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1)领主的自留地,那是严格地属于领主自己的,部分由自留地上的特 种农奴,部分由农村的农奴来耕种的;后者的服役是强制的;(2)领主的“围 地”,那是自留地的一部分,租给贱农或租户农民的;(3)庄园农奴的租地, 即散布在耕地的三种地区上的分条“码地”;(4)干草地;(5)森林地;
(6)荒地;(7)教区教士的领地,即有时称为“上帝部分的土地”。最后 一种领地,或者是在单一块地面上,或者是夹杂在村庄耕地中间的条地,象 属于领主的自留条地那样。那也是由农民代替教士来耕种的。
属于领主的房屋,包括有一所庄园住宅和一所仓库。庄园住宅至少有三 个主要房间:大厅、宿舍和日光浴室或接待室或凉廊。亚德勒斯·亚诺尔二 世为他的夫人革特鲁德建造了一所木头庄园住宅,关于这住宅,我们看到一 段详细的描写文字。
它是三层楼房,所以它看来象太阳般地挂在空际。地下室,地位宽阔,放着编结的大篮子、阔 口瓶、木桶及其他家具。第一层包括一间居住室,有巨型火炉、食品间、碗碟柜、领主和领主夫人的 卧房;靠近卧房的有:盥洗室、仆役间和儿童卧房。接待室,叫做“凉廊”是接待客人的,也用作祈 祷堂或小礼拜堂。厨房分设在两层:在下层,烘烤猪肉,宰杀鹅、阉鸡及其他鸟类,准备煮吃。在厨 房的另一层上,烹饪其他食品,在这里使用许多烹饪锅并通过辛苦的准备工作,为领主准备最考究的 食品。
在上层楼面有:用走廊道接连的各种房间或大厅。
庄园住宅的陈设品是稀少的。玻璃窗是罕见的;大厅里设着:放在支架上的桌子、几只长椅和 小凳或塞着草秸或羊毛的长凳,一两只椅子和一两只麻布箱子。住宅中可移动的东西有:一两只煮开 水用的铜锅和一两只铜盆,几只木制的大盆和切面包等的木板(较少用金属制的),一副铁的或皮革 的烛台,一两把厨刀、一只食盐箱或钵和一只铜水瓶或水盆??宿舍内包括一张粗陋床而很少褥单和 毯子,因为白天所穿的大衣在夜里一般是用作盖被的。①
关于一所庄园的大小,我们不能作出估计。我们没有充分资料来决定“平 均数”。关于住持的土地上的资料编制,最简洁而又最好。但寺院的可贵纪 录指出:庄园的大小没有统一规定;它们的面积也相差得很大。一所庄园是 没有固定的或通常的规模的。在这方面,它的不规则性既不大于、也不小于 一个美国农场。然而,它比起现代的一般农场要大得多。一所不满十个家庭 的庄园村庄,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从《末日审判册》②所搜集的统计资料里, 可以看出:在第一组十四处庄园里,各有三十二个家庭,在第二组十四处庄 园里,各有十四个家庭,在第三组十四处庄园里,各有十一个家庭。按照这 一比例并以每块租地包括三十?来计算,最小的庄园至少应有三百三十到五 百五十?,不包括草地、森林地、荒地以及领主自留地在内。一定还有很多 庄园比这庄园要大得很多。一般说,在布局方面,庄园是相当紧密的。但在 下列场合,庄园的布局,可能稍微散漫,而看来杂乱无章地散开在土地上: 在吸收了旧克尔特族的残余的地方上,或在由合并一个破碎的罗马庄宅的一
① 洛泽斯(T.Rogers):《工作与工资》。
② 指诺曼底公威廉于 1066 年征服英国后所编制的英国的土地丈量清册。由于英国人民对这一掠夺土地之光 奏的丈量册深怀恐惧,故有此称。——译者
些地段而成的庄园上。今天,在欧洲,有很多村庄的界线,很准确地符合于 往昔中世纪庄园的规模,而这些村庄就是从旧庄园兴起来的;其中很少庄园 的面积少于一千■。封建制度的格言是:“没有无土地的领主,也没有无领 主的土地”,所以,只拥有一个庄园的领主在封建阶层制度里一定是属于最 低级的领主。大贵族——公爵、男爵甚至子爵——拥有几百处庄园,而教会 与寺院的庄园,是数以千计的。
一个贵族的“领地”(不要同“自留地”混为一谈),是他所占有的庄 园之总和,不论多少或大小。在国王方面,这些领地叫做王室领,也总称为 国库领。它们往往不是或不常是相毗连的;但分散在整个一个省内或封邑内; 领主的附庸所有的庄园有时夹杂在他们宗主的庄园之间。在中世纪时代,许 多土地的转移,是由于贵族、主教、住持为要获得接界的庄园,通过购买或 交换方式所作努力之结果。只有一处庄园的骑士和小贵族的情形,一定是不 少的。例如豪特维尔·汤克勒德,即这个姓的著名家族的族长,是在诺曼底 的库坦斯附近只拥有一所庄园的骑士。
在这样的情况下,风俗只不过是由于需要而硬化起来的传统而已;它在 庄园上的共同任务里,要求同时而且常常协作的工作。农民是在同一时期耕 地,在同一时期播种,并在同一时期收获的。但共耕制只应用于领主的自留 地上,不是应用于农民自己的土地上的。这也不是一向同样地进行的。在有 的庄园上,整个自留地是由农民的全部耕牛队来耕地的;在其他庄园上,部 分自留地,分配给各个农民来耕种的。收割谷物是用镰刀,那是一个缓慢而 倒退刈割的方法。我们听到很多控诉:农民在收获时期偷窃了他邻人的谷物, 他秘密地越过了界线,在他邻人的平行条地内,抓取了一把谷物,有人偷偷 使用锄来扩占他的邻人的一点地,或有人偷移了那些作疆界标记的石头或木 桩要多得几英寸地上的干草。在村庄章程里,有一项普通而又重要的规定; 就是,任何人在收获时期,在日出前或日没后,不得到田间去,不论带着或 不带着一部货车。打谷或者是用老牛来踏出谷物的方法,象《圣经》中所描 写的那样,或者用连枷打下谷物方法,并在风中簸扬谷物——这一工作,常 常是由妇女与儿童做的。
关于领主自留地的优先权,是从来未曾有过什么问题的。它一向必须最
先耕,最先种,最先收状。因为领主要求农民的服役,他们常常必须放弃自 己的田地上的工作,即使在它们最需要注意的时候。如果有风暴发生而庄稼 遭受了危险,领主的谷物,须先行抢救。当领主出售他的农产品的时候,他 也享有同样的“优先权”。他的谷物、他的葡萄酒和他的牲口,须最先送到 市场上去。当一个农奴死了,他的领主有权获得他所遗下来的最好的牛和最 好的羊;领主拿走这些东西,作为一种遗产税。
草地所占的重要地位,是出乎今天我们的意料之外的,因为它是干草生 产的唯一源流。在十七世纪之前,欧洲人还不知道播种草籽和采用各种青饲 料。草地上的干草,是所可得的唯一的干草,直到他们发现了草籽可以搜集 和大车轴草可以用作肥田的原料以后。当然,干草的供应,是有限的;因为 只有那些属于村庄所有的低湿地上才能生产它。而且,因为在草地上未曾使 用轮种的办法,土壤的肥沃性逐渐枯竭。干草在历史上是具有现实的影响的, 虽然农业历史家尚未充分地看出了它的重要性。根据统计证明:在中世纪时 代,草地在和耕地相比之下的价值要五倍大于它在今天的价值。现在,一个 农民可种植干草于他所愿意种植的地方,并且随心所欲地种植多少。可是,
在中世纪时期,在各个村庄社会里,干草的数量,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它的 质量,由于报酬递减律的作用,也有着退化的倾向。
所出产的主要谷物是:小麦(但在德意志,是裸麦)、雀麦和大麦。亚 麻种植于雨水条件相适合的若干地区内,而大麻有时也是种植的。元麦是在 大麦与小麦之间的中间谷物。普通的蔬菜是:芜菁、蚕豆、豌豆、洋葱、菠 菜、甜罗卜、药芹、大蒜、藿香、水芹。在水果中有:苹果、生梨、木瓜、 梅子、樱桃。樱桃似乎尚未被种植,但野生的已经摘取。胡桃树是普通的, 而在南欧洲,葡萄和橄榄是到处都有的。然而,葡萄藤曾被广泛地种植,并 在中世纪时代比在今天远远地更向北传布。葡萄的培植代表着农业的最高级 和最细致的形式。家畜和家禽,除了火鸡之外,象今天我们所知道的,当时 都有。猪是最普通的农畜。鸽子是由领主饲养的,农民不得养鸽。蜜蜂是到 处都养的。事实上,蜜蜂的经济地位,在中世纪时代是很大的。除了果汁以 外,它供给了唯一的甜昧;在教堂中,为了封蜡和蜡烛所消耗的蜜蜡的数量, 也是极大的。蜂窠常常用遗嘱来特别处理,甚至象封邑一样地作为恩赐—— 由此可见对蜜蜂是多么珍视。公牛比马远多用于田地上。公牛的饲养较便宜, 它们又较少生病;此外,当它们到了老年的时候,还可供应牛肉。然而,这 种牲口又轻又矮小;它们的重量远少于后世的耕牛。母牛除非在挤乳的时期, 是在荒地上与沿着森林边缘上吃草。猪是散放着的。牛和猪都能懂得好好地 保卫自己,但绵羊则不然;由于它们胆小和喜欢集合在一起的习惯,使它们 容易成为狼和掠夺者的捕捉物。要以所产的少量干草来维持牲口过冬,是有 很大困难的。牲口几乎完全吃着草秸和树上落下来的枝叶;所以,到了春天, 它们常已变得如此瘦削,以致它们不能走动,而须把它们载运到草地上去。 所以,普通的办法是:在冬季初期,除那些为耕地与繁殖目的所需的外,宰 杀一切牲口并盐腌它们的肉。至于牛乳,是极少的。甚至在十三世纪,当农 业方法已有改进之后,亨莱的窝尔特,英国的一个农场管理员,曾写这一篇 著名的农业论文;他只希望三只乳牛每周能生产三磅半白脱油。牛乳大多是 用以制造干酪的。通常用的农具是:耕犁,是只在尖端上有铁的苯东西;耙
(常常是有刺木头装着一根木柄的东西)、锄、铲、鹤嘴锄、尖嘴器、大镰、
镰刀、连枷、用以碎土的大槌、铁杆、斧头、螺钻、手斧等等。 村民的生活,是一种艰苦而又单调的生活,不象近代农民有着机械来减
轻劳动那样。那些农民所处的苦难而又残酷的境遇,使他们的感觉性变得如
此迟钝而又麻木,以致今天我们会大吃一惊。甚至近代生活中最主要的礼貌 是被漠视的。在气候很热的时候,男人一丝不挂地在田间和妇女并肩工作着。 哈文特的腓力告诉我们说:在夏天,他“看到大多农民在市场日子里,在街 道上和在村庄广场上走来走去,不披上什么衣服,甚至袴子也不穿,为的要 凉快。他们这样赤身露体地进行他们的工作。当有些僧侣震惊于这种景况而 愤怒地加以申斥的时候,他们粗暴地回答道:‘那管你们什么事?’”
