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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国际惯例



申报。超过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一般超过 3 个月还没 有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以外,发货人应当在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向海关申 报。
  一般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在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如经申请,也 可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没有海关的指运地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的发货 人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报关手续,唯需按转关运输制度的规定办理。
  ②申报的单证。报关时,要按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 上各个项目,都要按海关规定准确填写,如贸易性质,要如实填写;又如贸 易国别(地区),要填写与境内企业签订合同的成交厂商所在的国家(地区), 即进口货物的直接购自国(地区),出口货物的售予国(地区),等。各项 内容填写要齐全,且文字清晰,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报在一份报关单上。 对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要填写专用的报关
单。
申报时,随报关单附上的单证一般有: a、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规定免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免交; b、提(装)货单据。出口为装货单,装货单由船公司签发,经海关签印
后凭以装上运输工具;进口为提单(运单)。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持
有人可在目的地凭以提货或作其他处理,习惯上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提货 单据称为运单。报关时,都要递交提单(运单)或装货单。
c、发票。商业发票,是出口方对进口方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其作用一
般有:销货凭证,作为买卖双方本身记帐的根据,便于进口方核对已发货物 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对海关来说审核所报价格是否准确,作报关交税 的计税根据。
d、装箱单,又称花码单。列明货物逐件内容。进出口货物报关时,应递
交,唯散装货物,品种单一、包装一致的货物,可免交。
  e、品质检验单证。属法定商检货物,报关时交验商检证书或在报关单加 盖有效印章,非法定检验货物可以免交,对进口索赔货物,海关亦可验凭有 关商检证明来论定货物的性质,凡属进出口应受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要递 交检疫放行通知单,等。
f、减免税和兔验证明。经批准予以减免税和免验的货物,要交验批准减
免税免验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g、合同或合同副本。合同是买卖双方愿意按照一定的贸易条件买卖商品 所达成的协议。书面合同,一般有销售合同和销售确认书。合同规定了买卖 的标的、规格、价格、包装、数量、支付条件、检验条件、结汇银行、仲裁 条件等。是海关审核货物的申报是否属实的必要的单证。
1、产地证明书。凭以审核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原产地)。
  ③海关对申报的审核。海关接受申报后,一般先注明接受申报的日期; 然后审核所交单证是否齐全;再审核报关单与各种单证的内容,审核是否符 合申报的要求,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进出条件,确定关税的征免,确定是否 符合统计指标的规定,经过审核,合符申报要求的,海关方予以接受;不符 要求的,由申报单位予以补充或更正;有违法可疑的,则进行调查。
(3)查验制度。进出口货物,除经特准的外,应当接受海关的查验。
①查验的时间、地点。货物的查验,一般是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场所进

行。规定的场所,多是指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库、场所。为了加速验放,散 装货、大宗货、鲜活产品等,也可结合装卸环节验放。在特殊情况下,经货 主单位申请,也可到收发货人的仓库场地进行验放。
  ②收发货人的职责。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到场, 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③海关的职责。海关在查验前应做好准备,确定查验方法和重点。查验 时要认真、仔细、并注意爱护货物,不损坏货物。开验进出口货物,要做好 纪录,纪录要经陪同人员签署。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再行开验,复验或 者提取货样。
  海关通过货物的查验,核实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许可证件等是否 相符,检查有无违禁走私物品;确定货物的性质、成份、规格等,以便依法 准确计征关税,并为海关统计归类提供实际资料。
  在检查货物时,由于海关人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失的,海关要赔偿当 事人直接损失。货损造成时,海关人员要填写“损坏报告”,由查验人员和 当事人签字,在场的货物保管人作为见证人亦在报告书上签字,报告书一份 交当事人,一份海关留存。以确定赔偿直接损失的金额。
  (4)货物的放行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放行是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 的最后一个环节,放行又称结关,即办结海关手续,进口货物由货主自行处 置,出口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出境。因而,这项工作对海关来说极为重要。在 办理放行手续过程中,先要审核货物的各项海关手续(包括是否缴纳关税, 有无遗留待办的问题;海关各个监管环节有无工作失误或遗漏;有无违法问 题,是否已经处理等,经过审核确认货物进出口情况正常,各项手续已经办 理,可予办理海关放行手续。
准予放行的货物,海关在提(装)货单证上签印放行。运输单位、保管
单位、货主才能凭以交付、提取或装运出口。未经海关签印放行的货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 更换标记。对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可以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5)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是放行制度一个重要内容。这里所称的“担
保”,一般是指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 内履行其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大多国家的海关都实行担保制度,即在一 定条件下进出境货物、物品等可以凭担保先予放行。担保应由担保人提出申 请,而后由海关进行审批。申请担保有两个基本条件:a 申请人必须具有法 律规定属有资格申请担保的人,即担保人应是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 承担法律责任的人,b 符合申请担保的条件。属于以下情况,经海关审核同 意,一般可以接受担保申请:第一,暂时进出口货物:第二,进出口货物不 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 岸,急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第三,正 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急待提取或发运,要求 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第四,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 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第五,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的。
  担保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指担保人向 海关缴纳现金的担保形式;保证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 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法人。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必须在担保期满时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所谓销案,是
  
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规定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 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的海关手续。对未能在担保期 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视情处理。
(6)特殊情况的处理。
  (1)进口溢卸、误卸、短卸货物。a,进口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 载货清单、提单、运单所列的货物。申报的程序是: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 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如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 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时,要征得收货单位同意,并且要限于 同一品种、同一航次的货物;如以不同航次或不同船之间溢卸货物抵补短卸 货物时,应限于同一品种、同一船公司和同一发货人的货物。申报时,都可 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由收货单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申报 纳税手续。b 进口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国外港口、车站或国内其他港口、 车站而在本港(站)误卸下的货物。误卸货物,如属于运往外国港口的,运 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退运国外时,海关准予退运;属于运往该国其 他口岸的,可以向海关办理转运手续,也可以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海 关办理进口手续。误卸的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直接在该国 境内出售,须报经海关同意。经批准的购货单位要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c 短卸货物,是指卸下的进口货物少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所列数量的 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商务签证或商权证书,经 海关审查属实,可以相应减征税款或将已征税款退还。如货主要求再进口同 类货物抵补,也可同意,待抵补货物运达后再办进口结关手续。
(2)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又称索赔货,是指进口货
物海关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 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进口的同类货物。由于索赔货情况多样, 征免税情况亦不一,主要有:a 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者原货已被放弃 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来退还的,其进口的抵偿货物兔征进口关税和增 值税。b 原货短少,而短少部分已征税款但未退还的,对于重新抵补进口的 短少部分的货物予以免征税收。c 原进口货物不退还境外,已征款又未退还, 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由于残损或品质不良 而抵偿进口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 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由于残损或品质不良而抵偿进口,可予免税, 但对留在国内的原货,其残损程度作价征税;是机器、仪器和其他货物,不 包括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由于残 损或品质不良国外同意削价并补偿进口货物,如品名、规格相同,并且价值 不超过削价金额,对这部分抵偿货物,亦可免予征税。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 时,要向海关申报,附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原纳税凭证,以及原进口货物 短少,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报告书,或与国外发货人签订的协议(或来往 函电),或其他足以证明进口货物性质的证明。对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境外, 还应附有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经海关审核属实,办理进口征免税 手续。无代价抵偿进口的货物,如属法定领证商品,如与原进口货物相同, 且数量、价值一致的,可在原进口货退运出境的条件下不需补证进口;如原 货不退运出境,则须补办批件和许可证件进口。
  (3)货样、广告品监管。货样是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是 专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物品。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不论是价购或免费赠
  
