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论文,1841 年。希尔:《邮政改革,它的重要性及实用性》,1837 年。皮 戎:《邮政服务与利用邮票方法对信件课税问题》, 1838 年。《邮政专门 委员会报告》,3 卷,1838 年(季刊评论,第 228 期)。
四、其他各种交通设施
交易所。行市表。交易所从业人员,按主要业务部门划分从业人员的种 类。禁止交易所从业人员自己做生意。
新闻。 度量衡。全国度量衡的统一。十进法及十二进法。应根据主活习惯作出
规定。对容器及度量衡的管理。
第四十一节 主要商业国家的历史
〔本节仅列举参考文献。——译者〕 姚芮奥:《从古代到现代的商业及航运的历史》,4 卷, 1778 年。杜
莱斯:《论文艺复兴与欧洲商业》, 1781 年。 关于古代波斯、印度、巴比伦、埃及,并概略地涉及腓尼基、迦泰基各
民族:赫伦:《古代各主要国家关于政治交通及商业的概念》,5 卷, 1793
年。
希腊人——
贝格豪斯:《古代各主要国家航海术史》, 1792 年。许尔曼:《希腊 商业史》, 1792 年。伏尔马莱奥尼:《黑海的航海、通商和殖民的哲学及 政治史》, 1788 年。阿迈戎:《布托莱梅王统治下埃及的商业及航海史》,
1766 年。
罗马人—— 帕斯托赖特:《关于罗马的商业及奢侈,关于商业法规和禁止奢侈法的
调查和考察》(学士院团成员,3 卷)。比戎:《罗马商业状况的评论》, 1788
年。
拜占庭人—— 许尔曼:《拜占庭商业史》,1806 年。 阿拉伯人——
挪斯姆逊:《中世纪阿拉伯波斯与俄罗斯和斯堪的纳维亚的商业》,1825
年。斯蒂维:《阿巴斯领导下的通过非洲、亚洲和东欧的阿拉伯商业队》,
1836 年。 阿马尔非、比萨、佛罗伦萨、日内瓦、威尼斯——
代平:《自十字军远征到美洲殖民地建立的近东与欧洲的商业史》,2 卷,1830 年。潘沙:《古代阿马尔非共和国史》,1724 年。《关于十六世纪 佛罗伦萨都市的什一税及其他赋税,以及佛罗伦萨人的货币和商业》,1765 年。伏尔马莱奥尼:《论威尼斯的古代航运》,1783 年。马伦:《威尼斯商 业的文化政治史》,8 卷,1788 年。马克格芮高尔:《两个西西里王国的商 业统计报告》,1840 年。
西班牙、葡萄牙——
柯丁何:《葡萄牙与殖民地之间的商业经济史》, 1794 年。罗伯逊:
《古代人关于印度的知识以及好望角发现以前与印度商业的发展的历史研 究》, 1791 年。卡勃马尼:《巴塞罗那的航海、商业及艺术史话》,4 卷,
1779 年。洪特:《关于新大陆地理知识的历史发展的批判住研究》(伊德勒 译),3 卷,1835 年。
法国——
杜尔朋:《帝国成立到现在法国海运史年表》, 1778 年。卡立埃:《一 世及二世治下的法国商业状况》,1753 年。阿诺特:《路易十四统治末期及 大革命时期的法国贸易差额及对外商业关系》,3 卷,1791 年。杜博伊:《欧 洲现状下的法国商业》,1806 年。杜潘:《法国的生产力与商业》,2 卷,
1827 年。包伦格:《关于法英商业关系的报告》,1839 年。 荷兰——
《荷兰商业记要》(诺伊鲍尔译), 1717 年。吕德尔:《荷兰商业史》
(卢札克改订),1788 年(参阅第 170 页)。《比利时内政部公布的商业一 般图表(附对外贸易资料)》。
英国——
安德逊:《关于上古到现代商业的历史的年代的论述》,4 卷, 1789 年。马克费尔森:《商业、手工业、渔业及航海的年代记》,4 卷, 1805 年。《自罗马入侵以来到詹姆斯一世逊位英国土地及商业政策史的叙述》,2 卷,1785 年。金:《英国商人、大英国贸易及商业资料汇编》,1743 年。杨 格:《论大英国国民经济及商业》(克洛肯勃林译), 1793 年。罗威:《英 国的农业、商业及金融的现状》, 1832 年。孟载尔:《从 1775 车到现代 英国产业状况的比较》,1832 年。图克:《关于最近三十年物价高低的思想 和资料》, 1823 年;《从 1793 年到 1837 年货币流通状况及物价史》,2 卷,1838 年,续卷,1840 年。
丹麦——
奥洛夫逊:《丹麦国家工业概览》,1820 年。拉汤森:《1730 年至 1830 年丹麦的商业、航运、货币及金融制度,历史的叙述和阐明》,1832 年。德 国——
菲舍尔:《德国商业史》,4 卷, 1795 年。扎托里乌斯:《汉萨史》,
3 卷。布雷德洛:《中世纪奥地利商业及工业文化史》, 1820 年。库尔茨:
《古代奥地利商业》,1822 年。罗特:《纽伦堡商业史》,4 卷,1800 年。 布施:《汉堡商业史》,1797 年。布吕梅林:《古代科隆商业》,1840 年。 贝歇尔:《奥地利帝国对外贸易的统计概况》, 1841 年。科斯塔:《的里 雅斯特自由港》, 1838 年。费尔拜尔:《普鲁士帝国工商业状况的知识》,
1829、1832 年。迪特里希:《普鲁士和德意志关税同盟的最主要贸易品和消 费品的统计一览》, 1838 年。迈丁格尔:《1840 年代美茵河航运统计概览, 兼论法兰克福的商业和集市》,1841 年。居利希:《汉诺威的工业、农业及 商业状况》, 1827 年,续编 1831 年。泽特贝尔:《汉堡商业论》, 1840 年。〔其他〕——
居利希:《现代主要商业国家的商业、工业及农业的历史叙述》,2 卷,
1830 年。麦克库洛赫:《商业辞典》(里希特译为德文,书名《商人手删》),
1834 年。
第四章 人口
〔参考文献〕马尔萨斯:《人口论》;2 卷, 1806 年。
第四十二节 人口问题
一、马尔萨斯的人口法则
自然对一切生物赋予了这样一种繁殖力,即如在繁殖方面无所妨碍,它 的同类将很快蔽满整个地球。人口迅速增长的例证,特别是北美的情况。最 可怕的战争和疫病,对这种繁殖力好象也难以抑制。唯一有效的限制繁殖的 东西就是食物的数量,抑制生育的限制和预防性的措施。因此人口始终是随 生活资料的增减而增减。一般分工的扩大不仅是人口增长的结果,而且也是 它的原因。猛烈的鼠疫的影响。哪一类战争才能防止人口增长呢?①西斯蒙第 对马尔萨斯人口论的批判。
二、人口的历史
在低级的经济发展阶段,抑制性的限制占主要地位,而在经济高度发展 的阶段,则预防性的限制占主要地位。因此,在高级阶段,对总人口数来说, 出生率是低的。在国民的衰老期,抑制性的限制必将再度加强。
〔未开化人的例子:〕南美岛屿的费尔朗特人、澳洲的新荷兰土人等、
美国狩猎民族、南洋群岛的土民、黑人土人等的人口状况。(人肉的嗜好、 国民的淫乱、奴隶战争。)游牧民。(移民。)挪威从前的人口。如果国民 财富不是处于迅速增长的时期,新一代的结婚一般只有在老一代的结婚自然 消灭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因此结婚数和出生数最正确地与死亡率相联系。在 人的寿命最长的地方,出生数最少,这一现象不过是表面的矛盾。因此那些 减少死亡率的因素,如医务警察、建筑警察等,一般也减少结婚数,直接的 结婚奖励办法通常也促进死亡率的提高。在文化高度发展阶段平均寿命一般 要增加,但同时单身汉也增加。这些关系的道德的和政治的条件和结果。
东印度、西藏的一妻多夫制、中国的弃婴、近东各国的一夫多妻制等。
希腊及罗马后期的淫乱史。娼妇。作为由人口过剩引起的道德败坏的标志, 特别必须举出离婚的频繁和所谓妇女解放。
三、人口政策
人口的密度与高度发展的经济、政治、道德、文化阶段有内在的联系。 一国的繁荣期是其人口最多同时他们的需要得到充分满足的时期。在重商主 义时代,曾发生过于偏重人口数量的倾向。一般说来,许多国家在该国进入 繁荣期以前都对国民人数的增加给予奖励,以后则设法限制人口增加。中世 纪奖励结婚的方法大部分具有宗教的性质,即没有儿子的受到蔑视。路易十 四的奖励金。外来的移民,特别欢迎来自文化高度发展国家的人。实际例子。 这种移居是有危险的。更加有效的办法毋宁是在国内进行政策上的改革。但 人口增加不可或缺的条件是财富的增加,或至少是它的更加平等的分配。对 迁往国外的加以限制性的禁止。
① 著者在《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1 卷第 241 节中指出:只有阻塞粮食来源的战争可以防止人口增加。——
日译者
国家想要让达到顶点的人口维持静止状态,是非常困难的。与每个人的 情况一样,在一国的衰老期也不免发生困难。在何等程度上才有可能限制结 婚呢?与这一点联系起来看,奢侈是有益的。永久的、暂时的移居。一国的 人口达到顶点的最可靠的标志是新建的宿舍。
在衰落的国家中重新需要在低级文化阶段曾受欢迎的人口政策。
〔参考文献〕聚斯米尔希:《人种变化的神的意志》(1761—1762),3 卷,1775 年第四版。比克斯:《人口的移动》,1833 年。拜尔诺叶:《人口 政策》,1840 年。葛德文:《人口论》,1818 年。
第四十三节 济贫制度 一、贫困的原因
(1)绝对的不能劳动。这同人们的意志几乎没有关系,因此在各个文化 阶段,大体上存在于同一范围。只是由于维持家族生活困难的增加,私生子 的人数增加。
(2)相对的不能劳动。在没有劳动意志的场合——即低级文化阶段出现 的乞丐生活;在人们想劳动却没有任何工作的场合——即失业。就失业而言, 有的是暂时的、地方性的,只是在个别产业部门发生,有的是人口过剩引起 的普遍的、永久性的。这在交易发达的时代更容易频繁出现。能够得到救济 的过剩人口,通常不久就变成不能得到救济的过剩人口。
(3)过多的支出。这种情况导致贫困,总的说来,在任何文化阶段都是
相同的。不过在低级阶段是用于救灾的支出,在高级阶段则是用于多子女抚 养的支出。
贫民人数与罪恶事件发生次数的关系。
二、济贫政策
为什么象移民政策这样简单的手段,总的说来不能产生什么效果?为什 么象财产共有这样一种多少进步一些的手段完全不能产生什么效果?
