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全面规定双边经贸关系的条约之外,各国往往还就双边经贸关系中 出现的各种具体内容达成协议,以协调双方的经贸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许 多专门性双边经贸协议与相关领域的多边条约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许多具体 规定上受到多边条约的制约与规范,但多边条约的存在并没有取消双边协 议,反而使双边协议的制定更加规范化了。所谓专门性的双边经贸条约,既 包括对某项具体商品达成的协议,也包括对某个具体经贸领域达成的协议, 还包括在经贸关系中出现的某个具体问题上达成的协议。
一、双边支付协定
双边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 协议。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 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有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需要通 过缔结支付协定的办法来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债务。
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清算机构。 两国之间之所以要缔结支付协定,关键在于避免支付外汇和黄金,从而
可以减少对外汇储备的压力,所以采取直接抵消债权债务的方式来进行两国
之间的结算。支付协定往往指定双方的中央银行作为清算的负责机构,处理 双边清算事宜。
2.清算帐户。清算机构办理清算业务要通过建立清算帐户来进行。设立
清算帐户的办法有两种:
(1)单边帐户。即一方在另一方的中央银行设立帐户。这种设立帐户的 方式有可能对为对方设立帐户的一方比较有利,因此,这种帐户有时是强制 建立的,但也有根据协议建立的。(2)双边帐户。即缔约国双方的清算机构, 互相为对方国家设立清算帐户。目前,绝大多数的清算帐户都是双边的帐户。
3.清算项目与范围。
清算项目与范围是指两国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往来项目哪些应该通过清算 帐户进行结算。除了进出口贸易项目之外,往往还包括进出口从属费用,例 如运费、保险费、佣金、赔偿金等。此外,一些非贸易项目,如外交费用、 侨汇等也可能通过清算帐户进行结算。凡是没有列入清算范围之内的项目, 还是通过现汇支付的办法进行结算。
4.清算货币。
在单边帐户下,一般适用为对方开立帐户的国家的货币计帐和进行支 付;在双边帐户下,可以分别规定计帐货币和支付货币。双方的债权人与债 务人使用本国货币与本国的清算机构进行结算。
5.清算办法。 缔约双方的债务人,主要是进口人,把应付款项用本国货币,通过指定
银行,交人本国负责清算的机构,记入对方国家的清算帐户,结清所欠的债 务;而缔约双方的债权人,也通过指定银行,从本国清算机构为对方设立的 帐户中领取本国货币,收回货款。
缔约双方的清算机构,要把收付款项互相通知,以便了解双方债权与债 务的情况。有时候,双方的清算帐户可能出现不平衡。显然,如果帐户上债
权债务存在不平衡的情况,对债务国有利,特别是如果没有相应规定,债权 国等于给债务国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所以,在支付协定中一般规定有信用 “摆动额”(Swinging Limit),即双方国家根据协定互相提供信用的限额。 一般为年度出口额的 5%至 10%。在信用摆动额之内,即使清算帐户上没有 存款,中央银行仍然办理付款。但超过限额,中央银行可以停止付款,要求 对方以现汇或实物进行补偿。
6.清算帐户的差额处理。 支付协定一般规定了有效期,协定到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就必须对帐
户的差额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处理清算帐户差额的办法有以下 4 种:(1) 在一定期限内由债务国向债权国输出商品;(2)用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或 黄金进行支付;(3)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货币进行支付;(4)将金 额转入下年度的清算帐户中。
在国际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下,许多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放松外汇管制, 双边支付协定的订立也越来越少了。但是,对于一些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 国家来说,双边支付协定还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二、双边投资协定
在投资领域,各国近年来签订了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协定,以规范投资 行为,保护投资安全,给予外国资本以相应的待遇。在二次大战以前,由于 跨国投资行为还不十分普遍,所以各国很少签订专门的投资协定,而只是在 通商航海条约中做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随着跨国投资行为的增多,签订专 门的双边投资协定就十分必要了。这里,我们只是简单地介绍一下双边投资 协定的种类和基本内容,进一步的情况请参阅本丛书中的其他著作。
(一)双边投资协定的种类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双边投资协定分为美国式的和德国式的两种。
1.美国式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美国式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投资保证的。美国在二战后实行了国内投
资保证制,即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于本国公民和企业的海外投资,承保
其政治风险,从而促进美国的资本输出。在实行国内投资保证制的同时,美 国与其他资本输入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以作为实施国内投资保证制 的法定前提。
由于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往往与国内投资保证制有一定的关系,所以
其内容特别着重于代位追偿权的规定和处理投资争议权的规定,以保证资本 输出国投资保证机构在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之后,有权向东道国政府追偿。1980
年 10 月,我国与美国签订了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 文。2.德国式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联邦德国和瑞士等国家从 50 年代末期以来就与资本输出国签订了促进 与保护投资的专门性双边协定。德国式协定的主要特点在于,它不仅包括代 位追偿权和双边投资争端等内容,还包括有促进与保护投资的许多实体性规 定,例如关于待遇标准问题,政治风险的保证等问题。
目前,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是以德国式的为
(二)双边投资协定的基本内容 双边投资协定的具体内容,通常因签约国的具体国别而有所不同,但是
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对象。
主要是规定保护哪些投资行为。一般在协定中进行一般性规定后,列出 例外的领域。还要规定受保护的投资者的范围。
2.待遇。 一般有所谓的公平或公正待遇、国际标准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等。
3.政治风险保证。 例如有关国有化和征收的保证、资本及其利润汇出的保证。
4.代位追偿权。 一般规定代位追偿权的范围与条件、权益限度和限制、承保人所取得的
款项的待遇等。
5.争端解决。 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争端的解决办法,现在经常适用“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之间发生争端的解决办法。
三、双边税收协定
由于国际商务行为日益增多,各国之间有关税收的冲突日益增多,进行 税收协作的必要性日益增强。二战后,国际间的税收协定也大量增加,其内 容涉及到防止偷税漏税和逃税的行为,避免双重征税,进行税收抵免和饶让 等。
由于国际间税收协定,特别是双边税收协定的增多,联合国和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分别于 1979 年和 1977 年制定了《范本》,以供各国制定双边税 收协定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范本》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 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联合国《范本》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强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经过国际社会的多年努力,在两个《范本》的基础上,各国之间的双边
税收协定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已经趋于一致。一般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对税种的适用范围、协定在实间和空间上的
法律效力。
2. 征税权的划分。 根据经合发组织(OECD)《范本》签订的条约大多将征税权更多地划给
居住国,根据联合国《范本》签订的条约则更多地划给来源国。
3.避免双重征税。 一般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确定税收抵免的办法。
