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数交易是按 CIF 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 的,这类合同的履行程序一般可概括为证、货、船、款四个方面。为了更好 地说明和理解对出口合同的履行,必须就履行合同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出口 单证问题先作一些介绍。
(一)履行出口合同的指导思想
1.必须“重合同、守信用”。这是我国在对外贸易业务活动中的一条重 要原则。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坚决按合同规定,全面贯彻执行。
2.必须确立安全、迅速收汇的思想。在出口业务中应及时催证,认真审 证、改证,尽可能缩短收汇时间,以加速资金周转。
3.必须加强协作配合。环环扣紧,层层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 联系、密切配合,以实现安全、迅速收汇。
(二)履行出口合同应具备的单证 在国际商品贸易中,单证的应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卖方在进行货
物的包装、检验、运输、保险、报关、结汇等工作过程中,都需要制备或使 用一定的单证。在不同的环节上,各种单证有其不同的作用。卖方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必须向买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各种单证,以证明其对应履行合同 义务的完成情况,并作为向买方要求付款的依据。这些单证包括发票、装箱 单、重量单、尺码单、提单、保险单、商检证、汇票等。现将这些单证的有 关情况介绍如下:
1.发票(Invoice)。发票分商业发票、联合凭证和海关发票。
(1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见所附样本。 商业发票是卖方开给买方的基本单据之一。上面载着已装运出口的货物
的品名、数量、价格、金额等内容。 它的作用是:①买方凭发票核收货物并支付货款;②卖方凭发票向银行
办理结汇,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计算投保金额);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花纱布公司
GUANGDONG TEXTILES IMPORT. &EXPORT
(GROUP.)COTTON,YARN& PIECE-GOODS COMPANY
To: M/S 号码
商 业 发 票
COMMERCIAL INVOICE
装船口岸
Fro m
No .
日期
Data _
信用证号
L/C No_
目的地
To
唛 号 Mark s &. Nos . 货名数量 Quantities an d Descr iptions 总值 Amou nt
、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花纱布公司
GUANGDONG TEXTILES I MPORT & EXPORT
( CROUP.) COTTON , YARN & PI ECE- GOODS COMPANY
.③海关征收关税时,按发票金额估算完税价格。 对商业发票的具体要求是:在品名、数量、金额等方面,既要符合信用
证的规定(单证相符),又要与其他单据一致(单单相符)。如果在一笔交 易中有代垫费用(包括选港费、港口拥挤费、保险费、超额保险费等)也要 在发票中注明。但必须在来证中要有明文规定,如什么费用由买方负担,“允 许凭本信用证支取”。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要填写。
关于发票填制中应注意的问题:①发票的号码由各公司企业统一编号;
②发票日期应早于汇票日期;③发票抬头人应填买方名称;④唛头及号码、 品名、品质、数量、单价、总值,均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⑤有 的发票上印有“E.& O.E.”是 Errors and Omission Excepted 的缩写,中 文意思是:“错误与遗漏不在此限”,习惯译为“有错当查”。如果开来信 用证内规定,要在发票上加注“证明真实无误”(Certified true& Correct) 字句者,可予照办,将发票上印有“E.&O.E.”字样划掉;⑥应由公司企业 经理在发票上签字盖章。
(2)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联合凭证既是发票,又是“产 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有的既是发票,又是“保险凭证”
(Insurance Certificate)。“产地证书”是证明出口商品原产地的证书, 是各国执行贸易管制,差别关税,进口配额制度和海关统计所必需的证件, 按照国际惯例,产地证书一般要求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使领馆签发或认证, 或由出口国官方公证鉴定机构与商会团体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按贸 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要求,对出口商品的产地核实后签发。我国规定,一
般的产地证明书(不包括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由商检机构或中国国际贸易 促进委员会负责签发。“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同保险单有同样 的效力,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险别、金额加注在外贸公司企业的发票上,其他 项目均以发票上列明的为准。但在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 险凭证代替。这种凭证一般仅适用于出口港澳地区和一部分新马地区。
《原产地证书》和《联合凭证》见样本。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原产地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N0.
日期: 年 月 日 Date:
兹证明下列货物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origin of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i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标记及号码 品名
数量 重量
(Mark & No .) (Commodity)
(Quantity)
(Weight)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s China
Cham ber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广东省食品分公司
China National Cereals , Oils & Foodstuffs lmport & ExportCorporation
Guangdong Foodstuffs Branch
INVOICE
(3)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海关发票是根据买方的特殊要求,
由卖方开给买方的单据之一。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对进口商品要求必须提供海 关发票,它的格式是由政府规定的,内容比商业发票更复杂。目前加拿大、
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拉丁美洲、欧洲、非洲一些国家,都要求出口国 提供这种海关发票。海关发票的作用是:①便于进口国海关核实货物的原产 国,并根据不同原产国征收差别关税;②便于进口国海关核查在出口国国内 市场的售价,以防止低价倾销(Dumping)并借以征收“反倾稍税”(Anti- dumping Duty);③进口国海关借以防止逃漏关税;④便于进口国海关统计 之用。
关于填制海关发票应注意的问题: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要用不同的格 式。②它与商业发票共有的项目必须一致。③“出口国国内价格”填写时应 低于 FOB 出口价折成的人民币价格。④FOB 出口价应以实际 CIF 价格减去运 费、保险费计算。⑤签字时必须以个人名义用手签才有效。如果要求证明人
(WitnesS)签字时,该证明人不能是已在发票、汇票或其他单据上签字的人。 附美国海关发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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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箱单(包装清单) (Packing List/Specifications)。装箱单 是载明每件包装内货物的名称、重量、尺码等内容的单据。如衬衫,每箱装 的尺码不同,颜色不同,要在装箱单中一一列明。
装箱单的作用是补充发票的不足,因发票的栏目小,不能详列全部商品 名称、规格等内容。因而用装箱单以便于收货人核对货物。如发票上仅写瓷 器,装箱单上再列明某箱装碗、某箱装茶壶、某箱装奶杯等等。
装箱单的填写内容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与其他单据也必须一致,如 箱数与发票、提单一致,箱号也不能打错,日期也必须与发票完全相同。
装箱单式样
PACKING LIST
IN VOICE N O L / C NO.
