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的行为,具有三个显著功能: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债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正当权利,它 是不可侵犯的——债的义务人或第三人不得对债权产生侵犯,又是有偿的—
—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偿还,并得到法律保护。讨还逾期债务是债权人 合法权益的实现,又是债务人侵犯债权行为的停止。
(2)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 家,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是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局部利益相对独立的经济利 益关系。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独立的经济利 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任务。就这一意义而言,依法向债务人索讨债务, 具有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社会经济主体对自 身利益的追求,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主体(包括国家、法人主体和公 民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 造性;二是借助法律保护,避免或减少他人对自身利益的不法侵害。这两个 方面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关系:追求自身利益必须维护自身利益,自身 利益不能保证,势必挫伤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努力。因此,讨债是对债的权 利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保护,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 环节。
就以上三个方面看,在我国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建立起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债的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讨债的目的
债的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财产性质。从这个意义上看, 讨债的目的总是与一定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相联系。但社会 生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讨债目的的多样性。具体说,讨债的目的可分为三大 类:
第一类:讨还财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所负担的债的义务,从而维 护自己的利益,是一般讨债活动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还欠款,要求 欠货人交付货物,要求运输合同承运方提供运输服务,要求加工承揽合同的 承揽人提供劳务及其成果等等。
第二类:讨还公道。债权人通过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从而体现或维护 社会公平与合理。
如福建省龙岩市的法律工作者丘建东,1996 年 1 月 3 日、11 日、15 日 的晚间在该市的公用电话亭打长途电话,发现均未按规定半价收费,于是丘 建东于 1 月 16 日向龙岩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话亭及代理部门龙岩 市邮电局因多收电话费而赔偿原告损失共 1.2O 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起 诉讼已被法院正式受理。这场 1.2O 元的官司,目的显然不是区区 1.20 元钱, 而是为了讨个公道,要求龙岩市邮电局和各公用电话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收费标准。
第三类:树立形象。债权人通过讨债活动,利用宣传媒介、公众舆论维
护、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或职业形象)。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的义务不再是目的,而是债权人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甚至是否履行 也无所谓了。
不同的讨债目的有着不同的讨债途径。
债权人讨债
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索讨逾期债务,叫做债权人讨债。这是债权人自己 向债务人交涉、讨回被侵利益的讨债形式。
1992 年 3 月,四川省某县的刘某以县建筑公司第五施工队的名义,约集 了本县民工 37 人,去深圳完成一项建筑工程。行前,刘某口头许诺从动身之 日算起,每人每月基本工资 300 元,奖金另发。然而,从 3 月 6 日出发到 12
月 15 日工程完工的 9 个多月时间里,刘某以种种借口为由,只给工人发过 一次工资,平均每人 25O 元左右。之后,刘某又借口与民工在奖金、伙食费 等方面意见不一致,拒绝兑现工资,并于 12 月 18 日潜逃。可怜的民工们还 是依靠当地政府、四川省有关部门的救助,方才得以返家,与亲人团聚的。 民工们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但刘某失踪,债务关系难以取证,法律也无可奈 何。1994 年 6 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民工郑某发现刘某在某市经营一家建材 商店,立即约王某、胡某等 4 个民工,联名向法院起诉刘某,同时请求诉讼 保全。拖欠近两年之久的 37 位民工的血汗终于得到了报偿。
这起因劳务用工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涉及到 37 位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刘某与民工之间,只有口头协议,而且事发后又潜逃 在外,要不是郑某偶然发现了债务人,这笔债务是很难收回的。债权人讨债 广泛适用于债权主体为公民自然人的债务关系、债务事实不明确关系、债务 方发生情况变更或债务人失踪的债务关系等等。
委托代理讨债
讨债作为法律行为,既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非当事人的其 他人代为实施。公民或者法人(代理人)以另一公民或法人(被代理人)的 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 后果直接由被代为办理的当事人享受或承担,这就是代理。我国《民法通则》
第 63 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接受债权人的委托,由代理人实施向债务人讨债,叫做“委托代理讨债”。 其主要特点是:债权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委托他人催讨债务,债权人对 讨债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讨债,后果由债权人承 担。
代理人可以由公民充任,也可以由法人充任,可以是亲属、朋友、职工、 合伙人、其他非当事人和法人单位。讨债是一种费时、费力、耗财,必须具 备一定专门知识和技巧的活动,委托代理人讨债的意义就在于能充分地发挥 某些人、某些单位在讨债方面的优势,降低“讨债成本”,提高“讨债效益”。 同时让债权人从债务纠纷中解放出来。
实施委托代理讨债,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代理人应是认真
负责、责任心强、精明强干,具有一定讨债知识或优势的公民或法人。(2) 代理权限应当明白无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活动的结果是被代理人全部承 担的,因此为避免发生纠纷就必须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被代理人授予代 理权,可以口头表示,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凡重要的委托授权应采用书面形 式,即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 理事项、代理期限,并应有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要求公证的,还应 进行公证。(3)被代理人应随时了解和掌握代理活动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 进行讨债的指导和监督,纠正可能发生的越权代理、违法讨债,避免发生经 济损失。
法定代理讨债
法定代理人不是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 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除了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由此可 见,法定代理制度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设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是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 人的监护人担任的,但法定代理关系不等同于监护关系。
由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索讨债务叫做“法定代理讨债”。其特点是: 讨债人不是债权人,而是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债权人的名义, 全权实施讨债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受被代理人的意志支配;法定代理人履 行代理职责,保护被代理人(债权人)的利益,不能直接为自己谋利益,更 不得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讨债也有经济效益
经济、节省、高效是现代商品经济活动的普遍原则。那么,讨债要不要 讲究经济效益,应该是一个不问自明的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得不偿失、 有失无得的讨债活动却比比皆是。
一位老教授,星期天进城买东西,回家后发现售货员少找给他两元钱, 于是叫了辆出租车前去索讨。两元钱是要回来了,他乘出租车却花费了近 2O 元。邻居笑他傻,丢了西瓜捡芝麻,教授却不以为然:“那两元钱是售货员 应该补我的,前去要回是我的权利。出租车是我坐的,我当然该付车费。傻 从何来?”
