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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





② 维纳斯,希腊神话中主管美和爱的女神。——译者

所有人呀,你曾经劳动过!那么你为什么又提起原始占用呢? 什么!是不是你对于你的权利没有信心?还是你企图欺骗人们并迷惑司
法机关呢?因此,赶快提出你的答辩理由来吧,因为这将是最后的判决,并 且你知道这是一个将原产退还的问题。
  你曾经劳动过!但是在你的义务所促使你做的劳动和把公物私有化的行 为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呢?难道你不懂得土地支配权和对空气与阳光的支配 权一样,是不能因时效而归消灭的吗?
  你曾经劳动过!你从来没有使别人劳动过吗?那么,他们在为你劳动的 时候,怎么就会丧失掉你在不为他们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的东西呢?
  你曾经劳动过!很好;但是让我看看你劳动的产物。我们来核算、衡量 和大量一下。这个判决将成为对伯沙撒①的判决;因为我可以对着天平、称杆 和曲尺发誓,如果你曾经不论以何种方式把别人的劳动据为己有,你必须把 最后的一分钱都退出来。
  这样,占用的原则就被放弃了;人们已经不再说:土地归先占人所有。 被迫退进第一道防线中去的所有权,抛弃了它的旧的说法;自感羞愧的正义 取消了她的理论,而悲哀则拉下她的面幕来遮盖她那羞得发红的面颊。社会 哲学上的这个进步不过是从昨天才开始的:根除一句谎话要经过五十个世 纪!在这一段可悲的时期,有多少霸占的行为得到了批准;有多少侵略的行动 被人视为荣耀:有多少次征战受到了庆祝!财富剥夺了离乡背井的人的权利, 骗逐了穷人,排斥了挨饥受饿的人们,它干得那么干脆和大胆!在各国之间, 有多少嫉妒、多少战争、多少煽动、多少屠杀!但从今以后,由于时代不同 和受时代精神的影响,我们必须承认,土地并不是竟走的奖品;除非存在着 其他的阻碍,大家在这个世界上都有他们的地位。每个人都可以把他的山羊 系在篱笆上,把他的母牛赶到牧场上去,播种一角土地,并在自己的炉灶上 烤他的面包。
但是不然,每个人都不能做这些事情。我听到各方面都在呼喊:“光荣
属于劳动和勤勉!各尽所能,按劳取值!”但是我看到四分之三的人类重新 又遭到掠夺,因为某些人的劳动成为其余的人的劳动的灾难。
“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艾奈肯先生高呼说,“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
只有在法律保护之下,它在今天和将来才能为人们所享受。它的根源是自然 法;它的权力是从民法得来的;而成文法是从劳动和保障这两个观念的结合 中产生出来的??”
啊!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如果成为所有人的权利
不是由单纯的占用得来的,那么添附杖、继承权、赠与权等等应如何解释呢? 如果你们的关于成年、监护的解除、监护、禁治产等等的法律不是已成为劳 动者的人取得或丧失占用权、即所有权的种种条件,那么这些法律是什么 呢???
由于此刻我还不能就《法典》进行详尽的讨论,我只能去考查三种通常 被用来为财产辩护的论证:1.私有化,或通过占有而形成所有权,2.人们的 承认;3.时效。然后我将进一步探讨劳动对劳动者的相应的地位和所有权发 生什么影响。



① 奇洛:《对于罗马人的所有权的研究》①。①奇洛(1802—1881),在 1835 年发表过,《从历史的角度
评介海奈克栖乌斯的罗马法原理》,同年又发表了蒲鲁东所引证的那本著作。——原编者

第一节 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


  “可以耕种的土地似乎应该被当作天然的财富,因为它们不是人类所创 造的,而是大自然无偿地赠送给人的;但由于这种财富不是像空气和水那样 流动的、由于一块田地是一个固定的、有限度的空间,而这个空间可以在某 些人排斥了所有其他的人之后归他们所私有,同时其他的人对于这个据为私 有的行为又已表示同意,那么土地虽然以前是天然的和无偿的礼物,现在却 已变成社会的财富,我们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加以使用(萨伊:《政治经济 学》)。”
  在这一章开始的时候,我曾说过,经济学家们在法学和哲学问题上是最 低劣的权威,我这样说难道错了么?这里就是这一类学者的泰斗,他清楚地 提出了这个问题:大自然的供给物,上帝所创造的财富,怎么能变成私有财 产呢?并且他就用这样粗率的、模棱两可的语句对此作了答复,以致我们不 知道这位作者究竟是缺少判断力,还是缺少诚意。请问,土地所具有的那种 不变的和稳固的性质与私有化的权利又有什么关系呢?我可以懂得,一种像 土地那样有限度的和不动的东西比水或阳光提供更多的被私有化的机会;对 土地行使支配权比对大气容易;但问题并不在于容易或不容易,而萨伊却把 可能性当作是权利了。我们并不追问为什么土地比海水和空气更多地被据为 私有;我们要知道的是,人根据什么权利把他所没有创造的而是大自然无偿 地赠与他的财富据为私有。
所以萨伊并没有解决他自己提出来的问题。但是即使他已经解决了,即
使他给我们的显然缺乏逻辑性的解释是令人满意的,我们还同以前那样不知 道谁有权利对于土地的使用、即对于这种不是人所造成的财富的使用要求付 给代价。土地的田租应该付给谁呢?当然应当付给创造土地的人。谁曾经创 造了土地呢?上帝。在这种情形下,土地所有人呀,请你走开吧!
但是土地的创造者并不出卖土地,他是把它送人的,并且他在赠送时并
不考虑受赠人的身分问题。那么为什么他有些孩子被认为是嫡子,其他的孩 子却被当作私生子看待呢?如果份地的平均分派是由原始的权利而来的,那 么怎么后来又会有一项权利规定地位的不平等呢?
萨伊使我们领会到,如果空气和水不具有不固定的性质,它们早就被私
有化了。让我顺便指出,这不完全是假设,这是合乎实际的。空气和水也往 往被私有化了,我不是说人们只要办得到就往往这样做,而是说人们在被许 可这样做的时候就往往这样做了。
  葡萄牙人在发现了经好望角到印度去的航线之后,主张唯有他们拥有这 条航线的所有权;荷兰人不愿意承认这个权利,便去向格老秀斯请教;后者 为了证明海洋不应据为私有,特地写了一本《海洋自由论》。
  渔猎权过去一向是专属于封建主和土地所有人的:现在它由政府或自治 市镇租给缴纳枪枝执照捐和渔场捐的纳税人。但愿人们对渔猎有所规定,没 有再比这样做更好的了:但如果用拍卖的方式来分派的话,那就会造成水上 和空中的专利权。
  护照是什么?这是关于旅客身分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介绍,一张保障旅 客及其财产的安全的凭证。税收机关具有那种糟蹋最好的事物的倾向,它使 护照变成进行谍报工作和征收税款的工具。这岂不就是出卖行路权和通行权 吗?
  
