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对于这种政府的特征,我们只好作出下面的概 括:这是由一个元老院、一个人民大会以及由它们提名和选举的一位统帅所 领导的军事民主制,这个提法虽然可能还不够完备,但总算近乎真实了。罗 木卢斯完全可能仗着自己有伟大成就而大胆攫取被人们认为危及元老院和危 及人民的权力,流传至今的记载谈到他的神秘失踪,我们可以合理地猜想他 是被罗马酋长们暗杀掉的。虽然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凶残的行为,但却表现了 从氏族制度承袭下来的独立精神,这种精神是不会向个人独裁势力屈服的。 这就难怪在勒克斯一职被废除而代之以执政官制度的时候,不是设立一个执 政官而是设立两个。因为这个职位的权力可以把一个独任者抬高到危险的地 步,但若由两人并任,就不可能如此了。易洛魁人并没有旧的经验,但出于 同样敏感的理由,他们的联盟不是设立一个军事酋帅而是设立两个军事酋 帅,以免最高统帅的职位委于一人以后将会把他抬高到势力太大的地位。
勒克斯所具有的大祭司的职能,就是在事关紧要的时刻主持占卜,这是 罗马人的宗教制度中一项最高级的活动,罗马人认为,在战场上也完全与在 城中一样,每逢交战的前夕都必须举行占卜。勒克斯也主持其他一些宗教仪 式。我们发现,在那个时代,罗马人也同希腊人一样,其宗教职权由最高军 事长官附带地执掌或由他专管,这是不足为奇的。当勒克斯一职被废除以后, 人们感到必须把他所掌管的宗教职权另外委交给某一官职,因为这种职权显 然是要有专人负责的。于是设立了一个新官职,称为“司祭勒克斯” (rexsacrificulus 或 rexsacrorum),任此职者执行上述的宗教职务。雅典人 的九位执政中,其第二位称为“巴赛勒斯执政”(archonbasi-leus),他有总 辖宗教事务之权,我们从这个官职也可看出与罗马人相同的观念。为什么一 些宗教职权在罗马人和希腊人中要属于勒克斯和巴赛勒斯执掌,而在阿兹特 克人中要属于吐克特利执掌呢?为什么在前两者被废除以后普通的祭司团体 不能履行这些宗教职务呢?这个问题迄今尚未能得到解释。
罗马人的氏族社会就这样从罗木卢斯时代起一直维持到塞尔维乌斯·土
利乌斯时代,经历了两百多年,在这期间,罗马的霸权即建立在这个社会基 础之上。如前所述,罗马的政府三权分立:一个元老院,一个人民大会,一 个军事统帅。他们根据经验,认识到有必要由他们自己制订固定的成文法以 代替习惯成规。从勒克斯可以看出他们早已具有需要一个最高行政长官的萌 念,这种需要逼迫着他们,当他们建立政治社会以后就把这个官职演进为一 种更完备的形式。但是,他们发现,在那种对较高级的政治观念缺乏足够经 验的时代,这是一种有危险性的官职;因为勒克斯的权力总的说来是未加限 制的,也是难以限制的。无怪乎当民众同塔尔昆纽斯·苏佩尔布斯之间发生 严重矛盾的时候,他们就罢免了他,并废除了这个职位。他们只要面临象一 位国王的专制权力那样的现象,就会发现这是与自由不相容的,而自由终于 会获得胜利。然而,他们愿意在政府机构中容纳一位权力受限制的行政长官, 于是设立了两人并任制的官职,即两名执政官。这件事发生在政治社会建立 以后。
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之前,没有采取任何直接的措施来建立一个以 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国家;但先前的一些措施为这件事作了准备。在上述制 度之外,他们还设立了一套市政组织、一套完备的军事制度,包括骑士团的 建立。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罗马在纯氏族性的制度下已经成为意 大利最强大的军事力量。
在新设立的官职中,以市政长官(custosurbis)最为重要。这个官职就是 元老院主席(princepssenatus),据迪约奈修斯说,其第一任是由罗木卢斯指 定的。(30)元老院本身无权召集自己开会,必须由这位主席召集之。也有人 认为,勒克斯有权召开元老院会议。在勒克斯的要求下,很容易通过元老院 自己的官员召集而开会,这倒是可能的;但是,从元老院职权的独立性、从 它的尊严、从它所具有的代议性质来看,勒克斯不可能下令召开元老院会议。 自从十立法官时代以后,这个官职被改成了市长(praefectusurbi),其权力 扩大了,市长改由新成立的“百人团大会”选举产生。在共和国时期,执政 官有权召开元老院会议,也有权召集库里亚大会,执政官缺席时,由大法官 代之。后来,大法官(praetorurbanus)之职接管了这个古代官职的职权,从 而成为它的替身。罗马大法官是一位司法长官,即近代法官的原型。由此可 见,每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或社会事务组织一般都能找到一个简单的苗芽, 这个苗芽是由于人类的需要而从其原始形态生长起来的,当它能经受时间和 经验的考验以后,就发展成一种永久性的制度了。
如果我们能够了解罗木卢斯时代以前的酋长职位是怎样取得的,了解那 时的酋长会议有些什么职权,那么,对于罗木卢斯时代的罗马氏族社会的状 况就能明白多了。再者,对于各个阶段应当分别研究,因为各种社会状态下 的事务是随着智力发展而改变的。意大利在罗木卢斯以前的阶段,即七勒克 斯阶段,以及此后的共和国阶段和帝国阶段,其政治组织的精神和性质都有 显著的根本区别。但是,第一阶段的制度为第二阶段所吸收,这两个阶段的 制度又为第三阶段所因袭,再经过修改而传至第四阶段。这些制度的产生、 发展和衰落,体现了罗马民族重要的历史。我们只有在人类各部落和民族的 广泛范围内去探索这些制度,从它的萌芽状态开始,通过它的顺序相承的各 个发展阶段,才能了解人类心灵从蒙昧阶段的幼稚状态进化到今天的高度发 达状态所经历的伟大运动。由于人类有组织社会的需要,才产生氏族;由于 有了氏族,才产生酋长、部落及其酋长会议;由于有了部落,才通过分裂作 用而产生部落群,然后再联合为部落联盟,最后合并而形成一个民族;由于 有了酋长会议的经验,才产生成立一个人民大会从与酋长会议分掌政权的需 要;最后,由于部落联盟的军事需要,才产生最高军事统帅,这个职位经过 一段时间形成政治上的第三权力,而隶属于前两种高级权力之下。最高军事 统帅就是此后的最高行政长官、国王和总统的萌芽。文明民族的主要制度完 全是萌芽于蒙昧阶段、扩大于野蛮阶段的那些制度的继续,那些制度到了文 明社会仍在继续发展中。
罗马政府在罗木卢斯去世之时即已存在,因此它是社会性的而不是政治 性的,是以人身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固然,那三个部落在罗马 城范围内是分地而居,并有划分清楚的地域;但是,这是氏族制度下流行的 定居方式。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如氏族、库 里亚和部落等等关系,统统都是人身关系,政府把他们作为人的团体来对待, 而把他们全体作为罗马民族来对待。他们既然按这种方式定居在城郭之内, 当事务日益繁杂使他们迫切需要改变政府方式之时,分设市区的观念就会油 然而生。他们立刻要求通过试验性的立法运动来进行一次重大的改革——与 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以前不久雅典人已经着手进行的改革完全一模一 样。罗马城是在纯氏族制度下建立的,它早期的军事胜利也是在纯氏族制度 下取得的;但是,这些成就的果实,其数量之多,表明氏族组织无力形成一
个国家的基础。然而,为建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铺 平道路,还需要在这不断发展的共和国中进行两个世纪的紧张活动。必须付 出的牺牲代价就是取消氏族、库里亚和部落的统治权,而把这些权力授给新 的选民。要使这种改革成为可能,只有当人们觉悟到:使氏族产生一种政府 来适应他们发达的社会状态的要求是办不到的。这实际上是一个究竟要向前 跨入文明社会还是继续停留在野蛮社会的问题。这种新制度的建立将是下一 章的主题。
本章注释
(1)(1)李维书,1.13。 (2)哈利卡纳苏斯的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2.7.3。 (3)“他又把这些库里亚分为十组,每一组由其自己的首领统率,土语称
这种首领为什长(decurio)。”——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2.7.4。 (4)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20.2。 (5)究竟是尼布尔用“家族”一词来代替氏族,或者这是翻译者的想法,
我无从说明。[中译者注:尼布尔原著是用德文写的,本注中的“翻译者” 指的是英译者。]有一位翻译者瑟耳沃耳经常把这个词用来指希腊人的氏族, 无论如何这是不合适的。
(6)B.G.尼布尔,《罗马史》,尤留斯·查理·海尔和孔诺普·瑟耳沃耳
二氏英译本,共三卷(剑桥,1828 年),第 1 卷,第 273—274 页。 (7)对归于罗木卢斯的这种组织,迪约奈修斯曾作过一次明确详细的分
析,尽管其中有一部分分析似乎是后人增加的。他将罗马人的氏族组织同希