DATE
3.重量单(磅码单) (Weight Memo/Note)。重量单是在装箱单的基 础上,详细表示货物的毛重(Gross Weight)与净重(NetWeight)、皮重(Tare Weight)的单据。在每件包装内的商品相同而重量不同时,就要用重量单。 如大豆袋装要有重量单。但水泥每件重量 50 公斤是标准重量,就不要装箱单 和重量单,只要在发票上注明即可。重量单也是用以补充发票的不足,其要 求与装箱单相同。还有一种尺码单(Measurement Note),它是用 M3(立方 米)表示货物的体积的,其他内容与重量单相同。
从上述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四种单据的内容看,发票是基本 单据,其它三种都是辅助说明发票的单据是否同时需要,决定于商品的具体
情况。
4.提单(Bill of Lading—B/L)。提单是承运人(Carrier)承运货 物的收据,它是托运人(Consignor)把货物交给轮船公司以后,船公司发给 托运人(一般指出口商)的正式货物收据,是出口商凭以办理结汇的重要单 据。它是代表所运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凭以向货运目的地运输部门提 货。正本提单一般可以背书转让或抵押,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以及 物权证书的性质和作用。它可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或到 银行抵押贷款,但提单的转让流通在时间上是受限制的,即必须在船舶到达 目的港交货之前才可以,收货人凭提单提货后,就不能再转让流通。提单必 须载明的项目有,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托运人(或发货人),承运人和收 货人名称、货物品名、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起运地点、运往目 的地、运费和其他费用,提单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正本 2~3 份,副本若 干份),双方同意的运输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免责、索赔、诉讼 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等。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它是承 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可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但它本身并 不是运输契约,因为提单条款是由承运人拟定并只由承运人单方签字,因此, 宫不能成为完整的运输契约,但是运输契约最好的证明。
提单种类很多,现分类列述如下:
(1)按是否写上收货人的名称,可分为:①记名提单(NarmedConsignee B/L 或 Straight B/L)。这是以指定的收货人为抬头的提单。提单上收货 人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如伦敦 ABC 公司),就只能由特定的收货入
(ABC 公司)提货,别人不能提货,不能转让,又叫“不可转让提单”(Not Negotiable B/L)。凭这种提单去银行办理押汇,银行是不接受的。同时, 这种提单一签发,托运人(卖方)就失去了货物所有权。在国际上只对价值 很高的或特殊用途的货物才采用“记名提单”。这种提单国际上很少用,我 国也不用。②指示提单(Order B/L)。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提单。它有 两种填法:一种是在收货人栏填“凭指示”(To order);二是“凭托运人 指定”(To order of shiper)。这两种写法意思一样。都是“空白提单”
(Blank B/L),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受货人以前,托运人仍保有货物 所有权,通过托运人背书,就可以转让流通,成为“可转让可流通的提单”。 背书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空白背书(Endorsement ln blank),即托运 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盖单,并写上×年×月×日,别的什么也不写。这种提单 叫“凭单即付提单”或“不记名提单”。谁持有这种提单谁就占有该货物所 有权,谁就有权提货。托运人凭这种提单交银行可取得货款,银行也愿意接 受这种提单。另一种是特种背书,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上写上“请交付与某人 或由其指定(Delivet to the order of——),签字盖章,某年某月某日。” 这时经指定的人有权提货,也有权再用背书的方法指定他人提货。这样每转 让一次,就背书一次,比空白背书麻烦一些。如托运后,在提单背面写上“请
交付与伦敦 ABC 公司或由其指定”。这种空白抬头、特定背书提单,就成为 “记名提单”。
在指示提单中,还有一种在收货人栏里填写“凭×银行指定”(To order
of Bank)。如“凭广州中国银行指定”。这种提单在转让时,也得背书。 在使用指示提单时,还应特别注意,通常在提单上都有“被通知人”或 “通知”一栏,在制定指示提单时,应在“通知”栏里填明买方名称、地址,
因为在指示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里是空白抬头(To order)的。
(2)按货物是否已装上船,可分为:①已装船提单(On boardB/L 或 SHippng B/L)。这种提单是货物实际装船以后,船方签发的提单,在提单 上注明“×年×月×日已装××船”。而且一般都是装入舱内,有时提单上 注明“装置甲板”(On deck)。如果信用证上有“货物装在甲板上可以接受” 字样,可以结汇。否则,银行不予结汇。②货到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 /L)。这种提单是货物已交给船公司,但还未装船。这种提单通 常是不能用以结汇的。只有美国用,欧洲国家不用,我国也不用。
(3)按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分为:①清洁提单(Clcan B /L)。这种 提单是船方认为货物外形良好,在提单上船方没有作任何批注。向银行结汇 时,必须提交这种清洁提单。
②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或 Foul B/L)。这种提单是船方在上面 作了批注的,如“有×件破损”、“有×袋破裂”等批注字样。有了这些批 注的就叫“不清洁提单”。这种提单银行是不予结汇的。但在实际业务中, 一般都是将有破损或破裂的货物全部更换。因此,实际上在国际贸易中没有 什么不清洁提单。
(4)按运输方式不同,可分为:①直达提单(Direct B/L)。这种提 单是从起运港装船后,直接运抵目的港卸货的提单。如在信用证中规定不准 转运,卖方则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或叫直运提单,才能凭以向银行议付货款。
②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 /L)。这种提单是载明货物将在中途换船转运 的提单。一般要在提单上注明“在××港转船”字样。由于货物在中途转船, 有增加货物损失的可能,或产生其他风险,延误到货时间。因此,如信用证 和合同未明确规定允许转船,买方和银行均不接受这种提单。③联运提单
(Thorugh B/L 或 Comblned Transport B/L)。这种提单是载明货物的运 输全程,要由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工具来完成的提单。
上述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在实质上区别不大,提单一般均由第一程船 的承运人签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负责货物的全程运送,代 办转船、转运手续,代付转船、转运运费。只是在风险上一般都在提单上规 定,承运人只负责其船舶所承运的区段的风险,其余运程的风险由其余实际 承运人或货主自己承担。
(5)其它“提单”。在业务工作中有时会碰到“预借提单”和“倒签提 单”。这两种提单实际不属于提单范畴之内,因两者都是弄虚作假的非法行
为。①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 B /L)是因为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有效 日期已到,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进行装船,或因船期延误,影响货物 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目的是便于货主向银行办 理结汇。②所谓“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由于货物实际装船日 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如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就会影响银 行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一致,以便卖方能 够向银行结汇,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承运人的要求,仍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 期签发的提单。
很明显,上述两种“提单”都是弄虚作假的非法行为。从承运人来说是 具有风险的。如“倒签提单”,若遇价格下跌,收货人吃亏,就会向法院起 诉,要求扣留船舶,取得补偿。因此,承运人一般都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 保证在发生纠纷时由托运人承担一切责任,赔偿一切损失,为了避免上述情 况的发生,有利于装船和结汇,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卖方应争取在合同中 规定如下条款:卖方在装运期内因故未能装船时,该信用证可自动延期 15 天”(In case the sellers failto effect the shipment within the shipmenttime the L/C concerned can be automati cally extended for 15 days.)。
