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妥为保管。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升学、参军和转移到 外市、县的,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应及时将待业职工本人档案转交给重新 就业的单位、学校、部队或有关市、县,履行档案移交手续。
对于待业职工自谋职业、离休、退休、死亡、劳动教养和判刑等,其档 案仍由原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待业职工管理部门长期保存,不得丢失。
3.对待业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 要针对待业职工的思想问题进行教育,向他们讲解国家的政治经济形
势、政府的就业政策,解除待业职工的精神负担,鼓励他们增强重新就业的 信心。要教育待业职工正确认识待业现象,按就业方针政策指引方向,树立 正确的就业观念,通过提高技术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并围绕就业搞好就业 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4.搞好待业职工统计。 为了及时掌握待业职工的变化情况,促进他们尽快再就业,必须搞好待
业职工情况统计工作,这是做好待业职工管理工作的基础。搞好待业职工统 计,要严格履行统计工作的程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收集、整理、 汇总统计数字和资料,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要求和时间及时上报。上报的统 计资料、报表,数字必须真实,内容完整,符合要求。字迹要清楚,计算要 准确。统计资料上报均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统计资料要长期 保存。
5.组织生产自救。
6.开展转业训练。
7.指导和帮助失业职工重新就业。 待业职工管理的有关问题
1.待业职工的异地落户问题。由于情况复杂,原因各异,国家尚不能做
出统一规定,现在有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已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办法。 比如规定在省、市范围内,需要异地落户的待业职工,本人应向所在地劳动 服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接收地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待业职工待迁出地劳动服务公司的待业职工调动介绍信和按国家规定划转的 全部待业救济金、医疗费和医疗补助费的凭据,到接收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 理待业登记。本市范围的市与县(区),县与县(区)之间待业职工调动, 可由迁出地的劳动服务公司直接对接收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调动手续。企 业成建制的迁移,迁出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对迁入地的劳动服 务公司划转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上述调动的待业职工,公安、粮食部门凭劳动服务公司的待业职工调动 介绍信按有关政策办理户口、粮食转移手续。
2.待业职工中党、团员的组织关系接转问题。一般情况下,待业职工中 的党、团员,在待业期间应将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街道党、团组织。有些 地方规定宣告破产的国营企业职工党、团组织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其 他待业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党、团组织管理。无 论由哪里管理,都应当保证使这些党、团员接上组织关系,在党、团组织领 导下参加各种党、团活动。待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和街道党、团组织配合,在 开展组织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这些党、团员的骨干作用。
(四)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再就业指导
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必要的物质帮助,使待业职工能够 在待业期间得以参加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待业保 险制度对待业职工进行的救济只有一种手段,而帮助待业职工尽快地走上新 的工作岗位才是实施待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所以在进行待业保险的工作中, 应当紧紧围绕着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这个中心,通过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统筹 使用和发放,促进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工作的发展,帮助待业职工 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1.组织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
(1)转业训练的意义 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具有职业教育的性质,是职业技术训练的组成部
分。转业训练的目的,是使待业职工尽快地适应社会生产对劳动者素质提出 的新的要求,掌握进入社会生产中空缺劳动岗位所需要的劳动技能和生产技 术,帮助待业职工在较短的时间内,有针对性地提高个人劳动素质,尽快转 入新的生产岗位。
①转业训练是劳动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课题。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 用人自主权的扩大,劳动者个人选择职业意识的加强,使企业和劳动者之间 开始进行双向选择。这种双向选择首先提出了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当某个 劳动者的素质不能满足企业生产需要的时候,企业将不吸收或淘汰这个劳动 者,对待业职工进行必要的转业训练正是为了提高这部分劳动者的素质,促 进他们尽快实现重新就业的最有效、最积极的办法。转业训练是伴随着劳动 制度改革和待业职工的出现而出现的,转业训练的对象是有重新就业要求的 待业职工,目的是按照社会生产对劳动力提出的要求,培训出合格的劳动者。
②转业训练是劳动力竞争机制的需要。劳动制度的改革为企业劳动力配
置引入了竞争机制,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最佳结合将通过劳动力之间的竞争 来实现。所谓劳动力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劳动力素质的竞争。当某一个劳 动者的劳动素质符合生产资料对劳动力素质提出的要求的时候,这个劳动者 必然会被生产岗位所容纳,从而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最佳结合。从这 个角度看就业竞争过程也就是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进行最佳结合的过程。 劳动者之间进行的就业竞争,必然会使一部分劳动力素质低的劳动者从 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这些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劳动者中绝大多数无疑 是要重新就业的。怎样使这些劳动者重新获得就业机会,回到生产领域中去, 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转业训练。通过转业训练使落伍者具备
新的生产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从而实现再就业。
③转业训练是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需要。随着社会生产结构的变化, 这还会有相当一部分工人从生产岗位上分离出来。最典型的是传统工业的萎 缩和新技术革命所造成的生产结构的变化,导致社会劳动力的大的转移,原 来从事传统工业生产的技术工人,随着传统工业的萎缩被从生产过程中分离 出来,原有的生产技能又不适用于以新技术为基础的新的行业生产的需要。 他们只有掌握新的技能才能够顺利地转到新的岗位去就业,向他们传授新行 业的新技术,其有效办法就是进行转业训练。
(2)转业训练的特点 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与一般的职业训练之共同点是传授生产技能和生
产技术,开发人的智力,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一般的职业训练是由企业根据 生产的需求,通过企业内部的职业教育系统来完成的。而待业职工的转业训 练,是由待业职工的管理机构根据社会生产的需求、待业职工的素质及就业 意愿等基本情况,由管理机构的转业训练系统来完成的。其特点是针对性强, 灵活性大,周期短,见效快。这个特点是根据进行转业训练的对象、目标, 要求所决定的。
(3)转业训练的原则 待业职工转业训练的原则,就是结合社会生产的需要,根据受培训人员
的要求和情况,因人施教,灵活多样,讲究实效。这个原则是我们在组织转 业训练,选择训练方向,设置训练科目,确定训练形式,编制训练计划等工 作中必须遵循的。
(4)转业训练经费使用计划 转业训练经费是做好转业训练工作的物质保障,因此,做好转业训练经
费使用计划是十分重要的。 国家规定职工待业救济基金在保证待业职工的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
医疗补助费,离退休金、抚恤费等项开支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转业训练和建 立培训设施。因此,转业训练经费的使用计划,必须按照国家的这一规定来 进行使用安排,这是转业训练经费的计划原则。
转业训练经费计划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注意转业训练经费使用的
超前性。转业训练经费的超前使用,是转业训练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做好转 业训练工作,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如训练场地的建设,教材、教具的购置 等等,这些物质基础是在待业职工出现之前就要准备好的条件。因此,转业 训练经费的使用计划应超前安排,即应根据本地区将要出现的待业职工情况 和需要转业训练情况的预测,提前编制出转业训练经费使用计划。
转业训练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计划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转业训练经费主要用于建立训练场所,购置训练设备,聘请训练教师以 及其它用于转业训练的开支。
(5)转业训练工作应与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等工作相结合