4.无差别待遇。 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另一
方国民在相同的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有所不同或比其 更重。
5.相互协商和情报互换。
四、单项双边贸易协定
国际间经常就单项商品的市场准入情况签订双边协定,例如中美纺织品 协定、美日有关汽车中场准入的双边协定等。
在单项贸易协定中,双方主要就该种商品的市场准入情况进行磋商。有 时就该种商品的关税达成一致,也可以就某种数量限制的取消达成一致,甚 至可能在协定中达成在一定期限内协定一方进口另一方一定数量商品的承
诺。有时,协定还对一国通过改善国内流通渠道、提高行政手续履行的效率 以及调整宏观经济政策等手段改善准入条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70 年代以来,在国际经贸领域出现了所谓的“自限协定”(Self 一 restriction Agreement)以及“有秩序销售协定”(OrderlyMarketing Agreement)。在协定中规定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据此配 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者出口配额签证制自动限制这些商品的出口。进口国 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在这种“自限协定”中,经常规定的内容有:(1) 配额水平;(2)自限商品的分类;(3)限额的融通;(4)保障条款;(5) 出口管理规定;(6)协定的有效期。
第四节 经贸制裁
对外经贸制裁指的是,通过人为地干预正常的对外经贸关系,给目标国 造成经济上的困难,使制裁国达到迫使目标国改变现行政策或者从战略上削 弱对手的目的,其直接指向的对象可能是目标国家,也可能是目标国家的特 定企业。
一、经贸制裁概述
经贸制裁是一种政府行为,它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目标,通过扭曲正 常的对外经贸关系,给被制裁国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其最终目标是迫使被制 裁国改变现行政策或从战略上削弱对手的实力。
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十分强调以经贸制裁手段来干预其他国家的对 外政策,甚至干预其国内政策和社会制度,从而迫使被制裁国就范。一些国 家的学者甚至提出了所谓的“国家主权有限论”、“合理干涉主义”等,为 两方强国的干涉与制裁行为奠定理论基础。据说,制裁(Sanction)的作用 在于:(1)惩罚“犯规”行为;(2)震摄潜在的“犯规”行为;(3)恢复 原状,迫使被制裁国纠正其“犯规”行为。实际上,在某些时候,所谓“犯 规”,无非是违背了一些强国的意志而已。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经贸制裁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从手段上分,经贸制裁可以分为贸易制裁和金融制裁 贸易制裁是通过对货物与服务的限制进行的制裁,它包括出口限制和进
口抵制。所谓出口限制,即限制或禁止向被制裁国出口重要商品或不向被制
裁国提供特定服务。例如,禁止高科技产品的输出、禁止向被制裁国转让某 项技术、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某类咨询服务、禁止向输入或输出被制裁国的 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在国际关系十分紧张的时候,往往还禁止食品、药品、 基本能源的输出入;而在另外一些国际制裁中,食品和药品可能作为一种人 道主义例外而不受限制。所谓进口抵制,就是限制或禁止从被制裁国进口商 品,或者禁止接受被制裁国的服务。例如,征收高关税、实行特定的配额和 许可证制度、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口、禁止使用挂有被制裁国船旗的船舶运输 货物。一般认为,符合多边贸易体系要求的反倾销措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贸 易秩序,因此,即使征收反倾销税,也不应该被认为是贸易制裁。但是,如 果一国利用反倾销程序来对其他国家正常销售的产品进行抵制,或者对特定 的国家实行歧视,就在实际上构成了一种贸易制裁。
金融制裁包括信贷限制和撤资等。信贷限制是指直接限制国际借贷资本
流入目标国,削弱目标国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能力;撤资是指制裁国强迫投 资者撤出在目标国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对于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得以顺利 履行的政府信贷,如果贷方政府借口借方不能满足某种与贷款事项无关的条 件而对贷款实行限制,实际上也构成金融制裁。例如,日本政府借口中国不 能满足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核要求或“人权”要求而拖延对中国的日元贷款, 实际上也是一种金融制裁措施。
(二)从实行制裁的主体来划分,可以把制裁分为双边制裁、多边制裁、 国际制裁
所谓双边制裁,也称为单方面制裁,是指一个特定的国家对另一个特定 的国家实行的制裁,其依据的法律或程序往往是国内法。双边制裁行为应用 于经贸领域时,如果违背多边贸易体系的原则,我们往往将它称为“单边行
为”。一些国家为了在双边经贸谈判中获得更好的谈判地位,经常以“双边 制裁”相威胁,这种行为是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在“乌拉圭回合”谈 判的“部长宣言”中,就有明确规定,各方不采取任何旨在提高谈判地位的 行为。
多边制裁是指有一些国家通过制定协议,共同约定对一个或一些特定国 家进行的制裁。多边制裁所依据的往往是制裁国之间签订的条约,有时也组 成共同的制裁机构。历史上比较有名的多边制裁组织有 1949 年成立的“输出 管制统筹委员会”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Exporl Control- COCOM ),也就是巴黎统筹委员会,俗称“巴统”。这个委员会的决策机构 由参加国政府的高级官员组成,主要商讨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管制问题,1950 年,“巴统”设立调查小组,负责对前苏联、东欧、中国等国家的“禁运”,
1952 年,又设立“中国委员会”,专门对我国实行“禁运”。“巴统”在 1949 年成立时有 12 个成员同,1952 年日本参加、1953 年希腊和上耳其参加、1989 年澳大利亚参加,共 16 个成员国。在“巴统”45 年的生涯中,它的主要工 作是:编制和增减多边“禁运”货单,规定受禁运的国别或地区,确定禁运 审批程序、加强转口管制,讨论例外程序、交换情报等。“冷战”结束以后, “巴统”变得越来越成为两方同家的一个累赘,已经不符合当前时代的特点 了。1994 年 4 月,“巴统”宣告解散,同时宣布将讨论设立一个新的多边制 裁机构。1996 年 7 月 12 日,33 个国家在维也纳建立了一个新组织,称为“瓦 瑟纳尔协定”。该协定是以海牙的一个区的名字命名的,1995 年 11 月,该 协定的草案即在海牙达成。该组织号称将对武器进行监控,从而防止向“可 能威胁到和平的国家”提供武器,目前的监控对象主要有伊朗、伊拉克、利 比亚和朝鲜。”瓦瑟纳尔协定”的成员国将每年交换两次有关清单上的货物 和设备的流动情况的信息,清单不仅包括常规武器和弹药等,也包括一些可 以军民两用的设备和货物。
国际制裁与多边制裁不同,它是通过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实施的制裁,其
根据往往是这个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联盟和联合国都曾经通过制裁决议, 对特定国家实行制裁。例如,1992 年,联合国对南斯拉夫联盟实行制裁:禁 止南联盟与外界进行贸易往来、冻结南斯拉夫在国外的资金,禁止向南斯拉 夫经济部门投资。停止外界与南斯拉夫的空中交通。制裁使南斯拉夫联盟的 经济几乎崩溃。
(三)按照制裁的目的划分,可以分为冷战目的、安全目的、价值观目
的、经济目的冷战目的。冷战时期,西方国家经常通过制裁来影响社会主义 国家,希望改变它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巴统”就是冷战的典型产物。新中 国成立之后,西方对中国的经济封锁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冷战结束之后, 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的制裁仍然带有很强的冷战痕迹,具有深刻的意识形态 原因。
安全目的。当一国入侵它国时,或者威胁其他国家的安全时,可能受到 国际社会的制裁。
价值观目的。当一国违反国际公认的平等、人道等原则时。也可能受到 制裁,例如南非在种族隔离时期。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制裁。
经济目的。利用经济制裁或威胁进行制裁,以提高在经济谈判中的谈判 地位,以制裁作为处理经济矛盾的手段。
(四)按照制裁的对象可以分为一般制裁和连锁制裁
一般制裁比较常见,其制裁的对象就是制裁同希望打击的对象,而连锁 制裁指的是,制裁国制裁被制裁国及其国民或企业的目的在于,迫使其参加 对第三国的制裁。在历史上,1951 年,美国曾经通过所谓“巴特尔法案”
(Battle Act)授权美国总统随时可以对不遵守“巴统”协议,也就是不参 加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制裁的国家停止“援助”。当时,欧洲国家急需美国 通过马歇尔计划给予的援助,所以在其胁迫下加入了“巴统”。另外,1982 年,美国也曾经对在前苏联通往西欧的天然气管道中投资的外国公司进行制 裁。如果说“巴特尔法案”所实施的只是停止援助,而且有“国际条约”(虽 然“巴统”协议并无强制约束力)作为依据的话,那它还称不上典型的连锁 制裁。而 1996 年美国通过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就是十 分典型的连锁制裁了(参见本节第 4 部分)。
