾销 调查行动的开始及进行、证据问题、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和期限、临 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追溯力、代表第三国采取的反倾销行动以及发 展中国家条款。
五政府采购协议 这次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目的,是确保签字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规章、程序和措施具有透明度和非歧视性,从而不致把这种政府采购活动作 为保护国内产品或国内供应商的手段。协议第一次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原则引入政府采购领域,要求参加国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 措施方面,对来自另一参加国的产品和产品供应者提供不低于本国产品和供 应者以及任一其他参加国的产品及其供应者享受的待遇。但此规定不适用于 进口关税、与进口有关的费用及其征收方法或其他进口条例与手续。
六海关估价协议
这一协议全称为“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 7 条的协议及议定书”。 其目的是确保各国建立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不偏不倚的海关估价制度,杜 绝使用武断的或虚假的海关估价,强调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的依据主要 应是货物的成交价格。
七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
这一协议的目的是“确保技术条例和标准,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的要 求以及用于证明符合这些技术条件和标准的方法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 的妨碍”。鼓励各国采用国际标准和证书制度。协议要求各参加国在制订和 实施技术条件和标准及证书制度时,遵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等 原则。协议还规定要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
八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这一协议的宗旨是通过取消有关关税和尽最大可能减少或消除有关限制 性因素,以实现民用航空器、零件及有关设备的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
九牛肉协议
这是“东京回合”达成的一个有关特定商品的协议。目的是通过在,总 协定内设立“国际肉类理事会”,增强各国在牛肉和活动物贸易中的国际合 作,以稳定和扩大这些产品的世界贸易,提高其自由化程度;并且,通过增 加发展中国家参与上述产品贸易的可能性,尤其是通过长期稳定这些产品的 贸易价格,使这些国家从中得到更多的好处。
十国际奶制品协议 这是“东京回合”中产生的另外一个商品协议。其目的是“在市场条件
尽可能稳定的条件下,在进出口国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世界奶制品贸易,实 现奶制品贸易不断自由化”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除上述内容外,“东京回合”还达成给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优惠待遇 的“授权条款”,即授权缔约的发达国家无需申请解除义务,即可给发展中 国家普惠制待遇而不受关贸总协定第 1 条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另外,在 这轮谈判中,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对其进口关税实行减让和约束 39 亿美元的形 式,在削减关税方面作出承诺。
关贸总协定经过这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使 30 年代大萧条时期构筑起的高
关税壁垒大为削减。根据有关资料,前七轮谈判使关税平均降低 28%左右, 涉及 10 万项左右的商品税目。到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实 施完毕,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关税平均降至 5%左右。高关税的降低为战 唇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第四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的第八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是在乌拉圭埃斯特角 城发动的,故称“乌拉圭回合”。
一、“乌拉圭回合”简要回顾
80 年代以来,在国际贸易中,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要手段的新贸易保护主 义盛行一些国家甚至采用歧视性的进口限制措施,或绕过关贸总协定以范围 广泛的“灰色区域措施”,以名目繁多的各种手段限制进口,严重地恶化国 际经济贸易关系,阻碍世界贸易的发展,使国际贸易一度陷于停顿和萎缩, 使战后 40 多年来推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遭受严重的侵蚀和 严峻的挑战。同时,随着战后新技术革命的兴起,技术贸易和与之相适应的 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是这一部分的贸易不在关 贸总协定规则管辖之内,因而在服务贸易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极力主 张将它纳入多边贸易体制。
在这样的形势下,关贸总协定经过长时间悉心研究,并在作了较充分准
备后,于 1986 年 9 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部长级特别缔约方大会,发表 了《部长宣言》,正式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目的是制止和扭转贸易保 护主义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动关贸总 协定目标的实现;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国际贸易体 制,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将这轮多边贸易谈判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两个部分,共 15 个议题,并建立 15 个议题谈判组,它们是:①关税;②非 关税措施;③热带产品;④自然资源产品;⑤农产品贸易;⑥纺织品和服装;
⑦关贸总协定条款;⑧保障条款;⑨多边贸易谈判协议与安排;⑩补贴和反
补贴措施;(11)争端解决;(12)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13)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及冒牌货贸易;(1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5)服务贸易。这 15 项议题按性质归纳大致可分为四类。
1 有关市场进入的议题,即农产品,热带产品、纺织品和自然资源产品
的议题,最终归结到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让谈判。关税减让重点是强调对 高税率的关税进行全面的约束和缩小关税升级。贸易谈判委员会的中期审议 确定了平均降低关税大约 30% 的目标。非关税壁垒,目标是减少或取缔包括 数量限制这类措施。
2 有关国际贸易竞争规则的议题,即保障条款、反倾销、反补贴、原产 地规定、装船前检查和总协定有关条款的修改谈判议题。
3“新领域”的议题,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
4 有关多边贸易体制和程序的议题,即争端解决程序和建立“多边贸易 组织”以及实行贸易政策审议制度等问题。
“乌拉圭回合”是关贸总协定 40 多年来,历史上空前复杂艰巨的一次多 边贸易谈判,参加方达 117 个,大大超过过去历次多边贸易谈判;谈判议题
涉及范围之广,矛盾之多,难度之大,也是前七轮谈判无法比拟的。这次谈 判本拟 4 年即 1990 年底结束,但谈判错综复杂,一波三折,跌跌宕宕,一延 再延,历时 7 年多,直至 1993 年 12 月 15 日才结束。
“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各方矛盾很多,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的 矛盾,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也很尖锐。
