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大审判
引章纽伦堡 1945
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 1945 年在那里进行的一 场史无前例的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名闻暇迩。
为履行 1945 年 8 月 8 日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美国、法国、 英国、苏联四国政府指控下列人员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罪和违反 人道罪,并依据下面所引证的各点相应地对他们提出起诉。被指控和被起诉 的人员为:
赫尔曼·威廉·戈林; 鲁道夫·赫斯; 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 罗伯特·莱伊; 威廉·凯特尔; 恩斯特·卡尔滕布龙纳;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
汉斯·弗兰克; 威廉·弗里克; 尤利乌斯·施特赖歇尔; 瓦尔特·冯克;
雅尔马·沙赫特: 古斯塔夫·克虏伯卡尔·邓尼茨; 埃里希·雷德尔; 巴尔杜尔·冯·席拉赫; 弗里茨·绍克尔;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 马丁·博尔曼; 弗朗茨·冯·巴本; 阿图尔·赛斯—英夸特, 阿尔贝特·施佩尔; 康斯坦丁·冯·牛赖特; 汉斯·弗里切。
下列(在此期间业已被解散的)各集团和组织,由于为达到其与各被告
——均系各集团和组织的成员的犯罪有关的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应宣 布为犯罪的集团和组织,它们是:德国内阁、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政治 领袖集团,包括保安勤务处(通常被称为 SD)在内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 党党卫队(通常被称为 SS)、秘密警察(通常被称为“盖世太保”)、冲锋 队(通常被称为 SA)以及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法庭提出了如下四项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之一共同策划或密谋 起诉理由之二破坏和平罪
起诉理由之三战争罪 起诉理由之四违反人道罪
法庭对三千多份原始材料进行了认真的核实查对,并且通过一个专门授 权的委员会对二百多个证人和其他数百人进行了传讯。允许为被告个人进行
辩护的二十二名德国律师可自由地向法庭提交任何数量的书面呈文。他们提 交给法庭的书面证明材料不少于三十万份。面对他们的委托人所犯的罪行这 一无可辩驳的事实,甚至就在审问他们自己最先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时 候,已使辩护处于无望的境地。例如,在审讯斯大林格勒战役中的德军总司 令、前陆军元帅保卢斯的时候,被告不得不供认,早在 1940 年秋,他就遵照 希特勒的命令制定了进攻苏联的所谓巴巴罗萨计划。由原告提出的文件就是 确凿的罪证。判决书说:“有一些文件是在盐矿中找到的,还有一些则分别 被埋在地下、藏在假墙后面或其他被认为不易发现的地方。”当时苏联方面 的首席起诉人、现任苏联最高法院副院长 L·N·斯米尔诺夫明确指出:“纽 伦堡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对德国首要战犯所提出的每一起诉都是严格按照诉 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就是最吹毛求疵的人对此也无可指摘。”根据 1945 年 8
月 8 日苏、美、英、法四国政府达成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 庭条例和根据这一条例所作的判决不仅仅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民主的国际法, 而且是这一崭新的民主的国际法赖以继续发展的组成部分,条例体现了各国 人民对侵略成性的帝国主义势力的胜利。纳粹德国的帝国主义分子与第一次 世界大战时麇集在德意志帝国国家机构中的帝国主义分子毫无区别,只不过 更为强大罢了。
在审理诉讼的案件之一、即所谓的弗利克案件时,美方首席起诉人、美
国检察当局参加首要战犯审判的工作人员之一特尔福德·泰勒准将说:“第 三帝国的专制政体是建立在民族社会主义、军国主义和经济帝国主义这种灾 难性的三位一体的基础之上。”1954 年去世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美方首席 起诉人罗伯特·H·杰克逊曾非常明确地指出纽伦堡审判的两大任务:一、核 实认定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的证据;二、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 法基本准则。他说:“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引起令人难以相 信的犯罪事实。”他认识到:“对全世界来说,纽伦堡法庭判决的重要性并 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怎样认真地儆戒未来,”在审 判过程中,他面对通过大量材料所证明的帝国主义犯罪活动的真实情况得出 了如下结论:“对于所有善良的和理智健全的人来说,纳粹德国所犯的累累 罪行中的最大的一桩罪行就是发动了一场违法的战争。”值得注意的是,在 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的教育下,在捍卫和平这一核心问题上世界人民都站在了 同样正确的立场上。
第一章
大审判
●人们可以发现,二次大战就是国际性大企业正常“商务往来”的结果
●德军的罪行还在于他们实施的“焦土政策”
●他不得不以这种离奇的要求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罪责
●辩护律师们企图通过各种各样的司法理论进行“辩护”
第一节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走上绞架的侵略分子
1945 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明确强调,首要战犯诉讼案的被告不能以他 们对此项法规的无知作为他们免受刑罚的理由,因为不是没有给他们提出法 律教训和发出警告。他们中间的那些最危险分子,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这样 有组织的侵略分子,也是第一批走上绞架的侵略分子。处决这批最危险的分 子对各国人民来说是一个鼓舞;同时,保持着高度警惕性的各国人民也希望, 这些侵略分子是登上他们不得不建立起来的绞架的最后一批人。
对策划破坏和平的战争和密谋活动的指控和判决与破坏和平罪这一起诉
理由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事实上策划战争和破坏和平的密谋这两件 事是实际发动侵略战争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必要前提。所以,在“破坏和平罪” 总的犯罪构成中,上述两点实际上发生在进行侵略的罪行之前,因而也就被 列为第一点起诉理由;战争罪则被列为第二点起诉理由。无论是从逻辑上说, 还是按时间次序,这样排列都是正确的。但是,在对首要战犯进行判决的时 候,不得不把这两点统统考虑进去,因为所有这些战犯既是密谋的最初策划 者,又是实际进行战争的领导人。当然,要把参与侵略犯罪活动的负责人与 那些准备这一侵略罪行的负责人区别开,不单纯是一个法律的技术问题,这 一区别对于判决的惩戒作用和预防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
另外,这也是判决不能不考虑的纳粹专制机构会带来的新问题。不言而
喻,当法西斯独裁国家垮台以后,这一独裁政府的后台老板和指使者都想尽 快甩掉他们从前的帮手,只想将那些对发动新的侵略战争肯定有用的人保护 下来,而其中首先是军事头目。不难看出,这一滔天罪行的辩护律师们都希 望能按雅尔赖斯所说的那样把纳粹国家描述成是由希特勒个人担负全部责任 的一个独裁政体,这样,在希特勒(以及希姆莱和戈培尔)自杀以后,够得 上判刑的也只剩下戈林一个人了。
过去,有人曾以法律形式对罪恶的希特勒政权提供了帮助,将来也有人 会以法律形式帮助未来的效法者,使他们解除担心会受到的类似清算的后顾 之忧。这些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反对条例对共同犯罪范围所作说明的论战。事 实上,历史现象已经表明,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为其他某些地方 的战犯审判所收集的证据也已证实,即使在决策权力最高度集中的情况下, 企图依靠武力建立世界统治而在进行准备和付诸行动的时候,必须要有一批 共同密谋参与这一行动的同伙。与提出的军事任务相适应,在这批参与者中 间不可缺少的是执行武装任务的军事头目。此外,同样不可缺少的是组织严 密、无条件服从命令的部队,这些部队均由上述这一伙人所统治,因而他们 又拥有千千万万疯狂的帮凶。此外,属于这一独裁范畴的还有经济方面的既
得利益者,这些人为了从侵略中获得好处而乐意通过物质上的支持以资助侵 略集团。但是,他们只让少数靠得住的人作为他们在政界的代理人,特别是 雇佣那些在危急关头懂得及时撤身的人(沙赫特式的人物)来办事。被吸收 到主要人物圈子中的欺骗群众的最高级专家(戈培尔、弗里切)按其性质也 同样从属于上述体制的范畴。就这意义而言,将主要负责者与那些虽然是自 愿和坚决的、但是却不负有总的责任的俯首听命者和不负责任地滥用权力的 追随者相区别,可以理解这是战后国际刑事司法面临的新课题。为此,国际 军事法庭条例根据现行的国际刑法中密谋这一概念(第六条第一款),根据 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的形式,即所谓的组织犯罪或集团犯 罪(第九条)。
一些人反对实际惩办所有的主要负责者,他们提出的论点是,密谋这一 犯罪构成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所臆造的,因为在此以前只有在盎格鲁撒克 逊人的法律中才有关于“密谋”的规定(实际上这一概念的含义要广泛得多)。 这种说法已为事实所驳斥,例如苏联刑法也对密谋和匪帮等某些案件的犯罪 构成作过解释。在德国刑法中,从来就有关于秘密结社构成犯罪的规定(刑 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在这一点上特别保守的法国法律也一直就有关于“犯 罪集团”的规定。摆在被控告的战犯面前的并不是什么原则上崭新的、出人 意料之外的刑法。相应地,国际军事法庭的创始国只不过是以适合于法律的 手续把一定的形式赋予了现存的刑法法规以实质性的内容。在有关各国现行 的国家法律中早就存在此类内容,就是在罪犯本国的法律中也具有类似内容 的规定。所以说,法庭对他们的审判是公平合理的,既谈不上法律上的不公 正,也谈不上道德上的不公正。
