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



险人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 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 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 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 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 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 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 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 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 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
并付诸实施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 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 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
应:
  (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 7 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 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
度;
  (3)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 证据!
(4)在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 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6)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 据。
  5.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 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 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工险是同建工险一起发展起来的一种工程保险。它主要适用于安装各 种工厂用的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 械工程因素的任何建造工程。它与建工险一样分物质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 险。
(一)安装工程一切险中物质损失的责任范围。

  1.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 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 失(以下简称“损失”)。
  2.对经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亦可负 责赔偿。
  3.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 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 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 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 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 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 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 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 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 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
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 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1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
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证明、销毁或毁坏;
1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 责任;
  1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 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1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 额。
(三)安装工程一切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1.在保险期限内,对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 起工地内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 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 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对 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 额。
(四)安装工程一切险中第三者责任险除外责任。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 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 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 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引起的任何损失、费闲和责任;
4.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5.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 任;
7.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
损失、费用和责任;
8.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9.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0.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11.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 额。
(五)保险金额的确定。
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被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 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 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 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金额。
  2.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 人应:
  (1)在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 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 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 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被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 3 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 12 个月向保险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 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向保险公司申报最终的工 程总价值,保险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如果保险金额的确定没有按上述要求,针对以上情况,保险人将视为保 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将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六)保险期限。
1.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应按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 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 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 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 险人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 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 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 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保
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 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险期限的确定,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
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 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 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 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 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 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 并付诸实施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 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 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 应:
  (1)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 7 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

度;
  (3)在保险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 物证据;
(4)在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
  (6)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 据。
  5.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 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 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三节 涉外运输保险


  运输保险是对运输中的货物和运输工具提供保障的保险,涉外运输保险 主要是承保进出口运输过程中货物和运输工具遇受自然灾害或约定的风险损 失。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而 由于货物运输的方式不同和运输所用工具不同,其中又可分为:水上、陆上、 航空、邮包、货物运输保险,船舶、机动车辆、飞机保险。由于水上货物运 输及船舶保险,系水险范畴,由前章进行了较详细的介绍,本节就不再赘述。 本节将主要按保险标的为基础,以运输方式和工具为顺序对非水险运输保险 加以介绍。
一、货物运输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陆上运输、航空运输、邮政包裹运输是相当重要的运输 形式,它与海洋运输一样,都需要相应的运输货物保险予以保障,它也同样 有附加险别,下面就按其不同运输方式分别加以介绍:
(一)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火车运输和汽车运输货物过程中,遭受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它有两个险种:陆上货物运 输险和陆上货物运输一切险。两个险种除保险责任不一样外,其他基本一样。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有二,一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
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憧、倾覆、出 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 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是被 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 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陆上货物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还负责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事实上,陆运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相似,即包括一般附加险。
2.陆运险和陆这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两种险别均负“仓至仓”责任,也
就是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 效,包括水上驳运,直至该批货物运达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 储存处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 的车站满 60 天为止。
3.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 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 除外责任。
  4.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对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的货 物,采取合理的、迅速的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在保险货物到达 目的地后及时提货,发现损失要及时通知保单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向
  
有关当局或承运人、受托人索取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 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5.附加险——战争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是附加险种,主要 用于火车货物运输,不能单独承保,由于战争险的特殊性不是每次运输途中 都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不列入主险。被保险人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投 保此险,但要保战争险则必须要投保主险。其责任范围包括直接由于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和各种常规武器像地雷、炸 弹所致的损失。
  其除外责任是: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弹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 和费用,以及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 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并不是“仓至仓”而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 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火车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 火车,其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 48 小时为止;如 在运输途中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 的当日午夜起算满 10 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新装车续运,本保险恢 复有效;如运送合同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保单 载明的目的地,保险责任到货物卸离火车时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火车,则 以火车到达该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 48 小时为止。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主要承保飞机运输过程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航 空运输货物保险与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一样,分为两个险种航空运输险和航空 运输一切险,同样除保险责任范围大小不一样外,其他条件是一致的。
1.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一
是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 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 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是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 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 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
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包括部分一般的附加 险。
2.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
起讫与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仓至仓”,但在货物卸离 飞机后所规定的责任时间与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不同,具体规定有两条:
  (1)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 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 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 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 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 30 天为止。如上述
3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目货物开 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 转运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
  
