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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




  定金是指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或规定,由一方当事 人先行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金额,以担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民法 通则》第 89 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 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从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此可见,如给付定金的一方系 债务人,且又不履行债务的,定金即归债权人所有。这时,定金的处罚性, 可转变为补偿性,也即债权人通过依法占有债务人预先支付的定金,间接地 使债权得到部分清偿,这可相应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即便当债务人无力履行 合同或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也可确保债权人实现部分债权。
债权人适用定金罚则取偿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定金的适用范围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方式之一,其适用于合 同法律关系。对此,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作了原则性的规 定。此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和《农 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还对定金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定金虽 是合同担保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所有经济合同都需设立定金担保。例如,供 用电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一般不必设立定金担保。因此类 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适用或不宜适用定金担保方式。另外,在合同实 践中,定金罚则不仅适用于法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也可适用于个体经营 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2、定金数额的确定在合同条例对定金数额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给付定
金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按规定扣罚定金。例如,《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合同条例》第 7 条第二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 3O%, 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 20%。”如果有关合同条例对定金幅度未作 具体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数额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 法律解释,将定金数额限定在合同总标的金额的 30%以内。在实践中,当事 人往往不按规定而超收定金,一旦因此而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解决时,对超 收的定金部分,法律将不予保护。
3、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此可见, 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定金罚 则。另需注意的是:(1)当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可运用定金 罚则,只是应按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比例来扣罚定金。例如,根据《农副产 品购销合同条例》第 18 条第六项的规定,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 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预付定金”。(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是针 对有效合同而言,如果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就谈不上“履行”或“不履行”, 更不得适用定金罚则。(3)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债务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 的外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债权人可酌情扣罚部分定金或 不扣罚定金。
  4、定金处罚与其他经济制裁手段的并用定金制裁虽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 人受偿,但定金制裁本身并不能直接替代违约金、赔偿金等经济制裁手段, 只是在实际估算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和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时,应参考债权人 已取偿的定金数额。这有两种情况:(1)债权人依法将定金制裁和违约金制
  
裁手段并用时,其总金额不得超过经济合同标的总金额;(2)债权人依法将 定金制裁和违约金制裁手段并用时,其总金额不得超过债权人实际经济损失 的总金额。在实践中,债权人应掌握上述两种情况,以便及时、有效地实现 债权。

以物抵债


  近年来,一些企业由于产品销路不畅、大量积压而占用了资金,或因产 品销售后,货款不能及时收回,使资金周转不开,无力还债。这些企业纷纷 要求以企业财产或产品冲抵债务,清偿欠款。以物抵债已成为近年来企业清 欠中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由于以物抵债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压力,解 决产品销路,但却增加了债权人的清欠难度。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 也无可奈何,只好接受这种做法。
  我国企业以物抵债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以库存原材料抵债;二 是以产成品或半成品抵债;三是以固定资产抵债;四是以劳务抵债。债务人 往往希望以产成品或半成品或劳务抵债,债权人则希望以通用性、互换性较 强的库存原材料、固定资产抵债。
  由于以物抵债量大面广,我国至今又无具体法律加以调整,所以产生了 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第一,由于以物抵付货币欠款,抵偿物的质量和价格 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讨价还价的热点和事后纠纷隐患,为此不少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第二,债务人用以还债的物品多属于滞销产品,这些产 品从债务人仓库转移到债权人仓库,唯一变化就是结清了债务,而诸如运输 负担、占压库房、影响资金周转等负作用,都使债权人陷入新的困境;第三, 债权人收到抵偿物后,必须想方设法予以买卖,从而出现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扰乱了市场秩序。
尽管如此,对于那些无望还债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只能接受以物抵债,
这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相反,债务人则对此求之不得。 无论如何,如果债权人接纳以物抵债方式,一定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抵债物最好是通用产品;二是抵债物计价尽量合理。

保证人代位清偿


  保证是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 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原则是以其全部财产作履行债务的担保,因此, 债权人于主债务人外,又增加了保证人,即从债务人,一主一从,使其债权 的实现更加可靠。保证债务是一种从债务,其履行是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发生 条件;从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看,保证人所负的是代位清偿义务,其履行 的结果,产生代位求偿权。实践中运用保证人代偿的方法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证的设立必须经保证人与债务人合意,一般而言,保证的设立多 以保证合同的方式出现。
  (2)保证是一种从债,必须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当主 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得解除时,保证亦不必生效力。但主债务的合同无效或 被撤销、解除时,债务人负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债务,仍属有效存在 的主债务,保证因此不消灭。
  (3)对于保证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必须是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无完全代偿能力的人作保证人时,应以其全部财产承 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不得担任保证人。
(4)保证合同的订立,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
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也可以由保证人在债权 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中写明其保证责任。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须有两 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5)保证的范围应依约定确定,但其最大范围一般不得大于主债务的范
围。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推定保证范围等于全 部主债务。在保证期限内,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减小而减少,当主债务增加 时,非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范围不随之扩大。
(6)保证的期限应自保证成立时开始,至主债务消灭时结束。保证人于
此期限内,对被保证债务的不履行负保证责任。当主债务不履行时,保证人 履行保证债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代替履行,二是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在 保证合同内,当事人应于上述两种方式中约定一种作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方 式。
(7)当主债务的履行期已满而债务人未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
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的范围不仅及于主债务,而且有违约金、赔偿金等。 当主债务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于主债务人应负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的债务除有约定外,债权人仍可请求保证人负担(《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
111 条)
  (8)当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多数保证人相互之间应负有连 带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按份保证责任的除外。
(9)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担保问题解答》
的规定,下列情况保证合同允许中止或中断。
  ①被保证的经济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亦中止。也 就是从债随着主债诉讼时效的变化而变化。
  ②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同意保证的经济合同诉讼双方达成 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协议的,被保证的经济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诉讼
  
时效亦中断。
  (10)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①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债权人仅向 主债人主张债权的、也就是债权人仅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保证合同不发生 重新计算保证时间的法律效力。
  ②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起诉时,保证合同也不发生重新计 算保证时间的法律效力。
  ③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协议,未经保证 人同意的。
  
