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义上说,凡是通过各种份额资本(股本)的集中进行联合生产与经 营,并按投入资本的份额参与分配的企业,都可称力股份制企业。按照企业 的组成形式、获取资本和资金的途径、行政管理方式、股东权益的转让,以 及股东对企业(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的不同,股份制企业可以分成股份有 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形式。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含义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英国称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美国称为 Share
Corporation,日本称为株式会社,它是西方国家最大的企业所采取的主要组 织形式。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全国 第八届人代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下同。)第 3 条规定,它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与其它公司形式 比较,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股票转让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在社会上(主要通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出售并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的股份,通过 发行股票的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募集资本。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资合性公 司,股东问的相互制约关系较松散,所以,公司的股票可以依法自由交易、 买卖,而不受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制约。
2.财产分离性。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股东对公司债务
不负任何直接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解散而需要进行清算,公司债权人只能 对公司的资产提出要求而无权直接向股东起诉。只有公司才以其本身的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的责任是有限的, 仅限于其购买股票的出资额。
3.两权分离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一般来说,负责股份有限公司
一切日常营业活动的不是股东,而是由一个专门的班子——董事会和经理负 责。其中经理通常要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给公司造成的行为负责,经理对因 其失职而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一般负有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投资者 基本上不直接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不一定是公司的股 东。
4.帐目公开性。公司的帐目必须公开。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份有 限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公布公司年度报告,包括董事会的年度报 告、公司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及财务变动表等。
5.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股本较大,资金雄厚,规模庞大,竞争力强,股东 人数众多。就象列宁所写的:“成千上万个互不相识的股东组成了一个大企 业”。“大资本合开了分散在世界各地的股东们的不大的零星资本,变得更 加雄厚了。”
二、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在资本主
义自由竞争时期,产业规模日益膨胀,企业资金也随着加速扩大,这种对高 度集中资本的要求,仅靠原先浊资或合伙性质的企业是很难实现的。因为独 资或合伙企业,经营规模要受到单个或几个数量有限公司的企业主所拥有资 本额的限制,其经营规模的扩大要受到原企业积累最大可能以及原企业主及 合伙人进一步投资的可能制约。而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能够突破这种 限制。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资本集中的方式来迅速扩大资本的有效途 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能够在短期内把分散在社会上的货币资源 聚集到一起而达到大规模经营或生产所需要的资本额。对此,马克思在《资 本论》一书中曾作过精辟的论述:“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 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 股份公司集中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 权人不得对股东提出有关公司债务的任何要求,加上股东人数众多,从而使 企业主大幅度地降低了承担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风险。同时,股份有限公司 的形式还可使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规模不再受企业本身积累的限制。当扩大再 生产需要大量的追加资本而本身的积累不能满足时,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 企业可以进一步发行股票或债券,再次从社会上筹集资本来满足这种需要,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使某个产业部门能够在 短期内迅速发展起来。在现代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垄断企业的主要 组织形式,它们实际上主宰着西方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英国称为 LimitedLiabilityCompany,美国称之为
CloseCorporation(封闭公司),西欧称之为 PrivateCompony(不公开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第 3 条规定,它是指股东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一般说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责 任有限的中小型企业。在这样的公司中,大部分股东积极参与管理公司的业 务活动。他们的股份不仅仅是单纯的投资,在许多情况下还是他们生计的主 要来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数量上要大大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西方国家 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公司形式,也是我国大多数中小型外经贸企业应选择的组 织形式。
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各自的出资额,一般由他们协商确定。 在他们各自交付了其应付的股金之后,由公司出具书面的股份证书,作为他 们在公司中享有权益的凭证。公司内部细则禁止公司邀请公众公开认购其股 份,也不允许股份证书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出售,故又称股票不上市公司。
2.公司的股份一般不得任意转让。如有特殊需要转让,必须经过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我国《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 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 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也规定,如果一股东欲转 让其出资(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英国,除了规定原有股 东有优先购买权之外,公司内部细则还授权董事会可以随意拒绝登记股份转 让批准书。但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特 殊。它们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并未特别限制公司股份的转让,股份是可以自 由转让的,不过转让必须经公证机关正式公证。
3.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我国《公司法》第 20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 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西方国家公司法对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也都有限制。如英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美国有的州规定不得超过 30 人;法国规定不得超过
50 人,如超过 50 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转变成股份有限公司或予以解散。
4.经营状况不对外公开。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其经营状 况不涉及社会上其它公众的利益,所以,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帐册及年度结算可以不公开。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然, 公司所有的帐目、报告、说明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公司的注册机构, 供股东查阅。
5. 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管理,法律允许公司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合二
为一。该类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也较其它类公司简单。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内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我国《公司法》第 5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董事,不 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 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它们有不少异同点,其最主要的共 同点是:它们都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不得以信誉、劳务作为出资,必须要实际认缴股份。 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公司也是以其全部注 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