对发达国家来说,在“乌拉圭回台”中,除传统议题之外,它们特别重 视“新领域”的议题,因为它们在这方面有相对的优势。美国和西欧国家的 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制订具有约 束力的多边规则,借以打进国际市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
关于农产品贸易问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自始至终是一个主 要矛盾,是这次谈判最棘手和最难解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西欧 和日本之间,矛盾错综复杂,其中主要矛盾又在美国和西欧。美欧在农产品 贸易和补贴上的深层矛盾与尖锐抗争一直是贯穿整个“乌拉圭回合”的主要 障碍。
战后,在国际上,农业政策一直被排除在关贸总协定规则之外,不受任 何约束。而美欧农产品贸易之争,由来已久。过去欧共体曾是美国农产品的 销售市场,但欧共体成立以来,长期实行浓厚保护主义色彩的农业政策,一 方面通过征收农产品进口差价税保护其内部市场;另一方面通过生产补贴和 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倾销农产品。欧共体过去每年用于这两种补贴达 1000 亿美元左右。在共同农业政策的作用下,欧共体不仅实现了农产品自给,还 跃力农产品出口大国,这就使美国不但失去了欧共体这一大农产品市场,在 其他国际农产品市场上也备受排挤。为加强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与欧共体的竞 争,美国也采取巨额出口补贴办法,其过去每年用于农业的补贴也达 350 亿 美元左右。欧美长期维持高额农产品财政补贴,造成了世界市场农产品价格 的严重扭曲,这不仅使中小农产品出口国叫苦不迭,而且美欧双方也越来越 不堪重负。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一开始就把限制农业补贴问题作为其主
攻目标。 1987 年 7 月在日内瓦会议上,美国即提出“零点方案”,主张到
2000 年全部取消农产品补贴和贸易壁垒,遭欧共体强烈反对。此后就农产品 贸易问题,双方进行讨价还价,很长时间未能达成协议。 1990 年 12 月 3 日,原本决定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参加方部长级布鲁塞尔会议,也 因美欧双方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严重分歧,使终期会议陷入僵局,“乌拉 圭回合”谈判不能依期结束。由于在这个问题上达不成协议,“乌拉圭回合” 谈判先后于 1990 年、1991 年及 1992 年三度被迫延期。1992 年 11 月 20 日, 美欧农业谈判在剧烈争吵之后在美国布菜尔宫达成协议——布莱尔宫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欧共体承诺从 1994 年起 6 年内把受补贴的粮食出口量削减
21%,油料面积减少 15%。但协议一出台,就遭到欧共体头号农业大国法国 的坚决反对。直至 1993 年 2 月 7 日,在艰难冲刺的布鲁塞尔会议上,美国在 欧共体库存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开放及减少农产品补贴的参考年度问题上都 作了让步,双方才就农产品贸易问题最后正式达成新的协议。由于美欧就农 产品问题达成协议,有力地缓和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气氛,使其他各项 谈判朝着好的方面发展。这是“乌拉圭回合”能在 1993 年 12 月 15 日结束的 关键因素。
在“乌拉圭回合”整个谈判过程中,美欧一方面吵得难解难分,另一方
面又难舍难离。种种因素使它们不得不加强协调,寻求妥协,同其他缔约方 一道促使谈判达成协议。首先,减免关税,拆除非关税壁垒,逐步走向世界 贸易自由化,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各国越来越认识到,历次谈判的成 果都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符合它们发展经济的根本利益,谁也不敢轻易冒 天下之大不匙而使谈判破裂。其次,美欧关系密切,美国出口的 25%、海外 工业投资的 50%以上在西欧,而西欧的海外重要投资则在美国,若谈判失 败,无疑是两败俱伤。再次,从美欧来说,都迫切需要从改善世界贸易中寻 找出路。谈判成功,美欧是最大的获利者,谈判失败则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乌拉圭回合”117 个参加方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 88 个,占了 75
%。中国也全面参加了这次谈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多,力量之强,也是 空前的。在谈判过程中,它们的通力合作,为建立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国 际贸易体制所进行的不懈努力,也是促使谈判达成协议、成功结束的一个重 要因素。
二、“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主要内容
1993 年 12 月 15 日,“乌拉圭回合”117 个参加方的代表在日内瓦一致 通过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1993 年 4 月 12 日—15 日,代表 124 个参 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贸易谈 判委员会部长级最后一次会议,正式签署了最后文件。在《马拉喀什宣言》 中声明签署最后文件,开始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贸易谈判委员会的工作 就此终止,“乌拉圭回合”正式结束。该文件将由各缔约方提交各自的立法 机构核准,已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最后协议文本共有 450 页,由 45
个独立文件组成,包括有关各种贸易领域的协议、声明和决定,共有 21 项内 容,还有诸多附件,仅新关税表就达 2000 余页。最后文件的主要内容是。
1.在市场准入方面。根据各参加方市场准入报价的初步估计,减税产品
涉及的贸易额高达 1.2 万亿美元,减税幅度近 40%,并在近 20 个产品部门 实行了零关税,工业品方面进口关税总水平削减 40%,发达国家的关税税目 约束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 78%扩大到 97%,加权平均税率水平由 6.4
%降为 4%;发展中国家同期的税目约束比例则由 21%剧增到 65%。就农产
品而言,发达国家将在 6 年内将进口农产品的关税削减 36%,发展中国家在
10 年内削减 24%;发达国家的税目比例由 58%提高到 99%,发展中国家则
由 17%猛增到 89%。在非关税壁垒方面,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全部予以关税 化并进行约束和削减。纺织品的歧视性配额限制在 10 年内逐步取消;服务贸 易作了开放市场的承诺;修改和完善了 GATT 和“东京回合”守则中的非关税 措施协议。
2.在达成的纺织品及服装协定中,很重要的是改变目前纺织品和服装贸 易大部分是根据约束纺织品贸易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多种纤维协定的 歧视性配额限制的做法,将其纳入关贸总协定的管理范畴。过渡期为 10 年, 即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 月 1 日。规定在 10 年内纺织品和服装将 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纳入关贸总协定体系:首先, 1995 年 1 月 1 日,每一个 缔约方须将其不低于 1990 年进口总数的 16%的进口品协定中列明具体清单 纳入 GATT,即这些产品的贸易按 JATT 一般规则进行。其次, 1998 年 1 月
1 日,第二阶段开始,不少于 1990 年进口值的 17%的产品纳入 GATT。2002
年 1 月 1 日,不少于 1990 年总进口值的 18%的产品纳入 GATT。剩下的全部
产品将在 2005 年 1 月 1 日,过渡阶段结束的时候纳入。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的 主要内容,是要求在纺织品和服装行业已丧失竞争力的发达国家工业国,在
10 年内逐步取消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制度,并将关税降
低 22%。发展中国家则减少贸易壁垒,从而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最终纳入关 贸总协定,实现贸易自由化。
3.达成的“农产品协议”,首次将世界贸易规则延至农产品,它在朝农 产品贸易进一步向市场比方向转变走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协议规定农产品非 关税保护措施全部予以关税化并进行约束和削减。发达国家将在 6 年内平均 降低关税 36%,发展中国家将在 10 年内平均降低关税 24%。不要求最不发 达国家降低关税。并规定目前市场准入量不足国内消费量 3%的,确定最低 准入关税配额,并逐步增加到 5%。在出口补贴上,要求在协议实施的 6 年 期间,主要是直接的出口补贴金额比 1986—1990 年水平减少 36%,补贴出 口的产品数量减少 21%。发展中国家不削减。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为 了降低农产品出口营销成本,或出口产品的国内运费、保险费而提供的补贴 也不作承诺。
