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 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 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 5 年内延续弥补。5 年内不足弥补 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二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 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 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 项后的 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 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 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
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 6%的比 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 注册资金的 25%。
第六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
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 25%。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 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
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
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 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 价,下同),或者当月 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七十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 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 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 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 益。
第七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 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 5 年 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 按照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 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 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 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 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二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 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 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 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 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 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三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企业按 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 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 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调剂外汇不实行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
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 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 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 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 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 理;卖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四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 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 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
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
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 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七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 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 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八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 6 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 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 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 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一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 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 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 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
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 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二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
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 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
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 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 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 关。
企业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 财务报表。
第八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 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 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 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 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 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
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评价指标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八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 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 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一: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 年
2.动力设备 11—18 年
3.传导设备 15—28 年
4.运输设备 6—12 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
控制设备 8—12 年
电子计算机 4—10 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 年
6.工业炉窑 7—13 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 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 年 电视机、复印机
文字处理机 5—8 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 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 年 输电线路 30—35 年 配电线路 14—16 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 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 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 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 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 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 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 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 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 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 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 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 年 燃气 16—25 年
二、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 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 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 年 非生产用房 35—45 年 简易房 8—10 年
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 年 其他建筑物 15—25 年
附件二:工业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 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 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
全部资产总额
×100%
2.流动比率 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 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 =
流动负债
×100%
3.速动比率 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 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 =
流动负债
×100%
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 - 存货
4.应收帐款周转率 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 =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100%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5.存货周转率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 =
平均存货
×100%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6.资本金利润率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 为:
资本金利润率 =
利润总额
资本金总额
×100%
7.销售利税率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
销售利税率 =
销售净额
×100%
8.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 =
成本费用总额
×100%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2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92)财会字第 67 号 正文(略)。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3 年 6 月 10 日 财会字[1993]29 号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更好地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现
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执行新制度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略)
二、(略)
三、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
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
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
工装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 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 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四、关于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 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核算,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的
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 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 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工资”等科目;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科 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下 同)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企 业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即原价减已提折 旧,下同)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调 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所发生的支出,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 价加上新安装成本以及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在 建工程的实际成本,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
五、关于购置 5 万元以下设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 5 万元以下的测
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
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购置的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单台 价值在 5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 定资产”、“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达到 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应同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摊入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 费)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六、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关于企业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代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 应交款——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企业按规定提留的代征车辆 购置附加费手续费,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 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上交代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记“其他 应交款——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关于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
个明细科目。“一般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单 项留利以及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 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企业 提取的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 积——公益金”科目;企业用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按照实际发生的 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 公积”科目。
九、关于应收补贴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增设“118 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 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并增设“532 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应取得的 补贴收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借记“应 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期末“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全 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会工 01 表)第 7 行项目下,增设“应收补 贴款”(7—1 行)项目;在“损益表”(会工 02 表)第 15 行项目下,增 设“补贴收入”(15—1 行)项目。
十、关于专项拨款和承租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增设“272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 拨款和小型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收入。
企业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拨款”和“承租收入”两 个明细科目。企业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 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其 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 积”科目。
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期末按照合同规定计算出承租方的收
入,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企 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租金、抵扣承租方预付的生活费,发给承租方时,借记 “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后,属于留给 企业的部分,转作盈余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期末,“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会工 01 表) 第 75 行“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反映。
十一、其他
(一)为了便于提供计算交纳流转税的依据,企业应在“应收帐款” 科目下,设置“托收承付”明细科目,并按应收帐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二)造纸等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企业
提取育林基金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使用时, 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下增设“3.国家资本”、“4.法 人资本”、“5.个人资本”和“6.外商资本”四个项目。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1994 年 7 月 6 日财会字[1994]31 号 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企业反映,在现行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有
些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企业支付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