在纽伦堡首要战犯诉讼案中,被控犯有密谋罪的人均已获释。他们是希
特勒的战争经济全权总代表、德意志银行总裁、德国经济部长沙赫特,希特 勒上台的开路先锋、副总理、希特勒的特使巴本和戈培尔在新闻、广播部门 的代理人弗里切。释放这三个人遭到了苏联法官的反对。从这一点上可以看 出法庭进行判决时所遵循的路线,美国惩治战犯法庭在审理所谓的第二号主 要案件中也是以这条路线为指针的。从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能被判密 谋破坏和平罪的只是“那些以政治领袖的身份共同参与、准备和发动战争的 人”。这样,军事头目和经济界的幕后人物都没有被列在密谋的范围以内。 不管法庭这样做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排除这些人的密谋罪就是对侵略分子 的姑息,就是为他们将来在德国或其他任何地方发动侵略战争打开方便之 门。
在审理重大的案件之一——法本化学工业集团案件时,美国起诉人以该 集团蓄意为侵略战争作准备为主要犯罪理由发表了一项起诉声明。作为法本 化学工业集团的董事和该案被告之一的克尼里姆竟然对这一声明的“心灵慷 慨激昂”和“极度夸张”表示惊讶。他从这份起诉书中引了几段话以示他的 强烈抗议。“被告在确立他们行动的方针时明显地表现出的狂热性是不容否 认的。他们的目标是,把德国变为战争机器,把德国建成一个具有威慑力量 的毁灭工具,以便使德国可以通过粗暴的威胁,如果必要,就通过战争把自 己的意志和统治强加给欧洲各国和大洋彼岸的其他国家。被告是这种狂妄 的、罪恶的冒险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和领导者。他们是扑灭自由火焰的帮凶。 他们动员德国的一切资源,绞尽脑汁,制造征服战争所需要的武器和工具, 并以此扩大德国的恐怖暴政。他们是织成铺盖在欧洲大陆上的黑色丧服的经
和纬??他们是一伙无所顾忌的歹徒。他们是把《我的奋斗》的梦想变为现 实的魔术家??他们是德国国防军建设者??正是这一伙人使战争成为可 能,他们进行了这场战争,因为他们亟欲征服世界??他们发动的这场血腥 的屠杀几乎席卷了欧洲的每一个国家。”这几段话之所以引人注目,并不在 于话语之中洋溢着现实主义和人道主义的精神。
克尼里姆对此表示异议,他断言,那一切都只是“商务往来,必须把这 些商务往来看成是一家与世界各国均有联系的巨大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 受理工业集团案件的法庭驳回了这项起诉,然而,人民却看得越来越清楚, 第二次世界大战就是此类国际性大企业正常“商务往来”的结果。
生活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土地上的德意志人民从中汲取了教训,他们按 照波茨坦协定的原则,消灭了垄断资本。克尼里姆在他的那本书的结尾处满 意地指出:“就一起重大战争的起诉那样遭到如此惨重的败诉还是少见的。” 实际上,美国的法官们,尤其是负责受理克虏伯诉讼案件的首席法官安德森, 对遭受沉重打击的德国垄断资本的代理人表示了一种即使用资产阶级的观点 来看也是目光短浅的阶级关系。
安德森说:“有人以为,某一私人企业的财产所有者或某一私人企业的 领导人能够不依赖政府而独自与该企业的雇员一起犯有破坏和平罪的罪恶密 谋,或进行这种密谋活动,这种想法是多么奇特,它在日后将产生非常广泛 的影响,仅就这一声明也立即会导致产生如下疑问,即起诉的指控是否被理 解错了。”世界各国的工人和其他的一些人对这一“指控”的理解是很明确 的。只有他们这些人才认为,这不涉及垄断资本的战争计划,因为垄断资本 “与政府无关”,就像与希特勒政府是“无关的”一样。
实际上,他们这些人全都屈从于垄断资本家,他们曾经而且还将从垄断
资本家那里得到资助,而资本家给他们钱则并非出于慷慨大度和挥霍的嗜 好,耶舍克虽然称赞这项判决是“正确的判决”,但是他不得不承认,除了 最上层的政治领导人以外,“根据国家的有关情况和组织结构,军官和经济 界领袖”也可以被看作是某一侵略计划的起因果作用的参与者。实际上,根 据侵略势力独揽一切的这种组织结构,如果就侵略密谋的罪行进行判决的 话,那么这些侵略战争的真正受益者是一定要坐在被告席上的。苏联国际法 学家罗马什金正确地指出了值得注意的情况,美国首席起诉人杰克逊早在就 国际军事法庭条例进行谈判的时候,就表示反对说明战争的经济原因和政治 原因。《美国国际法杂志》主编芬奇也已在 1947 年就从原则上表示反对对破 坏和平的密谋提起公诉。
另一方面,沙赫特在国际军事法庭上所作的一段供述也能清楚地说明这 一点。他说:“1940 年,美国商务代办科尔克在他离任前向我告别的时候表 示,战后将像对待一个平白无辜的人那样对待我。”沙赫特对希特勒活动的 目的和意义知道得十分清楚,为了减轻纳粹德国扩充军备的负担,他做了他 所能做的一切。在经过多年的幕后活动之后,直到 1949 年 6 月 13 日决定撤 销西德整肃纳粹法庭关于剥夺沙赫特八年自由的判决,并通过各种形式由国 家出钱为他恢复了名誉,释放沙赫特的丑剧才告结束。
有这样一批人,他们认为,密谋这一犯罪构成是一条任意制造的规定, 是与“刑法的原则和自然法的观念相违背的”。克尼里姆当然也是其中的一 个。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国际垄断资本主义集团的法律观点,当然,他们在 这个问题上是与爱好和平的人类的法律观点相对立的。在纽伦堡法庭上,只
有苏联法官尼基钦科在这一点上始终维护了人类的利益。 特莱宁第一次从理论上强调了(除政府成员和军事头目以外)某些大工
业资本家集团应负的责任。尼基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作了深入的论证,结 论是:“沙赫特在准备和执行总的犯罪计划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已被证实 无疑。因此,宣告沙赫特无罪的判决显然是与现有的证据相矛盾的。”此外, 在纽伦堡审判九年以后,美国的首席起诉人杰克逊发表谈话说:“称沙赫特 是政府的所谓反对派这种说法的严肃性是非常令人怀疑的。”并说,如果当 时对他的案件进行非常慎重的调查,那么起诉“肯定也不会败诉”。
最好再简要地分析一下集团犯罪和组织犯罪这种新的表现形式。在纽伦 堡法庭上,被告的辩护人对此曾作了许多毫无用处的琐碎的分析。所谓集团 犯罪或组织犯罪是专指纳粹独裁体制所特有的,组织得较为严密的,旨在准 备、策划、发动和执行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密谋的犯罪形式。 国际军事法庭明确指出:“犯罪的组织和犯罪的密谋在这一点上是相一 致的,即两者之间的合作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犯罪的目的。前提是要有一个严
密结合在一起的并为了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组织起来的集团。 正像黑恩泽尔所说的那样:“国际军事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只是初筛,而
最后的细筛工作则由以后的程序来处理。”同时,国际军事法庭根据本身的 任务,只考虑那些组织参与的与战争有关的罪行。就是说,在 1939 年 9 月 1 日以前这些组织在德国国内所犯下的违反人道罪,如果与战争无关,均不在 国际军事法庭审理权限之内。因为国际军事法庭毕竟不是德国整肃纳粹的法 庭。
国际军事法庭在经过一些非常慎重的甄别工作之后,考虑到前面提到的
种种限制,决定只宣布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保安勤务处和党卫队为犯 罪组织。法庭全体成员均否决冲锋队是犯罪组织。法庭的多数成员否定德国 内阁、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犯罪组织。关于冲锋队的问题,法庭 认为,冲锋队到头来只不过“落到了一支无足轻重的纳粹附庸部队的地位, 其中只有某些部队被利用犯下了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这种观点也许是讲 得通的。
至于德国内阁,西方国家的法官认为,这一批人在 1937 年以后就被希特
勒宣布为无所事事了。如欲把它作为组织对待,则又太小(仅约四十八名成 员)。至于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的问题,西方国家的法官则坚持认 为,这两者都不能算作是建立在自愿结合基础上的“高级军官的集体”,而 作为军事技术的形式,这种“高级军官的集体”存在于所有的国家。但是就 这伙军官本身而言,法官则认为有必要指出,“他们要对数百万男女老少所 蒙受的痛苦和灾难负重大责任,他们玷污了荣誉的军职。如果没有他们指挥 的军事行动,希特勒及其纳粹同伙的侵略欲望只不过是纸上空谈,不会有任 何结果。根据条例的条文,虽然这些军官并未构成一个集团,然而他们确实 是一伙残酷无情的军人。当时的德国军国主义与其最新的同盟者——民族社 会主义——一起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全盛时期,这是它在过去几乎从未经历过 的美好时期??实际上,他们积极参与了所有这些罪行,或者当他们目睹那 些比世界迄今所见到的不幸更为巨大和更令人义愤的罪行时,他们采取了默 然同意的态度。这一点是必须加以说明的。”
这样一个由杰出人士组成的法庭通过其本身令人信服的论据而揭露出了 它所作的一项错误判决,这是少见的。苏联法官尼基钦科站在反对的立场上
对法庭宜判无罪所依据的独一无二的形式主义的衡量标准进行了驳斥。他 说:“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没有一个有自尊心的军事专家会把制订纯粹的 军事计划同时平民执行集体报复措施联系在一起,或是同对战俘蓄意采取肆 无忌惮的处置和屠杀联系在一起。纳粹德国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的 首脑所干的正是这样一些勾当。”所以,关于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反希特 勒联盟的国家里也存在同样的最高军事指挥机构的说法证明是毫无根据的。 国际军官法庭的多数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立场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而且在政治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同样,否定德国内阁所构成的组织犯罪的立 场也遭到了苏联法官的斥责。苏联法官正确指出,纳粹领导人把他们的核心
——以希特勒和戈林为首的德国国防委员会的六名成员和参与这一委员会工 作的其他内阁部长——称作是“德国负责战争问题的决定性机构”不是平白 无故的。苏联法官通过这一陈述驳斥了那种把纳粹国家机构称作是被动的论 点。
第二节谁破坏了和平
