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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322问



59.失业保险基金的性质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暂时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期间的基本生 活需要而建立的专项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这项基金属于社会 救济性质,是国家对救济对象基本生活的保证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 使其来源和使用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所以,作为社会上每一个独立的经济 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与形式,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 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用。
  
60.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 四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
  (1)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指按照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也包括外 商投资企业,部分省市扩大范围后的县、区级集体企业等)和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指将已筹集来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 后,由银行按国家的规定利率支付的利息。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充部分。
  (3)财政补贴。指已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使用后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 时,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进行补贴。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 补足部分。
  此外,还包括对失业保险基金储备金进行增值的收入,运用生产自救费 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所获的纯收入,以及对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进 行处罚的滞纳金收入等。

61.失业保险基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由地方财政补贴?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 1989
年 4 月 21 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都 规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在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职工失业保险基 金入不敷出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的资金,与正常情况下需要 发放的失业救济金有一定的差额;二是由于各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失业人 员相对集中,致使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暂时入不敷出的情况。按照规定,在职 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中,除扶持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和失业职工转 业训练费以外,其他项目的开支本年度支出大于本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 时,先动用上年结余,仍不够用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按现行财政 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这样,为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 了资金上的保障。

62.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原则是什么?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此,在基金 的来源上要予以保证。在基金筹集时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强制性原则。所谓强制性,就是说国家为实行失业保险制度,以 法律规定的形式,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金。目前,凡属国营企业,无论大小, 无论经营生产情况如何,作为社会上独立的经济成员,都必须承担保证社会 生存和发展的共同的责任和义务,都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 险基金。在这一点上,要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能搞什么自行 其是或讨价还价,更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不缴纳。
  第二,无偿性原则。所谓无偿性,就是说国家征收失业保险金后,不需 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纳单位付出任何代价。失业职工脱离原单位后,就成 为社会失业人员中的一个成员,对他们的救济和保险,已经和原单位无直接 联系。无偿性和强制性是相联系的,正是这种无偿性牵涉到缴纳单位的经济
  
利益,所以才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从这一点上也可 说明,确定享受失业保险的范围对象是和确定缴纳标准有一定区别的。
  第三,固定性原则。所谓固定性,是指国家事先规定缴纳保险金的对象 和应缴的数量比例,要求缴纳对象按此标准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固定 特点决定了国家建立这项基金具有最可靠的来源。

63.如何管理好失业保险基金?

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财政部、劳动部曾经做出许多规定。据 1986
年 7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 1989 年 4 月劳动部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职工 夫业保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 贴。对实施范围以内的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无论规模大小、隶属 关系如何、经营状况好坏,都要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当地劳动 部门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转入所在市、县主管职工待业保险的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专户。对逾期不缴者,从逾期之日起按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作为失业保险 基金收入的补充。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应按银行最新存款利率计 息。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储备金可采取多种形式保值, 力争增值。但不可用于购买股票、风险投资、长期生产项目投资和基建投资。 凡用于短期可靠项目投资的,接受投资的单位必须有具备抵偿能力的单位担 保,并履行法律手续。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开支,专款 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年终结余部分存入职工失业保险机构 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1992 年 10 月 19 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待业保险工作管理体制等问题的
通知》中指出: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必须同促进失业职工再 就业紧密结合,与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项就业服务工作相互衔 接,统筹安排。
1993 年 5 月 1 日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
通知中指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要按照《规定》的要求, 抓紧修改,完善夫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基 金的预测制度。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 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失业保险管理费。 要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在提高其业务素质的同时,着重教育他们奉公守 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失业保险基 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财务检查要 形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乱纪者依法严肃处理。

64.管好失业保险基金的重要意义和标志是什么?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以后,各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 求,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制度、预决算 制度及相应的帐、卡、表、册等,基本上做到了制度健全,手续完备,在失 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基本做到“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帮助 和指导各地管好用好基金,劳动部于 1989 年 4 月 21 日下发了《国营企业职 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劳力字[1989]15 号),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管 理和使用有章可循,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失业保险基金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能否管好失业保险基 金,直接关系到失业保险制度能否顺利地实行,是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 所在。基金关系到每个失业职工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同时是劳动就业服务 工作资金来源的一个补充(如德国,职业介绍和培训均使用失业保险金,每 年耗资几十亿马克)。一但管理上出现问题,将直接危及到失业职工及其家 庭,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影响政府的形象,阻碍改革 的顺利进行。为此,管好失业保险基金的问题已尤为突出。
  管好的标准并不是不用,管是为了更好使用,而在使用中又可以反映出 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管理是为了更好 地使用,而使用又为更好地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并不矛 盾。我们要摒弃过去那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工作方式,使基金管理 工作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管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标志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理顺关系,避免扯皮,以免影响事业的发展。理顺关系不仅要理
顺外部的关系,更要理顺内部的关系,如劳动局与就业服务机构的关系;就
业服务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避免扯皮,使失业保险事业能够健 康地发展。
第二是基金管理工作不允许出问题。首先在政策,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过
程中不允许出偏差;其次是失业保险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 素质,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不允许出现失误。
第三是资金的投向要准,并提高其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首先要保证
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与资金承受力较强的地区可以使用适量的 资金支持企业改革。在资金的运用中要提高利用率与使用的效益,并努力降 低无谓的消耗。
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除了要有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外,更重要的
是要重视会计工作和要有一支好的会计人员队伍。不要误认为会计工作和会 计人员只是记帐与算帐,这只是会计工作的“反映职能”,会计工作有一个 非常重要的“控制职能”:它监控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促使各单位的经济活 动符合规定的要求与达到预期的目的,不断提高效益。控制的核心是干预经 济活动,使之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的 规定办事,保证财经制度的贯彻执行。同时,还要对每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 有效性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以防止失误和损失。这就要求领导对会 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给予重视,赋予权力。作为会计人员本身,也要努力钻研 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65.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首先要遵循的就是专款专用的原则。为保证做到 这一点,就要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在银行开设“失业保险 基金专户”,对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包括地方政府、
  