4.在新的反倾销协定关于关贸总协定第 6 条反倾销的执行协定中,强化 了原“东京回合”的反倾销协议,不仅时间程序更加严格,而且加严了对规 避的纪律,并使得反规避等一些新措施正式成为国际规范。协定条款为决定 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倾销,倾销进口引起对国内工业的伤害确定的标准,为发 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及实行步骤,为反倾销措施期限及执行提供了更明确和 详尽的规定。对以低于成本价格对外出口,倾销产品的行为实行更严格的纪 律制裁。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补贴,一些补贴遭禁止,
一些补贴不合理,但不禁止。协议引进了“毕业”的概念,即规定凡人均年 国民生产总值达到 1000 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不再有权继续对其出口商品实施 补贴,对于那些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协议允许它们在过 渡期内实施补贴。
5.“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扩展并澄清了“东京回合”达成的贸易技术
壁垒协定,寻求确保技术谈判和技术标准以及检验和证明程序不会对贸易造 成不必要的障碍。它认为各国有权按它们认为合适的标准建立保护措施,鼓 励各国采用适当的国际标准,但不要求它们因标准而改变保护水平。同时要 求各国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在国内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咨询点,负责回 答其他国家有关当事方提出的一切合理的询问及提供有关资料。
6.“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强化了关于进口许可制度使用者的纪律, 增加了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要求各国应当以公开而又可预见的方式实施进口 许可证,并确保实施时的公正与平等。它把进口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为自 动的,即有关商品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企业和机构,只要按要求提交申请, 均应予批准,它对进口没有限制作用。另一种为非自动的,申请人按要求申 请,但政府根据一定理由如实施配额限制的商品可以拒绝批准。
7.“乌拉圭回合”首次将世界贸易规则扩大至服务业,达成“服务贸易 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实现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要求各缔约方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最 惠国待遇义务规定,任何一方“将向任何其他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立即无 条件提供优惠待遇,其优惠程度不低于它向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服务和服务
提供者提供的优惠待遇”。国民待遇条款包含这样的义务:对外国服务提供 者和国内服务提供者应一视同仁。同时还要求各缔约方具体承诺开放服务业 市场的业务,允许缔约方根据其国内的政策目标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地开 放全部或个别服务部门,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允许他们比发 达国家少开放一些部门。“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将银行、保险、通讯和航空 等服务业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贸易规则的管辖范围。
8.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要求各缔约方通报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中所有引起贸易限制或扭曲作用的规定包括当地成分、出口要求和外汇 平衡要求等,任何缔约方不能实行任何与关贸总协定第 11 款国民待遇和第 3 款禁止数量限制内容相悖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为此,协定附有一个不 符合关贸总协定的投资措施 TRIM 的说明性目录。并要求发达国家在 2 年内, 发展中国家在 5 年内,最不发达国家在 7 年内,将其消除。
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的协定确定了以关贸总协定基 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为基本原则,要求对版权、商标、 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实行充分有效的保护。并 承诺国民待遇义务,即在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他方国民不低于本国国 民的优惠待遇。它还包含一项最惠国待遇条款,根据这一条款,一方给予别 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扩及所有其他国的国民即 使这种待遇 比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更优惠,也必须这样做。同时,要求各缔约方根据 其各自的特点,对其保护期限作不同的规定。规定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 生之年加上作品准予出版之年底算起的至少 50 年。商标的保护期限则为至少
7 年,而且允许商标无限期地展期。对工业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不得少于
10 年。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登记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等。知识产权协议把化工、 医药和食品纳入保护范围,还规定了严格的实施标准。要求各缔约方的国内 立法或行政程序同本协议保持一致。还规定司法当局有权命令当事方停止对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 进入商业渠道。司法当局还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对于发展中国家 和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协议规定它们有权延迟 4 年适用与贸易相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
10.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和优惠待遇。“乌拉圭回合”首次明确地
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是历史的一个巨大进步。在“乌拉圭回合”的 一些主要条款和实施规则中,都明确规定了发展中国家采取区别对待和更加 优惠的规定,尤其注意到了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
1 可承诺较低的义务。补贴协议规定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发展中国家 的补贴总量不超过该产品价值的 2%,应中止调查发达国家为 1%。农产品协 议规定,各国农产品关税平均削减 36%,国内支持削减 20%,出口补贴削减
36%,但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这 3 项作不低于协议规定的 2/3 的较低减让承诺; 最不发达国家则免除减让。
2 享有较低的过渡期。农产品协议规定发达国家要在 6 年完成协议规定 的减让义务,发展中国家为 10 年,最不发达国家则不承担减让义务。
3 享有某些程度上的灵活性和优惠待遇。争端解决协议规定,如发展中 国家发生争端,经当事发展中国家要求,仲裁组至少包括一名来自发展中国 家的成员。有关贸易政策审议的协议规定,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 有较长的时间间隔。4 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知识产权协议
要求发达国家鼓励其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反倾销协议要求发达国家 在征收反倾销税前,应探讨其他“建设性补救办法”,以免损害发展中国家 的根本利益。
