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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知识读本



第七章 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待遇


  本章将侧重介绍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的享受的差别、特殊的优 惠,包括总协定原始条文中、新增第四部分中,有关非关税壁垒协议中、“授 权条款”、中以及“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规定的优惠待遇。了解这些内容, 对于我国“入关”后,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着 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总协定原始条文中的优惠规定


  在关贸总协定的原始条文中,只有第十八条即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相直接关系的,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唯 一法律依据。该条共分四节、23 款,其基本内容包括保护幼稚产业和国际收 支平衡两部分。
(一)保护幼稚产业的条款
1.幼稚产业的含义。 关贸总协定条文中并没有“幼稚产业”的措辞,但在长期实践中,人们
把建立特定产业与“幼稚产业”作为同义词直接交替使用。按总协定的解释。 “建立特定产业”包括:(1)新产业; (2)现有产业新的生产部门; (3) 现有产业的重大改建; (4)供应部门国内需求的现有产业的重大扩建;(5) 遭受敌对行业或自然实害严重破坏的重建。东京四合对上述规定又加以延 伸,还包括发展新的生产结构或改扩现有生产结构,以按照它的经济发展的 优先次序更加充分和有效的利用资源。可见,与纯经济学的定义比较,关贸 总协定的幼稚产业定义则包括更为广泛的产业部门。
2.保护幼稚产业措施之一(第十八条第一、二节) 关贸总协定为保护幼稚产业允许发展中国家修改或撤销其减让表中的关
税减让。其程序如下: (1)进口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
意向。 (2)它与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它缔约方进行谈判。(3) 若经谈判达成协议,它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补偿水平一般低于受益水平。(4)如果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六十天内经谈判 未达成协议,它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它给 予的补偿是不适当的,但为这种的补偿作出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可以修改 或撤销与该进口缔约方原来达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根据东京回合的规 定,若在拖延采取措施会对执行其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造成困难情况下,该 进口缔约方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立即临时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 一规定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减让的弹性,无需缔约方全体事先授权, 而在采取行动后进行谈判。
迄今有五个缔约方正式采取过这类措施,即斯里兰卡、希腊、比荷卢代
表苏里南、南朝鲜、印度尼西亚。
3.保护幼稚产业措施之二(第十八条第三、四节) 在援用上述措施仍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用第十八
条第三、四节的措施。而实施第三、四节措施,必须遵循关贸总协定第一条 即最惠国待遇、第二条即约束关税和第十三条即非歧视原则的规定。
  第三节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与关贸总协定不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援 引其程序如下: (1)进口缔约方应在采取措施之月前三十天内将其特殊困 难和为克服困难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2)如果该措施不涉及 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三十天内又未要求有关缔约国与之磋商,进口 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若缔约国全体要求有关缔约方与其磋商,该进 口缔约方应约予响应,磋商内容包括:该措施的目的,其它可选用的措施对 其它缔约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缔约方全体同意它可实行该措施,其它受影 响的缔约方不得采取报复行动。如在通知后的九十天内缔约方全体未同意该 措施,它仍可以实行,但受到实质影响的缔约方在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的情
  
况下也可以对该方暂停实施大体相等的减让或其它义务。这种报复行为至少 在六十天前作出通知,而此通知不得晚于原限制行动后的六个月内作出。(3) 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进口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 的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满意的协议,它可以采取措施;如果在通知后 六十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进口缔约方为达成协议作出了 一切合理的努力,其它缔约方利益也得到适当的保护,它仍可以采取措施。 迄今有七个缔约方正式援用过第三节的措施,即印度、古巴、海地、斯
里兰卡、希腊、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二)保护国际收支条款 第十八条第二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克服国际收支困难而采取数量限制,
这种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歧视基础上实施。根据该节规定,发展中国家 可以对不同进口产品确定不同的限制方式,并按其经济发展政策优先进口急 需产品。但这种限制措施应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逐步放松,当无必需维 持时应予撤销。
  援用该节措施必须遵循如下规定磋商的程序。1.简单磋商。 (1)磋商 国每两年提交一份简要书面材料。内容包含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限制办法, 影响及放松的前景。(2)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委员会审议该书面条件并向关 贸总协定理事会提出建议,将该国视为已同缔约方全体进行磋商并履行了十 八条项下规定的义务。 (3)若国际收支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有必要同该国 进行全面磋商,经可以作出决定并安排这种全面磋商的日期。
2.全面磋商。(1)磋商国提交一份内容全面的书面文件,包括八个方面
内容:进口限制的法律和行政管理依据;限制进口的方式;不同来源进口的 待遇以及双边协定的使用情况;受各种进口限制影响的产品或产品值;作为 一种国际收支进口限制措施的国营贸易或政府垄断;上次磋商以来在放松或 修改进口限制方面采取的措施;进口限制对贸易的影响;为国际收支目的使 用限制的一般政策。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准备一份事实背景文件。国际货币基 金组织提供有关该国国际收支状况的材料。 (2)国际收支委员会在上述文 件基础上同该国进行详细协商。如果磋商中发现限制措施不符合关贸总协定 的有关规定,可以提出修改限制的适当建议。(3)国际收支委员会起草一份 报告,记载会议讨论的概要和结论。
1989 年以来,南朝鲜、加纳、阿根廷、秘鲁、巴西和哥伦比亚先后宣布
停止援用第二节的措施。目前还有十一个缔约国引用该措施。它们是:孟加 拉、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菲律宾、以色列、土耳其、埃及、尼日利 亚、突尼斯和南斯拉夫。

二、总协定新增第四部分中的优惠规定

总协定第四部分包括三条,即 36—38 条。
  (一)第 36 条规定了对待发展中国家待遇的原则和目的。概括地说,就 是发达缔约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欠发达缔约国的贸易新承担的减少或取 消关税或其它壁垒的义务,不企望得到互惠,即应对发展中缔约国给于单方 面的减让优惠。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目的是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生 活水平和不断发展其经济。确认有必要采取单独和联合行动以促进发展中的 缔约国的发展; (2)要使发展中缔约国的出口收入迅速和持续地发展;
(3)保证发展中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4)尽最大可能为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为有利和满意的条件;(5) 便利与发展中的缔约国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某些加工品或制成品进入世界市 场。
  (二)第 37 条对发达国家承诺的义务作了原则的,无强制性的规定,即 发达缔约国,除因被迫原因(包括法律原因),都应尽可能地实施。其中有 两项重要的具体规定: (1)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缔约国目前或潜在的 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 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 (2)对与发展中缔约国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 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或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
(三)第 38 条规定,缔约国应联合行动,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措施,包
括通过国际安排,为发展中缔约国利益特别有关的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 供和改进条件。为了促进实现第 36 条新规定的目标和贯彻实施第四部分的规 定,第 38 条还规定总协定应建立某些必要的机构。
正是根据这一规定, 1965 年在关贸总协定内专设了一个新的常设机
构:贸易和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多年来主要停留在原则讨论上,发展中国 家的贸易条件并未取得根本改善。
应该指出,第四部分的规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最大的慰籍是确认了非互
惠原则和增加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进入市场的机会,扩大了优惠的范围, 并为以后的普惠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部分规定的目标和承诺,并非 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只是一种自荐性的差别优惠待遇。不过发达缔 约国给予发展中国家这种自荐性优待,已得到了全体缔约国的默认,普惠制 的实行就是最好一例。