合同,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 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其保险仍继续有 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一是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 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 卸离飞机后满 30 天为止。二是被保险货物在上述 30 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 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1)款的规定终止。 由于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基本相同,在本条
中也就不多加介绍了。
  3.航空运输货物险附加险——战争险。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也是附加 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输一切险后,如被保险 人认为有必要可投保此险,可在投保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项下加保。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范围是: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 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因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 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使用 原子弹或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对当政者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 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保险的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单所载起运地 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彼保险货物不卸离 飞机,则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 15 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 途港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 15 天为止,俟装上
续运的飞机时,保险责任再恢复有效。
(三)邮包保险。 在国际贸易或日常交往中,小件货物通过邮政包裹运输已是相当普遍的
方式,而邮政托运同样要通过水路、陆路和航空等各种交通运输工具来实现,
因此也要有很大的风险,因此邮包保险就相应诞生了。 邮包保险主要承保在邮寄过程中,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所
遭受的损失。虽然它是独立险种,但在其运输过程中离不开水路、陆路或航
空等运输工具,因此其险种分类是与其他种类的货物运输保险是一致的,有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及附加战争险。
1.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邮包脸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邮包在
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 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 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还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 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 不超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实际上就是将海运、陆运和航空保险的 责任范围全部包括进来。
  邮包一切险是对除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 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包括部分一般附加险。
  邮包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义务与陆上、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是一致 的,在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
  2.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起讫。该保险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 开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 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 15 天终止。但在此期 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3.邮包保险附加险——战争险。邮包战争险和其他运输形式的战争险一 样,是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邮包保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战争险。
  邮包战争险的责任范围是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 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以及责任范围内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贸用。
  邮包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 送时开始,直至该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递交收件人为止。
  邮包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其他形式的除外责任一样,对于使用原子弹或 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当权者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 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非水险货物运输保险的一般附加险简介。 由于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很多,有些风险不是所有运
输过程中都要遇到的风险而又没有或没有必要列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只需被 保险人在自认为需要时附加投保即可,下面就简单介绍几种主要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此险种对被保险货物遭受偷窃行为所致损失、整 件提货不着和根据运输合同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所造成的 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义务是必须及时提货,遇有前面所列损失时,必须在提货后
10 日内申请检验;遇有提货不着的情况,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 证明,并且被保险人必须将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损失的追偿权转交给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淡水雨淋险。此险种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
负责,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其他适当证明。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 10 日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3.短量险。此险种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 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损耗除外。
4.混杂、沾污险。此险种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
致损失负责赔偿。
  5.碰损、破碎险。此险种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 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6.渗漏险。此险种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
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负责赔偿。
  7.串味险。此险种对被保险食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8.受潮受热险。此险种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 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 偿。
  9.包装破裂险。此险种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 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 所支付的费用负责赔偿。
10.锈损险。此险种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锈损负责赔偿。 还有一些其他特殊附加险种与水险附加险相同,详见第二章有关章节。

二、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险主要是承保各类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 损失,以及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运输工具种类很多,但本小节主要介绍汽车保险和飞机保险。
(一)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由于其流动性大,而且可以装载人或货物
往来各地,因此很容易发生碰撞,造成很大损失。为了使这种风险发生后损 失减到最小,出险各方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世界各国就都开办了汽车保险, 以减轻由于汽车的出现给社会带来的不安。
  汽车保险是 20 世纪财产保险领域发展最突出的险种,占当今世界非寿险 保险的一半以上。汽车保险除承保汽车外,还包括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各种 工程车等,在我国国内业务中称作“机动车辆险”,在涉外保险中为适应国 际上的习惯而称为“汽车保险”,它有两种基本险别: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 险。
1.车身险。
  (1)车身险的保险范围和除外责任。车身险所指的车身包括车上的零 件、备件、设备,车身险的意思是车辆本身的零件、备件及设备或全车发生 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车身险的保险责任大致可分为三项:
  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这里的自然灾害是指雷电、暴雨、地 震、雪崩、雹灾、崖岗、泥石流等,而意外事故是指失火、爆炸、翻车及载 干渡船上过河时渡船发生意外事故,但渡船上必须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
②碰撞责任损失,碰撞责任指汽车与其他车辆或物体碰撞造成的损失。
这是汽车保险中最常出现的责任损失,很多情况下,碰撞所引起的不只是车 身损失,而且还会引起第三者的损失。
③汽车丢失和盗窃所致损失。在涉外汽车保险中,全车或车上零部件丢
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这一点与国内车辆保险条款有所不同。 车身险的险外责任有下列两项:
①不保的风险。战争和军事行动;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和
违法行为;竞赛、测试、教练或拖曳其他车辆;无正常驾驶证或酒后、药剂 麻醉状态中开车,人工直流供油行车以及用火烘烤车辆。
②不保的损失。汽车的自然磨损和腐蚀;由于被保险汽车的损毁所产生
的间接损失;汽车受损失而未经必要的修理即行使用所致汽车损失扩大或造 成进一步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义务:
  ①被保险汽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扩大损失,并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和保险人,协助对受损汽车 进行检验。
  ②被保险人在投保或申请赔款时都应当诚实。如发现有隐瞒、伪报或欺 诈,保险人有权兔除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
  ③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提供保险单、事故报告、损失清单、修理费 用单据以及其他必要单证,索赔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3)无赔款优待折扣。这是汽车保险特有的奖励制度,指被保险汽车在 续保前满 1 年的保险期限内,如未发生车身险赔款,对续保时的车身险保险
  
