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内 容 简 介


  本书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MBA 系列教材之一。全书从体系上分为 5 章,共计 24 节。内容分别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经济主体法、市场经济 主体行为规则法、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经济纠纷的解决。
  本书以国家最新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作者十几年来开设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并注意吸收了同类教材的优点,集体编写而成。内 容上,力求全面适应、体现 MBA 学习应该具备的知识体系,并努力反映我国 近几年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的要求和成果;全书较通俗 易懂,重点突出,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可操作性强。每章后附有各种类型的 案例及参考答案,引导读者更深入地学习经济法律和实务。
  本书适合 MBA,中、高等理工科院校学生作为经济法课程的教材,也可 供法律、经济、管理实务工作者自学参考。
  



  本书是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MBA 系列教材之一。主要是针对 MBA 教学 需要编写,吸收了近年来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可供 MBA 学员 以及法律专业以外的本科生、研究生学习《经济法》课程使用。
本书由经济法教研组组织集体编写。撰稿人(按章节先后为序:王承继
(第一章、第五章)、陈红艺(第二章)、吕春燕(第三章)、杨锋(第四 章)。全书由吕春燕统稿并担任主编,由王承继主审。
  全书编写过程中,参考了有关的专著,高等院校法学教材、著作和文献, 这里不能一一列举,在此谨表示衷心感谢。另外,有关的老师、朋友也对此 书的编写给予大力支持,在此也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书中涉及的一些法律还正在修改或制定之 中;有些法学理论问题,国内法学界仍在深入研究、探讨,本书的个别观点 可能是一家之言,有待商榷。更由于我们水平所限,定会有缺欠、甚至讹误, 敬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编 者
1996 年 7 月

前 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亟需大批拥有广博的 知识基础、懂得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熟悉其运行规则、掌握必要的管理技 能、了解中国企业实情、具有决策能力、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的管理人才。 培养足够数量的这类人才,是我国管理教育界面临的紧迫任务。
  工商管理硕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 MBA)教育 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培养高层次管理人才的重要方式,是大学管理教育的 主流,美国每年 MBA 学位授予人数约占全部硕士学位授于人数的四分之一。
从 1991 年开始,我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清华大学等九所高等院校开展培 养工商管理硕士(MBA)的试点工作,我国的 MBA 教育正式起步。1994 年起 招收 MBA 研究生的试点院校扩大到 26 所。并成立了全国工商管理教育指导委 员会。
  我国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我 国工商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需要的高层次务实型综合管理人才。根据这一目 标,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 MBA 培养试点工作中总结改革开放后十几年来 培养高层次管理人才的经验,借鉴国外优秀管理院校的成功做法,学习国内 兄弟院校的长处,对 MBA 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 了系统研究并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同时陆续编写了一批用于 MBA 教学的教 材、讲义和案例集。
随着 MBA 培养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对 MBA 教育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国内
原有的以编译为上的教材已不能适应 MBA 教育发展的要求,需要编写一套体 系完整配套、内容实用新颖、具有国际可比性,同时符余中国国情的 MBA 课 程系列教材。基于这一认识,我们组织力量对教材的选题、体系的组织和内 容的取舍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清华大学出版社的支持下,向读青奉献了这 套教材。
这套系列教材在体系上充分考虑了对 MBA 知识结构的要求,覆盖了 MBA
培养方案中内容相对稳定的主要课程。既保证了各门课程知识的系统性,又 照顾到课程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在教材内容上突出了“宽、新、实”的特点, 即:知识面要宽,兼收并蓄中外管理科学的优秀理论与方法;内容要新而实, 反映各学科的最新进展,理论联系实际,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本系列教材包括 15 门 MBA 主要课程中使用的 16 本教材。教材的编写者
都是从事该课程教学多年的经验丰富的教师。教材的内容与体系经过了多轮 教学实践的检验。
  这套教材主要适于工商管理硕士课程教学,也可供管理科学与管理工程 类专业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使用。还可作为企业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实际 管理工作者自学的参考书。
  管理学科是一个迅速发展的学科,由于我们的水平所限,这套教材中难 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希望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使这套教材在再版时能 更加完善。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MBA)课程系列教材编写委员会
1995 年 1 月

