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呢?贵族渐降为自由人;同样,自由人也渐降为各种不同程度的不自由人。 自由人可爬上骑士地位,同样,在德意志,有才干的或幸运的农奴也可爬上 “半骑士”地位。
在德意志,社会等级的差别没有象在别处那样地明确表现。领主使用他 们的不自由仆人(因材使用),作为乘马的信差、旅程上的随从、卫士以及 在他们的小斗争中的兵士,甚至让他们参加军队来扩大自由扈从的队伍。“半 骑士”、家奴、武装的和乘马的侍仆,大批出现于领主的扈从队里;他们为 了这类服务,领取那些经常准备好的配备与土地的赐与。这些“半骑士”形 成了武装扈从队里的一种特殊等级;他们的地位较低,但有爬上重要而负责 位置的很大可能性,并可终于获得和自由出身的兵士和骑士的平等地位。他 们负责看守城堡、桥梁、商站和税关。皇家“半骑士”的地位最高,但那些 隶属主教或王公的“半骑士”也被委派为城市和地方的执行吏和行政官。他 们所占的地位,非常有利;因而这批暴发户侵入了骑士阶层。所以,出现了 一种附属骑士团;就是,骑士团分为大骑士团和小骑士团,而“半骑士”属 于小骑士团。
自由农在封建制度最盛时期中并在这个时期之后,究有多少人数得保存 或遗留下来;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难解决的问题。我们知道:在 萨克森、多斯加纳和部分郎基多克,有大量这类的自由农维持到后来的时期, 而且他们从来未曾完全被纳入封建制度的框框内,不论在政治或社会方面。 这一阶层的勇敢和毅力是杰出的:他们勇敢地抵抗了由邻近封建主迫使他们 接受附庸关系所加的压力,他们还在没有一个宗主保护的条件下坚决地粉碎 了暴力和征服的企图。十一世纪似乎是使自由地封建化的最强烈的时期。在 十二世纪,郎基多克的有些自由农组成了防御同盟。我们不知道它的结局如 何。可能,由于对亚尔比教派的十字军的结果,它跟着南法的遭受蹂躏破坏 而消失了。
在下面关于庄园一章里,我们将谈到:中世纪男爵在业主地位上获得若
干种进款,而这些进款是他从自己庄园上所占有的垄断权得来的:例如,法 院的讼费、烘面包炉、酿酒坊、磨坊,等等的使用费。但与此庄园进款不相 干的,他还有其他进款,而这些进款是从他的封建主地位上所享有的“权利” 得来的;这种权利从历史上讲代表着原属于中央政府主权下的地方权力的残 余。其中有司法权(按照他的等级,分为“高级”或“低级”的司法权)、 铸币权、市场权、通行税权、关税权等等。很少贵族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抱 着什么公德的观念的。所以,十一世纪当都尔的鄂多建造了一条横跨罗亚尔 河上的大桥而不征收任何过桥费的时候,他的行动曾使人们大为惊异。
在十二世纪,货币数量由于十字军运动和贸易的复兴而大大地增加起 来,但在这以前,现款支付曾认为是一个豪富的象征。所以,贵族们切心要 保卫这项铸币权,因为它是一种有利可图的事业。铸币权是属于国王统治权 的一部分。喀罗林朝货币原来是纯白银的,最古老的男爵货币也是如此。但 后来,货币逐步减成色,搀杂其他金属,重量减轻。“这种变质是合法而持 久的,又是不断发生的”。为什么发行了这种从经济上来讲是劣币的呢?
这种经常的改变货币之主要原因,可能从铸币权的性质里找得出来,领
“feodum”(“fief”是从这个字得来的)这个词,是“lot”、“lod”、“od”(意指“地产或不动产”)和“feo”
(意指“金钱”或“工资”)的混合词。所以,“fief”(封邑)原来是一块俸禄地。
主认为铸币权是领地上的主要财源之一。他利用了自己所占有的这项特权来 争取最高利润。货币成为一所庄园正当收入的重要成分。铸币税①改变为对所 有买卖交易上的一种比例税。这一种税,在实行方面既便利,而在征收费用 上又低廉,而且没有分别等级或人的麻烦。这就表现在经常诱使大业主搀杂 币质和取消旧币来发行新币。这种行为是这个时代的一个最大的祸害,因为 那使很多人贫困化或陷于破产。而且,那些繁杂的货币,对任何贸易的经营, 除了地方性的贸易外,都是一个严重的障碍。
领主还有从他宗主地位上的特权方面所获得的其他进款。按封建法领主 是已死了的附庸的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人,也是死者传给他们的财产之保管 者。常常有这样的事情出现:领主利用了这个地位来挥霍掉或吞没整个财产。 封建法院里有无数的讼案,还有许多小战争发生;因为受害嗣子的亲属向法 院申诉,或竟诉诸武力,以求得赔偿。同样,一个领主对他去世的附庸的寡 妇有管辖权。因为领主的主要利益,在于有一个凶狠而强壮的附庸来保管在 他宗主权下的封邑,所以,他照例迫使寡妇再醮,并常常强制她接受他所代 选的一个丈夫,丝毫不顾及女方的情感。中世纪的婚姻关系,远不是象小说 上所描写的那样,是感情的结合,而大多是一种利害关系上的婚姻,也是一 种野蛮强制的婚姻。年轻娇嫩的姑娘被迫嫁给粗鲁而又往往是淫荡的丈夫。 那人人熟悉的《梅依和詹纽亚》①的婚配故事,是普通的事情。为了逃避这种 暴虐,年轻处女和年轻寡妇实际上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进入修道院做修女。 所以,许多修女本就是伤心的寡妇或少女。一个有钱的寡妇会象潘尼洛比② 一样有许多不合适的求婚者,他们常常采用强暴方法来强制求婚,例如,用 围困寡妇别墅或用抢亲方式。当阿奎丹的爱兰诺和法王路易七世离婚以后回 到波尔多时,有五个求爱者追逐她;个个人拚命要抓住她,因为她是欧洲最 富的女继承人。人们可以相信:她之所以仓卒嫁给亨利·金雀花的原因,部 分是为了她需有一个能够保护她土地的丈夫,以防止侵占。一个富孀如果打 算还要活在世界上的话,世界就不会让她安身的。
婚姻常常是一种契约,是为了要缔结一项有利的联盟,要避免一块封邑
因无人继承归还国王,要保持一块特殊土地于家庭里,要获得新土地而订立 的。我们很少看到关于征求少女或她母亲对婚姻意见的记载。象下列这类故 事,是罕见的。“阿登的领主夫妇很欢迎基斯纳伯爵提出的求婚,公开地表 示了他们的高兴,并询问他们的女儿是否同意。女儿没有不愉快的情态,但 看来很快乐,因此,她以面上的表情来证实了她的愿意;她听了她父母的话 后眼睛里闪闪发光,似乎说:她从来未曾有过比这更加合意的事情”。
在中世纪时代,妇女问题不见得比我们时代的要少;而且和我们的一样, 那主要是关于职业的问题。那时和现在一样,妇女的人数比例超过男人的人 数比例,又在一个好战而又是显著的男性形式的社会里,那为妇女找寻一个 职业的问题,可能比今天还严重。可是,毕赫尔发表过这样的一种意见:在 中世纪时代,妇女未曾被排除于她们所能够做的任何工业范围之外。对有些
① 即统治者对于铸币按成抽取利益的税。——译者
① 这典故见乔叟:《坎特布里故事》的《商人故事》篇中,里面叙述一个可爱的美女梅依嫁给詹纽亚老翁, 一个六十岁的伦巴男爵。——译者
② 见荷马史诗《奥德赛》,奥德赛多年在外,音信全无,人们以为他已死了,很多无赖的求婚者见奥德赛 的妻子潘尼洛比既美貌,又富裕,都想强求她答应婚事。——译者
妇女,修道院是一个避难所;对其他妇女,十三世纪创立了“妇女休养所”
(beguinages, samenungen)——我们可称之为“居留地”——在那里, 那些有文化而小有资产的妇女可找到住所。总之,我们可以说:中世纪时代, 在处理妇女问题上,是和近代同样地成功的;因为每个时代是按照它的见解 来行动的。
在上面讲到教会的一章里,我们已略为谈过中世纪时代私战的祸害以及 教会通过“上帝和平”与“上帝休战”企图管理或取缔私战所作的努力。在 本章里,我们也已指出:很多中世纪战争,是一种“为权利的斗争”;就是, 受害人由于法院的软弱或缺少法院,由于领主的不公平的行为,拿起宝剑来 捍卫或保持自己“权利”所进行的斗争。
现在我们应该找寻私战的经济动机和经济后果。但在这样做以前,我们 先略谈几句应该注意的话。当私战不再是象路劫商人旅客那样的真正打劫的 时候,当它不再是由强盗男爵所干的时候(必须从这种情况清楚地区别开 来),它大部是属于很小范围和很小地方性的类型。而对它流行的情况,也 有着过度夸张之处。一个中世纪历史家,也象一个近代的新闻记者那样,他 喜欢报告例外的、特殊的和不平凡的事情。我们时代的文明,如果单单依靠 各报新闻栏内的消息来作估计,大部分似乎是战争、暗杀和突然死亡的文明。 在世界上一件坏事所放射的光芒,一般比一件好事所放的要远得多。编年史 家对那些成千累万的好人和诚实人沉默不谈,那并不意味着在那个时代就没 有这些人的存在;他们力图过着规规矩矩的生活,他们关心于在他们土地上 农奴的命运,他们也不扰害他们的邻人。如果我们能有更充分的资料,那无 疑地将指出:在那整个时期内,在很多地方上,城堡内和庄园上的日常生活 是依循它的习惯常规进行而很少有所变更的。应该记得:历史,象近代报章 杂志所记载的那样,“只不过是人类的罪行、愚蠢和不幸事件的记录而已”; 吉本冷酷地认为,这毕竟是历史的主要内容。