转业训练工作应与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工作做为一个总体结合起来统 筹考虑。在已建立起培训设施的地方,不宜再单独搞新的转业训练设施。而 应根据实际需要,以挖掘现有培训设施的潜力,充实转业训练设施为主。需 要建立转业训练场所的,应与建立就业前培训基地的建设统筹考虑。还要充 分利用企业在职工人培训场所,很多企业都有培训在职工人的设施,与这些 企业合作采取培训补助费的办法,请企业协助进行有偿训练,既可解决转业 训练场地不足的困难,又可以提高企业内部培训设施的利用率。
由于待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转业训练的经费有限,因此,对待业职工的转 业训练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搞消费性训练。把转业训练与生产自救结合起 来,使培训场所成为训练、生产两用场地,既培训了人才,又为社会增加了 财富,变消耗为创造,促进转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2.组织待业职工进行生产自救 组织待业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和开辟新的就业门路,是待业职工管理机构
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可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同时对维护一个地 区的安定团结会起到很大作用。
组织待业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和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有以下几种形
式:
(1)建立待业职工生产自救基地。各地劳动服务公司一般采取了新建生 产自救网点,扶持经济效益好、生产稳定、管理健全的劳动服务公司网点和 与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外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联建三种方式。实践证明,前一种 方法风险较大,在数量和规模上应严格控制。后两种方法比较稳妥,社会效 益、经济效益明显,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2)组织劳务队进行生产自救。将待业职工组织起来,参加由政府投资 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的劳动,既促进了公共工程建设,又解决了待业职工工 作和生活问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3)组织起来从事集体经济。帮助待业职工从事集体经济,主要是向他 们讲明国家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使他们树立起到集体经济企业中工作同样 也是就业的新观念;同时为他们从事集体经济提供政策扶持和物质帮助。
(4)帮助待业职工从事个体劳动。首先是向他们宣传政府有关发展个体 经济的政策,其次是在他们申请营业执照、联系贷款、组织货源、落实场地 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国家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其它项目开支的前提下,可以提取一定比 例用于扶持待业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开辟就业门路。用好生产自救扶持资金, 是安置待业职工的物质保障。生产自救扶持资金在整个待业保险基金中所占 比例以及使用安排,应按照待业职工安置任务编制出年度计划,报上一级主 管部门批准,生产自救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生产自救扶持资 金在使用中,应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安置 效果。
3.再就业指导
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寻求职业,会由于对劳动力需求状况不了解及对自 身条件缺乏正确估价而产生盲目性。因此,待业职工管理机构应给予及时的 指导和帮助。
(1)指导待业职工再就业。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使他们顺
利地完成选择职业的过程。
(2)宣传、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即社会安置就业、组织起来就 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在安置待业职工就业工作中,必须贯彻“三结合” 就业方针,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安置待业职工就业,帮助待业职工树立 起到集体企业、从事个体劳动都是就业的新观念。
(3)做好职业介绍工作。首先要掌握职业信息,按照企业的需要和预测,
有的放矢地组织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同时要了解待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比如他们的文化程度、技术素质、工作经验、年龄及身体条件、就业意愿等。 根据社会职业的需要,有目的地进行职业介绍,引导待业职工顺利实现再就
业。
对待业职工再就业进行指导和帮助,是劳动就业工作的新课题。待业职 工的出现,一方面扩充了劳动力资源队伍,另一方面加重了劳动力供求的不 平衡。做好待业职工就业工作,为他们重新就业提供指导,不仅符合待业职 工的愿望,有利于安定团结,还可以进一步开发劳动力资源,减少人力资源 浪费。
第二部分失业保险问答
1.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与广大职工关系如何?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始建于 1986 年,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基金,使国 有企业暂时失去工作的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 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几年来, 各地劳动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失业保险工作,取得了 一定的成效。
但是,初步建立的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仅限于国有企业四类人员, 实施范围较窄,保险水平较低,承受能力较弱,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993 年 4 月 12 日,李鹏总理签署了国务院 110 号令,颁发了《国有企业职 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扩大了实施范围,提高了救济标准,充分体现 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按照市场法则运行的,在竞争规律作用下,优胜 劣汰是不可避免的,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将会破产、关停、撤销和解散,从 而出现一批失业职工;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精简冗 员和辞退一些不适应生产需要的职工,也会使失业职工日渐增多。《规定》 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企业步入市场经济 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而且可为失业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组织 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并 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其就业。暂时无法就业的, 还可以到生产自救基地从事临时性工作。总之,《规定》的出台为国有企业 广大职工提供了一张可靠的“安全网”,为他们解除了后顾之忧。
2.1993 年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国家以前关于失
业保险的政策法规相比有什么调整和变化?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扩大了待业保险范围。与 1986 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暂行规定》相比,《规定》在原有四类人员以外又增加了享受待业保险的对 象:一是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二是停产整顿的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三 是被企业开除、除名的职工;四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这不仅包括 新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也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五是企业辞 退的职工,包括了因违纪被辞退和其他原因辞退的职工;六是按照省级人民 政府的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2)调整了基金收缴基数,设立了收缴的弹性比例。《规定》将原先按
照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缴基金改为“企业按照全部职工 工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六缴纳待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根据基金的余缺状况,适当调整缴纳的比例,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一”。
(3)提高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规定》将原先按离开企业前标准工资
的 50~75%的发放标准,改为“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 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 120~150%”。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委员会主任 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劳动、财政、计(经)委、审计、银行和总工 会的负责人参加,以实施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办公室设在劳 动部门。
此外,《规定》还对待业职工及其家属救济金、抚恤费等费用,以及待
业保险工作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项就业服务工作关系等问 题,分别做了相应的规定。
3.建立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有哪些?