教授在心理上是平衡的,因为他不算经济效益帐。 债的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讨债的目的主要是讨回本应归自己占有
或支配的那一部分财物。在讨债过程中,债权人通常要花费人力、物力用作 劳务支出、差旅费支出、招待费支出或其它支出,还会因债务逾期不履行产 生一些经济损失,这构成“讨债成本”。讨债的效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程 度)与讨债成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效果大于成本,讨债就有效益;效果 等于成本,讨债就没有效益;效果小于成本,讨债的效益是个负数,债权人 进一步遭受利益损害。讨债的经济效益在实质上是要求用尽可能少的“讨债 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讨债效果。每一位债权人在行将讨债前,都应当充分 重视讨债的经济效益问题。
提高讨债的经济效益有三个基本途径:其一、讨债过程估价。对可能的
讨债成本和讨债效果应作尽可能完整、正确的价值判断;其二、进行充分的 讨债准备;其三、选择灵活、高效的讨债手段。
不以财产为目的的讨债活动也应用尽量少的讨债成本去实现债权人的讨
债目的。
讨债的一般程序
向债务人索讨债务,有没有一定的程序?就法律上讲,一旦发生债务纠 纷,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 诉,并不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但从我国国情和解决债务纠纷的实践看,依 照一定的程序讨债,有条不紊地讨债,是顺利实现讨债目的重要环节。
1988 年,湖北某厂(供货方)与福建某厂(购货方)签订了一份总价值
32 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规定“货到验收后付款”。湖北某厂发货后,福建 某厂经验收质量无异议入库,但一直未付货款。湖北某厂派人催收货款,福 建某厂承认违约,但提出由于产品滞销、工厂又在扩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希望延至年底支付。湖北厂经过实地考察,认为情况属实,遂与对方签订了 “付款协议”,规定“所有货款于 1988 年 12 月 31 日前忖清,否则由福建厂
承担 2O%的违约金和每天 l‰的滞纳金。”
12 月 29 日,湖北某厂再次派人到福建,对方厂以无力归还为由拒付。 以后湖北厂的人又去过数次催讨货款都没有结果。1989 年 4 月,湖北厂发现 对方厂已经关闭,就找到原厂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表示,只能用该厂的积 压产品空气锤等抵债,能抵多少算多少。湖北某厂不愿意,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福建某厂并非关闭,而是划分成了三个厂,设备、 厂房都是占用该厂的,因此认定,福建某厂不是关闭,而是法人的分立,原 厂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三个厂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分担。并根据被告的实 际支付能力判定:三个厂共同支付 32 万元的货款和 2O%的违约金。滞纳金
和讨债费用免于追究。
判决后,各方无异议,湖北某厂讨回了逾期货款。 从上例看,湖北某厂的“讨债路”经历了“讨债——协商——再讨债—
—找主管部门——法律解决”等几个阶段。在一般情况下,先行协商是必要
的,协商不成可寻找上级主管部门支持,也可直接诉诸法律程序。
当事人协商对讨债的意义
“当事人协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争议的基本方式, 因而也是索债、讨债、解决债务纠纷的基本方式。
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共建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可以营造互相理 解的气氛,从而达到实现债的权利、履行债的义务的目的。不协商、不充分 协商常常引发严重的后果。
请求双方当事人的主管单位或机关调解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平等当事人的争议一般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 商不成则应由非当事人的第三者或者司法机关解决。在这里,“非当事人的 第三者”应该是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冲突的公民或单位。应当事人的请求,“第 三者”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查明真象、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 解,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就是“调 解”。我国的《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指定由合 同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作为债务纠纷,尤其是涉及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单位之间的债务纠 纷,可否由与当事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公民、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进行调解呢? 我们认为,依据我国民间的习惯,依照我国企业都有一个上级主管机关,而 主管机关对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的现实,寻求债务 人的亲属、居民(村民)委员会、上级领导、上级主管机关的支持、调解, 对于顺利讨债有时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不过,对于债权人的请求,这些与债 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或组织并没有必须进行支持帮助的义务,这是建立在 自愿基础上的活动,而且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也没有约束力。
委托律师通过“非诉讼调解”讨债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允许有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将争议交由第三者裁决 或公断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中,也有允许不定 的和特定的“第三者”调解、裁决争议的规定,包括允许律师接受当事人委 托参与债务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非诉讼调解是居中调解,律师可以是当事人一方委托,也可以是双方委 托,律师不借助法律程序,充当中介人角色,在查明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及履行义务能力的基础上,依据事实与法律,促成当事人双方互 谅互让、达成协议,最终使纠纷得以解决。委托律师代理、庭外调解,是西 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各种争议、纠纷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尚处在初始阶段。 由于律师熟悉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因而委托律师居间调解在追讨债
务,特别是疑难债务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
例如,1984 年 8 月 17 日,某县郑某为了发展运输专业,与某市船舶修 造厂签订了一份定做一艘 20 吨位的“长企 8O1 号”钢质轮渡船的加工承揽 合同。合同规定:全船造价 4. 85 万元,郑某在 1984 年 8 至 12 月内将款分 三次付给船舶厂;船舶厂必须在同年 12 月底将船下水试航,交地区中心航管 站检验合格后,交付郑某:若一方违约,则必须负责另一方的经济损失。郑 某如期将款汇给了造船厂。但合同期满 4 个月,船舶厂却拒不交船,并对船 上一些主机设备不予安装。其理由是船上一些加工配件、设备及钢材,国家 提了价,要求郑某补付 9600 元,否则交船日期将无限期延长。郑某无以为计, 遂委托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律师审查了合同,走访了有关单位,先后 4 次同船舶厂领导交换意见,
听取增补费用理由,然后就本案的经济责任问题,向船舶厂阐明了以下几点:
(1)船舶厂提出“长企 8Ol 号”轮的主机、变速箱、舵机、加工配件提 价的问题,我们查明:调价时间是在 1985 年 2 月,合同规定交船时间是 1984
年 12 月底。按照《经济合同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
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因此,其经济损失应由船舶厂自负。
(2)关于钢材提价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郑某是按照船舶厂当时的 要求,以每吨 1300 元的价格付了款,大大超过了国家提价后的钢材价格,因 此,船舶厂提出增补费用是毫无理由的。
(3)船舶厂提出冬季经常停电,影响正常施工以至延误交船时间,所以
不应负违约责任的问题。供电公司证实,枯水季节确有停电情况,但一般时 间很短,基本上不影响工业正常用电。船舶厂延误交船时间,其违约责任是 不可推卸的。
由于律师列举的证据充分,是非分明,船舶厂不得不承认自己违约,应 负全部违约责任。但请求律师代做郑某的工作,体谅他们企业小,资金困难, 不追究其违约金。郑某表示谅解,放弃了对违约金的追究。
最后,在律师的参加下,双方于 4 月 16 日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厂在 4 月 27 日正式交船,当天下水试航。
(2)下水试航后交航监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郑某则不追究船舶厂的 违约金。
该船终于在 4 月 27 日结束安装,当天下水试航。
讨债的准法律程序——仲裁
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双方因经济合同而产生债务纠纷 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是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某省某县生产资料公司(需方)和某省某化肥厂(供方)签订一购销合 同,由化肥厂向生资公司供应 2000 吨碳氨,每吨价 183.5 元,总额 36. 7 万元,规定第一批先交货 1000 吨。合同签订后,供方先发第一批货 53O 吨(实
际 519 吨多),在运输装卸中,造成破包损失,因此需方拒付全部货款,引 起纠纷。供方申请仲裁。
仲裁机关经反复调查、分析,认为按合同规定,造成化肥损失,需方应 负主要责任,理由是:(1)交货时,供方承认包装用乙烯塑料袋未达到合同 规定要求,得到需方同意才发运的;(2)发运前,在火车站站台码堆后,供 方就与需方代表办理了 碳氨交接手续;(3)需方代表验收后,在供方开的 销货发票上已签明:“已验收,请付款”。同时,也认为供方使用的包装质 量差,负有次要责任。
据此,仲裁机关作出如下裁决:
(1)第一批发货 53O 吨,虽已由需方验收,但应扣除短斤数额。
(2)破损包装损失 60 吨,金额 1.1 万元,需方承担 8865 元,供方承担
