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Alrway Bill)是由承运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 单据。它是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但不具有物 权单据的性质。收货人不是凭航空运单提货,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 提货,因此,航空运单是不可转让的,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 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得做成指示性抬头。
2.航空运单的内容。 航空运单共有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Shipper”,应交托运人;第二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lssuing Carriet”,由航空公司留存;第三份正本注明 “Original-For the Consignee”,由航空公司随机带交收货人;其余副本则分别注明“For Airport of Destination”,“De-Livery Receipt”,“ForSecond!arrier”, “Extra Lopy”等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和需要进行分发。航空运单包括以下内 容:
(1)航空运单的号码。前三位数字是航空公司的代号。中国民航代号是
999—。
(2)航空公司的名称。在此栏内除印有民航公司的全称及简称如 CAAC 外,还印有“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字样,明确表示航空运单是不 可转让的。
(3)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4)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凡是信用证项下的航空运单,收货人的名称 和地址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但为了保障出口商的利益,我们在审证时 应注意,最好以开证银行为收货人,以防止商人借口单据上的问题拒绝或拖 延付款,而货物却被提走。如果以托收方式出口,则应以代收银行为收货人, 但须事先得到代收银行的同意。
(5)起运地。是指飞机启航地的名称。
(6)转运地。是指转运机场所在地名称,如不转运则可不填。
(7)目的地。应填写货物所运往地点的名称。
(8)航班号及飞行日期。要特别注意飞行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装 运期。
(9)运费货币及支付方法。货币以市制符号表示,如 RMB、HKD、USD
等;支付方法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印就的 PPD=Pre-paid(预付)或 COLL= Collect(到付)下面空格内打一“X”。附样表明运费为人民币已预付。
(10)申报价值。填写托运货物价值总数,如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航
空公司的过失,造成货损或灭失时,作为理赔的依据,一般可按发票见填人。 如不愿宣布货值,则在此栏内填“NVD”(No Value Declared)字样,表示 无申报价值。
(11)会计事项(Accounting lnformation)。是指托运人帐号、信用 卡号等。
(12)处理情况(Handling lnformation)。包括标记、件号、包装方 法等事项,也可填列发货人对本批货物运输问题的特别指示,对第二程承运 人的要求等等。
(13)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地点(Lssuing Carrier's AgentName and City)。代理人的“国际空运协会”代号及帐号(Agent’S IATA Code,Account No,)均应由承运人如实填写;但如果信用证无具体要求,一般可以不填。
(14)件数(No,of Piece)。是指装运件数,必须正确填写。
(15)毛重(Gross Weigbt)。是指货物的毛重公斤数。
(16)运价等级(Rate Class)。应按实际需要填写。
(17)品名编号(Commodity ltem No.)。应根据航空公司的类别填 写,在多数情况下可以不填。
(18)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一般按毛重计费,如按起码 运价计收运费,本栏可不填。如按体积计算的重量大于实际毛重,则将体积 重量填入本栏。
(19)费率。一般按每公斤计算。
(20)运费总额。费率 X 计算重量=运费总额。
(21)货物品名和数量(包括体积或容积)。应打出商品名称、数量及 尺码。
(22)唛头。因无唛头栏目,一般可打在此处。
(23)预付运费金额。填写预付运费总额。
(24)预付手续费金额。属于承运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费用总锻,填入本 栏。
(25)预付运费及其他费用总额。填人预付运费金额加上预付手续费金 额的总额。
(26)其他费用金额。
(27)托运人关于所装货物非危险品的保证。此栏内由托运人盖章。
(28)航空运单的签发地点及日期。此日期应与飞行日期相同或接近, 如该提单无飞行日期,则此签发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装期。
(29)承运人的印章。凡是正本均需有承运人的印章方始生效。
(三)承运货物收据(Caryo Receipt——C/R)
1.承运货物收据的性质和作用。 “承运货物收据”既是承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运输
契约。
承运货物收据的格式及内容和海运提单某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它只有第 一联为正本。在该正本的反面印有“承运简章”,载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2.承运货物收据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的名称。
(2)承运收据的中、英文名称。
(3)说明该正本“第一联”是提取货物的凭证。
(4)承运收据的编号。
(5)有关货物的发票号码。
(6)有关买卖合约的号码,如托运人认为不需要,也可不必填写。
(7)托运人的名称。
(8)收货人。支付方式如为信用证,则按信用证条款做;如属托收则做 “Order”或“Order of Shipper”。
(9)被通知人(Notify Party)。一般应填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如 属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则须按信用证条款填写。
(10)起运地、过境地和目的地。因为经铁路运往港澳的货物均需在深 圳过境,所以必须列明“Via Shenzhen”。
(11)收据/装车日期。收据日期即签发单据的日期,一般与装车日期相
同,所以只填一个日期即可。如果两个日期不同,则应分别填写。
(12)车号(Wagon No。)。指货物所装火车的车皮号。
(13)唛头。应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即货物包装表面所刷的唛头。
(14)件数。应与发票、装箱单等的件数相符。
(15)货名。只要打出货物的统称,而不必详列规格等细节。
(16)大写件数。必须与小写的件数完全一致。
(17)支付运费情况的说明。须列明运费在何地支付。
(18)提取货物的地点和货运代理名称。
(19)押汇银行签章。由进口地银行接受进口押汇时签章。
(20)收货人签章。收货人签章表明已收到货物。
(21)承运人印章。无此印章则该承运收据无效。
(22)承运简章。印在正本“承运货物收据”的背面,详细列明承运人 的责任范围。
(四)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运单
我国铁路从 1951 年 4 月起同前苏联签订了铁路联运协定,自 1954 年 1 月起参加了《国际铁路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目前,参加国际货协 的国家有:中国、前苏联、蒙古、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 保加利亚、罗马尼亚、越南、朝鲜和阿尔巴尼亚。国际货协运单是指参加国 际货协各国之间办理铁路联运时所使用的运输单据。此外,1938 年欧洲国家 订立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参加国际货约的国家 有: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意大利、 利支敦士登、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美国、瑞典、瑞士、土耳其、 前南斯拉夫以及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国 际货约运单即指参加国之间办理铁路联运时所使用的运输单据。
五、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的作用
在出口货物从卖方运到买方的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常常由于自然灾 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原因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获得经济补偿, 货主在货物出运前就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后 必须签发承保凭证。此项凭证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 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的货物遭受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它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在 CIF 交易中,它又是实方必 须向买方提供的出口单据之一。
