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该保险承保原则还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
进行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保险人在检验后提出的建 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保险人对因该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 任直至终止合同,并不退还所缴保险费。
在承保原则中,规定了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按保险人规定的日期缴付保险 费。逾期不付的,保险人有权自承保时起解除该合同的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 因此发生的手续费以及决定手续费的金额,该逾期支付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 同意的除外。
承保原则明确保赔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 法律规定。
(二)定义。 保赔保险条款的“定义”部分对“本公司”、“条款”、“油”、“有
害物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船员、船员以 外的任何人员”、“登记总吨”等概念作了具体的诠释。
(三)承保风险。 保赔保险条款的“承保风险”是整个条款的核心部分。保险人根据该条
款承保,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以下 23 项责任、损失和费用。
1.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以外的任何人。根据“定义”中的解释,船 员以外的任何人是指被保险船舶上的非该船雇佣的并且不参加船舶营运的人 员。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船舶或与该船舶有关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引起 的此类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 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同时还负责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此类 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 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当然此类合同或协议都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认可并 已由双方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
2.人身伤亡和疾病一船员。根据“走义”中的解释,船员是指被保险船
舶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与前一项相同,保险人 负责赔偿船员的人身伤亡、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所 发生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同时负责赔偿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 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 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此类合同或协议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已由 双方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
3.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由于被保险船舶 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或根据法定义务,或由保险人认可的船员雇佣合同 或其他劳务合同而产生的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费用及替工的派遣费用。但 假如由于合同终止(不管什么原因)、船舶出售、船东违反船员雇佣合同或 其他有关的服务合同或协议、船东所采取的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行 为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承担。
4.私人物品。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船员的私人物品(仅 指船员生活必需品)因被保险船舶发生海上事故而遭受的损坏或灭失。保险 人还负责承担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的船员或其他人员的过失或疏忽造 成该船舶上的旅客的行李或物品的损坏或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以上赔偿均 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票据、饰物、贵重或稀有金属、珠宝、艺术品、电
器及其他贵重物品。
5.因被保险船舶失事引起的赔偿。根据本款,保险入负责依法定义务或 根据有关的劳务或雇佣合同或协议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船舶应向其船员支付 因该船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导致船员失业而且不能从任何方面得到的失业 工资补偿。但须经保险人的书面确认并仅以此确认的补偿范围为限。
6.绕航。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因被保险船舶的船员发生疾病,受 伤或死亡,需要进行必要的治疗或处理或必须更换船员,或为把偷渡者或避 难者送上岸而发生的合理绕航费用。但以额外产生的港口费用、伙食、物料、 燃油、保险费及船员工资和津贴为限。
7.安置偷渡者和避难者。根据本款,保险人除承担上述第六款的费用外, 还负责承担被保险船舶根据法律规定或经保险人认可,为安置偷渡者或避难 者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8.救助人命。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因第三者对被保险船舶船上人 员进行救助或被保险船舶的人员进行自救,依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向该第三 者支付的费用。但该费用必须是不能从被保险人的船、货保险人或货主处得 到赔偿的费用。
9.碰撞责任。由于碰撞责任在船舶保险的一切险中已予以承保,而保赔 保险中承保的碰撞责任则正是该船舶的船舶险保单中的碰撞责任条款所不承 保的责任和费用。即:(1)打捞、消除、拆毁障碍物、船舶残骸、货物或其 他物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2)人身伤亡或疾病引起的医药费、 丧葬费及其他有关费用;(3)任何财产(不包括与被保险船舶碰撞的他船及 他船上的财产)或物品的污染或沾污:(4)除上述外,被保险船舶因碰撞所 承担的因超过船舶保单的保险金额而不能从船舶保险人得到赔偿的那部分责 任赔款。但保险人仅对该船舶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船舶险而超出的部分负 责。(5)其他规定。①免赔额条款。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 索赔在船舶保险单免赔额项下规定的应由其自己承担的绝对免赔额或相对免 赔额;②姐妹船条款。如属同一被保险人的船舶发生碰撞,被保险人可按上 述规定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同两船分属不同的船东一 样;③责任划分条款。如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双方的赔偿责任按交叉责 任划分。如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律可限制责任,索赔按单一责任原则赔付,即 双方船东按碰撞责任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赔偿金额并相互冲抵后应赔付对方的 损失。
10.财产的损坏和灭失。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不论在陆地或水上,
也不论是固定或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但以下责任 除外,即:(1)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条款所产生的 责任;(2)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船舶保险单规定的绝对或相对免赔额;(3) 该节其他条款已经承保的责任或损失。如被保险船舶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权 益造成损害、损坏或侵犯,被保险人具有从保险人取得赔偿的权利,如同该 财产或权益属于不同的船东。
11.污染。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船舶的油或其他有害 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威胁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
