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阶段:在这个阶段里主要是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新项目建议可由
国家团体、技术委员会、联络组织、技术局、秘书长等提出,经技术委员会 或分技术委员会 P 成员(积极成员)简单多数的赞成票,并有五个国家团体 承诺积极参加这个项目的开发工作,这个建议才能被接受。新项目一经被接 受,即纳入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向中央秘书处登记。这 时,建议阶段即将告结束。
准备阶段:这阶段主要是草拟工作草案 WD。起草工作可由项目负责人邀
请专家协助起草,也可由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成立工作组负责起草, 召集人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担任。他负责项目的开发和主持工作组会议。他可 邀请一位工作组员担任秘书。当工作草案作为委员会第一个草案(CD)发送 给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成员,并经中央秘书处登记。此时,准备阶段 即告结束。
委员会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提出委员会草案、委员会的第一个草案发
给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 P 成员和 O 成员(观察员)征求意见,如必 要还需 P 成员表决。回复期满后,秘书处汇总意见并与技术委员会或分委员 会磋商提出下一步工作的的建议,一并分发给 P、O 成员再次征求意见。如果 至少有三个 P 成员不同意作为国际标准草案进行登记时,则要提交会议讨 论。应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是否将委员会草案作为国际标准草案进 行登记。如果有成员团体对协商一致有怀疑,则只要有 P 成员三分之二的多 数票,赞成作为国际标准草案进行登记,则认为足够了,们应尽力解决反对 方面的问题。当委员会草案被接收作为国际标准草案分发,并向中央办公室 登记后,委员会阶段即告结束。
批准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将国际标准草案(DIS)分发给成员国进行 6 月法表决。各成员国退回的表决票应明确表示赞成、反对或失权,投反对票 时应说明技术上的理由,不应投带有条件的赞成票。当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 委员的 P 成员有 2/3 投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超过投票总数的 1/4 时,则国际标 准草案即获批准。当主席决定出版时,批准阶段即告结束。
出版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国际标准的印刷和发行。这个工作由中央秘 书处负责。国际标准一经出版、出版阶段即告结束。
第二节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界上最早的、非政府性的、电工领域的国际 标准化机构。是联合国经济理事会的甲级咨询机构。成立于 1906 年,负责电 工、电子领域标准化活动。
随着电工工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IEC 标准的影响和作用日益扩大,在 国际上有很高的威信。因此,从 1975 年起,将“IEC 推荐标准”改为“IEC 标准”正式出版发行,受到各国的欢迎。现有国际标准 3580 多个。
现在 IEC 有 41 个成员国,占世界人口 80%,生产和使用电工电子产品 占世界产量的 90%,生产和消费电能占世界电能的 95%。IEC 已发展成为一 个名符其实的强大的国际性组织。
IEC 的宗旨和组织机构。
IEC 章程规定:IEC 的目的是为促进电气、电子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 方面问题的国际合作,以增进国际问的相互了解。
为实现这一目的,IEC 出版了包括国际标准在内的各种出版物,并希望 各国国家委员会在基本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用 IEC 标准。
凡愿意参加 IEC 工作的国家,都要设立一个国家委员会代表其国家。愿 意遵守 IEC 章程和议事规则的国家委员会都可成为 IEC 成员国。一个国家只 能有一个国家委员会接纳为 IEC 成员,接纳新成员按 6 月法由各成员国投票 表决,如无五分之一及以上的成员国反对即获批准。现有 51 个成员。88 个 技术委员会,111 个分技术委员会。
IEC 的组织机构有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中央办公室、若干技术委员,
咨询委员会、认证管理委员会等,他们之间的联系如图 2—2 所示。
图 2—2 IEC 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 IEC 的最高权力机构。IEC 的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管理,它由 IEC 主席、各国家委员会主席、IEC 前主席、IEC 副主席、司库和秘书长组成,后 四名成员无表决权。IEC 主席一般不参加表决,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 主席可作出裁决。理事会的决议由到会并投票的成员表决多数通过。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自 1908 年至 1992 年共召开过 56 次理事会。 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理事会交办的事项,它要保证 IEC 技术工作的顺利
进行,向理事报告它所作的一切决议。执委会的成员有:IEC 主席、12 名执 行委员会成员(须经各国家委员会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前主席(无表 决权)、副主席(无表决权)、司库(无表决权)、秘书长(无表决权)。
12 名执行委员会任期 6 年不能连任,每两年改选其中 1/3。执行委员会每年 召开一次,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要由有表决权的执行委员会成员 2/3 的多数 通过。对 IEC 的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决议,要呈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委会为 A、 B、C 三个组。A 组负责综合科目、工业电工技术;B 组负责元器件和信息技 术;C 组负责安全、测量和消费品。并将各技术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等按上 述属性划归相应的组进行领导。每组由一位 IEC 副主席任组长,来自成员之 一的 12 个执委会委员也平均分配在三个组内。此外,还有来自其他组或主要 成员国的合作成员。我国自 1980、1988 年先后担任执委,1990 年又选为 IEC 副主席。现在分在 C 组,负责领导 C 组的工作,IFC 执委会分组情况详见图 2
—2。
IEC 的官方人员为主席、前主席、副主席、司库和秘书长。主席、副主 席和司库均由各国家委员会在理事会上或用通信方式选举产生,只要简单多 数可以当选,任期均是三年。正、副主席不得连任,司库可以连任一次,副 主席名额不得超过三名。主席主持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但可授权前主 席和副主席主持会议。司库负责管理中央办公室的一切财务事务,根据秘书 长提供的开支要求,提出预算,并负责向理事提出财务决算报告的意见。
中央办公室由秘书长和 IEC 所需要的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理事会任 命,是 IEC 的首要行政负责人。他执行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指示。他有参 加一切会议的权利,但无表决权。
咨询委员会帮助执行委员会对一些技术委员会不能处理的特殊问题提供
咨询意见,并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报告。当决定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时,执行 委员会规定其组成、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现在成立的有电子和通信咨询委 员会(ACFF)、安全咨询委员会(ACOS)和电磁兼容咨询委员会(ACEC)。 认证委员会负责开展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和电气设备安全认证工作。目 前有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IECO)和电气设备安全标准认证体系(IECEE) 两个认证组织。IECO 虽属 IEC 管辖,但有很大的独立性,有本身的程序规则。 它下属有认证管理委员会、检查协调委员会、工作组和秘书处等机构,有独 立的财政管理,对整个体系有完整的严密的管理程序,通过 IECO 认证的电子 元器件,进入各国市场可以免检。我国于 1981 年成立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 员会,对口 IECQR 的工作。1983 年 5 月我国参加了 IECQ 的认证管理委员会,
1987 年又参加 IECQ 的检查协调委员会,成为 IECO 的全权代表。电气设备安
全标准认证体系(IECEE)的前身是国际电气合格认证委员会(CEE),成立
于 1926 年。 1983 年 10 月并入 IEC 成为 IEC 的一个机构,改称现名 IECEE。 它以 IEC 标准为基础对电气设备进行合格认证,并协调成员国之间的认证工 作,经 IECEE 认证的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各国市场。
总政策委员会(GPC)研究一些重大政策问题并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它由 IEC 主席、前主席、三位副主席、司库、秘书长以及来自法国、美国等 国的六位专家学者组成,共 13 名成员,GPC 成员要经理事会批准任命。