(二)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tnsurance Policv)。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 险人(投保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 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期限等项目外,还列有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保险单 如同指示性的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lcate)。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只 是该凭证上不印详细条款,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具有保险单的同样 效力。但近年来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单据的规范化,已逐渐废弃此类保险凭证 而统一采用保险单。
3. 预保合同(Open Cover)。也可称总保险合同(Open Policy),是
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 率、责任、赔款处理等项目,凡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 内自动承保。
预保合同的好处是可以减少逐批投保逐笔签订保险单的手续,并可防止
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即使货物在未投保前已出险,保险 公司仍会对预保合同项下的货损进行赔偿),而且国外保险公司对预保合同 往往给予优惠费率,因此业务比较正常的进出口商与保险公司之间都订有预 保合同。订立预保合同的被保险人要在每批货物出运后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 通知书,以便保险公司掌握情况和结算保险费。
4.保险通知书或保险声明书(Insurance Declaratlon)。
在 C&F 或 FOB 交易中,保险由进口商办理。但有些进口商与本国保险公 司订有预保合同,他们往往在信用证中订立条款,要求出口商在货物发运时 向进口商指定的国外保险公司发出保险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除出运货物的 具体品名、数量/重量、金额、运输工具、运输日期等以外还要列明进口商名 称和预保合同号码。此项通知是卖方为买方提供的装运后服务,其副本则被 列为信用证项下单据之一,必须在装运前备妥。
须加注意的是有些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供“Ackllowledge-ment of the lnsurance Declaration”,这应理解为国外保险公司对保险通知的确认书, 它需要在保险通知书发出后,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从国外寄回,如把它作为结 汇单证之一,将影响及时结汇,一般不予接受,可要求进口商修改为装船人 的保险通知书副本(Copy of shipper’s lusurance Declaration)。
5.保险批单(Endorsement)。 保险批单是在保险单已经开立后,因保险内容有所变动,保险公司应被
保险人要求所签发的批改保险内容的凭证,它具有补充、变更原单内容的作 用。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需按批改后的内容来承担责任。
批改内容如涉及保险金额的增加和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保险公司只有 在证实货物未发生出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同意办理。
批单原则上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
(三)保险单的内容
1.保险公司名称。
2.单据名称(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编号。
4.投保人名称(如系信用证业务,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致。如信用证 规定须过户给银行或第三者时,可在投保人名称后加上“Held to the order of x x x”。
5.标记。一般按发票上的货物标记。
6. 包装及数量。参照发票填写。
7.保险货物项目。可使用货物统称。
8.保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的投保金额和货币。
9.保费及费率。一般只注明“按照约定”(As Arranged)。
10.运输工具。海运须打船名,其他运输工具可只打上“ByTratn”(火 车运输)等。
11.开航日期。一般用“As Per B/L”(海运)或“As Per-Cargo
Receipt”(陆运)等。
12.运输起讫地。即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如中途转运应注明“With
Transhipment”字样。
13.承保险别。险别内容必须与信用证的保险条款一致。
14.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应有详细地 址,以便收货 人发生货损时向其联系和索赔。
15.赔款地点。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
16.签发日期和地点。保单日期应早于运输单据日期,除非保单上明确注 明保险责任最迟于提单日起讫。
17.保险公司签章。
六、其他单据
(一)海关发票(Customs lnvoice)
1.海关发票的作用。 海关发票是根据进口国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
票。其作用是: (1)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 (2) 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发票查核货物在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国是 否以低价倾销; (3)进口国海关凭海关发票查核进口商品的价值和产地, 确定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实行差别税率政策; (4)进口国海关据以计算 进口商应交纳的进口税款。
2.常用海关发票的种类。 海关发票种类较多,格式各异,内容则根据进口国海关的需要而设。目
前常用的海关发票有以下几种: (1)加拿大海关发票(Canada Customs lnvoice)。(2)美国进口棉麻纺织品的海关发票(Lnvolce Details for Cotton Fabrtcs and LinensCustoms Form 5519)。(3)新西兰海关发 票(Certificate ofOrigin for Export to New Zealand),简称 Form
59A。这种海关发票的作用相当于产地证明书。(4)加勒比共同市场海关发 票(Caribbean Common Market Caricom lnvoice)。牙买加海关发票
(lnvoice and Dedaration of Value Requiredfor Shipment to
Jamaica),简称 C23。
(二)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 具有以下作用:其一,进口国根据产地证来确定对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 其二,进口国以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控制或分配其进口配额;其三, 证明是进口商指定的生产地生产的商品。
(三)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s)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 单据。
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须加以适当的包装后才能装运出口,以保护有关商品
的完好。包装单据种类较多,常见的有:装箱单(Packing List/Packing Slip);包装说明(Packing Speci-fication);详细装箱单(Detailed Packillg List);包装提要(Packing Summary)等。
(四)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tcate)是出口商品经公证机构或生产部 门检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作用是对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有关指标、 数量、重量等提供准确的数据,以减少或避免买卖双方对货物质量的争议。 检验证书有以下几种:(1)政府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2)制造商自 行出具的检验证书:(3)进口商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4)公证机构出具 的检验证书。
使用何种检验证书,应根据进口商的要求或信用证的条文而定。
第三章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由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支付方 式。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付款是以出口商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为条件的,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都是跟单信用证。为此, 本节主要介绍跟单信用证。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不论如何命名或 描述,意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信用证申请 人)的要求和指示,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时,(1)向第三者
