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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障:国际贸易信用与结算



总 序

当新年钟声敲响的时刻,中国各族人民怀着激动、企盼的心情步入了
1997。1997 有两件大事令我们精神振奋——香港回归祖国和党的十五大召 开。但我们还有一件聊以自慰的幸事:广西大学经济学院的全体作者还在岁 末合力完成了这一套丛书——《面向 21 世纪国际贸易丛书》,心中自然更添 一份喜悦!我们编写这一套丛书,首先是以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作为 现实出发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高速、持续增长的实践已 证明,我国要在下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战略目标,必须一如既往、 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1997 年香港回归祖国,我国有可 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行动表明,我国在本世纪最 后几年和下个世纪的经济增长将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外经济贸易。因此,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逐步接轨,我 们需要更多地了解国际市场,需要认真研究国际经贸活动的规律、规则、操 作及其方法,因而编写一套国际贸易丛书不仅能够满足我们的教学和科研需 要,也能使国内读者从中受到一些启蒙或教益。
  其次,适应大西南对外开放和培养外向型人才的需要,是我们编写本丛 书的直接动机。1997 年 3 月南昆铁路全线建成通车以及港口、公路和通讯等 基础设施的基本配套,使广西成为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的对外开放前沿 最终变成现实。中共中央早在 1992 年就已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广西作为 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作用。”江泽民、李鹏、邹家华等中央领导同志来广西 视察时又一再重申了中央的决策意图。诚然,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 外向型专门人才,而广西却在这方面处于劣势,与对外向型专门人才的迫切 要求形成鲜明的反差。因此,广西要真正成为大西南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 必须要加大对外向型专门人才的培养力度,而与之相匹配的学科建设和理论 建设亦是必备条件。
再次,我们编写国际贸易丛书正是基于学科建设的考虑,而且已具备了
条件。早在 1990 年,我院就开设了涉外经济方向招收硕士研究生,并在广西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的支持下建立了国际贸易模拟实验室,又于 1993 年开设 了国际贸易本科专业,所培养的人才已成为广西涉外经贸行业的中坚力量。
1996 年 10 月,广西大学通过了“‘211”工程建设预审,初步跻身于 21 世
纪全国重点建设的 100 所大学的行列,国际贸易学科和国际贸易模拟实验室 分别被确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之一。可以说,这套丛书的问世,实际上体 现了本学科数十名专业教研人员近 10 年来的科研、教学成果,决非一朝一夕 所修成。
  应当说明,我们编写的这套丛书在内容、结构和观点上都不是系统的、 完善的,这也是考虑到与同类丛书不能雷同而自我封闭搞大而全,当然也与 我们的学识和能力有限相关。从相对优势和积累的经验着眼,我们这套丛书 选择了如下题目进行著述:(1)理性思维:国际贸易理论的探索与发展;(2) 系统工程:中国对外贸易战略;(3)操作实务:国际贸易形式与方法;(4) 行为约束:国际贸易政策与法规;(5)贸易保障:国际贸易信用与结算;(6) 财务管理:国际贸易会计;(7)EDI:国际贸易新手段。
  本丛书由我校国际贸易学科带头人刘朝明博士(教授)任主编,经济学 院院长杨伟嘉副教授任副主编,各单本书主编都是本院的教授或副教授。我
  
们编写这套丛书能够如期顺利完成,得益于广西大学党政领导尤其是韦树英 副校长和周怀营处长的精心指导,并得到了中国经济出版社领导和编辑部主 任杨岗教授的全力支持,而且,如果没有国内外同行所作的前期性研究,要 完成这样一套颇具规模的丛书也是不可想象的。本丛书所引用的国内外大量 文献资料,限于篇幅未能一一注明,有些则已融入作者的观点或表述中,在 此谨向以上各位和有关出版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而且,本丛书成书时间仓 促,未能一一细琢,错误或疏漏在所难免,还望同行和读者提出批评、指正。 本丛书编委会
1997 年元旦于南宁

交易保障:国际贸易信用与结算

第一章国际贸易短期信用


  短期信用是指一年以下的借贷。从事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商,在采购、打 包、仓储、出运的每个阶段,以及在与商品进出口相关的制单、签订合同、 申请开证、承兑、支付等每一贸易环节中,都能从银行得到资金融通的便利, 以加速商品流通,减少资金积压,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1.1 国际贸易短期信用的主要形式


1.1. 1 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 根据提供信用的对象不同,国际贸易信用可分为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两
种形式。
(一)商业信用(CommerciaI Credit) 所谓商业信用,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出口商与进口商相互提供商品形
态的信用。例如,当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进口商收到货物单据后,允许 进口商经过相当时间才支付货款,这就是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的商业信用。 它反映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因赊购商品而形成的债务关系。对出口商来 说,提供商业信用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他的商品资本实现为货币资本的过程。 如果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单据以前就付出全部或部分货款,那就是进口商对出 口商提供了信用。
  国际贸易商业信用主要是通过票据来实现的。商业票据分为期票和汇票 两种。期票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定期付款保证书。汇票是由债权人向债 务人签发,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对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书。 汇票和期票都可以通过背书,在到期之前把票据的受款权转让出去,未到期 的票据可以用来购买商品或偿还债务,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
(二)银行信用(Bank Credit)
  国际贸易中的银行信用是指由银行以货币形态提供给出口商或进口商的 信用。它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例如对出口商提供以准备出口 或发往国外的货物为保证的贷款、银行贴现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汇票或凭 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债权给予贷款,都属于国际贸易银行信用。银行信用所反 映的是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贷款所发生的债务关系。由于银行能把社 会上暂时闲置的游资集中起来,形成巨额的借贷资本,因此银行信用的范围 不象商业信用那样,要受出口商品的方向和数量的限制。它可以随意提供给 任何一个出口商或进口商。银行信用不论在借贷的数量上,还是在借贷的期 限上,都要远远超过商业信用,因而它能在更大程度上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 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二者总是紧密
交织在一起的。例如,银行对出口商提供信用加强了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信 用的能力。另一方面,银行也对进口商提供信用。
1.1.2 对出口商的信用和对进口商的信用
  根据国际贸易信用接受对象的不同,国际贸易短期信用可分为对出口商 的信用和对进口商的信用。
(一)对出口商的信用 从提供信用来源看,对出口商的信用可以来自进口商的预付款,又可以
来自银行和经纪人等不同的来源。
  1.进口商对出口商的预付款(Advance)。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之前,就支 付一定金额给出口商,是对出口商的预付款。进口商对出口商预付的货款, 将来出口商以供货的方式来偿还。在国际贸易中,预付款有两种情况:一种 是定金(Dawn Payment),这种预付款的期限很短,所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 大,一般作为进口商执行合同的保证,所以,这种预付是保证性质的预付。 出口商要进口商预付,是担心在供货期内价格下跌,进口商拒绝执行合同,
  