(1)损失、损害或污染的责任;(2)船东作为《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 责任协议》及其补充规定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协议的参加者,根据上述协议 所应承担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船东为执行上述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产生
的费用;(3)为避免或减轻污染及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 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这种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应负的责任;(4) 为防止被保险船舶面临排放或泄漏油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将出现危险 局面而采取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5)服从任何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 轻污染或污染风险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这种费用或责 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船舶保险单得到赔偿为限。
12.拖带责任。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1)根据拖带合同,被保险 船舶在正常营运期间,由拖轮拖带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所负责的而且不能 从船舶险保险单取得赔偿的责任;(2)根据拖带合同,被保险船舶由拖轮进 行上项规定以外的非常。规拖带所负责的责任;(3)被保险船舶对其他船舶 或物体进行拖带的责任。但这些责任的赔偿仅以保险人事先认可的责任范围 为限。
13.残骸消除责任。根据本款,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间因发生海上事故
(不包括船舶战争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成为残骸,并且船舶保险人宣布不 接受船舶残骸的委付,保险人自此终止本保赔保险对其他承保风险的责任, 但仍继续对被保险人为处理该残骸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或费用负责:(1)根据 法律或规定,对残骸及对其装载货物和财产进行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 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
(2)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
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 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责任,但有三 点须提醒被保险人注意,即:该项下的赔偿应首先扣除被保险船舶的残骸本 身及获救的残骸上的物料或货物价值以及被保险人在救助中获得的报酬;被 保险人对上述船舶的残骸及货物或财产的处理以及出售或转让残骸前须事先 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不予负责;如残骸或货物及财产的上述 责任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产生的,此类合同或协议条款必须事先得到保险 人书面认可,否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14·检疫费用。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因被保险船舶上发生传染性
疾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检疫和消毒费用及其他额外的燃料、保险、船 员工资、津贴、伙食、物料和港口费用。
15.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与货物有关的下
列四种责任:
(1)货物的火失、短少或其他责任。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对其行 为、疏忽或过失在法律上负责的任何人未按提单上的规定克尽职责,违反妥 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 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载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所应承担的赔偿责 任。
(2)残损货物的处理。被保险人为卸下或处理残损货物而产生的额外费 用,但仅以被保险人无法向任何其他方取得赔偿的费用为限。
(3)收货人未能提走货物。被保险人因收货人未能在卸货港或货物交付 地提取货物而产生的额外责任和费用(即超出收货人正常提取货物所应支付 费用的部分)。但这种额外责任或费用仅以超过出售或拍卖这些货物的收入 且被保险人无法从任何其他方取得赔偿的部分为限。
(4)联运或转船提单。被保险船舶所承担的以联运或转船提单运输货物
的其中部分货物转船的运输所发生的应由被保险船舶承担的货物灭失、短 少、损坏或其他的赔偿责任。但在九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不承担责任。即:
①被保险人或船长已明知装载的货物与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载明的货物情况 不符,仍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②未将货物卸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或 地点;③以转让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合同承运的货物,未凭正确背书的提单 交付货物;④签发预签或倒签提单;⑤被保险船舶未到或迟到装货港或未将 已订舱的货物装上船;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上的船长或大副签发的提单 或其他运输合同载明的货物数量多于他们所知的已经托运或装船的数量的货 物所发生的短卸;⑦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的签发含有欺诈性误述;⑧以不可 转让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合同承运的货物未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提货人;⑨ 被保险人有意违反运输合同。
保险人在承担联运或转船运输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赔 偿责任时,还有以下六项规定。即:①被保险船舶根据上述提单进行运输时, 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保险人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海牙规则》或《海 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②如果因被保险船舶绕航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根 据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应享有的权利而对货物产生的责任或费用,除非保险人 另有规定,否则保险人不予负责;③除特殊情况外,保险人对装载于甲板上 的任何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予负责;④除另有约走外,保险人对提单上申报 的每件货物每一计费单位或每一包装超过 2500 美元或等值货币的从价货物 的赔偿以不超过 2500 美元为限。⑤保险人对任何与承运稀有或贵重货物(如 货币、贵重金属、宝石、贵重艺术品、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等)有关的赔偿 责任不子负责;⑥如果被保险船舶上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是被保险人的财产, 视同该货物属于第三方,被保险人仍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16.被保险船舶上的财产。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被保险船舶上的
任何集装箱、设备、燃料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应负的责任。但是,上述 财产不属于上述第四款或第十五款所规定的范围。同时上述财产不构成被保 险船舶的一部分,也不由被保险人或与其联营的公司或与其同属一个管理人 的公司所拥有或祖用。如果上述财产的责任缘于某种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则 此类合同或协议条款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否则保险人将不负责 任。
17.无法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摊。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被保险人因
违反运输合同,不能向货方或其他利益方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特别费用 或救助费用。上述第十五款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款项下的任何索赔。