2216 元。
(3)需方共拒付货款 35300 元,除上述仲裁由供方负担的费用外,余款 部分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从仲裁决定书之日起,限需方在 15 天内结清支 付。否则,需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经济责住。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经济仲裁的目的是在于以法律和事实为准绳,及时
正确地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是讨债、解决债务纠纷的必经程序,也不妨碍当
事人行使诉讼权,因为仲裁本身是国家为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一种行政措
施,而不是司法活动。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拥有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 关。
但是,仲裁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政策,尤其是仲裁决定书可以发生法
律效力,当事人一方逾期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而 仲裁带有一定的司法特征,可称之为“准法律程序”。 经济仲裁分为国内经济仲裁和国际经济仲裁。
讨债的法律程序——法庭审理
讨债的最“高”程序、最权威的程序是诉诸法律程序。我国的《民事诉 讼法》和《经济合同法》都有规定:当事人在发生侵权或争议时,任何一方 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因侵权 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急剧增加,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日益重要。
1994 年 5 月,某市钢瓶厂(甲方)与某县液化气公司(乙方)签订了一 份液化石油钢瓶购销合同,货款金额 21.5 万元,规定“货到验收付款”。甲 方信守合同,按期发出钢瓶,乙方称钢瓶质量达不到标准,收货后拒不付款。 甲方派出技术人员带上质量标准,出厂批次质检报告及其它质量文件到某县 与乙方会商,并报请当地技术监督局检验。而技监局的检验结果是:部分指 标不合格。乙方要求甲方降价 5O%,否则不付货款。甲方是国家定点钢瓶生 产企业,产品屡获部优、省优称号,生产销售中从未发生过质量争议,因此 不同意降价。与乙方反复协商无结果。在此期间,乙方一方面在市场上出售 钢瓶,另一方面货款分文不付。1O 月,钢瓶厂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听取了原告、被告的陈述,技术监督部门的质检结果,在调解无效 的情况下,作出如下判决:
(1)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2)争议产生的原因是钢瓶“存在质量问题”,责任方要由供方承担。
(3)鉴于需方已实际收货,需方在 1O 月内付给供方 7O%货款价款,共 计人民币 15.O5 万元。
(4)原告所诉被告的违约责任及往返费用,法庭不予支持。法庭审理费
用由原告负担。 接到判决通知书后,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认为,本案焦点在于钢瓶有无质量问题,其质量
问题的性质是什么。因此,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某市质检所、技术监督局对这 批钢瓶进行了复检,结果表明,这批钢瓶是合格产品,部分钢瓶在运输过程 中产生的划痕、油漆脱落等不影响正常使用。因此于 1995 年 1 月作出二审判 决书,依法改判为:
(1)自判决之日起 10 日内,被告应付清所有合同价款,违约责任则免
于追究。
(2)二审审理费及复检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但某县液化气公司仍拖欠货款不付,5
月,钢瓶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债务纠纷的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相同,有
第一审诉讼程序、第二审诉讼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分。 第一审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法庭调解与审理、执行与回访等三个
基本阶段。第二审诉讼程序包括上诉(抗诉)与受理、审理(包括间接审理 和直接审理,通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决定、执行等基本 阶段)。审判监督程序为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 判监督,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提出抗诉。
讨债的“合法”与“非法”
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讨债,是保障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
同时也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能正确地认识到这一原 则,以为债权、债权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是许 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
据报载,近几年来,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 处理债务纠纷的“有效”手段,随便扣车的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山东省 淄博市临淄区法院自 1993 年以来,共审理私自扣车索债案件 45 起;扣押的 车辆有各种汽车、拖拉机、三轮车共 51 辆。例如,临淄区北羊乡李某给敬仲 镇崔某开车。起初,崔某在开展运输业务中因资金不足,便向李某借款 1 万 元。崔某挣钱后,李某数次催要欠款未果,就把所开的解放牌汽车开到家里 扣下,后又把解放牌汽车擅自卖掉抵债。又如,禹城县林业局职工秦某,1994
年 4 月到临淄购买了 10. 12 吨柴油,并雇用油罐车,把油运回。车到站卸油 时,秦某发现油里掺水太多,便非法扣留油罐车,强行退货退款。再如,临 淄区某液化气站与莱阳市某公司签订供给液化气合同,但液化气站违反合同 不供气,莱阳市某公司便以约临淄区某液化站去莱阳市面谈为由,将液化气 站前往莱阳市的车强行扣留。
“扣车讨债”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讨债”。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 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 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从以上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处理扣车纠纷 的实践看,在此类案子的审理中,8O%以上的非法扣车当事人都承担了非法 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并且所赔偿的经济损失一般都比自己追索的欠 款数额要高得多。
违法讨债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追索债务,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
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 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 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 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 担法律责任。
因此,非法讨债是讨债的第一大忌。
强行讨债
强行,也就是强制他人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各级人民法院拥有强 制执行的权力。人民法院可以运用强制的力量,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执行文 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应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 实现。这里所说的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 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其他任何公民
(包括法人、国家行政机关)对民事义务人实施强制执行都是侵权行为,是 非法的。
债务人是承担债的民事义务人,仅仅是对特定内容的债方面负有义务, 而我国宪法和其它法律所赋予的种种权利不容剥夺。因此,债权人除了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私自采用强行或变相强行的措施向债务人讨要债务, 不论债务人有无实际给付能力都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
我国的民主法制制度尚不健全,债权人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 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又不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引起的纠纷乃至社会治安问题日益严重。非法关押、绑架甚至杀害债务人, 哄抢债务人财物,利用职权强夺债务人财物的恶性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加快 法制建设,严肃社会法纪是杜绝这类现象的主要途径。然而从根本上讲,债 权人、债务人增强法制意识,债权人合法讨债,债务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 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才是最终的出路。
《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讨债技巧
打仗要讲究艺术,讨债要讲究方法。方法得当,也就成功一半。
讨债艺术
讲究“讨债”艺术。讨债成败与否,除了要能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外,讲 究一些讨债手段、艺术、谋略,在双方主、客观条件相适相近的情况下,能 起到争取主动、化难为易、化险为夷、事半功倍的作用。
(1)兵马慎动,策略先行决胜千里之外,先须周密运筹帷幄之中。准备 工作是否充分,可先自问、自答 1O 个问题:1.我方能抓住对方哪些要害问题, 使其认帐败北?2.我方有何违约、失误、失策之处,易被对方反诉?3.对方 可能强调哪些拖欠、拒付理由借口,能否一一驳倒?4. 哪些力量、关系渠道 可借助、利用、促使我方讨债顺利成功?5.对方最怕什么部门?最怕谁?6. 对方态度、身份、住址、厂境、归属关系,短期内是否可能突变?7.对方有 否履约还债的诚意、能力、实力?软磨是否会延续时效?强逼是否会造成执 行困难?8.今后是否保持业务关系,从此分手为“敌”,还是继续友好交往?
