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与论辩




Ⅲ.辩论的道德标准


  因为我们把辩论作为影响人类行为的方法,成熟的和有责任心的辩论者 便关心辩论的道德标准问题。第二次全国辩论发展会议一致通过了“学生道 德准则”和“教师道德准则”。下面是这些准则的记录,诚恳地建议你给予 仔细考虑。在辩论团体已经拟定的辩论道德标准中,这些是详尽性的叙述。
A.学生道德标准
  学生辩手应该遵循高尚的道德标准。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学生们自己的 道德选择,而不是评论家或评判员的标准。学生们的道德责任是本质上的东 西,因为辩论的价值直接决定于所涉及的学生们的整体观念。因此,诚实、 公正,避免欺骗、误引或不诚实的交流行为是每个参加者的义务。学生们应 该努力以适当的观点来看待比赛,就像做出道德上的决策一样。评价胜利目 标,必须限定在这样一个框架内,那就是根据教学价值选择战略。辩论比赛 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方法。
此外,参加辩论的学生们必须记住辩论是口头的和相互影响的过程。学
生们应该力求口头表达思想能打动听众,这是他们追求的目标,也是他们的 责任。以晦涩难懂的方式表达思想这不是辩论要求的过程。辩论的相互影响 的特点意味着蔑视、贬低或其他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都是极其不利于辩论 的,因为它们是与教育和个人成长的目标相冲突的。有道德的参赛者承认其 他人的权利,他们在交流中尊重对手、同事和评论家。
学生辩手应该带着对辩论论述的原则和目标的尊重来进行比赛。如果在
创造概念时毫无根据地改变词义,那就是不尊重语言的完善;如果故意运用 似是而非的推理策略,那就是不尊重辩论的决策过程的完善??。
在辩论中证据起着重要作用。有证据支持的论点是最有力的。如果证据
是颠倒的、歪曲的,或捏造的,那么根据它们所得出的结论就会毫无价值, 在道德上站不住脚。要理解这些涵义,辩手不仅应该熟知发现和记录证据的 学术方法,而且还应该熟悉证据在批判性决策中的作用。辩手所用的证据的 内容和引文都应该由对方公开检查。辩手应该只使用公众能接触到的证据, 因此,应该是可以被他人公开评估的证据。
  辩手在他们的讲演中应该明确他们所使用的全部证据的来源,是指要明 确有关作者和出版地以及出版日期等这些可得到的资料的可靠性。不指出证 据的来源是否认听众评估资料的质量的机会。因为证据的有力与否是由所引 用的个人的资格决定的,所以这个资料对任何一个评估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 的。
  无论证据是不是由他们亲自调研过的,辩手都应该对他们所使用的全部 证据的真实性负责。辩手不应该引用被歪曲和捏造的证据。要决定证据是否 被歪曲,辩手应该问一问证据是否在质量、数量和可能性上有出入,作者的 主张以多大程度影响正在辩论中的问题。任何这类的偏差都应该避免,因为
  
这种改变可能对辩手的论点造成不适当的影响??。 参加辩论比赛的学生们共有一个学习和经历个人成长的独一无二的机
会。一旦他们承认保持和创造此种辩论教学的机会是他们的责任,这个比赛 环境就能最好地帮助达到辩论的目标。学生们应该记住辩论比赛是经常接受 公众监察的,对辩论活动的任何反应都可能在辩论活动的未来道路上起到推 动或阻挠作用。因此,学生们应该慎重考虑他们所提出的主张的内在价值, 也应仔细考虑他们的行为所体现的价值。造成敌意和不尊重辩论的交流最终 会减少辩论对所有参与者的作用,因而,应避免这种交流。
  正如在这节开始时所说的那样,此节的目的是概括出一个适合整个辩论 界的道德观。尽管我们已经明确了辩论活动的某些直接参与者,还有其他一 些虽然不是中心人物,但仍然很重要的辩论界人士,他们也应该担负道德责 任。因为辩论是一种宝贵的教学经验,它有利于所有学生,所以,提供这种 经验,并且指出保证此种经验有用和高质量的办法便成了学术机构道义上的 义务。同样,得益于这种经验的那些辩论活动的毕业生们,他们应该继续工 作,以便让这种经验继续对他人有用,这也是他们道义上的义务。未来的辩 论活动掌握在这个领域里的所有人的手中。
  在关于某些做法的道德与否问题上,辩论界确实存在不同意见。辩论者 和指导教师可以从对下面这个问题的回答中找到最全面可靠的指导性东西: “在长久的道德标准与教育目标和暂时的摘取比赛桂冠的目标,这两者之 间,我更关心前者吗?”如果真诚的回答是“是”,那么在某一具体问题上 的决策或许就是道德高尚的了。
B.教师的道德准则
  在任何辩论安排中,在参与者们进行各个方面的活动时,他们所作的各 种决定都具有道德涵义。为所有的参与者创造最大限度道德发展和行为的机 会,这正是论辩教师们的责任,因为教师通常起着不同角色的作用,包括教 练、评判员和比赛管理人员。所以,分别考虑这些角色在道德上的责任是很 重要的。
因为论辩练习主要是个教学活动,所以作为教练的教师应该尽力强调成
功竞争前的学习,应该把这个观点灌输给学生。学生们的天赋、经验、动机 和目的各有不同,这就要求教练们根据学生的需要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然 而,与此同时,教练的努力应补充而不是取代学生们的努力。许多论辩事件 都可称为是辩论课程的实习课,教师应努力教给学生们正确推理的原则和目 标。抛开各种论辩事件不说,论辩练习通常是由保持高学术标准的学术机构 赞助的,因而,应该努力教授给学生学问的严密性。虽然论辩练习具有方法 各异和活动众多的特点,它们仍然具有一个共同的兴趣,那就是达到论辩的 至善至美。因此,教师们应时刻记住容忍就是美德这句话,尽量避免带有偏 见地诋毁其他的教师和学生,避免给别人的方案或活动抹黑。因为所有的学 生都会在某一层次上得益于论辩经验,并且,不论学生们层次如何,水平高 低,他们都需要和值得教师的注意和尽心尽力,所以,教师应公平对待所有 学生,努力使他们获得适当的和挑战性的学习的平等机会。
  评判员和评论家是论辩这一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他们在追求各种思 想的全面和自由的检验这一过程中提供参与者。同时,他们是学生的各种行 为的主要加强者。正因如此,评判员必须细致地斟酌两件必须考虑的事:第 一,对任何或所有的,即使是不流行的、不现实的或敌意的观点进行严格检
  
验的必要性;第二,以对社会负责的方式指导学生们的行为、态度和信仰。 从根本上讲,所有的判断都在某种程度上是干涉性的,因此,忠诚地运用其 专业评判员知识权衡这两件事,是所有评判员的道义上的责任。下列的准则 目的是帮助评判员作决定。
  评判员应永远为促进和保护知识交流这一过程而工作。为达到促进正确 检验各种思想观点这个目的,评判员应该肯定学生们在选择和组织论辩演说 稿方面的创造力,任何建立在偏见和个人喜爱基础上的妨碍行为都应被阻 止。评判员应永远努力做出公正决定,并根据比赛规则把原因完完全全地讲 述出来,所以,他们应该尽力把自己从利益冲突或偏见的局势中解脱出来, 因为这种局势是有害于公正决策的。在不能确认作者用意的前提下需要对某 些事件作出解释时,评判员应该尊重学生的各种各样的解释。遵守比赛或所 参与事件的规则是评判员的道义责任。另外,评判员们有一个明确的义务, 那就是抵制有害于论辩进程的行动。认识到证据和其他资料的优质性和真实 性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认为不能用违背证据标准这样的观点来评价学生们的 用意。评判员应该对与前面第 A 部分里讨论的标准不相符的资料的证明力持 怀疑态度,并应该运用适当的约束力。在有些方面,对用意或状况的考虑确 实与对行动的评估有关。评判员也要认识到,担负每个学生或教练的责任不 总是他们的任务,他们就应该凭良心来做事了。掌握学生演讲的内容是教练 的,而不是评判员的主要责任。
此外,在决定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干预辩论,辩论的评论家应该考虑到,
辩论的敌对性本质提供了一个好的但不完善的机会,这是一个暴露真正观点 的弱点或不适当之处的机会。考虑到这一点可能会减少不必要的干预。
最后,因为评论家本身起着教育作用,所以所有的评判员都应该谨慎考
虑,熟悉已规定的完美论辩的标准,力求深刻和认真地做出判断。雇佣非专 业评论家和辅助专业评论家完成评论比赛任务的教练们的责任是,确保这些 评论家将给学生们提供高质量的学习经历。
教师在管理比赛时,应该尽力保证所有学生有同等机会发挥其最大才
能。教师应该特别认识有关程序安排和委派评判员的问题,他们应该使所有 参赛同学享有高质量的和公平的学习经历。另外,比赛的目的不应是谋划, 比赛应该遵守有关的专业规则。
在招收学生时,教师应该慎重,开诚布公和直率。学生们有权自由选择
和改换学校。然而,教师应该体察到干扰其他方案的问题,他们应该在不损 害现有学生的学习经历的条件下招收新生。他们应该诚实地评价现有方案和 学术机构的优势和劣势,学生们的最大利益(包括其他非辩论性的学术利益) 应优先于招生方案的竞争性利益。
  不论辩论教师担当哪个特殊角色,他们还有其他道义上的责任。教师在 所有职位上都起着那个职位上的典范角色的作用,对其他教师、毕业生或其 他辅助教师,以及学生来说,他们都发挥着这种角色的作用。因此,他们应 该力争以自己的行动体现最高尚的道德标准。他们应该永远使自己的行动与 职业相一致,应尊重学生的尊严和民权。由于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民 族,或其他毫不相干的特点,而折磨或歧视学生的行为应特别地受到谴责。 辩论教师不应该给学生们过多的负担,从而使得他们的非辩论性的教学目标 和活动受到损害。教师也应该让参与者知道论辩比赛的内在道德选择以及道 德行为的本质和需要。他们应该帮助学生发展批判性自我观察动机和行为的
  