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年终结余的部分存入专户, 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各项收入一律并入基金。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基金财 务管理制度,使基金管理有法可依,要严格地执行预算计划,对基金的管理 和使用进行严格的财务检查,并形成制度。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不 得使用基金为任何经济项目提供经济担保、抵押,违者必究。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还要遵循统筹安排、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的原则。 按此原则,要从上年度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转业训练费和 生产自救费,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扶持、组织失业职工进行生 产自救。在省、自治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从市、县集中一定比 例的基金作为调剂金,当市、县收取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可先由省 里进行调剂,仍不足时再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66.为什么要统筹、调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 七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失业保 险基金调剂使用。直辖市根据需要,可以统筹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失业保险基 金。这是由于职工发生失业的情况和原因比较复杂,失业职工的数量在不同 地区差别较大,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较弱。为体现失业保险的社 会性和互济性,确保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必须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实行统 筹。因此,实施范围以内的企业,都要按国务院的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所 属的失业保险机构足额上缴待业保险费,使失业保险基金在较大的地区范围 内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67.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有哪些?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 十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是:
(1)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2)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的 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3)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4)扶持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5)失业保险管理费。
  (6)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 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68.失业保险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关于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仍应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 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另,1990 年 1 月 15 日,国务院办公厅在给辽 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复 电》(国办发电〔1990〕5 号)中明确指出:“在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尚 未建立,国务院对两项基金管理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维持现状。即:已将
  
两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可不作变动;现未纳入财政专户的,可暂不 纳入,待国务院对整个社会保险体制统盘考虑时再一并研究确定。”

69.失业保险基金储存、使用、管理有何规定?


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转入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
“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 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 纳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 调剂使用。直辖市根据需要,可以统筹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本级预算、 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且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 的监督。

70.为什么要进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检查?


  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劳动行政 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 秩序、深化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对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其目的:是通过检查来强 调按国家制定的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把检查与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结合起来,把查处问题同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以促进基金管 理的制度化、法制化,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71.什么是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


  财务作为一般的经济工作的分支是指某项资金的形成、分配和运作过程 中的管理活动,作为经济范畴,财务是因资金运动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我国自 1986 年 10 月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起,就是以筹集相当独立的失业保险 基金作为前提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这 就产生了失业保险的财务。失业保险财务表现为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失业保 险基金及其管理费的形成(筹集、提取)、使用和分配等一系列活动。其实 质是失业保险基金在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失业保险机构各方面的经济关系。 职工失业保险机构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工失业保险机构同应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国营企业、事业 机构和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指上述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按时向职工失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失业保险机构同银行的关系,主要是失业保险机构同银行之间的 结算关系,根据国家规定,凡属应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单位,由其开户
  
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月代为扣缴和支付存款利息,并存入失业保险机 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银行代为失业保险机构对这项基金实行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失业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三,上、下级失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上缴 与下拨,管理经费的上缴与下拨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实行的失业保险基金 的统筹,一般是由市、地统筹,对省一级失业保险机构上交管理费,市一级 失业保险机构要对本级所属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存在着上缴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经费和下拨失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的业务关系。
  第四,失业保险机构与失业职工的关系。失业保险机构,特别是基层失 业保险机构要按照国家实施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各 种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失业保险机构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 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实行监督,并在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 时,予以一定的补贴。失业保险机构要定期的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失业保险 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报表和情况报告,以保证这项基金使用合理, 不出问题。
  由于建立失业职工转业训练基地和失业职工生产自救基地的业务需要, 失业保险机构将同有关的业务部门与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同时,按照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内部的经济核算关系。
失业保险的财务管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业保险财务活动进行
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也就是利用货币形式对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支业 务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参与决策和提供服务。

72.失业保险财务管理有哪些职能?