9.“打官司”所有材料、证据是否齐全、真实?1O. 如对方确实无款,拿什 么抵债?抵债货物是否适销?等等诸如此类。据此,在请教专家、顾问,并 请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讨债途径、方法、策略。
讨债也要讲究计划、步骤。一般要分准备、软磨、强攻、扫尾四阶段。 准备阶段。彼此表面友好,暗中抓紧摸底,尽量多方取证,收集今后催讨、 诉讼可能用得上的案件材料。软磨阶段,以探清对方真伪虚实、个性、品质 为目标。形式以函催、面催为主。此时不慎,易延误约定和法定时效。强攻 阶段,彼此公开对立、诉诸法律。此时不慎,易僵持局面。收尾阶段,是非 已明,彼此计较得失。此时方法不当清欠执行更难。抵债物处理不慎,易吃 亏。
(2)多说少写,文武兼施讨债人振振有词,咄咄逼人,是理直、义正的
表现,有较大威慑效果和瓦解作用。以不伤害对方自尊、体面为前提,多说 几句,调子高些无妨。讨债文书或诉状却要落笔简洁,用词严谨,不可多写 一个字。严格避免为了显示文才,反而节外生枝。讨债函发出后,十天无复 再发一函,可连续数次,用词语气逐步升级。每次都注明是第几次催讨,起 诉前先使对方理亏一筹。上门讨债要搭配好班子角色,至少一个唱红脸、一 个唱白脸。文的要口齿清,“粘”功足,把利弊理论说透,有舌战群儒之智 勇。武的要喉咙响,“拼”劲足,得理寸步不让。债务人有时会折服于一文 一武而爽然承认欠帐,有时会因不用纠缠而愤然归还部分欠款。
(3)抓往把柄,攻其薄弱环节一般知法明理者会识时务而认帐,但多数
情况是对方厂长、经理似乎谁也不怕。仔细揣摸,真正欠债不还的企业法定 代表人总有一二项要怕的事情。如:1.怕上法院当被告,大失领导体面、尊 严;2.怕报纸、电视台曝光,口碑不佳,数万广告宣传费白搭;3.怕上级知 道,争先创优劲白花,失宠、丢官、不提拔;4.怕银行知晓,收贷、停贷、 冻帐户,资金停滞、工资难发;5.怕客户同行知道,跑了业务、断了商路, 失去销路;6.怕职工知道,影响士气、军心、乱了生产、营业秩序;7.怕亲 戚知道,老婆哆嗦、恋人变卦、邻里嘲讽、同学、同行笑话;8.怕“东窗事 发”,判刑受惩处(指有受贿、倒卖、涨价、假冒等违法行为者);9.怕公 司倒灶(指正在审计整顿、清查不正常的经营单位);10.怕公安机关查处(指 有诈骗、伪造证件、批文、印鉴等行为者)。对方究竟怕什么,须根据不同 形势不同性质对象的不同个性、境况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
(4)预防行情多变,保本舍末,勿多苛求计较近代工商界竞争大起、大 落,很难预料,加上银根紧,讨债甚难。债权人必须在市场预测、行情分析、 掌握情报的基础上决定讨债策略。在预估行情不利或下跌的情况下,一般应 以约定期限内不罚利息,不要或少要违约金条件,劝导对方迅速归还本金, 以保住“大头”,逾期、再次违约则要求全赔、全罚并起诉。已立案的,也 可适当减少关于赔偿运杂费、差旅费之类的诉讼请求,力求债务早清。如 1987 年彩电正俏,某县电视机厂逾期数月不能交货,价值 20 万元。债权人预测、 分析:1.彩电消费向名牌、高档、大屏幕发展,地方杂牌 16 寸彩电当时虽好 销,终难成大气候。2.厂方缺少几种关键进口部件,“芯机梗塞”。光靠从 国营大厂零星挖、生产难长久。3.进口关键部件需外汇,国家不扶持非定点 厂,大批整机配套出厂难。4.厂方一旦下马,银行收回 500 万元贷款,20 万 元债易落空。因此果断决定中止合同,收回本金即罢。事后证明该讨债决策 是正确的。
(5)出其不意、以快利胜、防止意外讨债、办案行动快,至少可以有效 地防止以下事态和意外情况发生:
①当事人中断承包、租凭、联营协议,脱钩而遁,摆脱干系。
②当事人辞职、退职、退休、解聘而去,变成自由民,难以寻找。
③企业兼并、倒闭、撤销,法人代表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却不 管。
④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新立帐户、秘密帐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将自有商品转移、处理、全换上代销商品,难以拿走抵债。
⑤当事人故意拖延,超过法定或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商品质保期、保 修期,申请合同仲裁、质量检验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有效期限。
⑥当事人找到裙带关系,上下级、老战友关系等,导致行政干预或法庭
产生偏向,产生阻力。
⑦市场行情突变、价格大跌,原价讨回的抵债物大大贬值。 债务人因上述种种方面努力,需一定时间,债权人设法赶在前面,争取
主动。(6)法理情义,同步相逼近年由于市场疲软、销售不畅、银根紧等客
观因素,讨不到债和还不起债,双方都有同样难言的苦衷。此时既要维护本 企业权益、又要顾及对方业务关系,以往友情和目前困境。有时可采取以下 几种措施,解决“三角债”之类矛盾。
①协助对方解脱连环债。出点子,找路子,协助对方当事人索讨第三方
债务,收还的债款首先归还我方。
②协助对方发函、起诉、立案、追究第三方违约责任或产品质量责任。 如有成效,优先归还我方债款。
③协助对方寻找产品、物资出路,变卖设备串换材料等,以销售款还债。
④配合、协同对方当事人上门讨债,讨回的款均归还我方。 做到以上四点,对方会领情、感激,有利于保持友好关系,债款早还、
早清。
讨债前后,学习积累一些必需的知识、条件,克服自身的弱点,有利提 高讨债业务水平,扩大和巩固讨债成果。
①扩大知识面,提高说、写能力。讨债人除了必须熟悉法律、法规和律 师实务,有一定语言、文字功底外,再学点哲学、逻辑、社会学、心理学、 市场学、商品学、公共关系学、传播学基础知识,能增强讨债的机智、灵活
性和预测、应变能力。 利用社交圈,及时获取信息。讨债也要靠关系。企业法律工作者平时要
净化品格、完善自我、真诚助人、建立信用、广交朋友。最好各业、各界都 有一二个熟人、朋友。需时能求教、求助、求援,及时获取准确、实用、有 效的信息,从而在讨债过程中取得优势和主动。
②多点“小心眼”,讲点策略。 对债务方一套套赖帐、躲债、避难的方法,须认真对付,提防一二。
(1)有关业务人员为减轻自己的责任、掩饰私心、显示聪明,在反映债 务缘由、矛盾症结时,常常会掺入三分假情况。如有私下暗地交易的,尤其 如此。(2)有的审判人员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与对方当事人有私交和 利益交换关系。有的袒护一方,通报隐情。有的法庭好言说法,背后暗授机 宜。
(3)有的律师受聘、受惠于对方当事人,法律天平不得不向长官意志、 权势、情面和私利倾斜,难以完全做到独立、公正、依法办寒。
对以上种种不正常现象,只有坚持依法办事,凭政策、法纪,从宏观角 度透视问题,灵活处理,才能予以化解。
讨债行为与讨债公司
关于讨债行为,一般来说,凡为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均是合法行为。讨 债中,除了为一切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外,一些在通常条件下附有条件的违 法行为,对于讨债却是合法的。比如讨债人员于工作时间内在债务人单位不 走,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即使影响了债务人的一些正常工作,阻碍了债务 人的一些业务交往,也不是违法的。因为,讨债人员本来的目的是让债务人 员履行债务,因债务人不履行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予以催促,并非无故扰乱 对方正常工作,因而是合法的。当债务人员是公民的时候,讨债人员到债务 人家中讨债、等待,即使债务人有极大地反感,亦不能被称之为“私闯民宅”。 对于法人债务人,如果到其法定代表人家中去追讨,确有违法之嫌,但向法 院代表人的亲朋、厚友、街坊、邻居、同事等宣传其人如何之赖帐,倒也不 犯什么禁条。步步紧追债务人,时时刻刻提醒债务人必须尽快履行义务,虽 说不雅,但却是讨债之一法。但如果以此而限制债务人自由,却就是违法了。 经债务人同意或债务人默许,非用强力拿债务人财物抵债,虽债务人不 悦,但确非偷、抢、夺、骗。但是,若债务人不知或讨债者以强有力逼迫债 务人交出自己的财物,这就要触犯刑律了。讨债人千方百计收集个人有关的 材料,寻找进攻的突破口,虽说有时违反道德观念,或手法不怎么光明正大, 但这也许是对付一些债务人的灵丹妙药。但如果捕风捉影,制造谣言,损害 债务人的声誉或人格,这就违法了。讨债人员采取相应措施,使债务人时时 感觉有一种无形的压力,甚至产生一种自觉的不安全感,这不能追究讨债人 员的什么责任,而如果以武力或其它方式相威胁、恐吓,这就超过了合法限 度。在讨债中因债务人不同,环境不同,讨债人员的水平不同,所以讨债行 为真是五花八门,难以枚举。只要讨债人员遵纪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活动,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债权人讨债,除了诉讼外,由于自己的工作、经营等活动,一般很难有 组织、有计划的组织讨债,因而就难以给债务人形成心理压力,迫使债务人 履行债务。为此,我国产生了一项新型的服务业——讨债服务。其组织名称 就叫“讨债公司”或“清债公司”等等。就目前我国已成立的几家讨债公司 来说,讨债公司的成立需经司法部门或社会服务部门申请或同意,经工商行 政管理局批准,方能挂牌营业。讨债公司主营是代理讨债,包括进行诉讼讨 债,兼营是法律顾问、咨询、代书、文秘等方面的服务。讨债公司的成员, 一般由律师或兼职律师或退休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或政法教师组成骨干,由工 商财会、税务银行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配合,由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为主 要力量,组成一个个具有讨债水平的小组进行讨债工作。讨债公司的基本工 作方法,除到法院参加诉讼外,主要通过各小组的协调追讨,迫使债务人履 行债务。讨债公司一般配备有机动车辆、录音机、照相机、无线电话等,亦 可制作讨债人员统一工作服装。讨债公司的优越性:第一,组织专业机构有 组织地追讨,提高了讨债的效率;第二,对同一地区集中追讨,节省了人力 物力;第三,讨债成败关系公司命运和个人利益,因而责任心强,失误少; 第四,讨债公司是企业性质,择优录用工作人员,素质较好;第五,讨债公 司制度较宽,经济灵活,可以接受全权代理,减轻了债权人负担;第六,讨 债公司不讨回债务不收费,信誉高,值得债权人信赖。