而要求进口商预付。第二种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信用。这种预付款期限较 长,在合同金额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提供这种信用性质的预付款,通常是经 济发达国家的进口商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那里收购农产品或其他初级产品 时所采用的。发达国家进口商提供这样的信用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以最有利 的条件收购其所急需的产品,同时又可以向进口商收取预付款的高额利息。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从经济发达国家的出口商定购机器设备时, 一般也要预付一定的货款,作为执行进口合同的保证。发达国家的出口商担 心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没有能力履约,常要求预付部分货款,以防止其可能 遇到的风险。订购机器设备品常用的付款方式是:发出订单时,支付货款的
1/3;凭发货单据支付 1/3;货物到岸,买方接受货物后,支付余下部分。 必须指出,在发达国家订购机器设备的预讨与在发展中国家收购初级产
品的预付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预付。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担保方式不同。一般地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初级产品的预付款,是 由出口商出具期票作为预付款的担保;而发展中国家进口机器设备的预付 款,则要由对方银行出具履约保函。②利息不同。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 口初级产品的预付款要收取高额利息;但是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进口机器 设备的预付款是无息的,而且如果没有预付,出口商就提高货物价格。③目 的不同。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进口初级产品时,出口商卖出货物是因为急 需资金融通,才被迫接受条件苛刻的信用;而发达国家出售机器设备的出口 商,是因为不愿意全部使用自己的资金或希望利用银行信贷来生产产品,才 要求进口商预付货款的。
2.银行对出口商的信用。一般来说,出口商在其出口业务的两个不同阶
段需要从银行得到信用,取得其所需的贷款。①当出口商接到国外买主的订 货单时,为了采购原材料和积累必要的商品储备,以及在他的货物生产出来 以后,将货物运送到出口港口的过程中,出口商需要从银行得到必要的贷款, 以维持资金和商品的周转。②在货物出口以后,出口商如果要向外国进口商 提供延期付款的信用,出口商为了不影响其开展新的业务,就必须向银行申 请一笔数量和期限都相当的贷款。由于这种信用,才可能使出口商向外国进 口商提供信用,从而有利于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对出口商提供信用的银行,既可以是出口商本国的银行,也可以是国外
的银行。银行对出口商提供信用,主要采取抵押放款和信用放款三种方式。
  (1)抵押放款(CollateraI Loans)。抵押放款是指借款者用一定的 抵押品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当贷款期满后,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贷 款,银行发还抵押品;如果贷款逾期不还,银行就有权处理其抵押品,作为 贷款补偿。抵押贷款视抵押品的性质又可分为商品抵押和票据抵押两种。商 品抵押包括货物的提单、栈单、房地产以及各种能证明商品所有权的单据; 票据抵押包括期票、汇票和各种有价证券。
  出口商为了进行采购和积累预定出口的商品储备,可以用国内货物作抵 押从银行取得贷款。这种贷款的金额一般为货物市价的 50—70%。
  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可以用装船提单作为抵押品向银行申请在途 货物抵押贷款。一般来说,银行在办理在途货物抵押贷款时,只凭装船提单 发放,对待运提单是很少接受的。
  如果交货后进口商延期付款,由于提货单在承兑汇票时要交给进口商, 可用它开出的汇票作抵押向银行取得装船后的信用。
  
  如果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出口后在国外还未售出,储存于进口国家,则可 以该批货物作为抵押,在当地银行取得贷款,出口商将栈单交给银行作为担 保。
(2)信用贷款(Trust Loans)。 信用贷款又称无抵押品贷款(Unsecured Loans),只是凭借款人的信
誉而无需提供货资保证的一种贷款。银行一般只在有关工业垄断组织和信誉 极好的大出口商获得国外订单时提供无抵押品贷款,用以生产出口商品。无 抵押贷款由于无物资作为担保,银行的风险较大,故其贷款利息往往较高, 并且常会附加一定的条件。
(3)打包放款(Packing Loans)。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常对本国的出口商提供打包贷款,以支持本国的
出口贸易。典型的打包放贷是指用尚在打包中而没有达到可以装船运出口的 货物作为抵押的一种装船前贷款。主要是用来从仓库采购货物和包装出口。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如今打包放款泛指出口商以收到的信用证作为还款凭 据和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的装船前贷款,主要用于生产和收购出口商品。这种 贷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90%。打包放款从形式上属于抵押贷 款,但实际上则不然。由于客户在申请打包放款时通常已将公司的所有资产 抵押给了银行,如果打包放款控制在银行凭抵押品或第三者担保核定的授信 总额之内,属抵押放款。否则,只能是信用放款。
出口商向银行申请打包放款,必须填写打包放款书,规定贷款用途。银
行提供打包放款,一般不是一次支付,而是由银行给出口商在往来帐户外另 开户头,按规定用途由出口商陆续支用。
3.经纪人对出口商的信用。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货物的出口是通过经纪人
进行的。经纪人是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中间人,一般为大公司组织,它们与银 行垄断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得到银行垄断组织的支持,从那里获得低利贷 款。同时经纪人又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以此为条件,出口商的货物必须经其 转手出口。因此,经纪人具有债权人和商业中介人的双重身分,它们不但从 贸易上取得利润,而且也从信贷资金的提供上获得收益。
经纪人通常以下列方式对出口商提供信用:
(1)无抵押采购商品贷款。 一般地,经纪人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时就对出口商发放无抵押采购商品
贷款。作为交换条件,出口商在一定时期内必须通过经纪人经销一定数量的
商品,即使是在出口商有可能将货物直接卖给进口商的情况下,也要通过经 纪人出售。无抵押采购商品贷款常以出口商签发的期票为担保,贷款金额一 般为交售给经纪人货价的 25—50%,偿还方式是将无抵押贷款转为商品抵押 贷款,在某些情况下,无抵押采购商品贷款要按规定期限偿还,并不与供货 的期限相同。
(2)货物单据抵押贷款。 经纪人除了无抵押品贷款外,还对出口商提供货物单据抵押贷款。经纪
人所提供的货物单据抵押贷款,按货物所在地的不同可分为出口商国内货物 抵押贷款、在途货物抵押贷款、运抵经纪人所在国家的货物抵押贷款或运抵 某预定出售地的第三国货物抵押贷款。货物单据抵押贷款常常是用于抵付无 抵押品贷款。
(3)承兑出口商汇票。

  在某些情况下,经纪人由于受其自有资本的限制,就采用承兑出口商汇 票的方式来向出口商提供信用,出口商持承兑的汇票向银行贴现。经纪人办 理承兑,收取手续费。
(二)对进口商的信用 对进口商的信用基本上分出口商提供的信用和银行提供的信用两种。
  1.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的信用。出口商为了加强其商品的竞争力,争夺 销售市场,往往以赊销方式,对进口商提供商品形式的信用,来出售其产品。 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的信用通常称为公司信用(CorprationCredit)。公司 信用因支付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开立帐户信用与票据信用两种。
(1)开立帐户信用(Open Bank Account Credit)。 开立帐户信用又称挂帐信用。这种方式通常的做法是,出口商发出货物
以后,将进口商应付的货款借记在出口商的帐户,并将发票及帐目单寄出; 而进口商则将这笔货款贷记在出口商帐户,进口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 给出口商。开立帐户信用一般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已经有了密切的联 系,且相互取得信任的情况下采用。它多用于出售小型工业设备出口方面。 不过,如今的国际贸易中已很少使用这种信用方式。
(2)票据信用(Bill Credit)。 票据信用是出口商通过汇票向进口商提供的延期付款的信用。根据出口
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在出口商将货物装船运出口后,应将提货单据和汇
票直接寄交进口商;进口商接到提货单据后,应承诺兑付汇票并在规定时间 期限内按汇票金额支付出口商的货款。票据信用的期限,依商品的性质、买 方资信以及汇票能否在银行贴现的情况而定。多数国家规定出口商对外国进 口商提供票据信用的期限在 90 天至 120 天之间。
2.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信用。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信用有两种形式:承
兑信用和放款。
(1)承兑信用(Accetance Credit)。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地理空间、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各民族生活习俗等诸
多因素的差异,所以出口商有时并不完全相信进口商的支付能力。为了保障
凭票付款的可靠性,出口商往往要求进口商找到一家银行来为他承诺兑付出 口商开出的汇票。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这种信用就称做承兑信用。有了承兑 信用,出口商就不必向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即进口商提出汇票,而是向进口商 的银行提出汇票,由进口商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它在汇票规定的期限内按 汇票金额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必须于付款日期以前将款项交付 承兑银行,以便银行兑付出口商开出的汇票。银行承兑是银行对国际贸易融 通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它对于一个国家的进口业务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办理银行承兑信用的一般程序为:
  ①进口商在洽谈进口贸易的同时,就与银行协商议定请其承兑进口商汇 票。
  ②出口商对银行开出汇票,背书后连同单据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请求 放付,收回货款。
  ③议付银行将汇票单据寄交其代理行转进口商银行,进口商银行凭货物 单据承兑汇票。
④出口商银行的代理行将承兑汇票留在该行或在市场上贴现。
⑤汇票到期时,进口商对承兑银行付款,承兑银行支付承兑汇票。