(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 授权另一银行履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项汇票”。
上列定义表述比较复杂,主要是由于考虑法律上的严谨和完整。对于进 口商或出口商来说,最主要的是把握住一点,即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对信用证 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伴就是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 的单据。从这一点出发,一个出口商(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想安全及 时获得信用证款项,必须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办,而不能依照有关贸易或商务 合同办,尽管信用证可能是根据有关合同开立的。反过来说。一个进口商(一 般是信用证申请人)若想保护自己的权益,亦只能按信用证规定办。这里所 说的“信用证规定”仍然是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进一步说,判断受益人在 信用证项下支取款项的要求是否成立,就是判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完全 充分地体现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每一条件得到满足,银行术语称之为是否“单 证相符”。
(二)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可依据性质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具体如下:
1.有关主要当事人部分。(1 )开证行名称;(2)开证人申请人名称;
(3)受益人名称。 以上三个是最基本的当事人。此外,信用证中要列明通知入;指定银行
(根据信用证付款方式而定),如有需要,要列明,还可能有偿付行(Reim
bursirtg Bank)保兑行(OonfirmingBank)等。 不论是进口商作为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还是出口商作为受益人
制作单据,在涉及到上述当事人时应尽量列明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于联系
和加快业务处理。
2.基本条款部分。 信用证基本条款是指每一信用证不可或缺,不可简化的内容,主要有:
(1)信用证号码; (2)开证日期; (3)信用证金领;地;(7)可否 分批装运、转运。
这里,信用证金额指的是信用证允许支取的最高限额,有的信用证还规 定一定的上下浮动额。装期是指货物最迟需于何时发运。效期是指单据最迟 需于何时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生效地点一般可理解为单据应于效期前 提交到指定的银行或开证行(所在地)。起运地和目的地一般应与合同规定 一致,分批装运或转运的规定也应与合同规定一致。
3.单据部分。 单据是体现信用证各项规定的到履行和满足的证明。通常要求的单据主
要有:(1)商业发票(Commecial lnvoice);(2)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3)运输单据(Shipping Documents)。 以上三种是最基本和重要的单据。此外,通常还有装箱单(PaCking List)、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品质证书(Certificate ot Quality)、装船电抄(Copy of Cable Ad-vising Shioment Details)
等。
在上述三种基本单据中,商业发票是反映整个交易全貌时文件,因此应 该详细、明确、完整。保险单据是证明有关货物已由保险公司保险的文件, 在发生运输事故以至货损时凭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以保证买卖双方的利 益。所以应按信用证规。定投保。运输单据是货物已交运的证明文件,又是 承运人与发货人(出口商)之间的运输合同,一般还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 凭证,亦应完全按信用证要求去办。
有关单据已在第一章作了详细介绍,不再赘述。
4,货物描述部分。 货物描述通常有:(1)货物名称;(2)货物规格:(3)货物价格及成
交价格条件;(4)货物包装要求;(5)信用证项下有关合同号码。 上述货物价格一般指单价,价格条件一般应按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
解释通则》制定。通常在这部分内容里还有出口商给进口商的佣金、折扣以
及价格的计算方法。这些内容均应在商业发票中得到相应的体现。
《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用以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责 任与义务的文件,英语简称“Incoterms”。最经常使用的三种贸易条件为成 本加保费加运费价(Cost,Insuranceand Freight,缩写 CIF ),成本加 运费价(Cost and Freight 缩写(C&F)和起运港船上交货价(Free on Board,缩写为 FOB)。 CIF、C&F、FOB 三种贸易条件(亦称价格条件)被 经常使用。RCIF 价格中包括成本、保险费用、运输费用,C&F 价格中不包括 保险费用,除此之外,其他方面是相同的。如付款时间为卖方提交单据时, 适用于海运方式,由卖方安排运输等。FOB 价格中不包括保险费用和运输费 用,其保险与运输由买方安排。
贸易条件还有很多,本书仅介绍最常用的三种适于海运方式的贸易条
件。
5.银行承诺与银行间安排部分。 银行承诺一般为“我行兹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保证,凡符合本信用证
各项条款之提交或议付的汇票,本行将按时付款或于到期日照付已承兑之该
等汇票”,或其他类似文句。
银行间安排一般包括: (1)偿付规定;(2)寄单方式:(3)其他特 别要求。
偿付规定是开证行与其指定的付款行或议付行之间资金拨付方式,它与 开证人和受益人无关。偿付规定又称偿付方式,是规定指定的付款行或议付 行代开证行垫付资金后通过何种途径获得该垫付的偿还。按照银行的术语, 直接向开证行凭单证付款的称为单到付款,向第三家银行索款的称为偿付行 付款;可用电报索款的称为电索,等等。寄单方式通常是指单据寄送的方向 和方法,例如用快邮还是航邮,单据是分两次还是分一次寄,是否需要向开 证行以外列的单位寄送单据等。特别条款一般是,是否需要另一银行保兑, 银行费用由谁负担等,这是需要受益人考虑的。
信用证的内容还有许多,但常见和基本的是上述五个部分,进出口商应 该对这些基本的内容有较好的了解。除此之外,作为证明信用证真伪的银行 印鉴(Authorised Signature)和密押(Test Key),出口商(受益人) 应特别注意通知银行的批注是否“已核符”。
(三)信用证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信用证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通知行、议 付行、偿付行、保兑行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开证行、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 现分述如下。
1.开证行(Issuing Bank Opening Bank)。 开证行是作出信用证项下付款承诺的银行,通常与开证申请人位于一
地。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其付款是终局性的,一经 付出便无追索权。其指定的付款行履行偿付。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信用证各 项要求得到满足,即凭规定的合格单据付款。在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必须 按照开证人提交的申请书办理,由此可见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 之间的合同。开证行最主要的权利是可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质押品。这种质 押品可以是物品,可以是现金,也可能是质押或保证文件。
2.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一般而言,信用证的申请人为贸易或商务合同的买方。申请人与开证行
之间以开证申请书作为合同;申请人与受益人(即出口商)之间受贸易或商
务合同制约。由上述两个合同关系可以看出申请人有如下义务: (1 )根 据贸易或商务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与信用证的关系。 作为贸易或商务合同的一方,申请人要履行合同义务;作为信用证的主要当 事人,申请人要履行对开证行的偿付义务,而合同与信用证既有千丝万缕的 联系,从法律意义而言,又是相互完全独立的契约关系。因此,务必要使得 委托银行的开证指示与有关的贸易或商务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只有这样,才 能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2)履行开证申请书所规定的义务。如前所述,开 证申请书构成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根据这个合同,虽然开 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只是代理申请人付款,而申请 人是该代理付款的委托人。据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义务至少包括提供开 证行接受的质押和及时付款赎单。