能力,探究可选择的道德决策的能力以及明智抉择的能力。为了强调道德行 为的重要性,教师们应该规定出明确的和适当的措施,巩固和宏扬模范行为, 在必要之时,惩治不道德行为。另外,教师们应该仔细研究一下,比赛规则 和形式是以何种方式来鼓励或阻止道德行为的,应该经常完善和变革这种方 式,达到与道德观的一致。简而言之,辩论教师应该在整个辩论界鼓励道德 观念和行为。

练 习


  1.以最近某场政治运动中的一次特别辩论为例,写一篇简短的报告,描 述辩论者所使用的步骤。
  2.参加一次法庭审讯。写一篇简短的报告,描述这次法院辩论,指出它 与教学性辩论的相似与相异处。
  3.分析最近新闻里的一场非正式辩论。写一篇简短报告,确切指出辩论 各方的主要人物和辩论的主题。
  4.写一篇简短的报告,介绍你校教学性辩论的历史。特别请老师给你辅 导;你可以就此问题写一篇较长的报告作为学期论文。
5.在演讲学会或辩论团体的近期刊物上找一篇关于辩论的价值的文章,
就此写一篇简短报告。
  6.写一篇五分钟长的讲演稿,用作你校的新生指导纲领,你要在其中提 出教学性辩论的价值。
7.参加一次课堂讨论,讲述辩论所培养的各种必须的熟练化是如何的重
要。
  8.参加一次课堂讨论,就指导课堂辩论的道德准则提出你自己的观点, 并加以叙述。
  
第三章 争议点的提出


  辩论是解决争议点的方法。所以,任何辩论发生之前必须存在着某种意 见分歧或利益冲突。如果所有人在某一事实,或价值,或政策上意见一致, 那么就没有进行辩论的必要,事情可以由全体一致通过而得到解决。如此, 试图辩论“2+2=4”,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这个陈述上根本就不存在任何 争议点。争议点是辩论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明智的作法是把争议叙述清 楚。模糊不清的理解通常导致决策不明。受通货膨胀干扰的某位先生可能说: “抵押价格太高了,各种东西都很贵。”他可能作出一个无用的决定,比如, “我们应该在这方面采取点措施。”但是,如果他能提出一个准确的问题, 比如:“我们怎样才能抑制通货膨胀呢?”那么一个有利的讨论领域就会打 开。然后,再以辩题、国会辩论的提议,或立法议会的议案的形式把一个或 数个判断用词语写出来。
  “联邦政府应该通过一个固定工资和价格控制的方案”,这一陈述以一 种适用于辩论的形式清楚地确定了可能处理通货膨胀问题的众多方法中的一 种。

Ⅰ.争议点的定义


  为了进行一场有用的辩论,争论的基础必须是个清楚概念,如果我们仅 仅谈论“通货膨胀”、“流产”或“犯罪”,我们可能会进行一次非正式讨 论,这会提供愉快度过几小时的方法,而不能提供最有利的争论基础。例如, “钢笔比剑更锋利”这一陈述就没有提供争论的基础。如果这个陈述指的是 为达到某些目的,文字比物质力量更有力,那么我们可以确定一个问题的范 围:为了某一特殊目的,文字力量或物质力量效力的比较。
尽管我们现在有了一个一般的主题,我们仍然还没有讲述具体问题。现
在它面还太广、措辞还太松散,还不能算是组织良好的论点。我们涉及的是 哪一种文字呢?诗、小说、政府文件,或其他?在这个上下文里,“效力” 指什么?而“物质力量”又是哪一种?拳头、角斗剑、军事占领、核武器, 或其他?人们还有可能问这样一个特殊问题,“共同防御协定或舰队巡视是 否会更有效地帮助劳拉尼亚摆脱危机呢?”争论的基础可以以辩题形式用一 句话表示出来,比如:“美国应该和劳拉尼亚达成共同防御协定。”反方辩 手可能反对这个辩题,他们可能论辩说调动舰队是更好的解决方法。

Ⅱ.辩题的措辞

  争论和辩论的辩.题.就.是.陈.述.对.中.心.争.议.问.题.的.明.确.判.断.。辩手期待他人 接受或反对这个辩题。辩论为赞.成.和反.对.辩题的有组织的争论作准备,赞成 辩题的人称为正方,反对辩题的人称为反方。为了促进文明和有效的争论, 辩题必须具备某些特点。
A.争议点
  正如本章开始时所说的那样,争议点是辩论的前提条件。因此,辩题必 须清楚地陈述争议点。
  
B.一个中心思想
  如果一个辩题的中心思想不只一个,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混淆。让我们 来看一下这个辩题,“哲学俱乐部痛恨流产和抽彩为道德败坏”。一方面, 有些人同意这个辩题;另一方面,这个辩题确实包含着两个争论的主题。一 些人可能哀叹流产,赞美抽彩;其他人可能观点正好相反。这样的两个中心 思想应分置于两个辩题中,分别辩论。假如这个决定被呈到议会辩论,任何 议员都会提议把原始动议修改为两个独立的动议。假如修正案在国会中得到 附议并通过(简单的多数票就可以),那么这两个动议就会被分别地辩论。
C.客观的措辞
  辩题的措辞应该是客观的。它不应该包括任何使正方或反方占特别优势 的有意词语。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辩题,“应该禁止残酷和虐待性的实验者 毫无目的地折磨无助的动物。”这里这句话语气很重,且带个人情感,它提 供给正方一个不合理的优势。而“活体解剖应该是违法的”,却以公正的措 辞陈述了这个辩题。尽管包含个人情感在内的措辞具有说服价值,但它们不 适用于辩题。
  “每个人都有工作的权利”,几乎没给反方留下任何争论的余地,谁能 反对工作权利呢?“把某一劳工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受雇的条件,这是不合 法的,”却以合理、客观的措辞叙述了这个问题。大概没有一个词对所有的 人都是完全中立的,但是人们必须尽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辩题的主观方面。辩 题的措辞必须能被双方的参与者所接受,他们必须认为它们准确描述了即将 辩论的争议问题。
D.准确陈述正方所期望的决策
  辩题应陈述正方所期望的决策。它应该清楚和准确地阐明决策,这样, 一旦它通过,正方的辩手可以达到其目的。“应该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是 含糊和不明确的。假如正方赢得对此辩题的辩论,他们会得到什么呢?实际 上,一无所获。一旦人们同意应该增加联邦政府的权力,就有关的具体权力 进行另一场辩论便成为必要。有些人可能赞成把军事拨款时间从两年延长到 三年,赞成增加联邦政府的这一权力,但这些人同时也可能反对增加联邦政 府废除州制的权力。
例如,“美国总统应该有权否决拨款议案中的单项条款,”清楚地陈述
了一个具体的决策。辩题的措辞必须清楚和明确,要避免模棱两可的词,同 时,对所预计的决策的陈述要准确。
尽管正方必须准确地陈述其预计的决策,但是辩题有时也可以给正方以
相当多的自由来分析现状,让他们在执行这一决策时有几种选择性计划。例 如,“联邦政府每年应该从其个人所得税税款中拨出一定的百分比给州政 府,”就表明了正方计划将得到应用,而同时又给了正方分析现状和做计划 内的详细内容的变动的自由。因此,一些正方辩手要求制定一个计划,来提 高对州和地方的一般性服务设施的资助;而另一些人们则把重点放在罪犯审 判、精神健康或医疗费用上,认为应该在这些方面项目的管理上增加财政来 源,还有另外一些人形成了一个非常与众不同的分析,他们要求把这个辩题 的通过作为检查军事工业综合企业的方法。
  这种“目的公开型”辩题实实在在地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每个 人支持某一政策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就像谚语所说的,“政治使人同床异 梦”,在应用性辩论中,没有任何合作可能性的议员们会共同支持某项议案,
  