很多中世纪战争的根源,是和它所从生的经济土壤分不开的。
庄园制度具有领主与租户的相互关联的要求,错综复杂的共同与个别的权利,这是强烈地引起 争执的原因。争执的机会,还由于下列流行的习惯而倍增起来:地主家族所占有的地产往往是广泛地 分散在全国境内的小块土地??所以,每个大家族不是努力集中他们的利益于国境内的某一地段内, 而是露骨地希望把它的权利要求扩张到任何角落里去;因此,一个领主差不多和商人一样,必须经常 地在路上奔波,骑马或搭船,从一个庄园到另一个庄园去。
从军事方面来说,封建制度是:
那种分驻于农民的家里的一支常备军来负责保卫并管理这地方的制度。战争和行政两者都是私人的事 情。对于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的纯农业人口,没有其他解决问题的办法。农民既分散而又附着于土地, 他们不能被利用于战争方面;面对于兵士或军官也只能以土地的赐与作为薪给??土地既然是唯一的 富源,所以唯一的经营,是在获得更多的土地。为要做到这一步,只有两种手段——婚姻与战争。所 以,他们惯常采取这两种手段,象今天从事任何种工业企业那样惯常??战争使封建主获得土地与农 奴而发财,它也使他们的骑士和扈从获得战利品与赎身金而致富??正是这种贵族在继续战争方面所 享的特殊权益,几百年使各种为取消私战而作的尝试归于失败。他们为了供应军队曾分租出他们的地
产,直到土地不复能支持这样多的不生产者;而这批不生产者只能用来打仗。在诺曼底,在 1066 年前,男爵们的内战已使他们的资源枯竭;所以,他们曾热切地支持威廉征 服者的侵入英国。如上所述,十字军运动是另一个大规模的相似事例。
封建收入的结构,也可部分说明这项连绵不断的小型战争的现象。对于 象农产品那样的易腐败的财富,任何积累的过程,是不可能有的;在封建的 盛世,除了珠宝和金银器皿外,男爵们没有任何别种财物。于是,占有产生 这种财富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农奴劳动,是贪婪的男爵们所可致富的唯一途 径,而最现成的取得方法就是战争。各处所采用的办法是:“首先破坏土地, 然后毁灭敌人”。但这项行动带来了经常不断的战争。
关于私战祸害的逐步减少,不是完全由于教会与国王的压制政策的效 果;当时,终于完成中央集权化的君主政府已克服地方封建分裂主义而胜利 出现。私战之所以减少,一部分是由于经济的理由。在这些斗争里,弱者被 淘汰;只有强者得存留下来,因而斗争者的人数也递减了。与此同时,农业 的进步和人口的发展,使从庄园制度所获得的收入增加了,所以生产品更多 了,因而至少私战的一个重要的刺激原因,即使没有被除去,也已减少了。 在十一世纪中期,已经达到这样的地步,而且,男爵们的军事力量,还在西 班牙和“圣地”的十字军运动里,找到了出路。
这项以对外战争来代替对内冲突的趋势,还由于遗产继承法逐渐改变的
影响而加剧。古代日耳曼法律规定:土地平均分配于家庭的诸子之间。但在 封建时代,关于男爵领地和军事封邑的不可分割性的理论渐渐获得了普遍的 承认(德意志除外);这项理论后来导致长子继承法的建立,即长子继承父 亲的全部世袭财产的法律;这样一来,幼子们只得漂流于外,以宝剑来在别 处寻求生路。如果长子继承法未曾被采用,封建世界将无限期地留在各小邦 互相冲突的混乱状态里,其中有的只有弹丸大小的领土。因为如果没有长子 继承法,一个贵族一生辛辛苦苦为他的家族所建立的土地势力,在他死了以 后,就全毁灭了;这些土地又分散了。维蒙答族的失败,就是一个例证。在 十世纪,维蒙答的赫伯特曾花费很长一段时间来占取了维蒙答、香宾、特啦、 摩城各伯爵领地以及对无数寺院和主教区的僧职授予权。948 年,在他去世 以后,这些领地分给他的四个儿子,因而他所辛苦地创立的大国变为四分五 裂了。
在十至十一世纪,当“上帝和平”和“上帝休战”运动开始要限制“私
战”的时候,关于中世纪农民由于经常不断的男爵间的“私战”所遭受的痛 苦,上文已谈得很多。我们虽无意缩小农民从这个时代的暴力所受到的灾难 范围,但必须在私战和纯劫掠之间作出细致的区别。前者总是有着一项原则, 尽管那项原则在今天大部已成为过时的东西。而且,教会与国王不久先后对 私战,即使未曾压制,也予以限制。在历史家所记载的这些强暴事件中,有 很多被误认为私战,其实,它们仅仅是拦路的打劫,也只可作为这类罪行论。 诚然,这项区别不一定是清楚的,但历史家应有责任来区别这两种形式的暴 力。从仔细阅读九、十和十一世纪的编年史,我可断言:抢劫比私战的祸害 还要大。在一百五十年期间,从 850 年喀罗林帝国崩溃的时代到 1000 年(在 这时候,我们可以说,封建制度终于确立为一种政府的形式和一种社会经济 制度),可更公允地说:抢劫比“封建混乱”远更造成了当时的大灾难。在
① 《政治学季刊》,第 15 卷,第 599—600 页。
封建制度的“权利”出现和封建法的原则准许实现那些“权利”之前,“私 战”尚未曾进入它的范畴。这些“权利”便是私战的根源。
强盗帮会在九至十世纪是普通的,而在十一世纪当政府变为较稳定时则 较少。后期喀罗林朝的诏令里常常提到盗匪,菲利厄寺院住持琉帕斯的一封 信里谈到 856 年的一个强盗帮会;《圣柏腾寺院编年史》在 870 年提到另一 个帮会。夫罗杜阿的《理姆斯教会史》,曾三次提到过十世纪这类帮会。在 “上帝和平”成立之前百余年,我们看到,教会曾企图以驱逐出教的威胁来 遏阻这些匪徒。然而,还可置疑:在中世纪时代除在外来的实际侵略的情况 下,正常生活,从整个看来,不也是象今天的生活那样照常地进行吗。今天 的汽车匪徒可比诸中世纪时代的武装马贼,他们使美国的乡村发生恐怖,可 能和中世纪类似的匪徒曾使法国和意大利乡村居民发生恐怖那样。例如,伊 利诺斯州所发生的乡村银行劫案,比美国任何其他各州所发生的要多得很 多。在 1924 年,那里有七十三次匪徒劫掠乡村的银行案件。在那一年 1 月到
6 月之间,有二十一次银行抢劫案。如果人们从报纸新闻来估计美国的文明, 美国的社会在公元 2500 年的未来历史家看来是残暴的,就象我们看十到十一 世纪的社会是残暴的那样。
我们常常难于区别这些盗匪队伍和雇兵队伍;关于后者,在十至十一世 纪尚是偶然提到,而在十二世纪,大封建主甚至国王就大规模地雇佣他们了; 那给老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苦难。这个时代自然地养成一群暴徒,他们是由跟 随封建军队的妇女所生的孩子;这批没有家庭的人们,挺而走险,以劫掠为 生。欧洲的边境地区,在法国有布勒塔尼、不拉奔和洛林诸“边防区”〔“马 克”〕,在基督教和穆罕默德教西班牙之间,有西班牙“边防区”,在南意 大利有亚浦利亚,在德意志王国的东方边境上有斯拉夫“边防区”,这些地 区是这一类暴徒的成长之所。因此,他们常常称为“边境人”,或“马克人” 或“不拉奔人”(从低原国家的不拉奔得名的)或加达伦人(从南方的加达 鲁尼亚得名的)或“拦路人”,意即在公路上干着抢劫的人们。在理姆斯的 一本编年史里,992 年最早提及这些“拦路人”。早在 948 年,附庸的军事 服务限期规定为四十天,因此对于这些雇兵的使用,更加需要。这批暴徒所 干的暴行与掠夺行为比私战所产生的要多得多。敌对男爵的袭击,比较限于 一个地区,限于只蹂躏相互之间的土地。而这些匪帮有时竟包围全村来勒索 赎身金。从取缔这些匪徒方面,当地的男爵所可获得的利益和他的农民所可 获得的利益,是同样巨大的。在这里,男爵的物质利益使他作为一个统治者 责职相符合,因为他的整个财产在于他谷物的收获和他村民的劳动。在这一 意义上,每个男爵是一种农村的警吏。
中世纪编年史里,富于这类掠夺的记载,常常是生动的描述。我们看到,
在 1138 年有一个村庄就这样受到袭击:“农民正在农村的空场上打谷,而大 堆柴草散乱地抛在茅舍的前面;所以容易找得起火的材料。因此,全村被焚 毁了”。当碰到这类攻击的时候,如果时间许可,农民把牲口散放在森林里, 让它们自谋生路。猪群当然在树林里乱跑。这种猪是瘦小的、背脊尖似剃刀 的牲口,腿劲很捷;老公猪长着巨齿,确是凶狠的,几乎和真正野公猪那样; 所以,除非遭到狼群的攻击,猪群一般是能够自寻生路的,但羊群的情况则 大不相同了。由于胆小成性而又习于成群结队,它真是“象羊一般地”被宰 杀或被赶走了。