——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立破结合”的原则,建立失业保险制 度。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 是一项改革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1986 年在推行劳动合同制、试行企业破产 法的同时,由国家建立了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按照统一费率筹集失业保险 基金,建立了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基地,为企业改革创造了一定的外部条件, 体现了“先立后破”,取得了明显成效。
——逐步培育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人员统一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失业 保险工作有两大内容,一是收缴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救济金等项业务; 二是管理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使其发挥 应有的作用,必须使失业保险基金的良性循环和就业服务机制的良性运行紧 密衔接,即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再就业有机 地结合起来。基金管理与人员管理互为条件,而且要在人、钱、事的统一管 理中保持两个循环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否则失业保险制度就不可能得到完 善。
——完善与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失业保险的功能不单纯是
发放失业救济金,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六年来,各地劳动部 门将发放失业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紧密结合,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劳 动就业服务体系之中,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就业服务企业等项工作彼此 衔接,相互配合,既提高了失业人员素质,使大部分人员得到了妥善安置, 又在资金方面对其他就业服务工作予以扶持。几年来,全国再就业的人员平 均失业周期只有 4 个月左右,既促进了再就业,又节省了救济金。这种将失 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做法,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 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4.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 1986 年建立的。八年来,这项制度对我国的经济 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1993 年国务院又颁布了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健全了失业保
险制度。但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 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窄,仅局限在国有企业职工, 作为多种就业门路的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有险无保;二是统筹程度不高,基 金绝大部分由市县统筹,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互济。三是保险水平偏低,1993 年全国人均月领取失业救济金仅为全国职工人均月工资的 30%左右,很难保 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四是再就业难落实,一些地方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 业工作互相分割,给再就业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全国已有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改革的进展和工作需 要扩大了失业保险范围,其中有 1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的实际情况颁布和修改了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比,在实施范围、 基金调剂、救济水平、再就业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国务院的现行《规定》 已明显滞后。同时,各地业已出台的新办法也急需国家统一规范和宏观指导。 因此,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有许 多工作要做。
5.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是什么关系?
国外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其职能主要是为劳动者失业提供基本的 生活保障。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日臻成熟和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日益重 视,失业保险在促进社会就业和为企业用人服务方面开始发挥了越来越大的 作用。例如,联邦德国于 1969 年通过了《就业促进法》,在失业保险的基础 上建立起就业服务体系,使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对象扩大到扶持职业介绍、 转业训练、在职培训以及帮助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等许多领域。实行积极的劳 务市场政策,变被动的失业人员救济管理为促进就业和提高劳动力的素质。 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将失业保险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没有使之 与促进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导致国家财政负担日益沉重,职工竞争意识 却日益淡薄。今天,我们借鉴或吸取他国的经验与教训是十分必要的。失业 保险的最终目的不是保持失业,更不是制造失业,而是为了缓解失业,促进 就业。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失业保险主要职能应当体现在为劳动者提供 失业保障,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为企业自主用人服务三个方面。为 了适应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当前失业保险肩负着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进 入市场的职责,同时还肩负着促进就业、稳定社会的历史重任。所谓引导劳 动者进入市场,就是要使在职职工免除失业无保障的后顾之忧,为他们提供 通过失业保险的扶持增强市场竞争意识与能力的机会和条件。所谓引导企业 进入市场,就是要为企业在停产半停产状态中进行机制转变和产品转型过程 中提供专门用于职工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的资助,帮助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力 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在这方面,不能采取“休 克疗法”,不负责任地把企业与职工轰入商品经济的大海洋中,也不限制平 等的竞争。通过失业保险引导竞争,提供保障,并使二者有机结合,就能够 使这种向市场迈进的进程保持平稳。
6.为什么待业保险要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工作紧密
结合?
根据 1993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三条规 定,待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 密结合,统筹安排。这是几年来开展待业保险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国 外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实践证明,待业保险是以救济为手段,以促进 待业职工再就业为目的的一项工作,具有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 具体工作不仅涉及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更重要的是组织管理 待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待业职工开展生 产自救,尽快实现再就业。因此,只有将待业保险与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 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互衔接,紧密结合,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 能,才能充分显示待业保险的作用。
7.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有哪些区别?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它们之间既具 有一定的共性也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其一,养老保险的对象是依据退 休年龄的规定,被视为失去劳动能力,从而退出劳务市场的劳动者;而失业 保险的对象则是具有劳动能力,暂作为劳务市场余量形态的失业人员。其二,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向劳动者年老时提供基本生活需要费用,而失业保险 的目的则不仅是为了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促 进再就业。其三,由于上述两点区别决定了失业保险在保险金给付上具有严
格的期限性,即一年或两年等,它对失业人员起的作用只是在市场竞争中暂 时不能劳动的情况下维持这一部分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基本需要,但决不包 揽终生。而养老保险则是要长期给付,包到底。另外,由于失业保险基金主 要用于给付短期待遇,其费用支付同失业人数的变化联系很紧。失业人数不 像养老待遇领取人数那样保持相对稳定的变化,而是随经济形势的变化波动 较大。
由于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在完善这两项制度中应当 遵循的不同原则。首先,两者都属社会保险的范畴,但由于失业保险与劳务 市场的紧密关系,因此它与就业服务又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并且直接成 为我国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失业保险既要遵循社会保 险工作的一般原则,同时又要根据就业服务工作的需要,制订本身有别于其 他几个社会保险项目的特殊原则。其次,养老保险单纯保障的色彩比较浓厚, 因为它的对象一般是因年老而从劳务市场中退下来的劳动者。失业保险则是 一种竞争与保障相结合的制度。尽管它也履行对失业人员生活基金需要的保 障义务,但也附有相当多的要求受益者保持竞争和提高竞争能力的条件。例 如失业保险要求失业者必须进行登记,以证明其有参与竞争的愿望。另外还 要按照职业介绍机构的要求参加培训,拒绝者则无权继续享受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有严格的限制,在规定期限内仍无能力在劳务市场中 竞争到就业岗位者没有资格继续领取等。上述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该项制度 扭曲劳务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保持劳动力大军的竞争意识,其结果在一定 程度上削弱了失业保险的福利色彩,增强了促进就业的作用。再次,多数国 家的失业保险在基金筹集与使用上都是采取现收现支,不足补贴的作法,一 般不搞过多积累,而养者保险则比较注重积累,以进行代际之间的适量调剂。 这是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目的上的差异。失业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持失业 或增加失业,而是为了减少失业,因此失业保险基金的效果不是体现在积累 上,而侧重它的使用。养老保险则不然。它承担着无限的义务,因为每个劳 动者都将面临着因年老而退出就业岗位的问题,而且人口老化是世界性趋 势。养老保险基金要有必要的积累,而且相应要求实现保值增值。
8.失业保险与社会救济两者之间有何区别?