  在某些情况下,办理承兑的银行不一定是进口商本国的银行,也可以是 第三国的银行。这样,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便会有两个银行。进口商委托 本国银行承兑其出口商开出的江票,并在汇票规定期限以前将款项送交本国 银行;而进口商银行又必须委托第三国银行来承兑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汇 票,并由进口商银行在汇票规定期限内将款项汇寄给第三国银行,以便第三 国银行在汇票到期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在欧洲大陆各国银行称这种信用为 承兑——偿还信用(Reimbursement of Acceptancecredit)。
  有时,出口商不愿意接受银行承兑信用,而要求进口商用现金支付。在 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通过再融通(Re 一 finance)方式来获得银行信用。 即进口商同银行商洽,向银行签发汇票,由银行承兑,进口商以银行承兑汇 票在市场贴现,以贴现所得款项来支付给出口商。
(2)放款。 银行对进口商的放款方式基本上有两种:
  一是透支。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银行对与其有着密切关系的工商 企业提供透支信用。也就是银行允许工商企业向银行签发超过其往来帐户余 额一定金额的支票。通过银行透支,促进进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是商品抵押放款。常见的做法是银行应进口商的委托,开立以出口商 受益的凭货物单据付出现款的信用证。出口商提交货运单据,成为开证银行 代付贷款的保证。
  
1.2 保付代理业务


  1.2. l 保付代理业务的产生和发展保付代理业务(Factoring),简称 保理,又称“应收帐款购买业务”、“承购应收帐款业务”。保付代理业务 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 等有关单据,卖断给承购应收帐款的财务公司或专门组,即保理商(Factor), 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保付代理业务是由出口 代理的交易方式演变而来的。它起源于 14 世纪英国的毛纺工业。当时英国的 毛纺织品都是由专门的经营商人以寄售(Consignment)方式向海外出口的。 这些专营商除向海外买主出售纺织品外,还担保买主的信用责任。这种服务 在当时欧美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当时的外贸业 务往来活动受交通条件的限制,一般都很缓慢,如果在海外没有可靠的代理 人进行协助,是很难打开海外市场的。到了 19 世纪,保付代理业务已成了欧 洲向美洲输出商品尤其是纺织品贸易的重要方式。20 世纪初,美国在出口贸 易融资中,也开展了保付代理业务,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贸易量不断扩大, 保付代理业务也随之逐年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国际贸易迅速发 展,为保付代理业务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许多保付代理商在国外设立了 分支机构,并在国际范围内建立了联合组织,加强了同业之间的联系,促进 保付代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了这一组织在国际结算领域中的地位和作 用。这些组织不仅对纺织品、食品、一般日用品的出口应收帐款给予资金融 通,并且对电子产品、家具、机械产品的出口帐款给予资金融通,同时还提 供其他有关服务。至此,在工业发达国家中,保付代理业务已成为国际贸易 短期信用的一种有效方式。1972 年,日本大藏省批准建立了日本第一家保付 代理机构。1973 年,新加坡成立了承购应收帐款机构,发展承购应收帐款业 务,以适应本国对外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已有越来 越多的企业部门卷入国际分工,使保付代理业务必得到进一步发展。现在, 保付代理业务已推广到了全世界,被包括中国在内的 50 多个国家采用。近年 来,已经成立了一些专业化的保理业务组织,如国际保理商组织和保理商国 际联盟,来促进国内和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1.2.2 保付代理业务的分类
(一)到期保付代理 ( Maturity Factoring )和融资保付代理
(FinancedFactoring)保付代理业务根据提供融资与否,分为到期保付代理 和融资保付代理。所谓到期保付代理指保理商根据出口商通常给予对方的付 款期限计算出平均到期日(即平均预计收款日),并在平均到期日将应收帐 款的收购价款付给出口商。所谓融资保付代理,指保理商一旦收到代表应收 帐款的销售发票,就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对出口商提供不超过 80%发票金额的 无追索权融资,余下的 20% 的收购价款待货款收妥后再进行清算。(二) 公开保理(Discosed Fatoring)和隐蔽保理(UndisclosedFactoring)根 据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保付代理业务可分为公开保付代理和隐蔽 保付代理。公开保付代理是指保理商收购出口商的应收帐款后,公开与国外 进口商发生关系。在公开保理中,出口商首先与保理商签订合同,约定由保 理商向出口商购买国外进口商所欠的短期债务。合同签订后,出口商的每一 笔售货必须向保理商进行信用核定。出口商装运货物后按正式发票格式将发 票送交进口商,注明客户应将本发票下出售或转让的帐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同时,将货运提单与装运收据的副本送交保理商。保理商凭装运单据向出口

商支付现款。国外进口商在到期日向保理商汇付货款(图示)。 出口商 货物 国外进口商
货 物 款 款
  保理商隐蔽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帐款卖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并不公 开与国外进口商发生联系,即保理商的参与对外保密,仍旧 以出口商的名 送出发票,到期后货款直接付给出口商。采用这种方式的费用要比公开保理 高许多。(三)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与无追索权保理(N0ne
—recourseFactoring)保付代理业务根据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 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不负责为客户核定信 用额度和提供坏帐担保,而只是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如果债务人 因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呆帐、坏帐时,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追索。在无追索 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所提供的客户名单进行资信调查,并为每 个客户核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出口商在有关信用额度内的销售,因为已得到 保理商的核准,所以保理商对这部分应收帐款的收购没有追索权。由债务人 资信方面所造成的呆帐、坏帐损失也由保理商承担。
( 四 ) 国 内 保 理 ( Domestic Factoring ) 和 国 际 保 理
(InternationaIFactoring) 保付代理业务根据供应商与其客户的分布可分为国内保付代理和国际保
付代理。供应商及其客户位于同一国家和地区者,属国内保理;供应商及其
客户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者则属于国际保理。国际保理业务又分为单 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方式。如果只涉及到一方保理商的就是保理,而双方保理 商都涉及到的就是双保理。
1.2.3 保付代理业务的应用
(一)保付代理业务的内容 保付代理业务主要包括帐务管理和托收、信用风险保护及资金融通三方
面的内容。
  1.帐务管理和托收(Debtor Adminstration&Collection)。一般地, 保理商大多为大商业银行的附机构,拥有较完善的帐务管理制度,先进的管 理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因此,保理商能向客户提供优良的帐务管理服务, 不仅承担资信调查,托收、催收帐款,还为客户代办会计手续、出卖应收债 权的出口商多为中小型企业,它们对国际市场了解不多,保理商就代理他们 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承担托收贷款的任务。一些从事季节性产品生产 和出口的公司企业,往往还委托保理商代理会计处理手续。
  由于保理商在贸易界接触面较广,具有较高的信誉,客户为了维持良好 的信用地位,一般都设法向保理商偿付应交的发货帐款。所以,保理商购买 了出口商的应收帐款之后,同时也承担了为出口商向客户代收帐款的服务, 负责起出口商的售后帐务管理。这样不仅解除了出口商的记帐、收帐业务, 免除了寄送帐单和查询催收工作,相应减少了财务管理人员和办公设备,节 约了开支;同时,出口商把售后帐务管理交给保理商代管后,可以集中力量 搞好生产、经营和销售。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
  2.信用风险保护(Credit Risk Proteciion)。保付代理业务另一个 重要的内容是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即出口商将应收帐款债权卖断给保理 商后,如果国外进口商拒绝付款或不按期付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出口商行使
  
