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




① 此卷尚论本体与四因,自然真理与一般学术研究;其内容与卷一卷三上下均不衔接。奥古斯丁尼夫
(Aagustine,Niphus)认为此卷原从某卷或某章中删出,而后人复为之编存于 A 卷之后。亚历山大与亚斯 克来比均谓此卷开章语及物理,不宜以之人“哲学”。依托马斯·阿奎那意见,此卷论题亦与卷 A 有关, 故世传各本均仍旧编。近代译文或标为“卷 A 附篇”,以后各卷依次挨下,全书作十三卷。此照多数译本 列为卷二,全书作十四卷。旧注曾述及此卷为巴雪克里(Pasieles )所作。“哲学”一书之近代诠疏家耶格 尔估量为巴雪克里听讲笔记。
② “希腊古谚”卷二,678。
③ ■出于动字“持有”,参看卷△第二十章注。在此句中,应作别解。亚历山大解作“能力”,以后各家, 或解作“研究的习惯”,或解作“思想的能力”,或解作“心理的经验”;此译为“思绪”。
① 提摩太(Timotheus.约公元前 446[?]—357)与弗里尼(Phrynis )均希腊抒抒情 诗人。弗里尼略早,约 与戏剧家亚里斯托芬(约公元前 448—380)同时。

也不能有无尽数的种类。因为(甲)一事物不能追溯其物质来由<物因>至于 无尽底蕴,例如肌肉出于地土,土出于气,气出于火,历(5)溯而终无休止。 也不能根究其动变来源<动因>成为无尽系列,例如人因气而动,气因太阳而 动。太阳因斗争而动,②类推而竟无休止。相似地极因也不能无尽已的进行—
—散步为了健康。健康为了快(10)乐,快乐为了其它,其它又为了其它,这 样无尽已的“为了”。怎是<本因>的问题亦复如此。因为在“间体”问题上, “间体”必有前后两个名词,前名必为后名的原因。如果人们询问三者之中 谁是本因,我们当只第一名为答;末一名不是原因而是成果,间体又只是(a2) (994a)(15)它后一名的原因<那么本因自应求之于是先一名了>。(间体之为 一或为多,这里并没有关系,其数有尽或无尽也没关系。)如果间体的系列 是无尽的或种类是无尽的,一直下去到任何一个间体为止仍还都是间体:如 没有那个“第一”这就没有本因。
  在上面建立了一个起点以后,也不能向下面无尽地进行,如云水由火故, 地由水故,不能是一有“所由”便产生无尽后果。“由”(■)之为义有二
——这里,“由”不作“在后”解,例如我们说,“在”(25)伊斯米赛会以 “后”,来了奥林匹克赛会;①其一义如“由”儿童以至成人,儿童变则为人; 或另一义如气“由”于水。我们说“人由童来”,其意所指是“一物变而另 一物成,一物终而另一物始”(创变本在“现是”与“非现是”之间;因为 学徒是一个在创造中的大师,所以我(30)们说一个大师是“由”学徒变成的); 另一方面,“气由于水”别其意所指是一物毁而另一物成。所以前一类变易 是不可回复的,成人(994b)不能复还于儿童(因为这是由于变易遂成现是, 并不是出于“此是”而转为“彼是”;又如说天曙而成白书,就因为白书跟 在大曙以后;类乎如此,我们也不能倒转说白书成为天曙);但另一类的变 易则是可回复的。在这两类事例上,都不能有无尽数的项目。因为前(5)一类 项目就是间体,必须有所休止,而后一类则互为变化;它们之间的成坏是相 通的。
同时,第一原因既是永恒的,就不该被毁灭;因为剧变过程向上行时不
是无尽的<必然得有一个最初原因>,后继的事物须由这第一原因的毁灭而次 第生成,那么这第一原因将不是永恒的。②
(10)又,极因是一个“终点”,这终点不为其它什么事物,而其它一(994b)
(a2)切事物却就为了这个目的;有了这末项,过程就不至于无尽地进行;要 是没有这末项,这将没有极因,但这样主张无尽系列的人是在不自觉中抹掉 了“善”性(可是任何人在未有定限以前他是无可(15)措手的);世上也将 失去理性;有理性的人总是符合于一个目的而后有所作为,这就是定限;终 极也就是“定限”。
“怎是”也不能引致另一个更充实的定义。①原定义比之衍生定义总是较



② 此例出于恩培多克勒宇宙学。
① ■前置词有“由于”与“后于”两义;这里亚里士多德专用其前一义而再析为二 解。希腊人每两次奥林 匹克节间举行一次伊斯米节。凡遇此节年,伊斯米会排在春 季,奥林匹克会排在夏季(参阅卷△章二十四)。
② 这一节原文晦涩而论旨不明。上文 994a11—19 既列举四因,又言明第一因必 须是永恒的。此节末一子 句与上文相矛盾(参看罗斯注释)。
① 此语简略,可以人的定义为例示而加以说明:怎样是人?“人是理性的动物。”“怎样是理性动物?” “这是理性的有官感的活体”这样一定义引致另一定义,总不能无尽地进行。

切近的一个定义;在这样的系列中,如果第一项定义没(20)有做对,以后的 步趋也不会走准。还有,这样说的人实际毁坏了学术;因为要想达到无可再 解析词项,这是不可能的。依照这些想法,知识也成为不可能;事物如真具 有如此无尽的含意,人物从何认取事物?因为这并不象一条线那样,可以作 无尽分割,可是实际(25)上,于线而论那个无尽微分还是不可想象的,所能 想象的只是一些假设为有定限而颇短的线段而已(人们如欲追寻一条无尽可 分割的线,他就没法计算多少线段)。——凭可变事物来想象物质之无尽也 不可能。若说无尽事物能存在,则这个无尽观念便非无尽。
  但是(乙)原因的种类若为救无尽,则知识也将成为不可能;因(30)为 我们只有肯定了若干种类原因以后,才可以研究知识,若说原因是一个又一 个的增加,则在有尽的时间内人们就没法列举。
章三 对于一群听众,学术课程的效果须看听众的习性;我们乐于听(995a)到
自己所熟悉的言语,不熟悉的言语违异我们的惯常,就好象难以理解,又好
象是外邦人语。可理解的言语就是习惯的言语。习惯(5)的力量可以律法为 证,因积习而逐渐造成的律法,其中神话②以及(a3) (995a)幼稚的成分常常 比理知成分占优势。有些人,除非讲演者以数学语言说教,他们就不倾听, 有些人则要求他举实例,还有些人则但愿他似诗为证。有些人要求一切都说 得精密,另有些人则以精密为厌忌,因为他们自身粗疏,精密的言语于他们 的思想联系不上,(10)或则因为他们拿精密当作烦琐。精密是具有一些烦琐 性质的,因此在商业上和辩论上都被轻视。
所以人们必须先已懂得而且习知各式辩论的方法,因为各门知识与修学
方法两者均需要艰钜的功夫,这不能在研究各种专门(15)学术中,同时又教 授以修学的方法。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求高度的数学精密,①精密只是超物 质问题上有此需要。全自然既假定着具有物质,自然科学便不需要过度精密 的方法。我们必需先(20)研究自然是什么,再进而考察自然科学所讨论的是 些什么。[以及研究事物的原因与原理是否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②


















② 神话之人律法者,其例,如坤母神话以大地女神为人类之祖母,雅典与斯巴达均以之订入法律。柏拉图
亦尝论及以坤母神话打入法律可以增进人民对于乡土国家之忠忱。
① 参看“尼哥马可伦理学”卷一章三,“解析后篇”卷一,章十三、十四。
② 末一子句与 995b5—6 那一子句相似,盖被重复传抄而误植于此。

