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贸总协定的关税谈判规则
关贸总协定的谈判是实现缔约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方式。谈判类型 概括起来有四种:一是狭义的多边谈判;二是修改或撤回各国减让表的重新 谈判;三是申请加入总协定的入关谈判,四是依据授权条款,发展中国家为 争取差别的特殊优惠待遇的谈判。这些谈判必须遵循总协定的规定以及在谈 判实战中形成的具体规则和惯例。下面简要介绍谈判的主要规则。
(一)关税减让表 关税减让表是总协定文本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将各国
关税谈判达成的减让结果以条约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各缔约国履行关税 减让义务的法律依据。
关税减让表的作用相同于一个最惠国税率的容器。在这个总容器内,每 个缔约国都会发现本国所作的减让,由于所有其他缔约国所作的减让,其相 比结果是得大于失或失大于得或得失大体平衡。由于减让关税率在减让表中 都受到约束,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依照规定程序修改或撤回。因此,它对 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多边化、普遍化、主动性、稳定性四个特点的实现起了 关键性的作用。
(二)关税减让方式
关贸总协定第 28 条附加条款第 2 款中规定减让关税有四种方式:一是关 税的降低及约束降低了的关税;二是将关税约束在现有水平;三是不将现行 关税提高超过某一规定水平,即规定最高的约束关税;四是约束低关税或免 税待遇。
(三)减让关税的修改与撤回
按照关贸总协定规定,在缔约国承诺关税减让后三年期间内,原则上不 允许修改与撤回,被称为“确保有效时期”。每一个三年期限满后,下一个 三年期限自动延续。
只有在每个三年有效时期结束之后,准备修改和撤回减让的缔约国才可
以提出要求,但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与有关缔约国谈判:二是必须提供相 应的补偿。只有提出要求的申请国,最初谈判国,主要供应国,才有权参加 这种谈判。
(四)产品对产品方式
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是关贸总协定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所采用的方式,故 又称关税谈判的初级方式。采用这一方式的目的是削减缔约国之间影响和损 害公平竞争的高关税壁垒。原则是互惠互利,同时应适当考虑各缔约国的不 同需求和各产业部门的发展状况。
这种方式是在选择双方具体关税项目的基础上提出开价和要价,因此谈 判时,选择对方的什么产品以及允许对方选择本国什么产品作为谈判的对象 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周密研究。关税减让是在多边范围内的双方基础上达成 的协议。而这些双边减让结果在全部缔约国之间的谈判结束时,按照最惠国 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体缔约国,但互不适用者例外。由于这一方式符合双边 谈判,多边适用和主要供应者原则,而且体现了关贸总协定宗旨中在互惠互 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达成协议的要求,为绝大多数缔约方所接受。
(五)主要供应者原则 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是由参加谈判的国家组对进行双边谈判。那么参加
谈判的国家是按什么原则组对呢?这里采取的就是主要供应者原则。 主要供应者有权向对方提出该项产品关税减让谈判的要求。主要供应国
与该进口国就组成对该产品关税减让进行讨价还价的一对谈判国。 确定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它可避免对同一产品进行不必要的过多的双
边谈判,还可避免如下情况,即进口国需要向某产品的较小供应国提供减让, 但主要的利益却被较大供应国获取,而这个较大供应国应对该产品的减让付 出大部分的代价。因此,进口国只有与主要供应国进行谈判,才能较准确地 对减让作出估价,并且可以据此向主要供应方提出最大限度的“对价”。
但这一原则也有其缺陷,就是当主要供应者不是缔约国或未参加多边关 税谈判时,别的缔约国就无法向进口国提出谈判要求,而且发展中国家在出 口贸易,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出口方面往往难以成为主要供应者,因此关税谈 判的范围就有了局限性。为此,关贸总协定于 1956 年又对该项原则进行了修 改补充。即“参加谈判的国家可单独的或集体的对其为主要供应者的产品向 进口国提出减让要求。该原则不得阻碍非主要供应国提出减让要求。非主要 供应国可在该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未谈判,或不是总协定缔约国情况下援引主 要供应者原则”。
总协定对主要供应者原则的修订,特别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因为发展中 国家很少单独成为某项产品的主要供应者。而依据以上修订,发展中国家可 以联合起来,对他们十分重要的产品组成一组为主要供应者,提出减让要求, 如在亚热带产品上,就有二、三个发展中国家集体成为主要供应者。
(六)最初谈判权
最初谈判权是指在最初关税谈判中取得某项减让的缔约方具有的一种特 权,如果与它最初谈判承诺减让的缔约方想要撤回或修改该项减让,就必须 与同它最初谈判取得减让的缔约方重新谈判,取得同意并给予相应补偿,反 之亦然。最初谈判国在原与其议定减让的另一国政府未成为总协定缔约国, 或已中止成为总协定的缔约国时,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地停止或撤销总协定 有关减让表内规定的任何减让。上述有关最初谈判权的规定可见总协定第
27、28 条。
总协定规定最初谈判权,原来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最初参与谈判作出承诺 的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但是,由于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发展是不平 衡的,跳跃式的,往往是另外的缔约国取代最初谈判国成为某项产品的主要 供应国,从而与该项产品的减让发生主要的利害关系。为此, 1976 年 11 月第 24 届缔约国全体大会上通过了关税谈判委员会的一项提议,如果一个缔 约国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时期内对有关产品具有主要供应利益,那么在一定 情况下,它将被视为一个最初经过谈判而取得减让的缔约国。就是说一个后 起的某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被视为对该项产品的减让 拥有最初谈判权。
(七)线性划一减让方式
从 60 年代起,总协定的关税谈判由以产品对产品为代表的传统方式向现 代方式转变。其原因主要有: (1)缔约方经济实力,商品结构工业化程度 以及社会制度等方面存着诸多差异; (2)由于自 60 年代初大批殖民地国 家获得独立; (3)发展中国家和低关税国家在谈判中处于不利的讨价还价 地位,因此要求采取新方式。
在“肯尼迪回合”中采用了线性削减方式,或称有线减税方式。这一方
式通称关税减让的现代方式。其主要内容就是各参加谈判的缔约方根据议定 的百分比,对选定产品的关税作统一幅度的减让。如“肯尼迪回合”中对工 业制成品就根据线性化削减方式,一律按 50%幅度予以减让。谈判所获得结 果是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率降低 35%,影响世界贸易额 400 亿美元。
该方式简单易行,不复杂,还简化了谈判程序,一次划一削减等于多次 双方削减,并且明了准确,易于衡量比较。但是也有其缺陷,无法解决缔约 国之间的关税比例悬殊的问题。在“肯尼迪回合”中,采用该方式的缔约国
有 16 个,而仍采用传统的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的国家有 36 个。
(八)“瑞士公式” 为了避免线性减税方式的平均主义弊端,“东京回合”采取了瑞士代表
团一位经济学家提出的公式,该公式如下:其中 A 为参加国协商确定的一个 固定参数,X 是各参加国谈判时的税率,Z 为谈判后达成的削减税率。按该公 式减让所得结果基本符合“高税多减,低税少减”的协调税率的要求。因参 数不同而得到的细小反向税差,具备一定补偿性。这一公式因此受到普遍欢 迎。在“东京回合”谈判中,有 18 个工业国采用了瑞士公式,仍有 31 个缔 约国采用了初级谈判方式或线性减让方式。瑞士公式的缺点是在具体适用 时,各缔约国都采用更符合本身利益的公式以及选择减幅较小的参数和税 率,以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
三、关贸总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
关贸总协定除了制定国际贸易法规,主持多边贸易谈判外,还有一个重 要职能是解决贸易争端。解决贸易争端主要遵循如下三部分的规定:一是总 协定第 22 条和 23 条以对其修正补充的决议;二是总协定其它条款中有关争 端解决的规定;三是总协定的副协定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定以及对其修 正补充的决议。下面根据上述规定,围绕解决争端的程序,扼要介绍通知、 协商、申诉、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通知 东京回合中达成一项有关解决贸易争端程序的协议,即《关于通知、协
商、争议解决和监督的协议》,该协议是在信守总协定 22 条和 23 条对争议 进行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了改善和加强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而 达成的协议,实质是对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的重大发展。在该协议中, 明确要求缔约方所采取的各项贸易政策以及它们所颁布的贸易法规须有一定 的透明度,而要形成这样一个透明度,各国政府就必须对它们实施的措施和 法规作出通知。这就是通知的意义之所在。因此,该协议重新明确了缔约国 都有公布和通知的现行义务。总协定秘书处对其通知事项还作了具体规定, 强调了其必要性。
1.缔约国要保证尽最大努力对其影响关贸总协定实施的各项贸易措施作
