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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贸易实务教程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商品品质的重要意义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就是商品的内在素质(包括物理的、 化学的、生物的构造、成分和性能等)和外表形态(包括外形、色泽、款式 和透明度等)的综合,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的重要因素。就国际贸易而言, 它还包括包装和市场适应性等社会属性。商品品质的优劣,对商品价格高低 起重要作用。在磋商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针对一定的商品,按质论价。值 得注意的是,商品的品质与销路有着直接的关系,目前,世界各国日益用提 高商品品质作为提高商品竞争能力的一种手段。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品质 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日趋重要。
  商品品质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价值和销路,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国 家的信誉,因此,提高出口商品品质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为了扩大出 口商品的销路,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必须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 来安排生产,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切实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以保证出口商 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提高我国对外贸易信誉。
  
  进口商品的质量也是很重要的。为了适应国内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 科学研究以及调剂、补充国内市场和人民生活消费的需要,在扩大出口的同 时,还要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和进口生产建设器材及人民生活所需的各种商 品。进口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生产、科学研究和消费。只有把 好进口商品的质量关,才能保证国内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 四个现代化的早日实现。因此,在签订进口合同时,必须认真订好品质条款, 使进口的商品符合我国的需要。同时,还要认真做好进口商品的质量验收工 作,保证进口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以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 物的依据。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 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 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撒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对商品品质的要求


  为了使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适应国内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市场的需 要,保证顺利完成我国对外贸易所担负的任务,我国进出口商品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在出口商品品质方面
(1)要保持商品品质的稳定,并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保持出口商品品质的稳定,是保持商品信誉和巩固国外市场的重要条 件。对质量没有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只有等商品品质稳定后,才能 向国外推销。同时,由于国外市场的需求不断变化,所以对已经外销的出口 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也必须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地巩固和扩大国外市场。
(2)要适应国外市场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悬殊很大,各民
族的爱好和生活习惯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 式样等应适应国外各有关市场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为了有效地适应国外 市场的需要,应及时了解国外市场情况和消费倾向,认真贯彻以销定产、产 销结合的原则,使出口商品适销对路。
(3)要适应国外政府颁布的法律要求 出口商品要销往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而每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管制办
法和进口税收的规定各不相同。为了使我国出口商品能够顺利出口并卖得适 当的价格,必须加强调查研究,使商品的品质、规格尽量适应有关进口国家 和地区的政府法令的要求。
(4)要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

  由于各国自然条件不同,季节变化不一,因而对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 各异。同时,有些出口商品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也往往会由于气候 和各种自然条件的作用而发生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从而使商品品质受到影 响。因此,应当了解各个不同地区与国家的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情况及其对 商品品质的影响,切实掌握商品品质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并采取相应 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的到货质量。
2.在进口商品品质方面 我国进口商品也应符合国际市场和自然条件以及法律的要求,必须真正
符合社会主义建设、科学研究、调剂人民生活和保证人民健康的需要。凡品 质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确需进口的商品,其品质、规格 不应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内的生产、消费与使用。但也不应超 出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 费。同时,对于主要项目指标的规定,应力求具体详细,必要时订明商品的 用途与制造所使用的原料。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鉴于品质对商品的效用、市场价格和销路有重大影响,买卖双方为了保 证交易商品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都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买卖合同中 订立品质条款,就商品的品质及双方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 规定,作为卖方交货和买方验收的依据。由于国际贸易大多是大宗的期货交 易,买卖双方又是地处两国,在洽谈交易时,往往没有看到全部商品,因此, 需要有某种说明品质的方法,作为洽谈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当前,进入国际 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用以说明品质的方法也就不可能一致。概 括起来,国际贸易中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基本上有两大类:
1.用实物表示法
(1)看货成交 即由卖方在货物存放地点向买方展示准备出售的货物,经买方现场检视
满意后达成交易。以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的品质以检视时的状态为准。 卖方只要交付经检视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其品质提出任何异议。
  一般而言,看货成交是在卖方掌握现货,并且货物数量不太大,买方能 够亲临现场的条件下进行的。所以,通常只适用于一些首饰或工艺品等贵重 货物以及其他现货交易。
(2)凭样品买卖 样品(Sample)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
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该批商品平均质量的少量实物。
  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凭样品作为交货的 品质依据的交易。而用来作为衡量交货品质的样品,即称之为标准样品
  