直运或转船提单见以下样本。 提单填制应注意以下的问题。①托运人:指出口企业,即信用证的受益
人。②收货人:即提单上的抬头人,如是空白抬头提单,应填“凭指定”(To order)或“凭托运人指定”(To order ofshiper)。③通知地址:指提单 的被通知人即买方的地址。如信用证未规定被通知人,提单正本上可不必加 注。但是,不管信用证有无规定被通知人,副本提单上均应将买方全称和地 址填写清楚,以便货到目的地后,通知买方提货。④运费支付地:应填写在 装运港或是在目的港支付。⑤标志和号码、件数、货名,均应与信用证或货 物合同所规定的一致,还要与其他单证的相同项目一致。⑥运费和费用:一 般不填写具体数额,可填“按协商”(Asarranged)。如按 CIF 或 CFR 条件 成交时,可注明“费用已付”(Frei8ht prepaid)或“费用付讫”(Freighi Paid)字样。如按 FOB 条件成交,可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 字样。⑦正本提单份数:船公司签发提单正本,一般为一式三份,即所谓“全 套提单”。如信用证中注明“全套提单”,即应填“3”(Three)。⑧签单 地点和日期:如在广州港装船应填“广州、中国”;签单日期应填实际装船 日期。⑨转船港:如信用证中规定在某地转船,则应填上转船港名,或由船 公司出具转船地点证明。⑩空白背书:即在提单背面,由托运人签字盖章, 并注明×年×月×日。其他什么也不要写。
5.检验证明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使用 统一的检验证书,需要品质检验证明时,经检验合格后,即由商检机构在统 一的检验证书上加“品质”二字,并将品质检验 结果填写清楚。这就是品质
检验证明。如要数量证明或产地证明,即在检验证书上加“数量”、“产地” 字样。一般均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检验证明的有关项目应完全符 合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也应与其他单证的有关项目完全一致。
检验证的样本如下。
检 验 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VSTE)
发货人(Consignor)
受货人(Consignee)
品名(COMMODITY)
报验重量或数量(WEIGHT &/OR QUANTITY DECLARED)
字号 (No ) 年 月 日 (DATE )
检验结果(RESULTS OF INSPECTION THE QUALITY IS IN CONFORMITY WITH CONTRACT NO.)
6.保险单(Policy 或 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根据投 保人(Applicant)的申请,接受投保以后,签发给投保人的一种承保证明, 也是双方缔结保险合同的文件。在保险单上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 CIF 条件下,保险单是向银行结汇的不可缺少的单证之一。
保险单的样本如下。 填制保险单应注意的问题。在保险单中,除保险单号次、赔款地点、代
理人名称和日期四项外,其他均由投保人填写。①被保险人(Insured 或 Assured):一般是投保人名称亦即我国的外贸企业。②标记、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的记载应与信用证或买卖合同的规定一致,同时也应与其他单 证的相同项目一致。③保险金额:应包括买卖双方商定的,包括 FOB 货价、 运费、保险费和保险加成金额的合计。④总保险金额:应与前项保险金相同, 总保险金额要用文字大写。⑤保费:是按具体商品、险别、费率和保险金额 计算出来的。但在保险单上只写“按协商”(AsArranged)字样,属商业秘 密。⑥费率:是按具体商品、险别、航线,查费率表得出的。但在保险单上 也只填“按协商”字样,也属商业秘密。⑦装载运输工具:船舶名称、起运 港和目的港均应填写清楚,并要与提单上的记载一致。如提单上注明在何地 转船,在保险单上也应作同样的注明。⑧开航日期:指装货船舶开航的日期。 由于船的开航的确切日期,难以事先肯定,一般填写为“约于×月×日开航”, 但与实际提单日期不能相隔过久,以免与另一次航程混淆。⑨承保险别,应 明确填写承保的具体险别名称,如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 A.)、一切险(AllRisks)等,要与信用证中规定的险别一致。⑩出
单日期:由于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Clause),因此,出单日期必须早于提单日期,最迟也应与提单日 期相同保险单背书:保险单也要空白背书,背书后保险单才能转让,否 则,银行不予结汇。
7.汇票(Draft 或 Bill of Exchange )。汇票是出票人(Drawer)以 书面命令付款人(Drawee)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给指定的收款人(Payee)的一种凭证。
汇票又是清算债务、支付贷款的主要工具。我国出口收汇,一般采用信 用证方式或托收方式。采用信用证方式的汇票付款人是开证银行,采用托收 方式的汇票付款人是买方。因此,汇票是办理结汇的必要单据之一。
汇票分开两张。在第一张上印有“At??sight of this First of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中文为“见票??日后(本汇票 之副本未付)”。在第 2 张上印有“At?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
(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中文为“见票??日后(本汇票之 正本未付)”。这里所说的意思是:“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即 汇票一式两份。付了其中的一份,另一份即作废。
附《汇票》样本一式两份。
{ewc MVIMAGE,MVIMAGE, !0500ZW.D_0090.bmp}
{ewc MVIMAGE,MVIMAGE, !0500ZW.D_0091.bmp} 填制汇票应注意的问题。①出票号码:指制作本交易单据中发票的号码。
②出票日期:写明具体出票年、月、日,以及出票地点,出票日期一般应同 于或迟于提单日期,但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日期。这是指受益人把汇票交给 议付行的日期。③汇票金额:填小写如 U.S. D. 50705.75,一般按发票金额
100%开立,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④汇票期限: 如属即期汇票,可填“At sight”或用“×××”符号;如属远期汇票,应 填“××天后”(——days after)。⑤受款人姓名:如属信用证项下,应 填写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一般为我国出口口岸的中国银行。⑥ 汇票金额:应与③项的金额一致,但这里要用大写数字。如 U.S. Dollars
fifty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five centsseventy—five on1y。⑦出 票根据:如属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填写清楚。如是电开信 用证无具体条文规定者,一般应写明“本汇票是根据××银行×年×月×日 电开立的第××号信用证开立。”如属托收项下的汇票,应填写本汇票是根 据××号合同开立。还应注意写出开证行的全称和地址。⑧付款人名称:信 用证项下的汇票付款人应填写开证银行;托收项下的汇票付款人应填写进口 人名称。⑨出票人:应填写我外贸公司企业全称及地址,并由经理签字盖章。
(三)出口合同履行程序
现以 CIF 价格条件、采用信用证收汇方式为例,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 序为:催证、审证与改证、装船前备货、申领出口许可证、商检、保险、租 船订舱、报关、备装船、装船出运、装船通知、结汇、索赔和理赔、外汇核 销等 10 多个环节。现顺序分别介绍于下:
1.催证。一般说来,签订出口合同以后,卖方就要抓紧催买方及时开来 信用证。对催证工作我们在业务上总结有一套称之为“四排三平衡”的好经 验。
“四排”是指外贸公司业务部门将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按货、证情况, 分别排出四种不同类型,以明确工作重点,有计划、有秩序地安排好催证、 备货和发货装运工作。即对“有证有货”的,抓紧派船、装运出口;对“有 证无货”的,抓紧备货,催调货物;对“无证有货”的,催证是重点,是重 点的催证对象;对“无证无货,既要抓催证,又要抓货源,但重点是抓货源。 “三平衡”是指货、证、船三者的平衡。无证要抓紧催证,无货要抓紧 安排货源,有证有货就要及时找运输部门安排好运输,做到环环扣紧、步步
落实、保证迅速、安全收汇。 在业务上有这样一句话:“信用证不到不备货,信用证没有修改好不装
船。”在一般情况下,是应该这样做的,因为买方不按时开来信用证,就装 不了船,备货也没有用,即使备货装了船也不能结汇,因为银行是凭信用证 结汇的。就是信用证来迟了,也会影响排船、备货、装船等一系列工作,造 成工作忙乱被动。因此,催证工作是很重要的。
2.审证与改证。审证是指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要 求进行审核和修改。审证是为了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安全、迅速收汇的重要 一环。其重要性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信用证条款是根据合同条款开立的,但银行办理结汇不是根据合 同,而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