目前,以讨债为经营目的企业,在我国尚处于初期阶段,各种讨债手段
和经营管理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提高,在这个新的领域里,有识之士将 一显身手。
讨债技巧(驾驭时效)
1、《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
《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5 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 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 向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 135 条和第 136 条的规定,从 1987 年 1 月 1 日起算。《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 期间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算起,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规定,不管 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 权利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如果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应当知道 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推定为知道,并从推定知道 的时间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但由于民事案件复杂,各种案件的时效 起点是不同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①有约定履行期限的 合同,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日第二天起计算。②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或履 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 88 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 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 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③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民事法 律关系,从条件成熟或期限到达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案例 1> 河南省南阳县运输公司拖欠车款 15 万元一案。当事人只
提供律师一张欠据和两张附加费征收单,作为追索欠款的依据。欠据上无还 款的具体日期,签订合同的时间是 1985 年 5 月。为防止丧失诉讼权,律师接 案后,即於 1988 年 12 月将诉讼状寄到有管辖权的南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才 使这笔欠款得以回收。
<案例 2> 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日期,贷款
逾期末及时催收,直到逾期两年后才催收。但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某公 司则主张该银行已无权催收,这里我们看到,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约 定还款到期日的第二天算起,而贷款方应从其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时算 起。贷款方不能以不知道或以因疏忽大意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规避诉讼时效的 规定。
2、债权人可通过中止诉讼时效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很多,如天灾、战争等。例如:甲工 厂与乙工厂签订一项加工承揽合同。甲工厂按合同规定向承揽方乙工厂给付 了预付款 8 万元。但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之后,甲工厂 欲诉诸人民法院要求乙工厂承担违约责任并如数返还付款。但离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之日约 60 天左右,甲工厂所在地遭受大洪涝灾害,并与外界联系中 断,致使甲工厂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述情形即属债权人因不可 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债权人可利用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开始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前,因提起诉讼,当事人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开始的时效期间完全失效,诉讼时
效重新开始计算。在实践中,通常是采用以下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 起,诉讼时效即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2)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或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财产 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债权人向对方主张权利 时,应将索债的时间、地点、证明人等情况记录在案,并保留或复印主张权 利的书面文件,以备人民法院查证和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材料。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也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应当注意 的是:即使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不能空口无凭,否则,事后易引起纠纷。 通常的办法是:①(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字为据,以存档备查;②债权人与 债务人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作备忘录;③债务人不愿立字为据的,可邀 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④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电话 记录、电话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⑤如有可能,债权人可要求债 务人同去公证机关办理清债公证。上述 5 种办法的关键是取得和保存债务人 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以及准确确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日和起算日。
(4)申请调解和仲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 仲载机关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时,应与提起诉讼发生同等中断时效的 效果。
<案例> 甲公司(供方)和乙公司(需方)于 1991 年 2 月 15 日签订
一份货物供销合同。按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十台发电机,乙公司 则在 1991 年 12 月 30 日前依次付完全部货款,但乙公司直到 1993 年 10 月仍 未付款,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只是口头答复几日付款。于是 1993 年 10 月中旬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调 查了全部事实之后确认了甲公司的请求权,在这一案例中,甲公司自提起诉 讼之次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重新计算。如果甲公司没有在诉讼时效期提起 诉讼,在没有掌握债务人其应履行义务的任何凭证的情况下,那么,甲公司 就丧失了这种请求权,它的合法权益也当然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54 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