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 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是否要暂估增值 税的进项税额?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 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
3.对自产自用的产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管
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 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 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 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施工企业为“库存产成品”)或“自 制半成品”科目。
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 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 “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4.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
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借记“其 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 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 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 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2)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
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企 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 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及其他税金,应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借记“其他应付款”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 交消费税”等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 入”科目。
5.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土地一次性收回的租金在会计上如何确认收 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应于签订出租合同、协议 后,按土地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产品” 科目。如合同、协议规定出租土地的全部租金一次收回,应增设“271 递 延出租收入”科目,核算这部分已收回但应递延的收入,并在租赁期内将 其平均转作当期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企业在收到租金时,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每期转作收入时,借记“递
延出租收入”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经 营成本”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
“递延出租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外 商投资企业为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递延出租收入”项目反映。
6.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时交纳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代理出口商品的外贸企业,在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 科目,并在出口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代 购代销收入”科目。收到购货方的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凭有关单据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收到税务 机关的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科目。企业将货款和出口退税扣除应收手续费后的差额退 还给委托方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企业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交纳增值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其买
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 94 财税字第 012 号《关于运输费用 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 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 的收购金额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上述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时,按买价或收购价扣除进项税额
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或收购价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
关于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4 年 5 月 19 日 财会字[1994]20 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 199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现对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矿产
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资源补
偿费”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 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下同)进行核算。
二、企业销售矿产品和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定期计算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了均衡 各会计期间的费用,企业应在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前,根据各月矿产品 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价格计 算的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的销售收入)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提时,借记“管理费 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 费”科目。
企业按规定实际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购未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企业,收购时按实际支付的
收购款项,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 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 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
——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交纳的
滞纳金、罚款,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交纳时,借记“营业外支 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涉及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财 政部印发的(94)财会字第 05 号文《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 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4 年 2 月 14 日财会字[1994]05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对有关外币(即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业 务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不论企业今后是否允许开立现汇帐户,
均应将企业现有外币帐户的外币年初余额按 1994 年1 月 1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以下简称“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 额(采用分帐制核算的企业除外)。按 1994 年 1 月 1 日的市场汇价折合的 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可记入增设的“195 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该科目的编号为 1951),并按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递延
资产”项目反映;如为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其他长期负债” 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并入“其他负债”项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并入“长 期应付款”项目加以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 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递延支出”项目下单列“待转销汇兑损失” 项目反映;如为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递延投资收益”项目下单列“待 转销汇兑收益”项目反映。
企业的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 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货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 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股利、预收货款等)。
二、企业原调剂买入的外币按实际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应将单独记帐 的外币存款年初余额并入相同币种的银行存款帐户,一并按 1994 年 1 月 1 日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调整差额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企业调入外币时 将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记入“外汇价差”科目的,应将这部 分差额从“外汇价差”科目转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外汇价差” 科目中属于购入外汇额度而支付的人民币金额部分,仍保留在该帐户中, 并在使用时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汇率并轨后,企业仍有向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的,应视同向银行买 卖外汇,按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如有购买外汇额度的, 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如有尚未使用的外汇额度,根据《通知》规定可以按 1993
年 12 月 3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继续使用。使用时,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 定办理。对于有留成外汇额度的企业以及将购入外汇额度而支付的人民币 金额记入“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使用外汇额度时按购入的外币金额与 按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外币)户”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 民币)户”科目,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金额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借 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对汇率并轨前已经办理结汇, 但尚未分配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应在 1994 年 1 月 31 日前记入有关外汇 额度辅助帐户,并按上述原则使用和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如有外汇券“现金”、“银行存款”帐户,在使用时,仍按 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如向银行兑换外币或结汇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于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按规定可以按 1993 年 12
月 3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将外汇券兑换成外币的,兑换时按实际兑入的外币 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指企业选定的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 市场汇价,下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户” 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贷记“现金——外汇券”、“银行存款—
—(外汇券)户”科目,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按规定企业的外汇券只允许向银行结汇的,按实际兑入的人民币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贷记 “现金——外汇券”、“银行存款——(外汇券)户”科目,其差额贷记 “财务费用”等科目。
2.对于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按规定可以按 1993 年 12
月 3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将外汇券兑换成外币的,兑换时按实际兑入的外币 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按实际兑入的记帐 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 汇券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现金—— 外汇券”、“银行存款——(外汇券)户”科目,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 等科目。
按规定企业的外汇券只允许向银行结汇的,按实际兑入的人民币金额
与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 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 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现金——外汇券”、“银行存款——(外汇券)户” 科目,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五、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按下列原则办理: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 帐。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 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
合汇率,由企业自行选定。 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
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 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 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 务费用”等科目。
经营多种货币信贷或者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采用分币记帐制。
六、对于按《通知》规定属于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 在实行结汇制后,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 为止。其会计处理按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不允许开立现汇帐户的企业,仍应设置除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以 外的其他外币帐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核算方法按照第五条 规定执行。对于出口企业,如按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的,应在备 查帐簿中进行登记。
七、企业不得因汇率并轨而对“实收资本”帐户的帐面余额进行调整。
对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投入的资本,如需折合记帐本位币,按下列原 则办理:
1.对有关资产帐户,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
2.对“实收资本”帐户,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 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1)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一致,按收到出资额时的
市场汇价折合; (2)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按企业第一次收
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1994 年以前称“国家外汇牌价,下同)折合;如
果投资人分期出资,则各期出资均应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市场 汇价折合。
3.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
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核算。 八、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
币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
以人民币向银行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按企 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 基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 币)户”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企业如按规定可 以从现汇帐户划出一部分外汇作为偿债基金的,于划出时,按划出的外币 金额与按帐面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 基金)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企业以国 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作为偿债基金的,在收到外汇时,按实际收到 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 科目。以该专项存款偿还债务时,按支付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 币金额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该帐户的期末余额也应按第五条的规定进行 调整。
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1994 年 7 月 2 日财会字[1994]29 号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我部以(94)财会字第 05 号文件印发了会计
处理规定,现将企业按规定已记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中的汇兑净损 失或净收益的处理方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待转销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1.筹建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作为 开办费处理,借记“递延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借记“筹建期间汇兑损失”) 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2.生产经营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益, 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如为净损失:数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或 “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的,按期分 摊时,分摊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 汇兑损益”科目。
如为净收益:按期分摊或弥补亏损时,分摊或弥补亏损的部分借记“待
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外商投资 企业按规定用净收益弥补亏损时,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未 分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时处理的,其净收益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 益”科目,待清算时一并处理。
3.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
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作为资产的购建成本, 转销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 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二、(略)
关于印发调整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
1994 年 7 月 18 日财会字[1994]19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自去年会计制度改革以来,我国财税、外汇体制等又进行了一系列重