送,接受或发送单位都要向海关申报,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单 证,海关查验后分别征免税放行。

第四节 对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的监管


  集装箱,又名货柜,是具有一定规格和强度的可反复使用并易于装卸的 一种运输容器。国际上制定的“1972 年集装箱关务公约”对集装箱的定义是 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种运输设备(防水密封运货箱、活动箱或其他类似构造 物):a 全部或局部封闭,构成一个装货物用的仓;b 具有永久性,因此是够 坚固,可供一再使用;c 备有特别设计,便于使用一种或一种以上运输方式 载运货物,而无须中途重装;d 设计是为了易于装卸,特别是以一种运输方 式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时侯;e 设计是为了易于装满和卸空货物;f 内部容 积为一立方米或一立方米以上。目前常见的集装箱有 20 英尺和 40 英尺两种。 集装箱运输是个新兴的运输方式。 1900 年最先在英国铁路上出现了简 单的集装箱运输,而后扩展到其他国家。1931 年在法国成立了“国际集装箱 协会”。五十年代后期陆路卡车集装箱运输兴起,并与火车、船舶运输联系 起来。 1956 年第一只改装的集装箱运输船诞生,海上集装箱运输高速发
展。
  集装箱运输是一种现代化货物成组的运输方式。它的产生时间虽不长, 却日益显示其优点。首先是门对门的服务,收发货连成一气,免除中途转运 装卸的损失,并去掉不必要作业,缩短船舶停靠港时间,加快运输速度。其 次集装箱可保护内装货物的安全,减少运输途中货损,提高对外贸易信誉。 第三整箱起卸,节省时间,节省费用,并且装卸不受气侯影响。第四节约包 装材料和费用。集装箱运输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使运输规范化,联合 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缔结了“1956 年集装箱关务公约”。1972 年 11 月 政府间海事组织(IMO)就集装箱运输作了讨论,并在 12 月 2 日在日内瓦签 订了“集装箱关务公约”,于 1975 年 12 月 6 日生效。 “1972 年集装箱关 务公约”共有 6 章 28 条,附件 7 件。公约除对集装箱规定了技术条件和海关 手续外,还规定对符合公约规定的并经一国核准的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 国际集装箱,只要具有规定的加封装置,无论其运输方式如何,应被其他缔 约国接受。
中国于 1986 年加入“集装箱关务公约”。
  对集装箱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与一般贸易货物类同,仅在申报验收上 有些不同;箱体属暂时进出口货物,按暂准进出口办理;对集装箱的制造、 维修按上述公约规定如下:
  (1)对集装箱货物的监管。承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 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要向海关申报,并在交验的运输单证上列明所载 集装箱件数、箱号、尺码、货物的品名、数(重)量,收发货人,提单或者 装货单号有关内容,并附交每个集装箱的装货清单。
  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应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场所。货主在进出境地办理申 报进出口手续,必要时也在抵达地和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查验集装箱货物,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场。查验时,进口的,先 要查看封闭是否完好;出口监装,先要查看集装箱内是否有留存物,有无漏 洞,箱门能否关闭和加封。进口货物经开箱查验情况正常予以放行;出口货
  
物查验装箱,并由海关施加海关封志,报运人也可同时施加商业运输封志。
  (2)集装箱箱体的监管。集装箱,不论是购买进口或者是国内生产的, 投入国际运输时,其所有人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海关在集装箱 适当部住刷贴“某某海关”标志。再次进出口时,可凭此免办上述手续。
  从国外购买或售给国外的集装箱,不论装货与否,均应由货主按进出口 货物单独填写报关单向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暂时进口的外国集装箱(包括租用的),不论装货与否,进口和复出口 时,都应由进口经营单位其代理人单独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暂时进口的集装箱,应保证在 3 个月内复运出境。因故不能按期复出口,经 海关核准可适当延长。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复运出口的,要向海关补办进口纳 税手续。
  (3)制造、维修集装箱核发牌照。集装箱关务公约规定,用于运输海关 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要有一定技术条件,其准予投入使用要由海关核准。 据此,海关颁发专门法规进行管理。各国制造和维修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的国际集装箱的工厂,要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申请书提交营业执 照,国家认可的船检部门颁发的“工厂许可证书”或“集装箱证书”、集装 箱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工艺等技术文件。经审查批准发给登记证书,经海 关批准制造和维修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 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材料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维修。
对申请核发批准牌照的国际集装箱,海关统一委托国家认可的船舶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集装箱样箱证书(对新造箱)或集装箱检验证书(对制 造后的箱或维修箱)并凭此向海关申请核发“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按 制成以后批准证明”。在国外制造在该国申请核发海关批准牌照的,应向该 国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该国船舶检验局或承认的有关国际船舶检验机构 核发的集装箱检验证书和外国主管机构批准的集装箱图纸和技术文件,海关 审核后核发“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集装箱申请人在取得海关批准证书 后,要在经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上按“关务公约”的规定安装海关批准牌 照。

第五节 对转运货物的监管


  转运,包括国内与国际转运。“京都公约”对海关转运有专门的附约, “关于海关转运制的附约”对“海关转运”的定义是:“指货物在海关监管 下,从一个海关运往另一海关的海关业务制度”。附约把“海关转运”分为 四种情况:
(1)过境转运,从进口地海关到出口地海关;
(2)进口转运,从进口地海关到内陆海关;
(3)出口转运,从内陆海关到出口地海关;
(4)内地转运,从一内陆海关到另一内陆海关。 从进口地海关到出口地海关的转运,常常是进口货物从进口的运输工具
换装到另一运输工具,然后出境运往目的地。“京都公约”对这种情况也有 个专门附约“关检换装(或转换)运输工具的附约”。这两个附约对货物的 转运的定义、适用范围、关税优惠、操作做法都作了规定。
1、境内转关运输制度

  转关运输制是指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输到另一个海关办理 进出口手续的海关作业制度。转关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是指(1)由进 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 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 放行的货物;(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没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 货物。
  按惯例,进出口货物应在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但经收发货人申 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没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 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这样做方便了收发货人就地办 理海关手续,同时也利于疏通口岸。
  办理转关运输,要具备一定的条件:a 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b 运输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 以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c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 的运输企业。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一般应具有下列技术条件:a 与车 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 固性、可靠性;b 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 都便于海关检查。汽车驾驶人员应经海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才核发有关证件。 海关对注册登记单位和驾驶员实施年审制度。
办理转关运输,要经申请核准。进口转关,填写“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
物申请单”(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并交验有关单证。海关 审核批准后签发关封交申法人或承运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 限内办理进口手续。空运转关运输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 “申报单”海关也不签发关封,在运单上编号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出口转运则要填“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启 运地海关办理出口纳税手续。申请人应随货把海关签发的关封带交出境地海
关。货运出口后,出境地海关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2、国际转运 国际转运,主要是过境转运和换装运输工具转运。其共同点是货物由境
外启运,通过该关境继续运往境外。按照不同的转运方式和海关管理一般可
分为过境、通运、转运货物。
  (1)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不论是否在边境换装运输工具,通过 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过境货物由 境内的经营人代理货主向海关办理手续。经营人应是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具有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包括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 际多式联营)的企业。承运人是经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负责经营境内过境运输 业务的企业。过境货物,除明令禁止过境的货物外,凡“公约”签字国和有 双边过境协定、铁路联运协定者都可依法准予过境。一般国家明令禁止过境 的货物有:a 来自或运往该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b 各种武 器、弹药、爆炸物品和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c 各种烈性毒 药、麻醉品和鸦片、大麻、咖啡因、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等等。
  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过境货物报关单、各种 过境货物运输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经海关审 核无误后,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并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封入 关封连同运单交经营人带交出境地海关。出境时,经营人递交海关需要的各
  