(五)从制裁的范围和程度上看,可以分为局部制裁和全面制裁 局部制裁只是在某个领域对被制裁国进行制裁,其手段相对温和,目的
往往是为了迫使对方修正其政策。而全面制裁则是对被制裁国进行全面封锁 和制裁,甚至超出经贸领域,在文化、政治等各方面孤立被制裁国,从而达 到最终打垮被制裁国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制裁中,最为积极的制裁发起人就是美国,这固然与美国具 有明显的经济优势有关,同时也是与美国国内政治制度的“选举至上”主义 所分不开的。美国就像一个世界警察,到处挥舞他的大棒。
表 2-1 20 年代以来经济制裁应用的次数裁,然后在联合国力主对伊拉
克、南斯拉夫、海地等国的制裁。在对外经贸谈判中,则是动辄发出制裁的 声音。而且,美国在双边经贸关系中运用的经贸制裁手段经常与多边贸易体 系和一般的国际法准则相违背,是典型的“单边行为”,因此,越来越受到 世界各国的反对和抵制。美国的经济制裁能力在 90 年代前半期进入一个高潮 之后,目前已经在走下坡路了。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一下美国在处理双边经 贸关系时经常运用或比较典型的几种制裁机制。
二、美国的 301 条款机制①
301 条款的最初形式是美国 1974 年 301 条款,系指该法第三编第一章, 题目为“外国的进口限制和出口补贴”,包括 301 条和 302 条。
301 条规定:如果总统判定,外国实施不公正、不合理的关税或其他进
口限制,执行不公正、不合理、歧视性的规定、政策或做法,对向美国出口 的产品(一种或几种)提供补贴(或有补贴效果的鼓励措施),使具有竞争 能力的美国产品的销售量减少,对食品、原材料、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的供 应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加重美国经贸活动的负担,总统应在其权限范围内采 取切实可行的行动,以便消除上述的限制或补贴,总统还可根据财政部长或 者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意见采取行动。
1979 年贸易法 301 条款修正案,对 301 条款做了修正。删除了原来的 302 条,增写了 302—306 条。1984 年贸易法修正案主要针对服务业贸易、对外 直接投资和高技术贸易等方面的技术壁垒做了新的规定。1988 年综合贸易法 根据美国执行 301 条款的经验对 301 条款进行了重大的修改,把总统采取行 动的权力交给了贸易代表(USTR),增写了新内容,井有了“普通 301”、
① 对该问题的进一步了解请参阅“论美国贸易法‘310 条款’与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比较”,张汉
林载于《国际贸易问题》1995 年第 3 期。
“超级 301”、“特别 301”之别。
(一)普通 301 条款
根据“普通 301 条款”的规定,如果外国的贸易政策、法规、措施否定 了美国依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或违反了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否 定美国依协定应享有的利益,或不公正地、不合理地、或歧视性地使美国商 业受到限制,美国贸易代表(USTR)均应根据 301 条甲款第一项的规定采取 行动,或在总统的权限范围内按总统的指示采取行动,以便行使美国的权利, 消除上述外国法规、政策或做法。
“普通 301 条款”的保护对象是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及依其所享受到的 利益和权利,最终保护的是美国的商业利益。而这里所谓的商业利益不仅包 括了货物贸易及农业与制造业生产,也包括了服务贸易与服务业,还包括了 对外直接投资。“普通 301 条款”的目的在于行使美国的权利,消除或终止 外国与 301 条款不符的法规、政策或做法,消除不公平贸易行为所导致的对 美国经贸的负担和限制,补偿美国的贸易利益。
根据规定,如果外国政府所实施的法规、政策或做法违反了国际协定, 不公正、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则属于报复对象。
(二)超级 301 条款
1988 年“综合贸易法”对 1974 年贸易法“301 条款”修正案的第 310 条被称为“超级 301 条款”,它是 1988 年美国大选时民主党总统候选人之一 的理查德·盖普哈特提出来的,所以也称为“盖普哈特修正案”。
“超级 301 条款”的核心是“确定进行贸易自由化工作的重点国家”,
规定在 1989 年和 1990 年日历年度内,“外国壁垒报告”提交国会有关委员
会 30 天内,美国贸易代表(USTR)应提出美国进行贸易自由化工作的重点国 家。所谓重点国家,指的是,如果消除这些国家的重大壁垒和贸易扭曲措施
(重点做法),可能对提高美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意义十分重大,可能释
放出扩大美国出口的极大潜力。在确定了重点国家名单并向国会有关委员会 提交了报告之后 21 天,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就该报告所确定的每个重点国家的 重点做法开始调查,然后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以力求达成包括以下条款的 协定:自调查开始之日起 3 年内消除或补偿由于不公平贸易行为的重点做法 造成的贸易利益损失。3 年内逐步消除贸易扭曲的重点做法,使美国向该国 的出口逐年增加。
“超级 301 条款”虽然强调的是与重点国家进行谈判以签订双边条约,
但是这种谈判是以贸易制裁作为压力的。对于确定的重点国家,在谈判没有 达到美国的目的时,将按照“普通 301 条款”中的报复行动(主要是 1988 年“综合贸易法”第 304 条、305 条)对该国进行制裁,并由贸易代表向国 会进行报告。另外,“超级 301 条款”并没有将确定重点国家的工作作为一 项长期制度化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超级 301 条款”机制就此不再有效, 事实上,克林顿总统就曾经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再次祭起“确定重点国家”的 法宝,以向其贸易伙伴施加压力。
(三)特殊 301 条款
“特殊 301 条款”是 1988 年“综合贸易法”对 1974 年“贸易法”的“301 条款”修正案的第 1303—1307 条,主要是 1303 条,“确定否定对知识产权 提供充分有效保护和市场的国家”,是增写的 1974 年“贸易法”第一编第八 章的第 182 条。
“特殊 301 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USTR)应该在向国会提交“外国 贸易壁垒”报告的 30 天内确定哪些国家否定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或不 对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法人提供公平的市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哪些国 家为优先考虑的重点国家。
除非美国贸易代表认为展开调查将损害美国的利益,否则在认定了某国 或若干国家为重点国家后的 30 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展开调查,如果它不 主动发起调查,应该将原因向国会报告。在开始调查之后 6 个月,应该决定 是否可对其所列举的国家实施报复,以及采取什么手段加以报复,并要求在 决定报复之后 30 天实施。
美国的“301 条款”机制严重地违反了多边贸易体系的一般最惠国待遇 原则,也是与自由贸易原则相背离的,因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
美国的“301 条款”机制实际上是一种以制裁力威慑力量以获取贸易谈 判利益的机制,但是贸易制裁必然引起其他国家的反制裁,甚至引发贸易战。 “301 条款”以一种法定形式向世人宣告,如果美国的贸易对手不就范,就 会按照美国的法定公开的程序一步步走向被制裁。按照博弄论中的“斗鸡模 型”,如果双方的冲突将导致毁灭性的两败俱伤,一方确定无疑的进攻信息 将导致另一方的退让。美国的“301 条款”机制与这种理论是有一定联系的。 但是,美国贸易代表在决定是否调查和报复时还要看是否对美国有利,因此 实际上这种威慑机制的作用又是有限的。而且,随着其他经济力量的逐渐壮 大。美国“301 条款”将越来越变成一把双刃剑,并最终成为束缚美国对外 政策的一种机制,或者成为一种毫无作为的空头法律。
三、美国的 337 条款机制
美国的“337 条款”指的是美国”‘关税法”第 337 条,也称“不公平 贸易作法条款”。它主要是针对私人厂商而制定的,而不像“301 条款”机 制一样针对贸易伙伴国家。其主要实施机构是国际贸易委员会门(ITC)①。 “337 条款”打击的主要对象是私人厂商,并符合以下条件:(1)将产 品销往美国;(2)这些厂商的产品被指控对美国的茶一产业造成毁灭性或重
大的损害,致使该产业难以生存;(3)厂商的做法违法。
对这些厂商的调查可以因为美国国内厂商的控诉而发起,也可以由同际 贸易委员会(ITC)依照其职权主动发起。调查程序开始后,当事鲁方在一定 期限内提出答辩。如果调查结果表明满足以下要求,则会被确认为违反 337 条款:(1)在进口贸易中,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 版权。盗用商业秘密、中伤他人商誉等;(2)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其威胁 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上损害美国国内企业、或妨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 制、垄断美国的贸易或商业;(3)其他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计算机 软件作品权利的特殊情况。确定被诉方确有违规之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通 知财政部,并向美国总统报告,如果在 60 天内总统同意或没有否决报告,则 全案确定。