  最后,没有得到土地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座落于另一个人的庭园里的 井中汲水,因为如果没有相反的他人占有,那么根据添附权,那个水源就属 于土地占有人所有:如果不缴纳租税,也不得在他的房屋里度过一天;未经 土地所有人同意,也不得去看他的庭院、花园或果园;也不得违反主人的意 愿而在一个猎园或圈起来的土地上散步:可是法律许可每个人把自己关闭起 来,把自己圈起来。所有这些禁例都是一些不仅是对于土地而且也是对于空 中和水上的绝对的权利限制。只要我们属于无产阶级,所有权就把我们全都 从土地上、水上、空中和火中驱逐出来(Terra. et aqua, etaere,et igne interdicti sumus)。
  如果不把四行中的其他三种据为私有,那么人们就不能把最稳定的一种 据为私有;因为按照法国法和罗马法,地面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地面以上和地 面以下的财产所有权——谁的土地直到天空都是谁的(Cujus est solum,ejus est usque ad ccolum)。要知道,如果水、空气和火的使用排斥所有权,土 地的使用也就起这样的作用。孔德先生在他的《论财产》第五章中好像已经 提出过这一连串的推理。
  “一个人吸不到空气,只要隔几分钟就会死亡,而部分的缺乏空气会使 他感到剧烈的痛苦;食物的部分或全部的缺乏也会对他产生类似的结果,虽 然没有那么快!完全缺乏衣服和住所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至少在某些地带 是如此??。所以为了维持生命,人有必要不断地把各种不同的东西据为私 有。但是这些东西的数量不是比例相等的。有些东西,像星星发出的光大气 层的空气、海洋中的水等等,其数量之大使得人佣看不出有任何显著的增加 或减少;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尽量取用,而丝毫不会妨碍别人的享受, 也不致于对别人发生丝毫的损害。这一类的东西可以说是人类共有的财产; 在这方面,每个人应负的唯一义务就是丝毫不要去妨碍别人的享用。”
让我们来补充一下孔德先生的论证。如果禁止一个人在大道上通行、在
田野中休息、在洞穴中躲避风雨、点火、拾取野生果实、采取药草并在一个 陶器里加以煮熟,这个人是活不下去的。所以土地——像水、空气和阳光一 样——是一种首要的必需品,每个人只要不妨害别人的享用就应该可以自由 地加以利用。那么为什么要把土地私有化呢?孔德先生的答复是奇怪的。萨 伊主张,这是因为它不是不稳定的;孔德先生则肯定说,这是因为它不是无 限的。土地在数量上是有限的;所以,按照孔德先生的说法,它是应该被私 有的。相反地,他似乎应该说:所以它是不应该被据为私有的。因为,不论 任何人占用的空气或阳光数量多大,谁也不致因此遭受损害;因为其余的部 分总是够所有的人使用的。至于土地,那就不同了。谁要或者谁能够占有多 少阳光。多少吹过去的风和多少海上的波涛,我可以允许他去占有多少,并 且可以原谅他的恶劣的意图。但是,如果一个活着的人主张把他的土地占有 权改变为所有权,我就要对他宣战并进行殊死的斗争。
  孔德先生的论证和他的论题是反对的。“在那些为我们的生存所必需的 东西中,”他说,“有些东西数量很多,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其他的 东西数量较少,只能满足某一数字的人们的需要。前者被称做共有的,后者 被称做私有的。”
  这样的推理不是严格地合乎逻辑的。水空气和阳光之所以成为公有的东 西,并不是因为它们是用之不尽的,而是因为它们是不可缺少的,并且不能 缺少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大自然在创造它们的时候好像使它们的数量几乎达
  
到无限,以便使它们不能作为任何私有化的对象。土地同样是我们生存所不 可缺少的东西,因而它是公有的,因而它是不能被私有化的;但在四行中, 土地的数量比其他几项的数量要少得多,所以它的使用应该受到节制,这并 不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所有的人的利益和安全。总之,权利的平 等是被需要的平等所证明的;可是,如果一种物品的数量有限,那就只能通 过占有的平等来实现权利的平等。孔德先生的那些理论在实质上就是一种土 地改革法。
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观察这个所有权的问题,如果我们深入研究,我们都 会归结到平等。关于那些可能或者不可能被私有化的东西的区别,我不想再 多说了;在这方面,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是在竞赛他们的愚蠢。《民法法典》 给所有权下了定义,但对于什么东西是可以或不可以据为私有,却只字未提: 并且当它提到那些可以进行交易的物品时,它就始终没有加以确定也没有加 以解释。可是这一方面并不缺乏启示。像下列这些话都是浅显的格言:皇帝 可以支配所有的人,个人只能支配他自己的财产。皇帝可以支配一切东西, 个人只是一家之主(Ad reges potestas omnium pertinet,adsingulos proprietas.0mnia rex imperio possidet,singula domi-nio)。社会的主 权与个人的所有权是对立的!人们不就可以说这是一种平等的预言、一种共 和主义的天启吗?甚至存在着无数的前例:从前,教会的财物王室的土地、 贵族的封地是不得出让的,是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如果制宪议会①不废除这种 特权,反而把它扩展到每一个公民身上,如果这个议会宣告劳动权和自由权 一样,是永远不能丧失的话,那么在那个时候,革命就已经成功了,我们现 在就能专心从事于其他方面的改进工作了。


































①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 1962 年版,第 127 页。——译者

第二节 普遍的承认不能证明所有权是合乎正义的


  在上述萨伊的引文中,人们不能清楚地看出这位作者究竟要使所有权决 定于土地的稳定的性质,还是决定于他认为所有的人都已承认这种私有化的 事实。他的话既可以作这样的解释,也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甚至同时可以作 两种的解释;所以人们可以认为作者所要说的是,所有权最初是从意志的行 使而产生的,土地的稳定性使这种意志可以应用于土地方面,而从此以后, 普遍的承认就核准了这种应用。
  不论怎样解释,难道人们通过他们相互的承认就可以使所有权合法化 吗?我否认这一点。这样的一种契约,那怕它的起草人是格老秀斯、孟德斯 鸠和卢棱,那怕它上面有全人类的签字,从正义的观点来看是当然无效的, 而缔结这个契约的行为是非法的。正如不能放弃自由权①那样,人也不能放弃 劳动权。要知道,承认土地所有权就是放弃劳动权①,因为这就等于放弃劳动 的工具,这就是买卖一种天然的权利,也就是抛弃做人的资格。
但是我就算承认人们以之为资本的那种默示的或正式的承认行为确实存 在过;其结果又会怎样呢?显然,那些抛弃行为是相互的:如果得不到一种 作为代价的等值权利,人们是不肯抛弃一个权利的。所以我们又回到平等上 来了,平等是一切私有化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在用普遍承认、即平等 来证明所有权是正当的之后,我们又不得不用所有权来证明不平等是正当 的。我们将永远跳不出这个进退两难的处境。的确,如果按照社会契约来说, 所有权是从平等为条件的,那么到了不再有平等存在的时候,契约就告破裂, 一切所有权就都成为霸占了。因此,用这个所谓普遍的承认来说明所有权, 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的。





























① 伯沙撒,巴比伦末代国王,渎神罪而受神罚,一日尽失所有,国破家亡(见《旧约但以理书》第 5 章)。
——译者
① 指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制宪议会。——译者

第三节 所有权永远不能因时效而取得


  所有权曾经是世间祸害的根源,是人类从出生起就被束缚在身上的这条 犯罪的和苦难的长锁链的第一环。关于时效的谎话是为了阻止人类走向真理 和为了维持对错误的偶像崇拜而散布在思想上的致命的魔咒,是对良心的死 刑的判决。
  《法典》所规定的时效是:“一种因时间的推移而取得权利或免除义务 的方法。”①在把这个定义应用到思想或信仰上去的时候,我们可以用时效这 个词来说明这种留恋古老迷信的经常不断的偏爱,不论迷信的对象是什么: 这往往是一种猛烈而不顾死活的对抗,人们在各个时代都是以这种对抗来接 受新的见解的,它也能使一个有智慧的人成为殉道者。一种原理、一种发明、 一种高尚的思想在其出现于世界上的时候,都碰到过一道好比是所有古老成 见结成的阴谋集团那样的巨大壁垒。用时效来对抗理智,用时效来对抗事实, 用时效来对抗一切前所未闻的真理,这就是维持现状哲学的梗概和历代保守 分子的象征。
  当福音的改革向全世界提出来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替暴行、放荡和 自私作辩护;当伽利略②,笛卡儿、帕斯卡和他们的门徒改造哲学和自然科学 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袒护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当我们 1789 年的祖先要求自 由和平等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袒护暴政和特权。“过去一向有过所有人, 将来也永远不会没有。”社会不平等的辩护人就是想用这种莫测高深的话语、 穷途末路的自私心理的最后挣扎来回答他们的敌人的攻击的,他们无疑地认 为思想意识也像所有权那样会发生时效作用。
今天我们由于科学的胜利进军而得到了启发;在最光荣的成就的教导下
去怀疑我们自己的见解,我们以赞许和高兴的心情欢迎大自然的观察家,他 经过成千次的试验并根据最深刻的分析去探求一个新的原理,一个到现在还 没有被发见的规律。在这方面,我们不会因为有人借口从前的人都比我们能 干,并借口这些人既没有注意到相同的现象,也没有掌握相同的类比法,就 拒绝任何观念和任何事实。为什么我们对于政治学问题和哲学问题不保持同 样的态度呢?为什么要有这种肯定从前已经发展过的一切意见的可笑的癖好 呢?要知道这就意味着我们对于智慧上和道德上的事理都是无所不知的了。 为什么普天之下没有新的东西这句谚语好像专门是给形而上学的研究工作准 备着的呢?
这是——必须说出这一点——因为我们在研究哲学的时候,与其说是从
事观察和采用方法,还不如说是使用我们的想像力;这是因为空想和意愿普 遍地用来代替论证和事实作为判断的根据,所以直到如今,不可能辨别出谁




