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就是唯一的最高的实体。但我们的体系增添了一个实践部分,它使理论部 分有了根据和规定,从而完成了整个的知识体系,穷尽了人类精神所有的一 切东西,并由此而使常识(康德以前的一切哲学都侮辱它,由于显然没有任 何和解的希望,我们的理论体系已把它同哲学的关系切断),重新和哲学达 到完全的和解。
9)一个建立在区别根据上的对立性判断,或一个建立在关联根据上的 比较性判断,都有它特定的判断形式,如果我们把判断的特定的形式完全抽 去,只余留下由一方限制另一方的普遍行为方式,我们就有了规定(限定, 康德的限制)的范畴。这就是说,不管所设定的是实在性的量还是否定性的 量,只要是对量的设定,就叫做规定。
导言
让我们在踏上我们的道路之前,先对这条道路进行一番简短的反省!
——我们现在有三条逻辑原理:同一性原理,它是其余一切原理的根据。还 有反设的原理和根据的原理,这两条原理是在第一条原理中彼此互相把自己 建立起来的。后两条原理使一般的综合方法成为可能,并且建立了综合方法 的形式以及为它提供了根据。因此,为了在反省中肯定我们的方法的形式的 有效性,我们再不需要别的什么了。同样,在第一个综合活动中,即在(我
与非我的)基本综合中,建立了一个容纳一切可能的未来的综合的内容,在
这方面,我们也不再需要别的什么了。凡是属于知识学领域内的东西,一定 都可以从上述的基本综合中引申出来。
但是,要从基本综合中引申出某种东西,那么,由基本综合所统一的
那些概念里必定包含有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来的其他东西;我们的任务就是要 找出它们。人们采取下列的方式去寻找它们。——根据 A3,一切综合概念 都是通过对立物的统一而产生的。因此,人们首先必须找出已经建立的概念
(这里指的是自我与非我的概念,因为它们是相互规定着设定起来的)的这 样一些对立的标志;而这就要通过反省,反省乃是我们精神的一种任意的活 动:我在这里指的是寻求;因此,其前提条件是:它们都是现成的、已有的, 而不是通过我们的反省才制造出来的,才捏造出来的(反省根本就完全不可 能搞这种捏造),这就是说,这是以自我的一种原初的必然的对立活动为前 提的。
反省已经展示了这种对立活动,就这一点而言,反省首先是分析的。 这就是说,通过反省把包含在一个确定的概念=A 里的对立的标志提高到明 确的意识,这就叫对概念 A 进行分析。但是,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我们的 反省所分析的一个概念是反省还根本没有得到的,而是要靠反省通过分析才 能找出来的概念;这个被分析的概念,到分析完结时就是=X。于是提出了 这样一个问题:怎么能够分析一个根本不知道的概念呢?没有一个综合的活 动,就没有任何对立的活动,虽然对立活动是分析之所以可能的前提;而且 没有它的特定的综合,就没有特定的对立活动(参见 A3)。它们两者是内在 的统一的,它们就是同一个活动,只是在反省中才被区分开来。因此,从对
立可以推演出综合;两个对立物在其中得以联合统一的那个第三者同样也可 以推断出来:不是作为反省的产物,而是作为反省的发现;但是,那是作为 自我的上述原初的综合活动的产物;原初的综合活动作为活动并不必定进入 经验意识,就象迄今所展示出来的行动也都不进入经验意识那样。
因此,从现在起,我们遇见了纯粹的综合活动,但是它又并不是象前 者那样的绝对无条件的活动。但是,我们的演绎将证明:它们都是活动,而 且都是自我的活动。这就是说,它们都是如此明确无误地是我的活动,正如 它们从中被引申出来而又与之合而为一的那个第一个综合明确无误地是我的 一个活动一样;而那个第一个综合是我的活动,就象自我借以自己设定自己 的那个最高的事实行动明确无误地是一个我的活动一样。——被展现出来的 活动,都是综合的,但是,展现它们的那个反省,则是分析的。
但是,通过反省进行分析而有可能预先设定的那些反提,都必须被设 想为事先已经完成了的反提,即是说,被设想为将要展现出来的那些综合概 念的可能性所依靠的反提。
而没有综合就不可能有任何反提,因此,一个更高的综合就预先被设 定为已经完成了的综合;而我们的首要任务必定是找出这个综合,并把它确 切地展示出来。现在,这个综合必然已经在前一节里展示过了。但是,由此 毕竟可以看出,由于现在是向知识学的一个崭新的部分过渡,其中确实还有 某些特别的东西需要回忆。
A.要进行分析的综合命题的规定
自我与非我两者都是由自我而且在自我之中设定的彼此互相限制的东 西,就是说,它们是这一个的实在性扬弃另一个的实在性,反之亦然(参看 A3)。
在这个命题里包含着下面两个命题:1.自我设定非我为受自我限制的 东西。我们采纳的这个在我们的知识科学的实践部分里将起巨大作用的命 题,在目前,至少看起来还根本没有什么用处。因为,到现在为止,非我只 是个无;它没有实在性,因而完全不能设想在它之中怎么能够有一个实在性 被我扬弃,因为它一无所有;正如它不可能被限制那样,因为它一无所是。 这样一来,在非我可以按照某种方式被赋予实在性之前,这个命题看来是完 全无处可用的。诚然,包含着这个命题的那个命题:自我与非我互相限制, 是已经设定了的;但是,刚才展示的这个命题是否也由它设定,以及是否包 含在它之中,则完全还是一个问题。
自我也仅仅在考虑非我的情况下才可能受到限制,即是说,当它自己 首先已经限制了非我,当它已经有了限制作用的时候。
也许非我根本不限制自我自身,而只不过限制自我的限制;而假如是 这样的话,那么无须非我一定被赋予一个绝对的实在性,也无须上述那个有 问题的被展示的命题确实包含在它之中,前面的那个命题仍然可以是真的和
正确的。
2.在那个命题里还包含这样的命题:自我设定自己为受非我限制的。
这个命题是可以有用的,而且,它必须被认为是明确无误的,因为它可以从 前面展示过的那个命题里推演出来。
自我首先被设定为绝对的实在性,然后被设置为可限制的,能够有量
的实在性,而且是可以受非我限制的。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由自我设定的; 而且,这些都是我们的命题的环节。
这是显而易见的:1.第二个命题是知识学理论部分的基础——却又在 这个理论部分完成之后才出现,这是综合论述不得不如此的情况。
2.第一个,至今很成问题的那个命题是知识学实践部分的基础。但是,
因为它自己是成问题的,所以,这样一个实践部分的可能性同样仍然是成问 题的。
3.由此可知,为什么反省必须从理论部分开始进行;虽然随后即将表 明,并不是好象理论能力使实践能力成为可能,反之,倒是实践能力使理论
能力成为可能(理性自身只是实践的东西,只在它的法则被应用于一个对理
性施加限制的非我时,它才成为理论的东西)。—反省所以必须这样,是因 为实践原理的可思维性是建立在理论原理的可思维性之上的。 但是,只要是在反省,那就反正要提到可思维性。
4.由此可见,象我们现在所做的这样,把知识学划分为理论的和实践 的两个部分,简直是成问题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曾经不得不仅仅那
么临时划分一下,而且不能划出明确的界限,实际上我们还不知道这个明确 的界限)。我们还根本不知道,我们是否会完成这个理论部分,或者说,我 们是否会碰上根本无法解决的矛盾;我们更不能知道究竟我们是否会从理论 部分被赶进一个特殊的实践部分里去。
B.在已经建立的命题中和在普遍的命题中所包含的对立物 的综合
命题:自我设定自己是受非我规定的,恰好是从第三个原理中推演出 来的;如果第三个原理是有效的,那么,这个命题也必然有效;但第三个原 理必定有效,所以意识的统一性肯定没有被扬弃掉,而自我肯定还继续是自 我(参见 A3)。