有时,农民有着一块天然避难所,他们在危险时期可以逃入。那在萨克
森的绍图附近的“牛棚”,是一个有趣的例子。这个“牛棚”是一条岩石的 巨型拱道,只可从一边进入;所以这样地称呼它的,因为萨克森农民在危险 时期把他们的牲口赶到那里以求安全。村庄教堂,特别是用石头造成的,也 常常成为避难所,所有的牲口被赶到那里,而村民的家具什物也一并带入。 上文已经说过,关于封建早期的历史家包括当时代的历史家和近代的研 究者,为什么大大地夸张了中世纪时代的劫掠和私战。其实,十三世纪和后 来的时期,当英王以大量军费并在漫长的战线上作战的时候,这些“大战” 的破坏性远过于那些争吵的男爵之间的战争,虽然后一种小型冲突也许是长
期的,而且如上文所说,他们所雇佣的职业佣兵也是为非作恶的。 可是,就战争来说,我们切不可以为,以后的年代比起封建时代要“文
明”得多。一个有资格的近代学者写道:“封建战事,按其本质来说,可能 比后来世纪的战事较不可怕,因为后一项战事是在社会已失掉它的防御力而 尚未受到国际公约保护的时期进行的。不可能相信:诺曼底或都尔内在约翰 时代所受的痛苦之深,象法国在百年战争时期或德意志在威斯特发里亚和约 之前所受的那样。”①
中世纪战争,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办法的。
尽管有着很多变更,封建社会在十二世纪末期,是由许多原则来管理的;这些原则应用于和平, 也同样应用于战争。封建社会的法律是离不开武力的,但并未因武力而失色的;它们的结合是按契约 理论进行的,而契约理论综合着所有的封建关系的??武力从来不是不使用的,可是也从来不是无限 制地使用着的。在司法程序中,我们可看到战争的要素,如司法决斗与追捕犯人的呼喊声;而在战斗 里,我们也可看到经常应用法律理论的情况。战争是解决一个大讼案的方式。停战条约很象一种准许 当事人不到案陈述理由那样;和约是按照最后同意而起草的和解协定;人质是一种担保品;战场上的 军务是法院上辩论的极相似的部分。
中世纪时代曾作过某种努力来尊重非战斗居民的权利,来补偿那些蒙受 巨大损失的人们。
在某种程度上,公道和慈善观念在战争时期,表现得更为明显。〔例如〕正式发还所缴的在战 争时期被破坏的土地上的捐税,准备接待从被威胁的城市里逃亡的难民;有时还补偿教会财产所蒙受 的损失;更慷慨地发放救济金给穷人。但所有这些措施还是不能救济了那种人:他们被时势的艰难所 迫无可奈何地出售了他们的土地或离开了他们的家乡。他们不能应付由饥荒所发生的普遍影响,或佣 兵的恣情纵欲的要求。关于由封建战争所产生的乞丐、妓女和饿莩之人数,我们只能作出些猜测。但 可以断言,这批遭受灾难的人们一定是不可胜数的。可是,这也决不是我们时代对封建时 代的一种诽谤。
在中世纪时代,最惨重的祸害,是对敌人、俘虏、罪人和异端的残酷行 为。关于这一点,罗马的战争法和刑法的传统应负大部分责任的。然而,我 们决不可以把残酷与野蛮行为混为一谈。前者是从阴险的计划而产生的。后 者常常是从缺乏感情与想象而产生的。中世纪时代的艰苦和注重物质的生活
——至少直到很后时期,当更高的文雅修养开始发生了它影响的时候——以 及从社会的等级结构所产生的社会偏见,加强了这种不关痛痒的性情。中世
① 鲍威克:《诺曼底的丧失》,第 357 页。
① 鲍威克:《诺曼底的丧失》,第 356 页。
纪的人们,不论贵族或农民,比近代人有着较粗糙的品质;他们的神经也不 象近代人那样娇嫩,那样接近表面。他们的生活较粗暴并较有血气。近代社 会由于这些坚韧品质的部分消逝,可能遭受了损失。
中世纪时代的人们,不象现代人活得那么长久。他们的平均寿命要短得 多。但他们出来做事的时期较早,所过的生活也较紧张。长寿是人类的比较 近代的成就。据一个详尽研究这一千五百个中世纪人骨格的著名科学家的计 算,在中世纪时代,死亡率的“最高点”是在四十二岁,而在今天它的“最 高点”是在七十二岁。近代的卫生学和医学已绰乎有余地抵补了生育率的下 降趋势。按比例说,虽然近代家庭比中世纪家庭要小,但现在生存下来的儿 童人数较多;并有着更多的家庭。当然,人类的潜在寿命,在各时代里,没 有什么变动,但现在比过去有较多的人延长了他们的实际寿命,那是一个重 要的历史事实。阅读若干篇传记是很有趣的。中世纪统治者与政治家,在和 近代同样地位的人们相比之下,寿命较短。在 918 和 1250 年之间德意志国王 的平均寿命是四十六岁;在 987 和 1270 年之间,法国国王的平均寿命是五十 五岁;在 1066 和 1272 年之间,英国国王的平均寿命是五十四岁。在德意志 十四个国王中,只有六个人活到五十岁以外。腓特烈二世在五十六岁时逝世, 可是他的事业已做得如此伟大;以致他被称为“世界奇迹”。腓力二世(奥 古斯都)在五十八岁时死去,可是在那个时候,他已把法国版图扩大了一倍。 路易九世在五十六岁时死去;他已把他祖父所加倍扩张的法国版图再扩张了 一倍。狮心理查在四十二岁时死去;威廉·鲁福斯在四十四岁时死去——的 确,这两个人都死于受伤而非死于疾病的。但在那个时候,战争风险本来是 一个中世纪国王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只有威廉征服者活到了六十岁。只有罗 塞耳二世和腓特烈红胡子两人,在封建时代的国王中,活到了七十高龄。
必须记住:这些在壮年死去的人们是中世纪社会中的优秀分子。教士的
隐居生活可能使他们享有稍长的寿命。但农民与市民阶级的死亡率怎样呢? 没有一个近代保险专家会认为:中世纪的任何人——即使除了死于战役的可 能性外——可作为一个保险好生意的对象的。
在各阶级里,儿童的死亡率,当然是高的。在一打或一打以上的儿童里,
可能不会有三、四个儿童活得到成年的。《亚德勒斯的编年史》里,记着很 多关于家族的琐事,并涉及到三个世代;它指出:在三十六个家庭里,有七 十一个男孩和五十五个女孩,每个家庭平均有着三个半儿童。它还提到:有 十三个女人有着第二个丈夫;妇女再嫁与三嫁的事情,是常见的。
中世纪城堡中的生活情况,不象浪漫小说家和诗人所描写的那样。时代
是艰难的,因而生活条件也是艰难的。在第九世纪当城堡初次出现时,它仅 仅是一个防舍,建造在一个小山上或在山岩边缘上,或在一条河的弯曲处; 如果在一块平地内,则建造在一个人为的土墩上;这土墩是用从环绕它的沟 池内所挖掘出的泥土堆积起来而成的。这些早期的城堡,完全是用木材造的。 在十一世纪后期之前,没有什么石头城堡出现;甚至在出现以后好多年中, 在大多场合,石头城堡的上层,还是用木造的。只有大“核堡”①是全部用石 造的。城堡是为了安全而牺牲舒适的。窗口只是厚墙上的裂缝;室内阴暗而 又潮湿;扶梯峻峭。只在建筑技术发展以后,城堡才得到扩大和改进。从建 筑式样来说,中世纪城堡是一所有城垣的、有时还有城池的庭院,里面有一
① 中世纪时代城堡中之中间塔阁。——译者
个坚固高塔,是重要的建筑物。从历史上来说,它是一所设防的老式农场。 在城堡周围的原野上,遍布着农民的田舍,而村庄常常集合在城堡的山脚下。 对城堡以外的其他建筑物,也应用布阵法。教堂、寺院、桥梁、城门、甚至 墓地,也是设防的。每个封邑错综交叉地布置着这类设防的工程。甚至大礼 拜堂也表现出这种军事的外貌。达拉姆大礼拜堂被恰当地说成是:“半是上 帝的教堂,半是反对苏格兰人的炮垒”。亚尔比大礼拜堂的扶壁是真正的棱 堡,它的门廊是通过一条登道进入的,而它的屋顶还有有枪眼的防御墙。因 为城堡有时成为强盗男爵的集结所在,所以有人太不加思索地推论说:中世 纪城堡是一个社会的祸害,它所以被容忍了几百年,只是因为人民无力剥夺 它们的占领者。但事实适得其反。城堡的建造,不是为了侵略的目的,而是 为了防守的目的;它常常是在周围好多哩地方上的一所保护站,一所防止外 来侵略的堡垒,一所压制暴动与劫掠的重镇。卡卡逊的大城堡,约在三百年 时期中,曾为它周围很大一片领土获得了和平与安靖状态。
一所城堡,很少孤单地耸立着的,但它普通是一个确定的设防体系中的一部分??城堡从一个 军事的观点来看,也同样从一个财政观点看来,是同周围的或依附的地区分不开的。城堡主管辖区, 包括城堡、土地、封建捐税和财政措施;它是一个财产和军务的人为的混合体,旨在维持领主的堡垒 和利益。那以城堡作为中心的关系总体,是错综而复杂的。行政制度,象网罗般地笼罩在封邑上,把 一切人都包括在它的结构之内,上自最高贵族、下至最低农奴以及森林中的隐士。