对于确定违反了“337 条款”的厂商,可能受到以下的处分。(1)国际 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排除进口令,禁止被控诉产品再出口到美国;(2)国际贸 易委员会将发出停止与禁止进口令,禁止该厂商再制造或销售该项特定产品 到美国;(3)在调查程序中,其产品也有可能被禁止销往美国,或需提供相
① 参见“美国关税法 337 条款对厂商的制裁力”黄俊峰、韩逸菲《国际贸易》1996 年第 7 期。
当的保证金方可出口。以上命令或制裁将持续到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应当停 止时为止。
四、美国的“赫一伯法”与“达马托法”机制
长期以来,美国十分热衷于进行贸易制裁,并将它作为一项对外政策的 重要工具,以影响其他国家的政策。而且,美国对它国实行制裁时,特别喜 欢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国家,纠集一帮国家,群起而制裁,以扩大制裁 的效力。在冷战时期,一方面,其他西方国家需要美国的军事保护,在战后 初期还需要美国的经济援助,另一方面,打击社会主义国家同他们的利益也 是一致的,所以,美国的裹胁往往是成功的。例如,1951 年。美国通过所谓 “巴特尔法案”(Battle Aci)授权美国总统随时可以对不遵守“巴统”协 议,也就是不参加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制裁的国家停止“援助”,其效果还 是相当有效的(当然也曾经有日本向苏联转让高科技产品的“东芝事件”之 类的情况发生)。冷战之后,世界各国的关系日益建立在经贸关系的基础之 上。东西对抗局面瓦解之后,西方国家之间争夺世界市场的斗争更加激烈了。 正因为这样,当美国要求西方各国遵循它的意志对其他国家进行制裁时,西 欧同日本并不总是唯美国之马首是瞻了,而且往往还趁美国对发展中国家进 行制裁之机,扩大与这些国家的经贸交往,从而从美国手中争夺市场。近年 来,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制裁草草收场,其原因就在于此。
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制裁的不同态度,大大削弱了美国的制裁效果,
反而使美国自己蒙受了经济损失。在美国制裁了 30 多年的古巴,近几年来, 建立了 210 多家合资企业,外资投入达 20 亿美元,与古巴合作的主要伙伴都 是美国的盟友,如加拿大、欧盟以及一些拉美国家。当这些国家与古巴大做 生意,大赚其钱的时候,美国看在眼里,气在心里。
1996 年 2 月,居住在美国的古巴流亡分了派遣两架小飞机进入古巴领空
进行挑衅,被古巴击落。事件发生后,美国大作文章,并准备对古巴实行新 的制裁和报复。3 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臭名昭著的“赫尔姆斯一伯顿法”. 当月。克林顿总统批准了这项法案。7 月 10 日,美国政府宣布正式开始执行 该法案。
“赫尔姆斯—伯顿法”的内容包括了对古巴的一系列新的制裁措施,其
中掀起轩然大波的主要是其中的第 3 条款。在该条中规定,如果外国公司与 利用古巴革命后没收的个人财产组建的古巴企业进行贸易和投资活动,这些 财产的原所有者可以通过美国法院对这些外国公司提出起诉,要求索赔。显 然,这一条对那些与古已经贸关系密切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实际 上,美国就是要求其他国家禁止与古巴建立任何经贸联系,否则将受到美国 的制裁,这种制裁被新闻界和学术界称为“连锁制裁”。
美国的这一荒谬法案一出台,立刻遭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舆论普 遍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纠自由贸易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北美 自由贸易协定的原则,是其不断扩大“治外法权”的又一霸权主义行为。加 拿大作为古巴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对美国提出了严正抗议,并宣布将修改“外 同治外法权应对措施法”,全面抵制美国的连锁制裁。墨西哥照会美国政府, 谴责美国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美洲国家会议 26 届会议以美国一票 反对、其余国家一律赞成的结果通过决议谴责美国的“赫尔姆斯一伯顿法”。
欧洲联盟 15 个成员国的外长一致向美国提出警告,井酝酿反制裁措施①。迫 于国际压力,7 月 16 日,克林顿宣布将“赫尔姆斯一伯顿法”的第 3 条款推
迟 6 个月实施,到 1997 年,也就是大选之后再作决定。但是,美国的妥协并 不表示他就放弃了霸权主义打算。恰恰相反,7 月 23 日,美国变本加利,在 国会又通过了个“达马托法”。以制裁在伊朗和利比亚投资的外国公司。白 宫很快就宣布将批准该法案。
“达马托法”要求总统对一年内在伊朗和利比亚的能源部门投资 4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国公司实行制裁,制裁措施有:不能接受美国进出口银行的 贷款:对向该外国公司出口的美国公司取消出口许可证;在一年内从美国金 融机构的贷款不能超过 1000 万美元;不能经销美国政府的债券;不能对美国 政府合同进行投标和不能对美国出口货物。
这一次,除了欧盟各国、加拿大等盟国之外,日本、东盟等都纷纷表示 谴责,并且制定自己的应对措施,准备对美国进行反制裁。
美国连锁制裁引起连锁反应,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抵制,这说明了美国 的制裁政策是极不得人心的。在美国的“大选至上”的政治体制下,美国的 国家利益实际上在某些时候成为了政客们进行“赌博”的砝码。
① “赫-伯法出笼的前前后后”潘加旭《半月谈》1996 年第 15 期。
第三章 区域性国家集团经贸关系
90 年代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
(RegionaI Econornic lntegration)浪潮持续高涨。区域经济一体化、 跨国公司全球生产一体化、多边贸易体系的扩展,构成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 趋势的重要内容,而其中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更是直接关系到全球经济格 局乃至政治格局的演变,所以尤为引人注目。
所谓“一体化”,其英文为 Integration,源于拉丁文 Integra-tio,其 原意有“更新”的意思,后来具有将各个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的涵义,港台 文献中也把它称为“整台”,在经济领域,最开始是用“经济一体化”来表 示企业间通过卡特尔。康采恩等形式结合成的经济联合体。50 年代初,人们 开始用“国际经济一体化”来表示,将各个分立的国民经济结合成更大范围 的经济区,也就是各个国家间在经济上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经济联合体的态 势或过程。从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来看,地区经济一体化乃是指参与国相互取 消贸易障碍,进行某种程度的合作与协作,以促进参与国之间的贸易与经济 发展。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容与形式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容
从现有的区域经济集团的发展来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容主要有以下 几个方面:
(一)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 贸易自由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但是其本身包括的内容已经有所
扩展。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主要通过消除货物贸易的关税与非关税壁 垒来进行。但是,目前,各区域经济集团已经将贸易自由化的范围进一步扩 大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成为了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而服务贸易的自 由化往往是通过各国对市场的准入来实现的。
另外,在区域范围内,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保障资本安全,也成为一 体化进程的一部分。投资的自由化不仅要求各国取消投资壁垒,而且在控股 比例、开业要求、相关政策等各方面取消歧视性政策,逐步扩大给予外资国 民待遇的范围。另外,还要求给予外资在汇出利润、货币自由兑换等方面给 予保障,尽量不实行外资国有化,保证外资在被国有化时得到合理赔偿。
为了保证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各国在人员往来等方面也要逐步取消壁 垒,实现人员自由流动。
(二)经济与技术合作
在这里,经济与技术合作主要指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进程,政府 间在具体经济领域或技术领域进行的项目性合作。例如,加强情报交流、建 立共同的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合作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在能源,交通、资源 保护、电讯。旅游等各方面进行合作等,都属于经济技术合作。在纵向一体 化的区域经济集团中,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的经济技术援助是推动地 区经济一体化必不可少的内容。
(三)政策协同
政策胁同包括集团内各国之间在经贸政策以至社会政策方面的协调与趋 同,也包括其对外立场的统一。政策协同可能包括商品标准的统一、海关统 计标准的统一、原产地规则的统一等内容,也可能包括贸易政策的统一、农 业政策的统一、货币与金融体系的统一以至社会与政治制度的统一。不同阶 段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政策协同的程度有很大的差别。
