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是水险中产生和发展最晚的一种险种,它诞生 于本世纪 50 年代。石油是工业的血液,是能源中消耗量最大,储藏量较丰富 的一种资源。50 年代以前,石油资源只能在陆上开发,50 年代以后,美国石 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等近海开采石油,开创了近海石油开发的先例。随着海上 石油开发的发展,海洋石油产量占世界石油产量的 20%,而且具有更巨大的 潜力和更广阔的前景。由于海上石油开发技术复杂,投资浩大、危险集中, 使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更为必要和重要,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正是为海上石油开 发提供了可靠的风险保障。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是承保近海石油勘探开发全过程的专业性综合保险, 它包括财产保险、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和工程保险等内容。财产保险包括平 台保险、钻井平台保险、钻井船保险、油管铺设保险等;费用保险包括井喷 控制费用保险、重新钻井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包括保赔责任、承担人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综合保险等;工程保险包括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 保险、船舶建造险等。
除上述根据保险标的分类外,海上石油开发保险还可根据海上石油(气) 开采阶段进行划分,也分为四类:
(一)钻前普查勘探阶段。
这一阶段是通过物理手段(地震测验)普查被测验海区内的油气矿脉, 主要包括勘探船舶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二)钻探阶段。
这一阶段自钻探作业开始至第一口井开始产油为止。主要包括钻井设备 保险、工作船舶保险、控制井喷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第三者综合责任 保险、保赔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丧失租金保险、战争险和政治风险。
(三)建设阶段。
这一阶段自第一口井向岸上输油开始直至建成生产控制系统和岸上设施 和管道开始齐全为止。除上述钻探阶段的各种保险继续投保外,还须投保油 田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油管铺设保险。
(四)生产阶段。
这一阶段以石油生产控制系统、岸上设施和系统的输油管道网到正式投 入生产为开始标志,一直到油田出油枯竭为止。除继续投保钻探阶段的各项 保险外,还需投保各种财产的火灾保险以及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其他风险。
由于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保险标的价值昂贵,费用惊人,一旦发 生意外,均为巨灾,为保障保险业务的财务稳定性,保险人必须将其置于国 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以分散危险确保偿付能力。
为便于理解,我们仍以保险标的来进行分类介绍。 一、海上石油(气)开发财产保险 根据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的财产保险条款,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
人投保财产的一切直接损失,这些损失包括钻井船、平台、钻井平台、各种 设备、配件等海上石油(气)开采设备的财产损失。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 有人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由于我国“钻井船一切险”、“平台一切险”、“钻井平台一切险”的 条款基本相同,仅以“钻井船一切险”条款为例。
(一)保险期限。 该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当事人议定。保险有效期终止时正在发生的事故
损失,应视同有效期内的损失,保险人仍予负责。
(二)被保险财产。 该保险承保财产明细表中列明的钻井船的船壳和机器,包括船上以及附
近有关的钻井船或普通船(船本身除外)上的设备、工具、机械、沉箱、起 立架、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机和设备、井架、钻柱、套管、油管等, 此外还包括正在被钻井中的钻柱和所有明细表内所列由被保险人持有、保管 或控制的此类财产。
“平台一切险”的被保险财产包括明细表内所列的平台装置(平台本身、 人行道、登陆斜梯)以及明细表内所列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照料、看管、控 制的置放于该平台的所有财产。
“钻井平台一切险”的被保险财产包括明细表内所列的钻井平台设施上 的属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有关设备、工具、机械、材料、供应物、 配件、钻井架、底层结构、钻柱和财产。
三个条款均规定,以上每一项作为单个承保。除全损、推定全损或经协 议确定的全损以外,保险金额不因所赔付的损失而减少。
(三)区域范围。
钻井船一切险为航行范围,平台及钻井平台一切险则为地区范围。三者 均根据作业点划出一定的区域范围,同时均规定若被保险财产被分开临时存 放在港口或平台间往返的当地运输期间,该保险赔偿金额不超过全部保险金 额的 25%,这一扩展责任包括在总保额内而不是增加总保额。
(四)承保范围,即责任范围。
该财产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直接损失,但对被保险人、财产 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五)碰撞责任。
这是钻井船一切险条款的内容,在平台和钻井平台两项一切险中没有此 款。该条款规定,若钻井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保险人将按承保比例支付 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由于该船舶过失应负责赔偿给任何其他人有关碰撞的任 何款项;若两船都有过失,索赔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解决,一船或双方船的 船东或租船人有法律限制责任依据的除外;若两船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同一船 东或租船人,该条款也同样适用;所有两船之间责任问题可留交仲裁解决, 单一仲裁人或三个仲裁人中的两位仲裁人的决走是最终具有约束力的。
碰撞责任条款中列明的除外责任是:依法消除障碍或残骸、残货;任何 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损失(被撞的对方船上或所载货物的损害除外);石油、 石油产品、化学物品或其他任何物质的逸出、溢出、散发或渗漏;船上货物 或财产,或船的使用;人身伤亡或疾病。
(六)免赔额。 免赔额条款不适用于全损或推定全损。任何索赔(包括施救索赔)应单
个通知和理算,每一索赔应首先扣除免赔额。每一事故将单独处理,但同一 事故导致的连续损失将作为一个事故考虑。
(七)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共有 15 项,具体如下:
1.由于地震或火山爆发或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海啸所造成的损失或
产主的费用;
2.为作业目的而完全故意沉没钻井船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3.为控制其他钻井船、平台或设施的喷火、塌陷等而挖掘救护井所造成 的损失和费用;
4.任何在控制或为控制井喷塌陷或为熄灭井喷造成的火灾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施救费用);
5.由于延迟或丧失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损耗、变质、金属疲劳、机器损坏,由于气温引起的胀缩、腐蚀、生 锈、电解、设计错误,以及由于内在缺陷引起的损失或损毁所产生的修理或 置换费用;
7.由于电路损坏或干扰造成的发电机、振荡器、电灯,马达开关和其他 电气设备的损失(火灾引起的物质损失除外);
8.碰撞责任条款以外的第三者责任;
9.有关搬移财产、清理场地或障碍物的索赔;
10.地下或水下部分钻柱的损失(承保危险所致的火灾、井喷、塌陷或 钻井船的全损直接造成除外);
11.正在钻探或不在钻探的井或井眼;
12.实际使用的钻掘泥浆、水泥、化学物质及燃料、井中套管、钻杆;
13.未经提炼的油、气或其他原产品;
14.设计图案、计划、规格表或记录,被雇佣人员或其他人的个人物品;
15.钻井船底壳的铲锈和油漆。 与钻井船一切险的除外责任条款比较,平台一切险和钻井平台一切险的
除外责任都没有上述条款的第 2、第 15 款,而根据其作业的特点,设计了相
应的内容,如:命名的风暴或飓风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费用。平台一切险除 外责任没有上述第 10 款,取而代之的是“10.钻井机或服务钻机包括钻杆和 钻铤以及构成钻井机或服务钻机的所有其他部件。”
(八)防井喷装置。
这是一项保证条款。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在所有钻井作业中,配备按标准 制造的防并喷装置,其安装和试验按通常做法进行。
(九)责任限额。
除施救条款、碰撞条款规定之外,保险人对每一事故的责任不超过规定 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对所保财产的责任不超过修复或置换受损财产到相当于 受损前状况而产生的费用中应承担的比例部分。保险人对在任何情况下因法 律、法令、规章、许可、特许而增加的修理或重建费不负责任。
(十)共保。
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应始终根据不少于其 100%的重置价格扣除合理贬 值进行投保,否则,被保险人将自行成为该差额的保险人,并对任何索赔按 比例赔偿。
(十一)推定全损。 该条款与船舶保险,货运保险的推定全损相同,兹不赘述。
(十二)施救费用。 若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的代理人、雇员、受托人在不损害该
保险的情况下,根据其条件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或起诉、或劳务、或出差 以维护被保险财产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予以承担。但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
赔偿责任不得高于引起这些费用的项目保险价值的 25%。保险人、被保险人 追偿、救助或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认为是对委付的放弃或接 受。
(十三)停泊和注销。 停泊条款是对钻井船一切险而言。根据该条款规定,钻井船在港内连续