卷(B)三①
章一 (25)我们于所习学术应列举所拟最先讨论的主题。这些包括各家哲学诸
原理以及前人所未省察到的任何观点。凡愿解惑的人宜先好好地怀疑;由怀 疑而发为思考,这引向问题的解答。人们若不见(30)有“结”,也无从进而 解脱那“结”。但思想的困难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在思想上感到不通, 就象被锁链缚住了;捆结着的思想,也象缚住了的人,难再前进。所以我们 应将疑难预为估量;因为欲(35)作研究而不先提出疑难,正象要想旅行而不 知向何处去的人一样。若不先作说明,各人也无从揣测自己能否在一定时间 内找得所寻(995b)求的解答;问题的究竟虽则对先已研究过的人是清楚的, 对于起疑的人则并不清楚。又,对于一个事例,已得闻两方面论辩的人当然 就较善于辨别其是非。
第一个问题曾在我们的“导论”中有所涉及。这是——(一)原因的探 索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二)这样一门学术只要研究本体的第一原理抑 或也该研究人们所凭依为论理基础的其它原理(例如可否同时承认而又否定 同一事物以及其它类此诸通则);(10)(三)如果这门学术专研本体,是否 所有本体可由一门学术来总括或需数门共商;若为数门,则各门是否相关极 密,而其中是否有的就该称为智慧,其它的则给予别的名称。(四)这也是 必须讨论的(15)一题——是否只有可感觉本体才算实陈存在,或另有其它与 之一(B1) (995b)同存在;而其它这些<非感觉本体>只有一类,抑有数类, 如相信通式与数学对象的人所揣想者,在可感觉事物与这些本体之间还有本 体。对于上述这问题,又必须详察,(五)是否我们的研究限于本(20)体, 或亦旁及本你的主要属性。还有“相同”与“有别”,“相似”与“不相似” “对反”,以及“先于”<先天>与“后于”<后天>和其它①——辩证家们以通 俗前提作辩论开始时,常试为查考的这些名词——(25)这将是谁的业务对于 这些悉予详察?又,我们必须讨论这些名词的主要属性,不仅要问它们各是 些什么,更须查询每一事物是否必有一个“对成”。又,(六)事物的原理 与要素就是科属抑为其部分,即事物所由组成而亦可析出的各个部分;若为 科属,则是否应为每 90 一个别事物所归隶的最高科属,例如“动物”或“人” 亦即以离品种愈远而统属愈广之级类为原理。(七)我们更必须研究而且讨 论在物质之外,是否别有“由己”因果,而且这类因果是否只有一种,或 (35) 可有多种;又在综合实体以外是否另有事物(我所谓综合实体就指物质连同 凭物质为之表明的事物),或是在某些情况中,综合实体②以外可以另有事物, 而在另一些情况中就没有,而这些情况又(996a)究属如何。又,(八)我们 请问原理主定义上和在底层上其为数或为类是否有定限;(九)可灭坏事物 与不灭坏事物之原理是否相同;这些原理是两不灭坏,或是可灭坏事物的原 理也是可灭坏的。又(5)(十)最难决最迷惑的问题:“元一”与“实是”是



① 卷(B)三与卷(A)一相衔接。参看卷 A 末句。所列举之疑难问题以后分别在 E-I,MN 各卷中论及。
г1004a33,I1053bl0,M1076a39,1076b39,1086a34,b15 均提及此卷,称为“诸疑难篇”(■)。
① 这些名词见于本书卷△。又见于“命题”。
② “综合实体”(σú■oλov)参看卷 H,章八。

否并无分别,正如毕达哥拉斯学派及柏拉图所主张,确为现存事物的本体; 抑或这些并非事物之本体,而恩培多克勒所说的“友”,又或另一些人说③ 的“火”,又一些人④说的“水”与“气”才是事物的底层?又,(十一)(996a) (B2)(10)我们请问第一原理是普遍性的,抑有类于个别事物,以及(十二) 它们是“潜能”抑为“实现”,还有它们的所谓潜能与实现是对动变来说的 呢,抑另有含义;这些问题也将显示许多迷惑。又(十三)“数”与“线” 与“点”与“面”是否具有本体的含义?若为本体,它们又是(15)否结合于 可感觉事物之中,抑与之分离?关于上述各端不仅难得真实的结论,即欲将 所有疑难——明白列叙也不很容易。①

章二


  (一)我们最先提到的问题是研究所有各项原因属于一门抑或(20)数门 学术?如果各项原理并非对成,怎能由一门学术来认取各项原理?
  还有许多事物,它们并不至备四因。一个动变原理或性善原理怎能应用 于不变事物?每一事物,如其自身或其自性是善的,则(25)自己就是一个终 极,而成为其它事物所由生成而存在的原因;为了某一终极或宗旨,这就将 有所作为;有所作为方可见其动变;这样,在不变的或具有本善的事物上, 动变无可作为,动变原理也不能应用。所以,数学绝不应用这一类原因来作 证明,也没有人用——(30)“因为这个较善或那个较恶”——这样一类理由 来解答数学问题;实际上没有人在数学中提到这类问题。为此之故,诡辩派, 如亚里斯底浦,常常讥讽数学,他认为以艺术而论,卑微莫如木工与鞋匠, (35)犹必只“做得好”或“做得坏”为评比,可是数学家就不知道宇宙内何 物为善,何物为恶。
(996b)但,各类原因若须有几门学术,一类原因归于一门学术,则我(B2)
(996b)们将试问那一门最是我们所当研求,或那一门的学者最为高尚?同一 事物可以全备诸因,例如一幢房屋,其动因为建筑术或建筑师,(5)其极因是 房屋所实现的作用,其物因是土与石,其本因是房屋的定义。从我们以前对 于这问题的讨论①来判断,四因都可以称为智慧的学术。至于其中最高尚最具 权威的,应推极因与善因之学,终(10)极与本善具有慧性,——万物同归于 终极而复于本善,其它学术只是它的婢女,必须为之附从而不能与相违忤。 但照先前关于本体的讨论②则事物之怎是为最可知的原理,而式因便应最接近 于知慧。因为人们可以从许多方面认知同一个事物,凡是以事物的“如此如 (15)此”而认取一事物的人,较之以其“不如此不如此”而认取事物者,其



③ 指希巴索(Hippasus)与赫拉克利特主以火为万物原始。希巴索略迟于赫氏。
④ 指泰勒斯主水,阿那克西米尼与第欧根尼(Diogenes)主气。
① 第一章 13 项问题均在下文重提:(一)见于本卷 996a18—b26;(二)996b 26—997a 15;(三)997a 15—25;
(四)997a34—998a19;(五)997a25—34;卷г, 1003b22—1005a 18;(六)本卷 998a20—b14;
998b14—999a23;(七)999a24—b24; (八)999b24—1000a4;(九)1000a 5—1001a3;(十)1001a4—
b25;(十一)1003a 5—17;(十二)1002b32—1003a5;卷■,章六;(十三)1001b26—1002b11。罗
斯 译本分为十四主题,第六题分成两题。
① 参考卷 A,982a8—19。
② 参考同卷 982a30—b2。

为认识宜较充分;以事物之如此如此来认取事物的一类人,又须有所分别, 凡获知事物之“怎是”者于认识事物最为充分,至于那些凭量,或质,或自 然所加或所受于此事物之其它事项来认取事物的(20)人不会有最充分的认 识。又,于一切其它诸例,我们意为对于每一事物,即便这是可得为之证明 的事物,也必须得知其怎是而后才能认识其存在,例如说何谓“使<长方形> 成为”,答复是,“在<长方形的>长短边上求得一个适当中数<作为正方的边
>”;其它一切情况也相似。我们知道了动变来源也就知道动作与变化及每一 动变的(25)发展;而这有异于终极,也相反于终极。那么,这些似乎该得有 几门学术来分别研究几类原因③。
  (二)但说到实证之原理和原因,它们是否属于一门或数门学术原为可 争论的问题。我听指实证原理就是大家都据以进行证明的一些通则,例如“每 一事物必须肯定或否定”,以及“事物不能同(997a) (B2)(30)时存在而又 不存在”;以及类此的前提。问题是,实证之学与本体之学应属同一门学术, 或不同的学术,如果两者不是同一门学术,则我们应追求那一门学术。这些 主题说是应属于一门学术未必合(35)理;为要阐明这些内容,有何理由使之 专属于几何或其它任何一门(997a)学术?若说不能属之于一切学术,而又可 以属之于任何一门,那么对于这些主题在本体之学上之所认识者便与在其它 学术中所认识的并不相殊了。同时这又怎样才能有一门研究第一原理的学 术?我们现在固然知道这些通则实际是什么(至少在各门学术中正把(5)它们 当作熟识的定理在运用着);但是如果真要成立一门实证之学专研这些,这 就将有某些底层级类,有些是可证明的,有些则是无可证明的通则(因为一 切通则均须先得证明是不可能的);实证须先有某些已定前提凭作起点,以 为某一主题证明某些事物。所以,凡由此得到证明的一切事物将必归属于可 证明的一个级别;因为(10)一切实证之学是凭通则来求证的。
假如本体之学与通则之学有所不同,两门学术应以何者为先,何者为主?
通则是一切事物中最普遍的公理。如果就这不是哲学家的业务,又将有谁来 询问它们的真伪呢?①
(三)一般说来,是否一切本体归于一门学术或分属数门?如须分属数
门,则那一类本体该属之于哲学?另一方面来说,要一门学术管到一切事物 又不是确乎可能的:因为这样,一门实证之学就得处理一切属性。每一门学 术的业务各依据某些公认通则,考察(20)某些事物的主要属性。所以,有各 极类的事物与属性就有各级类的通则与学术。主题属于一类知识,前提也是 一类,无论两者可以归一或只能分开;属性也是一类知识,无论它们是由各 门学术分别研究或联系各门作综合研究。②
(B2) (997b)(五)①又,我们是否只研究本体抑应并及它们的属性?试 举例以明吾意,倘一立体是一个本体,线与面亦然,同一门学术的业务是否 应该知道这些并及其各级属性(数理之学就是为这些属性提出证明的),抑 或让后者分属于另一门学术?如果属于同一门学(30)术,本体之学也将是实