① 卢梭说过:“抛弃他的自由,就是抛弃他做人的资格,甚至就是抛弃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抛弃他的责
任。对于抛弃一切的人来说,任何赔偿都是不可能的。这样的抛弃行为是和人的本质不相客的,并且这就 使他的行为完全失去道德性,也就是使他的自由完全失去道德性(《社会契约论》第 1 册第 4 章)”。—
—原编者
② 如果蒲鲁东写成“就是放弃承认有劳动权”,那么他的思想将显得比较明了。另一方面,必须记住,他 所研究的是农业生产占优势的经济体系。在一种已有了分工组织的社会中,不愿从事农业的人在劳动时可 以不需要土地所有权。——原编者

是哲学家和谁是江湖派以及谁是学者和谁是骗子。自从所罗门①和毕达哥拉斯 以来,人们曾竭尽想像的能事来猜测社会的和心理的规律各种体系都被提出 来了。从这个角度来看,也许说一切都已说过了是正确的,但是说一切还有 待证明,也不见得不正确。在政治学上(仅以这一门哲学为例),每个人都 凭自己的热情和利害关系来决定自己的态度;思想屈服于意志所强制它接受 的事物之下;因此没有一点科学的气味,甚至也没有一丝一毫的确实性。这 样,普遍的无知产生了普遍的暴政:如果说思想自自己载明在宪章之中,那 么思想的奴役就在多数人应占优势的名义下被宪章规定下来了。
  为了把我自己限制在《法典》所说的民事的时效问题的范围以内,我不 打算来讨论所有人所提出的这种陈腐的反对意见。讨论起来太烦琐和冗长 了。谁都知道有些权利是不能因时效而消灭的至于那些可以因时间的推移而 获得的东西,谁都知道时效要求具备某些条件,缺少其中的一项就会使它无 效②。例如,所有人的占有固然是文明的、公然的和不间断的,但它的确缺少 正当的名义;因为它所能提出的仅有的两项名义——占用和劳动——能适用 于原告的所有人,同样也能适用于被告的所有人。而且,甚至这种占有也是 缺少善意的,因为它是以一个法律上的错误作为根据的,而按照保路斯①的说 法,法律上的错误阻止了时效的成立(Nunquam in usucapionibus uris error-Possessori prodest)。这里,法律上的错误在于:或者是那个持有 人从所有权的名义从事占有,而他却只应以用益权的名义从事占有:或者是 他所买的东西是谁也无权出让和出卖的。
说明为什么时效不能被援用作为有利于所有权的主张的另一个理由(这
个理由是从法学上最精密的理论中引申出来的)是:不动产的占有权是一个 普及权的一部分,这种普及仅即使在人类最悲惨的时代也从来没有全部丧失 过:只要无产者证明他们始终行使着这种权利的某一部分,他们就可以恢复 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权力。例如,一个具有那种可以占有、赠与、互易、出 借、出租出卖、改变或毁弃一件物品的普及权的人,依靠那唯一的出借行为, 就可以保有这个权利的全部,即使他除了这个出借行为之外,从来没有用别 的方式表示过他的所有权。同样,我们将会看到,财物的平等、权利的平等、 自由、意志、人格等等乃是同一概念——自保权和发展权——的这么许多等 同的用语;总之,就是生存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在人类还没有全部从地 球上消灭以前,是没有什么时效可言的。
最后,关于完成时效所必需的时间问题,如果我们证明一般的所有权并
不仅因经过了十年二十年一百年、一千年、十万年的占有就能取得,那是多 余的;并且,只要世界上还有一个能够理解并能反对所有权的人存在,这个 权利的取得时效就永远不会完成。因为法学原理和理性原则是与意外的和偶 然的事实不同的。一个人的占有可以对另一个人的占有发生时效作用但是, 正如占有人不能因时效而失去自己的占有一样,理智也永远具有自行修正和 改革的权能。过去的错误不能使理智在将来仍犯错误。理智始终是同样的永 恒的力量。财产制度是愚昧的理智的产物,它可以由较为明智的理智所废除。



① 法国《民法法典》第 2219 条:“时效是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
法。”——原编者
② 伽利略(1564—1642),意大利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近代天文学的鼻祖。——译者
① 所罗门(纪元前约 973—935 年),以色列王,传说他是个极聪明的人。——译者

因此,所有权不能因时效而成立。这是十分肯定和真实的,所以那个法律上 的错误不能使时效成立的原则恰好就是建立在这些根据之上的。
  但是,如果我关于时效问题仅仅限于向读者作以上的陈述,那我就没有 忠实地遵守我自己所定的方法,读者也就有权指责我是江湖派和说谎者。我 曾经首先指出土地的私有化是不合法的,如果认为它是合法的话,那它就决 不能同时产的均等分开:其次,我曾证明普遍的承认丝毫不能给所有权作有 利的证明,并且,如果这个承认能够证明什么的话,那它也只是证明必须要 有财产的平等。我还得说明的是,如果时效是可以被接受的,它也预先要假 定财产是平等的。
  这个说明既不冗长,又不困难。我只需使读者注意为什么要采用时效制 度的缘由就够了。
  “时效”,杜诺①说。“似乎是自然的公平观念所不取的,按照这种观念, 不应当违背一个人自己的本意并在他不知不觉的状况下剥夺他的财物,也不 许一个人损人利己。但是,如果时效制度不存在的话,那就往往会发生这样 的情况:一个诚实的取得人在长期占有之后,随时会遭到剥夺而且,即使这 个取得人的财物的确是他从真正的物主那里得来的,或者他已经通过合法的 手续解除了一切义务。那么他在失去他的权利以后,也随时有被剥夺或再度 承担义务的危险。所以公共利益要求规定一个期限,期满之后,任何人不得 侵犯实际占有人的权利,也不得再对放弃已久而不行使的权利有所要 求??。所以民法在规定时效的时候目的只在于使自然法臻于完善,并对国 际公法有所补充、并且,由于时效是以永远应比个人利益优先考虑的公共利 益为基础的(Bono publicousucaplo introducta est),所以为它具备了法 律所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得到赞许。”
杜利埃在其《民法论》中说:“为了使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不致过久地迁
延不决,从而妨害公共利益,扰乱家庭的安宁和社会事务的稳定起见,法律 规定了一个期间,超过了这个期间,法律就拒绝受理恢复财产所有权的请求, 并通过使占有和所有权结合起来的办法,把占有那种由来已久的特权归还给 它。”
卡西奥道尔②在谈到所有权时说,在诉论狂的暴风雨中,在贪欲的汹涌的
浪潮中,所有仅是唯一可靠的港口(Hic unus interhumanas Procellas Portus, quem si homines fervida voluntatepr■terierint; in undosis semper jurgiis errabunt)。
所以,按照这些作家的说法,时效是保持公共秩序的手段,在某些场合
是恢复取得所有权的原始方式的措施,是民法上的一种拟制这个拟制的全部 力量是从解决争端的必要性中产生的,不然的话,这些争端就无法解决。因 为,如格老秀斯所说,在本质上,时间是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一切事物都 是在时间中发生的,但没有一伴是由时间造成的;所以,时效或由于时间的 推移而取得权利,是一种相因成习地采用的法律上的拟制。
但一切所有权必然是从时效,或者是从罗马人所说的那种长期占用开始 的;也就是说,是从持续的占有开始的。所以我首先要问,占有怎能由于时



① 法国《民法法典》第 2229 年:“要使时效完成,应具有以所有人的名义继续、不断、和平、公然并明显
地占有。”——原编者
② 尤里乌斯·保路斯,罗马法学家。——原编者