停泊超过 30 天以上,保险人根据议定费率按日比例计算退费。但有几点须注 意:1.停泊地点应经保险人代理指定的检验人或保险人的批准;2.船上应 始终至少有一看守人员;3.停泊期间船舶、撑脚不得移动,浮筒不应改变;
4.如年费率更改,退费率也相应调整;5。若在保险期限船舶发生全损时不 再退费。
注销条款规定双方都可以办理注销手续。被保险人可在任何时候用书面 通知保险人注销该保险,退费按商定支付;保险人可在 30 天以前以书面通知 被保险人注销该保险,并按日比例计算支付退费;保险人可在 7 天以前以书 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罢工险、骚动、民众暴乱险,但不退保费。不管由哪一 方注销该保险,保险人可留取保险单规定的最低保费。
(十四)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可以免除根据合同被保险人为其作业的个
人或商号或公司的责任。但这种免责必须在作业开始前已被授与,且损失是
由于该作业引起或与该作业有关。保险人同意对被免责的个人、商号、公司 放弃代位追偿权。
(十五)记录检查。
在保险期限内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起诉的期限内,保险人有权检查有关 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涉及费用、修理、收支和任何其他性质的记录。保险人的 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时间都可查看这些记录。
(十六)争议处理。
保险双方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发生的一切争 议,若需要仲裁或诉讼的,诉讼时效为 2 年。
(十七)战争险免责。
该条款实质也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引起的索赔 不负赔偿责任。如捕获、扣留、扣押、禁制、拘留和任何意欲如此的行为; 不论在战时或和平时期的合法或非法征用;地雷、炸弹、鱼雷或其他武器; 核武器;内战、叛乱或内证、海盗行为等。
油管铺设一切险也是海上石油开发财产保险中的一种,与上述三种有许
多类似之处,如承保期限,被保险财产、免赔额、承保责任、除外责任、共 保、施救费用、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责任限额、注销、战争险免责、记 录检查、争议处理等都基本一致,有所区别的只是:
承保责任内包括罢工险责任,即保险人负责赔偿罢工、骚乱、民变;直 接由于罢工者,封闭工厂的工人及参与工潮、骚乱、或民变的人对被保险财 产造成的损失,但对于内战、革命、叛变或起义或由此产生的内江造成的损 失不予负责。
除外责任各项规定有前述第 1、5、6、7 四款外,还有塌陷、水流冲刷海 床、海水卵石的摩擦;油管内的油;油管的铲除和油漆等。
施救费用条款规定,保险人对灭火用的泡沫溶液、各种灭火材料的消耗、 损毁和为灭火而支出的所有费用不予负责。
二、海上石油(气)开发费用保险
海上石油(气)开发费用保险主要包括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 险、额外费用保险等,现分述如下:
(一)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所谓“井喷”是指在石油开发作业中,由于地下压力所致钻井液突然、
意外、无控制和连续性地从油气井下向地面漏溢后引起油、气或水从井中连 续不断、无控制地喷射出地面。当发生井喷事故,为重新控制油井的喷速, 使之恢复正常而产生的费用,保险人通过开办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承担这一费 用。
1.责任范围,该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单对被保险人所有 或占有利益的井从开始钻井、再完工、完工、重建、试验、清洗、修理、整 理和其他任何性质的井上操作直到根据有关规定的完成或放弃操作为止期间 所产生的对失去控制的油或气井重新控制费用负责赔偿。
如发生井喷,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偿付材料和供应的费用、承包人的设 备和服务费用、控制井喷专业人员和部门的设备和服务费用,包括为控制井 喷的定向钻井和其他措施的费用。
该保险适用于生产井、关闭井或临时放弃的井以及由于所保井发生井喷 导致井喷的其他井和井眼。
当地面上(对水井即水底以上)的井喷被控制以后,保险人对控制井喷
费用的责任立即停止。
2.除外责任。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人身伤亡、疾病、死亡、劳工赔偿、并眼损失、钻柱损失、承包人 钻机和设备的任何部分损坏,财产的损失、捞物费用、所有为恢复钻井操作 产生的整井费用;
(2)所有过期保单延续条款项下的井;
(3)战争或和平期间的敌对或战争行为;
(4)战争或和平时期使用核裂变或放射力的武器;
(5)暴动、叛乱、革命、内战、篡政或政府当局为阻止、抵抗或防御这 些情况的发生而采取的行动;
(6)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所进行的销毁:
(7)根据任何政府或公共权力机构或行业的命令所进行的没收。
3.责任起讫。该保险的责任起讫规定根据井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对 新井,该保险从开掘时生效;对其他井,在其深钻、再作业、整理或类似的 作业开始时生效。除承保的已完工井,该保险在井完全放弃或完工后即停止, 其中包括安装采油树、泵、井头设备或拆除、搬移钻探设备(以后发生者为 准)。若搬移钻探设备在先,从搬移完毕到完工的作业开始不应超过 30 天或 另议保险。
此外,该保险还对联合投资、责任限额、免赔额、共保、延续、保证、 保费等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在附加的“一般条件”条款中,对防井喷装置、 纪录检查、被保险人义务、争议处理、追偿、免责、注销等也有与海上石油 开发财产保险类似的规定。
(二)重钻费用保险。 该保险一般是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附加险。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井喷、
塌陷和火灾所造成的不可恢复的钻井的丧失,重新钻掘一个井或其任何部分
所产生的费用。该保险规定,如果可用留在被保险井内的钻杆或通过救助井 来控制井喷、井塌或火灾来完成钻井工作,则不负责重新钻井费用。
(三)额外费用保险。 该保险以批单形式作为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扩展条款。根据该保险批
单,保险人负责扩展承保保险单注明的井喷引起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旨在 使油井井喷后通过洗刷、打捞或其他救助作业能够全部或部分恢复原状。2.井 喷结果所产生的额外钻井费用,以便对上述一系列救助行为仍不能恢复原状 的井,进行全部的或者部分的重钻。3.根据政府或管理机构的指令,为了防 止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坏,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有责任所承担的费用。该保险要 求被保险人对全部井眼要投保,要有防井喷装置保证。同时明确救护井为绝 对除外责任。
(四)渗漏污染损失和费用保险。
1.责任范围。该保险是承保发生油井渗漏和油类污染事故引起的损失赔 偿,以及为消除油污的费用。该保险以油污直接、间接引起的损失赔偿、油 污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以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有关财产的损坏、灭失、 丧失使用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主,同时负责为清除油污和防止损失扩大的费用 以及法律诉讼费用。
2.除外责任。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任何罚款、处罚;
(2)其他保险已经承保的责任;
(3)属于被保险人或在其看管、照料、控制下的财产的损失或丧失使用 或清理费用;
(4)控制井喷的费用、钻探救助井的费用;
(5)战争险责任;
(6)水运工具运输石油或其他类似物质直接产生的索赔;
(7)直接由于违背或不遵守任何政府的规章或法律的情况造成的渗漏和 油污;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认为应该发生的渗漏和污染。
此外,该保险还对保险期限、责任限额、损失通知、损余处理、保费、 转让、破产、展延索赔、保证、延长保单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海上石油气开发责任保险
海上石油(气)开发作业中涉及到许多责任赔偿问题,分别有保赔责任、 承租人责任(即一般合同责任,与第三者责任。国际保险市场通常采用混合 承保的方式,我国保险公司亦然。“保赔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 任险”就是三位一体的混合险种,责任范围比较广泛,现介绍如下:
(一)责任期限和区域范围。
该保险责任期限为 1 年,区域范围是被保险人在世界范围内使用近海流 动钻探单位、陆地钻探单位,生产设备及类似设备进行石油(气)勘探、描 绘、生产作业以及各种辅助性活动,包括船员小艇、供应船及飞机的租用。
(二)保险责任。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负责赔付被保险人有责任赔付或应予支付
的任何有关责任,素赔、要求、赔偿金或费用的款项。
(三)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直接或间接根据劳工赔偿法及根据任何其他法令或习惯法责任提出的 任何有关被保险人雇员的事故及疾病的赔款要求;
2.捕获保证条款中除外的危险引起的作业事故项下的任何索赔;
3.对已失去控制的该保险项下作业中的石油(气)井的一切重新控制费 用;
4.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联合投资人所有的井眼和井眼中设备的损失或损 坏;
5.被保险人在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若经商定费率暂保,应预先通知保 险人)。正常的海上钻井作业合同及在签订保险协议中提交给保险人的合同 不在此列;
6.被保险人制造、经营、出售或分配的任何货物或产品,不在其拥有、 租用、占用、或控制的场所,而由别人掌管、控制下,由其经营、使用;消 耗、存放中引起的责任;
7.被保险人所有的、租用、占用或控制以外的场所中的作业完工后或在 被放弃作业的地点发生的事故引起的责任。收拾、送交、存放工具安装的设 备及废弃的物料除外。
8.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控制的任何财产的责任(若按商定费率暂保, 应预先通知保险人);
9.汽车引起的责任。该保险还规定了责任限额、超额条款、施救条款、
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等。 此外,“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是单独承保第三者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
