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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竞争与合作








① 雷纳托·鲁杰罗“贸易在无边界的世界中的作用”《世贸组织新闻公报》1996 年 4 月第 46 号。

第三节 三大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是当今世界最主要,也是最 活跃的三大经济合作组织。这三大组织虽然在一体化程度和一体化模式上相 差甚远,但是,它们的成员包括了世界上最主要的经济力量,都对世界格局 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有人认为,今后的世界格局 将形成三大区域经济组织鼎立之势;也有人认为,三大区域经济组织将不断 扩展和融合,以至走向全球一体化。但是,无论今后世界格局发展的道路如 何,三大区域经济合作组织都将毫无疑问地起到主导和关键的作用。
一、欧洲联盟
  应该说,无论是在第一次还是在第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西欧的 一体化进程都是整个一体化浪潮的始作俑者。欧洲联盟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 成熟、影响最大的区域经济集团。
(一)走向联合的西欧 西欧走向联合是有其特定背景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欧处于一
片萧条之中,原来号称欧洲列强的各个国家在大战之后都丧失了原有的国际 地位。与此相比,美国和苏联的地位却大大上升了,成了真正的超级大国。 两个大国之间的矛盾在战后不久就开始表现出来,欧洲成了超级大国争霸的 前沿阵地。到 1947 年,欧洲的分裂已经变得不可避免了。
为了争取欧洲,避免使欧洲各国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美国制定了所谓的
“马歇尔计划”,旨在保持“欧洲经济独立”,使欧洲留在西方阵营中。“马 歇尔计划”也叫“欧洲复兴计划”,旨在通过庞大的经济援助,复兴西欧的 经济,以遏制苏联的渗透。“马歇尔计划”开始时是面向整个欧洲提出来的, 但立刻遭到了苏东集团的坚决抵制,而在西欧国家却受到了热烈的欢迎。1947
年 7 月 15 日,欧洲经济合作委员会得以成立,以配合“马歇尔计划”的实施。
1948 年 4 月,美国通过了对外援助法,西欧各国得到了美国的大批援助。在 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美国与各受援国分别签订了双边协定,以迫使 这些国家开放市场、保障美国的投资安全,从而加强了对西欧经济的渗透和 控制。但是,由于“马歇尔计划”把西欧当做了一个整体进行援助,西欧各 国在此过程中也加强了联系,建立了一些共同的经济组织,经济上互相融合 的趋势也有所加强,这从客观上促进了西欧的联合。
在西欧联合的道路上,同“马歇尔计划”相比,“舒曼计划”可能起到
了更为关键的作用。众所周知,法国和德国为了争夺欧洲大陆的霸主地位, 一百多年来争战不休,而法国洛林地区和德国的鲁尔、萨尔等地区,因为资 源丰富而成为争夺的焦点。二次大战以后,萨尔地区由法国托管,法国非常 想利用其经济影响力并吞煤炭资源丰富的萨尔地区,而德国坚决要求法国归 还萨尔煤区。在英、美等国的阻挠下,法国无法吞并萨尔煤区,可是又担心 归还该地区会加强德国的工业基础,加速其经济以至军事力量的复活。在这 样的背景下,法国外长舒曼提议,将法国和德国煤、铁、钢的生产置于一个 共同的高级机构的领导之下,而这个组织对其他欧洲国家也敞开大门。这个 建议被称为“舒曼计划”。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各方的积极响应。
  1951 年 4 月,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 6 国在巴黎 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也称“巴黎条约”),1952 年,该条约正式 生效。“欧洲煤钢联营”的建立是西欧走向联合的开始。
  
(二)欧洲共同体和关税同盟的建立 “欧洲煤钢联营”建立之后,一些欧洲人士开始热衷于建立联合的欧洲
防务并实现政治联合,但都归于失败,而荷兰外长拜恩提出的经济共同体计 划却逐渐得到了各方的认同。1955 年 6 月,经过 6 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会 议上,6 国在建立一个全面的共同市场方面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在这个基础 上,1957 年 3 月,6 国政府首脑和外长云集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欧洲 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这两个条约被人们合称为“罗 马条约”,但许多情况下,所谓“罗马条约”,也专指“欧洲经济共同体条 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共有 6 个部分 248 条,还包括了 11 个议定书,
3 个专约和若干清单。它没有规定生效期限和退出程序,却表示欢迎其他欧 洲国家参加。
“罗马条约”规定进行的工作包括:
  1.建立关税同盟。条约规定首先在成员国之间削减关税,在 12 年内分 3 个阶段消除关税和限额,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同时规定了一些例外措施和 保障措施。在各方削减关税的基础上,在一定时间内建立起共同的对非成员 国的关税税率和共同的贸易政策,从而使欧洲经济共同体达到关税同盟的一 体化程度。
2.建立共同的农业政策。“罗马条约”提出要把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范围
扩大到农业和农产品贸易领域。在此以后,欧洲经济共同体开始不断完善其 共同农业政策,并使之与共同贸易政策一起,成为了欧共体的重要支柱。
3.逐步废除阻止成员国之间的人员、劳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
4.建立共同的运输政策。
  5.建立共同体内公平竞争的政策,反对企业垄断行为、倾销行为,反对 政府破坏公平竞争的补贴行为。
6. 促进各国经济政策与法律的趋同。
7.在社会问题上进行合作。
8.建立欧洲投资银行。
9.建立联系国制度。 “罗马条约”还设置了一套共同机构,来作为西欧联合的组织基础,它
们包括:
1.部长理事会。 部长理事会具有管理欧共体的实际权力,负责协调欧共体的一般经济政
策。理事会成员通常由各国各派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通常情况是各国的外 交部长。理事会主席由各国代表按国名字母顺序轮流担任,每届任期 6 个月。 理事会会议经主席、一位理事或执行委员会的提议,由主席负责召集。
2.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欧共体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罗马条约”的实
施,监督各机构所做决策的执行,拟定建议与意见,向部长理事会提出行动 方案建议,向议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代表共同体与非成员国以及其他国际 组织接触,管理共同体财务。执行委员会委员对共同体负责,而不对各国政 府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它是一个庞大的行政机构。在执 行委员会下,还设立了经济和社会委员会、货币委员会、运输委员会、预算 委员会和经济政策委员会等。