腊人的氏族组织(那也是他同样熟悉的)相提并比,这是很有意思的。他说: 首先我要谈谈他[译者按:指罗木卢斯]的政治制度,我认为这种制度无论 在平时或在战时都完全足以适应一切政治措施。其制度如下:他将全民分为 三大部,然后指定最杰出的人物充当每一大部的首领;接着,他又将这三大 部的每一大部再分为十小部,指定最勇敢的人充当各小部的首领,授以同等 的级位;他将大部称为部落,将小部称为库里亚;这两个名称沿用至今。 tribus(部落)的字面意义为“第三部分”,如按照希腊语解释,即相当于ψ νλη(部落);curia(库里亚)相当于φρατρα(胞族),也相当于λοχ οs(队);而那些充任部落首领职位的人在希腊语有φνγαρχο与τρι ττυαρχοι,罗马人则称之为 tribunes(保民官);那些统率库里亚的 人在希腊语有φρατριαρχοι与λοχαγοι,罗马人则称之为 curiones(库里亚祭司)。每一个胞族又再分为十组,统率每一组的首领,俗 称为δεκαδαρχοs。当他将全民按部落和胞族编制定了以后,又将土 地划为三十等分,分别授予每一胞族,选定一块够用的土地充宗教祀典和建 造神庙之用,并保留一块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公用土地。——迪约奈修斯,
《罗马古事记》,2.7。 (8)同上书,2.7。
(9)威廉·斯密士(编),《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波士顿,1870 年), 第 1148 页。
(10)迪约奈修斯书,2.7。 (11)三十个库里亚祭司集体组成一个祭司团,由其中之一任祭司长
(curiomaxi-mus)。这个人选是由氏族大会选定的。此外,根据奥古耳尼安法 (公元前 300 年)还组织了一个包括九人的卜人团,其中有他们的首脑太卜 (magistercollegii);根据同一法律又组成一个包括九人的太祝团,其中有 太祝长(pontifexmaximus)。
(12)李维书,1.8。 (13)“从邻近的居民中有一大批鱼龙混杂的乌合之众,不分奴隶与自由
民,渴求新的环境,因而逃亡到了那里[译者按:指罗马城]。这就为罗木卢 斯致志于其伟大事业而发展势力的第一步。”——李维书,1.8。
(14)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20。 (15)迪约奈修斯书,2.15。 (16)李维书,1.30。 (17)同上书,1.33。 (18)同上书,1.33。
(19)在新墨西哥的村落中,每一所住宅的全部占居者均属同一部落,有 时单单一所公共住宅即包括了一整个部落。我们已经讲过,墨西哥村划分为 四个大区,每一大区由一个宗族(大概即是一个胞族)占居;而特拉泰卢耳科 人则占居另一个第五区。在特拉斯卡拉村也有四个区,由四个宗族(大概即胞 族)分别占居。
(20)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90 页。
(21)“他指定了一百名元老院议员,也许因为他认为一百名已经足够, 也许因为一百人之外再也没有人能接受元老的尊衔了。不管怎样,他们由于 自己的职位尊贵而接受了元老的头衔,而他们的后裔便被称为贵族。”—— 李维书,1.8。又西塞罗说:“这些最显赫的人由于威信足以服人而被称为‘元 老’。”——《共和国》,2.8。
(22)迪约奈修斯书,2.47。
(23)“??他[译者按:指塔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增补了一百名元老 院议员,这一举不仅扩大了政府,也加强了他个人的势力。这一百名元老院 议员此后便被称为‘小’族元老,他们形成对国王矢忠不渝的一派,因为他 们是依靠国王才能加入库里亚的。”——李维书,1.35。
(24)“(塔尔昆纽斯)促使通过一项法律来加强他的王权,接着他立刻把
元老院议员原来的名额增加一倍,把原已称为‘元老’的那些人加上‘大族 元老’的头衔(通常总是先征求他们的意见),而把他自己所增补的那些人称 为‘小族元老’。”——西塞罗《共和国》,2.20。
(25)同上书,2.20。 (26)这基本上是尼布尔的意见。“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进一步断言,最
早,当家族[氏族]的数额臻于齐全之时,它们便立刻在元老院中有自己的 代表,而代表的人数是与家族数额成比例的。三百各无老院议员与三百个家 族正好对应,我们在上文已经合一推断家族之数为三百了。每一个氏族都派 出它的什长到元老院去作为它的代表,什长是氏族的首领和氏族开会时的主 席。??如果说,元老院议员是由国王任意指定的,那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度。 甚至迪约奈修斯也假定曾经有过选任的制度:不过他对这一点的想法是完全 不足取的,这些职位至少在最早的时候必然是由家族而不是由库里亚选举产 生的。”──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90-291 页。[怀特注:上面 引文中能还是由库里亚选举,因为一个库里亚中的各氏族对于每个氏族的代
表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同样的理由,易洛魁氏族成员所选出的首领必 须锋得同部落中其他氏族的承认,然后才算完成提各手续。
(27)李维书,1.43。迪约奈修斯书,2.14;4.20.84。 (28)努玛·庞皮留斯(西塞罗,《共和国》,2.13;李维书,1.17)、屠
卢斯·贺斯提留斯(西塞罗,《共和国》,2.17)和安库斯·马尔丘斯(西塞罗,
《共和国》,2.18;李维书,1.32)都是由库里亚大会选举的。至于塔尔昆纽 斯·普利斯库斯,据李维说,是绝大多数人民把他选举出来担任勒克斯的 (1.35)。这必然是由库里亚大会进行选举。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先僭取了 这个职位,后来由库里亚大会追认(西塞罗,《共和国》,2.21)。由此可见, 选举权保留在人民手中,从而证明勒克斯一职是民选的职位,他的权力是受 委托的。
(29)雷昂哈德·施密茨先生是为希腊罗马人有王权政府之说捍卫最力的 人物之一,他非常坦率地指出:“我们很难确定王权的范围,因为古代的著 作家们自然以他们自己的共和政体去衡量王政时代,他们往往把只符合于他 们本身时代的执政官、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的代议权和职能给与早先的国 王、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斯密上,《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
992 页。
第十三章 罗马政治社会的建立
国人——平民——靠客——贵族——阶级界限——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立法——按财 产划分阶级——百人团——不平等的表决权——百人团大会——百人团大会代替了库里亚大会
——阶级代替了氏族——定户籍——平民成为公民——设置市区——设置乡镇——部落增至四 个——以地域关系代替血缘关系——新政治制度的性质——氏族组织的衰落和消灭——氏族组 织的功绩
罗马军事民主制第六代酋长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之继位,约在罗木卢 斯死后一百三十三年左右,这是我们所能确定的最近似的年代。(1)由此可以 把他的即位年代定在公元前 576 年左右。罗马人建立政治制度主要该归功于 这位伟人。我们只要叙述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以及导致采用这一制度的某些 原因就够了。
从罗木卢斯时代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罗马人分为两个不同的 阶级,其一为国人(populus),另一为平民(plebeians)。这两种人的人身都 是自由的,都编入军籍;但只有前者组成氏族、库里亚和部落,只有前者才 掌握政府权力。反之,平民不属于任何氏族、库里亚或部落,因而也不在政 府之内。(2)平民不得担任官职,不得参加库里亚大会,不得参预氏族的祭典。 在塞尔维乌斯时代,他们的人数即使不完全等同于国人,也已相差无几了。 他们的身分很特殊,既服兵役,又有家孥、财产,因而同罗马城有着共同的 利益,但是却与政府无丝毫关系。如前所述,在氏族制度下,如不通过公认 的氏族就不可能与政府有任何关系,而平民不属于任何氏族。这样一种情况, 影响这么多的一部分人,对于共和国来说是很危险的。在氏族制度下既无从 补救,必然就会成为试图推翻氏族社会而代之以政治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理 由。若不是想出了一种补救方法,罗马组织很可能已土崩瓦解了。这种补救 工作,发端于罗木卢斯时代,为努玛·庞皮留斯所改订,而完成于塞尔维乌 斯·土利乌斯之手。