5 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各项技术援助。这些援助包括装船前检验、贸易技 术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争端解决等协议的执行方面。
尽管“乌拉圭回合”一些协议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了某些差别优惠待遇, 但发展中国家能够得到的却比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少得多。发展中国家代表普 遍认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没有充分重视发展中同家的利益,尤其是 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的市场准入、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等方面远未能达到他们 的要求,而在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 领域,他们却不得不承担许多新的义务。
1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的协议是要 建立一个拥有更为严格执法权力而统管世界贸易事务的全球性的多边国际组 织——世界贸易组织,以代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存在了 40 多年的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详见下节。
12.除上述各项外,“乌拉圭回合”还就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保障措 施、政府采购、国际贸易、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等作出了一些新规定,签 订了协议。
三、“乌拉圭回合”的影响
“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一揽子协议是在世界经济长期不景气,新贸 易保护主义盛行,多边贸易受到严峻的挑战的关键时刻达成的。“乌拉圭回 合”的成功,正如部长会议《马拉喀什宣言》中所说,是“历史性的成就”。 这些成就将壮大世界经济,扩大世界贸易和投资,增加就业和投入。这不仅 对短期的 90 年代的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起着促进作用,而且将会对跨世纪的 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重大、深刻的影响。
第一,“乌拉圭回合”在规则体制方面确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贸易规则
体系,强化了国际贸易的纪律,改善了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使作为自由化 基石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恢复活力,给 80 年代初以来日益增长的贸易保护主 义以沉重的打击,为世界贸易的稳定增长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同时,随着 协议的逐步实施,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加强,也必然促进世界经济的增长;从 而为大多数国家创造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经济学家认为,“乌拉圭回合” 自由化措施将使全球每年收入增长约 6 万亿美元,其中欧洲联盟年收入将增 加的净收入为 1640 亿美元,美国为 1220 亿美元,日本为 270 忆美元,整个 发展中国家总收入将增加 1160 亿美元。
第二,“乌拉圭回合”的结果,将使关税大力降低,减税商品大为增加, 有些实行零关税。同时非关税壁垒也受到约束和减少,无疑将大大改善产品 进入市场的条件,必然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据关贸总协定专家的估计, “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将使世界商品贸易额在 1995 年 7 月 1 日协议生效后的
10 年中增长 12%,即增加 7450 亿美元 1992 年美元价。增值最快的贸易项目 将是纺织品及农产品,这些是世界贸易中最受保护的项目,据估计到 2005 年农产品贸易额增长可达 30%—40%。
第三,“乌拉圭回合”顺应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大趋势,不仅把农产品 和纺织品贸易纳入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而且将全球贸易体制统辖的范围扩大 到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新领域。因为当代国际贸易的结构已发
生重大变化,服务贸易异军突起,现已占世界贸易的 1/4 以上;国际资本流 动加快,国际投资活动对国际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对 国家经济发展也日益重要,其法律保护更为迫切。随着商品、服务、投资等 方面的市场进一步扩大,各国、地区之间的生产要素的流动将加速,世界经 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国际价值规律就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从 而促进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对规范和管理未来的世界经济贸易和推动 全球贸易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的自由化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世 界贸易组织继承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所代表的开放和合作的多边贸易体制, 加强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形象和作用,进一步确定了公开的贸易制度,将有助 于维护国际贸易在正常的秩序下进行。而由世界贸易组织具体组织实施的“乌 拉圭回合”贸易自由化措施将使世界各国市场更加开放,对促进国际贸易和 经济增长,增加各国的就业机会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第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更加快捷而有效地调解国际贸 易争端,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某些贸易大国的单边贸易报复行为,也有利于 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
1993 年 12 月 15 日,参加“乌拉圭回台”谈判的 117 个国家和地区在日 内瓦达成了一个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草案,1994 年 4 月 15 日 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又分 别代表本国政府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上签字,并 在《马拉喀什宣言》中声明:签署“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 通过部长级有关决定,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过渡的开始。为 此,他们还特地组建了筹备委员会,为世界贸易组织生效铺平道路,并承诺 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世界贸易组织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或在这之后尽早生 效。由于各方的努力,一个前所未有的崭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即将问世,已于
1995 年 1 月 1 日在日内瓦正式成立。它将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同世界
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成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这标志着世界经济 和贸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一、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序言、条款和附件三个部分:
1.序言部分,主要是阐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宗旨和目标。