第三节 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 一、世界卫生组织简介
世界卫生组织(简称 WHO)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1946 年由 61 个国家(其中 51 个为联合国的成员国)签署成立世界卫生 组织协定,同年设立世界卫生组织临时委员会。1948 年 4 月 7 日又有 26 个 国家参加 WHO,1948 年 6 月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世界卫生代表大会,正式成 立世界卫生组织,并自同年 9 月 1 日起接替临时委员会的工作。
成员国: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均可成为 WHO 的成员国,我国为正式成员国, 并由卫生部派有常驻代表。
标准名称及种类:在 WHO 的出版物中,不少属于标准及规格性质。如:
(1)药剂制备的质量控制;
(2)国际药典;
(3)农药;
(4)矢量控制设备;
(5)饮用水;
(6)航空卫生学与卫生设备;
(7)国际船舶医学指南;
(8)生物物质。 出版物:(1)基本文献(组织、规则、协议);(2)世界卫生会议与
执行局决议和决定手册;(3)国际卫生规则;(4)国际卫生立法摘要;(5)
世界卫生组织通报;(6)技术报告集、公共卫生报、专题论文集等。 使用文种:执行局和会议用中、英、法、俄、西文。工作语言为:英文、
法文。
检索工具:世界卫生出版物目录。
二、国际计量局(简称 BIPM)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Wcights and Measures
简介:1975 年 5 月 20 日 阿根廷、丹麦、法国、德国、美国、苏联等 17 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际范围内统一计量单位和物理量 等问题,并签订了《米制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上述国家出资建立国际计 量局。现在国际计量局受国际计量全体会议(CGPM)领导下的国际计量委员 会(CIPM)监管。
工作范围:它的任务是保证国际物理量测量方法和计量单位的统一,制
定国际单位制(SI)标准等。 下属技术组织:下设八个专业咨询委员会:
(1)电学咨询委员会(CCE);
(2)光度和幅射咨询委员会(CCPR);
(3)热学咨询委员会(CCT);
(4)米定义(长度)咨询委员会(CCDM);
(5)秒定义(时间)咨询委员会(CCDS);
(6)放射性量值标准委员会(CCEMRI);
(7)单位咨询委员会(CCU);
(8)质量及有关量的咨询委员会(CCM)。
与 ISO 技术组织的联系:甲(A)级联系:1SO/TC:12,43,TC43/SC1。 乙(B)级联系:1SO/TC /SC2
KWIC 索引代号:BIP KWIC 索引发表的标准数:3 个地址:Pavillon de
Breuil 92310 sevres,France 三、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 CAC) COdex Alimentarhs C0mmjssion
简介:食品法规委员会(CAC)是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和世界卫生 组织(WHO)共同建立的一个重要国际标准化机构。成立于 1962 年。专门从 事制定和研究各种食品的世界性标准和区域性标准,以及相应的生产作业规 程和卫生操作条例,并且以食品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
它所从事的工作对各国消费者的健康和各种食品的进出口贸易,均有十 分密切的利害关系,所以受到各国的广泛重视。
成员:已从成立初期的 30 个国家发展到 129 个国家。我国 1984 年参加 该委员会。
建立宗旨:它的主要宗旨是保护各国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国际食品贸易 的发展,推动国际食品标准工作的协调与统一,提高各国食品的质量和卫生 水平,改善各国食品加工作业的操作与管理。
下设技术组织:食品法规委员会下设五个面的二十个专业委员会。 其中,有奶和奶制品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另外,属于世界共同性问题
的专业委员会六个: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食品标签、一般原则、分析与
取样方法、农药残留等六个法规委员会。 属于各种食品的专业委员会有十三个:可可与巧克力、糖类、加工水果
与蔬菜、食用油脂、肉类、肉类卫生、肉禽制品、鱼和鱼制品、汤和肉汤、
食用冰、特殊用途食品、谷物豆类、植物蛋白等十三个委员会。 四、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筒称 CEF) 简介:国际电器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得到
IEC 官方同意),成立于 1926 年 4 月,它的前身是设备问题委员会(IFK)。
1946 年 10 月 IFK 在荷兰召开战后第一次会议,决定将 IFK 改名为国际电气 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该委员会 1980 年决定,不久将来不自行制定 标准,而直接采用 IFC 标准,以便集中力量做好电器设备的安全、合格和认 证工作。
工作范围:该委员会主要从事家用和一般用途的电气设备的安全、合格
认证工作。它的合格认证标志(E)使用于家用剃刀、家用真空清洁器、台式 电钟、子持按摩器以及附带插头和连接器的软线电气设备等五种产品。
下属技术组织有:绝缘电线、保险丝、插销插座开关、小型配线用断路
器、电压作用漏电断路器、电流作用断路器、过热继电器、接线箱接线器具、 用电设备、可携式工具、电气炊具及加热装置、无线电接收及防干扰装置、 电灯设备、小型绝缘变压器、电报控制器具、电气保护装置等技术委员会。
五、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 CIE)
简介: 1900 年成立国际测光委员会(International PhotO-mctric Commission:IPC),1913 年改名为国际照明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 工作范围:主要致力于照明、光度计、比色计等方面的研究和标准化工
作。
下属技术组织:国际照明委员会下属 25 个技术委员会,一个研究组
(Study Group)
TC—1.1 命名(T)
TC—1.2
光度计和辐射计(P
R)
TC—1.3
比色计(C)
IC—1.斗
视力(V)
TC—1.6
视觉信号(VS)
TC—1.7 视觉辐射的光化效应(AEPR)
TC—1.8 光化学与植物生长(P PG) TC—2. 1 光源(S)
TC—2.2 探测器(D) IC—2.3 材料(M) TC—2.4 照明装置(L) TC—3.1 视觉功能(VP)
TC—3.2 颜色示意图(CR) TC—3.3 物理环境(PE) TC—3.4 不舒适的闪耀(DG) TC—3.5 视觉环境(VE) TC—4. l 内部照明(IL) TC—4.2 日光照明(DL)
TC—4.3 影剧院、电视、影片灯光(LTTF)
TC—4.4 运动照明(SL) TC 4.5 外部照明(EL) TC—1.6 道线照明(RL) TC—4.7 汽车照明(AL) TC—4. 10 矿井照明(ML)
TC—1 灯光、教育和情报研究组(LE I)
六、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简称 CCITT) International Tdegraph and Tephone Gonaultative Committee
简介: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是国际电信联盟 ITU)的四
个常设机构之一。 1865 年有 20 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签订了一个“国际电 信公约”。 1924 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电话咨询委员会。 1926 年成立了国 际电报咨询委员会。1932 年 70 多个国家在西班牙马德里开会,合并和修改 了“国际电信公约”,并成立“国际电信同盟”。1956 年国际电报咨询委员 会和国际电话咨询委员会合并,在日内瓦成立了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 至今共召开了六次全体会议。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在法律上的根据是“国 际电信公约”的第 11 条(1973 年版)。
成员:1981 年末“国际电联”共有 157 个国家参加,他们也是国际电报 电话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其他国际组织、科学组织和设备制造商、私人工作 机构也可参加 CCITT 的工作。
工作范围:CCITT 根据 1973 年“电联”通过的“电信公约”的宗旨,以 及全会上关于加强国家问通信技术业务和操作维护问题的研究,协调国际电 信技术、业务、操作和资费问题制定通信设备国际标准提出相关国际建议。
下属技术组织:CCITT 每四年召开全会一次。下属研究组有: COM Ⅰ 电报、电信服务的定义和业务;
COM Ⅱ 电话操作和服务质量;
COM Ⅲ 一般资费原则;
COM Ⅳ 国际线路传输维护,网路和网路链; 自动和半自动网路的维护;
COM Ⅴ 抗危险和抗电磁干扰的保护; COM Ⅵ 电缆护套和两级保护与规范; COM Ⅶ 通信网数据;
COM Ⅷ 电信服务的终端设备; COM Ⅷ 电报网路和终端;
COM Ⅸ 电话按钮和信号;
COM Ⅹ Ⅱ 电话传输性能和地方电话网; COMⅩⅤ 传输系统;
COMⅩⅥ Ⅵ 电话回路; COMⅩⅦ 电话网路数据传输; COM X 数字网;
CCITT/COR 联合研究组;
CMBD 线路噪音和可用性;
GMLTG 其他目的使用电话线; CMSMM 河上活动服务。 七、国际原子能机构(简称 IAEA)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简介:国际原子能机构是联合国下属的国际组织,是一个政府问组织,
成立于 1961 年。主要从事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研究和标准化工作。 成员:1982 年 1 月统计共有 110 个国家参加。 工作范围:在核能、核安全、放射性防护、放射性同位素、辐射量与单
位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工作,并制定有关文件。它主要制定核安全方面的基础