但他们支持的理由却大相径庭。 辩题的陈述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必须是肯定的。“美国不应该向外国提供
直接经济援助”是以否定形式陈述的。否定性措辞的运用是违反正统的辩论 做法的,因为它会使听众混淆,并会使辩手在进行辩论时所遇到的问题不必 要地复杂化。“陪审团制度应被废除”,在内容上是否定的。这里的弊端是, 辩题讲述的是一个过渡性目标,它没有对正方所预计的决策作出一个清楚准 确的陈述。假如陪审团制被废除了,没有什么东西来取代它,所有的罪犯就 会获得自由,因为审判他们的手段已不存在了。“陪审团应由三个法官组成 的专门小组所取代”,则可能陈述出某些正方辩手的主张。
  在辩题的标准之外,对教学性辩论的辩题还有其他一些要求(见下面的 插图)。一旦辩论团体收到数个措辞不错的辩题,他们就会作出选择。(见 下面的第二个插图)。

教学性辩论辩题的措辞


  适用于教学性辩论辩题的其他必备条件是: 当代重大问题作为辩题:
在选择教学性辩论的问题时,论辩活动的指导者所追求的不仅是措辞不
错的辩题,而且要努力使辩题能提供一个研究学生、评判员和听众都感兴趣 的当前的重大问题的机会。因为主题应该是那些具有现成资料的东西,所以 全国辩论的辩题通常涉及当前国内或国际关注的事件。教师也寻求一个在整 个学年都保持是新闻的问题,以便这个课题能保持其挑战性,使辩论者能继 续发现新的证据和论据。在“工作权利”法曾作为全国辩论的辩题的日子里, 选定这个辩题的教师们盼望着在这个辩题被辩论的时间内,国会或大多数州 都不会通过“工作权利”立法。假如这样的法律被通过了,劳工立法的现状 就改变了,辩题就需要重新措辞了。即使就重新措辞后的辩题进行辩论,那 么它也是不合时势的了。
有时,现状可能变化极大,这就要求在不需要改变辩题的情况下变化正
方辩论方案。在关于“联邦控制的能源供应和使用”辩题进行辩论的那个学 年内,数个此种的变化发生了。最初,一些正方辩论队认为,“阿拉伯国家 可能禁止石油运出,”反方辩论队则信心十足地反对这个可能性。而阿拉伯 国家事实上真的在初期阶段就禁止石油运出了。于是,一些正方辩论队论辩 把定量分配天然气作为对付禁运石油的方法。然而,随着那个学年的推移, 形势越来越明显地表明,尽管某些州对销售天然气加以限制,但是对联邦定 量分配天然气的政策的真正的世界性支持并不存在。在那一年中,随着新政 策的出台,或新证据的发现,现状反复地改变着,所以,许多正方辩论队都 觉得几乎每次比赛都需要重新拟定它们的辩论方案。
双方同等的证据和推理机会: 在应用性辩论中,证据和推理可能偏向一方。在法庭上,律师们在拿到
几乎压倒一切的证据后才为其当事人辩护。在立法会议上,多数派领袖可能 力一项毫无希望的事件而据理力争。然而,教学性辩论的目标却不是促成、 阻止或采纳某一辩题,恰恰相反,教学性辩论是利用辩题来研究有关问题, 掌握争论和辩论的知识。出于教学的目的,那种给予正、反双方大致同等的 机会来制定强有力辩论方案的辩题是比较受人欢迎的。

一个陈述句: 为清晰之便,并因有限的时间之缘故,教学性辩论的辩题通常限于一个
陈述句。在应用性辩论中,辩题的长短因需而异。例如,国会议案是辩题的 一种形式,它可能长达许多页。
避免模棱两可: 当然,人们应尽最大努力使所有辩题都避免模棱两可。第二次全国辩论
发展会议特别为教学性辩论辩题建议如下: 注意不定代词的使用,比如:“所有的”、“每一个”(或“任何一个”); 注意含糊或复合意义的词及短语的使用,比如:“比较重大的”或“任
何和一切”; 在辩题的措辞和解释上寻求与语言学家商榷; 确定变化或决策的本质和方向;
  寻求能使辩题的两种需要达到平衡的词汇,这两种需要是,在一定时间 内保持人们的兴趣和限制主题,以便创造较高水平的研究和讨论。

教学性辩论辩题的选定


  每年校际辩论和讨论委员会(CIDD)公开全国辩论辩题,以供那些具有 全国辩论比赛(NDT)计划的学校和大学采用,自由式辩论协会(CEDA)宣布 一个辩题,供那些参加自由式辩论协会活动的学校或大学采用。在冬季宣布 的第二次自由式辩论协会的辩题,供当学年的下半年采用。第二次全国辩论 发展会议曾建议把全国辩论辩题的含义变窄和确切,供辩论的新手们采用。 校际辩论和讨论委员会(CIDD)通常也宣布一个“上述辩论活动的辩题之外” 的辩题,供那些要求更多选择的学校使用。
辩论比赛必须采用全国辩题。假如学生们试图在每次比赛中采用一个不
同的辩题,或者,他们甚至想在一学年内尝试辩论数个不同的辩题,那么, 他们无疑会获得相当的研究方法的经验,但在有理有据的论辩方面,他们不 会获得大多的经验。就某一辩题所进行的最初的几次教学性辩论经常是尝试 和试验性的。在对某一辩题进行了几次辩论后,学习的环境就会变得有利得 多了。
既然多数教学性辩论是围绕着全国校际辩论的辩题的进行,所以了解怎
样选择辩题是应该的。大家在为自己使用的辩题措辞时都小心谨慎,同样, 每个人应该小心谨慎地选择这些辩题。
  校际辩论和讨论委员会(CIDD)包括来自全国论辩名誉组织——Delta Sigma Rho—Tau Kappa Alpha, PhiRho Pi 和 Pi Kappa Delta 以及 美国辩论研究会(AFA),还有演讲通讯协会的代表。经过仔细研究,委员会 把数个具有最大潜力作为全国辩论的辩题提交给国家级的论辩指导进行优先 投票。收到最多票数的辩题被宣布作为全国辩论的辩题。全国范围内讨论的 问题和“上述辩论活动之外的辩题”的选择方法相似,都是由同一组织进行 的。全国辩论比赛(NDT)的辩题总是涉及政策,自由式辩论协会(CEDA)则 采用价值或准政策辩题, NDT 的辩题也被美国辩论协会(ADA)所使用,而
NDT 的“上述辩论活动之外的辩题”可能是价值型或政策型的。

Ⅲ.假设和举证责任


  要理解“假设”和“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最好把它们与相关使用的 另一词“现.状.”联系起来,这样更容易些。
  “现状”指的是事情的现存状态。死刑在美国一度是合法的,这是当时 的现状。之后,最高法院判定当时存在的死刑法是不符合宪法的。于是,现 状便改变成不存在死刑了。随后,一些州制定了符合最高法院标准的新死刑 法,并且在那些州执行了。这样,现状就是一些州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死刑。 双方的追随者们都寻求改变这种现状。一些人要把死刑扩展到所有州,而另 外一些人则想完全废除它。
  可以从两个角度观察假设:司法观点和政策观点。在有继续现状结构这 个选择时,运用司法观点,选用这个做法,当然可能作微小的修改和修正, 但现状的本质特点将继续下去,直到有正确的和充分的理由,使改变成力合 理。这个做法来自法庭,比如,在法庭上,在被告被证实有罪之前,他必须 被假设是无罪的(现状)。
据司法观点,假.设.支持、维持现状,在有正确的和充分的理由改变现状
之前,事件的现存状态将一直保持着。在运用司法观点的辩论中,假设支持 现状,辩论正方具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辩.题.的.证.实.是.冒.风.险.的.。确定辩题,并证实其论辩设想,
这是辩手的义务。他们必须为辩题的通过提供正确和充分的理由,必须使决 策人信服。假如辩题被通过了,而他们却没有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就会失去 所希望获得的一切。“如果东西没破碎,就不要修理它”,①这句格言恰当地 总结了从司法观点到举证责任这些概念。
当现状发生内在变化时,运用政策观点。例如, 1984 年,在职总统里
根参加下一任总统的竟选。那年,投票人有两个选择:投里根总统的票(现 状),或投他的对手沃尔特·蒙代尔的票。1988 年,宪法禁止里根第三次竞 选总统,因此,改变现状成为必然,投票人不再具有维持现状(投里根的票) 这个选择,他们不得不在两位现状背离者——乔治·布什和米切尔·杜卡基 斯之间作出选择。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谁都意味着现状的重大改变。
据政策观点,假设赞成那种提供最大利益和招致最小损失的主张。在关
于价.值.辩.题.的辩论中,假设赞成在价值上大优于小。例如,在“检查控制的
财产”这一辩题的辩论中,人们在许多场辩论中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隐 私性’超过‘安全性’吗?”
在这类情况下,一个人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呢?运用举证责任的典型法则
是: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证.明.它.。
  现在我们来看几个例子,看看这些概念是怎样起作用的。首先介绍几个 运用司法观点的实例。
你赞成宪法的平等权利修正案吗?你赞成宪法的禁止流产修正案吗?现 状是现存的宪法。如果你要改变宪法,你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你必须既要说服国会两院通过你的修正案,又要说服总统签署它,并且你还