追索权,全部风险都由保理商承担。然而,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只限于买主 无清偿能力而造成的拒付和不按期付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呆帐则不在保 理商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内。比如,因出口商运出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 成的买主拒绝付款,保理商是不承担这种风险责任的。这种损失只能由出口 商自己负责。
  对于出口商来说,如何了解掌握客户的资信变化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 信用销售限额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信用风险,这是相当重要 的。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约束,出口商自身很难做到这一点。他们就求助于 保理商,保理商有能力做到这一点。保理商一方面可以利用保理商联合广泛 的代理网络和官方及民间的商情咨询机构,另一方也可利用其母银行广泛的 分支机构和代理网络,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获取所需的最新动态资料。再则, 保理商一般都设有专门部门,负责收集研究有关各国政治、经济和市场变动 的信息资料。这些便利条件使保理商能够随时掌握客户的资信变化情况,并 对出口商的每个客户核定合理的信用销售额度。只要得到保理商的确认,出 口商就可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并能避免贷款收不回来的信用风险。
  3.融资(financing)。保付代理业务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这 种方式向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在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资金安排上,大体 有两类形式,即到期付款和预支货款,在到朝付款方式下,保理商在购买出 口商的应收帐款后,在票据到期时才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出 口商在装运货物时不能立即从保理商那里取得出让应收帐款的垫款,所以这 种方式不具有资金融通的意义。
在大多数情况下,出口商向保理商出售应收帐款的目的是为了从保理商
那里取得资金融通。这就是需要采取预支货款的方式,即出口商在向保理商 出卖应收帐款的单据后,便从保理商那里收到现款,得到资金融通。保理商 预付给出口商的货款,一般为保理商所认可发票金额的 80—90%,余下的部 分待保理商到期收回货款后再支付给出口商。
(二)保付代理业务的费用
  保理商提供的保讨代理业务是有偿服务,出口商要向其支付一定的费 用。保付代理业务收费是依据出口商的业务量、出口商准许的付款期限、出 口商提示的发票份数,以及债务质量计算的。按平均计算,保理商按出口商 发票全面额的 1—3%收取出口商保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具体来讲,保理费用 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保付代理手续费。保付代理手续费,是指保理商向出 口商提供劳务而收取的酬金。手续费的费率一般为发票金额的 1.752%。手 续费包括:
  (1)保理商提出的,向进口商提供赊销额度(信用销售额度)的建议是 周密调查研究的结果,出口商要对此项劳务付酬金。
(2)保理商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工作要收取报酬。
  (3)进行帐务管理,支付保存进出口商间的交易磋商记录及会计处理等 产出的费用。
  2.利息。保理商从收买单据向出口商支付现金到票据到期从海外收到货 款这段时间内的利息负担完全由出口商承付。利率根据预支金额的大小,参 照当时市场利率水平而定。
  例如,发票金额: DEM250000;付款日:见票 90 天付款。保理费: DEM250000 的 2%: DEM5000; 90 天货币市场利息:DEM4375 (年息 7
  
%)。这样保理费共计为: DEM9375。
  (三)保付代理业务的程序 1.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出 卖商品,为能将其应收款项售予保理商,取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就首先得与 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协议,规定双方必须遵守的条款与应负的责任。
保付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有效期限。 保付代理协议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如有需要,可于次年转期。否则,
协议逾期后将自动失效,但在有效期内发生的未了业务继续按原协议规定办 理,直至全部清理完毕为止。
(2)收购应收帐款。 出口商同意并保证按照保付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协议生效时已存在
的和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合格应收帐款出售给保理商。
(3)核准与未核准应收帐款。 在保付代理协议有效期内,出口商既可随时向保理商申请核准由出售商
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应收帐款,也可随时要求保理商为自己的客户核定一个信 用销售额度。对已核准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无追索权融资;对未核准的 或超出信用销售额度的应收帐款,保理商只提供有追索权融资。
(4)收购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保理商收购应收帐款的价格也就是发票金额作了一列必要折扣后的净 额。①出口商根据正常的贸易条件所给予客户的回扣、佣金和折让。②根据 保付代理协议所需支付的贴现费用。贴现率一般为现行的透支利率。③应支 付给保理商的管理费用。费率幅度从 0.75—3%不等,一般不会超过 2%。保 理商应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收购价款,并有权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 行使冲帐权和抵销权。
(5)债权转让及履约保证。
  出口商必须按规定将应收帐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并将这种非抵押性 质的转让以书面通知债务人。当通过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转移时,出口商拥 有的其他相关权益也被认为随之转移,出口商承认,接受并保证始终严格遵 守协议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6)协议的立即终止。
  如果出口商违犯了保付代理协议的规定,或申请自动清息,或被迫清息, 或被债权人指定的接管人接收了资产、或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国法律诉讼而遭 扣押时,均被认为是发生了违约行为。这时保理商有权立即终止协议,但仍 保留其所有的正当权益,并可以用主动借记的方式将未付应收帐款再转让给 出口商。
  2.出口商开介绍信。保付代理协议一旦签订后,出口商就应保理商的要 求写信给其所有买主(其帐目将被保理的),并通知他们:出口商己决定保 理以他们为受票人的发票,对这些发票的付款必须付给保理商,而且任何索 赔必须向保理商报告。出口商开出介绍信目的是确定保理商作为将来应收款 项的收款人与管理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给予买方提出他可能持有的任何反对 意见的机会。出口商的介绍信一旦寄给被选中的进口商,保理商就建立了其 在交易中的地位,同时也表明出口商授权给保理商代收债务。
  3. 开户与核准信用额度。在保付代理业务工作安排的初始,保理商将向 出口商询问所有客户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进口商银行的详情和每个帐户所需
  
的每笔信用便利的规模。然后保理商便对进口商进行分析,如果可以接受, 保理商便将每一位选中的买主分配额度给出口商。接下来保理商就按约定的 便利与每笔交易的最长期限在其帐册上为出口商的客户开户。出口商可能在 任何时间通过传真和电传要求进一步的便利。
  4.发送发票。便利一经分配,出口商就可以着手将所有核准的发票直接 寄给进口商。但是,发票必须带有一个条款,或打印或加标签,声明这笔帐 已转让给保理商,货款只能付给保理商。同时,出口商必须把发票副本按双 方达成的保付代理协议寄给保理商。
  出口商将有关发票转让给保理商时,保理商按发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承购 费用后,立即或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
  5.代收应收款项。发票到期时.进口商按发票金额把货款直接付给保理。 如果进口商不及时结讨发票,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签发催单。催单一般在到 期后的 7—10 天签发第一份,在 14—21 天后签发第二份。如果一笔帐严重过 期,如过了 120 天后仍未支付,保理商可能会对债务人起诉以便收回资金。
1.2,4 保付代理业务的作用与缺点
(一)保付代理业务对进出口商的好处 保持代理业务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都有明显的好处。 对于出口商来说进行保付代理业务至少有以下几个好处:
(1)保付代理业务代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为出口商决定是
否向进口商提供商业信用以扩大销售,提供参考资料和有关数据。
  (2)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完毕,即可获得现金,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 了资金使用效率。
(3)只要出口商的商品品质和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在保付代理商无
追索权地购买其票据后,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和外汇风险就可以转移到保付代 理商身上。
(4)出口商利用保付代理业务,不仅没有增加负债,反而会使资产增加,
使资产负债比率得到改善,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资利用保付代理业务对于进 口商来说,也可以获得以下好处:
(1)利用保付代理业务,进口商不需要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L/C),
从而减少资金积压,降低了进口成本。
  (2)利用保付代理业务,可以简化进口手续。经常往来的买卖双方,可 根据交易合同规定,定期发货寄单;通过保付代理业务,买方可迅速得到进 口物资,并按约定条件支付货款。
  (3)虽然利用保付代理业务时出口商会将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关费用转移 到出口货物的价格中去,从而提高了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但是,货价提高的 金额一般都低于因交付开证押金而蒙受的利息损失。
(二)保付代理业务的缺点 利用保付代理业务明显存在以下不利之处:
  (1)保付代理商由于承担的信用担保而使其承受风险。因此,保付代理 商收取的费用较高,一般为货款金额的 1. 75—2%。
  (2)保付代理商不能像信用证开证银行那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只 能在进口方倒闭,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在其提供的信用额度范围内,有条 件地履行付款责任。
(3)由于商品质量、运输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买卖双方的纠纷所引起的

拒付,只能由进出口双方自行解决或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保付代理商在此问 题上不负任何责任。
  (4)保付代理业务的付款期限只能为远期付款,一般按运输途中所需天 数掌握。
  