③ 996al8—b20 可参考卷 K,1059a20—23(其中 996a21—b1 可参考 1059a34— 38)。
① 996b26—997al5,参看 1059a23—26,答案见于卷г,章三。
② 997a 15—25,参考 1059a25—29,答案见于卷г,1004a2—9及卷 E,章一。
① 第二章及以下各章中各市号码是译者对照第一章所提各问题次序编列的。希腊文本无此号码。全书其他 各节括弧内号码均译者所加。

证之学;但事物的怎是照说是无可实证的。若为另一门,则研究本体诸属性 者,将是一门什么学术?这是一个很难决的疑问②。
  (四)又,是否只有可感觉事物存在抑或另有其它事物?本体(35)只有 一类,或可有若干类,如有些人认为数理所研究的通式及间体 997b 也是本 体?通式是原因也是独立的本体,这涵义我们会在初提及这名词时说过;③ 通式论的疑难甚多,其中最不可解的一点是说物质世界以外,另有某些事物, 它们与可感觉事物相同,但它们是永(5)在的,而可感觉事物则要灭坏。他们 不加诠释地说有一个“人本”,一个“马本”,一个“健康之本”,——这 样的手续犹如人们说有神,其状是人。或谓神的实际就是一个永恒的人,而 柏拉图学派所说(10)的通式实际也就是一些永恒的可感觉事物。
  又,在通式与可感觉事物之外若涉及两者的间体,我们又将碰到许多疑 难。明显地,依照同样的道理,将在“线本”与“可感觉线”以外,又有“间 体线”了,它类事物亦复如此:这样,因为天文学既是(15)数学中的一门, 这将在可感觉的天地以外别有天地,可感觉的日月以外(以及其它天体)别 有日月了。可是我们怎能相信这些事物?假想这样的一种物体为不动殊不合 理,但要假想它正在活动也不(997b) (B2)(20)可能。——光学与乐律所研 究的事物相似;由于同样的理由,这些都不能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如果在 通式与个别事物之间还有可感觉事物与感觉间体,则在动物之本与可灭亡动 物之间显然地当(25)另有动物。也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需在现存 事物的那一类中,寻找间体之学?倘几何之同于地形测量的只有这一点,后 者所量为可见事物,前者所量为不可见事物,那么医药学以外显然也得另有 一门学术为“医药之本”与“个别医药知识”之间的间体;(30)其它各门学 术依此类推。可是怎能如此?这样,在可见的“健康事物”与“健康之本” 间另有“健康”。同时,地形测量是在计量可见而亦是可灭坏的量度,那么 在可灭坏事物灭坏时,学术也得跟着灭坏。这个也不能是确实的。
但,从另一方面说,天文学既不能研究可见量度,也不能研究(998a)我
们头上的苍穹。一切可见线都不能正象几何上的线(可见直线或可见圆形, 都不能象几何学上的“直”与“圆”);普罗塔哥拉常说“圆与直线只能在 一点接触”,而一般圆圈与一直杆不可能只是一(5)点接触的,他常以此否定 测量家。①天体的运动与其轨道②也不会正象天文学所拟的那样,星辰也不会 正象星辰学家所制的符号③那样性质。现在有人这样说,所谓通式与可见事物 两者之间体就(10)存在于可见事物中,并不分离而独立;④这论点是多方面不 可能的,但列举以下一些就足够了:说只有间体在可见事物之中而不说通式 也在其中,这是不合理的,通式与间体实际是同一理论的两部(B3) (998a)



② 997a25—34,1059a 29—34,其答案参看 1003b22—1005a18。
③ “我们说过”(λεγбμεν),亚里士多德以柏拉图学派身份发言。又本卷第六章 1002b15,参看卷
A,章六,章九。
① 此节所引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 )语可能见于“论数理对象”(пeoiτ■vM a■ηuàτwv),此书失传; 书名见于第欧根尼“拉尔修”(Diogenes,L)“列传”卷九,“亚里士多德本传”所附“书目”。
② ■字根出于滚动,可作圆轨道解;亦可作螺旋运动解。
③ “符号”(σημеια)巴比伦所传星象学,黄道十二宫星座均以符号代表之,如白羊了春分(3 月 21), 巨蟹■夏至(6 月 21),天平秋分■(9 月 22),摩羯冬至古(12 月 21)。
④ 这论点出于一个半毕达哥拉斯、半柏拉图学派。

分。又照这理论来讲,在同一地位就该有两个立体,若说间体就在(15)那个 动变的可见立体之中,这就不能说间体为不动变的了。究属为什么目的,人 们必须假定有间体存在于可见事物之中,象我们前已述及的同类悖理将跟着 出现;天地之外将别有天地,只是这一天地还与原天地在同一位置,而并不 分离;这是更不可能的。①

章三


  (六)关于这些论题作确当的陈述是很难的,此外是否应以一事物的科 属抑或不如以其原始组成为事物的要素与原理,这样的问题也是很难说的。 例如各种言语均由字母组成,通常都不以“言(25)语”这科属通名,而以字 母为要素与原理。在几何上有些命题不证而明,而其它的一切命题或多数命 题的证明却有赖于这些命题,我们称这些命题为几何的要素。还有,那些人 说物体为几种元素或(30)一种元素组成,其意也在以组成部分为物体的原 理;例如恩培多克勒说火与水与其它为组成事物的元素时,他并不以这些为 现存事物的科属。此外,我们若要考察任何事物的素质,我们就考查其各(998b) 部分,例如一张床,我们懂得了它的各个部分及其合成,就懂得这床的性质 了。从这些论点来判断,事物之原理不应在科属。
可是,若说我们要凭定义认识每一事物,则科属既是定义的某(5)本,亦
必是一切可界说事物的原理。事物依品种而题名,人能认知此品种既便认识 了这事物,而认识品种必以认识科属为起点。至于那些人以“一”与“是”②, 或“大与小”③为事物之要素,其意就在(10)将原理看作科属。
但原理不能用两个不同的方式来说明。因为本体只能是一个(998b) (B3)
公式;而以科属来取定义就不同于以其组成部分来说明事物。①
再者,如以科属为原理,则应以最高的科属,抑应用最低的品(15)种为 之原理?这也是可以引起争论的。如果认为愈普遍的总是愈近于原理,则明 显地,最高科属应为原理;因为这些可以作一切事物的云谓。于是,全部事 物如可分多少基本科属,世上就将有多少(20)原理。这样,实是与元一均将 是原理与本体,因为这些是一切事物的最基本云谓。但无论“一”或“是” 又都不可能成为事物的一个独(25)立科属;因为科属中各个差异必须各自成 “一”并成“是”;但科属脱离其所涵有的各个品种,就不应该涵有其间差 异的云谓;那么如果“一”或“是”作为一个科属,其中所有差异均不会成 “一”而为“是”。可是若把原理作为科属,则一与是倘不是科属,也就不 能成为原理。又诸间体包括其差异一直到最后不可复为区分者为止,在理(30) 论上应为科属;但实际上,这个,有些或被认为是科属,有些则未必是。此 外差异之可称为原理,也并不减于科属,甚至可说更接近于原理;如果差异 也称为原理,则原理的数目实际将成为无尽,尤其(999a)是我们所假定的原 理的科属愈高则所涵的差异也愈多。
但是,如以元一的更近于原理,而以“不可再分割者”为一,所谓不可



① 997a34—998al9,参看 1059a38—b21,其答案可参考卷 A,章六至十,及卷 M ,N。
② 指学派与柏拉图(参看 996a6)。
③ 指柏拉图(参看卷 A987b20)。
① 998a20—bl4 答案见于卷 Z,章十、十三。

分割者就指每一事物在数量与品种上为不可分割而言,于是凡不可再分割的 品种就应先于科属,而科属则可以区分为若干(5)品种(“人”不是个别诸人 的科属),那么,这应是作为最低品种的不可分割物,为更近于元一。又, 凡有先天与后天分别的事物必与其所先所后的事物相联系(例如“二”若为 列数中的第一个“数”,各个品种数以外便不能别有一个科属数;相似地各 样品种“图形”以(10)外也不会别有一个科属“图形”;这些事物的科属倘 不脱离其品种而存在,其它事物的科属也应如此;要是有可分离而独立的科 属,(B4) (999a)想来就该是“数”与“图形”)。但在各个个体之间其一 既不是先于,另一也未必是后于。又,凡一事物较优,而另一事物较劣,则 较优者常为先于;所以在这些事例上也没有科属能够存在。
  考虑了这些问题以后,似乎那些说明个别事物的品种才应是原理,不宜 以科属为原理。但这仍难说,品种是在怎样的命意上作为原理。原理与原因 必须能与其所指的那些事物一同存在,而又能脱离它们而独立存在;但除了 统概一切的普遍原理之外,我们又(20)能假设什么原理能与不可再分割物一 同存在?假如这理由是充分的,那么,毋宁以较普遍的为合于原理;这样, 原理还该是最高科属。①