信息讨债


  一条重要的商业信息往往给企业注人很大的活力。这就要求以快取胜。 兵贵神速,打仗如此,追欠款亦是如此。贻误时机,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对 “讨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也是机遇,时间里更出效益。
  〈案例 1〉 营口造纸厂欠辽宁省羊圈子苇场原材料款达 1000 余万元, 无力偿还。担任苇场法律顾问的盘锦市经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为其清理外 欠款过程中,得知中国工商银行在近期内要采取措施,帮助帐号在本行管辖 内的企业清理债权债务。顾问律师立即帮助苇场在工商行尚未行动之前,通 过各种正常渠道将苇场帐号由原农行转人工商行。在工商行开始为企业办理 清欠业务时,一次就收回几百万元欠款:又如,抚顺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 在代理顾问单位向抚顺挖掘机分厂追要欠款时,得知该分厂已濒临倒闭,根 本无力偿还债权人的款,马上就要与总厂分离改为其它企业,于是他们连夜 为债权人赶写了起诉状。要求总厂为其偿还债务。通过诉讼及时为债权人收
了 107 万元外欠款。因为该分厂已濒临倒闭,根本无力偿还债权人的款项。
  〈案例 2〉 某建筑工程队因工程需要建筑材料,便委托个体运输户吴 某代为购买后一并拉回,并预先支付了 4.2 万元贷款。但到了约定日期后, 吴既不交货又不还钱,索性避而不见。无可奈何的施工队找到律师帮忙。经 过仔细调查了解,律师得知吴某已将施工队的 4.2 万材料费用于充抵了外欠 的一部分债务,并发现吴某的经营活动严重亏损,外欠债务很多,目前正在 联系卖掉自己的汽车一事。于是建议施工队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财 产保全申请。由于施工队动作迅速,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吴某卖掉汽车, 优先偿还了施工队的 4.2 万元材料款。
消息传出,另外几家债权人纷纷赶来,主张权利,但为时晚矣。此时的
吴某已经资不抵债。由于慢了半拍,几家债权人只得空手而返。 通过似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在承办案件中都较好地捕捉了商业信
息,并尽量地以“快”取胜。律师在授理案件以后,能迅速地收集各方面的
信息,摸清双方的实际情况,从而在蛛丝马迹中收集证据。然后迅速地分析, 作出决策,或起诉,或索款。这就要求律师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敏锐 的洞察力。能透过表面现象分析实质,而不是坐而待毙。捕捉信息,特别是 对那些经营状况、效益不好的亏损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及时抓住信息, 迅速作出决策,把当事人的损失减到最小的程度,是当务之急的。

主体定位


  债务人倒闭,关系人死亡等情况出现都使得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之争变 得更为复杂。虽然法律上对此有所规定,但是在执行中常常会遇到这样或那 样的问题,为索债方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由于债务人的倒闭、关系人的死亡, 还常常影响到证据的调查,所以如何深入调查取证,充分利用已有证据和成 功的进行“上挂下连”是有效进行讨债活动的重要环节,亦是维护债权人合 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案例 1〉 某经济协作区一业务人员柴某,经人介绍与北京某部干 休三所业务员赵某相识,双方达成一项购买化肥的协议。柴(按协议要求将
19.4 万元汇到干休所后,赵某却因没有化肥而无法供货。虽经柴某多次催 货,赵某仍是无货可供。柴某便提出退款要求,赵某满口答应。此后赵某分 四次退还了柴某单位购化肥款 13 万元,尚欠 6.4 万元未还。不久赵某因经济 问题败露而自杀身亡。柴某遂找到干休所提出索要余下货款的要求,却被拒 绝,理由是所里对赵某经手之事不清楚,赵某不是所里的业务人员。律师接 手本案后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经济合同不因承办人的变更而变更,干休所 就应清偿所欠的 6.4 万元债务。为了驳倒干休所说法,律师就赵某的业务员 身份一事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先后走访了国防大学等与干休所曾发生业务 往来关系的 22 家单位,经广泛调查取证,足以说明赵某是干休所业务员的身 份问题。在证据面前,干休所再无说辞,接受调解,将余下的 6.4 万元一并 退还。
1991 年 5 月底,江苏省常州市常宇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下称“常字”)
聘请上海市离休干部马丽萍为其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同年 6 月,广东省肇庆 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下称“肇庆”)业务员崔海平在上海与马丽萍认识, 马丽萍答应由“常宇”供给“肇庆”2 万台 18 英寸日立彩色电视机,总值为
2.7 亿元,7 月份交货,“肇庆”需预付 300 万元定金,双方当下签下了合同,
“肇庆”随即向银行贷款 300 万元先后三次汇给“常字”在上海借用的帐户。 同年 7 月底,马丽萍在上海被公安机关逮捕。“常宇”认为合同是伪造的, 马丽萍与“常宇”无关,“肇庆”就此帐货两空,还背了一身债(300 万元 的贷款月利息是七厘九二)。同年 9 月,“常宇”与深圳兴华轻工业联合股 份公司贸易部(下称“兴华”)签定合同,购买 2400 台日立原装彩电,但需 要支付美元。而“常宇”没有外汇,这时“肇庆”愿意帮忙,用 142.5 万人 民币向兄弟单位调剂了 25 万美元额度给“兴华”。“常宇”即将 142.5 万人 民币汇给了“肇庆”。“兴华”收款后给“肇庆”拨去了 844 台彩电。“肇 庆”收到彩电后并未转给“常宇”,认为你欠我 3oo 万元货款,这 142.5 万 正好抵一部分。“常宇”不服,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希贵与廖佩娟接受被告肇庆五金交电供应站的委 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他们查阅了卷宗后,觉得此案的关键是马丽萍是否属于 “常宇”的代理人。刘希贵与廖佩绢经过大量的调查,在法庭上出示了无可 辩驳的事实证据,认定马丽萍确系常宇公司所聘的顾问,有常宇公司 1991
年 3 月 18 日给马的聘书为证。而且马丽萍与常宇公司在上海经办业务的委托 代理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有效的,常宇公司应对马丽萍在经办业务中所为 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不容推卸。
既然马丽萍作为常宇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关系是成立的,那她与崔海平签