济贫救护政策历史中的根本思想如下: (1)当家族、组合、公共团体
等紧密团结的时候,这些团体有力量维持它们的贫穷的成员。一旦国家使这 些团体失去它们的政治作用,在济贫救护工作被削弱而且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下,国家就得自己承担这项工作。(2)在贫穷还不显著的情况下,即当它在 政治上还不显著的时候,济贫救护工作可以委诸民间的自由的慈善团体。但 如这种慈善行为已感不足,国家就必须代以强制规定并集中办理的慈善措 施。这是因为从政治上和从道德上说都不能让贫民感到饥饿。
在中世纪受授施舍物是自由的。有一种所谓穷人经常出入门第的习惯关 系。在中世纪虽已有自由乞丐这一行当,但为什么那时一般穷人却极其少有 呢?济贫组合等组织的存在。教会尤其是寺院在济贫救护事业中的地位。各 城市中济贫政策的开端,多数是与慈善营造物的管理相结合的。
济贫救护事业一经政府插手,它常常要向更多的方面扩展,这是一般的 趋势。首先,政府有责任承担施舍物品的分配工作,使一般公众免受乞丐的 骚拢。禁止乞丐这一行当直接含有保证养活贫民的意思。为帮助贫民而实施
的直接税、奢侈税等等赋税。信奉旧教的多数国家处于这种半法定性的济贫 救护阶段。如果穷人进一步增多,就要采取半强制性的许多手段以提供施舍 物品——如采用发表名簿或对那些不同情穷人的人规定其捐输金额等方式筹 款。
最后,济贫税本身一般是在大灾害发生之后,先在一些地方采用,以后 被保持下来。它在信奉新教的各国和北欧许多国家占支配地位。
英国济贫税的历史。 在彻底实行无限制的济贫税的原则时,常常附有下列条件:
(1)正确规定、大力维护居住权,象英国那样将济贫负担转嫁给别人是 一种失策。在决定住所方面的繁琐、公共机关之间的手续、住所不定。如果 将居住权扩大到更多的贫民区,负担的确可以得到更平等的分配,但对每个 人的照顾将大为减少。(2)严格禁止乞丐——这是为了维护济贫制度和一般 公众。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对乞丐的罚款。禁止施舍。但要实行这两种 规定是困难的。(3)
济贫税有逐渐增加的倾向。英国贫民的轻率结婚和浪费。政府在帮助贫 民时尽情满足他们的欲望是非常错误的。这等于命令他们结婚,禁止他们节 约。新的实例。(4)最后,由于济贫税是强制富人缴纳的,这种征课从根本 上损害了他们的慈善行为;同时,济贫税确保了贫民的权利,因而损害了他 们的谦逊态度和感激心情。英国历来的济贫救护事业的态度。
英国济贫制度的改革(1834 年以后)。
由国家或由富人出钱来扶助多数穷人,这在雅典和罗马以及与之相应的 发展阶段都曾有过。雅典所固有的济贫救护,在雇佣市民时任意支给薪金、 免费看戏及其他。罗马的施舍粮食、大赈济及其他。
〔参考文献〕卢格尔:《贫民史》,1793 年。艾登:《英国劳动阶级的
历史》,3 卷, 1797 年。《关于济贫税的管理与实施向皇家委员会的报告 摘录》, 1833 年。西尼尔:《关于济贫设施的报告》,1835 年。劳:《关 于英国新济贫法》(年鉴第 2 卷)。福德莱:《各国贫民的历史和道德》, 1829 年。
巴尔吉孟:《基督教政治经济学,或法国和欧洲贫穷的性质和原因的调
查》,3 卷,1834 年。纳维尤:《济贫法,其效果及原因》,1836 年。吉朗 多:《论社会慈善》,4 卷,1839 年。劳威茨:《国家对贫民的关怀》, 1815 年。汉逊:《济贫制度的批判》,1834 年。蒂尔克:《对孤儿、贫民及难民 的救护措施》,1839 年。福格特:《汉堡济贫设施史汇编》, 1838 年。埃 默曼:《那梭的贫民救护措施》,1817 年。克韦尔贝格:《论东佛兰德的土 民》, 1819 年。
瓜里诺斯:《西班牙政治经济学文库》,2 卷, 1804 年。
第四十四节 各种济贫制度的详细说明 一、济贫救护的各种指导原则
(1)不预先研究贫民的全面情况绝不应开始救济。在进行慈善工作的前 后须亲自作几次访问。物品的施舍仅占慈善行为的最小部分。(2)既应关怀 贫民的身体,也应注意他们的精神状态。这时更应注重形式上的教育——需
要僧侣的协助。与教会没有关系而专门从事济贫工作的僧官。(3)须预防特 殊情况下的贫穷。这项工作应在节约和道德的基础上进行。(4)要尽可能做 到救济以实物不如以工作,救济以货币不如以实物。(5)尽可能将贫民委诸 其家族团体。这样做费用少,且对家族和贫民也都是道德的。
在不能这样做的场合。(6)注意不要因为有施舍物品而直接或间接扩大 贫困的范围。在发生饥荒、生产危机以及一切不可预测的灾害时更要注意。 凡属惯常的贫穷当然具有令人厌恶的性质。 (7)
募来的款子要用光,但须节约。要照顾施舍人的个性。经常的或临时的 募捐。
〔参考文献〕吉朗多:《贫民的访问者》,1820 年。缪赛尔:《爱国的 幻想》,1 卷,第 73 页。
二、预防性的济贫设施
在低级经济阶段,这些措施几乎只限于在组合内部进行。后来,这些组 合具有了正确的、精细核算的性质。即它们的成员不再作为普通的人,而是 作为小资本的所有者而相互结合。
工人互助合作社是教育工人独立生活的组织。
典当、特别是带慈善性质的当铺。它的设施、利息及风险。 储蓄金库——利用它的阶级。存入储蓄存款、储蓄存款的最高和最低限
度、利息、保证。储蓄与公安的关系。强制储蓄。
储蓄金库一般为下层阶级所利用,而生命保险多为上层阶级中的一部分 不富裕的人所利用。担负利息而取得资本的保险,分期付款而获得年金的保 险。寡妇互助金组合,对债权者的保险,以及为其他目的保险等等。在保险 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关心时,这类事业是被禁止的。这种制度所固有的危险。 丧葬费储蓄组合,结婚费储蓄组合。
〔参考文献〕塞莱第:《公立当铺史》, 1752 年。理查森:《储蓄银
行编年史》,马尔库斯:《欧洲贮蓄金库》, 1838 年。德康多尔:《瑞士 储蓄银行》,1838 年。利特洛:《关于生命保险及济贫院》,1832 年(季刊 杂志第 128 号)。缪赛尔:《人寿长短的规律》,1840 年。
三、现行的各种济贫措施
婴儿院——这是使人们感到弃婴有困难的一种策略手段。这在一般道德 上是有危险的。幼儿死亡增大。
托儿所——这是否能减轻下层阶级的已婚者的负担,很令人怀疑,但它 能降低死亡率,并且实际上缓和贫富悬殊。
孤儿院——最好设置巡回检察官,进行地方上的个别救济。对出院后的 孤儿的监督。
〔参考文献〕伽尤阿尔:《关于法国的孤儿、私生子和孤儿院的调查》,
1837 年。伦格尔:《关于霍夫威尔的贫民教育制度的报告》,1815 年。 人口稀少的地方目前对增加中的贫民仍采取轮番救济方法(即只给予一
定期间工作的方法)。巡回劳动者。这在道德上和治安上都是有危险的。用 保证最低生活的方法将贫民移到垦区去是件好事。
平民工厂,凡是要求劳动的可以在这里得到工作,对那些不愿劳动的要 强制他们劳动。英国平民工厂的历史。要使平民真正就业是有很大困难的。 这在人口多的国家或人口少的国家都是一样的。在人口少的国家,恐怕只有 丧失劳动能力才是贫困的原因。使用平民的行业。