法:“民法所称的时间按着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 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 不算人,从次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 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星期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 24 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最高人民法院 1988 年 4 月 2 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8 条、第 199 条中规定:“当事人约定的 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 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有 约定的,按约定办。”
另外,还要注意期限的计算。第一,以小时定期限的,应从确定这个期 限的时间开始计算。例如,12 小时完成某项工作,就从即日起算经过 12 个 小时为止。这是自然计算法。第二,以日定期限的,开始之日不算人,而是 从次日零时算起。例如,从 10 月 1 日起的 10 天,10 月 1 日不计入,而是自
10 月 2 日零时起算。第四,期限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以每月 30 天,一
年为 365 天计算。如约定一年内服务三个月,就是连续服务 90 天。第五,根 据《民法通则》第 155 条规定,期限中若有“以上”、“届满”、“以下” 的规定而没有特别说明时,包括本数在内,如“30 日以上”,包括 30 日。 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协商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经济合同法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清理债款中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是指债权人主动与债务人协商,议订清欠协议书,来解决拖欠问题。清欠协 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至少一至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应由双方 当事人签字盖章,必要时应采用公证形式。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书,从 而为债权人依法起诉提供了诉讼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延长诉讼时效。这种方 法尤其适用于债权人有固定关系的常年客户。这样既能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又保持了业务联系。不伤害双方的感情,这种方法是值得肯定的。需要注意 的是,协商要坚持下列原则:第一,要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不能损 害国家和个体的利益。第二,双方要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一致,不能互相指 责甚至压服,同时防止拉关系,搞不正之风。
在协商清债的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运用催告清债方式。所谓催告,是 指债务偿还期届满以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偿债通知的行为。这种行为的 法律意义在于,催告是维护债权人诉讼权的重要法律措施。因为催告改变了 债权方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成为中断诉讼时效进行的一项法定事由,从 而维护了债权人在诉讼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请求法 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即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从 实务角度分析,如果债权人在清偿期届满后法定时间(为诉讼时效期)不断 地催告债务人清偿债务,则每催告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使时效从中断 时起又重新开始计算,从而债权人始终享有诉讼权。其二,催告也是采取其 他法律方式清债的前提和基础。如向担保债务人请求清偿时,由于该债务人 的清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所以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催告清偿之后而债 务人没有清偿时,债权人才能要求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此间催告清债的情 况往往成为依法请求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据。
<案例>和龙林业局与山东某矿务局签定供销坑木合同,供方和龙林业局
按照双方签订的木材供货合同发给需方山东某矿务局坑木 5 车,价款 3 万多 元。需方接货后提出坑木质量和数量都与合同不符,拒付货款。尔后将 5 车 坑木与其他同类坑木混放在一起,以致供方派去的人员对货物的质量与数量 无法辨认和复查。供方要求需方如数付款,需方却以质量不好,数量不够, 拒不付款。双方各持己见,供方起诉到法院,法院拒不受理。供方找到需方 的主管部门山东省煤管局和国家煤炭部,都没有解决问题。律师收案后,没 有急于起诉,而是直接找到需方的主管人员对话,指出:1、按照国家《木材 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需方认为木材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时,应该拒付 有争议部分的货款,不能拒付全部货款,更不能拒付供方垫忖的运杂费。2、 需方对拒付货款的产品应妥善保管,不能混放。坑木属于没有经济特殊加工 的原材料,混入后无法辨认和查清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所以,需方应当无条 件付款。需方开始有些不服,律师就逐条逐句地帮他们查阅解释国家的有关 规定。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需方如数承付了货款。
居中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 人可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方法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传统做法,被西方称 做“东方经验”。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请第三人居中调解,可以化干戈为玉 帛,在居中调解的过程中,第三人发挥着重大作用,这就要求第三人必须懂 法律,而律师是经国家批准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具有专业法律 知识,由于工作上的原因,律师同政界、企业界、金融界、法律界均有广泛 的联系,有处理各式各样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可以兼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 处理债务纠纷。在实践中,律师参与居中调解主要是采用以下方法:
1、对方当事人在当地或邻近县的,承办律师根据接受委托时委托人授予 的权限和提出的合理要求,亲自与对方联系,做单方说服工作。通过摆事实, 讲法律,说明利害关系和当前的纠纷对今后业务交往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服 对方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在接受委托后,由承办律师直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协议 达成后,由律师事务所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律师事务所作为调解 主持人进行鉴定,承办律师和鉴定人亦在协议书上盖章。
3、两地律师协作调解,这是利用律师的职业特点,由债权债务双方的代
理律师相互协作,调解债务纠纷。在当事人各方均有律师代理的债务纠纷案 中,律师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往往成为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因素。律师懂法 律,懂得解决纠纷的方法,各方律师的接触、谈判、协调,远比当事人之间 的交往容易,律师运用法律和证据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与各方达 成一致的协议,并经当事人认可,纠纷就得以解决。
<案例>1990 年 8 月,北京某家用电器批发部从 A 省晶海实业公司购进日
芝牌 155 立升电冰箱 400 台,转手又销给 B 省大兴贸易公司,每台赚取利润
50 元。货到 B 省后,大兴公司在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严重,经有关部门鉴定, 这批商品是 A 省某个厂家的杂牌货。家电批发部得到大兴公司的检测报告 后,立即与晶海公司交涉退货问题。但该公司推脱责任,让找厂家处理,而 厂家业已濒临倒闭。B 省大兴贸易公司因已全部预付货款,只得忍气吞声地 向下属批发单位让利分配推销,以减少损失;北京家电批发部也将自己所获 利润倾囊赔给大兴公司,以换取该公司谅解。
9 月,大兴公司零售卖出的 100 多台冰箱中有 68 台被消费者退回,当地