失业保险所提供的救济与社会救济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首先是对象 不同。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老、弱、病、残及没有固定收入而无法维持最 低生活的城乡居民,这些人大部分是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是尚无劳动能力 的:而失业保险的对象则是由于种种原因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即失 业职工,他们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其次是期限不同。社会救济是对符合救济 条件的对象,确定相应的救济标准,按期发放救济费,一般都没有固定的期 限。而失业保险则是对符合保险条件的对象,在规定的救济期限内,发放失 业救济金,如实现再就业或虽未实现再就业但已超过规定的救济期限,就停 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9,政府、企业在失业保险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家底相对单薄的情况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将面临着比其他国家更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政府和企业在失业保险 中承担更多的责任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只要这项基金使用合理,发挥出应有 的效益,最终受益者还是企业和职工。但是,也应当考虑到我国是一个社会 主义国家,现在仍处在初级阶段,这就要求政府不仅要参与,而且要承担重
要的职责。这种职责与政府的宏观社会经济职责是一致的,表现在让每个具 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都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劳动,也就是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 与利用,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最起码的职责,而政府在失业保险中承担兜底 的职责,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是企业几乎承担 了全部职责,政府的作用尚未发挥出来。政府在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过程中 承担补贴的义务,就是让政府承担失业保险基金的担保人职责。政府如果滥 用权利,例如不仅不拨付专门资金,而且主张将资金它用,将是对投保企业 与职工切身利益的直接侵害。为了更合理地发挥政府、企业的作用,各级失 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调节人的职责,其主要功能是代表政府行使职 责,协调企业与劳动者两方的关系,保证两方的权益,管理好基金的筹集和 使用。
10.失业保险基金的性质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暂时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期间的基本生 活需要而建立的专项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这项基金属于社会 保险基金的一项,是国家对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的保证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都要使其来源和使用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所以,作为社会上每一个独立的 经济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与形式,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 险费,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 挪用。
11.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 四条规定,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
(1)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指按照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也包括外
商投资企业,部分省市扩大范围后的县、区级集体企业等)和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待业保险费。这是待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2)待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指将已筹集来的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
后,由银行按国家的规定利率支付的利息。这是待业保险基金的补充部分。
(3)财政补贴。指已筹集的待业保险基金在使用后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 时,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进行补贴。这是待业保险基金的 补足部分。
此外,还包括对待业保险基金储备金进行增值的收入,运用生产自救费
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所获的纯收入,以及对未按规定缴纳待业保险费的单位进 行处罚的滞纳金收入等。
12.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原则是什么?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此,在基金 的来源上要予以保证。在基金筹集时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强制性原则。所谓强制性,就是说国家为实行失业保险制度,以 法律规定的形式,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金。目前,凡属国营企业,无论大小, 无论经营生产情况如何,作为社会上独立的经济成员,都必须承担保证社会 生存和发展的共同的责任和义务,都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 险基金。在这一点上,要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能搞什么自行 其是或讨价还价,更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不缴纳。
第二,无偿性原则。所谓无偿性,就是说国家征收失业保险金后,不需 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纳单位付出任何代价。失业职工脱离原单位后,就成
为社会失业人员中的一个成员,对他们的救济和保险,已经和原单位无直接 联系。无偿性和强制性是相联系的,正是这种无偿性牵涉到缴纳单位的经济 利益,所以才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从这一点上也可 说明,确定享受失业保险的范围对象是和确定缴纳标准有一定区别的。
第三,固定性原则。所谓固定性,是指国家事先规定缴纳保险金的对象 和应缴的数量比例,要求缴纳对象按此标准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固定 特点决定了国家建立这项基金具有最可靠的来源。
13.单位缴纳待业保险费的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要确定某一单位应缴纳待业保险费的额度,首先应确定单位的性质。根 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人事部 1986 年印发的《劳动工资指标解释补充》一文中 关于各类单位的划分方法,来确定该单位是属于企业、事业还是机关的性质, 从而确定该单位所适用的缴纳方法。其次是确定单位应缴纳待业保险费的人 数: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全部职工为基数;机关团休和事业单位 以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为基数。三是确定单位的工资总额,即以单位应缴纳 待业保险费的人数和每个职工的全部工资为基数,计算应缴费职工工资总 和。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待业保险基金 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但是 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据此,单位应缴纳待业保险费的额度为职工 全部工资的总和乘以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确定的收缴标准。
14.国有企业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待业保险费,具体比 例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至 1%。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 得税前列支,并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企业所在地的待业保 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15.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初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实行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待业保险,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执行,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企业相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待业保险费(具体比例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
%至 1%)。所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并由单位的 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地的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 业保险基金专户”。
16.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86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指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用的 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待遇,所以用人单位要为他们缴纳待业保险费。缴费标准与企业相同,按其 招用的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 0.6%至 1%缴纳,具体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分别从行政费和事业费中 列支(列“其他费用”科目),由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
地的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17.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86 年 11 月劳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 职工工资、保险费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 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据此,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 职工同样要实行待业保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规定》,按其招用的全部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待业保险费,具 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 费,由其所在地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 业保险基金专户”。
18.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有无利息?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 六条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 得利息纳入待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货币在不同时 期的变化,银行按照不同时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对保证待 业保险基金的原值是有利的。可以对暂时不用的储备金采取定期存款的形 式,以获得更高的利息,力争基金保值增值。
19.如何统筹使用待业保险基金?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七条 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待业保险基 金调剂使用。直辖市根据需要,可以统筹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待业保险基金。 这是由于职工发生待业的情况和原因比较复杂,待业职工的数量在不同地区 差别较大,一些地区待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较弱。为体现待业保险的社会性 和互济性,确保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必须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实行统筹, 因此,实施范围以内的企业,都要按国务院的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 待业保险机构足额上缴待业保险费,使待业保险基金在较大的地区范围内进 行统筹,调剂使用。
20.待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内容是什么,编报程序如何?