章四


  (七)与这些相联的,有一个疑难等着我们加以讨论,这是最不(25)易 解决而又是最应该考查的一个疑难。在一方面讲,脱离个别,事物就没什么 可以存在,而个别事物则为数无尽,那么这又怎能于无尽数的个别事物获得 认识?实际上总是因为事物有某些相同而普遍的性质,我们才得以认识一切 事物。
若说这有必要让某些事物超脱于个体之外,那么科属——无论是最低或
最高科属——就该脱离个体而存在;但我们方才讨论过,这是不可能的。② 又当我们讲到以物质为云谓的事物时,假如充分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存在另一 些抽象事物,那么在一系列的个(999b)体之外,就必须是(乙)这一系列中 每一个体皆存在有另一事物,或一部分存在着有而另一部分没有,或(甲) 全没有。③(甲)倘在各个个体以外,全都没有另一抽象事物存在,那么所有 事物就只是(999b) (B4)感觉对象而世上就不会有理知对象,所谓知识就只 是感觉,感觉之(5)外便无知识。①又,永恒与不动变的事物就也不可能有; 因为一切可感觉事物皆在动变而悉归灭坏。但,如果全无永恒事物,创造过 程也不会有;一物必由另一物生成,在这生生不息的创造系列上,必须存在 有一原始的非创造事物;万物总不能由无生有,因此这创造与动变的发展也 必须有一个初限。每一动变必有一目的,没有(10)无尽止的动变。凡创造之 不能达到一个目的,完成一个事物者,这种创造就不会发生;一个动变达到 之顷正是一个事物完成的时候。又,因为“物质”总是不经创变便已存在, 物质所由以成就为本体者,即“怎是”,也就存在,这可算是合理的;“怎



① 998bl4—999a23 答案参看卷 Z,章十二,1038a19 与章十三。这一节与上节的问题参看 1009b21—1060a1。
② 见本卷第三章。
③ 此句末一短语原文与全句开始时“假如”子句的辞旨不符。
① 这里所提是普罗塔哥拉学说(柏拉图“色埃德托”152E—153A)。

是”与“物质”若两不(15)存在,则一切事物将全不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 所只综合实体之外,必须另有事物,即“形状或通式”。②
  但是,(乙)假定了我们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另有抽象事物,这还难决定, 那些事物可有,那些没有,因为明显地,这不会一切事物都可有抽象存在; 我们不能说在若干幢个别房屋以外,另有一幢房(20)屋。
  此外,所有个体,例如全人类中的各个人,是否只有一个怎是?这也是 悖解的,因为一切事物,如其怎是相同,它们将成为一。那么该有许多的怎 是么?这也不合理。此外,物质怎样成为每个个体?综合实体又怎样能并包< 物质与通式>两个要素?③
  (八)再者,关于第一原理,人们可以提出以下一问题。如果诸(25)原 理只于种类为一则其数便不得为一,虽是本一与本是也不得为一。在全系列 的诸个体中,若全没有一些共通的事物,这将怎样认(B4) (1000a)识?
  然而若说有一个共通要素,在数量上为一,诸原理也各自为一,不象可 见事物那佯,相异事物各有相异原理(例如一个音节在种类上到处都是一样, 拼成这个音节的字母在种类上也是到处一(30)样;但在各个书卷中音节与字 母的数量就不同了),若说原理在数量上为一,不是在种类上为一,则诸要 素以外就再没有别的原理(因为在数量上成为一与我们所称个体的意义正相 同,而我们所称(1000a)“普遍”则用为诸个体的共通云谓)。那么原理倘如 拼音字母一样,为数有定限;世上的言语将被限于 ABг,因为同种类的更多 的字母与音节是不能有的。①
(5)(九)有一个与其它任何问题一样重大的疑难常为古今哲学家所忽
视,——可灭坏事物与不可灭坏事物原理相同或有异?若说相同,何以有些 事物归于灭坏,有些则否,其故何在?希萧特学派和一切神学家的思想颇有 自得之意,而未必切中我们的疑难。他(10) 们将第一原理寄之于诸神,诞衍 于诸神,他们说,万物初创时,凡得饮神酒,尝神膏②者,均得长生不死;他 们所用的言语在他们神学家之间诚已互相娴习,默契于心,可是如欲凭彼等 所递传之神话为(15)我们阐述宇宙因果,我们总难聆会其旨。倘诸神欢欣鼓 舞而酣饮取食于神酒神膏,酒食之供应固非诸神所由得其生存之源,若诸神 还须靠酒食以维持其生存,则这样的神祗何得谓之永生?对于神(20)话学家 的机智我们无须认真加以研究。可是对于那些用实证来讲话的人,就必须加 以严格考查而最后提出这样的询问,何以由同样要素组成的事物,有些灭坏, 有些却得到永存的性质。这些思想家(1000b) (B4)于此既未能有所说明, 照他们所说,也无以解释事物的常理;万物(25)的原理与原因显然不全相同。 虽是大家公认为说得最周到的恩培多克勒,也不免于此误;他主张毁灭的原 因在于斗,然而“斗”,除了不能产生“一”以外,似乎也能产生任何事物; 除主神而外所有事物都从斗发生。至少,他说过:——




② 999b5—15 一节可参看“物学”卷六章五。
③ 999a24—b24,参看 1060a3—27,b23—28。其答案见于卷 Z 章八,十三,十四:卷 A 章六至八:卷 M
章十。
① 999b24—1000a4,参看 106Ob28—30。其答案见于卷 Z 章十四;卷 A 章四,五;卷 M 章十。此节末, 特来屯尼克(Tredennick)英译本添入如下一句,“其它现存事物与其原理也将如此。”
② ■,“■克泰”为神酒,“安勃洛西”为神食。

—切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万物都从此始①。—— (30)由以孕育了男女,和开花的草树, 以及鸟兽和水中的鱼,
还有长生的神祗。②
  (1000b)即便在字里行间,道理也很明白;照他说来,“斗”若不见于事 物,事物便归一致;事物正在结集,斗就站到外边。③跟着他的理论说来,最 有福的神还当是较不聪明的;他不会尽知所有要素;他自身(5)没有斗;而知 识却是同类事物的感应。④他说:
因为我们具有土,所以能见土,因水见水, 因清明的气见气,因火而见炽烈的火, 因爱见爱,因阴暗的斗也见到了斗。⑤ 但——这就算是我们的起点——照他所说,斗争是分裂而毁灭的(10)原
因,同样也是生存的原因。相似地,友爱也并不专是生存的原因;因为将事 物结集于元一,这也毁灭其它一切事物。同时,恩培多克勒没提到动变自身 的原因,他只说过事物的所以如此,出于自然。然而当斗争最后在斯法拉< 球>的肢体中长大了。
  (B4) (1000b)他站起来要求应得的光荣,时间已经来到,这曾由一个严 肃的誓言,规定了他轮值的次序。①
(15)这诗末行暗示了动变是必然的;但他没有说出所以必然动变的原
因。可是,在这里只有他说得最遇到了;因为他并不说有些事物可灭坏,有 些事物永不灭坏,他只说除了元素以外,其它一切事物均(20)可灭坏。②而我 们现在的疑难则是,事物苟由同一原理支配,何以有些可灭坏,有些不灭坏。 关于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必须有两种不同原理,我们的说明暂止于此。
但若说原理真是两别,问题又来了,灭坏原理也跟着事物灭坏,不灭坏
原理也跟着不灭坏?假如它们是可灭坏的,它们仍还是(25)由元素组成的事 物,因为一切事物之灭坏就是那物体解消而复归于组成它们的各个元素;这 样说来,在这些可灭坏原理之先必然还另有其它原理。但这又是不可能的。 是否这样的追溯将只达到某一定限为止,抑将是进行至于无穷?又,可灭坏 原理若归消失,则可灭坏事物如何还能存在?若说原理永不灭坏,何只有些 依此原(30)理组成的事物却仍归灭坏,反之依别的原理组成的事物却并不灭 坏?这些或不尽然,但是其然或不然,总得费很大的劲来进行证明。实际并 没有人真的坚持“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出于各别的(1001a)原理”这样的主 张:大家都认为同样的原理可以应用于一切事物。他们将我们上面所提的③