因此,既然意识的统一性没有被扬弃,这个命题本身也就肯定地必然 有效。
我们必须首先分析这个命题,就是说,必须看看在它里面是否包含着 对立物,以及包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对立物。
自我设定自己是受非我规定的。因此,自我应该不规定,而是应该被 规定;但是,非我应该规定,应该给自我的实在性设定界限。因此,我们已 经展示过的命题里包含着下列命题:非我规定(活动的)自我(在这种情况 下,这个我是被动的)。自我设定自己是受绝对的活动规定的。至少就我们
迄今所理解的来说,一切活动都必须从自我出发。自我已经设定了自己为量,
它已设定了非我为量,它已设定了这两者为量。自我设定自己是被规定的,
显然就等于说自我规定自己。 因此,已建立的命题里确实包含着:自我(通过绝对的活动)规定自
己本身。
我们现在暂时还完全撇开下列的问题不管,不管这两个命题中的每一 个命题是否都自相矛盾,是否各自都包含着一个内在的矛盾,以及是否因此 而自己扬弃自己。但是,有一些矛盾是立刻就看得出来的:如,两个命题彼 此是互相矛盾的那种矛盾,以及如果我是被动的,我就不能是活动的,反过
来,如果我是活动的,我就不能是被动的那种矛盾。
(诚然,活动的概念和被动的概念都还没有作为对立的概念被推演和 发展出来;但是,确实没有什么进一步的东西应该从这两个对立的概念里被 推论出来;人们在这里只不过利用了这两个字,以便使自己有个清楚的认识 而已。可以认识清楚的一点是:在两个发展了的命题中的一个命题里被肯定
的东西,在另一个命题里被否定了,反之亦然;而这一点毕竟是一个矛盾。)
包含在同一个命题里的两个命题彼此互相矛盾,因而它们扬弃自己:而且, 包含它们两者于自身的那个命题扬弃自己本身。上面展示过的命题的情况就 是这样。所以它扬弃自己本身。
但是,如果意识的统一性不应该被扬弃的话,它就不可以扬弃自己。 因此,我们必须设法把已经指出的两个对立的命题统一起来(根据前面的说
法,这并不意味着在我们的反省活动中,我们应该通过穿凿附会去替两个对 立的命题臆造一个联合点;而毋宁是,由于意识的统一性,同时还有那个威 胁着要扬弃意识的统一性的命题,都是设定了的,所以联合点必定已经现成 地就在我们的意识之中,而我们仅仅需要通过反省把它寻找出来。我们刚才
分析了一个现实存在着的综合概念=X;而从那两个通过分析所得到的命题
中,我们应该能推论出来未知的 X 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让我们着手解决 我们的任务。
在一个命题里被肯定的东西,在另一个命题里被否定了。
实在性和否定性就是这种情况,它们扬弃自己,并且它们不应该扬弃 自己,毋宁说它们应该被统一起来,而要出现这种情况(参见 A3)就得通 过限制和规定。
只要我们说:自我规定自己本身,自我就被赋予了绝对全部的实在性。 自我只能把自己规定为实在性,因为它是绝对地被设定为实在性的(参见 A1),而且在它之中根本没有设定什么否定性。可是,据说它是由它自己规 定的:这并不是说它扬弃了自身的实在性;因为这样它就会直接陷入与自己 相矛盾;相反,这就是说,自我规定实在性,而且依靠实在性规定自己本身。 它把实在性设定为一个绝对的定量。除了这个实在性之外,根本没有实在性。 这个实在性是在自我里设定的。因此,只要实在性是被规定了,自我就被规 定了。
还应该注意的是,这乃是自我的一个绝对行动,乃是曾经在 A3 中出现 过的同一个行动,在那里,自我把自己规定为量;而为了前后联系的原因, 这个行动不可不明确地建立起来。
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正如在自我之中有实在性那样,在非我之中 有否定性。既然绝对全部的实在性是被设定到自我里了,绝对全部的否定性
一定就必然被设定到非我里,并且否定性本身必定被设定为绝对完全的。
在自我之中的绝对全部的实在性,和在非我之中的绝对全部的否定性,
两者应当通过规定而统一起来。于是,自我部分地规定自己,并且它部分地 被规定——换句话说,命题可以在双重的含义下来理解,而两种含义却必须 能够同时并存。
但是,两者应当被设想为是同一个东西,就是说,正是考虑到自我被 规定,自我应当规定自己,而且正是考虑到它规定自己,它应当被规定。
自我被规定,意思是说,在它之中的实在性被扬弃。于是,如果自我 只设定自身中的绝对全体的实在性的一部分,则它因此扬弃自身中的那个全
部实在性的其余部分(参见 A2),而且由于量的自身等同性的缘故而把实在
性中与被扬弃的实在性相等的那一部分设定于非我之中(参见 A3)。一度总 是一度;它是一度实在性,或者是一度否定性(比如,把全部实在性分为十 等份;设定五份实在性于自我之中;则必然有五份否定性被设定于自我之 中。)自我设定多少份的否定性在自身之中,它就设定多少份的实在性于非
我之中;对立面中的那部分实在性恰恰扬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比如,有
五份的否定性被设定于自我之中,就有五份的实在性被设定于非我之中。) 因此,只要自我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之中,它就设定否定性于自身之中,只要 它设定否定性于非我之中,它就设定实在性于自身之中;因此,只要它受到 规定,它就设定自己为规定着自己的;只要它规定自己,它就经受着规定。
而只要任务在上面已被放弃,则任务就解决了。
(任务之所以被放弃掉,这是因为关于自我怎么能够设定否定性于自 身中,或者怎么能够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之中这样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回答; 而且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回答,则事情等于什么进展也没有。我们所以提 醒这一点,是因为要让任何人都不会感到我们的任务解决的虚无和不足。)
我们刚才进行了一次新的综合。在这个综合中被建立起来的概念,是包含在
更高的规定的种概念之中的;因为通过这个概念设定了量。但是,如果那真 正是一个另外的概念,如果由那个概念作标志的综合真正是一个新的综合, 那么,那个概念与规定的概念之间的一般的物种差异必定会显示出来,两个 概念的区别根据必定显示出来。——通过一般的规定,量被单纯地确定起来;
不追究它是怎么样、以哪种方式确定的:通过我们现在刚建立起来的综合概
念,则一个概念的量(通过它的对立概念的量)被确定起来,反过来说也一 样,对立概念的量(通过这个概念的量)被确立起来。通过自我的实在性或 否定性的规定,非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反过来说也一样, 通过非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的规定,自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
定。我们可以从对立的两者中的任何一方出发,只要我们愿意,从哪一方出
发都行,而每一次都在规定一方时通过从事规定的行动而同时规定了对方。 人们尽管可以恰如其份地把这种比较确定的规定叫做相互规定(按照相互作 用来类推)。这种相互规定在康德那里被叫做关系。
C.两个对立命题中的第一个命题本身所包含的对立命题通 过相互规定而综合
我们随之就会看到,通过综合并借助相互规定,对于解决主要困难本 身来说,几乎没有取得什么重要的进展。但对于解除困难的方法来说,我们 已经牢固地立定了脚跟。