待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实行“收付实现制”,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预算年度。 待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内容主要有:比照上年度待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
情况与本年度实际工作的需要编制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表》、《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职管理机构管理费收支预算表》,同 时应附简要的说明。待业保险基金决算的内容主要有:按当年预算执行的情 况,如实编制《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表》、《国有企业职工 待业保险专职机构管理费收支决算表》和《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决算 基本数字表》,还要附预决算执行结果、各项标准定额的执行情况等内容的 文字说明。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待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审程序是:首先各县(市)基层主管机构应于每年预 算年度开始前,按照上级规定的财务制度和表式,编制待业保险基金年度收 支预算和专职机构的管理费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其次,各地(市、州、盟)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主管机构的年度管理费预算及本级待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应于
每一预算年度开始前比照上述规定编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 民政府审定后执行,井于每年度开始后两个月内,上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待 业保险基金决算编审的一般程序是:地方各级主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 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级编审待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在此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财政部 门汇总审核的年度决算,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劳动部和财政部。
21.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是什么?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 十条规定,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是:
(1)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
(2)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的 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3)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4)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5)待业保险管理费;
(6)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待业职工生活困难和 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22.待业保险基金使用的原则是什么?
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首先要遵循的就是专款专用的原则。为保证做到 这一点,就要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在银行开设“待业保险 基金专户”,对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包括地方政府、 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年终结余的部分存入专户, 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各项收入一律并入基金。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基金财 务管理制度,使基金管理有法可依,要严格地执行预算计划,对基金的管理 和使用进行严格的财务检查,并形成制度。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不 得使用基金为任何经济项目提供经济担保、抵押,违者必究。
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还要遵循统筹安排、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的原则。
按此原则,要从上年度筹集的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转业训练费和 生产自救费,用于帮助待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扶持、组织待业职工进行生 产自救。在省、自治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从市、县集中一定比 例的基金作为调剂金,当市、县收取的待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可先由省 里进行调剂,仍不足时再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23.如何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待业保险基金是待业保险工作的基础,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做 好待业保险工作的关键,也是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物 质保证。
按照国务院 1993 年 4 月 12 日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要 求,各地劳动部门要认真总结前几年管理待业保险基金的经验,在现有的基 础上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健全有关财会、预决算、财务检查 等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每年还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财务检查,并形成
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待业保险基金专项使用。 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备财会管理人员,并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教
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
同时,要充分发挥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作用,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进行指导和监督,使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4.管好失业保险基金的重要意义和标志是什么?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以后,各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 求,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制度、预决算 制度及相应的帐、卡、表、册等,基本上做到了制度健全,手续完备,在失 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基本做到“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帮助 和指导各地管好用好基金,劳动部于 1989 年 4 月 21 日下发了《国营企业职 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劳力字[1989]15 号),为下面的工作提供了一 定的依据。劳动部与各地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 用有章可循,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失业保险基金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能否管好失业保险基 金,直接关系到失业保险制度能否顺利地实行,是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 所在。基金关系到每个失业职工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同时是劳动就业服务 工作资金来源的一个补充(如德国,职业介绍和培训均使用失业保险金,每 年耗资几十亿马克)。一但管理上出现问题,将直接危及到失业职工及其家 庭,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影响政府的形象,阻碍改革 的顺利进行。为此,管好失业保险基金的问题已尤为突出。
管好的标准并不是不用,管是为了更好使用,而在使用中又可以反映出
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管理是为了更好 地使用,而使用又为更好地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并不矛 盾。我们要摒弃过去那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工作方式,使基金管理 工作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管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标志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理顺关系,避免扯皮,以免影响事业的发展。理顺关系不仅要理 顺外部的关系,更要理顺内部的关系,如劳动局与就业服务机构的关系;就 业服务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避免扯皮,使失业保险事业能够健 康地发展。
第二是基金管理工作不允许出问题。首先在政策,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过
程中不允许出偏差;其次是失业保险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 素质,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不允许出现失误。
第三是资金的投向要准,并提高其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首先要保证
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与资金承受力较强的地区可以使用适量的 资金支持企业改革。在资金的运用中要提高利用率与使用的效益,并努力降 低无谓的消耗。
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除了要有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外,更重要的 是要重视会计工作和要有一支好的会计人员队伍。不要误认为会计工作和会 计人员只是记帐与算帐,这只是会计工作的“反映职能”,会计工作有一个 非常重要的“控制职能”:它监控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促使各单位的经济活 动符合规定的要求与达到预期的目的,不断提高效益。控制的核心是干预经 济活动,使之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的 规定办事,保证财经制度的贯彻执行。同时,还要对每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 有效性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以防止失误和损失。这就要求领导对会
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给予重视,赋予权力。作为会计人员本身,也要努力钻研 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25.什么是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
财务作为一般的经济工作的分支是指某项资金的形成、分配和运作过程 中的管理活动,作为经济范畴,财务是因资金运动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我国自 1986 年 10 月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起,就是以筹集相当独立的失业保险 基金作为前提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这 就产生了失业保险的财务。失业保险财务表现为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失业保 险基金及其管理费的形成(筹集、提取)、使用和分配等一系列活动。其实 质是失业保险基金在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失业保险机构各方面的经济关系。 职工失业保险机构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工失业保险机构同应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国营企业、事业 机构和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指上述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按时向职工失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失业保险机构同银行的关系,主要是失业保险机构同银行之间的 结算关系,根据国家规定,凡属应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单位,由其开户 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月代为扣缴和支付存款利息,并存入失业保险机 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银行代为失业保险机构对这项基金实行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失业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三,上、下级失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上缴
与下拨,管理经费的上缴与下拨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实行的失业保险基金 的统筹,一般是由市、地统筹,对省一级失业保险机构上交管理费,市一级 失业保险机构要对本级所属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存在着上缴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经费和下拨失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的业务关系。
第四,失业保险机构与失业职工的关系。失业保险机构,特别是基层失
业保险机构要按照国家实施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各 种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失业保险机构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
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实行监督,并在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 时,予以一定的补贴。失业保险机构要定期的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失业保险 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报表和情况报告,以保证这项基金使用合理, 不出问题。
由于建立失业职工转业训练基地和失业职工生产自救基地的业务需要,
失业保险机构将同有关的业务部门与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同时,按照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内部的经济核算关系。
失业保险的财务管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业保险财务活动进行 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也就是利用货币形式对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支业 务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参与决策和提供服务。
26.失业保险财务管理有哪些职能?
