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我父亲的亲、从姊妹都是我的姑母。 理由:在氏族组织中,她们都不可能是我父亲之妻;所以,以前的那种
母亲关系就不可能存在了。因此,需要一种新的亲属关系,于是产生了姑母 这种关系。
九、我母亲的亲、从兄弟都是我的舅父。 理由:他们不再是我母亲的丈夫,因此,必然同我处于一个较父亲为疏
远的亲属关系中,于是产生了舅父这种新的亲属关系。 十、我母亲的亲、从姊妹都是我的母亲。 理由同四。
十一、我父亲的亲、从兄弟的子女,我母亲的亲、从姊妹的子女,都是 我的兄弟姊妹。
理由:这一点与马来亚式亲属制相同,理由已在解释马来亚式亲属制时 说明过了。
十二、我的亲、从舅父和亲、从姑母之子女都是我的表兄弟姊妹。 理由:在氏族组织中,所有这些舅父与姑母都不能与我的父亲和母亲通
婚,因此,他们的子女同我的关系不能象在马来亚式亲属制中那样为兄弟姊 妹的关系,而必须是处在一个更为疏远的关系中,这样就产生了表兄弟姊妹 的新亲属关系。
十三、在泰米尔人中,若己身为男,则我的表兄弟的子女都是我的侄男
与侄女,而我的表姊妹的子女则都是我的子女。这一点恰好与塞内卡-易洛魁 人的规则相反。它有助于说明:在泰米尔人产生土兰尼亚式亲属制时,我的 表姊妹都是我的妻,而我的表兄弟之妻则不是我的妻。在与己身有亲属关系 的二百个人之中,这两种亲属制仅在这种亲属关系上存在着唯一重大的区 别,这是一个绝无仅有的现象。
十四、我祖父母的兄弟姊妹都是我的祖父或祖母。 理由:这一点与马来亚式亲属制相同,其理由见对马来亚式亲属制所作
的解释。
现在我们可以更加明白地看出: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这两种相同 的亲属制均渊源于马来亚式亲属制;而且,在马来亚人未移居太平洋岛屿上 之前,马来亚式亲属制一定曾普遍流行于亚洲。此外,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 相信:这种亲属制一定是以马来亚式的形态,从亚洲的一个共同祖源,随血 统而在这三个种族的祖先中传播开来的,而后来被土兰尼亚族系和加诺万尼 亚族系的远祖改良成现在的形式。
我们已经通过对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起源的解释,说明了这种亲属制的 主要亲属关系,而且看到这种亲属关系是实际存在于伙婚制家族中的(就其对 亲子血统关系所可能知者而言)。这种制度本身说明它是一种有机的发展物, 若是没有充分的原因它是不可能产生出来的,所以,我们认为它是由伙婚制 家族产生的这种推论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应当注意到:若干姻亲 关系已经改变了。
这种制度视所有的兄弟为彼此之妻的丈夫,视所有的姊妹为彼此之夫的 妻子,他们是作为集体而通婚的。在这种制度形成的时候,一个男子无论在 什么地方找到一个直系或旁系的兄弟——具有这种关系的人是为数众多的, 那么,他就因这个兄弟的妻子而多了一个妻子。同样,一个女子无论在什么
地方找到一个直系或旁系姊妹——具有这种关系的人同样是为数众多的,那 么,她就因这个姊妹的丈夫而多了一个丈夫。丈夫的兄弟关系和妻子的姊妹 关系构成这种关系的基础。夏威夷人伙婚的习俗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就理论 而言,这个时期的家族应与由婚姻关系结成的群体大小相等;但是实际上, 这种家族为了便于居住和生存,必然分为许多小家族。比如,不列登人由十 个或十二个兄弟与彼此之妻相互通婚,这就可以视为是伙婚群的一般分群的 大小。共产的生活方式似乎是起源于血婚制家族的需要,然后由伙婚制家族 所继承,再后被传递到美洲土著的偶婚制家族之中,在这些人中,这种生活 方式一直维持到他们被发现的时候。在他们之中现已不存在伙婚了,但是伙 婚所产生的亲属制,在使之产生的那种习俗消亡之后却依然健在。我们对于 野蛮部落的家庭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已经作了些初步的研究。关于他们在这 些方面的习俗和他们的生存方式的知识,自然会十分有助于解决我们在这里 所考虑的问题。
我们已经用两种平行的亲属制,按照两种家族形态起源,对这两种形态 作出了说明。证据似乎是确凿无疑的。当人类已经从一种更低级的状况进入 血婚制家族这种结构之后,它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个出发点。从第一种形态 到第二种形态是自然的过渡;是人类通过观察与经验由低级进入高级社会状 况的一种发展。这是人类智力和德道品质能够提高所得出的结果。血婚制与 伙婚制家族体现了人类度过大部分蒙昧阶段时所取得的进步的基本内容。虽 然第二种家族较诸第一种家族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但是它距离专偶制家 族尚十分遥远。假若我们比较一下这几种家族形态,我们就会对蒙昧社会进 步之缓慢得到一种印象,在那个社会中,促进进步的因素微乎其微,而障碍 则惊人之多。年复一年、时进时退的几乎停滞不前的生活无疑就是当时局面 进展的特征;但是社会的总动向仍是从低级状况走向高级状况,否则人类就 会停留在蒙昧社会之中了。发现人类开始其伟大的和惊人的进步历程的可靠 起点总是一件有价值的事情,纵然它仅限于血婚制这样特殊的家族形态,纵 然它是如此接近于发展阶梯的底层。
■ 本章注释
(1)[怀特注]正象我们已在第 31 页所看到的那样,摩尔根是从夏威夷 人的伙婚习俗得出这一术语的。
(2)伊排与卡波塔是集体通婚的。伊排生慕里,反过来慕里生伊排;与此 相同,卡波塔生玛塔,反过来玛塔生卡波塔;这样,伊排和卡波塔之孙彼此 之间既是从兄弟姊妹,又复为伊排与卡波塔;因而他们生来就是夫妇。
(3)[怀特注]参看详细的“关于夏威夷人亲等的注释”,见《人类家族 的亲属制度》,第 452—453 页和 457 页,该词在彼处拼作 pinalua。
(4)[怀特注]同上书,第 457 页。 (5)[怀特注]见本书第 350 页。
(6)塞缪尔·巴特勒特,《夏威夷传教简史》(波斯顿,1871 年),第 5 页。
(7)凯撒,《高卢战记》,5.14。
(8)希罗多德书,1.216。 (9)“他们同女人的性关系是混乱的,他们之间可能是兄弟,而因为他们
彼此都是亲属,所以他们可能既不嫉妒也不憎恨他们的伙伴。”——希罗多 德书,4.104。
(10)安东尼约·德·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约翰·斯蒂文 斯上校译,六卷本(伦敦,1725—1726 年),Ⅰ,216。在谈到巴西海滨的部 落时,艾瑞腊继续说道,“他们居住在大茅屋(bohios)之中,每一个村子大 约有八个大茅屋,里面住满了人,放着睡觉用的吊床。??他们的生活方式 与野兽无异,毫无正义感与礼节。”——同上书Ⅳ,94。加尔西拉索·德·拉·维 加对于秘鲁的某些最低级的部落的婚姻关系也作了同样鄙视的记叙。——加 尔西拉索·德·拉·维加,《敕撰秘鲁王家印加族源流纪略》,保罗·雷科 特译(伦敦,1688 年),第 10 页。
(11)《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79—382 页。 (12)[译者注]因英语中不分侄与甥,一律作 nephew;不分侄女与外甥
女,一律作罗·niece,故摩尔根作此语。 (13)[译者注]因英语中不分姑母与姨母,一律作 aunt,故摩尔根作此
语。
(14)[译者注]因英语中不分舅父与伯父、叔父,一律作 uncle,故摩 尔根作此语。
第四章 偶婚制(1)家族和父权制家族
偶婚制家族——如何构成——它的特点——氏族组织对它的影响——向偶婚发展是较晚近 的事情——应当在发现最高范例的地方研究古代社会——父权制家族——其基本特点为父权—
—一夫多妻制是次要的——与此类似的罗马家族——以前的家族中不存在父权
当美洲土著被发现的时候,其中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那些部分,已经进 入偶婚制家族。在以前的阶段必然存在过的庞大的婚姻群体已经消失,取代 它们的是婚姻对偶,这些对偶组成了个体化的家族,虽然只是部分地个体化, 却已十分明显。在这种家族中可以看到专偶制的萌芽,但这种萌芽现象在若 干基本特色方面尚未达到专偶制的地步。
偶婚制家族是一种个别而且特殊的家族。几个这样的家族常常居住在一 幢房子里,构成一个共同的家室,在生活中实行共产的原则。几个这样的家 族联合成为一个共同的家室,这一事实本身说明:这种家族的组织过于薄弱, 不足以单独应付生活的艰苦。虽然如此,这种家族却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相婚 配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具有若干专偶制家族的特点。这时妇女不仅是其丈夫 的主妻,她也是他的伴侣,是为他安排饮食的主妇,她所生的子女现在也开 始稍有把握地确认为他的亲生子女了。他们共同照料子女,因此,育儿生女 有助于巩固这种结合并使之能维持长久。