囚犯的刑罚作业及过度劳动使成本降低。使用平民的行业会给自由劳动 者带来危险性的竞争。出售平民工厂的产品会产生同样的后果。因此平民工 厂所费不赀,开始时虽很热闹,但为时短暂不能持久,不过它在多数平民的 衣食取暖方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方面却是有利的。鲁姆福特式的菜汤和泰恩菜 汤。
职业介绍所。 济贫移民。这对处于低级文化阶段的国家是有效的。在能够实行最集约
的农耕的地方,使那些不能从事特定工作的平民开垦荒地,不能认为是有利 的。
〔参考文献〕洛茨:《论公立平民工厂》, 1810 年。《关于波尔多、 德累斯顿、戈塔、洛桑、曼海姆、慕尼黑、波茨坦、罗斯托克、锡耶纳、施 特拉斯堡、的里雅斯特、威尼斯等地济贫设施内容的报告和规章制度》。《巴 黎市慈善医院、收容救护所和抚恤救济费的管理》,1837 年。坡迈乌斯:《农 业移民及其利益》,1832 年。博施:《论弗雷德里克索的移民及利用荒地和 未开垦地的开垦以满足平民要求的方法》(克韦尔贝格译),1821 年。劳威 茨:《论贫民移民问题》,1821 年。
四、对所谓危险阶层的取缔
流浪汉,在小地方的领地内最多。他们的职业及其不正当的副业。唯一 的救济办法是让他们定居。但这对流浪汉和公共团体都是困难的。因此政府 规定公共团体的义务,对流浪汉实行拘禁。骗子——习惯、行话、绰号、纠 集同伙的方法、分工等等。其防止方法——夜警、路灯、跟踪、禁止通行、 制作黑名单、搜查住宅、侦察。娼妇——公娼、私娼、鸨婆、拉皮条。这一 阶层与流浪汉、骗子的结合。勒令登记,给予警告,采取使他们以后易于改 过的警察手段。
男女工人、特别是大都市的工人沦入这一可恶阶层的过程,以及应当采
取的对策。
〔参考文献〕摩尔:《防御性的司法》,其中第 241 页及该处所开列的 详细文献。柯尔克荷因:《伦敦的警察》及《泰晤士河的警备和商业》,1800 年。弗莱吉尔:《关于大城市人口中的危险阶层》,1840 年。杜夏特赖:《巴 黎市的娼妓问题》,2 卷, 1836 年。
第三编 国家财政
〔一般参考文献〕
古代:黑伦:《古代主要国家的政治、交通及商业》, 1793 年。此外 可参考下列各书:赖尼埃:《波斯及胖尼基人的国家经济和农业》,1819 年;
《阿拉伯和犹太人的国家经济和农业》, 1820 年;《埃及及迦太基人的国 家经济和农业》, 1823 年;《希腊的国家经济和农业》, 1825 年。伯克:
《雅典的财政》,2 卷,1817 年。布尔曼:《罗马的财政》。黑格维施:《罗 马财政的历史研究》,1804 年。博塞:《罗马财政制度概说》,2 卷,1806 年。
德国:许尔曼:《德国中世纪财政史》, 1805 年。博塞:《从历史上 看德意志联邦国家的经济状况》,1820 年。赫克:《德意志联邦财政统计资 料》,1823 年。博罗斯基:《普鲁士的实际官房制度及财政制度概说》,2 卷,1805 年。本岑贝格:《普鲁士的货币事务和新税收制度》, 1820 年。 汉泽曼:《普鲁士与法国,它们的国家经济和政治》,1833 年,第二版。库 迈罗:《普鲁士的宪法与行政》,2 卷,1842 年,第三版。马林可斯基:《帝 国官房职员手册》,2 卷,1840 年。鲁德哈尔特:《巴埃伦大公国的状况》,
3 卷,1827 年。乌贝洛德:《汉诺威大公国的财政》,1834 年。霍夫曼:《十
六世纪初期符腾堡的财政制度》, 1840 年。 英国:辛克莱:《英帝国财政收入史》,3 卷,1803 年。派布赖尔:《英
帝国财政史及一般统计》,2 卷,1803 年。杜潘:《1822 年的英国行政制度》,
1823 年。劳默尔:《1835 年的英国》,2 卷,1836 年。帕莱尔:《论财政改 革》,1830 年。马歇尔:《大英帝国及爱尔兰的人口、生产、收入、财政工 作等资料摘要》,2 卷,4.1833 年。
法国:《法国历代法令汇编》第 15 卷以后的帕斯托赖:《序言》。伏尔
邦内:《1595 年至 1721 年法国财政的调查和若干考察》,6 卷,1758 年。 阿诺特:《法国财政通史》,1806 年。蒙第翁:《1660 年至 1791 年法国著 名财政大臣的特征和经验》,1812 年。尼克尔:《法国的财政管理》,3 卷,
1785 年。加尼尔:《财政学》,1825 年;《公共收入政论》,2 卷,1806
年。吉朗多:《法国行政法学会》,1830 年(第 3 卷及第 4 卷)。马卡赖尔 和包拉泰尼埃:《论法国公共财产》,6 卷,1838 年。道迪弗莱:《法国财 政制度》,2 卷, 1840 年。
荷兰:奥吉安德尔:《1813 年后的荷兰财政史》, 1829 年, 1834
年,续篇。 西班牙:包莱果:《西班牙的国民财富、财政和国家债务》(柯登康甫
译),1834 年。
其他:马尔库斯:《统计与国家通报》,2 卷,1826 年。柯恩:《财政 纲要》,1826 年。雅可布:《国家财政学》(艾泽伦编),1837 年的概要。 马尔库斯:《财政学及财政实务手册》,2 卷, 1830 年。劳:《财政学原 理》,2 卷,1843 年(第三版,第一版为 1832 年)。
第四十五节 私权的和社会整体的国家观
共同的权利思想是国家所固有的纽带。根据如何看待个人与全体的关 系,其思想可大别为二类,(1)私权的观念。这种思想主张人民只在直接对 自己有利的范围内才承担义务。统治者只应按其私权的种类,特别是对作为 他的领地的附属地行使统治权。这类国家即世袭的国家大体上与长子世袭 制、庄园、采邑等等的统治关系相类似。这里还不存在不同于个人目的的公 益目的。
(2)社会的或国家的观念。这种思想认为国家不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 出于个人目的的结合,而是它本身就是目的,也就是把它作为更高的总体利 益来看待。在这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权利关系各自分为两个领域:一是 属于自己利益的权利范围,例如私有权、既得权;另一是属于整体利益的权 利范围,例如统治权和国家公民权。
第二种思想,在文化高度发展阶段,随着国家日益统治国民的全部生活 而愈益彻底。绝对君主政治作为这种社会的整体的观念
的国家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后来的自由主义政治当然也沿用,但由于自 由主义的影响,近代的反动又在许多方面显示了倾向于私权的国家。例如哈 勒尔的批判。①
上述这两种思想的对立贯串于整个国家的各种关系。属于私权观念的,
有国家分治、门阀地位;属于社会的整体的观念的,有领地的让渡、皇室费、 皇族费。同样,还有封建制度、雇佣兵——征兵。复仇权、和解——刑法、 处罚。
从财政方面来看,私权的国家主要依靠私权的财源即领地及国家事业而