第一,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为了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失业保险机构及其财务管理人员,要根 据国家有关失业保险、财经制度的规定,积极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从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上看,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 在失业保险基金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规定的有关单位收取的用于失业职工社
会保障性质,并由国家指定专管机构强制收缴的。因此,凡属规定应缴纳失 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应无条件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缴。 第二,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果。首先要在银行 建立专户储存,同时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使这项基金能够依法管理, 有计划使用,坚持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政策、法令和各项制度办事,并通过财 务管理“反映”的职能,提供真实的数字资料、准确的计划方案,科学可靠
的发展预测,积极为失业保险工作理财和聚财,增加雄厚的后备资金。 第三,正确、合理地计算和支付各项失业保险费用,以保障受保人的基
本权益和生活需要。这也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它涉 及到成千上万失业职工的切身利益,通过向他们提供一定救济,使之感受到 社会的温暖,消除因失业造成的心理压力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 正确支付保险待遇,防止和纠正错支错付,不仅对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 至关重要,并且是财务管理工作同失业职工管理工作的最好配合和支持。
第四,实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实行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基本 职能,通过控制预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分析核查基金收支完成情况,运用 现代管理理论为指导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把监督的职能渗透到基 金收缴、储存、管理、运用、收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把财务监督的重心 转移到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来,要维护国家 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主义财产,使各项经济活动 组织得合理和更加有效。
27.如何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计划?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计划是用统一的货币形态编制的综合性计划,它 涉及到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出和控制等内容,以及对其使用效益的评价, 是组织和指导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及进行财务管理的主要 依据。
失业保险财务计划分为两部分。
第一是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计划。主要是基金筹集的来源方面。 第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计划。可分为短期保险费用支出和长期保险
费用支出两种。
短期费用支出包括:救济费,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 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
长期费用支出包括: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和扶持生产自救费。
为了有计划地筹措和有效地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保证失业职工基本生产 和再就业的需要,保持社会安定,各级失业保险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年底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也可以失业保险基金年底收支预算的形式 出现)。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财务计划必须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需求。 要从实际出发,做好调查研究,摸清企业发展变化情况,把在职职工管理和 社会失业人员管理的业务活动结合起来,全面占有材料,使确定的财务计划 指标,既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实际,又先进、稳妥、可靠。
第二,计划必须正确贯彻全局统一的思想。做到顾全大局、保证重点、 协作其他,首先在保证失业职工个人待遇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其他项目,为 国家节约和积累更多的基金。
第三,计划必须协调一致,保持指标间的综合平衡。在编制计划的过程
中,必须研究财务指标与失业保险业务活动关联的相互关系,合理安排失业 保险中各有关指标的比例关系,使其相互协调,从而保持各项计划的衔接平 衡。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编制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计划,还要以失业保险工作管 理计划为基础,即根据失业保险法规的实施范围和内容,确定各项计划指标 的基础,如预测失业人数(包括破产企业失业人数)企业整顿后精简人数、 合同制工人到期失业人数、企业辞退人数、关、停企业失业人数等。利用预 测的失业发生率,运用相对数的理论方法,再通过数理计算,填列出计划期 内各项收支项目的数额。
28.失业保险待遇可分为哪两种? 国家规定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支出可分为直接享受和间接享受两种。 享受的直接待遇包括:按照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领取的不同期限的救济
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为解决失 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间接受益的包括:转业训练费、扶持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以及失业 职工管理费等。
29.怎样帮助失业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待业保险基金 的开支项目包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待业职工生 活困难”的费用。做出这一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如果一个家庭中有两个人同时失业,全靠救济金是无法生活的,如
再有一个子女,生活将更加困难,对这样的情况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先解决 生活问题,同时尽快安排就业。
(2)一个人失业,家庭其他成员无经济来源的,也要给一定补贴。如德
国,失业者赡养一个没有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时,就要提高领取救济的比例。
(3)失业女职工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应该给予 一次性的补贴,这不仅是为下一代着想,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政策(计划生育 政策)的统一性。
(4)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家长失业,子女是没有过错的,他们同千千万
万的孩子一样生活在中国的土地上,不应该两种待遇。虽然只有几元钱,却 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下一代的关怀,我们劳动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要维护 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否则,会造成失业职工及其子女心理状态的不平衡,可 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
总之,要采取有利措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失业职工生活中 的困难,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30.什么是失业保险的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的工作就是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和查帐,并且都以货币为 量度。失业保险会计核算也是如此。所谓失业保险会计核算,就是运用货币 量度,按照职工失业保险的各种业务活动、内部联系和性质上的特征,严格 根据凭证和一定处理程序,利用会计核算特有的方法,设置帐户,编制分录, 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对职工失业保险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连续 的、系统的综合反映,并计算审核其是否合理,从而促进合理有效地使用基 金和管理经费。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职工夫业 保险基金管理任务和工作的需要,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同
时,根据帐、款分别管理的原则,实行帐、款分管制度,现金收支多的必须 配备专职出纳人员,现金收支不多的可指定专人兼管,会计与出纳的职责必 须分清,不得由一人兼任。
失业保险基金的核算,实行分级管理,独立建帐。负责这项工作的财会 人员要经常向有关领导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出建议。各单位领导也要加强 对会计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充分发挥会计工 作的职能作用。各级财务人员和部门,除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外,还应接受上 级财会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1.失业保险为什么要实行全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实行全社会统筹,充分发挥其互 济性的原则,才能达到社会保障和劳动力管理社会化的目的和效果。这样规 定是出于以下考虑:(1)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这是讲,凡属保险 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无论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按照国 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承担保证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责任和义 务。(2)为了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统筹调剂。这是由于产生失业职工的原因 比较复杂,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工种之间,失业职工的数量也会有 很大差异,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统筹和调剂,是为了避免出现负担畸轻畸重、 悬殊过大的情况。(3)为了统筹安排失业职工的管理和再就业。这是为使劳 动者能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进行流动创造条件,并有利于劳动力配置的平衡 和解决结构性失业的问题。