但是,这种婚姻制度也象这种家族一样特别。男子寻找妻子,并不象文
明社会中那样出于爱情,他们对爱情一无所知,他们还没有发展到足以理解 爱情的地步。(2)因此,婚姻不是以感情,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事实上, 子女的婚姻都是由母亲们安排的;而且,一般来说,将要结婚的双方并不知 道议婚的情况,婚姻也无须征得他们的预先同意。因此,常常有完全不相识 的男女突然间便成为夫妇的现象。在某个适当的时候,他们被告知成亲,并 举行一次简单的婚礼。这就是易洛魁人以及许多其他印第安部落中流行的方 式。服从这种婚约是一种很少有人拒绝的义务。在结婚之前,对新娘氏族中 与新娘关系最密的亲属赠送礼物——礼物略含有购买的意思——是这种婚姻 手续中的特色之一。但是,婚姻关系只能继续到结婚双方愿意维持时为止。 正因如此,我们才适当地标以偶婚制家族之名。丈夫可以任意抛弃妻子,另 娶他妻而不遭非议,妇女也享有同样权利,可以离弃原夫另嫁他人,而不违 背其部落与氏族的习俗。但是,反对这种离异的舆论情绪逐渐形成,并日益 强烈。在一对夫妇之间发生意见分歧而离异迫在眉睫的时候,双方氏族中的 亲属就出来试图使之和解,他们的努力有时会获得成功,但若他们未能成功 地排难解纷,也就只好听其离异。于是,妻子离开她丈夫的家,带走她的子 女(这些子女被视为归女方独有)和她的个人财产,而她的丈夫对她的财产不 能有任何要求;若在共同家室之中女方亲属占多数(常常是这种情况),那么 就是丈夫离开其妻子之家。(3)由此可见,婚姻关系能否维持是由男女双方的 意愿来决定的。
这种婚姻关系还有另一特点,它表明: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美洲土著尚 未达到专偶制所要求的智力发展水平。在智力很高的易洛魁人和其他同样进 步的印第安部落中,一般来说,丈夫可以用很严厉的惩罚来要求妻子的贞操, 但是他却不承认自己有相应的义务。单方面的贞操是不可能长久维持的。此 外,一夫多妻被普遍视为男子的权利,虽然这种习俗因无力任其放纵而受到
限制。还有一些习俗有助于进一步表明:若就专偶制这一伟大的制度的精确 定义而言,他们尚未有专偶制的概念,这些习俗用不着列举了。当然,例外 是很可能存在的。但我相信:在一般的野蛮部落中,情况都是如此。区别偶 婚制与专偶制的主要特点在于前者缺乏独占的同居,当然,有许多例外不能 一概而论。旧的婚姻制度——其记录仍保存在亲属制之中——无疑残留下来 了,但其形式受到了削减和限制。
就我们所知,在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的村居印第安人中,情况与此相比并 不存在根本的不同。试比较一下美洲各土著的结婚和离婚的习俗,就不难看 出:它们是极为类似的,其类似的程度足以说明它们同出一源。我们在这里 只能列举少数几个例子。克拉维黑罗说:在阿兹特克人中,“一切婚姻都由 父母决定,从未有过不经父母同意的婚姻。”(4)“一个祭司把新娘的外衣 (huepilli)和新郎的外衣(tilmatli)系在一起,于是,婚约就在这种仪式中 大体完成了。”(5)艾瑞腊在说到同样的仪式之后指出:“新娘所带来的一切 东西都牢牢记住,这样在离婚的时候财产就可以分开,而离婚的事在他们当 中是常有的;男人带着女儿,女人带着儿子,双方可以再自由婚嫁。”(6) 我们将会注意到,阿兹特克印第安人同易洛魁人一样,选择妻子并不是 个人的事情。在这两种人中,选择妻子与其说是个人的事情,不如说是公众 的或氏族的事务,因此,它仍处于父母的绝对控制之下。在印第安人的生活 中,未婚男女间几乎没有社交活动。因为没有恋爱的事情发生,所以也不存 在这种婚姻妨碍恋爱的问题,在这种婚姻中,个人的意愿是不被考虑的,而 且实际上也不重要。再者,阿兹特克人象易洛魁人一样,妻子的财产是分开 保管的,遇上离婚的时候——正象该作者所说的那样,离婚的事是常见的—
—她可以根据印第安人的普通习俗保留她的财产。最后一点,在易洛魁人中,
妻子在离婚之时带走所有的子女,而在阿兹特克人中,则是夫取其女,妻取 其子;这是对古代习俗的修改,它反映出阿兹特克人的祖先以前也曾有过一 个时期具有易洛魁印第安人的那种规定。
艾瑞腊在概述尤卡坦的居民时,还曾说过:“以前他们习惯于在二十岁
的时候结婚,而后来则在十二或十四岁时结婚。由于对妻子并无爱情,他们 每每因极小的事情而离异。”(7)尤卡坦的马雅人在文化和发展上都高于阿兹 特克人;但其婚姻也受需要的原则所支配,而不由个人的选择所决定,因此, 婚姻关系的不稳定以及离婚随任何一方的意愿而决定,就不足为怪了。此外, 在村居印第安人中,公认一夫多妻是男子的权利,而且一夫多妻之风似较比 它落后的部落更为普遍流行。这里讲的纯粹是印第安人的制度的简况,但也 是野蛮人制度的简况,它有力地揭示了在相对程度上比较进步的土著的实际 情况。对待婚姻关系这样个人的事情,却不征询当事人的愿望或选择,再没 有什么更好的证据能说明这些人的野蛮状况了。
现在我们来看看促使伙婚制家族发展到偶婚制家族的某些影响。在伙婚 制家族中,出于社会状况的需要,或多或少已出现一男一女相配的事实,每 一个男子在其诸妻之中有一个主妻,每一个女子在其诸夫之中有一个主夫; 因此,从一开始起伙婚制家族的倾向就是走向偶婚制家族。
氏族组织是完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媒介;但过程是漫长的和渐进的。第一, 氏族组织没有立即结束由习惯建立的集体通婚的状况;而是仅只禁止氏族内 亲兄弟姊妹的通婚以及亲姊妹的子女的通婚,因为所有这些人属于同一氏 族。亲兄弟仍可共享其妻子,亲姊妹仍可共享其丈夫;因此,氏族只不过是
缩小了伙婚的范围,而并未直接妨碍伙婚。但是,它却把氏族内的每一祖先 的全部女系后裔永远排斥到婚姻关系之外了,这是对先前的伙婚群的一个巨 大改革。当氏族再行分划的时候,这种禁止就被带到氏族的分支中去了,也 象在易洛魁人中的情形一样,这个过程经历了漫长的时间。第二,氏族组织 的结构和原则容易造成一种反对血婚的成见,因为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通 婚的好处通过在氏族外进行婚姻的实践而渐渐为人所发现。这种成见似乎获 得了迅速的发展,直到最后唤起了一种反对血婚的公共情绪,这种情绪在美 洲土著被发现时已在他们之中极为普遍。(8)例如,在易洛魁人中,在亲属表 所列举的血亲中,没有一种是能够通婚的。由于必须在氏族之外求妻,因此, 通过谈判和购买来娶妻之风便继之而起。当氏族的影响变得普遍的时候,它 必然是逐步地使以前多妻的情况变为妻子稀少;其结果遂逐渐地减少了伙婚 群中的人数。这种结论是合理的,因为有足够的根据推断当土兰尼亚式亲属 制形成的时候,这种群体是存在的。它们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虽然这种亲 属制依然保留着。这些群体必然逐渐衰落,并因偶婚制家族的普遍建立而最 终消失。第四,(9)在寻求妻子的时候,他们并不限于在自己的部落、甚至不 限于在友好的部落中寻求,而是可以通过武力从敌对的部落中俘获妇女为 妻。这就为印第安人保全女俘的性命而杀死男俘的习俗提供了一条理由。当 妻子变成是由购买、由俘获而得到的时候,当妻子愈来愈须通过努力和牺牲 来获得的时候,男人们自然不会欣然与人共享其妻了。这种现象至少会导致 排除那种并不使人涉想其实际存在而纯属理论上的婚姻群体,从而进一步缩 小家族的规模和婚姻制度的范围。事实上,这种群体可能从一开始起就倾向 于把自己限制在共同享有其妻的亲兄弟和共同享有其夫的亲姊妹的范围之 内。最后,氏族创造了一种前所未闻的、更高级的有组织的社会结构,这种 社会结构经历了一些发展过程而成为一种制度以适应人类进入文明以前的需 要。随着社会在氏族中的进步,出现偶婚制家族的条件也就渐趋成熟了。
把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带入婚姻关系之中,这种新的做法的影响必然给社
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它有利于创造一种在体力和智力两个方面都更为强健的 种族。不同种族的结合所带来的利益,给人类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当 两个具有强健的体力与智力的、处于开化中的部落,因为野蛮生活中的偶然 事件而结合在一起并混为一个民族的时候,新生一代的颅骨和脑髓将扩大到 相当于两个部落才能的总和。这样的种族当然是以这两个种族为基础的一种 改良种族,其优越性可以通过智力与人口的增加而表现出来。
由此可见,现在在文明种族中如此有力地发展着的偶婚倾向,在伙婚习
俗开始消失之前,尚未在人类头脑中形成。当然,就是在风俗允许这种特权 的地方,例外的情况无疑也是存在的;但是,在偶婚制家族出现之前,它始 终没有成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对于人类来说,这不能说是正常的倾向,而 是象一切伟大的感情和精神力量一样,是经验的产物。