3.欧洲议会。
  “罗马条约”设立的议会到 1962 年被正式命名为“欧洲议会”,它负责 共同体的评议和监督工作。议会的决议一般只有建议的性质,并没有强制效 力,但它有权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迫使执行委员会辞职。在其早期,“欧洲 议会”没有立法权,议员也不是通过普选产生,而是各国议会推选任命的。
4.法院。 法院是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责解释“罗马条约”和各机构所做出的决
定,处理各成员国之间和各机构之间的纠纷。
  1958 年 1 月 1 日,“罗马条约”正式生效。在此以后,欧洲经济共同体 在一体化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64 年,在布鲁塞尔的部长理事会上,各 方同意,到 1967 年,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联营、欧洲经济共同体三者 合并,并称欧洲共同体,这从法律上正式形成了统一的欧洲共同体,加速了 西欧的一体化进程。在整个 60 年代,欧共体实行了统一的农产品价格,进行 了农业结构改革,建立了共同农业基金,实行了共同农业政策,建立了共同 的预算,执行了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更为重要的,在 1968 年 7 月 1 日,欧 共体提前 18 个月取消了彼此之间的关税和商品限额,建立了对非成员国实行 统一关税的关税同盟。
(三)不断扩大并建立统一大市场
  在 60 年代得到迅速发展之后,欧共体在 70 年代遇到了困难。石油危机 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欧共体各成员国的保护主义迅速抬头,严重地影响 了西欧经济的发展。许多重大的决策议而不决,各方意见出现严重的分歧。 欧共体的一体化进程陷入停顿之中。
但是,在 70 年代,欧共体完成了它的首次扩大,1973 年 1 月 1 日,英
国、爱尔兰和丹麦同时加入了欧共体。实际上,早在 60 年代初,这 3 个国家 和挪威就提出了加入欧共体的申请,共同体理事会决定对这四国采取同时谈 判,一起接纳的方式完成其加入程序。但是,由于法国不愿意英国加入,谈 判长期没有成果。直到 70 年代初,各方意见才开抬靠近,终于在 1971 年 6 月达成了原则性协议。由于 1972 年 9 月挪威公民投票否决了挪威的加入提 案,挪威最终没有能够加入欧共体。
欧共体扩大到 9 个国家之后,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又提出了加入申请,
对于这次扩大,欧共体采取成熟一个、接纳一个的方式。希腊的谈判率先完 成,并于 1981 年 1 月 1 日成为欧共体成员。1986 年 1 月 1 日,葡萄牙和西 班牙也被欧共体吸收了,欧共体扩大到了 12 个成员国。
  在一体化进程上,经过 70 年代的徘徊不前,伴随着 80 年代国际经济逐 渐从滞涨中走出来,欧共体重新开始了它们的一体化步伐。1982 年,在哥本 哈根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上,共同体各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决定把完成共 同内部市场作为共同体的首要任务。1985 年 6 月,在米兰举行的欧洲理事会 上,通过了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的“完成共同市场”白皮书。白皮书确定在 1992 年以前通过大约 300 项立法措施,消除各成员国的有形壁垒、技术壁垒和服 务壁垒等三大壁垒,实现商品、人员、服务与资本的四大流通。1986 年 2 月, 欧共体在卢森堡签订了“单一欧洲文件”,加快了欧共体统一大市场立法工 作的进程。
  “单一欧洲文件”于 1987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目标是在 1992 年底实 现建立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其内容包括:
  
1.取消有形壁垒。开放边界、取消海关、设立统一的身份证。
2.取消技术壁垒。建立统一的欧洲技术标准,以便于商品的自由流通。
  3. 取消财税差别。实行统一的商品税收政策,消除商品生产和销售成本 上的差别,以保护商品公平竞争。
4.使商业投资法律趋同。建立统一的商业法规,以便于资本的自由流动。 另外,“单一欧洲文件”还对欧共体的决策机制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改革:
  1.赋予欧洲议会以更大的发言权,使欧洲议会在 1987 年获得了参与共同 体立法过程的权力,从而使之可以更加充分地履行其在监督、咨询、修正法 案和审议预算等方面的权限。
  2.建立了更加合理的决策机制,针对欧共体部长理事会的决策方式和程 序进行了改革。
  3.赋予欧共体执行委员会更明确、更全面的实施权限,以保证共同体达 成的各项协议和已经制定的政策切实得以实施。
  1992 年 12 月 31 日,欧共体已经完成了大市场所需要的 95%的立法工 作,欧洲统一大市场基本上得以建立。
(四)欧洲联盟条约
  为了进一步推动欧共体的一体化进程,1989 年 4 月,欧共体执行委员会 主席德洛尔向部长理事会提出了一个“关于欧洲共同体经济与货币同盟的报 告”,被称为“德洛尔报告”。报告对经济同盟的定义是:人员、货物、劳 务和资本能够自由流动的单一市场,共同的竞争规则、共同的结构政策和区 域政策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充分协调。报告对货币同盟的定义是:确保各国 之间货币的完全可兑换性;资本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完全自由流通;在各 成员国货币之间的汇率有一个浮动范围,不存在不可改变的固定汇率。
1991 年 12 月,欧共体首脑会议签订了著名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即“欧洲联盟条约”,进一步阐明了建立经济货币同盟的主张。条约规定:
  1.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针对 成员国本着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所拟定的共同目标,制定共同的 经济政策;
2.规定各成员国的货币兑换率以便实现单一货币;
3.制定并实行单一货币和统一的货币兑换率政策以保障价格的稳定;
4.建立一个旨在制定和执行欧共体货币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条约还为实现经货同盟规定了时间表:
第一阶段,从 1990 年 7 月 1 日到 1993 年 12 月 31 日结束,主要工作是
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
  第二阶段,原则上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主要任务是建立欧洲中央 银行的雏形——欧洲货币机构;
  第三阶段,最早于 1997 年 1 月 1 日,最晚于 1999 年 1 月 1 日开始,建 立“真正的”单一货币和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
另外,“欧洲联盟条约”还规定了政治同盟的目标,主要包括:
  1.促进平衡持久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达到该目标的主要途径在于建立一 个没有内部边界的欧洲共同体,加强经济社会一致性;
  2.在国际上,作为一个政治联盟,通过实行包括拟定共同防务政策在内 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伸张自己的主张;
3.实行联盟公民权制度以加强成员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4.在内部事务和司法方面密切合作。
  1993 年 11 月,“欧洲联盟条约”正式开始生效,作为经济一体化组织 的欧共体将逐渐向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欧洲联盟过渡。
(五)在曲折中发展 尽管“马约”已经生效,但是现实的情况离它确定的目标还相差甚远。
为实现经货同盟,“马约”给各国规定了指标:预算赤字不超过国民生产总 值的 3%,公共债务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 60%。到 1994 年,只有卢森堡和 德国达到了标准。1995 年 4 月,欧盟财长会议排除了在 1997 年实行第三阶 段的可能性,决定分步骤推行。1995 年 12 月,欧盟决定确定单一欧洲货币 为欧元(Euro),1999 年 1 月 1 日正式启用,2002 年 1 月 1 日进入流通领域。
可以预计,这个计划的实施在今后还将遇到许多的困难,
  1994 年 12 月,旨在实现人员自由流通的“申根协定”的执委会在波恩 决定,欧洲联盟的 7 国德、法、荷、比、卢、西、葡人员将自由流通。据此,
7 国取消了相互间的边境身份检查,公民可以在协定实施的区域内自由通 行。此后,意大利和希腊也签署了该协议,但要晚些时候才取消边境检查。 英国一直拒绝参加该协定。
  1992 年 5 月,欧共体 12 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7 国外长签署了“欧洲 自由经济区协定”,并于 1993 年 7 月生效。1995 年,欧洲联盟进一步扩大 到了奥地利、芬兰、瑞典,欧盟成员达到了 15 个。与此同时,欧盟分别向西、 南、东三个方面进行扩展。
1995 年 5 月,英国外交大臣赫德提出,要求欧洲和美国一起作出努力,
以建立一个环大西洋自由贸易区。这个建议得到了美国、加拿大、德国等一 些国家官员的支持,但法国对此持保留态度。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也认为 此举将导致世界进一步的南北分化。
欧盟的南扩得到了法国和意大利的大力支持,欧盟分别与地中海国家以
及南锥体国家签订了条约,实行“超区域”经济合作。欧盟的东扩则为德国 所支持,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都提出了加入欧盟的申请,欧盟准备 与它们逐个谈判,解决加入事项。
1996 年,欧盟各国展开了旨在修改“欧洲联盟条约”的“政府间会议”,
期望在 1997 年 6 月以前达成“马约”第二。“马约”第二可能将改革欧盟机 构、说明接受新成员的具体办法,并将进一步明确欧盟与各国之间的权力界 限。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
(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生
  在 50 年代,西欧走向联合,美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西欧的联 合加速了它们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对美国产生了制约的作用。联合的西欧 谈判地位大大地提高了,在多边体系与双边交往中常常令美国头疼。但是, 由于长期以来,美国认为推行多边主义最符合其国家利益,因此,并没有寻 求参加区域合作的途径。
  随着美国综合国力的相对衰退以及西欧和日本竞争力的加强,到了 70 年代末,美国总统卡特开始检讨美国单一依靠多边主义的政策,提出了与加 拿大和墨西哥共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议,旨在先稳住后院,再谋求其对全 球经贸的支配地位。其后的美国总统里根在执政时期也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 热心推动者。1985 年 3 月,他正式向加拿大总理马尔罗尼提出了在美国和加
  