三、“授权条款”与“普惠制”


(一)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是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缔约国通过的一项决定。这项条款规定,
发达缔约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为优惠的待遇,而不须按照最惠 国待遇原则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国,也无须得到总协定批准。它为发达 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遍优惠制和建立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安排确立了 长期的法律依据。授权条款的适用范围有: (1)发达国家按照普惠制给予 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以优惠关税待遇;(2)对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 关于非关税措施的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 (3)除另 有规定外,允许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区域性或全球贸易安排中相互给予关税和 非关税优惠待遇; (4)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二)普惠制 授权条款作为关贸总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把普遍优惠制作为对发展
中国家优惠贸易的一种手段以及采用形式作了法律上的规定。这对发展中国 家,包括对我国发展对外贸易,无疑有着重要意义。更大范围享受普遍优惠 制待遇,也是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后将获取的主要好处之普遍优 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了长期斗 争,在 1968 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之后取得的。在该决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对 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 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其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 收入,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
普惠制有三原则: (1)普遍的原则,即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
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无歧视的原则, 即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3)非互惠的原则,即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
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到 1989 年已有 28 个国家实行了普惠制。它们是西欧共同市场 12 国、日 本、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挪威、瑞士、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捷克、 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原民主德国、原苏联和美国。目前已接受普惠制 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达到 170 多个以上。
实行普惠制的给惠国家,在提供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时,都作了种种规
定。在现有的 16 个普惠制方案中,虽然各有特色,不完全雷同,但其内容构 成有如下共同之处。
  1.给惠产品范围。每个普惠制方案,都有给惠产品和排除商品的清单。 清单内产品的顺序排列,大多数给惠国是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第 1 章到 99 章的顺序排列。一般农产品给惠较少;工业品一般都给予优惠,只有 少数敏感性商品,如石油产品、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等排除在外。给惠 产品的范围也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给惠国经济贸易政策的变化和受惠国的 要求进行增减。
  2. 受惠国的范围。普惠制在原则上应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无歧视 地,无例外地提供优惠待遇。但给惠国从自己的政治利益出发,对受惠国或 地区进行限制。如美国公布的受惠国名单中,不包括某些发展中的社会主义 国家,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国。
  
  3.关税削减的幅度。普惠制关税削减的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 制税率之间的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有些商品 减税多,有些商品减税少。一般来讲,农产品减税幅度小,对工业制成品减 税幅度大,有些商品则免税。
  4.给惠国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各给惠国在其普惠 制实施方案中,都制订有保护措施,一般有三种: (1)免责条款。当受惠 国商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给惠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所造成 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 利; (2)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进口商品,如超过当年规定的进口额度,则 取消下年度该种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3)预定限制。对受惠商品预先规 定限额,超过进口限额部分规定收最惠国税率。
  5.原产地的规则。原产地规则旨在保证在普惠制下,只把优惠关税给予 真正取自、收获、生产或制造于该受惠出口国的产品。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 或原产于给惠而给惠国转售的产品,不得享受普惠制待遇。即使这些产品在 转售国内进行过稍微加工,也不得享受普惠制待遇。只有这些产品在转售国 内进行高度加工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所谓实质性变化有两个标准: (1)加工标准。一般是指进口原料或零 件经过加工后,使其商品税目发生了变化,就可能认为已经过高度加工,发 生了实质性变化,能够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西欧共同体、日本、挪威、瑞士 等国采用这项标准。(2)增值标准,又称百分率标准。它规定,只有进口原 料或零件的价值没有超过出口商品价值规定的百分比,这种变化才能作为实 质性变化和享有关税优惠待遇。例如,加拿大规定进口原料或零件价格不得 超过出口商品价值 40%,作为已经过实质性的变化,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 遇。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家专用这项标准。但不同的国家百分比规 定不一样。
  
四、有关非关税壁垒协议中的优惠规定


  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它是与关税壁垒 相对而言的。这是目前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也是关贸总协定最 近两轮多边谈判的重点内容。为扫除贸易障碍,东京回合中各缔约国之间就 非关税壁垒问题进行了艰难的谈判。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如《贸易技 术壁垒协定》、《海关估计》、《进口许可证手续》、《政府采购协议》、
《贴站与反贴补协议》等,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定也是比较优惠的。 下面仅列举部分协定和守则的内容。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的优惠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进口商品在技术卫生和安全等方面都有一些特殊
的要求与规定。这些要求有些是正当的,有些则是专门针对某些国家而制订 的。这些要求与规定不利于出口国家的出口,形成了贸易壁垒。《技术贸易 壁垒协议》的目的就在于消除技术条例和标准中有碍贸易发展的消极影响。
在本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差别待遇主要有:
  1. 各签约国在接到请求时,应将技术条例的拟定情况通知其它缔约国,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并给予技术协助。
2.对本协议的发展中签约国给予差别和优惠的待遇。
  3.各签约国在制定和实行技术条例,标准检验方法和证书制度时应考虑 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确保不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4.即使有国际标准,发展中国家仍可按照它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特殊情况采
取某些技术条例和标准,而不必采用不适合它的经济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 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条件或标准的基础。
5.各签约国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协助,以确保技术条例、标准、检
验方法和证书制度的制定和实行不会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设置 不必要的障碍。
6.由于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发展和贸易的需要,它们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
可能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议义务,因此,可在接到请求时,授权该委员会 明确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它们对本协议的义务。
(二)《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中的优惠规定
  进口许可证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措施。《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在承认 签字国少使用进口许可证来实施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而采取的措施的同时, 协议希望使用国简化有关管理手续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公平性和合理 性;以防止由于使用国不适当地实施进口许可证手续而阻碍国际贸易的发 展。
  本协议的某些部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予特殊的及差别的优惠 待遇,其主要内容如下:
  1.在运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方面,发展中国家有权延长二年适用某些规 定。
  2.在适用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方面,发展中国家在提供有关许可征管理进 口方面的统计资料时,不期望它们承担额外伪行政或资金负担。
  3.关于通知进口许可证制度实施配额分配条款中声明,应考虑在新的进 口商中间给予合理的许可证分配,特别是在有关进口货物来自发展中国家, 尤其是来自最不发达国家。
  