一些人曾多次企图从法律上破坏纽伦堡法庭的判决,为被判决的战犯开 脱罪责,并为他们所犯下的罪行辩解。他们的行为不仅限于组织犯罪和共同 参与犯罪的其他种种问题方面,也不限于破坏和平罪,而且在战争罪的问题 上也采取了同样的手法,虽然人们认为,真正的战争罪由于它的残酷性和规 模,也由于战争罪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均须受到几十年来一直为各文 明国家的人民所公认的惩罚,因而就没有在法律方面受到那些人的指摘,但 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一再对破坏世界和平感到兴趣的侵略势力在实现他们的计划和系统准备
这些计划的时候,在怎样进行战争和怎样策划战争的方法等问题上是从不受 道德规范的限制的。他们同希特勒一样,希望在“总体战”的口号下,不受 任何约束地扩大掠夺世界和屠杀世界人民的体系。因为只有这样,有关的工 业集团和金融财团才能最迅速地——甚至在战争进行时——获得他们所觊觎 的最大限度的利润,并且可以非常巧妙地利用战争镇压国内外受害者的反抗 以保证他们的利润。所以,他们希望将帝国主义时代以前制定的战争规则都 作为过时的东西而加以否定。因而,他们虚构了一系列为自己辩解和为自己 开脱罪责的理由。在这场掠夺战争失败以后,他们又纷纷装出了一副不认帐 的面孔。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就违反战争法规和战争习惯所规定的惩罚显然涉及 长久以来众所公认的、在一系列条约中普遍规定的关于限制战争的准则。这 些准则当然不利于各个军国主义集团。国际军事法庭还以 1907 年海牙公约和
1929 年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条款作为制定 1945 年条例规章的基础。某些人 企图援引所谓的全体参加国的附带条款来否定 1907 年海牙公约的约束力,这 是不难驳斥的。虽然按照 1907 年海牙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在交战国双方 均属公约签字国的情况下才能实际适用,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情况显然并非 如此。但是,海牙公约所附的海牙陆战法规就战争的法规和习惯而言体现了 世界各国有义务遵守的习惯法,这在战前就已经是明白无误的了。不论是过 去还是现在,这一点都是无可争辩的。
于是,总体战论在法律界的代言人又提出了另一种理由。他们宣称,帝
国主义时代以前产生的海牙陆战法规这一战争法规其中大部分内容已经过 时,而且也已不适用了,就是说,这一习惯法已经无效了,于是,他们就各 按战争的情况和自己的需要任意确定法规的哪些部分仍然有效,哪些部分已 经无效。西德的法学家中,在这个问题上走得最远的依然是克尼里姆。克尼 里姆给这个问题抹上了一层悲观主义的色彩,说什么帝国主义的恐怖战争是 一种不可改变的事实,宣扬彻头彻尾的虚无主义的法律思想。他说:“从学 术上探讨那些已经成为问题的规章意义何在呢?实际上,这些规章不是已经 消亡、或是注定要消亡的吗?或者就在这些规章行将消亡的情况下,我们倒 在必要反过来为了去拯救那些与最后残存的人类文明相适应的国际法法规而 进行斗争,使之适应这个总体战的环境吗?”只有依凭确定破坏和平罪有罪 的新的国际法才能把人民从总体战的世界中解救出来。如果对于这主要的一 点视而不见,那么在克尼里姆的疑问中最后提出的那种有关道德的虚伪呼吁 必然是骗人的把戏。因为就所谓的战争法而言,凡是在具体牵涉到拯救传统 的国际法的地方,克尼里姆一概避而不谈。他只是一味强调“我们今天的思 想观念已经完全不同于过去,随着技术的空前发达引起了战争方式的改变”, 与之相适应,习惯法的准则也发生了变化。简而言之,这就是所有否定法律 的人所主张的所谓“实际现状的标准力量”,直截了当地说,就是向“(帝 国主义的)强权事实”投降。
克尼里姆对他所要说明的问题作了极为精确的表述。他说:“原则上讲,
在遵守海牙陆战法规序言所规定的原则的情况下,占领国是否有权利用被占 领区的经济力量为其本国的利益,进而为满足其战争需要服务?是否允许占 领国的公民、特别是工业家在这方面提供帮助?或者说这种做法是根本不允 许的,或者说只有在严格遵守已经成为疑问的海牙陆战法规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等各项条款 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他所说的这些条款的内容涉及:占领国有义务尽快 重建和维持被占领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生活,尽可能遵守各项国家法律(第 四十三条);尊重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不得征用”(第 四十六条);禁止掠夺(第四十七条);非为占领军需要,不得向地方当局 或居民分派劳役和征用实物,并须与当地资源保持适当比例;不得迫使当地 居民参加反对其本国的军事行动(第五十二条);没收权只限于国有的资产 和国有的动产(第五十三条);禁止侵犯敌对国家的公共建筑物和其他不动 产等设施及其财物,占领国有义务妥善保管上述设施,并像享有用益权者那 样使用这些设施(第五十五条)。当然,这些“老式”的条款对占领国迅速 掠夺被占领区和“在占领国的工业家的帮助下”将当地的人力和有经济价值 的资源据为己有是一种妨碍。
克尼里姆问道:“海牙陆战法规生效以后由于现代总体经济战争所带来 的一些变动”是如此之大,难道还不足以使这些条款变得不再适用了吗?克 尼里姆极不严肃地回答说:占领国可以破坏海牙陆战法规,可以利用被占领 地区的经济力量为自己的战争需要服务,占领国的工业家(不管对他们有多 大困难)可以在这方面提供帮助。沃尔教授在为克尼里姆著作所写的《前言》 中对法本化学工业公司的这个人物在道德问题上的敏感倍加赞扬,他同样以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酷现实为理由,称“海牙陆战法规的骑士式的作战形式” 已经过时。
克尼里姆在这条习惯(非)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他宣称,以海牙陆战
法规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为世界各大国之间进行现代经济战争应遵守的准则 是十分荒唐可笑的。他并认为在审理曼施泰因案件的过程中,一位英国辩护 律师在谈到强迫放逐问题时所说的话是值得深思的,这位英国律师说:“如 果(在现代空战中)用杀人的办法来消灭平民的劳动力在国际法上是允许的, 那么,使用和利用被占领地区的人的劳动力,也就不能说是不符合国际法 的。”他们不反对英美空军在进行空战时所采用的违反国际法的方法,这是 一个帝国主义集团企图援引另一个帝国主义集团的违法行为来为自己的违法 行为“辩解”。好一种“维护”国际法的真正人道主义形式!这些具有代表 性的实例充分表明了,海牙陆战法规作战规定过时论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只 要各个国家不对广泛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的国际法的继续发展达成积极的协 议,尤其是不对其中的战争法的继续发展达成积极的协议,例如在 1949 年的 四个红十字会协定中所出现的情况那样,那么,以习惯法为基础的国际法以 及符合习惯法不断发展的作战规定就必然会遭受失败。但是,只要世界上还 会发生诸如此类的战争,那么就国际法而言,始终会在战争的进行中涉及进 步的人道化的问题,而对新技术的适应以及对总体战的侵略思想的适应终究 只能通过国际法来加强抵制。
在纽伦堡军事法庭上,他们还提出了另一个为纳粹德国的战争罪行进行 辩解的理由,企图完全摈弃国际法关于战争法规与习惯的规定。他们的理由 是,每当纳粹帝国完全征服一个国家或并吞一个国家,有关地区都应被看成 为德国的一个部分。凡是以此托词为 1939 年 9 月 1 日以后德国所占领的地区 进行的辩解,特别是对波兰所作的辩解均遭到了法庭的驳斥。法庭授引公认 的国际法准则说:“只要还有一支盟国的军队坚守阵地,并力图为真正的主 人夺回被侵占的地区”,那就谈不上征服。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征服是一场侵略战争的结果、即是一种违犯国际法
的犯罪行为的结果,如果征服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非法的并吞,那么征服 之说在今天是否还有其根据呢?法庭把这个本来不难回答的问题搁置在一 边。所以,法庭对有组织的抵抗运动所进行的斗争意义未作充分考虑,而且 对这些抵抗运动所拥有的权威性的核心力量——不管它是在国内还是处于流 亡之中——也都视而不见。在这种观点指导下的克尼里姆甚至也认为,“过 早地”并吞波兰是违反国际法的,而又不无直接联系地无视当地人民的普遍 反抗,主张把单纯的“游击战”、“外籍军队”、“地下政府”的形成等都 当作有碍于并吞的因素而从原则上加以消除。
而当以上所作的种种辩解都无济于事的时候,战犯的辩护律师就又提出
了一整套旨在使战犯免受刑罚的辩护理由和减刑理由。为了揭露这些理由的 实质,以说明它们不值一驳,至少应对其中几个论点作进一步的简要说明。 国家紧急状态或所谓的“军事上的必要性”,这是军国主义分子为自己 辩解时乐于使用的辩护理由。因为这两点比较容易被他们任意发挥。鉴于这 种情况,完全应当强调指出海牙陆战法规前言中的所谓马尔滕斯附带条款。 在这一附带条款中提到了条约缔结各方均抱有这样的愿望,即“在军事利益 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减轻战争的痛苦”。在进行战争的时候,允许由于某些“军 事上的必要性”而从根本上否定正常的战争规则,是一种完全可能的现实。 否定这一事实是自欺欺人,是对防止战争的斗争无益的。但是,决不能允许 把因为某种极其紧急的情况而不得不接受的、但需严加限制的特殊例外按照 老牌军国主义的公式变为一种通用的规则:“战争的理由先于战争的规矩”,
也就是说,军事上的必要性先于战争的法规。正如国际法学家施特鲁普正确 指出的那样:“这样就可能以某一法规的施行与‘军事上的必要性’相矛盾 为理由而将所有的法律条文宣布无效。”只有当国家的独立和存在受到战争 的直接威胁而违犯国际法是唯一的军事出路时,并且使之限制在尽可能小的 范围内,才能作为例外情况允许违反战争规则。因此,国际军事法庭有理由 拒绝把对挪威的袭击理解为由于军事上的必要性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因为 可以证明,这一袭击是德国军事人员为了“夺取根据地”和“改善自己的战 略、战术地位”经过数月之久所拟订的一项预谋计划,而在实施这一计划的 时候,德军是以吉斯林凭空捏造的借口——盟国计划占领挪威——为根据 的。
克尼里姆的论点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他认为,在开始袭击苏联以前,凯 特尔将军于 1941 年 5 月 13 日遵照希特勒的指示下达的《巴巴罗萨管辖权》 和其他若干指令命令部队“非正规部队应在战斗中或在逃跑时予以无情歼 灭??敌方平民对德国武装力量及其所属机构和人员的其他攻击,应就地采 取最严厉的手段进行镇压,直至把袭击者消灭为止”,并严禁以日后提交法 庭审判为由“保留嫌疑犯”,克尼里姆认为,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情况下有 可能被人滥用,但只要“在紧急情况下为军事上所必要的,也就能为国际法 所允许”。曾被施特鲁普谴责过的企图以军事上的必要性这一附带条款为理 由而将全部国际法化为乌有的做法,成为了克尼里姆荒谬的论点的典型的例 子。