18.由船方承担的共同侮损分摊。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由于确定 的共同海损、特别费甲或救助费用分摊的船舶完好价值高于其船舶险保险单 的保险金额,船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不予负责的共同海损、特别费用或救助 费用的分摊部分。但是如果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当时的船舶实际 价值,保险人只对以船舶实际价值作为船舶险保险金额且船舶保险人不予负 责的分摊部分进行赔偿。
19.罚款。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由于下述原因产生的任何法院、 法庭或有关当局根据所在国法律或有关规定对被保险船舶或船员的罚款(船 员的罚款仅限于被保险人根据法律对船员应承担的罚款)。这些原因是(1) 违反有关法律或规定未能提供或保持安全的工作场所或条件;(2)短卸、溢 卸货物或未遵守有关物品申报或提供有关船舶及货物文件的规定;(3)违反
海关规走;(4)违反移民法规;(5)油或其他危险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造 成的污染:(6)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船员或船舶代理人在履行其职务时的疏忽 或过失。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或船员走私或被保险船舶超 载的罚款不予赔偿。
20.对救助人的特别补偿。根据本款,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减少环境损 害,应由被保险人向被保险船舶的救助人所做的工作或采取的措施支付特别 补偿的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仅限于 1990 年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或保险人 认可的其他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并且这种责任以不 能从获救财产的利益方得到赔偿为限。
21.海事调查。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在正式调查被保险船舶所涉 及的损失或海事之前,被保险人为抗辩或为保护自身利益所发生的费用。但 是这种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条件要由保险人决定。
22.施救和法律费用。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承担在海上事故发生时或 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额 外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 付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但是以上费用的支出应事先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如 因扣除免赔额或其他原因保险人仅负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部分赔偿,保险 人将按此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23.对救助人的特别保险。根据本款,保险人负责对专门从事海上救助
的拖轮或其他船舶的船东,根据其要求,对因进行海上救助可能产生的有关 责任、罚款、损失或费用的赔偿提供特别补偿。但是,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开 始前和此后每一保险年度开始前 30 天向保险人提出此项保险申请。
(四)保证、条件、除外责任,赔偿责任限制及其他。
1.保证。根据本款,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做到,在保险有效期内保持经保 险人在船舶投保时认可的船级。被保险船舶发生可能影响船舶适航的损坏 时,应立即通知船级社,并及时遵守、执行和满足船级社的规范、规定、要 求、限制或建议的内容或条件。被保险人还必须保证做到,在被保险船舶将 变更船级社及至变更日时止被保险船舶尚有未执行的原船级社对其提出的有 关要求、限制或建议时,被保险人须立即通知保险人。
2.条件。根据本款,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按照保险人
的规定交付全部保险费。假如保险人放弃这一条件,则有权将应付给被保险 人的任何款项冲抵被保险人应交付的保险费。此外,除非保险人另有决定外, 被保险人必须先行支付任何责任赔款、费用或开支。
3.除外责任。保赔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十一种。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将 不对这十一种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损害、损失或费用负责。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骚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国之 间的敌对行为;
(2)捕获、扣押、羁留或没收(船员的不法行为或海盗除外)及由此引 起的结果;
(3)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品或其他类型武器(因被保 险船舶运输此类武器而产生的责任或费用与由于政府命令或经保险人同意为 防止或减少保险人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使用前述武器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 用除外);
(4)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
泄漏、沾染等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对于装载于被保险船舶作为货物承 运的供工、农、商、医或科学上使用的前述物质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除 外);
(5)被保险船舶承运违禁品、偷越封锁线、从事非法贸易,以及保险人 根据有关情况认为该船舶所进行的或与该船舶有关的任何不谨慎、不安全或 不适当的运输、贸易、航程或其他活动;
(6)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7)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任何利息及船期损失:
(8)被保险船舶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在被保险船舶上属于被保险人拥有 的设备或由与其联合的公司或与其同属一个管理人的公司拥有或租用的任何 财产损失或损坏;
(9)任何运费、租金或租约取消的损失和滞期费的索赔;
(10)任何为被保险船舶提供救助而产生的救助费用或其他费用,以及 被保险船舶对他船进行救助或拖带产生的任何损失;
(11)任何船舶险保险单承保风险所列的责任和费用。 然而,上述第(7)、(8)、(9)、(10)条除外责任并不影响被保险
人根据“保赔保险条款”第三节第 6、8、17、18、20、22 款对保险人提出的 索赔。
4.赔偿责任限制。在保赔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有限额的。除另
有约定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事故索赔按下列最高赔偿金额限制赔偿 责任。即:(1)污染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每项事故 500 亿美元;(2)船员伤 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每人每次事故 300 万美元;(3)其他每一事故的赔偿责 任以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可限制的赔偿责任为限。但是如果因被保险人的过失 或疏忽未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限制其赔偿责任,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的赔 偿以其应享受的赔偿限制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是期租船承租人,保险人 对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该船的注册船东依法能限制的责任为限。上述责 任限制金额,保险人有权随时修订,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并按通知所 规定的期限生效。
5.其他。
(1)免赔额。免赔额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损失在一定数额 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限额。该条款对船员疾病(按每一港口)、私人物 品、货物、司款(按每次事故)都进行了规定。
(2)双重保险。双重保险即重复保险。假如被保险人根据保赔保险条款
向一保险人投保,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类风险,前一保险人将不负责被保 险人可从其他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任何责任或费用。
(五)被保险人义务和索赔。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第五节规定的是《被保险人义务和索
赔)。
1.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主要有两项:通知与施救。