拿大之间实行自由贸易的主张。经过近 3 年的谈判,达成了“美加自由贸易 协定”。1989 年 1 月 1 日,该协定正式生效。
  “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仅仅是美国计划的第一步,1990 年 6 月 27 日, 时任美国总统的布什提出了“美洲事业创议”(Enter-prise for the American lnitiate—EAI)。“美洲事业创议”有三大政策目标,它们是:
  1.贸易自由化。在贸易领域通过建立大自由贸易区以刺激美洲各国的经 济增长、就业和竞争力的提高。
  2.投资创造。在投资领域通过设立投资行业贷款基金以及多边投资基金 促进美洲地区的投资改革和私有化。
3.通过债务减让计划减轻美洲地区债务国的负担。 通过“美洲事业创议”,美国不但可以确保其在美洲的支配地位,诱使
拉美各国按照美国的意志确立其经济与政治发展模式,而且可以加强美国在 多边领域中的谈判地位。
  实现“美洲事业创议”的第一步就是要将墨西哥纳入美国的一体化计划, 但是,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太大,墨西哥一直拒绝考虑参加自由贸易区。
1987 年 11 月,墨西哥和美国曾经举行了双边贸易自由化谈判,结果以失败 告终。1988 年 12
月,萨利纳斯执政以后,墨西哥与美国、加拿大的关系日益紧密起来,
对组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态度也积极起来了。1990 年,墨西哥分别与加 拿大和美国开始了双边贸易自由化的磋商。到该年 12 月,多边贸易体系的“乌 拉圭回合”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这促使三方坚定了建立区域贸易集团的决心。
1991 年 2 月 5 日,美国总统布什、墨西哥总统萨利纳斯和
  加拿大总理马尔罗尼宣布,三方正式开始了有关签订“北美自由贸易协 定”的谈判。同年 6 月,谈判在加拿大的多伦多拉开了序幕。
谈判先是由各国的商业部长确定了谈判的内容、结构和时间表,随后的
实质性谈判由各自的首席谈判代表主持。三国还设立了 6 个工作小组,协调 谈判的进行。这 6 个小组是,市场
准入小组、贸易法规小组、服务业小组、投资小组、知识产权小组和争
端解决小组。另外,他们还设立了若干个产品工作小 组,分别审议各产品 的关税。
经过 14 个月的谈判,三国终于在 1992 年 8 月 12 日完成了“北美自由贸
易协定”的谈判,12 月 17 日,三国首脑分别在各自首都签署了该协议。经 各自立法机构批准,协议于 1994 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卷幅浩繁,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总的来说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1.在 5 到 10 年内取消关税与其他贸易壁垒,对最敏感的产品的关税最多 可以保留 15 年。美国对墨西哥出口的工业品和农产品,有 65%可立即或在 5 年内享受免税待遇。
  2.墨西哥汽车及轻型卡车的关税立即减少一半。5 年内,取消美国对墨 西哥 75%的汽车零件出口的关税。
3.汽车必须达到 62.5%的北美生产含量才可以享受关税减让待遇。
  4.美国企业在 1995 年 7 月以前将自由进入墨西哥 60 亿美元的通讯设备 及服务市场,取消投资限制。
  
  5.墨西哥对美国农产品进口许可证将立即取消;对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将 在 10 到 15 年内取消。
6.三国之间的纺织品贸易壁垒将在 10 年内取消。
  7.墨西哥封闭的金融服务市场将开放,允许美国银行及证券公司设立独 资的分支机构。过渡性的限制在 2000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消。
  8.美国原在墨西哥的合营保险公司,在 1996 年可拥有 100%股权;1998 年前,后来进入市场的美国保险公司可以占有多数股份; 2000 年所有资本 及市场份额限制予以取消。
  9.墨西哥废止关于投资的“国内含量”的规定,美国在墨西哥的投资企 业将享受墨西哥企业的同等待遇。
  10.1995 年以前,美国卡车运输企业将被允许运载国际货物至与美国毗 邻的墨西哥各州;1999 年底以前跨边境的货物可以运至墨西哥各地。
11.保护知识产权。 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来看,北美自由贸易区所要求的一体化
程度是比较高的。而且,由于它是由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组成的自由贸 易区域,因此其协定规范对其他区域的南北一体化进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 义。
三、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早在 60 年代初,由日本、印度和泰国等国家有关人士组成的亚洲地区经 济合作专家小组就提出了亚洲国家经济合作的构想,1963 年,日本政府提出 了“太平洋经济合作方向”的报告,提出加强亚太合作的愿望。1965 年,日 本著名国际贸易学家小岛清首先提出了“太平洋共同市场”和“环太平洋自 由贸易区”的设想,以后,有关太平洋地区合作的建议不断提出。但是,鉴 于政治与经济条件的不成熟,这些倡议都没有得到积极的响应。
进入 80 年代,太平洋经济合作开始有了转折。1980 年,日本、美国、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韩国以及南太平洋一些岛国的代表在澳 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了“太平洋经济合作会议”(PECC)的首次会议。“太 平洋经济合作会议”的性质是由政界、学界和商界人士联合组成的半官方的 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1989 年,在澳大利亚总理霍克的倡议下,召开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PEC)的第一次部长级会议,由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韩国、东盟六国共 12 个成员组成。这次会议将亚大经济合作从民间与半官方 合作推向了官方的政府间合作。在此以后,亚太经合组织每年召开部长级会 议,在 1991 年汉城会议上,确定亚太经合组织的目的是,促进地区发展、推 进和加强已经开放的多边贸易。在汉城会议上,中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 的代表正式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使该组织的成员扩大到 15 个。
  在 1993 年以前,亚太经合组织的活动还是仅限于讨论经济与技术合作的 方法等内容。1993 年 11 月,在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建议下,亚太经合组织在 美国西雅图召开了第一次非正式首脑会议,从而使亚大经合组织的地位迅速 提高了。美国的目的在于通过亚太经合组织,提高其在迅速发展的亚太地区 的地位。但西雅图会议也使亚太经合组织的主要活动转为推进贸易与投资自 由化方面,是亚太经合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在西雅图会议上,墨 西哥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加入了亚太经合组织。
1994 年 11 月,亚太经合组织在印度尼西亚的茂物召开了第二次首脑会