第二章对外贸易中长期信用
——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各国支持本国大型机械、成套设备出口的最主要手段。本章 主要内容包括:出口信贷的特点及其类型;买方信贷的两种做法以及进口买 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运作: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制度,出口信用保险的 特点、经营模式、承保风险和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贷保险的运作。
  
2.1 出口信贷的主要类型

2.1.1 出口信贷的概念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一些国家为了支 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对本国的出口给予利 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方法,来鼓励本国的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 商(或其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 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贷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是信贷提 供国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以增加 出口为目的而提供的信贷支持。是利用国家力量来争夺销售市场的一种手 段。
2.1.2 出口信贷的特点 出口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其所支持出口的
资本货物具有技术复杂、成本昂贵、金额巨大且资金占用期长的特点,因此, 出口信贷属于政府参与的带有政策性优惠的贷款。与其他信贷相比较,出口 信贷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出口信贷属于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 市场利率,利率差额由国家给予补贴。为了增强本国资本货物在国际市场上 的竞争能力,扩大其在国外的销路,不少国家竞相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支持 出口信贷的利率,使商业银行能够以低于市场的利率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 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此外,作为利率补贴的一种补充方式,商业银行通常 可为其出口贷款从中央银行获得再融资的便利,其利率也是低于市场利率的 中央银行再贴现利率。
第二,资金上得到专门的政府出口信贷机构的直接支持。一般而言,中
长期出口信贷可直接由商业银行发放。如果贷款金额巨大,商业银行无法完 全满足该资金需要时,则由官方的出口信贷机构给予支持。比如,英国规定 商业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资金超过其存款的 18%时,超过部分由官方的出口 信贷担保局提供;美国发放的出口信贷资金,按惯例由商业银行与进出口银 行共同承担。有的国家对一定类型的出口信贷,则采用由官方出口信贷机构 直接发放的方式,通过专门的政府出口信贷机构,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出口信 贷,不仅可以解决商业银行资金不足的问题,改善本国的出口信贷条件,而 且可以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经常调整本国的出口信贷政策,以适应对外贸 易的需要。
  第三,出口信贷风险由政府信贷机构承担。由于出口信贷的金额巨大, 偿还期限长,而且是信用贷款,贷款风险往往比较大。为了避免或减少商业 银行的贷款风险,保障其信贷资金的安全,不少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国家信贷 保险机构,对出口商及出口合同或直接对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信贷保险,如发 生坏帐,信贷保险机构给予补偿。
  第四,出口信贷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的商品,不能挪作他用。出口 信贷资金是一种仅次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指定用途的资 金,通常只限于用来购买信贷提供国所出口的资本货物,其金额一般只占贸 易合同金额的 85%,其余的 15%是进口商必须预付的现汇定金。
2.1.3 出口信贷的专门机构及其国际组织与协定
(一)出口信贷的专门机构

  西方主要工业国一般都设立有专门的机构直接承办,或者作为商业银行 的补充间接办理出口信贷,是出口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和管理机构,弥补 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缺陷,并为及时调整出口信贷政策提供可靠保 证。
  1.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Export Credit Guarantee Departmentof U·K)。1919 年成立, 1949 年成为英国贸易部一个官方机构。在英国设有 一个由国家主办的进出口金融机构,出口信贷担保局实际上发挥着为出口商 品提供间接资金融通的作用。其资金全部由英国财政部掌握。主要职能:对 出口信贷实行担保;对英国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供给资金和利息补贴。
  2.美国进出口银行(Export—1mport Bank)。创设于 1934 字,当时称 为华盛顿进出口银行。 1945 年取得合法地位,改用美国进出口银行名称, 成为隶属于美国政府的国营金融机构。其资金不是来自于财政拨款,而是从 财政部借入短期资金;从联邦银行借入中长期资金;或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主要职责是:对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信贷保证或保险。对大额的出口信贷进行 直接借贷。
  3.法国对外贸易银行(Banque Francaiedn commerceExterieur)和法 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 (Commpagnie Francaised’Assurance Pour Le commeree Exterieur)。法国出口信贷是由法国外贸银行与法兰西银行、其 他法国银行、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组成一套特别的业务程序来办理。法国外贸 银行通过法兰西银行取得再贷款、接受国家放款及发行债券的方法筹集资 金,用于出口信贷。同时,法国外贸银行还作为半官方机构,对法国中长期 出口信贷业务实行监管。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的职责则是通过分担出口信用风 险来促进本国的对外贸易。法兰西银行对出口提供资助。财政部对利率亏损 和其他费用进行补贴。
4.德国出口信贷机构。德国是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国家。没有专业
对外贸易银行,只有一个由 50 多家私人银行组成的财团——德国出口信贷公 司,政府对该公司没有利息补贴,但该公司业务可获德国出口信贷保险公司 担保,从而提供中长期出口信贷。
5.日本输出入银行。成立于 1950 年,主要业务是为发展日本对外贸易提
供出口信贷。其资本金全部由政府供给,主要向造船业、外贸业和制造重型 机器的公司提供进出口长期低息贷款。
此外还有:加拿大的出口开发公司、韩国输出入银行、澳大利亚出口融
资和保险公司、瑞士的出口风险担保局、意大利的出口信贷保险公司等出口 信贷专业机构。我国也于 1994 年设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出口信贷业 务。
(二)伯尔尼联盟与君子协定 由于西方各主要工业国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竞相降低出口信贷的
利率或延长出口信贷的期限,提供更为优惠的出口信贷,从而使各自利益受 不同程度影响,不得不成立相应的国际组织、达成相关协议来维护共同利益。
1.伯尔尼联盟(Berne Union)。“信贷及投资保险国际联盟”
(1nternationaI Union of Credit and lnvestnlent lnsurers)是
1934 年成立的第一个出口信贷国际性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的伯尔尼,故称 “伯尔尼联盟”。其成员包括主要西方工业国的官方、半官方出口信贷机构 及私人金融企业,其主要职能是: (1)成员国之间交流情况。每个联盟成

员有义务向联盟秘书处报告其对外提供的出口信贷情况,秘书处汇总后再通 报每个成员。(2)协商制定出口信贷指导原则,并定期检查上述原则的执行 情况。但其原则只有指导意义,而无实际约束力。
  2.出口信贷君子协定。70 年代,西方各主要工业国政府竟相提供贷款以 扩大本国商品出口,掀起了一场贸易战。为了避免国际贸易发生混乱局面,
1976 年 2 月西方 7 国政府代表在巴黎举行会议,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一项“君 子协定”(Gentleman’s Agreement)。其主要内容是: (1)协定适用 于政府信贷机构给予担保或补贴的一切买方、卖方出口信贷。 (2)出口信 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35%,其余 15%预付款必须以现汇支付。
(3)出口信贷的最低利率和最长期限由接受信贷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 定。 (4)飞机、船舶、地面卫星站、原子能电站及农产品合同的出口信贷 不受此规定的约束。(5)关于混合出口信贷问题的规定。如果出口信贷中的 海外援助或海外发展基金部分占 25%以上,该项信贷就被视为非商业贷款, 不在该协定管辖范围之内;该部分在出口信贷中占 20%—25%之间,信贷提 供国必须将信贷条件事后通知其他协定国;该部分在出口信贷中占 15%—20
%之间,信贷提供国必须将信贷条款事先通知协定国;该部分在出口信贷中
占 15%以下,信贷提供国必须事先同其他协定国协商信贷条款。 “君子协定”于 1976 年 4 月正式生效, 1977 年底纳入西方 24 国组成
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管辖范围之内。 1978 年 2 月在巴黎达成的“官
方支持出口信贷准则安排”决定原“君子协定”不作任何原则性修改,无限 期延长使用。1980 年 2 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还决定根据市场利率的 变动情况,每 6 个月调整一次最低利率。“君子协定”不具有法定约束力, 而是西方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协定中还有不少无法堵塞的漏洞,被成员国 借机加以利用。如协定规定只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政府提供 的低息信贷和外援并未作明确规定,这就使一些成员国能够将部分正常的商 业出口信贷转入混合信贷项目内,以便获得优惠信贷条件。
2.1.4 出口信贷的类型
  出口信贷是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的统称,因为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的目 的都是为了扩大本国商品出口。它的主要类型包括: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福费廷”、信用安排限额和混合信贷。
(一)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i)
  卖方信贷是指在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信用的 条件下,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信贷。在卖方信贷中,由于进口 商从出口商那里获取延期付款信用,缓解了资金压力,因此,进口商虽未直 接享受出口国的银行信用,但出口商通过卖方信贷融则资而需支付的贷款利 息、贷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均要加入出口商品价格之中,由进口商负担。
  1.卖方信贷的特点。 (1)信贷资金虽然来源于银行,但在出口商和进 口商之间存在着商业信用,出口商须承担贷款不能按时收口的风险。
  (2)出口商既要组织生产,安排交货,同时又要洽谈信贷事项,筹措资 金,造成精力分散。
  (3)银行资金直接贷放给出口商,出口商则将贷款利息、贷款保险费及 其他费用加到商品价格中,因此,出口商提出的贷价往往高于商品净货价和 利息的总和,进口商难以了解清楚货价中各部分的比例,在贸易谈判中处于 被动地位。
  