由于这两类公司经营方式不同,股东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差异,因而这两
类公司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有:
一、规模大小不同。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组成及资本筹集具有闭 锁性,因而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我国《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生产经营性为主的公司,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 均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30 万元;科技开发、 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 10 万元。这类公司通常为中小型企业。而股份有 限公司则不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及资本募集具有广泛性、公开性, 所以,公司的资本雄厚、规模也相对较大,通常为大型企业。这一点从我国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可以证实。我国《公司法》第
78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而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只力 10 万至 50 万元不等。
二、开放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与人仑性相统一的特征,
不公开募集资本,其股份也不准上市交易,这类公司是一种封闭型公司,它 难以一下筹措(向公众)很多资金,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与股份公司相比要 弱得多。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典型的资合性企业,通过股票发行在社会上 公开募集资本,股票可以上市交易,是开放型的公司。
三、股东人数不同。 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既规定了最低限 额,又规定了最高限额。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为 2—50 人,英国也规定为 2—
50 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法律只规定了最低限额,而没有最高 限额,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很多。如英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最少为 7 人;我国《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两权分离的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所有权和经营 权不一定分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也可以合 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们通常拥有该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股份,从广 义上说,管理者也就是拥有者;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所有权和经营 权是完全分离的,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一律由董事会负责。因为在股份有限 公司中,由于股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因此,拥有公司大量股本的股东作 为公司董事的现象比较罕见,对大多数股东来说,实际上是无权参加公司管 理的。
五、筹集资本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筹集是股东依公司章
程的规定,通过具体认购的方式来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形式是股单或 出资证明,股单和出资证明是公司内部发行的证据、证券,不能在市场上流 通或自由交易。只有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才得以 转让。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筹集是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进行的,其股份 形式是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通常以不 固定的价格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合理的买卖,也就是说,股票是可以在市场上 自由流通的。
其它区别还有:组织结构的繁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较为简
单,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则较为繁杂。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中不担任 董事职务的少数股东的地位要弱得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不担任董事 职务的股东不满意公司的管理,不得随便出售其股份,也不能有效地反对这 些董事们连选连任,因为公司内部细则通常规定他们可以终生担任董事,或 者他们的任期远远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 年)的任期。这类公司的内部 细则还特别强调,凡掌握公司已发行股本一半以上股份的董事有权继续其职 务。总之,两者比较,互有长处,也各有不足。人们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和 可能,任意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形式,组成股份制企业,为其营利目的服务。
第四节 其它公司形式及其比较
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企业中最常见、 最普遍的二类形式。除此之外,在某些国家的公司法中,还有一些其它形式 的公司企业,官们主要包括无限责任公司、两台公司以及股份商合公司等。
一、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 清偿责任的公司。它有如下几个特点:
1.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股东要以自己 的全部动产与不动产对公司所欠债务负责,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 时,股东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抵债。
2.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 数人均对同一债务负责,而且每人承担着偿付他们承担的全部债务的责任。 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对公司的全部股东,部分 股东或一位股东请求偿还全部债务,而不管该股东出资多少。因此,无论哪 个股东皆有清偿的责任。日本商法对这方面有明确规定。例如,某一无限责 任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 50 万元的债务,如果股东五人出资相同,则各 人应负 10 万元的债务。但债权人可以任意向这全体五名股东或其中一人,要 求偿还全部债务 50 万元。一旦一名或全部股东清偿了全部债务,其它股东就 解除了对债权人的责任。如全部债务仅由一个人偿还,则他可保留要求其他 股东偿还应分担的那部分债务的权利。
3.公司股本可以任意地增加或减少,无需征得当地政府的批准。英国公 司法规定,无限责任公司可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公司的成员在不得已的 情况下,也可以退出公司,如股东死亡,破产或禁治产情形,或不经全部股 东同意,不得把自己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日本商法还规定, 凡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对未加入前发生的无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也负有 责任。
4.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直接参加管理公司事务,公司所有权和管理
权基本融为一体。这是因为公司经营好坏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休戚相关所决定 的。因而,公司无须公开其任何经济帐目。公司的经济帐目保密可以保持或 加强它的竞争能力。
无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尽管在西方数量不多,作
用有限,但仍不失为一种公司形式而继续存在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这 类公司设立和解散手续都比较简单,一般不要求必须具备最低的股本额。此 外,股东间的关系紧密,并且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因此他 们之间容易团结,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无限责任公司的另一个长处是其信用 较高。因为这类公司的经营和债务是以其全部股东的个人财产之和进行担保 的。当然,无限责任公司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是股东承担的投资风 险太大,责任太重,公司的债务可能全部由一个股东负责,这往往不利于保 护出资人的利益。公司一旦破产,往往可能导致股东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因而,寻找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件较困难的事。另外,由于上述原因, 公司通过决议往往要采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原则,这在实践上会造成经营 管理不够灵便的缺陷。
二、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主要是西欧和日本等国家采用的股份制公司形 式。两合公司是指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织而成的一类公 司,在这类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 任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两合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中间形式,其意义在 于既有负无限责任的股东以取得外界的信任,又可吸收有限责任股东以扩大 公司的资金来源。由于无限责任股东负有很大风险,因而他们在两合公司中 占有主导地位,享有管理公司业务的权力。有的国家,如法国明文规定,有