在这体系内,商人的活动和市集与市场的热闹都有它们的地位。寺院是以从远离的执行吏管辖 区所征收的什一税来维持的??许多法律和习惯的维持依靠一个大“核堡”的存在??在山岩下的一 所小教堂或宗教室作为它的礼拜堂。它大多是由于在它保护下的这小市镇的创立人的劳动与贸易来维 持的。城门外的或在偏僻地点上的医院和传染病院,是用王室的(或男爵的)进款来维持的。在城堡 的大厅里,执行吏对周围几哩的乡村,执行司法,并保护犹太人,准许他们在他们不能在别处购到的 安全之下,进行他们的有利而负着风险的营业。各色各样的人们,各带着一张特殊证状或保护证或出 差证,集合在市镇的街道上,并在大门口互相推挤??有法官、陪审官、申请者、押送国王犯人的骑 士、携带财宝的仆人、饲鹰者和养狗者带着他们的贵重付托物、带着葡萄酒、鱼类、造屋石、成捆的 矛和枪的人们;还有商人,香客、办理寺院事务的僧侣、售酒者、农民等。①
当然,不是所有领主的庄园住所,都改变为这样宏大森严的建筑物的。 庄园住所有时用木栅或墙垣,有时用沟池来圈围,在战争时期,如果他的封 邑遭受侵犯,领主就依靠他的城堡来保卫的。大贵族拥有许多城堡,但许多 贵族只有很少的城堡。城堡主,是一个单独城堡的领主。一个大城堡内,住 着相当多的人口:领主的家族和来访的朋友、各种家仆;还有马夫、杂差、 园丁、卫士,其中很多带着家族住在领主住宅外但在墙垣内的附属建筑物内; 这些建筑物是以庭院、拱廊或桥梁和主要建筑物相连接着的。这地方充满着 马房和牛棚的臭气,还夹着潮湿或蒸发的皮革臭气。家禽可以在房屋内自由 出入,甚至女主人的房间要是没人看守也会跑进去。有时,围墙内有花园和 果园,当领主出外打猎去的时候,在晴朗的天气的时候,贵妇们坐在那里, 忙于刺绣或奏音乐或作游戏;在那个时候,打猎是中世纪贵族的一种特权, 也是一种嗜好;而且关于这种狩猎,是没有什么“禁季”的。
但中世纪城堡内的日常生活除了在战争时期,是很单调的,特别是对妇
① 鲍威克:《英国历史评论》,第 22 卷,第 27 页。
女们来说;她们所看到的外面世界,不象男人们那样多。在十二世纪文学复 兴之前,很少俗人能够写读;因而书籍是找不到的。领主夫人和小姐们有着 她们个别的例行工作,即监督和管理家务;但除此之外,他们就觉得日长如 岁了。因此,当塔楼上更夫吹起号角报告有陌生人来临的时候,那是一件欢 迎的事,除非它偶然是敌人来临的一个信号。不论来人是:主教或僧侣、男 爵、香客、流动商人、游荡者、游吟诗人、巡游的演员或带跳舞熊的卖艺者, 他们概被欢迎,并按他们的地位给予款待。
食品是充足的,但它的种类是有限的,在十字军从利凡得带入了香料和 调味品以前所流行的烹饪法,也是简单的,可食的蔬菜是:菠菜、芜菁、红 罗卜;只有苹果和生梨是丰产的。肉类是大宗食品,而大吃是一个普通现象。 肉的烹饪是把肉放在木炭上或在一根铁钎上来烤,也放在炉灶上的锅子内来 煮。家具又少又简陋:有放在支架上的木板桌子、木板长凳或靠背椅子、少 数椅子(但更正确说是凳子),在墙壁四周还有几只藏衣服和被褥的箱子。 在十字军带入地毯和挂帷之前,地板和墙壁是光秃秃而又冷冰冰的。在冬季, 用灯心草或柳条或麦秸铺在地板上,直到它由于猎犬的污物和食时所投下的 骨头而变为臭气熏人时,才把草荐移去。羊毛织成服装是普通的,夏季和冬 季一样;的确,这些城堡的内部是如此透风,如此寒冷,即在夏季,也必须 穿厚衣服。衬衣在十三世纪被采用,也是因为在十字军时期输入了丝绸和棉 织品。但这种衣料是昂贵的。睡衣尚无所闻。甚至最高级领主和贵妇们也是 赤身睡在床上的。床是高高放在地板之上,挂着帐子,以防通风。在这一方 面,国王和王后的享受不见得优于他们最富臣民所享受的。当圣路易从“圣 地”返国所搭乘的船只起火焚烧时,法国王后一丝不挂地出现在甲板上。然 而,优雅的作风还是维持着的。妻子一般先到床上去就睡而后她的丈夫解衣。 早晨,丈夫先穿起衣服,而礼节是靠着床上的帐子来保持的。一般人认为上 层阶级漠不注意清洁,那是一个错误。中世纪文明是一个“千年不沐浴”的 文明这一类流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每个城堡庭院里,有着一口水井,而 只要可能,还常引入活水。在中世纪时代已使用铅管。有洗澡桶,在条件好 的城堡和寺院内也有厕所。在“教堂马房”的周围,已找出了十二世纪的定 期冲洗阴沟的配备。在留埃斯修道院内,一百二十个修道士各有他私人的单 独洗盥所。最近也已发现了西敏寺修道院内的滤水池的遗迹。
骑士制度反映出贵族的轻松、浪漫和理想主义的风度。骑士精神远不是
一种纯粹的风尚。它是一种制度。它最初出现约在 1100 年,但直至百年以后, 它的原则和实践才确立,而这制度才成长得羽毛丰满。我们可从骑士团的条 例里、有关骑士行动的夸张的手册里,尤重要的,从骑士小说里,研究作为 一种理想的骑士精神。在装饰这类书籍的彩饰画的残余画片里,也可找到有 高度说明性的材料。骑士精神的根源,在于日耳曼和基督教传统在封建时代 的混合,但萨拉森文明对骑士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影响,特别是关于 纹章制方面。在十三世纪,骑士有着他的军装,和包括有彩色盾和盔帽的标 志,这些标志是不可转让的。象僧侣一样,骑士免交赋税,他并以他的服装 和他的军人腰带(包括腰带与宝剑)来和他的下属区别开来。834 年,当路 易虔诚者在阿替尼遭受侮辱时,他拿下了他的宝剑和腰带,并把它们放在祭 坛脚下;他不愿再拿起他的宝剑,直到后来一个主教亲手再把腰带加在他身 上。骑士属于某一等级,而它按照下列规则也有它的附庸等级:谁是另一骑 士的附庸,谁就不是他的平等人,虽然两者都是骑士。所以有这种转变的理
由,是不难找出的。在封建早期,当男爵战争很普遍的时候,一个贵族需要 大量武装扈从,并能够以战役中所得的战利品来维持他们。但当欧洲的和平 趋势,由于教会的和平运动和王权的提高而日益增长的时候,男爵对骑士随 从的需要和他维持他们的经费,也跟着递减了。于是,骑士团开始硬化为关 门主义的贵族团体;因而参加这个团体,是受到严密防止的。这一种排他性 的政策,在十二世纪后半期已显然可见,而到了十三世纪,骑士团在封建欧 洲,除了在德意志以外,到处几乎都是一个不开放的圈子。
骑士制度中的基督教成分,当然是通过教会而来的。当教会变为封建化 而主教和住持履行军事服役以后,在基督教理想中开始了一次革命。虽然教 会表面上慨叹地说,一切战争是有罪过的,但它认为,反对异端和不信神者 的战争是具有正当理由的。然而即在这种战争里,它也不赞成教士参加战役 的。但事实胜过理论。沙脱尔的孚尔培早在十一世纪已告诉国王罗柏特虔诚 者说,没有理由可以辩护主教参加战争的行动。但罗柏特的儿子亨利一世率 直地向教皇说,主教和住持不能出席理姆斯会议,因为他需要他们去镇压一 处封建叛乱。夫勒里的阿波(死于 1004 年)详细讨论过“战斗的僧侣与他们 的军役”。①
然而,屈从于时势的需要,教会从《新约全书》的思想和保罗的训示找 到了慰藉:前者指示说,每个基督徒是一个“十字架的兵士”,后者教导说, “穿着上帝的全部甲胄”。而且,教会发现了一项原则来区别“非正义”和 “正义”的战争。这项差别在“上帝休战”和“上帝和平”的公约里,已经 默示,而最后在骑士制度和十字军运动里,逻辑地规定出来了。辩护战争的 正当理由,起初是旨在压制盗劫和私战,保护僧侣人身与财产以及人口中的 无防卫力量部分,如妇孺、农民和商人;但后来这种辩护在法国骑士对西班 牙穆罕默德教徒进行冒险出征时,达到了高峰,基督徒从异教徒手里夺回圣 墓和征服“圣地”的运动,则是从这里再向前跨进一步,而达到的同样性质 的出征。
对这一种思想的革命,克伦尼派起了很大的影响。正是克伦尼派,提倡
了“上帝休战”;他们最先宣传了对西班牙进行十字军运动。也是从克伦尼 派,神庙骑士团、医院骑士团以及整个骑士制度获得了他们的理想:完善的 骑士,应是独身者甚至削发出家者,象神庙骑士团那样;[承认]骑士宣誓的 神圣性质和入团仪式的至圣性质。琅城主教阿达尔贝伦的讽刺,给克伦尼派 好战理想,打了一记耳光:他叙述说,一个奉命出差的克伦尼派僧侣怎样“在 晚间骑着一匹浑身是汗的骏马回来”。主教几乎认不得他了,问道:“你是 我所遣送出去的修道士吗?”他回答道:“过去是修道士,而现在是一个骑 士了。我愿在我的元首,克伦尼王奥狄洛指挥之下服军役。”
第二次十字军开始时,圣伯尔拿被推为出征的领导人,他记下了他的沮 丧心情。他惊叹道:“我是什么人,竟负责一个军营而站在武装兵士的面前 呢?还有什么事情和我的职业更不相称呢?”但甚至圣伯尔拿也克服了他的 踌躇;如果说他未曾正式参加战争,他也宣传了:第二次十字军和对异教汶 德族的日耳曼十字军都是正义的出征。还利用了神学来巩固这种新态度。“正 义”战争说成是为了消除良心上罪恶意识的一种方法,因为在战争中所遭受 的苦难、伤害和危险可刺激一种原来无生气和迟钝的性质,恰象战争有力量
① de militantibusclericiset eorum stipendiis.