(Standard Sample)。在凭样品进行交易时,一般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该样品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交货物的品质不得低于样
品”(Said Sample shall be treated as an integra1 part ofthis contract.The quality of the goods delivered shall not belower than the sample.)
  凭样品的买卖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 二是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标准样品一般多由卖方提供,但有时也可以由买方提供。前者称力“质 量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Seller’s samples),后者称为 “质量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nples),不论 样品由谁提出,一旦达成交易,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均须与样品相符,这是 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如两者不符,除合同 另有规定外,买方可以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撤销合同。因此,在 凭样品买卖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凡属凭卖方样品的买卖,在出口对外寄迭样品时,必须注意选择有代 表性的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又称原样(OriginSample)。样品 的质量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偏高,会给日后交货造成困难;偏低,会 使卖方在价格上吃亏。在我国外贸业务中,为选好样品,各出口公司应与有 关生产、商检部门共同研究后再选送国外。同时在寄送样品时应留存复样
(Duplicate Sample),以便作为日后交货或处理品质争议时的依据。在凭 对方样品进口成交时,应在合同中规定我方对整批到货有复验权的条款,否 则,如实际到货的品质低于样品,我方无复验权就会影响对外索赔的权利。
  ②凡属凭买方样品的买卖,即“来样成交”,如由我方出口,则在接到 国外买方的来样时,必须慎重处理。首先,应考虑对方来样是否符合我国社 会主义对外贸易的原则。一般地说,只要不是反动的、黄色的、丑恶的,均 可接受。其次,要考虑我国的原料和生产、加工能力等各方面的条件,如可 以做到的,应予接受;如对方来样的①要求超过我国目前的生产、加工条件, 就暂不宜接受。在凭买方样品成交时,则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必须以买方 样品为准。当买方寄给卖方样品要求按样成交时,卖方也可以根据买方样品 进行复制或提出与之相似的样品作为“回样”(Return Sample)或“对等 样品”(Counter Sample),寄交对方确认,作为交货时的品质依据,以免 在交货时引起争端。如果买方接受了卖方提出的“对等样品”,则交易的性 质即由凭买方样品的买卖变为凭卖方样品的买卖,这样,卖方就能主动控制 交货的品质。我国出口服装和某些纺织品时,常常采用这种做法。
  ③由于凭样品买卖的商品多属品质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要求其 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相符,有时是难以办到的。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如采用 凭样品买卖的做法时,一般应争取以我方提出的样品成交,并在合同中作相 应的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sample),或其他类似条款。
  ④在凭样销售交易中,为防止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可 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即由公证机构(例如商品检验局)在一批商品 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上烫上火漆或铅封,供交易当事 人使用。封样也可由发样人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此外,凭对方样品 成交,一般还应声明如发生涉及国外工业产权等第三者权利问题概由对方负 责,必要时还应要求对方书面确认。
  总之,在采取凭样品买卖时,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当前国际贸 易中,除了一些不宜用科学方法表示品质的商品(如工艺美术品、服装、某 些土特产品、少数轻工产品和个别矿产品)外,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式。
  此外,日常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了建立和发展贸易关系,增进对彼此经 营商品的了解,促进交易,互相寄送样品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如果寄送样 品的国的只是为了介绍商品的一般品质状态,在成交时将另订规格作为品质 依据,那么、这种样品就不具备标准样品的作用,而只是促成交易的媒介。 用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就不是凭样品交易。也就是说,卖方交货时,并不 受样品的约束。但为了明确起见,在寄送这种样品时,最好是明确标明该样 品是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或直截了当地写明“参考样品”
(Sample forreference),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2.用说明(Description)表示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用样品外,凡是运用文字或图样表示商品品质的方
法,均属凭说明表示品质方法,具体又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Grade or
Standard) 在国际贸易中,有很大一部分商品是按一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进行买
卖的。商品不同,表示商品品质的指标和方法也不同。 商品的规格(Specification)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技术指
标,如成分、含量、纯度。由于商品特性不同,规格的内容也不同。凭规格 买卖比较方便、准确,所以应用较广。
  商品的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用文字、数 码或符号将品质分为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如大、中、小,重、轻,甲、乙、 丙,一级、二级、三级??凭等级买卖时,如果对方己熟悉每个级别的具体 规格,就可以只列明等级,毋需赘述其具体内容。
  商品的标准(Standard)是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在我国, 商品的标准是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的标准 有的由国家规定。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业组织制订。这 些标准,有的有约束性,即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品质的商品,不准出口或进口; 有的没有约束性,由买卖双方根据需要决定采用或另订规格。
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为了方便生产,

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一般应以我国有关部门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但有 时为了把生意做活,只要在政治上无不良的影响,国外所规定的品质标准和 检验方法合理可行,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但是,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各国制订的标准经常进行修改和变动,同一种商品的标 准可能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往往也各异。因此,在援引 国外标准时,必须注明所援引标准的年份和版本,以免引起争议。例如,在 凭药典确定品质时,须明确规定以哪国的药典为依据,并同时注明该药典的 出版年份。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部分商品能以科学方法确定其品质规格外,还有一 些农副产品,由于其品质变化较大,难以规定统一的标准。因此,有时采用
(F.A.Q.)表示品质的方法: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缩写为 F.A.Q.)按照 一些国家的解释,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装运地在某一时期运销的货物 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就是指合同约定的生产年份的中等货,俗称“大路货”。 我国在出口农副产品时,有时也采用 F.A.Q.来表示商品的品质。由
于 F.A.Q.含意非常笼统,我国采用 F.A.Q.,一般都同时在合同中规定 具体的规格要求。例如,“花生,大路货,规格:水分不超过 13%,不完善 粒最高 5%,含油量最低 44%,”交货时以合同规定的具体规格作为品质的 依据。
  在凭规格、等级、标准进行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现 格、等级或标准相符,否则,买方有权要求降价,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并要 求赔偿损失。
(2)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交易时仅
         凭牌号(Brand)或商标(Trade Mark)即可说明其品质昔,可凭牌号或商 标买卖。这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已被各国广泛使用。 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凭商品的牌号或商标进行买卖,如红双喜牌乒乓球、凤凰牌自行车或 美加净牙膏等等。
  ②凭商品的产地名称进行买卖,如天津红小豆、祁门红茶、嘉定蒜头等 等。对某些农副产品,除规定产地外,还要订明具体的规格或等级要求。
  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从表面上看,卖方只要在商品上贴上合同规定的 商标就可以履行交货义务,似乎很容易做到,但实际上并不那样简单,因为 这类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一般都是经过卖方长期努力在国际市场上打开了销 路的名牌,商标或牌号本身就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如果把质量不好的商 品,贴上名牌的商标出售,有名无实,就会使消费者失去信心,从而把牌子 卖倒,归根到底对卖方不利。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对于采用牌号、商标或 产地名称成交的商品,一定要保证按传统的质量交货。凡不够条件或质量不
  
稳定的商品,一般不要卖牌号货或产地货。为了使牌号货或产地货的质量有 保证,除保持和不断提高名牌商品的质量外,最好能制定统一的规格或标准 作为内部掌握,严格把好质量关,凡不合标准的,一律不予出口,以免影响 出口商品的声誉。
(3)凭说明书和图样的买卖 有些商品,如机械、电器、仪表产品等,由于其结构和性能十分复杂,
无法用几个简单的具体指标来反映其品质的全貌,因此,必须凭详细的说明 书(DescriptiOns)以及图样(Illustrations)来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 性能及使用方法等,必要时甚至还须辅以设计、照片、分析表等解释。按这 种办法进行的买卖,称为凭说明书的买卖。
  有些凭说明书买卖的机、电、仪产品,除在合同中订有品质检验条款外, 还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 所出售的商品质量符合说明书上所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限内发现品质低 于规定的指标,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材料内部有隐患而产生缺陷时, 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商品或材料,并承 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
(4)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
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 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Name ofOrigin)来表示其品质,如, 龙口粉丝、四川榨菜、天津红小豆等。
  上述国际贸易中一些常见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根据商品的特点和市 场或交易习惯,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酌情将几种方式结合运用。