其责任范围是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有法定义务赔偿责任的全部赔款。包
括(1)个人伤害责任:即任何人遭受个人伤害、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时 候的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及照管费用和丧失工作的赔偿金;(2)财产损坏责任: 即由于一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坏或毁坏,包括由此而丧失使用的赔偿金。该 保险规定,此项赔偿只限于该保险标的项下的操作和与此操作有关的服务所 引起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坏或毁坏。
该保险与“保险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相比,承保范
围要窄,因此实务中多以后者为常用。
四、海上石油(气)开发工程保险
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主要包括油田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国际上通常 采用统一的近海工程一切险方式,承保责任以建筑工程保险条款作基础,根 据海上石油建筑工程特点,加之海上碰撞责任,保赔责任范围等风险责任。
(一)被保险财产。 该保险的被保险财产被规定为:
1.建造作业:由被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正在建造、重建、修复过程中的财 产,以及正在该建造、重建、修复作业场所存放的财产。
2.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在建造中使用或部分建造中被使用或有关的任何 种类的财产(包括材料和供应品)。
3.被保险人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在建造作业或在部分建造作业中使用或有 关的其他人的财产,或在该保险项下可能引起任何索赔事故之前,被保险人 已经承担了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二)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任何原因造成的丧失使用或占用;
2.未完成合同或耽搁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的罚金;
3.补救错误的或有缺陷的工业或材料的费用;
4.设计或规划中的误差、缺陷、错误、遗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 坏;
5.损耗、正常补救、正常保养、固有毛病、内在缺陷、虫蛀;
6.战争险责任;
7.因核反应、核辐射或可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损失 或损坏;
8.霜冻或冰冻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9.基地以外的汽车;
10.失踪引起的损失或仅仅因财产记录上表明短少的损失;
11.机械损坏:
12.被保险人雇员的背信行为;
13.承包人所有种类的设备。 该保险还负责保障由于在保险单内所包括的任何危险的损失可能导致搬
移被保险财产的所有碎片残骸的费用,此外,该保险条款还对责任限额、免 赔额、部分损失、代位追偿、转让、注销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首要条款” 中规定,保险人对爆炸物的爆炸、任何战争武器以及因任何个人的恶意行为 或政治动机所造成的索赔,任何人为政治或恐怖目的的任何行为引起的索赔 不负赔偿责任。
五、陆上石油(气〕开发保险
陆上石油开发保险虽不属于水险,但由于其保险条款的内容与海上石油 开发保险有许多相同之处,区别只在水陆之分,现也在此一并介绍。
(一)被保险财产。
“陆上油气钻井工具保险”的被保险财产是石油钻井设备;石油修井设 备(包括机械、工具、材料、供应、配件钻井架、底座、钻杆、通常用于钻 井、重新作业或清除油井或气井的其他设备);被保险人所有或者被保险人 在法律上负有责任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
1.火灾、雷击;
2.龙卷风、旋风、风暴和冰雹;
3.地面爆炸;
4.在铁路、铁路快运或卡车运输中,运输工具的碰撞、脱轨和翻车;
5.在渡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水上风险;
6.桥梁或涵洞的坍塌;
7.井喷、塌陷;
8.洪水;
9.偷窃,原因不明的消失和盘存短缺除外;
10.飞机的坠毁或坠落物;
11.装货、卸货;
12.罢工、暴乱、民间骚乱;
13.非被保险人的故意破坏和恶意损毁行为;
14.折叠井架或钻塔的升降;
15.井架或钻塔的倒塌或拉垮。
(三)不保财产。 该保险不保财产是:汽车、飞机、铁路车皮、水泥、泥浆、钻井化合物、
化学物品、套管、道路、堤道、泥浆池、设计图纸、计划、记录、被保险人 所有、租用或控制的任何仓库或材料场内长久存放的财产。
(四)除外责任。 该保险除外责任是。
1.磨耗及废腐蚀变质;
2.装置或安装在船舶、钻井驳船、码头、桩基结构上,定期航线渡船运 输的财产除外;
3.发生危险的当时和以后以及保险财产遭受邻近场所的火灾威胁时,因 被保险人的疏忽未采取一切合理手段抢救和保护被保险的财产;
4.蒸汽机、蒸汽锅炉、蒸汽泵、蒸汽管道或连接装置、蒸汽加热器、内 燃机、动力泥浆泵、飞轮、滑轮、研磨轮和机器运动或旋转部分的爆炸。
5.战争险责任;
6.战争或和平时期应用原子裂变或放射力的任何战争武器;
7.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的扣留或销毁,由任何政府或公共当局命令而进 行的没收或走私的风险或非法运输或贸易;
8.人为的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电路损伤或干扰因而造成的发电机、激发
器、电灯、马达、开关和其他电器设备或装置的灭失或损坏。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该保险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财产只能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操作;
2.100%共保条款,即被保险人应对所承保的财产的每一项目保持不少 于实际现金价值 100%款额的按比例摊付的保险。
(六)保证。
该保险要求被保险人保证:
1.不用油、天然气或空气作为钻井液使用;但使用油基泥浆或用油“打 生产层”或“冲洗油层”不受此限。
2.在井口安装标准防喷器,其安装和试压按惯例进行,绳钻和顺钻除外。
该保险所保财产均以陆上为限,保险人获取或收到的最低保费不能少于 保费的 40%。此外,该保险还对救助及施救费用、理赔处理、争议处理作了 规定,诉讼时效为 1 年。
与该保险相似的还有“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后者与前者的 承保风险的规定采取的是不同的表述方式。前者采用“列明风险”方式,而 后者采用的是“一切险减除外责任”方式,承保的是任何由于外来原因所致 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险”,不保财产除前者内容之外, 还扩展到①在水上船只、钻井驳船或平台上设置的财产或水上运输的财产(正 常安排的渡运除外);②地面以下的财产;③完钻后留在油、气井中的钻柱, 或该井所有人、操作者负有责任的钻柱;④为控制任何油或气井的井喷、塌 陷、火灾而打救护井所使用的财产。(事先得到承保人同意并加付保费的除 外),除外责任基本上与前者相同。此外,该条款还对被保险财产、责任限 额、自动保险、免赔额条款、定值、代位追偿、施救、自动恢复责任、注销
或终止、争议处理等都有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涉外保险险种的水险部分可由下表来表示:
水险险种一览表
险
种
险 别
基 本 险
附 加 险
船
舶 保 险
1 .船舶保险
2 .集装箱保险(定期)
3 .船舶建造保险险
4 .运费保险
5 .保赔保险
6 .渔船保险(略)
1 .船舶战争、罢工险舶
2 .集装箱战争险保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1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物
2 .普通附加险运
1)偷窃、提货不着险输
2)淡水雨淋险保
3)短量险险
4)混杂沾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碰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险
种
险别
基 本 险 附 加 险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9 )钩损险物
10 )包装破裂险运
11 )锈损险输
3 .特别附加险保
1 )交货不到险险
2 )进口关税险
3 )舱面险
4 )拒收险
5 )黄曲莓毒素险
6 )出口货物到香港
(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 存仓火险责任扩展
4 .其他附加险
1 )海关检验保险
2 )码头检验保险
3 )卖方利益保险
险
种
险别
基 本 险 附 加 险
石 油
( 气 ) 工 程 开 发 保险
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
8 .第三者综合责任程
9 .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
10 .陆上油气钻井工具保险
11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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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涉外保险险种(二)——非水险
“非水险”是“水险”的相对概念,是指水险之外的各种保险。根据国 际保险惯例,保险人一般将火险、责任险、汽车险、航空险、人身险等统称 非水险,与“水险”不同的是,水险是财产保险类别之一,主要以财产保险 为主,而非水险范围较大,包括了除水险以外的所有涉外保险。随着我国对 外开放和国际经贸活动的发展,非水险将是一个极具潜量的市场,前景令人 乐观。
近年来,非水险业务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91 年非水险保费收入占全 部涉外保险收入的 33.9%,使整个涉外保险险种结构改变畸轻畸重的状态而 日趋合理。涉外非水险是国家“改革、开放、搞活”改革的产物,是吸收外 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和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组成 部分,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人 身保险六大类别。现分别加以介绍,供涉外工作的朋友参考。
第一节 涉外财产保险