种单证及关封。经海关审核属实,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放行。海关认必要时, 可对过境货进行查验,并须做好查验纪录,查验纪录,应由经营人或承运人 签字。过境货物如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在海关 监管下存入指定的仓库场地。过境货物向海关申报后应自进境之日起 6 个月 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2)转运货物。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远。在境内设有海关的地点换装 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申请办理转运的条件 是:①持有通运或联运提货单证的;②进口舱单上载明是转运的;③持有普 通提货单,但在超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④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 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⑤固特殊情由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转运货物 要填写“外国货物转运清单”向海关申报,随附其他单证。
  (3)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或民航机载运进境,由原运输 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载有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在进入境内第一个口岸时,向海关交验注 明有通运货物的进口报告书或进口载货清单。海关一般不予过问。但对来自 或运往交战国或敌对国的武器弹药和军事专用的特种物资,要逐案报告海关 总署。

第六节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国际交往增多,暂时进出口货物日益增多。为此 海关建立暂准进出口制。按传统的提法暂准进出口制度的形式可以分为二大 类:贸易性暂时进出口和工业加工性暂时进出口。其中工业加工性暂时进口, 诸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是具有保税性质的加工贸易。对这类具有加工 贸易性质的,“京都公约”有专门的附约“关于货物暂准进口在国内加工的 附约”下面将详述,本节所述的“暂时进口”是仅指贸易性的暂时进口。
(1)暂准进口。“暂准进口”是指一种海关业务制度,按照这项制度,
某些货物(包括运输工具)在运入关境时,可以有条件地免纳进口各税并免 受经济性质的进口禁止和限制。此项货物必须为特定的目的进口并且必须在 特定的期限内除因在使用中正常损耗外按原状复出口。据此暂准进口,有以 下特性:a 暂时进口货物,要办理海关手续,经海关批准,可有条件免税并 兔受经济性管制;b 货物要原状复出口;c 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对只是在某国关境暂时留存的货物,要求进口时完清进口各税,是没有
道理的。暂准进口制解决了这个问题。各个国家都有专门的规定。为统一和 简化货物暂时进出口手续,某些国家及某些国家组织作了努力,海关合作理 事会草拟了“关于商业样品 ECS 单证册的国际公约”,于 1956 年在比利时的 布鲁塞尔通过。ECS 单证适用于商业样品、广告材料的暂时免税进口。1961
年 12 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通过了“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 ATA 单证册 公约(简称 ATA 公约)”,于 1963 年 7 月 30 日生效。现在已有美国、英国、 法国、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 ATA 公约,并已付诸实施。
  ATA 是法文 Admission Temporaire 和英文 Temporarg Ad-mission 的 第一个字母的组合。ATA 单征册是 ATA 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是一种国际 性、统一性的海关文件,是货物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临时免税出口又复进口, 在另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过境或临时免税进口又复出口的通关的国际通用
  
海关文件。ATA 单证册,一方面替代国内海关申报单证,另一方面也是一种 向临时进口国海关提供货物免税临时进口的担保的凭证。ATA 单证册适用于 更多类别的货物临时免税进口,其最重要的作用是,为主要类别的展品、样 品或各种专业设备等,在使用 ATA 单证册的一年期间内,可以在 ATA 成员国 之间临时免税进出口提供了可能。建立 ATA 单证册系统的原则是简单和灵活 的,在实际运行中简化了海关手续,减轻了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极大 地方便了货物所有人,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ATA 单证 册系统主要是由各国海关批准的各成员国的国际协会和担保协会,以及国际 出证及担保连环系统两部分组成,中国的出证和担保协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 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国际局管理的国际出证及担保连环系 统则内各国的出证协会及担保协会组成。ATA 单证项下的货物从一国临时进 口到另一国,直到又复进口至原临时出口国的整个期间,一直是处于国际出 证及担保连环系统的担保之下。如果一部分货物在暂准进口国未能复出口, 则货物所有人或持证人必须交纳规定的进口各税。出现这种情况,税款的追 索工作将由出证协会和担保协会办理。
  1990 年 6 月在伊斯坦布尔开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又通过新的暂时进口免 税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简称“伊斯坦布尔公约”。已有部分国家签 署了该公约,但载止 1992 年 5 月,还没有一个国家批准,公约尚未生效。 ATA 公约与伊斯坦布尔公约,从内容看,在实质上并无区别。仅是在结 构及个别条款上有些差异。a 结构上,ATA 公约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性公约,其 实施依赖另外的 12 个独立的实体性国际海关公约(如“专业设备暂时进口海 关公约”)等,固而加入 ATA 公约的同时还必须至少加入一个有关具体种类 货物暂时进口的国际海关公约,ATA 公约才能真正得到实施。而伊斯但布尔 公约由 1 个主约和 13 个附约组成,主约实际是对附约共同部分的概括。附约 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与 ATA 公约无实质性区别。加入伊斯坦布尔公 约必须要同时加入附约 A 和任一另外附约。b 运用范围扩大,伊斯坦布尔公 约适用扩大到民用工程设备、救济物资等。C 单证的增加。伊斯坦布尔公约 把货物分为两大类:运输工具和不包括运输工具的暂准进口货物。用于前者 的是 CPD 单怔册,后者为 ATA 单证册。两种单证册在使用上有些不同。此外
在机构设置以及某些条款上有些区别。
  该公约适用的暂时进口货物有:①来该国拍摄或与该国国内单位合作拍 摄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 辆、服装、道具等;②来该国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 服装、车辆、动物等;C 来该国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统讲学而运进的 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d 货样、广告、展览品等。暂 时进口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 在一定期限内复运出口;b 必须在进口时提 供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暂时进口货物及其复出口的通关程序与一般贸易 货物类同,要有批准文件,受管制物品,还要有有关单位的专门证明。暂时 进口货物复出口要向原进口地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第七节 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