银行开立信用证即是以自己的信用替申请人作出付款承诺,这是上述委
托代理合同关系的实质。因此,申请人有义务向开证行提供其所能接受的质 押,这种质押可为现金,也可是保证文件。一般情况下银行将视申请人的情 况酌定,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一俟收到开证行的付款赎单通知,申请人必须 立即向开证行偿付垫款。
3.受益人(beneficiary)。 简言之,受益人是信用证的权利拥有者,这个权利即为可凭与信用证规
定相符的单据向开证行支取贷款。 作为与信用证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贸易或商务合同的一方,受益人尤应注
意认真履行该合同义务。因为信用证保证在某种条件下的付款并不能强制受 益人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合同纠纷发生,必然会涉及到信用证的顺利进行。 在与信用证的另一当事人——议付行的关系中,如果议付行向受益人垫 付了货款而又未能得到开证行的偿付,议付行可向受益人索回有关款项,受
益人必须退回。
以上是信用证的三个主要当事人,除此之外信用证还涉及以下几个当事 人。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在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最主要的义务是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并通知受
益人。银行之间的业务来往依靠银行间的控制文件予以核验真伪,这个控制 文件即是所谓印鉴与密押。此外,通知行还有一项工作(往往是代受益人而 为)就是当其收到的信用证发生不全或有不明之处时,与开证行联系澄清。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买入信用证项下票据及单据的银行即为议付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议付必须是垫款的行为。据此,当一家银行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合格 单据并不付款时,这家银行不能充当议付行,其对单据的接受与处理只是托 收。
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提交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单据。因此,当议付行决 定议付单据时,应当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并有权向受益人要求提交质 押书。在质押书中,议付行一般要求受益人声明,发生意外时该议付行有权 处理单据甚至处理货物。
议付行本身并未就信用证作出任何承诺,因此它也可以拒绝议付有关票 据与单据。即使其同意议付,也有权在不获开证行偿付时向受益人追回已垫 付的款项,即议付行的垫款是有追索权的。按照银行的说法,付款无追索权, 而议付是有追索权的。
6.保兑行(Con firming Bank)。
一般而言,一家银行在信用证的开证行付款保证之外再加上自己的付款 承诺,这家银行就是信用证的保兑行,这种行为被称为保兑(Confirmaion)。 保兑行的责任与开证行相同,即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付款且无追索 权。此外,保兑一般是一家银行受开证行之邀而为,因此,这家银行也有权 拒绝保兑,但如果其决定不加保兑,则有义务立即将此决定通知开证行。
7.付款行(Paying Bank)。
被开证行指定代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即为付款 行。付款行代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前手无追索权,付款行是被开证行指定 的,其自身并未就信用证作出承诺,因此,被开证行指定代行付款的银行也 有权不付款。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被开证行指定代行向议付行,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即为偿付行。偿付 行与开证人及受益人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以上从与进出口商关系远近的角度扼要地介绍了信用证业务可能涉及的 当事人。其中,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较为重要, 从事外贸工作有必要弄清和正确把握这些关系。
(四)信用证的主要特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最主要的特点为:(1)开证行负 第一性付款责任;(2)开证行凭单付款;( 3)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 件。以下分别叙述。
1.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在叙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已经涉及到了这一点。从根本上
讲,开证行作出的付款承诺是建立在自己的信誉上的,即人们常说的“银行
信用”,也是信用证作为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与其他任何方式最根本的 区别。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合格单据,无论是议付行拒绝议 付或付款行拒绝付款,还是开证申请人破产倒闭,开证行的付款义务都是确 定和不可推卸的。任何一个信誉可靠的银行都不会因此而拒绝向受益人付 款。如果拒绝付款,开证行的国际信誉就会逐渐下降,其信用证的接受性就 会大大降低。一般的国际银行是不会牺牲自己的声誉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中国银行作为中国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长期以来承担中国的主要对外贸易 结算业务,始终以信誉为本,即使在中国发生十年“文革”的大动乱时期。 也从未停止正常的对外支付,终于跻身干世界著名大银行之列。由此可知, 银行信誉是商业活动中最可靠的信誉。
2.信用证是单据交易。 从信用证定义可知,开证行凭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单据付款,这就规定
了信用证十分明显的单据交易性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 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 其他行为。”
在理解和执行信用证的单据交易性质这一特点和原则时,有两个方面应 予以特别注意。一个是信用证的规定要“单据化”,受益人是执行信用证的 一方,因此,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均应要求其通过相关的单据证明照办。另一 方面,从受益人的角度而言,无论信用证作何要求,受益人均应提交能证明 已经照办的单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开证行凭单付款,保证受益人的支款 得到及时支付。
近年来,银行信用文件“规定单据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除了跟单信
用证以外,甚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正在制定的“保函统一法”也将保函索 赔条件单据证作为主要原则加以确定。其共同理由是,银行是商业活动的中 介,在国际贸易中更是如此。因此,银行只能起到消除远隔重洋的贸易双方 的不信任,结清债权债务,从而促进国际经济往来的作用。银行不可能做到 判断某个事实是否存在,某个争议孰是孰非,既无能力也无权力。比如说, 出口商说货物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而进口商称乃是一堆废品;又如劳务 承包方说工程已按时按质完成,而业主说甚至连施工队伍都未能到达工地。 诸如此类的争议都不是银行业务和能力所能解决的。为了证明或表明这种事 实,银行只能凭各种规定单据判断。贸易双方保障自己的利益的首要条件是 双方共同执行商务或贸易合同,同时,买卖双方不折不扣地执行信用证有关 条款,使贸易的“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所替代。
3.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 这就是说,信用证是法律意义上独立的合同,它构成所有有关当事人的
合同关系。信用证的自足性体现在银行仅凭单据便可判断信用证项下的支款 是否成立;其独立性的最重要特点是与任何合同无关,即使信用证的内容或 信用证本身是根据商务或贸易合同开立,也是这样。从信用证的独立性和自 足性特点看,无论是出口商(受益人)还是进口商(申请人)均不能援引有 关合同约束信用证业务,也不能用以抗辩,因为商务或贸易合同是另一个独 立的契约关系,即使信用证中列明“根据×××合同(As Per Contraet No.
×××)”也无效。 把握住上述三个主要特点,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便能正确使用信用证
结算方式,更好地维护各有关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磨擦与争议。
(五)信用证的类别及其使用
信用证的分类很多,现就跟单信用证的常用分类解释如下。
1.可撤消与不可撤消信用证。 可由开证行随时撤消的信用证,称为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1e Letter
of Credit)。可撤消的信用证虽可随时撤消,但对议付行收到撤消通知前 已议付的单据,开证行仍需履行付款之责。由于可随时撤消,这种信用证已 经非常鲜见。
不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h1e L/C)一经开出,未得所有当事人(主 要是受益人)同意不能撤消,这对受益人是一个确定无疑的付款承诺和保障。 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在所有当事人同意时也可进行修改。