① 这句格言来源于 1641 年英国保守党政治家威斯康茨·福克兰的一篇散文,他说:“在没有必要变化时,
必要的是不变化”。

必须说服 38 个州批准此修正案。这就是我们交给那些想改变我们宪法的人的 举证责任。
  现今,美国的移民政策好还是坏?是好还是坏,这是现状。这种现状将 继续有效,直到那些认为它不好的人找到改变它的正确和充分的理由。以此 来说服两院的多数同意通过一个新法案,说服总统签署这个法案,从而创造 一个新的政策。
  假设是我们的司法系统的重要部分。里查德·罗抢劫过库克县的国家银 行吗?我们的法律明确要求在一个人被证明有罪前,他必须被假设是无罪 的。现状是里查德·罗是无罪的,警察局和区律师必须使陪审团确信他是有 罪的,然后才能对他判刑。(不幸的是,这个法律原则有时被歪曲,某个非 常公开化的案件中的被告可能先“由新闻媒体审讯”,在未来的陪审团成员 心目中,证明是“有罪的”,之后,法庭审判才开始。与美国法律相比,在 禁止被告的审前公开化这点上,英联合王国的法律严格得多)。
  然而,假设无罪这个概念也有例外。许多年以来,在已辩论过的税收案 件中,纳税人实际上都是首先被判为有罪的,而后才证明他们是不是真有罪。 当然,这是明显背离假设无罪这个概念的。但是,这种颠倒的原则却成了现 状,并且被人们一直沿用着。直到后来在一个主要裁决中,第五上诉巡回法 院才把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交给了国家税收部。①像通常一样,在此类事件 中,最高法院具有终裁权。
想要改变我们的移民法的院外活动集团成员具有举证责任,他们需要说
服参、众两院和总统。想判里查德·罗有罪的区律师则承担着说服陪审团的 举证责任。
在我们的法庭上,不同情况要求的举证责任标准各异。在大陪审团面前,
仅仅需要“大概的理由”,就可促成起诉;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起诉人必须 证实“不存在任何有理疑点”,以促成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在普通民事案 件中,裁决通常基于“证据优势”。在法庭外,通情达理的人们也通常使用 这一标准,根据“证据优势”来决定重要事件。精通起诉的法官将会给陪审 团解释为什么构成“大概理由”或“合情合理的怀疑”。最高法院曾裁决“雇 主有合法责任来证明拒绝雇佣或提升某人是建立在合法的而不是歧视的理由 之上的”这类性歧视案件。当时,举证责任和假设这样的概念充满了遍及全 国各地的《纽约时报》和其他报纸的头版。最高法院同时还裁判,雇主要证 明其理由是合法的,只需出示“证据优势”,而不需要通常由低级法院要求 的更严格标准的“确切和令人信服的证据”。①在法庭外,对“证据优势”这 个概念的具体内容我们没有固定的解释,这个概念的任何定义都会成为辩论 的主要问题,因为辩论者都力图通过辩论说服决策者他们的定义是令人满意 的。(见第四章,第Ⅱ-B 节)。
  在国会辩论的某些情况下,正方必须获得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多数来 承担它的举证责任。为了判定里查德·罗有抢劫库克县国家银行之罪,原告 必须说服全部陪审团成员,即使仅有一个人未被说服,也不能判罗有罪。
如果我们想得到一个新联邦法,我们必须说服众、参两院的多数和总统 本人。如果总统否决这个法律,我们必须说服众议院的三分之二议员和参议



① “Taxing News”, Newsweek, July 8, 1991,P.8.
① New York Times , May2, 1989,P.

院的三分之二议员。如果法律在法院遇到挑战,我们可能必须令最高法院确 信,它是符合宪法的。这就是我们交给那些寻求新的联邦立法的人们的责任。
现在,让我们来看几个政策观点的例子吧。
在某些情况下,现状可能发生内在变化。这时,就出现了赞成一.个.变化
的假设,但它并不.利于任何特.殊.的.变.化.。在汽车工业,有这样一个典型的例
子,大多数公司执行每年改变模型的政策。但是,一方面每年新模型出台; 另一方面,鼓吹模型×的设计者有责任说服其公司的模型 X 比模型 Y,或模
型 Z,或其他构思中的模型好得多。在某些情况下,不存在现状。比如,在 新生选举班级负责人时,就没有在职者。
  因此,当现状提供一个变化,或者现状内部发生变化的时候,倡导某一 新政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的人们具有举证责任。与此相似,某一特殊价值 的辩手具有举证责任(例如,在自由式辩论协会的辩论中,正方辩手提出辩 题中的特定价值)。举证责任的典型法则——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证明它,适 用于所有这些情况。
  提出主张的正方承担举证责任。这里就有这样一个问题了:什么才算令 人满意的证明呢?答案依赖于指导辩论的规则和有决定权的人或集团的裁 判。但最起码正方必须说服一半以上的决策者。如果你俱乐部的 100 位成员 中的 49 位对某一提议投赞成票,而 51 位投反对票,提议就未通过。如果 50 位投赞成票, 50 位投反对票,提议也通不过。
请注意,特.定.的.举证责任和任一举证责任是有区别的,这个区别适用于
司.法.观.点.和政.策.观.点.两者。特定的举证责任总落在正方身上,正方必须证明
辩题应被通过。而任.一.举证责任却可以由正方或反方中任何一方承担。谁把
问题或论点带入辩论,谁就承担任一举证责任。辩手必须支持他(或她)提 出的论点。例如,在审讯中,原告及其律师可能断言里查德·罗在芝加哥犯 了抢劫罪;罗可能声称在抢劫事件发生之时,他在纽约。罗就承担起了任一 举证责任,他必须提出他不在现场的证据。在关于“检查控制的财产”的辩 论中,如果反方采纳“隐私”比“安全”更重要这一论点,他们就承担了任 一举证责任。
任何一方都可能有反.驳.责.任.。责任落在其辩论方案被对方提出的论据削
弱的辩手一方。他们必须反驳对方论据或损害对方的辩论设想。在里查德·罗 这个案件中,如果罗提出证据,来证明抢劫事件发生时他在纽约这一事实, 原告及其律师就有反驳责任。如果芝加哥区律师驳不倒罗所提出的证据,那 么罗就会获得自由。在“控制的财产”一案中,正方必须反驳反方的“安全” 的论点,否则,它就会遭到严重损害。
  因而,辩论中双方是不可能持平的。正方承担举证责任,或不承担举证 责任,即使在具有评判员的普通教学性辩论中,平局也是不可能的。如果评 判员很清楚两队获得了同等机会,他(或她)应该作出利于反方的决定,因 为正方没有成功地承担其举证责任。通情达理的人在个人决策时也遵循这个 原则。如果正反双方的论据相等,而评判员只是下不了决心,那么就意味着 他拒绝支持正方的提议。