存在。社会的整体的国家则依靠租税而存在。私权的国家的租税(与社会的 整体的国家情况不同)应视为原来直接从国家得到的各种利益的一种代价。 在私权的国家里每个人专为自己的利益,或在与别人接触时,总想尽量利用 国家,少为国家作出牺牲。如果上述努力实现,为国家目的而承担的义务之 间就会出现极端不平等的现象。在市议会里的立法权利以及其他方面的权 利,都不是为了国民的一般的权利,也不是为了国民的一般的利益,而不过 是各个个人、组合、阶级的特权。属于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以私权的出卖 或赠与的方法,转到私人手中。私权的国家中的自由,在于尽量不受国家的 约束。这种自由在社会的整体的国家里是不可能想象的。在这里自由只在国 家政权的直接或间接干预下才得到承认。
〔参考文献〕著者论文:《论与小法人斗争中国家政权的形成》(比劳 编:《历史与政治年报》,1843 年 9 月号)。
① 据著者《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4 卷第 2 节注 6:哈勒尔对私权的国家观提出了 批判,他认为把它与整体
的国家观完全对立起未的看法是危险的。哈勒尔著有《国家 科学的复兴》,1820 年。——日译者
第一章 领地及其各种特权
第四十六节 领地 一、领地的政治意义
租税在巨大的资本存在时方显得重要;特权在工商业成为盈利行业时才 彰明昭著。因此,领地经济(先于租税和特权)属于国家财政的最古老的门 类。领地是由于征服等而形成的。
领地经济的最好实例是伽罗林格王朝(八、九世纪)的财政制度。当时 帝国领地的由来是多种多样的。管理官员有领地总管、地方管理官、巡察员。 皇帝本人也参加管理。有关上述方面的资料:韦力斯法令集(特别是卡尔大 帝, 813 年部分)。由于没有固定的皇帝居住地,因而领地的收入必然有 自然消耗,这种必然反过来又成为缺乏固定居住地的原因。一切国家设施都 由土地供应,所有的官吏都领受采邑或实物地租。在古代弗郎克时代,其他 的国家财源有:铸币特权、宫廷贡奉、房屋营建、国家徭役、租税、关税、
罚金、裁判手续费等等。 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地的领地在两种情况下减少了,这就是由
于:1.贵族的霸占;2.帝王的转让。
罗马领地所有制形式的历史——使用、收益、占有、委托、农地法令。 德意志帝国领地的衰落。各地的领地,一部分原系诸侯的旧根据地,一 部分是霸占帝国的领地而形成的,还有一部分是后来、特别是宗教改革以后 获得的。但在德国,最早发展成为独立小邦的封建领主有很多也丢失了它的
领地。英国和法国领地的历史。瑞典出现了领地的再合并。
所有的革命都想通过对领地的分配或其他处理方法,尽量将多数人与革 命的命运联结在一起。关于革命时霸占者让出来的国有地的所有权,存在着 法律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区别这个国家是完全由王侯统治的,还是完全由 人民统治的。
由于国家的社会性愈益加强,领地经济的各种不便愈益成比例地增多。
赞成领地经济继续存在的理由,可以举出:世袭君主的利害可以不依存于贵 族,租税负担轻,地租将逐渐上涨等等。反对方面的理由,可以举出:一切 官营事业的纯收益少,国家侵害民间利益造成不利和混乱等。总之,从领地 的规模大小来看,可以对一国的政治经济的文化阶段作出很多的推论。有关 领地的统计。
领地是属于统治者一家所有还是属于国家所有这个问题,一般是不能作 出决定的,但有时是应该加以回答的。这种区别与实际利害究竟有多少联系 呢?在许多国家,包括严格意义的君主政治国家在内,领地起先是属于统治 者个人所有,以后属于统治者一家所有,再后就成为国家所有。因此,如果 得不到皇族或贵族议会的同意,领地是不能转让的。皇室世袭财产、皇室费、 皇室领地等等是在领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观念下形成的。
二、领地的管理
随着经济的文化的发展,在领地管理方面,民间活动日益发生重大作用。
(1)直接管理。这种管理方法在诸侯的领地上直至十八世纪还占支配地 位。在这种领地上,仍然长期存在着诸侯居住地的变动和实物缴纳。管理人 员:管理官、书记、属员。司法和行政管理完全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况在农 奴制经济或徭役经济条件下,完全是必然的。在上述管理人员之上,还有高 级管理官、管理长官等等。从前,最高法院是由王侯与官廷大臣及待从武官 一起开审的。后来成立了官房。官房职员的组织与工作。
其后,纯粹的佃租人阶层出现了,这是基于下述废除直接管理的各种理 由:1.管理人缺乏应有的关心。2.将巨额经营资本委托别人代管是有困难的: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扩大资本来适应经济阶段发展后的各种需求,也是 有困难的。3.在农业实行集约耕作 的情况下进行精确的管理,所费既多, 效果也不大。4.收入的不固定、不规则日益成为增加中的财政需要的障碍。 但是,日常管理总是很好的不在此列。
(2)保证管理。这是指管理人要在一定的最低限度内承担义务。在实物 缴纳出现超额的情况下,他可以从中得到一定比率的利益,与薪俸同时领取。 这种方法的缺点。
(3)定期租佃。它在十七世纪以后逐渐占支配地位。初期曾遭到各种破 坏。由于实行定期租佃的方法,一国的资本和劳动力投往领地方面。起初也 允许官吏租佃土地,作为他们薪金的一部分。司法、警察和土地管理慢慢地 分开了。
有根据指定而成立的租佃关系,也有与愿出高价的投标人订立的租佃关
系。前者历史最久。在还存在接受实物、承担徭役义务和其他古老经济形态 的残余的地方,还保留着这种租佃地,其大小可根据第二十三节第二小题中 的有关论列来决定;租佃时期可根据第二十四节(大农场经营的种类)来决 定。出价过高的投标不可信用。
对租佃地收益的评价。评价目的各有不同:由出租人来评价时(采取下
一季的中间收益);由卖地人评价时(取一般中间收益),由抵押债权人来 评价时(取最低收益):由租佃人或买主来评价时(则最高可能收益),如 此等等。对收益评价是根据一般的经验来进行的,即根据特殊的测量和地理 位置的勘查以及各该农地本身的耕作经验来进行的。同时应加考察的有:农 耕地、草地、牧场、农园地、家畜使用等等。
租佃契约——缴租条件、按照内行的各种看法来核定财产、修缮、保证
金、预防过度使用农地的方法、改良。重灾年的免租。领地的什一税和其他 地租的承包。
(4)世袭租佃。这种方式大多用于与领地隔离的土地。世袭租佃人取得 领主的同意可以出卖或抵押土地,只是不允许分割。这种佃租人所缴纳的租 金叫做世袭租金或世袭租佃的地租。在允许投标高价租佃的情况下,仅在世 袭租金方面可以有竞争。开垦时的世袭利息。十八世纪偏重世袭租佃。这种 方法只在地租不再能够显著上涨的情况下方被人们采用。利用货币同谷物的 适当结合来规定租金,这对世袭租佃来说,比之定期租佃更为必要。