第二,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办事,不管信用证出现什么问题,也不管问题 的大小,银行都不予结汇。(附:买方开来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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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出问题的地方很多,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有下列几项:①装船日 期。如信用证规定:装船不得迟于×年×月×日,审证时,首先就得看这个 规定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其次,要看信用证是否来晚了;第三,还要考虑是 否在交货期间,天气会有变化,影响装船,或者是否备货确有困难而赶不上 那个装船日期。如有上述问题,就要考虑要求买方修改。②信用证金额。如 信用证金额中是否包括溢短装条款中最大溢装金额及有关品质量最高增价金 额。③信用证写的是“不允许转船”,而合同规定是“允许转船”,虽只一 字之差。但问题很大。④信用证中提出一些合同中没有规定的要求,特别是 单证方面的要求。⑤信用证的种类和名称问题:一是信用证上有无“不可撤
销”(Irrevocable)字样,如没有,就是“可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 银行不接受。(见国际商会第 400 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七条: “a.信用证可以是(1)可撤销的,或者是(2)不可撤销的。b.因此,一切 信用证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c. 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 视作是可撤销的。”但是,按照 1994 年 1 月正式生效的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 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六条:b.修订为“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 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c. 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上述修改与 原规定完全相反)。二是信用证是否注有“对出票人有追索权”(With recourse
to drawers)字样,如有就不能接受,因为这种规定,当买方不付款时,开 证行就要把付给我们的款项追回去。三是信用证是否有有关开证行责任的特 殊条款,如“须自×月×日生效”,“须另行通知或确认后生效”,只“负 转交单据责任,不承担付款义务”等。有这些规定,都不能接受。⑥信用证 有效期问题。信用证中除规定装运日期外还应有信用证有效期限的规定,一 般应规定在装运期后 15 天内有效。但在这一点上有两问题要注意:一是“双 到期”问题,就是将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订为同一日期。这样,一则,货 物装船以后,不能保证卖方有充分的时间,制备各种单证,向银行办理结汇 手续;二则,港口货船情况复杂,有时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已到,但货物 未能如期装船,因此,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两者在时间上,必须要有足 够的间隔。为了避免“双到期”问题,我们在出口成交合同中,一般应订明 “信用证结汇有效期,延至货物装运期后 15 天在中国到期”。也可在合同中 规定:“信用证须列明,如不能按期装运货物,则信用证装运期与结汇有效 期均自动展延 15 天。”二是“提单 21 天”问题。这是因为在国际商会《统 一跟单信用证惯例》290 小册子里,有一项规定:“??银行当拒绝接受超 过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 21 天才提交的单据”。这就是说,从签发提 单那天起,超过 21 天,这张提单就失效,银行不再接受。即使信用证还未过 期,也不能办理结汇。如:信用证 4 月 15 日开到,信用证的装运期是 5 月底 以前,有效期是 6 月 15 日前在中国到期。卖方租上 5 月初的船,货物装船提 单日期是 5 月 5 日,按“提单 21 天”的规定,这批货物的提单向当地银行交 单时间不能超过 5 月 25 日。虽然信用证有效期是 6 月 15 日,仍末到期,但 这个提单超过 5 月 25 日就失效了,银行就不接受。⑦保险条款问题。这是说, 信用证规定的险别,有时可能多于或少于合同中规定的险别。一般情况下, 多于合同中规定的险别是不能接受的,除非买方同意承担增加保险的一切费 用。如果少于合同中的规定险别,则可能是买方的疏漏,应提醒买方修改, 把已保的险别增补上去。⑧信用证中有关商品的各项规定问题。如品名、规 格、包装、数量、价格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不符合的一律要修改。
关于审证、改证的程序。中国银行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就要及时对 国外开证行的资信,来证条款对我是否不利、执行是否有困难等,提出具体 审查意见。然后随同信用证一并送交有关外贸公司审核。外贸公司如发现有
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内容,银行和外贸公司应再共同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经买方修改后才能备货装船。改证的程序是:应由卖方直接向买方提出;即 卖方→买方→开证行→通知行。而不是:卖方→通知行→开证行→买方→开 证行→通知行→卖方。
3.备货。买方开来信用证后,卖方即应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品质、规格、 数量、包装、唛头等条款,结合船期进行备货,要做到保证质量,不误船期。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业务部门在进行备货时,要向储运部门提出“货 物出运委托书”(简称“委托书”),业务上习惯把这种做法称作“过单”。 就是具体安排交货任务。“委托书”一式九联。一联是业务部门留底;二联 是业务部门交综合部门代统计出运凭证;三联是储运部门海运组留存;四联 是代结汇组制单凭证;五联是代仓库记帐;六联是仓库整理备货,待检验好 后,返回储运部门报关用;七联是提货专用;八联是代财会部门记帐凭证;
九联是业务部门交仓库代出库凭证。 外贸企业仓库根据上述“委托书”所布置的内容,安排时间、人力、物
力进行整理货物、包装、刷唛、过磅等工作,以便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向海 运部门提供“托运单”(Shipping order)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向海关报关, 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申领出口许可证(指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4.申领出口许可证。属国家实行许可征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向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或经贸部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或省、区、市经贸厅(局、委) 按国家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没有出口许可证,海关不予放行出口。
5.商品检验。按我国商品检验法规定,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一律不准 出口,由我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的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时,必须向商 检局申报检验。商检部门一般采取预检的办法,有时也进行现场检验。商检 的具体程序是:
(1)申请。外贸企业填报品质检验申请书,并附合同副本、信用证副本 和有关品质往返确认函电。如是凭样品成交的,要提供凭样的样品。
(2)捡样。除驻厂或驻产地检验外,商检部门一般派人去出口商品存放 场地,捡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
(3)检验。根据合同规定,或商检局规定的检验办法进行检验,如发现 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地方,外贸企业可以要求复验,必要时可另行捡样复验。 复验再不符合要求,商检局与外贸企业应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如加工、换货 或请买方确认。
(4)签证。检验合格后,由商检局签发《检验证书》。
6.保险。在出口货物装船前, CIF 条件成交的合同,出口企业应向当 地保险公司按信用证规定的险别办理保险,填制保险单,交由保险公司签发, 当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要办理过户手续(即由出口企业在保险单上背书)。
7.租船订舱。
(1)出口企业根据“委托书”的内容,制备“托运单”提供给对外贸易
运输公司或外轮代理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
(2)船期接近时,还要填制三联单。其中,第一联:留底(Counter FOil); 第二联:装货单又叫下货纸(Shipping Order);第三联:收货单(Mate′s Receipt),又叫“大副收据”,即在货物装上船后,由大副签署后交给托运 人(出口企业)作为船方收货收据。出口企业凭该收货单向船公司交付运费 并换取正式提单。
现附“托运单”和“收货单”样本(三联单中的“收货单”、“装货单” 和“留底”,虽然作用不同,但由出口企业填写的内容完全一样,三种单据 可套打)。
8.出口报关。货物出口必须向当地口岸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查验放行 后,才能在海关监管下装船(详见本书第三部分“关于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9.备装船。出口货物经海关检验后,出口企业即可组织入港运输力量, 将出口货物运往出口口岸码头,交港口理货员,准备装船。
收货人:
Co nsignee:
通知人:
Notify)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BENEFICIARY
托运单 SHIPPING ORDER
提单号 B/L NO : 船名 VSL.