议,并且通过了“茂物宣言”,提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在 2010 年和 2020 年实现自由化”。1995 年 11 月,在日本大阪举行了第三次首脑会 议,通过了”大阪宣言”和“大阪行动议程”。宣言的核心内容是发达国家
在 2010 年以前,发展中国家在 2020 年以前实现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并提 出,“现在已经进入行动的阶段”。各国将提出自己的行动计划,交 1996
年 11 月召开的菲律宾会议审议。 “大阪行动议程”提出了九点原则,作为实现自由化的基础,以便实现
长远目标。
  1.全面性:自由化进程将毫无例外地消除阻碍进行自由和开放的贸易与 投资的一切障碍。
  2.与世贸组织的一致性,亚太经合组织成员采取的步骤将同新成立的世 界贸易组织保持一致。
  3.可比性: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将努力确保各成员采取的自由化措施具有 总体可比性,将考虑各成员所达到的总体水平。
  4.非歧视性: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将努力在各成员之间实行非歧视原则; 区域自由化的成果不仅应将减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之间的壁垒,而且应将减 少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壁垒。
5.透明性,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将确保其贸易法规具有透明性。
6.维持现状,各成员将努力避免提高贸易保护主义的程度。
  7.同时启动:各成员将“同时毫不拖延地”开始逐步实现经济自由化, 并将在今后 25 年里继续这样做。
8.灵活性:鉴于各成员的发展水平不同和具有多样性,自由化的进程可
以具有灵活性。
9.合作:各成员将积极进行经济和技术合作。 亚大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增添了新的内容,提供了
新的思路。亚太地区的合作只有遵循以上的原则,尤其是非歧视性与灵活性
的原则,它才能够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第四章 各种类型国家集团经贸关系


  在当今国际经贸领域中,除了区域性经贸集团以外,还有许多基于其他 认同基础而组建的国家经贸集团。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 易组织这些全球性的国际经贸组织不一样,这些国家集团的成员只包括某一 类型的国家,其成立的原因在于其成员具有某一方面的共同利益。
  
第一节 发达国家经贸政策的协调


  二战后,西方国家认识到,要维护战后国际经贸关系的稳定发展,必须 建立一定的国际经贸秩序。三大国际经贸组织就是在西方国家的推动之下建 立起来以维护战后国际经贸秩序的。但是,人们发现,战后的国际经贸秩序 并不是十分完善和稳定的,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强协调、维护其经济利益, 开始组建专门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国家集团,从而维护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国际 经贸秩序。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l7ation for Econornic Co—OpetatiOn and Development 简称 OECD)被人们简称为经合组织或经合发组织。它是一 个包括了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协调机构。目前,它拥有 29 个成员,他们是: 比利时、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 堡、荷兰、挪威、葡 荡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西班牙、美国、加 拿大、日本、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捷克、匈牙利,波兰、韩
国。
  早在 40 年代末,欧洲一些国家成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主要负责 “马歇尔计划”的组织与协调。随着欧洲经济的复苏,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 得到了加强,西方国家需要一个组织,以协调欧美各国经济政策。1960 年 12 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与美国、加拿大共同签订了“关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公约”,决定把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改组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61
年 9 月 30 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巴黎。以后,又陆续
有一些国家加入了该组织。特别是最近加入经合组织的墨西哥、捷克、波兰、 匈牙利和韩国,传统上一般被人们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他们 的加入尤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经合组织的主要机构有:
1.理事会。 理事会由各国代表组成,分为常驻代表会议和部长级会议。常驻代表会
议每周举行一次,主席由经合组织秘书长担任。部长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主席由部长们选举产生。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对该组织的所有政策性问 题负责,其决策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做出。
2.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理事会每年选出若干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其职责是根据 理事会的指示进行工作,并将执付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凡是向理事会提交的 问题,须经执行委员会研究。但是,除理事会特别授权处理的问题外.执行委 员会无权作出决定。
3.秘书处。 是经合组织的最高行政机构,由各成员国选派人员组成,负责筹备理事
会及其他各部门的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4.国家代表团。 由各成员选派的经济大使组成,在正常情况下由与大使同等地位的常驻
代表领导,可出席理事会和其他各级会议,负责向经合组织传达成员国的意 见。5. 其他辅助机构。
包括经济政策委员会、经济与发展检讨委员会、能源政策委员会、发展

援助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贸易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各种专门委员会 和工作小组。
  经合组织的宗旨是:“在维持财政稳定的同时,在成员国中实现最高速 度的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就业以及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从而为世界经济的发 展作出贡献”;“对处交经济发展中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正当经济发展作 出贡献”;“按照国际义务并在多边和不歧视基础上对扩大世界贸易作出贡 献”。
  经合组织成立以后。在各方面进行了政策协调与合作。在经济政策的协 调方面,该组织集中了一批专家,对各成员的经济状况经常进行预测与评估, 审查各国的经济政策与经济状况,加强贸易与金融方面的合作,提供分析与 咨询服务。在能源方面,各国进行了协调,成立了国际能源机构和能源政策 委员会,以对付石油输出国组织,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在国际投资方向, 为了维护其成员国资本输出的利益,该组织致力于维护资本自由化和国际资 本安全保障,制定了一系列资本自由化条约,并正在筹备订立“多边投资协 定”。另外,在原子能、农业、渔业、环境保护、发展筹各方面,经合组织 都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作为一个包括了所有发达国家的经济组织,经合组织不仅在各国经贸政 策的协调方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协调发达国家在多边谈判中的立场 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新的多边框架的构建过程中,经合组织利用其强 大的研究力量和占有绝对优势的谈判地位,不断炮制出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提 案或建议,充当了发达国家多边谈判的协调处和参谋部。
二、七国首脑机制
  二次大战以后,维护世界金融秩序的主要是所谓的“布雷顿森林体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美国则在其中发挥着主导的作 用。但是,进入 60 年代以后,美元出现了严重的危机。 70 年代初,美国 停止了美元黄金自由兑换的承诺,布雷顿森林体系实际上瓦解了。紧随其后 的石油危机更是引发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大恐慌,原有的经济秩序已经难 以为继了。
1975 年 11 月,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日本、法国、加拿大和意大利
七个西方国家的首脑,聚集于巴黎郊区的朗布依埃,召开了发达国家首脑会 议。在这次会议上,各国首脑就广泛的经济问题展开了讨论。在会议结束的 宣言中,各方提出了所谓的“协调精神”。
在 1976 年再次召开的首脑会议上,7 国决定把每年一次的首脑会议作为
一种制度确定下来。从此,7 国首脑每年会晤一次,就各方面的问题进行协 商。到 1996 年 6 月的法国里昂会议,7 国首脑会议已经举行了 22 次。在多 年的发展过程中,7 国首脑会议虽然没有组建常设的机构,但其运作机制已 经相当成形,7 个主要发达国家不仅其首脑定期会晤,而且还经常召开 7 国 财政部长、中央银行行长的会议,协调经济政策。
  早期的 7 国首脑会议讨论的议题主要是经济问题,其通过的一些非约中 性的协议和宣言在稳定西方国家货币、稳定金融秩序、争取有利于发达国家 的贸易秩序和市场行情等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随着国际经济形式走 向平稳,西方 7 国首 脑会议越来越趋向于讨论政治问题,特别是 80 年代中 后期,政治问题成为其主要议题。
冷战结束以后,西方 7 国首脑会议的议题又开始转向经济问题,但在世

界多极格局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西方国家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7 国首脑 会议的作用和影响力开始受到人们的怀疑。
  1991 年,在 7 国首脑伦敦会议上,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被邀请参加会议, 会议举行了“7—1”会谈。以后俄罗斯总统叶利钦也参加了“7 十 1”会谈, 并于 1994 年开始正式参加了 7 国首脑会议的政治磋商部分,为了提高自己的 国际地位,俄罗斯正在寻求参加 7 国集团,使之成为 8 国集团。与此同时, 西方 7 国也意识到,中国在世界经济与政治舞台上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 用,一些西方政治家提出应该让中国参加首脑会议,以反映国际经济与政治
的现实。