(5)世袭租佃转变为出售。一般在开始出售时可先不多卖,而首先出卖 在文化高度发展的地方的一部分最劣等领地。农地的出卖可以促进国内大小 农地的适当调整,一般为了防止浪费,应将出售的代价忠实地用于偿还债务。
库迈罗的意见。①
〔参考文献〕许尔曼:《德国封建领地使用的历史》,1807 年。施雷贝 尔:《皇室领地及其收益的废除》,1754 年。尼古拉:《普鲁士领地制度管 理的经济、司法原理》,2 卷, 1802 年。佐伊特尔:《关于国有领地的管 理》,1825 年。雷根奥尔;《巴登官房领地经营的法则和规则》, 1827 年。霍夫曼:《符腾堡的领地管理》,1842 年。雷根奥尔:《地方诸侯对什 一税的管理》,1829 年。
三、〔附〕国有林
如前(第二十八节三、林业的各种制度)所述,对国有林不应采取租佃 乃至出售的方法。国有林的收益表面上似乎更加减少,其原因大部分在于负 担加重和位置劣等化。减少管理费用。出卖处于劣等位置的各块土地。
森林地的管理——林地监察员、林务官、高级林务官、中央官厅。 森林统计及经营计划。保护森林,尤其要防止木材被盗。林地移民或新
开垦。
木材的出售。为此准备林道和浮筏。木材的品种。在当地对木材进行加 工和使用木材的各种行业。亏本出售木材是不利的。
在林木尚未砍伐的情况下出售?在林地砍伐以后出售?或者在所谓木排
场出售?还有,是根据指定价格出售?是根据一定的公定价格出售?或者是 根据投标人出的高价出售?决定价格时应考虑消费者中的下层阶级的利益。 森林的某些利用权(如牧畜、割草等)可以适当出租,但狩猎最好由林
务官作为他的工作来兼管。
〔参考文献〕哈尔蒂希:《森林指导原理》。韦德金德:《森林管理和 林业经营入门》,1831 年。普法伊尔:《森林射击和森林警卫学》,1831 年。
第四十七节 各种特权 二、采邑的贡纳
采邑贡纳最盛行的时代,是在国王被认为几乎是一切土地所有的源泉, 因而最重要的事业也几乎只有根据国王的委托方可经营的时代。在英国大多 是在十字军远征时代发展起来的。关于理查一世(1189 年)和约翰(1199 年)时代的国家收入的说明:
(a)领地及森林的收入、领地居民的“太力基”①课税。
(b)根据一般陪臣的义务而征课的“免除兵役税”。采邑中三件大事② 发生时的“补助税”。中世纪非常重视诸侯被俘时的赎身费。与采邑三件大 事发生时的补助税有些类似的还有下列几种:
① 库迈罗的著作有《普鲁士的宪法与行政管理》,2 卷,1842 年(第三版)。他对普鲁士当时过多、过快
地出卖领地,发表了反对意见。——日译者
① “太力基”(talliages)是英国在十四世纪废除的对领地居民实行的一种课税 法。——译者
② 所谓采邑中的三件大事是指:1.诸侯被俘 12.第一王子成为骑士;3.第一公主 结婚。——日译者
继承税、出卖采邑时的许可费、在没有继承人时的土地没收。
(c)国王对一切无主物、漂流物和贵金属等的权利。国王对一切孤儿和 疯人的保护。国王有优先购买日常必需品的权利。市场特权、关税特权、铸 币特权、河流特权、独占权、犹太人保护税,以及在外国人死亡时对他们的 财产的没收权。
(d)诸侯有分得战利品和缴纳品的权利。诸侯作为高级审判官的收入—
—罚金、对各种判决的批准和宣告的贡品、对恩赦的贡品、恩惠金。作为一 切名誉和特权等的最高源泉的国王的收入。教主空位与国王命令僧正扶养俗 人命令书。
上述这些收入中的大多数在各地都转让给民间了。我们可以看到以后的 很多租税源出于此。只是当时课税原理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就是说,不是从 现实的租税担负能力出发,而是将那些带偶然性的身份、年龄的差别和偶然 发生的国家权力之争视为课税的基准。各种各样的课税正是根据强权制订 的。但是在这里批准权之中已显示出议会政治的萌芽。大宪章(Magna Charta) (英国,1215 年)。
这些采邑贡纳以后的历史。
〔参考文献〕菲利浦斯:《论国王优先购买日常必需品权利的习惯性、 合法性、理由、义务和必要性,对人民是很小的课税和负担》, 1661 年。辛克莱:《公共收入史》,1803 年。这有劳默尔:《中世德国霍亨斯陶 芬王朝的历史》,5 卷,第 4 章。关于普鲁士教团的饶有兴趣的财政参考书
有福伊。
格特:《普鲁士史》。
二、固有的特权和垄断
国家固有的特权及财政的特权。 很多特权既是为了追求财政上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国民经济上的目
的。这些特权是指它们如交给个人掌握会有危险,因而保留在国家手中的各
种经营权。狩猎特权和渔业特权(参阅第十八节二)、矿业特权(参阅第二 十九节二)、铸币特权(参阅第三十八节二)、邮政特权(参阅第四十节二)。 通常这类特权在发达的经济、阶段都要变成纯粹的警察部门的监督。其他各 项事业,在国家已充分着手经营的场合,一旦经济文化发展了,一般要转变 为私人经营的产业。
所谓特权是指具有特权的国家工业,所谓垄断是指具有特权的国家商 业。在本来意义的政治活动的范围以外、获利很多的这些国家事业,只在政 治范围还不宽广,且未摆脱私权性质的情况下才是合适的。在绝对君主政治 时代,垄断事业获得极大的发展。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英国(1575 年)。埃 及的穆罕默德·阿里王(1769 年)。
垄断会产生不利影响:它妨害生产者并常常压迫他们,使消费者的负担 过重,破坏供应。加之管理困难,销路杂乱,管理费用很多,特别是由国家 自己经营管理垄断事业,问题更为显著。这些特权一般都由消费税或关税代 替了。
制盐特权。由于它获利很大,所以很早就发展了。除便于直接经营的国 家盐场外,就私人盐场而言,国家也容易对它的产品实行强制销售,在批发
商的批发站里,对零售商人规定了一定的价格。为了防止私运,特别在国境 地方规定较低的价格,同时对日常消费用盐进行登记。与其他国家的制盐业 订立协议。最好不计算运费而规定全国统一价格。家畜用盐、肥料用盐和工 业用盐。古代罗马、法国、奥地利、普鲁士的制盐特权。各国的盐的消费量。 一般说来,盐税弊端在于它使下层阶级的负担加重。
〔参考文献〕施特恩费尔德:《中古德国特别是巴伐利亚和奥地利的盐 场》,1835 年。
硝石特权。特别出现在法国。硝石在国防上是重要的,但应尽可能欢迎 它的完全自由生产。将采掘硝石特权化,对地方居民妨害极大。
火药特权。制粉业特权。浮筏特权和航行特权。意大利的农业垄断。俄 罗斯的火酒特权。
烟草特权,只在加重奢侈负担的范围内是合理的,对烟草生产课征直接 税的、非常合适的步骤差不多是不可能有的。在英国,作为国境税的关税, 采用征税方法。法国、奥地利和西班牙的烟草国营。