费可给予无赔款优待折扣,折扣多少要按各保险人的规定办理。
  2.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这项保险是对保险汽车因发生 保险事故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及其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 偿责任。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一方和保险人一方以外的其他人。而被保险人 一方是指两个方面,如果是公务汽车,该单位驾驶员、工作人员均是被保险 人一方,而下属于第三者:如果是私人汽车,被保险人及雇用人员、家庭成 员是被保险人,而不是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有如下几项:
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②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自有或自运的财产;
③被保险人租用、使用或保管的财产;
④被保险人的雇用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⑤非营业汽车用作营业收费时发生的事故;
⑥未经被保险人允许而擅自驾驶被保险汽车时发生的事故。
(二)飞机保险。 涉外飞机保险主要适用于飞行国际航线的客机和运输机本身因各种意外
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意外事故造成所载乘客的伤亡和货物损失,以及对第三者 的损害责任赔偿,在我国涉外飞机保险有三种基本险、两种附加险。
三种基本险是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的法定责任保险。两种附加
险为承运货物责任保险和战争、劫持险。下面就依此顺序介绍一下飞机保险。
1.机身险。
  (1)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机身险是承保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地面 上不论任何原因(不包括除外责任),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损坏, 如飞机坠落、失火、爆炸等,以及因意外引起飞机拆卸重装和运输的费用、 清除残骸的费用,如飞机在滑行时因突然事件发生使飞机滑出跑道,陷入泥 地后,需要把飞机拆卸后搬运或重装。
机身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点:
①飞机在不适航条件下飞行;
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③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但因此对飞机造成的损 失和损坏,保险人予以负责;
④飞机战争、劫持险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2)承保方式。由于飞机保险危险比较集中,而且出险后责任非常大, 因此在承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飞机的状况要求比较严,下面就简单介 绍一下机身保险的承保方式;
  ①投保要求。在承保飞机机身险时,为了掌握投保飞机的基本情况,保 险人一般要求被保险人提供飞机的详细材料:诸如飞机型号;飞机建造年份; 有效的飞行执照;旅客座位数;验证标记;发动机号码及型号;飞机购进时 及现在的价值;申请保险价值;飞行用途和区域;飞机停放何处、于何处检 修、是否租给其他人驾驶;驾驶员是否合格及其飞行记录;近 3 年飞机的事 故记录等。
  ②机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由于国际市场上飞机更新快、价格变化大, 难以确定其保险价值。原来是按照不定值保险方式承保,赔偿原则是保险金 额限度内赔付,这就给赔付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如果是新飞机,按市价投保,
  