第二节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60 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运动进入高潮,1964
年 10 月第二次不结盟首脑会议正式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口号。1974 年,在联合国第 6 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 和“行动纲领”中,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实现新 秩序在国际经济各个领域的具体斗争纲领。1974 年的第 29 届联大通过了“各 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充实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容。在建立国际经济 新秩序的斗争中,联合国贸发会议在贸易与发展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 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场所。
一、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建立
  在 60 年代,为了打破发达国家对国际经济组织的垄断,改变不合理的贸 易条件,维护民族经济,广大发展中国家呼吁召开国际会议,研究他们的经 济发展与贸易问题。1962 年,联合国批准召开贸易与发展会议。第一次贸易 与发展会议于 1964 年 3 月到 6 月在日内瓦召开。在这次会议的倡议下,1964
年 12 月 30 日,第 19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1995 号决议,确定联合国贸易与 发展会议(UnitedNations Confercncc on Trade dnd Development— UNCTAD 贸发会议)作为联合国的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
贸发会议的宗旨和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
济与贸易发展;制定国际贸易和有关经济发展问题的原则和政策;推动发展 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检查和协调 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各项问题。
贸发会议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各成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通常每四年举行一
次。贸发会议理事会是贸发会议的执行机构,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必要 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理事会设立了 7 个委员会,它们是:初级产品委员会、 制成品委员会、航运委员会、无形贸易和贸易资金委员会、技术转让委员会、 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委员会、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贸发会议的日常事务由 设在日内瓦的秘书处承担,其负责人为贸发会议秘书长。
二、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主要活动
  联合国贸发会议是讨论国际贸易和发展问题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发展 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要论坛。1964 年以来,贸发会议一共举 行了 9 届大会,在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南北对话,改革不公平和不平等的国 际经济关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等方面,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 1 届贸发会议大会于 1964 年 3 月 23 日到 6 月 16 日在日内瓦举行。这 次大会讨论并通过了国际贸易和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等决议。这次大会开创 了联合国历史上加速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新篇章,提出了通向更加公平合 理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道路。
  在第 1 届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加强了联合,77 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大 会之后发表了“77 国联合宣言”, 77 国集团由此得名。目前,该集团已经 拥有了 127 个成员,但仍然称为 77 国集团。 77 国集团是国际舞台上一个 重要的发展中国家组织。它没有总部、章程和固定的组织机构,而是主要通 过召开部长会议协调立场。在每次召开贸发会议大会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大会之前,该集团都要协调立场,确定共同的目标。近年来, 77 国集团在
  
各种多边论坛上采取了“77 国集团与中国”的模式,加强了与中国的协调与 合作,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南南合作,加强了发展中国家在多边领域的谈判地 位。
  第 2 届贸发会议大会于 1968 年 2 月 1 日到 3 月 29 日在印度首都新德里 举行,通过了普惠制等决议。
  第 3 届大会于 1972 年 4 月到 5 月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有 131 个国 家参加。经过讨论,大会通过了 49 项决议,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各国经济 权利与义务宪章”草案,“班轮工会行动守则公约”草案。
  贸发会议第 4 届大会于 1976 年:月 5 日到 31 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 行,153 个国家和地区参加。通过了发展中国家为改善初级产品条件而提出 的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决议,并决定 1976 年 11 月开始商品共同基金的 筹备工作。
第 5 届大会于 1979 年 5 月 7 日到 6 月 3 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举行,有
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通过了 35 项决议或决定,比较重要的有:要求建 立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与规则,消除不利于国际贸易,特别 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第 6 届大会于 1983 年 6 月 6 日至 7 月 3 日在南斯拉夫首都贝尔格莱德举 行,有 148 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大会通过了 32 个决议和决定,其中比较重要 的有:关于商品共同基金的决议,表示要尽力使共同基金协定尽早生效和开 始经营:关于国际贸易问题的决议,发达国家承诺制上贸易保护主义,严格 遵守“维持现状”的规定,努力减少和消除数量限制;关于官方援助的决议, 多数发达国家重申在 1985 年或不晚于 80 年代后半期达到援助额占国内生产 总值 0.7%的指标;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的决议,敦促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全 面实现 1981 年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通过的“80 年代支援最不发达
国家新的实质性新行动纲领”。
  第 7 届大会于 1987 年 7 月 9 日到 8 月 3 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通过 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 7 届大会最后文件”。在发展资源问题、债务 问题、商品问题、国际贸易问题、最不发达国家问题等内容上取得了一些成 果。
第 8 届大会于 1992 年 2 月 6 日到 25 日在哥伦比亚的卡塔赫纳市举行,
有 110 多个国家和国际机构的代表参加。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加强国家和国 际行动以及多边合作以实现健康、可靠和公平的世界经济。大会审议的 6 个 主要议题是:发展资源、国际贸易、技术、服务、商品以及贸发体制。会议 通过了“卡塔赫纳精神”声明。
  第 9 届大会于 1996 年 4 月 27 日至 5 月 11 日在南非米德兰举行。贸发 会议秘书长提交的报告认为,当今世界的两大趋势是全球化和自由化,如何 在两大潮流之下促进发展,避免边缘化和不稳定情况的出现,是贸发会议各 成员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大会还讨论了国际贸易在乌拉圭回合后的世界中作 为促进发展之手段的作用、企业发展的国家战略和国际支持、贸发会议今后 的体制问题。大会特别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大会成果集中体现在“米 德兰宣言”和“促进增长和发展的伙伴关系”两个文件中。
第 9 届大会的另一成果是确定了第 10 届大会将于 2000 年在泰国举行。

第三节 普惠制与国际商品协定


  在 30 余年的发展中,联合国贸发会议最为主要的成果就是普惠制和国际 商品协定。贸发会议一直认为,要通过贸易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一方面 应该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另一方面应该促进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多样 化和经济的工业化。在改善贸易条件方面,初级产品的国际价格对发展中国 家的贸易利益至关重要,贸发会议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大的努力,促使初级产 品的出口国和进口国进行广泛的合作,国际商品协定就是这种合作的重要形 式。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多样化和经济的工业化方面,贸发会议通过实 行普惠制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方面以优惠,从而给发展 中国家制成品产业以支持。
一、普惠制
  普惠制全称是普遍优惠制(Generall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简称 GSP),它是发达国家承诺的对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 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一)普惠制的形成
  普惠制最早是在 1964 年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第一次大会上提出来的,但是 由于当时各方的严重分歧,没有达成协议。到 1968 年,在贸发会议的第二次 大会上,终于通过了第 21(Ⅱ)号决议,原则上同意采用普惠制。1970 年, 联合国第 25 次大会通过了实行普惠制的决议。1971 年 6 月,关贸总协定缔 约方全体通过了一项决议,同意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发展中国家产品实行普惠 制,并将其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一种“豁免”。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 结束后通过的“授权条款”给普惠制提供了进一步的多边法律依据。
从 70 年代初开始,普惠制以每十年为一期的形式实施,目前实施的是第
三期普惠制。现在,包括有欧洲联盟 15 国在内的 29 个给惠国正在实施 14 个不同的普惠制方案。其中欧洲联盟实施的新普惠制方案从 199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有较大的影响。
(二)普惠制的目的
  根据贸发会议第 21(Ⅱ)号决议,“对发展中国家普遍性、非互惠、非 歧视优惠制度的目的,包括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措施的目的 应为:(1)增加其出口收益;(2)促进其工业化;(3)加速其经济增长率。”
(三)普惠制的原则
  在有关的决议和文件中,贸发会议多次阐述了普惠制的三项原则,即普 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
1.普遍性。 普遍性原则要求给惠国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实行一项统一的普惠制方
案,给惠范围包括所有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但是实际上,这项原则从一开 始就没有得到遵循。目前,全世界实行的普惠制方案一共有 14 个,由 29 个 给惠国分别实施。他们是欧洲联盟 15 国(统一给惠方案)、日本、新西兰、 挪威、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以上两国 实施统一普惠制方案)、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俄罗斯联邦、 美国。每个给惠方案在产品范围、关税削减程度、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等 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特别是在给惠产品的普遍性上,许多同发展中国家出 口利益密切相关的产品被排除在外。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经常被作为敏感部门