《经济学》

第一章 经济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外国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 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发的市场调解起着主要和决定作用,国家对经 济生活不作直接的干预,国家也就没有制定直接干预和调整经济生活的经济 法。20 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出现了垄断集团。随着企业集团 化、经营集约化的发展,自发的市场调解机制受到很大影响,原有的法律已 不适应要求,统治阶级为了能够在市场经济中,规范市场主体,维持市场秩 序,进行宏观调控,就利用手中的国家机器和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领域中存 在的问题进行直接干预,其方法就是制定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 管理和干涉。于是,在 20 世纪初,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诞生了。 一般认为,德国学者莱特在其 1906 年出版的《世界经济年鉴》中最先使用了 经济法这一概念。其后,现代经济法就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了。西方近百年 的市场经济发展史,也就是西方现代经济法的发展史,因为建立市场经济体 制,是离不开经济法制的指引、规范和保障的。

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提出经济法的概念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早在 1978 年 12 月邓小平同志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 制。??应当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 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 资法等等。”(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146 页)邓小平同志在这里指出 的“各种必要的法律”,即是后来我国制定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等经济法。从此,中国经济法即快速发展起来。
党的十四大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
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规定:“国家加 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就为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所谓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究竟经济法以及经济 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等问题,却是国内外理论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经济法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领域的所有 法律。狭义的经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在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对经 济实行宏观调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具体说,主要调整以下三个方面的经济 关系:

一、经济管理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组织国民经济,合理部署生产建设, 实现其经济战略目标。如制定和贯彻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计划;部署重点建 设工程;保持供需总平衡;确立和协调重大的比例关系;培育、发展市场经 济体系;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监督、 检查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协调发展等。这些经济关系的特点是纵向的经济关 系,是上级和下级、命令和服从的隶属关系。这些经济管理关系都需要通过 经济法来规范和调整。

二、市场运行关系


  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多种横向的经济关系,比如经济横向联 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等。这些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 关系主要是由民法来调整。但是有些社会经济组织在供、产、运、销各个环 节受国家计划的制约,有些企业的改组、合并、兼并,有些全国范围内的或 跨国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经济协作,各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反对不正当 竞争等经济关系,则由经济法来调整。

三、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是指社会经济组织其内部的上下左右由于生产经 营管理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是指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 经济核算等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也是重要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由经济法 来调整的。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作用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我国经济法在建立、完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具体来说,我国经济法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1.确立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 其他经济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维护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 调有序地发展。
  4.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企业的法律行为机制,搞活企业,加 强企业的自我法律约束,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5.推动科学技术发展进步和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
  6.促进和推动对外扩大开放和涉外经济的发展,加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 的合作。
  总之,我国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必将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起 着重要作用。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十四 条明确指出“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 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 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含宪法、经济法、民法、刑法、劳动法、诉讼法和行 政法等部门,它是以宪法为核心,以经济方面的法律为重点,包括其他法律 在内的庞大体系。其中最紧迫的任务是宪法所规定的,即“国家加强经济立 法,完善宏观调控。”加强和加快经济立法的内容主要是指关系规范市场主 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 法律。具体说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经济,它包含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 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 济等经济类型,这些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 关系,只有把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法律化,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 立各个主体的资格、地位,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 障。为此,我们要制定和修改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联营 企业法、企业承包经营法、租赁经营法、企业拍卖法、企业兼并法、合伙法、 合作社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公司法等。