订定商品品质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种类繁多,品质千差万别,因此,合同中的品质条 款也有繁有简,须根据具体商品的特性和不同用途而定,不可能千篇一律, 一成不变。一般地说,在商订品质条款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贯彻“平等互利”和“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的原则 在订定商品的品质条款时,应体现平等互利的精神,防止订立只对单方 面有利的片面条款。如由于某些农副产品的实际交货品质和合同规定难免会 出现一些差异,为了照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可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在一定幅 度内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同时根据实交货物的品质状况,按规
定比例给予增价或减价。 有的合同除规定增减价幅度外,还进一步规定,如果实交货物的品质低
于合同允许的幅度,买方即有权拒收货物。这对于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维 护买方的正当权益,都是必要的。

  增减价条款一般只应用于对价格有重要影响,且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 主要指标。对于次要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指标,就不适用。
在工业品的合同中,有时对一些品质指标,也规定有“品质公差”
(Tolerance)。由于这类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受科技水平或生产水平所限, 往往会有一些误差。这些误差有的是国际上所公认的,有的是经买卖双方所 同意的。国际贸易中,卖方交货的品质只要在公差范围内,则免负品质责任。 商品品质的公差是不计算增价或减价的。
  通常,规定商品的品质规格时,还可使用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的办法。即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 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 允许幅度。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 格。
(1)规定范围 即对某项商品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如:湿度
(Moisture)5~10%。
(2)规定极限 即对有些商品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规定极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
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 或 Max)和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 或 Min)。例如:羊毛最少 98%(Wool 98%min-mum)。
(3)规定上下差异
例如:羽绒含绒量 16%上下 1%(1%more or less)
2.要有生产观点,从实际出发 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照顾国外市场的消费习惯和水平,
又要符合我国的生产实际,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避免脱离实际。对于一些 实际做不到的条款,不应接受。要注意的是,有时当市场发生对买方不利的 变化时,也会造成市场索赔(Market Claim)。对于一些国外对品质要求较 高的商品,应与生产部门协商,并取得同意后,才能接受。对于一些可以做 到或可以进一步提高品质的商品,则不应把规格订得低于实际商品,以免给 出口商品信誉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成交或价格,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但也不 应单纯追求高价,盲目提高品质,以致浪费原材料,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 甚至影响交货,造成损失。
  对于进口商品的品质,也应从我国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出 发。订高了,影响价格,未必符合需要:订低了,或是漏列一些主要项目, 将影响到货品质,影响使用,招致外汇损失,带来不利影响。
3.要有科学性和灵活性 在规定商品的品质条件时,应注意用词明确、具体,便于检验及分清责
任,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含糊字眼。避 免由于用词不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扯皮。但也不要把品质要求订得过死,

绝对比,以免由于实际上做不到而造成交货上的困难。对某些商品,在规定 其品质条件时要有一定的灵恬性。对一些项目的要求可订上“最高限度”或 “最低要求”,或规定合理的品质机动幅度,以利于合同的执行。但精密度 要求很高的商品,如精密仪器等,则属例外。
  对于品质规格的项目,也不宜订得过多,过于烦琐,应该集中力量订好 影响品质的重要指标。对于次要指标可以不订或少订,以免交货时由于某些 次要指标不合格而使合同的执行受到影响。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的条件,则 避免订入。
  品质项目是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商品品质,所以在规定时要注意到 各个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以免由于某一项目规定 不合理而影响其他项目,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要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在确定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时,应考虑商品的特性。有的商品宜于凭样
品进行买卖,有些商品则宜于凭规格、等级、标准、商标、牌号或说明书进 行买卖,不能随意滥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都有其特定的涵义,买卖双方 也须按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凡是能够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 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时,则须在合同中对以何种为主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免引起争议。特别 应当指出的是,凭样品与凭规格两种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宜混合使用。 因为根据某些国家法律的解释,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则所 交的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须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货物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商品的品质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国际市场上,用户不 仅要对商品的品质,而且还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这已成为国 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 ISO9000 系列标准,为国际市 场商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 用。当前,许多国家都把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手段。采用 ISO9000 系列标准,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 质,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品质。为了便于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按
照 ISO9000 系列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评审,我国制定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 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并于 1992 年 3 月 1 日起试行。凡买卖合同约定和外 国政府要求或我国规定应提供质量体系合格证书的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商 检局均凭该合格证书接受出口检验,这就有助于全面加强对出口商品的质量 管理,并有利于保证我国出口商品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
  总之,由于商品的品质在交易中是个非常敏感的因素,许多争议都由它 引起,它直接关系着国家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商品的品质不仅关系着交易 的成败,还关系着交易双方的经济得失,与双方的利害关系甚为密切。因此, 我们一定要贯彻“重质先于重量”的原则,高度重视商品品质。出口商品检
  
验不合格的坚决不出口;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要及时索赔或退货。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商品数量的重要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必须以约定的货物数量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商品数量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如卖方所交 货物的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 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 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反之,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如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 买方除了可以拒收超额部分外,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 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合理订定合同中 的数量条件,不仅有利于多快好省地完成对外贸易任务,而且有利于体现我 经营意图和贯彻对外政策。


计算数量的单位


  货物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货物重量、个数、长度、 面积、容积等。货物数量的多少既关系到一笔交易规模的大小,也会影响消 费者的使用和市场的变化。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不同以及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 因此,计算数量的单位也不相同。
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类:
1.重量(Weight) 如吨(公吨、长吨、短吨)、克、公斤、磅等。一般天然产品及其制品,
如矿产品、钢铁、盐、农副产品等,均按重量买卖。
2.个数(Number) 如只、件、双、套、打、罗、令、台、架等。一般杂货及工业制品,均
按个数买卖。
3.长度(Length) 如米(公尺)、英尺、码等。一般多用于绳索、纺织品等货物。
4.面积(Area) 如平方米(平方公尺)、平方码、平方英尺等。多用于玻璃和纺织品等
货物。
上述长度和面积单位,主要应用于纺织品及金属绳索等细长物的计算。