农民的茅舍,全部是用木材或枝条造成,屋顶盖着茅草而没有烟囱的, 所以茅舍人不能在室内烘着自己的面包。在夏天,烹饪工作大多是在户外露 天进行的;而在冬季则在茅舍内泥地上进行的;当开门的时候,浓烟会从门 口或从屋顶上洞孔冲出,因而户内的可怜人会睁不开眼睛的。中世纪农民, 在一间泥地的茅屋内,是没有人工照明的。用柴把作为火炬是有危险的,因 为屋顶茅草可能着火;至于蜡烛,他无力置备。而且,在天暗之后,他没有 什么事情可做。他不能再工作。他不能读书,因为他没有书;即使有书的话,
他也不知道怎样读。所以,在日没之后,他和妻子、儿女就去睡觉了。但卧 床是什么样呢!它仅仅是屋角里的一堆草秸,有着恶虫而常常又是潮湿的。 他是不脱衣服睡觉的。可是,我们会容易夸大了中世纪农民的艰苦状况,象 我们将在下文所看到的那样。
关于一个平常的庄园(因为虽然有着多种多样不同的风俗习惯,但这些 差别一般是程度上的而非种类上的不同)上的劳动生活,卡尔·毕赫尔作了 下列描写:
在这种制度下,小地主亲自进行监督,而大地主通过一个管家来监督。那靠近庄园住宅的领主 自留地,由永久附着在这块地上的农奴来耕种;他们在那里取得食宿,并在多方面的分工制下,从事 于农业和工业生产、家庭职务以及对领主的个人服务方面。领主自留地是夹杂在人数多少不同的不自 由农民的租地之间,每个农民独立地耕种他的“足够养活一家的土地”,而大家和领主共同使用着牧 场、树林和水流。然而,同时,每块农民租地要求它的租有者履行若干种服役并缴付若干种自然产物 的捐税给庄园。这些服务包括起初按照需要,后来按照时间计算的劳动,不论所做的劳动工作在播种 或收获时期的田野间,在牧场上,在葡萄园、花园或森林里,或在庄园工场上,或在妇女工场内,在 那里农奴的女儿们做着纺纱、织布、缝纫、烘面包、酿造啤酒等工作。在为庄园服役的日子里,不自 由的劳动者在庄园住宅上可取得他们的膳食,完全象庄园农民所可取得的那样。他们还须修葺在庄园 住宅和它的田地周围的篱笆,替领主住宅守望,并须承担传递书信与运送货物的工作。那些缴给庄园 的实物租税,部分是农产品:例如五谷、羊毛、亚麻、蜂蜜、蜡、葡萄酒、牛羊、猪、家禽或蛋,部 分是公社森林里所砍下来的并已可应用的木材:例如木柴、木头、葡萄藤桩、火把、盖屋板、桶板和 桶箍;部分是手工业制品:例如呢绒和麻布、袜子、鞋子、面包、啤酒、桶子、碟、盆、酒杯、铁器、 锅子和小刀。由此可见,那为供应商品所需的某种程度的专业化,已经存在。在劳役与地租之间,还 有各种义务:例如从农民田舍运粪肥到领主的田地上,替领主饲养牲口过冬,为招待庄园的客人表演 游艺。另一方面,领主给农民以经济帮助:例如,饲养传种的牲口、建造为共同使用的渡口、磨坊和 炉灶,为大家防止暴动和不公平行动,又当谷物歉收或其他困难发生的时候,他根据约言,从他的仓 库里发给救济品。①
从上面看来,庄园是一个相当自给自足的小经济有机体;它可免除古代 罗马奴隶制大地产的严格集中情况;它给每个农民一间单独的茅舍和几块田 地以满足他家庭的需要;从而使他获得某种程度的个人独立地位。
庄园的自给自足状态,在封建的盛世,是一个真实的情况,虽然它从来
未曾达到过完备的程度,因为特别是盐、铁和磨石须从外面运入的。大庄园 雇佣“交易人”来购买外面的商品并出售庄园的剩余品这项意见,是站不住 脚的。每个庄园主要必需品,是由自己生产,自己制造的。除了在饥荒时期 之外,很少有小麦及其他谷物的地方性市场;至于葡萄酒、啤酒、羊毛、麻 布、皮革、毛皮,等等的地方性市场,也是很少的。这些东西是在庄园上制 造的,也是在庄园上消费的。
关于中世纪农民职业的性质和它们的季节性质,在中世纪历本上所附很 多古怪的插图内,已为我们保存下来(这些历本是我们近代农民历书之鼻 祖);每个有观察力的游历家也可从很多大礼拜堂的雕刻上看得出来,如亚 眠大礼拜堂的大门口很显著地说明这所教堂是在一个农业社会中建造的。米
① 毕赫尔:《工业革命》,第 103—105 页。
叶的《天使图》①,表明了村庄晚钟在每个小村里所起的作用。在中世纪农民 的谈话里,常以取自日常生活的形象来增添风趣。有时,在这些语言里,反 映出有趣味的心理。英国农民称他的田地为“犁地”或“畦沟”。日耳曼农 民称之为“晨地”或“白天工作”地(在这两个名词里,主要因素是时间, 而非工作本身)或“转弯”地,就是暗指耕犁的转弯。耕地的终点就是骈兽 在畦沟里转弯的地方,一向是最后犁耕的部分,因而有时叫做“头地”。那 是标出白天工作的界限的。“所以,疲倦的犁夫和力竭的耕牛在季节末期所 做的这项最后工作,成为大家所熟悉的劳苦一生终结前的最后挣扎之象征。 布勒通农民,在临终气息奄奄的时候,被说成是‘正在耕他的头地!’”。 我们不要以为:一个庄园的社会结构是包括层层上叠的一系列“层次” 的。“纺织物”这个词可更好地描写出这一情况,因为诸阶级互相错综地交 织着,构成了一个紧密的社会集团,虽然类型不一。最低微的阶级,是奴隶。 但在第八世纪以后,中世纪欧洲的奴隶制度已迅速衰落,以致到了 1000 年, 作为一个制度来看,实际上它已是微不足道。我们所可看到的少数奴隶,不 是田间劳动者,而是家庭仆役。庄园经济的惯例是不容许欧洲奴隶制度继续 保持的。当“土地丈量”进行的时候(1086 年),英国奴隶人数只占王室领 上的全部依附人口中的百分之九。在中世纪欧洲,奴隶制度的逐渐崩溃,不 是因为人道主义的感情或一种新的良心起着作用,而是因为它的存在和时代 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结构是相抵触的。甚至南欧洲也逐渐缩减了奴隶制度而转 到了农奴制度方面,并以“从农奴经济产生出来的日耳曼法典来替代了从奴 隶制社会产生出来的古典罗马法??到了十二世纪,罗马法理学和查士丁尼 法典,在意大利已变为烟没无闻,而伦巴人的法典正在全盛时代”。至于后
来罗马法的复兴,是起于完全新的而又不相同的经济状况里的。
在中世纪社会的下层里,身份和租地如此交织着的,所以不可能撇开租 地的性质来讨论社会组织的。一般说,一处中世纪庄园上的基本人员包括有 农奴和贱农。这两个等级的依附人,有着不同的历史根源、不同的社会地位 和不同的经济状况。农奴的本原,从历史上看,是从罗马的隶农和日耳曼的 “半自由人”(litus)传下来的;就是说,这两类不自由的租户在罗马帝国 的后期已经存在按法律的假定——就是,在技术上对农奴的看法——农奴在 人身上是一个自由人,而在经济上是一个不自由人。但在喀罗林时代,老的 不自由阶级,由于很多自由人被降到农奴地位,而有着显著的增加,因而它 不仅包括那些没有财产的人,而也包括那些小有财产而不够维持自己和他们 家庭的人。每个住在领主土地上的自由人下降到低微地位。这些“可怜的自 由人”和真正农奴很少差别,终于和他们相混合了。不是法律的理论,而是 租地和所要求的服役的类别决定了农民的身份。第九世纪的一本寺院纪录里 告诉我们说,有三种农奴:隶农、半自由人和被奴役的自由人,都住在同一 的庄园上。
表面上,农奴的命运和奴隶的命运,似乎没有什么不同之处。但事实上, 并不如此。奴隶是一种动产,可以象牲口般被买卖。但农奴是不得离开土地 而出售的;如果庄园出售,他跟着庄园转移到一个新的庄园领主方面。所以, 农奴有着一块世袭地,正确地说,世袭地有着农奴,因他是土地上的不可分 离部分。而且,农奴享有一个奴隶所不能享有的家庭关系;他的妻子和儿女
① 米叶是法国大画家(1814—1875 年)。他的“天使图”绘于 1859 年。——译者
时常在文献里被提到。虽然,直到中世纪相当晚时期以前,农奴的确非得领 主的同意不得娶妻;非得准许,也不得娶本庄园社会以外的一个妇女;如果 他这样地结了婚(混合婚姻),他必须付一种罚款。关于禁止混合婚姻的例 子,最早见于格列高里一世的书简里。混合婚姻起初是严厉禁止的,因为这 种婚姻会使社会完整趋于破裂并使庄园的经济效能趋于减低。但这项规则不 能付诸实行。自然的和社会的倾向反对它,而且教会也反对这种拆散家庭的 办法,就是,由混合婚姻所生的子女将分配给丈夫的领主庄园与妻子的领主 庄园。因此,这项混合婚姻的禁令终于废止了。