不能得到或只能得到很少的普惠制优惠。
2.非歧视性。 非歧视性原则要求,各种优惠方案应该惠及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并且应
该对所有发展中国家一视同仁。但是,一些国家在给予普惠制待遇时,实际 上对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存在歧视。例如美国的受惠名单中,不包括一些社会 主义国家和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国,美国至今没有给予中国以普惠制待 遇。当然,许多人士认为,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特别的经济和发展状况,可 以给予他们以“积极的”差别待遇,采取一些特别措施。
3.非互惠性。 非互惠性原则要求,受惠国无需因为获得普惠制待遇而采取相应的减让
措施。但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给予普惠制时,往往附加许多条件,以至在实 际上取消了一部分普惠制待遇。美国在现定受惠条件时,要求发展中国家提 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欧洲联盟在其给惠 方案中也规定了劳工标准、保护热带森林资源以及打击贩毒等资格条件或优 惠条件。
(四)普惠制方案的基本规定 由于世界上没有能够形成统一的普惠制方案,各种普惠制方案在具体规
定上有所不同。但大多规定了以下内容:
1,受惠国。 从原则上讲,受惠国应该包括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但是,许多给惠国都
列有受惠国名单,并经常进行调整。
匈牙利从 1995 年 1 月 1 日开始将南非列入受惠名单。新西兰从 1995 年
1 月 1 日开始将塞浦路斯从他的受惠国名单中除名。美国从 1995 年 2 月 3 日 开始给予亚美尼亚以普惠制待遇,同时从受惠名单中排除了巴哈马和以色 列。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从 1995 年开始将包括中国在内的 41 个国 家列入了受惠名单,并把土耳其从名单中删除。
欧洲联盟新的普惠制方案中,把受惠国家分为五类:第一类是人均国民
收入在 6000 美元以上的比较富裕的国家。共 12 个;第二类是出口竞争力较 强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共 31 个,其中包括中国;第三类是最不发达国家; 第四类是 5 个拉美禁毒国家;第五类是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每一类 国家,欧洲联盟的方案给予了不同的待遇。
一般来说,各给惠国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以特殊的待遇。联合国制定了
界定最不发达国家的标准、并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名单每年进行调整。1995 年 的最不发达国家共有 48 个,但并非每个给惠国都完全依据联合国制定的名单 给予特别优惠。
2.给惠产品范围和优惠幅度。 普惠制原则上应该给予受惠国所有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关税减免。但
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给惠方案都不是这样。出于给惠国不同的国家利益,各 项方案的产品优惠范围有所不同,各类产品的优惠幅度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协调税则第 25 到 97 章所列的工业部门的优惠范围超过了第
1 到第 24 章所列的农业部门的优惠范围。这样,在受惠国所有的可纳税出口 中,只有大约 50%的出口属于普惠制方案的范围。农产品、纺织品、服装、 鞋袜、皮件等产品经常被视为敏感产品而作为普惠制的例外。
即使可以得到一定的优惠,农产品等敏感产品得到的优惠幅度往往也低

于一般工业品得到的优惠幅度。欧洲联盟新普惠制方案中,所有受惠产品被 分为四类:极敏感性产品,优惠税率为相应最惠国待遇关税的 85%;敏感性 产品,优惠税率是相应最惠国待遇关税的 70%;次敏感性产品,优惠税率是 相应最惠国待遇关税的 35%;非敏感性产品,优惠税率是相应最惠国待遇关 税的 0%。
3.保护措施。 为了避免给惠国经济因为普惠制进口过多而受到冲击,各普惠制方案都
规定了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可以分为两种:(1)保障条款。当受惠国商 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给惠国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生产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 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这种规定类 似于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保障条款的规定,但又不尽相同。例如,欧 洲联盟普惠制方案第 14 条规定的保障措施,并没有按照世贸组织的保障机制 规定进口必须与产业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而是主要从市场份额、生产数量、 库存、利润率、生产能力利用率、就业人数、价格、破产情况等因素考虑实 施保障措施。目前,所有的普惠制方案都规定了保障措施,但是,在实际上 极少被应用。(2)关税配额。实施保护措施的另一种方法是制定关税配额, 对于超出关税配额的进口,或者按规定征收最惠国关税(这被称为预定限 额);或者取消下年度该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这被称为竞争需要标准)。 现在,欧洲联盟新方案已经不再使用关税配额,而是采取对不同种类的产品
给予不同优惠幅度的作法,实际上是将关税配额“关税化”了。
4. 原产地规则。 按照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产品必须全部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或者规定
产品中所包含的进口原料或零件经过高度加工以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之
后,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而所谓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有两种标准: 一种是加工标准(ProcessCriterion)。加工标准一般规定进口原料或零件 的税目和利用这些原料或零件加工后的商品税目发生了变化,就可以认为已 经经过了高度加工,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该商品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另一种是增值标准(Value Added Criterion),也称为百分比标准。它规 定,只有进口原料或零件的价值没有超过出口商品价值规定的百分比,这种 变化才能作为实质性的变化和享有关税优惠待遇。例如,加拿大规定进口原 料或零件价格不得超过出口商品价值的 40%,才能视为已经过实质性变化, 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原产地规则中还有一种“援助国含量”制度,欧洲联盟普惠制新规则中
规定,“原产于欧洲联盟国家的产品,在受惠国经过了生产和加工,并且发 生了受惠方案规定的变化后,即可视为原产于受惠国。”这种规定使原产地 规则的实施更加简便,有助于扩大普惠制的利用率。与这项规定具有同样作 用的有欧洲联盟在“洛美协定”(它不属于普惠制范围,但与普惠制有类似 的作用)中规定的“充分累积”制度,它使在非加太受援国家和欧洲联盟范 围内原产的产品,在经过任何受援国加工之后,仍然可以按照协定享受特别 优惠。而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进一步扩大累积制度的范围,使之达到在受惠 国范围内实现全球累积的程度,并在所有给惠方案中引入“援助国含量”制 度。
  在原产地规则中,一般还有所谓的“直接运输规则”,即受惠商品必须 由受惠国直接运输到给惠国。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需要,受惠产品
  