(三)《海关估价协议》中的优惠规定 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专断地提高进口货的海关估价,来提高
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海关估价协定》就是为了杜绝使用 武断的或虚假的海关估价,确保各国建立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不偏不倚的 海关估价制度。
  本协定在第三部分对发展中国家作了特殊和差别优惠待遇规定,其主要 内容如下:
  1.推迟适用。发展中国家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推 迟适用本协议的条款。如果这一推迟被证明还不够,还可请求再延长,只要 能提出充分理由,本协议各方将对此项请求予以同情考虑,这一点应为各方 所理解。此外,发展中国家可在适用本协议所有其它条款之后不超过三年的 期限内推迟适用有关推算价值法的条款。
  2.技术援助。发达国家经发展中国家请求应向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 们建立以协定为基础的新的估价体系。
  3.官方规定的最低价值。依据官方规定的最低价值估价商品的发展中国 家可做出保留,以使其能在可能经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在一段有 限的过渡期间保留此类估价方法。
另外,发展中国家的修正案编入可供选择的海关估价的文本内,发展中
国家的海关当局应有权作出适当的调整,保证海关估价在全面竞争条件下被 考虑的实际价值相一致,以及在成交价格与同类产品的其它成交价格根本不 同,并且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拒绝该成交价格。外商在未经海关许可 的情况下,无权选择估价的方法。
(四)《政府采购协议》中的优惠规定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能够将遵守协 议的条款与它们的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一致起来,在谈判过程中, 对于适用协议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实体,应该充分地考虑给予特殊待遇和差 别待遇。
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第三条规定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1.在时间限制方面,发展中国家提出要保证有充分时间,使远在他方的 供应商有效地参加投标程序的各个阶段。
2.在义务的强制执行方面,协定认为信息是一个重要因素,能够确保贯
彻协定的基本原则以及通过相互接触,尽可能在最大程序上解决供应商与企 业实体之间的分歧。
  3.在透明度和信息方面,协定强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 做法要有高水平的透明度。它涉及两个保证:一是保证未来的供应商有同等 的机会提交它们的投标;二是保证选择中标人的标准符合国民待遇和非歧视 的原则。
  4.本协议还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在请求之下,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 所有适应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和解决它们在政府采购方面所遇到的问题。
  
五、“乌拉圭回合”中的优惠待遇问题


  发展中国家在东京回合中虽然取得了一些优惠待遇。但自 70 年代以后, 世界经济经历了两次石油危机和世界经济的持续衰退,新贸易保护主义成 行,尤其是各非关税壁垒措施进一步泛滥。使许多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导 致它们对外贸易收支发生巨额逆差,外债高筑,经济不仅得不到发展,并且 出现了严重萎缩。这种状态使发达国家也感到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 继续恶化,将影响整个经济,对发达国家也不利。因此,在“乌拉圭回合” 部长会议宣言中指出:应注意许多欠发达缔约国债务情况,并考虑到贸易, 货币、金融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应为缔约国,特别是欠发达缔约国利益,进 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包括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 措施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条件。要求谈判应当适用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的原 则,在应特别注意欠发达国家的具体情况和问题以及鼓励采取积极的措施来 促进它们扩大贸易机会的必要性。
  正在进行的“乌拉圭回合”所列的 15 项议题中尽管没有把发展中国家发 展问题作为单独一个议题,但它要求在所有议题的谈判上都贯彻照顾发展中 国家的利益原则。从目前情况,这一原则已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体现。于 1990
年 7 月已达成的 13 个议题的协议草案中,都有某些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
的规定。
  《技术壁垒协议》就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特别的优惠待遇。根据该协议 十二条规定: (1)要求各缔约方应在实行技术条例,标准和验证程序时, 应考虑到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以确保这些技术条例、 标准验证程序不会对发展中缔约方的出口设置不必要的障碍。(2)要求各缔 约方认识到即使存在国际标准,发展中缔约方仍可按照它们特殊的技术和社 会经济情况实施某些技术条例、标准和检验方法,旨在保持与它们经济发展 需要相一致的当地的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方法。各缔约国应认识到发展中 缔约方不必要采用和它们的发展需要不相一致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 术条例或标准的基础。(3)要求各缔约方应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技术帮助并 确保技术条例、标准和验证制度的制订和实行不会给发展中缔约方出口的扩 大和多样化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另外条例还在争端解决程序上作出了有利于 发展中国家的规定。
再如,热带产品协议、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议都有关于有利于发展中国
家的规定,即使在发展中国家处于明显劣热的服务贸易方面,发达国家也不 得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在服务贸易协议草案中要求: (1)对发 展中国家因国际收支困难而采取某些适当的措施的要求应给予考虑。(2)参 加方有必要举行谈判议定一份涉及到多边纪律的规定以免服务贸易补贴的有 害影响,这些规定应充分注意到——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领域内灵活性 的需要; (3)草案协议承认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将取决于各参加方国家政策 目标以及各自的发展水平,应对个别的发展中国家在少开放一些领域或放宽 较少实务的交易,或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适当的灵活 性。
  应当指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关贸总协定虽然作了一些原则规 定,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缔约国之间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具体到各个发展 中国家能够从参加总协定中获利多少,还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出口商品的结
  
构状况,如果制成品比例大,出口受益就越大,反之则受益越小;再如实力 的大小,如果一国经济实力较强,就可在谈判中充分利用自己地位,主动获 取更大利益。当然,熟练把握总协定的原则、各种条款,协议以及惯例,来 为本国的进出口贸易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总之,我们只有采取积极的 态度,争取才有利益,否则,采取消极的态度,将会获得甚微、甚至处于被 动不利的地位。

第八章 中国入关的过程


  所谓入关是指中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这一行为。既然中国是关贸 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之一,为什么又提出入关问题?中国入关提出了哪些原 则?碰到了哪些障碍?谈判的进程如何?香港、澳门是中国领土一部分,为 什么他们在中国入关之前能够成为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台湾要求参加关贸 总协定是怎么一回事?本章将对上述人们热切关注的问题分别加以介绍。
  