5.容积(Capacity) 如公升、加仑、蒲式耳等。粮食及部分液体商品按容积计算。
6.体积(Volume) 如立方米(立方公尺)、立方英尺、立方码等。按体积单位成交的商品
不多,仅应用于木材及化学气体等少数商品。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单位各异,因此了解与熟悉相互之
间的换算方法是很重要的。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 制(国际单位制代号为“SI”即 Internationa1System of Units)、公制
(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Systern)和美制(The
U.S. System)。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国际单位制,但为了适应国外市场习惯,在对外
成交时,也有采用对方习惯的计量单位的。因此,在洽谈交易和签订合同时, 必须明确规定使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以免造成误会和纠纷。同时,还要掌 握各国度量衡制度之间的换算方法。


计算重量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的许多商品是按重量买卖的。按照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 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 即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的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在国际贸易中,大部
分以重量计量的商品,都是以净重计价。但是一些价值较低的农副产品,如 粮谷、饲料等有时也以毛重计价。这种以毛重计价的办法称之为“以毛作净”
(Gross for Net)。例如:中国东北大豆,100 公吨,单层麻袋包装,每
袋 100 公斤,以毛作净。 货物按净重计算时,必须由毛重扣除皮重,计算皮重的方法有四种:
(1)实际皮重(ActuaI Tare 或 Real Tare) 即商品包装实际重量,是将整批货物包装材料逐一过秤求得的重量之
和。
(2)平均皮重(Average Tare) 在皮重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从全体商品中抽出若干件包装材料,秤出皮
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量,即为平均皮重。
(3)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 有些比较标准化、规格化的包装,其重量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不必逐
件重复过秤,而以习惯上公认的包装重量计算,称为习惯皮重。
(4)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

即指买卖双方事先协商约定的皮重,不必过秤,逐一衡量。 计算皮重究竟采取哪一种方法,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也应明确加
以规定,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如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的,按惯例应以净重
计。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即用科学方法除去商品中所含的实际水分,再另加标准水分,所求得的
重量。这种方法经常用于水分含量不稳定、易受空气湿度影响的商品,如羊 毛、生丝、棉花等。
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重量 ? (1 ? 标准含水量)

公量 ?

1 ? 实际含水率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尺寸的商品,根据其数量经推算所得的重量。如
马口铁、钢板规格一致,其重量大致相等,可以从张数推算其实际重量。


数量条款的订定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争 议的根据,因此,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数量条款作出明确合理的规 定。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须订明数量和计算单位。以重量计量的, 还须明确计量的办法,如“中国蚕豆五百公吨,麻袋装,净重”。但有时在 某些合同中也规定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和作价办法。为了订好数量条款,在 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在进出口商品数量掌握上,必须体现政策和符合计划的要求。此外,还
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来确定成交的数量。具体地说,在 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上,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需求量、市场趋势、季节因素、 保证及时和合理供应,以便巩固和扩大销售市场,使我出口商品卖得适当的 价格;又要考虑货源情况和适应国内的生产能力,以免造成交货困难。同时, 还要根据国外商人的资信情况及其经营能力来确定成交的数量,以防发生货 款落空的风险。在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上,主要应服从国内建设和调剂市场 的需要,同时应考虑外汇支付能力与运输能力。此外,还应根据当时市场行 情的变化情况,决定购买的数量。
2.合理地规定溢短装条款 在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的交易中,往往由于商品的特性、生产能力、船
舶舱位、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原因,比较难以准确地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 因此,买卖双方在商订交货数量时应订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即应在合同中明

确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Clause)。按照这一规定,卖方在交货 时可以溢交或短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例如,中国大米 10 万公吨,卖方可 溢交或短交 2%(China Rice, 100 000 metric tons with 2%morc
or less atSellers’ option)。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规定,如凭信用证付款方式进行的买卖,除非 L/C 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 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 L/C 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卖方交货数 量的伸缩幅度为 5%,但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算时,此项伸缩则不 适用。
  合同数量的溢短装,一般由卖方决定,也有由买方决定(AtBuyer’s option)的。在合同数量大,商品价格波动激烈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卖方或 买方利用溢短装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因此,有的合同在规定溢短装条款 时,还规定只有在为了适应船舱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在国际贸易中,粮食、化肥、矿砂、食糖等大宗商品,一般都用整船装 运。由于船舶结构、积载因素和装载技术上的差异,所以在实际装船时,往 往会出现多装或少装的情况。按照国际航运惯例,船舶的实际装载量应由船 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船长决定的实际装载量与卖方提出的交货量往往会有 差异,这就有必要对每批装船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的幅度。在大宗交易的情 况下,对合同全部数量如需订立溢短装条款,则对每批装船数量的溢短装, 最好也应同时加以规定。这样,责任明确,不易引起争议。
  鉴于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如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或小于合同规定的 数量,买方都有权拒收全部货物。因此,对于某些难以准确地按合同规定数 量交货的出口商品,一般都应在合同中订立溢短装条款,以免买方利用卖方 在交货数量上的某些难免的差异,挑起争端。
  合同中对数量的机动幅度的计价,一般有两种不同的计价办法。一种是 短交或溢交的数量均按合同价值计算。但有的合同为了防止买方或卖方在市 场价格变动时,利用溢短装条款钻空子,对溢交或短交部分,规定按装船时 或按到货时的市价计算。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计价办法时,通常 按合同价格计算。
3.应注意用词明确、具体、避免使用笼统含糊字眼 在规定商品数量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明确、具体的字眼,以免在合同
执行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有时在合同数量条款中只规定“约量”(About or Approximate or Circa),即在合同规定的数量前加上“约”字,意思是 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由于“约量”的字眼笼统含糊, 国际上对其涵义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有的解释为 2%,有的解释为 5%,也有 的解释为 10%。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合同的执行,最好在合同数量条款中不 采用“约量”,而规定明确的溢短装幅度。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这种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
如确需采用时,当事人双方也应就“约量”的涵义作出明确的规定。



           复习思考题


一、提高出口商品品质有什么重要意义? 二、对出口商品品质有什么规定? 三、在凭样品买卖中,对样品的要求是什么? 四、“来样成交”为什么要对方确认“对等样品”? 五、签订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六、商品数量的意义是什么?
七、解释下列名词: 毛重、净重、皮重、以毛作净、公量
  八、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 100 公吨,合同规定有 5%机动幅度,试计算 出最多能装多少?最少能装多少?
九、什么是数量机动幅度?如何规定? 十、对于“约量”的掌握应注意些什么?