彩票特权。在十六世纪意大利开始有彩票。起初多数是用于慈善目的。 日内瓦式的或按号码得奖的彩票制度和荷兰式的或按等级得奖的彩票制度。 在那些充满幻想而又怠情的国家,以及那些受到高度文化的黑暗面侵蚀 的国家,发行彩票往往获利最大。法国的游荡的地方和紧张的地方。在道德 和福利方面彩票对下层阶级危害特大。获利者多数流于挥霍。因此,对发行 彩票的动机虽不能以法律规定予以压制,但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发行彩票加 以限制,并在财政上加以利用。彩票的中奖额越少,买彩票的人投机思想越 严重,彩票发行当局获利越多,彩票的危害性就越大。因此“罗托”式(按 中签号码得奖)的方法是最坏的。英国、黑森一达姆施塔特大公国、法国废 除了彩票制度。为准备废除彩票制度,采取增加中奖额、减少中奖数、减少
筹款等步骤是妥善的。
主要城市及温泉地方的赌场。
〔参考文献〕缪赛尔:《爱国的幻想》,第 1 卷,第 161 页。贝克曼:
《发明的历史》, 1805 年,第 5 卷,第 334 页。
三、国家权力被利用于财政目的
属于这方面的各种制度的共同点,在于国家使那些利用权力的个人就他 的行为向国家纳税。这是很容易从垄断制度得到说明的一种习惯。以后国家 将这些目的扩大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这种倾向就日益消失。因为对国家的 各项缴纳被认为是必须由更多的人共同担负的义务。
官职买卖。最初是以借款形式进行的。在教皇领地尤为流行。在那里, 一般宗教的财源(即无形的财源)从外观上看是无限量的,这种情况促进了 官职买卖的发展。法国市议会里的贵族称号的买卖,这种买卖的结果,官吏 保有他们的特殊地位(即变成贵族、免除课税)。英国的军团。教皇的袈裟 费。英国詹姆士一世(1603 年)的卖官鬻爵。在普鲁士威廉一世(1713 年) 时代非常盛行。奥地利的课税制度。
在完全衰退的国家,例如在拜占庭帝国,这样的关系再度出现。 道路特权。建筑道路的通行税不能认为是真正的财源。因为它连修建道
路的费用都不能补偿。但航行税情况有所不同。它与本来意义的关税有区别。
德国河流税的历史。它虽能使国库增加收入,但容易妨害通商,所以在高度 发达的文化阶段,除补偿航行建设费用的目的外,它的价值仅仅相当于向外 国人征收那一点。因此它随地方权力增大而增大,又随它成为陪臣而衰减。 维也纳会议(1815 年)关于河流经过几个国家的航行问题的各项规定。
1804 年、1815 年及 1831 年的莱茵河航行条例、1821 年易北河航行条例、1823 年韦萨河航行条例。荷兰关于“通至海口”的要求。
海岸税。海峡税。要求取消这些负担的意见。现在还存在这些负担的地 方,不仅要尽量将税额限制在极小的程度,而且要尽量减少时间的浪费。吨 税、起重机使用费等等。
中世纪的护航权。由于它不具有真正的保险作用,在高度发达的经济阶 段完全被废除。
〔参考文献〕奥本海姆:《自由的莱茵河》,1842 年。 罚款处分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在偿还制度向罚款制度过渡时期特别盛
行。在东洋这不仅是一种财源,而且是压制法官的有效手段。法国和其他国 家的重刑行政裁判①。上述这些收入只在各专制国家才显得突出。
审判手续费。它源自中世纪的“Fredum”。虽然由诉讼者负担一切审判 手续费是不公平的。但如完全废除,会激励那些好打官司的人。民事诉讼、 刑事处分和不起诉判决记录等的手续费。警察的手续费和罚款。用审判手续 费来支付法官和其他人员的薪俸是有害的。这种费用是国库的一部分。
授予发明专利权、民间植林等等的手续费。赦罪金,它由教皇自己用于
纯宗教性质的赦免。 正如从采邑缴纳中产生了直接税、从特权和垄断中产生了间接税那样,
从手续费中产生了印花税。
① 据著者《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4 卷第 20 节,这是对财务官员犯罪可任意罚款的一种特别裁判;它具有介
于罚款处分与官职买卖之间的性质。——日译者
第二章 租税
第四十八节 租税的基础理论
一、税源
任何租税都是个人享乐的牺牲。因之必须警惕那些忽视这一事实的征税 立法者。在这种情况下,政治财富将为物质财富所收买。政治财富的购买的 利弊得失与国家的命运有关。
租税不应从财产中而应从收入中征收这一原理,只在税额已达到极大程 度时,才具有实际意义。检验全体国民或国民中各个阶级的负担超过到什么 程度,它的标志是:任何一种租税只能从纯收入中征收,也就是从扣除所有 生产者以及地主和资本家的必要生活费用后的剩余收入中征收。为什么工资 的纳税能力,即令金额完全一样,也低于地租和利息的纳税能力呢?(工资 中很少有这里所指的纯收入部分。)
所以最好的租税是所得税。不过国民经济越发展,对所得的管理就越困 难;同时,租税的负担越大,逃税的可能也越大。因此将租税分配到众所周 知的三个所得部门,不过是能够更加近似地进行计算而已。
直接税和间接税——前者是对人的或物的财富所有的一种课税,后者是
对一种行为、即对营利行为或享乐行为的课税。人们可以从上述二者对纳税 义务人的所得作出判断。
租税的转嫁。卡纳尔对转嫁关系的错误意见。①
二、租税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a)对土地所有的租税。如果这种租税不是根据纯收益或总收益,而是 根据土地面积、工人人数或所有者的身份等进行征课的话,那些并不产生地 租而为整个消费所不可缺少的土地也会被课税。这种情况必然要引起土地产 品价格的上涨。消费者因价格上涨而多支付的金额,只有一部分归于国家, 大部分则归于走好运的地主。不考虑生产成本而对总收益课税,如果消费情 况不变,会引起剧烈的转嫁,使总产品价格上涨。反之,如果租税是纯地租 中的一定部分,则租税将不影响生活资料的价格,而完全落在地主头上。但 是在这种情况下,要使税收清册臻于完善,并使与土地密切结合的资本分离 出来,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且已耕种的土地虽不产生地租,但将它完全放弃 也不容易;所以在对地租征课的租税中,常常含有几分纯粹对总收益课税的 性质。反之,由于农业资本转投于其它事业是最困难的。对农业资本的课税 常常也含有几分地租的性质。
(b)对工资的课税。对工资的绝对的或相对的课税、直接的或间接的课 税。凡是引起生活资料价格上涨的课税都要间接地落到工资上面。如果工资 很高,在扣除租税后尚可充分满足工人的一般需要,那么工人就应当自己担 负租税。但加工资已被压到最低程度,即令在经济危机深刻的情况下,对它 的课税也必然要转嫁到雇主身上。为什么由于这种原因对劳动的需要总的说 来会减少呢?(缩小生产。)凡是由于对劳动课税而发生的一切转嫁都落在 资本家身上。
(c)对资本利息的课税。由于资本利息已在很多的土地课税和劳动课税 中间接地承担税负,所以再对资本利息直接进行课税就不妥当了,何况这也 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对每一种投资都要课税,那么这些投资就要等到利息增 长了的时候才投下去,这就会导致资本缺乏。如果对全部资本都课税,资金 就会通过对外国贷款形式外流,从而引起利率高涨。就固定资本而言,情况 将会怎样呢 ?