Ⅳ.辩题的类型

  辩题可能涉及有关事实、价值或政策等等方面的争议点。我们根据事实、 价值和政策这样的前后顺序,分别看一看这三种辩题。
A.事实辩题
  在事实辩题的辩论中,正方坚持认为某事是真的,而反方则认为它是假 的。我们的法院所涉及的几乎全是事实辩题。实际上,典型的法律辩题应该 是这样的:“约翰·多犯有谋杀罪”,“这是里查德·罗的最后遗嘱和遗言”, “这个审讯侵犯了原告的公民权利”等。法院外面的典型事实辩题辩论经常 包括,“明年通货膨胀将下降”,“其他人和李·哈韦·奥斯瓦德密谋杀死 了肯尼迪总统”等等。后一事实辩题曾连续数年是许多公开辩论的辩题,在
1991 年奥立弗·斯通导演的电影 JFK 上映后,人们对它的兴趣再次被激发到 一个新高度。
  事实辩题也经常被作为价值辩题和政策辩题辩论的一部分而运用,因为 在我们作出价值或政策方面的决策之前,确定相关的事实经常是必不可少 的。
B.价值辩题
  在价值辩题的辩论中,正方坚持认为某个信仰、价值或事实是正当的, 它是与适合待裁决问题评估的那个定义或标准相符合的。而反方则强调那个 定义或标准是不适当的,或者争议中的问题与那个定义或标准是不一致的。 实际上,典型的价值辩题有“流产是不道德的”,“电视是一片广阔的荒地” 等。
价值辩题和政策辩题两者的一个最明显区别在于:政策辩题要求正方提
出一个执行其政策的计划,价值辩题则不要正方提出计划,相反,正方在下 列诸方面寻求听众的支持: (1)赞同某一价值。例如:“对所有美国公民 来说,义务兵役是合乎需要的。”(2)在几种价值中,选择一种。例如:“和 失业相比,通货膨胀对美国社会的威胁更大。”(3)拒绝某一价值。例如: “强调运动的比赛性是有害于美国社会的。”
表明一个政策的价值判断的辩题称准政策辩题。典型的准政策辩题包括
上面提到的“义务兵役”辩题和许多自由辩论协会的辩题,像“美国单方冻 结核武器的生产和发展是合乎需要的。”如果准政策辩题中的某个计划不明 确,它就是含蓄的,辩手可能认为有必要对辩题的政策涵义进行辩论。
价值可能是政策的先兆。一旦我们赞成了一个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
合乎逻辑的下一步便是支持与价值相一致的政策。一个价值被赞成或拒绝的 程度将决定我们是通过一个私人政策,还是推进一个公共政策的形成。一个 女人虽然赞成上面提到的那个流产辩题,但是她可能会这样说:“人们应该 凭自己的良心行事,我的价值观决不允许我作出流产的选择。”一般来说, 辩论双方热情的支持者们采取较积极的态度,并寻求将他们的价值观变成法 律。当然,辩论者们可以选择没有明显的政策涵义的令人愉快的争议问题进 行辩论。例如:“华盛顿总统比林肯总统更伟大”。反方在辩论中取胜并不 意味着我们应该拆毁华盛顿纪念碑,或给林肯建造另外一座纪念碑。如果我 们决定“电视是一片荒地”,我们可能采纳一个个人决策——尽量少看电视。 但是,如果我们激起公众对我们选择的价值的支持,那么,作为政策方面的 事,应该清除某类节目,而代之以对公众兴趣更有利的节目。很明显,这样 一个政策的涵义是辩论者和决策者所审视的主题。
对事实和价值的判断导致对政策的斟酌,这样一个实例发生在 1988 年的

第一次布什—杜卡基斯辩论中。当时,人们都知道,布什赞成“生命的不可 侵犯性”(价值辩题),他把流产看成是“杀人”(事实辩题)。有人问他: “如果流产应该是非法的,你认为做流产的妇女应该进监狱吗?”(政策主 张)。
  布什回答说:“我还没有分出其惩罚类别??我是赞成生命的不可侵犯 性的,一旦这个不合法性被证明,我们才能考虑其惩罚的一面。当然,为执 行此法律,肯定会有一些惩罚的。”一些观察家认为布什的回答软弱无力。 杜卡基斯立刻把焦点放到布什的价值观的政策涵义上来了,“我认为副
总统的意思是,为了作出这个决策,他已准备定某位妇女为罪犯。”①
  在这一方面,我们有时可能就事实、价值或政策问题分别辩论;另一方 面,我们也将在许多场合有必要把它们结合起来考虑。
C.政策辩题
  在一场政策辩题的辩论中,正方坚持认为应采纳某一个政策或行动方 向,而反方则强调应拒绝这个政策。立法议会上的大多数辩论是围绕政策辩 题进行的。实际上,国会、州立法机构和市议会上的辩论是这样的,“人们 提议的征税议案应该制订成法律”,“参议院应该建议和同意提名约瑟夫·多 克斯为驻法大使”。在私人组织里,大多数辩论也是就政策辩题进行的,比 如:“演讲通讯协会应该在芝加哥举行它的年会”,“小型汽车公司应该缴 纳每普通股 50%的季度股息”,“校园里应盖更多的宿舍楼”。在第 IV-B 部分里我们曾提到,执行政策的计划是正方辩论方案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政策辩题的辩论中,价值辩题经常作为重要问题而产生。比如:在政策辩 题“联邦政府应该有效地加强对在美国有广泛影响的传播工具的管理”,进 行的辩论中,有时有必要对下列问题进行必不可少的辩论,比如:“第一次 修正案中的权利是所有我们的权利中最重要的,”和“审前公开化否认了在 刑事法庭上对被告的公正的审讯”。(这两者都是价值辩题)。

练 习


  1.检查下列的“辩题”,哪些措辞好?哪些违背了措辞好的辩题的标准? 违背了哪个标准?对不正确的辩题重新措辞,以便使它们符合教学性辩论的 要求。
a.校园里不合适的停车设备。
b.爱滋病危机。 C.我们的学校应放弃校际运动吗? d.美国目前的总统选举方法应该改善。 e.大学入学中的肯定性活动。 f.同性恋者的权利。 g.政治上正确的演讲是背离自由的演讲吗? h.我们学校不应该采用一个多种文化的课表。
2.就下列五个领域中的每一个写出事实、价值和政策性的三个辩题。
a.当代社会问题。
b.劳资关系。



① 布什和社卡基斯对此问题的意见交流的全文见 New York Times , September 26,1988,P.11.

c.联邦政府财政政策。 d.美国外交政策。 e.目前的一个校园问题。
  3.从过去一周的报纸、时事杂志及收音机和电视广播中,找出当前国会 或国家正在辩论的问题,选择五个全国范围内辩论的问题,就每一问题写出 事实的、价值的和政策的三个辩题,这十五个辩题的措辞要适合教学性辩论。
  4.从过去一周的报纸、时事杂志及收音机和电视广播中找出目前正在国 会或全国被辩论的准政策辩题的五个例子。
  5.写一篇五分钟长的课堂演讲稿,在其中陈述一个政策辩题,并要说明 它如何是一篇适用于教学性辩论的措辞好的辩题。
  
第四章 争议点的分析


  辩题可以由参加辩论的 辩手之一提出,也可以通过对方辩手的一致同意 而形成,或者由真正辩手之外的某人阐述形成。如果一个学生在某学校组织 的事务性会议上提出一个建议,“这个组织的会费每学期应该增加 5 美元”, 那么,他(或她)就是在提出一个辩题。在林肯和道格拉斯进行他们的著名 的辩论之前,他们曾见面,并在将使用的辩题上达成一致。一个律师经常在 他被当事人聘请之时,才首次得知将在法庭上辩论的辩题。
  不论辩题是如何被选择的,作为辩手,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分析这个辩 题以及作为辩题来源的整个争议领域。我们必须解释辩题的词,找出所涉及
的问题。辩题所用的词必须根.据.辩.题.的.上.下.文.来解释。例如,在不知道 Polish
(擦亮,擦光剂,优美,波兰语,波兰人的)这个词的上下文之前,我们无 法确定其意思,甚至不能判定其读音。对辩题及其问题领域,包括辩题从中 所出现的政治、法律、社会或其他相关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可能揭示 出需要解释的更多的词和一些有助于问题发展的新概念。

Ⅰ.词语定义的重要性


  词的解释经常是辩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在某些情况下,反方辩手 会迅速地在词的释义上与正方辩手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辩论就会转到其他 问题上去。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辩论可能围绕某一关键词或某些词的释义进 行,释义从而成为决定这场辩论的“投票问题”。
许多校际辩论辩题要求“联邦政府”采纳某项政策。辩题的措辞经常是
不言而喻的,不需要作解释。在关于“大众传播工具”的辩论中,正方仅仅 指出执行其政策的适当的联邦机构(比如:联邦通讯委员会,或联邦贸易委 员会),辩论就转到其他问题上去了。但是,有时候辩题中的其他词成为辩 论的关键问题(比如:“大众传播工具”),反方经常提出主题问题,并辩 论证明正方的计划没有对辩题作出最好的解释。在价值辩题的辩论中,在释 义或标准上的冲突对辩论结果来说,可能是至关重要的。
在教学性环境之外的辩论中,同样的形势普遍存在。在某些辩论中,词
语的解释容易和明显,只需陈述它们“作为记录”,辩论就会继续就其他问 题进行下去。然而,在另有一些辩论中,释义就变得非常重要。内科医生、 教士和伦理学家们就生命这一重要问题进行着永恒和艰难的争论。生命开始 于何时?在概念上,生命在胎儿脱离子宫而能幸存时就开始了吗?随大脑生 命开始而开始吗?还是出生那一刻是生命的开始呢?
  在就器官移殖的应用所进行的辩论中,与上述问题恰恰相对的问题出 现。死亡开始于何时?——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或大脑停止思考?有 些州辩论了这个问题,并通过了死亡的新的定义;而其他州还在继续着这个 辩论。
“肯定性活动”是什么意思?美国人已对此词辩论了几十年。1964 年的
《民权法案》授予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施令进行“肯定性活动”的权力,但是 这个条例并没有解释这个词。字典里一般解释“肯定的”这个词,但没有对 “肯定性活动”一词的解释。《不莱克法律字典》(1968 年版)以 1935 年 的全国劳工关系法案为背景解释了“肯定性活动”这一词。1978 年,“肯定