关于平民和贵族两者的起源以及此后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聚
讼纷纭的题目。我不揣冒昧来对每一个问题略抒己见。 一个人之所以是平民,就因为他不是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而任何一个
氏族都是同其他氏族一道组成库里亚和部落的。在罗马建城前后那个局面不
定的时代,会有那么多的人从自己出生的氏族中分离出来,这是不难理解的。 从邻近部落成群来到这个新城市的冒险者,在战争中被俘而后来又被释放的 那些人,混杂在移殖于罗马的氏族中的那些无族籍的人,很快地组成了这个 阶级。还有一种很可能出现的情况,那就是,在把每一个部落编足为一百个 氏族的时候,有一些破落的氏族和一些不足规定人数的氏族都可能被排除出 来了。上面所说的那些无族籍的人,再加上由此被排斥于库里亚组织之外的 破落氏族,子孙蕃衍,不久就形成一个人数众多、有增无已的阶级。这些人 就是罗马的平民,他们既然是平民,所以他们也就不是罗马氏族社会的成员。 卢策瑞部被接受为第三个罗马部落,属于这个部落的元老院议员有一个绰 号,叫做“小族元老”,从这个绰号看来,旧氏族是不甘于承认同他们完全 平等的。这一推论似无不妥之处。他们更有理由禁止平民参预政府的一切活 动了。当第三个部落编足了法定的氏族数额时,接纳新成员的最后门路便告 关闭,从此以后,平民阶级的人数就更加迅速地增长。尼布尔说,平民阶级
的存在,可以上溯到安库斯时代,这就是说,他们是在那个时代就开始出现 了。(3)他又否认靠客是平民团体中的一部分;(4)尼布尔对这两个问题的看 法,均不同于迪约奈修斯(5)和普卢塔克。(6)后面这两位作者都认为靠主和 靠客的关系是罗木卢斯制定的,隋托尼乌斯则认为这种关系存在于罗木卢斯 时代。(7)当出现一个没有氏族身分、没有宗教祭典的阶级时,自有必要建立 这样一种制度,以便于这个阶级的人借这种关系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 这种关系还能给予他们以获得宗教特权的门路。一个氏族的成员自然不会没 有这种保障,也不会没有这种特权;而且,如果让一个氏族的成员认另一个 氏族的人为靠主,那就会损害一个氏族的尊严,也不符合一个氏族的义务。 换句话说,只有无族籍的阶级,只有平民,才自然会要找寻靠主而成为他们 的靠客。由于上述理由,靠客不成为国人的一部分。尽管尼布尔对于罗马史 问题具有崇高的权威地位,靠客是平民团体中的一部分这一点看来是很明显 的。
第二个问题是一个极其难于解答的问题,这就是:贵族阶级的起源及其 范围——究竟这个阶级是起源于罗马元老院制度、其范围仅限于元老院议员 及其子孙呢,抑或它包括与平民有别的全体国人呢?近代最著名的一些权威 学家都认为全体国人皆是贵族。尼布尔当然是罗马史问题的第一位权威,他 采用这个观点,(8)而朗恩、施密茨等人也都表示同意。(9)但是,他们列举 的理由并不是结论性的。如前所述,贵族阶级同平民阶级的存在均可以上溯 到罗木卢斯时代。(10)国人就是组织在氏族中的全体人民,如果他们在那么 早的时代即全部是贵族,那么,这种高贵的身分只会是名义上的,因为那时 的平民阶级并不重要。而且,西塞罗和李维都有明白的记载,他们的记载同 这个结论有矛盾。固然,迪约奈修斯把贵族阶级的组成说成是早于元老院的 建立,并把贵族阶级说成是由少数以出身、品行和财富显著的人组成的;但 由此正可以看出,那些贫穷而出身卑微的人,即使属于历史上存在过的氏族, 也被排除在贵族阶级之外。(11)即使承认有一个同元老院议员无关的贵族阶 级,在各个氏族中也还有一个人数很多的非贵族的阶级。西塞罗留下了明白 的记载,指出元老院议员及其子女都是贵族,他没有说到在这些人之外还存 在任何贵族阶级。他说:罗木卢斯的元老院是由最贤明的人组成的,罗木卢 斯本身对他们崇敬备至,所以希望将他们称为元老,而称他们的子女为贵族, 当这个元老院企图(12)??,云云。此处所用的元老(patres)一词的涵义, 在罗马人本身即成为一个有争论的题目;不过,表示贵族阶级的 patricii 一词既由 patres(元老)而来,当然就反映出贵族与元老院议员的职位有着必 然的联系。因为每一个元老院议员最初很可能是代表一个氏族,所以,三百 个元老院议员代表了全部公认的氏族,这件事实本身并不能使所有的氏族成 员都成为贵族,因为贵族的荣位仅限于元老院议员及其子孙。李维的记载同 样清楚。他说,他们由于职位尊贵,自然被称为元老,他们的后裔(progenies) 则被称为贵族。(13)在勒克斯体制时代以及在共和时代,个人有由政府特授 贵族的;但是,除了由于元老院议员的职位以及政府特授而得到贵族身分以 外,一般的人们是不可能得到这种身分的。有一些人在元老院组成之时未能 列入元老院,后来通过公开法令被授以与元老院议员相等的地位,从而厕身 于新贵族之列,这并非不可能;不过,在全体“罗马民族”的三百个氏族的 成员中,这样的人只会占一小部分。
也可能是,早在罗木卢斯以前,各氏族的酋长即已被称为元老,用以表
明他们的职位具有父老的性质;而且,这种职位还可能把一种公认的显贵身 分授给他们的子孙。不过,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直接证据。我们假定实况是如 此,我们再假定元老院初建立时并未包括全部主要的酋长,我们更进一步假 定后来当元老院出缺补选时的标准是以功绩而不以氏族,那么,早先即可能 存在一个与元老院互不相关的贵族阶级的基础。我们可以用这些假定来解释 西塞罗所说的奇特的话,那就是,罗木卢斯之所以希望元老院议员们能够被 称为元老,可能由于这个名称原来就是氏族酋长们的尊号。如果是这样,那 么,我们可能会发现贵族阶级有一个与元老院互不相关的有限基础;但它不 会广泛到足以包括全部公认的氏族。建议将元老院议员的子孙后代称为贵 族,这是与元老院议员有关的。帕特尔库卢斯也有与此相同的记载。(14)与 元老院议员有关的。
由此推论,虽然可能有个别家族在这一个氏族中是贵族,而在另一个氏 族中则是平民,但不可能有贵族氏族和平民氏族。(15)在这一点上还有一些 混淆不清之处。费边氏成员中的全体成年男子三百零六人都是贵族。(16)要 解释这一点,我们必须假定该氏族中所有的家族都能追溯其世系出自元老院 议员,或者他们的祖先曾由某项公开法令擢升至贵族地位。当然在许多氏族 中都有贵族家族,而到后来,就在这同一氏族中既有贵族家族,又有平民家 族。因此,前文(原文第 246 页)提到的克劳丢斯家和马尔策卢斯家是克劳丢 斯氏族的两个家族,但只有克劳丢斯家是贵族。我们会记得,在塞尔维乌斯·土 利乌斯以前,罗马人是分为国人和平民两个阶级的;但是,自从那时以后, 特别是自从李启纽斯立法(公元前 367 年)以后,由于这次立法,国家的一切 荣贵地位向每一个公民打开了大门,因此,罗马人,凡身分属自由人者,概 区分为两个政治阶级,可以别之为宦族与庶族。宦族包括元老院议员及其后 裔,还包括曾任三公(执政官、大法官、大营造)中的一个职位者及其后裔。 庶族此时就是罗马公民。氏族组织已经衰落,旧的区分已不能继续维持下去 了。早一个时期属于国人的人不能归入平民之列,而在后一个时期属于宦族 的人则并非贵族。克劳丢斯家能够追溯其世系到罗木卢斯时代曾任元老院议 员的阿丕攸斯·克劳丢斯;但马尔策卢斯家不可能认阿丕攸斯·克劳丢斯为 祖,也不可能追溯其世系到另外任何一位元老院议员,尽管这一家族如尼布 尔所说,“在其所获得的名声荣耀方面可与阿丕攸斯一家相比,而对国家的 贡献则远为过之。”(17)这一点已足以说明马尔策卢斯家的门第,用不着采 取尼布尔所虚构的设想,他曾设想马尔策卢斯家是由于缔结过一次受到谤议 的婚姻而丧失其贵族地位的。(18)
贵族阶级的人数必然很多,因为元老院议员的名额难得有少于三百的时 候,每逢出缺,即时递补,从而经常地把新的家族包括到贵族阶级中来;再 一个原因是把贵族身分授予元老院议员的后裔。另外还有一些人不时通过国 家颁令而成为贵族。(19)这种贵贱岵之别在起初可能没有多大意义,但随着 贵族阶级的财富、人数与权力的增长,便成为非常重要的现象,而使罗马社 会的面貌为之一变。在罗马人的氏族社会中新出现一个特权阶级,当时大概 并未意识到这个现象的充分影响;这个制度对于罗马人民此后前途所发生的 影响是否利多弊少,倒是一个疑问。
在新的政治制度下,氏族不再是具有政治功用的组织,这时候的国人也 就不再与平民有别了;但是,旧组织与旧区别的影子却在共和制度建立以后 很久还残存着。(20)新制度下的平民就是罗马公布民,不过他们现在是庶族;
至于有无氏族属籍的问题则与身分的贵贱无关。 如前所述,从罗木卢斯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罗马人的组织只不过