(四)建立超国家机构
绝大部分区域经济集团都建立有超国家的机构,以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 的组织基础。一般来说,这些超国家的机构包括区域集团合作的最高权力机 构、执行机构、咨询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有些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经济 集团,其超国家组织还可能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力。
二、区域经济合作的形式
根据区域经济合作的程度,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忧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I Trade Arrangements) 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初级和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
国中,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规定其特别的关税优 惠,但是,优惠贸易安排并不一定涉及全部的商品领域,其优惠的程度也并 不一定达到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程度。
(二)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指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 与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可完全自由移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 持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现代意义的自由贸易区往往还要求实现服务贸易 的自由流动。自由贸易区不要求成员国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但是,从理论 上来讲。这种自由贸易区是不稳定的,容易引起关税壁垒的规避。例如,甲 国与乙国组成一个自由贸易区,彼此之间没有贸易壁垒,但甲国对非成员的 关税为 50%,乙国对非成员的关税为 10%,那么,希望输往甲国的商品就可 能转由乙国输入后再输往甲国,从而规避甲国的高关税。如果要对这种规避 行为进行控制,甲乙两国不但要建立严格的原产地规则,还要在两国之间实 行海关检验,从而破坏了两国间的自由贸易。
(三)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完全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并对非同
盟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幸而缔结的同盟。关税同盟的一体化程度比自由贸易 区更高,而且由于同盟成员必须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因此,它已经具备了 一些超国家的性质。
表 3—1 区域经济一位化形式特征一览表
合作特征
优惠贸 易安排
自由贸 易区
关税 同盟
共同 市场
经济 同盟
政治 同盟
全部关税取消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设立共同壁垒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对生产要素的 流动不加限制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统一国家经济政策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统一国家政治政策
否
否
否
否
否
是
(四)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所谓共同市场,除了要求其成员国之间完全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建 立对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以外,共同市场成员之间的生产要素也可以自由流 动,特别是资本和劳动可以自由流动。
(五)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
所谓经济同盟,就是成员国之间不但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流 动,建立对外共同关税,而且要求成员国间制定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 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之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
(六)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lntegration) 或政治同盟(PoliticaI Union) 这是经济一体化的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区域各国在经济、金融和财
政等政策上,完全统一化;在各成员国之间完全废除商品、资金、劳动力等 自由流通的人为障碍;并且,各成员的社会、政治、防务等方面的政策也趋 于一致。
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
二次大战以前,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主要表现是殖民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在殖民体系中,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存在着纵向的国际分工,其经济存在着 互相的融合。二次大战以后,国际分工从纵向分工向横向分工发展,殖民体 系的瓦解使原有的经济一体化方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区域 经济一体化。战后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被人们概括为两次区域经济一体化 浪潮。在第一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横向一体化进程代替殖民纵向一体 化进程,成为一体化进程的主流,而在第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经济 一体化趋势开始突破经济发展水平与地域接近等认同基础,呈现出更加复杂 的整合模式。从战前到战后再发展至今,国际分工体系中的经济一体化从“条 条”格局发展到“块块”格局,再到今天的“错综”格局,走过了一条漫长 的道路。
一、第一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
战后第一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出现在 50 年代到 60 年代,具有特定的 历史背景。
50 年代到 60 年代,战后的两极格局逐渐形成,欧洲成为美国和前苏联 争霸的主要阵地之一。1949 年 1 月,前苏联与东欧国家成立了经济互助委员 会,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为了防止西欧像前东欧一样向 社会主义转变,美国推出了对欧洲进行整体援助的“马歇尔计划”,这对西 欧的联合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与此同时,欧洲国家开始谋求经济与政治联合, 以维护其在两极格局中的独立性。1951 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 时、荷兰和卢森堡 6 国在巴黎签订了为期洲原子能联营”两个条约,合称“罗 马条约”、于 1958 年生效。1967 年 7 月,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pomic Community 简称 EEC)、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耿营三大共同体机构合并, 合称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 简称 EC),但原有的三大组织仍然 保持其同际法人地位。
1959 年 6 月 30 日,没有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英国联合瑞典、丹麦、
挪威、瑞士、奥地利和葡萄牙,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了部长级会议, 通过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草案”。1960 年,上述七国签订了“建立欧洲自 由贸易联盟公约”,建立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ce Trade Association 简称 EFTA)。
与此同时,许多原有的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这些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
家认识到,政治的独立如果没有经济独立作为保障,是不可能持久的,而南 南合作是维护发展中国家经济独立的有效手段之一。广大发展中同家在这个 时期的区域合作。是作为南南合作的一种形式而出现的。1960 年,拉丁美洲 自由贸易协会(LAFTA)和中美洲共同市场成立;1964 年中非关税和经济同 盟成立;1965 年组建了阿拉伯共同市场;1967 年成立了东非经济共同体和个 南亚经济联盟(ASEAX);1968 年加勒比自由贸易协会成立;1969 年安第斯 条约组织成立。在这个时期。全球组建了近 20 个区域经济集团,100 多个国 家加入了这些区域一体化组织。