出通知,而且这种通知应如实地说明这些措施与总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是 否一致或相关。缔约国应尽量在这些措施实施之前作出通知。在其他情况下, 如果事前通知是不可的,则应在事后立即作出通知。由于经济和贸易关系的 恶化,总协定中规定的通知义务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因此,强调和重申 这一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2。随着关税的大幅度的下降以及数量限制的减少,一些国家业已无法再
去实施一些过去它们经常采用的,用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际收支的政策手 段。于是,它们往往转而采用一些总协定未作规定,因而不直接受其约束的 保护性措施,如许多非关税壁垒措施就是由此产生。但是,它们这样做时, 往往是隐蔽行事。为了使这些若明若暗的措施免受总协定的监督,它们在实 施这些措施时,通常都不作通知。因此为克服这种若明若暗措施对总协定缔 约国之间利益的损害,也必须重申通知的义务。
3.该协议还规定,如果一成员国有理由相信,另一个成员国所采取的贸
易措施会破坏在总协定下所建立起来的利益平衡,那么,它可以直接要求那 个国家对其所实施的措施进行解释并向它索取更为详实的资料,按照 1982
年 11 月总协定部长级大会所通过的理事会的一项决定,总协定秘书处也可以 向该国提供所需的资料。
(二)协商
协商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有重要的地位。总协定第 22 条第 23 条第 1 款以 及其它一些补充规定和协定都有明确规定,下面主要介绍第 22 条关于协商的 二个基本方法。
1.双边协商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各缔约国对于如何解释总协定的条款及其应用常有
不同看法,因而对于某些缔约国的有关行为是否符合总协定要求也常常产生 争议。根据总协定第 22 条第 1 款的规定,双方争端之初,当事方可以进行私
下协商,这种协商不拘形式,只在双方达成满意的结果,争端即告了结。有 时就边总协定秘书处也难以知道这些协商情况,因而,按该款协商解决争端 事例的数量与内容一般难以得知。
但是,由于总协定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国对另一国的贸易行为往往 涉及到第三国乃至更多缔约国的利益。两国的争端以及双边协商的结果与有 利害关系的各方休戚相关,由此形成了一种利益连带关系,因而有利害关系 的国家有权参加其它缔约国之间的双边协商,以维持自己根据总协定所得到 的利益。为此, 1958 年 11 月 10 日,缔约国全体通过了《根据第 22 条有 关影响多数缔约国利益的程序》。
该程序规定: (1)任何试图按照第 22 条进行协商的缔约国,应同时 通知总干事及所有有关的缔约国;(2)任何声称重大利益的缔约国,应在接 到通知后的 45 天内告知总干事和协商当事国是否决定参加双边协商; (3) 此类国家要求参加协商的清求必须得到协商当事国的同意,并证明其理由充 分;(4)如果它们的请求不被接受时,可直接提交缔约国全体决定; (5) 协商结束后,协商当事国应将协商的结果通知总干事和所有缔约国; (6) 总干事可邀请协助协商的国家一起参加协商。
可见,第 22 条,按规定的双边协商,事实上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双方,总 协定虽不直接参与双边协商,但却间接介入了这种协商,使双边协商多边化, 这对公正解决了争端有重要作用。双边协商的多边化能够避免一般双边协商 中当事方以强压弱,以大欺小的不公正现象,使双边协商置于多国监督之下, 也有利于争端当事方利用多国介入所产生的集体力量,来加强自身的协商地
位。
2.共同干预协商
在第 22 条中,还规定了另一种协商程序,即按 22 条第 1 款协商不成的 争端,一方当事方可请求总协定缔约国全体出面与另一方或几个缔约方进行 协商。这是应当事人的请求总协定直接介入的协商,也就是第 22 条第 2 款规 定的程序。人们习惯把该款规定的程序称之为共同干预协商。
总协定主持和参与的协商,是由缔约国全体或理事会授权工作组进行
的。工作组一般由 5——20 个国家的代表组成。工作组根据总协定的条款对 争端进行审查,并将各方的意见和其本身的意见反映给总协定,由全体缔约 国共同讨论。所以,该程序仍是一种在总协定参与和主持下的扩大范围的双 边协商。从实践来看,援用第 22 条 2 款的条例不多,并且争端解决往往难以 令人满意。所以,如果按 22 条 1 款协商不成,缔约国一般都宁愿直接适用第
23 条的申诉程序而不采用第 22 条 2 款的规定程序来解决争端。
总之,第 22 条的协商程序,是总协定争端解决的一个最初步骤,无论是 双边协商,还是共同干预协商,这种协商程序都是一种双边情况的协商。因 此,适用总协定的协商程序时,往往可借多国的集体力量,来加强协商地位。 但是由于协商的局限性,对解决争端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三)申诉
第 23 条是公认的总协定体制中典型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所 能凭借的最后救济方法。根据总协定 1987 年 6 月的统计,按第 3 条的申诉程 序,正式提交到总协定的争端案件已有 103 起。
1.援用第 23 条申诉的条件
第 23 条第 1 款确定了缔约国引用 23 条解决争端的条件,即争端要达到
一定严重程序,当事方才能引用第 23 条来解决。所谓一定严重程序是指“利 益的丧失或损害”。具体地讲造成这种丧失或损害的原因有二种:一种是某 缔约国违反总协定的行为所造成。另一种某缔约国未违反协定的行为所造 成。
第一种情况是指缔约国违犯总协定的行为造成另一缔约国根据协定所享 受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1979 年总协定在《关于争端解决(第 23 条第 2 款) 一致协议的总协定习惯做法说明》中指出:“如果出现违反根据总协定承担 义务的情况,这种行为即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损害的案件。”受害国 即可引用第 23 条。从总协定多年的实践表明,只要有违反总协定的行为存 在,无论该行为事实上是否造成受害国的利益丧失或损害,也无论这种利益 丧失或损害的大小,均被推断初步构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总协定这种规定 无疑加重了违反总协定行为的后果,这对各缔约国遵守总协定是一种督促和 保证。
第二种情况是指行为国未违反总协定的行为,但是打破了他与受害国在 进行关税减让或承担其义务的实质性谈判时已确定的利益平衡关系,从而造 成受害国的利益丧失或损害。在此情况下,受害方便有责任提出具体的证据。 这就是说,如果行为方不存在违反总协定规则的行为,那么,受害方即投诉 国反过来则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丧失或损害与被投诉国的行为有其必然 的联系。
“未违反总协定引起的利益丧失或损害”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总协定“利
益平衡与减让对等”原则的实现,它的积极意义在于限制了行为国随意的贸 易行为,使其采取贸易行为时应对于有关国家的利益平衡问题加以考虑。因 此,它维护了各缔约国经实质性谈判所确定的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与 总协定前言所述的目标是一致的。
2.受理争端案件的专家小组
第 23 条第 2 款是总协定中最典型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总协定争端解决 程序中法律倾行性最明显的一种硬程序。按该规定,总协定多年的习惯做法 是,如果缔约国之间进行的双边协商未能解决争端,可把争端直接提交给缔 约国全体或理事。由其受理并应立即进行调查。但实际上,缔约国全体总是 将调查工作委托工作组或专家小组去办理,委托专家小组的做法自 1952 年起 就成为总协定的一般惯例。
专家小组的任务是协助缔约国全体对缔约国提交给它们并要求按照 23
条第 2 款处理的事项进行调查。总协定中既没有提到工作组,也没有提到专 家小组。但是专家制度的形成对于总协定的争议解决程序的实施具有十分重 要的作用,同时也体现了该程序最基本的特点。
如果争议双方通过双边协商解决争议,专家小组只需向理事会报告:争 议已告解决,程序便自然终止。但是,此时,与争议有关的某个成员国是如 何达成调解的。实际上,大多数争议最后都是以双方达成和解后结束的。
如果经过双边协商没有达成和解,专家小组便须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 出其对争议事项的裁定及其处理建议。专家小组的书面报告包括:对争议事 实的裁定,对总协定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以及它提出的裁定和建议所基于的 理由。专家小组的报告由理事会审批。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提出的裁定和建议 须得到理事会的批准,才能在 23 条第 2 款下产生法律效力,因为按照该款的 规定,只有缔约国全体才可向“它们认为有关的缔约国提出适当建议,或者
酌情对此问题作出裁决。”实际上,理事会从来就没有否定过工作组或专家 小组提交它的报告。理事会应对它所裁决或建议事项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定 期对有关缔约国根据其建议所采取的行动进行检查。
3.缔约国全体的制裁措施
第 23 条第 2 款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缔约国全体的制裁措施的规定。即 如果缔约国全体认为情况严重,它可以授权一缔约国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实 施对另一缔约国的减让或其他义务。那么什么是“严重情况”呢?1955 年的 工作组在其报告中对此解释是:当采取存在努力清除导致利益丧失或损害的 措施时,则一国可采取报复措施,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国“利益丧失或 损害”的严重经济后果,并使其恢复最初状态。
一般来讲,缔约国全体只是建议行为国撤销其造成他国损害的措施,并 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撤销,而另一缔约国在此宽限内不应采取报复措施。总 协定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迅速解决争端,撤销与总协定规定不相符的措施, 而并不为了进行惩罚和报复,也不是谋求“补偿”。但是,第 23 条也并不限 制使用严厉的制裁措施。