是一种与地域、财产无关的氏族社会。我们所见到的只是一系列由个人、氏 族、库里亚和部落所组成的层层集体,政府通过这些组织来对待人民,把人 民作为组成这些有机单元的人身集体来对待。他们的情况恰好与梭伦时代的 雅典人相似。不过,他们组织了一个元老院,以代替旧的酋长会议;组织了 一个“库里亚大会”,以代替旧的人民大会;还选举了一位军事指挥官,兼 负祭司和法官之责。罗马人有一个三权并列的政府,这三权为适应他们的基 本需要而相互配合;他们又把按同等数额的氏族和同等数额的库里亚组成的 三个部落合并成一个民族,因此他们所具有的政府组织比以前拉丁部落所达 到的水平更高、更完备。但是,逐渐发展出一个人数众多的阶级,这个阶级 的人,除了一部分已经转为靠客以外,都被摒斥于政府圈子之外,也都没有 宗教特权。如果这不是一个有危险性的阶级,却不让他们获得公民身分,不 让他们参与政府,那对国家是有害的。一个自治城市正在蓬勃发展,其规模 之宏大为他们以前的经验所未知晓,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来管理该城市的地 方事务。改革政治方式的需要,必然会愈来愈强烈地迫使有思想的人注意这 个问题。人口和财富增加了,因人口的重荷和利益的不一致使他们的事务现 在变得复杂起来,难于处理;我们不得不设想,这些现象开始暴露了他们不 能再在氏族制度下保持团结的事实。需要用这样的一种结论来解释他们所试 行过的各种权宜之策。
罗木卢斯的继承者努玛推行了第一次重大的运动,因为这次运动揭露了
当时存在一种印象:一个庞大的政权不可能将其体制的基础建筑在氏族上。 努玛采取瑟秀斯一样的做法,企图撇开氏族,另外按照人民的技术和职业将 他们分为八个阶级。(21)对这件事的记载,普卢塔克是主要的权威,他把这 种按职业区分民众的办法说成是努玛改制中最值得赞赏的一项;他还进一步 指出,采用这种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名和实两方面取消拉丁人和萨宾人的差 别,把他们混合起来而加以新的区分。但是,由于他没有把氏族所行使的权 力授予这些阶级,所以他的措施失败了,同瑟秀斯的计划遭到类似的结局, 理由也相同。据普卢塔克告诉我们,每一个行会各有共会堂、法院和宗教仪 式。在阿提卡和在罗马,经历了相同的实验,其目的一致,原因类似,手段 相同,虽然这些记载带有传说性。但我们推想,无论在阿提卡或在罗马,都 曾确实进行过上述的实验,这一推论还是合理的。
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建立了新制度,新制度所凭借的基础一直维持到
共和国的末期,尽管后来作过一些改良性的变革。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 时代(约公元前 576—533 年)是紧接在梭伦时代(公元前 596 年)以后,在克莱 斯瑟尼斯时代(公元前 509 年)以前。归功于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立法运 动显然是仿效梭伦的立法;认为这次立法运动发生在上述那么早的时代,这 个说法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共和国建立于公元前 509 年的时候,已经进入有 史时期,而这种制度当时正在实际施行。再者,将这种新政治制度的建立归 功于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也可以说是很正当的,这就好比把一些重大措 施归功于其他某些人一样;尽管在这两个例子中,立法者只不过是把经验向 他所提供的建议和迫使他注意的事项订成制度而已。废除氏族制而创立以地 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其主要变革有三:第一、以根据个人财产多少 而定的阶级来代替氏族;第二、以“百人团大会”(comitiacenturiata)作为
新的民众大会来代替氏族制度下的库里亚大会,并将后者的实权转交给前 者;第三、设置四个市区,其性质有如美国的市区,每个市区各有划定的边 界,各有名称以标志为一个领域,其中的居民需要登记他们的名籍和财产。 塞尔维乌斯无疑熟知梭伦的政治方式,他仿效棱伦,按照人民的财产值 把他们分为五个阶级,其结果是将各个氏族中最富有的人集中于一个阶级 中。(22)然后再把每一个阶级划分为若干百人团,每一个阶级所包含的百人 团数额是强性规定的,并不问它所拥有的实际人数是多少,而每一个百人团 在百人大会中有一票之权。因此,每一个阶级所享有政治权力的大小,是由 它按规定所具有的百人团的多少来决定的。第一阶级包括八十个百人团,在 百人团大会中便有八十票;第二阶级包括二十个百人团,附加两个工匠百人 团,有二十二票;第三阶级包括二十个百人团,有二十票;第四阶级包括二 十个百人团,附加两个号角手百人团,有二十二票;第五阶级包括三十个百 人团,有三十票。此外,还有由骑士组成的十八个百人团,有十八票。迪约 奈修斯在上述阶级之外再加上一个第六阶级,这个阶级包括一个百人团,有 一票。第六阶级是由那些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而数量不足以收入第五阶级 的人组成的。他们既不纳税,也不参加战役。(23)按迪约奈修斯之说,这六 个阶级总共的百人团加上骑士百人团合计为一百九十三个。(24)李维关于五 个阶级中正规的百人团的数目,说法与迪约奈修斯相符,其不同的是,在他 的记载中没有第六阶级,他把这些组成一个百人团并有一票的人包括或附属 在第五阶级之内了。据他的说法,号角手百人团是三个而不是两个。因此, 李维所记载的百人团总数比迪约奈修斯多了一个。(25)西塞罗曾说过,九十 六个百人团不足半数,这对上面两种说法都能符合。(26)每一个阶级的百人 团分为老年百人团和少壮百人团两种,老年百人团由年过五十五岁的人组 成,他们在服军役时负责罗马城的防守;而少壮百人团由年龄在五十五岁以 下至十七岁以上的人组成,他们担负对外作战的任务。(27)每个阶级的甲胄
都有规定,各不相同。(28)
我们会看出,就人民大会所能影响于政府的行动而言,政府是控制在第 一阶级和骑士之手的。他们共有九十八票,占全体的过半数。在百人团大会 召集的时候,每一个百人团分别决定本团的统一意见,正好象过去每一个库 里亚在召开库里亚大会时所做的一样。在对任何公共问题表决时,首先传骑 士们投票,然后传第一阶级。(29)如果他们两者取得一致意见,问题就此决 定,而不再传其余各阶级来投票了;但如果他们意见不一致,就再传第二阶 级,倘若还没有出现多数,便以此下推至最后一个阶级。
原先由库里亚大会执掌而现已转交给百人团大会的权力,此后在若干细 节方面有所扩大。百人团大会根据元老院的提名选举文武官吏;它制订或否 决元老院所提出的法令,任何议案未经它的裁可不得成为法令;它可以根据 元老院的建议取缔现行法令,如果它决定这么办的话;它还有权根据元老院 的意见对外宣战。但元老院可以不咨询大会而与敌人媾和。这个大会是全国 最高法庭,凡牵涉人命的案件均可向它上诉。上述各项权力都是它所具有的 实权,但也是有范围的——其中不包括财政支配权。然而,多数票在第一阶 级手中(加上骑士),第一阶级包括了贵族集团,可想而知,也就包括了最富 裕的公民。支配政府的力量是财产而不是人数。然而,经过一段时间,他们 却能制订一部法律,对所有的人加以平等的保障,从而对制度不平等所造成 的严重恶果也就有所补救。
百人团大会每年在马尔丘斯广场举行一次,选举文武官吏,其他时候如 国务需要也可举行。开会时,人民按百人团集合,按阶级集合,由他们的将 领率领,组织得象一支军队(exercitus);因为百人团和阶级之设置,就是为 了成为一种既完全适应于内政又完全适应于军事的组织。当塞尔维乌斯·土 利乌斯举行第一届大检阅的时候,在马尔丘斯广场上出现了八万名武装的公 民兵,每一个人都列在自己所属的百人团中,每一个百人团都列在自己所属 的阶级中,每一个阶级都自成一个团体。(30)
我们现在有了更进步的经验,因此看这种政府似乎是既简且陋;但是, 尽管它有缺点,尽管它很简陋,对于在它之前的氏族政府来说却是一个明显 的进步。罗马就是在这种政府的领导下成为世界霸主的。财产因素此时一跃 而为支配一切的势力,从而决定了这种政府的性质。它使贵族政治和特权大 为突出,它们乘机大幅度地剥夺人民支配政府的权力,将这种权力交给了富 人。这是与由氏族继承下来的民主原则的自然发展倾向背道而驰的一个运 动。罗马平民为了反抗他们的政府制度中这时所混合的贵族主义和特权这两 种新因素,在整个共和时期不断进行斗争,有时获得少许胜利。但是,上层 阶级所掌握的贵族地位和财产势力太大了,平民所提出的权利均等、特权均 等的原则虽比较明智,比较崇高,却难以取胜。甚至在那时的罗马社会,要 维持一个特权阶级也是一项沉重不堪的负担。
西塞罗固然是一位爱国而高尚的罗马人,但他却对这种将人民划分为若