70 年代到 80 年代早期,世界经济处于”滞胀”阶段,虽然一些区域经 济集团在这一时期进行了扩大与改组,但对世界经济总体格局没有发生大的 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进入低谷阶段。
二、第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背景与原因
80 年代中期,特别是进入 90 年代以后,区域经济一体化再次掀起了浪 潮。这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形成与发展,与第一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 一样,具有深刻的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同时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发展有 着重大的影响。总的来说,第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原因与背景是:
(一)新科技革命的兴起是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经济根源
80 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开始从“滞胀”中走出来,一些科技成果开始转 化为生产力,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生产中来,信息革 命导致各国之间信息交流的迅猛发展,而且使国际间的合作成为必要,大型 科研项目已经不再是一个国家所能承担的了的,各国之间必须进行经济合 作,各自发挥优势,才能共同完成这些项目。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使生产 合作开始突破国界,在区域与全球形成一体化态势。
(二)同质经济的出现为区域经济合作提供了经济基础
90 年代区域经济合作进程持续高涨,其重要原因在于世界各国均走向了 市场经济,市场机制成为调节各国经济的基本机制。有人将市场经济机制的 全球认同称为“同质经济”现象。市场的作用促使区域经济不断融合,打破 了不同的国际分工体系,推动了市场型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三)两板政治格局的瓦解和多极格局的不稳定发展是第
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持续高涨的政治根源 在两极争霸格局下,世界上许多地区成为两个超级大同争霸的前沿,区
域冲突比较频繁,区域内对立现象比较普遍,意识形态的斗争非常激烈。两
极格局瓦解之后,世界上的热点普遍降温,区域经济合作开始成为主旋律。 许多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开始打破意识形态界限,吸纳不同社会制度的同家 加入,一些新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 家之间形成。
与此同时,新的世界格局还不稳定,霸权主义的威胁仍然存在。某些区
域国家为了进一步争取本身在国际竞争与多边谈判中的实力,开始或继续谋 求区域经济合作,以提高自身在多极格局中的国际地位。
(四)多边体系的曲折发展是区域主义发展的重要原因
从 80 年代中期以来,“乌拉圭回合”谈判在曲折中发展。本来预期在
1990 年底完成的谈判因为各方利益的分歧而迟迟不能达成协议。一些国家为 了尽快获得经贸自由化的好处,在争取多边体系发展的同时,也开始谋求区 域经济的合作。1991 年,美国财政部副部长萨默斯(Sunmmers)认为,与其 让各国因争论不休而延缓多边体系的自由化进程,还不如在区域间先实行自 由化,再从区域自由化走向全球自由化。这种意见认为区域自由化是全球自 由化的“次佳选择”,揭示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区域经济合作迅猛发 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跨国公司生产一体化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合作
80 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加速, 90 年代以来更是如此,1980 年到
1994 年间,相对于全球固定资本总投资和世界国内生产总值,国际直接投资 流量增加了一倍。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使他们推动各国政府加速贸易与投资 的自由化进程。随着科研投入的增加,某些国际生产的项目的规模经济效益 点已经不是一个单个的跨国公司所能达到的,跨国公司超越国界开始谋求“战 略联盟”,从而推动了区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
(六)美国叶区域主义态度的转变推动了区域主义的发展 长期以来,美国在资本主义体系中占有绝对的领导地位,因此,他特别
强调经济秩序的统一化和制度化,以加强对其他国家的控制。同时,多边贸 易自由化对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美国来说,有利于其打开国际市场,具有重 大的意义。但是,随着多极格局的形成与发展,美国已经元力单靠多边主义 来获得竞争优势,他也必须借助区域的力量与其他集团抗衡。因此,美国走 上了一条多边主义、区域主义、单边主义同时并进的道路,成为了区域经济 一体化浪潮中的重要推动力量,这无疑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七〕区域经济合作本身具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和连锁反应, 这在第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区域经济合作,特别是通过建立关税同盟进行的区域经济自由化,本身
具有贸易与投资的扩大效应和贸易与投资的转移效应。对于区域外的国家来 说.由于转移效应导致的损失往往迫使他们谋求加入某一个区域经济组织,这 就导致区域经济组织的不断扩大,或者说产生“滚雪球”现象;转移效应也 可能使区域外国家自己谋求组建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从而产生区域经 济合作的连锁反应。
三、第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表现与发展
第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源头还是在于欧共体的不断扩大。1986 年
2 月,欧共体各国签署了“欧洲一体化文件”(国内有关文献将其称为“单 一欧洲文件”、“单一欧洲法”等),决定在 1992 年实现统一欧洲大市场的 目标。同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了欧共体。1992 年,欧共体的统一大市场 建设尽管没有完全达到原有的目标,但基本得以实现。同年,欧共体首脑签 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进一步推动欧共体实现 经济与货币联盟,并朝着政治联盟的方向发展。1993 年 11 月,该条约正式 运转之后,欧共体开始被人们称为欧洲联盟。1992 年 5 月,欧共体 12 国和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7 国外长签署了“欧洲自由经济区协定”,在瑞士不参加 的情况下,该协定于 1993 年 7 月生效。1995 年,欧洲联盟进一步扩大到了 奥地利、芬兰、瑞典,欧盟成员国达到了 15 个。
1988 年 1 月 20 日,美国和加拿大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CUFTA)”,
从 198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1991 年 2 月,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正式宣布 将推进北美自由贸易区
(NAFTA)的建立,经过谈判,该协议于 1992 年 8 月达成,并且于 1992
年 12 月得以签署。1994 年 1 月 1 日,北美自由贸易区正式开始运转。
1989 年 11 月,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 6 国共
12 个国家在澳大利亚举行部长会议,组建“亚洲太平洋地区经济合作组织
(APEC)”,简称“亚太经合组织”,或“亚太经合会”。1991 年,中国、 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1993 年墨西哥、巴布亚新几 内亚加入该组织,1994 年智利成为该组织的第 18 个成员。
欧洲、美洲和亚太地区的一体化趋势使世界经贸格局开始呈现以三大区 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为主的区域经济合作态势。对于三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的情况,我们还将在本章第 2 节中作进一步的介绍。
在三大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世界上其他许多地区也开始 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在东亚,东盟进一步扩大,1995 年 7 月,越南成为东盟的正式成员;1995
年 12 月,缅甸、柬埔寨、老挝成为观察员,东盟明确表示这三个国家将成为 其成员。东盟抛除了其成立初期具有的意识形态目的,将所有东南亚国家包 括了进来。东盟将力争在 2003 年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从 1996 年开始实施 新的关税计划,并制定从 1996 年开始实行的取消非关税壁垒时间表。马来西 亚总理马哈蒂尔还提出了建立“东亚经济集团”的设想,意在将东南亚的区 域经济合作继续扩展。1994 年 1 月,东盟与印度成立东盟-印度扇形合作委 员会,意在加强与南亚的合作。