性标准和建议,并推荐给各成员国作为规范使用。
在各出版物中,有关 46 号核安全系列分成四本目录:即 I-AEA 安全标准、 IAEA 安全指南、建议、程序和数据。还有 IAEA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范、 IAEA—INIS 收证文件。
八、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简称 BISFA)
International Bureau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of Man- made
Fibres
简介:成立于 1928 年 9 月 25 日,是一个非政府间组织。它的宗旨在于 研究和确定各种人造纤维的分类、命名规划和试验方法。
成员:有 19 个国家的协(学)会和独立的制造商参加。 工作范围:主要从事人造纤维的规范和试验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制定
有关规范、试验方法和名词术语标准。 九、国际民航组织(简称 ICAO) InternationaI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简介:1944 年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航协定,1945 年在 26 个协定签字 国的要求下,成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 1947 年 4 月改名为国际民航组织。 是一个政府间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空间运输业务。
成员:现有 144 个国家的政府参加。 工作范围:从事空中运输、空中航行、航空安全、飞机设计、机场设计、
飞机噪声、国际法等方面的研究和标准化工作。 下属技术机构五个,即:空中航行、空中运输、空中航行服务联合求援、
财务、非法干扰等五个技术委员会。 十、国际射线单位与量值委员会(简称 ICRU) Inter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ation Units and Meas
5urements
简介:1925 年国际放射会议决定建立同际 X 射线单位委员会,1950 年 在伦敦改名为国际放射单位委员会,1956 年在日内瓦改名为国际放射单位和 测量委员会,1965 年又改名国际射线单位与量值委员会(ICRU)。它是一个 非政府组织。
成员:顾问和报告委员会有 13 个单独的组织。
(1)需要的平均能去生产一个离于对 C 与 C
(2)射线疗法中计算机的使用;
(3)用于层面 X 线照相术的定义、名词术语;
(4)记录内部空隙和填隙疗法的剂量规范;
(5)脉冲辐射剂量仪;(6)基础量和单位;
(7)高能电子束剂量仪;
(8)对人体低水平放射性的量值;
(9)示踪研究中剂量的评价方法:
(10)微(剂)量仪;
(11)外部射线束疗法摄影剂量仪;
(12)扫描;
(13)停供动力。 工作范围:从事放射性、射线量和单位、放射性防护和射线疗法的研究
和标准化工作。
十一、国际制酪业联合会(简称 IDF)
International Dairy Federation
简介:1903 年成立于布鲁塞尔,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它的宗旨是通过国 际合作在国际乳品业领域内对牛奶和乳制品进行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研 究。
工作范围:从事牛奶、乳制品的成份、取样、分析和牛奶场以及工厂设
备、消毒剂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下属技术组织:下设六个专门委员会和若干个专家组。 十二、国际图书馆会联合会(简称 IFLA)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 stutions
简介: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图书馆业务的研究工作。工作范围: 从事文献目录管理和其他图书馆业务的标准化工作。
下属组织:
(1)IFLA,总部;
(2)IFLA 世界文献目录管理国际办公室。
十三、国际制冷学会(简称 IIR)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Refrigeration 简介:1920 年根据国际 协议建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致力于致冷科学、技术、低温工程和热力泵、
发展和传播基础知识以及有关制冷系统和它们应用改进的研究活动。 成员:有 56 个国家和政府参加。
工作范围:从事绝热车辆热性能的试验,绝缘材料试验,冷藏,易腐食 物的运输,食品冷冻,冷冻设备和名词术语等标准化工作。
下属技术组织:下设十一个技术委员会。 A1/2:冷冻物理——冷冻工程 A3:液化和气体分离 B1:热力学与传输过程
B2:制冷机械 C1:冷冻干燥——低温生物学——医学上应用 C2:食品科学技术
D1:冷藏 D2:冷冻陆地运输 D3:冷冻海上运输 E1 :空气调节
E2:热力泵与能量的回收利用。 十四、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简介: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致
力于与劳工有关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活动。工作范围:从事有关工作条件与环 境、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国际劳工会议所通过的“公约”和“建议”,即作为国际劳工标准,这
些标准对各国政府虽无约束力,但必须由各国政府提交给他们的立法机关。
十五、国际海事组织(简称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海运事业蓬勃发展,需要有一个国际组 织协调各国海运安全。 1948 年 2 月在日内瓦召开联合国海运会议,通过了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但由于一些海运国家的意见分歧,1959 年才 召开第一届全会,正式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最近改名为国际 海事组织。它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也是一个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成员:有 121 个国家参加,还有一个联系会员。
工作范围:主要从事海上安全、船舶设计及其设备、危险货物的运输管 理、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等方面的研究、协调和标准化工作。下属组织有:
(1)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安全又通过各个附属组织来完成,包括以下 一些组织;
(2)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3)促进方便委员会;
(4) 法律委员会:
(5)技术合作委员会等。 十六、国际橄榄油委员会(简称 IOOC) International Olive Oil Council
简介:成立于 1959 年。是根据 1979 年的一次国际协定和在 1980 年生效 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政府间组织。致力于橄榄和橄榄油(生产、消费、国际贸 易和国际贸易标准)业务活动。
工作范围:从事橄榄和橄榄油的活动和标准化工作。 下属技术组织:
(1)技术委员会;
(2)橄榄油化学分析技术委员会。
十七、国际射线防护委员会(简称 ICRP)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com- mission
简介:成立于 1928 年,1950 年改为现名。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致力于 放射学和放射性防护的研究活动。
工作范围:从事射线伤害和射线防护方面的研究和标准化工作。 下属技术组织:下设四个技术委员会。
(1)放射性作用委员会;
(2)二次极限委员会;
(3)医药保护委员会;
(4)委员会建议应用委员会。 十八、国际兽疫防治局(简称 OIE) International office of Epizootics
简介:根据 1924 年 1 月 25 日国际协定建立起来的一个政府间组织。致
力于动物流行病、动物健康、环境卫生规则、兽医学、动物国际交换和动物 付产品研究活动。
工作范围:从事生物学(牛痘苗、血清、诊断症状用试剂等)制备程序
以控制动物流行病的研究和标准化工作。下属组织:
(1)全体委员会(所有成员国代表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2)管 理委员会(9 个成员国代表);
(3)中心局(巴黎);
(4)地区委员会(4 个);
(5)专门委员会(6 个);
(6) 若干工作组。
十九、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 OIM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Legal Metrology 简介:1955 年 10 月,24 个国家在巴黎签署了《国际法定计量公约》,正式成立国际法定计量 组织,它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从事计量学和计量仪器的研究和业务活动。 工作范围:致力于计量方法、单位、手段、器具、核实和控制计量手段
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二十、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简称 IWO /OIV) International Vine Wine office
简介:成立于 1924 年,前称国际葡萄酒局,1958 年改为国际葡萄与葡 萄酒局。是一个政府间组织。
工作范围:主要从事果酒分析方法(包括定义、分析证书、最大极限剂 量等)、葡萄酒酿造等方面的研究和标准化工作。
二十一、国际铁路联盟(简称 UIC)
International Union of Railways
简介:成立于 1922 年 12 月。它是以欧洲铁路为主体,其他各洲铁路参 加的非政府国际性铁路组织.