另外,常常充作所谓的辩护理由而为辩护者所滥用的还有报复的托辞。
一般地说,作为报复措施而采取的某种违法的战争形式在特殊情况下是被允 许的,尤其是在敌方已经违反了战争规则的情况下,报复可以作为迫使进行 违法战争的敌方就范的一种手段。这里所涉及的几乎一向只是通过习惯法而 很少通过协议来加以调节的内容。越轨行为和滥用权利的其他种种形式因此 而可以被称为在法律上有争议的问题。所以,在纽伦堡诉讼中报复权作为一 种辩护理由广被援用。如果报复成为进行战争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就会形 成劳特帕赫特所说的那种极为严重的犯罪,他谴责这种现象说:“报复不再 是保证合法进行战争的一种手段,而成了一种可以一而再、再而三恣意践踏 战争法基本准则的有效手段。”报复权利“给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披上了一件 舒适的合法外衣”。所以,为受到控告的法西斯分子进行辩护的这一理由事 实上也就成了继续为枪杀人质、破坏村镇、强迫迁移制造真空地区以及为法 西斯分子推行的“焦土”政策进行辩护的借口。
克尼里姆企图求助报复权利作为辩护理由,抹杀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条 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关于杀害人质罪行的规定,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种倾向。当 然,克尼里姆无法否认,在扣押人质时(如在进行一切报复行为时一样), 如果这是国际法所允许的,那么在有关居民与那些遭受惩罚而通常是无辜的 受害者之间必然存着某种牵连。但是,他认为,这种牵连的构成并不仅仅以 活动的现场为依据,而且根据人质与“某一集团的从属关系”也可以构成牵 连。这样,就可以使纳粹军队主要在东方——虽然不仅仅是在东方——扣押 纯政治性的人质这一做法合法化了。克尼里姆的这种滥用报复权利的抗辩是 闻所未闻的。他一再宣扬这种报复权利的辩护理由,企图从某种程度上掩盖 希特勒在 1942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所谓《突击队命令》这一可耻的罪行。这 项命令说:“自即日起,德军将像对待匪徒一样对待英国人及其帮凶所派遣
的行为不似军人而似匪徒的那些从事恐怖活动和破坏活动的所有部队,此类 人员一旦被德军发现,都应坚决通过战斗予以消灭。”就如何处置敌方突击 部队作了规定,规定说:“被发现的敌人,无论是在战斗中还是在逃跑时, 应全部予以击毙。”拒绝此类人员——如跳伞者——的“任何要求赦免的请 求”;对任何被俘人员均不得拘押,“即使是暂时的”,而应一律交党卫队 保安勤务处处置。1944 年 6 月 23 日,最高统帅部又将这项的适用范围扩大 到由于盟军登陆而在法国非直接战斗地区日益频繁出现的突击部队,而且出 于恫吓的目的,命令德国武装部队逐日在公报中公布总的处决人数,并且按 此执行。实际上,命令中所指的突击部队是游击战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这 些部队的主要任务通常是支持国内的抵抗运动并与他们合作。克尼里姆把这 些突击部队的所属队员和抵抗运动的战士均说成是非法的战斗人员,而对于 非法的战斗人员是可以任意处置的。他的这一论点同样可以用来为纳粹军队 对据称是“非正规部队”发动阴谋攻击的所在村镇采取的暴力措施进行辩解。 克尼里姆对反抗非法的侵略者进行民族自卫的抵抗部队所采取的立场是毫无 根据的。对此无需进行解释。
劳特帕赫特在谈到其他一些问题时正确地指出:“只要这些人员——尽 管他们是在被占领区从事军事活动——履行海牙陆战法规中所规定的条件, 而作为非正规部队而言,只要他们具备武装部队所应享有的权利的某些特 征,那么今天我们就必须承认,他们可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受到同等的待 遇。”(按照海牙陆战法规第一条,这些特征:1.没有负责长官;2.佩有从 远处可辩认的标记;3.公开携带武器;4.遵守战争的法规和习惯。)他说: “在今天的条件下,存在于十九世纪的、就某种程度而言在 1899 年海牙和平 会议上达成的妥协所体现的那种观点已经是不合理的了。这种观点认为,在 国家被敌人完全占领以后,在没有任何希望挽回局势的情况下,游击队活动 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反抗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因为在现代世界规模的战争中, 某一国家的领土被完全占领仅仅是战役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政府由 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被迫离开自己的国土,但是它仍然与其盟国保持着联系, 并且继续履行着它本身的职责。”在这里,劳特帕赫特指出了在今天的情况 下当某一个国家的大片领土被实际占领后所出现的问题。他进而又肯定了当 合法政府为驱逐敌人而重返自己的国家、并使占领国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 时,民众拥有组织起来反对占领者而进行斗争的权利。1949 年 8 月 12 日签 订的关于战俘问题的日内瓦协定第四条规定,武装部队的成员(就战俘权利 的观点而言)、志愿军团的成员、包括那些有组织的抵抗运动的成员——尽 管是在被敌人占领的地区活动——只要他们符合海牙陆战法规第一条中规定 的条件,均享有同样的权利。按照劳特帕赫特的观点,这一规定在某些方面 超过了以往所有的法律规定,他称这一规定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这一规定的 核心是把在抵抗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直行之有效的法律 从形式上固定了。
劳特帕赫特指出了占领国可能会遇到的种种困难,但是他正确指出:“这 些困难不能通过采取某种残酷的政策来解决。残酷的做法最终必然导致战争 罪行,对占领者来说是这样,对抵抗力量来说也是这样??特别是此类人员 有权利要求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得到必要的法律保证,必须把这种保证看作 是最起码的义务??占领者所采取的肆无忌惮的、不分青红皂白的恐怖政 策,例如说在臭名昭著的《巴巴罗萨管辖权》中和在德军最高司令部于 1941
年 12 月发布的所谓《夜雾命令》中都表现了这种恐怖政策,就其计划与贯彻 而言都是一种犯罪行为,并且在这种意义上受到了各个审讯战犯的法庭的公 开谴责。”美国军事法庭在审理最高统帅部案件时也曾明确地指出:“没有 证据,仅仅凭嫌疑就发出枪毙这类人员的带有明显的犯罪性质,根据这些命 令而执行的枪决就是犯罪行为。”
以报复为借口,为对战俘所犯下的罪行进行辩解,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 希望的。因为 1929 年签订的日内瓦公约第二条规定:“禁止对战俘采取报复 措施。”克尼里姆居然能够颠倒这一明确的规定,作出了相反的解释。他考 虑:“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是否有这种可能,由于敌方相应地违犯了战俘法, 那么对于交战国来说,“国际法的规定就完全失效了。”如果我们观察一下 克尼里姆这种解释的用意,观察一下他为解决报复权利而提出的并不牢靠的 原则,那么就不难看到德国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对法律思想的破坏程度到 了何等地步。
“恣意破坏城镇乡村,或任何非属军事必要而进行破坏”,这是在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中作为某种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而例举的案情。如果在这一点 上也使用报复的辩护理由,那么在一定的情况下,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普 遍否定海牙陆战法规第五十条的明确规定。这一条款规定:“不得由于个别 人的行为而对全体居民采取罚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不得认为居民对上 述行为负有责任。”海牙陆战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七款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该 条规定:“除非由于战争的紧急需要而必需破坏或占用敌方的财产之外,禁 止任何人破坏或占用之。”在这方面,德军的所作所为决不是因为从某一房 屋发生向士兵非法射击的事件,而是在没有抓住射击者的情况下烧毁或炸毁 房屋的问题。在这方面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也不是在有充分理由使用报复权利 的情况下由于超过了所允许的程度和规模而滥用了这项权利的问题。他们的 罪行在于他们滥用了报复权利,他们以所谓的军事上的必要性为借口,通过 破坏整个地区以作为镇压合法抵抗运动的一种野蛮的手段。他们的罪行在于 他们在遭到沉重的打击而开始大规模撤退的时候在欧洲北部、东部和南部所 实行的有组织、有预谋、旨在毁灭整个地区、地带和国家的“焦土政策”。 在这个问题上为法西斯分子说话的不仅有克尼里姆,某些美国军事法庭也曾 为法西斯分子进行战争的野蛮方式说话。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报复通常只 是作为针对的敌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允许采取的一种具体规定的特殊手 段。只有在一定的、具体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以军事必要性为理由 采取紧急措施,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除去这一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法律 上的污点。但是,如果一般性地来看待这具体问题,并把它提到惯例的高度, 使之成为对合法的抵抗运动进行斗争和从敌方领土上撤退而采用的一种战争 方法,那么结果只能是预谋地取消和破坏战争的法规和习惯。国际军事法庭 在与此有关的强迫居民迁移制造真空地带的问题上也持有这种观点。克尼里 姆无视海牙陆战法规中明文规定的和在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再次强调的战争 规则,企图像为“焦土政策”辩护那样,也为这一问题进行辩解。