① 此节亚氏所云宇宙原始之“一”(■)与“神”(θεóδ)在恩塔多克勒为“球”(σ■)。亚斯克来
比旧注谓恩培多克勒诗句含混,亚里士多德固执而说之,未必悉如原旨。
② “残篇”9—12,21,23。
③ “残篇”36。
④ 同声相应同气相感意,可参看柏拉图“蒂迈欧”。又恩比里可“反数学”(SextusEmpiricus,
ContraMathmatica)第 113 章。
⑤ “残篇”109。
① “残篇”30。
② 参看第尔士编“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209,11—21。
③ 见于 1000a5—b21。

疑难当作一些碎屑,囫囵咽了下去。④
  (十)最难解而又是最需要研究的真理还在“是与一”是否即事(5)物的 本体,是否各极其本,一为一,是为是,而并无别义,抑或“一与是”另还 涵有其它相依的性质。有些主于前说,有些生于后说。柏拉(1001a) (B4) 图与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是与一”并无别义,这就是它们的本性,(10)它 们就只是“是与一”而已。但自然哲学家们引向另一线的思绪;例如恩培多 克勒——似乎他是想使人们对于“一”更易明了——或问一是什么?他答复 说一是友<爱>:一切事物只是为了友<爱>(15)的原因才合成为一。其他的人 又说一切事物所由以组成的这个“一与是”为火①,另有些人说是气②。还有 那些人说明元素不止一种;这些人的观点仍还相似,亦即说“一与是”恰真 与他们所说的诸原理相符。
  (甲)如果我们不以“元一与实是”为本体,其它普遍将没有一个是本 体;因为两者都是一切普遍中最普遍的。若无“本一”与“本是”则在其它 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有脱离个体的任何事物了。又,(25)“一”若非本体, “数”也显然不能作为具有独立性质的事物;因为数是若干单位,“单位” 就是某种类的“一”。
  (乙)若承认有本一与本是,则元一与实是必然为它们的本体;因为普 遍地说明事物之所以成是与成一者,不是别的,就是元一与(30)实是。但假 定有了一个“本是”与“本一”只后,要提出其它的种种事物又有很大的困 难。——事物之为数怎么又能超过一。照巴门尼德的论点,万物皆一,一即 天下之实是,因此事物之异于实是,亦即异于一者,不会存在。
(1001b)这两论点都有谬误。无论说元一不是一个本体,或者说确有所谓
“本一”,数总归不是一个本体。假定元一不是本体,应有的结论,我们已 经说过;③若说是本体,则与实是论上相同的困难又将(5)引起。④“本一”之 外将何来“另一”?这必然是一个“非一”了;但(B5) (1001b)一切事物只 能是“一”或“多”,而“多”却是积“一”所成,<不是“非一”>。
又,照芝诺的定理,①本一若为不可分,则将成为无是。他认为凡增之而
不加大,损之而不减小的事物,均非实是,这样,他所谓(10)实是显然都得 有量度。如有量度,这又将是物体;实是之具有物体者,具有各个量向<长短, 阔狭,深浅>;其它数学对象,例如一个面或一条线则在某两个或某一个量向 可以增损,在其它量向是不能增损的;②而一个点或一个单位则是全没有量向 的。但他的理论不(15)算健全,(不可分的事物相并时,虽不增益其量度, 却可增益其数)。而且不可分物这样的存在就在否定他的理论,——一个量 度怎能由这样一个或多个不可分物来组成?这就象是说一条线是由点制成的 一样。



④ 1000a5—1001a3 参看 1060a27—36。其答案见于卷 Z 章七至十。
① 谓希巴索与赫拉克利特。
② 谓阿那克西米及与第欧根尼。
③ 1001a24—27。
④ 1001a31—1001b1。
① 参看第尔士编“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170,16—38。埃利亚人芝诺(Zeno,的公元前 461),巴门 尼德弟子。
② 例如线与线相接则其线引长;然线与线相并则并不加阔。

  即便作出这样的假定,依照有些人的说法,数出于“本一”与“另个非 一的某物”,我们还得提出这样的疑问:如这“非一”就是“不等”,③与“本 一”同为数和量度之原理,何以“本一与不等”之产物,有时为数,有时又 为量度。这可不明白,怎么量度可以由“一”(25)与“这个原理”得来,也 可以由某些“数与这个”原理得来。④

章五


  (十三)与此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数”与“体与面与点”是否为本体一 类。若说不是,这使我们迷惑于事物的本体究是什么,实是又是什么。演变, 运动,关系,趋向,比例似都不足以指示任何事物(30)的本体:因为这些都 可为主词的说明,却都不是“这个”<事物之所(1002a) (B5)成为实是者>。 事物之最能指示本体者宜莫过于水与火与地与气(1002a)了,四者万物之所由 组成,而热与冷以及类此者则是它们的演变,不是它们的本体;只有那在如 此演变着的物体才是一些常存而实在的事物,也就是本体。但在另一方面来 说,体较之于面,面较之(5)于线,线较之于点与单位确然更逊于本体,因为 体由面来包持,无面不能成体,而无体时面却还自成立,<面于线,线于点亦 然>。所以大多数哲学家,其中尤以早期诸先哲为甚,认为本体与实是应即为 事物之卖体而其它只是实体的演变,因此实是的基本原理就是(10)物体的基 本原理;而较近代,也是一般认为较聪明的哲学家①,却想到了应以数为基本 原理。我们已说过,这些若不是本体,世上将绝无本体亦绝无实是:至于这 些本体的属性就不该冒称为实是。
但是,如果承认线点较之体更为本体,我们看不到它们将属之于何种实
体(它们不能存在于可见体中),这就无处可觅本体了。又,这些显然是体 的分解,——其一为阔狭,另一为深浅,另一为长(20)短。此外,立体之中 并无形状;石块里是找不到赫尔梅<艺神>象的,正方立体中没有半立方体; 所以面也不在体内;若说面在体内,半正方立体的面也将是在正方立体内了。 于线与点与单位也如(25)此。所以,一方面讲来,立体是最高极的本体,另 一方面讲来<面线点与单位>这些既有胜于立体,却不能举作本体的实例;这 真令人迷惑,究属何谓实是,又何谓事物的本体。
除上述各节外,生成与灭坏问题也使我们面对看好些疑难。(30)如本体
先未存在而现时存在,或是先首存在而以后不存在,这样的变化就被认为是 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但点线面的一时存在,一时不存在并不能说也已经历 了一个生灭过程。因为当各体相接触或被分割,它们的界面在合时则两界成 一界,在分时则一界成两界;(B6) (1002b)(1002b)这样,在合并时一界不 复存在,归于消失,而当分离时则先所不存在的一界却出现了(这不能说那 不可分的点被区分成为两)。如果(5)界面生成或消失了,这从何生成<或消 失>?相似的讲法也可用之于时间的当前一瞬;这也不能说时间是在一个生灭 过程之中,却又似乎没有一刻它不在变异;这显示时间不是一个本体。明显



③ 指柏拉图的数理哲学,参看卷 M1081a24。
④ 1001a4—b25 答案见于卷 Z1040bl6—24;卷 I,章二。“一与这个”即“一与不等”,“数与这个”即“数 与不等”。
① 意当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

地这(10)在点线面也是如此;因为它们的定限或区分都与时间相同,可以应 用同样的论点。①

章六


  (十四)我们最后可以提出这一问题,在可感觉事物与固体之间,②河以 我们必得觅取另一级事物,即我们所谓通式。数理对象(15)与可感觉事物虽 有些方面不同,至于同级事物可以为数甚多,这于两者却是一样的,所以它 们的基本原理为数不能有定限(正如世上全部言语的字母,其种类虽有定限, 为数则无可为之定限,除非你(20)指定了某一个音节,或一句言语,那为之 拼音的字母才有定数;间体也如此;同类间体为数是无定限的)。若说可感 觉事物与数理对象之外,并没有象所主张的一套通式存在,则其数为一而其 类亦为一的本体将不存在,而事物之基本原理也就只有定类,不能有定数(25) 了:若然如此,这也就必须让通式存在。支持这样论点的人往往执持其旨而 不能明晰其义,他们总是说通式之为本本就因为每一个通式都是本体,没有 那一个通式是由属性来成立的。
  但,我们若进而假定通式存在,并假定原理为数则一,为类不一,我们 又得接触③到那些必然引致的不可能的结论。④ (1003a) (B6)
(十二)与此密切相联的问题,元素是潜在,抑以其它状态存(1003a)
在?如果以其它状态存在,那么世界应还有先于第一原理<诸元素>的事物。 作为原因而论,潜能先于实现,而每一潜在事物并不必需都成现实事物。但, 若以元素为潜在,则现存各事物就可能全不实现。有实现可能的也许现时尚 未存在,但,现未存在的却可能(5)在后实现其存在,至于原无实现可能的, 那你就不能望其出现。①
(十一)我们不应仅以提出第一原理为已足,还得询问原理的“普遍性
与特殊性”。它们倘是普遍的,便不该是本体;凡是共通的云谓只指说“如 此”,不能指示“这个”,但本体是“这个”。倘以其共(10)通云谓来指示 “这个”,指示某一个体,则苏格拉底将是几种动物——“他自己”,“人”, “动物”,这些都各指一体,各自为一“这个”了。若以原理为“普遍”, 所得结果就该是这样。
若说原理的性质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它们将是不可知(15)的;
任何事物的认识均凭其普遍性。那么,若说有诸原理的知识。必将有其它原 理先于这些个别性原理为它们作普遍的说明。②