订的经销彩电的合同也应被承认。而当“肇庆”汇给常宇 300 万元的定金之 后,“常宇”在拿不出彩电,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如数退还款项是天经地义 的事,所以当“常宇”后来汇入“肇庆”142.5 万元时,“肇庆”认为这是
对 300 万元债务的部分履行,并用此款调剂外汇购买 844 台彩电归“肇庆” 所有,也是理所当然。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常宇”公司应对马丽萍的民 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常宇公司收取了肇庆供应站的 300 万元定金后 不能供货,肇庆供应站因此提取相应价值的货物是对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可 以相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1O 条,第 32 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62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解答》之规定,判决:(1)常宇公司与肇庆供应 站签订的购销日立牌彩色电视机 2 万台的合同予解除。(二)常宇公司收取 肇庆供应站的 300 万元之定金,冲付常宇公司支付给肇庆供应站的 142.5 万 元和公安机关追回的 35 万元,常宇公司应退还定金 122.5 万元给肇庆供应 站。(二)常宇公司应偿付欠款利息 23788.83 元给肇庆供应站。(四)上述
(二)、(三)项合计,常宇公司实退还给肇庆供应站 1465992.83 元(包括 法院向肇庆供应站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31oo 元)。整个案件受理费 872O 元由 常宇公司承担。
广东一家贸易公司,1989 年间与北京某县政府下属的农业公司签订了购
买钢材的合同。卖方称:款到发货。贸易公司业务员返粤后将 4 万元钱电汇 到京。但由于农业公司无钢材可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同年底,广东方面来 人索要货款时,双方达成了年内退款的协议。但是几年过去了,仍未落实。 其间,广东方面曾多次来人来函索要货款,均被有关人员以经办人被捕入狱 为由而拒之门外。迫不得已,1992 年广东方面来北京起诉。但县农业公司早 被撤销,县政府办公室告知,农业公司划归农委管理。找到农委又被告知, 我们不是法人也不是经济实体,找我们没用。那么该找谁?代理此案的律师 对案情作了全面的分析。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的变
动而变更或解除。”这就是说,经办人被捕入狱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经 办人在否也不是解决双方这一纠纷的必然条件。对方以此为借口,拖欠货款 是没有道理的。经济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 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农业公 司原隶属于县政府,撤销后收并县农委,县农委不是法人,也不是经济实体, 但它是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分支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应由县政 府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虽然这一买卖合同中仍存在问题,由于农业公司超 范围经营有可能是无效合同,但“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 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依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和遭受侵害的事实,广东方面向县法院起诉县政府, 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此之后,县政府成立了农业公司撤并清查小组,后更改清查小组为被 告。审理中,被告提出,农业公司经营的几年里,没有搞到一分钱,反而背 了许多债,这笔钢材款早已被充抵了其它债务,所以没钱还债。原告律师则 认为:农业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是其内部事务,与本案无关。现行法律中也 没有经济效益不好,就不还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定:合同无
  
效,被告在半年内返还原告货款和利息,被告没有提起上诉,如期退还了货 款和利息。此案中的律师在农业公司撤销后,紧紧抓住了农业公司的上级—
—县政府,通过诉讼手段,追回了被拖欠数年之久的货款。 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
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的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 和义务。当事人一方发生核算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 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 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以上几个案例中,我们看出只有依据法律 的规定,才能确认债务人而不因承办人的变动而无从查找债务人。

先礼后兵


  这是对协商解决纠纷的补充。协商解决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保持业务关 系,不伤和气。但有的债务人是软硬不吃,而于债权人来说,也要在讨债上 讲点计算,方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那么最好的方法是先礼后兵。
  对银行或个人,作为银行的代理律师就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策略, 先规劝,再调解,这两种方式仍无效的,就要及时提起诉讼。
  〈案例〉 凌源律师事务所在 1987 年就接受了县农业银行聘请,担任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配合农行依法回收逾期贷款,共协助该行处理贷 款合同纠纷案件 279 起,涉及贷款金额达 295 万元,收回贷款 166 万元。其 中:经诉讼解决的企业和个人贷款户计 63 起,贷款金额 112 万元,收回 64 万元。非诉讼 216 起,贷款金额 183 万元,收回 102 万元,使农业银行资金 由滞变活,提高了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1987 年,正值县成立了依法收贷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县各乡(镇)也 十分重视,相应的都成立了依法收贷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各信用社、 营业所也组织本所社的职工深入贷款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情况,为依法收 贷作好准备工作。凌源律师事务所抽调 8 名律师配合县农行干部,组成 4 个 组搞调查摸底,分片到各乡配合工作,很快掌握了全县 3000 元以上风险贷款
户 450 余家的情况。
针对贷款户的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依法收贷。
  (一)对还款态度好但缺少还款能力的,应积极帮助其创造还款能力。 如宋杖子乡刘某欠贷款 2000 元,在强大的宣传攻势下,他受到了震动, 自己钱不够,就给在北京部队的儿子去信说明当前依法收贷的情况,他儿子 给邮来 100 元,他主动到信用社还清了贷款。大河北乡丛某欠贷款 2 万多元, 想还就是没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乡林果站组织其全家搞林果育苗,为其创
造还款条件。
  (二)对主动还款,但有物无钱,在其自愿的情况下,采取协助处理抵 押物。
贷款户阎秀凤欠逾期贷款 54990 元,因经营不好,无力偿还。他表示等
车年检之后将车开到信用杜,如能张罗上钱。就以钱取车,张罗不上钱,他 清理完运费再还,并作了抵押手续,律师给他期限 45 天。
(三)对有能力偿还而不主动还贷款,采取限期还款或以物抵债。
  万元店个体运输户王在林于 1984 年买汽车贷款 48000 元,经营效益很 好。他家盖了小楼,买了彩电、摩托车,就是不还贷款,签还款计划也不兑 现。经过律师做工作,在贷款利息上给予了适当照顾,使之在 1 年之内还清 了全部贷款。
  (四)能够调解的,签定协议书限期还款:调解不成的,诉至法院解决。 杨杖子镇三道梁子村宫巨印是大客车专业户,在 1984 年买汽车贷款 48000 元,诉至法院解决。买车后,效益不错,贷款迟迟不还,经信贷员及主任多 次催要也不还。1987 年在法院立案,宫竟出外逃债。律师在法院同意下到宫 家做其妻子工作,宫的妻子同意把黄海大客车交给银行,按最高价处理了这 台车,以 3 万元卖掉抵还了一部分贷款。
  (五)对有能力还贷却顶着不还或赖帐的典型贷款户,依法公开处理, 扩大教育面。
  
  贷款户巨武,自 1984 年 7 月至 1988 年 2 月,先后 14 次借贷款 65357.29 元,仅还本金 3952.60 元,利息 3319.38 元,余款一直拖欠不还。信用社诉 至法院、通过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不仅维护了信用社的合法利益,还扩大教 育面,对贷款户震动很大。
  