间的推移变成所有权呢?你可以随意假定占有期间多么长久;你可以几年和 几百年地继续占有,但你永远不能使那本身什么也创造不出来的、什么也改 变不了的、什么也更换不了的时间把一个用益权人变为一个所有人。至于民 法承认一个多年保持其地位的诚实的占有人可以有权不被一个突如其来的人 所剥夺,它这样做也只是证实了一个已经受到尊重的权利:这样采用的时效 制度也只能说明占用人可从保持二十、三十或一百年以前就开始的那种占 有。但是,当法律宣称时间的推移可以把占有人变成所有人的时候,它就认 为一种权利可以没有产生的原因而被创造出来,它毫无理由地改变了对象的 性质;它用立法手续把一个不容立法的问题规定了下来;它越出了它的职权 范围。公共秩序和个人的安全所要求的只是保障占有。为什么法律却创造了 所有权呢?时效曾经是一种对于未来的保证;为什么法律把它变成一个特权 的问题呢?
  因此时效的根源和所有权本身的根源是相同的;既然所有权只能在严格 的平等条件下得到合法化,时效也不过是为了确保这种宝贵的平等而必须采 用的成千种形式的另一种。这并不是无谓的归纳,并不是牵强附会的推断。 一切法典的条文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的确,如果所有的民族由于一种正义的和自保的本能都已承认了时效的 效用和必要性,如果它们的宗旨是借此保护占有人的利益,那么它们能对那 种因外出经商、战争或被俘而不通音讯的远离家庭和祖国的无法执行任何占 有行为的公民不如照顾吗?不能。所以,在把时效引用到法律上去的候候, 人们就承认所有权可以仅凭意愿(nudo animO)而得到确保。可是,如果所 有权仅凭意愿就能得到确保,如果它只能由于所有人的自愿行为才能丧失, 时效有什么用呢?既然所有人只要表示有此意愿就可确保他的所有权,那么 对于因时效而消灭的所有权,法律怎么就敢推定所有人是有过抛弃它的意愿 呢?什么样的时间推移能承认这种推测呢?法律根据什么权力用剥夺他的财 物的方法来处罚所有人的不在场呢?啊,刚才我们已经看到时效和所有权是 同一的东西,而现在我们又发见它们是互相破坏的!
格老秀斯觉察到了这个矛盾,他对此所作的解答是这样的奇特,所以值
得把它摘录下来:“哪里会有这样一种缺乏基督教徒精神的人,”他说,“他 为了一点无关紧要的东西,就愿意永久成为一个侵占性的占有人呢?如果他 执意不放弃他的权利,这种情况是必然会发生的。”(Bene sperandum de hominibus,ac proptereanon putandum eos hoc esse animo ut,rei caducae causa,homi 一 nem alterum velint in perpetuo peccato versari,quod evitari s■-pe non poterit sine tali derelictione.)天哪!我就是这 样的人。哪怕会有一百万个所有人在最后的审判以前要在地狱中受炮烙之 刑,我还是要责备他们从人间的财物中抢去了我的那一份。对于这个有力的 理由,格老秀斯回答说:与其进行诉讼、扰乱各民族的和平和煽起内战,还 不如放弃一个发生争执的权利。只要我得到赔偿,我可以接受这个论证,如 果人们愿意的话。但是,如果人们拒绝给我赔偿,那么富人的宁静和安全与 我这样的无产者又有什么相干呢?我对公共秩序也像对所有人的安全那样毫 不关心。我要求过劳动者的生活,否则我宁愿战斗到死。
  不管我们走向哪一方面,我们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时效是所有权的一 个对立面;或者毋宁说,时效和所有权是同一原理的两种形式,但这两种形 式是用来互相纠正的;新的或旧的法学主张要把这两者调和起来,这是一个
  
不小的谬误。的确,如果在所有权的规定中,我们只能看到一种要保障每个 人都有一份土地和劳动权利的愿望在虚有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中,只能看到 一种对于外出的人、孤儿以及所有不知道或不能保护自身权利的人们的保 护;在时效制度中只能看到一种或者是为了驳斥那些不正当的请求和侵占行 为或者是为了解决那些因占有者的更替而引起的争论的办法:那么,在人类 正义的这些各种不同的形态中,我们就会察觉到人们为了援助社会本能而作 出的自发的努力我们将在这种对于一切权利的保护中看到平等的思想感情和 趋向平均化的恒常的倾向。并且,在更深入地观察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在 那种对于这些原理的夸张中证实我们的学说。因为,如果地位的平等和普遍 的结合没有早日得到实现,那是由于在一个时期中,立法者和法官的愚蠢使 人民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同时也由于在原始社会时期,虽然曾经闪耀过真 理的光芒,社会领袖们的初期思考却只能产生黑暗。
  在原始契约成立之后,在表明人们的原始需要的法律和制度最初订定之 后,立法者的责任是改正立法的错误;补充不够全面的部分;用较好的定义 使那些似乎有矛盾的问题趋于协调。可是他们没有这样做,却停留在法律条 文的字义上,满足于注解者和学究的低贱工作。由于他们把那时人们必然有 缺点和错误的想法当作是永恒的和毫无疑问的真理的不易之论,他们就被舆 论所左右并受制于对教条的崇拜。总是按照神学家的榜样,从下列原则入手: 凡是在各个时代到处被普遍承认的东西,就一定是真实的;好像一种普遍的 但自发的意见所证明的,不是一个概括的表面现象,而是别的东西似的。让 我们不要误解:各民族的意见可以用来证实对于一个事实的察觉、对于一条 规律的模糊的感觉;但它却丝毫不能使我们对于事实和规律有所认识。人类 的一致同意是自然的一种迹象。而并非像西塞罗所说的那样,是自然的一条 规律。真理隐藏在迹象之下,对于这个真理,通过信仰是可以相信的,但只 有经过思考才能加以认识。人类的思想在一切有关物理现象和天才创造方面 经常得到的进步都向来是这样的:至于良心上的事实和我们行为上的法则, 又怎么会有所不同呢?
  
第四节 劳动。——劳动没有使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


  我们将通过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的定理、亦即通过所有权所能提出的一切 似乎比较合理的反驳来证明:
1.劳动没有使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
  2.即使我们承认劳动具有这种能力,但是不论哪一类劳动,不论产品多 么稀少,也不论劳动者的能力多么不平衡,人们都将被引导到财产的均等。
3.在正义上,劳动是摧毁所有权的。 依照我们的反对者的榜样,并且为了不致在我们论述的过程中留下一些
疑难问题没有解决,让我们尽量清楚地来讨论这个问题。 孔德先生的《财产论》说: “法国作为一个国家,拥有属于它自己的领土。” 法国作为一个单一体,占有它所开发的一片领域;它并不是这个领域的
所有人。关于这一点,国家与国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是相同的;它们是有共 用权的人和劳动者;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这是语言上的一种滥用。 使用权和滥用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国家;将来总有一天,为了制止一个 国家滥用土地而发动的战争要被看成是一种神圣的战争。
因此,企图解释财产是怎样形成的并首先就主张国家是所有人的孔德先
生,掉到那种把未决问题作为论据的错误中去了;从这个时候起,他的整个 论证已告崩溃。
如果读者认为否认国家具有领土所有权是把逻辑推得太远,那么我只要
提醒你们一下,宗主权的种种主张、进贡、国王的特权、劳役制、人力和金 钱的摊派、物资的供应等等历来都是从虚拟的国家所有权中产生出来的,因 而也就产生了抗税、叛乱、战争和人口减少的现象。
“在这个疆域中,存在着一些没有变成私人财产的广阔的土地。这些土
地一般是森林,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而获得收益的政府把这些收益用在或应 当用在公益方面。”
应当用这个短语就得很好;这可以免得说谎。
“该把这些土地出卖??” 为什么要出卖?谁有权出卖?即使国家是所有人,这一代人可以剥夺下
一代人的财产吗?国家是以用益权的名义占有的;政府进行管理、监督和保
护;如果它还可以租让土地的话,它也只能租让使用权;它既无权出卖,也 无权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去。既然没有所有人的资格,它怎能移转所有权呢? “如果一个勤劳的人买进了一份土地,例如一片广阔的沼泽地,这就并 不是霸占,因为公众通过他们的政府收到了这块土地全部的价值,在成交之
后公众的财富仍然和从前一样多。” 多么可笑!什么!因为一个挥霍的、轻率的或不称职的官吏出卖了国家
的财物,而我身为国家的被监护人,在参政院里既没有咨询的发言权又没有 表决权,对于这个买卖无法提出反对意见,因而它就算是有效的和合法的了! 人民的监护人把人民的产业消耗净尽,而人民却一点追究的权利都没有。您 说,我曾经通过政府的手收到售货收入中属于我的那一份:但是,首先我是 不愿意出卖的,就算我愿意的话,我也不能这样做,我没有出卖的权利。并 且事后我一点也看不出这个买卖对我有什么好处。我的监护人发给了几个兵 士一些衣服,修理了一座古堡,为了夸耀自己而修建了一个费用昂贵但毫无