如果说本段开始时建立起来的主要命题已经包含了这里要予以统一的 一切对立,而且这些对立按照我们在前面对于方法所作的论述而应该都包含 在那个主要命题里,如果进一步说,这些对立都曾经是可以通过相互规定的 概念在普遍的概念里予以统一的话,那么,已经统一了的普遍的概念里所包 含的那些对立命题,一定已经必然地直接通过相互规定而统一起来了。正如 特殊的对立物是包含在新建立的普遍命题里那样,使这些特殊对立命题统一 起来的那个综合概念必定也是包含在普遍的相互规定的概念里的。因此,我 们恰恰也要象我们刚才对于一般的规定的概念那样来对相互规定的概念进行 处理。我们规定它自身,就是说,我们通过附加条件(即一方的量要受其对 方规定,反过来,对方要受这一方的规定)把它的全部范围限制在一个较小 的量上;这样一来,我们就得到了相互规定的概念。根据刚才所做的证明, 我们从现在起必须更详细地规定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说,必须通过一个特殊 的附加条件来限制相互规定的概念的范围;而这样一来,我们就得到了包含 在相互规定这一较高概念之中的一些综合概念。
我们因此就能够通过划分严格的界线来规定这些概念,以至于我们可 以直接了当地排除掉这些概念彼此替换和从一个概念领域滑进另一个概念领 域的那种可能性。任何错误都能通过规定的不严格而立即被发现出来。
非我应该规定自我,就是说,非我应该扬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但这
只在下列条件下才有可能:非我在自己本身中具有它从自我中扬弃掉的那一 部分实在性,这就是说,非我在自己本身中拥有实在性。
但是,一切实在性都被设定于自我之中了,而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 因而根本没有实在性被设定于非我之中,毋宁只有否定性被设定于非我之 中。一切非我都是否定性;因而非我自身中根本没有任何实在性。
两个命题彼此互相扬弃。两者都包含在非我规定自我这个命题里。因 此这个命题扬弃自己本身。(在 A 和 B 版本中,在这里还接着下面一段话:
但是,这个命题是包含在刚才建立起来的主要命题里的;而主要命题又是包 含在意识的统一性的命题里的;如果这个命题被扬弃了,则包含着它的那个 主要命题也被扬弃掉,而且包含着主要命题的那个意识统一性的命题也被扬 弃掉。因此,这个命题并不扬弃自己,而毋宁是它所包含着的两个对立命题
必定自己统一起来。)1.矛盾并没有通过相互规定的概念而得到消除。如果
我们把绝对全部的实在性设定为可分割的,就是说,设定为一种可以使之增 加或减少的实在性(甚至这样做的权利也还没有推演出来),那么,我们固 然可以随意扣除实在性的某些部分,而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却一定要把扣除 掉的这部分实在性设定于非我之中;这就是相互规定的概念给我们带来的进
展。但是,为什么我们要从实在性那里扣除一部分呢?这是至今我们还没有
涉及的问题——当然,按照相互规定的法则,反省要把一方之中扬弃了的实 在性设定于对立一方之中,并把对立一方扬弃了的实在性设定于这一方之 中,如果反省事先曾扬弃过某一方的实在性的话。但是,什么东西授权或迫 使反省进行这种相互规定的呢?让我们说明的更确切些!——实在性是被直
接了当地设定于自我之中的。在第三条原理里,以及在刚才完全确定的方式
下,非我被设定为一个定量:但每个定量都是某种东西,因而也是实在性。
可是非我应当是否定性——从而等于说也是一种实在的否定性(一种负量)。 按照单纯的关系概念来说,人们究竟愿意赋予对立双方中哪一方以实 在性,哪一方以否定性,乃是完全无所谓的事情。问题只在于,反省究竟从
两个客体中的哪一个客体出发。 在数学里,客体总是现实的,因为数学抽掉一切质而单纯考察量。究
竟我们把后退的步伐还是把前进的步伐叫做正量,那根本是完全无关紧要 的;而问题仅仅取决于究竟我们愿意把前一种步伐的数量还是把后一种步伐
的数量建立为有限的结果。在知识学里,情形就是这样。在自我中是否定性
的那个东西,就是在非我中的实在性,反之,在非我中是否定性的那个东西, 就是在自我中的实在性;通过相互规定的概念展示出来的就是这么多,再多 也没有了。究竟我们现在把自我中的东西称为实在性还是称为否定性,完全 随我的便,这里谈的仅仅是相对的实在。
因此,在实在性的概念里出现了一个恰恰由相互规定的概念所引起的
歧义。如果不能扬弃这个歧义,则意识的统一性就被扬弃了:我是实在性, 非我同样是实在性;两者不再是对立的了,自我不是=自我,而毋宁是=非 我。
2.如果指出的矛盾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则上述的歧义必须首先扬弃掉, 在那个歧义的背后,可以说矛盾能够隐藏下来,并且还可能不是一个真正的,
而只是一个虚假的矛盾。 一切实在性的来源都是自我,因为自我是直接了当地绝对地被设定起
来的东西。但是,自我是(存在着的),因为它设定自身;因为它是(存在
着的)。因此,设定自身与存在乃是一个东西。但设定自身的概念与活动的 概念一般地说又是同一回事。于是,一切实在性是活动的;一切活动的东西 是实在性。活动是积极的,绝对的(只与相对的对立的)实在性。
(当我们思考活动的概念时,非常重要的是要完全纯粹地思考它。这 个概念丝毫不能表示那些并不包含在自我自己对自己的绝对设定中的东西; 不能表示那些并不直接包含在命题“我是”之中的东西。由此可见,不仅完 全应当抽掉一切活动的时间条件,而且应当完全抽掉活动的对象。因为自我 设定它自己的存在,所以自我的原初活动完全不涉及对象,而毋宁是它返回 自己本身。自我只在表象自己本身时,它才成为对象。——想象力不大能够 克制自己,使自己不把活动所涉及的那个对象的标志混淆到纯粹活动的概念 里去。但是,只要人们对于活动的错觉保持警惕,至少在推论中能把一切可 能来自这种混淆的东西都抽掉,那也就足够了。)3.自我应当被规定,就是 说,实在性,或者如刚才这个概念被规定的那样,活动,应当在自我中被扬 弃掉。因而在自我中活动的对立面就设定起来了。但活动的对立面叫做受动。 受动是积极的绝对的否定性,因此和单纯的相对的否定性相对立。
(但愿受动这个词能够少一些附带含义。)这里不应该想到痛苦的感 受,这当然是不必提醒的问题了。但是,也许还应该提醒一下,应该撇开不 想一切时间条件,不想至今还会想的在对方中的一切制造痛苦的活动。受动 是刚才建立起来的那个纯粹的活动概念的单纯否定性;而且,由于活动概念 本身是有量的,受动是有量的否定性;因为,活动的单纯否定性,如果抽去 它的量就=0,应该说它是静止。自我中一切不是直接包含在“我是”之中 的,不是直接通过自我自己对自己的设定而设定起来的东西,对于自我来说, 就是受动(一般的感受)。
4.如果说,当自我处于受动状态时,绝对全部的实在性是在自我中被 保存下来的,那么,根据上文就必然地由于相互规定的法则的缘故,一个同 等分量的活动就一定被转让到非我中去。
这样一来,上面的矛盾就消除了。非我作为非我,自身没有实在性; 但是,只要自我是受动的,由于相互规定的法则的缘故,非我就有实在性。 对于自我来说,非我,就我们至今所见的而言,只在自我是受动的这一情况 下才有实在性;而且在自我的受动性这一条件之外,非我根本没有实在性—
—这个命题从结论的角度来看是非常重要的。
5.现在推论出来的这个综合概念是包含在相互规定的概念之下的;因 为,在它里面的非我一方的量是由它的对方、自我的量所规定的。但是,这 个概念也与相互规定的概念有种属上的差异,就是说,在相互规定的概念里, 究竟对立双方中哪一方受对方的规定,双方中哪一方得到实在性和哪一方得
到否定性,是完全互不相关的。只有量(而再多的东西也没有)作为单纯的