兼并清欠


  所谓“兼并清欠”是指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设法促 成债务人被第三方兼并,进而达到转嫁债务,实现债权的目的。兼并是指具 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吞并另一企业的行为。兼并的法律意义在于:企业被 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均转归兼并企业,也即兼并企业享有债权也 应承担债务,被兼并的企业多属于亏损严重、债台高筑,并丧失偿债能力的 企业,而兼并企业则是经济实力雄厚,发展势头迅猛,且具有相当的偿债能 力的企业。因之,当发生兼并后,作为兼并企业的债权人就有望获得清偿, 从这层意义上说,当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企业兼并无疑为债权人提供 了一个转嫁债务和实现债权的契机。
采取兼并清欠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牵线搭桥,促成兼并企业兼并 是商品经济生活中的特有现象,是竞争机制运作的产物。一个具有较强
经济实力的企业,为寻求发展和增强竞争力,往往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兼 并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企业。另一方面,一些亏损企业为摆脱债务负担 和寻求出路,又希望被有实力的企业兼并。例如,1992 年 4 月,云南昆明一 家股份制集体企业登了一条广告:愿意兼并亏损企业,并承担其一切债 务??。广告登出后不到十天,就有 40 余家企业上门要求被兼并。又如 1992
年 6 月,北京某人工环境科技公司在首都各大报纸上刊登“兼并启事”后,
仅一个月内,该公司就收到 500 多封要求被兼并的信函,登门洽谈者更是络 绎不绝。
此外,债权人可事先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放下架子、面对现实,
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招兼并企业。必要时,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债权人可出 资为债务人做广告,以广征兼并企业。此举的意义在于:可使债务人转被动 为主动,以确保兼并的成功率;同时,便于债务人选择优势企业作为其兼并 企业,这既可使债务人复兴有望,又可确保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需要注意 的是:兼并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企业被兼并时,需按有关规定办 理相应手续,例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 34 条的规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当被兼并的企业 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其他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企业,债权人应当帮 助被兼并方办妥有关手续,以确保兼并方案的有效实施。
(二)签订协议,保障债权
  促成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即由兼并企业承担,也即由兼并企业负 责清偿被兼并企业的所有债务。为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债 权人应与债务人的兼并企业(新的债务人)重新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在签 约时,债权人可根据兼并企业的偿债能力,采取不同的做法:1、如债权已到 期,且兼并企业能够立即还债或在短期内清结债务的,债权人应与兼并企业 签订即时还款协议或短期清债协议,以便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及时行使权利;
2、如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可与兼并企业重新签订履行债务的协议,履行债 务的期限既可由双方重新约定,也可经双方同意按原协议执行;3、如果债权 已到期,但兼并企业难以在短期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与之签订延期或分 期偿债协议;4、如果兼并企业的债权人众多,而其偿债能力又相对有限的情 况下,债权人应与兼并企业签订抵押还款协议或其他担保还款协议,以便债

权人在将来的清偿中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在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时,债权人 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弃部分债权,如放弃对利息、违约金的追偿权等, 以减轻兼并企业的负担,使之尽快履行债务。
(三)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还款协议达成后,兼并企业应当按约定自觉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应督促
兼并企业及时履行债务。如果兼并企业逾期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采取 司法手段,以强制其履行债务。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合并形 式。如果债权人直接兼并债务人,事实上,债权人(兼并方)的债权即得到 “自我”清偿,也即原债务人(被兼并方)所欠债务因兼并而转化为债的抵 销的自我消化状态。此外,债权人直接兼并债务人后,还可行使被兼并企业 的原有债权,这又可使债权人受益。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债权人也 可迳行兼并债务人,以取得一“兼”多得效果。

行政干预


  企业在清理“三角债”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党政部门,及时向上级部门 和有关机关反映清欠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上级部门和有关机关 的行政干预及具体指导,解决企业之间的长期拖欠,促进清欠工作的顺利进 行。
(一)反映情况,接受指导 形成债务纠纷的原因很多,有企业内部的问题,也有机制运行方面的问
题,有企业自身的问题,也有社会的问题。当然不能排除由于政府机关的行 政命令,及有关机关的工作失误造成企业拖欠的情况。对于企业“三角债” 的清理,应当依靠政府机关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通过必要的 行政干预,合理有效地解决问题。
  对于一些长期拖欠的企业,债权人通过自身力量追讨无效时,可以向政 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具体解决。从一般情况 看,政府有关部门对债权人反映的这类情况都比较重视,而且解决的效果比 较显著。
  对于个别有还款能力而故意拖欠,情节恶劣的企业,债权人可以通过向 政府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直接上书。反映情况的办法是请求领导行政干预,迅 速解决拖欠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拖欠问题,有利于清欠工 作的顺利开展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上级部门的工作失误造成的企业拖欠,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请求
上级部门安排清欠,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而上级部门则可以通过必 要的行政手段,尽量减少因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顾全大局,救死扶伤
  企业清理“三角债”应树立全局观念和长远观点,以发展国民经济、稳 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既要考虑债务人经营状况对债权人的影响,又要考虑 债务人倒闭后的一系列后果。对于那些负债累累,以至濒临破产,但加以适 当扶持即可起死回生的债务人,债权人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客观环境,建议政 府有关部门予以扶持,帮助债务人发展经济,提高还款能力。
让债务人破产还债,对债权人并非万全之策。在债务人“伤势严重”但
“可以救药”的情况下,债权人虽不能鼎力相助,但在道义上的声援及在行 动上的适当帮助仍是值得称道的。为帮助债务人脱离经济困境,债权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建议人民法院暂缓开庭,进行庭外调解,使债务人绝处逢生。 此外,债权人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或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运用行政干 预,扶植债务人“强身健体”,通过向债务人投入财力、物力或改善班子, 使债务人柳暗花明,起死回生。
(三)关闭企业 注销呆帐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关闭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第 1 款:“债权债务
双方都是国营关闭企业,确定没有偿还逾期不能还清的,在取得对方证明并 报请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作为呆帐,双方注销帐目。”
  应当说,注销呆帐尽管不属于收回欠款,也应属于企业清债,因为帐一 经注销,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终止,对于采用注销呆帐清偿债务的,一定要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即主体必须是已经被国家行政命令关闭的国营企业,条 件是确无偿还能力,并逾期不能清偿,程序是取得对方证明并报请主管部门
  
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统一组织 全面清欠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的有关精神和指示,
各级政府都成立了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政府领导亲自 挂帅,由有关机关及各专业银行负责同志参加。
  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可以在本地区范 围内,同时采用综合清理拖欠的各种可行办法,协同作战,组织全面清欠工 作。可以针对一些比较突出的拖欠问题,集中解决一些长期拖欠的债务纠纷。 由清理“三角债”小组安排的“百团会战”式的大规模清欠活动,不仅 声势浩大,范围广泛,行动迅速,并且是一种各行业、各部门协同清欠的有 效形式。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财政部门、银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及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了正常清欠中遇到的职责不清的 推诿和政出多门的混乱。虽然在大规模清欠中,会有个别企业遇到自身的具 体困难,有的甚至牺牲企业的直接利益,但从整体和全局来看,大规模的全 面清欠是一种任何其他清欠方式都无可比拟的有效方式,其清欠的效果是十
分明显的。 借助行政干预的手段,当然可以解决一些棘手的案子,但是,由于地方
保护主义或者其他的原因,行政领导不予帮忙,这是更令人头疼的事。这时,
就要想方设法取得行政领导的支持。看下面的案例:
1986 后,京郊某县政府下属的一家公司与宁夏一家企业达成购买盘条
100 吨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宁夏方面很快把 7.8 万元汇到了这家公司的 帐上。但是该公司却无货可供。宁夏方面催货时,这家公司便找借口拖延。 时至年底,宁夏方面见购买钢材无望,便提出了退款的要求。该公司为他们 出具了“两周内还款”的保证书。一拖几年过去了,宁夏方面仍未拿回货款。
1989 年他们从宁夏赶到北京,起诉了该公司撤销后成立的清算小组。要求返
还货款和利息。由于提供的证据齐全,事实清楚,且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提出了调解结案的方案。但是该清算小组拒绝调解, 并推说:“没有授权我们接受调解协议。我们是临时组建的班子,没有钱。 接受调解既无钱可还,也没法向县上交待。”鉴于此种情形,法院作出了判 决:清查小组在半年内返还宁夏方面的 7.8 万元盘条款和 1 万元的利息,共
计 8.8 万元。
  判决虽生效,但是清算小组的确如他们自己所说,是为应付诉讼临时搭 配的一个班子。没钱没权,也不是经济实体,如今虽然败诉,但拿什么还债 呢?按理,作为该公司的清算小组,既应承担债务,也享有债权,但该公司 债权不多,债务却不少,根本无钱还债。因此,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后, 本案又该怎样执行?所以要想落实判决书的内容,必须要告县里的财政局。 可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还在县里。于是,律师将此纠纷的经过和法院的 判决结果,整理成册,送给县领导过目。同时通过写信汇报、电话汇报、当 面汇报等方式、反复宣传法院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和作为县领导带头守法、为 人师表的重要意义,介绍宁夏老、少、边、穷地区的特点以及该公司亟待发 展却被非法占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讲情、讲理、讲法律上的规定。在律师 的帮助下,经过反复工作和疏通,最终促使县领导关注此事,县上专门为此 事召开办公会,订下了拨款还债的方案。案子终于在领导过问之后,得以了 结。
  