来鼓起热忱并作出忍耐、勇敢和自我牺牲的奇迹那样。教会曾企图建立下列 原则,而且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成功:使战争基督教化,因为需要战争来扩 展信仰;减少战争的恐怖、遏阻残酷的本能并使人类的战斗倾向服从行为的 准则,因为没有这种准则,战斗只不过是大屠杀而已。建立一种职业兵士; 可以说是要他们学习战争技术并劝告他们:只对异教徒和不信仰者而不对同 信仰者进行战争;保护无保卫者并维持法律,这便是教会的目的。
各大骑士团是国际性的组织,它们的成员,既献身给一个军事僧团、就不复有什么他们自己的 国家观念,所以能够不服从任何人,除了皇帝和教皇以外。因为骑士团的构成,是仿效僧侣团的;又 因为骑士被认为对世界所负的世俗任务,恰如僧侣,尤其是寺院团,对它所负的宗教任务那样;所以 对一个团体,授予实体的宝剑,对另一个团体授予精神的宝剑;两者各是普遍性的,各有它的独裁的 首领。奇妙的是,这些见解也和封建制度协调起来。①
骑士如果违反他的约言,将降低自己的身份,这一思想,原来不是起源 于教会的,但教会进一步使他把誓约神圣性铭记心头,因此骑士的违反誓约 将使他冒着丧失他的灵魂得救之危险。所以,骑士制度的道德纪律,大多从 教会的影响得来的,正象它的军事纪律从封建制度得来的那样。
象很多其他制度那样,骑士制度在它的青春时期是有着它的效用的。也
象很多其他制度那样,它在过了它的时代以后,不是成为一种笑柄,便是一 种弊病了。当国外十字军运动已经结束而在国内有力的民族政府和城市政府 已在地方封建主义的废墟上确立以后,当那些作为骑士温床的小封建主宫廷 已经衰败或消失以后,骑士制度已过时。骑士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于是,骑 士沦落为路劫强盗,即拦路者,或长袖骑士②。在前一类中,骑士的冒险精神 已转化为盗劫,骄傲已转化为傲慢,保护已转化为勒索敲诈了。那些过着马 鞍和宝剑生涯的人们已变为以劫掠为生了。他们掠夺无保卫的农民、固执的 市民和苦恼的小贩。骑士对农民特别残暴,并以极细微借口驱散了市民。城 市被迫建造了城垣和塔楼来防御“那些自称为上帝与妇女的朋友之公敌”。 在有些地方,人们竟这样地害怕,以致农民掘起洞来藏匿他们的牲口,以避 掠夺。较少讨厌但远更可笑的事情是:骑士漫游各地,找寻比武,来对他们 所选的情妇表示尊敬。在这些游侠骑士中有一个人是以侍候两个情妇而得不 到她们任何一个的重视而出名的。骑士既以特利斯坦①作为他的榜样,他的情 妇当然是一个易苏尔特。他情妇的每个愿望,是一个命令,他毫不畏缩地服 从它。为了情妇的缘故,他砍去一只指头,使她可相信他的真诚。有的骑士 象荒唐的罗恩格麟②那样漫游各地,在路上同无数骑士较量他们的武力,所向 无敌。象国王亚塔尔那样,他们周游全国,做了其他风流事。
象骑士制度和游侠制度那样,纹章制度今天虽然遭受诡辩的作家的嘲 笑,但它在封建时代是具有效用和某种社会含义的,同时它对艺术方面的影 响是很大的。纹章的根源可能远溯到古代克尔特族的图腾制度。在某种爱尔 兰的手抄古本中,甚至福音传布者也被描绘成走兽样子,那是具有拜物教气
① 布赖斯:《神圣罗马帝国》。
② 另译绒毯骑士即无战功而领受骑士的俸禄者。——译者
① 特利斯坦是中世纪小说里的主角;他是“圆桌骑士”之一,易苏尔特是他的情人。——译者
② 罗恩格麟是一篇德意志小说中的主角,叫做“天鹅骑士”,他的情人是伊尔萨。——译者
味的。
但真正纹章的起源是在不露出脸面的盔帽成为风尚的时期。这种风尚在 十一世纪之前尚未出现。最早例子,出现于 923 年,在巴黎伯爵罗伯特的事 件中,他在出发到斯瓦松战场之前,为了使他的部下能够确认他本人,把他 的灰白长胡子穿过喉闩而飘扬在他的胸板之前。当盔帽在封建主中间流行之 后,如果没有某种突出的标记,则不可能分清友敌。赭弗理·金雀花在他的 盔帽上戴着金雀花的嫩枝;这王朝的称号是从这习惯而产生的。起初,这类 设计是简单而又朴素的象征,但十字军的纹章除了奇怪而又鲜艳的彩色之 外,还采用了精致而又奇异的设计,如狮子、豹、独角兽,同时武器和城堡 也提供了部分城堡、铁闸①等等的纹章式样。
后来,这些关于纹章设计和颜色的自由而又几乎放纵的做法变为服从一 种严格的式样;产生了那些和纹章有联系的古怪而又精美的形式和颜色。这 两种表达形式的适当使用,成为文明社会的一种要求,并有助于人们仪态的 养成:骑士制度对客气和礼貌发生了影响而纹章图案和颜色的配合促进了优 良审美力和艺术修养。骑士制度的意义也包含于纹章上的格言里,在那上面, 常常可以看到荣誉、真理、勇敢的观念。从所有这些方面看来,纹章制度是 具有社会意义和社会影响的。
① 中世纪时期悬于城门之铁格子,敌人来侵时放下。——译者
第二十七章 庄园:中世纪时代 的农民状况①
庄园制度的性质与范围,是理解中世纪时代的经济社会史的关键。中世 纪的经济生活,主要是有关自然经济和土地占有的事情以及有关土地上农民 所负担的义务。庄园制度曾流行于所有中欧和西欧的部分,即在拉丁与日耳 曼基督教国家境内;它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结构、一种经济制度。 中世纪社会的演变,是从地主贵族与私人大地产的优势出发的。要对庄 园制度结构所包含的要素作出一个完备的综合,是很不可能的,因为这制度 看来虽具有表面的一致性,但它的内部却包含着几乎无限的差别,不论在数 量方面或质量方面。历史传统、地方风俗、象土地的起伏那样的自然条件以 及其他因素,都这样地渗入了庄园制度的结构,以致任何一种简单的解释是 不够的。庄园制度,作为表达强烈的有机性生活的形式来看,是在不断改变 的状态中。这种转化反映出欧洲文明从一世纪到另一世纪的一般转化情况,
所以,欧洲的经济社会程式,大多可在庄园制度的程式内找得出来的。 庄园制度是封建制度的下层。这制度实现了地主贵族阶级对那些住在他
们所有地上不自由的、农奴的和奴隶身分的依附人等的农业劳动者的关系, 就是说,它反映出贵族对中世纪社会内的“非贵族”阶级的关系。从时间来 说,当封建制度还在形成过程的时候,它已经确定。一切制度都是生根于辽 远的历史的;所以,大体上可以说,庄园制度在第九世纪末期已变为固定, 而封建制度在十一世纪之前尚未获得定形和固定性。高卢的罗马人已经实行 了村落制度(Villae);所谓庄宅就是大农场连同它们的附属地在内,也是 大地产的中心;在那里住着许多租户,有的集中,有的分散;这批人在奴隶 或隶农的名义下,是直接依附着业主的。这种村落存留于法兰克王国境内, 在查理曼时代还有大量村落存在。古典时代的土地表册标出下列区别:一方 面,领主的住宅和属于他直接经营的土地;另一方面由各种身分的佃人所占 据的土地;最后,还有不确定的部分——森林、牧场、沼泽地,作为所有领 地上农民共同使用的土地。
在中世纪时代,老百姓的生活几乎完全是属于乡村的农业生活。这种生
活在十一世纪以前很少变动,十一世纪时商业和工业主要由于和地中海地区 及东方日益密切接触的结果而开始发展在和近代经济社会情况相比之下,当 时,欧洲人口,住于乡村的部分,远比今天要多。城市又少又小,那里的大 多数居民不是自由人,而是不自由的工人和手工业者。虽然欧洲的现代人口 已有很大增加,但相对地说,中世纪欧洲的农村人口,较多于现在。在每个 封邑之内,星罗棋布着大批村庄,那里的居民除极少数外,是不自由的或被 奴役的农民;他们所有的职业是种田。按法律意义,在这些村庄中,每个村 庄是个庄宅或庄园。它是最低级的行政单位,是家族上面的最简单的社会有 机体;它当然是一个纯粹私人的集团。“庄园”这名词,在墨洛温王朝后期 以前,在历史资料里,未曾出现,而在喀罗林王朝以前,尚未变为通用。但 这个有机体,作为一个经济社会实体看来,在罗马帝国后期已经出现。