价值的纪念碑;后来他们又放过一次焰火并在庆祝会上树立了一根悬挂奖品 的旗杆,和我所受到的损失相比,这又算得了什么呢?
  买得土地的人埋上了界石,把土地圈了起来,并且说:“这是我的;各 人管各人的事,各人为自己打算。”因此,这里就有一块从今以后谁也无权 插足的土地,只有这块土地的所有人和他的朋友们是例外。这块土地除了土 地所有人和他的僕役之外谁都不能加以利用。如果这样的买卖增多起来,那 么人民——他们既不能够又不愿意出卖,并且也没有得到售货收入——不久 就将连休息或躲避风雨或从事耕耘的地方都没有了。他们将饿死在土地所有 人的门口,饿死在这块曾经是他们的产业的边上;那个看着他们气绝的土地 所有人会说:懒汉和无赖都是这样死亡的!
  为了使我们能够同意土地所有人的霸占行为,孔德先生假惺惺地说,土 地在出卖的时候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必须注意不要夸大这些霸占行为的重要性:人们应当从这些被占用的 土地所养活的人数和向他们提供的生活资料方面来衡量这些霸占行为。例 如,如果这块现值一千法郎的土地在开始被霸占时只值五生丁的话,那么我 们实际损失的就显然只有五生丁的价值。一块四平方公里的土地过去是养不 活一个困苦万分的野蛮人的:今天它却可以提供一千个人的生活资料。这块 土地的千分之九百九十九是占有人的合法财产:霸占去的仅是现值的千分之 一。”
一个乡下人在忏悔时坦白承认他曾毁掉了一张证明他欠三百法郎债款的
字据。听他忏悔的神甫说:“你必须偿还这三百法郎。”“不,”那个乡下 人回答说,“我愿意偿还那张字据的纸张费两个里亚尔①。”
孔德先生的逻辑很显像这个乡下人的善良的信念。土地不仅具有全部的
和现实的价值,而且还具有一种潜在的价值、即将来的价值;这个价值依靠 我们的能力来使它发挥作用,并在我们的工作中加以使用。撕毁一张汇票、 一张付款单、一张领取年金的单据,就纸张来说,你撕毁的东西简直没有什 么价值;但是和这张纸一起,你消灭了你的权利,并且,在丧失你的权利的 同时,你也就剥夺了你自己的那项财物。你可以毁坏那块土地,或者——这 对于你是一样的——你可以出卖它:你不仅是出让一次、两次或几次的收获, 而是消灭你和你的子孙可从从那土地上得到的全部产品。
当孔德先生这位所有权的拥护者和劳动的歌颂者假定政府出让土地时,
我们不要以为他作出这个假定是没有缘故的和无所调的;他这样做是有必要 的。由于他反对占用的学说,而且他又知道,如果没有事先的占用许可,劳 动是不能造成权利的,所以他不得不把这种许可和政府的权力联系起来,这 就意味着所有权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换句话说,是以普遍的同意为基 础的。这个理论我们上面已经讨论过了。
  先把所有权说成是劳动的产物,然后又说要给劳动一块地盘以便操作, 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这简直是在制造一个循环论法。我们在下面立刻会看 到这个说法的矛盾。
“一块特定的土地只能生产出供一个人一天的消费量,如果占有人用他 的劳动设法使它能够生产两天的消费量,那么他就把它的价值提高了一倍。



① 弗朗斯瓦·伊格纳斯·杜诺·德·沙尔纳日,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生于圣克劳德(1678),死于贝桑松
(1752),著有《时效论》(1730)和《永远管业论》(1733)。——原编者

这个新的价值是他的成就、他的创造;它不是从任何人那里抢来的:这是他 的财产。”
  我同意那个占有人可以得到双倍收获作为他的辛苦和努力的酬报;但他 对于土地却不能得到任何权利。让劳动者享有他的劳动果实,这我是同意的; 但是我却不了解为什么产品的所有权可以带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个渔夫 在海边的同一处所,能够比他的同伴捕得较多的鱼,难道他的这种本领就可 以使他成为那片渔场的所有人吗?曾否有人把一个猎人的熟练的技能当作是 一片森林的所有权的根据呢?这个对比是完全合适的;勤劳的农民可以在丰 富和优质的收获物中得到他的努力的酬报;如果他对土地有所改善的话,他 就可以取得一种作为占有人的优先权;但他在任何情况下永远不能以他的耕 种技巧作为根据,取得他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权。
  要把占有变为所有权,除劳动以外还需要某种东西;如果没有这种东西, 当一个人不再是劳动者的时候,他就立刻不再是所有人了。可是按照法律, 造成所有权的,就是那种久远的、没有争执的占有,换句话说,就是时效。 劳动不过是赖以表明占用的可以觉察到的迹象。实际的行为。所以,如果那 个农民在他停止劳动和生产之后仍然是所有人:如果他的占有最初是租让给 他的,后来是被容忍的,终于成为不能出让的,那是由于民法的认可并根据 占用的原则而发生的。这一点千真万确,以致没有一张卖契、没有一张租佃 或租赁契约、没有一张领取年金的单据不是以此为前提的。我只举出其中的 一个例子。
一项不动产的价值是怎样估定的呢?根据它的收益。如果一块土地可以
产生一千法郎的利益,那么按照百分之五来计算,这块土地就值二万法郎, 按照百分之四来计算,那就是二万五千法郎,依此类推:换句话说,这就意 味着,在二十或二十五年之后,购买人已经可以把他所付的价款全部收回。 所以,如果经过了一定期间之后,一项不动产的代价既然得到全部偿还,为 什么那个购买人还仍旧是所有人呢?这就是根据占用权,如果没有这种权利 的话,一切买卖都将是一种可以赎回的买卖行为了。
所以,劳动造成私有的学说是和《法典》相矛盾的;当那些拥护这个学
说的人用它来解释法律时,他们就自相矛盾了。 “如果人们能使一块原先什么也不生产的土地或者一块甚至像某些沼泽
地那样的瘠地变为肥沃的土地,他们就因此不折不扣地创造了所有权。”
  夸大一种说法和玩弄模棱两可的辞句好像有意使人受骗似的,这有什么 好处呢?他们不折不扣地创造了所有权。你的意思是说,他们创造了一种以 前并不存在的生产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只有在从物质为基础的条件下才能被 创造出来。土地的实质依然不变;发生变化的仅是它的性质和后天的变异。 人创造了一切,除物质本身以外的一切。我认为,这种物质人们在不断劳动 的条件下仅能占有和使用,同时对他所生产出来的东西暂时取得了所有权。 所以,这里头一点已经得到解决:即使许可取得产品的所有权,这种所 有权也并不附带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据我看来,这一点不再需要更多的说明 了。军人占有着他的武器,泥水匠占有着他所负责保管的建筑材料,渔夫占 用着水面,猎人占用着田野和森林,农民占有着土地,在他们之间,情形是 等同的:他们都可以说是他们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所有人;但没有一个人可以 成为生产工具的所有人。对产品的权利是专属权,就是及物权;对工具的权
利则是普通权,就是对物请求权。

第五节 劳动导致所有权的平等


  即使我们承认劳动可以产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什么这个原则不是 普遍的呢?为什么享受这条所谓定律的利益的,仅限于极少数人,而对广大 的劳动者则响以闭门羹呢?有一位哲学家主张一切动物起先都像菌那样是从 阳光晒热的土地中生长出来的:有人问他为什么现在土地就不能产生性质相 同的东西呢?他答复说,因为土地老了,它已失去它受胎的能力了。过去这 样多产的劳动难道也同样变成不能生育了吗?为什么现今的佃户就不能再用 劳动来取得这块从前靠土地所有人的劳动取得的土地呢?
  有人说,这是因为它已经被私有了。这不是一种答复。例如一块地产是 以每公顷收取五十蒲式耳粮食的租价出租的;佃农的技能和劳动把这个产量 提高了一倍:这个增加额是由佃农创造的。假定土地所有人由于一种少见的 温情,不用增加田租的办法去攫夺这部分产品,而让农民享受他的劳动果实: 即使这样,也并不就完全符合正义。佃农在改良土壤的时候,已给地产创造 了一个新的价值,所以他就有权得到这笔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块土地原值 十万法郎;如果通过佃农的劳动它的价值已经涨到十五万法郎,那么生产出 这项额外价值的佃农就是这块土地的三分之一的合法所有人。孔德不能批评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就是他所说的:
“使土地变得更加富绕的人们对人类的贡献并不少于创造新的土地面积
的人。” 那么,为什么这个法则不能像对于开荒的人那样适用于改良土壤的人
呢?由于前者的劳动,土地的价值是一,由于后者的劳动,它就增值为二;
就他们两方面来说,创造的价值是相等的。为什么不给他们两者以平等的所 有权呢?我看不出对这个问题可以提出任何站得住脚的反驳,除非重新乞援 于先占权。
“但是,”有人会说,“即使接受您的要求,也不会使财产的分割次数
有很大的增多。土地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它的价值:在两次或三次垦殖之后, 它很快就达到它的最高限度的丰产额。农艺所增加的东西,与其说来自农民 的技巧,还不如说来自科学的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因此,如果在一大堆的所 有人之中再加上几个劳动者,也不能构成反对所有权的理由”。
如果我们努力的结果,仅是在几百万个所有人中再如上几百个劳动者,
从而扩大土地的特权和实业的垄断,那么这个争议的收获就实在太微薄了。 但这未免是误解了我们的真意,并且证明他们缺乏智慧和逻辑性。
如果增加一件东西的价值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所有权,那么维持这个价值 的人也应该得到同样的权利。什么叫做维持?就是不断的增加,就是不断的 创造。什么叫做耕耘?就是使土地产生它每年的价值:就是通过每年更新的 创造,使一块土地的价值不致降低或消失。所以,就算所有权是合理的和正 当的,就算地租是公允的和合乎正义的,我也要说耕种者享有同开荒者和改 良土壤者一样的权利,应该取得所有权;当一个佃农每次偿付地租时,他就 在受托照管的田地上得到一部分的所有权,这部分所有权的分数的分母等于 所付地租的份额①。如果你不承认这一点,你就会陷于武断和专横,你就是承