编号: NO. : INVOICE NO.
日期 Date :
起运地 Load ing Po rt: LOADING PORT
装运地点 Destination :DI SCHARGE PORT
标记 Sh ipp ing Mark s: 件数?Qu antity: 货名 Descrip tion o f Goo ds: 净重 N/W :毛重
G/W :尺码 Measuremen t;
MAKRS QUANTI TY NAME OF GOODS NET WEIGH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特殊条款 Special Cond itio ns;
可否分批 Partial Sh ipmen t: 可否转船 Tranship ment: 装船期限 Latest Ship men t Date: 结汇期限 Exp iry Date
正本 Origin al B/L: 付本 Cop y of B/L; 货存地点 Goo ds in 运费缴付方式
运费吨: 运费率: 运费金额:
NAME OF BENEFICIARY AND SIGNATURE
??????????????????
??????????????????
??????????????????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 AGENCY
收货单 Mate′sSRECEPT
装单号码
( S/0#) _
船号
S.S _
日期
Date_
航次
Voy _
海关编号
Custo ms Ves, # _
装往地点
Destinatio n
托运人 Sh ipp er
受货人 Co nsignee _
通知 No tify_
标记及号码
Mark s and
Nu mb ers
件数
Quantity
货名
Descrip ion of |Goo ds
重 Weight 量
尺码
Measurement
净
Net
毛
Gr oss
合计
Total
合计
Say
共重
Total
上开完好货物,业已收妥无误
Received o n b oard th e abov e men tion ed good s in go od ord er and co ndition .
装入何舱 Sto wed_ _ 实收 Received _ 理货员签名 Tallied By_ _
大副
Chief Off icer
10.装船出运。装船时,有海关关员在现场监装,出口企业也应派员在 现场查对货物数量是否准确,包装是否完整,唛头是否清楚。同时,还要做 好装船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经托运人申请,商检局还要在装 船前验舱,防止船舱污秽、串味,影响出口商品质量。
货物装上船后,船方大副在收货单上签字后交还托运人,托运人凭以到 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
全船货物装载完毕,由船长签具离境报关单,随附载货清单等向海关申 报,所报货名等项目均以装货单所列者为限。船舶办妥离港手续,即开航离 港。
11. 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后,卖方即按合同规定必须及时用电报向买方 发出已装船通知,特别是在 FOB 和 CFR 条件下,更应如此,以便买方及时投 保和准备接货。如果卖方延误,未及时通知,发生损失,要由卖方负责。
12. 结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货款的结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买卖双
方的交易情况有现汇贸易结汇和记帐贸易结汇两种办法。
(1)在现汇贸易条件下,我国办理出口结汇的做法有以下三种: 第一,定期结汇: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开证行索偿的邮程远近,预先确
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到期不论是否收妥国外货款,都可将货款金额折成人 民币交付出口企业。
第二,收妥结汇:又叫“先收后结”,是指议付行在审核了出口企业交 来的单据后,如单证一致,便将单据寄交国外开证行索取货款,俟接到开证 行将货款拨入出口地银行国外帐户的通知书后,才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 币交付出口企业。
第三,出口押汇:即议付行在审单无误后,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出口企业
(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议付费用,和从议付日到估计 收到货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企业。 银行买入单据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即可凭汇票和单据向国外开证行索 取货款。按照各国银行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买入”汇票和单据,实际上是 一种抵押借款的关系。如议付行收不到国外货款,仍应向出口企业收回垫款 和利息。
(2)在记帐贸易条件下,议付行在审核出口企业送交的全套货运单据无 误后,即将人民币货款付给出口企业。同时根据两国贸易支付协定的规定, 寄出单据,并由双方指定办理结汇的银行记帐,以后定期结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在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往往由 于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制单人员对这种“不符点”事故应从速采取下述 办法处理:①在时间和其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立即更正单据或重新制单。 不得已时,可将“不符点”通知买方,争取买方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授权开证 行接受所交付的单据。②在时间和其它条件都不允许修改的情况下,可采用 凭保议付(Negotiation Against Indemnity)的办法。即由出口企业对单据 中的“不符点”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请求议付行给予通融议付, 保证自己承担开证行拒付的责任。③采用证下托收办法。如前述两种做法均 不能采用时,实际凭信用证方式已经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改用托收方 式,委托银行向买方代收货款。
不过,采用“凭保议付”或“证下托收”办法,都是出口收汇已从凭银 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风险增大,应慎重处理。
出口结汇手续和要求有以下方面: 第一,出口企业必须填写“出口结汇申请书”,开具汇票连同信用证所
要求的各项单据,送交当地中国银行审核。 第二,必须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中国银行才可按下述不同支付方式办
理结汇:①跟单电汇信用证,银行对外发电报的次日,即可付汇。②即期信用
① 必须根据生产条件即生产的可能对外签订合同。
证,当国外银行收妥中国银行外汇帐后,中国银行即予付汇。③远期信用证, 当远期汇票到期,中国银行收妥货款后,即予付汇。如能办理贴现贴现后, 中国银行即予付汇。④D/P 和 D/A 托收方式结汇,必须待中国银行收妥外汇 货款后才能付汇。
第三,必须办理外汇核销手续,为加强对出口收汇的管理,避免国家外 汇的流失,我国从 1991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跟踪追汇”的办法。由国家外 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贸企业在办理 出口报关和结汇时应予遵照执行。即出口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 出示有关外汇核销单。凭有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编号 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编号的报关单 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后,将海关退交的核 销单、报关单及有关单据送银行收汇。银行收汇后,出口企业将银行确认的 核销单送交外汇管理局,由其核销该笔收汇。出口单位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 30 个工 作日内办理。
13.索赔与理赔。理赔是指处理对方提出的索赔。这种索赔应属卖方责 任造成买方损失的赔偿。如属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卖方概不 受理。
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原因很多;如质量或数量不符;延迟交货或未能 交货;错发错运;包装不善造成损失;品种规格或花色式样不符,以及商检、 保险等条款,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或信用证要求办理等。港口装货监管检验工 作,不合格产品不予装船,不合格包装及时更换。
处理索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处理索赔应抱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 真,迅速处理,该赔就赔;确实不该赔的,也应摆事实,提证据,讲道理, 以理服人。②如果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履行合同, 或提出损害索赔。③在办理索赔时,除应书面通知对方外,还应搜集准备造 成损失的证据、资料,如实物、照片、有关单位证明、公证机关的公证书等。