2.保兑信用证(Conflrmed L/C)。 除了开证行以外,如果另一家银行也对信用证保证付款,使信用证的付
款有了双重保证,这种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保兑;的英文表述方式通 常为:“This credit bears our confir- mation and we engage that documents presented for payment in confi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paid upin presentation”。有的更为简练,仅在信用证 上加盖“我行保兑”印章,但其效力是一样的。
3.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的特点在于信用证能够以某种形式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金额内 多次使用。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时间循环,例如每月 循环一次;二是按金额循环,例如信用证金额使用完毕后可重新使用。
循环信用证比较适于买卖双方相互了解且需常年或定期出运相同货物的
合同,对双方都能起到简化手续、减少资金占用的作用。
4.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开出
另一信用证。这种方式通常用于第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中间商,需要向实
际供货人开出购货的第二个信用证的三角贸易。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第一 个信用证的受益人成为第二个信用证的申请人,通常需要收到第一个信用证 的款项用以支付第二个信用证。因此,这种形式对第二个信用证的受益人及 开证行是不利的,业务处理中要很好地注意衔接。
5.对开信用证(ReciprocaI L/C)。
对开信用证是贸易双方互相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而且通常两 个信用证的生效互相挂钩。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一方开出购买设 备或原材料的信用证,另一方开回购产品的信用证,这种形式最为常见。
6.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如果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可将其利用信用证的权利转让他人,这种信用证
即是可转让信用证。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是不能转让的。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只能作一次转让,即可一次转让
给受让者。转让人是第一受益人,受让者是第二受益人。可以一次性转让给 几个第二受益人。转让只能在原证基础上进行,但转让人有权更改以下内容:
(1)申请人。转让人可以将自己作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使受让人无法得知 实际买方。(2)货物单价与信用证金额。目的是使转让人赚取两证差价。(3) 投保额。由于转让后两证的金额不一,转让后的信用证金额小,必须提高投 保比例才能满足原证要求。(4)装效期。转让后的信用证装效期一般均早于
原证,目的是使转让人有时间更换发票。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均常用于有中间商居中的三角贸易,从贸
易的角度看有三方当事人。它们的区别也很明显,可转让信用证只能在原证 基础上进行转让,开证行是一个;而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有两个独立的信用证, 有两个开证行作不同信用证的付款承诺。
7.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受益人可出具汇票而不附货,这种单向银行支款的信用证称为预支信用
证。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受益人能在收购货源和 包装货物时即能获得资金, 而不必等到发货后才能凭规定单据支款。
预支信用证除了一般信用证条款外,另有预支条款,该条款一般包括下 述内容:( 1 )最高预支额:(2)预支时受益人保证按 时出运货物并交 单; ( 3)预支款后的发货交单必须向被支取款项的银行交单,以便该行 付款时得以减除预支款额及利息。(4)如效期内受益人未能交革,该被预支 行可向开证行索赔。
历史上预支条款多以红色打印,这种信用证的另一名称也叫红条款信用 证。红条款信用证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基于开证行信用对出口商的资金融 通,在出口商资金周转紧张或由于各种原因不易获得本国银行融资时,可以 要求进口商开立这种信用证,在有红条款信用证的条件下,出口商所在地银 行比较愿意。凭以融资。
8.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承兑及议付信用证(Sight Pay- ment L/C,
Deffered Payment L/C,Acceptance L/CNegctiation L/C)。 这种分类是国际商会对跟单信用证按使用性质所作的分类。《跟单信用
证统一惯例》规定“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清楚表明该信用证适用即期付款、迟
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如果信用证规定,信用证的使用性质为即期付款,那么这种信用证就是
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一般英文表达方成为, 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 ment with××× bank。这里的“××
×银行”就是指定的付款行。 付款信用证最重要的特点是指定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因此,如果指
定付款行是出口地银行,则这种付款信用证对受益人最有利。付款信用证可
以要求汇票,也可不要求汇票;指定付款行可以是出口地银行,也可是其他 银行。
(2)迟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如果信用证规定付款期限为远期,但同时并不要求出具远期汇票,这种
信用拄就是迟期付款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的一般表述方式为: 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payment with ×××bank。“×
××银行”即为指定的付款行。 迟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是转定付款行在到期付款后无追索权。因此,它
与上述即期付款信用证有很大的差别。第一,付款有一定的期限。第二,不 要求汇票,受益人发货交单后没有承兑票据的保障,今后能否获得付款完全 取决于付款行信用,而指定付款行是可以不履行付款行义务的,除非该指定 付款行是开证行或保兑行。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如果信用证规定付款期限为远期,同时要求出具汇票,这种信用证即为 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一般表述方式为: This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with ×××bank。
承兑信用证的特点是,无论汇票的承兑人是谁,开证行仍需履行到期付 款的责任。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付款人不一定是开证行,也可能是 申请人或其他银行。但从汇票经承兑后是否易于贴现角度而言,假如付款人 是一家银行,则流通性较强,因为经银行承兑的汇票非常容易到贴现市场卖 出,受益人应把握这一点。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如果信用证规定其他银行不以付款行的身分但买入汇票,这种信用证即
为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的一般表述方式为: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 bank。
议付信用证的特点几乎是上述三种信用证特点的综合,但又具有完全不 同的性质。议付信用证可以是即期的,也可是远期的;可要求汇票,也可不 要求汇票;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是其他人。但议付信用证与其他 性质信用证最大的不同点是议付行付款后有追索权,即如遇付款后遭拒付, 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回已付款项及利息。
议付信用证又有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之分。限制议付信用
证,就是信用证规定只能由某一银行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可由任何银行 议付。
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受益人只能将汇票及单据交给被指定议付的银行,由
指定议付行将单据转寄开证行,而自由议付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将汇票和单据 交予任何一家银行,这对于受益人来说非常便利。
二、托收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代收款项的一 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债权人为出口商,债务人即为进口商。出口商 根据贸易或商务合同发运货物,产生债权,进口商获得货物而发生债务。为 了结清这种债权债务,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通常随附发票 及货运单据(物权凭证),委托银行收款。