纽伦堡法庭上被告的辩护人和多次提到的西德的几本书的作者,他们除 了提出国际间订立的战争法规和习惯的所谓过时论,除了系统援引军事上的 必要性这一辩护理由以及除了几乎用来为所有罪行辩解的报复权利的辩护理 由以外,还进而提出了另外一种理由,这就是:你也一样。这种论点理所当 然遭到了国际军事法庭的驳斥。这告诉我们,在纽伦堡审判期间,而且时至
今天都有人企图通过对方也犯有同样的罪行而将被告所犯下的、无论使用什 么诡辩伎俩也抵赖不了的罪行从世界上一笔勾销。在这里,辩护人所援用的 并不是报复权利,就是说不是以对方某种所谓违犯国际法的行为有意识采取 的抵罪措施为辩解的理由,而是以所谓双方——彼此之间毫无关系地——共 同犯下了违法行为为辩护理由。因为这些违法行为是双方犯下的,所以也就 不具有犯罪的性质。然而,克尼里姆不得不承认,这一条所谓的“全部国际 法中的基本原则”——耶舍克也以最极端的结论为此进行辩护——“在国际 法的文献中尚未加以阐述。”换言之,这是为法西斯战争罪行辩护的一项有 目的的新发明。一方的军国主义分子以另一方的军国主义分子的违法行为为 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的理由,并且非常乐于率先要求追究另一方的责任, 以便最后达到双方均不受追究的目的,这并不是什么新的手法。国际军事法 庭当然不能接受这种相互抵消的作法。如果侵略者认为可以谴责被侵略者, 说他们对非法的进攻没有作出正确有力的反击,所以进攻者有权利给进攻的 罪行再加上一条非法执行的罪行,这简直是疯子的道德。
很难指望某一位德国的国际法学家会承认英美空军在战争即将结束的几 个月里对德累斯顿所进行的毫无军事意义的空袭是合法的,即使他理所当然 地认识到正是纳粹德国不仅发动了这场侵略战争,而且也发动了对华沙、考 文垂、鹿特丹等人口稠密城市的空袭。虽然这意味着在放弃法律原则的同时 也放弃了所有的道德标准,但是表明有人企图以某些盟国进行恐怖战争的暴 行为理由,以“你也一样”为依据,使德国法西斯分子有计划、有预谋残杀 全体居民和有组织杀害政治犯的罪行蒙混过关。克尼里姆甚至为 1941 年 12
月 7 日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发布的罪恶命令《夜雾命令》辩解,如果说这
一命令是违法的,那么他的借口是:“你也一样”,按照这项由希行勒一手 炮制的命令,被占领地区的抵抗运动战士基本上均立即就地处决,否则就押 往德国,通常被关在集中营里,对他们的家属来说,他们就那样地消失在“夜 雾之中”。克尼里姆竟然称这一恐怖行为在原则上是合法的。他说:“单就 不让他们的家属知道有关他们的情况这一点来说,是极为残酷的措施。但是 比起空袭和制造饥荒还是稍逊一筹。”从克尼里姆下面的一段话中,我们可 以看出他这种论调的目的是什么:“军事上的必要性、报复行为和‘你也一 样’的情况使国际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昨天还是违反国际法和不得不用以 上三种观点之一进行辩护的行为,今天就已经是合乎国际法的了。举例而言, 只消想一想,在朝鲜正在进行的不受任何约束的空战和所实行的焦土政策, 那么道理也就不言而喻了。”所有这些反驳的理由,说到底就是一个意思, 即允许军国主义者在原子时代进行真正毁灭人类的战争游戏,他们在这种游 戏中彼此互相支持,同时把为无可争辩的罪行进行辩护的所谓理由暗中变为 新的国际法准则。
辩护提出的理由破绽百出,在这里只能提到其中的几个主要事例,并进 行简略的分析。当以上所说的那些辩护理由行不通的时候,辩护方面又提出 了一系列为罪犯本人开脱罪责的所谓理由。对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论点也 还需要作一简单的说明。辩护方面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都采取了完 全不同的立场,开始,他们所持的立场是从客观上否定犯罪,之后又转而强 调被告的主观原因为其开脱罪责。辩护方面不再否定罪行的客观存在,而只 是否认罪犯应负的罪责。就实际效果而言,这样做如有成效的话,同样可以 使被告免受刑罚。着重从儆戒未来的战犯和尽可能阻止他们构成犯罪活动的
角度出发,从上述形式的辩护理由中我们选择一些具有原则意义的例证来加 以分析。
执行命令是其中的一种借口。这对所有国家的军队来说都是一个很重要 的问题。在战争中占有突出地位的军队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在相当大的程 度上是必须建立在服从命令这一纪律的基础之上的。问题是,某一军事长官 所发布的命令并由于执行其命令而违反刑法(例如涉及战争法规和战争习 惯)究竟达到了多大的程度,而服从其命令的下属则有不承担罪责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由发布命令的军事长官单独承担刑事责任?不受任何条 件限制保护下属人员免受刑罚将会使盲目服从命令的行为和“命令就是命 令”这种使恐怖活动得以实施的野蛮准则合法化。即使在最富有盲目服从传 统的德国,即使在由于这种盲目服从而造成的政治上和组织上的最终结果—
—领袖国家——的时期,德国军事刑法典(第四十七条)仍然规定:即使是 下属人员,“如果他知道上级的以违反民法或违反军法的犯罪行为为目的” 而执行了这项命令也应受到惩罚。然而,德国司法机关通过对条文所作的相 应的解释(特别是对“以??为目的”一词的解释)实际上又在相当程度上 否定了下属人员应负的罪责。当然,另一方面正如劳特帕赫特所指出的那样, “要考虑到如下实际情况,对并不明显违法的军事命令的服从乃武装部队所 有成员的职责,无法指望,他们能极为精确地查核所接到的命令的法律的特 征”。但是,如果因此而把法律责任限于负责发布命令的人,那么到后来—
—劳特帕赫特也指出了这一点——特别是在纳粹独裁这种类型的国家里,就
只有国家元首负有法律责任了。但是正像我们曾看到的那样,有关方面又以 所谓的主权为借口来为国家元首的犯罪行为进行无理狡辩,所以最终的结果 只能是一起令人愤慨的虚构的没有罪犯的罪行。国际军事法庭的条例对一切 值得注意的情况均作了周密的考虑。条例规定:“被告遵照其政府或上级官 员的命令行事的事实不能作为免刑的理由,但如按法庭的观点该行动具有充 分根据,可考虑作为减刑的理由。”(第八条)可以说,这条规定说明了当 时国际法思想所达到的水平。国际军事法庭始终正确地以这一思想为指导思 想,同样,其他惩治战犯的法庭根据管制委员会第十条法令第二条的相应规 定也都遵守这一原则。
可以这样说,首要战犯诉讼案件中的军人被告,包括德军全部高级将领
在内,没有一个人企图以这种借口来为自己辩护。但是实际上,国际军事法 庭感到有必要以德军最高统帅部长官凯特尔一案和他的代表、最高统帅部作 战局局长约德尔一案为例对他们只是执行了“上级命令”的论点进行分析。 当然,国际军事法庭正确判决二者均不属于从轻判刑之列。关于凯特尔的案 件,法庭认为,“当自觉地、肆无忌惮地、而且既没有军事上的必要性又没 有正当的辩解理由而犯了如此可耻、牵涉广泛的罪行的时候,上级命令也不 能被看成是从轻判刑的理由”。在对约德尔的判决进行说明时,法庭说:“从 来就不要求一个军人参与这种方式的犯罪活动,现在他也不得凭借军人必须 服从命令这种离奇的要求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罪责。”
然而,这些战犯在思想领域里的保护人却要求扩大不得不服从命令这一 辩护理由的适用范围。企图用这一借口为纳粹政权的政府部门和经济部门的 全体公务人员进行辩护(希特勒除外,他用自杀逃脱了惩罚)。克尼里姆以 纳粹国家的权力集中为依据说:“可以断言,除了军事部门以外,在国家、 政治、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都普遍存在着必须服从上级命令的情况。”所以,
他要求绝对“服从保护”,也就是说,凡属执行所有一切犯罪性质的命令, 包括纳粹国家的法律在内——从实质上说这些法律也是按照领袖的命令制定 的——应该受到保护免受刑罚,除非所执行的命令是属于“非人性的范围”。 按照克尼里姆的观点,1941 年 12 月 4 日颁布的所谓《波兰人刑法法令》并 没有超出人性的范围。这项法令规定,在东部合并区,一个波兰人或一个犹 太人犯有某种暴力罪行,如果这种行为在纳粹法官眼里是“由于特别恶劣的 动机”,或者“由于其他某种原因而显得特别严重”,那么就可以不受其他 任何刑法规定的限制而判处死刑。克尼里姆“若无其事”地指出:按照纳粹 官方的统计数字,根据这一法令所作的五万三千例判决中,“判处死刑不超 过九百例”。只有对 1943 年 7 月 1 日所颁布的另一项法令,即规定上述惨无 人道的《波兰人刑法法令》不再适用于犹太人,而把惩治犹太人的不再标明 任何罪名的“犯罪事实”直接交给警察处理,也就是说交给党卫队处理,克 尼里姆也宣称这超出了人性的范围。纽伦堡法庭的总辩护方面也曾提出过这 种理论,显然,这种理论得出的原则结论是:当国家权力集中在某一个处于 领导地位的罪犯身上的情况下,这个国家所犯下的和所唆使犯下的罪行一般 地说就不再属于惩办之列。莱比锡国际法学家阿尔青格尔教授正确地指出: “这就是说,法西斯国家的成员所犯下的战争罪行不是战争罪行。”纳粹政 权越作恶多端,作为国家行为准则的犯罪活动就越应受到保护而不受惩罚, 这种理论是否也出于那种“人性的范围”呢?波拉克明确指出:“这是一个 极为简单而又不是那么一目了然的事实,法庭只有站在民族社会主义的‘法 律’一边、站在希特勒的法律立场上才会出现为战犯辩护和撤销纽伦堡法庭 的判决。愚蠢的伪造者的阴谋诡计在于,刮去了这一‘法律’上的纳粹的色 彩,企图把它说成是‘非政治性的’、‘纯法律意义上的’法。”
而当这种总的“服从命令”的论点帮不了忙的时候,辩护方面又提出了
一个新论点——个人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他们说,禁令是有的,但是紧急 情况是顾不上禁令的。实际情况是,根据一般公认的刑法准则,如果某个人 由于人身生命的安全受到直接的威胁,而这种威胁既不是他自己所造成的, 又不是他所愿意承受的,为了将自己从这种威胁中解救出来而非自愿犯下了 某种罪行,这种人可以免受惩罚。具体地说,如果纳粹德国的元帅、部长、 党的领袖、警察头目和经济界的领导人拒绝执行希特勒的罪恶计划,或者或 明或暗地破坏希特勒的罪恶计划,那么难道他们也不会受到处决和被关进集 中营的威胁吗?难道他们就不能以个人正当防卫的理由来为自己辩护吗?不 断强化的恐怖政治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些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身不由己 的局面。所以,为了防止事情向这方面发展,防微杜渐的原则自然是有效的。 在审理首要战犯的过程中法庭谴责了战犯,宣告正是这些被告本人织成了法 网,他们中间的这一个人或那一个面对着连他们自己也可能感到恐怖的某些 后果事实上已经不再可能在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逃脱法网的制裁。法庭的这 一谴责拒绝了任何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