乍看起来,封建制度的建立,似乎使农民的命运更恶化并使他们的情况 比前更坏。但农民所遭受的经济剥削,从他们在庄园上所享有的安全的增加, 获得了部分补偿;在那里,领主保护他们的人身和他们的财产,是对己有利 的,在那里如值外来的侵犯,城堡给农民以一种庇护,在九至十世纪,保护 比自由还更需要。到了查理曼时代,那些没落自由人所失掉的权利,已是代 价昂贵的有名无实的权利,因为从它们所得,已不偿所失了。皇帝的战争这 样多而且所有的战争都在辽远的边境上进行,所以那加在自由人身上的军役 重担已超过了他们所能负担的程度。由于降为农奴,自由人可免除军事服役 并能够安居在家内;他所负担的新庄园捐税,不大于,即使相等于,军事负 担和所可能遭受的时间与产品上的捐失;这种捐失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在春 夏两季,当他的田地正在需要翻土播种和他的庄稼正在需要收割的时候,他 被召去服军役而长期留在外面。农民的命运,在第九世纪新制度下,甚至比 在老制度下可能好些。寺院纪录里,记述农奴的劳动与辛苦,但未曾揭露他 们的可怕的艰苦或贫困状态。圣加尔寺院的高僧在 884 年所记的一件故事里 表明:那时的犁夫边踏畦沟,边对牛唱歌,象他们在后来更不幸的情况下所 做的那样。
农奴和贱农的地位,往往被认为相同而混为一谈。老实说,这两个阶层
也常常是难于区别的。有各种程度的贱农,正象有各种程度的农奴那样;贱 农的身份,也象农奴的身份那样;是由他所保有的租地的种类来规定的。租 地分为:自由租地、力役租地和不自由租地。贱农被说成是“自由人中的最 低微的人”。他也可说成是农奴中的最幸运的人。在英国法律里,我们看到 贱农和农奴之间差别的反映:法律以二百先令的罚金来保护贱农的生命,而 对于农奴生命的估价,只作六十先令。从历史上看,贱农阶层的起源后于农 奴阶层。如上文所述,农奴阶层可追源到罗马时代。另一方面,贱农是产生 于封建时代的早期,就是在封建制度正在萌芽、正在演化的时期。在英国, 贱农的最初出现,是在诺曼征服之前从部族制度过渡到封建制度的时期;在 欧洲大陆上,贱农是法兰克帝国瓦解,尤其是特权制度的牺牲者;这项制度 授给乡村领地以独立与自治地位,因而削弱了王室的权力,扩大了庄园制度 的主要特征。贱农阶层原来是从很小的自由农集团来补充的;后者所有的土 地不够大得使大封建主寻求他们的同盟作为附庸;在过渡的混乱状态下,他 们的势力也不够强,足以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而能保持他们的土地。他们是 属于小土地所有者阶层;为了他们,查理曼曾以下列规定来放松了他们的军 役负担:在两个各有两处庄园的人中,一个人应为另一人配备军需,在三个 各有一处庄园的人中,二个人应为第三个人配备;五个“半庄园”人应为第 六个人配备等等。一句话说,贱农原来是一个在自由农村公社居民的地位之 上的小自由农;他在情势压迫之下,把他田地的所有权交给某个有势力的地
主邻人。后者把他的小地产合并于自己的大庄园(庄宅)内,于是,这土地 的旧主人被降到依附人的地位,而在社会地位上,他和不自由的农村公社合 而为一,虽然他还保存了他过去地位的一些痕迹或回.忆。“占有自由土地果 然是很好的,但有时,在混乱时期,一个封建领主却提供了一种保护。”
农奴可能是由于整个自由村庄受到压迫而整批地变为农奴的;贱农是由 于经济和社会的逆境的缘故,个别地变为贱农的。传统和风俗保护着“自由” 贱农,使之不受农奴制的最恶劣的虐待。常用以描写他们的名称“习惯法人”, 正是指出了这个事实。贱农是不可以随便课税的,就是说,对于他不可以无 限度地或超过所规定的税率或数量征税的;他能够把他的动产传给他的子 孙;他的租地条款,尽管有着苛刻条件,但是由不成文的,可是有法律效力 的习惯契约来规定的;他的劳动不能随便并几乎漫无限制地被剥削,象农奴 的劳动那样。贱农是永佃人,但在人身方面不是束缚于土地上,象农奴那样; 他的情况,似可说,是“属于地的”多于“属于人的”的;他之所以成为一 个贱农,不是因为他父亲在他之前已是一个贱农,而是因为他保有了一块贱 农租地(land in vilenagio)。农奴的释放,如下文将谈到,是依循贱农地 位所指出的缓和路线来进行的,因为这两个阶层的接触,甚至它们的溶合, 产生了这样的效果就是,按照高级的而非按照低级的情况来调整的。贱农拉 上农奴,达到了他们的地位;两者终于一起转到了自由人的地位。在十二到 十三世纪,很多农奴通过释放而成为贱农。
“贱农租地”,看来和封邑相近似,但必须和它明白地区别开来。庄园
世界是封邑世界的下层。政治上说,封邑是由一个贵族所统治的一块领土; 他在隶属于一个高级贵族的附庸地位上保有它。经济上说,封邑是“诸领地” 的总和,而一块“领地”是“诸庄园”的总和。每一个庄园,是一块领地内 的一个单位,而每块领地是在封邑中的一个实体。领主是属于某种等级的一 个贵族,无论低级的或高级的;他的各个庄园上的租户是农奴和贱农。他们 的保有地,叫做“租地”。因为农民是“非贵族”的,所以他们的租地也是 “非贵族”的,不能在本质和起源上,是农奴的或贱农的。在 1251 年的一件 单个的文献里,我们看到,在同一块土地上,有着三个所有人,在不同的产 权下保有土地:宗主、附庸和贱农租户。
当自由贱农已执行他的服役并付清了所加于他的租地上的捐税之后,他
对租地有着完全的处理权;理论上,他在给领主缴付一种收费的条件下,能 够把它让与出去,虽然事实上他是不能够这样做,因为贱农租地是要成为一 种永久性的关系和状态的,并且,所有的负担一般是非常繁重,所以一个贱 农不能够爬上这样的一种经济独立的地位。
另有一种贱农地位,它包括那些不幸的小地主;他们不能过着独立的生 活或他们的自由地太小,不足以维持他们;所以他们交出了他们的产权给某 个业主——常常是一所寺院——但他们在缴纳这些土地的封建租条件下,继 续保有它们。这样,他们被迫做若干种庄园服役,他们降到劣等地位而变为 不自由的贱农并和农奴相混淆了。第三类贱农,是那些租种土地的人。因为 常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个贵族,因为拥有过多的土地,不能有利地使用 农奴与不自由的贱农劳动力来耕种,因而愿依照契约租出一块土地给一个辛 勤的农民。这种租地的条款,是明确地规定的。关于贱农的服役,史料上没 有谈到,但可能在春夏耕种和秋收的时期,他到领主的自留地上去帮忙的。 显然,自由贱农是在庄园社会的后期演变出来的,在十二世纪的后期和
到十三世纪出现的。关于贱农制度的历史,有很多还待研究——它的起源、 它应尽的义务,尤重要的,它所包含的自由萌芽。十三世纪的法律家深湛地 讨论了贱农制度,但贱农的法律地位和他实际的、历史的情况,在那个时候 已是大不相同的事情。