干阶级、并将支配政府的势力交给少数公民的办法深为赞同和嘉许。他说, 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从人民大众中挑出一大批人置为骑士,然后将其余 的人分为五个阶级,并将年老者与少壮者加以区别,他建立这种制度便使表 决权不掌握在群众手中而掌握在富人手中;他决心要在我们的政府中建立这 样一条原则,即不使最大多数人具有最大势力,因为任何政府都应当遵守这 一原则。”(31)他赞成权利不平等,他赞成取缔自治权,根据从那时到现在 两千年来的经验来看,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所赞成的两个原则造成并发展了 无数愚昧腐败的行为,终至使政府和人民同归于尽。人类逐渐学到了一个简 单的教训,那就是:为公众的利益和公众的繁荣计,全体人民比历史上已出 现过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特权阶级的人都要高明,不论那些特权阶级 的人是怎样精选出来的和受过什么样的培养。支配最先进的社会的各种政府 也都还处在过渡阶段中;正如格兰特总统在他最后一次就任演说中所指出 的,这些政府必然会合乎逻辑地转向民主制度,这句话不无道理;这种自治 形式体现和表达了一个自由的、有教养的民族的平均智慧水平和道德水平。 罗马富裕阶级所起的有益作用在于他们摧毁了氏族组织,将其权力转交 给另一种团体,从而使氏族不再成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基础。塞尔维乌斯立法 运动的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从氏族这种闭塞的团体求得一种解放,和为了使 新政府能有一个广阔得足以包括罗马全体居民(奴隶除外)的基础。可以预料 到:当阶级制完成了这项任务以后,它就会自行消灭,象雅典的情形一样; 而市区和乡镇及其作为政治团体组织起来的居民就会成为新政治制度的基 础,这是合理的、也是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但是,罗马的市政组织却妨碍 了这个运动的彻底成功。罗马城自始就在政府中占据中心地位,一直维持到 最后,所有的外地都得从属于它。罗马成了一个庞大的中央市政府,实际上, 它起先君临意大利,而最后君临三大洲被征服的各行省,呈现出异常状态。 五个阶级一直维持到共和制的末日,其间仅对投票方式略有改革。塞尔维乌
斯体制设立新的人民大会以代替旧的大会,这就显示出这种体制的根本性 质。如果没有一个重新组织的大会将政治权力赋予这些阶级,它们便不会具 有生命力。随着财富和人口的增长,这个大会的职责大为加重。务期废除库 里亚大会并随而取消氏族组织的权力,这分明是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意 图。
据说这位立法者创立了部落会议(comitiatributa),这是每一个地方部 落或市区单独举行的大会,其主要任务在于估定税收和征税,以及征集应征 的军队。后来这个会议还选举保民官。市区是他们的政治制度的天然单位, 如果罗马人民想建立一个民主国家,其地方自治政府必将以市区为其中心。 但元老院和富裕阶级却预先阻碍他们走向这一前途。
据称塞尔维乌斯首先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创立注户籍的办法。李维认为 户籍制对于即将形成的如此庞大的帝国来说是一项最有益的措施,按照这种 制度,无论平时或战时,人民履行职责不再象以往那样以个人为标准,而是 以个人财富的多寡为标准了。(32)每一个人都必须在他所居住的市区注籍, 并登记自己的财产数额。这是在户籍官监临下办理的;户籍册登记完毕后便 为定阶级提供了根据。(33)与此相辅而行的还有这个时代的一项非常重要的 措施,即四个市区的建立,这四个市区都划定边界,并命以适当的名称以资 区别。从时间上看,四个市区的建立比克莱斯瑟尼斯之设置阿提卡乡区更早; 但这两者对政府的关系完全不同。如前所述,阿提卡乡区是作为一种政治团 体而组成的,同样也有公民注籍和登记财产的制度,此外还有一个完备的地 方自治政府,有由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司法官和祭司团体。另一方面,罗马 的市区却是一个地理区域,有公民注籍和登记财产的制度,有一个地方组织、 一个保民官及其他选任官吏,还有一个民众大会。政府只是在为数有限的一 些特殊事件上才通过地域关系同这些市区的居民打交道。但市区政府缺乏阿 提卡乡区政府所具有的实体性。它比较近似于早先雅典的舰区,很可能就是 模仿雅典的舰区而产生的,有如塞尔维乌斯模仿梭伦划分阶级的措施一样。 迪约奈修斯说,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把七峰山圈在城垣以内之后,即将城 中划分为四区,分别命以山峰之名:第一区称为帕拉丁纳区,第二区称为苏 布腊区,第三区称为科林纳区,第四区称为埃斯奎林纳区。这座城原先包括 三个区,现在变成四个区了。他命令居住在各区的人民要象乡村居民一样不 得移居于本区以外的其他处所,不得向其他处所纳税,不得到其他处所去报 名当兵,也不为军事目的或其他需要而缴纳任何赋课,每一区必须为公众福 利满足这些需要。这些事项此后不再按三个血缘部落(φνλαS TαS γ ενικαS)执行,而按他最后编定的四个地区部落(φνλαS TαS T οπικαS)执行了。他对每一个部落都指派了指挥官,名之为“部帅” (phylarchs)或“区长”(comarchs),他指示他们监管各区的住户。(34)蒙森 说,“这四个征课区的每一区必须提?甘竟供四分之一的兵力,不仅是按全 部兵力计,而且是按每支部队来分配的,这样,每一军和每个百人团都平均 摊派从各区征集来的兵士;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把氏族的差别和地哉性的差别 消灭在全民统一的兵制之中,特别是要通过军事精神的强大均衡作用把外来 人(meteoci)和市民们凝结成一个民族。”(35)
罗马统治下的城外周围地区也按同样方式组成乡区(tribusrusticae), 其数目据某些作者记载为二十六,另一些作者记载为三十一;因此,加上四 个市区,总数或为三十,或为三十五。(36)总之,其总数始终未超过三十五。
从参与政府行政事务的情况看来,这些乡区并未成为主要的组成部分。 在塞尔维乌斯建制下最后设立的政府就此定型,一直维持到共和时期之
末;执政官代替了早先的统帅。它的基础并不在于雅典政府那种含有特定意 义的地域,也不是今天所谓的地域;其组织的基本单元为区,区以上为县或 郡,县以上为国,每一层都有组织机构,并赋以政府职能,作为一个整体中 的组成成分。中央政府压倒了地方政府而使后者趋于萎缩状态。它之奠基于 财产胜过了奠基于地域;它把控制政府的权力交给了最富裕的阶级,这就表 明财产已成为压倒一切的因素。然而,它也有一种地域基础,因为它为了公 民注籍以及为了财政和军事目的而承认地域划分,并予以利用,它在这些方 面都通过地域关系来和公民们打交道。
罗马人到这时候已完全脱离了氏族社会,进而处于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 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之下了。他们抛弃了氏族制和野蛮社会,上升至一个 新的文明领域。从此以后,创造财产、保护财产,便成为政府的主要目的, 再加上为了统治远处的部落和民族而从事征服活动。这一重大的制度改革创 造了不同于氏族社会的政治社会,这不过是使地域和财产二者成为新的要 素,使过去只具有影响作用的财产现在成了一种政治力量。假如把市区和乡 区都组成具有充分权力的地方自治政府,假如元老院由这些地方组成部分选 举产生而不论阶级差别,那么,其结果必会形成一个象雅典一样的民主政府; 因为这些地方政府会把国家塑造得同它们本身一样。但是,元老院及其所造 成的世袭贵族,再加上限制人民大会表决权的财产基础,这一切使形势转向 反对民主制度,从而产生一个半贵族政治、半民主政治的混合政府;其用意 显然是在公民的两个阶级之间酿成永久的仇恨,而这两个阶级则是有意地、 不必要地由积极的立法运动制造出来的。我想,罗马人民显然是被塞尔维乌 斯的制度欺骗了,假如他们充分理解这种制度所可能造成的结果,那么,加 在他们头上的这样一个政府就会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早先的氏族制度具有 民主原则,这是有确凿证据的,虽然那种民主原则不包括他们的集体以外的 人,但在他们内部是充分实行的。这种自由精神和他们的自由制度,有着十 分明确的佐证,所以本书中其他地方所提到的“氏族制度与君主制度互不相 容”的命题看来是反驳不了的。
罗马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是一个特殊的例子。造成这种特殊性的原因
之一就在于其政治方式以君临一切的罗马市府为其中心。将人民编到军队的 基本组织中去以及这种组织所奖励的军事精神,造成了一股团结的力量,这 力量起先团结了共和国,后来团结了帝国。罗马人有一个选任的、终身职的 元老院掌握着实权;有一套由个人世袭的贵族爵级;有一批适应首都需要的 各级选任官吏;有一个按财产等级组成的人民大会,具有不平等的表决权而 对一切立法案均有权裁可或否决;还有一套精心组成的军事组织——世界上 还未曾出现过与此极某类似的任何政府。罗马政府是一种人为的、不合逻辑 的、接近于畸形的政府;但它却有取得惊人成就的能力,这是由于它的军事 精神,由于罗马人生来擅长于组织和管理事务。组织这个政府时所进行的全 盘安排乃是富裕阶级的精心杰作,他们一方面伪装为尊重全体的权利和利 益,一方面却力图攫取实权。
新的政治制度建立以后,旧的政治制度并没有立刻消灭。元老院和军事 统帅的职能依旧保留下来;但富裕阶级取代了氏族,阶级大会取代了氏族大 会。变革虽然是急剧的,但主要只限于这几点,而且进行这些变革时并未发