  第一,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为了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失业保险机构及其财务管理人员,要根 据国家有关失业保险、财经制度的规定,积极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从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上看,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
在失业保险基金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规定的有关单位收取的用于失业职工社 会保障性质,并由国家指定专管机构强制收缴的。因此,凡属规定应缴纳失 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应无条件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缴。 第二,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果。首先要在银行 建立专户储存,同时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使这项基金能够依法管理, 有计划使用,坚持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政策、法令和各项制度办事,并通过财 务管理“反映”的职能,提供真实的数字资料、准确的计划方案,科学可靠
的发展预测,积极为失业保险工作理财和聚财,增加雄厚的后备资金。 第三,正确、合理地计算和支付各项失业保险费用,以保障受保人的基
本权益和生活需要。这也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它涉 及到成千上万失业职工的切身利益,通过向他们提供一定救济,使之感受到 社会的温暖,消除因失业造成的心理压力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 正确支付保险待遇,防止和纠正错支错付,不仅对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 至关重要,并且是财务管理工作同失业职工管理工作的最好配合和支持。
第四,实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实行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基本

职能,通过控制预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分析核查基金收支完成情况,运用 现代管理理论为指导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把监督的职能渗透到基 金收缴、储存、管理、运用、收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把财务监督的重心 转移到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来,要维护国家 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主义财产,使各项经济活动 组织得合理和更加有效。

73.如何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计划?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计划是用统一的货币形态编制的综合性计划,它 涉及到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出和控制等内容,以及对其使用效益的评价, 是组织和指导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及进行财务管理的主要 依据。
失业保险财务计划分为两部分。 第一是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计划。主要是基金筹集的来源方面。 第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计划。可分为短期保险费用支出和长期保险
费用支出两种。 短期费用支出包括:救济费,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
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
长期费围支出包括: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和扶持生产自救费。 为了有计划地筹措和有效地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保证失业职工基本生产
和再就业的需要,保持社会安定,各级失业保险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年底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也可以失业保险基金年底收支预算的形式 出现)。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财务计划必须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需求。
要从实际出发,做好调查研究,摸清企业发展变化情况,把在职职工管理和 社会失业人员管理的业务活动结合起来,全面占有材料,使确定的财务计划 指标,既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实际,又先进、稳妥、可靠。
第二,计划必须正确贯彻全局统一的思想。做到顾全大局、保证重点、
协作其他,首先在保证失业职工个人待遇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其他项目,为 国家节约和积累更多的基金。
第三,计划必须协调一致,保持指标间的综合平衡。在编制计划的过程
中,必须研究财务指标与失业保险业务活动关联的相互关系,合理安排失业 保险中各有关指标的比例关系,使其相互协调,从而保持各项计划的衔接平 衡。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编制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计划,还要以失业保险工作管 理计划为基础,即根据失业保险法规的实施范围和内容,确定各项计划指标 的基础,如预测失业人数(包括破产企业失业人数)企业整顿后精简人数、 合同制工人到期失业人数、企业辞退人数、关、停企业失业人数等。利用预 测的失业发生率,运用相对数的理论方法,再通过数理计算,填列出计划期 内各项收支项目的数额。

74.进行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要遵循哪些原则?

  国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在国家预 算收支科目表外单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一类预算科目,专项列收列支。 具体科目设置,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国家统一政策和计划,地区自收自支,财政部门监督 的原则。各级主管机构,要按政策制度积极组织收入,按预算计划合理节约 地办理支出,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和银行的 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实行“收付实现制”,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预算年度。

75.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包括哪些内容?

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实行“收付实现制”,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预算年度。 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内容主要有:比照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
情况与本年度实际工作的需要编制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表》、《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职管理机构管理费收支预算表》,同 时应附简要的说明。
失业保险基金决算的内容主要有:按当年预算执行的情况,如实编制《国
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表》、《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职 机构管理费收支决算表》和《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决算基本数字表》, 还要附预决算执行结果、各项标准定额的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文字说明。

76.如何编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审程序是:首先各县(市)基层主管机构应于每年预 算年度开始前,按照上级规定的财务制度和表式,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 支预算和专职机构的管理费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其次,各地(市、州、盟)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主管机构的年度管理费预算及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应于 每一预算年度开始前比照上述规定编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 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于每年度开始后两个月内,上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失 业保险基金决算编审的一般程序是:地方各级主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 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级编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在此之后,各省、良治区、直辖市劳动和财政部 门汇总审核的年度决算,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劳动部和财政部。

77.什么是失业保险的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的工作就是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和查帐,并且都以货币为 量度。失业保险会计核算也是如此。所谓失业保险会计核算,就是运用货币 量度,按照职工夫业保险的各种业务活动、内部联系和性质上的特征,严格 根据凭证和一定处理程序,利用会计核算特有的方法,设置帐户,编制分录,
  