在南亚,南亚 7 国成立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1995 年 12 月,南亚区域 合作联盟达成一个特惠贸易协定,并计划在 2000 年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
1995 年 4 月,包括南非、印度、澳大利亚在内的印度洋 7 个国家在毛里 求斯举行会议,发表了推进印度洋经济圈计划的联合声明,提出要把谋求地 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均等开发、扩大贸易关系、交流科学技术、联合培养 人才作为建立经济圈的目的。同年 6 月, 23 个国家在澳大利亚召开了开发 印度洋国际论坛研讨会,预备在近期提出相当明确的行动议程。
在中东,1989 年成立了阿拉伯合作委员会和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 在美洲,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和巴拉圭于 1991 年成立的南锥体共同市
场(国内有关文献也称“南方共同市场”),从 199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行关 税同盟。中美洲 6 个国家,1995 年 3 月举行了第 16 次首脑会议,签署了“声 明”和“社会一体化协议”。在此以前签署的“中美洲一体化条约”于 1995
年 8 月生效,旨在创建一个“中美洲经济同盟”。1995 年 6 月,以美洲国家
为主的西半球 34 国部长会议在美国举行,会议通过了推动该地区贸易自由化 和经济一体化的“联合宣言”,讨论了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的途径。
在非洲,1995 年 11 月,东非 3 国坦桑尼亚、肯尼亚和乌干达,实行了
货币的自由流通。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于 1995 年 7 月举行首脑会议,批准了 西非国家共同体新条约,该条约提出在 2000 年以前统一货币。早在 1980 年, 非洲统一组织的首脑会议就提出了“拉格斯行动计划”,要求在 80 年代建立 中、东、南、北、西各个区域的经济共同体,在 2000 年建成非洲共同体。1991 年,第 27 届非统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在原苏联、东欧地区,1993 年 9 月,原苏联的一些共和国新成立了独联
体经济联盟,1995 年 11 月,独联体国家政府首脑理事会第 21 次会议签署了 有关独联体国家一体化的 10 多个多边文件。俄罗斯等 6 个国家发表呼吁书, 提议独联体所有成员国更加有效地利用原苏联各共和国共同建立的生产潜 力,改变互相分离的倾向,发展经济合作,希望更多的国家加入统一关税区。
1991 年成立的维谢格拉德集 4 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
表 3—2 区域经济—体化组织简况(截止到 1995 年 1 月)
名称
成员
总部(常设机
构)所在地
成立时间
欧洲自由
贸易联盟
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冰岛、芬兰、列支敦士登
日内瓦
1960.1
比荷卢
经济联盟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
布鲁塞尔
196.11
欧洲联盟
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
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奥地利、芬兰、 瑞典
布鲁塞尔
1967.7
维谢格拉
德集团
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
维谢格拉德
(签约地)
1991.2
黑海经济 合作区
希腊、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俄罗斯、乌
克兰、摩尔多瓦、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土 耳其
伊斯坦布尔
1992.6
独联体 经济联盟
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埕尔吉斯斯坦、摩
尔多瓦、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塞拜 疆
莫斯科
(签约地)
1993.9
经济合 作组织
土耳其、巴基斯坦、伊朗、 1992 年又加入 7 国:阿富
汗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 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
德黑兰
1985
东南亚
国家联盟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城、菲律宾、泰国、文莱、
越南
雅加达
1967.8
海湾合作
委员会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
特阿拉伯
利雅得
1981.5
南亚区域
合作联盟
孟加拉国、不丹、印度、马尔代夫、尼泊尔、巴基斯坦、
斯里兰卡
加德满都
1985.12
阿拉伯合作
委员会
埃及、约旦、伊拉克、也门
安曼
1989.2
阿拉伯马格
里布联盟
阿尔及利亚、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突尼斯
摩洛哥
1989.2
西非经济
共同体
贝宁、布基纳法索、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
日尔、塞内加尔
瓦加杜古
1973.4
西非国家
经济共同体
上栏 7 国,另有:多哥、佛得角、冈比亚、几内亚比超、
几内亚、加纳、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塞拉利昂
阿布贾
1975.5
南部非洲发展
协调委员会
安哥拉、博茨瓦纳、津巴布韦、莱索托、马拉维、莫桑
比克、纳米比亚、斯威士兰、坦桑尼亚、赞比亚
哈博罗内
1980.4
东部和南部 非洲优惠贸易区
上栏 8 国(不含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另有:埃塞俄
比亚、布隆迪、吉布提、科摩罗、肯尼亚、卢旺达、毛 里求斯、索马里、苏丹、乌干达
卢萨卡
1981.12
中非国家
经济共同体
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刚果、加蓬、喀麦隆、卢旺达、
所伊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乍得、中非
利伯维尔
1983.10
安第斯集团
秘鲁、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亚、委内瑞拉
利马
1969.10
加勒比 共同体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伯利兹、多米尼
加共和国、格林纳达、圭亚那、圣卢西亚、圣基茨和尼 维斯联邦、牙买加、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 和多巴哥、蒙特塞拉特
乔治敦
1973.8
拉丁美洲
一体化协会
阿根迁、巴接圭、巴西、秘鲁、玻利维亚、厄瓜多尔、
哥伦比亚、墨西哥、委内瑞拉、乌拉圭、智利
蒙得维的亚
1981.3
南锥体
共同市场
阿根廷、巴拉圭、巴西、乌拉圭
蒙得维的亚
1991.3
北美自
同贸易区
美国、回拿大、墨西哥
墨西哥城(签
约地)
1992.12
中美洲自由
贸易区
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
圣萨尔瓦多
1993.2
澳新自由
贸易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
堪培拉
1990.7
匈牙利)总理在 1995 年 11 月举行会议、加快四国的贸易自由化进程,
预计在 2000 年彻底取消关税壁垒。该组织还将进一步吸收更多的中亚、东欧 国家加入。
1985 年成立的经济合作组织和 1992 年成立的黑海经济合作区也吸收或 包括了许多原苏东地区的国家。
据统计,从 1948 年到 1994 年底,地区经济一体化协议有 109 个,到 1995
年 1 月仍然生效的有 24 个,成员国达 140 多个,这还不包括类似亚太经合会 之类的非约束性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四、当前区域经济合作的特点
80 年代中期以来持续高涨的区域经济合作浪潮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 求,是生产力诸要素超出国民经济范围,生产社会化超出国界发展的必然体 现。一方面,存在着经济活动和生产力的全球化,另一方面存在着经济体制 的冲突、政治与文化的对立,两者之间矛盾发展的结果是区域经济合作浪潮 的高涨以及多边贸易体系的迅速扩展。至于区域经济合作与多边贸易体系之 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当前区域经济合作态势的发展是符合世界经济全球化趋 势的,区域主义与多边主义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从目前区域经济 合作发展的特点来看,区域主义有可能朝着促进多边主义发展的方向前进。
总的来讲,我们认为当前的区域经济合作存在着以下特点:
(一)区域集团内政治体制出现相融性 五六十年代的区域经济合作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
之间基本上不可能形成区域经济合作。经互会组织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经济
一体化,具有打破经济封锁,同西方国家抗衡的目的。西欧的联合在很大程 度上也是冷战的产物。许多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域经济合作,其重要目的还在 于谋求和巩固政治上的独立,减少对西方国家的依附性。东南亚国家联盟