劳特帕赫特认为,个人正当防卫基本上可以作为减刑的理由,但一般地 说,对于那些最高级军阶的军官则不在考虑之内。他说:“对于这一些人, 根本谈不上什么无法抗拒地、被迫地去服从某项违法的命令的问题,他们完 全能够通过拒绝服从而阻碍和防止某一违法命令的执行。”劳特帕赫特还进 一步正确地指出:“在高度文明的共同体中,任何司法的原则和法律的原则 都不能允许某一个人为了避免个人的痛苦和挽救自己的生命而以——正像我
们从许多战犯的案件中所了解到的那样——许许多多他人的生命和他人的巨 大痛苦为代价。”甚至连克尼里姆在谈到特别行动队的行动和毒气室谋杀的 时候也怀着不安的心情说:“我们感到,在纽伦堡的这次审判中,有许多受 到判决的行为不再能以我们传统法规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办法来解决了。当一 个人在他的生命处于既不是他本人所造成的、也不是他自愿承受的实际的危 险情况下,他消灭的不是一条人命,而是消灭了成千上万条人命。在这种情 况下,难道还能援引正当防卫作为辩护的理由吗?”甚至连克尼里姆竟然也 会由于人性的冲动而突然产生这种心平气和的感情。但是,当他经过一番考 虑之后又建议对这些”不幸地牵连进罪责之中的人”——也就是说,对那些 残酷杀害了千百万人的凶手——给予赦免的时候,这种心平气和的感情马上 又化为乌有了。
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辩护理由”,即所谓的对禁令的误解,或者 说,罪犯或罪犯中某些人对他们的行为的违法性质缺乏认识。纽伦堡的辩护 律师和理论界的辩护士都非常广泛地援引这一理由。他们以“近代德国刑法 学说”(即帝国主义资产阶级的刑法学说)为根据,一方面宣称,那些人并 非故意对其权利、义务和无视法律的后果抱有不正确的见解,因此可以不受 到惩罚;另一方面又强调国际法概念中某些模糊不清的界限,诸如军事上的 必要性、报复权利、命令的约束等等,甚至还提出许多至今一直被承认的战 争规则在实施中的某些模棱两可的解释,他们认为,通过这种方法实际上差 不多就可以为战犯的全部行为开脱罪责。按照这种论点,最终只有国际法专 家犯了法才应受到惩罚。凡是在客观上无法为犯罪的事实进行辩解的情况 下,就按照这一理论把犯法行为作为罪犯主观认识上的问题,使之成为犯罪 行为基本的辩护理由。这种理论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此。这种理论是雅尔赖斯 以总辩护人的名义提出的,这一理论也得到了那舍克的赞助,而在克尼里姆 的著作中这种理论又像一条红线贯穿全书。给人以这样一种印象,许多疑问 仅仅是由于客观的法律状况所造成的,而其目的只是为了以后在主观上为禁 令误解的无罪根据以及为采用某一种可能不会碍到承认的辩护理由的可恕性 制造借口。比如说,“你也一样”这一辩护理由不是不被承认的吗?那么好 吧,某某陆军元帅也是以此为依据的,所以,即使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然 而也是无罪的。当然,国际军事法庭根本就没有参加这种无谓的争辩。
辩护甚至达到了如此地步,当辩护人再也无法为赤裸裸的罪行进行辩解
和为罪犯开脱罪责的时候,竟然就歪曲事实。克尼里姆也不得不承认,1941
年 6 月 6 日希特勒向部队发布的臭名昭著的所谓《政治委员命令》是公开的 违法犯罪行为,是应受到惩罚的。这项命令规定苏联军队中的政治委员被俘 后应立刻加以甄别和枪毙。但是,克尼里姆又以缓和的口气补充说,按照苏 军的编制,在两个德军军团所俘虏的战俘中差不多有二百五十至三百名政治 委员,而被报称枪毙的“只有九十六人”,其他人员显然都受到正式战俘的 待遇。这种说法的残忍性和从刑法学的角度看这种推论的幼稚可笑都是无需 解释的。
起诉的第四点理由,也就是最后一点,是违反人道罪。按照条例第六条 第三款规定,这一罪行包括屠杀、灭绝、奴役、放逐以及在战前和战时对和 平居民所犯的其他非人道行为的罪行,并基于政治、种族和宗教方面的理由 而犯的属于纽伦堡法庭有权受理的业己构成犯罪或与犯罪有关的迫害行动。 在德国,在战前就已经开始了对犹太人的惨无人道的迫害活动。这种迫害是
极为残酷的,是令人发指的。按照国际军事法庭的观点,这一迫害与侵略战 争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法庭只限于一般地表明其犯罪性质,而且只能把 1939 年以后所犯下的违反人道罪作为判决的依据。这种界限的划分是符合国际军 事法庭的条例和该法庭的职能的。所以,克尼里姆所说的:“宣布某些行为 是违反人道的罪行,也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可以根据国际法加以追究的非法行 为,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内政受到国际法的监督和外国的干涉”,就越发令 人费解了。他认为,这里所涉及的是日后将国际法改变为世界性的自然法, 不能根据这样一个法追溯既往地对某些人进行判决,即使是在舆论的道义压 力下也不允许这样做,在他眼里,舆论“作为刑法判决的一个根据是颇成问 题的”。国际军事法庭十分注意违反人道罪与破坏和平罪或者与本来意义上 的战争罪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证明了,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的违反人道罪, 即使这些罪行同时并不是战争罪,也是一种越出了国家主权范围的犯罪行 为,因为这些罪行是策划战争和进行战争的手段,或者与战争罪直接联系在 一起,也就是说,是对别国权利和主权的触犯,是违犯国际法的。在这种情 况下,真正干涉别国主权的是威胁着世界和平的违反人道罪,而不是对违反 人道罪的惩罚。因为制定一套关系到策划、进行侵略战争以及破坏战争法规 和习惯的侵略方法已经不再是一个国家的内政所享有的特权。这与世界法毫 不相干。无论是在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以前还是以后,各国人民都没有要求制 定什么世界法,国际军事法庭对首要战犯的惩处,即使是惩罚他们所犯的与 纽伦堡法庭判决的其他种种罪行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人道罪,也不需要世界 法。把所谓的对依然受到承认的国家进行侵略战争的权利看作是国家主权的 表现,这种论点是反动派反“纽伦堡”的一个基本观点。实际上,只有废除 这项权利才能保障所有爱好和平国家的主权。国际军事法庭以所有四点起抗 议理由所作的判决就是从这一法律立场出发的,并且用一个以爱好和平人民 的名义进行审判的法庭的全部权威加强了这一法律立场。联合国宪章保证各 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对那些想要再次破坏和平的人来说,纽伦堡法庭的 判决是通过决议,确认了条例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规定的国际法 基本准则。虽然这一事实并不足怪,但是也不无其重要性。就广义而言,1948
年 12 月签订并于 1950 年 1 月生效的关于防止及惩办种族灭绝的条约就是国
际军事法庭审判的一项成果。
第三节苍白的辩护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辩护律师们企图通过他们编造的一套形式主义的 司法理论来为世界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严重的罪行“辩护”,企图证明人类历 史上最为卑鄙无耻的这伙罪犯是无罪的。他们试图把纽伦堡法庭的判决说成 是非法的,是一种专横的报复行为,他们尤其反对第一次对破坏和平的罪行 所作的实际判决。对罪犯在战争期间所犯的罪行和与此有关而犯的违反人道 的罪行所作的惩罚以及对罪犯策划战争的罪行所作的惩罚也都同样从原则上 遭到了激烈的攻击。这是不足为奇的。因为纽伦堡军事法庭的绞架所显示的 非常有效的威力对那些蓄意煽动新侵略战争的人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虽然仅 此一点还不足以阻止新的侵略阴谋,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却可以抑制那些逃 脱了因策划大屠杀应受法律制裁的人的犯罪欲,而这些人,无论是纽伦堡还 是东京的审判都未予触及。像英国的赫希·劳特帕赫特教授这样一位著名的
国际法学家也认为,破坏和平(和违反人道)的罪行从法学的观点上看是构 成犯罪的。他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提出有利于纽伦堡的判决,比如,只有一 个被告——赫斯——被判处犯有破坏和平罪,只有两个被告被判决犯有违反 人道罪,其他的被告则视其在战争中所犯的罪行分别被判决犯有严重违反传 统战争法规和战争习惯罪。他觉得有必要对此加以说明,“如果起诉仅仅限 于‘本来意义上的战争罪’而不超出这个范围,那么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条例的批评虽然不能一概排除,但大都是可以避免的。”各国人民最关心的 不是怎样规规矩矩地进行战争,而是怎样从根本上杜绝战争。因此,惩治破 坏和平的阴谋活动和危害和平的行为对世界各国人民来说都有着十分重大的 原则意义。正如大家所应该考虑到的那样,对各国人民和每一个民主的法学 家来说,只要看一看由于德国军国主义分子及其同伙的罪行而造成第二次世 界大战有五千五百万人死亡这一后果,就足以证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 京国际军事法庭所作的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有一个名叫冯·克尼里姆的 人,是法本化学公司的董事和首席律师,虽然他被美国军事法庭宣判无罪, 但是他在 1953 年发表的一部关于纽伦堡审判的长达数百页的研究著作却不 是出于一位研究者的公正的动机。他缺少“起码的”正义感。在第二次世界 大战中没有多少厂家能像法本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大发其财。
克尼里姆及其一伙炮制了一系列形式主义的“反驳理由”企图掩盖证据
确凿的罪犯和他们的罪行。1959 年 12 月召开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苏联的 历史学家会议指出,当前在西德大量为战犯翻案的宣传中,有许多形式主义 的法律观点。尽管这些观点是不科学的,是没有任何原则根据的,但是会议 还是希望能从根本上驳斥这些观点。因为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律思想在西德对 许多人都有着影响。卡尔·波拉克对于这个问题作了正确的回答,他说:“问 题的关键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法律在这里(对于战犯的辩护人来 说——编者)只不过是为达到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翻案实际上就是 “公开准备战争的一个步骤,只不过为了欺骗群众而伪装得更加巧妙,并给 它披上了一件虚伪的法律外衣。要揭穿这种声名狼藉的法律伪装,因为德国 军国主义分子和法西斯分子所犯的全部罪行都打着法律的旗号”。这就是说, 这些罪行都披着“法令”和“命令”的合法外衣。
特别要加以揭露的是对破坏和平的控告所提出的一种主要“辩护理由”,