另外,被实施报复措施的缔约国可以在对其准备采取的措施作出通知后
的 60 天内作出表示退出总协定。例如, 1955 年荷兰在对美国采取报复措 施后并没有退出总协定。
(四)监督
缔约国全体可对它们作出裁决或提出建议的任何事项进行监督。如果它 们新提出的建议在合理的期间内没有得到执行,投诉国可以要求它们出面干 预并找出一个适当的调解办法,缔约国全体对争议解决措施执行的监督,实 际上是有赖于一种道德压力以及政治压力。它们的目的就是谋求有关缔约国 撤销那些被认为与总协定不符合的措施。
根据 1979 年《关于通知、协商、争议解决和监督的协议》规定,缔约国
全体一致同意对贸易体系的动态进行正常的和系统的检查,对于影响总协定 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动态,影响欠发达国家利益的事项,按照本协议作出通知 的贸易措施以及那些已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协商调解或争议解决程序,予以处 理的措施应给予特别的注意。尽管作了上述规定,实际上,在关贸总协定体 制中监督机制是极不完善的,并且软弱无力。为此,“乌拉圭回合”把建立 和完善灵活总协定关于解决经济贸易争端的规则和程序纳入重要议题。
下面侧重介绍乌拉圭回合中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即建立对各缔约
国贸易政策的监督机制。 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上,对建立贸易政策监督审议机制方面,具
体规定了审议的目的、报告、审议的周期和审议的机构。审议的目的是敦促 各缔约国遵守关贸总协定的制度、纪律和义务,并通过对缔约国的经济政策 与行为的理解和提高透明度,更加顺利地发挥多边贸易制度的作用。在审议 报告方面,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定期向其他缔约国作出报告,缔约国一经接受 检查,就须在当年呈送首批详尽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缔约国所执行的 经济贸易政策。在审议周期方面规定对所有缔约国政策和行为都将实行定期 审议。四个最大的贸易伙伴:欧共体、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两年审议一 次,其它缔约国每四年或六年审议一次。审议由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在两个报 告的基础上进行。一个是由接受审议的缔约国政府所提交的报告;另一个是 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独立地作出的报告。这两个报告连同理事会会议的结论
相继公开散发。并可从秘书处或通过指定的关贸总协定销售机构购买。最初 两年接受审议的十六国包括上述四大贸易伙伴。
四、关贸总协定的加入方式
关贸总协定对非缔约方的吸收有其专门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加入 又有不同的要求。下面主要介绍加入关贸总协定的一般程序和社会主义国家 加入总协定的方式。
(一)加入关贸总协定的一般程序 关贸总协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本协定缔约国的政府,或代表某个
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务的处理方面享有充分自权的单独 关税领土的政府,可以在这一政府与缔约国全体所议定的条件下,代表它本 身或代表这一领土加入本协定。缔约国全体规定作出决定时,应由 2/3 的多 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中,加入关贸总协定的一般程序,大体可分 为三个阶段。
1.申请审议阶段 这一阶段的核心内容是审议申请参加关贸总协定国家的经济贸易制度。 首先,申请方应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交一份正式申请,说明其想成为关
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意向。总干事将该申请向所有关贸总协定成员国进行转 述。各缔约国收到申请后即考虑该国的加入问题。由缔约国理事会决定成立 一个专门工作组,负责审议申请方政府现行的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政策;审 议今后有关政策走向,尤其是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国家,谈判加入关贸 总协定的议定书条件。
工作组成立后,申请国应向总协定理事会递交一份对外贸易方面的备忘
录,对本国的外贸政策、管理措施、工业政策、价格体制、外汇制度等予以 说明,交由工作组进行审议。工作组请各缔约国对此提出问题,汇总之后送 交申请国。申请国对此要求以书面和口头做出答复。工作组收到答复后,进 行深入考察,就申请方的贸易制度交换意见。工作组将其全部审议通过之后, 就起草“加入议定书”。
2.实质性的谈判阶段
这一阶段中心任务是申请方与各缔约国方进关关税减让等问题的谈判。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加入总协定国家政府要与关贸总协定有关的工作组就加 入“入门方式”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因为一个新加入总协定的缔约方可以 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可以得到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之间历年来通过谈 判得到的全部优惠。因此,其他国家有理由要求所新加入的国家作出相应的 关税减让和优惠,并制订出自己的关税减让表将其列入关贸总协定的减让表 之中。当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不仅限于关税,还包括一些非关税方面内 容。在谈判中要求新加入的国家使其贸易政策中非关税方面措施要与关贸总 协定的条款相一致。总之,这一程序决定于关贸总协定中各缔约国的利弊平 衡关系,只有权利与义务相平衡时,缔约国全体才能作出决定。
3.投票签字阶段 最后阶段是签订一个反映谈判结果的议定书。这种议定书相当于一个贸
易协定,它规定了缔约国全体接受一个新的成员国的各项条件,规定了关税 税率及减让表,还规定了一个新加入方在承担总协定的各项义务以及可能采 取的某种灵活措施。这一议定书草案完成后交各缔约国,以求有三分之二的 多数票通过。在这个时候,申请方便可在议定书上签字,除非需要国家立法 部门的进一步通过,否则,加入将在 30 天内确认生效。
(二)社会主义国家加入总协定的方式 关贸总协定建立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起初没有考虑社会主义国
家的加入问题。但 50 年代之后,有些社会主义国家表示想加入总协定,但社 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相 矛盾。其突出表现在关税的作用问题上。
在市场经济国家,关税是调节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国内市 场的重要措施。但在计划经济国家,关税的作用不一样,关税在进出口决策 和调整中不起主要作用,对进出口水平影响不大,起主要作用的是国家计划。 甚至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关税,如波兰加入总协定之时,就没有关税。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全体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即社会 主义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除要遵循一般程序外,还作了特别规定。从实际情 况看,社会主义国家加入总协定有二种方式。
1.减让关税方式 南斯拉夫、匈牙利都是采用此种方式。南斯拉夫为加入关贸总协定做了
长期的大量工作。从获得关贸总协定观察员地位到临时加入直到最后成为关 贸总协定正式成员,长达 16 年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南斯拉夫进行了一系列 国内经济体制改革,逐步适应关贸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体系。终于在 1966 年 4
月 5 日南斯拉夫以关税减让方式加入,正式成员缔约国。匈牙利为争取加入
总协定也进行了历时 4 年的正式谈判。先在日内瓦与美国、日本、加拿大、 欧共体等主要成员国代表谈判,尔后又赴各国首都与各国的高级官员和决策 人物进行会谈;此外还邀请有关国家到匈牙利会谈,最后于 1973 年,关贸总 协定缔约国大会同意依关税减让方式接纳匈牙利为正式成员。南、匈两国加 入总协定之前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为适应关贸总协定的要求,他们在国内进 行了一系列的经济体制改革。
2.承担进口义务的方式
波兰和罗马尼亚都是以这种方式参加的。波兰于 1959 年开始要求加入关 贸总协定。它一方面申请加入,另一方面又不愿改变其经济制度和对外贸易 制度。关贸总协定缔约国要求波兰承担最低限度进口增长率的义务,否则, 不能同意他为正式成员。肯尼迪回合,波兰政府再次正式申请加入关贸总协 定,但直到 1966 年,双方才最终达成协议。波兰以承担进口义务和其他一些 条款,于 1967 年才成为正式缔约国。罗马尼亚也以相同方式于 1971 年加入 关贸总协定,但承担进口义务的方式与波兰若有不同。波兰是以每年从总协 定成员国的总进口增加 7%为承诺。而罗马尼亚不同。(1)不是按年确定的 百分比方式,而是以五年为计; (2)采取双重的进口增长,即罗马尼亚的 进口增长率不低于从所有其它经互会国家进口的总增长率,同时,其进口增 长与罗马亚本国的五年计划指标同步。
第五章 关贸总协定的历届谈判
举行多边贸易谈判是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活动之一,而每次谈判所达成的 协议又补充和修改了总协定的条款,使关贸总协定不仅对缔约国而且对世界 贸易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关贸总协定的每轮谈判都持续较长的时间,通 常称之为一个“回合”。每个“回合”中尽管争论激烈,矛盾重重,但最后 总是或多或少地健全和完善了国际贸易的规则,消除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些障 碍,缓和了成员国之间的矛盾。本章将逐一介绍关贸总协定发起第一至第七 回合的谈判,有关第八回合即“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将在第六章单 独介绍。