(ASEAN)的建立本身更是具有典型的政治意图。1967 年东盟成立之时,越
南战争正在激烈进行,虽然东盟名义上宣布其宗旨在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 和文化的发展,但正如当时的美国副总统汉弗莱在东盟成立时所说,东盟“将 遏制共产主义在东南亚的扩展”①。但是,时至今日,原来东盟要遏制的主要 对手越南已经成为其成员国,中国则成为其重要的合作伙伴,老挝和柬埔寨 也即将加入东盟。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甚至长期的宿敌,通过区域经济合 作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互相的信任,其政治体制能够做到互融而非排斥,不 同意识形态的国家通过区域经济合作,和平共处。
(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在一个区域集团内共存 战后初期的区域经济合作主要在相同经济水平的国家之间进行,这被称
为“横向”经济一体化,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进行经济合作被称 为“纵向”经济一体化。勿庸置疑,横向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虽然有其重要的 经济原因,但发展中国家担心与发达国家进行经济合作会丧失经济独立性, 发达国家担心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合作会拖累其经济发展,也是纵向经济 一体化在战后初期不能得到发展的重要原因。而目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 国家同处一个区域经济集团的现象,已经不再少见了。比较典型的有北美自 由贸易区,既包括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墨西哥这样的发展中国
① 王斯德、钱洪主编《世界当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 年版。
家;亚太经合组织,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还包括发展 中国家。在这些组织的区域经济合作中,既可能存在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 间的合作,也可能存在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还可能存在发达国 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有横向经济一体化,也有纵向经济一体化, 因此可以称为“错综型”经济一体化。
(三)区域集团内的合作领域田单纯的货物扩展到服务、 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 原有的区域经济合作和经贸自由化的进程主要集中在货物领域,通过关
税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撤除来实现经济融合。目前,随着国际经贸活动内容 的丰富,区域经济合作的领域也有所拓展。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成为区域经济 合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投资与技术方面的合作也成为了区域经济合作不可缺 少的部分。一些区域集团在经济合作中不是单纯地通过政府行为撤除壁垒, 而且还可能设定各种具体项目,由政府组织力量来进行合作。区域组织成员 往往还在各个领域进行政策的协调和信息的交流。
(四)“跨地域”与“多重”区域集团的出现 在第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所谓区域的概念有了很大的扩展,例
如亚太经合组织,其包括的地域范围极其广泛,涉及成员的国民生产总值达 到世界的 50%;欧洲联盟的扩展范围直指东欧和地中海国家;美洲一体化进 程则打出了“西半球”一体化的旗号。这种地域合作范围的扩大显示出区域 的合作带有根强的全球化色彩。一些区域经济集团实际上已经是跨洲、跨洋 的集团,地域认同已经不再是经济合作的唯一基础了。
第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一个新现象就是出现了大量的“超区域”
经济合作。所谓“超区域”经济合作,指的是区域集团与区域集团之间的合 作。“超区域”经济合作往往是朝着组建更大的经济集团而迈进。欧洲联盟 是“超区域”经济合作的积极推进者,欧洲联盟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联合组 建了欧洲经济区,于 1994 年 1 月 1 日正式启动。1995 年 11 月,欧盟地中海 首脑会议在西班牙举行,准备在 2010 年建成“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
1995 年 12 月,欧盟和南锥体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一项协议,旨在于今后建成
一个庞大的自由贸易区。在非洲,旨在实现非洲一体化的“拉格斯行动计划” 明确表示,应该先在非洲各区域实现一体化,然后以区域问联合的方式实现 整个非洲的一体化。在美洲,1995 年 6 月召开的西半球 34 国部长会议提出, 要加强北美自由贸易区、加勒比共同体、南锥体共同市场等 5 个区域性经济 合作组织之间的合作,并逐步进行合并统一,并于 2005 年创建一个美洲自由 贸易区。
从理论上讲,组织的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和“重组合并”两种。 吸收合并指的是一个组织通过吸收另一个或另几个组织的方式来进行合并, 吸收者的主体地位存续,被吸收者的主体地位消失。重组合并指的是两个或 两个以上组织进行合并,原有合并各方的主体资格均告终止,形成新的组织。 “超区域”经济合作今后可能也会以这两种形式进行。但是,目前的“超区 域”经济合作在各个区域组织进行经贸自由化和经济合作的同时,原有各组 织的主体资格往往并不消失,新组织和原有各组织的主体资格同时并存,从 而在一个大的区域经贸集团中,出现紧密程度不同的小经贸集团。同时,由 于原有各区域集团内部还会出现所谓的“次区域”经济合作,这就更加使区 域经济合作呈现出“多重性”。“超区域”经济合作和“次区域”经济合作
都是导致“多重”经贸集团的原因,但有时这两种合作方式可能是难以区分 的。
目前,比较典型的区域经济合作“多重”现象有:欧洲经济区——欧洲 联盟——比荷卢经济同盟;亚大经合组织——东盟(今后还可能出现介于两 者之间的“东亚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
(五)以“洲”和以“洋”为基础的区域集团在酝酿 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在其扩展的计划中,十分明显地把整个欧洲
或整个美洲地域包括了进来。1996 年 3 月,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的领导人在 泰国举行了举世瞩目的亚欧会议,以引导欧亚大陆一体化进程。在非洲大陆, 尽管一体化进程十分缓慢,但实现整个非洲大陆的一体化,是其长期的既定 目标。欧亚大陆一体化、美洲大陆一体化、非洲大陆一体化进程在下个世纪 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在环太平洋地区,亚太经合组织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开放的区域主 义给区域经济合作带来了新的模式。大西洋两岸,英国、德国和美国部分官 员积极推动建立环大西洋经济共同体,以减少欧盟和美国的经贸摩擦。在印 度洋地区,澳大利亚、南非和印度共同推动着环印度洋经济合作圈的形成。 大西洋、印度洋、太平洋都在探索着进一步实现经济合作的方式。
(六)区域经济合作成员主体身份呈现“多元化”
由于区域经济合作存在着“多重性”和“交叉性”,一个国家或地区往 往可能成为多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具有多重的成员身份。假设一个 国家分别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在某个区域框架内进行经济合作,那么它就基 本上不可能受到所谓贸易转移效果的损失。而目前,区域经济合作成员主体 资格“多元化”的现象,也是与许多区域组织开始强调其“开放性”所分不 开的。
(七)区域集团的形式在突破,原有的区域集团加速调整,
“开放的区域主义”有所加强 “开放的区域主义”是第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经常被人们提及的
一个说法。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区域主义”的本质是内部的自由化和对外
的保护,因此,人们担心区域主义会损害多边主义的发展。针对这种担心, 一些组织在进行区域合作的同时,提出了“开放的区域主义”这一概念,亚 太经合组织和南锥体共同市场都是“开放的区域主义”的热心倡导者。
其实,对于什么是“开放的区域主义”,并没有一致的说法。但有几种
行为,被公认符合“开放”的原则。例如:成员资格对其他国家的开放;区 域行动与世贸组织的一致性;减少对非成员的歧视性,亚太经合组织提出, 其区域自由化的结果不仅应将减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之间的壁垒,而且应将 减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和非成员之间的壁垒。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将这种 意思总结为:“区域集团内部贸易壁垒的逐步消除与对非区域集团成员的贸 易壁垒的削减或多或少将按同样的削减比例与时间表进行。①”鲁杰罗认为, 这种方向使区域经济合作不仅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 最惠国待遇相符合,有利于使区域主义与多边主义趋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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