限责任股东不能管理公司的业务及对外代表公司,但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 时,有权要求查阅公司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井有权检查公司的营业 情况。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的公司。无限责 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通 过发行股票筹措资本,其股东仅就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两合 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管理公司事务,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股东会,选举监察 人,对公司事务进行监察,其决定对无限责任股东具有约束力。投资者在既 要募集资金,又要享有公司管理权时,可以采用这种公司形式。
三、股份制以外的商业性企业组织
在现代商业性企业组织中,除股份制企业形式外,还存在着许多其它形 式的商业组织。其中较有影响并与股份制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主要是个人企业 和合伙企业两大类。
1.个人企业(又称独资企业) 个人企业的资本出自一人,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
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都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权。企业主独享企业的利润,独 自承担所有的风险。但由于独资企业主的才能和资金有限,通常只经营有限 的小额生意。业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企业一旦发生亏损甚至倒闭, 企业主对债务赔偿责任不以企业资本为限,而要以自己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 抵债。如果业主犯有侵权行为,就得承担个人责任;如果其雇员在受雇期间 和授权范围内发生侵权行为,业主应代为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但在 我国创办的独资企业一般都采用有限责任的形从法律上来说,个人企业不是 法人,而是一个独立的小商号,或者是一个自然人企业。它完全以企业王个 人的资信对外进行业务往来。这种企业在当代商业性企业组织中为数不少, 但规模一般较小,其在国民经济中也不起主要作用,但其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对个人企业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对其所从事业务活动的范围进行一
定的限制。它们的设立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营业许可证。
个人企业的优点是成立简单,经营灵活方便,行动迅速,而且出让其产 权比较自由。其不足之处在于其取得贷款的能力要受到本身偿付债务能力的 限制。
2.合伙企业
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所组成 的,为了营 利目的而共同从事业务活动的企业组织。合伙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合伙人 的联合,这样形成的联合体一般是合同式的。即在各合伙人保持其独立性条 件下的松散的联合。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之后,还可以独立对外。一般来说, 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法律上也不要求这种企业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 机构,通常是合伙人共同负责管理企业的业务。
一般来说,凡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者都有权充当台伙人。合伙中的 “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台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一个“人” 要加入某个合伙企业时,必须经全体台伙人的同意。每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 人都承担信托责任,即必须把足以影响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所有事项通知其 他台伙人,不得以合伙的财产及其经营活动为本人的营利活动服务,不得与 合伙企业展开业务上的竞争。每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老板,同时又是其 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所有的台伙人对合伙的一切债务都负有连带责任,对民
事侵权责任也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台伙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形式相比较,各有长处和不足。首先,从
它们各自的创立方式及其法律地位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 由政府批准授予法人资格的一种企业组织,它享有法人应享有的一切民事权 利并承担其相应的全部民事义务;而合伙是根据各国的民法或合伙条例规定 而成立的,台伙人之间仅仅是契约关系,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 人。其次,从各自财产的所属关系及其债务所负的责任分析,合伙的财产是 由合伙人各自直接拥有,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是由公司独立拥有的,股东 对公司的资产仅具有间接的拥有权。合伙人对合伙所负的债务属于连带无限 清偿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的部 分。再次,从他们的行政管理机构分析,在合伙中,合伙人一般都是其它合 伙人的代理人,任何合伙人都可以在合伙营业时支配合伙的财产。因此,合 伙人的财产权发生转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无行 政管理权,行政管理由公司的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因而公司的股 权也可以自由转让,股票可以公开向公众发行。最后,从两者存在期限分析, 合伙成员中任何一人发生变化,如死亡、迁移等,都可以导致解散合伙的后 果,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一般不会导致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合伙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长处是,创立及解散比较容
易,合伙人有相对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因而合伙人能更多地保持其原有的特 性。但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大,风险也大,缺乏交易活动所必须的持续性,难 于筹集大量资本,所有权转移困难等等,这又是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弱点。
第五章 国有外经贸企业制度 创新的法律规定
我国外经贸企业的管理制度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 1987 年实行“承包制”,1991 年实行“自负盈亏制” 来,我国的外经贸企业开始走上了“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 约束”的道路,我国的外经贸事业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长期传 统经济体制的影响,外经贸企业虽然实行了自负盈亏制度,但是这个自负盈 亏很不彻底,有的是包盈不包亏,有的是虚盈实亏;外经贸企业推行承包制 度,短期化行为日益明显,企业缺乏自我约束的机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缺乏科学的保证。因此,进一步深化外经贸体制的改革,就必须转换国有外 经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创新。
我国外经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第一节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 出资前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9 条至 36 条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其股
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防止滥设有限公司,保障社 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总资本的最低限额均有所 规定。我国公司法第 23 条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及特点,对开办公司所必需的 最低限额作了不同的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品 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30 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 10 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 也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所以,设立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 程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我国《公司 法》第 9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1)订立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由最初创办公司的全体股东依法 共同制定,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文件。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并签名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2 条的规定,应包括;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⑥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⑦股东转让出资 的条件;⑧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⑨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 述内容外,凡是全体股东一致认为要列入章程,而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 不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都可以写入章程。
(2)确定公司领导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章程中确定公司的领 导机构;如果公司设董事会,则由董事长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股 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是设立二名执行董事,执 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辽可以依 章程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3)股东按章程的规定交纳股金。一般来说,股东应将认缴的股金一次 交清。如果法律及章程允许分期交付,股东可以分期交付股金,但是,首次 交付的出资额必须在法定出资额最低比例以上。