(1)通知。根据本款,被保险船舶一旦发生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或发生可能会使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费用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 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同时还必须将与事故、事件或事项有关的检验及检 验时间通知保险人。无论什么时候,被保险人一旦获知或掌握与上述事故、 事件或事项有关的任何情况、文件或报告,都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允许
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对上述事故、事件或事项向被保险船舶船员及被保险人雇 用的任何人员进行调查。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外,在没有得到保险 人的同意前,被保险人不得支付保险人承担的任何索赔或承担责任。
(2)施救。根据本款,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履 行施救义务。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应如同未保险 的船东一样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或责任。否 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因上述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或者对由于被保险人违 反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假如未履行通知、施救两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其提出的索 赔要求,或者根据保险人的决定扣除赔款。
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事故、事件或事项时,保险人有权代表 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检验人或其他人。当然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的 同意下,也可指定或雇用律师、检验人或其他人。
2.索赔。保赔保险的索赔时效为 1 年。即:被保险人得知被保险船舶发 生保险责任内的任何事故、事件或事项或索赔案的 1 年内,须将上述情况通 知保险人,否则除保险人书面同意外,保险人将拒赔。假如被保险人在与索 赔方或任何其他方结案 1 年内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事后索赔则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内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将根据条款作出处理和解决
意见。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索赔案或可能引起向保险人索赔的事 故、事件或事项所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索赔的赔 偿仅以其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的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船舶保险人同意该船舶作为推定全损,
在不妨碍船舶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把该船 舶委付给保险人或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
(六)保险起讫。“保赔保险条款”的第六节是“保险起讫”主要规定
了保险期限、保险费计算和保险终止。
1.保险期限。人保规定的保赔保险的保险期限为 1 年。保险年度按北京 时间 2 月 20 日 20 时起至第二年的 2 月 20 日 20 时止。在保险年度中投保的 船舶,保险期限从保险单载明的起保时间开始至保险年度结束时止。
2.保险费计算。保赔保险年度保险费的计算为船舶总吨位与保险费率之
积,不足 1 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算。
3.保险终止。保赔保险的保险终止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与保险 人都可在保险年度结束 30 天前通知对方终止被保险船舶的保险。在正常情况 下,被保险人不得以其他任何时间或方式终止被保险船舶的保险。如被保险 船舶已出售、转让、光船出租、抵押或经营权变更,被保险人可以终止该船 舶的保险,保险人则按日比例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如果该船舶在保险期间 发生的索赔超过其全部交付的保险费,保险人也不再办理退费。另一种是当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发未:(1)被保险人停业或破产;(2)被保险船舶 已出售、转让、光船出租、抵押、或经营权变更(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外);
(3)被保险船舶的灭失,或经船舶保险人接受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或船舶 险保险单规定的船舶失踪;(4)船旗或船级社的变更或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 限内未能保持保险人同意的船级(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外)时,保险人即予以 终止前述第三节中对该船舶承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退还被保险人
已交付的保险费,如有未交足年度保险费的还须补交。但对在终止前已发生 的承保责任和费用仍须继续负责。
第二节 涉外货物运输保险
“水险”的重要险种之一就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这是为海上运输的进 出口货物提供的最充分的保险保障。海上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海上货运险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国际贸 易条件。
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人士,除须精通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知识外,还 须掌握基本的涉外保险知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出口商、船东、保险 人已逐渐分离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彼此的经济联系,在实务中由一定的价 格条件反映出来。当今国际贸易成交的价格条件(亦称价格术语)不下 50 余种,可分为三类,即交货方内地交货条件、目的地交货条件和装货港口交 货条件。无论哪一种价格条件都离不开海上保险。唯一的区别就是投保人的 规定,有的贸易价格条件要求买方办理保险,有的贸易价格条件则要求卖方 办理保险。
(一)交货人内地交货价格条件。 在这种价格条件下,卖方履行交货的地点是在出口国的内地,如原产地,
工厂、矿山、农场或其他约定地点。取货以后的货物运输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风险以及其他有关出口手续费用与责任等,由买方承担。买方为保障其贸易 利益的实现,必须办理出口国国内运输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二)目的地交货价格条件。
在这种价格条件下,卖方履行交货的地点在进口方指定的进口港口或进 口国内地。卖方应将货物按时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地。在交货之前发生的一 切费用、风险和责任,概由卖方负责。卖方为了保护其贸易利益,必须自行 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三)装船港口交货的价格条件。
在这种价格条件下,卖方履行交货的地点在出口国装船港口。这类价格 条件主要包括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又称离岸价格)、 目的港成本加运费、目的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又称到岸价格)等,其 中离岸价格、到岸价格是国际上最为流行、普遍采用的价格条件,它与海上 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现简介如下:
1.离岸价格贸易条件的保险。离岸价格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货物品
质、数量、包装等按时在装船港口备妥交货,自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海轮起, 卖方已履行合同责任。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等均由买方承担。 一般的离岸价格成交的合同,大多规定“保险由买方办理”,若买方不办理 保险,一旦发生海上风险,买方自行负责可由保险保障获得补偿的一切损失。
2.到岸价格贸易条件的保险。到岸价格由于该价格条件已明确规定货物 价格中包括保险费,即卖方已收取保险费,故卖方需办理保险。当然卖方只 负责向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和交纳保险费,并不负责海上风险造成的海上损 失和海上费用。
在这种价格条件里,保险费是保险金额的组成部分,那么保险费怎么计 算呢?