涉外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以及补 偿贸易、来料加工、对外加工装配、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和使用外汇贷款进口 设备等方面的财产保险问题。险别分别是财产保险、盗窃险、财产一切险、 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机损利损险、现金保险、电脑保险等。
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可分为两种,一是保险财产范围;二是保险责任范 围。保险财产范围是指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标的的范围。就是说,哪些人 的哪些财产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危险的范围, 即保险标的遇到什么样的风险受到损失才能得到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分责任 范围、除外责任。
这两种责任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所最应注意的。下面就对涉外财产保险主 要险种加以介绍。
一、财产保险
(一)保险财产范围。 保险财产范围应从两个角度来说:第一,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范
围;第二,保险标的的范围。
1.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主要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 或共有人,其他与财产没有这些法律上的经济利益的人,都不得为该项财产 投保,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即对该项财产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人,既使为该项财产投了保,保险合同 也是无效的。
2.保险财产的范围。一般来说,保险财产包括财产和财产引起的费用,
除条款列明需特约的财产和不予承保的财产和费用外,均可列于保险单上作 为保险财产。需特约的财产是指保险条款中列明的,只有经保险人与投保人 共同商议,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走并确定价值的财 产和费用才能作为保险的财产。未经商议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则不得作 为保险财产。不予承保的财产是指保险条款由于其自身危险性较大或无法估 价或不属于本险种所承保的财产保险范围的财产。
需特约才能作为保险财产的财产和费用有以下几种:金银、珠宝、钻石、
玉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 霓红灯、太阳能装置、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等。
不予承保的财产和费用有下列几种: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动物、植物、农作物;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保险财产必须在保险单中列明。
(二)财产保险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中包括损失范围、风险范围、除外责任三种。
1.损失范围。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保险只对财产的直接 损坏和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
2.风险范围。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财产同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 才承担责任,这些风险包括以下几种: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 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 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 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 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3.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为保险公司不承保的风险,由于这些不保风险造 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几种: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
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 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 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
包括由于保险责任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兔赔 额;
(9)其他不属于保险单保险责任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在投保时,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对主要的保险 责任和除外责任向投保人说明,未经说明的除外责任无效。
以上所提到的几个方面的问题是目前的通常做法,具体到实际操作上, 备保险公司都可能有一些不同的变化,不是统一的,所以投保人在投保此项 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其保险财产范围,并有权要求保险人对此加以说明。
(三)投保方的义务和权利。
1.投保方的义务。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投保时,投保方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 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投保方及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 贸;
(3)在保险期限内,投保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 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 投保方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入及其 代表应:
①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 7 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 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保险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 证据;
④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 据。
2.投保方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财产遭受损失后,有权要求保险人在法定期间给予补偿。
(2)有权随时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人退回按规定应退还的保 险费。
(3)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要求保险人说明其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责 任兔除条款,这是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即使不主动询问保险人亦应主动告知, 否则依法律规定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财产一切险
财产一切险与财产保险很相似,但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略有不同,下面 就着重介绍一下其不同之处。
首先,财产一切险将其保险责任扩大了适用范围,除财产保险列明的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扩展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 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
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 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
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保险人都承担偿付责任。
第二,除外责任也与财产保险不尽相同。由于规定的保险范围很大,因
此,此条款的除外责任也非常严格。
1.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 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 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4.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5.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6.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7.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8.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 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
起的损失。
9.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10.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
1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 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12.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 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1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 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14.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 任何损失和费用;