农奴和贱农是庄园社会中的两个最广大的和人数最多的阶层。但除了这 两个阶层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种类的农民,总的说,他们形成了一个不同等 级的混杂,下等居民在村庄中所保有的地段,还不到“码地”的大小。这批 人是:“半自由人”(colliberti)、边缘居民、小佃人、茅舍人。“半自 由人”是中世纪史上的一个最大的谜。“collibertus”这个词的字源:“cum” 和“libertus”,没有提供了什么参考的意义,而各种关于“半自由人”的 起源与地位的意见,又是推测之词。他决然和罗马时代的“collibertus”[“同 自由人”],没有什么关系的。他是处于农奴和贱农之间的中间地位呢?还是 处于贱农和自由人之间的中间地位呢?他是一个高级的农奴呢?还是一个高 级的贱农呢?不论所抱的见解如何,似乎可以断言,他的地位是被他下面的 人们所羡慕的;他所享有的权利,可获得法院的保障。关于圣奥平·顿热寺 院的“半自由人”之著名讼案,很可说明了这一点——即使我们还未曾搞清 楚“半自由人”究竟是什么地位的人。边缘居民之所以被这样地称呼的,是 因为他们的小租地是在“敞开田”的边缘上,但不是其中的一部分。他们可 能是从新来的人中招募来的;这批人由于战争、虐政、饥荒、水灾等不幸原 因,不得不离开了他们的故乡,即法典上所称的“漂泊人”,他们漂泊到庄 园内,被准许作“客人”居住下来并准予在庄园边界上荒地中开垦一块新土 地。“茅舍人”和“边缘人”在“敞开田”中间未曾有过“半点租地”;象 有些历史家所认为的,他们只有庄园边缘上的小块土地;他们可能是很穷苦, 所以他们被迫从他们的邻人或从他们的领主借用耕牛来进行他们犁耕工作。 显然,这样的一块小土地是不够维持他们的全部生活费的,所以他们替领主 或村庄的富农做些外面的工作,以求弥补。“小佃人”是没有什么租地的, 但保有一间茅舍和周围的小小场地;茅舍人是穷得要命的人;他们仅仅有一 间茅舍——一般只是草棚或小舍。这两种的人在富裕贱农的土地上作为雇农 来工作,或替庄园领主做“杂役”。
在所有这些不自由人的社会等级里,法律地位是由经济状况决定的;租
地的形式甚于出身或先前地位,决定了不自由人在庄园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他 日常生活的方式。属于这类中间型社会成分的群众,有时被指称为“乡下人”
(buri)。但这种庞杂而模糊的中间等级的存在,是重要的;它“一定会促
使我们提高对大量农民群众的法律自由和经济幸福所作的估计”。 庄园生活不一定是或一向是一种完全死气沉沉的生活。不应该认为庄园
是一个社会衰败的现象。在它的结构中,有希望又有潜力。一个社会是永远 不会灭绝的,也不会完全消逝的。它不会死亡;它会改变,会调整自己来适 应新条件;它是有机性的,它生活着、成长着。
农奴制是一个世袭制度;一个自由人,如果和一个农奴女结婚,将丧失 他的自由;自由租户,如果占有一块不自由租地满一年零一天者,就丧失自 由;战争、犯罪处罚和劫掠,常常使穷苦自由人降到不自由地位;尽管如此, 然而,通过整个封建时代,可以看出不自由状态是不断地有所改进的。到了 十一世纪,农奴让位给根据租赁关系的佃户。在十一到十二世纪,如果庄园 制度一直是并到处都是留在一般所认为的原封不动的地位上,欧洲不可能有
人口的迅快增加。在 1100 年后,欧洲的农奴制度迅速衰落。在那个时候,欧 洲已感受到经济社会的革命;在这以后,属于土地的农奴制不复能苟延残喘 了。“农奴”这个名词,虽继续被使用,但农奴状态是在不断改进乃至在消 逝的过程中。在十二世纪,欧洲的农业一般是在欣欣向荣的。当然,农民的 日常生活,是辛苦的;他的社会地位,是卑微的,他的捐税负担,是沉重的。 但另一方面,他不能从他住所的地段上被赶走;而那不属成文法范围的习惯 法,也越来越多倾向于保护农奴。领主不得要求无限度的或办不到的服役。 农民的义务是:服从规定的条件,并缴付作为地租形式的确定捐税。
关于习惯法保护农奴的效果,我们容易作出过低的估计。试举一例来说 明吧。那是早在 905 年发生的一件事。属于圣安布洛兹寺院的农奴曾向大主 教申诉说:住持迫使他们从事新的超乎常规的强制劳动。大主教回答说:他 们是农奴;需要他们付什么,他们就应付什么。农奴并不否认了他们的不自 由地位,但继续争辩说,住持没有权利来要求新的超乎常规的义务。于是, 大主教进行了调查;在查明农奴所控各节确是实情之后,他判决住持不得征 取超出习俗与传统范围之外的租税和劳役。有公平而又仁慈的领主的例子, 也有不公平和不人道的领主的例子。还有农奴拒绝释放的事例。
五十年之前,法国大学者利奥波尔得·得利尔,就浪漫学派所作关于中 世纪时代农民的虚伪和感伤的叙述,发表了异议;而比较近时的学者,象兰 普勒赫、亨利·塞厄和费诺格拉道夫,大力支持了得利尔的论点。中世纪农 奴是没有象我们所认为在安适生活上所必需的东西的;但这一事实,并不能 证明:他的生活是苦恼的。他本来不知道有什么更好的安适生活。故勋爵威 廉·阿士力曾写道:
无疑的,小农、茅舍人和手艺人,有时因饥荒而遭受了苦难;无疑的,他们所处的环境,也常 常是不卫生的。但还是有一个安适的标准,那是一般意见曾认为是适合于他们的,那是曾用管理物价 的方法来维持的。但现在我们会觉得满意的,如果工资将由一个阶级所需设法维持的安适标准来决定; 不让它放任自流,不让它遭受机器和外来劳工竞争的危险。①
就保护和维持方面来说,农奴制对农奴是有着它的优点的。
领主为他的农奴的罚款负责;他可能被要求偿付他的农奴的债款;领主注意农村租户的物质利 益,是对己有利的。农奴所付的捐税,在固定之后,一般是低于自由人所付的捐税,他们的土地事实 上是世袭的,当然,分配于他们的儿子之间??尤重要的,农奴制的理论和它的实践是大不相同的东 西??有许多所谓“管帐者”;他们所处的境遇远优于人们从研究关于奴役的资料所可设想的。②
库普兰先生,在关于圣柏腾寺院农奴之出色著作里,写道:
农奴制,比奴隶制要高多少,或比自由制要低多少呢?整个看来,否认任何恒久水平的存在, 比起叙述某一时期所存在的水平并推论它适用于若干世纪,可能更为妥当。从第九世纪起,很可能, 没有什么恒久状态存在,古典的或权威的叙述的危险是:它们一向暗示有某种恒久而又一致的状态的 存在??再也没有比那一部分有关农奴的权威叙述危险更大。它说:农奴可以买卖,可以赠送或释放。
① 《经济史导论》,第 1 卷,第 139 页。
② 洛奇(Lodge):《圣安德勃·得·波尔多寺院的庄园》,第 96—97 页。
另一种可称为极端见解的,是那被赠送或出售的农奴所处的地位,完全象近代租户农民变换主人那样。 他曾付地租给一个人,现在他付给另一个人。这项见解曾受到嘲笑;它果然不是全部正确的,但至少 也包含着我们所找寻的真理中的一部分。
在十一到十二世纪,当业主阶级发现按租赁关系分配租地比征取固定的 服役或捐税更为便利又更为有利的时候,自由租户迅速增加起来。那改变了 的状况使他们减轻了责任和监督的麻烦。地租起初是以实物支付的,但在十 二世纪当货币经济开始流行的时候,地租常以货币来支付。这新租户阶层中 许多人不是从农奴中而是从过去自由农民中转来的;前者已转入租户阶层, 而后者在战争或经济困迫的压力下已经丧失了他们的祖传土地,因而成了租 佃阶级,而非自耕农阶极。