量被规定起来。——但在目前这个综合里,变换并非毫不相关;对立双方中 哪一方应当得到实在性而不得到否定性,哪一方应该得到否定性而不得到实 在性,这是规定了的。因此,通过目前这个综合,活动,而且等量的活动, 被设定于固定的一方,受动被设定于它的对方,反之亦然。
这个综合称为积极的(因果性)综合。被赋予活动的一方,而且只在
它没有被赋予受动的情况下,叫做原因(原初的实在性,直接了当地设定起 来的积极的实在性,原因这个词恰当地表示了它的含义);被赋予受动的一 方,而且只在它没有被赋予活动的情况下,叫做结果(或者效果,因而是一 种依赖另一实在性的实在性,而不是原初的实在性)。两者结合起来加以思
考就叫做一个作用、效用,人们决不能把结果叫做效用。
(在效用的概念里,正如它刚才被演绎出来那样,经验上的时间条件 完全被抽掉了;而且,没有经验条件,这个概念也完全可以思维。这是因为, 一方面,时间还没有被演绎出来,我们还根本无权利用时间的概念;一方面, 正如将来在图式论里所证明的那样,说人们必须把原因当作原因,就是说,
它在某个效用中活动着时,当作在时间上先于效果来思维的东西,那根本是
不真实的。)原因与效果,由于综合统一性的缘故,可以说应当被认为是同 一个东西。由于种种将会证明的理由,(我们会看到)并不是作为原因的原 因,而是实体在时间上先于效用。但是,就这一方面而言,受到效用影响的 实体也在时间上先于在实体中的效果。
D.两个对立命题中的第二个命题所包含的对立命题通过相 互规定而综合
我们建立起来的、作为包含在我们的主要命题中的第二个命题:自我 设定自己为被规定的,就是说,自我规定自己,本身包含着对立命题;因此, 这第二个命题扬弃自己。
但是,由于如果意识的统一性没有也被直接扬弃的话,那么,第二个
命题就不能扬弃自己,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一个新的综合把其中的对立命题统 一起来。
a)自我规定自己;它是一个规定者(就是说,这个字是正在行动),
因而是活动的。
b)它规定自己;它是一个被规定者,因而是受动的(被规定,就其内 在意义来说,总是表示着一种受动,一种实在性的缺损)。于是,自我在同 一个行动中同时既是活动的又是受动的;它同时既得到了实在性又得到了否 定性,这当然是一个矛盾。
这个矛盾可以通过相互规定的概念来消除;而且,假如我们不用上面 那些命题而用下述命题来思维,则矛盾毫无疑问地会得到完全的解决:自我 通过活动规定它的受动;或,通过受动规定它的活动。这样,它们就在同一 个状态中同时既是活动的又是受动的。
问题只不过是:是否可以思维上面这个命题和如何思维它。
为了有可能进行任何规定(一切衡量),一般地说,必须确定一个尺度。 但这个尺度不会是别的,只能是自我本身,因为最初只有自我是直接了当地 设定起来的。
但是,实在性是被设定在自我中的。因此,要使刚才提出来的那个关 于综合的问题成为可能,并且矛盾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自我就必须被设定
为绝对全部(即被设定为一个定量,它包含着一切定量,并且可以是一切定 量的尺度)的实在性;而且是最初地和绝对地设定的。
1.自我绝对地、不用任何根据地、不带任何可能条件地设定绝对全部
的实在性为一个定量,对于这个量来说,这个设定的绝对力量不可能更大了; 而且自我设定这个绝对最大限度的实在性于自己本身。——一切在自我之中 设定的东西是实在性;一切存在着的实在性是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A1)。 但是,这个在自我中的实在性是一个定量,而且是一个绝对设定起来的定量。
(A3)2.应当通过和依靠这个绝对地设定起来的尺度来规定缺乏实在性(一 个受动)的量。
但是,缺乏的不是任何什么东西;缺乏着的东西什么也不是。(无是不
可感知的)。因而缺乏要想得到规定,只能通过实在性的剩余部分得到规定。 于是,自我只能规定它自己的实在性的被限制了的量;而且通过实在性的量 的规定,否定性的量也就同时得到了规定。(凭借相互规定的概念。)(这里, 我们也完全撇开了作为自我的自在的实在性之对立物的那个否定性的规定问
题,而只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实在性的一个比全部量小些的定量的规定问
题上。)3.一个不等于全部实在性的定量,本身是否定性,即全部性的否定 性。它作为限量是与全部性相对立的;但是,一切对立物都是与这对立物相 对立的东西的否定性。任何规定了的量都是非全部。
4.但是,如果说这样一个定量能够(根据一切合题和反题的规则)与 全部相对立,那么,在两者之间就必定有一个关联根据;而这个关联根据就
是可分割性的概念(A3)。 在绝对的全部中是没有部分的;但是,这个绝对全部可以与部分相比
较,并且,可以跟部分相区别,这样一来,上面的那个矛盾就可以令人满意 地解决了。
5.为了更明确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对实在性的概念加以反省。实在性
的概念等于活动性的概念。一切实在性是设定在自我中的,就是说,一切活
动性是设定在自我中,反之亦然。自我中的一切都是实在性,就是说,自我 完全是活动的;只有自我是活动的,自我才是自我;如果它不是活动的,它 就是非我。
一切受动都是不活动的。因此,除非受动跟活动发生了关系,否则受 动根本不能规定自己。
这种情况当然适合我们的任务,我们的任务是要借助于活动,通过一 个相互规定而使一个受动得到规定。
6.受动不能跟活动发生关系,除非在这样的条件下:它与活动有一个
关联根据。但是,这个关联根据不可能是别的东西,只能是实在性与否定性 的普遍的关联根据、量的关联根据。受动通过量和活动发生关系,就是说, 受动是一个定量的活动。
7.为了可以思维一个定量的活动,人们必须有一个活动的尺度,即一 般活动(这在上文里曾被叫做绝对全部的实在性)。一般定量则是限度。
8.如果说一切活动都是被设定在一般自我中的,那么,设定活动的一 个定量就是减少自我;而这样一个定量,只要它不是一切活动,就是一个受 动,虽然它自在地是活动。
9.因此,通过设定活动的一个定量和通过相对着活动而反设一个定量
(不是说在活动是一般活动的情况下,而是说在活动是一切活动的情况下), 一个受动就被设定起来了;就是说,活动的那个定量,作为定量,本身就被 设定为受动;并且就被规定为受动。
(我们说,被规定。一切受动都是活动的否定;通过一个定量的活动,
活动的全部性就被否定了。而在活动的全部性被否定的情况下,定量从属于 受动的范围——如果定量一般被认为是活动的话,则它就不属于受动的范 围,而毋宁是从受动的范围里被排除出去了。)10.现在,出现了一个 X, 它同时既是实在性又是否定性,既是活动又是受动。
a).X 是活动,只要这个 X 跟非我发生了关系;因为它是被设定在自我 之中的,被设定在设定着的、行动着的自我之中的。
b).X 是受动,只要这个 X 跟行动的全部性发生了关系。
这个 X 不是一般行动,它毋宁是一个特定的行动:它是一个包含在一 般行动范围内的特殊的行动方式。
(如果划一条圆线=A,那么,由 A 圈起来的整个平面=X 就与无限空
间里被排除在 X 之外的无限平面相对立了。如果在圆圈 A 的内部划另一条圆 线=B,则由这条圆线圈起来的平面=Y 首先就是被圈在圆圈 A 里的,而同 时它又和圆圈 A 一起与无限的、被 A 排除在外的平面相对立;而在这种意义 上,平面 Y 就与平面 X 完全相同。但是,如果把 Y 看成由 B 圈起来的东西,