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对职工失业保险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连续 的、系统的综合反映,并计算审核其是否合理,从而促进合理有效地使用基 金和管理经费。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职工失业 保险基金管理任务和工作的需要,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同 时,根据帐、款分别管理的原则,实行帐、款分管制度,现金收支多的必须 配备专职出纳人员,现金收支不多的可指定专人兼管,会计与出纳的职责必 须分清,不得由一人兼任。
  失业保险基金的核算,实行分级管理,独立建帐。负责这项工作的财会 人员要经常向有关领导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出建议。各单位领导也要加强 对会计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充分发挥会计工 作的职能作用。各级财务人员和部门,除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外,还应接受上 级财会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78.什么是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政策并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的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总原则和有关会计制度所作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
(1)搞好会计核算,及时正确地反映职工失业保险金的筹集、管理、使
用情况,为执行政策、考核计划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
  (2)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在筹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完善的改进意见。
(3)坚持财务监督,维护专款专用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财会制度,
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为了完成以上任务,需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帐款
分别管理的原则,并分级管理、独立建帐。负责这项工作的财务人员要经常
向有关领导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出建议,接受各级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79.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政策并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 的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的总原则和有关会计制度,其主要任务是:
(1)搞好会计核算,及时正确地反映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使用情况,为执行政策、考核计划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
  (2)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在筹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意见。
  (3)坚持财务监督,维护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 度,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和破坏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根据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任务和工作的需要,应配备专门的财会人 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根据帐、款分别管理的通用原则,失业保险基 金也要实行帐、款分管制度,现金收支较多的必须配备专职出纳人员,现金 收支不多的可指定专人兼管,会计与出纳的职责必须分清,不得由一人兼任。

80.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有哪些?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包括以下三大类 24 个:第一类:资金来源。包括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其他收入,失业保险基金年终结 余,管理费,转业训练、生产救济金,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交收入,暂存 款,固定资产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等;第二类:资金运用。包括失业保 险基金支出,管理费支出,管理费提成,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费支出,补助 下级支出,上交上级支出,暂付款,失业保险基金转出;第三类:资金结存。 包括银行存款,管理费存款,库存现金,固定资产等。

81.如何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工作?


  会计报表是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定期将帐簿中的有关会计 记录汇编出能够全面反映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资金活动情况的表格。编 报会计报表,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报 表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会计报表的编制:县(区)级单位应根据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地
(市)级单位除根据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 本级会计报表和所属县(区)会计报表(经过审核)编制汇总的会计报表, 逐级汇编上报。会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审阅盖章后上 报。
会计报表规定为季报和年度决算两种,各种报表的收、支数,均以累计
数编列。在报送报表时,还应当附简要的文字说明,着重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各项标准定额执行情况、经验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季 报每季终了后 10 天报出。年报(年度决算)年终后 1 个月报出。

82.失业保险机构会计人员更换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失业保险专职机构的会计人员因职务调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时,必须办理 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移交人首先要将工作情况向接替人作较详尽的介绍, 并对自己经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簿等编造 详细的移交清单,会同监交人当面向接替人逐项点清。移交清单要由移交人、 接替人、监交人签章,并报领导审阅后作为档案保存。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 和文件等,尽可能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移交,如不能在移交前办完,必须把 经办过程向接替人详细交待清楚,其次必须认真核对有关帐簿的余额和库存 现金,银行存款的实际金额,以及各种债券或实物,务须帐帐相符,帐款相 符。在尚未交接清楚以前,不能离职。会计人员更换办理交接,是一项严肃 的工作,是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所应尽的职责,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 督促执行,不能拖拉和草率办理。

83.如何作好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帐簿工作?


  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预算资金 收付的簿籍。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帐簿中的记录,反映着基金的收支变化情况 以及它们的结存数额。根据帐簿的记录,可以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按时与 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随时或定期与各项财产物资、库存现金、银行存
  
款的实存数额核对;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提供会计核算资料。帐户是 按照已经制定出的会计科目来设置的,每一科目设置一个帐户。一般应设置 总帐、明细帐和现金出纳帐等。帐簿的大量工作体现在记帐上,记帐质量的 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会计核算工作。因此,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保证核算 质量,明确责任,记帐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为了保证帐簿记录合法,明确记帐责任,每本帐簿启用时,应该在 帐簿的首页上附贴《经管人员一览表》。包括:单位名称、开始使用日期、 共计页数(活页帐在订本时填写)和记帐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和记帐员 签名盖章。
  (2)为了使帐簿记录清晰整洁,防止随意改帐,便于档案保管,记帐时 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能使用铅笔。必须依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 不能隔页、跳行。如果记帐发生错误,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划线更正 法和红字更正法,不能在帐簿上随意涂改。
  (3)为了保证帐簿记录的正确性,必须根据已经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 帐簿。每一帐页登记完毕,在摘要栏注明“过次页”字样,并在下一页第一 行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4)月份终了,各种帐簿记录都应进行结帐,计算出每个科目的本期发 生额和余额。
(5)年初更换新帐簿时.应将上年度各个科目的年终余额记入新帐簿的
各该科目的第一行的余额栏,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84.如何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工作?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 据。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会计业务中,如经费的领拨、现金的收付、往来款 项的结算等等,都应取得和填制合法的会计凭证,要收有凭支有据。帐簿的 登记也必须依据审核后的会计凭证。正确地、严格地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不仅是会计工作中一种专门方法,而且是防止收支不清、手续不完备的一项 重要制度。按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 种:
(1)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和填制的凭证。它是发生会计事
项唯一合法的证明,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填制原始凭证,必须要按规定的格 式与内容,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准确无误地填写。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 严肃细致的工作,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应拒绝办理;内容不全,手续 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以退回补填或更正。遇有伪造或涂改凭证,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告,进行严肃的处理。
  (2)记帐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核算要求 加以归类整理而填制的。它是作为记帐根据的一种凭证。为了正确登记帐簿, 严格管理预算资金的收支,对填制的记帐凭证,亦应进行审核,如检查记帐 凭单是否附有原始凭证,凭单填制的内容是否与附件一致,应收、应付科目 和金额是否正确,凭单中有关项目是否填列完备,有关人员是否都已签章等。

