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出版说明
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 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 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 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 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 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 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今年着手分辑 刊行。限于目前印制能力,现在刊行五十种,今后打算逐年陆续汇印,经过 若干年后当能显出系统性来。由于采用原纸型,译文未能重新校订,体例也 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 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 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槽粕,这一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 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
1981 年 1 月
精神现象学(下卷)
第六章 精神
当理性之确信其自身即是一切实在这一确定性已上升为真理性,亦即理 性已意识到它的自身即是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是它的自身时,理性就成了 精神①。——前面经历过的最后一个运动阶段,曾表明过精神的形成情况,因 为在那个运动阶段中,意识的对象,亦即纯粹范畴,曾上升为理性的概念。 在从事于观察的理性中,自我(Ich)与存在、自为存在与白在存在的这种纯 粹统一,已被规定为自在或存在,而且理性的意识已发现了自己。但是,理 性的观察,真正说来与其说是在从事发现,倒不如说是在扬弃直接发现其对 象的这种本能,扬弃观察理性的这种无意识状态。被直观了的范畴,被发现 了的事物,是作为“我”的自为存在而进入意识里的。此时的我,已知道它 自己在客观本质中乃是自我[主体]。但是,范畴之被规定为与自在存在相对 立的自为存在,也同样是片面的,是一个正在自身扬弃的环节。因此,范畴, 对意识而言,就按其普遍真实意义而被规定为自在而又自为存在着的本质, 这种仍然是抽象的、却构成着事情自身的规定,才是精神性的本质,而关于 精神本质的意识,则是关于精神本质的一种形式知识,尽管这种形式知识, 也到处接触到精神本质的各种内容。事实上,这种意识,作为一种个别事物, 与普遍实体还是有区别的,它不是任意地制定武断的法律,就是以为法律都 是象它们自在自为的那个样子具备于它自己的知识本身之中;并且,它还认 为自己是有权审断这些法律的仲裁人。——或者,如果再从实体这一方面来 说,那么,实体就是还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精 神本质。至于既认识到自己即是一个现实的意识同时又将其自身呈现于自己 之前[意识到了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就是精神。① 它的精神性的本质,在前面已被叫做伦理实体;但精神本身则是伦理现 实。精神是这样一种现实意识的自我,这种现实意识与精神是对立着的,或 者更应该说,现实意识与它自己,与作为客观现实世界的它自己,是对立着 的,不过这样一来,客观现实世界对自我而言已完全丧失其为有异于自我的 一种外来物的意义,同样,自我对客观现实世界而言也已完全丧失其为脱离 了世界的一种独立或非独立的自为存在的意义。精神既然是实体,而且是普 遍的、自身同一的、永恒不变的本质,那么它就是一切个人的行动的不可动 摇和不可消除的根据地和出发点,——而且是一切个人的目的和目标,因为 它是一切自我意识所思维的自在物。——这个实体又是一切个人和每一个人 通过他们的行动而创造出来作为他们的同一性和统一性的那种普遍业绩或作 品,因为它是自力存在,它是自我,它是行动。作为实体,精神是坚定的正 当的自身同一性!但实体即是自为存在,它就是已经解体了的、正在自我牺
① 黑格尔把客观的真理性与主观的确定性对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就是理性的真理性,就是具体
的理性,就是客观的精神世界,包括从最低形式的家庭直至最高形式的宗教。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精神、 文化精神、时代精神,也就是这里说的这种精神。它是由本书上卷讨论的意识、自我意识、理性进一步发 展从而客观化而成的。——译者
① 在开头这一段,黑格尔概括地回顾了精神由理性发展形成的过程。首先,理性在自在存在元素中发展了 范畴(存在与我的统一体),[见本书上卷 161—232 页];然后,又在自为存在元素中发展了范畴[上卷 232—260 页]最后,理性把范畴当作自在而自力的本质据而有之[上卷 260—290 页]。但理性当时还只是实体,等到这 实体变为主体(自我),它就成了精神。——译者
牲的善良本质(gutiges Wesen),每一个人部分裂这个善良本质的普遍存在, 从中分得他自己的一份,从而成全其自己的业绩。本质的这种解体和分化, 正是[形成]一切个人的行动和自我的环节;这个环节是实体的运动和灵魂, 是被实现出来的普遍本质。但恰恰因为这个实体是在自我中解体了的存在, 所以它不是死的本质,而是现实的和活的本质。
这样,精神就是自己支持自己的那种绝对实在的本质。以前的一切意识 形态都是精神的抽象物,它们之所以成为那个样子,都是由于精神对自己进 行了分析,区别了自己的环节,就停留于这些环节上了。这些环节的这种孤 立化,乃以精神本身为其前提,井赖精神本身而得以持存,换句话说,它们 只是在实际存在着的精神之中才表现为孤立存在的,这些孤立的环节,如果 从外表上看,仿佛它们确实是些孤立存在的东西;但它们之向其本源和向其 本质前进和归返,就说明它们只不过是一些环节或正在消逝的东西;商且这 个本源和本质恰恰即是这些环节的这种运动和消解。在这里,精神,或者说, 这些环节的反思,既已确立于其自身之中,那么,我们[研究现象学的人] 的反思,就可以就这一方面简略地对它们加以回顾了:它们曾是意识、自我 意识和理性。因此,当精神在自我分析中停留于这样一个环节:认为,它自 己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着的现实并忽视这种现实之为它自己的自为存在时, 精神就是本身包含昔感觉确定性、知觉和知性的一般意识。反之,当精神停 留于另一分析环节,认为它的对象是它的自为存在时,精神就是自我意识。 但作为对自在而又自为的存在的直接意识,作为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统一体, 精神就是具有理性的意识:这种意识就在具有这个词的本义下具有它的对 象,而它的对象是自在地含有理性的性质或范畴的价值的,只是这个对象对 情神的意识而言还没具有范畴价值而已。此时的精神,就是我们刚刚在前章 中考察过的那种意识[——理性]。当精神所具有的这个理性最后作为一种理 性而为精神所直观时,当它是存在着的理性时,或者说,当它在精神中是一 现实并且是精神世界时,精神就达到了它的真理性:它即是精神,它即是现 实的、伦理的本质。
当它处于直接的真理性状态时,精神乃是一个民族——这个个体是一个
世界——的伦理生活。它必须继续前进以至对它的直接状态有所意识,它必 须扬弃美好的伦理生活井通过一系列的形态以取得关于它自身的知识。不过 这些形态与以前所经历的形态不同,因为它们都是些实在的精神。真正的现 实,并且它们并不仅仅是意识的种种形态,而且是一个世界的种种形态。