现在我们来谈谈对于这种家族的发展起阻碍作用的另一种势力。由于武 器的改良和战争动机的增加,在野蛮社会中,战争对于生命的毁灭超过了蒙 昧社会。无论在社会的什么阶段和什么情况中,总是由男子来承担战斗的任 务,这样就容易改变两性的平衡,从而使女性过剩。这就极易加强由集体通 婚所造成的婚姻制度。这种情况也会造成对两性关系和对妇女的人格与尊严 保持水平很低的情操,从而阻碍偶婚制家族的发展。
另一方面,随着美洲土著对玉蜀黍和植物的栽培而来的生存条件的改
善,却必然有利于偶婚家族的普遍发展。它导致定居,导致使用更多的技术, 导致改进房屋的建筑和更有理性的生活。勤劳和节俭——虽然其程度是有限 的——以及生活保障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一夫一妻的家族的形成。这 些利益愈是被发现,这种家族就愈稳固,而其特色也就愈增强。以前,它需 要从共同的家室——一群这样的家族在其中继伙婚群而兴起——获得保护, 现在,它可以从它本身,从家室,从夫妻各自的氏族获得支持了。从蒙昧社 会向低级野蛮社会的过渡所反映出来的巨大的社会进步,必然使家族状况的 相应改进与之俱来,而家族的发展过程则在稳步地走向专偶制。如果我们不 知道存在过偶婚制家族,仅知一端为伙婚制,另一端为专偶制,那么我们也 能够断定存在过偶婚制这样一种中间形式。偶婚制家族在人类历史中经历了 漫长的时期。在蒙昧社会与野蛮社会交替之际出现的这种家族经历了野蛮阶 段中期和晚期的大部分时间,然后才为专偶制的低级形式所取代。为当时的 婚姻制度所遮盖着的这种家族,是随着社会的逐步前进而为人所知晓的。突 出地由女性表现出来的人类的自私推迟了严格的专偶制的实现,一直推迟到 人们的思想发生大动荡而将人类引入文明社会之时。
在偶婚制之前出现过两种家族形态,创造过两种伟大的亲属制,或者更 恰当地说,创造过同一种亲属制的两种不同形式;但是,这第三种家族既没 有产生一种新的亲属制,也没有明显地改变旧的亲属制。某些姻亲关系似乎 也发生了改变,以适应新家族的亲属关系;但是其基本特点却没有发生改变。 事实上,偶婚制家族在不知其长久的一个时期中,一直被一种与实际存在的 亲属关系基本不符的亲属制所掩盖,而无力摆脱出来。这一点充分说明了它 为什么比专偶制要低级一些,专偶制是继之而起的、能够瓦解这种亲属机构 的力量。但是,偶婚家族虽然没有其特殊的亲属制以证明其存在,它却象它 以前的家族一样,曾在有史时期内存在于地球上的大部分地区,而且现在仍 存在于许多野蛮部落之中。
我们这样肯定地谈到这几种家族形态的相对次序,不免有被误解之虞。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某一种形态完全出现在某一级社会之中;某一种形态普 遍而且绝对地盛行于处于同一级社会的一切人类部落之中;然后,它在下一 个更高级的形态中消失。伙婚制的个别情形可以在血婚制中出现,反之亦然; 偶婚制的个别情形可以在伙婚制中出现,反之亦然;而专偶制的个别情形也 可以在偶婚制中出现,反之亦然。专偶制的个别情形甚至可以出现于伙婚制 那样的低级状况中,而偶婚制的个别情形甚至也可以出现于血婚制那样的低 级状况中。不仅止此,某一部落也可以比较它更为进步的部落先进入某一种 家族形态。例如,易洛魁人之具有偶婚制家族,是在低级野蛮社会之时,而 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的不列登人却仍实行伙婚制。地中海沿岸的高度文明曾把 技术和发明传到不列颠群岛,但这些技术和发明远远超过居住在那里的克尔 特人的智力发展水平,因而不能为他们充分利用。克尔特人似乎一面披着属 于比较进步的部落的技术外衣,但仍保留着其野蛮的头脑。我想试图说明的 只是:家族开始于蒙昧社会的血婚制,然后进步为专偶制,其间经历了两个 有着明显标志的过渡形式。对于这种结论,证据似乎是充分的。每一种形态 在开始时都只是部分地、然后才是一般地、最后才是普遍地流行于广大地区。 普遍流行之后,它又逐渐为继起的形态所吞没,而后者又开始部分地,然后 一般地,最后普遍地流行于同上地区。在这种顺序相承的进步过程中,进步 的主流是从血婚制走向专偶制。除了经过这几种形态的人类进步的一致性中
的变异之外,就一般而言,血婚制与伙婚制家族属于蒙昧社会——前者属于 其最低级,后者属于其最高级——而伙婚制一直继续到低级野蛮社会;偶婚 制属于低级和中级野蛮社会,并继续到高级野蛮社会;专偶制属于高级野蛮 社会,并继续到文明社会。
即使篇幅允许,我们也没有必要根据旅行家和观察家的不完全的记载去 全面探索偶婚制家族在野蛮部落中的情形。每个读者都可以把这里提出的检 验标准应用到他所知的情形中去。当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美洲土著被发现的 时候,偶婚制家族正是他们盛行的婚姻形式。虽然西班牙著述者提供的有关 村居印第安人的知识既笼统又一般,但是,这种家族无疑也正在他们之中盛 行。他们的联合住宅所具有的共有性质本身就极为明显地说明其家族尚未摆 脱偶婚的形式。它既不具有专偶制所包含的个体性质,也不具有其独占性质。 在东半球的一些地区,与本地文明混合在一起的外来因素产生了一种变 态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把文明生活的技术加以改革,以适应蒙昧人和野蛮 人的习性和需要。(10)完全过着游牧生活的部落,也具有由他们的特殊的生 活方式所产生的社会特点,关于这一点,目前尚不十分清楚。许多部落的本 来的文明受到来自高级种族的影响的阻碍,其文化受到严重搀杂,以致改变
了他们前进的自然过程。他们的制度和社会状况因此也被改变了。 有关蒙昧部落和野蛮部落的情况,应当在其制度纯粹的地区内选择正常
的发展情况作为研究对象,这一点对于民族学取得有系统的进步是十分重要
的。我在前面提到过,波利尼西亚和澳大利亚是研究蒙昧社会的最好地区。 几乎有关蒙昧生活的全部理论都可以从他们的制度、风俗、习惯、发明和发 现中推断出来。南北美洲的被发现,为研究低级和中级野蛮社会的情况提供 了最好的机会。除爱斯基摩人之外,这些土著都属于同一种族和同一血统, 他们占据了一个巨大的大陆,除了可供驯养的家畜外,其余供人类居住的自 然资源比东半球的大陆更为丰富。这块大陆为他们提供了独自发展的广阔天 地。他们占有这块地方时显然尚处在蒙昧状况之中;但是,氏族组织的建立 使他们具有了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祖先所具有的进步的主要萌芽。(11)他们在 很早的时候就与其他人类隔绝,完全失去了与人类进步的主流的进一步联 系,他们就是这样以蒙昧人的纯朴的心灵和精神禀赋在一块新大陆上开始了 他们的生涯。他们所具有的基本观念是在保证不受外来影响的条件下开始独 立发展的。(12)政治、家族、家庭生活、财产和生活艺术等的观念的发展莫 不如此。他们的制度、发明和发现,从蒙昧社会经过低级野蛮社会直到中级 野蛮社会,彼此十分相似,并显示出他们都在从同一个原始概念向前继续发 展中。
在近代,地球上没有任何其他地方能比易洛魁人和密西西比河以东的美 国其他部落,为低级野蛮社会提供更完善的例证的了。他们的未经搀杂的固 有技术,他们的纯粹而单一的制度,使他们能够对这个阶段的文明的范围、 成分和可能性提供最好的说明。在这些现象尚未消失之前,我们应当对这种 种问题作出系统的介绍。
在更高一级中,能够为中级野蛮社会的情况提供最完善的说明的,是新 墨西哥、墨西哥、中美洲、格林纳达、厄瓜多尔和秘鲁的村居印第安人。在
16 世纪,地球上没有任何其他地方能够提供一个处于这个阶段的社会及其高 度的技术与发明、经过改进的建筑术、初生的手工业和早期的科学。在这个 有着丰富研究资料的地域中,美国学者所做的工作并不多。它实际上是一种
因美洲的发现而突然出现在欧洲观察者眼前的早已消失了的古代社会状况; 但是,他们未能理解到它的意义,也未能弄清它的结构。
此外还有一种重要的社会状态,它属于高级野蛮社会,在现存的民族中 不存在其范例;但是,可以在希腊和罗马以及后期日耳曼部落的历史和传说 中发现。关于这个阶段的文明,虽有大量的说明材料,在荷马的诗篇中保存 尤多,但其主要部分仍须根据他们的制度、发明和发现来加以推断。
在根据其最高范例研究并彻底理解这几种社会状态之后,人类由蒙昧社 会经过野蛮社会到达文明社会这样一个进程,就会象一个相互连接的整体一 样成为可以理解的了。我们将会象上文说过的那样认识到,人类经历的过程 差不多走的是同样的道路。
出于前文申述过的理由,我们对于闪族部落的父权制家族只须稍事说明 就够了;除了给它下一个定义以外用不着更费多少笔墨。这种家族属于野蛮 阶段晚期,在开始进入文明社会之后还维持过一段时间。至少其酋长是多妻 的;但这并不是父权制的主要原则。这种家族的基本特征是:把许多人,包 括自由民与奴隶,在父权之下组织成一个家族,其目的在于占有土地、放牧 牛羊。那些沦为奴隶的人,那些受雇为仆役的人,以婚姻关系为生活基础, 以其家长为其酋长,构成一个父权制家族。这种家族的重要特点在于支配其 成员和财产的权力。这种家族之所从具有独创的制度的特点,是因为它把许 多人置于前所未闻的奴仆和依从的关系之中,而不是因为它实行一夫多妻 制。在产生出这种家族的闪族社会的巨大变革中,支配其群体的父权是被追 求的目标,由此也就产生了比较高度的个人独立性。