生摩擦或暴力行动。旧的大会(库里亚大会)仍允许保持其部分权力,因而使 氏族、库里亚、血缘部落等组织继续维持了很长一段时间。所有的高级官吏 在选举手续完毕以后仍然由库里亚大会授权,虽然这逐渐成为只是一个形 式;库里亚大会还为某些祭司举行就职典礼以及制订各库里亚的宗教仪节。 上述情况一直继续到第一次布匿战争时期,此后库里亚大会便失去了它的重 要性,不久就没有再听见说起了。大会和库里亚,与其说是被废除,不如说 是被取代,它们都是由于无所事事而消失的。但氏族到帝国时期以后还维持 了很久,不是作为一种组织,因为那种组织也已随着时代的前进而消失了, 它只是作为一种世系族谱存在下来。由氏族社会进入政治社会的转变过程就 这样逐渐而有效地完成了,罗马人用人类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代替了从远 古以来流行已久的第一个方式。
从雅利安族系单独存在之时算起,拉丁部落从他们的远祖那里继承下氏 族组织,经历了持续极久的时间以后,这种组织终于为文明的需要所迫而在 罗马人当中消灭了。氏族组织在人类文化的这几个阶段中曾经一直垄断着社 会,直到它通过经验而获得文明社会的一切因素时才告终止;到了这时,它 已表现出没有能力来处理这些因素了。人类应当感谢处于蒙昧阶段的祖先, 因为他们发明了一种制度,能把人类中的先进分子从蒙昧社会带进野蛮社 会,又通过野蛮社会的几个顺序相承的阶段而把他们带进文明社会。当氏族 制度还存在的时候,它还通过自身经验而积累起发明政治社会所必需的智慧 和知识。氏族制度,就其影响言,就其成就言,就其历史言,在人类进程图 表上所占的地位实不亚于其他任何制度。作为一种政治方式,氏族组织已不 能适应文明人的需要;但是,它使近代文明国家的主要政府制度从萌芽状态 下发展起来,这一点可说是值得纪念的。例如,前面曾经提过,近代的参议 院就是从古代的酋长会议发展而来;近代的众议院就是从古代的人民大会发 展而来;这两者合组成近代的立法机构。又如,近代的最高行政首脑,无论 是封建国王或立宪国王,无论是皇帝或总统,都是从古代的军事统帅发展而 来的,这是自然的、合乎逻辑的发展结果。又如,罗马的大法官和近代的法 官都是从古代的市政长官(custosurbis)经过曲折的演变发展而来的。平等的 权利、个人的自由、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也都是从氏族制继承下来的。当 人们大量增加财产以后,当社会上开始感受到财产的影响和力量以后,奴隶 制便出现了。奴隶制破坏了上述种种原则,它认为变成奴隶的人是非我族类 的外人,是被俘虏的敌人,它就是靠这种自私而虚伪的理由支撑下去的。力 求建立特权阶级的贵族政治原则,也随着财产逐渐产生出来。在相对说来为 时较短的文明社会中,财产因素已大大地控制了社会,给人类带来了独裁制、 帝制、君主制、特权阶级,最后带来了代议制的民主政治。它还使文明民族 的发展历程基本上成了一种创造财产的历程。但是,一旦人类的智慧提高到 涉及财产的抽象权利(包括财产与国家的关系、个人权利与财产的关系等)这 个重大问题时,相信现存的秩序将会发生改变。未来变化的性质也许是不可 想象的;但是,曾经一度以原始形态普遍流行而在许多文明国家中受到压抑 的民主政治,似有可能注定会再度成为普遍的、占绝对优势的制度。
一个美国人,受过民主原则的教育,对于承认人类自由、平等、博爱这 种伟大概念的尊严和崇高是有深切感受的,他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表明自 己喜爱自治和自由制度。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其他任何人也有同等的自由, 他们可以接受和赞成他们所喜爱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无论其为帝制政府或君
主政府。
本章注释
(1)哈利卡纳苏斯的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4.1。 (2)尼布尔说:“存在平民,并公认平民为国民中一部分自由而且人数极
多的人,这一现象可以上溯到安库斯的统治时代;但在塞尔维乌斯时代以前, 平民只是一群乌合之众,不是一个有正规组织的集体。”——B.G.尼布尔,
《罗马史》,海尔、瑟耳沃耳合译本,第 1 卷,第 355 页。 (3)同上书,第 1 卷,第 355 页。
(4)“靠客对于平民大众来说完全是外人,直到很晚以后,当奴役制的约 束松弛之时,他们才合并到平民中来,部分原因在于他们的靠主家族灭绝或 衰落,部分原因在于整个民族在走向自由,关于这一点,我将在本书后文加 以证明。”——同上书,第 1 卷,第 355 页。
(5)迪约奈修斯书,2.8。 (6)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13.16。 (7)隋托尼乌斯《提贝里乌斯传》,1。 (8)尼布尔,《罗马史》,英译本,第 1 卷,第 286,481 页。
(9)威廉·斯密士编,《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 567,875,923
页。
(10)迪约奈修斯书,2.8;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13。 (11)迪约奈修斯书,2.8。塔克,《罗木卢斯传》,13。 (12)西塞罗,《共和国》,2.12。《罗木卢斯传》,13。 (13)李维书,1.18。 (14)“他[译者按:指罗木卢斯]有一百名选出来的人称为元老(patres),
作为协助他管理国家事务的顾问。贵族(paticians)一词就是由此而来。”—
—韦累攸斯·帕特尔库卢斯书,1.8。 (15)[译者注]摩尔根在本章前文强调说平民根本不组织在氏族之内,
此处却又说“在另一个氏族中则是平民”,显然与前文有矛盾。
(16)李维书,2.49
(17)尼布尔,《罗马史》,英译本,第 1 卷,第 276 页。 (18)同上。
(19)李维书,4.4。
(20)“平民一致禀事于执政官”——李维书,4.51。 (21)“他[译者按:指努玛]根据手艺和行业把他们分为乐师、金匠、木
匠、染匠、皮匠、鞣匠、铜匠和陶匠。”——普卢塔克,《努玛传》,17.2。 (22)第一级的财产标准为 100,000 阿司,第二级为 75,000 阿司,第三
级为 50,000 阿司,第四级为 25,000 阿司,第五级为 11,000 阿司。—— 李维书,1.42—43。
(23)迪约奈修斯书,4.20。 (24)同上书,4.16,17,18。 (25)李维书,1.43。 (26)西塞罗,《共和国》,2.22。 (27)迪约奈修斯书,4.16。
(28)李维书,1.43。 (29)李维书,1.43;但迪约奈修斯将骑士列入第一阶级,并谓这一阶级
是首先被传唤的。——迪约奈修斯书,4.20。 (30)李维书,1.44;迪约奈修斯记载此次兵数为 84,700 人。——迪约
奈修斯书 4.22。 (31)西塞罗,《共和国》,2.22。 (32)李维书,1.42。 (33)迪约奈修斯书,4.15。 (34)同上书,4.14。
(35)蒙森,《罗马史》,英译本,第 1 卷,第 136 页。 (36)迪约奈修斯书,4.15;尼布尔列举了十六个乡镇的名称,[译者按:
下面只有十四个名称]其名如下:艾米利安,卡米利安,克伦戚安,科尔纳利 安,费边,加勒里安,贺拉戚安,勒莫尼安,梅纳尼安,帕丕里安,罗米利 安,塞尔基安,韦图尔尼安,克劳迪安。——尼布尔,《罗马史》,英译本,
第 1 卷,第 350 页注。
第十四章 世系从女系到男系的转变
世系是怎样才能发生转变的——转变的动力在于财产继承——利契亚人的女性世系——克 里特人的女性世系——埃特鲁里亚人的女性世系——雅典人在栖克罗普斯时代的世系可能是女 系——洛克里亚人的一百家族——从婚姻方面找到的证据——希腊部落中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 度——关于达瑙斯的女儿们的传说故事
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有待于考察,那就是:有没有证据能证明希腊 人和拉丁人的上古世系是女性世系。从理论上说,在某段上古时期,在他们 遥远的祖先当中必然是这样的;但是,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仅仅停止在理 论阶段而已。世系之由女系转变为男系,几乎牵涉到一个氏族中的所有成员 关系全部发生变化,因此必须指出这一变化之所以能够完成,采用的是什么 方法。而且在此以外,如有可能还应当说明,当社会的进步超越了女性世系 所由发生的阶段以后,必定会出现一种足以要求转变世系的动力。最后,还 应为提出希腊人和拉丁人的上古世系是女性世系的现存证据。
我们已经知道,一个处于原始阶段的氏族,包括一位假定的女性始祖、 她的子女、她的女儿的子女、以及世世代代由女性下传的一切女性后裔的子 女。至于这位女性始祖的儿子的子女以及由男性下传的一切男性后裔的子 女,则均被摈斥在本氏族之外。反之,如世系由男性下传,一个氏族则包括 一位假定的男性始祖、他的子女、他的儿子的子女、以及世世代代由男性下 传的一切男性后裔的子女。而他的女儿的子女以及由女性下传的一切女性后 裔的子女,均被摈斥在本氏族之外。前一种情况下被摈斥的那一部分人正是 后一种情况下的本氏族成员,反之亦然。于是,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氏族 制既未破坏,世系何以能由女系转变为男系?