第五章 商品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商品都要有一定的包装,以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 中的品质安全和数量完整。因此,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时,交易双方必须 在合同中对包装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 一。


商品包装的重要意义


  商品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由 于国际贸易商品一般需要经过长距离辗转运输,因此,国际贸易商品的包装 比国内销售商品的包装更为重要。在国际贸易中,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有 利于储存、保管、运输、装卸、计数、销售和防止盗窃等工作的进行,有利 于消费青的挑选和携带。包装良好的商品,还有利于吸引顾客,扩大销路, 增加售价,多创外汇。此外,商品的包装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 生产水平、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水平。
  在当前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情况下,各国出口商更是千方百计地变换包 装方式,不断翻新包装花样,以利保持和扩大其商品的销路,排挤和打击竞 争对手。因此,包装的作用不仅限于保护商品的品质和数量,而且已发展成 为增强商品竞争能力、扩大销路、增加外汇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们必须重视出口商品包装工作。因为, 出口商品包装的好坏,不仅影响商品的售价和销路,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声誉。 在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是对外贸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 作,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同时由于出口商品要同世界各国广大消费者 见面,而且大部分消费品在国外是通过综合性的或专业的百货商店和“超级 市场”出售的,这就对包装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把出口包装工作搞好了, 就可使我国的商品直接进入国外大百货商店和超级市场,供当地广大消费者 观赏和选购,就可提高出口商品的声誉和售价,增加外汇收入。


第一节 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及种类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使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达到科学、 经济、牢固、美观、适销和多收外汇的要求,应做到以下几点:


商品包装基本要求


  (1)包装的用料和设计必须科学、牢固,既符合商品的特性,又适应对 外贸易氏途运输,适应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和沿途气候条件变化的要求,以
  
保护商品的品质安全和数量完整。例如:易碎商品的包装必须能防止商品由 于挤压或震动而发生的损失;液体商品应该装在具有良好防渗透性能的容器 中;对于海洋运输,尤其是中途需要转船和多次搬运的商品,坚固的包装特 别重要;空运商品则要求包装轻巧牢固;经过赤道地区的商品包装,就要具 备防热、防潮的性能等等。
  (2)包装的用料和设计,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力求适应 国外市场的销售习惯和消费习惯,适应进口国家对于包装、装潢方面的合理 规定,以利于扩大我出口商品的销路,增加售价,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 各种商品不同,对包装的要求也不同。原料商品和直接进入零售市场的制成 品,对包装装潢的要求,就有很大差别。直接进入零售市场的商品,如食品、 轻工产品、小五金、手工艺品、土特产品、药品、纺织品、服装等,都要求 既便于批发和零售,又适用于消费者的使用、消费、购买力水平和携带。
  有些国家,对包装物料或商品说明,都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如有的国 家为防止虫害、霉变,禁止采用稻草、米糠等作为包装垫衬材料;有的国家 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要求对食品要附有成分说明等等。商品的包装、说 明如不符合规定,即不能进口。
  (3)包装的用料和设计,要符合节约的原则,做到既能保护商品,又贯 彻增产节约的精神。因此,在选用材料与改进包装等方面,都要从节约物料、 降低成本及节省运费的角度考虑。选用材料方面,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 贯彻自力更生的精神,尽可能地使用国产包装材料,这不但可以为国家节省 外汇,也可以促进国内生产的发展。
  (4)良好的包装装演对于扩大我国商品的影响,完成出口任务,维护和 提高我国对外贸易信誉有很大作用。因此,在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装演设计 方面,一定要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包装装潢的特点,科学地向国外介绍我国的 产品,使购买者了解我们的产品。
  包装装潢的设计,应考虑艺术性,力求外形美观,以吸引顾客。因此, 在我国出口商品包装装潢设计方面,要积极创新,不断提高包装装潢的艺术 水平。新颖、美观的包装装潢,对扩大销路和提高售价有很大影响。实践说 明,包装装潢美观,可以使低档货卖得较高的价格;反之,包装装潢不好, 高档货也只能当低档货卖。
  (5)努力实现出口商品包装机械化和标准化。为了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 展和国际市场的需要,我们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加速实现出口商品包装机械 化和标准化,这是一项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工作。实现包装机械化,以机械 包装代替手工包装,可以更有效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劳动力,改善劳动 条件,降低劳动强度,节约包装用料和运输装卸费用,提高包装质量,从而 有助于发展出口贸易。实现包装标准化,主要是指对出口商品的包装要求统 一材料、统一规格、统一容量、统一标记和统一封装方法。实现出口商品包 装标准化,可以简化包装容器规格,易于识别,易于计量,便于统一对外,
  
同时还能节约包装用料,合理压缩体积,节省运费,并便于装卸运输,为集 合包装和成组运输创造有利的条件。


包装的种类


  进入国际贸易的商品,可以分为三类,即裸装货(Nuded Car-go)、散 装货(Bulk Cargo)和包装货(Packed Cargo)。
  裸装适用于一些品质比较稳定、自成件数、难于包装或不需要包装的商 品,如钢材、铝锭、木材、橡胶等等。裸装一般没有任何包装,但有时也略 加包扎,如钢材有时也用铁丝捆扎成堆。烟胶片用烟胶片本身包扎,也属裸 装。
  散装适用于一些数量较大、颗粒成堆或液态商品。这些商品多系不易碰 坏的货物,如矿砂、煤、粮食、石油等等。许多散装的商品也可以包装。散 装货需要具备一定的装卸条件和运输设备。近年来,随着码头装卸、仓储和 散装运输设备的发展,各国商人大量地采用散装方式进行交易。因为,散装 运输可以加快装卸速度、节省包装费用、仓容和运费。不过,在采用散装运 输时要考虑码头装卸设备和仓库条件,否则,会造成装卸、运输、储存上的 困难和品质、数量方面的损失。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包装,按其在流通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运输 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