不论损失多少,按新市价实足赔偿是合理的。如果是旧飞机,按旧市价投保, 发生部分损失,在修理或配置零件时,还需按新市价赔付,这就产生了少收 保费,多付赔款的问题。如果旧飞机全损,保险人按旧市价赔偿的价格既不 能买一驾与其旧飞机一样的飞机(那样就不值得了),又不够购买一驾新型 飞机,为了使被保险人在损失后得到充分的保障,现在保险人采取两种定值 保险办法,一是双方约定机身的保额,然后用“分摊条款”对部分损失的赔 偿额加以限制,如外壳损失赔偿不超过保额的 40%,机翼不得超过 10%等。 二是对费率进行调整,将机身险费率分成全损和部分损失两个部分,采用
70/30 的比例分配赔款。保额的 70%是全损赔款,30%是部分损失赔款。 经过以上办法调整和补充,飞机保险的被保险人有了充分保障,而保险
人也避免了少收保费多付赔款的问题。
  ③机身保险的免赔额。为使被保险人加强责任感,机身险也规定了免赔 额,由被保险人自负一部分责任,损失在免赔额以下,保险人不予赔付,一 般情况下,部分损失才有免赔额规定,全损则没有。另外免赔额的高低与飞 机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密切关系,而且规定很详细,起飞和降落时风险就比在 地面时风险大,其免赔款就高干地面停放飞机。
  2.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由于飞机或从飞机上坠 人、坠物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 任。这里的第三者不包括飞机中的乘客和乘务人员,第三者财产也不包括飞 机所载货物、行李及其他财物。除外责任与机身险相同,这里不再细述。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没有保额的,因为飞机出险后,对第三者人身或
财产造成的损失是难以预料的,也正由于其不可预料,保险人又不能负无限 责任,因此一般对责任保险只规定最高限额,这种限额通常分一次事故限额 和保单有效期内的累计限额两种。我国保单一般规定是每次事故的限额,如 波音 707 每次事故限额为 2 亿美元,波音 747 每次事故限额为 4 亿美元。但 对事故次数没有限制。
第三者责任的赔偿处理一般都取决于发生事故当时所在地的法律及空中
管理规定。
  3.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对由于旅客在乘坐或 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所携带和业经交运登记的行 李、物件的损失,以及对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迟延而造成的损 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这里“旅客”仅限于购买飞机票的旅客或为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
客,不包括为履行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 旅客法定责任险也是没有保额,只有最高责任限额的责任保险,它有三
种限额:对每人的限额、对每次事故的限额以及对每架飞机在保险期限内的 总限额,限额大小,多根据有关国际规定确走。
  以上三种属于飞机保险的三种基本险,下面是两种附加险,在承保飞机 保险同时,可投保附加险:
  1.承运货物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是指凡载于被保险飞机上已经办妥 托运手续的声明或未声明价值的货物,从交由承运人承运时起,到在目的地 交付收货人或办妥转运手续时止的整个过程中,如果发生损失,包括由延迟 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承运人负责的,保险人可在本条款下负 责赔偿。
  
  2.战争、劫持险。飞机战争、劫持险承保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 突、拘留、扣押、没收、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可 在此条款下予以负责。但保险飞机损失后的间接损失和由于核武器爆炸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不在此条款承保之列。
  
第四节 涉外资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在工作和日常 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等行为造成第三者的损害,依法律或合同应对第三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投保此险,并于事故发生后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责任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因两种关系而使被保险人承担的,一是法律责
任,二是合同责任。 法律责任引起的赔偿指法律上的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过失责任和绝对责
任。过失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或违背社会公 共生活准则而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绝对 责任是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 责任,例如雇员在工作中意外受到伤害,依法不论雇主有无过失都要进行赔 偿。
  合同责任指根据合同规定订立合同一方对所致另一方或其他人的损害应 负赔偿责任。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合同一方对违反合同 规定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损失是合同一方根据合同 规定对另一方造成他人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对一般的合同责任是不保的,特别是对间接责任,在一定条件
下或对某些合同也可承保,但不占主要地位。 责任保险按承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两大类: 第一,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这种责任保险是作为物质财产保险的一部
分以附加险方式承保,因此不单独签发保险单。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包括: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建工、安工第 三者责任险等,作为附加险种,基本上已随前面几节财产保险及运输保险进 行了介绍,这里就不洋述了。
第二,单独承保责任保险。单独承保责任保险是作为独立险种承保、签
发单独的保单,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 任险、职业责任险。
下面就着重介绍一下单独承保责任保险险种及主要内容:
一、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承保各固定场所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中,由于意 外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工厂、办公楼、商店、旅馆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均可投保。
(一)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有两大项:
  1.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款项。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 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事故应支付的诉讼等费用。在保险单上一般有如下 规定:
(1)发生意外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紧急医治费用。
  (2)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对他人损害责任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或在损 害是由其他人直接造成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为向该肇事人保留索赔权或进行 追偿所支付的费用。
  
(3)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
  (4)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在认为 有必要时能代位与受害人解决有关的索赔或进行诉讼。
  但应注意的是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 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 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保 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 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 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 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 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 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 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 料;
(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 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7.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
致的责任:
8.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9.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 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10.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11.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 额。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 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 费;
  