倘若产生这种转变的动力是普遍的、迫切的、有支配力的,那么转变的
方法就很简单、很自然。当人们根据预先的决议在指定的时间完成这一转变 时,只需要约定,氏族内的一切现有成员仍然保留为本氏族成员,但此后只 允许本氏族男子所生之子女保留为本氏族成员和使用本氏族的姓氏,而女性 成员所生子女一律被排除出去。这并不会破坏或改变现存氏族成员之间的血 缘关系或亲戚关系;但从此以后,本氏族保留过去所摈斥者而摈斥过去所保 留者。虽然这看上去可能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但在一种充分强大的动力 的驱迫下,也就会容易解决,再经历几代以后,便能完全转变过来。作为一 个实际的问题,在美洲土著中就有许多可以说明世系由女系转变为男系的例 子。如,在鄂吉布瓦人中,现在的世系是男系,但与他们同族系的特拉华人 和摩黑冈人却仍是女系。毫无疑问,整个的阿耳贡金族系原来的世系必然是 女系。
女性世系是原始的,这种世系比男性世系更适合于古代社会的早期状 态,所以我们的推论就倾向于认为在希腊人和拉丁人的氏族中早先也是盛行 女性世系的。而且,对于任何一种流传下来的组织,为我们既已发现它的原 始形态并加以确证以后,就不可能设想它是起源于后来较进步的形态。
假定在希腊人和拉丁人中发生过由女性世系到男性世系的转变,那么, 这个转变必定发生在距离有史时期以前很遥远的时代。他们处在中级野蛮社 会下的历史已经完全泯灭了,仅仅能从他们的艺术、制度、发明以及语言的 运用等方面略窥其若干痕迹而已。至于他们在高级野蛮社会下的情况,则还
有一些传说和荷马的诗篇可使我们了解当时所具有的生活经验和发展水平。 但根据他们的传说所描叙的状况来判断,大概当他们进入高级野蛮社会时, 女性世系向未完全消失,至少在佩拉斯吉人和希腊人部落中是这样。
当希腊人和拉丁人的氏族按女性下传世系时,其氏族除了其他特征外当 具有下列两点特征:(一)氏族内禁止通婚;因此,子女便与其身分不明的 父亲分属不同的氏族。(二)财产和酋长职位在本氏族内世袭;因此,子女 不得继承其身分不明的父亲的财产或职位。上述现象当持续不变,直到出现 一种充分普遍、充分强烈的动力时,才会面临他们业已改变的社会状况,而 规定这种排除子女继承父亲的现象为非法。
天然的补救办法就是将女性世系转变为男性世系。要促成这一转变,唯 一的需要就是一种充分的动力。当牛羊开始作为家畜饲养从而成为生活资料 和私有财物以后,当耕作促使房宅和土地属于私有以后,必然会出现一种与 当时流行的氏族成员继承制相对抗的运动,因为此时父亲的身分日益确定, 而旧有的继承制却排除财产所有者的子女的继承权,而将他的财产给予他的 同氏族的亲属。父亲们和他们的子女共同为争取新继承制而奋斗,这就为世 系的转变提供了充分强烈的动力。随着财产的大量积蓄并具有永久性,随着 私有财产比例的日益扩大,女性世系必然会解体,而男性世系相应地必然会 取而代之。这样的一种转变仍然保留继承权于本氏族之内,一如既往,不过, 它使子女改属于其父亲的氏族,并使他们优先于其余的同宗亲属。很有可能, 在一段时期内,子女与其他同宗亲属共同分享遗产;但是,同宗亲属排斥氏 族其他成员这一原则一旦扩大,迟早将导致排除子女以外的同宗亲属,而使 子女独享继承仅。再到后来,就是把儿子放到父亲职位的继承人的行列中了。 在梭伦时代或在其后不久的雅典人氏族中,其继承法即如上述;当时, 父亲的遗产由所有的儿子平均继承,他们必须承担抚养姊妹的义务,并在她 们结婚时分给一部分财产;如无儿子,则由女儿们平均继承。如果没有子女, 则由同宗亲属继承;如果没有同宗亲属,则由本氏族成员继承。罗马人十二
铜表法的规定基本与此相同。
此外还有可能的是,当希腊人与拉丁人的世系转变为男系时,或在此以 前,氏族的动物名称即被废弃,而代之以个人名字。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 财产私有权的扩大,个人地位将越来越突出,以致用祖先中的某位英雄来命 氏族的名。虽然不时由于分裂而形成一些新氏族,也有另一些氏族绝灭,但 是一个氏族的世系至少可以上溯几百年,即使不说上溯几千年。在我们设想 氏族改为以人命名之后的长时期内,其命名的祖先也会改换他人,前一位祖 先的事迹逐渐模糊了,消失在迷茫的历史印象中,于是在氏族历史上某位后 出的名人便取而代之。那些比较著名的希腊氏族曾经改变过名称,而且,改 变得很雅驯,这可以由下面的事实得到证明,那就是:他们保留了氏族始祖 的母亲的名字,并认为始祖是由他的母亲同某位神祇交合诞生的。例如,阿 提卡的欧摩耳皮达氏是以其始祖欧摩耳普斯命名的,而欧摩耳普斯则是海神 同祁萼妮结合所生之子;但是,希腊人甚至在未有海神的观念之前便先已有 氏族了。
现在再回到主要问题上来,虽然对于希腊人和拉丁人在古代存在女性世 系一事缺乏直接的证据,这并不会促使我们不提出这一假定;而事实是,在 同希腊人有亲密关系的某些部落中仍保存女性世系,在希腊人的一些部落中 亦存在若干痕迹。
喜欢探索而又敏于观察的希罗多德曾经发现,在他那个时代(公元前 440 年),有一个民族是用女性世系的,那就是利契亚人,这个民族在血统上属 佩拉斯吉人,但已加入了希腊人的联盟。希罗多德指出利契亚人兴起于克里 特岛,他又叙述了他们在萨尔佩顿的率领下迁往利契亚的某些细节,接着说: “他们的风俗习惯,一部分是克里特人的,一部分是卡里亚人的。但是,他 们却有一个与世界上任何民族都不同的风俗。当你问一个利契亚人他是谁的 时候,他会向你回答他自己的本名、他母亲的名字、以及按女系往上溯的各 代名字。更有甚者,如果他们的一个自由妇女同一个男奴隶结了婚,其所生 的子女都是自由公民;而一个自由男子如果同一个外邦妇女结了婚,或同一 个妾妇同居,即使这个男子是国内的头号人物,他的子女也不得享有任何公 民权。”①根据这段详细的记载,必然会得出下面的推论:利契亚人是按氏 族组织的,他们禁止在同氏族内通婚,他们的子女属于其母亲的氏族。这对 原始形态的氏族提供了一个清楚的例子,并通过利契亚男子同外族妇女通婚 以及利契亚女子同奴隶通婚所产生的后果提出了确凿的证据。②克里特岛的 土著有佩拉斯吉人、希腊人和闪族人,他们分地而居。一般都认为萨尔佩顿 的兄弟米诺斯是克里特岛佩拉斯古人的首领;但是,在希罗多德时代,利契 亚人已经希腊化,而且在亚细亚的希腊人当中已因其先进而十分著名了。他 们是在传说时代迁往利契亚的,在迁徙之前,他们的祖先居住在克里特岛上, 与外界隔绝,我们可以用这一点来解释他们之所以保持女性世系到这样晚近 的时代。
在埃特鲁里亚人当中也流行着这种世系制度。克腊默尔说:“非常奇怪
的是,我们从埃特鲁里亚人的碑铭中发现他们有两种特殊的风俗,而这两种 风俗就是希罗多德所指出的小亚细亚的利契亚人和考尼亚人具有的特征。共 一,埃特鲁里亚人陈述他们的世系和家族时照例是提母亲而不提父亲。其二, 他们允许妻子参加他们的宴会。”③
寇秋斯对利契亚人、埃特鲁里亚人和克里特人的女性世系作如下的评
论:“把我们所讨论的这种风俗习惯理解为对女性的尊重,那是错误的。这 无宁说是根源于原始的社会状态,在这种原始状态下,尚未建立专偶制,故 无确证足以肯定父系关系。因此,这种风俗习惯的范围远远超出利契亚族所 统辖的地域。印度甚至到今天还有这种风俗习惯;我们可能证明在古代埃及 人当中亦有之;桑绰尼雅松曾提到这种风俗习惯(见《奥雷耳》,第 16 页), 并对其存在的理由作了极其随便的阐释。除了东方以外,在埃特鲁里亚人和 克里特人中也出现这种风俗习惯,克里特人与利契亚人的关系非常密切,他 们把祖国称为母国;此风俗习惯亦见于雅典人当中,可参考巴霍芬的言论等。 因此,如果希罗多德认为这完全是利契亚人所特有的风俗习惯,那就必然是 说在所有与希腊人有关的民族中只有利契亚人保持它最为长久,利契亚人的 碑铭正好也证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我们不得不大体认为,使用母方的名 字来标明世系的方法乃是社会生活和家族制度都不完善所留下的残迹,当生 活趋于正常化以后,这种方法即被取消,而代之以子女姓氏随父亲的风俗习 惯,后一种风俗习惯此后通行于希腊。这两种风俗习惯的差异对于古代文明 史来说是极其重要的,最近巴霍芬已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见上面提到的他 的演说。”④