  由此看来,请求行政干预也并非易事。行政干预解决债务纠纷固然不好, 但由于我国长期的法制不健全,政企合一必然导致过渡阶段解决债务纠纷时 采用行政干预的方法。
  当然,有的债务纠纷,单独使用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 均难以奏效,必须把三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抵押清欠


  《民法通则》第 89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 为抵押物。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 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是抵押清欠的法律依据。
  抵押清欠是最有效的债的担保手段,在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方面,发挥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一般实施抵押清欠的步骤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定抵押权:这是实施抵押清欠的首要环节 设抵押权的方式大致如下:
  (1)在有关经济合同的主文中直接订有抵押条款。例如,为确保经济合 同得到履行,合同当事人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写入经济合同的 主文,以明确债权人担保的方式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这是一种通 行而又正式的设定抵押权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发出“要约”,在后者同意后,双方订立抵押协议。例如,债务人请求延 期履行债务,债权人虽原则上同意,但附加了一个条件,即要求债务人提供 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经债务人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即达成抵押协议;另外, 在特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则主动为之,这主要是债务人因急于实现某种经济 目的或为打消债权人的顾虑而被迫如此。
(3)无需另订抵押协议或合同,而是将抵押的有关内容在原债权文书中
写明。这是一种便捷的方式。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订有一份《还款协议书》, 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便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 当债务人按债权人的要求抵押时,债权人即可将抵押实施的有关情况,直接 记录在《还款协议书》中,并交由债务人过目,如无异议,再由抵押人和抵 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4)既无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也没将设立抵押的情况载于原债权文
书,只是在客观上形成了某种抵押事实。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时,没有订立或不愿意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也未在债权文书上证明抵押内容 等。这种方式既显草率,也非正式,更易引起争议,一旦诉诸法院确认其效 力时,双方当事人须负举证责任。
对以上四种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但采
用上述第 4 种方式时,债权人应妥善保存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 抵押权人的有关证据,以备日后有据可查。相较而言,抵押以合同或协议而 设立较为稳妥,且易得到法律之认可。但抵押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当周详, 以便行之有据和避免讼争。按通例,抵押合同或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抵 押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等;②抵押设 立的原由。如标明本抵押是为担保某项债权而设立等;③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名称、范围和数额;④抵押合同的标的。其中包括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 量、价值和名称等;⑤抵押物的占有方式。即标明该抵押物是交付抵押权人 占有,还是归抵押人占有;⑥抵押的生效、中止和终结;⑦债务人(抵押人) 应予履行其债务的最后期限;⑧因实施抵押或行使抵押权所需费用的分担 等。
2、行使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及其例外情形。 设立抵押的目的就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而债权人一旦占有抵押

物,就为其进一步实现抵押权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债权人设立抵押,往 往又以占有抵押物为目的。但在实践中,也有例外情形,例如,抵押权人为 不影响抵押人的生活或生产,而同意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又如,属于动产 的抵押物,一般由抵押人将该抵押物移交抵押权人占有,但属于不动产的抵 押物,就不便移交抵押权人占有,或者抵押权人难以行使对该抵押物的占有 权。所以,在特定情况下,抵押权人有可能放弃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而同意 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但其前提条件应是确保抵押权人实现权利,否则,将 可能导致抵押物“失控”使抵押落空。因此,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或在权 衡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或约定抵押物的“归缩”。概而观之,对抵押物的占 有,会有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抵押合同,由抵押权人行使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在这种情况下, 抵押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抵押物移交抵押权人;如有约定,抵押权人也 可自行将抵押物提回,如派司机将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开回,或派车将抵押物 运回等。抵押物一经交付抵押权人,抵押权即同时成立,抵押权人即可行使 对该抵押物的占有权,同时,抵押权人也开始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抵押权人 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因抵押权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的,抵押权人 有义务返还抵押物等。另须注意的是:在接收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应认真验 收或核查该抵押物,如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的约定而变更抵押物的种类或减 少抵押物数额的,抵押权人有权拒收;此外,抵押权人应办好抵押物的交接 手续,并保管好有关材料,如保管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抵押物清单 或收据等,以备日后核查。
(2)根据抵押合同,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基于
抵押合同的成立而成立,而不以抵押物是否交付为其成立的条件(如前所 述)。所以,抵押权人未占有抵押物,这并不影响或妨碍抵押权人行使其抵 押权,只是该抵押权中缺少了对抵押物的占有权。也正因为如此,抵押权人 仅对抵押物行使权利,而无需负担义务,如妥善保管抵押物等。相反,对抵 押物行使占有权的抵押人,则应负担相应的义务。例如,未经抵押权人的同 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抵押物灭失、毁 损和降质;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或损耗的情况下,抵押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以补足原抵押物灭失或减损部分的数额等。
3、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设立生效后,债务人仍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债务的,抵押 权人即可实现其抵押权。在实践中,由于对抵押物行使占有权的主体不同,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办法也有所不同:(1)在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的情况 下,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抵押权人就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 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抵偿债务;(2)在抵押人占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债务 人不履行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交付抵押物,待抵押人移交 抵押物后,抵押权人再适用上述方式实现其债权;如抵押人拒不交付抵押物 的,抵押权人可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以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给忖抵押物。 当然,如果债务人已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了债务的,抵押关系即自行解 除,原抵押权人应将其占有的抵押物返还回给原抵押人。
  以上是实施“抵押清欠法”的三个主要步骤。在具体使用上述方法时, 债权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或者经营管理权。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
  