工作范围:从事铁路设备和材料,铁路作业方面的研究和标准化工作。 下属技术组织如:
(1)操作(作业)委员会;
(2)牢引与滚动原材料委员会;
(3)道路与业务委员会等。
二十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简称 UNESCO)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el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简介:成立于 1971 年,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 工作范围:从事教育、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化方面的业务活动,并
在科学、技术情报和文献、图书馆、档案方面进行标准化工作。 下属主要机构:
(1)综合性情报计划政府间委员会;
(2)综合性情报计划咨询委员会。常用国际和国外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IEC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标准 NATO 经互会标准 CTCO?B 美国国家标准 ANSI 美国军用规范 MIL 美国军用规范(公制) DOD 美国军用标准 MS 美国机动工程师协会标准 SAE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 ASTM 美国宇航标准 ASTM 原苏联国家标准 Г OCT 英国国家标准 BS 法国国家标准 NF 日本工业标准 JIS 德国标准 DIN 意大利标准 UNI 捷克斯洛伐克国家标准 VSN 瑞典标准 SIS 瑞士标准协会标准 SN 奥地利标准 NORM 比利时标准 NBN 澳大利亚标准 AS 加拿大标准 CSA 丹麦标准 DS 匈牙利国家标准 MSZ
续 表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印度标准 IS
埃及标准 ES 荷兰标准 NEN 南斯拉夫标准 JUS 罗马尼亚国家标准 STAS 波兰国家标准 PN 挪威标准 NS 西班牙标准 UNE 葡萄牙标准 NP 新西兰标准 NZS 巴西标准 NB
第四节 一些发达国家标准化简况
一、英国标准化概况
英国标准学会的前身是工程标准委员会,它创建于 1901 年,是世界最 早的标准化机构之一。1918 年改称英国工程标准协会,1929 年得到英国皇家 宪章的认可,1931 年改称现名(BSl)。它是一个非政府性的独立组织。学 会的宗旨是通过有关方面的协调一致,制定自愿采纳的英国标准井促进采 用、推广。
英国标准化工作已有 91 年的历史。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了自 己的一套工作制度和方法,主要表现在:
1.集中型的管理体制。英国标准学会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直接 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其组织形式采取委员会制,以保证各个集团在标准化 活动中的利益。执行理事会是 BSI 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来自政府部门(“皇 家宪章”规定政府有三名代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专业协会、工会以
及 BSI 的代表共 30 人组成,负责制定总的方针政策。理事会主席每三年改选 一次。理事会下面的化工、建筑、电工、机械、纺织和商业服务(安全、保 健)六个分理事会,它反映有关专业领域用户、厂商、专业团体的意见和观 点。分理事会下设有标准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制定标准的项目计划。在标准 委员会下设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具 体负责标准的制定工作。
BWI 总部是一个工作实体,设会氏一人,总揽学会的日常工作。下设技
术部、质量保证部、服务与经理部和联合秘书处。会长和四个主任组成 BSI 的领导核心。分理事会、标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均由 BSI 相对应 机构的领导人和技术人员担任。
2,分工明确有章可循。 BSI 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最重要
的有两个基础性文件:
(1)BS“O”标准,这是制定标准用的标准,包括三个分册。 第一分册:标准和标准化概念。内容主要包括标准的目的、标准化的原
理、BSI 的作用、标准的地位等。
第二分册:英国标准的起草和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分类、类型、计 量单位、缩写和符号等。
第三分册:BSI 的组织机构与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BSI 的
沿革与宗旨,财务委员会的结构及其活动,标准制定的程序,BSI 委员会成 员须知等。
(2)BSI 工作人员手册。这是一本 BSI 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法规,主要内 容包括会长指示、赋予标准化工作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英国标准的制定程序、 公共事业的标准化、国际标准化、认证和测试、财务制度、人事事项等。
它明确规定了各个机构的职能、任务和工作程序,使每个工作人员都了 解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
3.标准化与质量、外贸相结合,国内外工作相结合 BSI 的质量保证部和 英国其他专业实验室根据 BS 标准开展产品检验、认证和标志工作,从而把标 准的制定和标准的贯彻执行结合起来,把标准化和质量管理结合起来,使标 准化工作更富有生命力。英国标准化工作积极为对外贸易服务。涉及重要出 口产品标准的制定予以优先考虑,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以消除贸易壁垒,为
出口开展标准化技术服务。英国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了国际标准 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许多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负 责起草有关的国际标准草案,安排国际会议;对国际标准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并负责整理提出;参加国际会议人选由国内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确定,BSI 有
50%—75%的工作力量投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上。这样,把标准化的国内工作 和国际活动统一起来,内外结合。
英国制定标准的程序分为六个步骤:
(1)提出制定标准的项目计划,在英国任何团体、个人、公司都可以向 标委会提出制定某项标准的建议,经审查后报理事会。BSI 根据项目的必要 性和人力、财力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平衡,决定年度标准项目计划,交相应的 技术委员会执行。
(2)技术委员会制定起草标准草案的工作计划、规定标准草案完成编 写、征求意见和提交标委会审批的时间。技术委员会是制定标准的基本单位。
(3)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草案,分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4)技术委员会对征集的意见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技术委员 会对标准草案的技术内容负责。
(5)标准委员会审批标准草案。标准委员会不负责审查技术内容,只审 查是否符合程序和有关规定。
(6)经标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草案,由 BSI 标准编辑部制图和进行标准
质量检查,最后由出版部印刷、出版发行。 英国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但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一经政
府法令所引用,则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强制执行。由于采用 BS 标准给英国经
济和工商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因此,Bs 标准得到广泛的采用和贯彻。 英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ISO 和 IEC 标准一经发布,BSI 立即出版,并尽
可能把英国标准与对应的国际标准一致起来,作为“双号”的英国标准出版。
当两者不可能完全一致时,则在英国标准上附上相对应的国际标准作为参 考。
英国是开展认证工作最早的国家之一(始于 1903 年),有较丰富的实践
经验,并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组织管理制度。对保证英国的产品及 服务质量起了重要的作用。
英国有十几个半官方、非官方的独立认证机构。主要有:英国标准学会;
英国电工认证局;英国电缆认证服务中心;英国防爆电器认证服务处;英国 锅炉、压力窗口安全监督局等。下面简要介绍英国标准学会的认证工作。
BSI 设有质量保证部,具体负责产品的认证工作。下设四个处(所):
①认证评审处;②监督检查处;③检验所;④出口商技术服务处。BSI 质量 保证部按照不同情况,基本采取三种认证形式:
(1)根据英国产品标准进行认证,颁发使用风筝标志或安全标志的认证 证书。
(2)鉴于有些工厂生产的产品没有 BS 标准,或不便于在产品上打上认 证标志,则根据 BS5750 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对工厂的技术能力、设备条件、管 理制度和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评定,颁发认证证书。
(3)受外国认证机构委托,按国外标准,代行认证工作,颁发国外认证 标志和证书。
二、法国标准化概况
法国是开展标准化工作最早的国家之一。1919 年 6 月设立标准化常设委 员会(CPS),1926 年成立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取代 CPS。1941 年法国 政府颁布了标准化法。
法国官方的标准化组织是标准化专署,它的职责是:负责向各标准化组 织下达一般性指示;拟定标准化工作计划,并推动计划的执行;监督标准的 制定,并批准标准文件;仲裁全国各标准化组织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
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是法国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它是在政府监督 指导下的民间团体,1941 年法国标准化法规定,AFNOR 的任务是在政府标准 化专员的指导下,集中和协调标准化工作,并代表法国参加国际和地区性标 准化组织。 1984 年法国政府颁布了新的标准化法令。新的标准化法令规 定,AFNOR 在法国工业部监督下,负责统计对新标准的需求,协调标准化工 作,集中并审查标准草案,发行标准,推广标准化,制定法国标准(NF)和 管理 NF 标志,负责标准化培训并在国际标准化机构中代表法国的利益。
新的标准化法令还规定,在工业部内设标准化高级委员会。它是法国标 准化最高咨询机构,也是指导机构。标准化高级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国际的经 济需要,以及国家规划和计划中提出的社会——经济合作者的要求,向工业 部长建议标准化工作的总方针,井审查法国标准化工作的总计划。标准化高 级委员会由法国标准化协会主席、国家代表、地方团体代表、工农、商业和 服务部门的代表、消费者代表以及科技界、高等学校部门的代表组成,共有 成员 52 名,为了便于协调,高级委员会主席由 AFNOR 理事长担任,AFNOR 承 担它的秘书处工作。