即:在犯罪的当时,也就是说,在法西斯主义策划战争和发动战争的时候, 不存在禁止侵略战争和禁止密谋活动的法律规定,追溯既往地运用刑法是不 能允许的。所以也不能以在 1945 年才作为国际军事法庭的条例规定下来的关 于禁止侵略的条文和与之相关的制裁当作判刑的依据。这种辩护理由是否成 立要看援引既往这一基本准则是否有理。所谓“nul-lapoenasinelege”(法 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明确地说明,就是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这在德意 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有所规定:“刑罚必须按犯罪当时已为 法律规定的条文制裁之。任何刑法均无追溯既往的效力。”事实上,这项原 则是国际公认的刑法裁判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德国法西斯分子,也就是法 西斯主义的国家——纽伦堡法庭所判决的罪犯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级领导人 和当权者——曾在 1935 年 6 月 28 日颁布的法律中废止了德国刑法法典第二 条所规定的、而且得到宪法保障的这一原则。1946 年 1 月,“管制委员会法 规”又宣布了法西斯分子对刑法的专横修改无效。从而,这一具有民主合法 性的原则又得到了管制委员会四大国,即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上执法的四
大国的承认。 只要人们历史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形式主义地使用禁止追溯既往
的原则,那么被告和他们在纽伦堡法庭上的辩护人援用这一禁止追溯既往的 原则则是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挑衅行为。只有历史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 形式主义地理解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才能把握住它的意义和实质。德勒和里 希特在他们的文章中指出:“‘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是在处于上升时期 的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的封建法庭的斗争中形成的。就其本质来说,这一原则 是用来维护正义和保障权利的。??在惩治纳粹分子的专制暴行和恐怖罪行 的问题上完全抽象地、形式主义地侈谈‘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并把它 当作设置障碍的辩护理由,这样做只能是颠倒这一原则的内容,即从以维护 正义和保障法律为宗旨的这一原则颠倒为追认纳粹分子的滔天罪行是合法的 一种伎俩。”当然,还有另一引起令人信服的论点。例如,法国首席起诉人 德芒东说,恰恰就是法西斯分子在德国活动的时期废除了这项原则;美国首 席起诉人杰克逊和克尔森教授分别认为,由于法西斯主义分子从来就无视国 际法,所以才丧失了受禁止追溯既往这一原则保护的权利。
以不得追溯既往的原则为根据的辩护理由也遭到了国际军事法庭的驳 斥。法庭的根据是,禁止实行事先没有法律规定的刑罚的公正的一般原则, 而不是对主权的限制。这就产生了唯一一个要回答的问题:共同设立纽伦堡 国际军事法庭的国家是否因为他们规定了破坏和平罪应受的惩罚和个人应负 的刑事责任而就等于不公正地行使了他们的主权了呢?判决书对这个问题作 了回答:“有人主张,对于违反条约和保证、没有发出警告就对邻国发起进 攻的人加以惩处是不合理的,这种论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进攻者本身一定知道他是无理的。因此对他惩处决不是不公正的;反之,如 果对他的罪行不作惩处,那才是不公正的。”L·N·斯米尔诺夫更加令人信 服地表明了这一点,他说:“我在许多国家都与人们谈起过纽伦堡审判,在 日本列岛,在东方的阿拉伯国家和在我的祖国,不管在哪里,只要我谈到纳 粹分子仅仅通过警察活动和在灭绝营、毒气室里就杀害了一千二百万人的时 候,当我谈到,对这些罪行负有责任的那些人遭到了纽伦堡军事法庭的无情 的惩罚,谈到他们被绞决,尸体被焚烧,骨灰被撒在纽伦堡大街上的时候, 到处总是得到那些纯朴而正直的人们的一致拥护。我坚信,如果我告诉他们, 对类似的罪行负有责任的那些罪犯仍然逍遥法外,那么肯定会激起这些纯朴 而正直的人们极大愤慨。”正是各国人民群众的这种法律观念决定着今天在 共同的国际环境中生活的各个国家行使主权的合法性。人民群众的这种法律 观念是今天国际法的根本,并给予国际法以民主的性质。
至于在纳粹分子阴谋策划和进行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的当时,侵略是否已 经正式被宣布为犯罪行为的问题,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裁决和对所有战 犯的审判均无任何影响。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的量刑标准得以立即付诸使用说 明了判决具有充分的基础,就是从法律的观点看也是如此。这样就有必要取 消法律上承认的在伟大的十月革命以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里—— 出现的一些理论观点和解释,以及在这个时期达成的协定和规定。国际军事 法庭特别认为,在 1928 年订立的《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 义。实际上,爱好和平的苏维埃国家根据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从革命 开始的那一天起就站在原则上全新的法律观点的立场上。苏联从它诞生之时 起就通过颁布和平法令为这些新的法律观点获得承认而斗争。为此,帝国主
义国家被迫用“和平主义”的讨论、决议和条约等字眼来转移人民的视线, 并蒙蔽他们。尽管帝国主义国家怀有不可告人的动机,苏联在相应的保留的 条件下批准了《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并借此迫使其他条约签订国批准这 一条约,结果,这一公约获得了包括当时德国在内的六十三个国家的批准。 公约在客观上——尽管是以歪曲了的形式——反映出各国人民的共同思想, 即战争不再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并禁止侵略成性的国家以战争作为 所谓行使国家主权的结果。波拉克认为,苏联政府自 1917 年 11 月 8 日起就 提出的关于全面禁止侵略的要求是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成果在反希特勒联 盟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基础上才获得承认的,他还认为,以为在国际联盟期 间的法律标准与我们时代的法律标准之间存在某种连续性的任何想法都是错 误的。这是一个重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论断。他说:“由于世界力量对比 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社会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已开始发展成为 世界体系,由于人民群众正在觉醒,他们甚至迫使帝国主义国家的政府放弃 侵略,普遍承认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更高级的阶段。” 这样,不仅仅是《白里安—凯洛格公约》,而且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 世界大战之间的那段时间里所作的一切类似努力都失去了意义。
国际军事法庭制定的可以立即付诸使用的条例是法庭判罪所依据的最重 要的法律基础。根据这个条例,也应对德国军国主义发动破坏世界和平的战 争负有责任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这遭到了一个纽伦堡法庭判决的反对者耶 舍克的坚决反对。他的观点是:违法吗?是的。惩罚吗?不行。理由是:违 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国家负责,而不应该让国家机构的代表负责。西 方国际法学家中的某些人也持有这种观点,这为破坏和平的纳粹罪犯开了相 同的后门。当然,那些受到纳粹德国破坏和平罪行的威胁或直接身受其害的 国家也有权利借助国际法的手段来防范纳粹国家的违法行为,这种防范的最 终形式就是防止法西斯主义的或军国主义的政权在德国的复活,而这也同样 是符合德国人民的利益的。关于这一点,各主要负责国家已在 1945 年 8 月 2 日签订的波茨坦协定中取得了一致意见,并且连同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结论均 已获得联合国组织的认可而归纳在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七条中。这一条的条 文规定:“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但是,难道这就是从纳粹分子对全世界所犯罪行的受害者身上所得出的
唯一的法律结论吗?难道因为这些罪犯曾经是纳粹国家机构的代表或掌权者 而就可以不追究他们个人的刑事责任吗?这难道不是允许他们藏身于纳粹德 国的废墟之后心安理得地去准备为新主子效劳和犯新的同样的罪行吗?纽伦 堡法庭上的辩护人和许多西方报刊都煞有介事地宣称,虽然有五千五百万被 害者,但是没有一个抓得住的凶手,这从法律角度讲是不可能有的事情。按 照这种高明的理论,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对战犯的判决似乎是 1933 年以后 仅见的司法谋杀了。正好是为了防止他们这种强词夺理的作法,国际军事法 庭条例对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希特勒暴行的另外一些辩护人——如克尼里姆——则论述说:“国际法 使各国负有约束力,违反其规定,就必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不得不担 心别国行使报复的权利。但是,国际法并不直接适用于个人。个人只受其所 在国法律的制约,即使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中的规定不相符合。”但是,如 果“国际法只适用于国家,只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就根本