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Outer Packing),它的作用主要在于 保护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便于运输、储存、检验、计数、分拨,有利于节省 运输成本。运输包装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单 件运输包装是根据商品的形态或特性将一件或数件商品装入一个较小容器内 的包装方式。单件运输包装应坚固结实,具备保护商品品质安全和数量完整 的良好性能。如能防潮、防震、防漏、防锈蚀、防碰撞、防盗和通风等等。 单件运输包装还应适于运输装卸、储存并符合节省运输费用的要求。单件运 输包装所用的材料有木制品、金属制品、纺织纤维制品、陶土制品、纸制品 和塑料制品等等。制作单件运输包装时,要注意选用适当的材料,并要求结 构造型科学合理,同时还应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气温、湿度、港口设施和 不同商品的性能、特点和形状等因素。
1,单件运输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的种类很多:①按照包装外形来分,习惯上常用的有包、
箱、桶、袋等。②按照包装的质地来分,有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 装。软性包装较易变形,有利于节约仓容;半硬性包装不易变形,同时经堆

储后可略有压缩;硬性包装不能压缩,包装本身硬实。③按照制作包装所采 用的材料来分,一般常用的有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 棉麻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陶瓷包装,还有竹、柳、草制品包装等。
2.集合运输包装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运输包装方面使用集合包装的方式日益增多。集
合包装是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商品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 器内。集合包装可以提高港口装卸速度,便利货运,减轻装卸搬运的劳动强 度,降低运输成本和节省运杂费用,更好地保护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并促进 包装的标准化。
(1)集装箱(Container) 集装箱一般由钢板、铝板等金属制成,多为长方形,可以反复使用周转,
它既是货物的运输包装,又是运输工具的组成部分。根据不同商品的要求, 有的箱内还设有空气调节设备、冷藏设备,并备有装入漏出的孔道或管道。 使甲集装箱,需要有专用的船舶、码头,并配备一定的机械和设施。目前国 际上最常用的海运集装箱规格为 8×8×20 英尺和 8×8×40 英尺两种。
(2)集装包、袋(FlexibI Container) 集装包是用合成纤维或复合材料编织成抽口式的包,适于装载已经包装
好的桶装和袋装的多件商品。每包一般可容纳:1~1.5 吨重的货物。集装 袋是用合成纤维或复合材料编织成圆形的大口袋,适于集合包装商品,每袋 一般可容纳 1~4 吨重的货物。
(3)托盘(Pallet) 托盘是在一件或一组货物下面附加一块垫板,板下有三条“脚”,形成
两个“口”字形扁孔,统称为插口,供铲车的两条铲叉伸入,将托盘连同所 载的货物一起铲起,进行堆放、装卸和运送。为防止货物散落,需要用厚箱 板纸、收缩薄膜、拉伸薄膜等将货物牢固包扎在托盘上,组合成一件“托盘 包装”。每一托盘的装载量一般为 1~1.5 吨。此外还有一种两面插入式托 盘。这种托盘不管怎样堆放,铲车都可操作,从而有利于加速装卸速度。
  现在,有些国家为了提高货物装卸速度和码头使用效率,常常在信用证 上规定进口货物必须使用集合运输包装,有的港口甚至规定进口货物如果不 使用集合运输包装,不能卸货。


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Inner Packing)。它是指直接接触商 品,随着商品进入零售环节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实际上是零售包装。 因此,销售包装除了要求具备保护商品的条件外,更重要的是要美化商品, 宣传商品,便于销售和便于使用。在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装潢画面和文字 说明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近来年,对销售包装的质量和数量要求越来越
  
高。不断研究改进销售包装的式样,提高销售包装的质量,扩大带销售包装 的商品出口,是包装工作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销售包装上,除附有装满画面和文字说明外,有的还印有条形码的标 志。由于当前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都使用条形码技术进行自动扫描结算,如 商品包装上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产品,也不能进入超级市场。有的国家 甚至对某些商品包装上无条形码标志,即不予进口。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 要和扩大出口,1991 年 4 月我国正式加入了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 我国的国别号为“690”,凡标有“690”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为中国产品。 由于前缀码“690”容量已趋饱和,又分配给我国一个新的前缀码“691”。 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应根据不同商品、不同包装 材料、不同销售地区和销售对象等因素来决定。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 保护商品安全,降低商品流通费用和促进出口商品的销售,销售包装应做到:
1.要便于运输、储存 销售包装一般都要排列组合成中包装和运输包装,才能适应运输、储存
的需要。因此,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应同运输包装的要求相吻合,以便于 运输和储存。在保护商品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缩小销售包装的体积,以利节 省包装材料和运输、储存费用。
2.要便于陈列展销 在国外,商品零售前,一般都陈列在“超级市场”或百货商店的货架上,
成千上万种的商品,通过堆叠、悬挂、堆放等方式,构成一个琳琅满目浩瀚 的“商品海洋”。因此,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要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选购, 如采用透明包装和“开窗”包装等。
3.要便于消费者使用 为了方便顾客和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要,销售包装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多
种多样。如包装的大小要适当,以便顾客携带和使用。又如有些商品在保证 包装封口严密的前提下,要求容易打开。为适应消费者的不同需要,可以采 用单件包装、多件包装和配套(系列)包装。所谓配套包装即指把商品搭配 成套出售的包装,可以将同类商品搭配成套,也可以用有密切联系的不同类 型商品进行搭配。配套(系列)包装多采用透明包装,它一般与单件包装配 合销售。在销售包装中还有一部分礼品包装,即专门作为送礼用的包装。可 以采用礼品包装的商品很多,如日用品、食品、纺织品、工艺品、玩具、土 特产品等。礼品包装要求外形新颖、大方、美观并具有较强的艺术性,以增 强商品和包装的名贵感。此外,有些销售包装除了用作商品的包装以外,还 可供消费者作其他用途,比如可以作为日用品和玩具等,这种具有再使用价 值的销售包装,称作复用包装。
4.要有艺术吸引力 销售包装的造型和装潢,除了上述要求外,还应对顾客具有艺术的吸引
力。销售包装画面的色彩,应通过画面的图案、彩色照片、透明包装和“开