活的伦理世界就是在其真理性中的精神①。一旦精神抽象地认识到它自己
的[伦理]本质,伦理就在法权的形式普遍性中沈沦了②。此后精神既已自身分 而为二(entzweite),它就一方面在自己的客观元素亦即坚硬的现实上刻画 出它的两个世界之一、文化世界或教化王国(Reich der Bildung),另一方 面在思想元素上刻画出它的另外一个、信仰世界亦即本质王国(Reich des
① “在其真理性中”,就是说在其客观性中:在这个美好的伦理世界里,实体与自我互相渗透而无对立,黑
格尔将把它当成精神发展的第一环节,直接性环节。这个环节,在历史上,黑格尔认为相当千古希腊的城 邦社会。——译者
② 这一环节,历史上相当于罗马帝国时代;在罗马的法权社会中,伦理的直接性破裂,形成了自我与其实 体的对立。——译者
Wesens),③然而这两个世界,在摆脱了自身分裂的损失而重新进入自身的那 个精神用概念加以把握之后,由于出现了识见,由于发生了启蒙(启蒙运动 即在于传播识见,)都被弄得颠倒错乱;而分裂井扩展成此岸与彼岸的那个 世界,则归返于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现在在这德中将自己理解为本质性, 并将本质理解为现实的自我:它现在不再把世界以及世界本原[或根据]安置 于它自身之外,而是让一切都消解于其自身之内,并且,作为良心,它就是 对它自己有了确信的精神。
因此,伦理世界,分裂成此岸与彼岸的那个世界,以及道德世界观,乃 是这样一些个别形态的精神:它们将继续进行其向着精神的单一而自为存在 着的自我而发展的归返运动,它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将是出现绝对精 神的现实自我意识。
一、真实的精神①;伦理
精神在它的单纯的真理性中本是意识,它现在把它自己的环节拆散开 来。行为将它分解为实体与对实体的意识;并且既分解了实体又分解了意识。 实体,一面作为普遍的本质和目的,一面作为个别化了的现实,自己与自己 对立起来了;其无限的中项,乃是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自在地本是它自 己与实体的统一体,而现在则自为地成为其统一体;它统一普遍本质及其个 别化了的现实,使后者上升为前者,以成全伦理的行为,并使前者下降为后 者,以求那只被思维了实体亦即目的见诸实行;它创造出它的自我与实体的 统一体,使之成为它的业绩[或作品]从而成为现实。
在意识这样分裂的过程中,单纯的实体一方面获得了它与自我意识的对
立性,另一方面它因此在它自己身上也同样表现出了意识在其自身中自行分 裂的本性,使自己成为一个分化为各个范围的世界。因此,实体成了一种自 身分裂为不同方面的伦理本质,它分裂为一种人的规律和一种神的规律。同 样,与实体对立着的白我意识,也按其本质而将被分配给这两种势力之一, 并作为知识而将自己分裂为对其行动的无知和对其行动的有知,而这种有 知,因此当然是一种骗人的知识。这样,自我意识就在它的行动中认识到实 体所分裂而成的那两种势力的矛盾,认识到它们的用互摧毁,认识到它关于 它的行为的伦理性质的知识与自在自为的伦理之间的矛盾,并因此而感受到 它自己的毁灭。不过事实上,伦理实体已通过这种运动变成现实的自我意识, 换句话说,这个[个别的]自我[个体]已变成自在而又自为存在着的东西,但 正因为这样,伦理就沉没了、消灭了。
(a)论理世界;人的规律和神的规律,男人和女人
[I.民族和家庭;白日的法律和黑夜的法律]
精神的单纯实体,作为意识,是在自行分化。或者具体地说,正如关于
③ 教化的和信仰的这两个世界,在黑格尔心目中,相当于从欧洲诸民族的形成到法国大革命止这一段历史
对期。——译者
① DerwahreGeist,意思是说“客观的精神”。——译者
抽象存在。感性存在的意识之转化为知觉那样,关于实际的伦理存在的直接 确定性也转化为知觉;而且正如对感性知觉而言简单的存在是一个具有多种 属性的事物那样,对伦理的知觉而言简单的行为也是一个具有多种关系的现 实。不过,对于前种知觉,多种不必要的属性归结为个别性与普遍性的本质 对立,而对于后种知觉,情况更进一步,伦理知觉既然是纯化了的实体性的 意识,多种的伦理环节就归结为由一种个别性的规律和一种普遍性的规律构 成的二重奏。但[伦理]实体的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都仍然是整个的精神; 如果说在感性知觉中事物所具有的实体不是别的只不过是个别性和普遍性这 两种规定,那么在这里,在伦理知觉中,相反,这两种规定仅只表示着双方 之间的表面对立而已。
[1.人的规律]
个别性,在我们此处所要论述的本质中,有着一般的自我意识的含义, 不是随便一个什么个别的意识。因此,伦理实体,在这种规定下,是现实的 实体,是在实际存在着的意识的复多性中实现了的绝对精神;这个规定下的 绝对精神,即是公共本质[或共体]①,它,在我们考察一般理性的实际形成时, 对我们来说,本是绝对的本质,而现在,在它的真理性中,对它自己来说, 则已成为有意识的伦理的本质,而且对于我们现在所论述的这种意识来说, 已出现而为[这种意识的]本质。这个共体或公共本质是这样一种精神,它 是自为的,因为它保持其自身于作为其成员的那些个体的反思之中,它又是 自在的,或者说它又是实体,因为它在本身内包含着这些个体。作为现实的 实体,这种精神是一个民族,作为现实的意识,它是民族的公民。这种意识, 其本质是在单纯的精神中,其自我确定性是在这种精伸的现实中亦即在整个 民族中;而且其真理性也直接就在这里,所以它的真理性不在某种没有现实 性的东西里,而在一种实际存在着的和有效准的精神中。
这种精神可以称之为人的规律,因为它本质上是对其自身有所意识的现
实。在普遍性的形式下,它是众所熟知的规律和现成存在的伦常习俗,在个 别性的形式下,它是一般的个体对其自身所具有的现实确定性,而就它之为 一个单一的个体性对其自身的确定性而言,它乃是政府;它的真理性在于它 的公开明显的有目共睹的有效准性[或权威性];它是这样一种实际存在
(Existenz):对于直接确定性来说,它是以一种不受约束的独立自由的特
定存在(Dasein)的形式出现的。
[2.神的规律]
但这种伦理力量和这种公开性却有另一种力量、神的规律与之对立,因 为国家这一伦理力量,作为有自觉的行动的运动,发现伦理的简单的和直接 的本质是它的对立面;作为现实的普遍性,它这国家权力是一种与个别的自 为存在相敌对的势力;而作为一般的现实,它发现在内在的本质中还有另一 种异己的东西。
① Gemeinwesen,“共体”,也有译为“共同体”的。在本书里黑格尔用以泛指与个体相对立的各种范园、
各种性质的“社团”,以至整个社会,——译者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伦理实体借以实际存在的两种对立方式中的每一 方式,本身都包含着整个忙理实体及其内容的全部环节。因此,如果伦理实 体是共体或公共本质,而这是以有自我意识的现实行动为其存在形式,则它 的对方,就是以直接的或存在着的实体为其存在形式。这后一形式下的实体, 一方面,是一般伦理的内在概念和普遍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在它那里同样 含有自我意识的环节。这个环节,它既然在这种直接性元素或直接存在中表 现着伦理,换句话说,它既是一个在对方之中对于自己的直接的意识(意识 到自己既是本质又是这个自我),也就是说,它既是一个天然的伦理的共体 或社会,那么显然,这个环节即是家庭①。家庭,作为无意识的、尚属内在的 概念,与概念的有意识的现实相对立,作为民族的现实的元素,与民族本身 相对立,作为直接的伦理的存在,与通过争取普遍目的的劳动以建立和保持 其自身的那种伦理相对立,——家庭的守护神与普遍精神相对立。