① 卡西奥道尔,罗马百科全书派,大约生于 480 年,死于 575 年前后,他的著作见米尼的《神学通论》第 9、
70 册。——原编者

认阶级特权,你就是赞成奴隶制度。 凡是劳动的人都可以成为所有人:这个事实是从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的公
认的原理中必然推论出来的。当我说所有人时,我不是像我们那些假仁假义 的经济学家那样,只是指他对他所得的津贴、薪金、报酬有所有权;我指的 是他对他所创造的价值有所有权,而现在却只有雇主可从从这个价值中得到 利益。
  由于这一切都牵涉到工资和产品分配的学说,同时由于这个问题从来没 有从理论上加以明确,我要求在这里多加说明;这种阐述对于主题是不会没 有用处的。许多人提出让工人分享产品和利润;但是在他们的心目中,这种 分享纯粹是慈善性的;他们从未说明,也许连想都没有想到,这是劳动所固 有的一种天然的、必要的权利,是和生产者的职能分不开的,即使这个生产 者是个最低级的小工也是如此。
  这里是我的建议:劳动者即使在领到了工资以后,对他所生产出来的产 物还是保有一种天然的所有权。
我继续引证孔德先生的言论: “雇用一些工人来弄于水草地、拔去地上的树木和小树丛;总之,就是
清理土地。他们增高了它的价值,他们使财产的数量加大;他们获得食物和 工资,作为他们所增加的价值的报酬,所以这个价值就成为资本家的财产。” 这个代价是不够的:工人们的劳动已经创造了一种价值;因而这种价值 是他们的财产。但是他们既没有出卖这种价值,又没有加以交换:并且您, 资本家,您也没有花什么力气来挣得这种价值。如果您由于您所供给的物资 和生活必需品而得到一部分的权利。那自然是非常合乎正义的:您对生产作 了贡献,您就应当得到一部分的享受。但是您的权利不能取消工人们的权利; 虽然您不愿意,这些工人在生产工作中仍然不失为您的同事。您为什么要讲 起工资呢?您用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钱,仅足以和工人们放弃给您的永远占 有的几年中的所得相抵。工费是劳动者维持每天生活和补充精力所必需的费 用;而您把它当作是一项出让所生产出来的价值的代价,那就错了。工人什 么也没有出卖:他既不知道她的权利,又不知道他所让给您的权利的范围, 也不懂得您所谓和他订立的契约的意义。在他这方面,完全是无知:在您那
方面,即使不说是盗窃和诈欺的话,也至少是错误和乘人不备。
  让我们用另外一个例子来把这一切说得更加清楚,使它的道理更为明 显。
谁都知道把一块未经开垦的土地变为可以耕种的和能生产的土地是多么
困难的事①。这些困难是这样的巨大,以致独自进行开荒的人差不多总是在使 土地能够给他生产出极微薄的生活必需品之前就死亡了。为此就必须有结集 起来和配合起来的社会力量以及工业上的一切资源。在这一点上,孔德先生 引证了很多确凿的事实,可是没有想到他是在收集一些反对他自己的体系的 证据。
假定有一队由二十或三十户人家组成的移民的队伍在一个荒村中进行开 垦;荒村中的本地人是经过协商后撤离的:村中遍地都是野草和树木。每户 人家拥有一笔不大的但是足够的资金,总之就像一个开荒者所能选择的那样 的资本:牲畜、种子、耕具、一些现款和口粮。在把土地分割之后,各人找



① 里亚尔,法国古铜币名,价值极小。——译者

到对他最合适的地点定居下来,着手开垦分给他的那份土地。但是,经过了 几个星期的空前的疲劳、想像不到的辛苦、费用浩繁而且几乎是毫无结果的 劳动之后,我们的这些人开始抱怨他们的职业了:他们感到情况艰难;他们 咒骂自己的不幸的生活。
  忽然,其中有一个最会动脑筋的人宰了一口猪,把一部分肉腌存起来; 他决定牺牲他所余的粮食,跑去找他的那些苦难的同伴。“朋友们,”他以 最和善的口气对他们说,“你们花费了这样多的辛劳才完成这样少的工作, 并且日子过得很痛苦!半个月的工夫已经使你们陷于绝境!??让我们来签 订一项使你们大家都可以得到好处的契约吧;我供给你们口粮和酒:你们每 天都可以得到这么多:我们将在一起劳动,哎哟,朋友们,我们将感到幸福 和满足!”
  可以想像,一些已经破产的人还会拒绝这样的说辞吗?那些最感到饥饿 的人就跟着这位奸诈的邀请人走了。他们就开始工作;集体生活的乐趣、竞 赛、欢乐、互相使精力提高了一倍,工作明显地向前进展,他们在歌唱和欢 笑声中驯服着大自然。过了不久,土地大起变化;垦熟的土地只等着下种了。 这个做好之后,土地所有人就付钱给他的工人,后者道谢而去,并且惋惜和 他一起度过的那些幸福的日子一晃就过去了。
别人学他的样,总能获得同样的成就。后来,那些人就定居下来,其余
的人都分散了:每个人都回去做自己的开荒工作。可是在开荒的时候,必须 活下去;他们在给邻居垦荒期间没有给自己垦荒:在播种和收获上,已经丧 失了一年的时间。他们在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别人的时候,心里认为这样 做一定是上算的,因为他们可以节省自己的粮食;并且在较好的生活中,还 可以赚更多的钱。多么错误的打算!这是给别人创造了生产的手段,丝毫没 有给自己创造什么,开垦的困难还是一样;衣服都彼旧了,粮食吃完了,不 久钱袋也空了,袋中的钱都跑到那个他们为之做工的人的手里去了,并且只 有他能够供给他们所缺乏的粮食,因为只有他能进行生产。后来,当可怜的 开荒者已经罗掘俱空的时候,那个拥有粮食的人(像寓言中的狼似的,老远 就嗅到了它的牺牲品)又出现了;对这个人他答应重新雇他去做工,对另一 个人他建议用好价钱买进他那块不生产的土地,在买进这块土地以后,他却 什么也不干,并且将永远什么也不干,这就是说,他为他自己的利益使一个 人去耕种原来属于另一个人的土地;事情做得非常顺利,因此二十年之后, 在那三十个原来在财富上是平等的人当中,有五个或六个已经变成全村土地 的所有人,其他那些人的财产都在慈善的名义下被剥夺掉了。
  我有幸生在这个祟尚资产阶级道德的时代,这个时代的道德观念十分低 落,如果有不少正人君子式的所有人向我质问这一切究竟有什么违反正义和 公道的地方,我也一点不会觉得惊奇,卑鄙龌龊的灵魂!行尸走肉的家伙! 如果现行的这种盗窃在你们看来还不算明显的说,那么怎样才能希望说服你 们呢?一个人利用甜言蜜语,找到了损人利己的秘诀;然后,一旦利用了共 同的努力而致富之后,他就拒绝按照他自己所规定的同样条件使那些为他发 财的人过美好的生活:而你们还问在这样的一种行为中有什么诈欺的地方! 他说他已经清偿了他的工人,什么也不欠他们的了,又说他对自己的事还忙 不过来,用不着去帮助别人。在这些借口之下。他拒绝像别人帮他起家那样 去援助别人成家立业。当这些可怜的劳动者孤立无援,无可奈何,而不得不 出卖他们的产业的时候,他这个没有良心的所有人,这个奸诈的暴发户,却
  