窗”窗口所显示的商品实物、绘画和文字说明等形式表现出来。造型考究和 装潢美观的销售包装,可以更有效地吸引顾客,提高售价和扩大销路,特别 是某些精巧美观的复用包装,不仅能提高商品的身价,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 而且包装本身也可为装饰品,供室内陈设和观赏。因此,应当尽可能根据不 同商品的属性及其档次,采用既实用、又美观的销售包装,以扩大商品的对 外推销,并充分反映我国文化艺术和包装科技的新成就。
5.要搞好文字说明 出口商品销售包装的文字说明,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我们应根据
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市场销售习惯及有关国家政策法令的具体 规定,分别不同商品,正确撰写中外文字说明,以求切实有效地向消费者介 绍和宣传商品。
  在出口商品销售包装上,通常都要有关于商品名称、数量、规格、成分、 产地、用途、使用方法等文字说明。在撰写文字说明时,要求做到准确、统 一、清晰、协调,文字布局应适合展销的要求。文字说明的内容,既要严谨, 又要简明扼要,同时还应根据各种商品的特性和销售习惯,各有所侧重。


第二节 包装的标志


  为了便于识别货物,便于运输、检验、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工作的进 行,以及便于收货人收货,在商品运输包装上需要按合同规定刷写一定的包 装标志(Packing Mark)。包装标志是指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制的简单图形和 文字。刷写包装标志是出口发运前一项细致而重要的工作,做好了这项工作, 有助于出口商品及时交接和安全储运,避免错发错运以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习惯上称为“唛头”(Shipping Mark),它通常是由一个简 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主要是便于识别 货物,便于收货人收货,也有利于运输、仓储、检验和海关等有关部门顺利 地进行工作,运输标志的主要内容有:
  (1)收、发货人的代号。用文字、字母及图形说明收货人或发货人,有 的还加列合同号码。
(2)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3)件号、批号(如箱号、包号、桶号、件号、批号等)。 唛头的式样如下图:


此外,有时根据需要还列有原产国名称、重量(毛重和净重)以及尺码
(长、宽、高)。有时,还根据国外进口商要求在外包装刷制上信用证号码 或进口许可证号码。
  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日益增大、 运输方式迅速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 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 运输标志包括: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②参考号,如 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③目的地;④件号。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 输包装上刷写的其他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的组成部 分。


指示性标志


  根据商品的性能和特点,用简单醒目的图形或文字对一些容易破碎、残 损、变质的商品、提出某些在装卸搬运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的要求和注 意事项,称为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例如:“此端向上”、“防 湿”、“防热”、“防冻”、“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由此开启”、 “重心点”、“勿用手钩”、“勿近锅炉”、“易碎”等等。


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是针对危险货物,为了在运输、保管和装 卸过程中,使有关人员加强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而加在外包 装上的危险货物标志。凡对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遇水 燃烧物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应在运输 包装上刷写清楚明显的危险品警告标志,以示警告。


制作运输包装标志


制作运输包装标志,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我国对运输包装标志的要求,以及使用的文字、符号和图形,已在我国
颁布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中作了具体规定,应

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此外,联合国海事协商组织规定,在出口危险品的外 包装上要刷写《国际海运危险品标记》,目前已有许多国家照此执行。为了 防止我出口货物到国外港口产生不准靠卸和增加移泊或改港绕航等问题,出 口危险品时,应同时在外包装上分别刷写我国和国际海运危险品规章规定的 两套危险品标志。
2.包装标志要简明清晰 包装标志选用文字要少,图案要清楚,标志的文字、字母及数字号码的
大小要适当,使人看了一目了然。除了必要的标志之外,不要加上任何广告 性质的宣传文字或图案,以免同标志混杂起来,难以辨认。
3.涂刷标志的部位要适当 所有包装标志都应涂刷在装卸搬运时容易看得见的部位。如箱形包装,
应将标志刷在箱的四周,不宜刷在底、盖部位;桶形包装,标志应刷在桶盖 或桶身上;袋、捆包装,其标志应位于明显的一面,或拴以吊牌。
  凡制作标志的颜料,都应具有耐温、耐晒、耐摩擦的性能,以免标志发 生褪色和脱落等现象。


                         第三节 中性包装和定牌




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 国别、地名和生产厂名,也不注明原有商标和牌号,甚至没有任何文字。中 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 厂商名称,又无商标、牌号;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中性包装的目的主要 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关税壁垒、配额限制和其他一些限制 进口的歧视性措施。所以它是推销出口商品的一个手段。目前,其些出口商 品使用中性包装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习惯做法。


定 牌


  定牌是指在商品包装上卖方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般对于国外大 量的氏期的稳定的定货,可以接受买方指定的商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我 方同意使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 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接受买方的定牌下面,可以标明,也 可以不标明“中国制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字样。
  
第四节 包装条款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商品的包装方式、运输标志及包装费的负担等, 一般都要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对货物的包装没有特殊规定,一般地说,卖方 应使用本国用于出口货物的包装发货,这种包装应适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进 行正常装卸搬运的要求,并应照顾到可能的转船和较长运输时间及所采用的 运输方式。如果货物的包装与合同的规定或行业惯例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 物。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货物的包装通常是构成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 例如,如果买方订购的是 l 磅或 2 磅的瓶装果酱,那么卖方供应 5 磅或 10 磅装的果酱就算违约,买方就有权拒收货物。如合同要求货物按规定的万式 包装,但却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也可以只拒收 违反规定包装的那一部分。
  确定货物包装时,还要考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现行法律。比如:有些地 方禁止或限制使用某种包装物料;有些国家对包装运输标志和标记作了严格 的规定:有些国家对不同商品的每件包装重量,订有不同的税率,或规定装 卸时采用不同的操作办法。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的内容,应根据商品的性能、特 点及所采用的运输方式而定,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商品,其包装条款的 规定也不相同。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有包装条款,如出口水泥合同条款中 规定,用 5 层水泥纸袋包装,每包 50 公斤。但有些简单的包装条款,也可以 和数量条款合并,如“中国东北大豆 2000 公吨,单层麻袋包装”。
  包装条款的条文,要求明确具体,一般应包括包装的用料、尺寸(大小)、 每件的重量(数量)、填充物料和加固设备等。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运输标 志一般可以由卖方提供,如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可以不列入合同,或只订明 “卖方标志”,由卖方自行设计,然后通知买方。为了便于我国出口商品包 装的不断改进,而不致受合同条款的束缚,对某些包装条款也不宜订得过于 具体。但对已有标准出口的包装商品,在签订包装条款时,不仅应订得具体, 而且应力争对方接受这一条款。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合同对包装条款只作原则性规定,如使用“海 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和“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 的术语,此种术语,由于内容不明确,各国理解不同,容易引起争议。因此, 在合同中,一般应尽量避免使用,如需使用时,应具体订明使用何种包装材 料,以免引起纠纷。
  包装物料和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价。但如果在买方对于包 装材料和包装方式提出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卖方也可要求另收包装费。如由 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材料,则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并订明买方包装送交卖 方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不能及时运到而影响货物出运时对方所应负担的责 任。如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合同中也应明确加以规定。
  