虽然我们把家庭这一伦理存在规定为直接的存在,但它之所以在其本身 之内是一伦理的本质,并非由于它是它的成员们的自然的关联,换言之,并 非由于它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个别的现实之间的直接关系。因为,伦理本性 上是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本质上也同样是一种精神,而且它 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它这种伦理的独特处究竟 在哪里。——首先,因为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所以家庭成员之间 的伦理关系不是情感关系或爱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似乎必须把伦理设定为 个别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这样,个别家庭成员 的行动和现实才能以家庭为其目的和内容。但是,这个[家庭]整体的行动所 具有的有意讽的目的,就其只关涉这个整体自身而言,它本身仍然是个别的 东西。权力和财富的追求和保持,从一方面说,仅在于满足需要,仅只是欲 望范围以内的事情,从另一方面说,在它们的较高的规定中它们就成了某种 仅属过渡的仅有中介意义的东西。这种较高的规定,并不在于家庭自身之内, 而是关涉着真正的普遍物亦即共体的;这种规定勿宁对家庭是一否定作用, 它要排除个体于家庭之外,压迫他的天然性和个别性,并导致他实践道德、 赖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生活。家庭所固有的、肯定的目的是个体本身。所以, 为了要使这种关系成为伦理的,个体,无论他是行为者或是行为所关涉的对 方,都不能以一种偶然性而出现于这种关系中,例如在随便帮助别人一下或 替别人办点事情时那样。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 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论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 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而关于这一点,我们又不能这样理解,以 为伦理行为好象是替别人办事那样一种劳务,其促进这个人的整个的幸福只 是想象中的事情,而事实上这种劳务既然是一种直接的或现实的行为,它就 仅只涉及到他的某些个别方面而已;——我们也不能以为伦理行为也象教育 那样现实,以为它也把某一个整个的个体当作对象,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把 他创造培养出来,成为一件作品,因为在教育里,除去那对家庭有否定作用 的目的外,现实的行为就只还有一点有限的内容了;——最后,我们同样也 不能将他理行为理解为在紧急时机事实上拯救了整个个体的一种援助,因为 援助本身是一种完全偶然的行为,需要援助的时机是一种日常的普通的现
① 家庭也可以说是自我意识,不过,是在存在元素中的自我意识。黑格尔在耶拿时的 Realphilosophie,中
曾将家庭视为精神的一个前奏。——译者
实,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因此,一种行为,如果它只涉及血缘亲属的整个存 在,而不涉及公民,因为公民不属于家庭,也不涉及那种应该成为公民从而 应该不再是这种个体[家庭成员]的人,如果它专以这种属于家庭的个别的 人,专以扬弃了感性现实亦即个别现实的普遍的本质为其关涉的对象和内 容,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涉及活着的人,而只涉及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已 经摆脱了他一长串的纷坛杂乱的存在而归结为完满的单一的形态,已经摆脱 了偶然生活的喧嚣扰攘而上升于简单的普遍性的宁静。——因为一个人只作 为公民才是现实的和有实体的,所以如果他不是一个公民而是属于家庭的, 他就仅只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①。
[3.个体的权利]
个别的人作为个体而达到的这种普遍性,是纯粹存在,是死亡;这是直 接的自然的变化结果,不是出自于一种意识的行动。因此,家庭成员的义务, 就在于把[意识的行动] 这个方面添加进去,以便使他的这个最后的存在、普 遍的存在也不仅只属于自然,也不始终仅只是一种非理性的东西,而成为一 种由行动创造出来的东西,并使意识的权利在这种由行动创造出来的东西中 得到确认。或者换个说法,由于具有自我意识的本质的安宁和普遍性真正说 来并不属于自然,[并不是自然的行动结果,] 所以行为的意义毋宁就在于它 破除假相而使这样一条真理得以真相大白:自然虽然自命为这样一种行动的 行动者,其实那只是表面现象而已。——自然在个体身上的所作所为,只是 这样一个方面:使一个个体之变为普遍的存在看起朵象是由于这个存在者的 运动。诚然,存在者的运动本身也在伦理共体的范围之内,并且以此伦理共 体为目的;死亡是个体的完成,是个体作为个体所能为共体[或社会]进行的 最高劳动。但是,个体只要本质上是一个个别的人,那么他的死亡与他为普 遍整体所进行的劳动之直接发生关联以及他的死亡之为他的此种劳动的结 果,就是偶然的:这是因为,就一部分说,如果他的死亡是他的劳动的结果, 那么死亡就是自然的否定性,就是作为存在者的个体的这样一种运动:意识 在这种运动过程中并不返回自身,并不变成自我意识;或者再就另一部分说, 如果存在者的运动扬弃存在者并使之成为自为存在,那么,死亡就是这样一 种分裂,在这个分裂过程中,存在者所达成的自为存在是一种别的东西,它 不同于当初进入运动的那个存在者。——因为伦理是精神在其直接的真理性 中,所以由精神的意识分裂而成的两个方面也有着这个直接性的形式,而个 别性就转变成这样一种抽象的否定性,它自己本身没有任何安慰与和解,本 质上它必须借助于一种现实的和外在的行为才能得到一点慰藉。
因此,血亲关系就以下述办法补充抽象的自然的运动:就是,它把意识 的运动添加进来,把自然的事业打断,把血缘亲属从毁灭中拯救出来,或者 说得更清楚些,它由于认出毁灭亦即变为纯粹存在这一过程是必然的、无可 逃避的,于是它自己就把毁灭行动承担起来。——这样一来,就连死了的存 在、普遍的存在,也成为一种返回于自身的存在、一种自为的存在,换句话
① 黑格尔认为活着的时候,个体瞩于城邦[国家]更多于其瞩于家庭:死了的时候它才重新回到家庭;家良的
重要任务是保证个体的埋葬;因此黑格尔随后就要表明,家庭将使死亡下成为一个自然现象,而成为一个 精伸事件。——译者
说,毫无力量的和个别的纯粹的个别性也就上升为普遍的个体性。由于死者 已把他的存在从他的行动或者说从他否定的单一性中解放出来,所以死者是 空的个别性,只是一种被动的为他的存在,完全听任低级的无理性的个体性 和抽象物质的力量所支配,前者[无理性的个体性]由于它所具有的生命,后 者[抽象物质的力量]由于它们的否定性质,现在都比他[死者]本身强有力 些。死者屈从和受制于无意识的欲望和抽象本质的行动,家庭则使死者免受 这种屈辱性行动的支配,而以它自己的行动来取代这种行动,把亲属嫁给永 不消逝的基本的或天然的个体性,安排到大地的怀抱里;家庭就是这样使死 了的亲属成为一个共体的一名成员,而这个共体反而把曾想脱离死者和毁灭 死者的那些个别的物质力量和低级的生命作用统统掌握和控制起来。
这最后的义务于是就构成完全的神的规律,或者说,构成对于一个个体 的肯定的伦理的行为。对于个体的一切其他关系,凡非局限于爱情而具有伦 理性质的,都属于人的规律,都有否定的含义,即是说,它们都是要使个体 超越于他作为现实的个体所隶属的那个自然共体的约束之外。但是现在,虽 然人的权利以现实的、有自我意识的伦理实体亦即整个的民族为其内容与权 力,而神的权利和规律以在现实之彼岸的个体为其内容与权力,但这个在现 实以外的个体却并不是没有权力的;他的力量在于抽象的纯粹的普遗物,在 于自然的或基本的个体,这种个体把摆脱了自然元素而构成着自觉的民族现 实的个体性夺取回来,并将此个体性送回纯粹的抽象亦即他的本质中,因为 他的本质正是个体性的根源。——至于这种权力怎样在民族自己的身上表现 出来,则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以阐发。
[Ⅱ.两种规律的运动]
这两种规律的任何一种里,现在也都还存在着差别和阶段。因为两种本 质既然在它们本身都含有意识环节,那么在它们自己的内部就一定要发展出 差别;而这正是它们的运动和它们的固有生命之所在。考察这些差别,可以 看出伦理世界这两种普遍本质的活动样式与自我意识的样式,以及它们之间 的相互联系和过渡。