  2.卖方信贷的原则。(1)卖方信贷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进出 口政策。
(2)卖方信贷所支持的出口产品是资本性、半资本性货物。
(3)卖方信贷项下出口商向外国买方提供的商业信用不超过总合同金额
的 85%,商业合同剩余比例的货款买方需用现汇付清。
(4)卖方信贷的贷款利率一般较低,但接受“君子协定”利率的指导。
(5)贷款期限一般为 1—3 年。
  3.卖方信贷的操作程序。 (1)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以延期付款或赊销 方式买卖大型机器设备或配套设施的合同。
  (2)进口商先支付 10—15%现汇作为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 满时,再分期付给 10—15%的货款,其余 70—80%的货款在全部交货后分期 偿还,并付给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向其所在国的出口信贷机构申请卖方信贷。
  (4)出口信贷机构对出口商的申请与其他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有关条 件,即可签订贷款协议,并支付贷款资金。
(5)进口商按合同规定偿付贷款。
(6)出口商按协议要求偿还出口信贷机构的贷款本金与利息。
(二)买方信贷(Bugeris Credii) 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进口商以现汇
结算方式用该贷款支付进口商品贷款,然后由进口商向出口方银行分期还本
付息。由于买方信贷是进口商直接与出口方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可以避免因 信贷因素掺杂在内而使商品价格构成混淆不清,因此,对进口商来说,较之 卖方信贷更易掌握。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中最常用的一种,对其内容将在下 一节作具体的介绍。
(三)“福费廷”(Forfaifing)
  “福费廷”是英语(Forfaiiing)的译音。是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 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 5、6 年的远期汇票,无追 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内容:
  1.出口商和进口商在贸易谈判中,达成使用“福费廷”的协议后,出口 商要与其所在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联系,做好各项信贷安排。
2,进口商需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担保行、保证在进口商不能履行支
付义务时,由其最后付款。担保行要取得出口商所在银行的同意。如后者认 为担保行资信不高,进口商要另行选择。
  3.出口商发运设备后,全套货运单证通过银行寄给进口商,换取经进口 商承兑并附有担保银行保证的汇票。
  4.出口商把经过承兑的汇票,按照与所在地银行的约定,做无追索权的 贴现,即把汇票断卖给银行,取得现款。
(四)信用安排限额(Credit 1ine Agreement) 信用安排限额是出口商所在国银行给予进口商所在国银行以中期融资的
便利,以便利大本国一般消费品或基础工程的出口。它往往没有明确的进口 商和出口商。
信用安排限额有两种形式:
1.一般用途信用限额(GeneraI Purpose lines of Credits)。出

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一定的贷款限额,签订一份总信贷协议,协议内 的资金,用于许多彼此无直接关系的进口商购买该出口国消费品。这些消费 品是由众多彼此无直接关系的出口商提供的。各笔较小金额贸易所使用的信 贷,期限自 2 年到 5 年。
  2.项目信用限额(Project of Lines of Credit)。出口方银行向进 口方银行提供一定的贷款限额,用于多个进口商从多个出口商购买基础设备 或基础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项目信用限额的条件与程序与一般用途信用限额 相似,只是贸易商品为工程设备。
(五)混合信贷(Credii Mixte) 混合信贷是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和政府贷款相结合而形成的贷放方式,
目的也是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混合信贷通过运用政府贷款来降低传统银行 贷款的利率,延长还款期限,进而达到促进贷款国资本货物的出口以及提高 其出口资本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目的。
  70 年代西方 24 国的“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的君子协定生效后,成员 国相互之间仍明争暗斗,矛盾重重。 1982 年以后,君子协定利率几经提高, 接近甚至有时超出市场利率,直接影响西方各国的出口融资和出口商品竞争 能力。而君子协定只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政府提供的低息信 贷和外援不作明确规定,并且允许结合出口信贷给予部分政策援助、赠与。 西方各国为了避开君于协定的约束,开始采用政府贷款和出口信贷按一定比 例混合使用的手段来降低原来出口信贷的利率,延长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期 限,从而实现支持本国商品出口的目的。
混合信贷的提供方式通常有三种:
  1.无政府间贷款协议方式。出口方政府利用两国银行已签订的买方信贷 协议及贷款额度参与贷款,使借款国在利率和期限等方面获得优惠。具体优 惠办法由两国政府银行议定。此种方式利用了原有的买方信贷协议,两国政 府无需再洽谈贷款协议及手续问题,具有省时省力的优点。
2.贷款总协议或专项贷款协议方式。出口方政府授权本国银行与进口方
政府授权的该国银行签订混合贷款的总协议或专项协议,以“混合利率”提 供贷款,利差由政府从其预算中拨款补贴。其特点是两国银行之间需为特定 的项目签订专门的混合贷款协议。信贷资金来源和用款形式与买方信贷相 同,手续仍较简便,利率则比一般贷款低。
3.政府贷款协议与银行贷款协议井存方式。出口方政府和银行分别按一
定比例向进口方提供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并分别签订各自的贷款协议。在 这种方式下,项目的信贷资金来源不同,贷款的申请渠道不同,批准程序也 不同。因此,手续较为复杂。

2.2 买方信贷


2.2.1 买方信贷广泛使用的原因 在出口信贷中,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是最主要的两种类型。两者比较,
买方信贷的使用更为广泛,这是因为买方信贷比卖方信贷具有更多的优点: 第一,买方信贷能提供更多的融通资金。卖方信贷是出口商首先以赊销 或延期付款方式出卖设备,由于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方由本国银行给以资金 支持。因而卖方信贷基本上属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只是补充形式。它具有 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出口商筹措周转资金困难。买方信贷由银行出面,直接 贷款给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属于银行信用,具有银行信用的全部优点。最 主要的是银行资金雄厚,提供信贷的能力强,能够满足大型设备贸易金额巨
大,期限长的特殊资金需求。 第二,买方信贷对进出口商都有利。买方信贷中,出口商交货后,进口
商或进口方银行即用买方信贷的贷款,以现汇结算方式支付出口商的贷款。 出口商既不用承担信用风险,又能加速出口资金的周转,使出口商省却了在 卖方信贷中筹措周转资金的麻烦,可以集中精力组织生产,按合同完成交货 任务。
买方信贷对进口方也有利。买方信贷协议中,明确规定进口商或进口商
所在国银行需要支付的信贷保险费、承担费、管理费等具体金额。贸易合同 不必考虑上述因素,可以按现汇条件签订,不涉及信贷问题,避免了信贷因 素掺杂在内而导致商品价格的构成混淆不清。而进口商对商品属性、规格、 质量及价格构成比较熟悉,便于与其他国家的同类商品进行比较,就物论物, 按质定价,集中精力谈判技术条件和商务条件。同时,信贷合同由进口方银 行出面与出口方银行直接签订,业务熟悉,办理方便,手续费也较卖方信贷 低廉。
第三,买方信贷对银行有利。卖方信贷是把款项贷放给本国的出口企业,
而买方信贷一般是把款项贷放给进口商所在国的银行。银行的资信要高于企 业,款项贷给国外的买方银行显然要比贷给本国企业风险小,资金安全更有 保障。同时,买方信贷的贷出为银行资金在国外的运用开拓了出路,所以为 卖方所在国银行乐于采用。
2.2.2 买方信贷的两种做法
  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进口商以现汇 结算方式用该贷款支付进口商品贷款,然后由进口商向出口方银行分期还本 付息。从买方信贷的这一概念,我们即可知道买方信贷有两种做法:其一是 由出口方银行直接把款项贷放给进口商(买方);其二是由出口方银行把款 项贷放给进口方银行,然后由进口方银行转贷给进口商。两种做法中,由于 款项直接贷放的对象不同,其操作程序也不一样。1.直接贷给进口商的买方 信贷的操作程序。(1)进口商与出口商进行贸易洽谈、订立贸易合同,进口 商预先支付相当于货价 15%的现汇定金。(2)进口商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与 出口商所在国银行签订贷款地议。
  (3)进口商用获得的贷款,以现汇付款方式支付出口商的货款。(4) 进口商对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的欠款,按贷款协议的条件分期偿还。
2.直接贷给进口方银行的买方信贷的操作程序。
(1)进出口商订立商品买卖合同,进口商先预付合同的 15%的定金给