二、关于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


  明确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之后,市场主体之间在市场上会发生交易行 为,双方之间会展开激烈竞争,难免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使这种交易 行为、竞争行为公平、自愿、公正、平等地进行,有秩序地进行,就必须制 定或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暴 利法、证券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货物买卖法、票据法、广告法、商标法、 合同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责任法、专利法、运输法、保险法、海商法、仲 裁法等。

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


  一般他说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一方面,它要求自由贸易,平等交换, 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排斥国家权力的介入,不欢迎国家干预;另一方面, 经济主体为了在经济生活中能够得到自由、平等、权利的保障,必须服从一 定的规则,要求国家进行管理和干预,因为没有一定的规则约束,秩序和效 益也实现不了。所以,市场经济既排斥外部权力的干预又需要国家的管理和 干预。市场经济作为自由经济可以自发地调节生产和配置资源,可以刺激竞 争,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也可以因为受价值规律的支配,使经济发展具有个 体本位性、自发性、盲目性,造成周期性波动、垄断、公害、社会分配不公
  
等。因此,国家必须对其缺陷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可以是直接地行政命令, 也可以间接地采用法律手段。一般以法律手段作为主要手段,所以从这个意 义上说市场经济又可以叫做法治(或法制)经济。要建立、培育和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加强自觉地有意识地宏观调控。宪法明确规定:“国 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里的经济立法包括计划法、财政法、 统计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银行法、货币法、 信贷法、投资法、物价法、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物资储备法等。

四、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为了使人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基本生活有所保障,我们还必须建立和 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如劳动法、工资法、待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 劳动保护法、医疗保险法等。

五、关于促进对外开放的法律


  市场经济是全面开放的经济,随着我国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发格 局的形成,我国国内市场将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在这种形势下,我国会 有更多经济主体抓住机遇,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利用国 际资源,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实现本国市场经济的 法制化,并使之同世界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国际规则和惯例接轨,制定或修 改一批涉外经济法律,如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经济特区法、沿海 开放城市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汇管理法、海关法、涉外税法、 涉外贸易代理法等。
  
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我们人类生活在地球上,除了与自然界发生关系之外,还有人与人之间 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 家庭关系、婚姻关系,还有法律关系等。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 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 层建筑范畴。在法律关系中,由于其反映的物质社会关系的不同,又分为民 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等。经济法律关 系是指在国家经济协调运行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所谓要素是指它 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如果缺少其中一个因素,就不能建立起相应的经济法律 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我国经济法律 关系的主体主要有: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 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 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行业性经济管 理机关(如机械工业部、铁道部等)和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国家计划委 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务院设置的一些直属机构也是经济管 理机关。在地方各级政府中,也相应设立了有关经济管理机关。上述国家经 济管理机关在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实行独立核算 的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多种经济法主体之间,但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企
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企业是最主 要的参加者,企业是经济法主体中最主要的主体。
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企业的内部组织是指隶属于企业,担负企业一定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
构、职能科室和基层业务活动的组织机构,除某些分支机构可以参与企业外 部经济法律关系外,其他内部机构则只能参加企业内部的经济法律关系。企 业的内部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参加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成为经济法主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其他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也可以参加 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但他们这时不是以一般公民的 身份,而是以企业成员的身份参加这一经济法律关系。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 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内的经济法律关系时就成为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
4.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的专业户、承包户和其他经济法主体 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户以及公民个人,当他们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发生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时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比如国家税 务机关和公民个人之间征纳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即是公民个人,公民 个人就成了经济法的主体。又比如农户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时,农户即成为经 济法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
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直接反映了 经济法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依法做或不做
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资格。比如,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运 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企业有 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乱摊派;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机关送交会计财务 资料接受审查;企业有权要求任何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对口设置机构等。经济 权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国民 经济决策权;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调节权;上级对下级部门的指挥权;对社 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审核权、许可权等。
②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是所有者对自己财产享有的一种独立支配 权。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③经营管理权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经营管 理权包括人、财、物、产、供、销等项权利。如: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 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 管理权等。
④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的要求侵权人 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主要有:要求赔偿权、 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以及申请破产权等。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经济义务主要包括: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
济管理职责;完成指令性计划;履行经济合同和协议;缴纳税金;不侵犯其 他经济主体的利益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
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