一、入关的历史背景


  中国入关的历史背景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是从 1947 年到 1948 年, 中国作为总协定原始缔约国的时期;二是从 1949 年到 1981 年,中国与总协 定中断关系到开始恢复联系时期;三是从 1982 年到 1986 年,中国以观察员 身份参加多边谈判时期。到 1986 年 7 月,中国正式地提出关贸总协定缔约国 地位的申请。
1.中国是总协定的原始缔约之一。
  1946 年 12 月 6 日,在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的同时,美国邀请了 15 个 国家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当时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接受邀请参加了谈判。1947
年 10 月 30 日,中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的最后文件; 1948 年 3 月 24 日, 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最后文件上签字,成为国际贸 易组织临时委员会的执行委员; 1948 年 4 月 31 日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 时适用议定书”, 1948 年 5 月 21 日正式成为总协定的缔约国。
  1949 年 4 月 8 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派员参加了在法国安纳栖举行的关贸 总协定第三届缔约国大会,参加了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并与新加入谈判的
6 个国家举行了关贸税减让谈判。
2.关系中断到开始恢复联系时期。
  1949 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唯一 的合法政府。台湾当局仍留在关贸总协定内,到 1950 年 3 月非法宣布“退出” 关贸总协定,当时,捷克及其他一些国家的代表对台湾当局“退出”的法律 效力就提出了质疑。台湾退出不久,与中国进行过关税减让谈判的 15 个国家 按照关贸总协定第 27 条的规定,先后撤回了它们对中国作出的关税减让。
中国政府认为,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没有改变中国作为国际
法主体的地位,被废黜的国民党政府自 1949 年 10 月 1 日起无权代表中国。 因此,台湾当局的退出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1965 年 1 月,台湾当局又非法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取得“观察员”席
位,列席位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第 22 届大会。
  1971 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关贸总 协定立即取消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资格。嗣后,中国又相继成为联合国 贸易会议和关贸总协定下属机构国际贸易中心的成员,由此逐步恢复了与关 贸总协定的联系。 1980 年 8 月,中国代表出席了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 执委会会议,投票选举了该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阿瑟邓克 尔先生。1980 年至 1981 年,中国先后三次派员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 员会主持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谈判会议。
3.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多边谈判。
  1982 年 1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派出代表团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关 贸总协定的第 38 届缔约国大会,并与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中国恢复在关贸总 协定缔约国席位等法律问题交换了意见。而后,中国政府代表列席了历届缔 约国大会及特别会议。同年,中国政府确定了以恢复方式参加关贸总协定, 而不是加入;以关税减让方式作为承诺条件,而不是以承担具体进口义务为 条件;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享受相应待遇,并承担与我国经济贸易发展水平 相应的义务等三项重返总协定的原则, 1984 年 1 月 18 日,中国政府正式 签署第三个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并成为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的正式成
  
员。同年,11 月,中国又申请并获准列席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会 议,并参加各项有关活动。
  需要指出,中国政府 3 次强调,尽管中国已作为关贸总协定理事会的观 察员以及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成员,但这些活动不影响中国在其关贸总协 定法律问题上的立场。
  1986 年 1 月 10 日,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先生应中国政府邀请来华 访问,当时的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会见邓克尔时,代表中国政府正式表示,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希望恢复自己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 此次谈话引起了国内外关注。1986 年 7 月 11 日,中国驻日内瓦联合国常驻 代表团代表钱嘉东大使照会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正式提交了中国政府 关于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席位的申请,揭开中国入关的序幕。
  
二、入关的直接原因


  为什么中国到 1986 年才提出入关问题,而在此之前没有提出?要回答这 一问题,必须对当时的历史环境加入分析。
中国当时没在及时参加关贸总协定的原因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第一,从国际上看,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西方一些资本
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对新中国实行封锁,孤立的政策。在外交上,不承 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极力阻挠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经济上则采 取禁运政策,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因而当时新中国的外交重点就尽力恢复 在联合国的地位。对于与联合国有关系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只好放在恢复 联合国席位之后再谈。
  第二,从国内看,面对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中国不得不关起门来搞经 济建设。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强调自力更生,因而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 比重很小。此外,我国外贸政策密切配合外交政策,但关贸总协定要求实行 最惠国待遇,加入后不便我国对各类国家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而且,这种 对外贸易的国别政策也不允许同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南非、以色列、 南朝鲜进行贸易,而它们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因此,在些情况下,中国 不可能考虑入关问题。
第三,从主观上看,一方面我国缺乏对关贸总协定的了解、对总协定条
款不熟悉,对参加关贸总协定需要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不清楚;另一方 面我国受苏联影响,也把关贸总协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视为帝 国主义国家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正是由于国际形势的不许可,国内政策的 不可能,加之主观认识上的偏差,使中国入关问题迟迟没能提到议程。
1986 年中国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的申请,其直接原因主要有如
下几点。
  1.国际形势的变化。1971 年联合国恢复了中国席位,我国作为联合国安 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对世界上所有重大国际事务均有决定权。可以 说,没有中国政府的参与,就不可能顺利解决重大国际事务。与此同时,中 国也是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中两个——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正式成 员,中国在未来的世界经济中将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资源丰富,人口众多, 市场广阔,没有中国的参加,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完整的。早日恢复我国 在世界经济、贸易、金融等领域中的作用,而且也能使总协定的普遍性原则 得以进一步的体现。因此,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将有助于加强 我国在世界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对外开放的需要。1987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了进行改革 开放的政策,这大大加强了我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随着对外开 放的深入,进出口贸易总额迅速增加。进出口贸易总额由 1978 年 206 亿美元 上升到 1990 年 851 亿美元。其中,与总协定成员的贸易额约占我国进出口总 额的 85%,但由于我国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在出口市场上不能享受到 总协定的一些优惠。
  3.全面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要求。1980 年我国先后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 金和世界银行的席位。通过这两个组织,获得了一些中、长期优惠贷款和技 术援助。这对促进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起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在协调国际经 济政策方面,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与关贸总协定有密切的联系,加之获得贷
  
款的大都与贸易有关,因而为全方位地参入国际经济事务,我国很自然地开 始考虑参加关贸总协定问题。
  4.有利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使我国的出 口产品受到许多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的不公正待遇。例如,欧共体对我国许多 产品有单方面的数量限制。我国的一些出口产品常常被进口国征收严于其它 国家的反倾销税,我国不能利用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来有效地解决贸 易争端,对方也因我国不是总协定缔约方而在双方谈判中我国处于不利地 位。在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中的经历使中国看到了是否作为关贸总协定成员 的一些区别,促使中国下决心参加关贸总协定。这是因为中国参加国际纺织 品贸易协议后,在同西方国家进行纺织品贸易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通过谈 判,取消了对我国纺织品的一些限制,并通过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较好地解 决了中美贸易中关于纺织品贸易的争端。
  5.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商情网。作为事实存在的国际贸易组织,关贸总协 定拥有世界经济贸易的全面情报资料。如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双边 贸易协议,贸易统计资料,等等。这是我国了解和收集经贸消息的重要场所, 可及时了解各国贸易政策的新动向。此外,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使我国有 资格要求获得美国的普惠制待遇。
  