① 答案见于卷 M ,章一至三(1090b5—13 尤重要),章六至九;卷 N,章一至三:章五至六。第(11)和
(14)问题参考 1060a36—bl9。
② 参看卷 A987bl4—18。
③ 见 999b27—1000a4。
④ 第(14)题 1002b11—31,与(4)(7)及(13)(次序依第一章所列编排)各题相近。 本卷第一章未 列此第(14)题,第(14)题亦可供于(13)。
① 1002b32—1003a5 答案见于卷■章八,卷 A 章六、七。
② 1003a5—17,参看 1060b19—23,其答案见于卷 Z 章十三、十五,卷 M 章十。

卷(г四)①
章一 有一门学术,它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以及“实是②由于本性所应
有的秉赋”。这与任何所谓专门学术③不同;那些专门学术没有一门普遍地研 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它们把实是切下一段(25)来,研究这一段的质性;例 如数学就在这样做,现在因为我们是在寻取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明白地, 这些必须是禀于本性的事物。若说那些搜索现存事物诸要素的人们也就在搜 索基本原理,这些要素就必须是所以成其为实是的要素,而不是由以得其属 性的(30)要素。所以我们必须认清,第一原因也应当求之于实是之所以为实 是。
章二 一事物被称为“是”,含义甚多,但所有“正是”就关涉到一个中(1003b)
(г2)(35)心点,一个确定的事物,这所谓“是”全不模糊。一切属于健康的
事物,失涉到健康,其一说是保持健康,又一说是产生健康,又一说是(1003b) 健康的征象,又一是具有健康的潜能。一切属于医疗的事物,关涉到医学, 一事物因具有医疗知识而被称为医学事物,另一个因天然适应于医疗,又一 事物则因受到了医学方面的运用。我们当可检(5)出其它相似的应用名词。这 样,一事物在许多含义上统是关涉着一个原理<起点>;有些事物被称为“是” 者,因为它们是本体,有的因为是本体的演变,有的因为是完成本体的过程, 或是本体的灭坏(10)或阙失或是质,或是本体的制造或创生,或是与本体相 关系的事物,又或是对这些事物的否定,以及对本体自身的否定。(为此故, 我们即便说“非是”也得“是”一个“非是”)。于是,这既可以有一门学 术专管一切有关健康的事物,同样其它事物也可只有其它各个专门学术。不 但事物之属于一名称者其研究应归之一门学术,凡(15)事物之涉及一性质者 亦可归之一门;性质相通的事物名称当相通。那么这就明白了,研究事物之 所以成为事物者也该是学术工作的一门。——学术总是在寻求事物所依据的



① 卷四论哲学主题,而为之范围,于本体及卷三提出的若干问题始作解释。托马斯·阿奎那尝称卷 B 为“辩
难篇”,卷г为“释疑篇”。第三章以下反复详论相反律(矛盾律),第七章兼及排中律。此两律在“解 析后篇”中称“一级通则”。
② ■,出于动字εiui,意谓“是”或“存在”。凡“物”各为其“是”,各“有”其所“是”。故“是” 为物之“本体”(oiσia)。或问“这是何物”?答曰:“这是某物”。又问“这怎么是某物”?答“这因 这么而是某物”。故“怎是”(■)为某物之所以成其本体者,包括某物全部的要素。卷 M τièστι■
■■)谓“怎是”为综合论法(三段论法)之起点。本体之学出于柏拉图“巴门尼德篇”与亚里士多德“哲 学”两书,本书译τò■v 为“是”或“实是”。“是”通于“有”,“非是”通于“无”。“是”通用于 “事”与“物”及“行为”(■)。非是通用于“无事”“无物”及“无为”。旧译或以“是”为“有” 以“万物”为<众是>“万有”,义皆可通。本书均译“是”。“是”之语尾变化甚繁,近代西方语文多渊源 于拉丁与希腊名,其语尾可得为相近似之变化。汉文无语尾诸变化,故译文中于此特为费劲而仍不免有疣 赘之处。
③ 照原文■亦可译“所谓局部知识”。

基本,事物也凭这些基本性质题取它们的名词。所以既说这是本体之学,哲 学家们就得去捉模本体的原理与原因。
  每一级事物出于一类感觉,为之建立一门学术,例如语法这一门学术研 究所有言语。因此,研究所有实是诸品种,在科属上论其所以为实是的原因 与原理这任务,归之一门综核性学术,而各个专门性学术的任务则分别研究 实是的各个品种。
  “实是”与“元一”,作为原理与原因倘<假如>本属相通,实(25)际它 们原也是相同而合一的事物,虽则并不用同一公式来说明(它们设定为不同 公式,实际没有分别——而且这是可以互相加强其说明的);例如“一人” 与“人”是同一物,“现存的<正是>人”与“人”也同,倍加其语为“一现 存的人”与“一人”也没有什么分(г2) (1004a)(30)别,①(因为所加于原 事物的“一”,在生灭动变上均不影响原事物);相似地“一现存的人”实 际于“现存的人”并未增益任何事物;所以这是明白的,所加之“一”与“现 存的人”相同,“元一”不异于“实是”;又,每一事物之本体倘<假如>不 是偶然而为一,相似地亦确由于本性而为是:——若然如此,<倘上所假定都 是对的>则有多(35)少元一也就有多少实是。研究这些要义的,在科属上为同 一门学(1004a)术——举例而言,象讨论“相同”“相似”以及类此的观念者 便是;而几乎所有的“对成”也可以溯源于此义;这些我们已在“对成选录”
②中研究过了,不再详言。
  再者,有多少类别的本体,哲学也就有多少分支,所以在这门(5)学术中 必然有第一义与其相从的各义。实是与元一迳归于诸科属;所以各门学术也 归于相应的各科属。“哲学家”这字在习用上本类于“数学家”;数学分为 若干部分,有主<第一级数学>有从(次级数学),以及在数学范围内循序而 进的其它级别。③
现在,因为每一门学术的任务应须研究“对反”,而“众多”相反于“元
一”,所以研究元一之“否定”与“阙失”,也属于同一门学术,我们对元 一与其否定或阙失一同加以研究。(我们或说某事物没有,或说于某类特殊 事物中没有某事物;前一说法是专指某一事物(15)被否定,否定元一就指元 一并不存在,至于阙失则只因其所阙失的部分而立论④)看到了这些事实,我 们这一门学术的范围也就该(1004a) (г2)包括上述的“对成”诸观念,“有 别”与“不似”与“不等”以及从这些或从“众多与元一”衍生的其它各项。 “对反”是这些观念之一;因(20)为对反为差异的一类,差异为“有别”的 一类。因为事物之称为一者,涵有许多命意,这些词项也将有许多命意,但 所有这些词项,仍归一门学术来研究;——名词之分属于不同学术者不仅因 为它有不同命意,而是因为它既命意非一而他的诸定义又不能归属于一(25) 个中心命意,所以才不能归属于一门学术。一切事物当以其基本含义为依据,



① 27—30 行如简括其意即“是”与“一是”不异“一”与“是”亦不异。罗斯诠注,谓 凡人称道某物曰:
“此是“某物”或曰“此‘是’某物”其意无殊;故‘一’与‘是’无殊。
② “对成选录”■此书失传。亚氏“残篇”1478b35—1479a5, 1497a32—1498b43,可见其内容之一斑。“对 成”取义于“相对相成”与“相反相成”意。
③ 1004a2—9可参看卷 B995bl0—13,997a15—25;又卷 E 章一。
④ 若以否定为某一属性的否定,则阙失就只指在一类事物中某个缺少它同类所共 有的某属性。参看卷 A
章十“对反”,章廿二“阙失”释义。