2.条款部分:①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共同机构框架是为了处理世界 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管辖范围;
③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结构;④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各级人员的任命和组成;⑤ 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倒始成员国和各方的加入和退出;⑥规定世界贸易 组织在履行职能和任务时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决定和习惯的关系,所有成 员国国内法应如何与国际贸易组织协定的协调以及综合性争端解决协议运用 问题等。
3.附件部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四个附件。附件 1,包括“乌拉圭回 合”的全部成果、“东京回合”五个非关税措施的守则和协议、服务贸易总 协定及其有关法律文件、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的协
议。附件 2,是综合性争端解决协议。附件 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 4, 包括“东京回合”另外四个多项贸易协议。根据有关规定,以上四个附件均 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附件 1 的多边贸易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允 许提出保留,附件 4 的协议仅可以根据那些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留。在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时尚未签署附件 4 中某项协议的任何成员国,都被鼓励 成为那项协议的签字国。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框架
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草案的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框架是: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中,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是:
1.全体成员国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确 保充分就业,大幅度地增加实际收入和实际需要,在可能的水平上充分开发 和利用世界资源,增加产量与货物及服务贸易量为目的。
2.必须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 相适应的份额。
3.通过签订旨在大幅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和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取消 歧视待遇的议定书和互惠安排,为这些目标做出贡献。
4.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
个综合性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 二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包括经过
修改的关贸总协定和它主持下达成的守则与协议,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
贸易谈判的全部成果,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关贸总协定已有的和经“乌拉圭回合”修订后的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 GATT 规则。
2.“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新制定的一整套服务贸易方面的规则服务贸易
总协定—GAST。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投资措施协议—TRIMs。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议——TRIPS。
5.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DSU 及有关争端解决文件。
6.有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协议 TPRM。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
1.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中的协议进行管理。
2.为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中各项协议和主持以后多边协议谈判提 供一个框架。
3.为其成员国根据部长级大会决定就多边贸易关系举行进一步谈判提供 场所。
4.管理综合性争端解决制度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5.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所属机构进行合作,以协调全球经 贸政策。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部长大会 部长大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它将取代关贸总
协定的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 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总理事会 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任务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监督各项协
议和部长会议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总理事会下建立一个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和若干附属机构。
三秘书处和总干事 总理事会下设立国际贸易组织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由总理事会任命
一名总干事担任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首长。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 与任期由总理事会决定。总干事根据总理事会批准的规则任命秘书处的工作 人员,规定其职责与服务条件。
在世界贸易组织和总理事会正式生效时,原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总干 事将分别自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秘书处、总干事。
四分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总理事会下设立 3 个分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 GoodsCouncil、服务贸 易理事会 Servies COuncil 和知识产权理事会 TRIPs Council,它们将分 别监管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协议的贯彻执行,并履行由总理事会 所赋予的其他职责。此外,总理事会下还要建立若干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的专 门委员会,如预算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与贸易有 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等,以及像“十八国协商集团”和国际贸易与环境措施 工作组这类相对独立的机构。
五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及临时性机构
按规定,在 3 个分理事会下还可按需要设立相应的附属机构——次一级 的专门委员会,以处理有关方面的专门问题和监督相关协议的执行情况。如 货物贸易理事会下可设立关税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补 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装船前检验委员会、贸易技术壁垒 委员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许可证程序委员会和纺 织品监督机构等。服务贸易理事会下可设立金融服务、电讯服务和运输服务 委员会等。在知识产权理事会下可设立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委员会。 此外,总理事会、分理事会或委员会亦可为处理一些特殊问题而设立临时性 的工作组或专家小组等。