一、前六回合的谈判
在 1947 年至 1967 年的二十年间,关贸总协定举行了前 6 轮的多边贸易 谈判。前 6 轮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关税减让,从第 6 轮起,开始涉及非关税壁 垒问题的谈判。
(一)第一回合的谈判
第一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于 1947 年 4 月至 10 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实 际上是关总协定正式签订前夕的缔约国之间的一次谈判活动,为关贸总协定 的迅速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次谈判参加国共 23 个。这些国家根据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无条件最 惠国待遇的多边适用原则以及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谈判。谈判在主要供应国 之间展开,共达成了 123 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制定了包含关税减让和关税 约束的两份减让表并绘制成总表。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让协议,通过原 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地适用于全体参加国。这轮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 让协议共涉及 45, 000 项商品,使占进口值 54%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
35%,影响世界贸易额近 100 亿美元,这轮谈判,规模之大,影响之深,在 当时是空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随着谈判的成立和临时协定的签订而临 时生效至今。
(二)第二回合的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二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于 1949 年 4 月至 10 月法国安纳栖 举行,参加国家除 23 个刨始国之外,又增加了瑞典、丹麦、芬兰、意大利、 希腊、海地、尼加拉、多米尼加、乌拉圭和利比亚等国。这次谈判主要为解 决新参加总协定的国家的权利义务问题安排的,谈判共达成关税减让协议
147 项,增加关税减让商品 5000 项,使占进口值 5.6%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
关税 35%。 从本回合的谈判至第五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一般被称为补偿性谈判及
新加入国“入门费”的谈判,即原接受或提供关税减让国变更或撤消其减让
项目以其主项目替换或用作补偿,新加入国以关税减让或其它方式作为加入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入门费”。谈判要达到的目标都是减让关税。
(三)第三回合的谈判
第三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 1950 年 9 月至 1951 年 4 月在英国托奎举行, 又有 4 个国加入了关贸总协定。本次谈判参加国 39 个,谈判方式与前两回相 同。然而,由于美国与英联邦特惠制国家接触不多,故进展不大。参加国的 贸易额占当时世界进口总额的 80%和出口的 85%。谈判共达成关税减让协议
150 项,新减让关税项目 8700 项,使占进口值 11.7%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关
税 26%。
(四)第四回合谈判
第四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 1956 年 1 月至 5 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这次谈 判由于美国国会对美国政府授权有限,其规模受到影响,参加国仅 28 个。美 国代表团几乎用足了国会的授权,对进口给予价值 9 亿美元的减让,而其本 身所受减让约合 4 亿美元。关税减让商品达 3000 个项目,但仅涉及 25 亿美 元的贸易额,最终占进口值 16%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 15%。日本在这次 谈判中加入了关贸总协定。
(五)第五回合——“狄龙回合”的谈判
第五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因当时美国负责经济事务的副国务卿道格拉 斯·狄龙参加这次谈判,故称之为“狄龙回合”(Dillon Round)。它于
1960 年 9 月至 1962 年 7 月在日内)瓦举行,历时近两年,共 45 个国家参加。 谈判先后分两个阶段,前段从 1960 年 9 月至年底,着重对第四轮谈判结果进 行了再谈判,并就 1957 年 3 月 25 日欧共体条约签订所引出的关税同盟和共 同体农业政策问题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后段于 1961 年 1 月开始,就减让项 目及新加入国减让项目进行谈判,并因欧共体加入关贸总协定而展开了关于 补充关贸总协定第 24 条第 6 款的谈判。根据这一条款,欧共体的统一关税约 束取代了欧共体国别的关税约束。对由此条导致的任何单一国家的收支失 衡,欧共体都需予以补偿。关贸总协定工作组检查了欧共体实施统一对外关 税的法律后,决定可按关贸总协定第 24 条第 6 款进行谈判。
该轮谈判就约 2400 项商品达成关税减让,共涉及 49 亿美元贸易额,使 占进口值 20%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 20%。在谈判中,美国对共同体国家 施加种种压力,力图在“互减关税”的借口下,保持自己的高关税,压低共 同体的对外关税,引起了共同体国家的强烈不满,双方于 1962 年 3 月达成了 工业品关税互减 20%的协议,其中美国对共同体出口约有 16 亿美元的商品 获得了减税优待,而美国对共同体的减税只有 12 亿美元的贸易额。欧共体 6 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平均税率降低 6.5%,然而农产品和某些敏感 性商品大部被排除在最后的协议之外,未取得任何结果。
(六)第六回合——“肯尼迪回合”的谈判
第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KennedyRound)。由于 美国国会在具尼迪政府上台初,制定了“扩大贸易法”,授予美国总统在五 年期间同外国谈判减税,签订贸易协定的权力。 1962 年肯尼迪曾向共同体 等国发起该轮谈判。它于 1964 年 5 月至 1967 年 6 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共
有 54 个国家参加,并首次涉及到非关税壁垒问题的谈判。相比前五次谈判来
说,它是内容最广泛的一次谈判。在这次谈判中,美国提出各有关国家相互 削减关税 50%的方案。由于美国关税率本来高于西欧 6 国,共同体国家针锋 相对提出了“削平方案”,即高关税国家多减,低关税国家少减或不减,以 拉平关税差距,谈判争吵激烈,经过三年多的谈判,第六回合的谈判终于结 束,并取得了如下主要成果:
1.大幅度降低关税。谈判涉及关税减让商品项目合计达 60000 多项。工
业制成品进口关税税率按减让表约束,自 1968 年 1 月 1 日开始,每年降低五 分之一,五年完成。到 1972 年初,工业制成品进口关税下降 35%,涉及贸 易额约 400 亿美元,但在农产品方面仍无多大进展。
2.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法。这次谈判针对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滥用关 贸协定第 6 条,即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情况,制定了反倾销协议,作 为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的实施细则。美国、英国、日本等 21 个国家签署了该协 议,反倾销协议于 1968 年 7 月 1 日生效。
3.新增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60 到 70 年代,相继独立的 发展中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改变了关贸总协定成员结构,发展中国家在总 协定缔约国中占有相当比重。但是,关贸总协定原条款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利 益一直比较忽视。随着发展中国家数量的增加,经济贸易力量的增强,加上 他们不懈的斗争,迫使关贸总协定不得不考虑他们的特殊利益。关贸总协定 第四部分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其核心内容是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国
在贸易与发展方面的特殊需要和利益。
4.开创了波兰作为一个“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 谈判的先例。并于 1967 年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正式缔约国。
二、东京回合的谈判
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于 1973 年 9 月至 1979 年 4 月在日内瓦举行,历时 五年多。这轮谈判因始于日本东京,并发表了东京宣言而称为“东京回合”
(TOkyo roudn)。这次谈判重点从以关税减让为主要内容转向以非关税壁 垒为主要内容,达成了 11 项独立协议,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贸易自由化的 进程中,具有突出贡献。
(一)东京回合的背景 自“肯尼迪回合”结束后,国际贸易商品的总体关税税率水平大幅度下