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没有客体,经济权利和经 济义务就会落空。因此,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主要有三类:
  1.物,这是指由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 的物体。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 等。流通物中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
  2.行为,这是指经济法主体力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 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经济 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行为等。又如,建设 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
  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 果。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 分。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是以经济法律法规为前提的,没有法 律的规定,就不可能使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引起经济法律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是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经
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律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比如,严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引起合同的终
止或延期。 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又分为法律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制裁分为经 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第二章 市场经济主体法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社 会经济组织。企业有如下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 作为社会组织,它必须是由多人组成,是一个群体,有自己的机构及工
作程序要求;作为经济组织,它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作为社会经济 组织,它必须是一定的人员和一定物的结合。
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谓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创造社会财富的活
动,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为了赚取 利润。但少数公共企业和为社会服务的企业应将公益放在第一位,以收取适 度利润或收回成本的为宜。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即单独计算成本费用。以收抵支,计算盈亏,对经济业务 作出全面反映和控制。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所谓依法设立是表明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依法设立,即是合法的组 织,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二)企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可以分为若干种类:
  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企业、 私营企业、联营企业。
2.按企业组织形式,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公
司。
3.按企业规模大小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
业。除上述分类外,企业还可依其他标准进行分类,如:依据企业的行政隶 属关系的不同,可分为中央(部属)企业、地方企业以及乡镇企业;依据企 业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经济效益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特级企业、国家一级企 业、国家二级企业、省级先进企业;依据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分为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等等。

二、企业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生 产经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 的企业法一般指某一单行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简称企业关系。主 要包括下列四种企业关系:
  
1.国家和政府同企业之间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与企业管理关系。
  2.企业内部上下级组织之间,各级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在组织与管理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管理关系。
3.企业内部各级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协作关系。
  4.企业相互之间或国有企业同其他企业、公司、社会经济组织等之间发 生的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关系。

三、我国的企业法体系


  企业法体系是由若干层次的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因存在着多种企业形态,企业的范围也比较 广,因此,也决定了企业法的范围也比较广,从而构成了企业法体系。包括 国有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 企业法,合作社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制定了以《企业法》、《公司法》为 核心的一系列企业法律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上述 一系列企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提高经济效益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也为促进国有企业顺利与健康发展提供了 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二节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概述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企业,是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企业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或
服务性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调整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是 1988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务院 1992 年 7 月 23 日发布并施行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主要调整以下几种经济关系:
(1)国家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关系。 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国家通过行
政活动对企业进行控制、指导和监督,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同时,
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另一种是财产经营关系,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国家将经营权交给 企业,由企业自主经营,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保证 国家财产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之间
的关系。企业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必须广泛地、经常地和其他企业、 社会经济组织发生经济联系、如经济竞争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 系等等,这些关系必须通过企业法进行调整。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关系。
  它包括纵向管理关系,即企业内部上下级组织之间,组织与成员之间在 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包括横向经济协作关系,即企业内部各组织 之间,企业与承包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93 年 4 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议》中指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要 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1.改组企业的组织形式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基本形式,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
体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种投资主体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现有全国性行业的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一般小型国有 企业,可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也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出售给集体或 个人。
2.划清产权界限 首先,要通过清产核资划清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其次,在确权的基
础上,建立起反映产权归属的财务会计制度。