  加工贸易货物,包括进口加工与出口加工。进口加工,以复出口为条件, 属保税性质;出口加工以复进口为条件,属暂时出口货物性质。加工贸易,
  
对本国贸易和生产的发展极为有利,固而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进口加工贸 易,主要有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
  (1)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 原料、材料,包括包装用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由此可见 经营进料加工的必然是该国的法人,自定生产,用现汇进口原材,自定销售 对象,自负盈亏。进料加工有两种形式:a 对口合同。要具备三个条件:进 出口合同必须联号;进口原料与出口成品数量上平衡;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 时必须同时提供进出口合同。b 备料加工。用外汇成批进口原材料加工生产, 待找到客户再复出口。办理程序一般为:①合同登记备案。经营单位要向海 关进行合同备案。申请登记时,要交验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 连同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经海关审核后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合同登 记备案应在料件进口以前办理,没有办理而先进口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 办理。登记备案的合同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等情况,要向海关办理 变更或核销登记手续。合同执行完毕,要持“登记手册”办理核销手续。② 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时,要填写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并交验“登记手册” 等单证。料件进口,海关凭登记合同验收:成品出口,属领证商品,要交验 出口许可证。海关核对后,“登记手册”批注退还,报关单一份亦批注后交 申报人,以便作核查用。对国外客户提供的价值不大的辅料等,海关不核发 “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凭出口合同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验收手续。进料加 工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③关税优 惠和海关监管方式。进料加工的关税优惠主要有:a 专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 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征免关税和增值税。b 进口直 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完全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 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免税。C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 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项品和边 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并酌情减免税。d 由于改进生产工 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 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的 2%以内且总值不高的,免税。e 进料加工的 成品,出口时免征关税,对进料加工货物,海关视情按不同方式进行监管:a 保税工厂,备料保税仓库。经营单位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可准予建立保税工 厂或备料保税仓库。料件进口,先予保税;加工必按实际出口部分所耗料件 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补税。b 对口合同。对签有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 的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海关批准,进 口料件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料件予以免税。c 定额征免。不具 备上述条件的,料件进口,海关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 规定,部分免税。d 全额征税,出口退税。④核销。经营单位应对料件进口、 提取、储存、保管等以及加工成品储存、出口等情况,建立专门的帐册。每 个合同执行完毕后 1 个月内经营单位应持“登记手册”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 等单证向海关核销。经审核无误予以结案。
  (2)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材料包括包装物料,必 要时提供设备,由该国企业加工成成品复出口,收取工缴费并用工缴费偿还 设备价款。来料加工有 3 种形式:a 由外商提供料件,按外商要求加工,成 品交外商销往国外,收取工缴费。b 对口合同,对开信用证。对方提供料件, 加工企业用合同方式买进;加工的成品,对方用合同方式买进。支付方式都
  
用信用证,所不同的,买料件开远期信用证;对方买进成品开即期信用证。 料件和加工成品,各作各价,以合同形式确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相互支付,形 式上不存在料件的免费提供:但由于买料开的是远期信用证,对方开的是即 期信用证,事实上加工企业不支付现汇,c 境内做法有进出口单位自行接货、 加工、出口并收工缴费;也有按购销关系把料件作价卖给加工工厂、加工成 品后工厂作价卖给进出口单位,而后进出口单位按合同规定将成品交付给外 商,收取工缴费。由此可见,来料加工的特征是:①不动用现汇,对方提供 的料件是免费的。②加工成品必须运销,不可留在境内。③加工企业收取工 缴费。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从进口料件和加工返出口上是共同的,不同的 是:①进料加工,需动用现汇,而来料加工不动用现汇。②进料加工进口料 件所有权属加工企业,料件加工,成品运销,由加工企业负责,盈亏自负; 而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所有权属对方,按对方要求加工并将成品交对方加工 企业,不负盈亏,仅收取工缴费。③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和成品出口是两笔生 意,与对方是买卖关系,对方可以是同一商人,也可不是同一商人;来料加 工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往往是一笔买卖或相关联的两笔买卖,原材料供应商 与成品接受人是同一人,加工企业与对方只是委托加工关系。来料加工涉关 监管主要程度为:①登记备案。经营单位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 1 个月内,持 合同副本,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文件单证 向海关申请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规定,发给“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 记手册”以此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征免税、核销手续。②货物报关。加工 装配货物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大体相同,不同的是要用专用报关 单并交验“登记手册”。海关凭报关单、“登记手册”等单证验收、核销。 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自进口之日起到成品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加工装 配的成品,必须全部复运出口,不可转为内销或移作他用。合同到期或最后 一批加工成品出口或全部偿还后的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报关单及其 他单证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3)出料加工。出料加工是指出口料件在境外加工后复运进口的业务。
出料加工,其范围一般有限制,多限于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 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性加工;而且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出料加工的特点是出口料件的所有权仍属出口单位;该单位对外付加工费。 出料加工的货物出口时应向海关申报,随附有关合同。出料加工出口货物属 于国家禁止出口和统一经营的商品的,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口料件属 征税商品,可视情况收取保证金。出料加工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 的货物运进,海关以其进境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相同的或类似的货物在进 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税。
  (4)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指用商品支付进口货物的一种贸易方式。固 而凡是由国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该国 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 的交易形式。补偿贸易的基本形式有 3 种:a 产品返销。用进口技术,设备 生产的产品返销偿还的。b 利用国外贷款,在国内直接购买机器、设备、用 于生产。产品返销偿还本息。c 利用国外贷款购买材料进口,用进口材料在 国内制造设备,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偿还本息。进口材料要纳税。补偿贸易 有两个特征:第一必须返销生产产品,第二,不动用现汇。直接用境内产品 同境外厂商交换设备。原材料或成品,以货换货,是易货贸易,不属补偿贸
  
易对补偿贸易货物的监管,与加工贸易类似,主要是合同登记,进出口货物 报关和核销结案。

第八节 保税制度


  保税,是暂时免除或延缓纳税义务的一种海关作业制度。保税货物,是 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 货物。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进口时在很多情况下不知最后作如何处理,这种 状况是很自然并且是经常的。这意味着货主是否纳税,应视货物是进口还是 复运出口而定。如果货物准备复出口。那么将货物置于某种可免受一般进口 限制、免纳进口税及其他各税的一种新兴的海关制度下,是完全符合进口商 的利益的。如果货物是准备直接进口的,而缴纳进口各税的时间能推迟到货 物实际内销时,这对进口商也是有利的。这对发展该国的对外贸易、运输仓 储业,都有推动作用。为了吸引外贸,扩大转口贸易,发展当地的加工业、 鼓励出口以及包装、仓储、金融、运输等业务、增加财政和外汇收入、解决 就业问题等,保税业务在大多数国家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保税具有:a 免税的含义,即国外进口的货物如不是为国内消费,而是 复运出口(包括经加工)免征进口税。b 缓缴税款的含义。进口货物存入保 税区后待价销售,这样该进口货物的进口税可缓到实际进口时才征收。c 保 证纳税的含义。保税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下,从而货物本身是应纳税收的担保。 保税制度,作为一个体系来说,从地域概念来区分有保税仓库、保税工 厂和保税区,有的国家把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管理,称之为“保税运输制度”。 从类型上可划分为:①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边境区),划定一个区域,免 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②出口加工区。③储运保税仓库。④工业保税 仓库,即保税工厂。⑤出口保税仓库。主要是存储本国产品,一旦存入,即 被视为已出口,出口商可凭有关单证去领取各种出口奖励和补贴。⑥保税陈
列场或展示厅。
  保税制度的作用为:①简化了通关手续。货物进口时,毋需按通常做法 办理通关手续,特别是对转口或复运出口的,不须办理进口手续后再办理转 口或复运出口手续,既对海关及进出口商提供了便利;②缩短了运输工具停 靠港口的时间。③有利进出口商减轻资金负担,获取最佳利润。进入保税制 度的货物,可免缴关税,减轻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待有合适价格销售到非 保税区或转口到其他地区,以取得最佳利润。④降低出口成本增强出口商品 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口原材料实行保税,加工出口免税,出口商品的 成本明显降低,利润增大。总之保税制度,对简化通关手续,加快货物的进 出,扩大出口和转口贸易,增加仓储运输业的收入,发展加工贸易,促进对 外贸易,都是有利的。保税制度各国在具体形式上大同小异,其共同的特点 是提供业务系列服务。