则平面 Y 就既与无限平面相对立,又与平面 X 的那个不在它的圈内的那个部 分相对立。于是,空间 Y 是自己与自己相对立;因为它既是平面 X 的一部分, 又是独立存在的平面 Y。)举一个例:我思维,这首先是一句表示活动的话; 自我是被设定为思维着的,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是被设定为行动着的。此外, 我思维又是一句表示否定的限制的受动的话;因为思维是存在的一个特殊规 定;而在思维的概念里一切其余的存在样式都被排除了。于是,思维的概念 是自己与自己相对立;当它与被思维的对象发生关系时,它指的是一种活动; 当它与一般存在发生关系时,它指的是一种受动:因为,如果思维是可能的, 则存在必定受到限制。
自我的每一个可能的宾词都表示一个自我的限制。主词:自我,是绝 对的活动的东西,或者是存在着的东西。通过宾词(比如说:我想象,我努 力等等)这个活动就被关闭在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了。(这种情况怎么发生, 现在还不是问题。)11.现在我们可以完全看清,自我如何通过和凭借它的 活动规定它的受动,以及它如何能够同时既是活动又是受动的。它是从事规 定的,这是就下述意义而言的:它通过绝对的自发性把自己从它的绝对全部 实在性所包含的一切范围那里设定到一个特定的范围中去;而且,这也是就 下面这个意义说的:只考虑了这个绝对的设定,而把范围的界限撇开不管。 它是被规定的,这是就下述意义而言的:只注重它是被设定在这个特定范围 中的,而对设定的自发性是被撇开不管的。
12.我们有了上文所提出的解决矛盾的那个自我的原始综合行动,并 且,由此找到了一个有待我们更确切地探讨的、新的综合概念。
新的综合概念,正如原始的综合概念一样,是关于效用的概念,——
是一种更确定的相互规定的概念;如果我们把它们与前一个相互规定相比 较,并且将它们自行比较,则我们将获得对这两个综合的最完满的认识。
按照一般规定的原则,a)两个综合必定与相互规定相同,b)与相互 规定对立,c)彼此相同,只要就它们与相互规定相对立而言,d)彼此对立。
a)两个综合与相互规定相同。这是因为在两个综合之中,正如在相互
规定之中那样,通过受动性,活动性被规定,并且通过活动性,受动性被规 定,换句话说,通过否定性而实在性被规定,并且通过实在性而否定性被规 定。
b)两个综合与相互规定对立。这是因为在相互规定中,并没有确定地、 而仅仅一般地设定了一种相互关系。究竟人们从实在性开始转入否定性,还
是从否定性开始转入实在性,是完全随便的。但是,在最后推演出来的两个 综合里,相互的顺序是确定和规定了的。
c)正是因为在它们两者中顺序都是确定了的,所以它们彼此相同。
d)在相互规定的顺序方面,它们两者是彼此对立的。在因果概念里, 活动性被受动性所规定,而在刚才推演出来的概念里,受动性被活动性所规 定。
13.自我,当它被看作是绝对地被规定起来的、包括一切实在性的整 个领域时,它就是实体。当它被设定于这个领域的一个并非无条件地规定的 范围(这个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目前还没有探讨)里的时候,它是偶然的, 或者说,它是实体中的一个偶体。把这个特殊范围从整个领域中分割出来的 那个界限,是使偶体所以成为偶体的界限。界限是实体与偶体之间的区别根 据。界限存在于整个领域之中;因此,偶体存在于实体之中并属于实体;而 界限排除某种东西于整个领域之外;因此,偶体不是实体。
14.不和偶体发生关系的实体是不可思维的,因为正是通过在绝对的 领域内设定可能的范围,自我才成为实体;通过可能的偶体,才产生实在; 因为否则一切实在性就该绝对地是一个东西了。——自我的实在就是自我的 行动方式:就一切可能的行动方式(存在方式)都被设定于它之中而言,自 我就是实体。
没有实体,偶体是不可思维的;因为要想认识某个东西是一个特定的 实在,我们就必须使它与一般实在发生关系。
实体被认为是普遍的一切相互关系:偶体则是一种特定的东西,和另
一交替物互相交替着。 本来只有一个唯一的实体,即自我:一切可能的偶体,亦即一切可能
的实在都是在这个唯一实体中设定起来的。——唯一实体的从某一标志来看
彼此相同的众多偶体怎么可能被结合起来理解以及它们本身怎么可以被思维 为许多实体(这些实体的偶体则是通过上述标志之间的与相同性并存的差异 性而规定起来的),我们到时候就会看清的。
注释。有两个问题始终没有探讨,一直还是漆黑一团,一是:自我的 这样一种活动,即自我通过它而将自己本身作为实体跟偶体区别开来的那种
活动;二是:促使自我采取这种行动的那个东西;这后者,就我们依据第一 个综合所能猜测的来说,很可能是非我的一种效用。
因此,正象在每一个综合那里经常出现的情况那样,一切居于中间的 东西都可以正确地被统一和结合起来,而居于两头的两个极端则不能。
上面这个注释从一个新的方面向我们指明了知识学的研究任务。知识
学将永远前进,永远在两个对立之间插入中间环节;但是,矛盾并不因此而 得到完全解决,毋宁是只被继续拖延下去。比如说,两个被统一起来的环节, 我们进一步探讨之后发现它们并没有得到完全统一,如果我们在两者之间插 进一个新的中间环节,那么,最后出现的那个矛盾诚然是解决了,但是,为
了解决这个矛盾,我们必须采用一个新的终点,而新的终点又是对立的,又
必须重新统一起来。 真正的、最高的、包含一切其他任务于自身的任务是:自我如何能够
直接对非我发生效用,或非我如何能够直接对自我直接发生效用?因为它们
两者是彼此完全对立的。
人们可以在两者之间插进随便一个什么东西 X,两者都对 X 发生效用, 从而两者也就同时对彼此本身间接发生效用。但是,人们立刻就会发现,在 这个 X 里还必须再有一个自我与非我直接在那里会合的什么点才行。为了避 免这种情况,人们在两者之间再插进一个新的中间环节 Y,以代替两者之间 的明确的界限。但是,我们立刻看到,在 Y 里正如在 X 里一样,必须再有一
个对立双方直接接触的什么点才行。而如果不通过一个理性的绝对命令,那
就得一直进行下去,以至于无穷。这个理性的绝对命令,并不是哲学家下达 的命令,毋宁只是哲学家所揭示出来的,它就是应当,因为非我不能以任何 方式将自己与自我统一起来,根本没有非我,接合点并没有解开,只是被割 开了。
人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问题。只要自我是通过非我而被限制
的,则自我就是有限的;但是,就自我是通过它自己的绝对活动而被设定的 来说,自我则是无限的。
在自我这里,无限与有限两者应当统一起来。然而这样的一种统一自 在地是不可能的。
争执的确通过中介早就得到了和解,无限限制着有限。但是,归根结
底,由于事实表明了被寻求的那种统一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有限必须从根 本上被扬弃;一切界限必须消失,无限的自我必须作为唯一和一切而单独地 保存下来。
如果在连续的空间 A 中的 M 点上设置光明,在 N 点上设置黑暗,那么, 由于空间是连续的,并且在 M 与 N 之间没有冲突,必然在两点之间的某处有
一个 O 点,这个 O 点同时既是光明又是黑暗,它们互相矛盾。——你们在两
者之间设置一个中间环节:昏暗。昏暗占有从 P 到 Q 这个区域,于是在 P 点 上昏暗与光明为界,在 Q 点上昏暗与黑暗为界。但是,这种做法,你们只是 把矛盾往后推移,却并没有令人满意地予以解决。昏暗是光明与黑暗的混合。 现在,只有当 P 点同时既是光明又是昏暗时,在 P 上光明才与黑暗为界;并 且,只有当昏暗也就是黑暗时,昏暗才能与光明区别开来,所以,P 点同时 既是光明又是黑暗。
Q 点的情况也是这样。——因此,要想消除矛盾,没有任何别的途径, 只有这样:光明与黑暗根本不是对立的,而仅只有程度上的差别。黑暗仅仅 是一个非常小量的光明。——自我与非我之间的情况恰恰就是这样。
E.已经建立的两种互相规定之间出现的对立的综合统一