理论上到岸价格条件的保险费的计算有以下两个公式: 公式①求出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成本(C)? 运费(F)
1 ? 保险费率(R)
公式②求出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实务中,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加成,即在原到岸价格条件上再增加一或三 成(10%或 30%),以保证其贸易利润的实现,这已成为国际贸易惯例。于 是又出现公式③与公式④
公式③
保险金额=
公式④
成本(C) ? 运费(F)
1? (保险费率×保险加成)
保险费=(保险金额×110%)×保险费率 根据计算,出口商就可以得知自己运输的货物所需交纳的保险费的具体
金额了。
一、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各类运输货物保险中最早发展的险种,也是当今国 际贸易运输中应用最广泛的险种。作为主险,它还有 11 个附加险和 6 个特别 附加险。同时还派生出两个专门险种。可以说它是运输险中最为复杂,但又 最基本的险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责任范围。
海上货运险的责任范围由窄到宽,分为二类,为便于对照,特将其与伦 敦协会 ABC 条款作一比较。
1.平安险。平安险是我国保险界沿用已久的名称,来源于国际保险市场
的“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原意为“单独海损除外”或“不负责单 独海损”,意即“平安险”只负责赔偿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和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所引起的 单独海损(该部分在 1981 年前的“全损险”中也列在不保范围内)。具体责 任范围有以下八项:
(1)自然灾害引起的全损损失。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推 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 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的损失状态。当 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 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 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
(3)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根据“平安险” 条款,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但如果被保险货物在由于 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上述意外事故的情况卜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 啸等自然灾害后受到的损失,仍属“平安险”责任范围。
(4)装运中产生的货物落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 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施救费用。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的货物采取抢
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 保险金额为限。
(6)特别费用。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 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即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根据有关合同货方的损失。即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 款,货方应偿还船方的损失。
我国“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仅较 1981 年前的“全损险”扩大,而且与 国际保险市场的“平安险”各项责任范围基本一致,与 1983 年 4 月 1 日起用 的新的伦敦保险协会(C)条款相比较,责任范围更大。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 款(C)的“风险条款”规定了责任范围;即①火灾或爆炸:②船舶或驳船遭 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④船舶或驳船 或运输工具同除上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共同海损 的牺牲;⑦抛货。
我国“平安险”的特点:一是对“推定全损”作了明确、具体又可操作 的规定,与有的国家实行的以保险标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的 3/4,即可视为 推定全损的标准显然更实际可行;二是对在装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 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其中对“部分损失”也进行赔偿。 是迄今为止我国独有的赔偿责任规定,旨在鼓励抢救、减少损失。
2.水渍险。“水渍险”一名也是我国保险界沿用已久的险种名称,来源
干“WithParticularAv-erage”原意为“负责单独海损。”责任范围较平安 险扩大至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 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根据“水渍险” 条款,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和由于运输工具 遭受意外事故时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我国“水渍险”条款与国际保险市场“水渍险”条款责任范围基本相同,
伦敦协会货物条款(B)规定的“风险条款”中除(C)条款的责任范围外, 又增加了四项,即。
(1)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2)浪击落海;
(3)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 箱或贮存处所;
(4)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在国际保险市场“水渍险”的实务中,一般都规定一个绝对免赔率,如 规定“本保险对单独海损的责任,仅以本保单规定的百分比以上者为限。” 但对共同海损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则不计免赔率,一概负责。欧洲大陆 国家多采用这一方式,而英美国家多采用相对免赔率方式,即损失达到规定 的百分比后,保险人对包括百分比以内的全部损失免除赔偿责任。我国的“水 渍险”条款则与国际保险市场这一作法不同。没有兔赔率的规定。凡被保险 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年的损失时,不论其损失程度如何,概予负责。现今 国际市场上也有“不计免赔率”规定,与我国“水渍险”条款的规定趋向一 致。
3.一切险。我国“一切险”责任范围并非包括所有各种灭失与损毁。其 责任范围除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
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于平安险已被包括在水渍 险内,因此一切险的责任范围简而言之,就是水渍险加上十一种附加险,分 别是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不论 由于这些风险引起的损失程度如何,概予负责赔偿。
我国“一切险”的责任范围的规走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在条款 的首部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列出。
(二)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 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罢工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在我国,上述除外责任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但国际保险市
场上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的除外责任则随险种而有所区别。伦敦保险协会
货物条款(A)的除外责任是:
1.一般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3) 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6)由于船东、经纪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 失或费用;
(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包括:
(1)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 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2)保险人放弃提出任何关于船舶违反适航和适货的默示保证的权利,
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获悉这种不适航和不适货情况。
3.战争除外责任,包括:
(1)战争、内乱、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之间 的任何敌对行为;
(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 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4.罢工除外责任,包括: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2)罢工、被迫罢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3)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B)与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C)的除外责任
相同、都增加了一项,即在“一般除外责任”中增加“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 法行动故意损失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一款,这样就把对被保 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风险也不负责, 如需获得此项保障,或者附加“恶意损害险”或者改投伦敦保险胁会货物条 款(A)险种。此外·在“战争除外责任”中删除(海盗除外),这样(B) 与(C)条款均对海盗行为听致的风险不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起讫。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保险双方对保
险责任的时间认定。根据该保险条款,我国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责任 起讫(即保险期限)是一致的,具体如下:
1.该保险负“仓至仓”责任,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其 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 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 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贷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仓至仓”条款是海运货运单保险 期限的基本条款。由于在实务中经常发生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不能及时 运往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的情况,“仓至仓”条款又将其扩展到被保险 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的 60 天,如在上述 6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 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保险责任于开始转运时终止。
2.该保险除上述正常运输中“仓至仓”条款外,还规定了由于运输合同
终止或航程变更等非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期限及实务做法。由于被保险人 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 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程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致使被保险货物 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 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该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的终止 视被保险货物的去向而定。若在当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不论任 何原因,均以被保险货物在该地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 天为止。若被保险货物 在上述 60 天内继续远往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则按正 常运输规定终止。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B)(C)规定的责任期限相同,与我国规
定的责任起讫也基本一致。它分为运输条款、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变更航程 条款,具体内容与作法与上述各项基本相同。近年来,由于船舶滞留港口等 待卸货问题比较严重,“全部卸离海轮”要求无形中延长了保险责任期限, 故伦敦保险协会又修订“码头延迟条款”,规定保险责任的终止期限,自海 轮到达被保险货物最后卸货港当天午夜起满 60 天为止。这与原先规定的“全 部卸离海轮”在时间上有很大差异,被保险人应注意区别。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五项:
1.及时提货。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①如 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或损失,应立即向保险人指定的检验、理赔 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②如发 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 部门(海关、港务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 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形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
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及时抢救。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危险的货物,应该迅速采 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及时抢救被保险货物, 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这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
示。
3.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如获悉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 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否 则该保险无效。
4.提供单证。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素赔时,必须提供如下单证:保险单 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
件。
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时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
轮后起算,最多不得超过 2 年。
二、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
我国货运战争险条款与国际保险市场使用的伦敦保险协会战争险条款大 致相似,其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与后者大体类似。但在责任起讫方面与伦敦 保险协会条款的规定有所区别。我国货运战争险是货运险的附加险,只有投 保货运险后才能加保,但与货运险条款内容有抵触时,以战争险条款为准。
(一)责任范围。
货运战争险的责任范围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 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 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 炸弹)所致的损失;上述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等。
(二)除外责任。 货运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有: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
致的损失和费用;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
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期限。 货运战争险的责任期限的起讫有如下几种规定:
1.责任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 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根据国际惯例适用的“水 面危险”原则,伦敦保险协会战争险条款只负责海轮上的战争风险,而我国 的货运战争险则把责任期限扩展到驳船到海轮的装船以及海轮至驳船的卸 船,意味着包括了一部分内河运输的风险,与“仓至仓”条款十分接近。但 如果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采明非水上运输工具运输,责任期限仍终止干卸 离海轮。
2.战争险责任期限最长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 15 大为 限。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含义是指海轮在该港区的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 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
次抛锚、停伯或系缆。由于港口拥挤、装卸困难等原因,有时被保险货物到 达目的港后,不能及时卸离海港。国际保险市场订有责任期限延迟 15 天的“港 口延迟条款”;我国货运战争险也对此作了如上规定。
3.被保险货物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其在当地有否卸载,保险责任以海 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 15 天为止,等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 复有效。
4.如货运合同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该保 险目的地,保险责任终止。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 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后,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5.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在货运合同赋予的权限内所作的 任何航程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必要时加缴保 险费后,该保险继续有效。
三、海上货运普通附加险
海上货运普通附加险是指凡是属于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种附加险。普 通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投保一种基本险后才可加保,附加险的责任期 限和基本险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普通附加险为十一种,分别是:
(一)偷窃、提货不着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货物因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整件
货物提货不着的损失、船东和其他责任方根据货运合同兔除赔偿的部分等。
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如果发现因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必 须在提货后 10 日内申请检验。如果出现整件货物提货不着的损失,被保险人 必须持有由责任方出具的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责任方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以不超 过其支付的赔款为限。
(二)淡水雨淋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直接遭受雨淋和淡水(包括舱汗、船上 淡水舱、水管漏水)等造成的损失。但要求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 有其他适当证明。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 10 日申 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短量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除正常自然途耗损失外的因 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凡包装的货物 必须外包装发生破裂等异常现象,以鉴别损失系外来原因所致。凡散装的货 物的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则以装船重量与卸船重量之差额作为损失的依 据,以上均须扣除正常自然途耗。
(四)混杂、沾污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造成的损失。如
砂糖里混进泥土,或是棉布遭到油的污染等,都属于此类损失。保险人为此 负赔偿责任。
(五)渗漏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
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如流质、 半流质、油类等货物在航运中由于容器损坏造成渗漏引起的损失,或是用液 体储运的货物变质、腐烂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对此负赔偿责任。
(六)碰损、破碎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
碎和碰撞损失。碰损主要是指金属物品的损失状态,如搪瓷、钢精器皿等在 运输途中因受震、受压、碰击等造成货物本身的凹瘪、脱瓷等损失。破碎主 要是指易碎品的损失状态,如瓷器、陶器、玻璃及其器皿等在运输途中国震 荡、颠簸、受压等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以上损失虽已包括在平安险和水渍 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只承保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事所致。该附加险则将责任 扩展到一切外来原因。
(七)串味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主要是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
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串味的损失。如果这种串味损失 是由于承运人配载不当或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所致,承运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八)受潮受热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
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袋装、捆 装以及易于吸收水份的货物易于遭到由于上述原因而引起的发潮,发热致使 货物变质的损失。保险人为此负赔偿责任。
(九)钩损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 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由于袋装、捆装货物在装卸过程中 多用吊钩装卸,假如吊钩操作不慎,或野蛮装卸,货物外包装会引起破漏造 成外漏损失,甚至吊钧直接钩破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对此负赔偿责任。
(十)包装破裂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 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 费用。在装卸过程中,一部分袋装、捆装货物用吊钩操作,但还有些袋装、 箱装、桶装、篓装的块、粒、粉状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因搬运、装卸不 当造成包装破裂以至物品短少、沾污、受潮等损失。此外为继续安全运输, 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条款均给予赔偿。
(十一)锈损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蚀损失。当运输工具 遭受海事、货物受到海水浸渍产生锈蚀的损失,水渍险是负责赔偿责任的, 而锈损险是承保海事以外所产生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锈损。对于容易生锈的 货物(如铁丝、铁管等)以及必然会生锈的裸装金属材料(板、块、条、管 等),保险人一般不承保这一附加险。
四、特别附加险
海上货运特别附加险是指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的附加险,它与普通附 加险一样,也须投保一种基本险后才能加保。特别附加险的责任期限依险种 不同而有差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特别附加险有六种,分别是:
(一)交货不到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货物自装上船舶后,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在预定抵达目
的地的日期起 6 个月以内交货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此类损 失多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造成,因此对运输险和战争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
分,保险人不予负责。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后,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 险人。为避免因无进口许可证导致交货不到,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保证 已经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许可证件。
(二)进口关税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到达目的港,虽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但被保险人仍需按完好货物完税造成的费用损失。因为如果被保险货物不论 在进口前或进口后发生了保险责任内的损失,而进口国又规定按货物的完好 价值征税,于是形成被保险人的关税损失,投保该保险后,保险人即可负责 赔偿,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或按发票金额加成投保,或可按照实际情况确 定,并在保险单上单独列明,并据此加收保险费。赔偿时以不超过受损部分 的保险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三)舱面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而遭受保险单列明的风险所致的