六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与退出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
1.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欧共体 包括按关贸总协定议定条件接受者,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国。
2.凡是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附件 1、2、3 中的多边贸易协议者,均 可根据它与总理事会议约定的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开放签字,直到从本协定生效之日算起满两年时 为止。
4.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退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一旦退出本 协定即不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特点
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文本来看,与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 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一管辖的范围扩大 原来的关贸总协定管理的只有货物贸易,而且农产品和纺织 品是作为
例外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理的范围比关贸总协定要宽广得多。包括原来 关贸总协定文本,还增加了经过“乌拉圭回合”修改和新制定的规则,如“东 京回合”的 5 个守则、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相关的投 资措施协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长期游离于关 贸总协定基本原则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也纳人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
二体制的统一 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关贸总协定文本和
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其二是多种纤维协定和 9 个“东京 回合”守则。多种纤维协定采用背离关贸总协定规则的管理方法,“东京回 合”守则采取自由选择参加方法,这就导致关贸总协定体制本身的分化和参 加总协定缔约方在总协定体制内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而世界贸易组织体制 所管理的协议,除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牛肉协议和政府 采购协议等 4 个“东京回合”守则外,其他协议必须一揽子参加,不允许保 留,这就确保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统一性。
三法律健全的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法律健全的国际组织,它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性 质上也有所不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法律上说,并不是一个组织,只是一 项临时生效的契约;而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从法律上说, 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机构,对其所有成员都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四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虽然也建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制,但不完善。缺陷是 专家小组权限小,争端解决时间长,监督后续行动不力。在“乌拉圭回合” 决定建立的关于综合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协议,则是一套完善的机制, 它将对下列问题订有明确的条款:一般条款,磋商,专家小组组成,多边控 告程序,通过专家小组报告,受理上诉审议,理事会决定期限,对实施建议 和裁决的监督,补偿和中心减让等等。这些争端解决机制,比关贸总协定的 争端解决机制既严密完善又强有力。这就较有效地保证多边贸易规则的遵守 和执行。
五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这是首次建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建立贸易审议机制, 就可以对各成员的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进行审查、评议和有效的监督,不但 可促进各缔约方政策透明,且有利于缔约方之间改善关系,有助于世界贸易 组织在整个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重大的作用。
五、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多边经贸合作的作用
就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规定的内容看,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多边经贸合 作的作用主要是:
1.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且有法人的 地位,其官员及各参加方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在执行已达成的协议或 协定、推动多边合作方面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相对的公正性。这样一个较关贸 总协定更为强大、更加完善和更强有力的多边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的
建立,必将大大增强世界贸易的稳定性,对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实现贸易自 由化,促进世界贸易的合作,加强全球经济一体化,必将有积极的深远的影 响。
2.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常设性的国际组织,有权对已达成的各种协议 作出迅速、明确和权威的解释,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是负责统一解决争端 的机构,对国际经贸争端和其他贸易纠纷及时进行调解解决,对各种争端的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避免更多更广的摩擦,使国际贸易得以正常发展。
3.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扩展至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 投资措施。这就促进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知识产权领域和国际投资 提供保障,从而扩大技术贸易和国际投资。
4.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更便于同其他国际组织合 作,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的合作,使全球性的经济贸易政策 更能协调一致,促进多边合作,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
5.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世界经济合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它将 推动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增长。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意味着 世界从此拥有一套范围更广、效力更大和更为完备的多边贸易规则,而且意 味着世界将拥有一个能使这套规则更有效地贯彻执行和发挥作用的更强有力 的多边贸易体制,它必将推动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增长。据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 1994 年 11 月 10 日发表的报告估计,“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全面实施,将