自我设定自己是被非我所规定的,是我们当初据以开始的主要命题, 这个命题是不能被扬弃的,除非意识的统一性同时被扬弃掉。但其中有须待 我们解决的一些矛盾。首先,发生了这样的问题:自我怎么能同时既规定又 被规定呢?——问题是这样回答的:规定和被规定,借助于交互规定的概念, 两者是同一回事;因此,只要自我设定某个定量的否定性于自身中,它就同 时设定某个定量的实在性于非我中,反过来情况也是这样。这里留下了这样 的问题:那么实在性应该被设定于自我中呢,还是应该设定于非我之中?—
—这个问题是借助于效用性的概念这么回答的:否定性或受动应该被设定于 自我中,并且根据一般相互规定的规定,等量的实在性或活动应该被设定于 非我中。——但是,进一步的问题是:受动怎么能被设定于自我中呢?然后 又借助于实体性的概念作了这样的回答:在自我中受动和活动是同一回事, 因为受动只是一个较小定量的活动。
但是,这些解答已经使我们陷入了一个圆圈。如果自我设定一个较小
程度的活动于自身,那么它固然由此而设定一个受动于自身和一个活动于非 我。但是,自我不能有绝对地设定一个较低程度的活动于自身的能力,因为 根据实体性的概念,自我设定一切活动于自身,它不设定除活动外的任何东 西于自身。因此,在设定较低程度的活动于自我中之前,必须事先就有一个
非我的活动;在自我能够设定一个较小部分的活动于自身之前,非我的活动
必须先已现实地把非我的一部分活动毁灭掉。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 据效用性的概念,只有在自我中被设定了受动时,非我才能取得一个活动性。 对于上述问题的要点,目前我们还不能明确地予以正式说明。请允许 我们暂时把时间概念预先设定为众所周知的。——作为第一种情况,我们可
以根据单纯的效用性概念设定自我的限制是完全出于非我的活动。如果你们
设想在 A 时刻上非我不对自我施以效用,那么,在自我中一切都是实在性, 根本没有否定性;因而根据上面所述的效用性的概念,就没有实在性被设定 于非我之中。如果你们再设想,在 B 时刻,非我对自我以三度的活动施以效 用,那么,根据相互规定的概念,当然就有三度的实在性从自我中被扬弃掉,
并且有三度的否定性被设定于自我中以资顶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自我
完全处于受动的地位;三度的否定性固然在自我中设定起来了,但它们也只
不过是对于自我以外的某一个理智本质(这个理智本质考察并且根据相互规 定的规则判断在上述效用中的自我与非我)来说,是被设定了的,但是,并 不是对于自我本身来说是被设定了的。另外,我们还可以要求自我能对它在
A 时刻的状态和它在 B 时刻的状态进行比较,并能对它在这两个时刻的活动 的不同定量进行区别,而这一点如何可能,现在还看不出来。在我们设想的 这种情况下,自我诚然是被限制了的,但是,自我对它的局限性是不曾意识 到的。用我们命题里的话来说,自我诚然是被规定的,但是,它并没有设定 自己是被规定的,而毋宁只有在它之外的某一本质才能设定它为被规定的。 或者作为第二种情况,可以根据单纯的实体性概念假设自我不依赖非 我的任何效用而绝对地就有能力武断地把一个减少了的定量的实在性设定于 自身之中;这是先验唯心主义预先设定的前提,特别是先验唯心主义所体现 的那种预定和谐的前提。关于这个前提本身已经和绝对第一原理相矛盾的问 题,这里完全撇开不谈。你们也还可以假设自我有能力拿这个减少了的量同
绝对全部的量相比较,并且对它进行衡量。
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自我在 A 时刻设定减少了二度的活动,在 B 时 刻设定减少了三度的活动,那么,我们就可以充分理解自我怎么能在这两个 时刻断定自己是受了限制的,怎么能够断定自己在 B 时刻受到的限制比在 A 时刻多些;但是,我们却决不能理解自我怎么能够把这种限制联系到非我中
的某个东西身上,说它是造成这种限制的原因。毋宁说,自我必须把自己本 身看作是这种限制的原因。用我们命题里的话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自我固 然设定自己是被规定的,但是,它并不设定自己是通过非我而被规定的。(独 断主义者诚然有权否认自我这样与一个非我相联系,这种唯心主义者是彻底 的、论断前后一致的唯心主义者,但是,他不能否认自我与非我相互联系这 个事实,而且也没有人会想入非非地去否认这个事实。但是,暂且撇开联系 的事实不谈,他至少应该对他所承认的这种事实给予说明。但是,根据他的 前提,他是不能给予说明的,所以他的哲学是不完满的。如果他除了这种联 系之外,竟然还承认有在我们之外的事物存在,至少象有些莱布尼兹主义者 的预定和谐说里所表现的那样,那么,他就是非常不彻底的,不能自圆其说 了。)因此,单独地使用两个综合,并不能说明它们应该说明的东西,而前 面所揭示的矛盾就会依然如故:如果自我设定自己是被规定的,那么,它就 并不通过非我而被规定;如果它通过非我而被规定,则它并不设定自己是被 规定的。
Ⅰ.我们现在完全确定地提出这个矛盾。 不设定活动于非我之中,自我就不能设定受动于自身之中;但是,不
设定一个受动于自身中,它就不能设定活动于非我。没有对方的设定,它不 能设定任何东西;它不能绝对地设定任何东西,因而它两者中一个也不能设 定。因此:1)只要自我设定活动于非我中,自我就不能设定受动于自身之
中;只要自我设定受动于自身中,它就不能设定活动于非我中。它根本不设
定。(这里否定的不是条件,而是受条件限制的东西,这是应当充分注意的; 这里所主张的不是一般相互规定的规则本身,而是这种规则对于当前情况的 应用。)这是刚才已经证明了的。
2)但是,只要自我设定活动于非我中,自我就应该设定受动于自身, 反之,只要自我设定受动于自身,它就应该设定活动于非我:这是从前面绝
对地设定起来的那些原理中推演出来的明确论断。
Ⅱ.第一个命题所否认的正是第二个命题所主张的。 两个命题之间的关系因而就象实在性与否定性的关系那样。但是,实
在性与否定性通过量而得到了统一。两个命题都必须有效;但是,它们两者
都只能部分地有效。必须象下面这样思维它们:1)在自我设定活动于非我 的情况下,自我部分地设定受动于自身;但在它设定活动于非我的情况下, 它部分地不设定受动于自身;反之,在自我设定受动于自身的情况下,情况 也是这样。(说的更清楚些,相互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得到应用
的,但在另外的条件下,它得不到应用。)2)在自我设定活动于自我的情况
下,自我只部分地设定受动于非我,而在它设定活动于自我的情况下,它部 分地不设定受动于非我。(明确地说:一个活动被设定于自我,而根本没有 非我中的受动与它相对立,同样,一个活动被设定于非我,而根本没有自我 中的受动与之相对立。在我们确切认识这种活动之前,我们暂时把它称为独
立的活动。)Ⅲ.但是,自我与非我中的这种独立的活动,是与现在通过相
互规定法则所详细规定了的对立法则互相矛盾的;因而它特别与当前在我们 的探讨中起主导作用的相互规定的概念发生矛盾。
自我中的一切活动规定着非我中的一个受动(可以推论出这样一种受 动),反之,非我中的一切活动规定着自我中一种受动。这是根据相互规定
的概念。——但是,现在正好提出了这样的命题:自我中一定的活动不规定
非我中的任何受动(不可能推论出这样一种受动);同样,非我中的一定的 活动不规定自我中的任何受动。
第二个命题与前面第一个命题的关系,就象否定性和实在性的关系一
样。因此,两者可以通过规定而统一起来,就是说,两者都只能部分地有效。 前面列举的矛盾着的命题是互相规定的命题。这个命题只应当部分地 有效,就是说,它应当自己规定自己,它的有效性应当通过一种规则被限制