第九节 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


  海关对进出口物品的监管是海关监管任务的一个重要内容。进出境物品 与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一样,亦要经由设立海关的地方进出,物品所有人 应向海关申报,物品要接受海关查验。物品经海关验放后才可携运进出境。
  
  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境货物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属非买卖性质的,后者 属于卖买性质。由此派生出在一般情况下,物品进出境没有合同、协议,不 需要许可证件,适用行邮税则;而货物的进出境,要订立合同、协议,按进 出口商品税则征税。各国由于宏现管理上的需要,对某些物品的进境,规定 海关要凭许可证件核放,要根据进出口商品税则征税。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境 货物的共性与个性,决定了海关验放做法的共同点与不同点。通关的程序基 本相同是申报、查验、纳税、提取或运出;而验收的依据、交验单证、各个 程序的连接和具体操作,则有很大的不同。
1、海关对进出口物品监管的一般性规定 进出境物品,有不同分类方法。按物品所有权划分,可分为个人物品、
公用物品;按照进出境目的和用途来分,又可分为自用物品、馈赠物品、职 业所需物品等。
海关监管一般把进出境物品分为三大类:
  (1)行李物品。即进出境人员的行李物品。一般包括自用、家用、作馈 赠及作职业所需的物品(如新闻记者所带的摄影器材、工程技术人员所带的 工程器具)等。
  (2)邮递物品。进出境国际邮递物品,包括邮袋、个人包裹、小包邮件, 保价函件,非贸易性印刷品等。
(3)其他物品。主要是指公用物品,如外国代表团的公用物品、常驻他
国机构的办公用品等,礼品、捐赠物品等免费赠送物品,等。 按进出境目的和运输方式进行分类,可分为四类:①一般进出境物品;
②暂时进出境物品;③过境物品;④过期未报及无人认领物品。
  各国海关法大多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是指物品所有人自己消费、使用,不是 为了出售、出租,无商业买卖行为。自用,包括家用和馈赠亲友。因而在进 出境物品监管中必须坚持自用的原则,超出自用范围的,应视为货物。物品 名目繁多,携运人身份不同,因而只能以一般人的正常数量为准。为了利于 实施,各国海关大多对各类人通常情况所需用的数量规定了限值限量,作为 “合理数量”的具体体现。
进出境物品,根据物品本身性质分为三大类:
  (1)禁止进出境物品,即违禁品,一般为:a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 药及爆炸物品;b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c 对入境国政治、经济、文 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券、照片、唱片、影片、录影带、录像带、激光 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d 各种烈性毒药;e 鸦片、吗啡因、海落 英、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f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 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g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 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出境者一般为:a 内容涉及出境国国家秘密的手槁、印刷品、胶卷、照 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b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件。c 濒危的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 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2)限制进出境物品。限制进出境物品多是在民事流通中受一定范围管 制的进出境物品,主要体现在数量、价值、条件的限制上。各国规定不同, 一般集中在烟、酒、药品,一般文物、金银、货币和有价证券上。
  
  (3)非属禁限物品,或称一般物品。分为生活必需品和非生活必需品, 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都准予进出境。
进出境物品监管各国较通行的规定是:
  ①进出境物品,必须通过没有海关地方进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 未设立海关的地方进出,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②进出境的物品包括盛装的 容器(如邮袋),受海关监管;③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应当将所携运的物品如 实申报,除亨受免验的外,要接受海关查验。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才准予进出 境,经营单位才可交付或投送。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申报纳税手 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2、海关对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
(1)旅客类型和行李分类。 旅客按国籍分,有外国籍、本国籍;按进出境目的分,有专家、留学生、
商人、旅游者、探亲旅客等,从时间看,有短期、长期、定居(即永久)。 按性质分可分为:居民与非居民。居民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 居地的;非居民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①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暂时居留不超过 1 年的旅客。其范围包 括:临时出国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居民、边境居民,以及外国籍短期浓客, 等。对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经常进出境 的边境居民,也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
②长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连续居留时间在 1 年以上(含 1 年)的
旅客。其范围包括:外派的常驻国外的人员,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新 闻机构的常驻人员,引进的专家等。长期旅客中的非居民进境后,在规定期 限内携运进境其居留期间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 申请,海关凭其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和其他证件,办理审批手续。常驻 人员在境内居留期间临时出进境携带的物品,按短期旅客规定办理。
③定居旅客,指取得该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
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进境定居的,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的安家物 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效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 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 税进境。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 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④过境旅客,是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
另一地的旅客。过境旅客的携运进境的物品,要带出境外,未经海关批准, 不得将物品留在境内。对旅客进出的行李物品,一般分为 3 类:①食品、衣 料、衣着、工艺美术品和其他生活用品,海关习称为“一般物品”。②烟草 制品、酒精饮料。③高价值的生活用品。各国海关对这三类物品,均有不同 的规定。
  (2)监管程序。监管程序,或验放制度,与对货物的监管是共同的:审 核申报,查验货物,征收关税,处理放行,但在具体做法上有不少的不同。
  ①审核申报。审核申报,包含两个环节:申报与对申报的审核。申报, 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进出境人员对其所携运物品的实际情况,向海关作出 的声明。按规定,进出境人员对其携运进出的物品,都要如实申报。申报是 进出境人员办理海关手续的第一个程序,申报属实与否,是海关区别其行为 合法与非法的主要依据。应申报的不申报,申报内容不实,都属违反规定的
  
行为。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的申报,应在海关对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 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客对其所携运物品的任何方式作出的申 明,不再视作为申报。
  申报,分为书面申报和口头申报两种。书面申报是由旅客填写并签字规 定格式的“旅客行李申报单”。口头申报的旅客应主动向海关说明须申服的 内容。行李物品申报的范围和重点是: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进 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 品,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 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货物、货样和其他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要如实申报其品名、数量、牌名、规格、型号、重量、价值等。对口头申报 的旅客,包括选择“绿通道”通关的,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另行书面 申报,也可对其口头申报的主要内容进行笔录,由旅客本人签字确认。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交验 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 单证及其他必备文 件。
  ②查验物品。旅客行李物品,除亨受免验的外,都要接受检查。海关对 于旅客行李简单,申报清楚的可直接或口询后放行。对需查验的物品,物品 所有人应在场。查验时要爱护旅客的行李物品。
③征收关税。对应税的进口物品,按税则规定的税率计征。计税时,归
类要准确,计算亦要准确。税款,要在物品放行前由纳税人缴结。
  ④处理放行。旅客行李物品各项手续办完,海关即予放行,书面申报的, 海关要在申报单证上批注盖章。
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海关对旅客行李通用红绿通道通关制度,这是进出境
旅客在海关规定范围内自行申报并选择通道办理海关手续的一种制度。中国 海关亦开始实施红绿通道通关制度。在旅客行李物品检查场所设置通道,在 通道前,用中英文分别标明“红色通道”(RED CHANNEL )和“绿色通道”
(GREEN CHANNEL):前者标志为红色正方形,后者为绿色正八角形。实施这
一海关制度,其目的是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 进境旅客中,必须选择“红色通道”通关的为:a 携带海关征税或限量
免税物品的;b 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
机、手提式摄像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 1 件范围的;c 携带货物、货样 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d 携带 5,000 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他货 币现钞,或 50 克以上金银的;e 有分离运输行李物品的;f 携带其他须办理 手续的物品的。
  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要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他申 报单证,并持有关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海关办理手续。
  出境旅客必需选择“红色通道”通关的是:a 携带需复带出境的旅行自 用物品的;b 携带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须办理境验收手续的物品的;C 未 将应复带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本次暂时进境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的;d 携带货 币、金银及其制品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 的;e 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的。
  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的旅客,除携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应填写 “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他申报单证交海关办理验核登记手续外,均可免填 “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他申报单证,但应主动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将有关证
  