曾有任何自由地所有人,在庄园制度时代并经过庄园制时代都还留存着 吗?是的,在欧洲的若干部分,有着相当数量的自由人。在萨克森自由农民 阶层在十一世纪末期以前未曾被压到农奴地位。在多斯加纳,地方上的多山 或山区性质使很多当地自由人口未曾遭受庄园化。在法国山区特别是在奥汾 涅,也有很多自由人留存下来。封建庄园制度,主要是以一个农业社会为基 础的;哪里最有利于农业条件,那里封建庄园制度最流行。所以,我们看到, 在弗里西亚和狄特马士的沼泽地区内,也有大量自由人。对这类自由人集团, 庄园的压力自然是很大的,而自由农阶层大多是屈服于这种压力的。自由地 所有人被豁免了一切封建服役,但如值战争或掠夺时期,他们除了自己的力 量外,很少有其他的保护了。在十二世纪,在南法的郎基多克,我们看到一 项有趣味的纪录,就是,关于自由农为了反对封建化来保护自己和他们的土 地而组成的同盟。这个“会社”在中世纪历史上,是独特的。我们至少没有 看到其他类似性质的纪录。大体上,除了在偏僻的地方和个别情况外,可以 说,在九到十世纪时期,自由人阶层已大大地递减。在这时期,贱农的大量 增长,证明了这一点。812 年的一项寺院调查录里,列举出二千零八十个隶 农、二百二十个农奴、三十五个“半自由人”,只有八个自由人。这些数字, 是具有统计资料的意义的。但关于这些阶层的说明性的名称,还有其他的意 义。它证明:农民阶级,至少在罗马语系的国家里,主要是从罗马“自由出 身的隶农”(被压迫到经济束缚状态的罗马自由人)而非从罗马奴隶阶级传 下来的,后期罗马帝国的日耳曼“半自由人”也提供了其中的一部分。贱农 的性质迄今尚不清楚。正象农奴和贱农有着不同的等级,在自由人阶层中间 也有各种社会等级的差别。“邻人”(accolae)和“客人”(hospites)正 是“自由人口的遗迹”。在那有自由人留存的地方,“普通自由人的土地, 越来越更少于贵族的土地??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小块土地,有时只包括几条 耕地,一行或两行的葡萄藤,或仅仅一所房屋和园地,或园地的一部分”。 但甚至在封建的盛世,自由人也未曾完全被消灭;在他留存的地方,他是最 自由的人。他的土地虽是“非贵族”的,但他也是“非农奴”的。他的唯一 义务,是缴付“免役税”(cens);在这情况下,它不是一项封建租,而是 一项地方税,付给那邻近领主,后者是他的一个政治统治者而不是他的庄园 主人。
在本章里,关于庄园的农民与农作,已谈了很多,但关于庄园的领主, 尚说得很少。庄园领主是一个庄园社会的统治者兼业主。现在,我们必须讨 论的,正是这个地方的政治统治权。他对他的农奴和贱农,兼有征税权和司
法权。这些特权也构成了领主统治权的一部分,包括有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 产在内。
这些地方特权的来源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有争论性的。有 法理学观点的历史家,倾向于从过去的公法里,找出它们的起源;就是说, 公法上的特权与职能是被封建主潜取的。另有赞成经济社会解释的历史家, 不是从“国家”的瓦解和领主潜窃公权方面而是从领地的经济和社会的组织 方面找寻它们的根源,这正是在“国家’观念已经消逝的环境里大土地占有 制的一个自然而又直接的后果。还有人说,“专利税”、“人丁税”、“通 行税”、“强迫劳役”,即各种服役或捐税,是从庄园权利派生出来的,并 由于公法和私权的混淆而生效力;这正是封建制度的本质。姑不谈这两种论 点之孰是孰非,至少可以断言:其中许多特权不是起于纯粹野蛮的篡夺,而 是由于先前秩序的崩溃,必然落在庄园领主身上。
正确地说,在封建的盛世,公共征税是不存在的。甚至国王也“依靠自 己的收入而生活的”,就是说,他们是依靠王室庄园的收入,而不是依靠赋 税的进款的。那编写于十二世纪的《论国库的对话集》是一件盎格鲁-诺曼文 献;它的作者写道:
据我们祖先的传说,在“征服”后王国的初期,国王从他们的庄园所收到的,不是黄金或白银 的货币,而是实物的缴付??那些派去管理收款的官吏知道,每个庄园应缴付多少??我亲自碰到过 那些曾目睹粮食在规定的时间从国王的庄园运到宫廷去的人们。
在这同一文献里叙述了那可能存在于一个领主与他的租户之间的密切关 系;里面谈到英王亨利二世——但谈到他的诺曼和安吉文庄园,不是谈到他 在英国的庄园——说“那里时常有喊冤的农民群众涌进了英王宫廷;而使他 感到厌烦的,他们时常拦路喊冤,举起他们的耕犁作为标记”,有时控诉了 一个不公平的管家,有时埋怨不论由于气候、战争或赋税造成的农业衰败。 就庄园赋税的数目和种类说,地方习惯相差得很大,而用以指示它们的 名称,几乎是无穷无尽的。在杜·孔治的中世纪拉丁《词典》里,这些名称 表充满了二十七页四开本各栏。关于这些税,有一个共同的事实,就是,它 们都是属于直接税一类。间接税是起源于中世纪后期和近代早期的;它的出 现是在商业和贸易占着重要地位之后。这些直接税可分成不同种类;但最简 单的方法,是按照它的形式来分类。所以,它们可区别为:(1)租税,(2)
捐献,(3)劳役。
租税或以现款或以实物缴纳。其中最重要的是:“农奴人头税”
(capitatio)、“土地税”①(德文 zins)、“家庭税”(taille 或 questa)、 “田租”(champart)、“人头税”(péage)、“专利税”(bana-lités)。 “农奴人头税”,是加在农奴身上而不是加在贱农或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 这一项税只是由农奴及庄园世界里象犹太人那样的最低社会等级的人缴付而 别的人都不缴付的。它早已被认为是可憎的税,因为它是农奴制的象征。下 列苛重的税也是从它派生出来的:领主有权在他的农奴中间征收结婚税并对 任何同庄园外的人结婚的农奴(混合婚姻)征收“超结婚税”。
家庭税(“taille”从拉丁文“tallagium”得来,意即刻痕于木条上,
① 也可译为“免役税”。——译者
因而获得“tally”一字,意即中世纪时期的记帐方法;在德文里它叫做 “Bede”,意即所要求的东西),是一种典型的而又最普遍的庄园税。它是 加在农奴、贱农和自由人身上的一种税,每年征收一次或一次以上;关于它 的缴付,用实物比用现金更为普通。这个名称,首次出现于十一世纪,但这 种税,在这以前已有存在。它是对作为一个集团的家庭所征收的。在所有中 世纪的捐税中,再也没有比“家庭税”更明显地表明了从所有权和主权的混 淆所产生出来的复杂情况。它是有法律根据呢?还是一种专横的税呢?有些 作家认为:它是从农奴人头税派生出来的。但即使如此,它怎样会应用于贱 农和自由人方面呢?有人认为,也有人否认:它在法律上是从罗马时代传下 来的。还有人认为,也有人否认:在喀罗林朝的勒索和封建时代的“家庭税” 之间,有着继续性的存在。它是一种动产税,还是一种不动产税呢?有时它 似乎是这个而有时又似乎是那个。有时,要在家庭税和“土地税”(“cens” 当然是一种免役税的形式)之间,作出区别,也是困难的。但无论如何,“家 庭税”已成为这样地普遍,以致它时常概括了所有的租税。另一方面,就它 的实施来说,是有着很大分歧的。农奴可被课税到随便什么程度——用当时 的好听话来说,他“可按慈悲来课税的”,就是,一直可课到领主慈悲的限 度之内——而对贱农和自由人,“家庭税”是有着一种确定的、习惯的税额。 在十三世纪,甚至对农奴也变为固定课税,那标志着农奴地位上的一种真正 的进步,即向自由又垮进了一步。家庭税的专断性曾使它成为一种最苛重的 税。后来,它还渐渐加在几乎所有的东西上:禾捆、干草、葡萄收获、牲口、 小鸡、蜂蜡。作为一种农业税来看,它有时被称为“田租”。但每种课税的 特殊对象可给于一种税名。莫怪当时的人强烈地要求确定家庭税的税额,而 他们终能如愿以偿。在硬心肠领主的统治下,它成为各种捐税的总和。
“土地税”是一种地租,有时可以实物,但一般用现款来缴付的。它不
是由农奴而是由贱农和自由人负担的。它是一种庄园税,显然从古罗马的土 地税得来的;后者在喀罗林王朝和封建时代曾被占夺而变为分散。但有些历 史家主张:土地税,也是属于农奴制起源的。土地税的变相名称,是炉灶税 和房屋税;那表明:它曾是一种房屋税。如果有人不付土地税,他就将丧失 了他的租地。对一个自由人来说,土地税当然不是一种地租,而是一种纯粹 的土地税。
“专利税”是庄园领主从垄断性控制社会上若干种必要的经济活动所获