准备好去促成他们的倾家荡产。而你们却以为这是合乎正义的!当心,在你 们惊愕的眼光中,我看到比那因愚昧无知而产生的惊诧要明显得多的良心的 不安。
  有人说,资本家已偿付了工人的劳动日;但为了确切起见,应该说资本 家每天雇用了多少工人,就偿付了多少个劳动日,这与上面的说法就决不是 一回事了。因为,对于劳动者因团结协调和群策群力而产生的庞大的力量, 资本家并没有给予任何报酬。①两百个卫兵在几小时之内把吕克索尔的方尖石 塔竖到它的基石上;假如只是一个人,让他做上二百天,他能办得到吗?可 是,在资本家的帐上,工资的总数没有什么不同。是啊,把一片荒地变为可 以耕种的农田,盖造一所房屋,开办一个工厂,——所有这些等于是竖起好 些方石尖塔,移动好几座山。一笔最小的产业,一项最微不足道的事业,一 个极筒陋的工厂的开工,都需要种类繁多的劳动和技巧的协作,所以一个人 是无论如何办不了的。令人惊奇的是,经济学家们从来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因此,我们不妨把资本家的收入和他的付款对照一下。
  资本家必须给与劳动者一笔使他在工作期间能够维持生活的工资,因为 如果他不消费,他就不能进行生产。无论是谁,只要雇用一个人,就必须维 持他的生活或者给予等值的工资。在一切生产过程中,这是首先要做的事情。 我姑且承认在这方面资本家已经尽了他的责任。
除了他当前的生活必需品之外,劳动者必须能够在他的生产品中保证得
到他将来的生活必需品:不然的话,生产泉源将告枯竭,他的生产能力也将 化为乌有;换句话说,应当使要完成的劳动永远从已经完成的劳动中再生出 来:这就是再生产的普遍规律。因此,有土地的农民:1.从他的收成中不但 得到他自己和他家属的生活资料,而且还得到维持和改良资本、豢养牲畜的 手段,总之,就是得到再劳动和永远再生产的手段;2.在生产工具的所有权 中,得到耕种和劳动的永久的基础。
出卖劳动力的人的耕种的基础是什么呢?那就是所有人可能对他有所需
要,以及毫无根据地假定所有人愿意雇佣他从事劳动。像过去平民对于土地 的占有是由封建主的慷慨和厚道所决定的那样,今天的工人的工作同样是由 雇主和所有人的厚道和需要来决定的: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不定占有。①但是这 种不定的地位是不合乎正义的,因为在这交易中包含着不平等。劳动者的工 费很少超过他日常的消费量,并且不能保证他第二天的工资,与此同时,资 本家将来的独立和安全却能在劳动者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上得到保证。
可是,这种再生产的酵母——这种生命的永恒的萌芽,这种生产资金和
生产手段的准备——构成资本家对生产者欠下的从未偿还的债务;正是这种 诈厢性的抵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赤贫、有闲者的奢侈和地位的不平等。人



① 这里是第一篇论文中建设性内容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就这一点作一些更确切的解说不是没有益处的。1848
年 6 月,蒲鲁东在向塞纳省选民提出的革命纲领中说明应当把地租看作是按年拨还财产价值的价款,并且 他要求,“当土地所有人由于历年地租的累积,已经收回他的不动产的全部价值,其中百分之二十是外加 的补偿金的时候。那笔财产就归中央农业公司所有,由这个公司通过在各地创办的分公司,负责供应农业 组织的需要。——原编者
① 可是,当作者在本章第 1 节中说“谁曾经创造了土地呢?上帝。”的时候,似乎把这一点忘了。上帝创 造的是不能耕种的土地,使土地变为可耕的农田却是由于人们的劳动,就是通过一些改良土壤的操作,在 这些改良中,有的是经久不变的,几乎是永久性的。——原编者

们很妥当地所说的人剥削人,主要就是指这一点。 总之不外三个办法:或者劳动者除工资以外,也得分享他和他的雇主一
起生产出来的产品;或者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一种等值的劳务:或者雇主 必须保证永远雇佣劳动者。分享产品、互相服务或提供永远有工作可做的保 证,——在这三个办法中,资本家必须选择一种。然而,显然他无法满足这 些条件中的第二、第三两项,他既不能为那些曾经直接或间接对他的事业有 所贡献的成千的工人服务,又不能使他们全体都永远有工作可做,所以剩下 来的就只有分割财产这一办法。但是,如果把财产分割了,那么一切地位都 将趋于平等;将来就既不会有大资本家,也不会有大的所有人。
  因此,当孔德先生在继续论述他的假设,指出他的资本家陆续取得他的 雇员的劳动产品的时候,他就愈来愈深地陷入可悲的谬论的泥坑;由于他的 论据没有更改,我们的答复当然仍旧一样。
  “其他的工人被雇用来建筑房屋:有的在石矿中采石,有的运输石料, 有的加以凿磨,有的把它安放起来。每个工人在经过他的双手的物料上增添 了一定的价值,这个价值是他的劳动的产物,也就是他的财产。他刚创造了 这个价值,随手就把它卖给资本的所有人,后者用食物或工资作为代价把这 个价值买下来。”
分而治之(Divide et 1mpera):把他们分隔开来。你就能够控制他们;
把他们分隔开来,你就能够发财致富;把他们分隔开来,你就能够欺骗他们, 既可以把他们弄得晕头转向,又可以嘲弄正义。如果把劳动者互相分隔开来, 那么付给每个人的每天的工资可能还会超过他所生产出来的价值;但是问题 不在这里。一千个人工作二十天的一股力量是按照单独一个人工作五十五年 的同样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的:但这一千个人的力量在二十天之内已经完成了 一个人即使劳动百万个世纪也无法完成的工作。这样的交易是不是公允呢? 我再说一遍,这是不公允的。虽然您已经偿付了所有的个别的劳动力,但是 您没有偿付集体的劳动力。因此,始终存在着一个您所没有获得的而您却在 非法地享受着集体所有仅。①
即使二十天的工资足以使这部分的群众能够在二十天中吃饱、住好、穿
暖,如果这部分群众随时生产、随时把他们的生产品放弃给那不久就要解雇 他们的所有人,那么在期间届满、工作停止后,这部分群众怎么办呢?依靠 劳动者的协助而得到巩固地位的所有人过着安定的生活,不必再担心缺乏劳 动和粮食,而工人却只有把希望寄托在这同一的所有人的慈悲心上,因为他 已经把他的自由都出卖和放弃给这个所有人了。所以,如果那个满足于舒适 的生活和权利的所有人拒绝雇用那个工人,这个工人将怎样生活呢?他耕耘 好了一块肥沃的土地而不能在那里播种;他盖造了一座舒适和美观的房屋而 不能住在里面;他生产了一切而丝毫得不到享受。
通过劳动,我们走向平等;每前进一步,就使我们和它更接近一些;如 果劳动者的体力、勤勉和技巧是相等的话,那么显然他们的财产也就应该是 相等的。事实上,如果真像人们所主张并经我们认可的那样,劳动者是他所 创造的价值的所有人,那么结果就会是:



① 这里是关于集体力量理论的初步说明。这个理论在《关于星期日的讲话》中仅被提到而已。蒲鲁东认为
这个可以解说“计算上的错误”的理论是很重要的。随后,他说这个理论是他第一篇论文的中心思想(见 蒲格来:《蒲鲁东的社会学》,第 70-81 页)。——原编者

1.劳动者应该获得财产,而不是游手好闲的所有人
  2.一切生产过程既然一定是集体的,工人应当有权按照他的劳动的比例 分享产品和盈利。
  3.一切积累起来的资本既然是社会的财产,谁也不能把它当作他的专属 财产。
  这些推论是驳不倒的;仅仅是这些推论就足以推翻我们整个的经济制 度,改变我们的规章和法律。为什么主张这个原理的人如今又拒绝遵从它了 呢?为什么像萨伊、孔德、艾奈肯这样一些人在说明所有权来自劳动之后, 接着又想法要靠占用和时效来使它固定下来呢?
  但是,让这些诡辩家去发表他们那些矛盾的和盲目的言论吧;人民的良 知会对他们的模棱两可的言辞,作出公平的判断的。我们应当赶快启发人民, 给他们指明正确的道路。平等就将来到;我们和它之间已经只隔开一个短短 的距离,明天,这个距离就可一跃而过。
  