关于庄园,已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它是中世纪时代的“土地管理单位”; 它是“构成一个所有权兼行政权的单位”的大地产;它是“社会结构中主要
① 锡倍德:《历史地图册》,第 104 页(一所庄园图)。
的和正规的组织细胞”。庄园的具体性质与机械性作用,已相当清楚。但不 幸的是,中世纪庄园的起源是中世纪制度中的一个最难解决的问题。
那些住在城堡里的贵族,是庄园社会的地主和行政官(领主),这些社 会是从后期罗马世界的不自由和奴隶社会遗传下来的吗?中世纪庄园或庄宅 可追溯到古代罗马世袭地产吗?庄园主是罗马世袭土地业主之中世纪的继承 人吗?其次,古代日耳曼村庄社会(“马克”)的原来自由居民现已沦为农 奴了;这些中世纪庄园社会就是从它们传下来的吗?庄宅和庄园是相同的 吗?罗马和日耳曼形式的村庄生活、社会制度、农业实践曾融合到什么程度? 本来自由的日耳曼农民阶级由于上面的压力而被压到农奴地位呢?还是自由 日耳曼农民当定居于罗马帝国境内和大量奴隶和农奴相接触以后,被一种可 以说是来自奴隶和农奴方面的社会引力拖下来的呢?还是象有些学者所主 张,日耳曼民众本来是农奴并从农奴身份发展下来的呢?庄园成长于农村公 社里呢?还是农村公社成长于庄园里呢?是不是庄园在中世纪末期逐渐消 逝,而留下了农村公社作为对近代的遗产呢?“敞开田”制度,是农奴制度 遗留下来的“空壳”吗?那重新分配耕地的办法,是历来通行于“敞开田” 制度下的吗?在封建时代,还有什么自由人留存吗?在封建欧洲,还有什么 自由田吗?所有“非贵族”的土地所有权都是改为租赁权,即有条件的所有 权的吗?在下层人口中,各种社会阶层——农奴、隶农、半自由人、贱民等 等——是从何而来的呢?土地占有或土地所有权,对这些阶层的分化,有什 么关系呢?土地怎样来决定社会的地位呢?领主对这些庄园农民所加的地方 捐税之起源,是什么?它们是从罗马所有制惯例得来的吗?它们是有一个法 律根源呢?还是它们在第九世纪从僭取王室特权而产生的呢?对庄园租税的 征收,在成文法或不成文法里,是有一个法律的限度的吗?
我们一着手研究中世纪庄园起源问题,分析庄园结构中的要素并企图追
查它们的历史起源与发展,所有上述的及其他的问题就产生了。引朴洛克的 话,“真实的情况似乎是:在制度方面和在语言方面一样,有过广泛而又复 杂的相互作用。在许多场合,日耳曼与罗马的或多或少相似的思想之间的接 触,造成了完全的融合,因而产生了某种不同于其中任何一种原来的东西, 要不然的话,也引导到语言学家所说的什么‘混淆’的情况。”①
现在几乎无可否认:中世纪庄园,就它的社会成分和它的农业实践来说,
代表着罗马和日耳曼制度的混合——有时还夹杂着更早的尤其是克尔特族的 部族风俗的要素。在历史上当部族横穿欧洲“大进军”的时候,“这些部族 中的一个部族的移动可能把他们制度的特征印在一块土地上,而在那里原已 诞生了另一部族的特征”。迟到十二世纪,在极南的罗马语系土地上,象下 意大利和西班牙那样,还有资料可证明日耳曼法律、风俗和心理状态的持续 性。极端决定主义,想决定组合要素的比例或者它们融合的程度的任何企图, 无论如何是违反历史精神的。
关于解释的问题,越来越感困难,因为所可获得的文献资料,既很少而 它的意义又很模糊。理解那些为我们必须阅读的小量资料方面,还有巨大的 技术困难。可惜,关于早期几个世纪的资料,既稀少而又不够清楚,以致我 们不能清楚地了解当时的经济生活。而且,这些资料几乎都是从教会方面得 来的,因而我们没有获得关于世俗经济状况的相应意见。至于说到日耳曼人
① 《英国历史评论》,第 16 卷,第 750 页。
的资料,我们可从研究后期的条顿法律,尤其是“北欧人”和丹麦人的法律, 来获得一些帮助。但最大的帮助也许已从研究中世纪农村实践的近代残余里 得到了。通过由今到古的推论方法,我们获得了关于旧生活方式的很多新理 解。大家知道,农民作为一个阶级来看,是保守的,墨守陈规的。甚至在今 天的欧洲,还有很多中世纪农业残余存留于许多农业地区内;特别是在近代 工业制度和商业制度未曾侵入的地方上,或按居民风俗习惯来说,还是一个 农业社会的地方上,这种社会尚保存了它的几乎原始的简朴风气。近来已经 明显地证明:欧洲农民不仅继续着这些风俗而且坚持地固守着他们祖传的土 地不放,尽管从中世纪时代结束以来他们已感受到无穷的更动与变迁。有一 个德意志历史家曾发现在奥斯那布律克附近的一个家族还住在“老农场”上, 而这一块农场已有六百年的寿命了。若干时期以前,法国政府曾宣布:它将 以“农业奖章”发给那些人们;他们能够提出文献资料来证明,他们的家族 继续耕种同一块土地至少满三百年。由于这一命令,出现了约有七百五十个 这样的家族:其中摩利尔附近库第地方的一个家族保持了最高纪录,它从第 八世纪以来就住在这同一块土地上。西波姆描写了
一幅关于“敞开田”耕作法的图景;这种“敞开田”人们还可看到,当他们从安得那赫旧罗马 城市上的高处俯瞰那以莱茵河壮阔波澜为界的并延伸到辽远地方象一幅大地图般的平原的时候。如果 人们远涉到中欧的中心去,当他们从乌尔穆大礼拜堂(寺院)的塔楼上俯瞰巴伐利亚茂盛麦田的时候 也可看到同样景色。
在欧洲大陆的大部土地上,在法国、德意志和斯拉夫国家里,“敞开田”制,今天多少还是一 种活的制度??在许多地方,这一制度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于地面上,这些痕迹会再继续几百年时 期,也许会永远继续下去,来把它的过去历史告诉人们。①
我们在克尔特族的部族组织里,找不出什么恰恰类似于庄园的东西。中 世纪庄园,是属于罗马-日耳曼的混合起源的,也许偶然有些更早时期的农业 和村庄惯例的残痕在内。所以我们应首先讨论罗马的庄宅。
罗马庄宅,是一个富裕地主所占有的大农场,在那里有着奴隶和不自由
依附人(隶农)两种人的村庄;他们替他耕种土地,而他们从自己劳动所得 的,只不过足以糊口而已。奴隶是一种动产。农奴原来是一个自由人而沦于 经济的依附地位,由于拖欠地租一代又一代地束缚于领地上的;这些欠租, 在理论上是可以还清的,但实际上,永远是还不清的,因为欠租是日积月累 的,而农奴每天的劳动,仅足以支付当前的地租以及维持自己和他家庭的生 活费用。他是一个负债的犯人;他天天在旷野里;在地主的土地上勤劳工作, 以图减少他的债务但永远不能把它勾消。农奴的土地,叫做“保有地”
(“Tenure”从拉丁文“Tenere”意即“保有”得来的),但按法律的意义 来说,保有地是保有农奴的,而不是农奴保有保有地的。保有地规定了他的 身份:法律上他是一个不自由人,按社会地位来说他是一个依附人。庄宅内 由地主继续使用奴隶①劳动来直接耕种的土地,被称为地主的自留地。但当欧 洲的奴隶制度——但不是奴隶贸易——衰落以后,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情况: 地主的自留地也逐渐由农奴来耕种;每个农奴除了为自己的保有地所做的劳
① 《通常的田亩史》,第 3 页。
① 在庄园制兴盛时期,我们所可看到的奴隶,一般是家庭奴仆而不是田间劳动者。
动之外,还须以每季的若干天,来在地主的自留地上劳动。 “罗马庄宅表现出所有中世纪庄园的主要特征。地主的自留地,作为周
围隶农所聚居的地方上的中心。农夫不得分散他们的租地,因为他们不是租 地的所有人。”②村庄原来不是相一致的政治单位,在罗马地方行政的崩溃使 世袭业主摆脱了上级政治控制之前,只是市镇地区内一处农户聚居的地方。 在那个时候,并只在那个时候,可以说,罗马庄园成为“兼有所有权和行政 权的一个单位了”。然而,还可怀疑:纯粹罗马型的庄园,除在意大利和南 高卢之外,是否在欧洲任何地方存在过。罗马从来未曾有过要实现完全一致 性的狂热的,而对地方风俗和情况是采取容忍态度的。早期的传统和残余, 得顽固地苟延残喘。“罗马人,即使他们有此心愿,也不会有可能来改变了 农业的整个性质,来压制了所有北方农业上的自然趋势的。”①