明文件或本次进境的申报单证等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办手续。 进境和出境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有:a 持有外交、礼遇
签证的非居民的旅客;b 其他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旅客; c 不属于必须选择 “红色通道”通关的进境和出境的其他所有旅客。
  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 他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不明海关规定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 择“红色通道”通关。
  应按“红色通道”通关而未按规定选择“红色通道”通关的,属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3、海关对邮递物品的监管 进出境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 通过邮递进出口的多为:货样、货物、广告品、个人自用物品、机关、
企事业单位互赠的物品。对邮运进出口货物等,海关按进出口货物,货样、 广告品等管理规定办理;其他物品,按有关个人物品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对 进出境物品的监管,包括进出境邮袋。
  (1)对进出境邮袋的监管。邮袋是盛装邮件的容器。根据邮袋盛装的邮 件来分,有信袋、印刷品袋,邮包袋和特快专递邮袋、空袋等;从运输方式 分,有陆运、海运和空运邮袋;按其流向,可分为进境、出境、转运和过境 邮袋。海关对邮袋的监管,主要是指监管邮袋的装卸、转运、开拆和封发。 邮局应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并将开拆和封发国际邮件的时间事先通知海 关,海关按时派员监管,核查邮袋件数与交接单据是否相符、袋口封志是否 完整、进出境是否合法等,严格防止未经海关验放的邮件进出境。
进境邮袋,是指直接从本口岸入境的邮袋。进境邮袋,运输工具负责人
必须在申报进口的单证上报明。邮袋起卸时,邮局人员应将有关收发邮件清 单送交海关。经审核无假后,进口地海关在清单上签印制作关封,交邮局人 员签收后随邮袋带交驻邮局海关。
邮袋进邮局后,邮局通知驻邮局海关人员开袋。海关人员凭关封内的清
单查核邮袋,并结合邮局开袋进行实际监管。如发现有残损、溢短的情况, 由邮局作出纪录,关邮双方留存备查。
出境邮袋是指从本口岸直接出境的邮袋。出境邮袋在封袋前,由邮局通
知驻邮局海关人员或者根据关邮双方约定的时间,海关派员监管封袋。监管 封袋时,邮局向海关递交封发邮件清单。1 份海关留存, 1 份加盖海关印章 制作关封交邮局签收后随袋带交出境地海关,凭此监管邮袋装上运输工具装 运出境。
  转运邮袋,有进境转运和出境转运两类。进境转运邮袋又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进境后转寄达地开袋验收的进境邮袋,即前述进境地海关按转运办理 邮袋转运寄达地的手续;另一种是指境外邮袋封发局将邮件混装在有直封关 系的互换的邮袋内,邮袋抵达后,由互换局开袋进行挑拣,并将相关邮件另 行装入国内邮袋转运到另一互换局或内地省会局,驻互换局海关根据邮局提 供的封发邮件清单核查签印并制作关封,随邮袋带交目的地海关。出境转运 也有二种情况,一种即是前述的从互换局邮局转运到出境地监管装上运输工 具的挂国际袋牌的转运出境邮袋;另一种是指寄局地不属直接出境口岸,因 而没有直接关系,邮件封入有直封关系的出境地互换局的国内邮袋,挂国内 袋牌,出境地互换局收到开拆后取出邮件,连同本地出口邮件封入国际邮袋,
  
在海关监管下转运到出境地装上运输工具出口。 过境邮袋,是指一个国家的邮政部门经过我国领土发往另一个国家邮政
部门的邮袋。对过境邮袋,入境地海关根据邮局的收发邮件清单进行监管。 过境邮袋只要没有该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均可准予过境。过境邮袋不准留 在境内。
(2)对邮包的监管。 进出境邮包,是指境内外收寄件人通过邮局运输相互馈赠物品。个人邮
寄进出境的物品以相互馈赠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对于可寄、禁寄、限寄和 征税后可寄物品各国均有大同小异的规定,一般与其他方式出入境的规定相 似。进出口邮递物品,必须由所有人向海关申报,并经海关查验征免税后, 邮局才可以投寄。海关对邮运进出口物品的监管,与以其他方式携运进出的 物品的区别是邮运方式的都要经由邮局办理。邮局是运输单位、保管人、有 时还是物品所有人的代理人。因而海关的监管与收寄人的寄发、提取,要与 邮政工作结合并适应其特点。
  为通过邮政业务的有效工作以发展各国人民之间的联系,并为促进在文 化、社会与经济领域内实现国际合作之崇高目的,国际上成立了国际邮政组 织:万国邮政联盟(简称“邮联”)。邮联对各国间邮递物品的往来,作了 不少规定,包括邮政单证及申报的单证的格式及使用方法。中国是国际邮联 的会员国,因此要受邮联公约的约束和遵守邮联制订的各项法规。
进出境邮包的监管程序为: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进出境邮包的申报,有其独特性。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规定为报关单
(或称报税单)和绿色验关标签。报关单、绿色验关标签,由邮政局按照规 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单证和编号亦是统一的。这些单证,是邮政单证,亦是 向海关申报的单证。邮寄的是包裹,填写一式 2 份报关单和 1 份发递单;小 包填绿色验关签条,贴在邮包上(出境小包加填 1 份报关单)。物品所有人 申报时,要填写物品品各、数量、价值等内容,邮包的申报单证,由寄件人 填写,是向寄出国海关申报的申报单证,其中 1 份随邮寄一起交抵达国海关, 因而又是向抵达国海关申报的单证,收件人,除海关另有规定的外,不再填 写申报单证,不再另行向海关单独办理海关手续。
对进口个人邮包,一般是由邮局代收件人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出口邮
包,在设有海关的地方,寄件人可自行向海关申报出口,在没有海关的地方, 可以通过邮局转出境地海关办理。
邮包的查验,除由寄件人直接向海关申报出口的外,由设有海关的邮局
交海关查验。这样的做法,主要是为了方便收寄件人。海关的查验,是会同 邮局进行的。海关查验时,大多数情况正常的,无需开拆,直接放行;如须 开拆查验;则由邮局负责开拆和重封邮包。
  邮寄进口的个人邮包,征收进口税;出口邮包不征税。对进口个人邮包 征收进口税,其目的是在照顾收寄件人正常合理需要的同时,对国内外差价 大的物品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应征税款的个人邮包,海关在税收上予以优惠照顾。进口邮包的税款, 海关签发税单后委托邮局代征,邮局结合投递向收件人收取,并定期汇交海 关。
  进出口邮包,经海关查验征税后予以放行。如发现有违禁品的,海关视 情处理;如属情况不明或须由物品所有人提供有效单证的,则通知所有人办
  