[1.政府,战争;否定力量]
共体,亦即公开显示其效力于日光之下的上界的规律,是以政府为它的 现实的生命之所在,因为它在政府中是一整个个体。政府是自身反思的,现 实的精神,是全部伦理实体的单一的自我。这个单一的力量诚然也许可[公共] 本质扩展为它的组成部分,并使每一部分各自浊立,成为一个真正的 自为存 在;因为这样,精神就得到它的实在或特定存在,而家庭就是它赖以成为特 定存在的原素。但是,精神同时又是这样一种整体的力量,它重新把这些部 分联结为对它们否定着的统一体,它使它们感觉到它们自己没有独立性,井 使它们意识到只在整体中它们才有生命。因此,共体一方面可以把自己组织 为有关个人所有权和个人独立性的制度,有关人身法权和物权的制度,另一 方面又可以把首先是追求个人目的——获得和享受——的各式劳动划分为各 行业自己的组合,使它们各自独立。普遍组合的精神就是这些分离孤立的制 度的单一性和它们的否定本质(否定原理)。为了不让这些制度根深蒂固地
这样孤立下去,不让它们因孤立而瓦解整体,涣散精神,政府不得不每隔一 定时期利用战争从内部来震动它们,打乱它们已经建立起来的秩序,剥夺他 们的独立权利;对于个人也是这样,个人因深深陷于孤立而脱离了整体,追 求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自为存在和个人安全,政府就必须让他们在交付给他 们的战争任务中体会到他们的主人、死亡。精神就是通过这样打破固定存在 形式的办法来保卫伦理的存在使之不致堕落为自然的存在,保持它的意识的 自我,并将这个自我提高为自由和它自己的力量。——否定性本质表明自己 是共体或社团所固有的权力和它赖以自我保存的力量;所以,共体或社团是 在神的规律的本质中和阴间的或地下的王国中取得它的真理性,并在其中加 强它的权力。
[2.作为兄弟与姐妹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伦理关系]
至于主宰着家庭的神的规律,在它这一方面,本身同样也含有差别,它 的现实的活的运动就是由这些差别之间的关系构成的。但在丈夫与妻子、父 母与子女、兄弟与姐妹这三种关系中,首先夫与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 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因为这 个自我认识是自然的,不是伦理的,所以它只是精神的意象和表象,不是现 实的情神本身。——但意象或表象是在一种不同于它自身的他物中得到它的 现实,所以夫妻关系不是在它自身中而是在子女中得到它的现实,子女是一 种他物,夫妻关系本身就是这种他物的形成,并在此他物的形成中归于消逝。 而且,这种生成消逝世代交替,也并非没有它的持续存在,它的持续存在就 是民族。——因此,夫与妻的相互怜爱(Pietat)混杂着有自然的联系和情 感,而且夫妻关系的自我返回并不实现于其自身。第二种关系,父母与子女 的相互怜爱,情况也是这样,父母对子女的慈爱,正是从这种情感产生出来 的,他们意识到他们是以他物[子女]为其现实,眼见着比物成长为自为存在 而不返回他们[父母]这里来:他物反而永远成了一种异己的现实,一种独自 的现实。但子女对他们父母的孝敬,则出于相反的情感:他们看到他们自己 是在一个他物[父母]的消逝中成长起来,并且他们之所以能达到自为存在和 他们自己的自我意识,完全由于他们与恨源[父母]分寓,而根源经此分离就 趋干桔萎。
上述两种关系,双方总是互相过渡,总是不相平衡的。——但兄弟与姐
妹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彼此毫无混淆的关系。他们同出于一个血缘,而这 同一血缘在他们双方却达到了安静和平衡。因此,他们并不象夫妻那样互相 欲求,他们的这种自为存在既不是由一方给与另一方的,也不是一方得之于 另一方的,他们彼此各是一个自由的个体性。因此,作为姐妹的女性,对伦 理本质具有最高度的预感,但并不对它具有意识,并没使它达到现实,因为 家庭的规律对她来说是自在存在着的、内含着的本质,它并不公开显现于意 识的日光之下,而始终只是一种内在的情感和摆脱了现实的神圣事物。女性 就是与这些家庭守护神(Penaten)联系着的。女性既把他们视为她的普遍实 体,又把他们视为她的个别性,不过她与这种个别性的关系并非同时一定就 是自然的关系、快感的关系。——作为女儿,那么女性眼看着父母日渐消逝, 在天性上固然不能无所感动,但在伦理上又不能不逆来顺受,处之泰然,因 为全靠这种关系的消除她才能达到她所能达到的自为存在;因此,她从她父
母身上看出她自己的自为存在,并不是以积极的肯定的眼光看的。——作为 母亲和妻子,女性的伦理关系一部分是以属于快感的某种自然的东西为其个 别性,一部分是以只会在此关系中趋于消逝的某种否定的东西为其个别性, 而唯其如此,就另一部分说,其个别性又是可以由别的个别性加以替换的某 种偶然的东西。在伦理的家庭里,女性的这两种关系并不是建立在这个[个别 的]丈夫、这个[个别的]孩子身上,而且是建立在一个一般的丈夫、一般的孩 子们身上,不是建立于情感,而是建立于普遍。女性的伦理跟男性的伦理不 同,其差别就在于:女性,按其规定来说,是为个别性的,是涉及快感的, 但她又始终保有直接的普遍性,并对欲求的个别性保有外来物的地位;与此 相反,在男性那里,这两个方面[个别与普遍]是互相分离的,而且,男性, 作为公民,既然拥有属于普遍性的那种有自我意识的力量,他就以此为资本 替自己谋取欲求的权利,而同时对此欲求又保持自己的自由。由于妻子的关 系中混杂有个别性,所以它的伦理性质不是纯粹的;但只要它还具有伦理性 质则其中的个别性就是漠不相干的东西,而妻子总是缺乏这样的认识环节: 她不认识自己即是在一个对方之中的这个[个别的]自我,——但是弟兄,对 姐妹说来,则是一种宁静的等同的一般本质,姐妹对他们的承认是纯粹伦理 的,不混杂有自然的[快感的]关系:因此,在弟兄与姐妹之间的关系里个别 性的漠不相干及其在伦理上的偶然性质是不存在的;相反,承认者和被承认 者的个别的自我这一环节,在这里倒可以保持住它的[存在]权利,因为它是 与血缘上的平衡和彼此无所欲求相联结着的。所以弟兄的丧亡,对于姐妹来 说是无可弥补的损失,而姐妹对弟兄的义务乃是最 高的义务。①
[3、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双方互相过渡]
这种关系同时又是一条界限,越过这于界限,自身封闭着的家庭就归于 瓦解,不成其为家庭了。在家庭里,弟兄是这样的一个关系方面,家庭精神 通过这个方面实现为一种个体性,这种个体性朝向着另外一个领域发展,过 渡成为对普遍性的意识。弟兄抛弃了家庭的这种直接的、原始的因而真正说 来是否定的伦理,以便取得和创造有自我意识的、现实的伦理。
弟兄是从他本来生活子其中的神的规律向着人的规律过渡。而姐妹则将
象妻子本来一直就是的那样也变成家庭的主宰和神圣规律的维护人。这样, 男女两性就克服了他们自然的本质而按照伦理实体具有的不同形式表现出两 性的两种不同的伦理性质来。伦理世界的这两种普遍的本质于是就以自然不 同的[两种]自我意识当作他们各自特定的个体性,因为伦理精神是[伦理]实 体与自我意识直接的统一体,而这统一是这样的直接,以至从实在上和差异 上同时看来统一体都显得它是一种自然差别物的客观存在。——这就是前面 讨论自身实在的个体性那一形态时②在精神本质的概念中把自己呈现为原始 地规定了的自然的那个方面。这个环节丧失了那时候它还具有的无规定性和 天赋与能力上偶然的差别。它现在是两性的特定的对立面,而两性在其自然
① 参看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第 910 行。“一个丈夫死了,可以另嫁一个,一个儿子死了,别
人能让我再生第二个,但我不能希望再有一个弟兄降生人世”。——译者
② 指“精神动物的王国和斯骗或事情自身”那一形态而言,参看本书中译本上卷第 262 页以下各页,—— 译者
性之外同时又取得了它们在伦理规定上的意义。 但两性差别以及两性的伦理内容上的差别在实体的统一体里是始终不变