出口商。
  (2)以上述贸易合同为参考依据,进口方银行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贷款协 议。
(3)进口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将获得款项贷给进口商。
(4)进口商以现汇方式向出口商支付贷款。
(5)进口商按贷款协议分期偿还进口方银行。
(6)进口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出口商银行偿还贷款。 上述买方信贷的程序图示如 2—1 所示: 出口商(卖方)所在地的银行
进口商(买方)银行 进口商(买方) 出口商(卖方)


2.2.3 进口买方信贷及其运作 在买方信贷中,款项直接贷给的对象不同而形成两种不同做法。但在实
际工作中,主要采用的是直接贷给进口方银行的方式。在这一方式中,涉及 出口方银行及进口方银行,从承办买方信贷的银行来看,买方信贷又可分为 进口买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进口买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办理的程序不 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介绍如下。
进口买方信贷是我国利用出口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买方信
贷支持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采用的一种信贷。我国银行首先从国外 出口方银行获得贷款,而后转贷给国内的进口企业。1.进口买方信贷协议。 进口买方信贷协议是信贷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包括签订各方所有的 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货币。买方信贷所使用货币大体有三种情况:使用提供买方信
贷的国家的货币;提供买方信贷的国家的货币与美元共用,不同货币利率不 同;使用美元。方避免或减少风险,货币的选择应考虑资金供应的可能性及 贷款的目的和用途,且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
(2)贷款金额。只要贷款方愿意提供资金,我国对贷款金额没有限制。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规定,贷款金额最高只能是商务合同金额的 85
%。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主要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利率和自定利率 两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利率一般低于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自定利率 一般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利率高。
  (4)费用条款。使用买方信贷要支付有关费用,一般有管理费、承担费、 信贷保险费等。
  (5)贷款资金用途。该条款主要规定贷款只能用于购买提供贷款国的资 本货物。
  (6)贷款使用期限和还款期限。使用期限是指信贷总协议的有效期,即 可以使用信贷总协议所规定的贷款总额度的期限,所有具体申请手续或具体 贷款协议的签订都应在该期限内办理。还款期限一般根据商务合同项下的商 品性质和金额大小来确定。
此外,贷款协议中还有支付方式条款、保证条款和违约条款等。
2.进口买方信贷的业务处理手续。
(1)进口企业向国内银行申请买方信贷。

(2)银行批准贷款申请,承诺贷款或签订贷款协议。
(3)进口企业与国外出口商签订商务合同。
  (4)对外申请买方信贷。进口企业将商务合同副本送交国内贷款分行, 分行送交总行报批贷款,总行对外申请买方信贷。国外出口商向国外贷款银 行通知贸易成交及投保情况,申请对外发放买方信贷。
(5)国内贷款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银行签订货款协议并办理具体手续。
  (6)通知买方信贷办妥及商务合同生效。国内贷款银行总行向分行、分 行向进口企业通知买方信贷已办妥,进口企业则向国外出口商通知商务合同 生效。
  (7)对出口商支付定金。国外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向国内贷款行出具定金 保函后,国内进口企业向国内贷款银行,国内贷款银行向国外银行及出口商 支付定金。
  (8)对出口商开出信用证。经进口企业申请,国内贷款银行对外开出信 用证,国外银行向出口商通知信用证。
  (9)出口商发货并要求付款。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企业发运货物,而 后向其往来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银行审核无误后付款。国外出口商银行付 款后向国内银行寄送货运单证,要求付款。
(10)用贷款支付贷款。国内贷款银行分行接到出口商往来银行寄来的
单证审查核实后,用总行名义直接对外支用贷款,并把贷款记入进口企业帐 户,同时向总行报单转帐。国外贷款银行接到用款通知后,用贷款(对出口 商往来银行)支付贷款。
(11)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费用。进口企业向国内贷款银行分行分期偿
还贷款本息及费用。国内贷款银行分行向总行转划还本付息的款项,总行对 外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及费用。
2.2.4 出口买方信贷及其运作
出口买方信贷是我国为支持船舶和机电设备的出口而发放的贷款。 出口买方信贷的使用程序:
1.贷款的联系及调查。出口企业先与外商进行初步洽谈业务,若有可能
成交,应及时与有关银行联系贷款事宜,银行承诺贷款后,再与外商进行具 体谈判。
银行贷前应认真调查:进口国经济状况、外汇管理及税收规定;进口商
经营状况及资信等情况;项目可行性及还贷保证;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信等。
  2.贷前准备。进行具体商务谈判时,银行应随时了解谈判进展情况,根 据情况间接或直接参与谈判,向出口企业阐明银行对有关条款要求,或与进 口双方共同洽谈合同的有关内容,使商务合同与贷款协议的谈判同步进行, 互相衔接,其工作重点是审核出口企业资金来源、生产成本等情况;确定现 汇定金收取的比例,买方信贷的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次数等;选定担保 方式;准备贷款协议。
  3.贷款申请。借用出口买方信贷的国外进口商须及时向我国银行提出正 式书面申请,详细列明借款人名称、供货人名称、商品名称及数量、合同价 格及借款期限、还款来源与方式及保证手段。
  4.贷款协议的签订。贷款协议除包括贷款申请书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应 明确以下内容:担保人及其责任;买方信贷的有关费用、税收的承担;分期 还款的时间表,对逾期还款的处罚及提前偿还的规定;贷款协议的适用法律;
  
信贷保险的规定;协议生效的条件等等。同时各有关贷款安全的文件应作为 贷款协议的附件。
  5.贷放审查。在正式对外放贷前,贷款银行还要进一步审核:(1)借款 人资信及商誉,包括借款人企业的组织章程、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 (2) 审查贸易合同中有关商品种类、数量、金额、支付条款,以及双方权益及义 务的各项规定; (3)审查进口国政府的进口许可证或供汇保证:(4)审 查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的具体资料; (5)审查现汇定金部分是否全部收到 或陆续支付的保证是否完备; (6)审查出口项目的资金及用款计划; (7) 审查进口方银行是否已开来不可撤销凭信及是否符合要求; (8)审查抵押 品所有权的转让手续是否办妥; (9)审查商品交货手续是否与商务合同或 保证凭信的有关条款一致,借款人的还款票据是否齐全。
  6.贷款的使用和收回。出口买方信贷是用外币直接贷给外国进口商或进 口方银行,一般情况下,商务合同应按现汇买卖的条款签订,出口单位按生 产进度分批预收贷款,至商品全部交货时,收到所有款项。银行按贷款协议 有关条款,凭借款单位的支款通知陆续发放贷款。
  商品交接完毕,最后确定贷款的总金额及具体还款日期,在此以前陆续 使用的贷款,按协议的利率计收利息,同时,调整贷款总额及起息日期、借 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的日期以同等金额每半年一次陆续偿还贷款。
  