大改革,我部对行业会计制度又陆续作了不少规定,为便于企业执行和操 作,我们对所有行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科目、项目进行 了重新调整和排列,现随文附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表和会计报表格式(见 68—73 页)
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 年 12 月 30 日财会字[1993]83 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 135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 136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企业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附件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 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 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
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 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
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
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
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
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 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
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 税额。
(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 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 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 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 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 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 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 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 公积”科目。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 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 “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表和会计报表格式 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01
102
109
111
112
113
114
115
118
119
121
123
128
129
131
133
135
137
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帐款 坏帐准备 预付帐款 应收补贴款 其他应收款 材料采购 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材料成本差异 委托加工材料 自制半成品 产成品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l
52
53
54
55
56
57
251
261
270
272
275
301
311
313
321
322
401
405
501
502
503
504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递延税款 专项应付款 住房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五、损益类 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成本 产品销售费用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9 138
20 139
21 151
22 161
23 165
24 166
25 169
26 171
27 181
28 191
29 195
30 201
31 202
32 203
33 204
34 209
35 211
36 214
37 221
38 223
39 229
40 231
41 241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待摊费用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转销汇兑损益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帐款 预收帐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 其他应交款 预提费用 长期借款
58 511
59 512
60 521
61 522
62 531
63 532
64 541
65 542
66 550
67 560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支出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资 产 负 债 表 会工 01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行 次
年初 数
期末 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 次
年初 数
期末 数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帐款 减:坏帐准备 应收帐款净额 预付帐款 应收补贴款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待摊费用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0
21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帐款 预收帐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未交税金 未付利润 其他未交款 预提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70
71
72
73
固定资产原价 24
减:累计折旧 25
固定资产净值 26
固定资产清理 27
在建工程 28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9
固定资产合计 35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无形资产 36
递延资产 37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合计 40
其他长期资产:
其他长期资产 41
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借项 42
资产总计 50
其他长期负债 其中:住房周转金
长期负债合计 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贷项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其中: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80
81
83
85
90
91
92
93
94
95
96
100
补充资料: 1 .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 元;
2 .已包括在固定资产原价内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 元;
3 .国家资本 元; 4 .法人资本 元;
5 .个人资本 元; 6 . 外 商 资 本 元 。
损益表
会工 02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产品销售收入
减:产品销售成本 产品销售费用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二、产品销售利润 加:其他业务利润 减: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三、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四、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 五、净利润
1
2
3
4
7
9
10
11
14
15
16
17
18
20
25
26
30
利润分配表 会工 02 表附表 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一、净利润
减:应交特种基金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减:归还借款的利润
单项留用的利润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加:盈余公积补亏 减:提取盈余公积 应付利润
转作奖金的利润
三、未分配利润
1
2
3
4
5
10
11
12
13
14
20
4.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 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 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
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 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 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6.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
价值,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
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 制度规定办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纳 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 物及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其会计处 理方法仍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7.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 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8.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 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 业务收入”等科目。
9.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企 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交已退回税款的,作相 反的会计分录。
10.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 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 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 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 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1.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借 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其 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2.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
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 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 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13.企业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 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 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 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 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
15.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 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 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 三栏式帐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帐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帐户,核算企业应
交、已交及多交或欠交的增值税。 二、会计报表
企业应增设会工(或会商等)01 表附表 1“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本 表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 01 表附表 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1.年初未交数
(多交或未抵扣数用负号填列)
2.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数
3.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4.期末未交数
(多交或未抵扣数用负号填列)
1
2
3
4
5
6
7
8
9
×
×
本表各项目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本年累计数栏第 9 行=1 行+2 行+3 行+4 行-6 行-7 行。 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示范格式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略
借 方
合计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 方
借
或 贷
余 额
合计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附件二: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 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 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 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 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
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
“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
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 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 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 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 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 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
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
托方代扣代交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 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 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 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 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 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
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 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
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
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 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 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 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 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
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 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 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 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 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 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 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附件三: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 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 核算。
二、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 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 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 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上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 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
“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 利息”科目;计算代扣的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交营业税时,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性存款”等科 目。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交营业税。
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 扣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 目。代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四、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房 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交纳营业税的核算,按本规定第二条进行 会计处理)。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 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保险企业)、“营 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1994 年 6 月 29 日财会字[1994]25 号 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
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 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 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 所得税。现将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如下:
一、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 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 目编号为 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同时,取 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 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 科目编号为 2301),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 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 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 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 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 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 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
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取消“预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
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 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企 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 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 生的。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 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
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 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 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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