托收是基于买卖双方信用的,也就是通常所谓商业信用,银行虽居于其 间,但只是处于受委托代理的地位,不作任何关于付款的承诺,只根据委托 人或付款人的指示办事。
(二)托收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托收业务通常涉 及 4 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出口商)、托收行、代收行 和付款人。
1.委托人(Principal)。 托收的委托人即出口商。作为出口商,应履行贸易或商务合同的责任;
作为委托人,又应履行与托收银行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 在贸易或商务合同项下,出口商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
同时提供单据通过银行收款。
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托收委托书中,确定了出口商作为委托人与托收 银行之间委托代理关系,该委托书也就是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的合同。
委托人在向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时,一般要委托以下事项:
(1)交单方式。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的,交单意味着物权的转移。因此, 确定交单方式应慎重。交单方式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采用哪一种应在贸 易或商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向银行指示交单方式时应根据合同规定。
(2)代收行。即单据通过进口商所在地向银行提示。一般来说,应该选
择进口商开户行,这样可避免单据中转,加快收款。但是,如果托收银行建 议更换另一银行时,一定是考虑到了银行资信和经营作风等方面的因素。在 这种情况下,听取托收银行的建议是明智的。
(3)银行费用与货款的处理。银行费用指的是代收行的费用。托收行受
委托人委托办理业务,自然向委托人收取其费用。但有时付款人不支付代收 行的费用,如无特别规定,则代收行可在货款中扣除。如委托人不愿支付代 收行费用,要在委托书中明确应由付款人承担并不得放弃,但如果作此要求, 代收银行必须在付款人支付费用后才交单,有可能引起迟付货款,而银行对 此免责。货款的处理指的是收妥货款后以何种方式付给委托人,也就是采用 电划或邮划。
(4)是否需作拒绝证书(Protest)。拒绝证书是持票人在追索时证明 拒付事实的书面文件,因此,在发生诉讼时,拒绝证书是一个有用的文件。 但是,在正常的托收业务中并无此必要。如委托人无明确指示时,银行无义 务作拒绝证书。
(5)货物处理。指的是如进口商拒付贷款,应当如何处理贷物。在委托 书中,这种处理的最常见方式是是否需要代收行将货物代为存仓保险。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即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寄单收款的银行,因此也有称为寄单行的。
(1)托收行在托牧业务处于代理人的地位,重要的责任就是依据委托人 的指示办理,在向代收行发出业务委托时,其内容要与委托人的委托书一致。 如果委托人的指示不当可要求更改。
( 2)委托人不是银行家,不可能对托收业务的每一细节都指示清楚、 具体。因此,当委托书中委托人没有转示的地方,托收行应按常规处理方法 办理。
(3)托收行接受托收委托并向委托人收取了手续费,如果发生处理不当 引起的责任,托收行应对此负责。
以上三点是托收行应负的责任,除此之外,托收行似无其他义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按托收行指示处理与提示单据及贷款的银行,它通常是与进口
商位于一地的一家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也处于代理地位,它受托收 行委托办事。因此,其基本的责任义务与托收行类似,其不同点如下:
(1)代收行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即是保管单据,实质上就是依据托收行的 交单方式办事。如付款交单,则付款人不付款不得交单;如承兑交单,则付 款人不承兑不得交单。因为单据中一般包括物权单据,保管单据就意味着委 托人的物权得以保护。
(2)代收行保管单据的义务并非无限期的。根据规定,在代收行通知付
款人拒付后的 90 天仍未得到托收行进一步指示,代收行可自动将单据退回托 收行。此外,作为受托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接触的代理人,应及时将付款或拒 付,承兑或拒绝承兑等各种情况通知托收行。
4.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进口商,其基本和主要的义务就是按贸易或商冬合同规定付 款,以最终结清债权债务。当然,如果有关货物并不符合合同规定,付款人 有权利拒绝付款。
(三)托收的种类及其使用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s)。 光票托收,指以汇票、本票、支票而不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故也不涉
及交单的方式问题。
光票托收以往基本用于非贸易业务。例如华侨私人票汇,海外捐赠等。 但近年来用于贸易结算的日益增多且增长幅度较大。尤其在我国南方沿海地 区,光票用于贸易结算的总量甚至超过跟单业务(包括信用证与跟单托收)。 光票由于手续简单,在贸易双方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不失为一种省时省事省 钱的结算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光票托收由于无单据的转移,卖方一旦货物 脱手便难控制货权,对卖方来说,如何控制这种风险是值得注意的。因此, 光票托收一般较适合在贸易伙伴为母、子公司,合营、合资、合作的双方时 使用。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即是指汇票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也是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
式。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简而言之,付款交单就是付款才能放单给付款人,付款人只有在交付货
款后才能取得单据凭以提货。再简单点说,付款交单就是只有先付款才能得 到货款。
按照付款交单的基本原理,付款交单似只适用于即期交易:按照实务操 作,假如适用于远期交易的话,那么远期期限应以不起过货物运输航程为限。 只有在这两种条件下,付款交单方式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设想付款期限 180 天,而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因为无论采用何种现代运输工具,国际贸易的 货物运输均不需如此长的时间。货物已到港,而单据却需到 180 天后才能一 手付款,一手交单,这不具操作性。另一方面,远期付款是出口商对进口商 的资金融通,使进口商得以先销售货物,后支付货款,远期付款交单也使这 种资金融通失去意义和事实上的不可能。出口商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正确 把握付款交单方式的特点,避免矛盾。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otance)。 承兑交单即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后,代收行可放单给付款人。不
难看出,承兑交单有两个特点,一是付款是远期的,二是有远期汇票,无汇 票则无法发生承兑的行为。
由以上可以看出,承兑交单适用于远期交易。由于付款人承诺付款后便 可取得单据凭以提货,而委托人(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前已失去对货物的 控制,对委托人来说具有一定风险。因此,承兑交单方式应在对付款人较为 了解时才宜采用。但在实际中,往往出口商为了推销新产品,或打开某一新 市场而使用承兑交单方式,这是对进口商的一种让步,以鼓励其销售尚不为 人所熟悉的商品。
(四)托收的主要特点
托收的最主要特点是基于商业信用,换句话说就是基于买卖双方的信 任。托收过程中虽有银行介入,但银行只是居中代理各种委托事项,并不承 担必定付款的义务。此外,托收较之信用证,手续简便一些,银行费用也低 一些。买卖双方应根据销售目的、合作伙伴的情况、商品市场情况等,综合 考虑采用哪种方式,以达到扩大销售、扩大市场的目的。
三、汇款
汇款(Remittance)结算是操作最简单的一种结算方式。卖方将贷款直 接发运给买方,买方通过银行对卖方付款,银行不处理票据或单据。
(一)汇款的主要当事人
汇款业务一般有 4 个主要当事人,他们是汇款人、汇款行、汇人行、收 款人。
1.汇款人(Remittor)。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汇款人是进口商,他应按照 合同规定时间通过银行将贷款支付给出口商。付款方式亦应依合同规定,或 是电汇,或是信汇,或是票汇。2.汇款行(Remitting Bank)。就是受汇款 人委托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银行,应依汇款人委托的方式拨付资金。汇款 行也叫汇出行,通常与汇款人同一地点。
3.汇入行(Receiving Bank)。是受汇款行委托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收款 人的银行,通常与收款人同一地点。
4.收款人(Beneficiary)。收款人一般是出口商。
(二)汇款的种类及其使用
汇款按资金调拨方式分为电汇、信汇、票汇。
1.电汇(Telegrapfic Transfer 简称 T/T)。即汇款资金的调拨和汇款 委托指示采用电讯方式送达汇入行。电汇时间很短,收款人很快便可收到款 项,较适于急需购买的商品。从银行业务的角度而言,电讯易于控制真实性, 大额汇款银行倾向于采用电汇。
2.信汇(MaiI Transfer,简称 M/T)。即汇款委托指示是通过信函方
式发出的,速度较慢,较适于金额小的交易,大额交易采用信汇不太容易使 出口商接受。
3.票汇(Bankers Demand Draft 简称 D/D)。即汇教委托指示及资金