3.明确法人财产责任 法人财产责任,首先是积极的财产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其次是消 极的财产责任,即企业在负债或破产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负有限责任。
4.实行政企分开 要把国家行政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分开,政府主要通过间接的宏观调
控,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下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
5.分享出资权益 出资权益,一是资产受益权;二是重大决策权;三是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如公司的出资人就是通过董事会对管理者人选作出决定的。
6.坚持优胜劣汰 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时应依法宣告破产,除不宜破产的企业需要国
家扶植以外,国家不再采取硬性救助办法使其勉强生存。
7.建立现代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现代化,从法律上讲,是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建立权责分明、
互相制约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二是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制;三是建立严 格的企业规章制度。
(三)企业的经营权
  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简称企业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的经营权具有三层涵义:一是企业 经营权的主体是企业,即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不受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及 其他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干涉;二是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企业财产,即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以此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三是企业经营权 是法律赋予国有企业的一种财产权利,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前提下,企业将国家授权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依法行 使经营权。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企业
依法享有下列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权:
1.产、供、销方面的经营权
(1)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企业有权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二是企业有
权提出调整指令性计划建议权;三是企业有权拒绝执行非计划部门下达的指
令性计划。
(2)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和销售权。 产品定价权是指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管理的特定少数产品外,企业生
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企业有自主定价权。 产品销售权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
品;二是企业有权自行销售完成指令性计划产品任务后超产部分和计划内分 成的产品;三是企业有权自行销售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生产的而收购单位又不 按合同规定收购的产品。
(3)企业享有物资采购和进出口权。 物资采购权是指企业有依法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权
利。
进出口权是企业自行决定或通过代理从境外选购生产所需物资或向境

外销售产品的权利。
(4)企业享有联营与兼并权。 联营权是指企业有权按照法定条件和方式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企业的联营方式包括下列三种:一是法人型联营,即国有企业同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依法组成新的企业法人,并独立承担责任;二是合作型联营,即国 有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方式组成的共同经营、 承担责任的经济实体;三是合同型联营,即国有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以联营合同方式明确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各自独立经营、各自 承担责任。
  兼并权是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 部门备案。
2.人、财、物方面的经营权
(1)企业享有人事劳动管理权。 主要包括人事管理权利和劳动管理权两个方面。人事管理权有两项内
容:一是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权;二是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主要包括:(1)企业有权聘用与考核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务与 待遇;(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厂长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中层行政管 理人员。
劳动管理权有两项内容:一是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即企业有权依法择
优录用职工,或辞退、开除职工;二是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2)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留用资金支配权是指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
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但须报政府有关部门备
案。根据国家税制改革,决定自 1994 年度起,取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税后利 润征收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除一些特殊行业外, 一般税后利润留给企业。
(3)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资产处置权是指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国家授 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固定资产。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 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评估。
(4)企业享有债券发行权和投资决策权。
  债券发行权是指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投资决策权是指企 业有权按照法定投资方式向全国各省、地区、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投资,购 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依法以企业留用资金、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投资,购买和持有其 他企业的股份。
(5)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
物力和财力等。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 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四)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1.企业自负盈亏责任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作出专章 规定。企业自负盈亏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 程中,对引起的企业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亏损包括两种责任形式:一是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债务引起的财产 责任,民事责任的履行是依法进行债务的清偿;二是工作责任,即指厂长和 职工对企业亏损应承担的经营管理工作责任,其责任后果是行政或经济处 罚。
  民事责任和工作责任分别由两种不同的主体承担。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是企业。企业作为法人,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厂长(经理)和其他有关 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由企业承担; 承担工作责任的主体是厂长(经理)和职工。根据《企业法》规定,企业实 行全面负责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如果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 亏损,厂长(经理)对企业财产的经营后果负有直接责任。职工的劳动态度 和劳动贡献对企业的盈亏也有直接关系。因此,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企业用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此财产 力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2.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1)建立分配约束机制的原
则和要求 建立企业分配约束机制的总原则是: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
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
产率增长幅度。在这里,企业经济效益依据是以实现利税计算;企业劳动生 产率以净产值计算。在上述原财下,企业可以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工资奖金 分配办法。
建立企业分配约束机制的真体要求有 3 点:一是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 一切单项奖;二是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三 是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 10%的数额,作为企业 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 额的,不再提取。
(2)建立企业分配监督机制的办法
  企业分配监督机制有 3 项内容:一是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即企业工资调 整、奖金分配方案等,应提请职代会审查同意;二是加强政府监督,即企业 职工的工资总额、厂长晋升工资调整等,应接受政府的审核批准和监督;三 是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3. 企业亏损的处理 企业亏损分为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两种情况,区别不同性质的亏
损,有利于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和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1)政策性的亏损 政策性专损是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
划产品,因走价原因形成的亏损现象。对于政策性亏损,政府部门可采取两 种办法处理:一是由物价部门有计划地调整或放开产品价格加以解决;二是 不能进行调整或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 以其他方式给予补偿。对于政策性的亏损,厂长、职工均不负任何工作责任。