  3.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 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 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 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4.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约定时间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 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 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3)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 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4)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 据。
(四)公众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公众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根据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风险的大
小来协商确定,并要在保单中订明,在赔偿限额内包括赔偿金和法律费用, 在我国赔偿限额的确定所依据的方法是先规定每次事故的分项(指财产与人 身)赔偿限额,然后再规定整个保险期内的累计限额。国外还有一种做法是 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无分项(指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限额,无累计
(指整个保险期累计)限额。如果被保险人认为第二种方法能够更好地保护
自己的利益,可以和保险人协商。 公众责任的免赔额一般对人身伤亡是没有的,对财产损失规定一般是每
次事故的绝对兔赔额为 200 美元至 1000 美元,视其风险大小而定。
(五)我国开办的专项公众责任险。
  1.展览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 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产品、运转机器以及疏忽行为所引起的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亡,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包括以下情形:
(1)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损失;
  (2)由于雇请中国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 有关费用;
(3)由于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展览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仅包括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还有 两项,即对于展品和设备的损失不负责任;对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的故意 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财物损失和人身伤亡不负责任。
  展览会责任保险最高赔偿限额一般由双方商定,但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最高每一个人 5 万元人民币。
  2.旅行社旅客责任险。旅行社旅客责任保险是对由被保险人投保及接待 来华旅游团从旅客抵达中国境内(暂不包括台湾、港澳地区)入境后所乘坐 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为止。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包括:
  (1)由于意外事故及急性病发作导致旅客的人身伤残或死亡或在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天之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2)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引起的旅客在中国境内医院治疗所需支

付的医药费、急救费以及由于事故发生地点医院条件的限制而必须送往中国 境内另一医院就医的护送费及交通费:
  (3)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导致旅客死亡后,必须在中国境内处理 或送返遗体所需费用;
  (4)因意外事故或偷窃造成旅客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或损坏,但 对下列各项除外:
  现金、息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说明书、 手稿、设计图文、电脑资料、飞机票、船票、车票、护照、摩托车、自行车、 动植物及标本;还有假牙、假肢、隐形眼镜。
旅行社旅客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点。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叛乱、罢工、暴动、 核反应、核子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2)慢性疾病、传染病、分娩、怀孕、流产或牙科疾病以及因这些疾病 而实施手术治疗;
  (3)打猎、登山运动、滑雪及参加各种竞赛、斗殴或因酒醉、眼用药物、 神经错乱;
(4)旅客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5)由于当局命令没收、销毁之行李物品;
(6)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者化。 二、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一种民事损害赔偿,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或
分配的产品或商品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
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的风险。
所谓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用户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害,制造商
或销售商等对此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产品责任案件出现后,除最主要的 责任人制造商以外还连带进口商、批发商甚至零售商的责任,因此对产品责 任有保险利益的人也是多方面的,包括上述所有的人都可以是被保险人,投 保产品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产品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两项;
  1.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 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 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期限和赔偿限 额内,负责赔偿其损失。
  2.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的费用,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 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3.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4.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5.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6.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7.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 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8.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 任;
9.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10.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 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1.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 所致的责任;
  12.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 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13.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14.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 额。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保险
人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 费;
3.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
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 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公 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
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 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4.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约定时间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 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
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3)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 据。
  5.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 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 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保单中一般规定赔偿限额有两项:
1.每次事故的限额和保险期内保单的累计限额;
2.每项限额下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类限额。

  限额多少是根据不同产品发生事故后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大小,及产品 销售区域而定,一般由被保险人提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在保单中列明。另 外诉讼及法律费用的赔付,不在限额之内,也就是说无限额。
三、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合同责任保险,因为我国现行的是劳动合同制,没 有健全的《雇主责任法》来对雇主的责任进行规定。许多国家是承保的法律 责任,他们根据本国的《雇主责任法》的规定来承保雇主的法律责任,有些 国家还规定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强制保险,雇主必须交纳保险费,否则将受到 刑事和经济处罚,这则使雇员受到充分保障。
  我国目前雇主责任险只是承保被保险人的雇佣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从事 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害时,被保险人根据雇 佣合同应承担的赔付责任。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雇主责任险的内容:
(一)责任范围。 雇主责任险中的雇主主要是指雇用他人为其生产、经营、服务、运输等
提供服务的人;而雇主责任险中的雇员则是被他人雇用而提供各项服务的 人,包括长期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保险单所
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 关的职业病所致的伤残或死亡,根据雇用合同被保险人须负医疗费及经济赔 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
(二)除外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一般有下列五项: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辐射所致伤残、残 废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
科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残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 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对雇用的员工的责任。此项责任对被保险人来说是 间接责任,应由承包商直接负责。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有两项附加责任,可由雇主选择投保:
  1.附加医疗费保险。此险种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不 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 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 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不论一次或多次,每人累计不超过附加医疗费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由 被保险人选定,经保险人同意列明于保险单上。
  2.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此险种扩大承保对被雇人员,在保险单有效期内, 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 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责任。第三者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由被保险
  