调拨采用银行汇票的方式完成。票汇方式比较灵活,因为汇票是流通票据, 不一定只到一家银行兑现,持票人可将汇票卖给出票行的任何一家代理行。 由于通讯方式的极大改善,大额票汇也越来越少使用。目前国际上的银行票 汇,即便汇票人要求票汇,汇款行一般也要采用加押电予以证实,以防止伪 造。
以上分类主要是从资金转移和汇款委托转示的发送方式角度而言,也是
最常见的分类。根据付款与发货的先后不同,还可分为预付货款、货到付款 的。但这种不同对汇款的方式并无影响,本书不赘述。
(三)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
如同托收业务,汇款的最主要特点是基于商业信用。无论采用何种汇款 方式,资金的转移不与货权的转移相联。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付款,后收货, 对买方不利;货到付款是卖方先发货,后收款,对卖方不利,都有发生银货 两空的可能。因此,汇款结算方式只有当买卖双方高度信任的情况下较适用。 当然,如果货物是市场热门,买方也较愿意先付款:货物在市场上知名度低, 卖方也不得不先发货。采用何种方式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
四、保函
(一)保函的定义及其基本内容
担保人向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如不履行,担保人负责赔 偿。这种银行信用文件即为保函(Gllarantee)。保函的基本内容简述如下:
1.有关主要当事人部分。(1 )担保人(Guarantor) ; (2)委托 人(Principa1); (8)受益人(Creditot).三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应 为全称。
2.合同内容部分。合同内容部分即保函的标的物,也即担保人的责任范 围。通常需要注明有关的合同号码、签订日期、合同当事人等。
3.金额及有效期。金额是保函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限度;有效 期是保函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最大时间界限。保函的金额及有效期不似信用 证必须有明确具体的金额、日期,因为合同的逐步履行可能使担保金额相应 减少,某些债务(如海事理赔)很难确定时限。但无论如何,保函金额及有 效期必须是可确定的,即可根据某个事实或某种文件来判断。比如金额可确 定为合同金额的 5%,有效期为工程完之后 35 天等。
4.索赔条件。是担保人凭以付款的条件。索赔条件一般有两种,一种为 “有条件”的条件,即满足保函规定事实或提供某种文件时,担保人必须付 款。另一种为“无条件”的条件,即只要受益人提出支取款项,担保人必须 付款,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条件见索即付”。
(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保函一般当事人有三,即担保人、委托人、受益人。
1.担保人。 担保人即是在保函中承诺债务之履行,或不履行即付款的责任人。担保
人通常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自己的信用保证合同或政权债务之完成。
(1)担保人的义务。担保人的首要义务是,当保函付款条件满足时即行 付款,不得拖延。保函虽不似信用证有必定付款的义务,但条件满足时也必 须付款,担保人应使“条件”能由自己独立判断是否满意。担保人应依据委 托人的委托指示开立保函。
(2)担保人的权利。担保人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构成担保人与
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担保人有权根据保函条件 要求委托人提供保证金,抵押或第三者保证,即要求委托人提供反担保。担 保人有权根据付款金额大小,风险责任大小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担保人有 权拒绝开立他认为不能或不愿承担之义务的保函。
2.委托人。 委托人通常是债务人或合同的执行者。
保函是依据贸易或商务合同开立的,因此,委托人有两个合约义务。 在贸易或商务合同项下,委托人作为债务人或合同执行者,应该严格依
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保函项下发生赔偿或现金的支付。 在保函项下,如果发生索赔,担保人依据付款条件付款,委托人应无条
件向担保人履行偿还。因为保函担保的是若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即行赔偿,因 此,委托人的这种义务一是由于其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之义务,二是由于担保 人只是受其委托代理付款。
3.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是贸易或商务合同的权利人或债务人,在保函项下也是权利 人。
受益人在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时,有权通过保函取得现金赔 偿。这也是保函的担保人许诺给其的基本权利。除此之外,受益人还有权要 求委托人提供能保护这种权利的保函。事实上,目前普遍的做法是保函往往 是由受益人先提供格式的,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样本通常已经律师认定能保障 受益人的这种权利。
以上简要地叙述了保函的基本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在保函实务处理过 程中,还有可能涉及保函的转开行、通知行等。但这些已与上述三个基本当 事人关系不大,尤其不太与商务合同有直接关系,本书不赘述。
(三)保函的类别及其使用
保函的分类很多,用途非常广泛,大致可归纳为四类,即进口付款保函、 借款保函、信用保函和特殊贸易保函。
1.进口付款保函(Payment Guarentee)。 进口付款保函是担保人为委托人进口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而出具的
付款保函。从担保人的角度看,这种保函类似于值用证。因为保函项下的有 关合同的履行必定以支付现金来完成,要么委托人付款,要么担保人履行保 函的付款义务。这也是“付款保函”之由来。
进口付款保函常用于信用证不便处理的进口业务。如交易特别复杂,各
项条件不容易以单据体现等。在银行业务中,进口付款保函一般按照信用证 业务来处理。
2.借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借款保函又称还款保函,是担保人为借款人筹措资金承诺到期归还借款 的保函。
借款保函通常用于对外筹资。例如,利用外资建设项目,贷款方均会要
求借款人提供银行借款保函,保证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或无力还款时,担保人 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担保人来说,借款保函是责任和风险较大的一种,虽不 直接贷款,但风险与直接贷款并无二致。在提供借款保函之前,银行都要对 建设项目进行周密的可行性调查。
3.信用保函。
信用保函指的是担保人为委托人履约行为而出具的各种保函,品种很 多。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在国际招标中,担保人为委托
人出具若中标后不签合同而赔偿的保函,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金 额的 5%。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担保人为委托人出具如不 履行合同义务,则负责赔偿的保函。履约保函常用于承包工程项目等交易。 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5%。
(3)退款保函(Guarantee for Refund of Advance Payment)。 是担保人为委托人出具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负责退还受益人预付款或定金 的保函。退款保函常用于承包工程项目。受益人先期向委托人(即工程的承 包者)支付的定金、预付款,如未能履行合同,担保人保证归还有关款项。 其他保函还有很多,如为商品质量或劳务质量出具的质量保函,为工程 维修出具的维修保函,为海运事故出具的海事保函,为应税商品出入一国国
境出具的关税保付保函等。这些保函所以归类于信用保函,是因为担保人保 证的均是委托人的信用,且只有在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可能发生担保 人付款。也就是说当委托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人无需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银行在办理这类保函业务时要比借款保函灵活得多,一般也不对涉及 的合同作太多的调查研究。
4.特殊贸易保函。 特殊贸易保函主要指的是担保人为特殊形式的贸易活动出具的保函。所
谓特殊贸易,一般指的是租赁、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 这种贸易方式主要特点在于合同的一方获得对方商品形式的融资,而偿还大 都不以现金支付为形式。比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 偿还,均以产品或加工品等实物形式。
(四)保函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1.保函的特点。 与信用证相比较,保函有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保函担保的是委托人
的履约能力、信用,并非为了支付。第二,担保人只有存在委托人不履约合 同义务时才发生支付。对于委托人来说,进口付款保函、借款保函必然发生 支付,而信用保函和特殊贸易保函则不一定发生支付,只要认真履行合同即 可避免。第三,保函业务中担保人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如进口付款保函 中,借款保函中,均是当委托人不支付时担保人支付。但事实上“无条件见 索即付”保函中,担保人的付款责任往往变成第一性的。
2.保函的发展趋势。