32.失业保险基金为什么不能用于购买股票等风险投资?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置的专 项基金,是失业职工的“活命钱”,关系到每个失业职工及其家庭的切身利 益问题。为此,必须将这笔资金管好用好,采取多种形式保值,力争增值。 目前,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存入银行保值项目、购买国家发行的高利 率债券等,但不可用于购买股票、风险投资、长期生产项目和基建投资。因 为这些项目风险比较大,而且资金循环周期也比较长。一旦失业保险基金出 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时,失业职工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将会造成严重的后 果。
33.对失业职工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对失业职工进行管理应遵循“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地方管理与 部门(单位)管理相结合,专门机构管理与失业职工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所谓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是指上一级的失业职工管理机关与直 接进行管理的工作机构相互配合,上一级机关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宏 观指导和协调服务上;具体工作机构的管理,主要落实在实施具体组织管理 工作上。
所谓地方管理与部门(单位)管理相结合,是指对失业职工的管理主要 以地方为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服务公司具体进行。同 时,失业职工原所在的部门和单位本着对失业职工个人和社会负责的精神, 也要积极配合,主动向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转交各种有关材料,交流情况,沟 通信息,保持联系,以利于对失业职工在政治思想、学习等方面的管理。
所谓专门机构与失业职工自我管理相结合,是指在由劳动服务公司进行 管理的同时,还要把失业职工组织起来,让他们自己来管理自己。这样,不
仅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失业职工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引导,还完善了管理形式,对目前国家管不了的一些具体问题,通过职工互 助互济去解决。
34.失业职工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失业职工管理的内容包括:一是负责失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组 织管理工作;二是负责失业职工的救济金及其他待遇的发放服务工作;三是 负责失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四是组织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 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1)对失业职工的登记管理。其步骤是: 第一,确认申请失业登记的人员是否属于失业职工范围。凡按照国家规
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职工,并按国家规定 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均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进 行失业登记。
第二,登记的程序。进行失业登记的程序一般是先由企业(单位)按照 规定及时向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提交失业人员档案,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
①宣告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 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凭宣告机关的通知,由企业(单位)造具花名册和填 制失业职工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
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合同制工人,凭《劳动手册》以及企
业(单位)发给的生活补助费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③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凭“辞退、除名或者开除证明书”办理 失业登记。
④凡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职工,事先由原单位向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市、
县失业保险机构移交个人档案以及有关材料,再由原单位通知失业职工本人 在规定期限内持上述规定的有效证明及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 续。登记后即发给“失业职工证”。
⑤对于发生劳动争议的失业职工,仍可按上述程序进行失业登记,享受
失业职工待遇。同时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判决。如企业(单位)胜诉, 失业职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失业职工胜诉,企业(单位)应将失业 职工收回,同时将失业职工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及其他经济待遇一次性退还 失业保险机构。
(2)建档建卡
失业职工登记后,为了更好地予以管理,应及时造册建卡。名册应按性 别、年龄、职业等进行分类;栏目的设立要能反映失业职工的概况。在造册 的基础上,建立失业职工登记卡片,内容包括:
①本人基本情况;
②工作简历;
③家庭及家庭成员状况;
④求职志向。 此外,在接收和审核由原企业(单位)转来的失业职工档案的同时,建
立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档案。内容包括:
①失业期间形成的有关材料,其中应有失业凭证和失业职工登记表;
②领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有关待遇方面的情况;
③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情况;
④求职情况及失业期间的表现等。 档案由失业职工所在县(区)失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妥为保管。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升学、参军和转移到外埠的,县(区)失业 保险机构应及时将失业职工本人档案转交给重新就业的企业(单位)、学校、 部队或有关市、县、并履行档案移交手续。
对于失业职工自谋职业、死亡、劳动教养和判刑等,其档案仍由原县(区) 失业保险机构长期保存,不得丢失。
(3)对失业职工的组织管理
①及时足额的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待遇,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失业职 工,要采取特殊政策,切实加以解决;
②要教育失业职工正确对待失业这一市场经济的产物,解除他们的精神 负担,以增强他们重新就业的信心;
③定期组织失业职工座谈与学习,了解他们的思想及遇到的困难。向他 们讲清国家的就业政策及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并帮助他们制定较 为适宜的再就业计划;
④组织失业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转业训练,提高他们自身素质,以增强 市场就业的竞争力;
⑤对一时无法就业的失业职工,组织他们到生产自救基地开展自救性的
劳务活动,待有合适的就业岗位时,可随时重新就业;
⑤职业介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工作手段及技术方法,为失业职工提 供信息咨询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35.待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有没有区别?
“失业人员”是指因各种不同原因失去工作,终止劳动关系,失去生活 来源而又要求就业但尚未重新就业者。其核心是终止了劳动关系。国务院新 近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保险范围有七个方面:即: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 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 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 开除的职工等。保险的对象均为有劳动关系而且失去劳动关系,失去生活来 源的人员。现行的“待业保险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视为是失业保 险规定,所称的“待业职工”实际上就是失业人员。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多大 区别,所以在政策待遇上也没有区别。
36.哪些人员属于待业职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人 员为待业职工:
(1)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这是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 照法律程序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这是指根据《企业 破产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对濒临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期间,经批准精简的职 工。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这是指根据《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通过法律手续撤销、解散的企业 的职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这是指根据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期间,经批准精简的职工。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这是指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 同制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也包括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是指根据《国 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的违纪职工,也包括因企业生产不需要 等其他原因辞退的职工。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是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的规定,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是指除《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范围以外,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应享受待业保险的职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 险的其他职工,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深化改革的 实际需要,进一步扩大待业保险范围,确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此外,根据 1986 年 11 月劳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 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在待 业期间可以享受待业保险。
37.待业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待业保险基金直接用于待业职工的包括:
(1)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
(2)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的 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解决待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其
他费用。 除上述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得到的保险待遇外,待业职工还可在参加转业
训练和生产自救方面,获得必要的帮助,以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38.待业职工如何领取待业救济金?