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后列明于保险单上,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人每次事 故以 5 万元人民币为限。
(四)赔偿额度。 我国的雇主责任险因没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一般由被保险人根据雇
佣合同,要求提出一个赔偿额度,经保险人同意后,在保单中注明,具体赔 偿有下列几种情况: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被保险人提出,并注明于保单上的金额办理。
  2.伤残。伤残分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及暂时丧失 工作能力超过 5 天。伤残的赔偿金给付一般是根据保险人制定的雇主责任保 险赔偿金额表的规定计算,此表按受伤部位和程度将伤残等级以百分比的形 式划分开,伤残事故发生后依照其相应比例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即可。

注:运用此表有两点说明: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赔偿累计以不 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偿金额。 但表列中第(五)项内容可同时兼得。
四、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 同对方或其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所谓专业人员一般包 括被保险人或从事该业务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业务雇员的前 任。所谓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不包括上述人员的不诚实、欺骗、犯罪或恶意 行为。
职业责任保险责任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索赔为基础即无论导致
索赔事故的起因在何时发生,只要索赔事实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保险人负 责;另一种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即保险人对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事故而引起的 索赔负责,不管保险有效期内是否提出索赔,无论时间多长,只要针对保险 期间发生的事故提出的索赔,保险人都要负责。当然无论用哪一种方式都有 限额规定。
职业责任险的职业主要包括律师、医生、设计师、工程师等。不同的职
业有不同的保单,国外早有此类条款,而目前我国尚未开展,故在此不详细 介绍了。

第五节 涉外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承保的都是信用风险,只是根据承保对象不同才分 为两种险别。凡合同一方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 险”,反之,合同一方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险则称之为“保证保 险”,一般来说,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债权人,承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即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 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保证保险是债务人应债权人要求(或为了向债权人保 证自己的信用)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即债务人缴纳的保费是为了获得向债 权人保证自己履行义务的担保,从理论上讲,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债务人 承担,债务人只是把不能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风险,在自己承受不了时,才 转移给保险人。
  我国现有信用、保证保险有工程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 证保险、投资保险(政治风险)及出口信用保险,下面分别介绍一下这几种 险种;
一、工程合同保证保险
(一)责任范围。 合同保证保险是承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风险。其最常见的形式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保证保险,因此在此主要
介绍这一险种。 该险种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险别:
1.投标保险。该险别承保工程所有人因中标人不签订承包合同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2.履约保证保险。该险别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质、按 量交付工程而遭受的损失。
3.预付款保证。该险种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保人不能履约而受到的预付
款的损失。
  4.维修保证。该险种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履行规定的维修任务而 受到的损失。
(二)承保条件。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对工程履约保险要求严格掌握,只有在外国投资 人、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国内单位要求投保,并且保险人不承保,工 程合同就不能签字的情况下,保险人方可在一定条件下承保,这些条件是:
  1.投资项目已得到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已列入国家计划,施 工力量、设备材料及市政配套工程已落实可靠者;
2.承包人保险人提供反担保或保险人对违约方追偿有把握;
3.工程项目已投保工程保险:
  4.承保范围仅以工程合同规定承包人应付工程所有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为 限,也就是说保险人只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因承包人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 程期延误损失,而且赔偿数额一般也只以工程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赔偿的 数额为限。此种保证保险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 80%。
  5.承包人要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往和目前进行承包工程的情况资 料、往来银行名称和帐号、投保工程的合同副本等有关资料。
二、忠实保证保险