性活动”巴基案件呈到最高法院,法官们坚决地回避了这个问题。以布伦南 为首的少数派使用此词十多次,但没有给它一个确切定义。以鲍威尔为首的 多数派从来也没有用过这个词。①一些有才干的法律教授提出了他们对此词的 理解,但这些仅仅停留在概念阶段。以辩论(即法律)作为环境,唯一权威 性的定义应该是高级法院所颁布的其多数人的解释。
  有些词在辩题本身不出现,但辩手预料它们可能会在辩论过程中遇到, 这些词也应该被解释。在“联邦政府应该为失业人口制定一个全国社会工作 方案”这个辩题中,“周期的”、“摩擦的”和“隐蔽的”这些词没有出现, 然而,因为在这个辩题中不止一次地提到这些失业类型,所以辩手有必要解 释它们。
  在同一辩题的辩论中,字典上“公共的”和“工作”这两个词单独的定 义未能提供基础。辩手认为有必要解释“社会工作”这一个词,而不是“公 共的”和“工作”这两个分别的词,通过提及这个短语在立法上的应用,他 们才能提供一个有用的定义。
  在分析问题时,辩手必须仔细地考虑所有词的各种可能的定义。但是, 在提出他们的辩论方案时,他们将仅仅解释那些听众可能不熟悉的词,或那 些他们和对方可能有不同理解的词。在对“国会应被给予改变最高法院决定 的权力”这个辩题的辩论中,解释“国会”和“最高法院”是不必要的;然 而,对“改变”和“决定”的解释却是必要的,因为这些词的法律用法和普 通用法不相同,在辩题的上下文环境下,反方辩手有时对这些词的解释不同。 请来看一下那个古老的难题,“森林里倒了一棵树,没有人听见,它有 没有响声呢?”当然,答案完全依赖于你对响声的定义。如果你把响声解释 为空气流动,那么答案就是有;如果响声被解释为听觉的主观经历,那么答
案就是没有。
  辩题所用的词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解释。为了使辩论有个清晰的基 础,辩手应该选择最符合辩题要求和听众利益的方法,或结合运用各种方法。 要保证辩论的有益性,谨慎地解释辩题所用的词是非常重要的。
          Ⅱ.词语定义的方法 A.基本的方法
1.举例。举例子经常是解释词语的一种有效方法。在关于“全国社会工
作方案”的辩论中,正方辩论队有时说:“‘一个全国社会工作方案’是指 与三十年代的公共事业振兴署相似的一个方案。”因此,他们就把他们所建 议的那类方案以一个特定例子的形式告诉了听众。
2.普通用法。为了准确,辩题有时必须包括技术性词语。实际上,这些 词经常通过涉及普通用法才得以释义。在对“把某一工人组织的会员身份作 为就业条件应该是非法的”所进行的辩论中,一些正方辩论队这样来解释一 个重要的词——“工人组织”,他们说:“我们所说的‘工人组织’是指那 种通常称为工会的组织”。提及普通用法通常适合确定一个既为两队所接受, 又能使听众明了的概念。虽然“工会”这个词作为定义很适合,但是如果用



① Gertrude Block,New wine in an old bottle,The Etymology of Affirmatioe Action,”Academe,Vol. 66
(Feb.1980).PP. 54—56.

在辩题里,它是不会被接受的。许多重要的“工会”在“兄弟会”、“协会”、 “联合会”或其他名称下工作,管理工会的多数重要立法部谈到“工人组织”。 假如某个辩题曾使用了“工会”这个词,它可能会导致一些毫无意义的诡辩, 即如此的立法是否适用于象铁路兄弟会这类的组织。
  一个词的普通用法是指所有性别、年龄和文化的人都普遍理解的那种用 法。参议院为高级法院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所召集的证实性听证会引起了 一场关于“性骚扰”的公开广泛的辩论。男人和女人都反对性骚扰,但是在 许多情况下,他们对此词有的确不同的解释。这个话题有数天控制了美国电 视听众和收音机听众最多的时刻,也曾占据美国报纸的头版达数日;但是, 在世界其他国家的首都,它们却被忽视或略微一提。这似乎表明美国和许多 其他国家之间的一个文化差异。在那些国家里,性骚扰不是犯罪,政治家和 其他有社会地位的人的性行为被认为是不进入传播工具的东西。当然,我们 并不要求一个美国人普遍用的词语能为全世界的人普遍理解,但是,我们生 活在一个多文化的社会里,必须意识到文化差异导致人们对某一词的不同理 解。
  有时具有普通用法的词却被许多人误解。《纽约时报》把 12a.m.和 12p. m.叫做“钟表上最微妙的时间”。 12a.m.是指中午,还是指午夜呢?12p.m. 是指午饭时间,还是睡觉时间呢?为避免此类问题,铁路时刻表使用 12∶
01a. m.和 11 ∶ 59p.m.这样的时间。军队上则使用 24 小时连续计时制,中
午是 12 点,而午夜是 24 点。根据美国的最高时刻权威机构——海军天文台, “上午 12 点或下午 12 点是不存在的时刻,只有中午和午夜这两个时刻。”① 在时间是至关重要的情况下,比如:在涉及到合同、出生或死亡证书,以及 翻译其他文件时,可取的方法是使用那种大家公认的权威性概念。
3.权威性典证。通过提及某一陈述其意思和用法的权威性典籍,一些词
的解释可能会更有效。由公认的学者们编写的字典、百科全书、书或文章经 常被用作某一特殊定义的权威性典籍。在关于非农业型基础工业国有化的辩 论中,一些辩论者引用《韦伯斯特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或其他多 种百科全书的条目,来解释“国有化”。在就“纳税分担”问题进行的辩论 中,辩论者经常把它定义为“联邦所得税收入的一个特定的百分比”,他们 经常引用就此问题作过许多基本介绍的沃尔特·海勒尔的文章,或者写过这 方面东西的其他经济学家,以及那些在国会委员会上做过证人的人们的解 释。
《时代》周刊责备内不拉斯加州立法机构未能查阅公认的权威性典籍:
  伯林被宣判无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用词的原因。州立法机关在 1986 年通过宣布伯林是非法的这一议案时,拼错了药物的化学名称。于是, 伯林不能被判罪持有立法人所特指的物品。正确的拼写应该是 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 而 不 是 法 律 中 所 写 的 methylenedioxyethamphetamine (此处漏掉了一个字母 m)。下次,如 果他们在内不拉斯加州禁止某种药物,他们最好查阅药理学字典。① 在法律事宜上,唯一值得考虑的定义是由最高法院所持有的概念。
‘Request’(要求)是什么意思?《美国法典》第 28 篇第 1915(d)条说,



①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29,1987,P.19.
① Time,December 12.1988.P.33.

联邦特区法官可以‘Request’(要求)在法院实习的律师们不取报酬地为穷 人当代理人。约翰·鲍·史蒂文斯法官持有异议,他认为‘Request’应该被 理解为‘respectfully command’(尊敬地命令)。法官威廉·J·布莱南 则持有多数人的看法,认为“在日常讲话中,‘Request’的意思是‘ask’
(请求),‘petition’(祈求),或‘entreat’(恳求),而不是‘require’
(命令),或‘command’(指挥)。”①
  4.作用。如果辩手根据某些词的作用或效能来下定义,并解释其在特定 上下文里所代表的功能或特殊意义,那么这些词就会得到最好的解释。在以 “非农业型的各产业应该保证其雇员的年度工资”为辩题的辩论中,需要细 致地解释“保证??年度工资”这个短语。某些正方辩手选择提供作用性的 定义这个方法,他们通过陈述其计划来解释这些词。某位辩手说:
  我们建议一个计划,根据这个计划,雇主把每位雇工每一工作小时 的五美分放入信托基金,五年后,基金相当于该公司年平均发放工资额 的一半。在雇员被解雇时,除了可以得到 52 周的,或直到再受雇为止这 段时间的州失业补偿款之外,他还可以从其基金里领取到相当于解雇前 那些年的周平均工资的 75%的款。 运用词的作用来解释词,这一方法经常需要陈述一个计划,这是一种解
释复杂问题的有益方法。
  5.否定。有时通过表明某个词不具有某一含义,可以更有效地解释这个 词。在关于基础工业国有化的辩论中,有些辩论队通过把否定和举例相结合 来解释“基础工业”。他们说:“我们指的不是街头上的药店,不是零售商, 不是服务性行业;我们指的是钢铁、汽车、交通、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工业。”
6.比较和对比。如果把一些词比做听众所熟悉的东西,或者把它们与听
众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东西相对比,那么人们就可以最好地理解它们。在以“大 众传播工具”为辩题的辩论中,一些反方辩论队提出了一个相反的计划,他 们建议创立一个和“全国广播公司协会”相似的机构来管理报纸。他们声称, 这样做具有优势,那就是他们的计划需要自发的管理,而正方所建议的计划 需要联邦的管理。
7.起源。解释词的标准方法之一就是从词的起源或词根那里追溯其发
展。因此,在关于公平雇佣做法的辩论中,就有可能这样来解释“偏见”这 个词。“偏见”来自拉丁语的“prae”和“judicium”,意思是“判断之前”。 通过探讨词的起源来解释词义,这种方法有限地运用于辩论和争论中,因为 辩手通常只关心在一特定的上下文里的词的目前用法。
  8.各种方法结合运用。因为大多数辩题都包括数个必需解释的词,单独 使用所提到的几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可能满意地解释出所有词。如果某 个词的解释特别困难,如果某个词在辩论中至关重要,为了把词义清楚地呈 现给听众,辩手可能会发现有必要使用一种以上的定义方法。
B.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
令人满意的定义是与.决.策.者.的.预.计.相.符.的定义。在自由式辩论协会的辩
论中,评判员通常期望一个合.理.的.定.义.,而全国辩论比赛的辩论的评判员则
通常期望辩.论.中.最.好.的.定.义.,学生们不应该为此不同而吃惊。在应用性辩论