的财产作抵押的,该抵押即无效。所以,在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时,债权人应 认真核查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办理 抵押物的确权公证,以便准确认定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关系和及时排除无效抵 押的隐患。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动产或 不动产)。如果抵押权人占有的是可以依法流通的抵押物,这就便于抵押权 人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清偿债务;如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属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如古玩、文物、黄金等, 在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应先将该抵押物交国家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 收购,抵押权人再以价款清偿债务。
  (3)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民法通则》第 89 条第二项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 得到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法 定条件。因此,倘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尚未届满,即使债务人仍未履行 债务,抵押权人也不能“超前”实现其抵押权,如变卖抵押物等,否则,抵 押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要赔偿损失。这将使抵押权人处于被动地位。
(4)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价值,债权人在得到清偿后,应将清偿后剩余的价款,如数返还给抵押人;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其担保的债权价值,债权人在获得部分清偿后,仍有 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尽的债务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5)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设立生效后,如果
抵押人又因其他债务而被数个未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抵押权人 享有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A、B、C、D 均为 E 的债权人,其中
E 为 B 的债权提供了财产抵押。如上述债权人均要求清偿债务的,B 就可优先
受偿,即 B 享有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实践 中,遇有上述情形时,尤其是抵押人被申请破产还债的,抵押权人应及时主 张优先受偿的权利,以确保债权的实现。(6)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在实践中,有的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抵押的财产,但其为达到某种经济目 的,如获得贷款等,只得虚设担保,以诓骗债权人。例如,某债务人虽拥有 价值 2O 万元的财产,但其全部财产的价值已为其他债权设立了抵押,只是债 务人未将抵押物移交占有而已。但债务人又将上述抵押物再作“抵押”,以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显然,这后一种“担保”是虚假的。此外,有的 债务人甚至提供假汇票、假存款单、赃物作为“抵押物”,以达到诈骗钱财 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债权人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性措施,以避免财产损失
和确保债权的实现。

舍末求本


  在近年的清欠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债款拖欠旷日 持久,形同死债。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上,前些年存在的盲目放贷的情况,给 清贷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对于拖欠持久,债务人无力清偿的欠款,债权人权 衡利弊,不如舍末求本,减息让利,即以放弃一小部分债款,如违约金、利 息等作为条件,刺激债务人想方设法清偿欠款,避免因长期诉讼或无法执行 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抚顺市交电批发公司诉吉林省梅河口市劳动保护用 品商店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 1985 年至 1986 年先后多次购进货款额为
58 万余元,尚欠货款 25 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答复购进原告电视机
有 2OO 台未售出,无钱付给,故原告起诉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据了解被告 单位固定资产仅 2 万元,外欠款近百万元,有的长达 8 年之久,债主天天上 门。为及时把款追回,律师讲明道理,劝说原告做些让步,原告当庭谅解被 告困难,提出愿将未销电视机削价,不追索银行利息、违约金等,被告被原 告方的诚意所感动,很快达成协议,被告在资金极困难的情况下,一方面以 物抵债偿还,一方面积极贷款偿还,或从他的关系单位借款及时偿还了被告
25 万元货款。由于采取了有迸有退、有争有让的策略,案子到法院不到 1 个
月,货款收回来了,又解决了当前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债权方的合 法权益。
应当说,舍末求本的方式对债权人来说,意味着合法权益的损害。然而,
在债款本身就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情况下,能收回本金就实属不易。因此, 为避免债款长期不能收回,减少丧失债权的风险,债权人舍末求本,也可以 说是一种明智之举。

代位取偿


  从债务人方面讲,代位取偿又可称为转移债权,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 合同一方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转移债 权,是指清理“三角债”时,以同时清理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欠款的方式,将 一些企业的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在企业清欠中,一些企业的债权、债务同 时并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债权大于债务,即人欠款多于欠人款。在 组织这些企业清欠时,如果有关企业协商一致,可以采用抵转债权的方式清 偿债款。
在实践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代位取偿是运用债 权转移的法律规范,将债务人拥有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以达到清债的目的。 但这种清债形式已不是通常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进行的,而是涉及到与本债 务无关而与债务人有关的人。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依法可以将债务人的债 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抵销债务,但必须依法取得欠债务的人,也就是债务人的 同意。否则,这种债权的转移是无效的。
  2、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将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合法转移到债 权人手里是为了清偿债务。这就需要考虑,债务人债权太小,转移到债权人 手里,其偿债意义就不大。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超过了债权人需要请偿的 债数额,就要与债务人协商超出部分的处理方法。
3、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这一点对适用本法是至关重要的。适
用代位取偿的前提之一是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也无偿 债能力,代位取偿就完全失去了意义。这就需要债权人不仅要认真调查债务 人的情况,还要认真调查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在代位取偿的情况下,转移到 债权人手中的债务往往是难以清偿的,因为,容易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自己 早就以债权人的地位解决了债务纠纷。代位后要取偿的一般也是经反复讨债 没有结果的债务。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应从两方面考虑取偿的可行性。一 方面,对无法找到突破口,已成死债的,不能适用代位取偿法,否则会白白 耗费精力与经费。另一方面,将债权人自身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债务人难以 追讨的债务,债权人代位取偿就有可能成功,结合本书所提供的各种讨债方 法,有许多方法是与债权人的条件相联系的,例如先扶后清法。只要合理运 用代位取偿法并与其他方法合并使用,就能将债务人无法讨取的债务追回。
转移债权的目的在于:
  1、尽可能地将债权债务双方由异地变为同地。异地讨债在时间、经费、 人力诸方面都比同地讨债付出的更多。在经济交往逐渐频繁,范围逐步扩大 的今天,异地债务也同步增长,如果我们合理地运用债权转移法将异地债务 转化为同地或同城的债务,不仅节省了时间、经费、人力,也为催债、执行 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尽可能将债务转移给偿债能力强的债务人。转移债权的目的在于讨 债,如果我们将三角债理顺成为两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债务人无偿债 能力,这种债权的转移就难实现讨债的目的。因此,在考虑转移债权时就应 该把最终的债务人偿债能力考虑进去。
  3、将复杂的债务关系转化为简单的债务关系。适用代位取偿法要有一个 前提,就是债务人同时是另外一个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
  