1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17.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 额。
财产一切险在保险财产范围、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方面都与财产保险基 本一致,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
三、盗窃险
盗窃险为财产保险或财产一切险的附加险,一般不能够单独投保,其保 险财产的范围与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基本相同,但其保险责任是完全不同 的,因为是特定的附加险,因此这一险别是不包括财产保险或财产一切险的 保险责任范围的,也正因为其特殊性,其除外责任及被保险人的义务也与财 产保险或财产一切险不同,此一险别在适用当中其条款若有与财产保险条款 或财产一切险条款有抵触时,以其条款为准。其条款未规定之处,则按财产 保险条款或财产一切险条款办理。下面介绍一下盗窃险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范围。
盗窃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保险 财产存放处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负责偿付。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 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中的特约保险财 产和不予承保的财产的。
(二)除外责任。
盗窃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项: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的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 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 7 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 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短缺或损坏。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此险种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
1.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
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如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 查时,应给予协助;
2.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3.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4.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5.被保险人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提供任何虚假、夸大的单证以骗取 赔款,如保险人发现,保险人有权不负赔偿责任。
四、机器损坏险
此险种是针对机器这一特定财产而设立的,因此其技术性较强。其保险 财产的范围是机器本身及附属设备,只要此类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保险人将负赔偿责任。
(一)责任范围。 此险种保险责任一般有如下几种: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 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 他电气原因;
5.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此险种除外责任规定应该比较明确,一般有以下几项:
1.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
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2.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 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 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 易耗品;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
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4.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 费用;
5.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
电、停气、停水;
6.火灾、爆炸;
7.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 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8.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9.机动车碰撞;
10.水箱、水管爆裂;
1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 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13.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15.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16.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 额。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 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 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 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 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 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的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3)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 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将修 理记录提供给保险公司。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
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 7 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 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
度;
(3)在保险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 实物证据;
(4)在被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 据。
5.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
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 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
1.保险事故出现后,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2.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
3 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的修理), 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停工期间的保费。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册保险单,保险人应按退还部分保费。 五、利润损失险 利润损失险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保险险种,它又称为营业中断险,从保险
费计算到责任范围条条都要有极详尽的解释及说明,一般财产保险上对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物质上的直接损失承担风险责任,而对责任范围内的间接损失 如由于停产、营业中断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承担风险责任的。此险种在国 外已开展比较普遍,三资企业来华后往往在投保财产保险后要求再投保利润
损失险,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国内的保 险公司也相继开展了此项业务。
(一)责任范围。 所谓利润损失险就是对传统的财产保险中对企业保险风险中不保一部分
间接损失,提供风险保险保障。承保由于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被 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 包括利润损失和受灾后在营业中断期间仍需开支的必要费用方面的损失。
利润损失险的保险财产范围与财产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是一样的,从性 质上来讲是财产保险的扩大责任保险,但它们保险对象与责任却不相同,财 产保险对象是财产物质上的直接损失,而利润损失险对象是财产损失后而引 起的间接损失。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也不是财产保险中对自然灾害或特定的 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本身损失负责,而是对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后 连带引起的其他损失负责。具体他说就是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载 明的处所经营的业务由于发生如下事故:
(1)火灾、雷电、爆炸及意外的漏水;
(2)风暴、暴风雪、台风、洪水及地震;
(3)飞机坠毁及其部件坠落;
(4)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损坏; 而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造成的利润上的损失负责赔偿。利润损失
包括:营业的毛利润损失、营业中断期间职工的工资、审计师费用、和欠款
帐册损失。
1.营业毛利润的损失。毛利润的损失是限于营业额减少和营业费用增加 所致的毛利润的损失,营业额减少是指造成损失后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 差额。营业费用的增加是指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 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当然这项费用要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 所得的金额为限。
2.营业中断期间工资的损失。营业中断期间工资的损失也是以营业额减
少和营业费用增加两方面计算的;
(1)营业额减少后工资损失的计算:
①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 13 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 率乘以 13 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 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②赔偿期内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 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
的 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①款下所扣除的节省 金额。
(2)营业费用增加后工资损失的计算: 赔付金额为超过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减少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额外
费用,但不得高于根据第一项①、②下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 项费用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3.审计师的费用。审计师的费用是指限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 赔,为了保险人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帐册或其他营业帐册或文件的任何细 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4.欠款帐册损失。欠款帐册损失只限于保险单写明的保险金额限度内, 如果因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导致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来收帐目的记录遗失、 受毁或受损而出现的损失,包括以下几点:
(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帐册的直接后 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
(2)因损失帐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3)证明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为限。
以上是利润损失四项基本内容的概念及计算方式。
(二)除外责任。 此项险种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用或征用;
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其他不属保险人承保的任何风险。
(三)失效条款。 此项险种中还有一项失效条款:即保险起期以后,不论何时,如遇下述
情况而未经保险人签署附录确认继续有效,即应失效:
1.清理营业或业务由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经营或永久停业;
2.被保险人利益终止;
3.经营项目营业处所或营业处所财产发生变更,从而增加损失的风险。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在投保此险种后的义务有如下几项:
1.被保险人必须诚实,不得伪报、误报或隐瞒重要细节。否则,保险人
不承担责任,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并履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2.被保险人必须保有完整的记录。自开始经营日起的全部记录,如财产 目录、生产及资产负债表应予以妥善保管。为防止记录被毁,被保险人应存 放几套记录。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尽力采取、
同意采取或允许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少营业中断或对营业 干扰的时间或阻止营业的中断或对营业的干扰,避免或减少损失。
4.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出险后自费提交保险人为调查或核实索赔所需要的
帐册和其他营业帐册、凭证、发票、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文件单证、证明、情 况及说明。
5.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按照保险人的需 要,不论在保险人赔款以前或以后,进行一切工作或同意或允许进行一切工 作,使保险公司得以行使任何权利和追偿权,或在赔偿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 得以从其他方取得补偿或通过权益转让取得赔偿。
(五)单项条款。 由于利润损失险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还分出许多单项
保险,这样在保户选择投保时可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性质来挑选其中任何一 项或多项或全部保险。这些单项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基本概念是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 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
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 内。
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如保险人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 保险单规定的对毛利润的定义,在汁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保险单 项下,被保险人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 甲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护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 外费用。3.通道堵塞条款。由于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保险单所限定的) 损坏,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因而导致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 阻碍该财产的使用或堵塞其道口。
4.谋杀、传染病等引起损失条款。此条款所指的损失有以下几类:
(1)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
(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3)旅馆客人由于食用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 而致伤害或引起疾病;
(4)由于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遵照主管当局 指示,关闭全部或部分营业处所。
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如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 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 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注明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 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 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所致,则这项损失才被视作保险范围内 的损失。
此条款还有明确的除外责任、赔偿期限。
除外责任是:政府、市政或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 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其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 述当局或部门不是出于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 需要而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气、水的权力而造成的损失。
赔偿期限一般为自发生损失之日起,不迟于 60 日止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
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而且每次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时间必须持续 24 小时 以上,24 小时以内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24 小时以外持续停电、气、水 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来承担赔偿。