AFNOR 的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领导,日常工作由协会会长负责处理,协
会下设技术服务部和发展部,技术服务部主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发展部 负责标准的出版、发行、销售和情报工作。AFNOR 有注册会员 10000 个左右, 协会工作人员约 450 人,工程技术人员约 150 人。
AFNOR 有个较先进的情报中心,它是 ISO 情报网的成员。也是关税贸易
总协定组织的法国情报站。
法国标准现有四种类型:
(1)正式标准:系轻工部和农业部门批准的标准。
(2)注册标准:系经法国标准化协会总会长批准的标准。
(3)试行标准:系指标准中的某些数据、试验方法等尚不成熟,需要试 行一段时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试行后有的经修订而成为正式标准,有 的不实用而取消。
(4)技术指导文件:它是帮助标准使用者对标准的理解而附加的说明及 参考资料。
试行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都要经法国标准化协会会长批准。
AFNOR 制定的 NF 标准大部分是自愿性的,但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 方面的有关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政府机关或受政府补助的 机关在订货和采购时,必须要执行 NF 标准。
法国从 1938 年开始实行 NF 为标志的认证制度,是世界上开展认证较早 的国家之一。
NF 标志是经国家立法、政府承认、由法国标准化协会管理的一种产品质 量认证制度。其中规定:只有正式标准才有可能作为 NF 标志的依据;使用标
志需经申请批准程序;凡被批准使用标志的工厂,可在批准的产品上或包装 上标上 NF 标志并接受标志管理部门的监督等等。管理 NF 标志的总机构为标 志指导委员会,其领导机构为标志理事会,指导委员会下设有 64 个专门委员 会,每个专门委员会管理一类产品的 NF 标志工作。它负责产品取样、检查、 工作检查和日常监督等工作。 NF 标志产品的试验检定机构,由法国标准化 协会委托有技术权威的试验室进行。
三、德国标准化概况
德国标准化协会(DIN)是全国的标准化机构。 DIN 的前身是德国工程 师协会的通用机构机械制造标准委员会,1917 年改组为工业标准委员会,
1926 年又改为德国标准化学会(DNA),从事制定德国工业标准(DIN)。DIN 这个标准代号一直沿用至今。
德国标准化协会是个民间组织,现有团体会员 4673 个,个人会员 44000 个。德国没有发布标准化法。DIN 受政府委托负责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并于 1975 年与政府签定了标准化协定。DIN 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没 有主席团、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都是名誉的),日常工作由会 长管理。副会长四人,分别负责认证,标准制、修订,国际合作、管理和出 版工作。DIN 下设制定标准的技术委员,共有 107 个,工作委员会共有 39000 个。另外,有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即标准审查委员会、消费委员会、认证 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DIN 现有工作人员 797 人,其中 60%的 技术人员。
DIN 制定的标准都是推荐性的,只有一些与安全、健康和环境等有关标
准,因法律或有关规定中已经引用,该标准才具有强制意义。
DIN 到 1990 年底共有标准 20988 个,每年制定标准约 1500 个。由于欧 共体 1992 年要建成统一市场,国家标准的制定数量将逐步减少,采用欧洲的 标准的比例将不断增加(1984 年只有 10%,1992 年将增加到 45%)。
DIN 的收入主要依靠出售标准,标准是智慧的结晶,所以价格比较高。
DIN 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免税单位。但 DIN 的标准出版社是盈利单位,要交 税。每年出版标准的收入占 DIN 总收入的 65%,其他 15%是联邦政府、州政 府按合同给予项目费,18%是会员交的会费和企业的资助。
四、美国标准化概况
美国标准化的历史较长,早在 19 世纪就成立了行业性的标准化组织,如 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电气工 程师协会(ATEE),分别开展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1901 年成立了美国国家 标准局(NBS)。1918 年,上述几个协会等单位共同协商,自愿建立了全国 性的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AESC),美国政府中的商务、陆军、海军三个部 也参加该委员会的筹备工作。1928 年 AESC 改组为美国标准协会、(ASA)。
1966 年又改组为美利坚合众国标准学会(USASI),1969 年改称为现名:美 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ANSI 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标准协调、情报交流和审 批美国国家标准等工作,对外代表美国参加 ISO、IEC 的活动。美国政府有许 多官方代表和美国标准局许多工作人员,通过各种协会参加 ANSl 的工作。 美国标准化工作的特点之一是分散性,没有一个权利机构来统管标准化 活动。全国性的标准化组织协调机构主要是 AN-SI 和 NBS,这两个机构本身 不制定标准,组织编制标准的是那些行业和专业的学会、协会。在美国有数 百个学会、协会编制标准,美国国家标准是经各协会、学会团体中制定的标
准中,将其中对全国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审核提升为国家标准,并给予 ANSI 标准代号和分类号。
美国国家标准局(NBS)是美国商务部的下属部门,它的主要任务不在于 制定标准,而是作为重要后方发挥作用。它是美国最大的科研机构之一,拥 有强大的科研技术力量,可以为各类标准的制定提供大量的科学研究成果和 试验数据。NBS 下设三个研究所:国家工程研究所、国家计量测试研究所、 计算机科学和技术研究所。每个所每年承担着几百项研究课题,主要是应用 技术的研究、测试方法研究等。这些研究成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在国 家工程研究所里没有工程标准办公室,下设标准情报分析和发展办公室,这 是美国最大的标准情报中心,并且从事着标准化基本原理的研究。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l)是非政府性的标准化机构,目前拥有团体会
员 160 多个,公司会员 850 多个。ANSI 既是一个标准协调中心又是一个标准 情报交换所,但它不具有法律性,它所发布的标准完全是自愿性的。ANSI 的 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 4 人,理事 38 人。其中有各 大公司、企业、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国家标准局 局长也是理事之一。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代理其职能。理事会下 设执行标准商议会、标准审议部、审核鉴定部、国际标准商议会、认证委员 会、团体成员商议会、公司委员商议会、消费者商议会共 8 个部门。
美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政府标准、团体(行业)标准、公司标准。国
家标准主要从团体标准中提升。政府标准包括联邦规范(F—SPEC)、联邦标 准(F—STD)、军用规范(MILL—SPEC)、军用标准(MILL—sTD)以及政府 各部门如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民航局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标准。团体标 准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美国石油学会(API)标准、规则、美国宇航 协会标准、机动工程师协会(SAE)标准等。公司标准如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 司(IBM)的计算机标准、保险实验室(UL)的安全标准等。
美国是科学技术与工农业生产很发达的国家,工业化已有 100 多年的历
史,标准化活动有 90 多年的历史。许多标准已成为 IEC、ISO 的标准。但是,
在 60 年代以前,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不重视国际标准化活动,具体表现在不 重视 IEC 和 ISO 的国际活动,致使 ISO、IEC 的领导权控制在英国、法国、德 国手中。例如 1974 年,ISO 的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约有 80%由欧洲经济共同 体国家掌握,而且很少转让。1974 年下半年各技术委员会的 180 个会议中,
有 148 个会议在欧洲召开。有许多美国提案得不到 ISO、IEC 的采纳。例如美
国力争 ISO 承认“离心泵”美国标准,但经两年努力没有成效。与此相反, ISO 却制定了与美国标准相矛盾的“泵的尺寸”国际标准,因而使美国商品 在国际商场上的竞争能力有所削弱。美国一位专家说:“ISO 对美国是极为 重要的,假如我们不积极地参与工作,我们将被排出国际市场之外”。现在 美国重视 ISO/IEC 的活动了。目前已承担了 ISO 的 13 个技术委员会和 62 个 分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负责 194 个工作组的工作。承担了 IEC 的 11 个技术委员会和 21 个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1980—1983 年还担任 IEC 主席,现在美国在 ISO 和 IEC 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五、加拿大标准化概况
1918 年成立加拿大工程标准委员会,1919 年 1 月改为加拿大工程标准 协会(CESA),并得到国务大臣的特许证,有权利在加拿大推动建立和批准 工程标准。 1934 年又成立了加拿大政府采购标准委员会(CGPSC),该委
员会在全国研究理事会领导下,主要是制定商品标准,供联邦政府在采购时 使用。1944 年加拿大工程标准协会(CESA)改为加拿大标准协会(CSA)。 1948 年加拿大政府采购委员会(CGPSC)改为加拿大政府规格局(CGSB),后来又 改为加拿大通用标准局(CGSB)。
CSA 是民间的非盈利组织,主要力量放在满足民间对标准的需要。CGSB 是一个联邦组织,主要关心制定联邦政府需要的标准。两个组织都以委员会 的方式制定各自的标准。随着两个组织工作的扩大,早在 1950 年,人们就认 识到某些标准领域内出现工作重复、浪费甚至发生冲突。因而在它们之间正 式达成了协议,规定他们各自的任务,从而避免各种重复。但在实践中,这 个协议不是特别有效,致使 1958 年起,CGSB 提出:争取两个组织合并为一 个集中统一的加拿大标准化组织。由于没有达到双方可以接受的基础,因而 未能实现联合的目的。
加拿大除上述两组织制定标准外,还有加拿大天然气协会,加拿大保险 公司实验室和魁北克标准局制定一些标准。加拿大燃气协会使用的标准原先 是由 CSA 提供的。到 60 年代它自己制定天燃气设备标准,到 1973 年已出版
了 88 个标准。魁北克标准局是一个省政府组织,它出版了数百个标准。不过 这些标准很大一部分是以 CGSB 和 CSA 标准为基础制定的。
另外,还有一系列政府和私人组织,为满足自己的特殊需要开展标准化
活动。联邦政府的一些部门,特别是国际部制定了一些标准仅供自己使用。 一些大的工业组织和公用事业公司,例如加拿大全国铁路公司也制定一些标 准供他们内部使用。但是这些标准化活动在加拿大一直不占主导地位。
1970 年,成立加拿大标准理事会(SCC),它是全国标准化组织。它致
力于推动和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标准理事会不是一个政府机构,但在政策 上和管理上是独立于政府的。理事会的成员来自政府、工业界和消费者,(联 邦政府有 6 名代表,各省都有 1 名代表)理事会的基本目标是:推动和促进 自愿标准化,以此为手段来满足国家对经济、卫生、安全和社会福利的需要、 保护消费者及促进国内外贸易。