 三、入关的基本原则

在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谈判中,我国一直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1.坚持我国只是恢复一度中断了的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而不 是加入。恢复与加入这不仅仅是个参加总协定的方式问题。而且一个具有政 治性的问题,与此有关的有两件基本事实。第一,尽管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中 断联系 40 多年,但这一事实并不说明中国对 1950 台湾的退出表示默认。第 二,尽管从历史上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席位困难很大,但要求中国重新加入 又不可能。这是因为关贸总协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各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 织,然而更具有契约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恢复,这一方式遇到实 际困难很大。(1)法律上,台湾当时退出是按总协定规定的程序,总协定也 接受了台湾的退出。现在要总协定会否定它过去作出的决定,恐怕会引起对 关贸总协定所作出的决定法律效力的争论,很难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2)经济上,中国和缔约国的经济 40 年多年来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中国 进行关税谈判的国家撤回了关税减让。要解决 40 多年来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的 权利和义务也十分棘手,如中国是否补交 40 多年的会费问题。但是,中国按 照总协定第 33 条加入,这意味着中国默认台湾的退出是合法而有效的,这在 政治上对中国不利,中国不可能采取这一方式。
从上述分析可见,恢复与加入之争,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主权问题,
我国必须坚持恢复的立场,但这一方式的操作又碰到困难,因此,现实中采 取了灵活的方法。即政治上恢复,经济上对过去近 40 年中断期间的权利与义 务互不迫溯,与缔约国重新谈判权利与义务,通过这一方式与缔约国达成协 议恢复我国的席位。缔约国在这一协议中承认中国是创始国,中华人民共和 国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这一实际作法既避开了法律上经济上的难 题,又使缔约国有机会就我国承担的义务进行谈判,也维护了国家主权,表 示我国不承认台湾的退出是合法的。
2.坚持以关税减让为基础承担总协定义务。任何一国加入总协定时都必
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加入时既可以象波兰、罗马尼亚那样, 承担增加进口义务;也可以象匈牙利那样,承担关税减让义务。然而,对于 中国,如承担增加进口义务,那就需要加强计划经济,这有悖于中国经济改 革的方向;如承担关税减让义务,不少缔约国又担心经济改革尚未使中国形 成市场经济,关税减让义务并不能使中国向缔约国开放市场。
中国承担何种义务参加关贸总协定,直接涉及到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切
身利益,不少缔约国尽管在原则上对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表示欢迎,但是它 们一方面怕中国“搭便车”,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后利用最惠国待遇获得好 处,而使它们得不到回报;另一方面,又想乘中国恢复席位之机捞些实惠, 从而打开进入中国市场的大门。
  正是基于上述矛盾,我国在实践中,一方面坚持与缔约国进行以关税减 让为基础的实质性谈判原则,另一方面将陆续参加东京回合以及乌拉圭回合 中一些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并有条件地将会接受选择性的保障条款。
  3.坚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在总协定内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不是 授予的,而是自称的,由中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 世界银行中,均享受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并且已经是绝大多数发达国 家官方发展援助和普惠制的受益国。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地
  
位,将使我国在承受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义务的同时,也能享受总协 定第四部分以及其他有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中国政府在恢复谈判问题上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
(1)按关贸总协定原则,美国应予中国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关贸 总协定非歧视性贸易原则规定,缔约国家承担互相之间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 待遇(2)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和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所确立的法律 基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在缔约发达国家中享受普惠制待遇。 (3) 根据关贸总协定规定,要求欧共体取消对中国实行的歧视性措施,包括对中 国的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标准和其他保护措施。

四、入关的谈判进程


  我国入关所遵循的程序是:首先提出申请,获得总协定理事会无异议通 过后,方可成立工作组,进行谈判工作。工作组成立之后,申请国要提交贸 易备忘录,贸易制度备忘录,由工作组审议,申请国解答。申请国要采取措 施履行义务。然后起草工作组报告和议定书,无异议通过即可交付表决,获
2/3 多数票通过后,便成为正式缔约国。
  我国入关的谈判到 1992 年10 月 23日在日内瓦结束的关贸总协定中国工 作组第 11 次会议为止,有关中国外贸制度的审议答辩工作告一段落,进入有 关议定书的谈判最后阶段。
  自 1986 年 7 月中国正式提交申请后,近 6 年来,中国和关贸总协定都采 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步骤。
  1987 年 2 月 13 日,中国政府向关贸总协定提交了“中国外贸制度备忘 录”。涉及内容主要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海关关税制度,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商品作价方法,外汇管理制度,经济特区和沿海 开放城市,中国参加的国际经济贸易和金融组织及有关的国际条约。
1987 年 3 月,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决定成立专门工作组审议中国的申请。
1987 年 6 月,工作组成立,主席为瑞士经济部大使吉拉德。所有缔约国均可 派员参加工作组工作。工作组的职责是: (1)审议中国的对外贸易制度:
(2)草拟一份关于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议定书; (3)安排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 (4)就中国的关贸总协定地 位向理事会提出建设报告。
1988 年至 1992 年,中国政府先后 11 次派团参加关贸总协定中国问题工
作组的会议。由经贸部组团,先后有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务院特区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商检局、国家统计局、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等部委的部委的官员参加。会议主要审议中国外贸体 制备忘录,中国代表团先后回答了缔约国提出的各种问题 2000 多个。
缔约国对我国外贸制度提出的各种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1)价
格问题,由于中国实行有计划与市场结合的经济制度,价格不完全由市场供 求关系来决定; (2)中央与地方政策的不统一; (3)缔约方尤其抱怨 我国外贸制度缺乏透明度; (4)重复使用多种贸易限制措施,关税在外贸 体制中未起到中心作用。
为此,缔约方对中国恢复总协定地位提出了五项要求:(1)外贸政策法
规的全国统一性; (2)外贸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3)非关税措施的合 理性,即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要求,我方需要承诺大大改善进口管理体制,保 证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手段; (4)承诺价格改革时间表; (5)在完成 价格体制革之前,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
  1992 年 10 月 23 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 11 次会议在日内瓦结束, 这次会议认可了有关中国外贸制度补充说明的问答基本告一段落,并达成了 中国恢复席位议定书的初步框架——即议定书“大纲”,今后有关谈判将以 此“大纲”为基础,进行权利与义务的磋商。据悉,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正式 提出市场经济理论,推动了本次会议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的进展,各缔约国都 表示相信,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加速向关贸总协定靠拢。目前,将中国视为一 个市场经济起主导作用的国家,在各缔约方已渐成共识。
  
中国恢复缔约国地位的第 12 次工作组会议初步定于 1992 年 12 月 9 日至
11 日举行。如果谈判进展顺利,中国可望在 1993 年 3 月为关贸总协定的缔 约国。