(4)设立登记。当公司章程制定完毕,全部股东缴足出资(或部分缴纳) 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主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 东,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红利分配权和经营管理权。红利分配
权是股东基于自己对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息的权力。公司新增资本 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解散时,股东对剩余财产有分配请求权。 经营管理权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也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 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和股东会召集权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出资义务和偿还、退还款项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出资 应以财产力限,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入股。如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 作出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纳额外的股款的决议,则股东有增缴股 款的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内,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时,必须遵循资 本充实、不变原则。也就是说,股息、红利的支付只能用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的盈余来支付,不得用公司的资本来支付。如果公司在股息、红 利的支付过程中违反了这一原则,全体股东则负有向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偿 还或退还所得款项的义务。同时,还应赔偿公司及债权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有过错的董事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的公司权利机构。股 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但是,公司内的一切重大事项,诸 如董事或经理的任免,公司章程的变更等均由股东会来决定。根据我国《公 司法》第 38 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申请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 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 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 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 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也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 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定期会议由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按照我国公 司法第 43、44 辛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股东临时会是不定期的,在必要时可由 代表 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召开股东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 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机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机构的设置是较为 灵活的。
1.董事会与经理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董事或董事会。董事作为 公司的执行机关是有限责任公司必备的常设机构。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是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成员为 3 至 13 人。两个以上 的国有企业或者其它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扒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 以上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 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 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 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主要适合于股东人数较少和规 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范围、 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机构是公司的执行机关。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所行的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 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提
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 董事会会议。如果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而是设立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任公 司经理的,此时该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监事或监事会
监事或监事会是为保证对公司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维护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公 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 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 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或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 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来逾 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另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经理。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 全体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的总和,它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债 务责任的最大限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取得法
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由于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仅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因此,有限责任公 司的资本也就成为债权人利益的唯一担保。我国公司法除了对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外,还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作了规定。我国公司 法第 24、25 条兮别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 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是,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
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
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 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 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 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是,股东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贤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 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 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合并 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力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 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 担保或不清偿债务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2.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消亡。从法律上讲,就是有限责 任公司经法定程序而丧失法人资格的过程。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如下几种;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时;②经全体股东同意,在股东会议上形成解散决议;③因公司合并 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④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公司在解散时必须要进行清算,清算是终结公司现存债权债务关系,处 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必要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进行清算。