的,而且它的运动正就是这个实体的持续的形成发展。男性被家庭精神赶到 共体[社团生活]里去,并在那里找到他的有自我意识的本质;于是,正如家 庭之以共体为其普遍实体和持续存在那样,共体则反过来以家庭为它的现实 性之形式原素,以神的规律为官的力量和证实。两种规律的任何一种,单独 地都不是自在自为的,都不自足;人的规律,当其进行活动时,是从神的规 律出发的,有效于地上的是从有效于地下的出发的,育意识的是从无意识的 出发的,间接的是从直接的出发的,而且它最后还同样要返回于其原出发地
①。与此相反,地下的势力却在地上得到了它的现实;它通过意识而成为特定 存在,成为有效活动。
[Ⅲ,伦理世界之为无限或整体]
所以,各普遍的伦理本质都是作为普遍意识的实体,而实体则是作为个 别意识的实体;诸伦理本质以民族和家庭为其普遍现实,但以男人和女人为 其天然的自我和能动的个体性。现在我们看到,伦理世界的这种内容就是以 前那些无实体的意识形态所悬想的目的的实现;以前理性只视之为对象的东 西,现已变成自我意识,而以前自我意识只在它自己本身以内所有的东西, 现已变成客观存在着的真正现实。——观察[理性]以前所认识到的那种没经 自我[主体]参与的、现成存在着的东西,在这里就是现成存在着的伦理,但 这种天然的伦理,就其为一种现实而言,既是发现者所发现的既成事实,同 时又是发现者自己创造的作品。——个人,在他为他的个体享受寻求快乐时, 发现快乐是在家庭之中,项个人快乐之所以消逝的必然性②则在于他自己意识 到自己是他的民族[国家]的公民;——换句话说,在于它自己意识到他的心 的规律③是一切心的共同规律,他的自我意识是公认的普遍秩序;——这种自 我意识就是德行①,德行享受它自我牺牲的成果,把它所企求的目的实现出 来,即是说,把本质显现为当前现存着的现实;而德行的享受,就是过这种 普遍性生活。——最后,事情自身②的意识就在肯定地保持和包含着那种空虚 范畴的抽象环节的实在实体中获得满足。事情自身在诸伦理势力那里获得一 种真正的内容,一种足以代替健康理性③曾想给予并想认识的那些无实休的诫 命的内容:——并且从而获得一种内容丰富的、即在内容本身规定了的审查 尺度——这种尺度当然不是用以审查规律而是用以审查创造出来的东西。
整体是所有部分的一个隐定的平衡,而每一部分都是一个自得自如的精 神;这精神不向其自己的彼岸寻找满足,而在其本身即有满足,因为它自己 就存在于这种与整体保持的平衡之中。诚然,这种平衡之所以是有生命的平
① “最后”是指死的时候。黑格尔认为,个体死了就是了结了他作为公民的普遍生活而复归于家庭元素中。
——译者
② 参看本书上卷 239 页以下。
③ 参看本书上卷 244 页以下。
① 参看本书上卷 252 页以下。
② 参看本本书上卷 262 页以下。
③ 参看本书上卷 279 页以下。
衡,是由于在它里面一方面产生着不平等而另一方亩此不平等又由正义使之 复归于平等。但是,正义既不是一种存在于波岸的异己的本质,也不是象尔 虞我诈、背信弃义、忘恩负义等等不配称之为正义的某种现实,虽然这样的 现实作为一种未经理解的关联和一种无意识的行动或无意识的不行动,有时 也会偶然地[并非有意地]符合于法律公正。相反,正义既是保障人的法权的 正义,既然迫使破坏[整体]平衡的自为存在亦即独立的阶层和个体重新返口 于普遍,那么它就是民族的统治力[政府],就是普遍本质所自我呈现着的个 体性和一切个人所自我意识着的、自己的意志。——但是正义,既然也抑制 那时个体日益取得优势的普遍,使之复归于平衡,它就同样是那遭受不公正 待遇的个体的单一的精神而不是在他那里分裂成为一个遭受小公正待遇的个 体和一个处于彼岸的本质;个人本身就是地下王国的势力,进行复仇的正是 他的哀伦妮①”因为他的个体性、他的血缘将在他家里继续活下去;他的实体 有着一个绵延不绝的现实。个人在伦理世界里可能被外加于其身的那种不公 正,只是对他说来某种纯粹偶然发生的事物而已。将这种不公正施加于个别 意识、使之成为纯粹事物的那种势力乃是自然;这不是共体的普遍性,而是[纯 粹]存在的抽象的普遍性:并且个别的人消除其遭受的不公正时所反抗的不是 前者,而是后者,因为他并没遭受前者的不公正待遇。由此可见,具有个体 血缘的意识,其消除这种不公正的办法,是把他偶然遭受到的偶发的事物视 为他自己创造的东西,这样一来,存在、最后的东西,就也是他所愿意有的 因而令人愉快的东西了。
这样,伦理王国在它的持续存在里就始终是一个无瑕疵、无分裂而完美
纯一的世界。同样,它的运动也是由它自己的一种势力向另一种势力平静的 转化,因而每一种势力其本身都包含着和创造着另一种势力。诚然,我们也 看到沦理王国本身分裂成为对立的两种本质以及它们的现实;但它们的相互 对立,毋宁说是它们的相互证实,而且它们的中项和原素就是它们的直接渗 透,因为它们在证实中是作为现实的东西彼此直接接触到对方的。其中一个 端项,亦即普迄的对本身有所意识的精神,跟它的另一个端项,跟它的力量 和它的原素亦即无意识的精神之结合起来,是通过男人的个体性。与此相反, 神的规律之达到它的个体化,或者说,个别的无意识的精神之获得它的特定 存在,则是通过女性;以女性为中项,无意识的精神就从非现实升入现实, 从既不认知也不曾被知的状态升入有意识的王国。男性与女性的联合统一, 构成着整体的活动中项,并且构成着虽然分裂为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这两个 端项而同时却又是它们两者的直接统一的那种原素;而且,原素这个直接统 一,既把前面那两个联绪(Schliisse)汇合为同一个联结(Schluss),又 把现实的两个反对方向运动联合为同一个运动:一个是从现实降为非现实, 是将本身分化为独立环节,是去经受死亡危险和死亡考验,即,是属于男性 的、人的规律的下降运动,另一个是从昏暗升入日光,从非现实升入现实, 升人有意识的客观存在,即,是属于女性的、地下规律的上升运动。
(b)伦理行为;人的知识与神的知识;罪过与命运
[I.伦理本质与个体性之间的矛盾]
① 哀伦妮(Erinliye),希腊神话中的复仇女神。——译者
但在上述这个伦理王国里,既然还有对立,自我意识就还没有取得它的
权利去以个别的个体性的形式出现。个体性在这个王国里,一方面只出现为 普遍的意志,另一方面则出现为家庭的血缘;这样的个别的人,只算得是非 现实的阴影。——这里还不曾有所行为:只有有所行为才是现实的自我。—
—行为(Tat)破坏着伦理世界的安定组织和平稳运动。 在这个伦理世界里表现为伦理世界的两个互相证实和互相补充的本质之
间的协调一致的东西,由于已有了行为,于是就变成两个互相反对的本质之 间的一种过渡,在这种过渡中,每一本质与其说表明白己在证实它自身和证 实另一本质,倒不如说是在消灭它自身和消灭另一本质;——由于有了行为 的缘故,和协一致就变成了悲惨命运的否定运动或永恒必然性,而这种否定 运动,使神的规律,人的规律,以及两种势力以之为它们的特定存在的那两 种自我意识,统统被吞没于命运的简单性的无底深渊之中,——而在我们看 来这就是向着纯粹个别的自我意识的绝对自为存在的过渡运动。①
这种运动所自出的和它所依附的根据,是伦理王国;但是这个运动中的 活动(Tatibkeit),则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作为伦理的意识乃是趋赴伦理 的本质性的那种单一的纯粹的[活动]方向,换句话说,这个自我意识就是义 务。在它那里,没有任意武断,没有冲突斗争,也没有犹豫不决,因为它已 放弃了法律的制定与审核,相反,对它来说,伦理的本质性是直接的、毫无 动摇的、绝无矛盾的东西。因此,这里既没有那种发生于情感与义务的冲突 中的悲剧(dasschlechte Schauspiel)场面,也没有发生于义务与义务冲突 中的喜剧场面,——其实,从内容上说,义务与义务的冲突跟情感与义务的 冲突原是同一回事;因为情感也同样可以彼想象为义务,因为当意识退回于 其自身,脱离了义务的直接的实质的本质性时,义务就成了形式的普遍物, 可以同样适用于任何内容,象我们前面所见的那样。不过,义务与义务之间 的冲突是喜剧性的,这是因为它所表现的矛盾是一对相反的绝对之间的矛 盾,即是说,矛盾的一方是一个绝对,而另一方又直接是这个所谓绝对或义 务的虚妄(Nichtigkeit)。——但伦理的意识知道它自己应该做什么;并且 它是决定了的,要么属于神的规律,要么属于人的律规。它的决定所表现的 这种直接住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因而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自然的存在,正如我 们所见的那样;因为把一种性别指定给一种规律、把另一性别指定给另一规 律的,是自然而不是环境上或抉择上的偶然,——或者反过来说,是两种伦 理势力自己使自己分别在两种性别的一种性别中获得其个别的特定存在和实 现的。