五、香港、澳门、台湾与关贸总协定


1.香港、澳门加入总协定问题 香港、澳门是以“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其根据 2 条: 第一,总协定的 33 条,其内容:不属于本协定缔约国的政府加入或代表
某个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物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 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可以在这一政府与缔约国全体所议定的条件下,代 表它本身或代表这一领土加入本协定。
  第二,关贸总协定第 26 条与第 5 款丙规定,即原由某缔约国代为接受本 协定的任何关税领土,如现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方 面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权,这一领土经负责的缔约国发表声明证实上述事实 后,应视为本协定的一个缔约方。
  香港、澳门正是依据上述规定,经过对其负责的或能够代表其单独关税 领土的主权国家通过发表声明以及必需的立法程序而成为关贸总协定的缔约 方的。根据中英两国的声明,香港作为独立关税地区于 1986 年 4 月 23 日起 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的第 91 个缔约方。澳门也是根据中葡两国声明,作单独 关税地区于 1991 年 1 月 11 日起成为关贸总协定第 101 个缔约方。
2.台湾加入总协定问题
  台湾问题已成为中国入关过程中的棘手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 题,下面作简要介绍。
目前,台湾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已超过中国大陆。据关贸总协定 1991
年年度报告,台湾进口额分别列世界第 16 位和第 12 位,大陆分别居第 17 位和第 13 位。在未来十年中,台湾岛内还有大规模工程,因此台湾对西方的 吸引力并不亚于大陆。
早在四年前,台湾当局就提出要加入总协定,由于大陆方面的巨大作用,
直到 1989 年“六四”以前,始终未取得丝毫效果。迫使台湾当局意识到,没 有大陆点头,台湾要加入总协定毫无希望。“六四”之后,由于中国在对外 关系上遇到暂时困难,台湾当局趁机多方活动,聘请了一些美国律师帮助出 谋划策,美国律师建议,避开政治问题,避开两个中国问题,以单独关税的 名义申请加入。
1990 年 1 月 1 日,台湾当局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领土”
(简称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正式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台湾能否成 为单独关税领土,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申请是否合法,这些问题引起了国际 社会的广泛关注。就实际情况而言,台湾的加入申请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法 律原则,违背了一个中国的原则。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根据一个中国的原 则,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税区,而不能是其他的,因此,台湾若作为 “单独关税领土”,则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为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 另外,台湾与香港和澳门相比,也不存在殖民地问题,所以也无法援引关贸 总协定第 26 条有关条款。因此,台湾问题只有通过与大陆政府协商,在中国 恢复缔约国地位之后,经中国政府认可,才有可能以中国单独关税领土的名 义加入总协定。
  基于上述理由,中国大陆对台湾加入总协定的问题确立了三条原则:一 是必须坚持一个中国;二是大陆先恢复地位,再考虑让台湾加入;三是台湾 要加入,先同大陆政府商量。
  
  1992 年初,美国和欧共体提出:如果中国不让台湾加入,中国也别想恢 复。就是说,如果中国不在这个问题上让步,美、欧就不让中国工作组正常 谈判。所以,在 1992 年 2 月举行的中国工作组第 10 次会议上,经贸部副部 长佟志广与美国谈判代表进行了十多次谈判,稍后又发展成美国、欧共体和 中国在日内瓦的三边磋商,终于达成初步协议。重申了只有一个中国的立场, 也基本认可了中国先恢复缔约国地位,然后再讨论台湾加入关税总协定的报 告。在这两个前提下,可以先成立台湾工作组,最后的加入程序是先大陆进 去,台湾再谈判。
  中国大陆解决了谁先谁后的问题,解决了一个中国的问题,但在台湾的 名称及成立台湾工作组的问题上,采取了灵活处理方式。目前关贸总协定中 国工作组和台湾工作组正在同时工作。之所以中国大陆作此灵活处理让步, 其目的是争取在 1992 年底和 1993 年初结束谈判,在 1993 年 3 月底之前恢复 缔约国地位,以全面执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
  
第九章 中国入关后的权利与义务


  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必然要享受总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 行总协定规定和在“入关”之中所承诺的庄严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构 成了我国在这个“经济联合国”中的基本活动规范。
  
一、入关后的利益展望——权利分析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各缔约方的基本权利,中国入关后将主要在以下几方 面享受总协定规定的权利。
1.享受其他缔约方给我国出口产品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入关后,将同其
他缔约方一样享受此项待遇。人所共知,在有关最惠国待遇问题上,美国和 中国自 1979 年就已签订了双边协议,它意味着美国给中国最惠国待遇,中国 也必须给美国同样的待遇。但是美国关于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实行年审制。 每年美方都曾以各种理由企图撤销给中国的最惠国待遇。有些人甚至以社会 制度和价值观念阻挠在国会批准给中国最惠国待遇,干扰了中美之间的正常 经济贸易双边活动。这是因为,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 家,如果没有最惠国待遇,我国的产品由于竞争力弱,很难进入美国市场, 在向美出口货物,最惠国待遇和非最惠国待遇在关税方面相差很大。如其项 出口美国的我国机电产品,如享受最惠国待遇。其关税为 13%,不享受最惠 国待遇,其关税高达 69%,相去甚远。中美之间是否互相提供最惠国待遇, 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大于对美方出口的影响。因为美国尚可以凭借其自身的 经济技术实力和优势,打入中国市场,这样就使我国处于被动局面。
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就有权享受无条件
的稳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按照这一原则一般说来美国给总协定其他缔约方 的最惠国待遇也应无条件地给中国,除非美国提到总协定第 35 条。
获得主要发达国家的最惠国待遇对我国的外贸出口将是至关重要的。我
国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竞争力还不强,尤其是产品质量档次尚不高,产品的 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价格上,我国可以利用最惠国待遇,在努力提高出口产品 质量和档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价格优势,扩大对发达国家的外贸出口。
根据普惠制的原则,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可以享受来自所有最惠国
所给予的普遍优惠制待遇,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根据无歧视待遇原则,在关贸总协定内,所有缔约方将会给予我国产品
在其本国或地区享受国民待遇,将会有利于发展我国的出口优势产品,如劳
动密集型产品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可以享受到与其进口国同等产品的待遇。
2.享受其他缔约方取消或减少歧视性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权利。 关贸总协定所确定的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是为了保障关税作为主要的
保护手段,减少非关税壁垒。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可以利用这项权利,
要求各主要发达国家取消对我国实行的歧视性数量限制,歧视性的反倾销, 反补贴标准和技术出口限制等。如要求美国欧洲发达国家等取消对我国的纺 织品配额限制,取消对我国技术引进方面的限制等。
  3.享受利用总协定的体制,同有关缔约方进行磋商,解决贸易争端的权 利。
  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借助总协定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有利于我 国同贸易伙伴磋商和解决贸易争端,改善我国的谈判地位和贸易待遇。在当 前贸易保护主义和区域经济集团日益加强的情况下,主要发达国家对我国都 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有条件或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歧视性数量限制和不合理 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参入程度加深,联系 日益广泛,国民经济对外依赖程度加强的条件下,出口市场的拓展和对外贸
  
易的增长往往会激起层出不穷的贸易争端。我国加入总协定,一方面可以依 据总协定有关条款进行斗争,逐步消除大量歧视性贸易行为和壁垒;另一方 面,也可以借助总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合理合法解决争端,保证我国 的公平贸易机会。
4.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差别的特殊的优惠待遇的权利。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这是世界普遍承认的。关贸总协定中有许多
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除普惠制外,关贸总协定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 定程度上对其出口产品进行补贴,允许利用保护幼稚产业条款,保护国际收 支条款和保障条款对其民族工业进行保护。我国可以利用这些优惠待遇维护 自己的经济贸易利益。利用它可以减少入“关”带来的震动,减弱外国商品 对中国商品的冲击。并为我国经贸体制的改革、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应 变提供一个缓冲机会。利用它,可以保护我国的幼稚民族工业,还可以使我 国的出口产品处在一个更加有利的地位。
  5.享受获得其他缔约方的对外贸易统计,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等资料的 权利。
  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恢复,使中国和世界的联系更加广泛和 深入,必然要求了解其他缔约方的对外贸易信息和发展状况,在关贸总协定 内,中国将具有这方面的权利,获取有关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对外贸易政策、 发展战略及措施方面的资料,以有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确定自己发展 的方向和目标,以促进关贸总协定内容的实施。
  