得的进款。他有着磨坊、酿酒作、烘面包炉灶、葡萄酒压榨机、村庄耕牛、 有时甚至占有村庄水井。那些拥护原始日耳曼公社制度的人认为:这些专利 是往时自由村庄制度的庄园化的残余。其他的人把它们看作领主自私自利剥 削行为的例证。它们是属于日耳曼的起源,还是属于庄园的起源呢?还有若 干其他历史家把专利税归结到城堡生活所加的军事条件。有些情感主义者的 理论,虽然是错误的,可是有趣的;它说,这些企业是由庄园领主为了社会 的福利作为慈善的措施而建立起来的,但可惜这项可爱的理论已被事实所揭 穿:领主历来是由求利的动机而行动的。他把他的地方特权作为资本,并利 用了它来对他的佃户进行压榨。
“捐献”不太繁重,多些偶然性,但同样是麻烦的课税形式。它们主要 是维持强制性的招待。当领主从一个庄园旅行到另一个庄园而在地方上逗留 若干天时,他有权使自己和他的随从寄宿在村民家里;他们被迫给他和他的 随从以及他们的马匹供应食粮和饲料;甚至还须饲养他们的猎犬。这项办法
是大可舞弊的,所以,它在早期已改为常规化;当它尚不是过时的时候,它 改为一种习惯的义务,每年只实行三次。这惯例的历史根源,可远溯到罗马 的驿站制度;在这制度下,臣民必须供应政府的信差及其他官吏膳宿。日耳 曼国王把这项法律改为他们臣民的一项义务,就是,在他们旅行的时候,要 维持他们和他们的宫廷。封建贵族又从他们借用并实施了这项办法,以适应 自己的当前利益。
“强迫劳动”(“corvées”这个字从罗马的法律名词“corrogata”得 来,意即强制劳动的条件),是庄园领主对农民所要求的强制服役的总和; 例如建筑公路、桥梁、堤坝,提供马匹与货车来拖运产品到市场去;还有其 他的劳役:领主为自己的自留地和庄园住宅无偿地要求农民承担若干天劳动 或做一系列杂役;城堡的保卫和住宅的日夜守望,也是强制劳役。严格来说, 它们决不是军事服役,而是庄园的服务。“劳役”这个名词,在“蛮族”法 典里可找到,而这一个勒索形式是庄园义务中的一个最古老的形式。劳役的 征用,当然是有季节性的。如在春季、收获时期和晚秋。
关于这许多强制劳动,我们既不否认它们的压迫性,也不否认它们的专 横性。而且有时在征用劳役的方法上,还有野蛮性。同时,其中最恶劣的强 制,逐渐被废弃,而其他的也趋于确立而成为习惯;要不然的话,它们也转 化为货币缴款;那减轻了很多专横性与野蛮性。也应该记牢:征集劳役一般 是由执行吏或管家经手办理的;他们本人也往往是由农奴转变为“半骑士” 的。他们或者是厉害的工头,要使领主觉得他们能干;或者夸大或滥用了他 们的权力;小人得志往往如此。领主时常不会熟悉庄园上苛刻或残暴的情况 的,除非他偶然来参观了这一所庄园;或只通过农民的一次反叛,他才初次 发觉这些情况。有人说得很好而又很聪明:“在中世纪行政里,不孚众望往 往是和行政效能携手并进的,而强暴行为仅仅是一个力量的偏差”。庄园上 压迫行为的真正责任,与其归结到庄园领主的故意滥用权力,也许不如归结 到庄园的执行吏和管家的压迫措施。其次,也应该经常记牢:埋怨课税,是 一个老的、很老的人性特点。关于安如伯爵赫弗里的轶事,可资参考。他有 一次在路上碰到了一个自己的农奴,而后者当面不认识他;两人不期而遇。 对伯爵所问,农奴盛称他的领主,但深恶痛极地诉述他的庄园代理人的行为 和他们勒索的不公平。我们应避免对庄园制度赞成或谴责的泛泛概括。有体 谅他们的租户的好领主,也有虐待他们的租户的坏领主。的确,不可能相信: 大多数领主是如此蛮横残暴象臭名昭著的托马斯·得·玛恩那样;或者庄园 的不公平和滥用权威是一个普遍祸害。
讨论中世纪经济史,不应不注意森林在中世纪生活里所起的重要作用。 欧洲的森林,那时比现在,要广大得多。从远古以来,森林对农民曾是一块 自由供应的场所。从那里,他获得了他的燃料,在那里,他的猪群和牛羊群 吃着嫩叶,草地上的干草还作为冬季的饲料。一块森林地带的价值,是以它 维持猪群的能力来估计的;一■山毛榉地,一般认为是够养十头猪的。在贵 族开始占夺森林之前,村庄的任何成员可自由进行清除,而开垦一块土地。 砍伐树木,可增加村庄周围的耕地,因而减少它的土地荒,并有助于保护牲 畜群,因为可防止猛兽的侵袭。那也可削减森林火灾的危险。差不多唯一的 限制,在于禁止砍伐硬木,例如橡树、山毛榉和栗木这一类的树林;因为它 们的果实是猪的饲料。这些清除森林的行动叫做“占据”(aprisiones,从 prehendere 得来,意即占取或占据)或“圈围”(bifangs,德文 bifaenge
从 bifahen 得来,意即用篱笆圈围)。 当封建制度的网罗撒布得越来越广的时候,当庄园制度对农民抓得越来
越紧的时候,强壮的人一步步地深入了森林,以求出路;他们砍伐了那里的 树本,并在残根之间播种了小麦与元麦,正象几百年以后美国垦荒者在“蓝 桥”和阿利根尼山脉里所做的那样。当时,很少使用火烧的方法来开辟这些 森林地,因为它是太危险了。这种工作是用斧、棒和铲来进行的。德意志有 句谚语说,“斧头是对处女地的适合工具”。然而,这类森林居留地,在中 世纪时代的欧洲比在美洲,需要更多的集体经营。中世纪的人比近代人,是 更多依靠集体的通力协作的。他的工具,很少,又粗陋又昂贵,而且太重而 不易使用的。甚至砍伐一棵树,需要几个人的协作才行。关于中世纪的伐木 工作,我们只是偶然获得一些消息,但在威利巴尔德的“彭尼非斯传”里(763 年),精细地写出了某种程度的伐木技术;传中有一段关于圣徒砍伐神圣树
[“Robor Jovis”即托尔神树(“Tree of Thor”)的拉丁译名,它是异教 黑森人的神圣树。]的特殊记载。第一次或下面的切痕,是切在要树倾倒方向 的那一面并砍到树的中心,而第二次上面的或“前面”的切痕是切在相反的 一面的。
从十一世纪起,全欧洲有着很多表示森林垦地的地方名称。地方尾词的 例子,在英文中有:“霍尔特”(-holt)、“赫斯特”(-hu-rst)、“哈 特”(-hart)、“查特”(-chart)、“罗埃德”(-royd)、“豪”(-haw)、 “威尔德”(-weald)、“伏尔德”(-Wold);在德文中有:“垒特”(- reut)、“罗得”(-rode)、“窝尔得”(-wald)、“海英”(-hain)、 “霍尔士”(-holz)、“哈根”(-hagen)、“什拉格”(-schlag)、“布 兰”(-brand)、“布伦”(-brenn)。其中“查特”、“布伦”、“布兰” 使人回想到使用火焚的方法来烧焦或烧倒树木;“豪”与“哈根”意即“砍 倒”树木;“罗埃德”、“罗得”暗示这地点是把树木“除去了”的。“斐 尔德”(field)这个词,在用作一个尾词时,通常并不意味着一块田地,而 是意味着树木曾被砍倒(felled)的地方。
有记载可稽考的最古森林赠予,是在 559 年。森林的村庄早在第七世纪
已开始出现。关于森林属于王室领主最早的要求,是在 697 年。查理曼起初 对于森林的清除,未曾加以什么限制——“在任何地方,人们可把树林连根 斩下”①——但在 810 年,他开始限制了这项行动,或者是为了要防止那些被 军役压迫的自由人的逃避军役,或者是为了要保护森林作为狩猎的园地。这 两种动机,可能对他的立法都有影响。通过十和十一世纪,对于森林价值的 认识,日益清楚,它不仅是作为狩猎的地点而已。这狩猎法无疑是具有巨大 野蛮性的;可是农民所受的更大痛苦,在于封建贵族的圈围森林方面;他们 指派了森林管理人,勒索在森林中砍伐树木、捕鱼、打猎、牧养猪群等的执 照费。当私人控制森林权越来越推广的时候,第一批移民越向内地退却,所 以我们看到:过去的森林开垦地由第二批涌入的移民来居住。然而,第二批 的来人没有象第一批移民那样的刻苦耐劳。但他们却是属于庄园农民的下 层:边界人、茅舍人、小佃人、边缘人,他们力求获得大于小“码地”或只 够维持一家生活的土地,来改进自己的境遇。在若干地方,有这样多的大批 农民从庄园移到森林里去,以致我们确实看到在 1114 年摩塞耳河地区发出了
① “ubicumque inveniunt utiles homines detur silva ad stirpand-um”.