理。
  (3)对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印刷品、音像制品,从海关监管看, 分为贸易性和非贸易性两大类。贸易性是指有进出口权单位进出口的,按一 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印刷品、音像制品的内容,一般由进出 口单位自行审查,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进行检查。非贸易性主要是指不是 通过贸易途径购买或出售,而是境内单位、个人邮寄进出境供自用、馈赠、 交换和宣传用印刷品、音像制品。
  “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就准予按国际邮递的印刷品的范围作了规 定,包括:在纸张、纸牌或印刷的常用其他材料上,用机械照像方法,使用 锌牌,模型或底片来翻印的许多份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另外,著作手稿 或新闻稿件,手抄总谱,照像复制品以及具有邮政明信片的式样、坚韧度和 尺寸的“卡片式印刷品”(如画片、名片、祝贺片、慰问片等),也可作为 国际邮递印刷品交寄。对各种有价票证,海关不视作印刷品来进行监管。对 信函,则不属海关监管范围,海关是不予监管的。
  非贸易性印刷品、音像制品,就用途和目的看,可分为:a 学术性的赠 递交换。主要是国内外单位间相互免费赠送,交换的科技、经济、文艺等书 和资料。b 宣传品、广告品、商业广告、年月历等。C 个人进出口供自用和 馈赠亲友的。
对进出口个人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管理,与其他物品相比,最大的区别
是,前者着重内容上的管理。个人携运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 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 海关准予进出;超出的,予以退运。
严禁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为:a 违反入境国法律,法规的;b 具体描
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c 宣传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等。 严禁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为:a 属禁止进境范围的;b 涉及出境国秘
密的;C 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等。
4、海关对外国使领馆物品的监管 各国间相互派遣常驻使节,代表该国在所在国进行活动,并在所在国亨
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对外交特权和豁免等作了规定。中国参加了这两个公约。
(1)外交特权和豁免。
  ①外交官及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专职从事 外交事务的官员,包括本国的外交部官员。狭义的是专指一国派遣驻他国办 理外交事务的人员。驻外的外交官中,以外交代表为最高。外交代表,亦称 “外交使节”是一国派往他国办理外交事务的正式代表,有常驻和临时两种。 常驻的外交代表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双方互派代表的等级是对等 的。大使全称是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为一国元首向另一 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亨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亨有比其他外交使节 更高的礼遇。公使是特命全权公使,同样是一国元首向另国元首派遣的外交 代表。等级和礼遇次于大使。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 的,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亨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和大使、公使相 同。临时外交代表是为了执行某项临时使命而派遣的外交代表,也称特使, 特使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
此外还有临时代为,临时代办则是外交使节因休假、离职等缘故不能在

任视事时,由使馆外交官中级别最高者临时代理外交使节主持馆务工作。临 时代办不属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
  外交代表机关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官方代表机构。它是外交代表的办公 处,并依外交代表的等级来定名称,分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外交代 表机构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a 外交人员:大使、公使、参赞、武官、专员、 秘书、随员等;b 行政技术人员:文书、会计、翻译等;c 服务人员:司机、 公勤人员等;d 私人仆役:如清洁工、私人司机、保姆、厨师等。第一类人 员属外交官,持有外交护照,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般也持有外交护照。 第二、三类人员,一般是持公务护照,统称公务人员。第四类,持普通护照。
  ②领事官和领事馆。领事是一国政府根据与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 驻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国家和本国国民的正当权利 和利益的政府代表。领事有职业领事和名誉领事之分。职业领事是派驻执行 领事职务的专职官员。领事馆有四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 代理处,领事馆长由外交部颁发领事任命书,也可以以照会形式通知接受国。 任命馆长也要由接受国承认。
  ③外交特权和豁免。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所亨有的特 殊权利和优遇,表示免受诸如关于税收或社会保险方面法律和条例的约束。 豁免也是一种特权,是指接受国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给予程序性的保护,外 交特权包括外交豁免,外交代表享受外交特权,是由于他所代表的国家受到 尊重和外交代表在履行职务上的必要。外交特权属于外交代表的国家,而不 属于外交代表个人,个人无权自行放弃。使领馆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为:a 馆舍不可侵犯。包括驻在国官员未经使馆长或其授权人员的同意,不得进入 馆舍;驻在国有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b 档案及 文件不受侵犯。c 通讯自由,包括来往公文,等。d 行动自由。e 免纳捐税, 包括直接需用的公务用品的免税。f 使用国旗和车微。外交官、领事所享受 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为:a 人身不可侵犯;b 管辖的豁免;c 寓所和财产不 受侵犯;d 免纳捐税;e 免纳关税和免验;f 免除劳务。
对联合国的各种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给予使馆
和外交官同等待遇。
  (2)使领馆物品的免征免验规定。使领馆物品分为:公务用品和馆员的 自用物品。公务用品指使领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 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指使领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 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 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使领馆公务用品,外交官和领事官自用物品,在直接 需用数量范围以内的,免税。对公务员,到任后半年之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和 每次入境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在本人直接需用数量范围以内的免税。任职 期间,邮寄、托运进口的物品,按海关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办理。
  使领馆的公务用品以及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物品,免验。但是有重大理 由推定其中装有非公务用品,非自用物品,或者装有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境 的物品时,海关有权查验。查验时,必须有外交代表、领事官员或其授权人 员在场。外交邮袋,免验。使馆中的公务人员,其进出口的物品不享受免验, 海关依法查验并办理进出口手续。
  为了便于使领馆报关及海关及时放行,使领馆应将用于报关文件上的使 领馆馆印,馆长或授权的外交人员的签字样本,外交邮袋的加封样式和外交
  