第二节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设立的,将全部资本分成若干 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73 条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 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有法定的 发起人数。我国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 5 人以 上的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是,国有企业 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 司法》第 78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 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 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 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其它说明。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重要的法律
文件,它既规范制约公司的行为,也是公司的行为依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79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 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 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中
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
设立的特点是内部发行股票,而不向社会公众募股。只要发起人认足首期发
行的股份后,即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种较为简便 的方法。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 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当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全部认足时,公司即可申请 登记。募集设立较为复杂,因为,在公开募集股份前,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 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批。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均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1)发起行为、发起人为组织股份有限公 司所为的行为。包括召集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以及订立章程、募股等 行为;(2)订立章程;(3)认定股份(筹集公司资本);(4)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执行管理业务,取得权
益的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监事会。
1.股东会。
股东会是股份有限公司非常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 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3)持 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0 日以前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以前就会议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为止将股票交存
于公司。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 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修改公司章程也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 为的诉讼。
2.董事会、经理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但它却不直接来行使对公司日常业务 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对 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董 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的。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 112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
为 5—19 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行使的职权包括: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行使的职权包括,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 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 时限。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 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是负责公司全盘业务活动的,有权对公司事务 进行总的指导和控制,并能全权代表公司从事公司交易活动的人。它是公司 首要的高级管理人员。但是总经理必须服从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和指示,按照 我国《公司法》第 119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的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 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 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 席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董事会决定,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中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
限公司的董事、经理。
3.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监督机构,是与董事会并立的,对董事 会和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权力机构。按照我国《公司法》第 124 条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 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有限责任公司中有关不得担任 监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包括:检验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 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股份的发行
外经贸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出售国有股份和新发行股份的股票发行 方式可采取溢价发行和按票面价发行两种,但不得折价发行,即下得以低于 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份的发行,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 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辛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溢价发行股票,就是按照高于股票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股票,股票的溢 价发行,可以在一定份额的股份额度下筹措更多的资主,有利于国有资产的 保值和增值。股票的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 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 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 银行存款利率。但是,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的,不受条件(2)的限制。 公司发行新股,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 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心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议报 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 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股份发行的形式及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即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 定的其它形式。股票必须载明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 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并由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
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 人姓名记名。但是,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 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包括:股东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恃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 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 行日期。
3.股份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所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才有效。记名股票转让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 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是,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 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 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 力,如果发生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的,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