(2)经营性亏损 经营性亏损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亏损。对于经营性亏损处
理,须根据企业有关人员责任大小和亏损时间长短进行不同处理,并承担相 应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 制条例》规定:企业一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 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 责任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企业连续两年经营 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外, 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 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职。
(3)企业潜亏的处理 企业潜亏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经济损耗没有真
实地反映到企业财务会计帐面上,未表现出帐面亏损或利润的减少。防上与 处理潜亏的措施是: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 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 果,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改革企业财务制度和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 补充流动资金。以下提或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或不摊 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 补足。
(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
长(经理)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厂长负责制是一种同企业管理民主化相结合的企业首长负责制。在我 国,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同 时要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者协助厂长决策的其他机构。
(1)厂长的产生。《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厂长的产生,除国条
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二种方式:一 是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 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厂长的职权和职责。根据《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企业
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厂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是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 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二是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三 是报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 利的重大事项的建立,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六是依法奖惩职工;提 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 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 定。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民主管理
  (1)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由企业的社会 主义性质决定的。职工是劳动者,同时又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正是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实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只有在 社会主义制度下,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企业才能真正实 行民主管理,才能真正体现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2)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和《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第 3 条都规 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 力的机构。这一规定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根据《企业法》第 52 条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是企 业重大经营决策审议权。二是企业重要制度的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权。三是重 大生活福利事项审议决定权。四是评议、监督企业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 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五是选举厂长权。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政府主管部 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工会或
1/3 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向职工代
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
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4)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代 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 的日常工作。
(六)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根据政企 职责分开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1.为确保国家财产所有权,政府与有关部门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
标,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查与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决 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收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定额;决定、批准企业生产 建设项目和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以及审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拍卖、 破产等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政府与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企业厂长的 任兔和奖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政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或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 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3.政府采取有关措施协调、建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 作用。
  4.政府制定与企业有关的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 企业减轻负担。
  5.政府制定与采取有关制度与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包括:发展 与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以减轻企业
负担;建立与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与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健全劳动争议仲 裁制度,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其他 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一)概念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以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力基础的企业,包括城
镇和乡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儿是在城镇区域内设上的,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镇”指建制镇,“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 的直辖市、市、镇。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在乡村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乡镇集体企业。这里所说的“镇”, 是指农村的集镇,而不是建制镇。
  目前,调整上述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务院于 1990 年 6 月发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制企业条例》和 1991 年 9 月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原则
  无论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还是乡村集体经济,都应坚持以下几项基 本原则:
1.保护合法权益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宪法》规定:“国 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和破坏国家和集体财 产”。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对来自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如平调其财产、乱摊派、乱罚款、 瞎指挥等都可以抵制。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自主经营权
  企业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自行销售产品,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吸收组织成员和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等。
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属于该组织的全体成员所有,因此,可 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4.民主管理
  《宪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 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乡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 对此做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即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 业行使职权。
(三)城镇集体企业法律规定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城镇集体企业是个相对重要的经济组织,相对于
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其特殊的领导体制和经营特点。