在莱茵河和多瑙河省区内,日耳曼农业实践自然地倾向于和罗马的方法 相融合。我们难于决定,罗马方法在这些地区内曾流行到什么程度。在第四 世纪所编的《功绩录》里,指出:罗马的权力一度曾扩展到莱茵河彼岸八十 哩的地方去,所以它一定曾达到过佛尔达的附近地方;我们还知道:这种统 治权力在那里维持了二百五十多年之久。我们不应作出太偏执的论断;无论 是赞成在早期“蛮族”占领区内罗马方法继续存在的说法,抑是赞成日耳曼 村庄制度和农作方法独占优势的说法。现有资料,可以证明:即使在帝国的 有机体已经烟消云散以后,罗马的耕种方法和风俗习惯仍存留于北欧洲。罗 马世袭业主在“蛮族”侵犯的潮浪退息以后曾继续耕种他们的田地,而教会, 就是,最大的地主,也是在组织和精神方面最多具有罗马性质的机构,不仅 曾安然无恙地存留下来,而且实际上还曾在第五、六和七世纪增加了它的权 力。日耳曼人的公社制度(如果它曾是公社的话)渐渐让位给更有利的农村 经营制度,就是罗马人所知道的并由教会所实行的制度。这种结果,在经济 上可能是有利的,但它是付出个人自由的代价的。
在村庄生活和农业方面,日耳曼人带入了什么并加上了什么呢?日耳曼
人是贵族与自由人的部族——他们有若干奴隶,但完全未曾有达到象罗马帝 国内所可看到的那样程度,他们曾把古代自由的(人们如此说)日耳曼农村 公社移殖到罗马土地上;这种公社在第五、六世纪日耳曼人征服以后,变为 一个不自由的农村公社。如果这一假设是不错的话,那么这自由农村公社—
—日耳曼人“马克”——一定是后来沦入了农奴状态的;要不然的话,象有
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大量日耳曼人,即在他们的本土上,已是不自由的依 附人,仅仅把日耳曼不自由的村庄和农民移殖到罗马土地上。上文已经说过, 这种降低身份的过程曾在什么时候出现;也已提过那些力量的性质;“这些 力量正在起着作用,而能使一个充满自由农的村庄转化为一个充满贱农的庄 园”。促使转变的巨大因素是:墨洛温朝时代的内战、查理曼时代强迫军役 的沉重负担以及第九世纪的战争、混乱、侵犯和封建的强暴行为;其时,小 自由人被迫找寻大业主的保护,甚至在付出丧失自由代价的条件下;他们也 常常被土地荒的男爵剥夺了自由并在自己的土地上被降到农奴的地位。这样 看来,源自罗马的农奴,找到了源自日耳曼的农奴的患难同伴;于是这两个
② 费诺格拉道夫:《庄园的起源》,第 33 页。
① 《经济评论》,第 15 卷,第 395 页。
阶层和这两种情况合而为一了,他们一起住在一个叫做“庄园”①的社会单位 内;而庄园本身也是由罗马和日耳曼成分相混合而形成起来的。罗马庄宅和 农奴化的日耳曼农村公社不仅有一个相似点,而且这两种各别而不同的形式 渐变为模糊乃至混合为一个单一性组合的经济社会集团了。关于源自日耳曼 的庄园制度的历史,是从多少有些自由而没有地主的农村公社开始的,这个 社会通过稍微复杂而现在已很清楚的过程,在第六至第九世纪之间,在缓慢 的也许是断断续续的不景气阶段里,转变为一个完全依附性的庄园集团了。 如果说“马克”的村民们在这项过程压倒他们之前的时期,原来是自由的, 那么,使这个阶层沦为一个不自由的租户这一事件,一定曾引起过一次深刻 的经济社会革命的。
现在我们可从这个有趣而烦恼的理论范围,转到中世纪经济的较多具体 性的事情了。如果读者仔细研究了一处有代表性的中世纪庄园平面图①,然后 在想象中站在一个典型的中世纪村庄的中央,他将觉得自己置身在一条穿过 庄园的大路上,在挤成一团的茅舍群中间,即在“核心”村庄的中间;可是, 在房屋的周围还有空地足够作为一块菜圃、一个鸡场、一个牛舍或马房,一 个干草堆之用。一条来自森林泉源的溪水,横穿村庄,流到大路旁,注入一 个边缘潮湿的池塘里,那是一个村庄的养鸭池。那从低湿地延伸的草地,也 许是一块天然的草地,也许是从干涸沼泽地而得来的草地。在大路的对面, 位着领主的自留地,即村庄中最好的田地;在那里的一个小山的顶上,即村 中最好的位置,耸立着领主的城堡,如果这是一所大庄园;但如果它是一所 小庄园,则庄园住宅没有这样地雄壮;它的近旁有着一所仓库和牲畜棚。靠 近它的还有一所小教堂,一块小墓地和牧师的住所。但村民的田地在哪里呢? 我们可看到象扇形般地从村庄延伸出去的小路或车路;沿着其中一条小路约 半哩的距离,也许多些,我们可找到田地。除了领主的自留地外,所有村庄 的可耕地,都分成为三大块田地:春耕田、秋耕田和休耕田。这就是“三田 制度”。如果干草已经收割,可放牧牲口于草地上。如果干草还未收割,用 石头或木桩来标出在干草地段内每个村民所有的部分。这种“草地分段制” 在欧洲许多地方,继续保持到后来。无论如何,牲口一定可以在休耕田上吃 新生的青草;如果庄稼的收获已毕,它们还可吃它们的残梗。在早秋时期, 农民为了播种冬麦,进行了翻土工作。
{ewc MVIMAGE,MVIMAGE, !13600232_0367_1.bmp} 两田制度曾是罗马人的办法,而在日耳曼人中也是普遍应用的。但在一
个未详的时期,也许在第八世纪(关于三田制度的起源,我们所得的最早证 据,是在 771 年),一个革命式的改变开始出现了。这便是从二田制到三田 制的过渡。它早期曾流行于上德意志而后来遍传于莱茵兰、北高卢与东高卢; 它被采用于教会的土地上和喀罗林朝国库领上;似乎可泛然指出:在黑森的 彭尼非斯派寺院,如佛尔达和赫斯斐尔德寺院,是可能的起源地点。我们知 道:圣彭尼非斯是建立法兰克教会的什一税的赞助人;甚至在查理曼时代之 前,这项沉重的负担已引起重大的苦难与怨言。下面是迈曾的一个精辟的意
① “Mansus”(庄园)这个名词从拉丁文“Manere”得来,在第七世纪初次出现。
① 最好的图样,见锡倍德:《历史地图册》,第 104 页;这对每个研究历史的人来说,是一本必要的参考 书。
见:三田制的采用,是“由于庄园和教会的苛重地租与什一税的压力所引起 的;因为它们需要出产大量谷物”。但撇开猜测而谈事实的话,我们无可置 疑:这项转变包括有极大的经济进步性在内。小麦或裸麦可在秋天和春天同 样地播种这一项发现,毫无疑问,是人类进步的道路上一项极其有益的发现; 因为这样一来,在以前只有一次收获的地方,现在可有二次收获了。格拉斯 教授已明显地指出三田制比二田制的优越性。①
[他说]试比较在有一千八百■可耕的庄园上使用这两种制度的结果。使用二田制度,所得的结 果是:
九百■(耕地,耕一次)???????????九百 九百■(休耕地,耕二次)??????????一千八百 耕地总■数?????????????????二千七百 使用三田制度所得的结果是: 六百■(冬耕地,耕一次)??????????六百 六百■(春耕地,耕一次)??????????六百 六百■(休耕地,耕二次)??????????一千二百 耕地总■数?????????????????二千四百
这样看来,在二田制度下,[每两年中]我们在二千七百■可耕的土地上,[每年]只有九百■的 收获,而在三田制度下,我们在二千四百■可耕的土地上,可有一千二百■的收获。
现在,那交替的办法是:在三块各别的耕地上春耕、秋耕和休耕;就是, 二块地播种,一块地休耕的轮流。当然,这新方法不是反映出部族的习惯的, 也不可以说是属于罗马起源的或属于日耳曼起源的;但却是从农业经验和观 察里发展起来的。虽然因为老办法还是在应用,它从来没有变为普遍,但这 新制度在中世纪时代是被广泛地采用的。
虽然关于中世纪文明的论著中很少注意到这回事,除非属于专门性的经
济论文,但毫无疑问,采用三田制度是中世纪超过古代的一个最大的前进步 骤,也是对文明的一个很有价值而又独特的贡献。在第一块土地上,在秋天 播种小麦或裸麦,而在下一夏天收获;在第二块土地上,春天播种雀麦、大 麦和豌豆,也在下一夏天收获而以第三块土地作为休耕地。这样,每年中三 分之二的土地可以生利,而使三分之一的土地休息,并用作牧场来补充那些 在干草收割后作为牧场的草地。大麦,可以说,是“饮料”谷,用作酿造啤 酒;许多庄园并有一所当地酿酒坊。