可以从他国过境,但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一般来说,为了获得普惠制待遇,受惠产品必须获得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国际上运用比较广泛的是 FORM A 原产地证书。目前,新的 FORMA 证书从 1996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原有的证书可以使用到 1997 年底。从 1994 年 5 月开 始,美国已经不再要求 FORM A 证书,只要求出口商应海关税务人员要求提 交加工说明即可。
  近年来,世界贸易组织、贸发会议和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原产地规则方面 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和研究,力图建立基于优惠目的和非优惠目的的统一的原 产地规则,并从技术上使原产地规则更加简单、便于操作,从而提高贸易效 率。
5.毕业规则。
  从 80 年代后期开始,一些给惠国家开始按照自己的定义和标准,取消一 些他们认为已经获得较强出口竞争力的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并将这种 做法称为“毕业机制”,或者“取消制度”。
“毕业制度”一般可以分为部分毕业和全部毕业两种。 部分毕业也称为部分取消、“国家产品取消”或“国家部门取消”。它
规定,如果一个受惠国家的某种产品或某一部门的出口达到一定的参数水 平,这些产品将被从给惠方案中排除,但受惠国家的其他产品仍然能够享受 普惠制待遇。
美国在其部分毕业制度中规定,如果一个受惠国家出口的一种产品超过
了一定的价值,或者超过了所有受惠国家某一产品的普惠制出口总额的一定 百分比(50%),那么下一年度这种产品就不再享有普惠制待遇。但是,如 果在以后,该受惠国该产品的出口大量下降,并不排除恢复其优惠待遇的可 能。欧洲联盟的部分毕业制度是以出口专门化指数结合发展指数为依据来实 施的。出口专门化指数是根据受惠国在欧洲联盟某一特定部门的进口总额中 所占有的份额,相对于其在欧洲联盟各部门进口总额中所占有份额的比率来 计算的。发展指数是将受惠匡的人均收入和制成品出口按照欧洲联盟相同指 标的百分比计算后相加得出的。当发展指数和出口专门化指数的搭配达到欧 洲联盟的标准时,某部门就可能被取消普惠制资格。
全部毕业,也称为国家毕业。取消国家优惠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国民收入
指标来制定的。保加利亚和波兰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其本国的受惠国列 人国家毕业名单。新西兰规定取消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新西兰 70%以上 的受惠国的优惠待遇。美国取消国家优惠的标准目前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11,400 美元。欧洲联盟准备在 1998 年开始实施国家毕业制度。6.附加条件。 根据普惠制的非互惠厚则,普惠制应该是不附加条件的。但是,一些发 达国家在其普惠制方案中往往规定一些附加条件,以达到其在多边领域中达
不到的目的。 附加条件可以分为鼓励条件和取消条件两种。
  鼓励条件是指如果某受惠国符合特定的条件,给惠国可以给予其超过一 般普惠制待遇的待遇。例如.欧洲联盟规定。如果遵循国际劳工组织(ILO)
第 87、98、138 号决议的要求,保障劳工权益,并且遵循国际森林组织有关 管理森林资源标准的精神,其每类受惠产品可以享受 10%的补充优惠税率。 取消条件指如果某受惠国不符合特定的条件,则将被取消或暂时取消普 惠制待遇。美国规定,只有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并符合劳工标准的国家才能享

受普惠制待遇。欧洲联盟在其新的普惠制方案第 9 条中规定,如果存在以下 情况。欧盟将暂停或取消有关受惠国的优惠待遇,(1)劳改产品的出口:(2) 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的行为(违反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和第 10 号公约);
(3)未能对毒品走私和运输给予有效的“海关稽查”或未能遵守限制“洗钱” 活动的国际公约;(4)在提供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核查的过程中未能给予有力 的合作或有欺诈嫌疑:(5)受惠国市场存在明显不公正的贸易惯例。包括对 欧盟产品的歧视,未能遵守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场准人义务。
(五)普惠制的成效和今后的发展 应该说;普惠制在大约四分之一个世纪的运作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
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在缩小南北差距,缓和南北矛盾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93 年,通过普惠制进入经合发组织给惠国的产品总值达到了 790 亿美元,
是 1976 年的七倍多。 但是,发展中国家认为,在普惠制的完善与改进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可
做。目前,受惠国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只占其对给惠国出口的四分之一左 右。这主要是因为给惠产品范围有限和普惠制利用率不高所致。因此,通过 扩大普惠制产品范围。减少普惠制手续以提高利用效率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应该将普惠制扩大到服务贸易领域和投资领 域。当然,这些领域不像货物贸易领域具有关税壁垒,如何在新领域中实施 特别优惠安排.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国际商品协定
  联合国贸发会议促进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保障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 的出口利益。尽管目前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 化,其制成品的出口已经超过了初级产品。但是,初级产品对于发展中国家 的出口利益仍然很重要,对除了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外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 说,其初级产品的出口仍然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 30%以上,对于典型的发达 国家来说,这个比重不到 5%,而对于一些最不发达国家而言,这个比重还可 能超过 30%①。
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利益,贸发会议在促成国际商品协定的签
订、酝酿国际商品协定的达成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国际商品协定的基人情况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生产国和主要消费国之间为了稳定该
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而签订的多边协
  国际商品协定的对象一般都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初级产品的国际 市场一般波动都很大,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出口结构比较单一,对初级产品出 口的依赖程度比较高,这样,保证初级产品市场的稳定就对发展中国家显得 额外重要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结成商品生产卡特尔来维持初级产品 的价格,以卖方垄断来打破发达国家的买方垄断。而在另一方面,国际社会 也努力尝试促成初级产品出口方与进口方的合作,来维持初级产品市场的稳 定,这种努力的结果是国际商品协定的达成。
  由于发达国家不愿承担稳定初级产品市场价格的义务,因此,国际商品 协定的达成往往是十分困难的。二次大战以前,国际商品协定只有两个,即
1933 年小麦协定和 1937 年糖的协定。



① 联合国贸发会议文件(公开)TD/B/CN.1/3“乌拉圭回合与国际商品贸易与价格”第 5 页。

  二次大战以后,在“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人们把政府间商品协定 的内容订人了“哈瓦那宪章”的第 6 章。国际商品协定便开始参照“哈瓦那 宪章”得以制定了,其宗旨是:防止或减少由于初级产品的产销不能及时地 调整而造成的严重困难,防止初级产品价格的过分波动,保证供应不足的初 级产品的公平分配。1964 年联合国贸发会议第 1 届大会召开以后,许多改善 国际商品协定的方案被提了出来。1976 年,贸发会议第 4 届大会通过了商品 综合方案的决议,虽然商品综合方案长期以来一直没有生效,但它给以后的 国际商品协定提供了参照的标准。
  90 年代以来,国际初级产品市场价格进一步滑坡。在贸发会议第 8 届大 会上通过的文件“卡塔赫纳承诺”重申了生产国与消费国进行合作的重要性。 一些国际商品协定在 90 年代得到了重新的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初级产 品市场上面临的大量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新的商品协定的合作内容 也发生了变化。由于大部分商品供应十分充分,消费国并不关心供应的保障, 而对于生产国来说,维持价格也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为了争夺市场,它们往 往不惜削价竞销。在这种背景下,初级产品价格不断下降,使得一些新的商 品协定甚至不再含有稳定价格的机制。
  绝大部分商品协定都包括有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最后条 款等部分。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的核心内容,但某些新的国 际商品协定中,经济条款的重要性已经明显下降了。
(二)国际商品协定的经济条款
  经济条款是确定国际商品协定成员国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它关 系到各成员国的具体权益。在以往的国际商品协定中,它往往是最重要的内 容,传统上,经济条款一般采取以下方式来稳定价格与供求。
1.缓冲存货。
  缓冲存货是由某一商品协定的执行机构按照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 定,运用其成员提供的实物与资金。干预市场并且稳定价格。一般来说,这 种条款在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划成三档,即高档、中档、低档三级。当 市场价格涨到高档时,执行机构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以维持价格在最高限价 之下;在低档时,利用缓冲存货的现金在市场上收购,把价格保持在最低限 价以上。
2.出口限额。
  这种条款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 确定当年平均的年度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按照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分配 给有基本限额的各个出口成员国。
3.多边合同规定。 这种条款规定,进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
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向各进口国出售一 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当进口国在完成所应进口的数量以后,可以在任何市场, 以任何价格,购买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按规定完成一定数量的出 口以后,可以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销售任何数量的商品。
(三)国际商品协定的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 各个商品协定都设立有自己的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在行政条款中,往
往要就这些机构的职权范围做出现定。另外,各成员在有关机构中职位的分 配往往也是行政条款规定的重要内容。在决策机制方面,各协定可能采取协