二、入关后的代价评估——义务分析


  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必然要履行协定所确定的有关义务,执行关贸总 协定所确立的各项国际通用规则和惯例,遵守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以及 中国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庄严承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履行总协定关于给其他缔约方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义务。 遵循总协定所确定的互惠原则,我国在获得其他缔约方给予的最惠国待
遇的同时,也必须给其他缔约方以最惠国待遇,使外国的商品能按照通行规 则进入中国市场。在不违背我国立法的情况下给予进口商品以相应的和我国 国内商品同等的国民待遇。以扩大我国和其他缔约方的贸易交流。
2.承担关税减让和约束非关税措施的义务。 关税减让是关贸总协定中最重要的原则,实际是无歧视性待遇原则,互
惠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执行载体,承担削减关税,是中国政府对加 入关贸总协定的庄严承诺。“入关”后要坚决执行关税削减。中国目前的平 均关税是 22%,既高于发达国家的 4.7%,也高于发展中国家的 13%。中国 削减关税的幅度将在 50%左右。在此同时,中国还要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 做出努力,特别是要消减许可证和减少繁杂的行政审批手续。另外,我国过 去和现在进行的内部调节机制也将会因增加外贸制度的透明度而失去效力。
3.按关贸总协定原则和程序磋商解决与其他缔约方的贸易争端与摩擦。
  随着我国加入关贸总协定,经济对外联系将进一步扩大。由于各国在执 行关贸总协定时的偏差,将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对外贸易交流方面的争端,甚 至是严重争端。一旦发生争端,应当按照总协定的原则和程序解决争端,而 不是按照我国或其他缔约方的法律或制度原则解决争端,只有这样,才能维 持世界贸易的正常秩序和通行准则,否则,将会引起世界贸易的紊乱甚至贸 易大战,使世界贸易秩序遭到破坏,损害有关缔约方的利益。
4.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我国对外贸易统计和对外贸易政策、措施等方面资
料的义务。 我国的对外贸易统计对外贸易政策、措施,是我国贯彻关贸总协定和我
国对外贸易和对外开放决策的具体体现和规定,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
状况,是关贸总协定其他缔约方了解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依据,也是对我国 贯彻总协定实施监督的基本材料。为便于和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互相了解外 贸信息和有关情况,我国有义务提供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相关资料。
6.交纳会费。
  交纳会费是我国参加关贸总协定的义务之一,体现了我国对这一国际经 济组织所负的基本责任和应有贡献。
  
三、人关重要的是平等参与


  中国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不可避免地对其经济发展,特 别是对外贸易将面临着一场严峻的挑战,同时也为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经 营机制的转换,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机遇。充分利用关贸总协 定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将会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 什么影响?应该如何对待?
(一)“入关”给我国社会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提供的机遇。
  1.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的改革开放始于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自那时起,在改革开放总方针指引下,对我国的经济运行和管理体 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企业经营机制逐步转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 发展和自我约束,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逐步建立和完善 了市场体系,市场调节的经济运行比重逐年上升;多种经济成份得到充分发 展和互相促进,经济联系渗透性和互补性增强;推行市场体制的基本环境和 条件已经或正在形成;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得到提高;国内市场对进 口商品和技术的吸纳能力得到增强等等。这一切,都要求我国应该毫不动摇 地、适时地将自身自觉置于世界经济发展体系之中,使中国经济走向世界, 让世界经济走向中国,参与平等竞争。
但是,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加
剧对我国出口的影响相当严重。我国外贸环境不理想,有些方面还十分艰难, 因为我国尚处在关贸总协定之外。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中国 实行有条件的限制性最惠国待遇。美国则对中国实行“最惠国待遇”年审制 度。它们还对中国实行歧视性数量限制,歧视性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和歧视 性的技术标准,一些国家还对中国实行技术出口限制,欧共体 12 国对中国近
200 种产品实行进口限制。近十几年来,中国商品被主要发达国家进行反倾
销起诉达 100 多次。欧共体在对中国商品进行反倾销起诉的同时,还要取消 给予中国的普惠制待遇,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还没有享受到公平待遇。
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情况将发生重大变化。一些国家对我国设置的
贸易障碍将会没有存在的理由而自动取消,某些国家对中国出口商品的歧视 性行为也会终止。我国还可以利用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正当权利,增强我国在 关贸总协定讲台上的发言权利,将会使中国的外部经济贸易环境大为改观。
2.推进、稳定和发展我国出口商品市场。
  由于我国处在关贸总协定之外,使我国的出口市场的发展和扩大延伸受 到很大限制,致使我国的产品出口市场还过于单调,没有做到多元化,出口 市场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根据有关统计,我国出口产品的 70% 销往北美和港澳,其中销往美国的产品就占 30%,形成了对美出口的一定依 赖; 20%销往欧洲,而对其他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出口仅占 10%。 出口市场的单一化,必然产生对单一性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依赖,使对外 贸易的回旋余地大大缩小,同时也会使出口产品结构单一,不利于出口产品 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实际上就是回到一个开放的多边 贸易体系。按照关贸总协定原则,我国可以享受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 因此,可以得到关内 100 多个缔约方的最惠国待遇。同时,经过努力还可以 得到关内主要发达国家所给予的普惠制待遇,为我国的出口市场多元化创造
了必要前提条件。改变我国过去依赖某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被动局面。