第六节 社会上的一切工资都是平等的


  当圣西门主义者、傅立叶主义者以及一般说来所有今天从事研究社会经 济和改革的人都在他们的旗帜上写着:
“按才分配,按才配工。”(圣西门) “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傅立叶)的标语时,他
们的意思是说——虽然他们没有用这么许多话讲出来——由劳动和勤奋得来 的大自然的产物是一种赠给各种杰出的和优秀的人材的奖品、锦标和桂冠①; 他们把地球当做一个广大的决斗场。在这个决斗场中,的确已经不是用长枪 和刀剑的刺击、武力和奸诈来夺取奖品,而是用获得的财富、知识、才能, 甚至用德性本身来夺取的了。总之,他们认为,并且大家也和他们一起认为。 最高的报酬应该给与才能最大的人,如果我们用那至少具有说得干脆这
一优点的买卖人的口气来说,那就是工薪应当和才能及其成绩相称。 这两位自称为改革家的门徒们不能否认这不是他们的想法,因为,如果
他们否认的话,那就会和他们的正式解释发生矛盾,并破坏他们的体系的统 一性。而且,他们这样的否认也大可不必害怕。这两派都自夸能按照大自然 的类同情况把地位不平等作为一个原则规定下来;他们说当初大自然本身就 是想造成才能的不平等的。他们引以自豪的只是一件事,即他们的政治制度 尽善尽美,能使社会的不平等永远和天然的不平等相符合。他们不耐烦再去 研究地位——我指的是工薪——的不平等是否可能,正如他们不耐烦再去确 定衡量才能的尺度一样。①
“按才分配,按才配工。”
“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 自从圣西门和傅立叶去世以后,在他们人数众多的门徒之中,谁也没有
打算用科学方法向公众说明上述的这个伟大的主义;我愿意以一百对一来打
赌,任何一个傅立叶主义者连想都没有想到这个重叠式的警句可以有两种不 同的解释。
“按才分配,按才配工。”
“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 这个命题,就他们所说的那种明显的、通俗的意义(in sensu-obvio)
来理解,是错误的、荒谬的、非正义的、矛盾的、与自由相敌对的、提倡暴
政的、反社会的,并且是在所有权偏见的绝对影响下不幸地想像出来的。 首先应当把资本从应当得到酬报的因素中删去。我读过几本傅立叶主义
者的小册子,据我所知,他们否认占用权,并且除劳动以外不承认所有权有 任何基础。他们既然从相类的前提出发,如果他们曾经对这个问题进行推理 的话,他们就应该懂得,资本只能根据占用权来给它的所有人产生收益,因 而这种生产是不合法的。的确,如果劳动是所有权的唯一基础,那么只要另



① 不定,拉丁字根为 precot ,它的意义是“我请求”,因为从前租让字据上明文写着封建主是根据他的雇
工或农奴的需求而许可他们耕种的。
① 还须加以确定的是,假定这个集体劳动力是可以估计的话,它的代价应当付给谁;是否应该把它的价值 平分给每一个工人?它是否应该归那被认为可以与其成员区分开来的团体所有呢?是否可以把这集体劳动 力归属于组成这个团体、领导这个团体并使个别劳动力变成集体劳动力的那个人呢?是否应该把这个价值 作为公共的和无主的财产而归入到社会基金的整体中去呢?——原编者

外有人在利用我的田地并支付给我地租,我就不再是这块田地的所有人了。 这是我们已经无可怀疑地证明了的。要知道,这对于所有的资本都是一样的; 所以,把资本投进一个企业,根据法律的决定,就是拿这笔资本去换取等值 的产品。我不再进行这种现在是无益的讨论了,因为我打算在下一章里详尽 地讨论一下用资本从事生产的问题。
所以,资本是可以交换的,但它不可能是收入的来源。 剩下来的是劳动和技能;或者像圣西门所说的那样,是成绩和才能。我
将对它们一一加以研究。 工薪应不应该取决于劳动?换句话说,多劳多得是否合乎正义?我请求
读者密切注意这一点。 为了一下子解决问题,我们只要提出下列问题就够了:劳动是一种条件
还是一种斗争?据我看来,答案是没有疑问的。 上帝对人说:“你应当以你自己的血汗得到你的食粮,”——这就是说,
你应当自己生产你的食粮:你应当抱着或多或少的愉快心情,按照你如何去 安排和配合你的努力的本领而从事劳动。上帝没有说:“你应当到你的邻居 那里去争得你的粮食”;而是说:“你应当和你的邻居并肩地从事劳动,你 们两个人应当和睦地住在一起。”让我们来阐明这条定律的意义,因为它那 极端简单的表达方式可能引起误解。
在劳动中,必须注意并区别两件事:协作和可以利用的材料。
  只要劳动者联合起来,他们就是平等的;如果一个人所得的报酬比另一 个人多,就会引起矛盾。因为,既然只能用一个劳动者的产品来偿付另一个 劳动者的产品,如果两个人的产量不相等的话,那么较多的产品与较少的产 品之间的余数或差额,就不归社会所得:因而它既然不被交换,也就不会妨 碍工资的平等。当然,结果将产生一种有利于生产力较强的劳动者的天然的 不平等,但因为谁也没有由于他的体力和生产能力而受到损害,所以不会产 生社会的不平等。总之,社会进行交换的只是一切相等的产品,这就是说, 社会只能对于为它提供的劳动给与酬报;因而它就可以平等地酬偿所有的劳 动者:至于在它范围之外所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像劳动者之间的口音和头发 颜色的差别那样,那是与社会无关的。
我好像自己就在这里规定不平等的原则似的:完全不是这样。在一块特
定的正在开发的土地上,劳动者的人数愈多和让每个人做的工作愈少。那么 给社会所能提供的劳动的总量——即可以进行交换的劳动——就愈大,因此 当协作的范围逐渐扩大时,天然的不平等就逐渐消除,给社会所生产的可供 消费的价值的数量就有所增加。所以,在社会中能带来劳动上的不平等的唯 一因素,就是占用权——所有权。
  现在,假定按照耕耘、翻地、收割等等来估计,这种社会性的劳动量每 天是二十平方米,并假定完成这个任务所必需的平均时间是七小时:一个劳 动者在六小时之内就完成了,另一个则要八小时才能完成;大多数的人要化 费七小时:但无论哪个劳动者在这上面花费了多少时间,只要他能提供所要 求的生产额,他就有权得到相等的工资。
  那个能在六小时内完成任务的劳动者,是否可以其较强的体力和活动能 力为理由,去霸占能力较差的劳动者的任务,从而夺去他的工作和食粮呢? 谁敢支持这样的主张呢?那个比别人完工得较早的人可以随意休息,或者为 了保养他的体力和锻炼他的思想,以及为了生活上的愉快,可以从事有益的
  
体育和操作。在不妨害任何人的条件下,他是可以这样做的:但他必须限于 做那种单纯影响他个人的工作。精力、天才、勤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个 人的优点是自然所造成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个人所造成的事实,社会 给予他们应得的尊重;但是社会给予他们的工资,是根据他们的生产而不是 根据他们的能力来衡量的。要知道,各人的产品是受全体的权利的限制的。 如果土地的面积是无限的,可供利用的材料的数量是取之不尽的,甚至 在这个时候我们也不能接受按劳分配这个原则。为什么呢?我再重复说一 遍,那是因为无论组成社会的人数有多少。社会由于只能用他们自己的产品 来支付他们的工资,因而不得不给予所有的人以相同的工资。可是,在我们 刚才所举出的假设中,既然无法禁止那些具有强大力量的人利用他们的一切 优点,所以就在社会平等之内,又将出现天然的不平等的那些流弊。但是, 就地球上的居民的生产力和他们的蕃殖力来说,土地是极有限的,此外,由 于产品的种类繁多和高度的分工,所须完成的社会性的任务是轻而易举的。 因此,由于可能生产的产品是有限的,而这些产品又是容易生产的,绝对平
等的定律就发生作用了。 是的,生活是一种斗争。但这绝对不是人与人的斗争,而是人与大自然
的斗争;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参加进去。如果在斗争中强者前来援助弱者, 他们的美意是值得称赞和爱慕的;但是应该让别人自由地接受他们的援助而 不应该用武力和有代价地强制别人接受。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前程①,既不会 太长,也不会太艰难;凡是完成了他的事业的人最后都能得到酬报;首先达 到终点是没有必要的。
在印刷业中,劳动者通常都是按件计工的,排字工人按照每排出一千个
铅字得到多少工资计算,印刷工人则按照每印出一千页计算。在那里,像在 别处一样,也可以看到才能和技巧的不平等。在不怕有停工的日子、即不怕 有失业和缺乏印刷和排版的工作的时候,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挥他的劳动 热情,尽力施展他的才能;那时,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但当业务清淡 时,排字工人和印刷工人就平分他们的工作;如果有不把自己的工作分给别 人的就被看作是盗贼和叛徒一样,为人所不齿。
在这些印刷工人的行动中,存在着一种不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能及到
的哲学。如果我们的立法者早把存在于印刷业中的公平分配原则规定到他们 的法典中去,如果他们早就注意到人民群众的本能——不是为了卑躬屈膝的 模仿,而是要改革它们并使它们普遍化——自由和平等早就可以建立在一个 不可摧毁的基础上了。同时,我们也不会对于所有权和社会地位差别的必要 性发生争论了。
人们曾经计算过,如果按照法国具有劳动力的人数来分派工作的话,每 人每天平均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五小时。如果是这样,我们怎么敢谈到劳动 者之间的不平等呢?造成不平等的是罗贝尔·马盖尔①的那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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