85.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如何计算和支付利息?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 六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 得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货币在不同时 期的变化,银行按照不同时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对保证失 业保险基金的原值是有利的。可以对暂时不用的储备金采取定期存款的形 式,以获得更高的利息,力争基金保值增值。

86.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是什么?


  根据近几年的实践,结合对“九五”期间失业状况的预测,拟将失业保 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定为: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 业,实行有效的管理。并要根据各个时期、各个地区的失业状况和基金支付 能力确定使用结构。首先将大部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包括 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以及失 业职工死亡的抚恤金、补助金等,要切实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其次,要运 用一定比例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 职业介绍费等,在使用上要努力作到针对性强,具有实效。准备从“九五” 开始,实行确定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的相应标准,按参加人数拨 付使用的办法。其三,借鉴国际惯例,对失业保险管理服务费实行按实际工 作量确定额度的办法,即参照国家规定的事业经费标准,根据参加失业保险 人员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工作人员。并按照各地失业职工多少及工作量大 小,相应调整。

87.如何对失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 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社会 监督机构有权了解管理服务费的使用、失业保险救济金支付、失业保险事务 的管理等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劳动部门要定期向政府上报、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 失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等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88.如何提取失业保险管理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失业保险机构的经费在失业保险管理费中列支。失业保险管理费的开支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从前几年失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 目前,各地基本有两种做法:一是大多数地方按一定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 提取管理费,作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费的一部分;二是在有条件的地方
(即工作量能确定,机构人员编制与工作量相适应并保持稳定,管理费项目 标准确定适当),根据编制内的实际人数和管理费项目开支的需要,参照国 家规定的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限额和标准,经审核后提取使用。


89.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按照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本级 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劳动、财政、计(经)委、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本级 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 的职责是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要 充分发挥委员会的作用,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确 保失业保险基金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90.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是否计征税费?


  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规定:失业保险 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91.提取失业保险费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含义是什么?


  “全部职工”是指一个企业中,用工资形式支付报酬的在职职工人数的 总和。包括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等。
“工资总额”指一定时期内以各种形式实际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
总额。凡是根据职工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 据国家法令、政策规定支付的工资和津贴,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还是由 工资科目以外其他科目开支的,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 式支付的,都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工资总额构成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 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附加工资、加班加点 工资、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的补发工资等等。不属 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开支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

92.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如何合理负担失业保险费用?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进行全社会统筹。 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失业保险的费用,实行国家、 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即:①用人单位以职工人数为基数,按照当 地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②职工个人按当地职工年平 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既可补充基金的不足,又可增强劳动者 的参与意识,且个人负担部分很少,心理和经济上均可承受;③当年基金出 现入不敷出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予以补贴。国家对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比 例,确定低限和高限,在省级辖区内出现失业职工较多,基金不足时,可在 下年适当调高比例;在失业职工较少,基金结余较多时,可在下年适当调低 比例。

93.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核定的内容有哪些?

  凡属失业保险费统筹范围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定时定额 上缴失业保险费。在缴费前,先需进行核定,核定的内容包括:
  (1)提取的基数:统筹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应以上报给国家 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 并收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 一年度全市(县)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
  (2)提取的人数:统筹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按本单位上 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职工年末人数(扣除 招用农村劳动力人数)计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其当 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人数,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实际人数计 缴。
  (3)失业保险费的变更:每年全市(县)失业保险费集中核定工作结束 之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手续。
  第一,用人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年度核定的数额发生变动时, 须持《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和上季或月度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核增或 核减手续。
第二,根据国家法律、法律的规定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破
产、关闭、被解散(撤销)、被兼(合)并之后,自破产、关闭、被解散(撤 销)、被兼(合)并之日起在规定的日内,持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须持有关 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减手续。 第三,兼(合)并企业,自兼(合)并之日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日期 待有关批件、证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费
核增手续。
  第四,分立企业,自企业分立之日起,按规定的日期,持有关批件、证 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费调整手续。
第五,新建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后,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期限,办理失业
保险费核定手续。

94.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要确定某一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额度,首先应确定单位的性质。根 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人事部 1986 年印发的《劳动工资指标解释补充》一文中 关于各类单位的划分方法,来确定该单位是属于企业、事业还是机关的性质, 从而确定该单位所适用的缴纳方法。其次是确定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 数: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全部职工为基数;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 以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为基数。三是确定单位的工资总额,即以单位应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人数和每个职工的全部工资为基数,计算应缴费职工工资总 和。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失业保险基金 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是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据此,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额度为职工
  