② 必须加强货源的验收工作,不收购不合格产品。
③ 必须加强仓储保管工作,防止商检后变质。
④ 必须加强
二、进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多数商品是以 FOB 条件成交,少数商品按 CFR 或 CIF 条件成交的;支付条件基本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现 FOB 海运进口合同为 例,其履行程序为:开立信用证,派船接货,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报关, 提货,报验,索赔等环节。现将各个环节的内容和做法顺序介绍于下。
(一)开立信用证 订购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买方就要承担按时开出信用证的
义务,同时信用证的内容要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向银行申请开证的一般做法是:外贸企业作为开证
申请人,要填写《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rrevcoable Docunmentary Credit)连同订购合同副本送交当地中国银行分 行,要求中国银行按照合同和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开证。中国银行应对 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人的资信、经营能力和有无外汇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以 取得人民币保证或收取人民币保证金后,才缮制信用证,对外寄发。
在办理开证手续时,我外贸企业应注意如下问题。
1.要正确掌握开证时间。开证时间一般不宜早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也不 要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一定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办事。有的合同规定在卖 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我们就应在收到卖方已领到出 口许可证通知或收到履行保证金后开证。如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开证日期, 按国际惯例,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
附《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样本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
中国银行广州分行:
合同编号:
外汇种类: 日 期: 使用单位: 货 名:
请你行按背面所列条款以航邮/简电/全电开立一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 证。
我公司保证向你行提供偿付该证项下货款、手续费、费用及利息等所需 外汇。我公司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对外付款/承兑,并在接到信用 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你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如因单 证不符拒绝付款/承兑,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单据如数退回你行并注明 拒付理由,请你行按国际惯例确定能否对外拒付。如经你行确定不属单证不
符,不能对外拒付时,你行有权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并自我公司帐户项下 扣款。
该信用证如因邮、电传递发生遗失、延误、错漏,你行概不负责。 该信用证如需修改,由我公司以书面通知你行办理。
银行审核意见 申请公司签名盖章
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TO BANK OF CHINA, GUANG ZHOUK
Benef iciary:
I 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NO.
NAM KWONG TEXTI LES COMPANY (由银行填注)
LTD . AVENI DA DO DR . RODRIGO v alid fo r n egotiatio n in MACAU un tiNO V/15/1989
ROD RIGUES, NAM KWONG BUILDING, Amoun t:USD 231000-.( US do llar s two h und red
14/F, MACAU and thirty-o ne tho usand on ly) Tran smitting Ban k:(本栏由银行填注) App licant:
GUANGDONG TEXTILES IMP.& EXP.GROUP.COTTON, YARN & PIECE-
GO ODS COMP.
p lease issue in favou r o f the ab ove b en eficiary an ir rev ocable do cumen tary cr edit which is availble by
th eir dr aft( s) at —— sigh t for 100%inv oice value o n yo u accompanied by the fo llo wing do cumen ts mark ed with nu mb ers:
(1)Sign ed commercial invo ice in 3 co pies ind icating contract No .an d L/C No .
(2)Fu ll set o f clean o n b 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 rder and blank end orsed mar ked
“Freight p rep aid ”App licant notifyin g at d estin atio n
(3)Packin g list/weight memo in 3 co pies sh owin g qu antity/ gro ss and net weight f or each p ack age
(4)Certif icate o f qu ality in 3 cop ies issu ed by th e man ufactur ed. (5)In surance po licy cov ering all risk s for 110% inv oice v alu e.
(6) Yo ur certified cop y of cab le ad visin g bu yers o f shipment. ev idencing sh ipment of : VISCOSE
STAPLE FIBRE 1.5DX38MM RAW WHI TE BRIGHT A-GRADE
DENIER DEVIATION:+/-80% Sh ipp ing Mark :
TENACITY:CONDI TIONED:1.85G/D 89ZNS-AAL041W
WET:204G/D V.S.F. Elo ngation :co ndition ed:1.85G/D LANSHI CHINA
WET120%MI N B/No.I- UP
OI L CONTENT:0.25%Z/X0. 05% Mo istur e regain :9-14%
SULPHURICRRESIDUE:30 MG PER 100GRAMS OF FIBRE MAX.
COMMERI CAL WEIGHT: TO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OVEN- DRY DE-OILED WEIGHT PLUS CONVIES CONVENTIO NAL ALLOWANCE 13% MANUFACTURER:FHO RMOSA CHEMICAI S & FIBRE CORP. TAIWAN QUANTITY:100M000KGS
UNIT PRICE: USD 2.21/KG CFRC1% LANSHI CHINA
Sh ipment f rom TAIWAN to LANSHI Partial ship ments Not Tran ship ment is allo wed
n ot later th an NOV/15/1989 alowed
Sp ecial In stru ctio ns:
1 . Sh ould the qu ality of the delivered go ods be no t in Con formity with Co ntr act stipulatio ns, the
Buyer sh all lo dge Claim against In sp ection s Cer tificate issu ed b y C. C.I.B. within 90days after
d ischarge o f th e go ods.
2 . 2%mor e o r less in q unantity an d amou nt are accep tab le.
3 . Thir d Party/s do cu ments are acceptable.
All documen ts are to be presented to you in on e lo t b y lst av ailable airmail
.