损失以及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造成的损失。根据国际航运惯例,舱面货物 不视作货物,海上货运险只承保舱内货物。但由于海运实务中,有些货物因 特殊原因(如体积庞大、化学性质等)只能置于舱面,所以舱面险应运而生。 在集装箱运输实务中,集装箱装载于舱面视同舱内货物,故无须附加舱面险。
(四)拒收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 绝进口或没收造成的损失。根据该保险条款,保险人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 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假如被保险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任何禁运或禁止,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运回到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 不得超过被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
该保险的终止,自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或被
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 20 天终止,被保险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 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由于该保险对不论任何原因拒绝进口或没收的损失都予负责,保险人承
担的风险较大,故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其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 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必须保证其货物备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 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如被保险人违反上述任何一款保证,保险人将不负赔 偿责任。此外,保险人对由于市价跌落、被保险货物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 记的错误,买卖合同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 当局关于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已经宣布实行 禁运或禁止等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责。
当发生该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 人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 采取的一切措施,都不应视为接受赔偿或放弃索赔的表示。
(五)黄曲霉毒素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货物因含有黄曲霉毒素,超过进口国对该毒
素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或被强制改变用途造成的损失。由 于黄曲霉素是一种致癌毒素,发霉的花生、大米等往往含有这种毒素。如果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日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 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 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保险人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
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该保险条款规定,当发生这一损失时,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需要时尽
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裁。假如由于其他原因所 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该保险不予 负责。
(六)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 我国出口到港澳的货物,由我国在港澳的银行办理押款。货物运抵目的
地港澳后,在货主归还贷款前,货物权益属于银行,货物则存放在过户银行 指定的仓库。该保险就是负责赔偿存仓火灾造成的损失,该保险期限始于被 保险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直接 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运输责任终止之时,止于这个 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或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 30 天时为 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书面申请延长并追缴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假 如被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存入其他仓库,则该保险终止期限,概按运 输险条款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附加险
除上述普通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外,还有一些近年来陆续开发的附加险 种。如:
(一)海关检验保险。
该保险负责承担被保险货物到达某地海关内发生的偷窈,短少损失的赔 偿责任。但这种损失必须经保险人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检验和核损。在 此以后发生的偷窃、短少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码头检验保险。
该保险负责承担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内发生的偷 窃、短少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这种损失必须经保险人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 人检验和核损。在此以后发生的偷窃、短少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卖方利益保险。
该保险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导致的卖方 利益上的损失。即如果买方不支付该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如对该保险项下的 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四)进口集装箱货运特约保险。
该保险是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约条款,主要对责任起讫、除 外责任及检验追偿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1.关于责任起讫的三条规定: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险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 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 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如果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 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 得目的港保险人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 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2.关于除外责任的两条规定:
(1)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 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2)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 造成货物残损或短少,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关于事故处理的检验及追偿规定:
(1)如果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 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 票所列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 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
(2)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 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偿权。
(五)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 该保险是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的扩展。但
根据该条款,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钢铁、 废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鲜果菜的保险责任,一律仍在卸 货港截止,不负责其在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
该保险将保险责任扩展到进口货物运至我国卸货港后转运至国内其他地
区期间,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 或者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或者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 场当时零时起算满 30 天终止,以首先发生的为准。
该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等待转运的保险责任进行了规定。被保险
货物在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零时起算
满 60 天终止。若货物不能在 60 天内转运,收货人或接货单位应在期满前开 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限。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 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60 天,如继续要求展 延,则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每 30 天为一期加费。
该保险还规定了若转运货物在上述保险期限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
展延申请的,收货人或接货单位应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 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 3 日起 10 日内通知保险人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 保险人仅对在此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六、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海上货运险的一种,它是以海洋运输中的冷藏 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分为两类,即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责任范围因 险别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责任范围。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是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
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 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 停止工作连续达 24 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 责任内的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 港内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
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6.根据运 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冷藏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述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 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二)除外责任。 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的除外责任是: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