现在,由于一方面,本质上伦理构成于这种直接的决定,因而只有一种 规律对意识而言是本质,而另一方面,两种伦理势力在意识的自我之中都是 现实的,因此,两种势力就获得了这样的意义:互相排斥和互相敌对;—— 它们在伦理王国中都是自在的,而现在它们在自我意识中都是自为的。伦理
① 在这一段里,黑格尔概述了“伦理行为”整节的大意。在古希腊和谐的伦理世界里,家庭与城邦社会本
是相主相成的,但伦埋行为(应从索福克勒斯的悲剧的情节来理解这里的伦理行为)打乱了这伦理秩序, 神的和人的规律互相冲突,家庭和城邦互相对立。两种规律都屈服于命运。但是,命运的真理性,其体现 者,乃是人,人从其在悲剧中的潜伏状态中作为现实的自我显现出来,于是本来的阴影上升为现实,成了 自在自为的个人;从而,希腊家庭的地位为个人所取代,城邦为罗马帝国所取代。——译者
的意识既然坚定地隶属于两种规律中的一种规律,它本质上就是个性;对它 来说并不是两种规律都有同样的本质性;因此对立只是义务与没有正义的现 实之间的一种不幸的冲突。在这种对立中,伦理意识是作为自我意识而出现 的,作为自我意识它不是力图以暴力使这种敌对的现实屈服于它自己所隶瞩 的规律之下,就是用诡计对现实进行迷惑。由于它只承认一方公正,而对方 总是不公正,所以这双方中属于神的舰律的那一方就认为对方是人世的偶然 的暴力强制;而属于人的规律的那一方则认为对方是内心的自为存在的桀傲 不驯;因为政府的命令都是普遍的公开于白昼中的公意,而另一规律的意志 则是地下的隐蔽于年心的私意,就这后者的特定存在来说,它是个别的意志, 当它与前者相矛盾时,它就是无法无天。
这样,在意识里就产生了被知的东西与没被知的东西的对立,象在实体 里曾有有意识的与无意识的的对立那样;而伦理的自我意识的绝对权利于是 跟[伦理]本质的神圣权利发生冲突。对于作为意识的自我意识而言,客观现 实本身具有本质;但按其实体来说,这种自我意识是它自身与这个对立面的 统一,而伦理的自我意识乃是实体的意识;因此,对象,作为与自我意识对 立的东西,就完全丧失了它自为地具有本质的意义。正如对象在其中只是一 个事物的那些[意识生活]领域之早已消失了那样,现在这样一些领域,即意 识在其中从它本身固定下来某种东西、并把一个个别环节当成本质的这样一 些领域,也同样消失了。对抗这样的片面性,现实有它自己的力量;它跟直 理联合一致来对抗意识,只将合乎真理的东西才呈现给意识。但伦理的意识 已经借用绝对实体的酒杯喝得酩酊大醉,把自己存在的片面性、它自己的目 的和独有的概念统统遗忘了,并且因此同时把客观现实的一切宾正本质性和 一切独立意义都溺死于这条冥河的水流里了。它的绝对权利因而就是这样一 点,它由于遵照伦理规律行事,就认为它这样做不是任何别的什么而只是这 种规律本身的实现,认为这样的所作所为不表示什么别的只表示伦理的行 动。——伦理,既然同时是绝对本质和绝对势力两者,它就不去遭受任何对 它内容的颠倒。假如它只是绝对本质而不同时是绝对势力,它也许还会被个 体性所颠倒;但个体性作为伦理意识已经放弃片面的自为存在,从而拒绝进 行任何颠倒了;反之,假如它单单是势力,而势力还是这样一种自为存在, 它也许会为本质所颠倒[但它是势力和本质的统一]。由于这个统一的缘故, 个体性就是实体亦即内容的纯粹统一形式,行动就是从思想到现实的过渡; 不过这只是一种无本质的对立面的过渡运动,因为对立两环节并没有各自的 互不相同的内容和本质性。因此,伦理意识的绝对权利就是这样一点,它的 行为,它的现实的形态,不是别的,只是:它知道。
[Ⅱ.伦理行为中的对立]
但是,伦理本质已将自身分裂为两种规律,而意识作为一种遵守规律的 专一的态度,则只遵守一种规律。这种单一的意识坚持它的绝对权利,认为 在它这伦理意识面前显现的本质即是自在的本质,相反,这种本质却坚持它 的实际权利,认为它有双重性,然而本质的这种权利同时又并不与自我意识 相对立,并不是仿佛存在于自我意识之外,它其实即是自我意识自己的本质; 它只在自我意识中才有它的特定存在和它的势力,而它的对立面乃是自我意 识的所作所为,因为自我意识既然本身既是自我又采取行动,它就超脱了自
己的简单的直接性而自身一分为二。自我意识按伦理规定性而言,本是对直 接真理性的单纯确定性,而由于它的所作所为的缘故它就放弃了它这一伦理 规定性,而把它本身分裂为能动的自我和与之相对立的否定性的现实。自我 意识于是就因它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变成过失。因为所作所为都出于它的行动
(Tun),而行动则是它最真切的本质。而且过失也获得了罪行的意义,因为 自我意识,作为单纯的伦理意识,是遵守一种规律而反对另一种规律的,并 且由于它的所作所为实际上已触犯了这另一种规律。——过失并不是漠不相 干的模棱两可的东西(Wesez1),即是说,公开实现了的现实的所作所为并 不是可以出之于过失自身的行动,也可以不是出之于过失自身的行动,仿佛 行动可以与某种外在的偶然的不属于行动本身的东西纠缠在一起,而从这偶 然的外在的一方面来看,行动本身仿佛就是无过夫的了。相反,行动本身是 这样一分为二的:自己把自己建立起来,并面对自己建立起一个异己的外在 的现实;其所以有这样一个现实,正是行动本身的事情,正是它自己的结果。 因此,只有不行动才无过失,就象一块石头的存在那样,甚至一个小孩的存 在,也已不能说无过失。——不过按其内容来说,伦理行为(Handlung)本 身就具有罪行的环节,因为它并没扬弃掉两种规律分别隶属于两仲性别这一 自然的分配,反而作为遵守规律的单一方向[片而态度]始终停留于自然的 直接性之内,并且作为行动它竟使这种片面性变成这样的过失:只偏袒本质 的一个方面而对其另一方面采取否定态度,即是说,它破坏其另一方面。在 普遍的伦理生活中,过失和罪行、行动和行为究竟将取得什么地位,随后我 们再详细阐述,现在,这一点是说明了的,即,有行动和有过失的不是这个[个 别的]个人:因为它作为这个[个别的]自我只是非现实的阴影,或者还不如 说,他现实地只是一个普遍的自我而已,而且个体性纯然是行动的一般的形 式环节,它以法律和伦常习俗为内容,如果确切言之,对个别的人来说,它 以与个人身份有关的法律和伦常习俗为内容;个人是作为类的实体,类固然 由于它的规定性的缘故变成种,但种同时还保有类的普遍。在民族生活的范 围内,自我意识只从普遍下降为特殊性(Besonderheit),并不一直下降为 个别的个体性(Individualitat),因为个体性总要因它的行动而建立起一 个排他的自我,一个对自己否定的现实;相叵,自我意识是以对整体的不可 动摇的信心为其行为的根据的,在坚定不移的信心中,不夹杂有任何外来的 东西,既无恐惧,也无仇恨。
伦理的自我意识,无论它是遵守神的规律还是遵守人的规律,现在在它
自己的所作所为中经验到现实的行为的充分性质了。在自我意识面前显现了 的规律,在本质里是跟与之相反的规律结合在一起的:本质是两种相反的规 律的统一体;不过所作所为只实现了其中之一,但两者既在本质中是互相结 合着的,一个规律的实现就引出另一规律,并且,由于所作所为的缘故,其 所引起的这另一规律就成为一种受了损害、陷于敌对、从而蓄意报仇的东西。 在决意行动时,行为者所昭然明了的一般只是决意的一个方面;但是决意自 在地是一种否定物,因为它本身虽是有明白认识的,却有一个自己不认识的, 异己的,陌生的东西同自己对立着。因此,现实总隐藏着认识以外的不知道 的那一个方面,不把自己按照其自在自为的本来面目呈现于意识之前,—— 不让儿子意识到他所杀的那个冒犯者即是他父亲,——不让他知道他娶为妻
子的那位皇后即是他母亲。①伦理的自我意识背后就这样地埋伏着一个畏惧光 明的势力,一直到行为发生了以后,它才从埋伏中一跃而出,揪住这个完成 了行动作为的伦理自我意识。因为行为的完成,乃是知道情况的那个自我和 它反面的现实之间的对立的扬弃。行为者不能否认他的罪行和过失;——行 为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使没运动的运动起来,使当初仅只封闭于可能性中 的实现出来,并从而把不知道的与知道的、不存在的与存在的结合起来。所 以,实现了的行为就在这样的真理性中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一一原来它是 这样一种东西:被认识了的与没被认识的、自己的与外来的在它那里联结在 一起;原来它是一种分为两面的东西:意识发现它有另外的一面,并且发现 这另一面也是意识自己的势力,不过这是曾为它所损害,因而怀有敌意的一 种势力。