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在证券交易所转让,但是,发起人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向公司申报,并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
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 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己向 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实施后新组建 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其时间可连续计算;持有股票 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 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 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力 15%以上;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 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但是,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有
重大违法行为;(3)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虚假记载;(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上述第(2)、(3)项 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1)、(4)项所列情形 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 终止其股票上市。另外,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被 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
为了保证公司资产增值和资金的正常运转,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保护社会公益,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备置一般的商业帐薄和基本会计表 册。基本的会计表册主要包括营业报告书(或预算、决算报告书)、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其中,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是公司主要的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会股 01 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 的会计报表。它总括地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基本状况、通过 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企业的 财务结构以及分析资产的流动性及其变现能力。
资产负债表由公司资产、公司债务和股东权益三部分组成。根据“资产
=负债+股东权益”的这种平衡关系,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必须和负债及股 东权益总计相等。
公司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及基金、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 资产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和短期内会通过正常业务活动转为现金的那些资 产。主要有现金、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适销有价证券、存货、短期预付款 项等。投资及基金包括公司对外的长期投资、退休基金、偿债基金等。固定 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施等建筑物、机器设备等。递延资产是指需要以后逐
渐收回的未摊提费用。无形资产包括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力公司提供某种权 利和利益的各种资产,如商标、专利权、特许营业权等。
公司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流动负债主要包括应付 款、应付票据、应付累积费用、短期借款、应付股利和应付所得税等。长期 负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款。如一年以上的应付票据、应付设备分期付 款等。其他负债是指不包括在上述两项债务内的其他公司债款,如代收款、 存入保证金等。
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资产权益,它是全部资产 减去全部债务之差。它主要包括:(1)股本,指公司股东们的投资额,这些 投资额由公司发给股东的股票来表示。(2)资本盈余,是指在公司以溢价方 式发行股票时,股东实际支付给公司的股金中超过股票原面额的那部分数 额。(3)留存收益,是指公司在缴纳税款和支付股息后所留存的净收益。历 年留存收益的累计额又称累积留存收益。
2.损益表——会股 02 表
损益表是反映公司在月份、季度、年度内的利润和亏损实际情况的一种 会计报表。它与资产负债表所不同的是,损益表确定的不是时点;而是期间, 即反映某一期间的收支、盈亏状态。资产负债表是一个静态报告,损益表却 是一个动态报告。损益表通过损益帐目,反映公司某一个时期的业务经营状 况,揭示出投资者在公司进行投资后取得利润的能力及其经营结果。
投益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营业费用、营
业收益、预计所得税、净收益等。营业收入是指从销售总额中减少销货退回 和销货折让之后所获得的销售净额。如果公司的销货没有销货退回和折让的 事情发生,则营业收入等于销售收入。营业成本是指与产品形成或经营直接 有关的费用。营业毛利则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差额。营业费用主 要包括管理部门、营业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而营业毛利减去营业费用之后 的余额即为营业收益。其他收益是指公司从其他投资和活动中获得的收益。 公司在其总收益中减去依法按一定的比率上缴政府的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 公司的净收益,也就是公司的全部收入减去全部支出所得的差额。
3.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股 03 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年度报表之一。此表并不是为了对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进行补充说明,而是为了能够直接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未能直接反映的有关决策方面的某些会计信息,如 企业经营时的资金流动和企业财务活动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资金变化和应用状 况。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反映企业某个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增减变 动的会计报表,具体他讲,它反映了与企业资金流出入有关的投资活动、财 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主要包括四项内容:(1)提供会 计期间内投资活动和财务活动的信息; (2)反映会计期间内企业经营过程 中的资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3)反映会计期间内资金的运用情况;(4) 揭示会计期间内引起企业财务状况变动的资金变化原因及金额。
财务状况变动表虽然与资产负债表一样均以企业的财务状况作为它们各 自的反映对象,但是,这两个报表都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用途。资产负债表 主要是从某个特定时间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只能静态说明某个特定时间 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变动的结果。而财务状况变动表是从整个会计
期间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它具有动态报表的性质。它不仅能够说明 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增减变化金额,而且还能解释增减变化的原因。 财务状况变动表与损益表也是有区别的。尽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与损益表 一样都是从整个会计期间的角度反映企业的资金应用情况,但损益表只能提 供有关企业经营成果的信息,并不能解释企业从经营中获得多少营运资金或 现金。另外,损益表虽然反映了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损益等营业外收支,但它 未能具体说明这些损益使企业收回或支出多少营运资主。然而,这些方面的
内容都可以通过财务状况变动表直接地反映出来。
4.有关的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 176 条、第 156 条等条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 查阅。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上市 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 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报告。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 会计帐册。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主, 并提取利润的 5%至 1G%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金的 15%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 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 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以上有关规定 的,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金。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 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 25%。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 的集体福利。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除了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外, 还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公司合并的方式可以 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力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吸收合并又称为兼并,而新设合并又称为联合。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其 财产也应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继承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 司承担。