处于父权(patriapotestas)支配之下的罗马家族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动力
才产生的;这种家族的核心及其得名的来由在于父亲具有生杀其子女、后裔 和奴仆的权力,以及对于由他们创造的一切财富的绝对所有权。其家族之父 (paterfamilias)虽非多妻,但他是一家之长,在他支配之下的家族就是父权 制家族。希腊部落的古代家族,在其处于低级状况时,也曾有过与此相同的 特性。它标志着一个特殊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曾经湮没在氏族之中的个 人的个性开始高于氏族,从而追求一种独立的生活和一个更广阔的个人活动 的范围。这种家族的总的影响十分有利于建立专偶制家族,后者是实现其所 追求的目的的基础。与以前的各种形式大不相同的父权制家族的这些显著特 点,使它占据了一个优越的地位;不过,希伯来人和罗马人的形式是人类经 历中的例外情形。在血婚制和伙婚制家族中,父权既不为人所知,也不可能 产生;在偶婚制家族中,它开始作为一种微弱的势力出现;但随着家族愈来 愈个体化,它在稳步地向前发展,最后在能够确认出孩子的父亲身分的专偶 制下完全确立了父权。在罗马型的父权制家族中,父权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而流于过分的专制。
希伯来人的父权制家族没有创造新的亲属制。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可以与 其部分亲属关系协调一致;但因这种家族形态很快就已消失,专偶制成了普 遍的形态,所以,闪族式的亲属制便继之而起,正象希腊与罗马人的亲属制 为雅利安制所取代一样。马来亚、土兰尼亚和雅利安,这三种伟大的亲属制 都是一种已经完成了的、有系统的社会运动的里程碑,它们也都证明它们记 录其亲属关系的那些家族形态是确确实实存在过的。
本章注释
(1)[怀特注]我们已经在前面看到(第 31 页),摩尔根是从意为“配对”
和“合二为一”这两个希腊词创造出“偶婚制”这个词的。 (2)[怀特注]摩尔根在《荷-德-诺-骚-尼,或易洛魁联盟》(罗彻斯特,
纽约,1851 年)一书的第 322 页中写道:易洛魁人“根本不知所谓爱情”。 “从婚姻制度的性质本身”和“他们的性情”可知“他们连最低形式的爱情 也不懂”。他在西部旅行时同碰到的白人——商人和设罟猎人等等——交谈 之后,他的这种看法更加坚定了。(见勒斯利·怀特编,路易斯·亨利·摩尔 根:《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 年》,安阿伯,密执安,1959 年),第 100
—101,214—215 页。也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斯密逊研究所报告,
第 17 卷(华盛顿,哥伦比亚区,1871 年),第 206—207 页中的很长脚注,他 在注中断言这种感情在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中“根本不被知晓”,“只有在 有限的范围内,在村居印第安人中例外”(第 207 页)。这个脚注也包括摩尔 根对白人和印第安人杂交的有趣的观点。
摩尔根的关于种族的观点在他那个时代是很普遍的。美国物理人类学的 伟大开拓者,塞缪尔·莫顿博士(1799—1851)在《美洲人的头骨》(1839 年) 中相当详细地叙述了各种美洲印第安部落的固有的性情特点。
(3)已故的阿瑟·莱特牧师在塞内卡传教多年,他在 1873 年写给作者的
信中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的叙述:“讲到他们的家族,当他们还住在老式长 宫中的时候,那里多半由一个克兰(氏族)占统治地位,因此妇女是从别的克 兰中招赘婿的;有时,他们的某些儿子在感觉到有足够的勇气离开他们的母 亲之前,也把他们的年轻的妻子娶进来,但是这种例子十分罕见。一般来说, 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而她们无疑是相当排外的。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 倘若一个做丈夫或情人的男子不幸而极端不善于谋生,以致不能尽自己的职 守来赡养家庭,那他的命运是悲惨的。不论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 财产,也得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而一旦下达了这样的命 令,想要反抗只会自讨苦吃。他将无法在这栋房子里居住下去;除非有某姑 母或某祖母出面调解,否则他就非回到自己的氏族中去不可;或者,象他们 通常所做的那样,去另寻新欢。同在任何其他地方一样,妇女在氏族中拥有 极大的权力。在必要的时候,她们会毫不犹豫地——用他们的话来说——从 酋长头上‘摘下角来’,把他们贬为普通的战士。酋长的最先提名权总是操 在她们手中。”这些叙述可以说明 J.巴霍芬在《母权论》(斯图加特,1861 年)一书中所论述的母权政治。
(4)弗兰西斯科·萨维里奥·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查理·卡伦译, 三卷本(费城,1817 年),第 2 章,第 99 页。
(5)同上书,第 2 章,第 101 页。 (6)安东尼约·德·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约翰·斯蒂文斯
译,六卷本(伦敦,1725—1726 年),第 3 章,第 217 页。 (7)同上书,第 4 章,第 171 页。
(8)一位夏安族[Cheyenne]的酋长曾告诉作者一件他们之中发生的事 情,有从兄妹二人违反他们的习俗结了婚。对于这一行为并未施加什么惩罚; 但是,他们不断的遭到他们的伙伴的嘲笑,以致他们宁可自愿离婚而不愿碉 与这种偏见进行斗争。[怀特注]摩尔根作郊野族行时关于夏安人的“同族婚” 的记录,见怀特所编《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 年》,第 96 页。
(9)[译者注]这里缺“第三”,但原文如此,前边从“由于必须在氏族 之外求妻”开始的一节似应为第三。
(10)许多非洲部落,包括霍屯督人在内,远溯到我们知道他们的时候, 就已经会从矿石中炼铁了。他们在根据外来的粗糙冶炼技术生产出金属之 后,成功地制造了粗糙的工具和武器。
[怀特注]弗朗茨·博斯的某些学生提出的反对文明进化论的得意论据 之一是:许开多非洲人由石器时代直接进入铁器时代,而不经过铜器和青铜 器时代。这种说法是想暗示象摩尔根和泰勒这样的进化论者不知道这种事 实。他们又说什么“古典进化论者”对于“扩散的原理一无所知”,说什么 冶铁技术的扩散正好宣告了进化论者所谓的石器、青铜器和铁器这样的序列 的破产。正象我在《美国人类学者》中的一篇文章(“‘扩散与进化对立说’ 是反进化论者的一个错误”)(47[1945 年],第 339—356 页)所说明的那样, 摩尔根和泰勒很清楚非洲人的冶铁技术,而且他们也很清楚文明扩散的过 程。
(11)认为美洲土著发源于亚洲是一种假说。但是,它是另一假说即人类 同源说的推论,而人类学中的一切现象都倾向于支持后一假说。有许多证据 支持这两个最具说服力的结论。当然,他们的来到美洲,决不是有计划的移 民的结果;而必定是由于海洋的偶然事件,以及从亚洲流向美洲西北海岸的 大洋流所致。
[怀特注]正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摩尔根相信他已经证明了美洲印
第安人发源于亚洲。其实这个观点根本没有为他同时代的人所普遍接受。丹 尼尔·加利逊·布林顿(1837—1899)可能是 19 世纪 90 年代最著名的美国人 类学家,他却认为美洲印第安人起源于西北欧。近至 1911 年,美国人类学协 会与美国科学发展协会第八支部举行了一次联合会议,专门致力于美洲印第 安人的发源地的问题(“美洲土著的可能发源地的一元论与多元论”,《美国 人类学者》,14[1912 年],第 1—59 页)。
(12)[怀特注]在 17、18 甚至 19 世纪,把各种美洲印第安人的语言和
文明“解释”为从旧大陆演变而来或受旧大陆的影响,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比如,把印第安人说成是以色列失去的十二个部落,是威尔士人、希腊人、 腓尼基人,等等。继这种观点而起的看法是:美洲印第安人的文明是独自发 展起来的,这种观点在人类学家中尤为盛行,举例来说,直到 20 世纪 30 年 代为止,这种说法在美国人类学界实际上从未受到挑战。摩尔根的观点的权 威性无疑促成了这种解释成为一种定论。但是,近几十年来,至少在某些范 围内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这种倾向认为美洲的文明有可能、甚至很 可能受到亚洲和太平洋彼岸的文明的影响。
第五章 专偶制家族