事实很可能是这样:那在背后埋伏着的正义始终不将其自己独特的形态 暴露于行动的意识之前,而只自在地存在于[行为者的]决意与行为所内含的 过失之中。但是,如果伦理意识事先就已认识到它所反对的、被它当成暴力 和非正义、当成伦理上的偶然性的那种规律和势力,井象安提戈涅那样明知 而故犯地作下罪行,那么,伦理意识就更为完全,它的过失也就更为纯粹。 完成了的行为改变了伦理意识的看法;行为的完成本身就表明着凡合乎伦理 的都一定是现实的;因为目的的实现乃是行为的目的。行为恰恰在于表明现 实与实体的统一,它表明现实对本质而言不是偶然的东西,而毋宁是与本质 相关联的:没有任何不是真正正义的东西会与本质联在一起。由于这种现实 的缘故,而且也由于它自己的行动的缘故,伦理意识必须承认它的对立面是 它自己的现实,它必须承认它的过失;因为我们遭受痛苦的折磨,所以我们 承认我们犯了过错。①
这种承认,表示伦理目的与现实之间的分裂已经扬弃掉了;它表示回到
了这样的伦理意境②,即它知道除正义而外没有任何东西能算得了什么。但这 样一来,行为者就抛弃了他的性格(Charakter)及其自我的现实,而完全毁 灭了。因为,行为者之所以是这个行为者,在于他隶属于他的伦理规律,以 此伦理规律当成他的实体;但他于今既然承认相反的规律,他原来所从属的 规律就不再是他的实体了;而且他所获得的就不再是他的现实,而是一种非 现实,一种[消极的、伦理的]意境了。——不错,在个体性那里实体是作为 个体性的悲怆情素①出现的,而个体性是作为实体的生命赋予者出现的,因而 是凌驾于实体之上的;但是,实体这一悲怆情素同时就是行为者的性格;伦 理的个体性跟他的性格这个普遍性直接地自在地即是一个东西,它只存在于 性格这个普遍性中,它在这个伦理势力因相反的势力的缘故而遭到毁灭时不 能不随之同归于尽。
但是这个个体性却从中得到了确定性,它于今确知那个个体性、即以这 个相反的势力为其情感因素的那一个个体性所遭受的一切厄运全部是它自己
① 所指的是希腊神话中底比斯的国王俄狄浦斯。——译者
① 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第 926 行。——原编者
② 意境,Gesinnung 是一种思想感情,一种看法。这里表示的是一种消极的、不要发生行动的伦理态度。—
—译者
① 悲怆情素,(Pathos,),与 Passion 的现代含义不同。在黑格尔的美学著作中,指渗透个体的整个存在 的、决定着他的必然命运的一种感情因素。——译者
所嫁予的。两种伦理势力之间,以及赋予它们以生命并使之发生行动的两种 个体性之间的相互运动,只在此时,即只在双方都同归于尽时才达到真正的 终止。因为两种势力的任何一方都不比其对方较为优越,能够成为实体的较 为本质的环节。它们的本质程度之相等和它们之互不相干双双井存,意味着 它们都是没有自我的存在;在实现了的行动(Tat)中它们都是具有自我的东 西,但双方各有一个不同的自我;这就与自我的统一性相矛盾,并使它们成 为非法的而必然毁灭。性格的情况也是一样,性格,一方面,按其悲枪情素 或实体来说,它固然只属于两种伦理势力之一,但另一方面,按知道与不知 道来说,则无论属于哪一伦理势力的性格本身又分裂为一个有意识的和一个 无意识的:同时,由于是每一性格自己引出这种对立,并且它由于采取了行 动竟连不知道的那一方面也视为自己的行动结果,自己的事业,于是它就陷 于过失而终于为过失所吞蚀。因此,一种势力及其性格的胜利和另一种势力 及其性格的失败,仅只是事业之未完成的一部分;这未完成的事业势不可遏 地向前迈进,直至双方势均力敌。只在双方都同样地屈服了以后,绝对正义 才获得完成,伦理实体才作为吞蚀双方的否定势力,或者说,作为全能而公 正的命运,显现出来。
[Ⅲ.伦理本质的消亡]
这两种势力,如果都从它们特定的内容以及其内容的个体化方面来看, 它们的冲突就呈现出一幅个体化了的冲突图景。就其形式而言,这个冲突是 伦理[原则]和自我意识为一方与无意识的自然和此自然所表现的偶然性为 另一方的冲突,后者完全有权反对前者,因为前者只是真正的精神[客观精 神],只是与它的实体的直接的统一;而就其内容而言,这个冲突就是神的规 律与人的规律之间的冲突。——一个青年人离开无意识的本质,摆脱家庭的 精神,变成了共体中的个体性,但是,他仍旧保有他所摆脱的那个自然;这 一点由这样的事实表明出来:他进入共体的时候仍旧带着偶然性,因为他偶 然是两弟兄①之一,两弟兄具有同等权利来统治这个共体,至于他们出生迟早 的不同对于他们已进入共体的伦理本质的两弟兄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因为那 是自然方面的差别,但是,政府,作为民族精神的单一的灵魂或自我 [即主 体],不能容许个体性有这样一种二重性;而自然呢,作为众多所体现的偶然 性,却与这种单一所要求的伦理必然性对立着。
这两弟兄于是乖离不和,而且他们在国家权力上的同等法权对双方都起
着摧毁作用,因为他们双方都是不对,都不合法。事情如果从人的方面来看, 那么两弟兄中没实际占有共体因而对这以对方为首的共体进行攻击的那一 个,是犯法的,相反,懂得把对方视为仅仅是一个脱离了共体的个别人,并 在对方这样被认为井无任何权力的身份下对他进行迫害的那一个,则是合法 的;因为他所触犯的只是个体本身,不是共体,不是人的法权的本质。共体 受空虚的个别性所攻击,又由空虚的个别性来保卫,共体本身是保持住了, 两弟兄则由于互相攻汗而两败俱伤;因为个体性既然为了自己的自为存在而 使整个共体陷于危险,实际上就已把自己排除于共体之外,并使自己消毁于 自身之中。然而两弟兄之一,即站在共体这一面的那个人将受到共体给予的
① 埃特奥克来斯和波里尼西斯,见《奥迪布斯在科伦奴斯》。——译者
荣宠,而另一人,即扬言要踏平城墙的那个人,将受到政府亦即重新建立起 来的共体的单一主体所施加的惩罚,被剥夺去最后的荣誉;谁敢于冒犯意识 的最高精神,冒犯共体,谁就一定被剥夺去他整个的完全的本质所应享受的 荣誉,被剥夺去那死亡了的精神所应享受的荣誉。①
但是,如果说普遍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撞掉了它的金字塔的塔尖,压服了 家庭这一叛逆的个别性原则,从而确实取得了胜利,倒不如说这样一来,普 遍跟神的规律、有意识的精神跟无意识的精神,才真正展开了斗争:因为后 者,无意识的精神,是另一种本质势力,它仅只因此而为前看所侮辱,却井 没有被前者所摧毁。然而,无意识的精神,在强大的白日的规律的压制之下, 要取得现实的展现,只能借助于无血无肉的阴影。因此,它作为软弱的和黑 夜的规律,起初是屈服于白日的和强大的规律的,因为它这种势力只能有效 于地下而不能有效于地上。不过,现实的一方既然把内在的一方的荣誉和势 力剥夺了,它自己的本质也就因之而损耗了。公开的精神,其所以有力量是 因为它的力量的根源在于地下世界:一个民族对其自身力量与安全所持的深 信不疑的确定性,即确信它的誓约能把全民族团结成为一人,这个确定性之 所以真实,完全由于全民族所有的成员都具有着不言语的无意识的实体,完 全由于他们都浸润着遗忘的泉水。所以公开的精神,实现了以后,就转化为 它自己的反面,它发现它的至公正,正是它的至不公正,它的胜利正是它的 失败。被杀害的死人,由于他的[生命]权利受了侵害,他就懂得如何使用与 杀害他的势力同样现实和同样强有力的势力为工具以从事复仇。这些势力乃 是另外的一些共体,在那里,死者的尸体遭到狗噬或鸟啄,它们祭坛受到玷 污,但尸体并不因为这样理所当然地还原为基本个体而就超升成为无意识的 普遍性,相反,它仍然停留于地上的现实王国,而且,作为神的规律的力量, 它现在毋宁取得了一种具有自我意识的现实的普遍性。这些势力于是就群起 而攻之,把侮辱了家庭的虔敬、破坏了自己的力量的那个共体,予以摧毁。
① 参看《安提戈涅》悲剧。——译者