尽管三田制度具有价值,但下列办法比它远更出色,就是,把耕地分成 “条地”分给村民,以及把个人所有制和合作(或集体?)劳动相结合的办 法。①
不论这种办法是否属于公社起源的,还是起初由于村庄合作的(或集体
① 《农业史》,第 48 页。
① 在早期日耳曼人中间有很严格的私有土地制的存在,从塔西陀以下的有资格的学者,没有予以否认过。 问题是:公社土地所有制,在早期日耳曼人中间,曾否存在过;如曾有过,它达到了什么程度。在早期喀 罗林朝时代,无可争辩,在住宅地上到处有私人财产。在公共地和联合耕种之间,是没有必要的联系的。 共耕制从来未曾普遍流行过;有些地方曾使用这方法;那似乎是由于它们的特殊地方情况的缘故。(参阅 科伐勒夫斯基,第 1 卷,第 267 页)。
的?)事业和个别所有权相结合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产生的,这种“敞开田” 制度所具有的一种突出的性质,从任何观点看来,不可能在罗马人或克尔特 或斯拉夫人的耕田惯例中找得出来的。而且当人们回想到这种田地形式在村 庄周围的分散条地内继续保持的时候,愈加觉得可以惊异了。因为它迄今还 在欧洲大陆上的某些部分存留下来。一个英国观察家写道:
在今天,从高地上向圣奥麦之南眺望,乡村呈现出一片无规则的棋盘格子般的景色;各种谷物 常常播种于——由英国人看来——不可相信的小块地内??埃培勒克的市长现时(1913 年)经营约九 十二“码地”(“Measures”)的一块农田;它包括四十五到五十小块地,而其中最远的一块地是距 他的家有三公里半。①
庄园的瓦解过程,似乎被那些流行于封建世界的同一分化力量所加剧起 来。正象喀罗林帝国在第九世纪分裂为王国,王国分裂为公爵领、伯爵领、 子爵领、城主管辖区等等那样,那些破坏国家之势力向下渗入了并瓦解了庄 园,即社会机构中的最微小的细胞。在第九世纪,大庄园分裂为小庄园,和 租地倾向拆散,是法兰克帝国瓦解过程中的一部分。在查理曼时代,军事需 要已迫使自由地的分裂。这过程在第九世纪时期又在加剧,所以秃头查理在
864 年曾白费心机地禁止进一步的分裂。不同程度的地产分裂,如对半分、
四份分、八份分、十六份分是普通的,甚至在庄园兴盛的时代,这种情况也 是常见的。
在中世纪庄园耕地的平面和直线丈量法里,我们看到我们土地测量制度
的历史起源。那个扶犁而走的人或撒播种籽的人,自然地步出了他的田地的 大小长短。他按照他的脚步,衡量出畦沟的长度或他所撒播种籽的数量。他 的双步等于五呎;二或三个双步等于一竿。在巴伐利亚,一竿是十呎,在英 国,是十五呎;诺曼底■,是两倍于英国■的大小;巴伐利亚■等于英■的 三分之二;四分之一的■叫做一“鲁德”,但一“鲁德”在诺曼底等于英国 的半■。一块“码地”是四分之一的耕地,即三十■。■是一个耕种的单位, 即用犁耕种的一天工作量的单位;它的狭长形,即四竿宽和四十竿长,是由 所使用工具的实际便利来决定的。因为犁耕工作是按长畦沟进行的,当犁者 翻过了四十竿即一富浪长(一富浪等于一条畦沟长)的“干硬的土地”以后, 他转身过来回去。长期经验指出:一个早晨的平均劳动,能犁耕一块四竿宽 四十竿长的田地;因此产生了“■”或“晨地”,就是,一个早晨的土地。 按照一■七十二畦沟的比例,一头役畜,在一天的工作里,正常地可走九哩。 但犁耕工作,须在正午时结束,因为在下午必须把耕牛送到牧场去。
这些中世纪村庄测量办法自然地转化为测量单位。西波姆说道:
当村民出来在割去庄稼后的土地上作游戏时,他们易于选择一条“■地”,把球从一边投到另 一边。法定■的正确宽度,即二十二码,现在正是板球戏的投法。为了练习长弓,亨利八世曾命令: 最短的射垛应是一富浪长,二百二十码即恰恰等于一■的长度。竞走场是一条畦沟(在它作为一种徒 步竞赛长度之前)。畦沟的来回长度迄今还作为四分之一哩的竞走标准。
在庄园制度的条件下,村庄保存了它的古代习惯,它的作法当然要从属
① 库普兰:《圣柏腾寺院》。
领主的管理的。在 957 年的一项文献里,有一个突出的例子:说圣米希尔寺 院的农奴,在执行一个农村公社的职务时,没有住持的干涉;他们按照三田 制度来划分村庄的耕地面积,分配干草地的地段,规定村庄的地址;标出住 持地主的自留地、建造市场市房、确定公共荒地与森林边界等等。由于象这 一类证据的存在,可表明:甚至在农奴制度下,还留存某种程度的自由与地 方自治,即使它的行使是出于领主的恩惠,而不得被认为是一种权利。
我们可引述另一个与这突出的又仁慈又贤明住持相反的例证;就是,1038 年,在现在瑞士的左留尔州的服伦村里自由农民被残暴地降为农奴的事件。 这块地方上的农民,在十一世纪大多还是自由的,但因为觉得需要保护,服 伦村民乃求助于一个叫做甘特兰的邻近领主;他背叛了他们对他的信赖,速 即把他们降为农奴。当德皇亨利三世巡视到他帝国的这一角落时,这批苦恼 的人徒劳地力求一个喊冤的机会。他们不能穿过拥在他周围的贵族和官员 群,而且他们的奇怪方言与鄙陋态度触犯了德皇扈从队的贵族骄气。那由暴 力和欺诈所创立的领地,在 1106 年移转给穆里的寺院,在那里一个诚实的僧 侣找出了关于这一事件的文献。
不论庄园是由原本自由的农民而被降到农奴的一个村庄,还是从开始起 是一个不自由的公社——虽然还可以从这一体系内找到若干自由人,尽管所 流行的是依附关系,但在庄园的组成中,是有两种土地成分溶合在一起的; 就是,农村公社和“固定在这一村落的领主家产”。因为在领主成为一个村 庄业主之前,他已是一块领地的业主,有若干世袭农奴来耕种他的田地。这 可说明:为什么在封建盛世的每个庄园里,领主的自留地——有时叫做“内 地”——是从租赁地中明显地划分出来的;也许这还可说明:为什么领主也 占有几块夹杂在村民的“条地”之间的自留地。这些和整块自留地分离的零 星自留地,可能是“原来由领主所勒索的贡赋的残痕”。所以,那种充分发 展的庄园,是一个庄园所有地(庄宅)和一个农奴化的农村公社(马克)的 结合体。旧时的自由农民现已转变为不自由农民;领主的宫廷替代了古代的 村社会议;村民所做的事业,象过去那样,依然存在着,因为村庄的基本经 济功能未曾由于它从自由农降到农奴地位而有所改动;但现在,这些活动已 变为由领主所强加的强迫服务了。农民村庄和领主自留地之间的有机性的相 互交错形成了庄园。现有资料,可说明很多庄园制度的封建以前的性质。土 地服役、繁多的共同权利、自留地与农奴租地间的区别、自由租户,所有这 一切,在第八世纪已可找到。那些非人身奴隶的下贱租户,在封建时代之前 好久,已经出现;这批租户从上面由于自由人的委身制,从下面由于奴隶的 释放而增加起来。
领主自留地和农奴租地之间的区别,早在阿勒曼尼克和巴伐利亚法典 里,已经出现,而在法兰克国王的诏令里,对奥斯达拉西亚地区表现得很明 显。在日耳曼法典里,可以找出强制劳动的规定。显然,我们在这里可获得 关于庄园制度形成的大概时期的一条线索;它的慢慢的扩展和定形,是从第 六世纪起继续到第九世纪为止;到了 900 年它已普遍流行于中欧和西欧。在 第九世纪,当“北欧人”、马扎尔人和阿拉伯海盗蹂躏欧洲的时候,又当法 兰克帝国的瓦解使建立有力量的地方政权成为必要的时候,保护的急切需要 使庄园的统治固定下来并使它的制度具体化。于是,那筑有围墙的庄园住宅 或城堡和集聚在它下面的村庄,成为这个时代的典型和象征了。
一个典型的庄园实际上包括有七种不同类型的土地;细阅地图,就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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