使全球每年收入增加 5100 亿美元,其中美国年收入增加 1220 亿美元,欧洲 联盟增加 1640 亿美元,日本增加 270 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增
加 1160 亿美元。如果到 2005 年“乌拉圭回合”协议能够按期得到全面实施,
全面商品贸易将增加 24%,其中美国的商品出口估计将增加 21.7%,欧洲联 盟国家商品出口量将增加 19.4%,日本将增加 18.3%,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 轨国家总共将增加 36.7%。
第六节 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的特点
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一共举行了八次全球性的多边贸易谈判,各次谈 判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对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概括起来,历次多边贸易谈判具有以下特点。
一、历次谈判都是在美国策动下进行的
关贸总协定成立后,美国一直企图通过总协定去削弱和摧毁其他国家的 贸易壁垒。以便美国垄断资本无限制地对外进行经济扩张,因此它积极策动 关贸总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关贸总协定主持的第一至第七轮多边贸易谈 判都是由美国策动的。第八次多边贸易谈判虽然是在 1986 年 9 月总协定举行 部长级会议后发动的。但美国从 80 年代初起,已竭力倡导召开新的一轮多边 贸易谈判,以迫使其他国家进一步开放市场,特别是农产品市场和服务贸易 市场。同时,美国在历次谈判中,一方面胁迫其他国家降低关税,削减非关 税壁垒,为其商品倾销打开大门;另一方面对自己竞争力弱的商品却尽量不 列入进行谈判减让的货单,并实行各种保护。
二、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
随着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关贸总协定主持的多边贸易谈判内容 和范围日益扩大。在第 1 次至第 5 次的谈判内,都是以传统的货物贸易谈判,
特别是关税谈判为主。第六次谈判除了关税外扩大到非关税壁垒范围,通过 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第七次“东京回合”,谈判之重点已从过去降低关税 转向限制非关税措施上来。这次达成六项关于非关税的具体协议。第八次的 “乌拉圭回合”是全面处理国际贸易问题的多边谈判,不仅包括关税和非关 税措施,更突破了总协定传统的货物贸易谈判的格局,扩展到服务贸易、知 识产权、投资措施等领域,多年来未获解决的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问题也列 入议题,并取得成果。
三、历次谈判结果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总是多占便宜,发展中国家获 益较少
在总协定成立以来的历次谈判中,参加的发展中国家日益增多,发展中 国家的利益也逐步受到重视和一定程度的照顾。但历次谈判的主动权几乎始 终掌握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欧洲共同体和日本的手中,它们竭 力维护本身的利益,因而谈判的主要受益者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国 家获益较少。参加“乌拉圭回合”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达 80 多个,超过总数
的 2/3,它们积极参加这次谈判并为谈判的成功做出了贡献,它们的利益也 获得重视,在某些协议上它们的利益也获得一定的照顾。但从 谈判过程和 结果来看,不少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妥协,特别取决于美欧、 美日之间的双边贸易谈判。因此,最终的受益者首先是西方发达国家,而广 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仍未能 获得充分的重视和照顾。
四、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常坚持己见,争吵不
休,矛盾重重
在历次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争取订立对他们有利 的协议和条款,经常在谈判中争吵不休,矛盾重重。过去第一次至第七次的 谈判是这样,“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更是如此。
由于这次谈判涉及范围更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矛盾错综,美国与
欧共体之间在农产品贸易方面的矛盾更为突出,由于美欧在农产品方面的分 歧,致使“乌拉圭回合”多次中断和几度延期,历时达 7 年之久才能结束。
第七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建立的 40 多年来,主持了八轮的全球性多边贸易谈 判,开展了各项有关削减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取消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活动。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对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 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1.通过历次的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降低了世界各国进口关税水平。 据有关资料统计,到 1988 年止,发达国家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已从 40 年前的
40%下降至 4%—5%,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也降到 13%—15%。“乌 拉圭回合”又确定关税全面降低 40%,并在近 20 个产品部门实行了零关税。
2.关贸总协定的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对限制非关税壁垒也先后达成了: 海关估价标准、反倾销守则、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守则、进口 许可证程序等多项协议。“乌拉圭回合”也广泛制定和加强限制非关税壁垒 的各项协议。
大幅度地降低关税以及对一些非关税壁垒的约束,促进了世界贸易的自
由化,有力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3.总协定谈判议题不断扩大,从开始时单一的关税减让,扩展到非关税 壁垒的限制,进而到“乌拉圭回合”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以及 纺织品贸易、农产品贸易都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并协议成立一个具有全 球代表性的世界贸易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这将更有利于国际 贸易的发展,并将为经济全面合作开创新纪元。
二、调整和规范缔约方对外贸易活动和政策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各项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 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禁止倾销和限制出 口补贴原则等,加上总协定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又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形 成了一套关于关税和贸易政策措施的国际法规。并要求各缔约方在从事对外 贸易活动和制订或修改对外贸易政策与措施,以及处理缔约国之间的经济贸 易关系等方面,遵循这些法规。这些法规已成为调整和规范缔约方对外贸易 活动和政策的依据,是对缔约方最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国际贸易法律准 则,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世界性的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三、为缔约方提供谈判和解决矛盾的场所