(一)责任范围。 忠实保证保险主要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欺骗等行为而
使雇主受到的经济损失。这种保险一般按照雇主的要求可以投保其所有雇 员,也可以投保其指定的某些雇员。雇员忠实保证险采取记名投保方式,规 定每个雇员的责任限额。
(二)除外责任。 雇员忠实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为:
  1.有关雇员欺骗或不诚实的任何行为在超过发现期或雇员死亡、被解雇 或退休后超过 6 个月发现的;
  2.如果雇主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或者减少雇员的 报酬;对帐目没有采取适当的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
3.所赔金额超过每一雇员的特别限额和赔偿期的赔偿总额的部分。 三、产品保证保险 产品保证保险是承保生产商或销售商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
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及引起的间接损失和费用。实 际上,产品责任保证保险是产品责任险项下的一部分除外责任,这些责任包 括:
1.赔偿用户更换或整修不合格或有质量缺陷的产品的损失和费用;
  2.赔偿用户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 额外损失;
3.生产商或销售商根据法院判决或有关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
投放市场的质量有严重缺陷产品造成用户的损失费用。 四、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投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由于政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风险,此
险种一般由政府部门办理,我国为了适应外国投资者的需要,也开展了此项
业务。
(一)承保范围。 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投资,由于下列原因遭
受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合同规定应属被保 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
  以上均属政治风险,是其他险种除外责任,所以投资保险又称为政治风 险保险。
(二)除外责任。 投资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 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3.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出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出汇款 时造成的损失;
4.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5.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

(三)承保要求。 一般来说,保险人对投资险不接受单独投保,要和投资项目有关的险种
如工程险、财产险一起投保,其具体投保要求有以下几种:
  1.在保单“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栏内一定要列明承保具体项目的 投资及具体数额。
  2.投资险保险期限有一年期和长期两种,一年期险到期后可以续转,条 件要与保险人具体商议。长期险 3—15 年,到期后可续转,但保费至少交 3 年,3 年内注销保单的也要交足 3 年保费。
  3.投资险的承保比例一般为投资额的 90%,发生损失后,保险人按比 例赔付。
(四)赔款期限。 由于各种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有可能在不久后通过各种途径加以挽救,
损失与否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确定,因此保险人的赔付一般在规定的保险事 故发生后几个月进行,政府征用或没收及战争、叛乱即保险责任前两项是在 期满 6 个月后赔偿,而汇兑限制造成的损失是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 3 个 月后赔偿。
五、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这是 一项非常重要的信用保险业务。出口信用险政策性很强,风险也很大,但它 可消除出口企业的后顾之忧,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保证两种,短期保险适用于持续性
出口的消费性货物,信用期限在 180 天以内,短期保险需要量大,适用范围 广,一般均占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绝大比重,并有固定的保险单及条款。中 长期保险适用于投资大而且时间长的贸易,如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的出 口及工程承包、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 180 天直至 5 年、8 年, 由于中长期保险金额大、信用期长,风险也较大,一般不采用固定格式的保 单。因此在此文中,长期信用保险不作详细介绍:
(一)责任范围。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责任范围: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在按合
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不能按合同规定收回货款或不能及时收回
贷款所致风险负责赔偿。它的风险包括两部分原因: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 险。
1.商业信用风险包括:
  (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 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 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 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2)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 6 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
2.政治风险包括:
  (1)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颁 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货物发票上写明的 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但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
  
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的前提下,须先由买方按保险人要求,在指定的银 行或机构存入相等于他所欠贷款的本国货币;
  (2)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 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撤销已颁发给 买方的进口许可证;
(4)买方所在国或贷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5)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为、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其他 骚乱;
  (6)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其他非 常事件,经保险人合理认定买方已无法履行合同。
(二)除外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险的除外责任是:
1.在交付货物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2.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3.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4.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前,由于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或预期违反合同,被 保险人已有权解除或中止合同,但仍向其出口货物而发生的损失;
5.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
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6.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代理人,或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或任何有关的银 行或金融机构破产、欺诈、违约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
7.被保险人未按有关规定申报的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
8.损失发生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未按期向保险人索赔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1.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份真实的反映其出口、收汇情况的申请 书,作为制走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依据。
2.短期信用险一般实行全部投保的原则,即出口企业必须将所有以商业
信用方式的出口按销售额全部投保,不允许只选择风险大的国家和买家投 保。
3.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已经发生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
经发生时或买方出现财务困难或买方逾期 2 个月以上未付清货款时,应及时 通知保险人。
  4.被保险人应维护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核查有关帐册、合同及与买方的往 来函电。
  5.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除其开户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包括 买方及其代理人泄露此保险的存在及其细节。
  6.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转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保单及依据保单产生的权力。
  在保证、信用保险中还有一些特殊的专项信用、保证保险,在这里就不 一一详述了。
  