降,但贸易障碍远未消除,其表现有: (1)约 30%的进口产品不受关税 减让协定的约束,特别是那些对发展中国家促进其工业进步极为重要的工业 品,其关税税率仍维持在较高水平上。(2)依加工程度而定的不断升级的税 率,使加工产品及消费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率大大高于其名义关税率。(3)农 产品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增多使贸易保护不断提高,而在第六轮谈判中农产 品贸易又一次被主要发达国家列于一般降税商品范围之外,以后使农产品出 口国收益程度大为降低。(4)非关税壁垒的大量采用和实施,严重危及战后 建立的多边国际贸易体系。
70 年代初,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瓦解、贸易保护主义的盛
行,中东战乱和石油危机的爆发,使世界经济处于混乱和衰退之中,美国也 出现严重贸易赤字。但是相比之下,欧共体国家和日本的经济贸易发展较炔, 使美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领域的地位日益受到威胁。为了摆脱困境,原美国 总统尼克松与欧共体和日本多次协商,提议总协定主持召开新一轮多边贸易 谈判。这一提议导致了 1973 年 9 月关贸总协定东京部长级会议宣言的产生。 所以,此轮谈判,当时又称“尼克松回合”(Nixon round)。由于尼克松 后来因“水门事件”下台,此轮谈判便普遍使用“东京回合”一词。
(二)东京回合的特点
东京回合的谈判相比前六次谈判有其明显特点:
1.前六次谈判主要是减少成员国的关税税率,而这轮谈判所涉及的问题 比较广泛,主要谈判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关税谈判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2.这次参加谈判的国家 99 个,大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届的国家。在被邀
请参加的国家中有 29 个非总协定的缔约国或临时加入总协定的国家。这些非 缔约国在同其它参加谈判的国家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签置和加入某些协 议。
3.从肯尼迪回合到东京回合期间,国际贸易中主要经济强国力量对比有 了很大变化。欧洲共同体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实体。日本的经济实力迅 速发展,已成为二大贸易强国之一。它们和美国成为东京回合的主要谈判对 手,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谈判的局面。
4.在东京回合的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占参加国数的比重已由 1947 年的
50%上升到 80%,第一次占有重要的位置,反映出它们在国际事务中已经增 长的经济力量及其政治意义。
(三)东京回合的成果 东京口合取得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关税进一步下降。
根据东京回合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从 1980 年 1 月 1 日起 8 年之内,
全部商品的关税约平均下降 35%。减税的范围从工业品扩大至部分农产品。 其中美国关税平均约下降 30—35%:西欧共同市场平均约下降 25%;日本平 均约下降 50%。此外,尽管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产 品仍然以敏感性为理由,继续排除在减税范围以外,但这类获得例外处理的 产品数量已大为减少。
2.限制了非关税壁垒 限制非关税壁垒主要是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实现的。东京回合达成了
非关税壁协议主要有: (1)海关估价的协议;(2)贴补和反贴守则的协 议; (3)反倾销守则; (4)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5)政府有购协 议; (6)技术贸易壁垒协议;(7)关于民用航空机械贸易协议; (8)
国际奶制品协议;(9)牛肉协议。
(四)东京回合的内容 东京回合的突出贡献在于达成了一系列非税壁垒协议,现扼要介绍如
下。
1.海关估价协议 协议全称为“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及议定书”。包
括四部分,共 31 条。它规定了主要以商品的成交价格为海关完税价格的新估 价制度。其目的在于为签字国的海关提供一个公正、统一、中性的货物估价 制度,不使海关估价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这个协议规定了六种不同的 依次采用的新估价办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即指“商品销售出口运往进口国的实际已会或
应付的价格”。就是说进口商在正常情况下申报并在发票中所载明的价格。 如果海关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成交价确定商品海关估价,那就采用下一种。
(2)同类商品成交价格。即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
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成交价格。
(3)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即指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 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4)倒扣法。即以进口商品,或同类或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
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它主要适用于寄售、代销性质的进口 商品。
(5)计算价格法。又称估算价格,是以制造该种进口商品的原材料,部
件、生产费用、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费以及销售进口商品所发生的利润和 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合理办法。当使用上述办法均不能确定商品的海关估价时,只要不 违背本协议的估价原理和总协定第七条规定时,可采取任何视为合理的办 法。
2.《贴补和反贴补守则》
全称为《关于解释和应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6 条、第 16 条和第 23 条 的协议》该协议主要明确和补充了总协定中有关贴补和反贴补方面的条款, 其目的在于保证签字国不使用贴补来损害其它签字国的贸易利益,不采用反 补贴措施来不合理地阻碍国际贸易。该协议分七个部分,共 15 条加一个附件 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反贴补税的调整程序和有关事项; (2) 反贴补税的征收; (3)损害的确定; (4)有关出口贴补的严格规定; (5) 对发展中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3.《反倾销守则》(修订本) 全称为《实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该协议分三部分共 16
条加若干注释和一个附录所组成。其主要内容: (1)征收反倾销税的程序 与有关事项; (2)损害的确定;(3)反倾销税的征收; (4)关于磋商、 调解和解决争端问题的规定; (5)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
4.《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本协议除序言外共有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口许可证的管
理和发放手续; (2)进口许可证的种类分别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许 可证两种; (3)设立进口许可证委员会; (4)有关发展中国家优惠待 遇规定。
第六章 关贸息协定的乌拉圭回合
1986 年 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缔约国部长会 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参加会议的国家 和地区达 107 个,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并获得了全面参加这一轮各 项的议题谈判的资格,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参加国。该轮谈判范围之广, 议题之多,矛盾之复杂,是空前的。它将对世界经济和贸易格局产生深远的 影响。本章主要介绍乌拉圭回合产生的背景,主要议题,谈判的焦点、进程 等方面内容。
一、乌拉圭回合的产生背景
到东京回合达成的关税减让协定实施完毕,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关税 平均降至 5%左右的水平。高关税的降低和消除,为国际贸易自由化和战后 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 70 年代末和 80 年代初,世界 经济发生了持续衰退;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严重地恶化了国际经济和贸易环境,使总协定的 原则和规则遭到了严重破坏。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贸易改革中的 单边主义和双边主义正在削弱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原则。(2)歧视性的保 障行动,“灰色区域”措施及其它阻碍自由贸易的措施,严重地损害了关贸 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3)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长期偏离总协定原则和 规则,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猖撅的两大领,域,贸易摩擦不断,农产品和 纺织品纳入总协定,已成为当务之急。(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服务贸易,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有必要制订一套 新的规则来处理这些新领域的各种矛盾。(5)区域集团化趋势不断加强,使 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规则遭到严重侵蚀。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1986 年 9 月召开了关贸总协定特别缔约国大会, 决定举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宗旨是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 现象: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实现;建立一个 更加开放、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为实现上述宗旨还制定了如下具体目标:
1.促进世界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扩展,进一步削减和消除关税、数量限 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
2.扩大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进多边贸易体制,把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
置于总协定的法律约束之下。
3.增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着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
4.促进国际合作行为,加强贸易政策与其它影响经济增长和发展政策之 间的联系,改善国际货币体制的职能,向发展中国家投入更多的资金。
二、乌拉圭回合的议题与特点
1986 年 9 月 20 日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发表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 言》,确定谈判范围为货物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两部分,涉及 15 个议题。
这 15 个议题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有关“市场准入”的论题,即农产品、热 带产品、纺织品和自然资源产品的议题,最终归结到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 让谈判。二是有关贸易竞争规则的议题、即关于保障条款、反倾销和反贴补 条款的谈判议题。三是有关多边贸易体制和程序的议题,即争端解决程序和 总协定体制的改进。最后是三个新议题,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和投资措施。
与历届多边贸易法则相比,乌拉圭回合有明显的特点:
1.谈判范围广。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而且涉及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 及投资措施等新领域;不仅涉及贸易问题,还涉及到贸易与货币,金融和发 展之间的联系,并明确规定把加强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写入了 谈判目标。
2.矛盾错综复杂。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共体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矛 盾。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也较为尖锐。由于发达国家之 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相互交 错、形成了各组的谈判相互关连、互相牵制的局面,使谈判异常艰难。
3. 各项议题的谈判进程不一致。五年多的谈判,各项议题的谈判均有进
展。但发达国家关注的议题,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 资问题进展较快,而发展中国家关注的农产品,热带产品等谈判却相对缓慢。
三、马拉圭回合的谈判焦点
(一)农产品贸易
1.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贸易上的矛盾 农产品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关键问题。它主要涉及到市场准入、削
减补贴和农产品卫生技术标准规定等三方面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美国与 欧共体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的。
世界各农业发达国家为了发展和稳定农业生产,各自采取保护本国农产 品市场并千方百计打进别国市场的政策。当代世界的农产品出口国,主要有 美国,加拿大、法国、荷兰、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阿根廷等国。其中 美国一直是农产品的出口大国,并位于前列,它是小麦、玉米、棉花的出口 国,近年来出口的大豆也为世界第一位。多年来,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扶 持农业的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一方面在国内实行对农产品的“支持价格” 政策;另一方面在国外倾销农产品。
西欧本是美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市场。但自从欧共体建立以来,为了保 护欧共体的农业兔受美国廉价农产品冲击,在欧共体内部逐步推行农产品的 统一市场,而对欧共体以外国家的农产品输入征收“差价税”,筑起一道高 关税壁垒。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美国的。
多年来,在美国与欧共体之间,争夺农产品市场的斗争此起彼伏、一直
不断。如 1983 年美国向欧共体的传统市场埃及出口小麦,欧共体就以增加对 出口埃及粮食的价格补贴作对抗,爆发了一场“小麦战”。再如 1989 年,欧 共体以美国的牛肉含有催肥用的荷尔蒙为理由,宣布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 美国随即宣布对欧共体进口的著前罐头、果汁、火腿等征收高达 100%的高 关税,欧共体也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人称“荷尔蒙牛肉战”。
2.矛盾的焦点——农产品的补贴
在关贸总协定的历届谈判中,农产品贸易一直是美国和欧共体斗争焦 点,但此次尤为突出。乌拉圭回合谈判一开始,美国愿在 10 年内完全取消对 农产品的补贴,以此要求欧共体采取同一措施。但欧共体认为,正是由于欧 共体多年来实现高补贴的“共同农业政策”,使西欧一些国家从以往的农产 品进口国一变而成为农产品出口国。它们之所以有能力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 与美国和其他农产品出口国竞争,主要依靠每年约 1000 亿美元的补贴。如果 接受美国提出的方案,欧共体农业生产与出口将碰到极大困难。因此,欧共 体提出以较长时间逐渐减少补贴,目前最高只能削减 30%的贴补。
由于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分歧太大,它曾使 1988 年蒙特利尔部长级会议 谈判的中期陷入僵局,在 1990 年 12 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又使谈判被 迫中止,还使 1991 年重新恢复的海牙多边谈判以失败告终。但是,最近,美 国和欧共体就油籽补贴问题在华盛顿达成一项协议。这为欧美就整个农业补 贴问题的谈判扫除一个重要障碍。
3.中国与农产品谈判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希望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早日实现自由化。因为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实行补贴有损于发展中国家利益。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 国既是农产品出口国,也是农业品进口国,发达国家实行高额农业补贴,对 于我们既有利的一方面,如进口享有价格补贴的粮食;也有不利的一方面, 如出口经济作物和肉类产品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入关之后,我们应该根据乌
拉圭回合的农产品规则,结合我国实际,研究我们的农产品的进出口战略与 对策。
(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
1.多种纤维协定 要了解乌拉圭回合的纺织品与服务贸易议题,首先必须了解“多种纤维
协定”。 长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大批纺织品进口与其本国纺织业的生产
和发展有矛盾,并以发展中国家纺织品进口形成“市场扰乱”为理由要实行 进口限制。另外,专门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进口实行限制。关贸总 协定为解决纺织品贸易方面的矛盾,主持了主要纺织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的 谈判,答订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即“多种纤维协定”。
该协定于 1974 年 1 月 1 日生效,为期四年,后三次延长。第四个协定于
1986 年 8 月签订,为期五年,应于 1991 年 7 月到期,现有 54 年纺织品进出 口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个协定,协定成员国的纺织品贸易额占世界纺织品贸 易额 80%以上。