① New york Times , moy2,1989,P.8.

中,决策者在不同形势下经常预计着不同的决策。就像我们在前面第三章第 Ⅲ节里所讲的那样,法院对不同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的标准。在我们 的个人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使用不同的标准。在我们扭伤了脚和得了有生命 危险的疾病,这两种情况下,我们所用的令人满意的医疗的定义肯定不会是 一个。
  有时辩手提出不寻常的定义——与对方辩手所预料的不一致。使用“诡 计”或“松鼠”定义来抓住没提防的对手,或获得一些别的好处,这种作法
是特.别.不.能.提.倡.的.。松鼠定义,或称只求结果的定义,指的是:正方首先发
现反方是无准备的,然后,它便说服评判员接受他们的定义,在以“应该更 严格地控制政府机构收集和利用有关美国公民的资料”为辩题辩论中,我们 可以找到一个运用松鼠定义的例子。最初,多数反方辩手预计正方辩论将处 理计算机信用资料的滥用。一个松鼠论点要求立法机关禁止收集和利用大麻 使用公民的资料(正方辩论说,如果禁止警察和检举人收集和利用这种资料, 他们就会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更重要的犯罪行为上)。当然,当这个辩题为大 家所熟知后,它已失去了一个松鼠论点的特点,它不再是乘反方不备而攻之 了。依赖于诡计或松鼠论点的辩手会发现他们通常被有能力的对手迅速揭露 和打败。然而,不能把每一个不寻常的定义都认为是诡计或松鼠定义。明显 的不寻常的定义可能令辩论对方大吃一惊,这仅仅是因为他们分析辩题的工 作做得不彻底。
有时,人们建议辩论者们寻找辩题的“原意”。这种建议是有严肃的先
例的。在最高法院有关宪法问题争辩的律师们将查阅涉及宪法或相关修正案 的通过的文件,以找到国父或国会以及各州的原意。然而,多数辩题和宪法 问题无缘,几乎没有作为“原意”证据的记录,所以这种好心的建议对教学 性辩论毫无价值①。
那么,一个人怎样才能证明某个定义是令人满意的呢?答案是:力决策
者提供接受那个定义的正确理由。 一个人可以提出的用来证明某个特定的定义令人满意与否的正确理由是
什么呢?它们根据辩题和决策者的不同而有差异,但是,一些最经常使用的
标准在下一页的插图中列了出来。 要证明一个定义是合.理.的.,一个人必须确定这个定义是符合有关标准
的。
要证明一个定义是辩.论.中.最.好.的.,一个人必须确定这个定义符合有关标
准的方式要比对方定义所使用的方式高明。

证明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的标准

1.证明你的定义是正式为此辩题所做的唯一正确的定义。这个标准在法
院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那里经常用法律条文来规定定义,并且由最高法院 来坚守这些定义,上诉是无意义的。国际协约确立一公斤的概念;美国的一



① 在立法辩论中,在多大程度上使用“原意”,这个“程度”本身就是立法界的 辩论主题。见 Robert H. Bork ,
The Tempting of America (New York: Free Press,1990).Bork 对“原意”的运用的论证贯穿此书,他还 对其他方法作了评论。

个标准测量单位是—瓦特;药物由正式的药典来确定。尽管一些外来词,诸 如: blackhole (牢房), pulsar(脉冲星)和 quasor (类星体) 没有正式解释,但它们的定义在科学界已被广泛接受。当然,任何定义可以 被改变,但是正式的或普遍被人接受的定义的改变只有在慎重辩论后才可进 行。
2.证明你的定义的语法正确。假设的诸方面是:辩题的撰写者应具有英
语语法和句法规则的广博知识,辩题的每个字的运用都应有其原因,每个词 都使句子的意思变得精炼。所以,你必须证明你的定义斟酌了辩题的所有词, 没有一个词是多余的或自相矛盾的。
3.证明你的定义来自恰当的领域。许多辩题包含专有词。如果主题是核
武器,你必须证明你的定义是一个由核物理学家所使用的定义。如果主题是 经济学,你必须证明你的定义是由经济学家所使用的定义。
4.证明你的定义是以普通用法为基础的。辩题中的许多词都是以普通用
法出现的词。因为辩论是一个公共活动,你必须能够证明你的定义与一般公 众的普通用法相一致。
5.证明你的定义与政策制订者或价值确定者的用法相一致。辩论者论辩
说,我们一般公民应该采纳或拒绝某项政策或某个价值。你必须证明你的定 义与政策制订者或价值确定者在公共论坛中的用法一致。例如:要证明你的 定义与就此问题的国会辩论所用的定义一致。
6.证明你的定义符合辩题撰写者的原意。使用这个方法需要注意的地方
在本章第Ⅱ—B 节已指出了。一方面,这个标准在法庭上的应用性辩论中, 对某些法官和立法学者们来讲,是必须遵守的;另一方面,在法庭外的应用 性辩论或教学性辩论中,辩题撰写者的原意经常是难以捉摸的,并且确实是 不可能发现的。
要注意的是,辩论者使用所有这些标准来证明所使用的定义是否令人满
意这样的时候罕见。一开始,辩论者只需用最少的证据简捷地陈述定义,以 证实其主张。只有当定义受到攻击时,辩论者才转向为定义的正当性进行全 面的辩论。
在攻击对方的定义时,需要以全面的攻击来证明定义不符合上面所讨论
的标准中的一个或数个。 也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列举的标准虽然是广泛流行的,但并不是包罗
万象的。根据辩题的本质,不妨发现其他标准,并把它们应用于证明定义的
令人满意的这一说法,或反对这一说法。

C.“should”(应该)的意思——命令权力。
  多数政策辩题包含“应该”这个词。例如:辩题“如此如此应该被做”。 在政策辩题中,“应该”的意思是明智的自我利益选择。社会福利。或者国 家利益,敦促这个行动,是合乎需要的,也是行得通的。当正方声称某个政 策“应该”被采纳时,它必须表明这个政策是可行的,然而它没有义务表明 这个政策将要被采纳。正方必须充分详细地表明它是可行的。在辩论的有限 时间内,正方提出详细情况是不可能的,但正方至少必须向大家表明其政策 的轮廓,并说明这个政策如何得以具体实施。例如:在关于联邦政府援助教 育这个问题的辩论中,人们不应该盼望着正方说明根据他们的计划每州将从 联邦政府得到多少钱,但是,正方有责任表明决定拨款数量的方法。如果反
  