2.信用证的内容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信用证中关于品质、规格、 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运条款等的内容,必须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务求正 确、完备具体、确切。
3.对于单据的要求,包括单据种类、填法、正副本份数等应结合商品的 性质和我方的需要来规定。
4.信用证开出后,如卖方来函来电要求我方修改证内某些内容,对于卖 方提出的要求,应视其是否合理,是否对我不利,是否我方过错等情况,考 虑是否应作修改。因为改证不仅要增加费用,有时还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派船接货 目前,我国进口货物的租船订舱工作,大多数是由外贸企业委托外运公
司代办,少数是自己直接办理的。一般手续是:外贸企业在接到卖方的备货 通知后,即填制租船订舱联系单,连同订购合同副本送交外运公司或其他船 公司,委托其安排船舶或舱位。有的外贸企业也直接向国外船公司租船订舱。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买方早派或迟派船,均会给卖方造成被动局面,为
了做好船货衔接工作,在我订购合同中多数规定由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 内,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我方。我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才办理进口租船订 舱手续。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即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以便卖方及时备货装 船,并随时催促卖方按时装运。
(三)办理保险 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逐笔投保;二是签订预
约保险合同。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并保证进口货物能够及时投保或避免漏保, 经常进口的单位,一般都采用预约保险的方式。
在预约保险方式下,由于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适用条款, 以及赔偿支付办法等,均已事先在预保合同中订明。因此,外贸企业作为被 保险人在办理保险时,只需按约定将国外卖方发来的装船通知抄本送交保险 公司,即可作为已办理保险。若采用逐笔投保方式,则外贸企业在办理进口 保险时,应根据商品特性、航程情况、季节变化和其他有关因素,选择适当 的险别投保。至于保险金额,可按 CIF 金额投保,也可按 CIF 金额适当加成 投保。
(四)审单付款 由于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凭单付款,所以审查卖方通过银行提交的货
运单据是进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作为开证行的中国银行对国外议付行转交来的卖方
全套货运单据进行审核后,便将其送交外贸企业签收。外贸企业则要根据单 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于接到信用证规定的 全套单据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办理对外付款或承兑。如因单证不符
拒绝付款或承兑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单据退回银行,并注明拒付理 由或原因。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也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变通的解决办 法。例如:同意改为货到检验后付款;凭受益人或议付行出具的担保书付款; 由国外议付行通告发货人更正单据后再付款;等等。
(五)报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必须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完税手续。报关手续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 境之日起 14 日内向海关申报。完税手续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
7 日内缴纳税款。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交验进口许 可证和有关单证,海关依法对单证和货物进行查验,并按章征、免税放行。
(详见本书第三部分“关于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六)提货 进口货物到港后,即由船公司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接到通知
后,应向海关申报,并凭提单到港口码头办理提货手续。在提货时,如发现 货物有短缺,应立即会同港务局填制“短缺报告”,交船方签认,如发现货 物有残损,应将其存放于海关指定的仓库,并通知保险公司、商品检验局等 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明确残损、短缺程度和原因,以便向卖方或承运人或保 险公司索赔(是谁的责任就向谁索赔)。
(七)报验
根据 1989 年 8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 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 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 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因此,进口货物到货后,订货部门或用货部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请商检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检验一般在用货部门所在地进行。但为了防止 因超过时效而失去对外索赔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卸货港(地) 申请检验:
(1)合同规定在卸货港(地)检验者;
(2)合同规定货到检验后付款者;
(3)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
(4)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较短者;
(5)货物卸离装运工具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或提货不着等情况者。
《商检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 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 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八)索赔 进口商品常因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发生残
损等情况,需要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卖方、承运
人(船公司)和保险公司三个方面:
(1)向卖方索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向卖方索赔:①原装数量 不足;②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③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④未 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索赔时,应备齐索赔单证,包括索赔函件、商检证明书、发票、装箱单、 提单副本等。在索赔函件中应提出充足的理由和索赔的具体要求,要做到有 理有据,还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
(2)向承运人(船公司)索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向承运人(船 公司)索赔:①交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②提单是清洁提单,但货物却 有残损、破裂情况,并且是船方责任造成的;③货物所受损失,根据提单或 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的,等等。
向承运人(船公司)索赔时,收货人必须提交由港务局签发的理货报告 及船长或大副签证的短缺或残损证明,按照《海牙规则》(Hague Rules)即
《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和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规定,向船公司索赔的有效期,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交 货后一年之内提出索赔,逾期无效。索赔金额要按特定的方法计算。
(3)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①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途中其他事故致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 范围以内者;②有关损失既在承保险别范围之内,又属于船公司的责任,但 船公司赔偿金额不足抵偿损失者。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除了要提供索赔清单、发票、装箱单、提单副 本外,还须提交保险单、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检验报告等证件。
至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期限,一般规定应在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 卸离运输工具后 2 年内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保险单受益人在向保险公司索 赔时,必须对受损货物享有保险权益者,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
附注: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 是在《UCP400》的基础上修订的。增删内容很多,变动率达 60%以上,涉及 到跟单信用证的各个环节。概括说来,有两方面的重要修改:一是新增了一 些约束性较强的条款,修订了一些含义模糊易引起争议的条款,进一步明确 了银行间的责任;二是新增、修订了一些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受益人权益的条 款。总之,这一次的修订抓住了信用证的实质,进一步明确了在信用证业务 中银行和受益人这两个主要当事人的权益与责任。
1.从进一步明确银行间的责任看,《UCP500》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规定:该统一惯例应适用于内容根据统一惯例确立的所有跟单信
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它的条款对有关方面都有约束力。 这样,就确立了统一惯例作为世界各国法院仲裁跨国跟单信用证纠纷的
法律准则地位。
第二条规定:开证行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申请人开出信用证。 这样,开证行可同时具有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两个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从而扩大了开证行的职责范围。 第三条规定: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所承担的付款、承兑、议付及其他责任,