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的规定,其基本目标是为扩大纺织品贸易、减少 贸易障碍,逐步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并防止对进口国市场的破坏。 其具体安排是: (1)各纺织品进出口国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各自问的纺织 品和服装的进出口数量,并确定每年配额增长的幅度,其内容包括:“棉、 毛和人造纤维等纺织品和服装,以后又增列亚麻、芝麻和丝及混纺织品;
(2)进口国在“市场紊乱”时,可单方面实行限制; (3)设立纺织品监
督机构、监督协定的实施和处理成员国间纺织品贸易的纠纷。
2.纺织品贸易的谈判焦点 长期以来,纺织品贸易一直没有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范围,而是通过“多
种纤维协定”来调节。然而“多种纤维协定”的签订和一再延续实际上是维
护了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是违背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原则 的。在这次乌拉圭回合中,纺织品成为各方争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发展中国 家一致认为“多种纤维协定”于 1991 年 7 月到期后,不应当再延期,使纺织 品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体系;发达国家迫于形势也表示“多种纤维协定” 这次到期后不再延长,但认为在取消“多种纤维协定”之后到纺织品完全实 现贸易自由化应当有一个过渡期间,因此,谈判的焦点转到过渡期的长短和 过渡的安排问题上。关于在过渡期,欧共体提出 15 年以上的过渡期,而印度、 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要求以六年半为过渡期。后来,在“布鲁塞尔部长会 议”上,比较一致的意见是“10 年多一点”,可能以 11 年为过渡期。
3.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草案 经过艰难的谈判,乌拉圭回合最终拟订了一个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协议
草案。基本框架是以多种纤维协定为基础分阶段逐步实现纺织品贸易与关贸 总协定规则的一致性,同时通过逐步提高增长率来促进纺织品贸易自由化。 该协议草案规定了贸易自由化的比例, 1993 年协议生效后,先将总进
口量的 12%取消限制,其余部分分三阶段取消限制。其比例分配是: 1996 年起为 17%; 2000 年起为 18%;2003 年起全部取消协议中的一切限制。 该协议实际上只适用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量限制。
4.中国与纺织品贸易谈判
建国 40 多年来,我国纺织品出口有很大增长, 1952 年只有 4, 300
万美元,占当年全国出口额 5.2%,到 1988 年,纺织品出口达 130 亿美元, 占全国出口额 27.3%,占世界纺织品贸易额 7%,居世界第五位。1989 年达
136 亿美元。据有关专家估计,如果取消了“多种纤维协定”对纺织品贸易 的限制配额,我国纺织品出口有可能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300%以上。
我国是“多种纤维协定”的签约国。自 1984 年 1 月 8 日正式加入以来, 我国纺织品出口逐年增加。从 1985 年的 64. 38 亿美元到 1989 年增长到 130 亿美元。当然,我国加入“多种纤维协定”也带来某些不利:我国的出口要 受配额的限制,并且配额的品种不断增多,从只有棉织品,扩大到化纤,又 进一步扩大到毛、丝、麻制品服装,这对我国的出口是不利的。
在“乌拉圭回合”的纺织品谈判中,我国基本同意发展中国家建议,即 早实行贸易自由化。同时,我们还应该在纺织业的技术改造,纺织品质量的 提高,纺织品出口的宏观管理以及纺织品市场开拓和研究方面多下功夫,以 巩固和发展我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市场。
(三)服务贸易
1.服务贸易的内容 乌拉圭回合第一次把服务贸易列为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服务贸易
内容十分广泛,目前根据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国递交的材料中所列项目看,有
150 多种,其通常项目如下:(1)国际运输; (2)国际旅游; (3)跨 国银行、国际融资公司及其它金融服务; (4)国际保险和再保险; (5) 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电脑及资料服务费; (6)国际咨询服务; (7) 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 (8)国际电讯服务; (9)广告、设计、 会计管理等项目服务; (10)国际租赁; (11)维修和保养、技术指导 等售后服务;(12)国际视听服务; (13)教育、卫生、文艺的国际交流 服务; (14)商业批发与零售服务;(15)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
2.服务贸易的谈判焦点
战后,世界服务贸易迅速发展。 1948 年时,世界服务贸易市场几乎还 没有形成,主要是海运、旅游等方式,其贸易值极为有限。目前,世界服务 贸易额已达 8, 500—9000 亿美元,为世界商品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一。在服 务贸易方面,美国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其服务贸易出口已占年出口值的 40
%。因此,在乌拉圭回合中,美国坚决主张服务贸易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
其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出于保护民族经济以及政治与安全的考 虑,不愿消除服务贸易壁垒,但是,为了换取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货物贸易谈 判方面作出让步,同意在服务贸易谈判方面作一定的妥协,但坚决反对美国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张。经多次谈判,已就服务贸易形成了多边框架, 包括服务贸易的范围和涉及的领域、一般责任与纪律、具体义务、逐步自由 化、组织条款和最后条款等内容。但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问题上存在明 显分歧。例如发展中国家对银行、保险、龟讯业等关系其自身经济与社会发 展的部门主张不能对外开放等。因此,关于服务贸易问题的多边框架,目前 尚未达成最后协议。
3.中国与服务贸易谈判 我国服务业长期落后,且多为国家所控制,至今国内尚未形成完备的服
务市场。到 1988 年为止,我国第三产业的产值只占 GNP 的 25.7%,远远落 后于发达国家约 56%,也落后于中等收入国家 34%的水平。从服务行业的就 业人数来看,在世界 126 个国家中,服务业占总就业人口比例,中国与肯尼
亚、扎伊尔并列第 107 位,比老挝、孟加拉国和苏丹还低。我国还有很多服 务行业,如信息、会计管理、咨询等行业,仍处于初步起动阶段,要使这些 行业走向国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还有很大的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我国服务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还很低,尚不具备全面开 放我国服务市场的必要条件。然而关贸总协定目前却正着手制定服务贸易自 由化谈判的各项框架及谈判日程,各缔约国方都投入到激烈的讨价还价斗争 之中。我国作为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入关已指日可待。因此,我们必须做 好国内服务业的开放和保护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发展中缔约国在服务贸易 领域的谈判,争取各项优惠待遇,以保证本国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 在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谈判的原则及框架下,结合我国的服务贸易实际,适 应考虑开放本国的服务市场。
(四)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也是乌拉圭回合中又一个新议题,也是谈判重点之一。所谓知
识产权是指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 两方面内容。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但主要是指 专利权和商标权。版权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 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的著作人依法对其科学研究、文学 艺术诸方面的著作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都是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1)专有性。又称
排他性或独占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的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 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就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者须承担由 此引起的法律责任,须依法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 刑事责任。(2)地域性。一国授与的专利权、商标和版权只在该国管辖领域 范围内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对其他国家没有域外效力,任何国家都没有保 护别国知识产权的义务。(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工业产权的保护都规定了 一定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权利人可享有独占权,但法定期限届满以 后,该项知识产权就成为公众的财产,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权利人无权干 预。