例如我们称为一的事物,必然比照于基本之一,这个我们于“相同”、“有 别”、及“对成”等也当如是;所以,在辩明了每一事物所述及的各个云谓 以后,我们必须确定其中那一命意是基本的,而其它则如何与此基本命意相 关联;譬如有些事物取名于其所(30)持有,有些则取名于其所制造,有些又 取名于其它途径,<但所指则必须符合于事物的基本含义〉。
  于是,这明显了,同一门学术应该阐明本本,也应阐明列举的(1004b) 这些观念,(这也是我们在“辩难卷”中诸疑问之一①),而哲学家的事业原 也该能考察一切事物。如果这不是哲学家的事业,将有谁来研究这些问题: 苏格拉底与坐着的苏格拉底是否同为一物?或者各事物是否各有一个对成? 或者何谓对成,或者这有多少命意?(5)以及类似的其它问题。这些观念不同 于元一与实是之为数或线或火之类的演变,而真是元一之为元一和实是之为 实是的主要秉赋,因此这门学术就应该考察这些观念的要义和它们的质性。 研究这类问题不算离开哲学范围,只是对于本体缺乏正确观念的人,(10)忘 记了本体应该先于这些事物,这才是错了。数之所以为数具有特殊属性,如 “奇与偶”,“可计量性”与“相等”,“超过与缺损”,这些或是直属于 数,或具有相互关系。相似地,实体,不动体与动体,无(г2) (1004b)重 量体与有重量体,各具有特殊的属性。实是之各具有上列那些特殊质性者, 哲学家也得研究其中所存的真理,可以提起这一例示: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 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对于诡辩术,智慧(20)只是貌似而已:辩证家则将一 切事物囊括于他们的辩证法中,而“实是”也是他们所共有的一个论题;因 而辩证法也包含了原属于哲学的这些主题。诡辩术和辩证法谈论与哲学上同 类的事物,但哲学毕竟异于辩证法者由于才调不同,哲学毕竟异于诡辩术者 则(25)由学术生活的目的不同。哲学在切术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 诡辩术尽管貌似哲学,终非哲学。
又,在对成序列中,两行之一①为“闪失”,一切对成可以简化为“实是
与非是”,和“一与众”,例如静属一,动属多。实是和本体为对成所粗合, 这是几乎所有思想家都同意的;至少他们都曾提起过各自的对成作为第一原 理——有些举出奇偶②有些举出冷热③有些举出定限与无定限④,有些举出友与 斗。⑤ 所有这些以及其 1005a 它诸对成明显地都可简化为“一与众”(这简 化我们可以承认⑥),其它思想家所述原理也完全可以此为科属而为之归综。 经过这些考虑,这就明显了,研究卖是之所以为实是者应属之于一门学术。 因为一创事物或即对成或为对成所粗合,而“一与众”实为一切对成 6 之起 点。不管这些命意是否单纯,它们总得归属于一门学术。也许它们实际不止 一个命意;可是即使 “一”有多种命意,这多种命意必然相联于一个基本命 意(诸对成的例也相似),即使实是或元(1005a) (г3)一不作为一个普遍 通例,在各例上也并不全同,或是仍各结合于个(10)别事物(实际上“一”



① 见卷 B 章一,995b18—27,章二 997a25—34。
① 参看卷 A986a23 脚注。
② 毕达哥拉斯学派。
③ 巴门尼德。
④ 柏拉图学派。
⑤ 恩培多克勒。
⑥ 参看亚氏“残篇”1478b36—1479a5。

有时是公共的参考标准,有时是——相续的串联),这还得相通于一个起点。 为此故,作一个几何学家就不研究什么是“对成”或“完全”与“元一”或 “实是”,以及“相同”或“有别”这类问题,他还是承认这些为理所当然, 凭此假设为起点,推演他自己的论题。
  于是明显地,这一门学术(哲学)的任务是在考察实是之所以(15) 为实 是和作为实是所应有的诸质性,而这同一门学术除了应考察本体与其属性 外,也将考察上列谷项①以及下述诸观念,如“先于”,“后于”,“科属”, “品种”,“全体部分”以及其它类此各项。
章三 我们必须提出这一问题,研究本体和研究数学中所称公理(通(20)则)
是否属于一门学术。显然,对于通刚的探索,该属于一门哲学家的学术;因
为达些真理为一切事物所同然,并不专主于某些独立科属。每一科属咸各有 其实是,而这些真理于实是之为实是确切无误,由是途为世人所公认而通用。 但世人应用它们却谷为满足自(25)己的要求;因此凡是适宜于为他们所研究 诸科属作证的,他们就照顾这些通则。这些通则既于一切实是皆显然无误, 那么于一切事物如欲问其实是,则研究那实是之为实是的人们,自然也将研 究这些(30)通则。凡进行专门究研的人——加几何学家或算术家——均不问 这些通则是真是假。有些自然哲学家(物理学家)就是这样在进行研究,其 研究过程也能够为大家理解,他们还意谓谁有他们正是在(35)研究整个自然 以及实是。但另有一类思想家,超乎自然哲学家之(1005b)上(“自然”只是 “实是”的一个特殊科属),他们所考察的都是普遍真理与原始本体,因此 这些真理的研究也将归日于他们。物理学(г3) (1005b)也是一种智慧,但 这不是第一级智慧。①还有些人于应该承认的真理也试作论辩,这些人②往往 缺乏“分析能力”③,他们应该在进(5)行专门研究之前先熟习这些通则,不 应在倾听学术讲授的时候才来过问。
因此,明显地,研究一切本中的哲学家也得研究综合论法(三段论法)④。
谁最精习于一科属的事物,谁就必然能够陈明有关这一门的最确实原理,所 以谁最精习于现存事物(现是)者也必然能(15)够陈述一切事物的最确实原 理。惟有哲学家能如此,最确实的原理是万无一误的原理(因为常人每误于 其所不如)。这样的原理宜非虚语:而且应该为众所周知。凡为每一个有些 理解的人所理解的原理必不是一个假设;凡为有些知识的人所必知的原理当 是在进行专门研究前所该预知的原理。
现在,认我们进而说明什么是这样一个最确实原理。这原理是:“同样 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题”;我们必须预想到谷项 附加条件,以堵往辩证家乘机吹求的罅隙,因为这符合于上述的界说,这就



① 即 1005al2,所举数项。
① 1005al9—b2,参看卷 K 章四。
② 可能是指安蒂瑞尼(Antistbenes ,约公元前 4400?—366,雅典人,世称犬儒宗)。
③ “分析能力”(avamauiv) 或译“名学训练”。亚里士多德所称“分析”即后世所称“名学”(Logiea)) 或译:专辑”。但用 Logica 一字为专门之学,推原其始,出于西塞罗,此字未尝显见于希腊著作。
④ avhhor orixov 即旧译“三段论法”,兹依字义译“综合论法”。

是一切原理中最确实的原理。传闻(25)赫拉克利特曾说“同样的事物可以为 是亦可以为非是”,这是任何人所不能置信的。一个人的说话当然不是必须 置信;假如相反属性不该在同时属之于同一主题(常有的条件必须循例予以 附加),假如一条规律反驳另一条规律者便与之相反(矛盾)⑤,那么这就(1006a) (г4)(30)显然是不可能的:“同一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事物,既信为是 又信为不是”;如果有人发生这佯的错误,他就同时执持了两相对反的意见。 为此之故,凡是逐节追求证明的人,总是逼到最后一条规律为止;格极规律 自然地成为其它一切原理的起点。①
章四 我们曾说起有些人不但自己主张“同一事物可以既是而又非是”,还说
这可让世人公论,事理确乎如此。②其他如自然科学的(1006a)作家,也常用
这样的言语。但我们现在认为任何事物不可能在同时既是而又非是,并且认 为这原理能自明为一创原理中最是无可争论的原理。有些人甚至要求将这原 理也加似证明,③实在这是(5)因为他们缺乏教育;凡不能分别何者应求实证, 何者不必求证就是因为失教,故尔好辩。一切事物悉加证明是不可能的(因 为这样将作无尽的追溯,而最后还是有所未证明的);假如承认不必求证的 原理应该是有的,那么人们当不能另举出别的原理比现在这一原理(矛盾律) 更是不证自明了。
可是关于这个论点(同一事物既是而又不是)只要对方提出一些条理,
我们当用反证法来为之说明这不可能成立;如果他一点条(15)理都不提出, 我们也无法向一个不能作任何发言的人作答。这样的人,基本上不比草本聪 明。现在我来辨朋反证与实证,实证中若将某一假定当作既定论据就被认为 是丐理,但如果另有人提(20)出一论据;则这论据就由他负责,我们所做的 不是为之证明而是为(г4) (1006a)之反证①。所有这里的辩论,其起点并不 要求对方诅出某些事物之或是或不是(因为这个也许就被看作为丐理),我 们所要求于对方的只是将某些事物说得两方都能明白其辞旨;如果他正想发 言,这就应该如此。若他辞不达意,于自己和别人两不明白,这样的人理解 能力不够。要是有人承认这些,我们就由此既具有一些明确的事物,证明就 可得进行;可是该负责的并不是提出实证的人,却正是听受证明的人;因为 正在他解明一个理论时,他又听受着另一理论。又,要是人们承认这个,也