就比较复杂。由于要涉及到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其各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交叉 在一起,这就要求用债权转移法将多方的债务变为只有两方的债务。需要注 意的是,在债权转移时应避免纠纷的发生。债权转移方式、期限、债权数额 等方面都要在协议中确定下来。如果出现了新的纠纷,就会把债务纠纷搞得 更为复杂,实现债权就更加困难。综上所述,债权转移的好处在于:缩短债 权、债务人距离,便于双方联系、协商,减轻债务人实际债务,增强债务人 还债能力,加快清偿速度,防止债务最终成为“死债”,有利于迅速清欠, 使资金得以周转。
  利用转移债权的方式清理欠款,可以使复杂的债务关系简化,使死债变 为活债,远债变为近债。但使用这一方式时应特别注意,必须依据一定的程 序和条件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其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原债权、债务人对转 移而形成新的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二是债权、债务双方必须对新形成债务关 系订立书面协议,必要时,还应要求债务人对还款协议提供担保,以确保履 行。
  
函电索款


  函电索款是指债权人或债权委托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债索款的信函电 报、传真或通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的目的。
采用“函电索款”具有以下好处:
  1、经济实用,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首先,函电索款既便于债权人掌握和 操作,又便于债权人就地就近采用;其次,函电索款可减轻债权人在人力和 财力上的负担,尤其是在债务人相对分散、路途遥远的情况下,采用函电索 款既可减少债权人在人、财、物上的浪费,又可提高讨债效率和达到“远债 近讨”的目的。
  2、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一般而言,函电往来,是一种较通用和正式 的联络或联系方法。尽管函电被用于索讨债款,但比较而言,函电讨债不像 债权人径直上门讨债那般“咄咄逼人”,所以,函电索款易于被债务人接受。 此外,函电索款避免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正面接触,从而为减少磨擦、缓 解矛盾和化解纠纷创造了条件。
  3、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在清理债权债务的实践中,有时会 遇有如下情形:(1)债权人不了解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缺乏紧迫感, 以致应受法律有效保护的权利行将超过诉讼时效;(2)债权人虽了解诉讼时 效,但由于工作失误或怠于讨债清欠,使得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的期限即将届满。上述两种情况可导致债权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 的机会。为防止债权人丧失“胜诉权”,采取函电索款便可取得事半功倍的 效果。例如,,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前,债权人可及时向债务人发送索债公 函,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这就为进一步实施讨债方案赢得了时间。
4、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债权人可通过函电索款敦促或“诱使”债
务人复函或回电,然后,债权人再将债务人承诺债务或答应清欠的函电归档 备案,以备作为进一步讨债或打官司的书面证据。尤其是在债权人缺乏确权 证据的情况下,函电索款就颇为奏效。例如,公民甲曾以“君子协议”的方 式从公民乙那借走 5OOO 元,事后,公民甲并未在口头约定的期限内还款,而 是一拖再拖。事出无奈,公民乙欲打官司,但又无任何证据,于是公民乙便 向公民甲前后寄发了 2O 余封索款信函,最终,公民乙收到了公民甲发来的电 报,电报称:近期先还款 3OOO 无。公民乙遂以该电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 诉,进而讨回了全部欠款。在讨债实践中,“函电索款”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1)债权人与债务人一直保持着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或者将要
发展某种业务关系;(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任何争议;(3) 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4)债权人与债务人相距甚 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5)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 确权书证。
  如有上述情形,债权人便可适用“函电索款”,此外,债权人也可因地 制宜或因事制宜,此法适用于其他情形。例如,对债权金额较大的案件或债 权人关系不甚密切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适用函电索款,以便“投石问路”, 然后再根据“反馈”的信息,进一步实施讨债方案。
适用“函电索款”的具体步骤如下:
1、确定适用对象 为做到“有的放矢”,债权人在适用“函电索款”之前,可分析适用本

法的条件和权衡利弊,然后再根据“轻重缓急”,有选择地确定适用对象。
2、明确函电的送达方位 债权人确定适用对象后,就要进一步落实送达方位。所谓“送达方位”
即债务人能够接收函电的详细地址(其中包括邮政编码、住址、电话号码、 电挂代号、传真代号等)。具体他说,如债务人是公民的,债权人不仅要了 解该债务人是否配有私人电话或传呼机、移动电话,债权人还应设法弄清上 述通讯工具的联络号码;如债务人是法人的,债权人既要了解该法人的主要 管理机构和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址,也要了解其法定代表人的通信地址; 如债务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债权人应了解其在外国的外文通信 地址等。
3、选择函电方式 可供选择的函电方式主要有:寄发信件(包括平信、快信、挂号信等)、
挂发电报、发送传真、通话(电话)等。债权人可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和 实施“函电索款”的具体目的来选择特定的函电方式。例如,对通邮不畅, 但通话方便的债务人,债债人可直接挂拨电话;对急需清理的债务,债权人 可寄发快信或挂发电报;对需要收集证据的案件,债权人可使用录音电话; 对拥有传真设备的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发送传真等。总之,债权人在选择 函电方式时,既要考虑使用该种方式的实用性和便捷性,又要注重该种方式 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4、拟定函电的名称和内容
  在讨债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函电名称主要有:《催款通知书》、《清欠 督促公函》、《法律意见书》、《限期还款书》、《授索款声明》、《司法 建议书》、《律师公函》、《法律顾问建议书》、《索款声明》、《清理债 权债务公文》、《清债协商公函》等。债权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 采用上述函电名称,也可另定名称。一般而言,“通知书”、“意见书”、 “建议书”、“协商公函”等是既礼貌又正式的函电用语,适用于初次函电 讨债的情形,或用于发往与已有较密切业务往来的债务人的函电;而“限期 还款书”、“索款声明”、“授权声明”等用语则颇具“火药味”,一般适 用于向那些“钉子户”发送的讨债函电。
讨债函电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1)债务人称谓。如债务人的姓名、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2)催款 或索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如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律依据;债 务人拖欠债款拒绝履行义务的事实根据;债权人据以讨债的法定理由等;(3) 具体请求或要求,如债务人对函电应予答复的限期,债务人应予偿还的具体 金额(包括违约金、银行利息等);债务人应当履行偿还的偿债义务的方式 及最后期限等。当然,讨债函电的内容因债权人选择的函电方式而有所增删。 例如,当债权人向故意拖欠债务的当事人发送讨债函电时,函电可加上“债 务人逾期偿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债权人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 欠款”等内容,以加强讨债函电的“力度”;而当债权人采用电报的方式催 款索债时,电文则应言简意赅。
  债权人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如需制作公函的,即可按一定的格式誊写或 打印函文。公函制作完毕后,债权人应在函文尾部记明发函日期,并签名或 者盖章,然后再交付邮寄或直接发送。
债权人适用“函电索款”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债权人在拟写讨债公函时,应聘请律师把关,以使公函用语更为严 谨和准确。此外律师在参与拟定讨债公函的过程中,会使用更多的法律用语, 从而增强了讨债公函的“震慑力”。
  (2)对较难清理的债务,债权人可聘请律师向债务人迳行发送律师专 函,或在债权人发送的讨债公函的尾部加署受聘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姓名,以 示讨债公函的严肃性或表明债权人清理债务的决心以及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 的可能性。(3)债权人应妥善保存“讨债函电”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电话录 音磁带等,以备日后查验或在诉讼中使用;对旨在中断诉讼时效而发送讨债 公函时,应采用挂号信的方式,以便在因诉讼时效发生争议时有案可查。此 外,债务人的复函或回电,也是重要的书面证据,债权人也应妥善保存。
  (4)在实施“函电索款”之前,应拟定进一步的讨债实施方案,该法未 能奏效,债权人可立即诉诸人民法院,以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
  