2.知识产权的谈判焦点
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日益重要,纠纷也日 益增多。然而,目前世界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极不完善,急待建立起 更为有效的保护体制。
在这次谈判中,美国声称每年在知识产权方面蒙受的损失达 600 亿美元 之多,故要求制定这方面的规则以弥补损失;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发展 中国家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分歧焦点 在于:保护标准如何与各国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 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如何促进技术转让?等。
知识产权守则草案经过反复讨价还价,已于 1991 年底形成。该草案内容 丰富,规定周详,充分考虑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的重要性,以及对国际 贸易的推动作用。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不违反关贸总协定一系列基本原则 的前提下,在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公约的原则相协调的基础上,草案扩大了 知识产权的涵盖面。如提出应对计算机程序提供保护,同时应包括数据、概
念、程序、方法、算术和体系;再如扩大了对唱片和表演的法律保护;还如 扩大了对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包括了对药物和其他化学物质发明创造的保 护等。
3.中国与知识产权谈判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和健全中国涉外经济法律方面取得了很大
成就。在对工业产权法保护方面已初具框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且我 国还参加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我国于1984年3月参加了《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再如我国于 1980 年 3 月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 里协定》等。这些法律的制订与修改对我国工业产权和版权保护,以及改善 我国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都起重要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还不完善,尤其是面对入 关,我国在进一步改善知识产权和法律保护措施方面还有一系列新问题,需 要考虑。如延长专利法保护时间,适当扩大专利法保护范围,强化对假冒商 标的法律制裁手段等。同时,我们还应该针对知识产权守则对我国影响较大 的化工、医药等行业,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我国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1.定义 这也是三个新议题之一。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能够影响国际
贸易的投资措施。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框架协议草案规定,“一项投
资措施,如果是针对贸易的流向及贸易本身的,引起了对贸易的限制或损害 作用且这种作用是与关贸总协定有关的规定不符的”,即称之为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措施。
能够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投资措施,从总体上分类,可分为鼓励性和限制
性两大类。一般来说,鼓励性措施多体现在优惠的税收上,所以它实际起到 了现金补贴的作用。限制性措施往往对投资者有“最低出口额”或“外汇平 衡”的要求。为此,有时产品在国际市场即使不好销、生产企业也不得不赔 本抛售。由于投资措施对贸易的影响效果很难衡量,加上投资的鼓励措施和 限制措施往往是一起使用的,因此,要对某项投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 价时,就应考虑净鼓励值,即鼓励价值与限制价值之差。
2.争议的焦点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很大。发 达国家认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会对贸易 产生限制和扭曲的影响。因此,它们主张用总协定的纪律对其进行约束,并 且建议制订新的条款,以弥补现有措施的不足,其目的是为跨国公司的对外 扩张开路。相反,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有权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 外国投资制订必要的措施。因为在对跨国公司的行为缺少约束和没有一套共 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情况下,要求完全取消对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的限制是不 现实的,也是有损主权的。发展中国家强调要充分体现总协定中给予发展中 国家的特殊和优惠待遇,以便使外资的投入能为本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 务。
由此可见,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关心的是如何为其跨国公司的扩 张开辟道路,而作为资本输入目的发展中国家,关心的则是如何引导外国投
资为本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作贡献,这一矛盾贯穿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谈判的始终。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和中国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利用外资,举办三资企业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在制定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已有数百部之多,其作 用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我国还积极主动地与近 30 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 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并加入了《关于解决一国和他国 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这些对我国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无疑创造了有利 条件。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这方面的法规我国还很不完善,如 我们至今没有制定出转移价格法。同时,我们相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框 架协议草案的规定还有差距,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对新议题有分析、有选择, 来改善和修订我国的利用外资法规,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国际市场经济 的接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现状
乌拉圭回号原来预计于 1990 年 12 月在布鲁塞尔的贸易谈判委员会的部 长会议上结束。时至今日,乌拉圭回合虽然在大多数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 但是由于农产品贸易谈判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导致谈判进程受阻,使 得任何有关乌拉回合结束时间的设温都难以成真。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 尔先生只好于 1992 年 4 月 25 日宣布:“无限制地推迟”乌拉圭回合谈判。 这是该轮谈判继 1990 年底和 1991 年底两次延期以后的第三次延期。
农产品补贴问题依然是这轮谈判是否最终结束的关键。据悉,1992 年 11
月 20 日,美国和欧共体就农产品贸易问题在华盛顿终于达成协议。但是对这 一协议,欧共体国家反映强烈,法国朝野及大多数欧共体国家农民抗议声是 此起彼伏。欧美达成的这一协定,谈判的焦点是油籽补贴问题,虽然这一协 议与费时 6 年的乌拉圭回合没有直接关连,但它是美国与欧共体就农业补贴 问题达成妥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这一协定达成无疑有助于加快乌拉圭 回合的进程。尽管乌拉圭回合仍然矛盾重重,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乌拉圭回 合必须成功。正如邓克尔先生所说:“历史不允许我们作其他选择。我们谁 也负不起破坏售物、服务和投资移动的损失,如失败,则要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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