在这样的表述之下,人的规律和神的规律就通过诸个体把它们的运动的 必然性表示出来了:在诸个体那里,普遍[共体]表现为一种悲枪情素,运动 的活动表现为个体的行动,而由于它表现为个体的行动,这就使它的必然性 看起来好象是偶然性,但是个体性和行动构成着一般的个别性原则,而个别 性原则,在纯粹的普遍性形式下,曾经被叫做内在的神的规律。神的规律, 现在作为公开的共体的组成环节,它就不仅具有以前那样的地下效力,或者 说,不仅具有一种在它自己的客观存在中的外在效力,而且还具有一种在民 族的现实中也同样公开、具体、现实的存在和运动。在这种形式下,当初曾 被表象为个体化了的情感因素的单一运动的那种东西,就获得了一种另外的 面貌;而犯罪行为以及据此而宣判的什么对共体的破坏危害等等,就取得了 它们的客观存在的真正形式。——至于人的规律,就其普遍的客观存在来说, 是共体,就其一般的活动来说,是男性,而就其现实的活动来说,是政府; 人的规律之所以存在、运动和能保存下去,全是由于它本身消除或消溶了家 庭守护神的分裂支解倾向,或者说,由于它消除了由女件所领导的家庭中出 现的独立自主倾向,它把这种倾向消溶于它自己的流体的连续性中。然而家 庭一般说来同时又是它的原素,个别的意识又是它的普遍的活动的基础。由 于共体之所以能继续存在下去,全靠它破坏了家庭幸福,把自我意识消溶于 普遍之中,所以它就给自己制造了内在敌人,即是说,它把它所压制的而同 时又从属于它的本质的东西、一般的女性,造成为它自己的内在敌人。女性,
——这是对共体的一个永恒的讽刺,——她竟以诡计把政府的公共目的改变
为一种私人目的,把共体的公共活动转化为某一特定个体的事业,把国家的 公共产业变换为一种家庭的私有财富。通常,成年人由于具有审慎的严肃的 考虑,不复重视欢乐、享受和现实活动之类的个别性,而比较专心致志于公 共本质方面的普遍性;女性就嘲笑成年人的这种练达老成而欣赏年轻人的放 浪不羁,蔑视成年人的深思熟虑而钦佩青年人的热情激荡,处处推崇青年人 的力量,认为青年人了不起,她们称颂儿子,说儿子是他母亲给自己生的主 人,称颂弟兄,说弟兄是姐妹们所能找到的与她们自己平等的男人,称颂年 轻小伙子,说小青年是女儿赖以摆脱她对娘家的依存关系从而取得妻子的享 受和身份的人物。——但是共体只能通过压制这种个别性精神来保持自己, 而且,因为个别性精神是共体的本质环节所以共体实际上也同时在制造个别 性精神,因为它通过它自己所采取的高压态度就把个别性精神造成为一种敌 对原则。不过,这种敌对原则,既然离开公共目的就只是邪恶和虚无,那么 假如共体本身不承认青年力量亦即不承认尚未成熟、尚在个别性范围之内的 男性为整体的力量,它 [敌对原则]就不会有所作为就将一事无* 成。因为整 体、共体,是一个民族,它本身就是一个个体性;而且它所以是个体性,所 以是自为的,乃因为从本质上说别的个体性都是为它而存在的,因为它排除 别的个体性于自己之外,并觉得自己独立于它们之上。兴体,或者说公共本 质有它的否定方面,即,它对内压制个体的个别化倾向,但对外又能独立自 主的活动;而它实现这个否定方面正是以个体性作为它的武器。战争是这样 的一种精神和形式:伦理实体的本质环节,亦即伦理主体(Selbstwesen), 其不受一切特定存在约束的绝对自由,只在战争之中才是一个现实,才显示 出它的价值。因为,一方面,由于战争使个别的财产体制和个人的独立自由 以及个别的人格本身都亲切体会到否定力量,另一方面,正是这个否定本质, 在战争中,一跃而成为了整体的捍卫者;勇敢的、年轻力壮的、为女性所喜
爱的人,即是说,一向受压制的那个破坏原则,此时扬眉吐气,耀武扬威起 来。那么现在,是什么在决定着伦理本质的特定存在和精神必然性呢?是自 然力量[体力]和幸运之类偶然性了。伦理本质的特定存在既然是建立在强有 力和幸运上的,这就已经注定了它的毁灭了。——从前,只是诸家庭守护神 毁灭于民族精神之中,现在,同样,活生生的诸民族精神,由于它们的个体 性的缘故也在一种普遍的共体中消灭了;这种普遍的共体就它的单纯的普遍 性来说,它是无灵魂无生命的,而当它作为个别事物,当它是个别的个体时, 它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这样,伦理的精神形态消逝了,另一形态就代 之而起了。
所以,伦理实体之被注定或被规定要这样消亡,要这样过渡为另一形态, 乃是由于伦理意识本质上是直接趋向着法律或法权发展的。而这里直接性这 一规定意味着自然一般已进入了伦理的行为。伦理行为的实现,只是把伦理 精神的优美和谐与稳定平衡恰恰因其优美和稳定而具有的矛盾和破坏萌芽暴 露了出来;因为直接性含有互相矛盾着的意义,它既是自然无意识的稳定, 又是精神有意识的不稳定的稳定。——由于这种自然性的缘故,这样的伦理 民族乃是一个由自然所规定了的因而是有限的个体性,并且它因此而发现它 自己是在被另一种个体性扬弃着。但是,这种规定性,固然是被设定于客观 存在中的一种限制,却同时又是一般的否定物和个体性的主体,那么当这种 规定性消失了的时候,精神的生命以及在其一切组成个体中都意识到其自身 的这种实体,也就丧失了。这种实体,作为自己的一切组成个体的一种形式 的普遍性,已析出于它们之外,不再作为一种活的精神内在于它们之中了; 而实体的个体性,本是坚如磐石地团结一致的,现在毋宁已分崩离析,破裂 成了众多的点。
(c)法权状态
[Ⅰ.个人的有效性]
个体性和伦理实体的活的直接的统一体所倒退而成的普遍的统一体,乃 是一种无情伸、无生命的共体,这种共体现在已不再是诸个体的无自我意识 的实体,而毋宁是,个体在它那里都是有效准的,都按它们的自为存在各算 是一个[有自我的]主体(Selbstwesen)和实体。普遍物已破裂成了无限众多 的个体原子,这个死亡了的精神现在成了一个平等[原则],在这个平等中, 所有的原于个体一律平等,都象每个个体一样,各算是一个个人(Person)。
①——伦理世界里被称为隐蔽的神的规律的东西,事实上已摆脱它的内在性而 成了现实;当初在伦理世界里,个别的人只在他作为家庭的普遍血缘时才有 效准,才是现实的。在那种情况下的个别的人,乃是无自我的、死亡了的精 神;但是现在,他已摆脱了他的非现实性而成为现实的了。因为,伦理实体 仅仅是真实的[客观的]精神,所以个别的人就倒退为一种对自身的确定性:
① 由伦理实体的统一性分裂而成的这些个人,既是些独立实体、个体原子,而作为法人,又具有合法性,
普遍性;既众多,又单一,个人的一与多的辩证逻辑形式,互见于黑格尔《逻辑学》商务版,上卷第三章。 这样的法权社会,历史上初见于罗马帝国时代,可参看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版,三部三篇一章。——
译者
他所以是伦理实体,那是因为他是作为一种肯定的普遍物,但他所以有现实 性,则在于他是一个否定的普遍的自我(Selbst)。——我们前面曾看见, 伦理世界的仲种势力和形态都在空虚的命运的单纯必然性中消逝了。现在看 到,伦理世界的这一种势力,作为实体,正在返归于他自己的单一性。但是, 返回自身的绝对本质,即,上述那种空虚的命运的必然性,并不是什么别的, 只不过是自我意识的我(ICH)。
从此以后,这个我于是就被承认为自在而又自为的存在物;这个被承认, 就是它的实体性;但它这实体性是抽象的普遍性,因为它的内容见这种不容 触犯的自我,而不是已消溶于实体中的自我。
这样,从伦理实体的生活中就产生出了个人人格:人格是意识的现实而 有效准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如果脱离了现实,就变成关于独立性的一种不 现实的思想,古代出现过的斯多葛主义的自我意识就是这样的思想;斯多葛 主义的不现实的独立思想产生于主人和奴隶这一自我意识的直接存在,而人 格则产生于一切人普遍具有的统治欲和服从心这一直接精神。在斯多葛主义 那里,那仅只处于抽象中的自在存在,现在则是现实世界。斯多葛主义不是 什么别的,只不过是这样一种意识,它给法权状态的基本原则,亦即毫无精 神的独立性,提出了一个抽象形式;它由于逃避现实,所以只达到了关于独 立性的思想:它是绝对自为的,因为它不把它的本质跟任何一种特定存在结 合起来,相反,它想抛弃一切特定存在而把它的本质置于纯粹思维的统一性 中。同样,个人法权也既没有结合于一般个体的一种更为丰富或更强有力的 特定存在,又没有结合于一个普遍的活的精神,反而跟精神的抽象现实的纯 粹的一,或者换句话说,跟一般自我意识这样的一,结合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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