6.恢复保险金额条款。为了使保险不因损失而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
可对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日止就损失数额部分支付适当的额外 保险费系恢复保险金额。
7.每月预付赔款条款。如有要求,保险公司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 款。
8.调整保费条款。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单年度满 6 个月内声明, 根据审计师的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 12 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的毛 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 超过保险朗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 1/3。
(六)重要名词释义。 利润损失险的内容大致如此,但由于其中特定词语较多而容易引起混
淆,下面再将一些词语作以解释:
1.毛利润。毛利润等于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
-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 应注意的一点是,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
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要适当规定折旧。
2.特定营业费用。特定营业费用包括:
(1)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
(2)工资的全部数额:
(3)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 费用。
3.工资。付给雇员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生活补助、保险费、 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4.营业额。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 服务付给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5.保险期限。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的一段 时期。保险人只赔付赔偿期内遭受的损失。
6.年度营业额。年度营业额指发生损失之前的 12 个月内的营业额。
7.标准营业额。是指发生损失之日前 12 个月中相当于赔偿期期间的营 业额。
六、机损利损险
机损利损险与利润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基本 上是一样的,其不同点就在于保险对象不同和单项条款不同。
机损利损险的保险对象是特定的机器损失后造成利润的损失。
单项条款只有五项: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保险、恢 复保险金额条款、每月预付赔款条款、调整保险费条款。
七、现金保险
现金保险又称“钱币保险”,亦属于一种待约保险,由于现金在社会经 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出险的情况又很难预料。道德风险也非常大,因此现 金保险的要求是很严格的,具有一些详细的特殊要求。
(一)责任范围。
现金保险的保险标的不仅是现金而且包括:钞票、支票、邮政汇票、未 使用邮票、旅行支票、餐券及信用卡单据。保险责任是在存放处所和运送途 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暴力抢劫所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包括:火灾、雷电、爆炸、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滑坡、 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坠落等。
(二)除外责任。 一般保险人对如下原因造成的现金丢失损失不负责任:
1.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 及民众骚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种类的间接的后果损失以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三)特殊约定。 另外还有几项特殊约定:
1.金库条款。存放保险柜的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
2.保险柜上锁条款。保险柜必须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期 间,保险柜必须上锁。
3.保险柜钥匙条款。保险柜的所有钥匙和备用钥匙必须由两人保管。除 非常必要外,在晚上或其他非营业期间均应取走。在营业期间,所使用的钥 匙应放在隐蔽处。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除以上条款要遵守外,被保险人还应遵守以下义务:
1.被保险人无论在损失发生前还是发生后,其陈述与回答都必须真实, 这是保险人承保此项保险的先决条件。
2.被保险人一经发现损失,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局及保险人,并说明有 关情况。要求在 7 天内送交保险公司一份详细损失清单。
3.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 供证实索赔所合理需要的所有说明和证据。
4.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发现和惩罚罪犯,追查及找回 丢失的现金,并补偿保险人赔付的有关金额。
5.无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有何异议存在,保险人在任何时候自己交 付费用使用认为合理的措施追回丢失的或按推测已经丢失的并由保险人承保 的现金,为此,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需要时,给予所有的说明和合理的协助。
6.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并对保险人代
表提出正当的防止损失建议,给予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果被保险人拒绝 采用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发生损失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7.如果被保险现金数额有任何变化或风险增大,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
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批改保险单。如被保险人未予照办,保险人对由于这 种现金数额变更或风险增加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以上都是原则上的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被保险人可以和保险人协
商,提出自己的要求,协商一致后记录于保险单中。
八、电脑保险
电脑保险亦属财产保险中的特定标的的保险险种,此险种分为两类:一 类是数据处理系统设备(硬件)保险、另一类是数据处理媒介(软件)保险。 承保的风险都是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一)数据处理系统设备保险(硬件保险)。
1.保险财产和不保财产。
(1)保险财产。保险财产主要包括设备及属被保险人所有或租借由被保 险人控制的所有部件。
(2)不保财产。不保的财产有下列几项:①常用数据处理传导体,即被 保险人在数据处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转换数据或程序或指示装置。
②帐册、帐单、债务单据、有价证券、记录、摘录、契据、手稿或其他文件。
③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
2.除外责任。保险人在各类风险中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 失、损坏,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即除外责任:
(1)由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国家或财产所在地区的公共、市政、或 地方当局下令没收、征用、破坏或损毁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2)战争、敌对行动、类似战争行动、民众骚乱等行为。
(3)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由于错误建筑、错误设计所造成的损失,除外引起火灾或爆炸及由 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5)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 变质或贬值。
(6)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诚、 欺骗或犯罪行为。
(7)空气湿度、温度极度变化引起的腐蚀、生锈。
(8)由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引起的干扰。
(9)对所保财产进行实际作业的费用。
(10)延误或丧失市场的损失。
(二)数据处理媒介(软件)。
1.保险财产和责任范围。保险财产主要是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入负责的 他人的数据处理媒介。保险人承保所保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 险。
2.除外责任。一般列明的除外责任有下列几类:
(1)由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国家或财产所在地区的公共、市政、或 地方当局下令没收、强征、征用、破坏或损毁财产所造成的损坏或损失。
(2)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民众暴乱等行为。
(3)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数据处理媒介通过系统进行操作时,数据处理媒介失灵、损坏或数 据处理系统发生故障,除外引起火灾或爆炸。
(5)电磁伤害、电子记录受到干扰或被清除,但受雷击除外。
(6)大气湿度、温度变化引起的腐化、生锈,但由此风险引起的数据处 理系统空调设施的物质损坏除外。
(7)延误或丧失市场。