专偶制家族是比较晚近的产物——“家族”一词——古代日耳曼人的家族——荷马时代的 希腊家族——文明化的希腊家族——幽禁妻子的闺房——专偶制的义务不为男子所尊重——罗 马家族——妻子处于管制之下——雅利安式亲属制——它随专偶制而来——在它之前的亲属制 可能是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由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向雅利安式亲属制的过渡——罗马人和阿拉 伯人的亲属制——罗马人亲属制的详细情况——现代的专偶制家族——罗马人和阿拉伯人亲属 制度表
因为人们往往把社会的起源追溯至专偶制家族,因此,认为这种家族是 较晚近的产物的观点不免使人感到新奇。那些从哲学的角度去探讨社会的起 源的作者们很难想象社会能够脱离作为其单元的家族而存在,或除去专偶制 家族之外还能有什么其他的家族。他们也觉得有必要把一对配偶视为一群人 的核心,这一群人中的一部分处于隶属地位,而其全体都处于权力之下,于 是,他们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社会的首次有组织化,始于父权制家族。事 实上,这样的家族也是我们从拉丁、希腊和希伯来部落所能知道的最古形式。 因此,父权制家族就被认为是原始社会的典型,这种家族不是被想象为拉丁 式的,就是被想象为希伯来式的,父权则是这种组织的实质。
出现于野蛮阶段晚期的氏族,已为人所充分了解,但是在时间方面,它
却被错误地列到专偶制家族的后面去了。用有关野蛮部落、甚至蒙昧部落的 制度的某些知识来作为解释我们自己的制度的方法,这种必要性已愈来愈明 显了。由于专偶制家族被假定为社会制度中的组织单元,因此,氏族被当作 家族的集合体,部落被当作氏族的集合体,民族被当作部落的集合体。这种 结论的错误在于第一命题是不正确的。我们已经说明了:氏族全体加入胞族, 胞族全体加入部落,部落全体加入民族;但家族不能全体加入氏族,因为夫 妻必须来自不同的氏族。直至最后阶段,妻子仍认为自己属于她父亲的氏族, 在罗马人之中,她还袭用她父亲的氏族的姓氏。因为一切部分都必须加入整 体,所以家族不可能是氏族组织的单元。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就是氏族。此 外,不论是罗马型的还是希伯来型的父权制家族,在整个蒙昧阶段和野蛮阶 段早期都还根本不为人类所知,而且就是在野蛮阶段中期或甚至晚期也很可 能如此。在氏族出现之后,经过了不知多少世代才开始出现专偶制家族。而 直到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它才得以稳固地建立。
我们可以从家族(family)一词的意义推断出它在拉丁部落中是晚近才出
现的。family 出自 familia,familia 含有 famulus 之意,famulus=仆从, 因此 familia 可能出自鄂斯坎语的 famel,famel=servus,意为一个奴隶。 (1)从 family 一词的本意来看,它与配偶及其子女毫无关系,而是指在 paterfamilias(家族之父)的权力支配下为维持家族而从事劳动的奴仆团 体。在某些遗嘱条文中,familia 与 patrimonium 通用,意为“传给继承人 的遗产”。(2)这个词被引入拉丁社会,来指明一种新的组织,这个组织的首 领支配妻室儿女和在父权控制之下的奴仆团体。蒙森用“奴仆团体”来表示 familia 一词的拉丁意义。(3)因此,这个词及其概念不会早于拉丁部落的严 酷的家族制度,而后者既晚于希腊人与拉丁人两支的分化,也晚于农业的出 现和奴隶制的合法化。如果对于在此之前的家族也曾有过名字的话,那么, 我们还不清楚那个名字究竟是什么。
在血婚制和伙婚制这两种家族中,不可能存在父权。在氏族出现于伙婚 群中的时候,它把姊妹及其子女和女系后裔永远结合于一个氏族之中,氏族 就成了它创造出来的社会制度的单元组织。偶婚制家族逐渐由这种状况中发 展出来,而父权的葫芽也就与之俱来。这种权力的发展在开始时是微弱的、 不定的,然后开始稳步增长,随着新的家族因社会的进步而愈来愈含有专偶 制的特色,这种权力也就不断地得到增强。当财产开始大量产生和想把财产 传给子女的愿望使世系由女性改变为男性下传时,父权的真正基础才第一次 确立起来。当希伯来和拉丁部落初次闻名于世的时候,希伯来型的父权制家 族已存在于希伯来人之中,而罗马型的父权制家族也已存在于罗马人之中。 这两种家族都是以许多人及其家族受到一定程度的奴役或受绝对的奴役为基 础,所有的人都处于父权控制之下,在希伯来人中是族长(patriarch)的妻室 儿女受父权控制,在罗马人中是 paterfamilias[家族之父]的妻室儿女受 父权控制,在罗马人中是 paterfamilias[家族之父]的妻室儿女受父权控制 这是父权的一种不正常的发展,在罗马家族中,它同时也是种族。盖乌斯曾 说:罗马人的父亲对其子女的权力是罗马人所独有的;一般来说,在其他民 族中不存在这种权力。(4)
对于早期的专偶制家族,只须从古典时代作家们的著作中征引少数例 证,使人对它的特点产生一个印象就足够了。专偶制家族以明确的形式出现 于野蛮阶段晚期。在此阶段很早之前,它的某些特点无疑已随着先前的偶婚 制家族而出现;但是它的基本特点:绝对的独占同居,是不可能存在于偶婚 制家族之中的。
我们可以在古代日耳曼人的家族中找到其最早的同时也是最有趣的例证
之一。他们的制度既出于同源,又是他们自己所固有的;当时的日耳曼人正 在向文明社会前进。塔西佗只是简单地叙述了他们的婚姻习俗,既没有说明 他们的家庭结构,也没有说明其性质。在说到他们的婚姻极为严格并认为值 得赞扬之后,他进而说道:在野蛮人中,他们是唯一以一妻为满足的民族—
—多妻的例子极为罕见,而且这种现象并非情欲所致,而是地位造成的结果。
妻子不带嫁妆给丈夫,丈夫却要给妻子聘礼,??一匹装配整齐的马,一块 盾牌,以及一根长矛和一柄剑。凭借这些礼物的效力以娶得妻子。(5)这些含 有购买意义的礼物以前可能是赠给新娘氏族中的亲属的,现在则赠给新娘本 人。
他在其他地方提到两种可以从中看出专偶制家族的实质的重要现象。(6)
第一种是,每个男子满足于一个妻子(singulisuxoribuscontentisunt);第 二种是,对女子的贞操防范森严(septaepudicitiaagunt)。从各个不同文化 阶段的已知家族情况来看,古代日耳曼人的这种家族似乎仍是一种十分脆 弱、不足以单独应付艰难生活的组织;因此,它需托庇于由有关家族组成的 共同家室。当奴隶制成为一种制度的时候,这些家室就渐趋消失。在当时, 日耳曼人的社会发达程度尚不足以产生高级的专偶制家族。
至于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其家族虽是专偶制的,但却是低级形式的。丈 夫用某种隔离的办法来要求妻子的贞操;但他却不承认有相应的义务。然而, 只有承认相应的义务,贞操才能获得永久性的保证。荷马的诗篇中有许多证 据表明:女子没有什么权利是男子必须尊重的。希腊的酋长们在其赴特洛伊 的途中,对于装载在他们船上的女俘,恬不知耻地、毫无克制地纵情取乐。 不论诗篇中的叙述的事件是真是假,它必须被认为是当时真实情况的写照。
虽然这些人是俘虏,但这种情况还是反映了对女性的极不尊重。女性的尊严 不为人所承认,女性的人权没有保障。为了缓和阿喀琉斯的愤怒,亚加米农 在一次希腊酋长会上建议,除了给予他其他的东西外,再给他七个艳丽绝伦 的勒斯堡女人,其中包括亚加米农留给自己享受的、从该城俘获的布丽西斯; 而一旦攻下特洛伊城,阿喀琉斯还有权挑选容貌仅次于阿尔果斯的海伦的二 十名特洛伊美女。(7)“美人与战利品”是英雄时代恬不知耻地提出来的口号。 他们对女俘的态度反映了当时的文明对待女性的一般态度。凡是不尊重敌人 的亲权、姻权和人权的人,自己在这些方面的概念也高不了。
荷马对未婚的阿喀琉斯和他的朋友帕特洛克努斯的营帐生活有过一番描 写,荷马认为那种生活是适合作为一个酋长的阿喀琉斯的性格和尊严的。他 写道:阿喀琉斯躺在他那结构精美的营帐深处,在他身边躺着一个模样俊俏 的女人狄奥美德,她是他从勒斯堡俘获来的。在另一边躺着帕特洛克努斯, 他的身边也躺着腰身苗条的伊斐斯,她是慷慨的阿喀琉斯把她从西罗斯俘获 后送给帕特洛克努斯的。(8)已婚和未婚男子的这种习俗既受到当时伟大诗人 的赞美口吻的记叙,也为公众感情所支持,这种情形有助于说明:在当时即 使存在专偶制,那也是通过对妻子施以高压手段来实现的,而她们的丈夫在 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专偶主义者。这样的家族中的偶婚制特点与专偶制特 点,就数量而言是相等的。
有人以为在英雄时代中女性的情况及其在家中的地位较文明社会初起之
时,甚至较以后这二者的最高发展阶段更为有利、更为尊贵。在世系尚未变 为男系之前的遥远的时代,情况可能如此,但是在英雄时代,这种看法似乎 是站不住脚的。就生活方式和方法而言,的确取得了巨大的改善,但是野蛮 阶段晚期对女人的真实评价,到了英雄时代就看得更明显了。
在本书的其他篇章中,我曾指出:当世系由女性变为男性下传时,妻子