不可能包括真正的刑法。按照世界上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观念,只有自然人 才负有刑事责任,所以不可能存在国家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因为国际法 不是针对自然人的,就是说,不是针对个人的。所以也就不能对个人的惩处 作出规定”。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这一论点是无懈可击的。因为论据的 两项前提是正确的:一、国际法只适用于国家,原则上是不对个人的;二、 刑法只适用于个人,原则上是不对国家的。那么怎么会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刑 法呢?但是,如果从事犯罪的是这样一些个人,他们的行为可视为国家的行 为,他们作为国家机构的代表或国家暴力的实际承担者而犯下了国际罪行, 那么这种无情的逻辑也是站不住脚的。国际军事法庭针对这个问题明确指 出:“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是由人所犯的,不是抽象的人的行为。因此, 只有惩治那些犯有这类罪行的个人才能发挥国际法各项规定应有的效力。” 但是面对着纽伦堡法庭的被告在他们当权时所留下的和起诉人在国际军 事法庭审讯期间所提供的大量证据,任何人都无法对这一展示的结果表示怀 疑,正是德国法西斯分子肆意践踏国际法、无视国际法规定的德国应该承担 的一般的和特殊的义务而蓄意发动了一场侵略战争,即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 战。身居要职的国家领导人、党的领袖、经济界的头面人物和军人都十分清 楚,他们组织进行的一切都是谋杀。按照他们本国的法律(就是在纳粹统治 时期也从没有在刑法中普遍废除有关谋杀犯罪的规定,而且在法律中还保留 有在国外的犯罪地点和谋杀外国公民等条款),按照有数百万人被屠杀的那 些国家的法律,他们的所作所为都已构成间接犯罪。他们作为应该受到国际 法禁令的规定制约的国家机构的代表却使本国公民在客观上成为凶手,而大 部分人还以为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犯有谋杀罪的正是他们这一伙,而不是
别人。
但是,法西斯分子克尼里姆反驳说,恰恰因为纳粹国家机构的代表人物 和掌权者(起码是纽伦堡法庭主要战犯案件中的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主权的 国家行为,他们制定的政策反映着具有国际影响的国家意志,所以他们个人 不受国际法的制约。他们以自己所处的这种地位为名,并以国内法律为根据 为他们所策划和进行的侵略再次提出了已被国际法所废弃了的辩护理由。这 就是说,根据所谓的“国家行为理论”,并把国家的主权作为辩护理由,以 为这样就可以使任何不愿意上帝国主义的世界主义论调的圈套的人全都无话 可说。波拉克指出,“今天,在西德又有一批法学家,他们以为,对于某种 犯罪行为来说,只要军国主义的和法西斯主义的国家权力赋予它以合法的形 式,那么这一犯罪行为就不具有犯罪的性质。我们必须正视这一严峻的事实, 必须要把这种现象作为公开复活法西斯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加以谴责。这 是资产阶级形式主义的陈旧法学观点所造成的恶果。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使 法西斯主义合法化??今天,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有人起来反对整个 人类对战犯的判决,企图在事后替已被判决的纳粹罪犯辩护。”国际法就是 在这一点上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这种改变是随着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的制定而 发生的,并在 1945 年起,作为普遍的国际准则被联合国宪章所肯定。联合国 宪章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侵略行为,禁止对和平的破坏,禁止奉行 任何暴力政策,不得干涉别国内政,并且把所有国家主权平等作为基本准则。 国家的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处理它的对内、对外事务时享有决策的自由,但 是不能将其绝对化,国家主权是受到维护和平这一义务的制约的。除非在行 使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和在联合国决定行使合法的集体强制措施)的情况
下,凡援用“进行战争的权利”者,均属超越了国家主权的范围。这就是说, 侵略战争是一种刑事犯罪。所以,这种在纽伦堡军事法庭上为总辩护人所特 别强调的主权托辞也就不攻自破了。因为不再存在进行战争的主权权利。一 个援用这种“权利”而具有侵略行为的国家,它的行为就不再属于主权的国 家权力的范围之内。这种行为就具有侵略战争的犯罪性质。当然,这种主权 观念与帝国主义强盗式的主权理论和弱肉强食的道德理论是相符的。但是, 这种主权观念是符合爱好和平的人类的利益的,是符合现行的国际法准则 的。
可是沃尔和克尼里姆等人却诘问道: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作为个别国家 的公民该怎么办呢?要不就违犯国际法,在将来可能要受到制裁,要不就违 背他本国的法律而马上受到惩罚,作为一个公民,他所面临的不就是这样一 种绝望的选择吗?要求人们同情好些对凶残的法西斯政权唯命是从的帮凶, 这种态度是不严肃的。必须强调指出,拒绝执行那些置本国人民和别国人民 的生死于不顾的命令和规定是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纽伦堡法庭首要战犯诉讼 案中的被告决不是什么一度曾处于那种进退两难境地的国家公民,而是一伙 决定国家政策的关键性人物,正是他们亲手造成了这种犯罪的困境。对于这 些人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良心的危急状态”,也无法考虑在他们应当遵守的、 而且他们本身也部分参与制定的国际法与他们自己任意制定的不正当的国家 法律之间“选择权利”。为此,伦敦条例第七条规定:“被告的官方职务, 不论其为国家首脑或为政府某一部门的负责官员,均不应作为免刑或减刑的 理由。”
克尼里姆重弹他的老调,说什么这种观点在成文的国际法中未作规定,
是不能成立的。他的这一论调,无视国际法中关于禁止侵略的规定,正如雅 尔赖斯在他的纽伦堡法庭辩护发言中所持的法律观点一样,是一种过时的法 律观点;还认为发动侵略战争事实上是国家享有的一项主权“权利”。克尼 里姆从这种立场出发说:“总之,公民在受到国家强迫的情况下去做某一违 犯国际法的事是无法避免的。而且我们认为,只要世界的政治形势和国际法 依然如故,没有任何改变,那么这不仅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某限度以内 是绝对合法的。”这是一种合法的犯法思想。这种思想遭到了纽伦堡法庭和 东京法庭的审判。
实际上,可以根据现行的国际法、根据罪犯本国的法律以及按照其公民
成为侵略的受害者或在其国土上构成了罪行的那些国家的法律对侵略战争的 组织者实行制裁。国际法只对违法的性质作出裁决,犯罪构成则应由相应的 国家的法律作出规定。因为主要战争的犯罪地点是难以从地理上确定的,鉴 于地理上确定的界限和受害者的国籍不同,就需要对某些国家实行不相同的 制裁标准加以通盘考虑,而量刑的标准则可以由当事国根据国际法准则协商 确定,或者像伦敦条例中规定的那样,由审判人员加以掌握。
我们认为,对破坏和平罪所作的判决最后是以各有关国家的国家法典中 关于谋杀的条款为依据的,就像德国刑事法庭进行判决的案件应以德国的刑 法法典中关于谋杀的条款为依据一样。此外,英国法学家施瓦岑贝格尔也曾 解释法庭对国际法的进一步形成,如果“这种形成按其本源可以追溯到过去 所发生的事情”,也是可以接受的。耶舍克就是援引他的观点而提出“在纽 伦堡法庭上”侵略罪行是无罪的论点。杰克逊对此作了极为正确的论述,他 说:“像习惯法一样,国际法也在发展。国际法的发展是通过它所作出的一
系列使规定的原则不断与新的形势相适应的裁决而实现的??现在,我们正 处于世界的思想、习惯和结构因遭受到一场涉及到千百万人的生活的战争的 冲击而发生大动荡的非常时刻??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这就是用我们的 信念把世界的思想引导到巩国和加强国际行为的法律上来,以便使那些掌握 着政府大权和人民命运的人较少地动辄进行战争。”同样,耶舍克也承认, 通过法官判决而使“某一已经形成法律”得到进一步的形成从原则上讲是可 行的。事实证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首次对破坏和平罪进行判决的案件 恰恰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必要性第一次出现在一个 国际法庭的面前是不足为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德国帝国主义分子系统策 划和进行的一场侵略战争。美国哈佛大学著名的刑法学者谢尔登·格卢格说: “鉴于世界上出现了这样一些国家,它们奉行蓄意无视法律的政策,并且发 明了‘总体战’,企图借此实现其奴役世界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现实迫 使人们不得不改变那些不再适应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
最为重要的是,作为反希特勒联盟的一支决定性力量,在国际上享有崇 高威望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观点对国际法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这些观点集中体现了在抗击德国法西斯的斗争中识破了帝国主义侵略秘密的 各国人民的思想和意志。1944 年,苏联出版了苏联国际法学家特莱宁的主要 著作的英文版,1945 年出版了法文版。特莱宁曾代表苏联参加在伦敦举行的 四国协定谈判。不仅在 1945 年 8 月 8 日四国签定的关于对欧洲轴心国首要战 犯起诉和惩办的协定以前的一段历史中证明了苏联反军国主义的原则立场对 国际法所产生的影响,苏联在 1941 年 11 月 27 日和 1942 年 1 月 6 日、5 月
27 日以及 10 月 14 日的照会中所体现出的同一原则立场也证明了这一点。这
些照会前后一致地为斯大林于 1943 年 11 月 6 日提出的关于惩罚策动这场战 争的法西斯分子的强烈要求作了准备。其他盟国也都正式或非正式地作了相 同的准备。以所有这些准备文件和政治声明为基础,特别是以 1943 年 10 月
30 日苏、美、英、法的莫斯科宣言为根据,四大国终于在 1945 年 8 月 8 日
达成了前面提到过的伦敦协定并制定了国际军事法庭惩办首要战犯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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