巴霍芬在一部从事广泛研究的著作中,搜集并讨论了利契亚人、克里特 人、雅典人、莱姆尼亚人、埃及人、鄂尔绰美尼亚人、洛克里亚人、勒斯堡
人、曼梯尼亚人以及东亚诸民族中有关女权(母权)和女性统治(女权政治) 的证据。⑤现在我们再重提一下,如果我们要对古代社会的状态作出充分的 解释,就必须承认上述现象的根源在于存在原始形态的氏族。正因为有这种 氏族,所以才使母亲和她的子女属于同一氏族;而且,在以氏族为基础来组 织公共家宅时便把公共家宅的主权交给了母方氏族。当时家族也许已达到偶 婚制形态,但仍缠绕着属于前一社会状态下的同居制度的残余。这样的家族 由一对结婚的配偶及其子女组成,它在一个公共家宅中自然会求助于有亲属 关系的家族以为庇护,而在这个公共家宅中,各个母亲与她们的子女属同一 氏族,关系不明的父亲则与他们的子女属于不同的氏族。土地公有,共同耕 种,因而产生公共住宅和共产主义的生活;看来必须要有女性世系,才能建 立女权政治。妇女就象这样在大家宅中有巩固的势力,得到公共储积的供应, 她们本身所属的氏族在这个大家宅中人数占绝对优势,从而产生了母权和女 权政治的现象,巴霍芬已经从历史文献的片段和传说中发现和探索了这一现 象。我在前面已提到对于妇女地位不利的影响,造成这种影响的原因,一则 是由于世系从女系转变为男系,再则是由于专偶制家族的兴起,专偶制家族 兴起以后便取消了公共住宅,而在一个纯粹氏族制的社会中使妻子和母亲住 在单门独户之内,与她的本氏族亲属隔绝开来。⑥
希腊人部落在尚未进入高级野蛮社会以前大概还没有建立专偶制;我们
似乎看到那个时期的婚姻关系是混乱的,特别是雅典部落。关于雅典人的情 况,巴霍芬指出:“如我们所知,在栖克罗普斯时代以前,他们的子女只知 有母,不知有父;他们只有一个亲系。妇女不专属于任何一个男子,因此她 所生的子女只可能是杂种。栖克罗普斯是最先改变这种情况的人;他把两性 乱交的现象引回到专偶婚姻的道路上来;他使子女有父有母,从而使他们由 只有一个亲系——单亲系(unilateres),变为有两个亲系——双亲系(bila- teres)。”⑦对于这里所说的两性乱交应作一些修改。按我们估计,在这样 相当晚近的时代,应当会出现偶婚制家族,但是伴随着早先由伙婚所产生的 同居制度的残余。巴霍芬所述的情况正好符合于伙婚制家族,当雅典人进入 上述文化阶段时,这种伙婚制家族必然已经消失了。这个题目将留在下文讨 论家族发展的各章中再谈。
波利比攸斯对意大利的洛克里亚人的一百家族有一段有趣的叙述。他
说:“洛克里亚人亲自向我保证,关于他们本族的历史传说,亚理士多德所 记载的要比泰米阿斯所记载的符合真实一些。在这方面,他们提出了下列的 证据。其一,他们当中的名门贵族统统出自女系而非出自男系。例如,只有 那些出自一百家族的人才是贵族。而这一百个家族是在洛克里亚迁来以前即 已成为贵族的;的确,根据神托所的指示,也就是从这一百个家族中抽签选 出一百个处女送往特洛伊去的。”⑧至少作出下面这个假设是合理的:这里 所提到的贵族身分当与氏族酋长的职位有关,这种职位使某些个别家族在氏 族内成为显贵的家族,而酋长一职即授予其中某一家族的成员。如果这个假 设可以成立,那就等于说,无论就人身言或就职位言,洛克里亚人都是由女 性世系继承的了。酋长一职是在氏族内继承的,在原始时期是由氏族中的男 性成员选举出来的;而在女性世系下,这一职位是兄终第及或由舅传甥。但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这个职位均通过女性世系来继承,个人有无候选资格取 决于他母亲的氏族,他与氏族的关系、与他所继任的已故酋长的关系,都是 由母方取得的。凡是公职或贵族身分通过女方继承,就必须用女性世系来解
释之。
希腊部落在古代有过女性世系的证据见之于传说时代所出现的某些特殊 婚姻事件。例如,萨耳摩娄斯同克雷瑟乌斯是亲兄弟,他们都是艾阿卢斯的 儿子。萨耳摩娄斯把他的女儿蒂萝嫁给她的叔父。按照男性世系,克雷瑟乌 斯与蒂萝属于同一氏族,因而不得结婚;但若按女性世系,他们两人属于不 同氏族,因此并非同氏族的亲属。处于后一种情况,他们两人的结婚并未违 犯严格的氏族习惯。上述人物虽是神话中人,这却无关紧要,因为神话故事 也要适合氏族习惯。假设当时存在女性世系,这件婚姻便可解释得通;根据 这件婚姻也可转过来设想女性世系在当时是存在的,或者说,他们的古老习 惯当时尚未完全泯灭,因此才容许有这样的婚姻。
进入有史时期以后,在婚姻事件中也反映出同类的现象,即在世系转变 为男系以后,古老的习惯似乎仍有残存,尽管它违犯了通婚双方的氏族义务。 到了梭伦时代以后,兄弟得与共同父异母姊妹结婚,但不得与异父同母姊妹 结婚。按女性世系,同父异母子女属于不同氏族,因而并非同氏族的亲属。 他们之间通婚并未违犯任何氏族义务。但若按男性世系,则下面所引事例的 通婚双方属于同一氏族,因而这件婚姻应当是被禁止的:西蒙与他的同父异 母姊妹艾耳苹妮斯结了婚。我们在德摩斯瑟尼斯的《驳欧布利德斯词》中见 到一个与此相似的例子。欧克西休斯说:“我的祖父与他的姊妹结了婚,她 与他不是同母所生。”⑨早在梭伦时代,雅典人即已对这类的婚姻产生了强 烈的反感,我们可以将这类婚姻解释为一种古老的婚姻习惯的残余,这种习 惯在女性世系时代是普遍流行的,到了德摩斯瑟尼斯时代仍未彻底消除。
存在女性世系的前提,就是按氏族来区别血统。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在
古代和近代,氏族组织遍及于五大洲,包括澳大利亚人在内;我们也已了解 氏族的原始结构;根据上述的现有知识,我们可以料想到,女性世系的痕迹 即使不存在于有史时期所沿袭的风俗习惯之中,至少也存在于当时的传说故 事之中。因此,我们不能设想女性世系这样一种特殊的习俗是由利契亚人、 克里特人、雅典人、洛克里亚人(如果证据充分足以包括后两者的话)所创 造的。我们假设它是拉丁人、希腊人以及其他希腊—意大利氏族的一种古老 制度,这倒是对事实提出了一种比较合理而又令人满意的解释。财产的影响 和把财产遗交子女的愿望,为世系之转变为男系提供了足够的动力。
在梭伦时代之前和之后,雅典人的习惯是女子结婚后即注籍于其丈夫的
胞族,儿子和女儿都注籍于其父亲的氏族和胞族,从这种习惯可以证明那个 时期雅典人的婚姻规则是在氏族外通婚的。⑩氏族所依靠的基本原则就是以 本氏族成员为血亲,而禁止其相互通婚。每一个氏族的成员人数并不多。假 定棱伦时代注籍的雅典人数为六万,平均分配于阿提卡的三百六十个氏族之 中,则每一个氏族只有一百六十人。氏族是由有亲属关系的人组成的一个大 家族,他们有共同的宗教祀典,有公共的墓地,一般都有公共的土地。从氏 族结构的理论而言,氏族内通婚是不会得到许可的。随着世系之转变为男系, 随着专偶制的兴起和子女之独享继承权,随着承宗女的出现,逐渐为开放的 婚姻开辟了道路,这种开放的婚姻可以不管氏族,只在一定程度上禁止近亲 通婚而已。人类的婚姻起端于群体通婚,在一群人中,所有的男子和女子, 除了子女以外,都是共同的丈夫和共同的妻子;但是,丈夫与妻子分属不同 的氏族。人类的婚姻终止于一夫一妻的婚姻,禁止对方与他人同居。我打算 在下文各章中探索各种婚姻制度和家族形态,由其最初的阶段至最末的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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