和母亲的权利和地位遭到了损失。女子的子女由她自己的氏族转移到她丈夫 的氏族,她因结婚而丧失了她父方的权利,但未得到相等的补偿。在这种世 系改变之前,她本氏族的成员在家室中多半占多数,这就给母党以充分的力 量,使女人而不是男人成为家族的核心。在改变之后,她在她丈夫的家室中 是孤立的,她同她自己的亲属疏远了。这必然削弱了母党的势力,并大大降 低了女子的地位,阻碍她在社会地位方面取得进展。在富裕的阶层中,女人 被迫与世隔离的境遇,以及公认在合法的婚姻下以生儿育女(παιδοπι
∈ισθμαι γνησιωδ)为结婚的首要目的,使我们看出:女性在
英雄时代的处境要劣于在我们对其情况要清楚得多的以后的年代中的地位。 在希腊人之中,一种利己主义或有意的自私主义的原则一直在男子之中 作祟,以图降低对妇女的曾重,这种情形在蒙昧人中是罕见的。这种原则表 现在他们的家庭生活中,在上层家庭中妻子被隔离起来,以达到独占的同居 的目的,而丈夫却不承认有相应的义务。这反映出在其前代之中曾存在过土 兰尼亚型的婚姻制度,而隔离手段就是为防止这种婚姻制度而想出来的。维 持了许多世纪之久的这种习惯,给希腊妇女的心理造成了一种极为强烈的自 卑感,以致直到希腊霸权的末期,她们都未能从这种心理状况中恢复过来。 这也许是把这一部分人类从偶婚制家族引至专偶制家族时要求妇女作出的牺 牲之一。象这样一个其禀赋之伟大足以使其精神生活在世界上留下极为深刻 的印象的民族,何以能在其文明的鼎盛时期对女性采取基本上是野蛮人的态 度,这个问题至今仍是个不解之谜。女性并未受到虐待,在其被允许的权限
范围以内,她们也未受到粗暴的对待;但是,她们所受到的教育是肤浅的, 与异性的交往被禁止,而且女性低人一等被作为一种原则灌输到她们脑中, 直至她们本人也承认这是一种事实为止。妻子不是丈夫的伙伴和地位平等的 人,妻对夫的关系就象女儿对父亲一样;这样,它就否定了专偶制在其最高 形式时所必须具有的那种基本原则。妻子在尊严、人权和社会地位方面都必 须与丈夫平等。我们可以由此看到:现代社会的伟大制度之建立,是付出了 多少忍耐与经历的代价的结果。
我们对于有史阶段希腊妇女和希腊家族的情况的了解是相当详细的。以 卓越的研究而使其著作见称于世的柏克尔,搜集了有关的主要现象,并以简 明有力的方式将它们表达出来。(9)他的叙述虽没有为有史阶段的希腊家族勾 勒出一幅完整的图象,但已足以说明希腊家族与现代文明家族之间的巨大差 异,同时也足以说明专偶制家族的早期发展状况。
在柏克尔记叙的现象中有两点值得加以注意:第一,宣称结婚的主要目 的是在合法婚姻之下生儿育女;第二,对妇女实行隔离是为了保证这一结果。 这两点是密切相关的,并且反映出它们所由产生的先前的情况。第一,野蛮 人不懂得爱情。感情是文明社会和高度修养的产物,野蛮人尚未达到理解感 情的地步。一般来说,希腊人正如他们的婚姻习俗所反映的那样,还不懂得 这种感情,不过,当然存在着不少例外。以希腊人的观点来看,肉体的价值 是女性所能具有的一切美德之标准。因此,婚姻不是以感情,而是以需要和 义务为其基础的。支配易洛魁人和阿兹特克人的就是这些观念;事实上,这 些观念起源于野蛮社会,并且反映了希腊部落的祖先以前所处的野蛮状况。 它们居然能够满足希腊文明社会对于家族关系的理想,这一点是颇为奇特 的。财产的增长和希望把财产传给子女的愿望,是促成专偶制以保证合法继 承人和将继承人的数目限制在一对夫妇的真正后裔之内的动力。在希腊式家 族所由产生的偶婚制家族中,已开始能识别子女的生父,但是尚未达到确定 的程度,因为古代同居权(juraconjugialia)的某些部分还残存未消。这一点 正好解释始于高级野蛮社会的、将妻子隔离起来的新习俗的起因。这种习俗 的实行是由于当时一定存在将妻子隔离起来的必要性,这种制度十分可怕, 以至已经走向文明的希腊人的家庭生活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幽禁和约束女性的 制度。虽然以上所引述的现象主要反映的是富裕阶层的家庭情况,但它所反 映的精神却肯定具有普遍性。
下面我们来谈谈罗马家族,在罗马家族中,妇女的情况要好一些,但同
样处于从属的地位。 在罗马,妇女所受的待遇和在雅典一样,但是在罗马家族中,女性的影
响与权力要稍大一些。作为家族之母(materfamilias),她是一家之主妇。她 可以不受丈夫的约束自由上街,并可经常同男人一起出入剧院和赴节日宴 会。在家里,她并不被限于特殊的居室之内,也不被排斥于男人的座席之外。 她不受加在希腊妇女身上的那些最恶劣的约束这一点,有助于使罗马妇女产 生个人尊严与独立的威情。普卢塔克说,自从通过萨宾妇女的调停而与萨宾 人媾和之后,妇女便获得了许多名誉上的特权。例如,在路上相遇时,男子 须向女子让路;有女子在场时,男子不得口出秽言,不得赤身露体。(10)但 是,结婚之后妻子就必须“从夫”(inmanumviri);这个观念就是:当她由于 结婚而不再“从父”以后,显然还必须处于另一种力量控制之下。丈夫对待 妻子象对待女儿而不象对待其同伴。而且,若其妻与人私通,他有权予以处
死,不过,想行使这种权力似乎须征得女方氏族会议的同意。 与其他民族不同,罗马人具有三种婚姻形式。三种形式都同样将妻子置
于丈夫的控制之下,并都把在合法婚姻(liberorumquer-endorumcausa)下生 儿育女视为结婚的首要目的。(11)这三种形式(confarreatio,co?e?mptio 和 usus)一直继续到共和时代之末,但在帝国时代便逐渐消除;到那个时候,第 四种形式即自由婚姻被普遍采用,因为这种形式不把妻子置于夫权之下。从 最早的时代起,离婚就一直由男女双方自行处理,这是偶婚制家族的一个特 点,说不定正是从那种家族继承过来的。但直至共和时代末期止,离婚事件 一直很少发生。(12)
希腊、罗马城市在文明的鼎盛时期流行淫荡之风,一般认为先前曾具有 比较高尚纯洁的贞操与道德,后来堕落下来,才出现这种现象?但是,对于 这种现象也可以作出不同的、至少是有所变更的解释。他们在两性关系上从 来就没有达到一种可以谈得上有所堕落的纯洁道德。在危及国家生存的战争 和斗争中受到压抑或有所节制的淫荡之风随着和平和繁荣而复燃,因为社会 的道德因素尚未产生出来以便铲除这种淫风。这种淫风很可能是从来没有彻 底消除的古代同居制度的遗风,这种制度作为一个社会的污点从野蛮社会流 传下来,而现在则在这种新型杂交之中得到了极度的表现。如果希腊人和罗 马人懂得尊重专偶制的平等性,如果希腊人不将妻子幽禁于闺房之中,罗马 人不将妻子置于夫权之下,我们则有理由相信他们的社会将会呈现出一种极 不相同的面貌。因为无论是希腊人还是罗马人,从来没有产生任何一种较高 的道德,所以他们也就没有什么理由来哀叹世风之日下。这种解释的主旨在 于说明:这两个民族都还没有认识到专偶制的完整原则,而只有这种完整性 才能将其各自的社会置于道德的基础之上。这两个卓越的种族,其文化生活 之所以中道沦丧,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由于他们未能发展和利用女性心智 上的精神力量、道德力量和保守力量,这些力量对于男子的进步与保持这些 进步来说,其重要性并不亚于他们自己的相应力量。他们经历了漫长的野蛮 社会,并从野蛮社会中获得了流传于后世的文明因素,但他们在昙花一现之 后,很快便在政治上土崩瓦解了,这看来是他们陶醉在自己创造出来的新生 活之中的结果。
在希伯来人中,在早期的时候父权制家族是酋长中通行的形式,但在百
姓之间则通行专偶制,父权制即将向这种制度转化。关于后者的结构,以及 家族内夫妇之间的关系的详细资料却很少。
不必寻求更多的例证就可以明显地看出:专偶制家族是从一个较低级的
类型发展成为它在有史时期开始阶段所呈现的那种形式的;它在古典阶段虽 未臻于完善,但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它显然是从在它之前的、作为其直接 萌芽的偶婚制家族之中产生出来的;它虽然随着人类的进步而发展,但在古 典阶段它还远没有达到其真正的理想。至少它的已知最完善的形式直至近代 才告出现。早期著述者所描写的高级野蛮社会暗示出当时普遍实行专偶制, 但其所伴随的情况却表明这种未来的专偶制正是在不利的影响下奋斗产生出 来的,它的活力、权利和自卫力都还很脆弱,并且仍处于古代同居制度的残 余势力的包围之中。
正象马来亚式亲属制表示的是存在于血婚制家族中的亲属关系、土兰尼 亚式亲属制表示的是存在于伙婚制家族中的亲属关系一样,雅利安式亲属制 表示的是存在于专偶制家族中的亲属关系;每一种家族都以一种不同的、有
特色的婚姻形式为基础。 就我们目前的知识范围而言,我们不能绝对地证明雅利安人、闪族人和