关于弃田的怨言。普鲁姆的凯撒利厄,在 1222 年写作时,回顾了十二世纪时 期的又长又有趣昧的森林殖民史;他以一句话来总结它。他说:“在这漫长 的时间里砍下了许多森林,建造了村庄,建立了磨坊,规定了赋税,种植了 葡萄;于是,无数的土地变为耕地了”。
森林的情况如此,沼泽地的情况亦然。遍及全欧的低湿地区的开垦运动, 是关于欧洲人口增长和他们不倦勤劳的一个令人惊讶的证据。我们看到这项 运动出现在法兰德斯、弗里西亚和荷兰,在西法的河流网区域内,那里散布 着波亚图、拉·色佛尔的低湿地;在德意志的威塞尔、易北河、奥得河的最 低地区内,在伦巴第和亚浦利亚。其次,德文尾词“奥”(-au,意即“草地”)、 “利德”(-ried,意即“沼地”),英文尾词“芬”(-fen)、“摩尔”(-moor) 和“米尔”(-mere),法文尾词“马赖”(-marais),都说明了这一事实。 在德意志的一个著名例子,是诺德豪森附近的“金色草原”;在法国的著名 例子,是“杜尔沼地”,一个肥沃的平原,它在 709 年被海水淹没,而在十 二世纪被开垦出来,并用二十二哩的长堤来保护。象这类土木工程,需要这 么多劳动,开垦出这么多土地,证明十一到十二世纪欧洲人口的激增。森林 和沼地,对剩余人口,提供了出路。租地的分配与重分配,已不复足以维持 生活。土地和人口之间的平衡在十一世纪已经失去。过剩人口在新开辟的土 地上,找寻住所,或者流入城市里去,依靠手工业和小买卖来过活。因为农 业和人口之间的旧比例打破,这就为新类型的职业开辟了场地。
在庄园业主之间为要保留他们的农奴和贱农,或要增加他们所有的这类
农民人数所进行的竞争,完全把旧时关于逃亡农奴的法令打破了。一个抱有 企业观念的领主,以甜言蜜语来诱使他邻人的农民归向于己。“在文献中, 每一页表明:农民不顾领主的明示意志而离开庄园的事件,已层现叠出”。 释放农奴的大转折点,出现在土地储备跟着人口增加的比例而递减的时期, 甚至清除森林与开垦沼泽也未能跟着人口齐头并进的时期。为了保持他们的 租户,领主必须缓和农奴制的条件;为了清除森林或排于沼地,领主提出宽 大的移民条件。这些“客人”或“来人”在十一世纪中成了一个新的社会经 济阶层,即一个有特权的贱农类型,接近自由人的身份,而又常常处于更有 利的地位上。“农民”这一个名词正是从这一个租户阶层得来的;他们按一 定的年限,或按终身,或按几个世代,保有他们的土地。因为他们为了在某 一时期内使用土地而缴付了一笔“租钱”(“ferm”或“farm”从中世纪拉 丁文“firma”得来)。原来,这个名词不一定是和农业相联系的,但它可应 用于任何按一定时期租出的不动产方面。它逐渐丧失了这项广泛的意义而变 为专用于土地的租赁方面。这演变,是有意义的,因为它指出了自由农民的 起源和他们在比较后期出现这一事实。
中世纪农民比近代农民远更是不幸境遇的牺牲者。由于他工具粗陋,农 业知识有限,战事和狼的危险,他生活的界限,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窄狭 的。那对一个近代农民可能是不便利的气候条件,对一个中世纪农民来说, 可能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灾难。这可说明为什么在中世纪编年史里有着无量数 的气象记载——谈到,甚至广泛描述干旱、大雨、严寒、潮汛、畜瘟、蚱蜢、 蝗虫和毛虫等的影响。鼠患成灾,农民房屋都是用木材或草杆造成的;因而 老鼠有躲藏的地方。人们可用中世纪时代的老鼠为题来写一篇有趣味的文 章。老鼠是具有一个历史人物的重要性的。狼也是一个大害物。森林,又多 又大。又在战争所破坏的地区内,狼的数量剧增。严寒常常会迫使它们离开
森林到空旷的原野上来捕掠牲口和羊群,因而它们造成了可怕的损害。有一 大批关于狼甚至威胁城市居民的事例。在十二世纪的一个冬季里,窝姆斯城 曾人心惶惶,因为有一只巨狼常在城垣外出现。在 1418—1419 年冬季,巴黎 满城风雨,群情惶恐;狼甚至白天闯入了城市街道上。那时,乡村农民的情 况一定又是怎样呢?
中世纪农民几乎没有办法来对付虫灾。如果他使试用了火来灭虫,他的 葡萄藤与他的庄稼会遭受危险。至于杀虫药是没有的。因为非常迷信,他普 通是乞助于教会的。乡村教士常常几乎和农民同样无知,同样地迷信的。因 此,我们看到使用教会的咒逐来消灭虫害的办法。下面就是这类咒语的一个 例子:
愿上帝佑助,亚们。鉴于在特啦主教区内,维勒诺斯居民控诉说:蝗虫、毛虫及其他的害虫蹂 躏了这地方上的葡萄园已有几年时间,并且还在继续为害,因而那块地方及其邻近地方上的居民蒙受 了巨大损害;又考虑到他们所提出的请求说:上述的害虫应由我们[特啦的主教]给以警告并以宗教处 罚的威胁来迫使它们离开上说城市的领土上;
所以,现在我们,根据在本主教区所行使的职权,对上述蝗虫、毛虫及其他害虫,不管叫做什 么名字,用本文警告说:依本决定,将用诅咒和咒语的处罚,限在本警告公布后六天以内,一律离开 所说的维勒诺斯城市的葡萄园内与土地上,并不得再在特啦主教区,无论什么地方上,作出任何损害; 但如果上说的虫类在规定时期以内未曾绝对服从我们的这个警告,那么,在六天期满之后,根据我们 所说的权力,我们通过本文件将咒诅它们,并将依据本文件咒逐它们,决不宽贷。
1120 年,琅城的主教也隆重地颁布了一项反对毛虫和蚱蜢的咒语。 在中世纪时代,迷信和信仰巫术,是普遍的。那些为了发生“魔力”、
驱逐病魔、医疗牲口所作的巫术、神秘祝咒文句、符录、无聊的诗句、无意
义的劣诗,迄今还有千百个例子流传下来。其中有的,是从古代罗马人得来 的,伽图在他的论农业的文章里,曾郑重地推荐它们。其中也有从古代日耳 曼人祖先流传下来的。儿童的“顺口溜”还保留其中的一大部分。那唤回迷 路猪的中世纪拉丁文咒语“阿囉、塔哈来伊、斐高”①声调多么响亮!伽图的 治扭伤咒语:“达力斯、达达力斯、阿斯塔力斯,滚”②!多么神秘!下面是 一首典型的驱邪诗:
爱伊斯神圣,
伽底亚护神! 雄鼠和雌鼠, 袋鼠,田鼠, 土拨鼠,野兔, 少的和老的 一起离开本土,
我命令。 你们已被咒逐! 上自地上下至底下
① “Alau,Tahalaui, Fugau!”
② “Daries,Dardaries,Astaries ,Disunapiter!”。
从田间你们带来 病疫!
跟你们一起滚蛋,随便你们到哪里, 阿非利亚斯,爱斯特利亚斯,帕拉米亚塞特!
“没有畏惧心理的农奴,会反叛的”①这一句话是由圣加尔的爱克哈德约
在 1000 年时写的;他是一个中世纪最著名的编年史家。他的话可作为一种主 文,而中世纪时代有些农民反叛的记载,可作为它的注释。在那些经济社会 历史家的研究改变了流行的见解之前,十九世纪作家几乎普遍地倾向把中世 纪时代的农奴的状况说成是一种忧郁恐惧和粗鲁残暴的状况;这批历史家是 浸沉于那法国大革命所产生的空洞民权观念的。但如上文所说,农民也是社 会性的人,不是一直为了害怕未来更坏的情况而肯低首下心地忍受损害的。 有不少事例,可证明:农奴大胆抗拒领主,并在法院上辩护他们的立场。关 于圣安德勒·顿热的“半自由人”的讼案,在上文已经提过。
关于中世纪时代的农奴反叛,可提出两点重要的意见:它们可按地域来 识别,也可按时间来区分的。在十三世纪以前,十字军运动及其他事件曾使 农民熟悉了大规模的骚动例子;在这以前,农民反叛的“地带”是在北欧的 沿海区,从下萨克森通过法兰德斯和诺曼底延伸到布勒塔尼。就时间限度来 说,几乎所有这类运动都发生在九至十世纪。那些有史册可稽的十一至十二 世纪少数运动,是地方性的,而又是暂时性的,而十三世纪的“牧人运动” 及其相似的运动,不是叛乱,而是民众示威的骚动;他们反对他们所声称的 想象的和实际的弊病,并带有宗教狂热的色彩。
十九世纪历史家,惯于把狂热情感归到这些农民运动方面,并在那里找
出原始教会的结社冲动和博爱精神同早期日耳曼公社制度之结合;或是从那 里看到:“[日耳曼]原始共产主义的记忆??那些连绵不息的中世纪时代农 民反叛??一直在它们的背后潜伏着古代[日耳曼]自由的理想,那怕看来是 空洞的”。这些理论,太浪漫主义化,是无足轻重的。它们已被事实所驳倒。 总而言之,821 年法里西安人的叛乱、842—843 年萨克森·斯特林加的叛乱、
997 年西部诺曼底农民的叛乱、1024 年布勒通人的叛乱;这一切都是反对庄
园制度的残暴和弊病的强烈抗议。过去日耳曼自由的回忆,可能曾起着作用; 也许在法里西安和斯特林加的运动里也是这样的,但其中看不出有过一种日 耳曼公社主义的痕迹;至于诺曼底和布勒通的农民,他们所反对的,显然是 当时的积弊。现有资料,可说明:整个北部法国有着喀罗林制度残余的存在, 而这些制度是遭受着封建制度和庄园制度的发展趋势的摧残的;关于这一 点,历史家福礼门未曾注意到,但他的推测还是巧妙的:他论及 997 年诺曼 底农民叛乱时说:“我们几乎无可怀疑:它在地方制度中有着一项基础?? 所谓反叛,仅仅是保卫他们祖先的遗产”。诺曼底农民在 997 年所力求保存 的,正是这项喀罗林制度的遗产。华斯在二百年后也论及这次反叛时,则反 映了他自己的时代了。
在 1000 和 1200 年之间,没有什么大规模的农民叛乱,除了 1075 年萨克 森的叛乱以外,如在前面一章里已经讲过,那里的情况是特别的,因而使萨 克森叛乱具有一种独特的但地方性的意义。在这两百年中,一般没有农民骚 动的原因是:这一时期确是农民日益繁荣和农奴地位改善的年代。叛乱的地
① “Servi qui non timent, tument.”