信使证明书样本,使馆人员的情况等及时按规定份数送所在地海关各案,如 有变更,要及时告知海关。
  使领馆的公务用品,运进的在到达口岸后,运出的在发运前,由使领馆 填写“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随附物品清单、发票等有关 单据向所在地海关主管部门申报。如属受管制物品,还要交验主管部门签发 的准予进出的批准文件,经审核符合规定,海关则在“申报单”上批准盖章 后交有关使领馆凭此向进出口海关申报进出口。
  外交官、领事官及其同行配偶,未成年的子女随身所带或者附载于同一 运输工具的个人自用物品,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免验放行。以托运、邮寄 方式进出的物品,则要填写“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公务用品、自用物品,如以小包邮件方式进出,可免填“申报单”,凭 使领馆公或外交官,领事官的身份证件办理进出手续。
  对运进运出不属公务用品范围的物品,如不在使领馆内展示的物品、运 出为其本国机构在市场上购买的物品等,应视作一般进出口货物填写进出口 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出。
  使领馆公务人员,随身携带进出的物品,申报的单证是旅客行李申报单; 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填写“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 向海关申报。
(3)外交邮袋的监管。外交邮袋、领馆邮袋是装置一国政府与该国驻外
使领馆,以及该国各使领馆之间往来的外交文件物品的包裹。构成外交、领 馆邮袋的包裹须附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包裹必须加封,并以装载“来往公 务文件或公务物品为限”。使领馆发送或收受的外交、领馆邮袋,享受免验。 外交邮袋,一般是由外交信使转递,也有的托商业飞机机长代交。外交 信使有专职的,也有临时的,外交信使应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 明书。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 受逮捕或拘禁。外交信使出入境时,其所携运的个人物品,免填“旅客行李
申报单”必要时海关可口头询问。
  (4)公私用物品的转让。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可转让。如确有特殊原因 需要转让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填写“各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 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后才可转让”。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如受让人不属享受 免税待遇的,要按规定补缴税款。如需出售,经海关审核批准交国家指定的 商业部门收购。
5、海关对免费赠送物品的监管
  免费赠送的物品,有两个特点:a 是单位接受的,b 对方是免费赠送,无 代价,不附带条件的。
  免费赠送的物品,根据不同的赠送人、赠送的目的,分为四个类型:a 礼品。礼品,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为了增进国际友谊或基于国际政治、外事、 文化等的工作关系而相互赠送的物品。对外国机构、外国代表团、外宾携运 进境的,海关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手续。b 捐赠物资。 捐赠物资是指境外法人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直接发展工农业生产,科学技 术,文教卫生以及公益事业等的钱款和物资。原则是一要自愿,捐赠必须自 愿,二要自用,接受捐赠的必须是接受单位自用。接受捐赠物资,接受单位 应报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如手续完备一般都签 发验放表,免税放行。
  
  (3)国际援助物资。援助物资是指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技术 资料、救灾和援助物资设备。一般有:a 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利用自愿捐 款或基金提供的无偿的经济技术援助项目,成套设备或单机:b 联合国有关 组织、机构在正常项目和所属基金内安排的捐赠事项。c 多边,双边结合的 经济技术援助、合作项目。d 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在项目以外赠送的设备 物资。e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的无偿援助紧急救灾等的设备物 资。进口的援助物资,按批办理海关手续。每拢援助物资到达时,受援单位 应向海关申报。报关时,要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主管部门出具的 报关证明和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到货通知、货运和商业单证。援助物资,享受 免税优惠,海关在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免税放行。
  
第五章 征收税费

第一节 关税概论


1、关税概念与性质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基本任务之一。 关税是国家税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
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其特征为:a、强制性。 国家的税收,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纳税人必 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b、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 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付任何报酬,也不直接偿还给纳税人。c、固定性。 征税一般均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收数额的比例,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该 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纳税的行为,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纳税,一般不受其 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不能随意更改。
  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 特征为:a、关税的征收机关是海关;b、属于中央的收入,是代表国家征收 的;c、征收对象是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口环节上对其购销价格的征税。由 此可见,关税除具有一般税收的共同特征外,有其独特性。
2、关税的分类
通常是以货物流通方向之不同,即征税的客体不同而区分,有:
  ①进口税。是对境外运入境内的货物、物品所征收的关税。它是关税中 最主要的一种。一般是在进入关境时征收,也有在商品从保税仓库中提出, 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
进口附加税,是指在税则中规定的正税之外,额外征收的关税。附加税
名称不一,征收的目的也不同,主要是从保护贸易、生产和财政收入两个方 面考虑来对正税作补充征收,以弥补其不足。如农产品附加税、配额关税, 及反倾销税等等。
②出口税。即对本国输往境外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税的目的,
有为增加本国收入,有为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输出而采取的经济措 施;有为对外斗争需要而征收。各个国家在对外贸易的发展中逐步认识到征 收出口税会增加出口货的成本,其后果必然提高出口货在他国市场上价格, 削弱同他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扩大出口,进而不利于生产 和经济的发展。因而为鼓励出口,除极少数例外外,不征出口税或仅对极少 数出口商品征税。
  ③过境税。是对外国经过本国国家(或关境)运往另一国的货物所征收 的关税。由于过境货物对本国市场和生产没有影响,而且货物过境时,可使 铁路、仓储等方面从中获得收入,所以绝大多数国家不征收过境税。“关贸 总协定”第五条第三项亦规定对过境货物不应征收关税或过境税。
3、关税的作用。 关税对各个方面产生影响和效果,它直接影响贸易条件,影响有关货物
的价格,影响消费,影响财政收入,进而影响生产,影响本国产品的替代、 影响劳动就业,影响国际收支,等等。就关税本身的职能作用,主要有三个 方面:
  ①财政作用。关税作为财政收入是关税的基本职能。关税收入对国家经 济建设和经济发展起着一定的影响。
  
  ②经济作用。这主要是指保护、调节、促进作用。关税的经济目的是实 现关税政策的主要目标。通过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提高进口货物成本,以 削弱其与本国同类产品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同类产品向国际先进型发展。
  利用税率的高低和关税的减免,影响进出口数量,进而调节生产,调节 市场供求,调节物价,调节外汇收支。调节与保护是相辅相成,保护,主要 是指对外国商品的竞争力加以限制,提高本国商品的竞争力,调节,主要是 指对国内经济的影响,起促进作用。
  ③关税的对外作用。关税既是争取对外友好贸易往来的一种手段,也是 对外进行经济斗争,反对贸易歧视,争取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往来的 一个武器。

第二节 关税制度


  关税制度是国家各种关税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是处理和调整国家同 关税纳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通过海关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税 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关税制度由税制的要素购成,一般包括征税对象、 纳税人、税率、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1、征税对象
  即前述的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 品,除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依照进出税则征收关税。另有规定一般指:a、 经 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货物,在 6 个月内要复运出进境的,货物收发货人在货 物暂时进出时,向海关提出担保,经核准暂时不缴纳关税。如以后转为正式 进出口,则应照章补税。b、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进口时存入保税仓库,缓 办进口纳税手续,复出口或加工成半成品、成品出口,免缴关税。经批准转 为内销,按章征税。c、海关法规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进出口货物。d、未在 境内消费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2、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税都有它 的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 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是自营业务或者是接受委托代理进出口的, 均负责向海关缴纳关税。当超过缴税期限时,同时负责缴付滞纳金。对委托 代理报关单位代办报关手续的,代理报关单位就成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 人必须履行规定的纳税义务。同样可以行使有关权利。如在一定条件下可享 受减免税,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退税,在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提出申诉或提 起诉讼,等等。
3、关税的征税标准 进出口货物的品种非常繁杂,有的品种体积小价值大;有的同一种商品
因其规格众多,不同规格价格相差颇多;有的商品按数量出售,有的则是按 重量出售。征收税款就应该有一个同一的标准,以此作为什税的依据和征税 基准。征税标准不同,计算税款的方法也就不同。计征标准有好几种,基本 的是两种:a、从量税。是指按商品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而计征关税。计量单位 则是指进口国家通常使用的数量、长度、面积、容量、重量等单位。从量税 优点是手续简便,无须审查货物的规格、价格、品质等。缺点是同一税目的 货物,在价格与质量相悬殊的情况下,按同一税率征税不合理。当物价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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