第六节 涉外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不是对物质损失进行补偿,而是给被保险人和他 们的家庭以经济帮助,以便他们能应付因被保险人丧失健康或家庭成员死亡 等事故造成的收入减少的困难。
  目前我国涉外人身保险的险种有:人身意外险、旅客人身意外险、航空 人身保险和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出国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一、人身意外险
(一)责任范围。 涉外人身意外险的承保对象主要是各国驻华使领馆、商社及其他机构的
人员,以及他们所雇佣的中国工作人员、来华旅游、访问者等三资企业职工 等,其责任范围是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而伤残或死亡后,保险人根据不同伤 害程度,按赔偿金额表所订比例给付。
  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后还需要医药费,由于其严重程度使其 难以支付这笔开销,保险给付便起不到真正的作用,因此被保险人可要求扩 大承保,可在投保人身意外险的基础上加保附加医药费险,金额自己来定。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倘遭受意外而使身体伤害所需的医药费用,在保险有效 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均应负责,但最高赔偿金额累计以 不超过保单中的医药费赔偿金额为限。这样被保险人就可得到比较全面的保 障。
(二)除外责任。
人身意外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点: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
2.疾病、传染病、分娩、怀孕以及内外科治疗手术。
3.自伤、自杀或犯罪行为。
  4.打猎、攀山、参加各种竞赛、滑雪、斗殴或因醉酒、服用药物、神经 错乱导致伤害或死亡。
(三)保险金额、期限及费率。
  保险金额一般是按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保险 金额,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限一般为 1 年,到期可以续保。
  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职业以及危险程度大小来决定,大体分四类:室内 文职人员;非体力劳动外勤人员;从事无特别危险的体力劳动者;其他。前 三种有相对固定的费率,最后一种根据被保险人工种情况、危险大小来定。
二、旅客人身意外险
(一)责任范围。 旅客人身意外险是一专项人身意外保险,它的责任范围是对由被保险人
投保的来华旅游团从旅客抵达中国境内(暂不包括台湾、港澳地区)离开入 境时所乘的交通工具时起,直至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时为止,如发生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它有 几种情况:
  1.由于意外事故以及急性病发作导致旅客的人身伤残、死亡,或在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导致的伤残、死亡。意外事故是指突然的和不可预料的
  
事故。
  2.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引起的旅客在中国境内医院治疗所需支付 的医疗费、急救费以及由于事故发生的地点医院条件的限制而必须送往中国 境内另一医院的护送费和交通费。
  3.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导致旅客死亡后,必须在中国境内处理或 送返遗体所需的费用。
  4.因意外事故或偷窃造成旅客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或损坏,但不包 括现金、股息、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手稿、设计 图文、电脑资料、飞机票、船票、车票、护照、摩托车、自行车、动植物及 标本、假牙、假肢、隐形眼镜等。
(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有下列几点: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叛乱、罢工、暴动、核 反应、核子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2.慢性疾病、传染病、分娩、怀孕、流产或牙科疾病以及因这些疾病而 实施手术治疗;
  3.打猎、登山运动、滑雪及参加各种竞赛、斗殴或酒醉、服用药物、神 经错乱;
4.旅客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5.由于当局命令没收销毁之行李、物品;
6.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者化。
(三)保险期限、保费及保险金额。
  此项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0 天,赔偿金额一般由双方事先商 定,内容包括死亡赔付最高限额、伤残的金额给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行李受损的赔偿金额、遗体处理费用等。保险费的确定则要由保险人根据赔 偿金额来确定。
三、航空人身保险
(一)责任范围。 航空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指定的航班班机
(或等效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
故遭受伤害,保险人按所附赔偿金额表进行一次性给付,但被保险人的故意 行为除外。
(二)索赔手续。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时,被保险人应立 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根据有关伤亡证明及保险单正本或存根(如死亡) 及赔偿金额表规定,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有效索赔期限,自事故发生日起 180 天为限。 四、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此险种是针对出国人员的一项保险,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包括往返途
中,由于遭受意外事故引起的伤残或死亡(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后,在 180 天 以内致残或身故的),保险人根据不同伤害程度,按人身保险赔偿金额表订 立的比率给予赔付。
其他方面如除外责任、保险金额、承保方式等与人身意外险一致。
五、出国劳务人员人身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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