乌拉尔人的家族在以前曾有过土兰尼亚式亲属制,而后来在专偶制之下才告 废止。虽然如此,这却是我们从确知的事实中必然引导出来的推论。所有的 证据都如此明确地指向这一方向,因而不可能有任何其他设想。第一,氏族 组织在伙婚制家族中有其自然的根源,在那种家族中嫁与彼此之夫的一群姊 妹连同其女系子女和后裔一起,提供了原始氏族的确切范围和本体。当雅利 安家族的各主要分支首次闻名于世的时候,它们都有氏族组织,这一事实支 持了下述推论,即:当他们是一个尚未分裂的统一种族时,他们也具备这种 氏族组织。从这一事实又可进而推断:其氏族组织出自生活于同样的伙婚状 况之中的远祖,而那种伙婚状况正是产生这种非凡的、广泛传布的氏族组织 的根源。除此之外,在美洲土著之中也可以发现土兰尼亚式亲属制是与氏族 的原始形式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联系维持不变,一直到社会状况发生一场变 革,才有力量冲破这种联系,例如专偶制就会产生这种变革。第二,在雅利 安式亲属制中也存在着指向同一结论的某种证据。如果在雅利安人之中曾经 存在过土兰尼亚式亲属制,那么我们也可以设想这种亲属制的大部分称谓将 会在专偶制之下消失。凡是对原属同一种亲属关系而现在将予以区别开来的 那些人的称谓都将不得不停止使用。除了这种假设之外,不可能再有别的说 法来解释雅利安式亲属制的固有称谓之贫乏。在各种雅利安方言中,只有父 母、兄弟、姊妹和儿女的称谓是共同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共同的称谓(梵语, naptar;拉丁语,nepos;希腊语,αν∈ψιοS;)不加区别地用来称呼甥、 侄、孙和从表兄弟姊妹。就如此之少的血亲称谓而论,他们根本不可能到达 专偶制所包含的那种进步状况。但是,如果以前存在过一种类似土兰尼亚式 的亲属制,那么这种贫乏现象就可以解释得通了。兄弟和姊妹的称谓现在成 了一种笼统的、新创的称谓,因为在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中,这两种亲属关系 全部都按长于己者和幼于己者来分别表达;其各种称谓是用来指包括非亲兄 弟姊妹在内的那些人的。而在雅利安式亲属制中,这种区别被弃置不顾,于 是这种亲属关系首次按笼统观念来表达。在专偶制下,旧的称谓不能再适用 了,因为它们也可称呼旁系兄弟姊妹。但是,以前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残 余仍保留在乌拉尔家族例如匈牙利人的亲属制中,在匈牙利人的亲属制中, 兄与弟、姊与妹均以不同的称谓区别开来。在法语中也可发现同样的情形,
除 frère[兄弟]和 soeur[姊妹]外,还有 a ?l né以表示兄;pǔné和 cadet
以表示弟;a ?l née 和 cadette 以表示姊与妹。梵语中亦有 agrajar[兄]和 amujar[弟],née 和 agrajri[姊]和 amujri[妹]来表示这种亲属关系; 至于后者系出自 ée 和梵语还是出自土著的语言,我还不清楚。在各种雅利安 方言中,兄弟姊妹的称谓系同一词的方言变化,希腊语则以αδελφοS 代替φραΤηρ。如果在这些方言中曾存在称呼兄弟姊妹的共同称谓,那 么它们以前的那种使用范畴将使它们无法适用于专指亲兄弟姊妹的关系。土 兰尼亚式亲属制的这一突出的优点在雅利安式亲属制中被取消了,这需要一 种强大的动力,而以前存在、后来又放弃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可以解释这一点。 想找出任何其他的解释都是困难的。我们不能想象在雅利安民族的母语中不 存在祖父这一亲属关系的称谓,蒙昧和野蛮部落都普遍认识到这种关系;但 是在雅利安诸方言中却不存在这一亲属关系的共同称谓。在梵语中有 pitameha,在希腊语中有παπποS,在拉丁语中有 avus,在俄语中有
djed,在威尔士语中有 hendad,最后这个词象德语的 grossvader[大父]和 英语的 grandfather[大父]一样,是个复合词。这些词的词根是不同的。 但是,在以前的亲属制的称谓中,有一个词,不仅用来指真正的祖父、祖父 的兄弟、祖父的从表兄弟,而且还用来指祖母的兄弟和从表兄弟,它是不可 能用来指专偶制下的直系祖父和祖先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放弃这种称谓 是不难的。这样来解释在这种原始语言中缺乏对这一亲属的称谓的现象似乎 是合乎情理的。最后一点,在雅利安各方言中,对伯叔父、舅父和姑母、姨 母既无笼统的称谓,也没有专门的称谓用以区别父党的伯叔父和姑母同母党 的舅父和姨母。在梵语、希腊语和拉丁语中,分别有 pitroya,παΤρωS
和 patruus 指伯父和叔父;在斯拉夫语中则有 stryc 指伯叔父,在盎格鲁萨 克逊语、比利时语和德语中则有一种共同的词,分别作:eam,oom 和 oheim, 用以指伯叔父,而在克尔特语中则没有。我们同样不能想象在雅利安母语中 不存在舅父这一称谓,这是在野蛮部落中因氏族的关系而显得极为突出的一 种亲属关系。如果他们以前的亲属制是土兰尼亚式的,则必然存在过专指母 亲的亲兄弟和从表兄弟这种亲属关系的称谓。这种称谓所适用的人的范畴极 广,根据我们已经陈述过的理由,其中许多人在专偶制下并不是舅父,因此 这一称谓不得不停止使用。显然,在雅利安式亲属制之前一定存在过某种亲 属制,而后来让位给雅利安式亲属制了。
假定雅利安系、闪系和乌拉尔系诸民族曾经有过土兰尼亚式亲属制,那
么旧的亲属制因专偶制的关系而与当时实际存在的世系不相符合之后,这种 亲属制要转变为说明式亲属制是理所当然的。专偶制下的每一种亲属关系都 是专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新的亲属制,必然是通过基本称谓或基本称 谓之复合词来说明亲属,例如:称侄为兄弟之子,称伯父或叔父为父亲之兄 弟,称从兄弟为父亲之兄弟之子。这就是雅利安族系、闪族系和乌拉尔族系 现行亲属制的原始形式。现行亲属制中所包含的概括性称谓是后来引入的。 凡具有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部落,当被问到某人与某人的关系时,一律都用 与此相同的公式来说明其亲属关系。在土兰尼亚人和马来亚人之中都始终存 在着一种与雅利安式完全相同的说明式制度,当然,因为他们另有一种永久 性的亲属制,所以这种制度不是正式的亲属制,只是一种用来追述亲属关系 的手段。从雅利安族、闪族和乌拉尔族的亲属称谓之贫乏,可以明显地看出 他们必定曾放弃过一种先前存在过的亲属制。因此,下面的结论是合理的, 即:当专偶制家族普遍建立时,这些民族便翻回去使用在土兰尼亚式亲属制 下始终使用着的那种旧的说明式,从而听任那种与世系不相符合、对于世系 无所用的过时的形式自行消灭。这应当就是从土兰尼亚式亲属制演变为雅利 安式亲属制的自然而明白的过程;它也令人满意地解释了雅利安式亲属制的 起源及特性。
为充分说明专偶制家族与雅利安式亲属制的关系,需要象对前两种亲属 制所做的那样,对这种亲属制加以详述。
试比较一下这种亲属制在雅利安诸方言中的形式就可以看到:现行亲属 制的原型纯粹是说明式的。(13)雅利安式的典型埃尔斯式,乌拉尔式的典型 爱沙尼亚式,至今仍是说明式的。在埃尔斯语中,唯有表示血亲的称谓,例 如父母、兄弟、姊妹、子女的称谓是基本的。其余一切亲属都通过这些称谓 来说明,但都从反顺序开始,例如:兄弟;子,兄弟的[兄弟之子];子, 子的,兄弟的[兄弟之子之子]。雅利安式亲属制表示的是专偶制下的实际亲
属关系,并且假定子女的生父是已知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种与克尔特式[译者按:即指埃尔斯式]有着本质
区别的说明式传进了这种新的亲属制;但是并没有使它面目全非。这是由罗 马的民法学家为完成世系法典大纲感到需要而创造出来的,我们应当感谢存 在这种需要。他们的新方法已为一些受到罗马影响的雅利安各族所采纳。斯 拉夫式亲属制有些极为特别的现象,显然是从土兰尼亚式亲属制那电动机付 来的。(14)为了从历史上来认识我们现在的亲属制,那就有必要依靠由罗马 民法学家所完成的罗马式亲属制。(15)他们所增加的东西虽然有限,但地却 改变了说明亲属的方法。我们已在上文说明过,这些增加的内容主要在于: 发明一些称谓把父党的伯叔和姑母同母党的舅父和姨母明确地区别开来。他 们发明了一个词称呼祖父,用来作为 nepos[孙]的对应词。依靠这些称谓和 基本称谓以及适当的附加语,他们得以将包括每个人的全部新属在内的值系 的和五个最近的旁系的亲属关系系统化。罗马式亲属制是专偶制下出现的一 种最完善、最科学的亲属制;它因发明了话多表示姻亲的称谓而更加引人瞩 目。这种亲属制比盎格鲁萨克逊或克尔特式亲属制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我 们自己吸取了这种优点的亲属制。在本章末尾的表中,我们列举了拉西械和 阿拉伯式,前者作为雅利安式亲属制的代表,后者作为闪族式亲属制的代表。 阿拉伯式似和曾经历过与罗马式相同的过程,并也获得了与之类似的结果。 这里,我们仅对罗马式加以说明。
在直系中,从己身到六世祖(tritavus)为上行六代,从己身到六世孙
(trinepos)为下行六代,在对这些亲属进行说明时只使用四个基本称谓。如 果想表示第六代祖先以上,就以六世祖为新的说明起点;由此便有,六世祖 之父(tritavipater),这样一直上溯至六世祖之六世祖(tritavitritavus), 便是己身的第十二代直系男性祖先。按照我们笨拙的称谓方法,那就必须把 祖父的祖父一语加上六番来表示这同一亲属关系,或宁可说来描写这位祖 先。以此类推,六世孙之六世孙(trinepotistrinepos)便是己身的第十二代 直系男性后裔。
第一旁系的男支由兄弟(frater) 开始,其序列如下:兄弟之子