(8)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或贬值。
(9)任何被保险人或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诚、 欺骗或犯罪行为。
(三)综合性条款。
另外电脑保险一般还有一些综合性条款,适用于如上两项保险:
1.搬动条款:由于有损失或损坏的紧迫危险,所保财产搬到安全处所之 时,及在安全处所期间,搬回原处之时同样适用此保险。但搬动后,被保险 人应在 10 天内通知保险人。
2.转让条款:保险财产的转让,须有保险人同意并批注后,保险单才继
续有效。
3.损失通知条款:损失出现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要在损 失出现后 90 天内将损失证明递交保险人。如被保险人没有通知,及提供有关 证明,则会被认为索赔无效。
4.救助费用条款:如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或雇员应及时施救, 以保卫、维护、追偿所保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对此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将依 保额予以分摊。
5.清除毁坏物条款:保险人扩展承保保险单所保风险造成所保财产的损 失,而对损坏财产进行清除时所产生的费用。
6.恢复保额条款:遭受损失后,为了不使保险金额减少,被保险人可以 加交自受损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止的适当额外保险费,恢复保险金额。
第二节 涉外工程保险
涉外工程保险适用于三资企业、补偿贸易,外汇贷款及各种利用外资形 式的工程以及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经援工程保险。它是从财产险中派生出来 的新险种。工程险比较特殊,与普通的财产险比较,有下列几点不同:
1.财产险有固定费率,工程险则没有。
2.财产险是按年收取保费,而工程险通常按工期收保费。
3.工程险在完工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属一次性保险,而财产险是就同 一标的每年都可续保的保险。
4.财产险没有免赔额,而工程险有指定的免赔款。
5.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受损的赔偿金额是依损失赔偿而不超过一定数 额,而工程险则自开工至完工,可能发生损失金额直线上升,也就是说工程 越接近完成,可能受损额越大。
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两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工险承保各类建筑项目,包括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等在施工期间
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 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物质损失险的责任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损失险;另一部分是第三者 责任险。
1.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
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2.对经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3.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 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 情况下,在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
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 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
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物质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一般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然、自热、氧化、锈 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 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 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 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 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 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 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1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 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 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5.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6.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7.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18.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 额。
上述 18 条为建工一切险的物质损失险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
风险均为保险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1.保险期限内,对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 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亦负责赔偿。
3.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 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 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 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 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 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 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 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6.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 任;
8.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 损失、费用和责任;
9.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0.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1.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12.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 额。
(五)保险金额的确定。 建筑工程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与一般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
1.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 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及由工程所 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
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2.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 人应:
(1)在保险单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
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人据此调整 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
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被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 3 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 12 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 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
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儿种情况,保险人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将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
(六)保险期限。
1.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应以下列方式确定:
(1)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 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 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 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 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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