全部工资的总和乘以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确定的收缴标准。

95.国有全业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 例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至 1%。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 所得税前列支,并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企业所在地的失业 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96.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实行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执行,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企业相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
%至 1%)。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并由单位的 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 业保险基金专户”。

97.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 1986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指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用 的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制工人在失业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 险待遇,所以用人单位要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与企业相同,按 其招用的全部劳动合同制度工人工资总额的 0.6%至 1%缴纳,具体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分别从行政费和事 业费中列支(列“其他费用”科目),由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单 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98.外商投资业业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 1986 年 11 月劳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 职工工资、保险费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 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据此,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中方职工同样要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 保险规定》,按其招用的全部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失业保 险费,由其所在地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 业保险基金专户”。

99.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如何缴纳失业保险基金?

  国营企业租赁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 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职工的身份,仍然要特别注意做好职工保险福利等工 作。因此,实行租赁承包的国营企业仍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以其企业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的 0.6~1%缴纳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或者结余的情况而定。

100.企业破产时,怎样划拨失业保险费?


  根据 1995 年 8 月 11 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走,企业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 其财产清算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 的安置费,其中划拔的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 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职工管理及失业保险待遇

101.失业保险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夫业保险的 管理工作。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失业保险工作,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本地区失业保险工作规划和政策方案。
(2)组织管理失业职工,并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和统计。
(3)筹集,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救济金。
(4)具体承办当地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5)组织失业职工开展转业培训,扶持指导生产自救;进行就业指导和 职业介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就业服务机构内设置失业保险专业机构或专职
人员,把对失业职工管理、服务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纳入劳动工作“一条龙” 的服务中,使失业保险与转业培训,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相互衔接, 紧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102.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可否由人民保险公司和 劳动部共同承担?


  根据 1995 年 5 月 3 日劳动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问 题的通知》中规定,失业保险是具有政府行为的社会保险工作,其任务主要 是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不是单纯发放失业救济金。具体工作不仅涉及失 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更重要的是管理失业职工,组织转业训练, 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失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尽快实现再就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应和国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一样,由 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充分运用已有的失业保险机构和工作经验,本着人、钱、 事统一管理的原则,与其他各项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如果当
  
地政府确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由其他部门负责,那就要本着 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也要管理失业职工,在 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将不再接收、管理这些失业职工。

103.对失业职工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对失业职工进行管理应遵循“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地方管理与 部门(单位)管理相结合,专门机构管理与失业职工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所谓宏观与微观管理相结合,是指上一级的失业职工管理机关与直接进 行管理的工作机构相互配合,上一级机关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宏观指 导和协调服务上,具体工作机构的管理,主要落实在实施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上。
  所谓地方管理与部门(单位)管理相结合,是指对失业职工的管理主要 以地方为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服务公司具体进行。同 时,失业职工原所在的部门和单位本着对失业职工个人和社会负责的精神, 也要积极配合,主动向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转交各种有关材料,交流情况,沟 通信息,保持联系,以利于对失业职工在政治思想、学习等方面的管理。
所谓专门机构与失业职工自我管理相结合,是指在由劳动服务公司进行
管理的同时,还要把失业职工组织起来,让他们自己来管理自己。这样不仅 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失业职工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引 导,还完善了管理形式,对目前国家管不了的一些具体问题,通过职工互助 互济去解决。

104.如何做好失业职工的管理工作?


  失业职工管理工作是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失业职工能 否尽快实现再就业,是实施失业保险各项政策的基础。劳动部门在失业职工 管理中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①失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及组织管理;
②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失业救济金等项费用的发放;③失业职工的
就业指导、职业介绍;④组织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 和自谋职业。
在具体管理过程中,首先要对前来进行就业登记的失业职工确认其是否
属于登记范围,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接收企业(或单位)转来的失业职工 档案,同时建立失业期间的档案。
其次,根据国家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三,根据失业职工的不同情况,通过组织学习,加强思想教育,使他
们了解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政府的就业政策,端正择业观念,增强竞争就 业意识。
  第四,对失业职工进行就业指导、职业咨询、介绍职业,使他们尽快走 上工作岗位。
  第五,对素质较低,缺乏一技之长的失业职工,则要组织起来开展转业 训练,使其提高自身职业技术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六,对于失业职工生活、医疗以及再就业方面所遇到的问题要给予热