加拿大建立了一个“国家标准体系”,这个体系是由标准编写机构、认
证机构、检验机构以及 ISO、IEC 两个加拿大国家委员会组成联合体。体系中 的三个机构由加拿大标准理事会负责委任。两个委员会的主席由加拿大标准 理事会任命,它们都向加拿大标准理事会负责。
标准编写机构负责起草加拿大的国家标准草案,由加拿大标准理事会批
准发布。现在被委任的标准编写机构有:加拿大天然气协会(CGA)、加拿大 通用标准局(CGSB)、加拿大标准协会(CSA)魁北克标准局(BNQ)等。
加拿大委任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的工作从 1974 年开始,首先是制定委任 法规。为此,加拿大成立了一个认证及检验顾问委员会,它负责制定委任程 序,并就这些领域内的政策提出建议。它下属两个分委员会,一个是认证分 委会,一个是检验分委会。两个分委会制定各自范围内的法规与程序。 1977 年,加拿大标准理事会颁布了“委任认证机构的法规与程序”,其中规定受 委任的认证机构,可根据加拿大国家标准对设备、产品、服务和系统进行认 证。申请“认证机构”的组织,只要根据商标法有正式登记的认证标志,同 时符合委任法规与要求就可申请受托。加拿大标准理事会对申请者进行严格 审查:如必须具有认证、检验、监督和质量保证方面知识的工作人员;要具 有技术专长和专业能力;要拥有检验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等等。
加拿大的“检验机构”也被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上。1978 年,加拿大标准 理事会颁布了“委任检验机构的法规与程序”,它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检验 系统。即在整个检验领域内,凡有能力在各个领域内进行检验的那些机构, 都有资格承担国内委托。这里包括校准服务、产品改进检验、认证检查、检 验等。委任“检验机构”除审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能力、检验设备水平 外,还要审查检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加拿大标准理事会很重视国际标准化工作。1911 年和 1947 年加拿大先 后参加了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分别成立了 IEC 和 ISO 两 个国家委员会。它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向加拿大标准 理事会负责,负责监督和指导加拿大参加两个国际组织的工作。两个国家委 员会均由主席、前任主席、副主席、秘书和国际标准化主任组成。委员会成 员由加拿大标准理事会批准,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加拿大对口 ISO 的 技术委员会成立顾问委员会,对口 IEC 的成立分委员会。它们分别对口两个 国际组织的技术和业务工作。顾问委员会或分委会的主席,由加拿大国家委 员会任命,它们的成员都是自愿工作的,对他们的贡献没有酬金。
加拿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把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紧 密结合,充分利用国际标准化成果。同时,他们积极用本国标准去影响国际 标准。他们认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是增加出口的重要因素,同时 认为采用国际标准是一种技术转让,是技术知识的一种源泉。
六、日本标准化概况
日本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 本的经济非常困难。为了发展经济,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工业标准化工作,把 搞好标准化作为发展经济的战略任务。1946 年日本政府通商产业省成立了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负责制定和审议日本工业标准。 1949
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工业标准化法》并根据《工业标准化法》重新审订了日 本工业国家标准,并改称为日本工业标准,代号 JIS。随着日本工业技术的 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日本政府还六次修改了《工业标准化法》。在工业 标准化法中规定,标准化的目的就是促进工矿产品的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 率,使企业的生产更加合理化。日本政府为了推动各工业部门的发展,自 1956 年,通过了一系列“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其中对工业标准化也作了具体规 定。
日本政府在发展经济中把标准化放在相当重要的地位,把标准化置于国
家直接控制之下实行以国家为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是全日本的标准化组织,是政府性机构、
由通商产业相和副相担任正、副会长。其成员包括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政 府部门及消费者代表。 JISC 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和审议日本工业标准
(JIS),调查和审议 JIS 标志等工作。
JISC 设有专门委员,遇有必要还设临时委员。专门委员调查专门事项, 专门委员根据会长提议,由通商产业省大臣任命。JISC 的最高权利机构为“标 准会议”。它负责全会的工作计划、协调各部会之间的工作,并审议重大问 题。“标准会议”下设立 29 个部门如建筑、土木等部门,负责领导所属技术 委员会的工作。技术委员会由专门委员和临时委员组成,负责调查和审议本 专业范围内的 JIS 标准草案。
1952 年以后,日本把标准化工作交由通产省工业技术院管辖。该院是负
责产品开发研制的技术机构,可以保证 JIS 标准的先进性。为了适应社会和 经济发展的需要,在 50 年代日本主要是抓基础标准的制定、推行产品质量标 志制度,旨在为技术引进和提高产品质量服务。在 60 年代为产品打入国际市 场,标准化主要侧重于技术革新并注意引进国际标准。70 年代,由于世界性 的能源危机的出现和深化,日本政府制定了省能技术开发计划,其中规定用 标准化推动省能化。80 年代制定了标准化长期规划,其中提出两项基本方 针:制定新技术标准;推动 JIS 标准与国际标准整合化。
日本政府、民间团体和企业领导都很重视企业标准化工作。标准化法对 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中对工业企业的标准化 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在“机械工业振兴法”中规定机械企业执行政府 制定的“企业技术标准”。日本政府把企业标准作为振兴日本工业的一个重 要环节,大力推广标准化。因此,对各企业搞好标准化工作、加强企业经营 管理、发展生产、提高产品竞争能力起了重大作用。日本企业的领导人把企 业标准化作为实现企业经营目的的一种手段,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 内容。日本企业认为,进行企业标准化将给企业带来以下的几种利益:可以 使企业的经营思想更加明确;可以使企业各项业务更加合理化;可以明确各 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促进生产技术不断向上,有利于培 训从业人员很快掌握生产技术。
日本从 1949 年开始实行 JIS 标志制度,迄今已有 40 多年的历史,形成
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 JIS 标志的范围很广,包括土木建筑、机械、电 气、汽车、铁道、船舶、钢铁、化工、纺织、矿山、医疗器械等几十个行业。
JIS 标志的审批程序是:①主管大臣根据生产和用户的需要,指定 JIS 标志
的对象;②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③申请书送各地通产局主管认证的机 构;④各地通产局审查申请书并派检查员到企业审查制造设备、企业标准化、 检验设备、检验方法、质量管理等内容并抽验产品;⑤经审查通过后,将材 料送工业技术院标准部,标准部审查合格后报主管大臣;⑥主管大臣审批并 在报上公布和颁发证书。凡取得 JIS 标志的企业,要定期书面汇报认证产品 及其工厂质量管理情况,并随时接受认证机构的书面调查,如有需要认证机 构可派员去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别采取继续使用、停止使用、停止出售、 取消认证许可证等措施。
第五节我国标准化组织 一、标准化机构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技术 管理局内设立了标准化处,负责统一管理恢复时期的标准化和汁量工作。随 着标准工作在冶金、建材、机电、外贸等领域的开展,越来越需要成立国家 统一的标准化管理部门,1957 年初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内建立了标准局, 推动了各领域标准化事业的发展。1972 年 11 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标 准计量局,由中国科学院代管。1978 年 5 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标准总局, 由国家经委代管,将标准化工作和计量工作分开。这段时间,我国标准化工 作发展很快,各省、市、自治区都成立了标准或标准计量局,有的县也成立 了县标准局,国家成立了标准化协会,创立了标准化研究机构,加入了国际 标准化组织(ISO)1988 年 7 月正式成立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将标准化工作、 计量工作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按照加强宏观调控、间接监督管理 的原则,打开了技术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二、标准化行政管理机构
1.标准化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技术监督局内设标准化司,管理全国标 准化工作。
2.中央各部(委)局都有标准化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国家标准及
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管理工作。
3.各省、市、自治区标准化机构,有的称标准局、标准计量局或技术监 督局,主管本地区标准化管理工作。
4.县标准化机构,主管本县标准化工作。
三、标准化研究机构
1.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设有标准化、基础标准、能源资 源标准化、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标准化、社会信息分类编码、经济信息分类 编码、文件格式标准化、信息技术标准化与数据库等研究室、情报编辑研究 室、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电化教育培训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技术 审查部。
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研究、推广条码技术,管理条码工作。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全国组织机构 代码的编制、代码证书颁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4.中国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主要负责收集和收藏国内外各种载体的标