域或地带的分布,不应以南欧的农奴状态较北欧的好一些这一事实,而应以 下列事实来说明:北海和英吉利海峡整个沿海的居民,象下萨克森人和法里 西安人那样,久已受到他们所居住的沼泽地区的保护而能避免了封建制度; 但当封建制度变为一个较安定的政府形式而土地变为更有价值的时候,他们 旧有的自由权,由于庄园主阶级向这些低湿地带的侵入而遭到了危险;因为 这批人的目的,是要把那里的自由农民压到农奴地位。换句话说,这些农民 叛乱的大部,与其说是农奴为争取自由的反叛,倒不如说是自由人为反对农 奴制威胁的反叛。最后,还应指出:在十二到十三世纪,几乎所有这些运动
(即使不包括所有其他运动),都是在教会的土地上出现的。至于其中原因, 在讨论教会与封建社会的一章里,已经谈过。
关于中世纪时代农民悲惨的情况,作出太笼统的论断是鲁莽的。有好的 领主,也有坏的领主。有很多坏男爵虐待他们农奴的事例。但另一方面,有 贤明公平的领主的事例;他们对待他们的农奴是开明的,甚至宽宏大量的; 在农奴患病或贫困的时候,予以救济,并且不以过重的负担加在他们身上。 平均说来,中世纪领主在对待他的依附者方面,既不是一个野蛮人,也不是 一个感情主义者。中世纪上层阶级的一般理论是:农民是天生的劳动者。一 个编年史家说:“上帝禁止:农民耽溺于懒惰并浪费时间于嘻嘻哈哈的事情, 因为他的正当命运是天天做工。”
毫无疑问,中世纪农民最苦恼的事情,是饥荒。这种饥荒,如果属于很
广泛而又是一般性的,几乎一定是由于不利气候条件所引起的。战争所引起 的是无数地方性的饥荒,但很少是一般性的饥荒。关于这方面的突出的例子 是:南法在对亚尔比教派十字军运动中所遭受的可怖蹂躏;那使几个省区整 个变为荒芜。关于许多饥荒,有着一种奇异的周期性,也常有着一种奇异的 地方性。中欧洲在查理曼时代,即在 790—793 年之间,曾受灾深重;它又在
805—809 年之间,遭受了一次灾难;法国在 842—843 年之间也遭受了一次
灾难,而这灾难对于凡尔登条约的签订确是具有一种影响的;到了十世纪, 饥荒有着相对的减少。但十一世纪又是一个饥荒严重而又广泛蔓延的时期; 无疑的,这引起了居民中显著的不安状态、集体迁移运动以及宗教热情;这 种热情有时会达到纯狂热的程度。洛林省和东法,在这一世纪曾遭受两次接 连三年的灾荒:一次在 1003—1006 年之间,又一次在 1031 和 1033 年之间。 关于后一次灾荒,一个勃艮第的僧侣拉尔夫·格拉勃保存在了一种可怖的记 载,包括食人的事情。西德意志和南德意志,在亨利四世时代,曾遭受九次 灾荒,其中两次都连续了三年时期(1060—1062 年和 1091—1094 年),而 北德意志在 1066—1072 年之间,连续遭受了四次谷物歉收。这些灾难,对德 意志亨利四世时代的动乱——萨克森人和封建主的叛乱以及授职权战争的暴 动——是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在南德意志,十二世纪一开始就有着三年的荒 灾;到了 1125 年,德意志和法兰德斯遍地饥荒。在十二世纪中期(1145—1147 年),饥荒蔓延全欧。对汶德族十字军运动和第二次十字军运动,同在 1147 年发生,它们一定曾受到这大饥荒的某种反冲力的影响。十二世纪的结束象 它的开始那样,也有着遍地灾荒(1195—1198 年)。在十三世纪,1224—1226 年、1269—1273 年和 1280—1282 年,都是艰苦的年代。在十四世纪的起初 二十五年中,有 1310—1317 年的饥荒或半饥荒的年代。这些灾难的降临,千 篇一律地是和艰苦、严寒、漫长的冬季或干旱的夏季相关联着的。总括起来, 第九世纪有四次大荒灾,十一世纪有二次,十二世纪有五次,十三世纪只有
一次。从研究德意志和低原国家的地方情况中可知道:在九到十三世纪之间, 比利时有十一次灾荒,莱茵兰有八次,西南德有十二次,巴伐利亚有十三次, 萨克森有十三次,奥地利有七次,波希米亚有四次。对于其他欧洲国家,还 没有作出充分的调查研究。总计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荒灾,在四百年中,比利 时有十八次荒灾,莱茵兰有十八次,西南德有二十二次,巴伐利亚有十九次, 萨克森有二十二次,奥地利有十一次,波希米亚有六次。如果作进一步的研 究,无疑的,我们将会更多了解中世纪下列经济社会情况的——农奴制的增 长和与此相反的农奴逃亡,人口的移动,村庄和田地的遗弃,有时全村的逃 亡,新地区的殖民与居住,农业因必须宰杀耕中而衰败的情况,象掠夺、游 荡和漂泊这一类的道德堕落,狼从森林里出来吃死尸的祸害。关于这些事情, 编年史上富有悲剧性的和奇异的记载。弗赖微涅的休氏,论及 858 年大饥荒 时写道:“许多人被迫离开他们的故乡而漂流到其他地方去”。在 1043 年饥 荒时,列日的主教每隔两周在农奴中间分发便士,“害怕他们在饥荒的压力 下会出售或宰杀他们的耕牛,因而他们放弃了土地不耕”。关于 1053 年巴伐 利亚的荒灾,我们看到下面一段话:“所以农奴逃亡,很多村庄被遗弃”。
在 1196 年的大荒灾里,“许多人被迫向外迁徙??狼群充斥路上,甚至毫无 惧惮地闯入了村庄”。
的确,除了普遍性的大饥荒情况外,地方性的收成失败可得救济,如果
那里有着良好的道路的话。但由于封建主的剥削政策,情况变为严重化(查 理曼有一次曾处罚一个做谷物投机的主教);他们拒绝减低通行税和关税, 甚至在粮荒时期还屯积了谷物,为的要等待高价出售。“屯积”和“抢购”, 尽管有政府的和教会的禁令,还是中世纪的普通行为。
第二十八章 城市的兴起和 行会的形成
在前面若干章内,我们已举出各种关于新集体主义的意识即联合的推动 力的事例,这种意识在十一到十二世纪已经表现出来。这些运动有很多尽管 是重要的,但其中没有一个运动再比城市的兴起具有更持久的意义。城市运 动,比任何其他中世纪运动更明显地标志着中世纪时代的消逝和近代的开 端。一个近代最大学者西摩勒曾说过:
这项运动是一个经济革命;我认为它比任何后来的革命更为重要,甚至也比文艺复兴运动和印 刷术的发明和罗盘针的发现,或比十九世纪的革命和由此而产生的所有产业上的革命,更为重要。因 为这些后来的革命,只是十二到十三世纪伟大的经济社会转化的从属的后果而已。①
说得很对:在城市兴起的过程里,我们第一次在欧洲历史上写了“平民 的传记”。前所未知的一个新社会集团,即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出现了。一 种新的生产财富的方式开始流行,一种商业和工业使欧洲所能产生的财富是 注定要远超过于农民组织和农业所曾能生产的财富。“新兴起的或已经兴起 的城市,自然是这些市场的所在地。有的城市,因为它们已有城垣,成为贸 易的中心。另一方面,相反的说法,也是正确的;设防也是为了那些已经成 为贸易中心的地点之利益。商人开始在市场地点的周围,设立了货摊。”② 当时,城市是世界上的一种新东西,也是表达近代生活的一种最早的形 式。城市运动不是一个全国性的运动。它是出现于中欧和西欧的各个地区和 各个民族之间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无关种族、语言或边界的。运动的性质 虽然是相同的,但它在各个国家内的形态是不同的:这些差别是由历史传统、 环境、物质与精神文明以及地方政治情况的分歧来规定的。然而,地理因素, 对于一个中世纪城市生活的发展,是具有最大影响的。尤其重要的,地理的
位置和它周围的自然资源使城市获得了经济特征和重要地位。
关于城市兴起的一般原因,在于象上面几章内已叙述过的经济和社会的 转变;这些转变是在十二世纪出现的,而它的影响延伸到十三世纪;在那个 时候,城市的发展达到了圆满的程度,这表现在:人口的增加、群众间集团 意识的提高、农奴制度的衰退,商业和工业的兴起与货币经济重要性的相应 增长(这种经济渐渐代替了旧的“自然经济”)、公共秩序的加强、道路的 改进和桥梁的建造等等。在这些现象中,要区别什么是因,什么是果,不一 定是容易的,但它们的总结果是无可争辩的。不过为了寻找城市的起源,人 们不应满足于上述的一般解释,也不应满足于那从所谓“联合性的原则”的 空洞推动力所作的说明。如果要清楚了解这一运动,我们必须获得更加具体 的历史事实。不幸,有关的文献,既散乱得很,而又是残缺不全的。我们找 不到十四世纪以前关于城市历史的确实记载,而那些流传下来的少数叙述, 只是遗闻轶事或非常事件,象关于 997 年喀姆布莱的和 1111—1112 年琅城的 事件那样。对于十三世纪以前的城市运动,我们所可获得的大量知识,只是 关于伦巴城市反对腓特烈红胡子(1162—1183 年)的斗争事件。如果总览历
成为本站VIP会员VIP会员登录,
若未注册,请点击免费注册VIP 成为本站会员.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电子书均来自互联网。如果您发现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情况,请立即和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作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