不受开证申请人因其与开证行或受益人的关系而产生的索偿和抗辩的约束。 这样,就明确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可使银行免受商业纠纷的困扰。 第七条规定:当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时,必须毫不拖延
地告知开证行。 这样,就更强化了通知行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若要保兑行承担信用证的确定承诺,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 前将合格单据提示给该保兑行,保兑行见单付款,而不像偿付行那样仅承担 付款责任。
这样,就可使保兑行在行使第一付款责任的同时,得到相应的物权单据 的保证。
第十条 b.Ⅱ规定:议付行就有关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 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这里明确了“议付”的含义。这样,就使出口商出现真实议付,有利于 推动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
第十一条规定:开证行在开出简电形式的信用证或修改书后,必须在随 后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正式、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书。
这样,就进一步强调了开证行所作出的承诺的不可撤销性。
第十三条 b.规定银行审单及决定拒付的合理时间为收单后翌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
这样,就明确了审单银行的责任,可使受益人免受资信不好的银行的无 故拖延的损失。
第十九条规定: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表示偿付费用由另一方承担,否则应 由开证行支付。
这样,就为解决费用及风险的承担问题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规定:只有开证行、保兑行及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转证银行
才能继续做可转让信用证。还明确了转让的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这样,就限制了转让信用证的泛滥,及由此引起的混乱和纠纷。
2.从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受益人的权益看,《UCP500》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 d.款Ⅲ项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行告知其接受修改之前,原信
用证条款依然有效。信用证的任何修改只有在其明确地向通知行表示接受或 向被指定银行提示与信用证修改条款相符的单据时,方可生效。
这样,就可防止发生危害受益人权益的一些做法。
第十四条 d.Ⅱ.规定:开证行在通知拒受时,必须说明据以拒受单据 的全部不符点。
在这里,新增的“全部”一词,意味着开证行在首次通知的不符点被认 为并不足以构成拒受的理由时,无权再次提出新的不符点。这样,就能更好 地维护和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第二十条规定:出单人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它条款相符, 且并非由受益人出具,银行将照予接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所要 求的单据副本不用签字。
这样,就放宽了对单据的掌握和接受,同时,对消除由于各国贸易习惯 不同而引起的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合理性理解的分歧也是有益的。
第二部分 关于交易条件的基本知识
第六讲 关于交易条件的基本知识(一)
前面几讲,我们介绍了国际商品贸易业务的全部交易过程,也介绍了各 项交易条件的基本内容。但是,对运用交易条件中应注意的许多问题尚未涉 及。如各项交易条件的利弊,根据主客观条件和国家政策规定如何选择和利 用有关贸易条件,在利用某项交易条件时容易产生什么漏洞和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都是在交易洽商和订立买卖合同时必须明确、清 楚、肯定的,都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条款和法律依据。前面已经讲到主 要的交易条件共有 12 个,即商品品质条件,数量条件,包装条件,价格条件, 支付条件,装运条件,保险条件,检验条件,索赔条件,仲裁条件,不可抗 力条件。法律选择条件。前 6 条为重点交易条件,一个实盘必须包含这 6 个 方面的内容。后 6 条为一般交易条件。
现将各项交易条件,进一步分述如下:
一、品质条件(Terms of Quality)
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内在质量是指其 化学成份、物理性能以及生物结构等;外观形态是指其花色、款式、造型等。
(一)规定品质的方法 确定品质的方法,主要取决于商品的性质、特点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长
期以来的习惯做法。
1.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5 条规定:“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式样相同。”如果卖 方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按一般法律规定,买方有权拒收并请求损害赔偿。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如采取凭样品成交时,应注意下述问题:
(1)取样应具有代表性,不能以高于或低于交货质量的样品作为成交样 品,并应争取凭我方样品成交。
(2)成交样品应留存复样(Duplicate sample)。
(3)为避免因货样不能完全一致而扯皮,应在合同中列明“品质与货样 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equal to thesample) 字样。
(4)如按来样成交,应注意我方生产技术条件和工艺水平能否做到,并 考虑对方来样对我有无不利之处。
(5)在买方来样时,最好将来样成交改为凭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 成交。即根据买方来样进行复制,或由我方提供与来样相似的样品,作为交 货的依据。这实际是将买方来样变为凭卖方样品成交。
(6)为防止我方被卷入法律纠纷,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由于买方 来样发生侵犯第三者权利时,由买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凭规格买卖是指用若干能 反映商品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 粗细等表示商品品质的优劣。例如,我国东北大豆的出口规格为:
含油量(Oil content)最低(Min.) 18%; 水份(Moisture)最高(Max.) 15%; 杂质(Admixture)最高(Max.)l%; 不完善粒(Imperfect Grains)最高(Max.)9%。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产品有时采用“F.A.Q.”(Fair Aver-age Quality)即“良好平均品质”来表示其品质。在我国习惯上叫“大路货”或 “统货”。其品质一般是以我国某种商品产区当年的中等品质为准。还有采 用“G.M.Q.” (Good MerchantableQuality)即“上好可销品质”。这种品 质标准很不确切,容易引起争议。
3.凭牌号或商标买卖(Sales by Brand or Trade Mark)。牌号或商标 都是以商品品质为基础的。牌号是商品的名称,商标是牌号的标志,两者是
不可分的。用牌号或商标表示品质,一般都是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信誉,品 质稳定的商品。商标是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印上文字、图形、符号的一种 特殊标志,一般都要通过法律手段在国内外登记注册,以防假冒。
4.凭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s by Grade or Standard)。凭等级买卖的 商品,是可分等分级、标准化了的商品。如锡锭(Tinlngots)的等级为: 特级(Special Grade)锡最低 99.95%(Sn 99.95%Min.);
一级(Ist Grade)锡最低 99.90%(Sn 99.90%Min.); 二级(2nd Grade)锡最低 99.75%(Sn 99.75%Min.); 三级(3rd Grade)锡最低 99%(Sn 99%Min.)。
凭标准买卖的商品,是指经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规格 或品级。如我国出口的生丝,国家规定有 12 个品级:6A, 5A, 4A, 3A, 2A, A,B,C,D,E,F,G。我国出口的药品,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 定标准。
5.凭说明书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机、电、仪产品,须凭详 细的说明书,必要时还要附图样或照片,仅凭简单的品质指标是表示不清楚 的。我国出口机电产品,除合同中规定品质标准外,有时还订有品质保证条 款和技术服务、零部件供应条款。
6.凭产地买卖(Sales as per Origin),有些受自然条件和传统生产 技术影响较大的商品,由于历史原因、地区条件,产品质量具有一定特色, 因而产地名称也就成为代表该项产品质量的标志。例如,四川榨菜、龙井茶 叶、青岛啤酒、贵州茅台酒等。
(二)关于违反品质条款的法律责任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5 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 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14 条规定:“卖方 应有一项默示要件,即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品质是适合商销的。”“如买方明 示或默示地使卖方了解购买该项货物是为了特定用途时,则除非有证据表明 买方并不信赖或不可能信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者外,卖方应具有一项默示要 件,即所交货物应合理地适合该项特定用途。”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 卖方保证所出售的货物必须具有商销品质,这是卖方应承担的一项默示担 保。另外,《产品责任法》是欧美发达国家加之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一条法 律责任。这一法律现定卖方不仅要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而且 要对可能由此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其赔偿对象不局限于买方 本人。而且可以伸展到一切预期会使用该项产品的人。这种由于产品缺陷所 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卖方是不能在合同中事先排除的。《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第 41 条、 42 条还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 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对上述这些默示责任和规定,必 须加以重视,以免引起纠纷,甚至招致损失。
二、数量条件(Terms of Qua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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