对货币的课税,由于货币处于不断流通状态,无法作出规定。只是利用 债权证书的贷款,还算一个问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公债进行课税, 将有害于国家的信用。如属私人债务,将产生这样的结果,即资本家自己使 用他的资本,直到资本的利率提高时为止。
一切租税的转嫁都要看国民的意志如何。这就是说,租税虽然增加了, 但它的转嫁只在消费不变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当然它要受一般福利、生产部 门的增减、时尚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转嫁不可能完全 实现,课税的一部分仍由纳税人负担。并且对产品的课税,对一起生产、共 同享受的一切人都发生影响,影响的程度同他们参加这些活动的情况成比 例。谷物关税和铁矿关税等发生的影响是广泛的。一切课税开始实行时,由 于必将引起巨大损失的转嫁,总是受到极其激烈的抵制。
李嘉图的法则——租税高的国家,物价自然高昂。在这里,流通手段的
价格变动对各种物价的影响是极不一致的;而在没有课税的国家中,它对所 有物价的影响是一致的。
〔参考文献〕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 8—17 节。
将所有租税统一为一种租税的提案。伏邦关于皇室什一税的提案。重农 主义者的土地租税。佐登的对生产者的课税。
〔参考文献〕泽格:《优良税收制度的物价表》,1811 年。伏邦:《皇
室什一税方案》,1707 年。
三、优良税收的几个原理
(a)应与各人的财力成比例。克伦克、雅可布、罗泰克等人倡导的享乐 原则,这一原则与能力原则。享乐原则是一种最基本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 无法实行。能力原则与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理有联系,这是从等量的 财产对每个人都具有同等大小的价值这一观点出发的。但这种比例关系一般 只能是近似的。缺乏这种比例关系的有:免除租税、销售税、罗马的营业税 等等。另一方面,对巨额税负须采用累进税法。
(b)对税款、支付时期、方法应作出法律规定。决不允许税务官胡作非 为。一般国民厌恶税务官尤其是他的下级人员——苛敛诛求。税率、间接税 的税率表、直接税的税收登记。缺乏法律规定的原则的税收有:对整个地方 的派税、连带负担等。汉诺威(1816 年)的对地租的连带负担。
(c)课税不应使纳税人承担超出他们向国家缴纳的税额的损失。因此, 必须尽量减少征税费用——税务人员的人数,由于强制执行而造成的国民的 损失。收税次数,过多或过少。苏里对这一点的改革。必须尽可能选择适当 的时期——对下层阶级的直接税应分成较短时期征收;对间接税的征收应在 真正消费之前进行。必须尽可能选择没有害处的方法——要考虑到国家和国 民的特点。必须避免由于管理税收而过分妨碍交易或道德上的不利影响。但
所有的租税都不免带有这些缺点,尽善尽美的极少。对滞纳的处理。 新税开始时特别要采取间接的渐进的方法,而后逐步提高,这样做是有
利的。
〔参考文献〕布罗吉亚:《租税论》(意大利古典文库,第 4 卷)。克 伦克:《税收制度的性质及其作用》,1804 年;《租税管理细则》,2 卷,
1810 年;《正确的税收原理》,1819 年。哈尔:《税务管理手册》,2 卷,
1814 年。克雷尔:《根据国家法和国民经济原理实行的税收制度》,1816 年。克雷默尔:《税收制度分析》,2 卷, 1821 年。荷根道尔勃:《关于 公共繁荣问题的书简》,2 卷, 1830 年。穆尔哈德:《税收的理论和政策》,
1834 年。霍夫曼:《租税论,特别论述普鲁士国家》,1840 年。普里特维茨:
《租税和关税理论,特别论述普鲁士及德意志关税同盟》, 1842 年。鸠力 韦:《论累进税》, 1793 年。
第四十九节 租税的历史
税收是在国家财政与私人经济相结合、二者的相互利益发展到最高点的 地方产生的。
一、租税外史
日尔曼民族的传统原则是:自由民除在战时服兵役,从事公共团体分配 的义务劳动和缴纳实物外,在其他方面应完全根据各人的自由意志纳税。古 代法兰克时代的根据自由意志贡纳实物。代替服兵役的“Beden”税,它的种 类。特别“Beden”税。①
〔参考文献〕森斯贝格:《古代租税及课赋的起源与形成的研究》,1823
年。艾根布罗特:《论税赋的性质》,1826 年。
〔议会对税收的议决权的发展过程如下。〕 德国地方州议会最初起源于伽罗林格王朝的地方贵族评议会。封建国家
时代,陪臣的各种集会是它的刍型。早在后来的州议会成立之前,一切地方
居民的权利,在与诸侯相对抗中,已得到充分保证。即在他们面临危急存亡 之际,他们能够自卫并取得皇帝的庇护。
其后,封建领地越是独立发展,地方居民特别是教主、骑士、城市等等,
为了对抗诸侯的侵害,就越是紧密地团结起来。这是中世纪的普遍的对统一 的要求。这种团结的机会,多半是十四世纪初期以来诸侯的继承契约和继承 纠纷等问题造成的,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诸侯对税收的苛敛诛求。在这里,依 靠团结的力量逐渐产生了多数表决的方法。后来在会议上也偶尔实行多数表 决的方法了。这种情况的发展与农民阶级的关系。
随着地方各邦需要的增大,税收形成有规则的东西。由此产生了保证地 方自由、申请赔偿损失以及其他各种地方权利的要求。于是地方的州议会逐 渐发展成为全州的代表机构。例如奥斯那布力克大公国,但这时州议会尚未 真正具有就别人的行为作出决议的权利,只是对已提出的负担要求进行讨
① 据著者《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4 卷第 55 节注 3,“Beden”税是介于私权性质的缴纳与本来意义的税收之
间的一种税。——一日译者
论,看它是否符合一国的现实需要。对税收的“可否、数额和对象”等加以 讨论。当时免除特定阶级的租税负担是十分合理的,因为当时的情况是,即 使是骑士领地的租地人,只要担负修筑一座桥的费用,即可获得正式国家公 民的资格。
通过对税收的议决权,早在宗教改革以前,地方州议会就差不多到处都 获得了下列各种权利: (1)没有他们的同意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转让或 削减。(2)发生继承纠纷时,可参与监护人的管理组织等。(3)对战争及 结盟的同意权,非经他们同意,不承担提供任何补助的义务。(4)参与管理 经过他们同意的税收和借款。议会中的关于这方面的全院委员会和后来成立 的委员会,在许多州里使议会本身堕落了,国库被分成两部分:属于诸侯的 领地及其特权的部分;属于州议会的税收的部分。前者常常被用于日常的支 出,后者则只用于契约所规定的支出,特别是战时支出。(5)除普通的集会 结社权外,还有招集本来意义的州议会的权利。
地方州议会同时也是诸侯的主要咨询机关。因此,如果双方对于应制定 的法律意见一致,一般只有帝国才可以反对。
宗教改革开始打破这种在当时尚可与帝国议会并肩存在的地方州议会的 假象。在新教各邦中,教主会议和教会对诸侯一般仍处于十分依存的地位, 在各天主教国家中,大主教和僧侣阶级也必须与诸侯保持极亲密的关系。骑 士阶级一般丧失了他们的复仇权,并且在很多天主教的地方受到当地新教派 势力的压迫。城市也后退了。国内治安的维持,使地方的州议会失去了它过 去的大部分作用。适应时势的新的趋向,由于各特权阶级的存在和自私心而 遭到阻碍。过去的免除租税的特权虽已丧失它的基础,但仍继续存在。
由于上述这些情况,地方州议会必然要经常受到舆论的指责。在政治学
者有关议会权力的意见中,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如鲁道尔夫·胡果、霍恩、 托马修斯等人。由于当时皇帝的地位日益削弱,而且出现了一种学说:国家 权力的所有部分是属于诸侯的权利,这是值得怀疑的。但是由于这些权利大 部分才开始形成,议会对诸侯一点也不能表示书面抗议。有学识的官僚集团 还把地方的州议会排挤在一边,甚至州议会对租税的议决权也遭到反对。皇 帝腓尔迪朗特二世(1619 年)曾禁止波埃门州议会议论不属于它的范围的事 项。事实上,租税越来越重要,因而将它交给处于上述状态的州议会任意作 出决定也越来越不可能。直接的帝国国税与经地方诸侯或州议会同意的帝国 国税的发展。1670 年的帝国意见书企图完全取消州议会的课税权,但未获皇 帝批准。另一方面,由于威斯特发伦条约(1648 年)的签订,诸侯的势力扩 大了。及至十七世纪后半叶,常备军比过去重要了,因而税收的大部分日益 从州议会手中分离出来。大选举诸侯与州议会之间发生纠纷。普鲁士的战时 财政与领地财政的历来的分离,对发达的国家财政日益发生干扰作用。德国 许多地方的州议会逐渐衰落。符腾堡贵族的各种情况。德国的许多王室受到 外国国王的影响。
由于德意志帝国的衰落,根据帝国裁判对州议会实行的最后的积极的保 护被放弃。1803 年帝国委员会决议的结果。①在莱茵同盟时代(1806 年莱茵 地方十六个州成立了莱茵同盟——日译者),大诸侯们相信以他们新获得的 统治权,可以完全废除地方的州议会。各种组织。仿效法国先例的威斯特发
① 这是在拿破仑进攻奥地利以后通过的关于赔偿案的决议,曾引起德意志帝国内部的大分裂。——日译者
他的宪法。这种变化产生了一种效果:排除了那些不应再予维持的、有害的 中世纪残余中的某些东西,特别是排除了各种免税特权。过去曾获得免税特 权的人们能提出什么样的补偿要求呢?