  进口合同中,对包装技术较强的货物,通常要在货物单价条款后注明“包 括包装费用”(Packing Charge included),以防日后发生争议,引起纠 纷。
  为了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在规定包装条款时,应当审慎从 事,使条款内容规定得明确、合理并切实可行。同时,当包装条款一经规定 后,就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行事,以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


复习思考题


一、商品包装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二、出口商品的包装基本要求是什么? 三、什么叫运输包装?对运输包装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四、什么叫销售包装?对销售包装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五、在制定包装条款时应当注意些什么?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
那些内容? 六、为什么要在出口商品外包装上刷制运输标志?运输标志一般由哪些
内容组成?试按一般要求设计一个运输标志。

第六章 国际贸易术语


  进出口业务是以买卖合同为中心进行的。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 使经济关系纳入法律规范。所以,对外达成履行货物买卖合同,不仅是一种 经济活动,而且是与国外客户双方的法律行为。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居不同国家,而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 规定往往并不一致。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究竟按哪个国家法律处理 就会成为问题。为便于国际交往,各国法律一般都对此作出规定。可是,各 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因此,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应当按国 际贸易惯例办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 明确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它不同于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并 在实际业务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其具体内容也可由当事人在采用 时加以补充或更改。目前,对我国进出口业务关系最大,使用最多的是有关 贸易术语和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此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对 双方当事人也具有约束力。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相距甚远,其所交易的商品,通常需要经 过长途运输。在货物运输、交接过程中,需要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安排运 输与保险,支付各项税捐和运杂费用。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还可能遭 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各种外来风险。有关上述事项由谁承办,费用 由谁负担,风险如何划分,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签订合同时,必须予以明确。 为了简化手续,缩短交易过程,并便于双方当事人成交。买卖双方便采用某 种专门的用语来概括地表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种用来表示交易双方责 任、费用与风险(Responsibilities,Cost, Risks)划分的专门用语,称 为贸易术语(Trade Terms),它来源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 践的基础上逐渐产生的。
  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价格构成 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每种贸易术语有其特定的涵义。各 种不问的贸易术语,表示其具有不同的交货条件和不同的价格构成阑素,因 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也互不相同。一般地说,卖方承 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小,其售价就低;反之,其售价就高。正因为贸易术 语有表示价格构成因素的一面,所以人们有时只从价格的角度片面地称之: “价格术语”(Price Terms)。


主要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不同, 国际上对同一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运用也互有差异,因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为了减少纠纷和避免争议,有些国际商业团体便先后制定了一些统一解释贸 易术语的规则,其中包括:
(1)国际法协会修订的《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Oxford Rules
1932)
(2)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
  (3)国际商会修订的《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1990,IN-COTERMS 1990)。 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其中以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再修 订的《1990 年通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通过这次修订,使贸易术 语既适应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又能适应不断革新 的运输技术,尤其是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和滚装船运输的需要,这就
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贸易术语的分类


  国际商会《1980 年通则》曾对 14 种贸易术语分别作了解释,其排列顺 序是:从卖方承担责任、费用、风险最小的工厂交货开始,一直排到卖方承 担责任、费用、风险最大的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新修订的《199O 年通则》删 去并合并了原来的一些贸易术语,并增加了新的贸易术语,共计 13 种。为了 便于人们理解和记忆,按不同类型将 13 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 4 个组别:
1.E 组 指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E 组为启运(Departure)组术语。按这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应在自己 的处所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2.F 组 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1)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2)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
(3)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
  F 组为主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组术语。按这组贸易术 语成交,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所指定的承运人。
3.C 组 指卖方必须签定运输契约,但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发运后产生

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1)CFR(Cost and Freighi)成本加运费。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3)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4)CIP(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C 组为主运费己付(Main Carriage Paid)组术语。按这组贸易术语 成交,卖方必须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把货物 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但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发运后产生 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4.D 组 指卖方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2)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U(Delivered Duiy Unpaid)未完税交货。 (5)DDP(Delivered Dutv Paid)完税后交货。
D 组为到达(Arrival)组术语。按这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必须承担货
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船上交货 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 装运港)。
  FOB 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 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即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 这一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也适用于内河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 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货站,则不宜采用传统的 FOB 术 语。这是因为,自货物交到货站直至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和风险,仍由卖 方承担,而实际上卖方却无法控制货物或发出有关保管货物的任何指示。在 此情况下,当然使用 FCA 术语更为适宜。
  按国际商会对 FOB 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可作如下划 分: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与 风险。
  
  (2)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习惯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 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并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日 期及时通知卖方。
  (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 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 FOB 的解释与上述解释却有差异,这主要表现在 下列几个方面:
  ①美国对 FOB 笼统地解释为在任何一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因此,从美国 进口货物签订 FOB 合同时,必了在 FOB 后加缀“Vessel”字样,并列明装运 港名称,才表明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②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所 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和残损责任。
  ③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 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大宗商品按 FOB 条件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由于船方通常多 按不负担装卸条件出租船舶,故买卖双方易在装货费由谁负担问题上引起争 议。为此,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在 FOB 后另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具 体条件,以明责任,这就导致 FOB 的变形。常见的有下列几种:
(1)FOB 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不负担。
(2)FOB 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drckle) 指卖方仪将货物交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即卖方不负担装货 费用。
(3)FOB 包括理舱(FOBStowed) 指卖方负拒货物装船和理舱的费用。
(4)FOB 包括平舱(FOB Trimmed) 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和平舱的费用。
(5)FOB 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and Trimmed) 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 FOB 后未加
“理舱”或“平舱”字样,卖方则不负担理舱或平舱的费用。
  上述 FOB 后加列各种条件,只是为了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并不影响风 险转移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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