会议清偿


  是指在债务人众多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主持召开“债务人会议”调解 协商还款事宜,以便更集中全面,有效地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践中这种方法简便易行,效果明显,会议清偿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1)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区域又相对集中。在实践中,债务人虽然众 多,但并不分散,而是相对集中于某一个行政区域内,如众多债务人分布于 同一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这就便于债权人召开“债务人会议”,也便于 债务人及时出席会议。相反,如债务人众多,且分布于全国各地,债权人就 难以召集所有债务人到会,会议清偿的优势就难以发挥。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对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无争议或无异议的案件,适用会议清偿,一般能够奏效。这是因为,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无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便可凭借这种“一面倒” 的优势,有效控制会场局面,并使会议得以正常运作,从而达到预期目的; 但若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案情复杂,又易发生争议的案件也采用会议清 偿,就难见成效。这是因为,债务人可能会为“债务会议”设置种种障碍, 例如债务人拒绝到会,或者到会后使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债权人也难以控 制会场局面和保证讨债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债务总金额虽然较大,但众多债务人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可以采用会议清偿。一般而言,债务人的负债额与其偿债能力成反比。所以, 对数额不大的债务,债务人一般具有偿债能力,而会议清偿以其便捷实用的 特点,更能在清结小额债务中发挥作用。但对债务人平均债务额较大的案件, 仅采用会议清偿,往往不能达到即时清结债务或及时清结债务的目的。
以上是适用会议清偿的一般情形,在讨债实践中,债权人也可针对其他
情形,有选择地适用本法,但不论适用何种情形,都应以“会议通知”能够 送达债务人为限,否则,适用会议清偿就无实际意义。
适用会议清偿的一般程序如下:
  (1)分析情况和制订召开“讨债会议”或“债务人会议”的总体方案。 首先,债权人应登记债务,以确定到会的人选、人数和会议的规模;其 次,债权人应在掌握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会议的总体方案。会议总体方 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会议的宗旨;②会议的名称;③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会期;④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债权人参加会议的人选和人数;
⑥债务人与会的人选和人数;⑦特邀代表的人选和人数;⑧会议安排和其它
事项等。
  (2)印发《会议通知书》和《邀请函》债权人应提前向债务人发送《会 议通知书》,以让债务人做好充分准备。《会议通知书》应标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期;②应予到会的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③会 议宗旨;④对债务人的具体要求。如标明“债务人应当在会期内偿还全部欠 款”等内容;⑤债务人因拒绝参加会议而应承担的相应后果。《会议通知》 应附有回执联单和复函要求;《通知》应用挂号信发送,以免遗失;对附近 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派专人送达通知书。此外,如需邀请公证机关、工商、 银行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进行现场办公 或解决纠纷的,债权人可向上述单位部门送发《邀请函》。(3)主持召开会 议和实现会议宗旨“债务人会议”即可由债权人主持,也可由债权人特聘请

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主持。会议应讲求实效,切忌拖沓和空谈。此外,会议应 避免“一言堂”,以免使债务人产生“逆反心理”。会议的宗旨是确保债权 人实现权利,为此目的,债权人应做好如下工作:①利用会议优势,以教育、 动员、劝导等方式,向债务人发动“攻心战”,进而督促债务人自觉还款清 欠;对个别“钉子户”,债权人可辅之以“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等震慑手段,以促使债务人趋利避害,负担偿债义务;②对愿意当场清欠的 债务人,债权人应主动接洽和办理清欠手续,必要时,还可邀请银行等部门 现场办公,协助办理清欠事宜;③对愿意承担还债义务,但暂无偿债能力的 债务人,债权人应与之当即签订“延期还债协议”,并可邀请公证部门现场 办理公证;④对仅能偿还部分债款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办理还债手续,对 所剩余债,债权人可有两种处分办法:一是对数额较小的余债,债权人可予 以放弃;二是对数额较大的余债,债权人应立即与债务人签署“余债延期偿 付协议”;⑤对发生争议或出现异议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 仲裁的方式平息纷争;或者债权人立即调查取证,力争当场确权;⑥对因故 缺席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向其发送“债务人会议简报”和“催款公函”,以 促使债务人及时清结债务;⑦债权人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摄影、记录等方 法,将会议资料保存下来,以便归档备用。
总之,债权人应努力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以便会议讨债收效更大。除此
之外,债权人在适用会议清偿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1)在债务人众多, 且分散面较广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试用会议清偿。具体做法是:①划片分 类。即把相对集中在某一区域的债务人划归一组,这样,众多分散的债务人 就被合并在若干小组;②分片包干。债权人组成若干清债小组,“承包”对 某区域的债务人的清债工作;③一片一“会”。各清欠小组负责对本区域中 的债务人施以会议清偿。上述“分而治之”的办法,同样发挥效用。
(2)债权人不应把“债务人会议”仅当作“讨伐”债务人的“战场”,
否则,债务人已经“失衡”的心态可能转变为“抵触”或“敌对”的情绪, 这将减损会议清偿的功效,也不利于讨债方案的进一步实施。因此,债权人 在主持“债务人会议”时,应注意方式和方法,例如,债权人既要以会议指 挥者的身份向债务人“发号施令”,又要以平等者的姿态同债务人对话;既 要据理力争,又要“得饶人处且饶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随机应变;既 要理直气壮,又要避免“盛气凌人”等。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议清偿得以顺 利实施。
(3)债权人应注重“榜样效应”。债权人在“债务人会议”召开前,可
对债务人进行摸底排队,对愿意还债而又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应 动员其在会期中当场办理清欠手续。如果这部分债务人能够现场清结债务, 这将产生“榜样效应”,从而使那些“犹豫”或“观望”的债务人感知还债 的“大势”已经形成,进而自觉地还债清欠。
  (4)对无故缺席而又拒绝还债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依法起诉,以凭借国 家强制力讨回债款。
1988 年 12 月,大连市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单位来人请求律师为其下属的
1O 个厂家催讨债款。据初步整理,5 万余元欠款分散在近 3O 人手中,有的是 原企业供销业务人员,擅自离厂后欠公款不还;有的是个人向厂家赊购产品 长期拒不给付货款;有的是原来承包人在任期间挪用厂方资金;还有的是企 业替原职工担保遗留的债权等等,情况比较复杂。更令人头痛的是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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