⑤ avrivcoemo(avirhoria)直译为“反驳”,作为名学辞类译“相反〈矛盾〉”。“矛盾”出于“韩非子”“势
难”:“人有鬻矛与盾者,誉其盾之坚,物寞能陷也 ,俄而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 人应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希腊无此典故。可参考梅厄(Maier)“亚氏 棕合论法”(Syl.ofA,〕卷一,41—101,评论亚氏矛盾律与排中律,
① 本卷第三章可回看卷 B995b6—10,996b26—997al5b。1005b8—34 可参看卷 K1061b34—1062a2。
1005b23—25 可参看 1002a31—35。1005b22—32 全节要点:甲不能同时是“乙”与“非乙”,所以没有人 该认为甲是“乙又是非乙”。(注意 1012a14 脚注)。
② 指上一章 100Db23—25 所涉及赫位克利特,似并及麦加拉学派。欧几里得(Euclid,450—374)崇奉苏格 拉底,于苏氏亡后,回故乡,创为麦加拉学派。
③ 似指安蒂瑞尼。
① 1006a5—18 参看卷 K100a2—5。

就已承认了有些事物可以不经证明而显见为真理[因此每一事物就不该如是 而又不如是]②。
  这里,明显地是真确的,“是”或“不是”应各有一个限定的命意,这 样每一事物将不是“如是而又不如是”③。又,假定“人”只有一个命意,我 旧就称之为“两足动物”;限定一个命意以后:——假如“人”的命意是“x”,
而 A 是一个人,则 x 就将是 A 之“所以为人”(1006b)的命意,(若有人说一 个名词有几个命意,只要它的命意为数有限,道理还是一样;因为每一个定 义还得提出一个异字。例如,我们可只说“人”不止一个而有几个命意,则 每一命意总得有一个象“两足动物”一类的定义,有几个命意也只是有几个 定义,其为数是(5)已有定限的了;对每一个定义都得系之以一特殊名称。可 是若说命意不必有定限,一字可有无尽数的命意,这显然不可能理解;因为 不确定一个命意等于没有什么命意,若字无命意,人们也无从相(10)互理解, 这样;理知就被取消了。我们只能着想于一件事物,不将思想属之于一件事 物而要思想任何事物,这等于什么都浚想到。凡是可能着想的任何事物,就 会有一个名称系之于这事物。)于是,如(1006b) (г4)上所述及,①让这名 称有一个命意,而专指一个事物:如果“人”不但对于其生题有所表白,而 且只限于表白一个涵义,那么谁要说(15)“是一个人”恰无异于“不是一个 人”,这是不可能的。(这里应分明,“限于表白一个涵义”与“对于其中 题有所表白”不全相同,如果这里含混了,误解就可以引起,如说“有文化 的”与“白的”与“人”,三者虽同指某一事物,并非一个涵义。)
同一事物既是而又不是,除了同义意词而外,必不可能,同义意词之例
有如我们称之为“人”的,别人称之为“非人”;但问题不在于它的称谓之 是“人”或“非人”,而在它实际上究竟是什么。现在,假如“人”与“非 人”,其字义并无分别,则明显地指一物而称之谓这“是人,’与称之谓这 “不是人”也无分别,囚为它们虽属异词,同指一物。譬如穿在我们身上的 或称为“衣”或称为“服”,衣与服所指的只是具有一个定义的一件事物。 假如“是一个人”,与“是一个非人”要成为同义,它们就得同诣一件事物。 但这已经说过,②这样的名称应指不同事物。所以任何事物凡称为人的必需是 一个(30)“两足动物”;因为这就是为“人”所拟订的命意。所谓“必需是” 的涵义就是说它不可能成为“不是”,必需是人就不能不是一个“两脚动物”。 所以在同一时间,相同一事物“是人又是非人”,不能是真确的。
(1007a)同样的道理于“不是一个人”也可适用,“是一个非人”与“是
一个人”不同,“是白的”与“是一个人”其旨亦复不同;(“非人”与“人”) 前者其旨相反,比之于后者,具有更强烈的差别,这必然另指不同的生物。 如果有人说“白”与“人”是同一物,这我们在上面曾(5)已说过,③若对同 一事物的不同表白混淆为同一涵义则不汉相反(г4) (1007a)的事物将混 一,一切事物皆将混一。如果承认这样是不可能的,只要对方——答复我们 的问题:结论就会因这些问答而显明。 (10) 当我们提出一个简单的同题,



② []内文照 Ab 抄本增人,E,J 抄本均无。
③ “如是与不如是”参看柏拉图:“色埃德托”。
① 见 1006a31。
② 见上节 1006bll—15。
③ 见上文 1006b17。

苟在答复中包含了一些相反(矛盾),他就不是在答复问题。他若对此同一 事物作答,说它既是人又是白的以及又是其它种种,大家都不会予以拦阻: 但假如主题是这样:这“是一个人”,请问这是对的或是不对?我们的对方 应得在“是人”与‘不是人”中,择一以答,而不应加上说这“又是白的”, “又 (15)是大的”。事物之偶然属性为数无尽,不胜枚举:让他悉举或让他 不举吧。相似地,郎便这同一事物昏一千次做过“人”,又一千次做过“非 人”,但当我们的对方被请问到这是否为一个人的问题时,他决不能说这是 一个人而同时父是非人,这样他江得将这事物前前(20)后后所曾经为“是” 与曾经为“不是”的一切偶然目性:悉数列举出来;他若是这样作答,他就 违反了辩论的规矩,①
  一般讲来,这样作答,实际是将本本与其怎是都取消了。因为他列举所 有出于偶然的图性,这样凡所以成其为“人”或“动物”的主要质性就没有 了。如果具有了所以成其为人的主要质性,这个 (20)就决不是“非人”或“不 是人”(这些都是所以成其为人的否定);因为事物的“怎是”(所以成其 为事物者)其意只指一点,这就是事物的“本体”。举出事物的怎是,而为 本体题以名称后,其命意已有所专指,不能再妄指其它的事物。但,若说“所 以成其为一个人者”与(30)“所以成其为一个非人者”或“所只成其为一个 不是人者”,三者中要地相同,那么我们就只能向别处去找“怎是”了。那 么,我们的对方将必说,任伺事物均不能有定义,而一切属性均出偶然;然 而,本体与偶然唇性是有所区别的——“白”之于“人”是偶然的,因为他 (35)虽是白色,但白非箕怎是。一切说明若都取之于属性,一个主题(1007b) (г4)悉以偶然者为之云谓,事物将完全没有基本成因;于是这样的云谓必须 无尽已地累加。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属性云谓中,诸属性名词只要超过 两项就不便于复合。①因为(一)一个偶然不是另一个偶然的偶然,这雨偶然 只因是同属一个主题,才能作连续的云谓。例如我们可以说那个“白的”是 “有文化的”,与“那个有文化的(5)是白的”就因为两者都属于人。但是,
(二)若说苏格拉底是“有文化的”,挂两词就并不同为另一事物之属性。
这里的云谓分明有两类 用法,(甲)“有文化的”象“白的”一样是苏格拉 底的属性,这一类云谓是不可以无尽已地向上说去的;例如”白苏格拉底” 就不能再加另一属性;因为要另找一个字来表明两字所指的事物是找不到 的。(10)〈如“有文化的”可与苏格拉底合一就不能与“白苏格拉底”合一。〉 又,(乙)这也不能另用一个名词,例如“有文化”,来做“白”的云谓。 因为两者之各为属性,那个都不能说包涵了或胜过了那一个;两者即便因主 题相同而联在一起,似若相属而实不相属。以“有文化的”作为苏格拉底的
(“那个白的”)属性,这类②云谓不同于前一类③,在这类云谓系列中这个



① 1006a18—1007d20,叁看卷 K1062a5—20。1006b28—34 参看 1062a20—23。
① (1)亚历山大举例:“希朴克拉底是一个最精明的医师”并非一个主题有两个属性,因为“最精明的” 只是“医师”的属性,(2)亚蒙尼(Aromonius)解此支句为“一词不能有二定义”。参考”解析前篇” 卷一章一。
② 两类云谓,其一类如苏格拉底是有文化的,以属性明本体。另一类那“白的”是“有文化的”,因本体 己有所指明而附加其义,所有附加云谓虽似增广主题,亦复使之所限愈狭,不能无限地发展。
③ 两类云谓,其一类如苏格拉底是有文化的,以属性明本体。另一类那“白的”是“有文化的”,因本体 己有所指明而附加其义,所有附加云谓虽似增广主题,亦复使之所限愈狭,不能无限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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