1.城镇集体企业的领导体制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大会是城镇集体企业 的权力机构)。
  集体企业厂长(经理)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或者招聘产生;二是凡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 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任免。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经营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了城镇集体企业依法享有下列自主经 营权:
(1)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自主经营权。
  (2)产品和劳务定价权,即除按国家定价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的价格 以外,企业有权自主确定产品和劳务价格。
  (3)资产处置权,即企业对其全部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权,并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4)享有对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奖金、分红办法的确定权。
(5)联营、投资持股权。
(6)人事劳动管理权。
(7)同外商谈判,井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权。
(8)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各种优惠权和向银行申请贷款权。
(四)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规定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根据《乡村集体企业条例》第 14 条的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 产所有者有权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 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的具体分配,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 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有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有权对厂长(经
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
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权利和义务
  根据《乡村集体企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 业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企业的主要权利。企业产、供、销方面的权利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自 主安排权;物资选购权;产品销售权;制定价格权;联合经营权;订立合同 权。
  企业人、财、物方面的权利包括:人事劳动管理权;资产、资金占有和 使用权;拒绝摊派权。
  ②企业的主要义务。企业的义务包括: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义务;依法 缴纳税金、费用的义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等制度的义务;保证产 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义务;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义 务;搞好职工教育的义务:实行按劳分配的义务;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义务;
  
依法实行劳动保险的义务。
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
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级 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当规和政策,加强对乡村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4.建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
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应当责令其停产或者转产,直至建议有关 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建反财政、税收、劳动、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资源、环境保护等 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企业厂长(经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企业所有者给予 行政处分。

三、私营企业法

(一)概述
1.私营企业的概念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权属于私人所有,雇工 8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 组织。
2.私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私营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具有下列 3 个基本特征:
(1)私营企业的资产权属于私人所有,其资产可以依法继承。
(2)在私营企业中,雇主和职工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
(3)私营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私营企业法 私营企业法,是调整私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宪法规
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
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 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组成私营企业法的法律规范,有一部分是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国务院 1988 年 6 月 25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关于私营企业的主要法规。
(二)私营企业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暂行条例》规定,我国私营企业主要分为下
列三种:
1.独资企业
指 1 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
任。
2.合伙企业
即指 2 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私营合伙企
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 即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三)政府对私营企业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私营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其合法权
益,查处其违法经营活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 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洁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基本涵义如下:
(1)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2.分类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以下 5 类:一是无 限公司,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承担责任。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三是 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四是股份为限 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五是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股份有限责 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此外,根据公
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 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 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等等。
(二)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 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是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有效地实 现了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自负盈亏, 理顺产权关系,为政企分开,企业自立经营创造了条件,这样企业才能真正 面向市场。公司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决策和 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通过法律和章程予 以确立和实现。
(三)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 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作为组织法,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变更、 终止,对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等作出了规定。作为行为法,公司法 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股票的发行、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等作出了规 定。公司法是企业法的组成部分。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该法分为十一章,共 230 条,
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在我国,从狭义上讲的公司法,就是指的这部法 律。此外,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

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公 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 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 要的区别。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为 50 人,而其他公司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十九条等有关条款的规 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 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
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以 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
币 10 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 律、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公司的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
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 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 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 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 授权的部门批准。
  3.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 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 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审批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 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 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除首次会议以外,有
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
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规定。《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 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 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 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
  1.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 3 人至 13 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 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董事会的职权和董事的任期。《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 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 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 的,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司章程
规定。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至 4 人。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 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
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为 3 年。
  6.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设立董事会而设 1 名执行董事的,他行董事可以兼任公 司经理。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狐资公司的 经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
  1.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设立和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 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 1 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 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 1 至 2 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和监事的任期。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 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 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 董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任。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分立
1.合并的形式。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合并与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 1 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 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第: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 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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