于一定的范围之内。 或者用另外一种方式来说,自我与非我的独立活动只在一定意义上是
独立的。这一点立即可以看清楚。因为:Ⅳ.根据上面的命题,自我中应当 有一种活动,这种活动规定着非我中的一种受动,并由这个受动所规定;反
之,非我中应当有一种活动,而这种活动规定着自我中的一种受动,并由这 个受动所规定;对于这种活动和受动,相互规定的概念是可以应用的。
同时,在自我与非我中应当有一种活动,而这种活动不是由对方的任
何受动来规定的;正如刚才为了解决已出现的矛盾而假设的那样。 两个命题应当并行不悖;因而它们必须能通过一个综合概念而被设想
为在同一个行动中统一起来了。但是,这个概念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相互 规定的概念。被认为统一了这两个命题的那个命题是这样的:独立的活动由 行动与受动的交替而被规定着(这是指通过相互规定而彼此互相规定着的行 动与受动);反之,行动与受动的交替通过独立活动而被规定着。(属于交替
范围的东西不属于独立活动的范围,反之,属于独立活动的范围的东西不属
于交替范围;因此,每一个范围都可以通过与它对立的范围而规定自己。) 假如这个命题能够成立,那么很清楚:1.在什么意义下自我的独立活动与 非我的独立活动相互规定,在什么意义下它们并不相互规定。它们并不直接 地规定自己,但是,它们通过它们的包含在交替之中的行动与受动而间接地
规定自己。
2.相互规定的命题怎么能同时既是有效的又是无效的;它对于交替与
独立活动是可以应用的;但它对于独立活动与自在的独立活动是不能应用 的。交替与独立活动两者从属于这个命题,但是,独立活动与自在的独立活 动两者不属于它。
现在我来回顾一下前面提出的命题的意义。 它里面包含下面三点:
1.通过行动与受动的交替来规定独立活动。
2.通过独立活动来规定行动与受动的交替。
3.行动与受动通过对方而被相互规定着。至于人们究竟是从交替行动 与受动向独立活动或者是从独立活动向交替行动与受动过渡,那是无所谓的 事。
[[Ⅰ]]关于第一个命题,我们应该首先探讨一下,一个独立活动通过 一个交替行动与受动而被规定究竟是什么意思;然后,我们应该把它应用到
当前的情况上来。
1.通过行动与受动的交替,一个独立活动被一般地规定着(命题的一 个特定的量被设定起来)。——我们这是在规定相互规定的概念本身,就是 说,通过一种规则来限制这个概念的有效范围,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提醒过 了。但是,进行规定就是指出根据。
如果这个命题的应用根据被提出来了,那么,应用也就同时被限制了。
就是说,根据相互规定的命题,通过一方中的一种活动的设定,对方 中的受动就直接地被设定起来,反之亦然。根据设定对立面的命题,现在如 果有一个受动一般地被设定了,那么,必定有一个受动被设定于活动者的对 方,这一点当然是清楚了,但是,为什么一般地要有一个受动被设定起来,
为什么一方中的活动不能就此告终,换句话说,为什么一般地要出现相互规
定的情况,这个问题还是没有通过相互规定的命题而得到解答。——受动与 活动,作为两方,是对立的,可是受动应当直接通过活动被设定起来,活动 应当直接通过受动被设定起来,因此,根据规定的命题,它们必定在一个第 三者=X 那里又是相同的。(这个第三者使受动可能过渡为活动,使活动可
能过渡为受动,而不至于使意识的统一性被打断,更不至于使意识的统一性
里如我们所说的出现冲突。)这个第三者就是处于交替中的行动与受动之间 的关联根据。
(A3)这个关联根据不依赖于相互规定,毋宁说相互规定依赖于关联
根据;关联根据不因相互规定才是可能的,但相互规定却是因为关联根据才 成为可能的。因此,关联根据虽然在反省中是通过相互规定而被设定起来的, 但是,它被设定为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不依存于相互规定,也不依存于 因相互规定而交替出现的东西,它是独立的。
此外,关联根据还在反省中通过交替而被规定,并且在反省中取得它 的地位,就是说,如果相互规定被设定了,则关联根据就被设定在这样一个 范围里:这个范围本身包括相互规定的范围,就好象通过关联根据划定了一 个比相互规定的圆圈更大的圆圈,以便用这个圆圈把关联根据稳妥地安置下 来似的。关联根据占有一般规定的范围,而相互规定则仅仅占有这个范围的 一部分;从上述命题是完全可以看清这一点的,不过为了反省的缘故,在这 里必须提醒一下。
这种根据是一种实在性,或者,如果相互规定被认为是行动,那么, 这种根据就是一种活动。——这样一来,通过相互规定就一般地规定了一种
独立的活动。
(从上述命题同样可以看到,一切相互规定的根据就是绝对全部的实 在性。这个绝对全部的实在性根本不可能被扬弃,因而在一方中被扬弃了的 它那一部分定量,必定在对方中被设定起来。)
2.我们把这个普遍的命题应用到它所包含的和当前出现的事例上来。 a)借助于效用的交替概念,一个非我的活动就通过自我的受动被设定 起来。这是已经指出的交替中的一种交替:一个独立的活动就是通过这种交
替设定和规定的。
相互规定从受动开始。受动是设定起来的;通过受动,活动被设定起 来。受动是被设定于自我之中的。因而如果相对于这种受动而设定一种活动 与之对立,那么,这种活动必定被设定于自我的对方,被设定于非我之中, 这从相互规定的概念来看,是完全有根据的。——在这个过渡里,当然也有
并且必定也有一个联结环节。这个联结环节大家都知道就是量,在自我与非
我中,在受动与活动中,量是自身等同的。量就是关系根据,但是,我们也 可以恰如其分地称之为理想的根据。于是自我里的受动就是非我里的活动的 理想根据。——我们现在所考察的这个处理方法,通过相互规定的规则被证 明是完全正确的。
下面完全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说相互规定的规则在这里也被完全应用
上了,那么,为什么相互规定的规则在这里应该被用上呢?在受动被设定于 自我之中以后,活动就被设定于非我之中,这是不加任何考虑就承认了的, 但是为什么一般说来要有活动被设定起来呢?这个问题是必定不能通过相互 规定的命题来解答的,而是要通过更高的根据命题来解答的。
一个受动被设定于自我之中,意思是说,自我的一个定量的活动被扬
弃了。
这个受动,或者说,这个活动的减小,必须有一个根据;因为被扬弃 的东西应当是一个定量;但是,每一个定量都受另一个定量规定,而由于另 一个定量的原故,这个定量就既不较大也不能较小,而恰恰就是这个定量; 这是符合规定的命题的(参见 A3)。
这个减小的根据不能存在于自我之中(从自我那里,从它的原始本质 那里不能直接出现这种东西);因为自我只设定自己为活动,并不能设定自 己为受动;它只设定自己为存在着的东西,并不设定自己为不存在的东西(参
见 A1)。
根据设定对立面的规定,凡不属于自我的都属于非我(参见 A2),根据 不存在于自我之中,这个命题等于说减少的根据存在于非我之中。
这里所说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量了,而是质;受动只要是由存在构成 的,它就被设定为与自我的本质相对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受动的根 据才能不被设定于自我之中,而必定被设定于非我之中。受动被设定为与实
在性相对立的质,即否定性(否定性并不仅仅是活动的一个较小的量,参见
本段中的 B)。但是,质的根据叫做实质根据。一个不依附于交替关系而独 立的、为交替关系的可能性所设定的那种非我的活动,就是受动的实质根据; 而那种非我的活动所以被设定起来,是为了使我们能有一个受动的实质根 据。——于是通过上述的交替关系,就设定了一种不依附于交替关系的,作