保函越来越多地用于国际贸易与其他国际经济往来,不可避免地会因理 解不同而发生争执、纠纷。国际商会曾就保函业务制订过规则,但适用性并 不尽人意,公开采用的很少。为此,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几年前开始着手制 定联合国关于保函的法规——《保函统一法》。目前,该统一法仍未成型, 但有三点已成为所有成员国的共识,兹简述如下:(1)保函的独立性。贸法 会确认,保函的责任应该是独立的,应最大程度地削弱与商务合同的直接联 系。
(2)单据化条件。保函的“单据化条件”(Documentary Condition)
意思是保函的支付条件应由某种单据来表明和满足。
(3)担保责任的从属性。指的是保函担保人只有存在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时才承担付款责任,受益人不能一开始便向担保人索赔。换句话说,即是不 鼓励“无条件见索即付”类型的保函开立。
贸法会认为,担保人虽是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某种保证,但担保人毕竟不 是合同当事人,不能叫担保人去判断某一个事实是否发生,也不能由担保人 判断谁是谁非,这是非常困难和超出担保人能力的。担保人判断自己是否应 该履行担保人义务,应该完全凭可据以独立识别的依据,这种依据就是单据。 因此,担保人的付款条件应该是证明某种事实的单据,也就是所谓的“单据 化条件”。可以看出,保函业务的发展势似已朝着类似信用证的原则迈进, 即银行只管单据,不管合同或其他事实。这种趋势对担保人严格履行自己的 义务较为有利,对善意和有诚意的债权、债务人也无不利。
第四章 国际贸易结算实务
一、出口结算业务基本操作程序
(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1.来证方式。国外开来信用证的方式有两种:(1)电开。通过邮局电报 CABLE,用户电传 TELEX 或环球银行电讯协会的电讯网络 SWIFT 以 WT700 或④ WT701 格式开来。(2)信开。通过邮局航邮寄来,或通过快邮公司 SPEED PosT 寄来,目前我国大都采用 DHL 和 EMS 的快邮服务。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 证统一惯例》规定,通知银行应合理谨慎地检验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所以通知行接到国外电开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核对密押,信开应核对印 鉴。通知银行负责核对印、押的工作人员核印押后必须按核对的结果在来证 上加盖“印鉴核符”、“密押该符”或“印鉴不符待查”、“密押不符待查” 等专用章。对印、押不符的要负责向国外查清。
以 SWIFT 通讯网络开来的信用证是由计算机自动进行密押的加解,故不 需再使用手工核对密押,SWIFT 来报一般在报尾加注“SAC”或“SWIFT AUTHENTICATION SUC- CESSFUL WITH PRIMARY KEY”以表示密押相符。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银行发现了伪造信用证的案件,对此应高度的重视。 伪造信用证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1)无密押来报。(2)使用第三家银行 密押,而第三家银行来电确认密押相符的电文不加押。(3)信开信用证的签 字无从核对。(4)信开信用证随附印鉴式样,而该鉴样也是伪造的。(5) 单据要求寄往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不存在。
2.审证要点。
从信用证通知行的角度审核国外来证应注意开证行有否要求通知行对信 用证加具保兑。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保兑行所担负的责任相当
于其本身开证,应负与开证银行同等的付款义务。所以,应掌握以下几点决 定是否对国外来证加具保兑:(1)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情况。
(2)与开证行是否有代理行关系。(3)开证行资信及往来情况。(4)来证
金额与开证行资产总值的比例。(5)来证条款的审核。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银行被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对信用
证加具保兑,但不准备照办时,它必须通知开证行,不得延误。除非开证行
在保兑授权或要求中另有规定,通知行可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而不加保兑。 从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商的角度,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的审核应注意
以下几方面:
(1)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信用一般比商 业信用可靠,但银行信用也不是绝对可靠,在经济、金融危机的袭击下,资 本主义国家的银行有倒闭的可能,例如 1991 年一跨国银行的危机涉及我国许 多金融机构及外贸公司,对此不能掉以轻心。如开证行资信不佳可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采取以下几条措施。A.要求其他大银行加保兑。B.要求偿付行确认 偿付。C.在信用证规定可分批出运的情况下,分批出运以分散风险。D.要求 加列电索条款。
(2)来证条款是否和有关合约相一致。信用证是一种以买卖合同为基 础,又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契约,所以出口商必须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查。在 发现与合同不符时,应及时要求国外改证,以免交货困难或导致损失。
(8)来证中特殊条款的审核。近年来,国外来证的“软条款”信用证、
“陷阱”信用证、风险信用证增多,影响到安全及时收汇。归纳起来大致有 以下几种类型:A. 暂不生效信用证。如: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 后通知生效,或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B.船公司、船名、目的港 须待开证人通知或须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C. 开证人出具的品质证书,货运收据或开征人签发的装运指示,品质验货证书 或收据上的签字应由开证行核实。D. 在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转让行加列信 用证效期在国外及付款条件为收到原开证行付款后才付出口商的条款。E.使 出口方丧失货权的条款,如 1/3 正本提单径寄开证人和空运及货物收据条 款。F.互为矛盾的信用证条款。以上 A、B、C、三种类型为典型的“软条款” 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的信用证,如开证行不通知生效,开证行不指示船公司,目的港不出具品质 征,出口商就不能使用信用证。此类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可撤销信用证,国 内已发现使用软条款信用证向国内出口商骗职佣金、状押金或内外勾结骗取 订货款的案件。上述 D 类型的信用证在转让信用证的条款中经常可见,实质 上是中间商将风险转嫁出口商。上述 E 类型条款的信用证,是进口商在付款 赎单前取得货款权凭证和货物,如进口商资信不佳,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大, 如单证不符被开证行拒付,出口商就有钱货两空的风险。
3.来证通知。
(1)通知信用证。通知银行审核信用证后,应根据开证行所指定的受益 人,缮制通知方,加盖银行信用证通知章,将信用证完整、准确、及时地通 知受益人,以便出口商备货出运。同时银行内部要妥善保管信用证副本及往 来函电,做到案卷有条不紊。
(2)转递和转让信用证。信用证异地转递是转受益人在异地的来证转通
知,转送行应负责核对印押。原则上电来电转,信来信转,将信用证经受益 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受益人,电转信用证时应注明对密押处理情况,如押符
(Test Correct)、押不符(Test Incorrect)、无押(No Test)等。
转让信用证是指明确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 可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转让时,通 知行应缮制转让面函,面函上注明转让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应指示 是否需要换单和限制议付、付款条件等等。
(3)修改书的通知。信用证项下修改书是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其通知程
序大致和信用证通知相同。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 一经开立,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和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 修改,也不能取消。未经上述各方同意,接受同一修改通知中的部分修改内 容是无效的。所以信用证修改书往往有征求受益人意见并告开证行的要求。 对此,通知银行应提醒受益人注意,“请书面回复我行可否接受本次修改以 便答复开证行”。信用证项下修改,受益人如不接受应尽快通知并将修改书 正本退通知行,以便将受益人意见转告开证银行。
4.审单原则。 审单的基本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和信用证条款是审单的依据。所谓单证相符是应根据信用证上规定的 条款,逐条与单据核对。凡是信用证的要求或规定都必须明确地在单据上表 现出来或得到证实。一般可按照信用证上对各项单据的要求顺序审核,如汇 票、发票、包装单、重量单、产地证、检验证书、电抄、提单、保险单等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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