商一致的方式,也可能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在投票表决的情况下,各成员 往往因其在市场上的份额不同而享有不同的表决权。
  最后条款一般规定协定的签字、批准、生效、有效期、加入、退出等具 体程序和手续。
(四)具体商品的国际商品协定和其他合作情况
  从联合同贸发会议第 8 届大会以后,有 7 项国际商品协定进行了新的谈 判,涉及的产品有:可可、咖啡、天然橡胶、橄榄油和食用橄榄、糖、热带 木材、小麦。但是,一些重要的出口国或进口国没有参加有关协定,例如, 印度尼西亚和美国就不是“国际可可协定”的成员。一些协定完全取消了经 济条款,致使其作用仅仅限于情报的交流和进一步的磋商。
1.国际可可协定。
1986 年“国际可可协定”原定于 1993 年 10 月 1 日到期,1993 年 7 月
16 日,新的“国际可可协定”得以制定,并于 1994 年 2 月 22 日生效,期限
为 5 个可可年,到 1998 年 9 月 30 日终止,并可以适当延期。1993 年胁定没 有规定价格稳定机制,但包括了新的经济规定,以鼓励生产和消费的平衡发 展,从而保证供需平衡。各出口成员将执行所谓的生产——管理计划。出口 成员和进口成员将确定反映平衡供需的全球年产量指示性数字,出口成员将 据此执行生产——管理计划,并制定调整其生产并实行有关政策措施的方 案。
到 1995 年 6 月 30 日,“国际可可协定”的成员有:比利时、巴西、喀
麦隆、科特迪瓦、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欧洲联盟、芬兰、法国、 加蓬、德国、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牙买加、 日本、卢森堡、马来西亚、荷兰、尼日利亚、挪威、俄罗斯联邦、圣多美和 普林西比、塞拉利昂、斯洛代克共和国、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特立 尼达和多巴哥、英国。
2.国际咖啡协定。
  1994 年 10 月 1 日,1983 年“国际咖啡协定”到期,1994 年“国际咖啡 协定”同时生效,有效期为 5 年。新协定没有列入经济条款,但是协定的第
30 条规定,国际咖啡理事会可酌情审查是否可能谈判缔结一项新的协定,包
括一项载有实现咖啡供需平衡的措施的胁定。
  1994 年“国际咖啡协定”要求国际咖啡理事会编制一套指标价格系统, 并对每天公布综合指标价格作出规定。理事会还将制定一套原产地证书制 度,每个出口成员出口的每一批咖啡都需要有原产地证书,国际咖啡组织将 推动有关咖啡生产,销售、新用途等各方面的研究。
  到 1995 年 6 月 30 日,1994 年“国际咖啡协定”的成员有:安哥拉、比 利时、巴西、布隆迪、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古巴、塞 浦路斯、丹麦、厄瓜多尔、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欧洲联盟、芬兰、法国, 加蓬、德国、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牙买 加、日本、肯尼亚、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荷兰、挪威,巴布亚新 几内亚、巴拉圭、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于达、 英国、扎伊尔、赞比亚。
3.国际糖协定。
  1992 年联合国糖大会于 1992 年 3 月 20 日制定了新的“国际糖协定”, 代替了 1987 年协定。新的协定于 1993 年 1 月 20 日生效。
  
  新的协议没有包括调整价格水平的措施,但是规定国际糖理事会可以研 究缔结一项新的国际糖协定,从而可能纳入经济条款。协定推动政府间就糖 的问题进行磋商;希望刺激对糖的需求,特别是在非传统上的用途;收集信 息以推动糖贸易。
4.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1994 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是 1983 年协定的后续阶定,于 1994 年 1
月 26 日制定。1994 年协定原定于 N95 年 2 月 1 日生效,但由于成员不足, 未能如期生效。在 1995 年 2 月 1 日以后,只要有拥有生产国总投票数至少
55%的 12 个生产国政府和拥有消费国总系数至少 70%的 16 个消费国政府正 式签署、批准、接受或加入该协定,协定即生效。
  1994 年协定没有列入经济机制条款。但是,为促进热带木材生产森林的 可持续管理,协定设立了一个“巴厘伙伴基金”,以帮助生产成员国进行必 要的投资。协定还规定了在热带木材贸易方面的非歧视原则。
5.国际粮食协定。
  在国际小麦理事会的主持下,1995 年“国际粮自胁定”取代了 1986 年 “国际小麦协定”,并已经于 1995 年 7 月 1 日生效。原来的小麦协定包括“小 麦贸易公约”和“粮食援助公约”两部分,现在已经成为 1995 年“粮食贸易 公约”和 1995 年“粮食援助公约”。
1995 年“粮食贸易公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其提供与分析信息,以及提
供磋商论坛等功能上,没有包括经济条款。1995 年“粮食援助公约”每年的 捐助承诺由原来的 752 万吨减少到了 535 万吨。
6.国际橄榄油与食用橄榄协定。
  1986 年“国际橄榄油与食用橄榄协定”原定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但在 1g93 年 3 月联合国橄榄油与食用橄榄大会制定了一个“议定书”,修订 并延长了 1986 年协定,使之成为 1993 年协定,有效期到 1998 年 12 月 31 日。
协定提出要加强橄榄种植技术与橄榄油榨取技术的提高、扩大橄榄贸
易、实现橄榄贸易的标准化,并对环境问题给予应有的考虑。
7.国际天然橡胶协定。
  1987 年“国际天然橡胶协定”经过延期,延长到了 1995 年 12 月 28 日, 联合国天然橡胶大会制定了 1995 年“国际天然橡胶协定”,于 1g95 年 12
月 29 日,或在此后有足够的成员才能生效。
  1995 年“天然橡胶协定”与 1987 年和 1979 年的协定差别不大,保留了 稳定价格的目标。新协定稳定价格的主要机制是建立一个 55 万吨的国际天然 橡胶缓冲存货。
8.其他产品生产国与消费国的合作。 国际黄麻组织负责实施 1989 年“国际黄麻和黄麻产品协
  根据联合国 1989 年铜大会的决定,1992 年 1 月设立了铜国际研究小组, 开展对铜领域国际合作的探讨,中国是该组织的成员。
  贸发会议政府问铁矿石专家组负责铁矿石方面的合作探讨。政府间钨专 家组负责研究钨产品的国际合作。铝土矿特设审查会议研究铝土领域的合 作。
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开展棉花方面的合作。 世界贸易组织在牛肉和奶制品方面,联合国粮农组织在香蕉、柑桔、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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