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随着公司的解散,公司就丧失了 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公司解散时,应终止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在公司终止 了业务经营活动,结束了对内对外的法律关系,清算了其全部资产以后,才 能真正解散。
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原因可以有以下几种:(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视情况依 债务人申请或债权人的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公司因破产而必须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上述第(1)项、第(2)项解散原因的,应当在 15 日内成立清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 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国有外经贸企业制度 创新形式的选择
我国国有外经贸企业制度创新的形式宜选择公司制,即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这是由国有外经贸企业自身的条件和公司制形式所具有的特 点决定的。
第一节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简单到完善,最后形成的 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高效率组织制度,其核心内容反映在相互制衡、相 互约束的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上。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组织中的主要形 式。
广义上讲,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它包括个人企业、合 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形式。
一、个人企业(以下称独资企业)
个人企业的资本出自一人,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 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都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权。企业主独享企业的利润,独 自承担所有的风险。但由于独资企业主的才能和资金有限,通常只经营有限 的小额生意。业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企业一旦发生亏损甚至倒闭, 企业主对债务赔偿责任不以企业资本为限,而要以自己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 抵债。在我国创办的独资企业一般较小,其在国民经济中也不起主要作用。 个人企业的优点是成立简单,经营灵活方便,行动迅速,而且出让其产 权比较自由。不足之处在于其取得贷款的能力要受到本身偿付债务能力的限
制。
二、合伙企业
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所组成,为了营利目 的而共同从事业务活动的企业组织。合伙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合伙人的联 合,这样形成的联合体一般是合同式的。即在各合伙人保持其独立性条件下 的松散型的联合。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之后,还可以独立对外。一般来说, 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法律上也不要求这种企业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 机构,通常是合伙人共同负责管理企业的业务。
合伙企业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长处是,创立及解散比较容易,合
伙人有相对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因而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大,风险也大,缺乏 交易活动所必须的持续性,难于筹集大量资本,所有权转移困难等等,这又 是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弱点。因此,合伙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的作用也很有 限。
三、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按照国家的公司法组建或改建的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 式。它是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较高层次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它是 指由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出资,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组建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 济组织。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 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现实选择,这已被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普遍采用,比 较起来,它有两个突出的特点:(1)公司是法人,拥有法人的地位和法人产
权、法人的权利和义务;(2)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出资者对公司以自己的 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制企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国有 独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从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历史来看,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三者是渐次产生,逐步发展的。尤其是公司制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 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组织形式,实现了企业自主决策、经理负责执行、多方 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使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 决策和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 以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这种组织形式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 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又能够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具有其它 企业组织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为:1.它突破了单个资本,小额组 合资本的局限,而尽可能把分散的单个的小资本组合起来,有效地实现资本 集中,进行规模化大生产。这使它在生产力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资本由广泛分散到高度集中经营,必然使企业制度化、专门化、科学化, 从而又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有限责任制解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鼓励和进一步刺激了投资的欲望和积极性。
正因为公司制止业有以上诸多优势,所以它一经出现就逐步被现代市场
经济国家的企业所普遍采用。对我国国有外经贸企业来说,实行公司制企业 的组织形式,可以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清、企业自主权不落实、自我约束 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更重要的是,国家通过掌握出资者所有权,可以保 证所投资金的公有制性质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公司制止业这一组 织形式将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搞活市场活动主体(包括国 有外经贸企业)的现代企业组织的主要形式。
值得强调的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三种企业形式同时存在,各自适应
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经营领域,各自有自己的生命力和优势。企业在制度创 新中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必须与其生产、经营的社乡化程度、市场的关联性及 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相适应,受现有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企业的组 织形式还不宜“一刀切”,追求单一的形式,而必须多样化,鼓励和支持企 业根据自身特点,大胆进行切台实际的企业制度创新。但企业无论采取何种 组织形式,其内部均需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并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 以便从组织上保证法人财产的保值和增殖。当然对于我国国有外经贸大中型 企业来讲,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化改造, 实行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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