准、计量、质量情报及文献,进行编目、加工、报导、交流、传递和提供服 务;建设标准、计量、质量、文献数据库、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面向全国 开展联机检索服务;进行技术监督情报研究,对国内外用户提供情报信息和 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技术监督情报书刊及文献资料;承担文献标准化工 作,培训技术监督情报人员;承担全国技术监督系统情报工作的管理职能; 参加国外标准、计量、质量等机构情报交流及合作。
各省、市、自治区技术监督情报机构也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上述工作,为 本地区提供服务。
第三章国际贸易商品分类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商品分类的发展 一、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制定统一的商品描述和分类 早在近两个世纪前,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发展,国际贸易迅速发
展,使得各国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工作日趋复杂,一些西方国家先后制定了 用于制定税则和统计工作的商品分类目录。如比利时曾于 1831 年到 1850 年 期间采用原料、材料、制成品三大项目的商品分类目录用于海关税则和外贸 统计,并曾被一些国家仿效。1854 年又改用了便于查找的按商品字母次序分 类制度。
1853 年到 1908 年间,曾召开了多次国际性经济会议讨论制定国际统一 的统计分类目录。1853 年布鲁塞尔国际经济会议提出首先编制一个国际统一 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并以其作为编制国家统计分类的基础。经国际协定批 准的最早的一个统计分类目录于 1913 年在布鲁塞尔第二次国际商业统计会 议上通过。这一分类目录将商品分为五大类:活动物、食品和饮料、原料和 简单制作材料、制成品和金银,下分 186 个项目。国际商业统计局于 1922 年以这个分类目录为基础编制了第一本国际商业统计。先后约有 30 个国家用 此分类目录制定本国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1927 年 5 月,在国际联盟赞助下,召开了世界经济会议(The World
Ecnomics Conference),在大会提案中提出了为各国海关编制海关分类目 录的设想。接着,专家委员会编制了关税税则目录草案(Draft Customs Nomenclature),并于 1931 年完成,这是第一本国际税则商品分类目录,被 称为‘日内瓦税则目录’,以后于 1937 年又进行了修订。
‘日内瓦税则目录’(Geneva Nomenclature)将商品分为 21 类,86
章,含有 991 个项目,基本税目对各国是强制性的,不可变动。在基本税目 下设的二级子目,三级以至四级子目,各国可以根据自己国情需要增删变化。
1938 年,国际联盟统计专家委员会以 1937 年修订本日内瓦税则目录为
基础制定了一个‘国际贸易统计基本商品表’。
‘日内瓦税则目录’曾为一些国家采用,但由于战争,国际联盟的解散 等原因,它并没有能成为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化税则分类。
二、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CCN)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复兴、贸易发展,要求加快各国海关的合作, 促进海关手续的简化、标准化进程,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减少阻碍。为此,海 关合作理事会(The Customs CooperationCouncil—CCC)于 1950 年制定 了‘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依据该公约的要求,以日内瓦税则目录 为基础,经过增加、重排、简化制定了‘布鲁塞尔税则分类目录’(BrusseI TariffNomenclature—BTN)作为该公约的附件,于 1957 年正式实施,其后
在 1965 年、1972、1978 年等多次加以修订。 1975 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将 其更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Cus-toms Cotincil Nomenclature
—CCCN)一直使用到 1987 年底。1983 年海关合作理事会批准通过了新的商 品分类目录“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H.S.Code),从 1988 年开始代替
了 CC-CN,正式实施。 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是一个系统的商品分类体系,它的主体内容是
按系统分类,顺序排列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它的分类原则是:按照商品
的原料来源,结合加工程度、用途和工业部门划分。按此原则,将国际贸易 中的商品分成 21 个大类(Section) ,99 章(Chapter),1011 个税目
(Heading)。每项税目编成 4 位数的税目号(Heading No. )。其中前两 位数字是税目所属的章号,后两位数字是该税目在这一章内排列的序号。
一般而言,将同一工业部门或相近工业部门的所有商品归为一类。例如:
第 5 类矿产品(25—27 间),第 11 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50—63 章),
第 19 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 93 章)。在每一大类内,将相同原 料制成的商品归入同一章。在一章内,按照从原料到成品的不同加工程度顺 序排列起来。例如第 11 类内,将蚕丝、羊毛及动物毛、棉花等分别各立一 章。以第 50 章蚕丝为例,在其内从适合缫丝的蚕茧(50.01)、生丝(50.o2)、 废丝(50.03)、丝纱线(50.04)、丝机织物(50. 07)等按照加工程度排 列起来,查找及使用都非常方便。
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问世以来,先后有占国际贸易总额 80%的近
150 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来作为编制本国夫税税则的商品分类依据。我国海关 税则于 1985 年 3 月也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
从 1950 年到 1987 年,在长达 37 年的时间中,CCCN 的广泛应用,对于 方便国际贸易、协调各国海关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 1988 年起,以 CCCN 为基础制定的协调商品和编码制度(H.S.Code)代替了 CCCN。
三、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
本世纪 50 年代初,在研究制定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同时,为便于联 合国统计工作的需要,由联合国秘书处主持,在 1950 年草拟了‘联合国国际 贸易标准分类’ (Uniited NationsStandard lnternationaI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 1950 年 7 月 12 日全 体大会通过决议,把这一分类作为世界贸易系统分析的基础和向国际机构报 告贸易统 计的基础。以后 SITC 在 1960 年和 1975 年都进行了修订。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将所有国际贸易商品分成 10 类(Sec-tion,从 0 类到
9 类),63 章(Division),233 组(Group),786 个分组(Subgroup), 其中 435 个分组又细分成 1573 个附属目(Sub- sidiaryheading),其余 351 个分组不分细目,这样共有 1924 个基本统计项目。各国可依据本国需要进一 步细分任何一个基本项目。
SITC 的分类、章及代码情况如下:
类 章
0 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
00 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
01 肉及肉制品
02 乳制品及禽类蛋
03 鱼、甲壳类和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04 谷物及谷物制品
05 蔬菜及水果
06 糖、糖制品及蜂蜜
07 咖啡、茶、可可香料及其制品
08 牲畜饲料(不包括未碾磨谷物)
09 杂项食用及其制品
1 饮料及烟草
11 饮料
12 烟草及烟草制品
2 非食用原料(不包括燃料)
21 生皮及生毛皮
22 油籽及含果实
23 生胶(包括合成胶及再生胶)
24 软木及木材
25 纸浆及废纸
26 纺织纤维(不包括毛条)及其废料(未加工成纱或织物者)
27 粗肥料及原矿物(煤、石油及宝石除外)
28 金属矿及金属屑
29 动植物原料(未另列明)
3 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物质
32 煤、焦炭及煤砖
33 石油、石油产品及有关物质
34 天然气及人造气
35 电流
4 动植物油、脂和腊
41 动物油脂
42 非挥发性植物油脂
43 已加工的动植物油、脂和动植物腊
5 未另列明的化学品和有关产品
51 有机化学品
52 无机化学品
53 染色原料、鞣料及色料
54 医药品
55 香精油及香料;盥洗品及光洁用品
56 制成品肥料
57 炸药及烟火制品
58 合成树脂、塑料制品及纤维素脂类与醚类
59 未另列明的化学原料及其产品
6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
61 未另列明的皮革制品以及裘皮
62 橡胶制品(未另列明)
63 软木及木材制品(家俱除外)
64 纸、纸板以及纸浆、纸和纸板的制品
65 纱、布成品(未另列明)及有关产品
66 非金属矿产品(未另列明)
68 有色金属
69 未另列明的金属制品
7 机械和运输设备
71 动力机械和设备
72 特种工业专用机械
73 金属加工机械
74 未另列明的通用工业机械和设备及其未另列明的机器零件
75 办公用机械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76 电信、录音及重放装置及设备
77 未另列明的电力机械、装置和器械及其电器零件(包括家 用电气设备的未另列明的非电动部件)
78 陆路运载工具(包括气垫式运载工具)
79 其他运输设备
8 杂项制品
81 未另列明的卫生、水道、供暖、照明设备和配件
82 家俱及其零配件
83 旅行用具、手提包、及类似容器
84 各种服装和服饰用品
85 鞋类
86 专业、科学及控制用仪器和装置(未另列明)
88 未另列明的摄影仪器、设备和材料以及光学仪器;钟表
89 未另列明的其他杂项制品
9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未另分类的其他商品和交易 SITC 成为在国际 贸易统计和联合国各有关机构贸易统计中重要的商品分类目录。这样,在本 世纪 50 年代到 80 年代的 30 多年中,在国际贸易领域,存在着两种最主要的 商品分类方法—CCCN 和 SITC。两种方法尽管在商品名称、分类及编号上各不 相同,使用范围也不相同。但他们都以进出口货物为工作对象,之间的关系 非常密切。许多国家的进出口贸易统计是以海关的报关单据作为依据的,而 报关单据则是按海关税则分类为基础的。为了便于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 目录编制海关税则的国家能按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编制统计数据,早在 1951 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共同编制了两个分类体系间的“双 路编码索引”(Two Way Coding Key).在 60、70 年代,两个目录经过修 订,使各自的项目和编号范围能够互相对应转换。
但是,人们仍感到使用的不便,各界都希望能进一步研究一个在更高层