3.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递进。 我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布局,基本上是在高度集中计划体制下,在
封闭状态下形成的,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协调性,并且结构层次低下,递 进速度迟缓。改革开放以来,根据改革的总体设计,提出并实施结构调整和 递进,但总起来讲,结构的不合理性没有得到大的改观,并且由于宏观调控 的失调和地方主义的抬头,使产业结构调整难以进行,产业政策得不到落实, 实践已经证明,在和世界隔绝或联系不深的状况下,实现产业调整的目的非 常困难。必须把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置身于整个世界经济之中,置身于发达 国家和新工业化国家产业转移和递进的进程之中,置身于我国外向型经济的 发展竞争压力之下,才能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的递进。
  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将会加快开放的步伐,使我国的经济 置于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取消了我国过去对某些产业的保护,使一些落后产 业被迫转向调整,使那生产工艺落后,质量档次低的产品没有存在的市场余 地,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重新在产业内调整。加速技术更新,赶上世 界市场产品新潮流。
  世界经济结构的演变和中国产业结构的变化及调整需求,为中国经济结 构的递进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前世界经济结构正在面临着大的分化、转移、 递进,发达国家正在向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和信息业递进。并在向外转移制 造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经过 10 多年的改单开放,中国在经济实力方面大为 增强,一些重点项目建设形成了新的产业和生产能力。因此,中国完全有可 能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利用国际上发达国家产业转换的契机, 实现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递进。
4.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我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东方大国,曾经为人类历史的发展 作出过巨大的贡献,而在今天,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地位 是举世公认的。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落后,我们这个具有 11 亿人口的泱泱 大国应当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中国要为人类作出较大贡献,必须在国际经 济组织内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维系世界经济关系的三大组织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
关贸总协定。我国已经加入了前两个组织,如果我们能够重返关贸总协定这 个“经济联合国”,就意味着我国已经加入世界上所有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彻底重返世界之林,将会使我国的国际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
中国参加关贸总协定后,经过参加关贸总协定的各种会议和谈判,享有
参与关贸总协定原则的制定与修改权利,并在国际贸易讲坛上获得一席之 地,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地位和权益,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同时,中 国将有资格参加筹建多边贸易组织的活动。更好地发挥我们中国在该组织中 的应有作用,为建立和改善国际经济关系新秩序,改善国际不平等地位的竞 争,将会起到促进作用。
5.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 目前香港和澳门按照中英和中葡联合声明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成员。
台湾也已提出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要求。中国政府已经同意在我国入关后台湾 再作为中国的单独关税区加入关贸总协定。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如果继续呆在 关贸总协定之外,不但不利于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也不利于 1997 年和 1999 年香港和澳门的回归祖国。

  利用我国进入关贸总协定的有利契机,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大陆、台湾, 香港和澳门之间的统一市场的形成,加强整个中国不同关税区问的经济联 系,对于实现大中华经济圈的构想,使整个中国向经济一体化发展,无疑具 有重要的伸进作用。台湾、香港和澳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大陆为腹 地,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化和递进,利用大陆这个广阔的市场,保持其经济的 稳定增长和繁荣。大陆则可以利用台湾、香港和澳门的资金优势,形成市场、 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的综合优势,整个中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将空前提高, 使整个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日子将会到来。由于经济联系纽带的增强,将会 大大促进大陆和台湾之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有力地促进中国和平统一 的进程。
(二)“入关”对我国社会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冲击和挑战。 恢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并不是一件单纯受益的事,中国在享受
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义务,另外中国入关有许多与其他国家入关不同的特 殊情况,促使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必然要受到冲击和挑战。
  1.对外贸体制特别是进口体制的冲击。关贸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 准,以自由贸易为目标来评估中国外贸体制的。因此,目前在向市场经济体 制的过渡中,在逐步按照国际通行惯列改革外贸体制的进程中,将会不可避 免地产生我国体制上的不适应性。在改革中,为了积极推进我国恢复总协定 地位的进程,我国决定从 1992 年 1 月 1 日起单方面降低了 225 种进口商品关 税,3 月底取消了进口调节税,在二、三年内使进口许可证减少 2/3。同时准 备同缔约方谈判进行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但是必须承认,现行外贸体制与 关贸总协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从短期来看,无论是降低关税水平, 还是减少进口管理中的行政性干预,都会给全局带来相当程度的不适应。按 关贸总协定体制的要求和现行体制,这将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
2.对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冲击。多年来由于体制上的隔绝和经济政策的导
向,国内许多产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与外国产品的竞争,主要靠高关税,进 口许可证制度来保护。我国要恢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必须承担必要 的“入门费”来换取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减让。当然我国在一定时期内,可以 运用对幼稚工业保护和其他非关税措施等手段来实施对部分民族工业和行业 的保护。但是无论如何,对本国产业和市场的保护程度和范围都会相对减弱。 开放国内市场,是我国产品更多进入国际市场的代价。因此,在一个相当长 的时间内,进入关贸总协定承担权利和义务,都会使国内产业和市场受到不 同程度的冲击。因此,必须研究对付冲击的方法,提高我国产业和市场的耐 冲击能力。
  3.对国内社会经济法律等综合承受能力的冲击。由于我国在总协定之外 进行国际贸易 40 年之久,进入关贸总协定后,将会面临一个很大不同的外贸 乃至内贸环境。因此,要建立起能对国际市场敏捷的反应机制,增强我国的 公司和企业在世界市场的竞争能力,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国家在财政、税 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和有关法制建设也将面临着大的改造,要完全适应关 贸总协定,将会是一个较长时期的系统工程。
  4.对国内民众心理的冲击。由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民基本上生 活在以本国产品作为基本生活品的环境中,在消费习惯,消费心理,消费秩 序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基本的行为规范,在工作方式上也形成了一系列约定俗 成的基本观点。进入关贸总协定,将会在更加开放的环境内,面对整个世界,
  
必将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居民在心理上产生巨大碰撞,在生活行为上产生很 多不适应性。
(三)端正认识,分清形势,练好内功,沉着应战 当前,在整个中国大地,“关贸热”悄然升起。随着中国重返关贸总协
定的日期日益迫近,人们对它的关注也逐渐升温,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客观 的原因。第一,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地位,是在我国处在关键 历史时期发生的。中国在完成治理整顿后,中国的改革开放掀起了新的浪潮, 经济发展的速度明显加快。“诙复”关贸总协定席位将会对改革开放和经济 发展产生重大的震动;第二,中国是在经过了长达 6 年之久的申请,在经历 了一个打破西方国家经济制裁的时期,其他缔约国对中国的态度转变之后, 重新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的;第三,中国是以社会主义国家的身份申请恢复 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的地位的;第四,中国是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新体制的时候,是在中国的经贸体制和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找到了“市 场经济”这个共同点的时候,讨论重返关贸总协定的利弊和对策的;第五, 加入关贸总协定难度大,影响全面,涉及到中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牵 扯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作为消费者的老百姓可能是直接受益者,而作为企 业员工的老百姓又可能是直接被冲击者。正因为以上原因,中国重返关贸总 协定一事,就有了不寻常的重大意义。中国在这种形势下“入关”,其意义 远不仅仅是削减 50%的关税,也不仅仅是享受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和更 多国家给予的普惠制,也不仅仅是如何面对大冲击和大机遇。在这种条件下, 中国重返总协定意味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对接;意味着我国经济体制在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即国际惯例相对接;意味着中国终于找到了一条既适 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目标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在对关贸总协定没有真正了解的情况下,有些人对关贸总协定产生了神
秘感,认为加入关贸总协定会使中国的经济产生奇迹般的飞跃,似乎中国的 对外贸易会自然而然的大幅度增长,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入关”会给中国 对外贸易带来一定的环境改善,扩大出口,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但是对外 贸易的扩大是建立在国内实力基础之上的,要靠过硬的产品质量和花色品 种,并不会因为“入关”而自动推动经济发展,必须靠本国的艰苦努力才能 推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展。
关贸总协定既不神秘也不可怕。它是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准国际组织。同
时也是一个讨价还价的机构,说到底,总协定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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