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查处,并出具了劣质商品证明书。冰箱退货问题 签署了协议,规定此货发回 A 省后 3 日内付款,否则罚款 30%。但是晶海公 司收到退回的冰箱后竟然推翻了三方协议条款,声明副经理违背了经理的意 思,代表签字无效。这以后,王律师作为北京家电批发部聘请的律师,与该 批发部张经理到 A 省与晶海公司商讨冰箱的“三包”问题,该公司贾经理拒 不履约。经过几天的讨价还价,晶海公司只答应补偿 3000 元,北京和 B 省两 家企业感到晶海公司实在是不讲道理,决定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北京家电批发部的主管上级公司不同意打官司,认为在当地告状,未必能 胜,劳民伤财不值得。然而大兴贸易公司却不答应,提出如果北京方面不起 诉晶海实业公司,那么 68 台质次冰箱就退给家电批发部。假如北京方面不肯 接受,他们就在执行地 B 省诉诸法律来解决。三方僵持 7 个多月,问题得不 到解决,眼看北京一方起诉的时效快要到了。王律师力促家电批发部及其上
级公司采取主动。
1991 年 5 月 13 日,批发部张经理和王律师赶赴 B 省,双方经理经过激 烈的争论,在王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三点协议:(1)68 台日芝冰箱不再退 货,由晶海实业公司修好后发回大兴贸易公司;(2)北京家用电器批发部每 台降价,保证在 1991 年 6 月 13 日将修好的 68 台冰箱验收监装,从 A 省发出。 但是协议发货日期到时,大兴公司却突然变卦、拒绝收货,理由是北京 方面违约,超过了协议规定的时间,因此仍然要求退货,否则准备起诉。事
情陷入僵局。
7 月 29 日,晶海实业公司突然打来电话,说公司在一起经济诉讼中资不 抵债,全部财产包括 68 台修好待发的冰箱已被法院查封,请派人来解决,否 则不负赔偿责任。当天晚上,王律师和张经理登上南下的列车。到 A 省查明 事实后,王律师直奔法院说明情况,使 68 台冰箱和 3000 元补偿费得到解付。 同时给大兴贸易公司拍电报,告知发生的情况,提出如果再不接受货物,后 果及其责任由其承担。王律师只身前往 B 省,找到孙经理,陈述关系并出示 了法院查封、解付冰箱的证明,孙经理这才相信了事实并勉强同意接受货物, 不再起诉。9 天后,68 台修好的冰箱完整无损地抵达 B 省车站,王律师亲自 监卸监装,押车送到大兴贸易公司仓库,取得收货凭证后,于当晚乘车东行, 回到北京的当天下午即让家电批发部按协议汇出 20400 元的降价返还款,一 起历时 1 年,行程 6000 多公里的三角购销合同纠纷得到解决,使北京家用电 器批发部,减少经济损失 8 万余元。
律师助讨
律师不但在居中调解中发挥重大作用,在讨债过程中,有了律师参与同 样能起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
1、敦促作用。律师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 党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提出法律意见书,提请注意时效,及时处理债权债务。 敦促作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管理松散的企业和单位更为重要,实践中, 大多数律师机构定期在一定区域内发出法律意见书,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 避免了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时效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参谋作用。律师通过经手的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从中分析出形成纠 纷的原因,提出对策。这种分析的结果提供给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政府决 策起到了很好的参谋作用。这种对债务纠纷的分析结果,由担任企业常年法 律顾问的律师有针对性地作出,对企业讨债和避免债务纠纷的作用更为显 著。
3、骨干作用。由律师参与和带领企业法律顾问共同清欠。或者与企业的 有关人员一起成立清欠小组,在律师的具体指导下,分片包干清欠。
律师在参与讨债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1、清理帐目,弄清债权债务底数,分析成债原因。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某项讨债工作,通过查帐,摸清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基本 情况。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债权债务数额,与依法应付与应收的债权债务数 额往往是不相同的。例如,在当事人提供的数额中,多数仅包括拖欠款额, 设有计算直接损失数额、违约金、损失等。查帐和弄清债权债务的底数是一 项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仅由律师还无法完成,常常需要当事人的财会人员 的积极配合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形式债务的原因是很多的,律师在清理帐目 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出成债的原因,才能找到付债突破口。
2、函件催讨。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陈明债权债务关系和法
律依据,这可促使许多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例如,广州市律师在一宗追债 案件中向天津、山东等省市的一些单位发律师函电 40 余封,为广州啤酒厂追 回拖欠款 200 余万元。函电催讨还具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对于将要超过诉讼 时效期的债务纠纷,以律师和债权人名义发出的函电就成为阻断诉讼时效的 法律事实,该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将从函电发出时重新计算。这可有效防止 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参与诉讼。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
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比如查阅案件 卷宗等。因此,在涉及诉讼时,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都应该委托 律师。因为有些债务人与债权人相隔千里。交通不便,信息交流不畅,如果 债权人派人催讨,不仅开支大,而且往往徒劳往返。有些债务数额价款不大, 派人催讨,得不偿失。还有的债权人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数量不大的欠款。 这样,选择必要的“二传手”,成为一种有效的清欠手段。
企业选择“二传手”帮助清债,主要应选择债务人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 或法律顾问处,当然,也不排除其他有关部门。各地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 联合协调,共同清欠。这样,有利于调动委托方追款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 率,减少人员的投入和重复劳动,节约讨债开支,把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 度。
我国律师事务所是由司法部门统一管理的法律工作机构,遍布全国各 地,事务所之间在业务上也可以相互委托。由律师事务所相互委托办理清欠, 可以取代债权人亲临异地的奔波疲劳,节约债权人亲自催讨的各种费用,将 债权人的清欠转为法律工作者之间默契配合的联合清欠,可以收到事半功倍 的效果。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委托清欠中,为加快清欠速度,减少催款风险,可以 采用非诉手段,迅速追回债款;也可以采用诉讼手段,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时间上的加速和在空间上的缩小,可以给债权人带来良好的“清债效益”。 特别是对于我国债权人与境外企业、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的债务纠纷, 债权人如果要收回债款,除了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巧手妙传之外,别无良策。
4、先扶后清在企业拖欠款中,很多债务人并非故意拖欠,而是暂时确无 偿还能力。一些债务人由于产品销路不畅,经营管理不善,科技水平不高, 原材料不足等原因,使生产难以为继,企业生存困难,无暇顾及清债。对于 这类债务人。可以主动为债务人出主意,想办法,创造清偿债务的条件。
当债务人陷入产品积压严重,销路不畅通的困境时,债权人可以在力所 能及的条件下,协助债务人寻找销路,促使债务人积极还债。对于经营管理 不善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或者推荐经营有方 的管理人员参予债务人的承包或租赁,并将企业还债作为承包、租赁的一项 重要指标,达到清欠目的。对于科技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低劣的债务人,债 权人可以指出症结所在,并根据自身条件,尽可能帮助债务人提高技术水平, 开源节流,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由于流动资金严重缺乏,无力继续支持完成合同任务所需的
有关费用,以致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债务人“输血”, 使其在现有基础上,发挥最大能量。在清欠实践中,有些债权人通过法定程 序,冻结了债务人的帐号,但帐号资金杯水车薪,解决不了还债的根本问题。 这时,如果债权人确信债务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及适销对路的产品,只是由 于暂时资金周转不开,而无力还债时,也可以采用“输血”,可以考虑暂时 解冻帐号,让债务人增加再投入,使其变尤力偿还为有力偿还,以便追回欠