总协定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提供谈判和对话的场所。总协定还成立调解 争端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对国际贸易矛盾进行磋商、调解 或仲裁。特别是“东京回合”,通过了关于通知、磋商、监督和解决争端的 谅解协议,为解决缔约方之间的争端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框架,从而建立和 逐步完善解决争端的政策审议与监督机制。这个机制的特点是:“以调停为 主,采取报复为辅”,从而减少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 40 多年来,总协 定协调和解决了许多有关国际贸易的纠纷和争端。
在历次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虽然缔约方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经
常争吵不休,相互指责,甚至扬言要对某些国家采取报复手段。但往往经过 长期的谈判,采取了磋商、调解的方法,解决了某些争端,达成了一些协议。 这些协议事实上是缔约国之间暂时妥协的产物。
可见,关贸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经济贸易谈判场所,解决贸易争端,暂
时缓和缔约方之间在贸易上的某些矛盾,为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一个较为稳定 和宽松的外部环境,对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应该指出,总协定及其达成的协议绝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达资本
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在总协定及其协议不符合它们的利益时,它们往往采 取总协定的“例外”规定或要求修改某些条款,甚至采取某些办法背离总协 定的某些原则,这又加剧了它们之间的矛盾。
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建立之初,其成员已包括一些只能维持低生活水 平、经济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和一般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总协定在
第 18 条规定:这些缔约国可以享受某些特殊的优惠。例如在关税结构方面准 许对某些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 限制和暂时背离总协定其他各条的规定。
到了 50 年代未和 60 年代,一大批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出现,加入总协定 的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情况,关贸总协定于 1964 年 11 月 26 日通过了题为“贸易与发展”的总协定第四部分。在这部分明确规定对发展 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并规定“发达的缔约方对它们贸易谈判中
对发展中缔约方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 望得到互惠”的非互惠原则。到了“东京回合”结束时,总协定又作出关于 “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及互惠更充分参与问题”的决定, 这就从法律上确认发展中国家地区在现行贸易体制下。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发 展、财政金融稳定及贸易基本平衡之目的,应享受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 关贸总协定 1964 年新设置的第四部分,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设置本 身就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提高。更重要的是确认了非互惠原则,为发展 中国家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和稳定、公平、有利的价格, 为发展中国家某些加工品或制成品尽最大可能增加进入市场的机会以及扩大
优惠范围等,并为以后的普遍优惠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1 年 6 月,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批准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 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实行普遍优惠制。普遍优惠制待遇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 予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是非互惠的,也不及于发达缔约国。该项批准是 基于关贸总协定第 25 条规定的内容:“在本协定其他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 况下,缔约国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国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这个决 定指出:“在不损害总协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十年内放弃总协定第 1 条的 规定,允许友这国累按规定的程序,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以本决定前言 中所述的优惠关税待遇,其他缔约方的类似产品不得享受同样待遇。” 1979
年 11 月 28 日“东京回合”中,缔约方又通过了“授权条款”,即授权缔约
发达国家无需申请解除义务,就可给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制待遇,而下受关 贸总协定第 1 条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
“乌拉圭回合”结果的一些协定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区别对待
和更为优惠的待遇,尤其注意到了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在一些主要条 款的实施规则中,都明确地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更长的履约时 期和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或减兔某些义务,目的是采取各种措施,使这些国 家的经济和贸易有进一步的发展。
第八节 中国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 一、中国与关贸总协定关系的回顾
一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
1946 年 12 月 6 日,在筹建“国际贸易组织”时,美国邀请了 15 个国家 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接受邀请参加了谈判。
1947 年 4 月至 10 月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贸易与 就业会议筹备会第二次会议,中国政府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参加了第一轮 多边减税谈判。当时,中国与美国、英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
18 个国家达成了关税减让协议。在当时的 672 个税则号列中,中国就 188 个 税号的商品项目主要是制成品作了减让,减让最多的是五金机械、化工原料 等商品。美国和英国及其他国家对中国所作减让商品多为钨、丝、锑、茶、 桐油和蛋品等。在中国的 188 项减让商品税号中,美国占 80 项,英国占 29 项,法国占 30 项,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共 26 项,其他占 23 项。中国在这 次会议上又与其他国家一道参加了拟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工作,并于
1947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48 年 3 月 24 日,中国在古巴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贸易和就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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