情的关心,并切实帮助解决困难。

105.失业职工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失业职工管理的内容包括:一是负责失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组 织管理工作;二是负责失业职工的救济金及其他待遇的发放服务工作;三是 负责失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四是组织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 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1)对失业职工的登记管理。其步骤是: 第一,确认申请失业登记的人员是否属于失业职工范围。凡按照国家规
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职工,并按国家规定 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均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进 行失业登记。
  第二,登记的程序,进行失业登记的程序一般是先由企业(单位)按照 规定及时向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提交失业人员档案,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
  ①宣告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 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凭宣告机关的通知,由企业(单位)造具花名册和填 制失业职工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
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合同制工人,凭《劳动手册》以及企
业(单位)发给的生活补助费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③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凭“辞退、除名或者开除证明书”办理 失业登记。
④凡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职工,事先由原单位向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市、
县失业保险机构移交个人档案以及有关材料,再由原单位通知失业职工本人 在规定期限内持上述规定的有效证明及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 续。登记后即发给“失业职工证”。
⑤对于发生劳动争议的失业职工,仍可按上述程序进行失业登记,享受
失业职工待遇。同时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判决。如企业(单位)胜诉, 失业职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失业职工胜诉,企业(单位)应将失业 职工收回,同时将失业职工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及其他经济待遇一次性退还 失业保险机构。
(2)建档建卡
  失业职工登记后,为了更好地予以管理,应及时造册建卡。名册应按性 别、年龄、职业等进行分类;栏目的设立要能反映失业职工的概况。在造册 的基础上,建立失业职工登记卡片,内容包括:
①本人基本情况;
②工作简历;
③家庭及家庭成员状况;
④求职志向。 此外,在接收和审核由原企业(单位)转来的失业职工档案的同时,建
立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档案。内容包括:
①失业期间形成的有关材料,其中应有失业凭证和失业职工登记表;
②领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有关待遇方面的情况;

③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情况;
④求职情况及失业期间的表现等。 档案由失业职工所在县(区)失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妥为保管。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升学、参军和转移到外埠的,县(区)失业 保险机构应及时将失业职工本人档案转交给重新就业的企业(单位)、学校、 部队或有关市、县,并履行档案移交手续。
  对于失业职工自谋职业、死亡、劳动教养和判刑等,其档案仍由原县(区) 失业保险机构长期保存,不得丢失。
(3)对失业职工的组织管理
  ①及时足额的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待遇,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失业职 工,要采取特殊政策,切实加以解决;
  ②要教育失业职工正确对待失业这一市场经济的产物,解除他们的精神 负担,以增强他们重新就业的信心;
  ③定期组织失业职工座谈与学习,了解他们的思想及遇到的困难。向他 们讲清国家的就业政策及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并帮助他们制定较 为适宜的再就业计划;
  ④组织失业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转业训练,提高他们自身素质,以增强 市场就业的竞争力;
⑤对一时无法就业的失业职工,组织他们到生产自救基地开展自救性的
劳务活动,待有合适的就业岗位时,可随时重新就业;
  ⑥职业介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工作手段及技术方法,为失业职工提 供信息咨询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106.为什么要加强对失业职工的管理?


  失业职工的管理工作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施失业保险 各项政策的基础。
第一,对失业职工进行管理,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失业保险制
度的建立,是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项 重要措施,而组织管理好失业职工,则是实施失业保险各项政策的基础。
第二,进行失业职工管理是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失业职工为社
会劳动力的一个新增部分,不仅加大了劳动力资源,并且使劳动力供求格局 发生新的变化。对失业职工的管理,必须从管理社会劳动力的全局出发,进 行失业登记,开展失业救济,组织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工作。对失业职工的 再就业,应与其他失业人员统筹安排。
  第三,进行失业职工管理是指导失业职工再就业的需要。指导和帮助失 业职工尽快再就业是失业职工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因此,对失业职工的管 理,不仅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失业职工的数量、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而且 通过组织学习,加强教育,使他们端正择业观念,指导他们再就业。
  第四,进行失业职工管理是失业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职工失业后,在 生活、医疗以及再就业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思想上也会产生某种压力,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他们进行管理,可以帮助他们增强生活的信心,解决生 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107.失业人员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


  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寻找职业,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造成寻找职业 盲目性的主要原因是:①失业后急于找到新的工作;②不了解社会生产对劳 动力需要情况;③不了解社会职业空缺情况;④对自己求职能力缺乏正确估 计。针对失业职工在求职中出现的这种盲目性,失业职工管理机构应对其给 予及时的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
  指导失业职工就业,首先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正确的职业 观念可以帮助人们正确地看待社会各种不同职业,从而树立正确的选择职业 观念。有了正确的选择职业观念可以使劳动者顺利地完成选择职业的过程, 从而实现就业目的。
  所谓职业观念主要是指人们对社会职业价值的评价,一种职业的好与 坏,来自人们对职业价值观念的转移。如某一时期内车、钳、电、铣、磨等 机加工职业,是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注重点,近一个时期汽车司机又成为人们 羡慕的职业。这种职业价值不断转移受到人们职业观念的影响,同时影响人 们的职业观念的形成。家庭影响对人们职业观念形成起相当重要的作用,由 于家庭环境的不同,家庭文化结构的不同,家庭社会职业评价不同。某种职 业在一些家庭中可以看成很正常的工作,而另一些家庭对此职业又可能给予 极低的评价,往往直接影响着求职者的职业价值观念。个人的文化素质兴趣 爱好等情况的不同,其职业价值观念也不同。国家政策指导对职业观念的形 成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国家通过政策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和政治地位, 使中、小学教师成为人们最羡慕的职业之一,就是国家政策对人们职业观念 形成起到了引导作用。
作为失业职工管理机构在帮助失业职工重新就业的过程中,首先要帮助
失业职工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将个人职业理想与服从社会主义建设大局需 要结合起来,破除“铁饭碗”思想,勇于承担职业风险,树立职业竞争观念, 努力提高个人劳动素质的思想。