(fratrisfilius),兄弟之孙(fratrisnepos),兄弟之曾孙(fratrisprone- pos),一直到己身的兄弟之六世孙(fratristrinepos)。若须说明第十二代后 裔,就以兄弟之六世孙为第二个起点,由此而有兄弟之六世孙之六世孙 (fratristrinepotistrinepos),作为这一序列的终点。按照这种简单的方 法,把兄弟作为这一系中叙述世系的基本称谓,属于这一系的任何人都根据 这个基本称谓在说明中的效用来表达他与兄弟的关系;凡是按这种方式来说 明的人,一望而知其属于第一旁系的男支。以此类推,同一系的女支由姊妹 (soror)开始,其序列如下:姊妹之女(sororisfilia),姊妹之外孙女 (sororisneptis),姊妹之外曾孙女(sororisproneptis),直至姊妹之六世外 孙女 (sororis)trineptis) ;再推至姊妹之六世外孙女之六世外孙女 (sororistrinep-tistrineptis),即姊妹之第十二代后裔。第一旁系的两支, 严格地说,都起源于彼此之间的共同纽带,即父亲(pater);然而,把兄弟和 姊妹作为说明世系的基本称谓,这就不仅将这一系而且还将这两支都完全划 分清楚了,同时,每个人同己身的亲属关系也就明确了。这是这种亲属制的 主要优点之一,因为它体现为一种区别亲属和说明亲属的纯科学方法而贯串 于所有各支之中。
第二旁系的男支,就父党言,由父亲的兄弟“叔伯”(patruus)开始,包 括他本人和他的后裔。每一个人,按照说明他的称谓,可以完全准确地表达 出他在这一系中应处于什么位置,而他的亲属关系也就表达得很明确了;由 此便有,叔伯之子(patruifilius),叔伯之孙(patruinepos),叔伯之曾孙 (patruipronepos),直至叔伯之六世孙(patruitrinepos)。若须继续往下表 达这一系的第十二代后裔,则越过中间几代以后,到达叔伯之六世孙之六世 孙(patruitrinepotistrinepos)。我们看到,在《罗马法》所使用的正规称 呼方式中摈斥“从兄弟”一词。这个关系被称为“叔伯之子”(patruifilius), 也被称为“叔伯兄弟”(fraterpatruelis),而大多数人通常则用俗称而呼之 为“从兄弟”(consobrinus),英文的 cousin 一词即源此而来。(16)第二旁 系的女支,就父党言,由父亲的姊妹“姑”(amita)开始;她的后裔都按照上 述同样的方案说明;由此便有,姑之女 (ami-taefilia),姑之外孙女 (amitaeneptis),直至姑之六世外孙女(amitaetrineptis),以及姑之六世外 孙女之六世外孙女(amitaetrineptistrineptis)。在这一旁系的这一支中, 也不使用“姑表姊妹”(amitina)这个专用称谓,而代之以说明式的“姑之女” (amitaefilia)。
以此类推,第三旁系的男支,就父党言,由祖父的兄弟开始,他被称为 “叔伯祖”(patruusmagnus),或可译“叔伯大父”。到了这一旁系,专用称 谓就不方便了,不得不凭借复合词以表达之,尽管其亲属关系本身仍是具体 的。显然,直到比较晚近的时候,也没有对这种亲属关系标以专称。就现在 调查所及,没有任何一种现存语言对这种亲属关系具有一种原始称谓,然而 没有这种称谓就无法表达这一旁系,除非使用克尔特人的方法。如果简单地 把他称为“祖父之兄弟”,这个名称虽说明其人,但却对亲属关系表达得太 含蓄;但如果称之为“叔伯祖”,这就表示出一个具体的亲属关系了。像这 样把本系本支中的第一人确定下来,就以此为叙述世系的基本称谓,他所有 的后裔都通过与他的关系用说明式表达出来;于是,每个人在亲属关系中的 系、党、支和亲等就统统一目了然了。这一系也可以推及第十二代后裔,其
序 列 如 下 , 叔 伯 祖 之 子 (patruimagnifilius) , 叔 伯 祖 之 孙
(patruimagninepos),推至叔伯祖之六世孙(patruimagnitrinepos),然后到 叔伯祖之六世孙之六世孙(patruimagnitrinepotistrinepos)为止。同系的女 支由祖父之姊妹“祖姑”(amitamagna)开始,她的后裔也按同样的方式说明 之。
第四旁系和第五旁系的男支,就父党言,分别由曾祖父的兄弟“叔伯曾
祖”(patruusmajor)和高祖父的兄弟“叔伯高祖”(patruusmaximus)开始。 第四旁系的序列由叔伯曾祖之子(patruimajoris-filius)推至叔伯曾祖之 六世孙 (patruimajoristrinepos) ;第五旁系的序列由叔伯高祖之子 (patruimaximifilius)推至叔伯高祖之六世孙(patruimaximitrinepos)。这 两系的女支分别由“曾祖姑”(amitamajor)和“高祖姑”(amitamaxima)开始, 每一支中的人都按上述同样的方式说明之。
以上所述各系都是仅就父党来说的。现在很明显地看出,对于母党的舅 父和姨母,必须要有一些专用的称谓,才能使这套罗马说明式的方法臻于完 备;母党的亲属在人数上与父党同样的多,也完全划分得很清楚。这方面的 称谓则有“舅”(avunculus)和“姨”(matertera)。在说明母党亲属的时候, 以女性直系代替男性直系,不过第一旁系保持不变。第二旁系的男支,就母
党言,其序列为舅 (avunculus) ,舅之子 (avunculifilius) ,舅之孙 (avunculinepos),推至舅之六世孙(avunculitrinepos),而止于舅之六世孙 之六世孙(avunculitrinepotistrinepos)。其女支序列为姨(matertera),姨 之女(materteraefilia),余类推。第三旁系的男支和女支分别由舅祖”
(avunculusmagnus)和“姨祖”(materteramagna)开始;第四旁系分别由 “舅曾祖”(avunculusmajor)和“姨曾祖”(materteramajor)开始;第 五旁系分别由“舅高祖”(avunculusmaximus)和“姨高祖”(materteramaxima) 开始。各系各支中的人都按上述的方式以相应之法说明之。
由第一旁系推及第五旁系,这五个旁系所包括的亲属范围已足可适应一 部世系法典为实用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因此,罗马公民的日常用语也就不再 推及第五旁系以外了。
拉丁语中有关姻亲的称谓是特别丰富的,而在我们的英语中却使用 father-in-law[译者按:夫之父或妻之父]、son-in-law[译者按:女之夫]、 brother-in-law[译者按:夫之兄弟、妻之兄弟、姊妹之夫、妻之姊妹之夫或 夫之姊妹之夫]、step-father[译者按:继父]、step-son[译者按:夫之前妻 之子、或妻之前夫之子]以及诸如此类不恰当的名称来表示二十来种非常普 通、非常密切的亲属关系(对于这些亲属关系在拉丁语中差不多全都有专用 的称谓词),英语之贫乏由此可见。
对于罗马式亲属制,我们无须再作详细的叙述了。我们已经说明了它的
原则和最重要的特征,其详细程度足以使人理解其全貌。就方法的简易、说 明的确切、支系排列的明确和称谓的优美而言,罗马式亲属制是无可比拟的。 从其方法来看,它在人类至今为止创造的亲属制中也当首屈一指。罗马人的 头脑只要有机会创造一个有系统的形式,总是能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做到一 劳永逸,上述的事实也为此提供了一个例证。
我们没有说明阿拉伯式亲属制的详细情况;但是,因为表中已列举了这
两种形式,所以,对其中之一的说明也就足以说明另一种,对某一种的说明 对另一种同样适用。
这种亲属制所增添的专门称谓和完善的方法,使亲属通过其后裔、婚姻
配偶和共同的祖先相互联系起来。他们把他们自己排列为一个直系和几个旁 系;后者始终与前者分道扬镳。这些都是专偶制的必然结果。每一个人对于 居中心位置的己身的亲属关系都有精确的规定,除了亲属关系相同的人之 外,各人都可通过专门的称谓或说明性的名称与其他人相区别。这种亲属制 也反映了每个人的血统的肯定性,只有专偶制才能够保证血统确实无疑。此 外,这种亲属制所说明的是专偶制家族中实际存在的亲属关系。这种婚姻形 式产生这种家族形态,这种家族形态又产生这种亲属制,没有什么能够比这 更明显的了。这三者是说明式亲属制所独有的一个整体的必要三部分。凡是 对于专偶制家族、它的婚姻法和它的亲属制来说是确实者——这些是我们通 过直接观察获知的——对于伙婚制家族、它的婚姻法和它的亲属制来说,也 同样确实;而对于血婚制家族、它的婚姻形式和它的亲属制来说,其真实性 也丝毫不减。只要已知三者中的任何一个,其余二者的存在总会在某个时候 被人确切无疑地推断出来。如果可以对这三者的重要性作出区别的话,那么, 亲属制可说是最为重要的。它通过每个人的亲属关系极其明确地表达了婚姻 法和家族形态;因此,它不仅保存了最好的事实证据,而且保存了有多少由 血缘联系起来的人就有多少与此相一致的说明方法。它提供了家族组织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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