方企图把公众持反对意见,或计划的支持者在国会中缺少足够的投票人数作 为理由,来表明正方计划不能被采纳,这是毫无意义的。
公共意见和国会多数曾一度反对所得税,然而,当所得税政策的辩论者
表明这个政策应.该.被通过时,第十六条修正案应运而生。同样,宪法的第十
八、十九、二十一和二十六条修正案都曾一度没有通过的可能性,当时,许 多人反对诉讼中止令,妇女选举权,撤销第十八条修正案,以及把投票年龄 降低到 18 岁这一系列措施,然而,它们的辩论者指出应该采纳这些修正案, 他们赢得辩论,从而使这些修正案得以正式通过。因此,在有关政策辩题的 教学性辩论中,符.合.宪.法.性.从.来.不.是.个.争.论.点.。如果正方证明某项政策应该 被通过,并且,如果有必要的话,正方也证明了宪法应该被修正。同样,如
果正方的建议眼下是不合法的,或者是现存法律中不包括的,那么,通过表 明这个建议应该被采纳,正方就证实了必要的和可能的立法应该被制订。
  因此,在教学性辩论中,反方不能论辩说“国会将永远不会通过正方的 计划,”不能证明因为态度的障碍、政治利益,或其他某些原因,正方计划 永远也不会得到足够的投票,变成法律。正方可以简单地“命令”其建议,
回答说国会应.该.将这个计划制订成法律。正方仅仅需要表明它的建议应该被
采纳,不需要考虑到目前为止阻止其变成法律条文的政治的或态度的障碍。 反方必须避免“应该——将要”争论,这种争论在教学性辩论中毫无意 义。①关键问题是,正方的建议应.该.被采纳,而不是将.要.被采纳。当然,反方 可以集中论辩政策的可行性,力求表明如果采纳这个政策,它将行不通,或
者会带来重大的劣势。 例如,在辩论“政府控制能源的供应和使用”时,反方不能够用论辩证
明国会不通过汽油定量供应的原因是议员和他们的选举人不欢迎这个政策。
因此,正方可以简单地“命令”定量供应,即,正方可以论辩证明这个政策 应.该.被通过。然而,反方可以论辩证明,因为定量供应很不受欢迎,所以这 个政策将是行不通的;人们会普遍违反这一政策,会出现黑市,这个制度便 会瓦解,从而,正方不会得到任何好处。
命.令.权.力.是正方的权力,包括两点,一是正方把辩论集中到一个既定政
策是否应.该.被通过上,二是正方驳回与政策是否将.要.被通过无关的任何论
据。命令权力的目的是要求辩论者辩论辩题的是非曲直,而不是辩论一个人 可以如何获得制订法律所需要的票数这类政治图谋。也请注意,命令权力的 局限性:正方可以使用命令权力,集中到应.该.上,但是命令权力不可以进一 步发挥作用。正方不.可.以.命令其计划的优势倾泻出来,它必须证明其优势。 正方不可以命令人们的态度。比如,正方不能命令所有公民喜欢天然气定量 供应政策,并且热忱地执行他们的计划。命令权力的某些其他用处和局限性 将在第十二章的第Ⅲ-A 节中得到介绍。





① “应该——将要”争论在应用性辩论中可能是相当重要的。一位政界首脑人物可能认为某项政策应该被采
纳,但是,他承认取得足够的支持是不可能的,便决定不为此而奋斗,认为最好还是为可能的政策保留精 力和信用。例如,里根总统的一些顾问极力主张应该修正宪法,禁止流产,允许学校祈祷。里根同情他们 的建议,但是拒绝领导进行一场全力以赴的立法战,很明显,他认 为国会将不会制订这些法律。

Ⅲ.争论点

  争论点是正方必须证实的那些辩题中内.在.的.关键性主张。为了取胜,反 方至少必须在一个常规争论点上击败对方。争论点可以被容易地看出,因为 它们是带有直.接.证实或反对辩题的答案的主张。如果争论点被证实,那么辩 题一定会占优势。当辩论者开始分析辩题时,他们把争论点用问句的形式表 达出来——“约翰·多是蓄意杀害里查德·罗的吗?”处在分析阶段的争论 点是以问句形式出现的,正方对这些问题的答案必须是肯.定.的.;而反方至少 要对一个争论点给予否.定.回答,否则,辩论就不存在。当争论点展现在辩论 过程中时,辩手就把它们以陈述句形式措辞出来——“约翰·多蓄意杀害里 查德·罗。”
常.规.争.论.点.是适用于许多辩题的标准的主张。在下面章节里将予以详细
介绍。
潜.在.争.论.点.是常规争论点问题的一切可能的答案。但是,在既定的辩论
中,所有潜在争论点都得到应用是不可能的。(见第Ⅲ-C 节,争论点的数目)。 认.可.争.论.点.是一方承认的那些争论点。例如,在以“联邦政府应该履行 一个方案,保证所有有劳动能力的美国公民的就业机会”为辩题的辩论中, 一些正方辩手引出了“百万美国公民失业”这个争论点。根据正方所能提出 的支持这个争论点的证据,许多反方辩手很容易地承认了这个争论点。一些 反方辩手引出了“百万失业者没有遭受经济困苦”这个争论点,根据反方所
提出的支持这个争论点的证据,许多正方辩手很快承认了这个争论点。辩手 承认那些他们赢不了的争论点,集中努力攻克他们有希望得胜的争论点,这 通常是一个明智的决策。
辩.论.争.论.点.(“实际争论点”)是那些确实被引进辩论,并引起双方辩
手冲突的争论点。例如,某一辩题中的潜在争论点可能是 A,B,C,D,E,F, G,H,I 和 J。正方可能提出 A,B,D,C,E 和 F 这几个争论点;反方可能承
认 B 和 C,并提出争论点 C,而且企图反驳争论点 A,D,E 和 F。而双方都未
提出潜在争论点 H,I 和 J,所以这几个争论点没有进入辩论过程。于是,辩 论的争论点是 A,D,E,F 和 G。
最.终.争.论.点.产生于当双方持有争议和争论点只剩一个时。在某些辩论
中,双方的冲突可能减少至一个争论点,这个争论点就称作最终争论点。在 上面那个例子中,正方可能在辩论初期便在 A,D,E 和下这几个争论点上取 胜了,仅仅在争论点 G 上持有异议,这样 G 就成为这场辩论的最终争论点。 “分论点”是为支持某个争论点而做出的陈述。它把相关的证据组织在 一起成为支持争论点的具有说服力的论据。通常数个分论点支持某一争论 点。有可能正方不能证实全部分论点,但是,只要所剩下来的分论点能力证
实争论点提供充足的证明力,正方仍然具有赢得辩论的可能性。 A.找出争论点 在就某一辩题为辩论作准备时,辩手最初所面对的问题之一是找出争论
点。在法院辩论中,根据适用于那个案件的法律条文,争论点经常在法庭上 被清晰地陈述出来。例如,如果在法庭上实际辩题是“约翰·多杀害了里查 德·罗”,在多数权限范围内,争论点可能会是:

1.里查德·罗死了
2.约翰·多杀害了里查德·罗
3.约翰·多非法杀害了里查德·罗
4.约翰·多有预谋地杀害了里查德·罗
5.约翰·多蓄意杀害了里查德·罗 如果原告及其律师不能证实所有这些争论点,约翰·多就不能被判为有
谋杀罪;然而,如果他们证实了某些论点,约翰·多可能被判为无预谋杀人 罪或其他轻度指控。
  在法院外的辩论中,问题被陈述得如此清楚,这并不常见。使用哪种可 能的方法来找出争论点,这完全由辩手来决定。首先,细致地解释辩题的措 辞会帮助辩手指出辩论中的某些争论点。在措辞被解释后,辩题的重要方面 将变得明显,至少某些争论点会显露出来。在关于“一个为失业者的全国社 会工作方案”的辩论中,“失业者”这个词的定义是重要的。如果“失业者” 被解释为包括寻求兼职工作的家庭妇女,那么它就会使人联想到这样一个争 论性问题,“失业者具备实施社会工作方案所需要的技术吗?”
  另外,在分析问题的起始阶段,常规争论点——适用于许多辩题的标准 问题,是可以得到有益的运用的。作为标准问题,它们对某一特殊辩题的争 论点来说不够明确,但是,它们经常帮助辩手提出辩论的争论点。
1.价值辩题的常规争论点
事.实.辩题或价.值.辩题辨论的常规争论点从正方辩题的两个基本组成
部分——定义和确指总结出来。与事实辩题相比,教学性辩论更经常地 涉及价值辩题,所以,我们只简短地指一下事实辩题,而对价值辩题则 作详细介绍。
我们可以用最简洁的形式把常规争论点措辞如下:
(1)定义性的争论点 a.关键性词语的定.义.是什么? b.价值的标.准.是什么?
(2)确指性的争论点 a.事实与定义相.一.致.吗? b.价值的应.用.性.是什么?
  有了这样的简洁陈述,我们就可以对常规争论点进行更详细的介绍了。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上面介绍的约翰·多的谋杀审讯案。很明显,这个 审讯是一次事.实.辩题的辩论。这个审讯中的定义性的争论点是“谋杀”的法 律上的定义;确指性的争论点有五个:(1)里查德·罗死了,其他四个争论 点见本书第 77 页。原告律师必须证实这五个确指性的争论点,他才能证实事 实与“谋杀”的定义相一致,因而,他才证明约翰·多犯有谋杀里查德·罗
的罪行。 在有关事实辩题的法院辩论中,根据所适用的法律,争论点经常被清楚
地说明。然而,在法院外面的大多数辩论中,争论点必须通过对辩题的细致 分析才能找出来。请看价值辩题,“电视广告节目对美国社会的害多于利”, 在这里,什么是关键词语的定义呢?我们必须解释“电视广告节目”和“美 国社会”(见第Ⅱ-B 节)。什么是确定性价值词语——“有害的”和“有利
的”——的标.准.呢?(还见第Ⅱ-B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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