德意志联邦条例(1815 年)第十三条:“各联邦国家可组织州议会”。 这一条文通过外交途径成立的过程及其最初的含义。奥地利帝国的请求议 会。1823 年以后,普鲁士的州议会。最近由腓特烈·威廉四世(1840 年)完 成的情况。
在德意志的各立宪国家中,州议会对租税的管理权大部分被废止。另一 方面,对整个国家财政的议决权和监督权却扩大了。以后,州议会对租税的 管理权受到各种限制,因此任何州议会组织对诸侯等的联邦执行任务均无妨 害(1820 年);州议会也不否认为适应联邦要求和地方宪法而采取的由政府 实行的必要措施。他们的对税收的议决权由于实施了其他各种建议也直接或 间接地受到限制(1832 年)。由于这种情况和联邦的最高立法权,维也纳会 议的决议条例的规定,有效地使一切国家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并且统治 者只在执行一定范围内的权利时,才需要取得议会的赞助。
州议会性质的旧组织与多少带有代议制性质的新组织之间的差别,可以 归结为下述几种对立的情况: (1)特权、取消权及其他——根本法。(2) 常常附有抗议条款的、有条件的忠诚——王侯的神圣不可侵犯,宰相的责任。
(3)对与既得权益无关的法规,只提出忠告,参与各方面的管理——对法规
有同意权,对管理只提出忠告或其他。(4)国库分别管理但税收部分共同管 理——国库的合并以及对整个国家财政的管理。(5)各人自己或各人所委托 的代表,得全权根据训令提出对领主的议案——整个国家的代表;根据讨论 结果进行自由投票,对选举人不负直接责任,因此应采取公开方式。
(参考文献)皮特尔:《论德意志国家和君主的法权》,第 1 卷,第 6
节。路德哈尔特:《巴埃伦议会史》,2 卷, 1816 年。弗赖贝格:《巴埃 伦议会及其议事录史》,2 卷, 1828 年。施皮特勒:《符腾堡特别委员会 简史》(第二汇编的若干记事)。普法伊尔:《库尔赫士议会宪法史》, 1834 年。博普:《黑森—达姆施塔特议会制度史》, 1833 年。达尔曼:《对石 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议会的税收议决权的议事记录的分析》, 1819 年。
密开尔逊:《关于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前代议制》,1831 年。
英国和法国的州议会发展情况的比较。英国最初也只承认特种租税。例 如最初因国防需要而征收的一种宅地税等。因此,凡是被认为不是迫切需要 的一切租税,都被认为是暴政。在爱德华一世(1272 年)时代,承认人民对 一切补助税和租税有议决的权利。教皇波立发鸠斯八世(1302 年为法国腓力 四世所禁锢)以后,开始对僧侣阶级课税。随着议会已有的对租税的管理权 和议会的立法权的普遍扩大,议会背离了它只能在短期内议决通过税收的原 则。十五、十六世纪的强制捐献。邱杜亚家族(1485 年)虽有无限势力,但 由于教皇领地已显著世俗化以及诸侯领地的出卖和垄断,未能侵害议会对租 税的管理权。在财政上英国的统治几乎是不稳定的,但在政治上却产生了立 宪的根本法。上院和下院具有不同的对租税的议决权。永久税与摊派税。在 最高的经济发展阶段,片刻也不能缺少租税,在这里,实际掌握对租税的议 决权的团体,就真正掌握了国家权力,它的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具有任命大臣 的权力。
法国的十字军税。路易九世(1226 年)及腓力浦六世(1328 年)在形式 上承认了州议会对租税的议决权。这是因为当时一般的州议会只议决各种永 久性的税收,所以极少召集议会。而且国家直接管理租税的尝试失败了。腓 力浦六世以后的常备舰队、夏尔七世(1422 年)以后的常备军。财政法规只 能由议会制订的习惯逐渐形成。这与德国的官吏处于优势地位时的情况迥然 不同。1614 年以后,帝国的州议会成为似有似无的东西。
(参考文献)哈赖姆:《中世纪的欧洲国家》。2 卷;《自亨利七世即 位至乔治二世驾崩的英国宪法史》,2 卷, 1827 年(第二版)。
为什么新兴国家的情况与古老国家不同,在那里租税制度形成一切政治 斗争的中心?
二、租税本史
一般说来,实物徭役和实物课税早于货币课税,不固定的课税早于固定 的课税,但在募捐制度向征收制度过渡的时期有例外。
最早的租税一般是财产税,在低级经济发展阶段,财产与土地所有几乎 是同一种东西。所以财产税自然主要与地租相交错。使国民中某一阶级总括 地接受一定的税额,而后再分派到每一个人身上。例如城市的临时财产税。 英国和法国所得税的历史特别悠久。兔除租税和课税义务的对象逐渐从私人 的财产转移到一定的物体。在德国,特别是十七世纪后半叶以后,开始根据 一定格式的征税清册征收地租,同时开始了清册的调查工作。英国最初的人 丁税出现在爱德华三世(1327 年)时代,后来逐渐由所得税或等级税代替。 亨利四世(1399 年)以后出现了薪金所得税。亨利六世(1422 年)时代开始 对所得税实行最初的累进税法。德国的帝国租税在中世末期是人丁税和财产 税的一种混合物。
一般说来,间接税获得重要意义的时期最晚,因为交易和资本发展得最
晚;消费税尤其是这样,因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早于国内商业。中世纪各城市 的消费税(例如营业税、交通税等)。英国消费税简史。在路德时代德意志 帝国提出了国界关税的议案。一国重视农业的程度越是超过工商业,间接税 就越是多于直接税。英国废止了对人的课税,取消了地租,所得税也只在非 常必要的情况下征收。
古代各国经历了同样的发展过程。在罗马和雅典的繁荣时代,自由民之
间根本不存在普通的直接税。但与某些情况一样,在古代不固定的实物租税 比之现代存在的时间更长。例如雅典的朝拜钱等。
本来意义的税收制度,各地都发展得极其迟缓,首先从目前最不可缺少 的对象开始,而后才考虑到利用税收的多样性替换那些不好的课税。新的简 单制度的优点。在由不同的构成部分结合起来的国家中,各邦之间税收制度 的差别只能逐渐消除。对各地的租税负担能力进行比较的标准是必要的,但 极难实行。
各种征税方法中最老的是: (a)分摊征收。这是以低级文化阶段强有 力的公共团体、邦和贵族等为前提的。
(b)直接管理,即由国家官吏征收,通常施行于直接税方面。
(c)包税。在实行间接税的初期,为了对抗承包人无孔不入的私人打算, 维护纳税人的个人利益,实行这种方法并不是不适当的。但归根结底这种方
法只在金权寡头政治统治的国家中实施。由于承包申请人容易相互妥协,所 以在他们之间很少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私人企业没有任何活动余地, 所以那些承包者常常希求侥幸。也有粗暴地加紧征税的。雅典、罗马、法国 的总包税人。
从直接管理向包税制度过渡的中间形式是富豪的预缴义务。实例。但预 缴者利用这种制度避免缴税,因而它极容易被破坏。在实行直接管理的场合, 在征税人的手续费方面也有类似情况。
(参考文献)萨维尼:《皇帝统治下的罗马税收制度》(柏林科学院论 文集, 1822 年)。普菲芬格尔: 《Vilriariuo illustratuas》,3 卷,
第 383 页以下。朗格:《德意志税收制度的历史发展》, 1793 年。拜耳赖 勃希:《卡伦贝大公国和哥廷根大公园的财政租税制度史》,2 卷, 1799 年。施密特:《普鲁士州税总览》,2 卷, 1825 年。克勒维茨:《马格德 堡大公国的税收制度》,2 卷, 1799 年。施米德林:《符腾堡税收法规手 册》,1835 年。扎托里乌斯:《汉诺威大公国土地分割的均一税》, 1815 年。泰叶尔:《赫森大公国的税收》, 1814 年。斯蒂芬斯:《租税史》。 肯林格姆:《税收史》,1778 年。马笃斯:《财政史》。马尔丁:《英帝国 的租税》,1833 年。《税收及税法纪要》,巴黎,1768 年,第 2 卷至第 4 卷,并参阅第 211 页以下所列详细书目。
第五十节 直接税 一、所得税与财产税 这些税收在理论上是最完备的,但在具体课税上却最困难。
公共团体成员之间彼此提出反证相互评价的方法。纳税义务者自己申报
的方法。它对严重舞弊有诱惑作用。防止逃税的方法有: 以很低的估价强制收购财产,在逃税者是企业经营者的情况下对检举保
守秘密等等。现在这些税只是为了弥补其他税收的不足,在必要时才征收。
英国的庇特的所得税以及最近庇尔的所得税。汉诺威(1817 年)王朝的 所得税。
财产税根据对财产价值的估价而不是根据收益课税,因而存在着对经营
资本过高课税的缺点。雅典的财产税。1812 年普鲁士的财产税。 应注意,属于财产税的还有继承税及迁移财产附加税。征收继承税虽然
容易,但具有不公平的性质,对国民的节约更有不良影响。也有根据亲疏关 系分步骤实施的。迁移财产附加税简史。它已由近代各国订立条约予以废除。 这对负债额大的国家是不适当的,因为离乡的人由此可兔除一部分债务。与 这种税应有区别的是对外国人遗产的取得权。
(参考文献)利普斯:《论唯一现实的单一税》, 1812 年。瓦尔特:
《从祖国法律史说明免税特权制度》,1775 年。博德曼:《德国实施迁移财 产附加税法的历史,特别论述美茵茨省》, 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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