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确定身份。待业职工首先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待业的 证明材料,它包括:宣告企业破产、撤销、解散的文件或有关单位签发的证 明其待业的证明:濒临破产企业进行整顿、停产企业整顿的文件及精简职工 证明;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 合同的证明书;企业辞退、开除和除名职工的证明书;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 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 书等。具有上述证明材料的职工,才具备待业职工的资格。
(2)待业登记。待业职工分别持上述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制工人还要持
《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到户口所在地(有些地方规定到企业 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填写待业职工登记表,劳动就业 服务机构还要根据待业职工的工作年限等指标,核定发放待业救济金的期限 与标准。
上述手续办妥后,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待业职工手册》。待业职 工按规定,持手册定期到指定地点领取待业救济金。
39.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待业职工领取待业 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待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1)待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不足 5 年的,领取待业救 济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2)待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 5 年以上的,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 限最长为 24 个月。
实行职工待业保险,不只是为了保证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 要,更重要的是为了给待业职工积极创造条件,促使他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 里努力寻求就业机会,重新获得工作岗位。但是,我国的劳动力供大于求, 就业压力较大,短期内解决就业问题是不现实的。根据国外的失业救济金发 放期限和我国的国情确定待业职工救济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是较为适宜的。在 这期间,一方面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另一方面确保待业职工在救济期限内 享受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
40.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并有一定收入,这样对他 领取待业救济金有无影响?
根据劳动部 1990 年 10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建立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 的通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统计口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职工)从 事临时性工作也视同就业。因此,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重新就业的待业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应停止发给待 业救济金及其它费用。
41.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是
怎么回事?
国家制定待业救济标准的原则有两条:一是保证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 要;二是要有利于促使待业职工本人尽快重新就业。依据上述原则,在制定 待业救济标准时,既要区别于本人待业前的工资收入,又要适当高于社会救 济金的标准。社会救济金是民政部为解决社会上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 源的人员的生活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救济金,一般水平较低。待业救济金的标 准是以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标准为参照物。因此,1993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的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
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 120~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2.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1993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待业职 工医疗费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部在 1989
年 4 月下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待业职工的 医疗费发放标准,可以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目前,各地待 业职工医疗费发放基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月发给待业职工一定数额的 医疗费包干使用,如遇大病所支付的医疗费按一定比例到待业保险机构报 销;另一种做法是待业职工到劳动部门指定的医院就医,本人所支付的医疗 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到待业保险机构报销。
43.待业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是如何 规定的?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死亡的,可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并发给其供养直系亲 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各地根据具体情况作的规定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对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 条例的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死亡的,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 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第二种是对符合领取待业救济 金条件的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死亡的,发给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费,有供 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第三种是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 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决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以及被撤销、解散企业 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 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原企业规定的标准计发。
44.待业职工在何种情况下停止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待业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便丧失了领取救济金的条件,因而应停止享 受待业救济待遇:
(1)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
(3)重新就业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45.为什么要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待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对待业职工进行救济 只是一种手段,帮助待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才是根本目的。为实现这个目 的,需做大量工作,而主要工作就是组织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生产自救。 要完成上述工作,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保证。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 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可用于组织待业职工开展转业训 练,扶持待业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开辟就业门路,为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提 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46.如何提取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按照上年度筹集待业保险基金的一定 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种方法与原来按照当年结余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的做法相比,更加合理,可以避免在待业职工增加较多,待业救济金等费用 支出较大,而结余基金较少的情况下,提取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不能满 足开展实际工作需要的问题,为组织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开展生产自救 提供比较充分的物质保证。
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上年度 筹集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 度,保证这两项费用的合理使用。
47.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使用,应坚持注重效益的原则。经批准 使用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单位,要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以达到用最 少的钱办更多的事的目的,保证较高的使用效益。
(2)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不被挪用于与待业职工无关的事,应在银 行设立待业保险基金专户,严格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3)坚持有偿使用原则。生产自救费一般实行有偿使围的原则。应用这 个原则主要是为了把生产自救费用于最急需的地方,增强企业还款意识。
(4)坚持不用生产自救费搞风险投资的原则。在资金投放前要进行论证 和办理必要的手续。对资金投放后无效益甚至无法收回的坚决不予投放。
48.如何加强对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使用的管理? 对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规章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各地区劳动部门要抓紧规定转业
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提取和使用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实施,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把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用好用活。
第二,合理使用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益。为了 发挥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最大效益,在投放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 按规定的权限申报、审批。严禁将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用于风险投资。 对扶持生产自救的周转金,建立定期回收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服务机构待业保险部 门要经常对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 处理。对挪用和超越使用范围使用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要严肃查处。
49.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用途是什么?
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是国家为解决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进行转业训 练和生产自救所提供的必要费用,它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待业保险事业的发 展。
生产自救费一般实行有偿使用,可用于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增加其
吸纳待业职工的能力;也可以与经济效益较好的其他企业联办生产自救项 目,但严禁搞风险性投资。转业训练费主要用于组织待业职工和企业下岗人 员开展转业训练。对确需建立就业训练中心且资金不足的,经核批可予以适 当补助、用于改善训练手段、提高训练质量。待业职工参加转业训练,若负 担费用确有困难的,经批准也可以适当补助。
50.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应由什么机构负责组织,参加转业训练需要
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劳动部门负责待业 职工的待业保险、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 织实施。劳动部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中进一步明确:劳动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和实施待业保险工 作,其职责当中就包括组织待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 济金期间,已具备了参加转业训练的条件,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方式, 由各地决定。
51.为什么要组织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
转业训练习是对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 职业培训。转业训练习的目的,是使失业职工尽快地适应社会生产对劳动者 素质提出的新的要求。帮助待业职工在较短时间内,提高个人劳动素质,尽 快实现再就业。
(1)进行转业训练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劳动制度改革会出现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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