2.3 信贷保险与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


2.3.1 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就已开办出口
信贷保险业务、承保出口商或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信贷,因进口企业倒闭或 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收回而遭受的损失。出口信贷保险主要承保两种风险: 一是债务人到期未付款;二是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欠债。两种风险 均属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风险。商业保险公司的出口信贷保险不承保政治风 险和货币风险,而且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信贷只承担一部分风险,其保 险金额一般不超过信贷总额的 75%,其余部分仍由投保人承担。
  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出口信贷保险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资本主义国 家的商品出口。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不断爆发,资本主义的政治经 济状况日益不稳定,争夺国际市场的斗争更加激烈,进口限额制与外汇管制 的普遍实行,使出口信贷面临更大风险,对外贸易企业纷纷要求将政治风险 和货币风险也予以承保。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为避免损 失,均不承保这种风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贷保险已经达不到促进 出口的目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为扶持商品出口,不得不直接出面成立 国家保险公司,经营出口信贷保险业务;或指定原来的商业保险公司代替国 家经营出口信贷保险业务,一切损失与亏损均由国家财政负担。出口信贷的 国家担保制度就这样产生了。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本国出口商或
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的一种制度。在国外债务人拒 绝付款时,国家担保机构按承保的金额,支付给出口商或银行。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度的最主要形式是出口信用保险,因此,有必要对
出口信用保险作进一步介绍。
2.3.2 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义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lnsurance)是以鼓励本国出口商扩大 商品出口为目的,在商品出日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向国 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建立的保险关系。在该保险关系中,对国外 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出口信用保 险机构赔偿保险协议规定的出口商或银行向国外买方赊销商品或贷放货币 后,因买方信用或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性的商业保险,在普遍商业保险中承保的是保
险标的因为某一具体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出口信用保险则 不与某一具体的事件相关,即不承保某一主体事件,它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向 国外买方提供信用后,由于国外买方及其有关各方不遵守约定的契约,而给 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是与商品出口密切联系,以支持商品出 口为宗旨。
2.3.3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较为复杂、技术性强的险种,业务的好坏受国际政
治和经济情况波动而变化,与商业保险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体目标。商业保险的经营是以盈利为目标的, 其险种盈利性强,业务竞争十分激烈。出口信用保险则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 主体目标。出口信用保险是适应出口贸易的发展需要而产生,各国一般都明
  
确规定出口信用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营目标是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 益,为出口商扩大出口提供安全保障。在政府支持下,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不惜亏损来支持出口,以实现国家整体经济利益。
  2.政府参与经营,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以支持本国商品出 口,实现国家整体利益为己任;且承保的是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它既包括商 业风险,又包括政治风险,风险因素构成复杂,出险概率大而且难以把握, 私人保险公司没有能力承付,这决定了出口信用保险必然是政府支持和参与 的政策性保险。具体体现在:政府通过贷款、设立赔偿准备金、实行亏损补 贴、给予贴现票据等从财政上鼎力相助;政府给予免税、较大的资金运用权 限等各种优惠政策;建立专门部门来确定承保方针、政策和进行重大经营项 目的决策,通过立法形式规范经营和管理。
  3.只承保本国生产的产品出口的信用风险。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 保险,所以它只承保本国生产的产品,而不给它国生产的产品提供保障,各 国一般规定出口产品中本国生产成分在 50%以上者,才有资格申请保险;而 商业保险中,只要有利可图,国内国外客户都可接受投保。
2.3.4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
  从 1919 年英国建立第一个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始,出口信用 保险得到了长足发展,时至今日,仅伯尔尼协会的正式会员就有 43 家,观察
员 5 家。尽管机构众多,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历
史各不相同,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也有差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类 型:
1. 政府直接办理模式:在政府机构中设置一个特殊部门,专门办理出口
信用保险。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就属于这一类型。
  2.政府成立全资公司办理模式:由国家财政出资组建全资的国有公司, 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府只负责制定经营政策和方针及资金上的支 持,并不具体经营。这一类型的典型是加拿大的出口发展公司、香港的出口 信用保险局、印度的出口担保有限公司等。
3.政府机构控股办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
构是一家股份公司,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占该公司超半数以上的股权,政府 作为该公司最大的股东控制其经营。该公司经营的业务并不限于出口信用保 险和担保,还经营其他保险及相关业务。法国的对外贸易保险公司、荷兰的 出口信用保险局就是这一模式的代表。
4.政府委托私人机构代理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制定政策,私
人机构办理,国家承担最终风险。典型代表有:德国的海尔梅斯信用保险公 司、阿根廷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3.5 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不同于一般性商业保险,它所承保的不是某种
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是出口商安全收汇或出口方银行安全收回贷款 本息的风险,这是信用的风险。这种信用风险,根据受信人或其相关者划分 为国家风险、买家风险、项目风险和银行风险。其中国家风险和买家风险是 出口信用保险的最主要风险。
  国家风险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与国家主权行为相关的,超出债 权人控制范围,并能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所谓国家主权行为是一个 国家在其属地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内外政策,处理国内国际事务的活动。
  
根据风险事件的性质,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
  1.政治风险。指债务人所在国家由于政治原因造成他国债权人不能收回 货款和投资的风险。它往往受一个国家的国家体制、政党、政府、外交政策 和对外关系、以及内乱、革命和暴动等因素的影响。
  2.社会风险。所谓社会是指一个国家中由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 群。社会风险则是来自这一人群的威胁和破坏。导致社会风险的因素包括: 经济收入水平,人口结构、民族政策、劳资关系等等。
  3.经济风险。是债务人国家经济原因引起的风险。经济体制、通货膨胀、 宏观经济政策、自然资源、经济规模、国际收支状况、国际储备及外债负担 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经济风险。
  买家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与买家行为相关的给债权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买家风险包括:拖欠贷款、买家无力偿还贷款或贷款、 买家收货后拒付货款、买家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在分析买家风险时应注意买家的企业规模、资金状况、公司性质、开户 银行、公司经营性质、盈亏状况、资信、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坏帐记录等方面 的情况。
2.3.6 买方信贷保险运作 在买方信贷下,出口商在销售货物后收取货款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从贷款银行处收款;二是从进口商处收款。与这两种收款方式相对
应,买方信贷下出口商在履行商务合同中面临的收汇风险的保障也有两条途
径:直接提款和一般信用保险。 在直接提款机制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需专门缮制信用风险保险单,
但必须在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中包括如下内容的条款:
  当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时,卖方可直接从贷款银 行买方信贷项下的贷款中提取货款补偿。这种机制之下,买方信贷各方当事 人的关系如图 2—2 所示:
出口商没有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协议,他的收汇风险保障来自
直接从贷款银行的提款,也就是在这种机制下,出口商售货后的获款是通过 贷款银行的拨款完成的。因此,在商务合同中必须提供一种卖方在买方信贷 安排下从贷款银行提款的机制,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卖方可以从贷款银行提 款。出口商虽没有签保险协议,但签了保险费协议。保险费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卖方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贷款银行的担保支付担保费;明确当发生出 口信用保险机构向贷款银行支付赔款是因为卖方原因造成时,出口信用保险 机构对卖方有追索的权利。
  在此方式中,出口商具有的权利是:在发生商务合同下买方违约、贷款 协议下借款人违约以及国家风险时,出口商有终止合同的权利;由于上述原 因出现终止事件时,卖方有权冻结帐户,并从贷款银行直接提款保险机制下 得到赔款的权利。
  提保协议保证贷款银行由于借款人或买方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拖欠能得到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赔付。
  一般信用保险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卖方签订保险协议;对卖方遭到的 风险损失予以赔偿付。一般信用保险支持下的买方信贷的各方当事人关系如
图 2—3 所示:卖方除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签订保险费协议外,彼此间还签订 了特别保险协议以承保买方发生的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在没有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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