款。
先扶后清的方法,只限于确有还债诚意,但确实力不从心的债务人,而 且债务人必须具有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能力。由于运用对债务人增加再投入 的方式具有较大的风险,一旦债务人经营不善或遇有其他意外情况,就可能 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债权人在“输血”之前,一定要对债务人 情况进行周密调查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方可增加再 投入。而且,尽量要求债务人出具担保,并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予以确定, 以防不测。
索债取偿
在清债实践中,可能遇有如下情形:债务人因其债权未能实现,以致于 无力还债。此时,如果债权人采取有效的辅助手段、帮助债务人追回债款, 就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这种先帮助债务 人索债,再从追回的债款中取偿的方式,就是“索债取偿。”以下举例说明:
<案例 1>某外贸公司欠某电器公司的 32 万元货款,到期不能偿还。电器 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经调查得知,某土产公司尚欠外贸公司 40 万元货 款。于是,张律师与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同去外贸公司,主动要求帮助外贸公 司追回债款。外贸公司欣然同意,并临时委托张律师全权代理讨债事宜。之 后,张律师便多次上门催收债款,但土产公司总是推说:“现无钱还债,以 后再说”。经过多方调查,张律师掌握了土产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 确认其具有偿债能力。于是,张律师便代理外贸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土产公 司立即履行债务。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土产公 司偿还外贸公司 30 万元欠款,另 10 万元欠款由土产公司以其货物折抵偿还。 调解协议生效后,土产公司主动履行了债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外 贸公司对电器公司所给予的帮助也表示感谢,并立即将其拖欠的全部债款还 给了电器公司。
<案例 2> ××年 3 月,丁某以崔某欠其 7000 元不还为由,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崔某立即还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丁某的债权应予依法保护,遂判令被告一次性付丁某 7000 元欠款。判决作出后,被告崔某既没有行使上诉权,也未如期履行债务。于 是,丁某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被 受理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经了解得知:崔某系待业人员,现无任何经济收 入,又无可供变卖或拍卖的财产,这显然是一起“执行难”的案件。但此时, 申请执行人丁某从崔某朋友那了解到:崔某曾有一笔债权,后因债务方与其 他单位合并,崔某自认催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丁某遂将上述情况告 知执行员,并请求执行员帮助解决。执行员经进一步了解得知:某饲养场共 欠崔某饲料款 8500 元。现该场与某食品厂合并,组成联合食品加工公司。于 是,执行员即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承担原饲养场所拖欠的债 款。起初,该公司不愿承担这笔旧债,后经执行员耐心说服,并晓以之法理, 该公司终于认帐,并将 8500 元欠款如数还给崔某。崔某接款后十分感激,当 即将其拖欠丁某的 7000 元钱交给执行员,请他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丁某。至 此,该执行案得以顺利解决。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索债取偿”具有“一举两得”之功效:一是使得 原本催讨无望的债权得到清偿;二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摆脱债务 重负,这无疑对安定生活和生产、促进合作以及化解纷争具有积极意义。
实施“索债取偿”的主要步骤如下:
1、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做好讨债准备在经济生活中,债务人未能从第 三方面那里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1)债务人迫于第三方 的经济实力而不敢或不愿主张债权,惟恐因此而搞僵关系,断其“生”路。 例如,债务人在经济上依赖于第三方,若向其催讨债务,可能影响本厂产品 的销售或原材料的供给等;(2)债务人碍于与第三方的亲属或朋友关系,不 好意思或怠于索债;(3)慑于第三方的胁迫而憷于索债;(4)债务人因确
权证据不足,尚未作好催债的准备工作;(5)债务人因第三方被撤销、解散、 合并而自认索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6)债务人不懂法律或不知如何 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7)债务人误认其债权已逾诉讼时效而放弃债权等。 针对上述不同情形,债权人可主动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同时辅之以疏导说 服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例如,属于上述(1)(2)
(3)种情形的,债权人主要是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债权人可给 予债务人以物质、法律上的帮助,并使之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以使债务人 解除顾虑,放下包袱,勇于主张权利。又如,对属于上述(4)至(7)情形 的,债权人主要是为债务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诸如帮助债务人收集确权 证据,帮助起草起诉状,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帮助债务人选择有效的讨 债途径,以便快捷地实现债权;帮助债务人确定新的债务承担主体,使讨债 “有门”;帮助债务人分析时效期限,以确认行使权利的可能性或采取相应 的补救措施等。必要时,债权人可为债务人聘请律师,以帮助债务人处理上 述法律事宜从而加快讨债进程。
2、帮助债务人实现债权对第三方具有偿债能力,且愿意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可帮助债务人以仲裁、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追回债款;对第三方有意还债, 但暂无偿债能力的,债权人可辅助债务人与第三方达成延期或分期偿债协 议;对第三方具有偿债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支持起诉, 以帮助债务人运用法律手段,强制第三方履行债务,从而确保债务人追回债
款。
3、债权人实现债权一旦债务人从第三方那里得到清偿,不管其受偿额多 少,债权人应立即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由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办理清偿手续时,债权人宜采用“同步清偿”或“现 场清欠”的方式,即由债务人、第三方和债权人同时在场办理清偿手续。具 体做法是:先由第三方将欠款交付债务人,再由债务人将有关债款当场交付 债权人;或经事先商定,由第三方直接将有关债款划拨或交付给债权人。这 可防止债务人受偿后,又将该笔款项挪作它用,从而使债权人“前功尽弃”。 另外,债务人追回的债款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对债权人未能受偿的债权部 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受偿后又不愿向债 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立即采取司法手段,以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一 般做法是:(1)如果债务人曾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且依法应当继续履行 债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3 条的规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 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如果债权人尚未提起民事诉讼, 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确 保债权的实现。
需要提及的是负债取偿,得以债务人充分合作为前提,因此,债权人应 讲究策略、注意分寸和把握“火候”,以讨债“过火”,使矛盾激化或使债 务人故意隐瞒其债权,这将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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