为交替关系的前提的非我活动。
(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这里到达了可以很方便地概观整个体系的要点
之一,一方面也是为了不让独断论的唯心主义在短时间内有一个它可以从上 述命题中取得的证明,我们再次明确地指出:一种在非我中的实质根据乃是 以在自我中的受动的某种质的东西为基础的。在对单纯的效用命题进行反省 时,我们确实必须承认这种质的东西。因而实质根据仅仅在它的前提条件可 能有效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当我们在探讨第二种,即实体性的交替概 念时,就会看到:在对交替概念进行反省的时候,受动不能被思维为某种质 的东西,而只能被思维为某种量的东西,即活动的单纯减少;因此,在这种 反省中,非我就重新成了单纯的理想的根据,因为既然根据已经不再存在, 建立在它上面的东西也就没有了。——我们简略地总结一下:如果表象的说 明,即全部的思辩哲学的出发点是非我被设定为表象的原因,表象被设定为 非我的效果,那么,非我就是一切的实质根据;非我绝对地存在着,因为它 存在着,而且它绝对地就是它所是的那个东西,即斯宾诺莎所谓的事实。自 我本身只是非我的一个偶态,绝对不是实体,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斯宾诺莎 主义所谓的物质。斯宾诺莎主义是一种独断的实在论,这个体系并不以进行 最高可能的抽象,即并不以抽除非我为前提,而且它并不建立最后的根据, 所以这个体系是完全无根据的体系。——反之,如果表象的说明从这样的观 点出发:自我是非我的实体,而非我是自我的一个偶态,那么,非我就根本 不是自我的实质根据,而只是它的理想根据,因此,非我除了表象之外就根 本没有实在性;它不是实体,不是任何自为存在的,绝对地设定起来的东西, 而是自我的一个纯粹的偶态。对于自我中的实在的局限性,对于产生表象的 冲动,这个体系根本提不出根据。它把对于根据的探讨完全省略了。这样的 体系就是独断的唯心主义,它固然进行了最高的抽象,因而有着充分的根据; 但是,它毋宁是不完全的,因为它没有说明一切应当说明的东西。因此,实 在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真正争论是:人们在说明表象时应当采取什么道路的问 题。大家将会看到,在我们的知识学的理论部分里,这个问题是完全未予解 答的,就是说,它被解答到这种地步:两条路都是正确的。在一定的条件下, 人们不得不走其中的一条路,而在相反的条件下,人们不得不走另外一条路。 而这样一来,人类的理性,就是说,一切有限的理性,就陷于自相矛盾,陷 于无限循环。有一个体系指明了这种情况,那就是康德以最彻底的最完备的 方式建立起来的那种批判的唯心主义。理性的自相矛盾必须解决,即使在理 论知识学里这个矛盾是不可能解决的。由于自我的绝对存在是不可能被取消 的,所以争论的结局必然有利于最后的那种结论,就象在独断的唯心主义里 那样。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我们的唯心主义不是独断的,而是实践的,不 是规定了它是什么,而是规定了它应当是什么。但是要实现这一点,必须采 取这样的方式:一切应当得到说明的都得到说明。而这一点是独断主义所做 不到的。自我的活动的减少,必须从自我本身来说明。活动减少的最后根据, 必须被设定于自我之中。要实现这一点,就只有这样:自我被设定为这样一 种东西:它应当包含那个使有理智的自我的活动为之而减少的那个非我的存 在根据于自身之中:这是一个无限的理想,其本身是不可思议的,因而它并 不能使我们说明应该说明的东西,而只是向我们指出其所以不能加以说明的 情况和原因。
从这个角度来看,自我是实践的。问题的症结与其说是解开了,不如 说是被设定于无限之中了。)一种非我的独立活动曾经通过自我的受动与非 我的活动之间的交替而被设定起来;这种独立的活动现在通过同一个交替作
用也得到了规定。它被设定,是为了给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受动建立根据。 因而它所涉及的范围也不大于非我所涉及的范围。对于自我来说,除了非我 的受动之外,根本没有非我的原始实在性和活动。自我中没有受动,非我中 没有活动,即使在谈论这种活动的时候,谈论不依附于效用性的概念而构成 着实质根据的那种独立的活动的时候,这话也是有效的。甚至自在之物也只 是在一种受动的可能性至少被设定于自我之中时,才是存在的。这是一条教 规,它只在知识学的实践部分中才会得到它的完全规定和可应用性。
b)借助于实体性概念,通过自我的活动(自我的偶态),一个受动(一 个否定性)在同一个自我中被设定和规定起来。
自我的活动与受动,两者都包括在交替作用之中;它们彼此的规定是 前面建立起来的相互规定的第二类型;而且也是通过这种交替作用,一种并 不依附于它的、并不包括在它之内的独立活动应当被设定和规定起来。
活动与受动,自在地是对立的。如同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通过某一
定量的活动被设定于一方之中时所通过的那同一个行动,当然可以把同样定 量的受动设定于对方之中;反之,通过某一定量的受动被设定于一方之中时 所通过的那同一个行动,当然也可以把同样定量的活动设定于对方之中。但 是,如果说,通过同一个行动,活动与受动不是在对立双方中,而是在一方
中,而且在这一方中被设定起来,那是矛盾的。
现在,这个矛盾确实在前面进行实体性概念的演绎时通过下列情况一 般地说已经解决了:就是说,受动就其自在和质来说,根本不是别的什么, 只不过是一种活动,而就量来说,则应当是一种比全部活动少些的活动;而 且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完全可以搞清楚一个较小的量是怎么可以与绝对
全部的量相比较的,以及它既然同绝对全部不相等,它是怎么能够作为一个
较小的量而被设定起来的。 现在,两者的关联根据是活动。无论全部活动还是非全部活动,两者
都是活动。
但是,也有活动被设定于非我之中,而且被设定于非我之中的同样是 一个与全部活动不相等的,被限制了的活动。那么,这就发生了如下的问题: 自我的一个有限制的活动通过什么同非我的一个有限制的活动相区别呢?这 恰恰等于说,在这种条件下,自我与非我一般地说怎么还能区别开呢?因为
自我因之成为活动的而非我因之成为受动的那个自我与非我的关系根据已经 没有了(我们请读者千万不可忽视这点)。
如果这样一种区别是不可能的,前面所要求的相互规定也就不可能了,
而且一切推演出来的规定就一般地都不可能了。非我的活动通过自我的受动 而受到规定;而自我的受动则通过它自己的活动在减少之后余留下来的那个 量而受到规定。在这里,显然为了与自我的绝对全部的活动有可能发生关系 而作了这种预先设定,即减少了的活动就是自我的活动,就是绝对全部的活
动被设定于其中的那同一个自我的活动。——减少了的活动是与全部的活动
相对立的,而全部的活动是被设定于自我之中的,因此,根据前面的规则, 全部活动的对方,或者说减少了的活动,就应当被设定于非我之中。可是, 假如减少了的活动被设定到非我中去了,它就不会通过任何关系根据与绝对 全部的活动联结起来了;相互规定就不会发生,而至今所推演出来的一切就
都被扬弃了。
这样一来,减少了的活动,既然作为一般的活动不可能与全部活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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