次、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分类目录,能够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 其他方面的要求,因而导致了‘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的出现。
第二节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H.S.COde)
一、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的产生
鉴于国际存在的商品分类目录繁杂不一,1970 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 会建议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了一个研究小组,负责研究建立一套既可满足海 关税则的要求,又可满足贸易统计要求,及可包容运输及制造等行业要求的 国际商品分类制度的可能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研究小组于 1973 年 5 月正 式向海关合作理事会提出五点建议:
1.编制‘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下面简称 H.S 编码)是符合国际 贸易长远利益的。
2.H.S 编码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 录’为基础进行编制的。
3.H.S 编码应采取‘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的基本框架结构。
4.编制 H.S 编码时应广泛参考现行的其他各种商品分类目录和分类体 系。
5.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 H.S 编码的编制工作,并成立一个国 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作及 H.S 编码制定后的实施贯彻。
海关合作理事会接受了研究小组的建议,成立了‘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
制度临时委员会’负责编制工作。参加这项工作的有 60 个国家,20 多个国 际组织,其中有‘关贸总协定’、‘联合国统计局’、‘国际标准化组织’ 等。中国海关多次派出代表参与其事。经过 13 年的努力,H.S 编码于 1983
年 5 月定稿,1983 年 6 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 61/62 届会议通过了‘协调商品
名称和编码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经过一段时 间的各国立法批准程序,H.S 编码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在已批 准正式使用 H.S 编码的国家和地区约有 100 个,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已使
用 H.S 编码。我国海关于 199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以 H.S 编码为基础编制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H.S 编码是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世界各国专家努力 工作的成果,是适合于国际贸易各有关方面需要的,当今最完整、系统、通 用、科学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二、H.S 编码的基本组成
(一)H. S 编码正文
H.S 编码正文由三部分组成:
1.H. S 的税目和子目,这是 H.S 编码正文的主体部分。H. S 编码作为一 个以四位数税目为基础的 6 位数子目的商品分类目录列出了各种商品的编号 和准确名称描述。
2.H. S 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
在 H. s 编码的某些类、章、子目前面有注释,称为类注释(section Notes),章注释(Chapter Notes),子目注释(Subhead-ing Notes). 这些注释是 H.S 编码不可分割的有效部分。
3.解释总规则。
解释总规则共 6 条,是保证对商品归类合理的重要规定,将在下面专门 阐述。解释总规则是 H. S 编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H. S 编码的辅助文献
为了 H. S 编码在执行过程中有明确、统一的解释,解决复杂的各种商品 分类,以及为了使用、检索的方便,H. S 编码还配有一系列辅助文献,它们 不是公约的组成部分,无法律约束力,但却是 H. s 编码的权威性的说明和指 引性文献。这些辅助文献主要有:
1.“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解释”,简称“H. S 解释”。
“H. S 解释”按照 H. s 编码类、章、目的顺序逐项加以解释,详细列 出各个类、章目和子目的范围,应包括和不包括的商品,具体描述有关商品 的外形、性能、生产、用途及鉴别方法等,是使商品能正确归类的权威性解 释,指导文献。全文共 4 册,约 240 万字。
2.“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及解释的字母索引”,简称‘字母索引’。
‘字母索引’是为了迅速查阅在 H. S 编码或 H. S 解释中出现的所有商 品而编写的。它将在 H. S 编码和 H. S 解释中出现的所有商品以英文或法文 名称的字母排列顺序标明列出。其格式有三栏,第一栏为商品名称,第二栏 为商品在 H. S 编码中出现的位置,第三栏为商品在 H. S 解释中出现的位置。
3.“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汇总”。‘意见汇总’是协调制度委员会在讨论 新产品时决定其归类的意见汇总表,其中包括有商品名称、成份、规格、用 途、应归的号列等。
4.“号列对照表”。为了便于使用 1978 年修订版‘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
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第二修订本的国家向 H. S 编码转换,号 列表列出了 CCCN 和 SITC 与 H. S 编
码之间号列的相互对应关系,使用者可以从 CCCN 和 SITS 的号列查到对
应于 H. s 编码中的号列,也可以从 H. S 编码中号列查出对应于 CCCN 和 SITC 中的号列。
(三)“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公约”
简称‘协调制度公约’,除前言外,共有 20 条规定,规定了缔约国的权 利、义务、协调制度委员会的职责,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作用,公约的缔结、 生效、退出、修改、争议裁定等事宜。
在公约中规定的缔约国权利主要有:
1.派代表参加协调制度委员会井有表决权。
2.对协调制度委员会提出的对‘协调制度公约’,‘H. S 编码’,及其 相关文件的修正案可在秘书长发出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反对,要求重新 审议。
3.不承担关税税率方面的任何义务,即缔约国可根据本国意愿自行制定 关税税率。
缔约国应履行的义务有:
(1)发达国家对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要保证全部采用‘H. S 编码’, 即全部采用它的税目和子目,不得作任何增添、删改;全部采用‘H. S 编码’ 的归类总规则和类、章、子目的注释;不更改分类的范围,遵守‘H. S 编码’ 的编号顺序。但各国可以在‘H. S 编码’的子目项下加列更加具体的细目。
(2)发展中国家原则上也要履行上述第 1 条义务。但是如果由于行政管 理能力不足等原因,可以在成为缔约国时部分采用‘N. S 编码’,即在全部 采用 4 位数项目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不采用 5 位数或 6 位数的子目。一般 要求,发展中国家应在 5 年内全部采用‘H. S 编码’。
(3)发达国家有义务在技术和人员培训上帮助发展中国家,使 H. S 编 码能在发展中国家顺利贯彻执行。
“协调制度公约’和‘H. S 编码’、‘H. S 编码的辅助文献’一起组成 了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三、‘H. S 编码’的分类和编目
1.将国际贸易商品按生产部门归类,共划分成 21 类(Sec-tion)这 21 类的名称是: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1—5 章) 第二类植物产品(6—14 章)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15 章)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与烟草代用品的制品(16—24 章)
第五类矿产品(25—27 章)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28—38 章)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39—40 章)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 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41—43 章)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
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44—46 章)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
品(47—49 章)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50—63 章)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
花;人发制品(64—67 章)
第十二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 玻璃及其制品(68—70 章)
第十四类天然及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仿首饰;硬币(71 章)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72—83 章)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音机、电视
图象、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8485 章)第十七类车辆、航 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86—89 章)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90—92 章)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93 章)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94—96 章)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97 章)
2.在各类内,基本上按同一起始原料或遇一类型产品划为 97 章(其中
77 章留空,为将来备用章)。在每一章内,按照原料到成品的加工程度排列 成各种商品,并按顺序编号。共编成四位数编码 1241 个,通常称为税目号
(Heading No. 或 Tariff No. )。税目号的前二位数字表示商品所在的 章,后二位数字代表在章内的税目编号。如 H. S78.05 表明是第 78 章“铅及 其制品”中的第 5 号税目“铅管及管子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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