  108.地方失业保险机构为什么是非赢利单位?这个机构日常所需经 费由哪里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 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失业保险是 社会给予失业职工的一种物质帮助,以保证这类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 活,是兼有社会救济性质和社会化管理性质的一种保险制度。它不同于其他 的商业保险,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所以,地方失业保险机构是非赢利性的 单位。该机构日常所需的经费,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应在 失业保险管理费中列支。


  109.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并有一定收入,这样对 他领取失业救济金有无影响?


  根据劳动部 1990 年 10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建立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 的通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统计口径,失业人员(包括待业职工)从
  
事临时性工作也视同就业。因此,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重新就业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机构应停止发给失 业救济金及其它费用。

110.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目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工龄问题已被弱化,取而代之的是“累计 投保(即企业和职工同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和“在某 一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两个概念。前一个概念作为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领 取养老金标准的依据,后一概念则作为职工失业时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限的依 据。按规定,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因此,失 业职工重新就业时,按照上述需要,累计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可为今后享 受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提供一个依据。

111.怎样帮助失业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待业保险基金 的开支项目包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待业职工生 活困难”的费用。做出这一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如果一个家庭中有两个人同时失业,全靠救济金是无法生活的,如
再有一个子女生活将更加困难,对这样的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先解决生活 问题,同时尽快安排就业。
(2)一个人失业,家庭其他成员无经济来源的,也要给一定补贴。如德
国,失业者赡养一个没有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时,就要提高领取救济的比例。
  (3)失业女职工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应该给予 一次性的补贴,这不仅是为下一代着想,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政策(计划生育 政策)的统一性。
(4)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家长失业,子女是没有过错的。他们同千千万
万的孩子一样生活在中国的土地上,不应该两种待遇。虽然只有几元钱,却 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下一代的关怀,我们劳动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要维护 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否则,会造成失业职工及其子女心理状态的不平衡,并 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
总之,要采取有利措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失业职工生活中
的困难,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112.失业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行业保险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用于失业职工的包括:
(1)失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
  (2)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的 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其 他费用。
  
  除上述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得到的保险待遇外,失业职工还可在参加转业 训练和生产自救方面,获得必要的帮助,以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113.失业职工怎样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确定身份。失业职工首先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 证明材料,它包括:宣告企业破产、撤销、解散的文件或有关单位签发的证 明其失业的证明;濒临破产企业进行整顿、停产企业整顿的文件及精减职工 证明;劳动合同制度工人(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终止、解除劳 动合同的证明书;企业辞退、开除和除名职工的证明书;对因履行劳动合同 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 决书等。具有上述证明材料的职工,才具备失业职工的资格。
  (2)失业登记。失业职工分别持上述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制度工人还要 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到户口所在地(有些地方规定到企 业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劳动就 业服务机构还要根据失业职工的工作年限等指标,核定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期 限与标准。
上述手续办妥后,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失业职工手册》。失业职
工按规定,持手册定期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救济金。

114.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 确定:
(1)失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不足 5 年的,领取失业救
济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2)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 5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 限最长为 24 个月。
实行职工失业保险,不只是为了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
要,更重要的是为了给失业职工积极创造条件,促使他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 里努力寻求就业机会,重新获得工作岗位。但是,我国的劳动力供大于求, 就业压力较大,短期内解决就业问题是不现实的。根据国外的失业救济金发 放期限和我国的国情确定失业职工救济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是较为适宜的。在 这期间,一方面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另一方面确保失业职工在救济期限 内享受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

115.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 120~
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种与社会救济标准挂钩的失业救济金的计发办法,提高了失业救济水

平,既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又可随城乡居民生活费和物价增长情况而相应 变化。
  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业职工,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 定》,还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适当费用,用以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

116.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医疗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1993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职 工医疗费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部在 1989
年 4 月下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待业职工的 医疗费发放标准,可以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目前,各地失 业职工医疗费发放基本采取二种方式:一种是按月发给失业职工一定数额的 医疗费包干使用,如遇大病所支付的医疗费按一定比例到失业保险机构报 销;另一种做法是失业职工到劳动部门指定的医院就医,本人所支付的医疗 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到失业保险机构报销。


  11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劳动合同制度工人在失业期间发现患 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据〔87〕卫防字第 60 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度工人、临时工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 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与其他单 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 关负责。


  118.失业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 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失业职工丧葬补助费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职工 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其具体标准国家尚无统一规定,各地的具体规定主 要有三种:
(1)对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死亡的,比照
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发给固定数额的丧 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定数额一次性抚恤费和救济费。
  (3)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 工、对《规定》中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失业职工在其失业救济期间的丧葬补 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按原企业规定的标准发给。终止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当地职工社会 保险有关规定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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