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 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 隔温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败;4.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 的状态(如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等)所引起 的货物腐败和损失;5.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 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6.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 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冷藏险的保险责任是:在正常运输中,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
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 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载港 30 天内卸离 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库后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货物全部卸离海轮 起算满的 10 天期限。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则保险责任自行 终止。如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则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冷藏险保险责任的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 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 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 的地时,如果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要求加 缴保险费,该保险则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在货物到达卸 载港 30 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 卸离海轮后时起算满 10 天终止。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 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 10 天期限内 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正常运输的规
定终止。
(四)赔款处理。 该保险关于赔款的处理有两项规定。其一,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的,
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
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另有规定除外;其二,该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 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 2 年。
七、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桐油是工业上应用较广的干性油,有毒性,可以制造油漆、油墨、油布, 又可以做防水防腐剂等,由于桐油是易受污染和变质的物质,所以在运输途 中,特别是在远洋运输中十分需要必要的保障。“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正是适应该需要应运而生的。
(一)责任范围。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是: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规定的负赔率(以每 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的损失;
2.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失;
3.被保险人对受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 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
4.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5.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 失。
(二)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桐油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损失;
4.被保险桐油的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 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与冷藏险相同,也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正常
运输中,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单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
器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安全交至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 最长期限不超过海轮到达目的港后 15 天。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
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 或终止运输合同,致使被保险桐油运到非保单所载目的港时,在被保险人及 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该保险继续 有效。其保险责任按如下规定终止,即 1.被保险桐油应在到达该港口 15 天 内卸离海轮,在卸离海港后满 15 天责任终止。如在这 30 天内货物在该地出 售,保险责任则在交货时终止。2.被保险桐油和在上述 15 天内继续运往保 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正常运输的规定终止。
(四)特别约定。
该保险还以“特别约定”形式规定了保证条款。即被保险人必须保证:
1.在起运港必须取得油仓清洁并经检验的合格证书;
2.桐油装船后的容量或重量和温度必须由商品检验局详细检验并出具证 书,装船重量即作为该保险负责的装运量;
3.装船桐油的品质还须由商品检验局抽样化验并出具合格证书,证明在 装运时确无沾污、变质等迹象。
4.如遇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情况必须卸货时,在卸货前必须进行品质 鉴定并取得证书,对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及其他容器以及重新装 卸桐油的船舶油轮均须申请当地合格检验人进行检验,并取得证书。
5.被保险桐油在运抵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货前通知该保险单所 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确定卸货时油仓中 的温度、容量、重量,并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验师作一次或数次抽样化验, 出具确定当时品质状况的证书。如到货后由油驳驳运,则油驳在装油前须经 检验人检验出证。
(五)被保险人义务。
该保险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与货运险基本类似,兹不赘述。
(六)赔款处理。 该保险的赔款处理除索赔时效与冷藏险相同(即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
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 2 年)外,另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时,必须同装船时 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相比较,估计损失数额。如发生全损,则以商品检验局出 具的证书上载明的装运量为计算的标准。
2.如经检验鉴定被保险桐油品质上有变异时,保险人按实际所需的提炼 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 去通常所需的提炼费用后的差额赔付。
3,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 必要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担。
八、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险。
(一)责任范围。 该保险主要负责赔偿活牲畜(牛、羊、马、猪等)、家禽(鸡、鸭、鹅
等)在运输途中(海、陆、空)的死亡的经济损失。
(二)除外责任。 该保险除外责任是: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活牲畜、家禽的死亡,不
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应负的责任。
3.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
4.保险开始时,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
5.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因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所致的死亡;或因传染 病、患病,经管理当局命令屠杀或缺乏饲料而致的死亡;或由于被禁止出口 或进口或检验规格不符所引起的死亡。
(三)责任起讫。
该保险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地 卸离运输工具时为止。如不卸离运输工具,最长保险责任期限不超过运输工 具抵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算 15 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被保险活牲畜、家禽 必须妥善装运,专人管理,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检验赔款。
由于该保险的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所以在货损检验及赔款上有以下规 定:
1.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 货,并做到:(1)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死亡,应即向该保单所指定的 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无上述代理人,可找当地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2)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的死亡涉及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的责任,被保 险人应即以书面方式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赔。
2.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发票正本或副本; 主管当局对事故和牲畜、家禽死亡的证明;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必须提供 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3.被保险人在活牲畜、家禽遇险后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防损措施而支 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补偿,但补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4.该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卸离运输 工具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 1 年。
九、货物运输罢工险
该保险与前一保险相同,也是适用于海、陆、空运输的保险。有所区别 的则是它是附加险。
(一)责任范围。 该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
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 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承担 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保险人对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
正常职责所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 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该保险是各种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若其条款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 款中的任何内容发生抵触时,以该保险条款为准。
第三节 涉外石油(气)开发保险
成为本站VIP会员VIP会员登录,
若未注册,请点击免费注册VIP 成为本站会员.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电子书均来自互联网。如果您发现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情况,请立即和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作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